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农业税

农业税

时间:2022-09-04 22:52: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业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业税

第1篇

TheSecondTheoreticalDepartmentsofNanjingInstitutePoliticsofPLANanjingJiangsuProvince

择要:资本和收益比力是决定制度变迁的要害。我国从2004年开始低沉农业税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农业税免征,2006年后,天下将取消农业税,实验农业“零赋税”。重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免征农业税将是净收益。但从短期来看,免征农业税敷衍当局来说大概是资本大于收益。干系制度创新主体对这一制度部署的资本和收益举行比力,同等附和、支持和推动了这一制度在天下的推行。

要害词:农业税制度创新资本收益

Abstract:Analysisofcost-profitisthekeypointtothesysteminnovation.In2004,Chinesecentralgovernmentlowersit’sruraltaxrateIneconomicflourishingregion,thelocalgovernmenttrytocancelfarmer’sruraltax.In2006,thecentralgovernmentwillcancelallthefarmer’sruraltax.Intheeyesofthenewinstitutioneconomics,thatthecancellationofruraltaxwillbeanetprofitinalongrun,butitisanegativecost.atpresent.Relatedbehaviorcorpusadoptsandpromotesthissysteminnovationinthewholecountry

字串9

Keyword:RuralTaxRateRuralTaxSystemInnovationCostProfit

从2004年起,国家垂垂低沉农业税税率,匀称每年低沉1个百分点以上。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造试点。河北、内蒙古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低沉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从2004年此项政策的现实实验看,减免农业税的步骤已经大大加快,停止到2005年1月尾,天下已有26个省市区都已经宣布取消了农业税。2005年3月5日,温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集会上审慎答应:(2005年)592个国家扶贫开发事情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2006年天下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的,3年就可以实现。那么,免征农业税是否是一种理性的市场经济举动?一些农业和经济专家以为,思量到中国当局去年财政收入有2.6万亿元,GDP高出13万亿元,人均百姓收入到达800-1000美元,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生长阶段,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已底子成熟。也有人对免征农业税后的下层当局运转表现担心,以为一些贫困地域,从干部人为到教诲经费,财政大部门付出都依赖农业税,全部免征,当局和学校将无法运转。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一样平常理论,对免征农业税的资本-收益举行分析,以资助读者深刻明确党中心的决定。

字串9

一、制度创新资本-收益的一样平常理论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对一项制度变迁的研究都包罗两项假定:第一,制度变迁主体的“经济人”的假定,即每一个到场变革的人在举行制度变迁时都能获取净收益,切合本身的“资本—收益”分析法。但这里的“经济人”差异于古典经济学中的纯的利己心,它还包罗有用果感,利他的举动动机等等,由于人并不都是自私的,就有人为别人服务而本身也会快乐的。第二,假定出现了一种新的潜伏收益,而这种潜伏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议决变化原有的制度部署,选择和创建一种新的更有用的制度部署才气得到这种潜伏收益。但是,并不是潜伏收益出现了,就能举行制度变迁。潜伏收益的出现只是制度变迁的须要条件,却非充实条件。现实的制度创新的孕育产生还取决于资本标题。“如果预期的净收益高出预期的资本,一项制度部署就会被创新”[1][P274]可见,新制度经济学把需求-提供和资本-收益的经济分析要领引入了对制度变迁的视察。

须要指出,制度变迁现实上是一个“非帕累托变化”的历程,既每一项改改革步伐不行能在不淘汰任何当事人的小我私家福利的条件下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一部门人优点的增长大概要以另一部门人的优点丧失为价钱,因此要求全体对每一制度部署作出同等协议(或布坎南似的同等同意)险些是不行能的[2][P131]。换言之,差异举动主体对任一制度创新收益和资本都大概会有差异的评价尺度。因此,制度变迁能否孕育产生,还要取决于旧制度部署中种种优点团体对预期资本与收益的比力。

字串8

制度创新的主体分为三个层次:个体、团体(社会)和当局,它们对统一制度变迁的资本-收益比力是纷歧致的。这包罗:

1、个体资本-收益。这是从小我私家、家庭、企业或单个优点团体的角度来权衡某项制度创新的资本。这种制度创新大概给他们带来更多收益(包罗预期收益),比喻更高的钱币收入,企业留利的增长等,同时也要为此付出相应的资本价钱,譬如增长钱币收入却淘汰了非钱币收入,包袱的危害增大等。一样平常说来,只有在收益大概大于资本时,单个举动主体才会孕育产生制度创新的要求从而对由当局筹划部署的制度创新持附和和支持的态度。

2、社会资本-收益。这因此单个主体的举动相互讨论为视角来权衡某项制度创新须要整个社会付出的资本。改造或创新得以举行的重要诱因是可以增长整个社会的收益和使社会收入分配更为公正;另一方面,纵然这种预期收益得以实现,改造和制度创新也会使整个社会付出相应的资本,即变革资本。在制度的变革资本中,很大部门是由于制度创新通常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优点摩擦与辩说而引起的。在我国的改造现实中通常可以看到,改造中优点受损者(包罗收入增长相对迟钝者)由于要包袱巨大的社会资本付出,容易引发“仇富”生理,这种感情越高,制度创新阻力越大,资本付出就越多,到达肯定极限终极将导致社会的全面瓦解。

第2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我镇清理化解镇村干部个人垫交农业税款债务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镇化解镇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化债工作人员从财政、经管、纪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清理核实、审计认定、上榜公示、资金筹措、化解兑付等工作。各社区(村)要成立相应的化解镇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居(村)委会主任要亲自抓,负总责,是化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财税、农业、纪检工作的干部是具体责任人。

二、把握政策,规范操作

要认真领会和把握政策,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一是明确化解镇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确保我镇在201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镇村干部垫交农业税款债务化解任务;二是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化债范围,纳入本次化解范围的镇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是指2005年全省免除农业税前,镇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税收任务,由个人垫付资金为农户缴纳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而形成的债务,不含垫交其他税收、村提留、乡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乱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也不含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等税款形成的债务;三是按上级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步骤进行,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四是按规定严格执行化解镇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保障措施,确保我镇化债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强化措施,稳步推进

1、于2011年10月中旬召开化解乡镇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我镇化债工作。调配化债工作人员在10月下旬全部落实到位,进行业务培训,并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2、认真组织镇村开展自查,清理债务资料上报汇总。10月份,组织镇、相关社区(村)两级按规定开展自查清理工作,社区(村)级要成立社区(村)主要干部、民主理财小组及居(村)民代表组成的清查小组,负责对本社区(村)欠税农户及镇村干部个人垫税情况进行逐户、逐笔核查登记,镇驻社区(村)领导对社区(村)级上报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10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及债务清理资料上报镇化债工作领导小组。

3、10月下旬开始,组织财政、经管、纪检等部门人员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对各相关社区(村)上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逐笔审核认定。

4、11月中旬,镇化债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认定的债务情况报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11月下旬,将债务情况在镇、社区(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债权债务人姓名、原单位或所在镇村、债务余额、债务发生时间等。公示无异议后,将债务数据于11月底汇总上报县综改办。

5、2012年3月—4月份,根据省级审核确定的镇村干部垫交农业税款债务从债务单位剥离出来,上划到镇政府统一管理,同时抓紧建立偿债数据库,实现对债务的实时动态管理。

6、2012年5月份,根据债务清理审定情况,制定我镇化解镇村干部垫交农业税款债务的化债实施方案,并按时上报县综改办审批。

7、筹集偿债资金,统一归口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并于2012年5月底前将款项全额汇入专户。

8、经复核确认后,偿还兑付债务工作从2012年6月开始,通过集中支付的方式将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偿还一笔,注销一笔,至2012年9月底全面完成。

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并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参照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农业税:

1、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生产合作社;

2、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

3、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4、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

5、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第四条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个体农民,以户为单位交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交纳农业税。

第五条农业税的税额,按照纳税人的农业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计算。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应当交纳的农业税,按照他们自留地的农业收入计算。

(二)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六条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常年产量应根据纳税人的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收入评定,报县人民委员会核定之。

为了贯彻郊区农业为城市服务的方针,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蔬菜、果园、苗圃、药材等园艺作物及特产作物的收入,应适当减成计算。

第七条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稻谷,以市斤为单位计算。

第八条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五年以内,纳税人的农业收入,如因勤劳耕作、改进耕作技术而有所增加时,其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致收入减少时,亦不予降低。

第九条常年产量评定后,计税土地如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者水冲沙积,不能恢复耕种等原因,面积有所减少,而是项减少的土地,当年又无收益的经县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扣除这部分土地的常年产量。纳税人由于兴修农田水利,建造仓房、住房、修筑道路,以及其他需要而占用的土地、其常年产量均不应减少。占用面积如涉及到几个纳税人的土地时,经过协商,可调整各纳税人的常年产量,但调整后的总数不得比原来减少。

(三)税率和计征办法

第十条各县的平均税率规定如下:

**县18.5%

**县18%

**县17%

**县16%

第十一条各县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各乡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税率,并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各县人民委员会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25%。

第十二条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按10%的税率计征。公私合营农场按20%的税率计征。

第十三条其他纳税人按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税率计征。

社员自留地的农业税与社合并计征,由社统一交纳。社在分配时,分别在社员的收入中扣回。

第十四条个体农民的农业税,除按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税率计算外,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另外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但加征后的税额,不得超过其常年产量的30%。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户,不予加征。各加征户的具体加征成数由乡人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县人民委员会核定。

第十五条代管或承种他人的土地,按代管、承种人的税率统一计征,由代管、承种人交纳。所交税额由双方自行协商分担。

第十六条为了促进地方建设事业的发展,各县人民委员会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正税额的15%,在集中种植经济作物或园艺作物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30%。

(四)优待和减免

第十七条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或两年。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

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1、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2、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边隙地。

3、已征收地产税的土地。

第十九条纳税人因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致歉收者,根据歉收程度,得酌情减征其税额。歉收超过五成的,免征其全部税额。

所谓歉收成数,是指纳税人的全部土地全年的实际产量低于常年产量的成数。

第二十条农业合作社因经济条件差,社内公益金无力解决社员中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五保户的困难的,可以减征其一部分农业税,减征的税额,应列入公益金项内,用来统一解决社员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个体农民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二十二条各项优待和减免的具体年限和成数,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人民委员会审查,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五)征收

第二十三条农业税全年一次计算,于秋季一次征收,在夏收的时候,根据纳税人的经济情况,可以预征一部分,预征的比例,由县人民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农业税在棉粮地区,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于交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征收棉花或现金。蔬菜地区一律征收现金。纳税人交纳的粮食,必须晒干扬净,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当交纳的现金、粮食、棉花等送交指定的征收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交的粮食或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以单程三十里为限,超过三十里的,按其超过的里程,发给运费。

第二十七条对于个体农户农业税的征收,乡、镇人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农户所在地或其附近的农业合作社代管。受委托的农业合作社应动员和组建个体农户把应交纳的税款或实物及时向国家交纳。实物部分如个体农户无力自行运送,而需要合作社代为运送的,个体农户应当摊付实际需要的运送费用。

第二十八条计税土地如纳税人互相调换或由国家征用时,纳税人应在当年农业税开征前,向乡、镇人民委员会申报。逾期申报调换土地,其当年农业税仍由原纳税人交纳。调换双方如何补偿,应自行协商解决。国家征用的土地,当年仍有全部或一部分收益的,其农业税仍应交纳全部或一部分。

第二十九条农业税征收工作,与农产品的统购、收购工作和农业贷款的发放、收回工作有密切的联系。各县应当成立一个包括有收购部门和银行参加的“征购”委员会,统一安排接收地点和手续,以节省人力,便利群众。

第三十条纳税人如果认为在农业税征收工作中有调查不实、评议不公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可以向乡、镇人民委员会请求复查或复议;对复查、复议的结果如果仍不同意,还可以向县人民委员会请求复查。各级人民委员会在纳税人提出请求以后,应当迅速处理。纳税人在申请期间,仍应按照原来核定的税额先行交纳。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如果少报土地、农业收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纳税的,经查明后,应当追交其逃避的税款;情节严重的,并得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如果有违法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4篇

AC-尼尔森互联网调查 粉红女郎紧急招募!

中国网络通俗歌手大赛 用搜索登陆一个城市。

基层乡镇财政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王朝文:全国农业税收入大概是500多亿,农业税收入的主体在县乡一级。农业税本身不同于国税、地税,主要是县乡两级的税收,无论是取消农业特产税还是取消农业税,对县乡财政的影响肯定存在。这一次中央政府考虑这一问题时,并没有将矛盾往下转移。

政府主要会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方面,取消多少农业税,可能会从中央财政甚至省一级财政拿出同等数额的资金,在县乡两级政府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原来县乡承担着很多重要职责,会由上一级或更高层政府来承担,税收收入向基层转移,同时在支出上减轻基层的负担。

比如,现在有很多省开始将义务教育支出由省级政府承担一定责任,由地市一级政府承担一定责任。

取消农业税主要原因是农民太苦,尤其是种田的农民太苦,而农业税恰恰就是对种田的农民征收的,所以取消农业税是大势所趋。农业税的征收成本很高,乡镇干部基本就是在做这件事。最近,我去调查了一个乡镇,它现在有100多个行政干部编制。我问当地领导100多名干部编制,人手紧不紧,他说现在还比较紧。从理论上讲,一个乡镇有20~30个编制就够了。他说如果取消农业税就可以了。取消农业税,乡镇干部可以减少60%~70%,农业税的成本不光是税收的成本,乡镇干部大量的精力都放到征收农业税上去了。

《财经界》:如果国家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地方取消农业税的财政吃紧,每年需要多大数量的转移支付才够?

王朝文:5年加起来的话,每年100多亿吧。中央财政不能说没有负担,但为了大计,这个钱得花。这几年的税收增长很快,全国每年平均增长2000多亿,2000多亿相对于100多亿,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要看有没有这个决心。中央财政总的状况还可以,税收增长也比较快,为什么还说难呢?就是需要我们支出的地方太多太多了,比方说国防,社保、环保等都要增加支出。

《财经界》:农业税取消和农业特产税取消对省级财政是否会有影响?

王朝文:总体上讲对省级财政影响不大。好多省都把这两个税种放到县乡里了。中国财政体制比较复杂,现在有几个主要的税种,像营业税是地方税,很多地方就把营业税的主要部分就放在县、市一级里头,还有像增值税,省级财政有25%的增量收入,县乡这一部分也会从增量收入中有很大分成,像所得税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分成,农业税取消了,这一部分还是有的。

县乡财政如何“告别”农业税

――访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王朝文

本刊记者:于小松

《财经界》: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04年全面取消除烟草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将在5年内取消。乡级财政的收入主要靠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来支撑,

AC-尼尔森互联网调查 粉红女郎紧急招募!

中国网络通俗歌手大赛 用搜索登陆一个城市

基层乡镇财政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王朝文:全国农业税收入大概是500多亿,农业税收入的主体在县乡一级。农业税本身不同于国税、地税,主要是县乡两级的税收,无论是取消农业特产税还是取消农业税,对县乡财政的影响肯定存在。这一次中央政府考虑这一问题时,并没有将矛盾往下转移。

政府主要会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方面,取消多少农业税,可能会从中央财政甚至省一级财政拿出同等数额的资金,在县乡两级政府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原来县乡承担着很多重要职责,会由上一级或更高层政府来承担,税收收入向基层转移,同时在支出上减轻基层的负担。

比如,现在有很多省开始将义务教育支出由省级政府承担一定责任,由地市一级政府承担一定责任。

取消农业税主要原因是农民太苦,尤其是种田的农民太苦,而农业税恰恰就是对种田的农民征收的,所以取消农业税是大势所趋。农业税的征收成本很高,乡镇干部基本就是在做这件事。最近,我去调查了一个乡镇,它现在有100多个行政干部编制。我问当地领导100多名干部编制,人手紧不紧,他说现在还比较紧。从理论上讲,一个乡镇有20~30个编制就够了。他说如果取消农业税就可以了。取消农业税,乡镇干部可以减少60%~70%,农业税的成本不光是税收的成本,乡镇干部大量的精力都放到征收农业税上去了。

《财经界》:如果国家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地方取消农业税的财政吃紧,每年需要多大数量的转移支付才够?

王朝文:5年加起来的话,每年100多亿吧。中央财政不能说没有负担,但为了大计,这个钱得花。这几年的税收增长很快,全国每年平均增长2000多亿,2000多亿相对于100多亿,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要看有没有这个决心。中央财政总的状况还可以,税收增长也比较快,为什么还说难呢?就是需要我们支出的地方太多太多了,比方说国防,社保、环保等都要增加支出。

第5篇

这次农业税征收办法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和省、市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发展农业、致富农民、繁荣农村的目标,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通过推行农业税征收办法改革,实行镇(开发区)、村代缴,政府补贴,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农业税征收办法改革贯彻如下基本原则:

1.一致性原则。继续执行现行农业税政策,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总量、计税价格和税率等税收要素,在国家和省未作调整前保持不变。

2.稳定性原则。在农业税征收办法改革的同时,兼顾各镇和开发区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措施,确保不因农业税征收办法的改革影响镇政府和开发区的正常运转。

3.便民性原则。在执行现行农业税税法的基础上,改革农业税征缴方式,简化征收和补贴手续,便于征收部门的操作。

4.连续性原则。各镇和开发区仍按现行农业税管理办法,做好各农户的农业税整籍造串和农业税计税面积的登记工作。

二、主要内容和目标

我市纯农户的计税面积经调整核实为44.2万亩,按省和市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农业税税率下调到4%,按此测算,我市今年农业税征收任务为1166.88万元,其中农业税入库任务为1026.85万元,农业税社会减免81.68万元,农业税灾歉减免58.35万元。

我市第一轮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做得比较完善,不征收农业税附加,调整了农业特产税政策,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和附加,改征农业税。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革农业税征收办法,农业税不再向农民直接征收,实行镇(开发区)、村代缴,政府全额补贴。即以镇(开发区)、村为单位,由镇(开发区)、村代农民集中统一缴纳,镇(开发区)、村代农民缴纳的农业税由市政府统一进行补贴,补贴资金1026.85万元列入市财政的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农业税税负的补贴。

根据委办发73号文件精神,对于镇(开发区)、村企事业单位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而应承担的农业税,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不予补贴。由于我市第一轮税费改革时,对镇(开发区)、村企事业单位占地、农林场圃农业税问题已作了明确规范,所以不列入这次农业税征收办法改革范围。

三、操作办法

1.整籍造串。农业税征收部门每年度应根据上年度依法用地情况,及时核减农业税,并确保核减到户。计算出每个纳税农户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农业税税款,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每个行政村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农业税税款。

2.补贴手续。采取先补贴后征收的办法。市政府对各镇和开发区的补贴金额,在每年划拨到各镇和开发区。

3.完税手续。各镇和开发区农业税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农业税,向各行政村开具农业税完税凭证,在每年完成农业税征收入库任务。

4.公告。以行政村为单位,向所在村农户张榜公布农业税纳税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纳税农户当年的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产量、计税价格、税率以及应纳税额和政府补贴数。

四、有关配套措施

1.进一步清理各项涉及农民收费项目,取消所有不合理的收费,健全完善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机制。

2.积极发展农村经济,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大力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6篇

关键词:农业税;农民收入;乡村经济;乡村财政

一、绪论

农业税在我国有着2600多年的历史,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9亿农民得到了实惠。但与此同时,农业税的取消,也对农村经济产生了许多问题,如农村基层财政捉襟见肘,农村债务危机不断加重,宏观调控效应变窄等等。正如贺学峰(2007)所言:农业税的取消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它加速了农村无序力的形成,而这种无序力打破了农民组织化对未来尚存的预期。这种情况是以前中国农村社会从未出现过的。

财税改革的历史是一部人类进步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充满了血与泪的历史。政治就是妥协,改革就是牺牲。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早已颁布,并且已经平稳运行了六年,取得了很多令人瞩目的成果。本文讨论的意义在于分析农业税取消后给农村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将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文献综述

(一)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是秦晖在其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2002)中根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历史规律,即农民负担会在农业税改革初期下降一段时间后上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从而走向了改革初衷的反面。

不同的学者对“黄宗羲定律”的成因有不同的见解。项继权(2004)认为,虽然多数朝代的农业税税率不高,但农民税外之费不绝,朝廷上下随意征派附加税、杂税以及地方政府和官吏的行为与国家财政分配的不合理是导致其定律的主要原因;叶青教授(2005)认为,出现“黄宗羲定律”的原因是国家未对农民实施国民待遇以及政府实行的“城乡分治”政策;伍潜娜(2010)认为,农民集团和官僚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导致这一定律形成的重要原因。

通过以上文献总结,本文认为: “黄宗羲定律”是确实存在的,并且带有很明显的周期循环性,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税收体制一直都缺少的思想。政府可以任意的加税减税,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任何约束。这就使得税费改革中的问题只能通过体制内不断的自我纠正来解决,缺少外部监督,更缺少合理法律依据,其效率十分低下。但同时我们不也能将该定律的影响扩大化、严重化,更不能形成消极的心理预期。

(二)沉重的农业税负

过重的负担直接影响到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影响农业发展。项继权(2004)认为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农业收入增长缓慢;第二,由于工农业价格剪刀差的扩大。经营非农业比经营农业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于是农民的务农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张季生(2005)认为,农民经营土地收入低和负担重,导致出现农民背离土地的现象,此外基层债务问题也日趋严重。因此本文认为:农业税取消后,单从经济上讲是合理可行的。首先,征收农业税的成本已经远远高于税收本身,是不合算的;其次,取消农业税后,增强了农民的购买力,为农村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再次,农民增收使得农业的投入效应明显增大,巩固了农业第一产业的基础地位。

(三)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变化

农业税取消前,农民负担过重,因此各地农民与政府关系紧张,矛盾积聚,抗税、逃税,甚至是暴力殴打税务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官民关系得到了一定的缓和。项继权(2004)认为,农业税无论是税费负担还是农民负担,都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农村税费改革的本身并不是单纯的“税改费”或“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它的实质内容首先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调整,其中包括政治以及权力的调整。贺雪峰(2005)认为,取消农业税会使乡村组织在为村民提供公共品时变得消极,农民也只能各自为战,不可能有效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问题。

本文认为:经济基础必然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也会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力。尤其是在政府大力推行基层民主制的背景下,农业税的取消进一步弱化了乡镇的影响,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但同时,乡村公共品的供给又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取消农业税的负面效应

(一)财政危机效应

首先,农村公共品的提供更加困难。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层级的财政支出配置主要取决于:(1)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经济规模;(2)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外部性,即受益的外溢范围大小;(3)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偏好[1]。但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分权型财政体制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后果是下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的不一致,以及政府支出职责配置的背离。其次,乡村干部的积极性下降。取消农业税后,由于法治建设的长期滞后,以及传统“皇粮国税”思想的影响,农村干部的职能一时难以转弯;再次,农村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低,社会管理能力弱,农村自然灾害多,基层政府事权划分不清晰等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很多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影响。

当然,中央针对以上问题也加大了对农村经济的转移支付。但转移支付在制度上本身也存在缺陷。第一,针对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较高,这就会造成区域间的不公平,同时也会为“寻租”提供可能;第二,缺乏法律层面上的制度安排,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第三,效率低下,农村公共财政的决策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财政资金投入完全是自上而下,缺乏一种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和决策机制[2];第四,缺乏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机制,所以往往会出现政令不畅,效果不佳的结果。

(二)债务危机效应

乡村债务问题是个长期遗留问题,也是各种发展不平衡下积累的结果,只是由于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村债务的负面效应更加公开明显化。崔昌玺(2007)认为,改革前,由于“三提五统”和其它税费收取渠道的存在,使得部分债务负担转嫁给了农民;祁岩(2007)指出, 取消农业税后,一方面乡村收入大幅度减少,造成乡村政府的运转和组织活动经费不足,这就为新债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取消向农民收费,税费尾欠也不予追究,这就使得乡村政府无法获得偿债的资金,而短期内乡镇财政又无法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乡村两级的债务消偿压力明显加大。

目前,我国乡村债务表现出的三大特点:一是负债额高; 二是负债面广;三是负债增长快[3]。高额的村级债务成为了新农村建设的瓶颈所导致的问题具体如下:其一,高额的村级债务让很多农民失去了对未来的希望,于是纷纷离开农村,几乎没有人愿意或敢于来对负债负责。其二,高额的债务让村干部失去了基本的工作热情与责任感。其三,债务也使乡镇领导失去了还债的信心[4]。

(三)宏观调控变窄效应

在国外,农业税免征已成为了惯例,但中国有着自己的国情。中国正处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要阶段,农民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通过市场法则壮大和发展农业似乎更适合市场经济规律。

在我国对农业经济调控手段和空间有限的现实条件下,农业税是一个很好的调控工具[5]。可以通过税目的选择、税率的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的安排等来指导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汤贡亮,1995)。同时李晓丹(1998)认为,税收中性化大大的削弱了宏观调控对资源配置具体过程的干预,让宏观领域内的配置更加市场化。李永刚(2011)则认为, 税收可以从宏观上调节商品供应总量与需求总量的关系。此外税收的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征又使其在调控效果和速度方面明显高于其它手段。

取消农业税后,剩下的手段只有政府的直接补贴,但这种补贴有着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在目前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大背景下,财政补贴往往很难直接到乡村一级财政,复杂的中间环节大大增加了政策的滞后性;其次,政府补贴不具有法律规范性,随意性很强,无法向农民传达一个积极持久的心理预期;再次,在政府补贴的具体操作过程很难做到透明化,这就为各种各样的“寻租”提供了可能。极大了削弱了宏观调控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健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

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上,应合理界定政府与农民的责任。政府的重点应该放在那些农民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上,开展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应该建立农村社区公共品的民主决策机制,让农民能表达自己的偏好,监督公共品的提供。具体建议如下:

1. 理顺乡村关系,完善民主选举。农村必须要先理清“政务”与“村务”的事权范围及相互关系,明确领导责任。同时健全社区公共品决策机制,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2. 提升农村的决策能力,强化民主决策程序。一方面加强村干部的能力建设,使之承担起提供公共品的责任;另一方面,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3. 建立农村公共产品选择机制。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批准,并且要及时进行村务公开,接受监督。

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的增加。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专门向农民征收的税费项目是被全部取消了。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收费项目仍然不少,包括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而且一些超标准、乱设收费项目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所以增强其收费的透明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并且建立规范制度

农业税取消后,基层财政依赖转移支付的程度加深,加之在分税制中中央和各级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分配不合理的背景下,进一步改进现行的转移支付方法、建立健全规范转移支付的制度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应该继续加大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以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收入差距等客观因素为基础,准确合理有差别的确定支付规模;第二,转移支付方法多样化。运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手段,使得转移支付效果最优化;第三,明确拨款的使用方向,使专项拨款结构得到优化。将节省下来的资金投入到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缩小城乡之间的财政投入方面的差距,使更多的农民得到具体的实惠;最后,建立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划分省、市、县、乡四级财政收入,完善基层财政收入体系。将地方税种的收入主要留给县乡两级,或提高县乡财政分享的比例,调动县乡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三)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根本,而增加农民收入又是解决农民其它一切问题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大刀阔斧的去除体制中的弊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融为一体。同时要从严约束公共权力、防止公权滥用,实现政府职能向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本性转变。

第一,鼓励农民工进城务工。我们承认在近几年里,农民工进城打工的权利以及受到的待遇都有很大的改善。但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对进城农民的不公正、歧视性待遇,极大地影响了这一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因此要继续推进相关改革,并将其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第二,加强农村第一产业的同时鼓励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第一产业发展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的根基是否稳定。在此基础上应该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尤其是对待乡镇企业,一方面要求乡镇企业推进改革和调整,积极引进强势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现代企业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创造更加有利于乡镇企业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的政策体制,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就不能随意打压。

(四)建立乡村债务的化解和管制机制

面对全国乡村数千亿的债务,化解的方式既不可能是靠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一揽子政策,也不能完全由县乡财政自行解决。要在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进行化解式的处理。

首先,应该了解当地的事实情况,根据自身特定情况,制定出适合当地的方法。其次,对现有的乡村债务,应该区分债务形成的原因,分类逐步化解。要首先解决涉农债务,防止出现农民以债抵税,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再次,要严格控制新增负债。对具体项目要实行责任制,确立责任人,债随人走,并且引入司法机制,加大举债主要责任人的风险成本,杜绝因个人利益而举债的事情发生。

参考文献:

[1]崔昌玺. 废除农业税的负面效应及对策探究, 甘肃社会科学[J],2007,(2)

[2]崔立勇.取消农业税:农业减负不是全部[J],中国经济导报,2011,(3).

[3]黄国帧. 值得关注的农民收入统计数据, 党政干部参考[J],2011,(4)

[4]韩俊. 调查中国农村[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

[5]贺学峰.凤凰周刊[J],2005,(8)

第7篇

今年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在今春两会前夕作出了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承诺,此后国家又出台了若干粮食、种子直补、限制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等措施。这一系列惠农政策直接带来了农民收入在今年上半年高达10.9%的增长,出现了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首次超过GDP增幅的好势头。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区)统一降低农业税率1个百分点,12个省(区)农业税率普遍降低3个百分点。除吉林、黑龙江两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外,有5个省(市)自主决定免征或基本免征农业税。可以肯定地预料,5年内农业税这一在我国存续了上千年时间的税种将会彻底同8亿多农民朋友挥手告别。农业税的取消无疑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一件,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农业税的取消,将直接导致与其相适应的诸多原有体制发生一系列重大而又深刻的重大变革。从笔者近年来对农村的调研来看,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有以下几个现实性的问题值得我们高度关注,这些问题看似跟农业税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解决不好,就有可能影响到农业税取消带来的成果,进而影响到整个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问题一:农业税取消后,人地矛盾纠纷怎么解决?

在今年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激励下,许多地方都掀起了一轮“要地热”,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人地矛盾纠纷。这些要地的农户有的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嫌税费过高没有要地的,有的是外出打工后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有的是新添了劳力或出生了子女的,有的是按照二轮承包时的政策不应分地的等,尤其是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返乡要地的现象最为普遍。由于原来许多人不要地,导致1996年前后各地都出现了数量不小的抛荒地,而当时的村委会为了保证国家税费,不得不想方设法把这些抛荒地处理给一些人耕种,或是将抛荒地抵给债主,或是同一些种田大户签订承包合同。现在面对大量要地的农户,村里基本上没有耕地可给。由于要不到耕地,享受不到国家政策的实惠,无地农民与村委会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甚至发生了械斗等极端行为。可以预见,在农业税全部取消后,如果这个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必将愈演愈烈,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大局。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不搞一刀切,站在保护农民利益的立场,想方设法满足要地农民的要求。对一些外出后承包地被本组农民捡种的,要协调捡地户将这些土地交给还给原承包户;对一些已经被长期发包抵债的,依法终止合同,把耕地退还给回乡要地的农户;对一些由村委会出面将抛荒地集中承包给种田大户的,依法终止承包协议,由村集体和要地农户共同向现承包户适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对一些承包原抛荒地而又种植了林果等多年生作物的,在合同到期前或果树淘汰前,仍可以由现在的承包户经营,在种植经营期间由现在的承包户向要地的原土地承包权所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总之,采取的措施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又能让各方接受,就可以大胆探索和实施,尽快在农业税取消前圆满化解人地矛盾。

问题二:农业税取消后,农村债务怎么化解?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镇村债务还有上千亿元,如农村税费改革启动最早的安徽省目前乡镇负债还有132亿元,镇均负债753万元,村级负债32亿元。在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几乎所有的县乡都有负债而且债务逾期不能偿还现象比较突出。取消农业税前,由于有农业税附加,镇村两级在还债时都还可以在农业税附加上勉强做点儿文章;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做为一级财政,还勉强可以东拼西凑挤出一点资金用于还债,而对于村组一级来说,取消了农业税就等于彻底断掉了化债的资金来源。对于农村债务,不少地方出台了诸多具体措施,但随着近两年来降息、锁定债务、债务核消、拍卖闲置资产等办法的先后实施,虽然化掉了一部分债务,但还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债务无法化解。据许多地方的基层干部反映,上级出台的化债措施,如通过发展经济化债、清收债权化债等,在操作中都不切合实际,尤其是对村组债务而言,更不具有多少可操作性,因为村组一级有欠债的早就把集体资产用来抵债了,要通过发展经济来化债无疑是一句空话,“远水解不了近渴”。再如要求通过清收债权化债,实际上很多债权都只是帐面数字,已经成了无法收回的死帐。如湖北襄樊市襄阳区东津镇近两年采取了多种办法,才化解了不到20%的债务,目前镇级负债还有6800万元,村组债务还有1.1亿元,村平负债206万元。按照现有的规定,目前村组一级债务化解已经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由于村组债务的债权人主要是分散的农户和村组干部,在索债无果的情况下,不少农民(包括村干部)选择了以债权抵交自己承担的农业税的办法,由此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使许多地方完成的农业税也成了一个象征性的帐面数字。

农村债务尤如一个巨大的毒瘤,如果不能尽快切除它,必将对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对于农村债务的化解,广大的基层干部提出了不少建议:一是由国家出资核消一部分债务。由于目前的债务主要是过去“普九”达标、办集体企业和为完成税费而举债,因此,在债务化解上,按照“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办法,国家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凡是因国家政策(如“普九”达标)造成的负债,应由国家负责化解。二是以土地化解。就是在农业税取消后,应统一对现有土地进行一次大范围的调整,在征得绝大多数村民同意的前提下,首先按人头划分出口粮田,然后留出一部分机动地,以竞价承包的办法,既可以让拥有债权的农户来承包几亩机动地,待债务抵完后再将土地交还给村集体;也可以公开拍卖机动地承包权,以拍卖所得的现金用于清偿村组的负债。待所有的债务化解完后,不再保留机动地,将其统统均分给本村农民。这些建议虽然还需商榷,但却是基层干部包括广大农民的心声,是当前农村议论最多、干部和农民都最感兴趣的化债办法,值得我们在实践中去探索。总之,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应该切合农村实际,使农村经济尽快轻装上阵,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

问题三:农业税取消后,乡镇干部干什么?

客观地讲,在广大中西部地区,我们的乡镇干部多年来一直扮演着“收税者”的角色,不少干部反映自己工作中70%的时间和精力在抓农业税,不管是领导班子成员还是一般干部,基本上都有包村任务,而包村的首要任务就是完成农业税,并且往往把这一任务指标同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在这样的制度下,乡镇干部都很忙,也有动力和压力往农村跑,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征收农业税。在剩下的30%的工作时间里,乡镇干部也愿意把精力投入到帮助农民搞调整、跑市场上,因为只有农民的腰包鼓了,干部才容易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而农业税的取消,无疑会使乡镇干部70%的工作对象没有了,这样的变革无疑会给广大乡镇干部的心理产生巨大的影响。有些专家认为这样以来,乡镇干部会腾出更多的精力帮助农民抓调整、奔市场。从笔者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事实未必如专家预料的那么乐观。且不说乡镇干部习惯了传统的催种催收式的工作,对农业结构调整没有足够的经验;更应当看到,人的行动受其动力机制的影响,也就是说一个人愿意不愿意做一件事首先取决于能不能给其带来物质或精神收获。取消了农业税后,乡镇干部帮助农民抓调整,首先就丧失了动力机制,因为农民收入增长的快慢跟乡镇干部尤其是一般干部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这样以来,乡镇干部就不会像过去那样有那么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农民群众谋利益。与此同时,由于各项配套改革的加快,治安有公安部门,计划生育有计生部门,不少公共事业都不再需要乡镇干部,必定会使不少干部在一段时期内产生盲目感,对农业税取消后自己该干什么心里没底。前不久,媒体报道了陕西山阳县小河口镇以镇文件方式要求无执法权的干部下乡罚款增加财政收入的事件,这还仅仅是在当地农业税略有降低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已经给我们提了醒。因此,怎么来未雨绸缪,及早着手帮助乡镇干部搞好工作定位,应当引起当前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版权所有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这几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要加强引导,使乡镇干部的工作由直接干预生产、催种催收向为农民和农村提供市场信息、生产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全程服务转变。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要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允许乡镇一般干部、鼓励分流干部通过组建协会、充当经纪人等形式,在带动农民增收的同时,获得正当的经济收益。三是引导乡镇干部把工作精力向抓项目、谋发展上倾斜,通过大搞招商引资,盘活现有资源,为财政增收开辟更多税源,从而在地方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同时,使乡镇干部的福利待遇逐步得到提高。只有这样,乡镇干部才能始终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为农业农村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8篇

1.所得税联邦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对纳税人每年获得的净收入进行征税,税率有6级:10%,15%,25%,28%,33%和35%,这意味着收入越高的农民缴纳的边际税额也会越多。农业所得税占联邦农业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在所有税种中具有最大的影响力。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为总收入除去允许的调整额(如50%的自雇主安全税,自雇主健康保险等),课税减免额(如子女抚养费)和个人免税额。其中总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应税利息,股息收入,资本利得,营业收入,租金收入,应税社会保障收入和应税退休收入,以及其他的杂项收入。根据统计数据,大部分农民的收入水平在15%的税率级别上,但是大部分的农业所得税是由收入水平在28%-39.6%的税级上农民所缴纳的,其中居住生活型的农场占了多半数。

相对于其他产业来说,美国所得税法给予了农业更多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某些农业投资。至今为止,美国联邦政府已经设立了很多保护农业和减轻农民税赋负担的条例和细则,包括从纳税范围到减免项目、从生产要素(土地、家畜等)的税收规定到特定的报税核算会计处理方法等,涉及农业生产销售的各个过程及期间发生的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等。其中主要有:对农业收入采取“现金记账法”,允许农业生产在不同期间处理收入和开支,鼓励了农业投资;把诸如土地、家畜等销售获利尽可能算作资本利得,降低实际税率;对长期资本收益减征所得税,扩大所得减税、免税范围。

2.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是一种美国联邦政府对资本资产出售或其他处置行为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收入而征收的税赋,资本利得收入作为农民收入的一部分被单独考虑。资本利得收入的计算以某项资本资产经过折旧和增值调整后的买卖价差为基础,并且纳税人的资本利得收入只有在资本资产已被处置并取得收入后才予以确认。资本利得税率收入长期以来低于普通的所得税率,按照现在的美国税法规定,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资本资产所获得的资本利得视为普通收入征收所得税,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资本资产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资本利得税率最大不超过20%.同时,税法规定持有时间超过5年的资本资产可获得比应缴税率更低的税率:应缴税10%、15%和20%的资本利得分别按8%、10%和18%征收。虽然用于生产或者交易的农业资产按照现行法律不算资本资产,但是其中有很多资产(如土地,用于驮重、产奶、饲养和运动用的家畜等)在超过规定持有年数后取得的收入按照资本利得税率征税。资本利得税政策同一些减免优惠政策的结合(如减免土地的利息税和不动产税)吸引了农业资产投资,对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导向作用。

3.社会保障税和自雇主安全税联邦社会保障税包括两部分:老年人、遗属和残疾保障被划归为一部分,合称oasdi,医疗保障为一部分,简称为hl.社会保障税纳税人为在美国境内发生雇佣关系、领取和发放工薪的雇员及雇主,其中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的应付社会保障税。最近几十年来由于税率的提高和应税收入的增加,社会保障税的负担在加大。与联邦所得税的累进税制不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是不变的(oasdi为12.4%,hl为2.9%),2005年oasdi的应税限额为90 000美元,hl没有应税限额。

4.失业税失业税独立于前面所提到社会保障税和自雇主安全税,用于提供失业者暂时的收入来源。农场主如果在上一个或现在的日历年度内每季度内的工资支出不少于20 000美元,或者20个星期内雇佣10个劳动力以上则需要缴纳失业税。目前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自雇农场主不需要缴纳失业税,并且对农场劳动力的非现金支付不属于失业税的应税范围。

5.遗产与赠与税遗产与赠与税是美国联邦政府对死亡者的遗产和生前赠与的财产征收的税赋。遗产税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赠与税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应税遗产额等于遗产总额扣除死者的丧葬费用、管理费用、债务、慈善捐赠、转移给配偶的财产等项目。应税赠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的每年免税赠与额、夫妻之间赠与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额。1976年起联邦税收立法将二者合并统一课征,现有的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采用统一的税收结构。

二、税收政策对农业的影响简析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农民会根据具体的税收政策来制定个人的生产经营策略。税收政策通过很多优惠条款,刺激农民从事某些特定的经济活动和投资农业生产。这种影响的重要性在税收负担、土地价格、资本所有制、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相对价格、农场规模与组合结构、管理操作、农产品供给和价格这些方面有显著的表现。

1.税收负担研究表明,一系列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降低了农民承担的有效税率,减少了税收负担。相比无农业收入的群体,拥有高农业收入的个人能够显著地感受到较低的税收负担带来的好处,并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之间税赋的差距体现得更加明显。对于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收入的农民,他们面对的有效税率相对固定而非明显的累进。可以看出,农业税收关于收入、资本利得和其他方面政策条款的组合已经抵消了税率累进的效果,明显地减少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提高了农民的实际收益。

2.资本/劳动力比值美国的农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20世纪80年代期间,加速折旧和农业投资税赋抵减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资本投资的成本,而由于社会保障税和其他税赋的提高,劳动力的成本增加,这成为了当时资本/劳动力比值不断提高的一个因素。虽然现在鼓励资本投资的政策已经被限制,并且无法确定资本和劳动力是否仍然存在明显的替代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业税收政策是影响资本和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比例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3.土地价格和减免所得税机会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资产,其价格直接影响投资者投资土地进而进入农业经营的成本。农业资本利得税等政策影响土地的税收成本和卖者的收益,因此对土地的需求、供给和价格会有实质性的影响。同时,更低的农业资本利得税鼓励农场主和投资者投资农业资产来获取税收优惠。

4.资产占据效应因为资本利得税在资产被变卖并获得利润后才会征收,因此农场主会倾向于不处置资产获得资金,而是继续持有来维持正常生产从而获得潜在的资本升值和额外的收益,从而产生了资产占据效应。虽然农业资本利得税率相对更加优惠,但是并没有消除这种效应。结合联邦遗产与赠与税中许多优惠政策的影响使得资产占据效应十分显著,这样鼓励了农场主保留对农场资产的所有权并传给下一代,使得更多的农业资产保留在原所有者手中,减少了农业资产在市场上的供给,限制了外来投资者进入农业的机会。

5.管理操作农民的农业收入由农产品的销售和税收收益两方面取得。农场主运用很多管理技术和操作来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和应对税收政策,无法通过农业税收政策来提高收益的农场主只能由农产品的销售来获益,这样就会在和别的农场主竞争中位于劣势,所以农业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改变必然会引起农场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调整管理操作,从而取得税收收益并达到利益最大化。

6.农产品价格税收政策会影响农业的投资和农产品的供给,由于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且不受农业政策影响。使得鼓励农业生产投资的税收政策会显著地提高供给、降低农产品的价格,反之亦然。

第9篇

一、采取的主要作法

(一)统一思想,果断决策。今年来,我们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农税工作的要求,认真分析农税征管工作现状及农税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农税征管改革,落实征管主体到位,构建新型农税征管模式作为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牢牢抓在手上。在财政农税系统内,积极开展思想业务整训活动,大力整顿农税队伍思想作风,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农税队伍和部分农税干部在旧的征管模式下,形成的思想僵化、作风虚化、精神软化的“三化”形象。通过整训,广大农税干部深刻认识到,推行农税征管模式改革,特别是落实农税征收主体到位,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关键,是新形势下农税征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树立农税部门和农税干部新形象的重要举措。

同时,我们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省、市关于农税征收主体到位政策要求,争取他们的重视和领导。县委通过多次召开常委会后,研究决定:农税征收主体必须到位,各镇(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合理配备农税征收人员;农税征收人员不足的镇(区),不得从社会招聘,不得从机构改革的落岗人员中返聘,一律从镇(区)行政公务员中调配解决,并严格纳入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序列管理。

(二)严格选择,充实力量。针对农税征收点多、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我们严格选择,充实力量,及时建立起了符合征收主体到位要求的农税征收、农税稽查、协税护税三位一体的农税征管队伍,

⒈严格标准,配齐农税征收人员。根据各地计税面积、农户户数、农税征收任务、地理形态等因素,*按照征收环境的好的村,两个村配备一名农税征收员,村大、征收环境差、征收难度大的村,一人一村或两人一村的原则,全县共需配备农税征收员人,各镇(区)财政农经所已有农税征收员人,还需从镇(区)行政公务员中选调人从事季节性农税征收员。为确保农税征管队伍整体素质不下降,在整个选调过程中,我们严把镇(区)行政公务员进入农税征收员队伍的入口关,坚决做到“三个不调入”,即不会与农民打交道的不调入,不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不调入,年龄过大或有健康问题的不调入。经过审查合格后,我们及时对这批新增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颁发了农业税收检查证。

⒉优化组合,充实农税稽查队伍。今年来,我们在以前的基础上,再次优化和充实了全县的农税稽查队伍。县农税局通过严格考试、考核调整了名农税稽查员,把农税稽查队员充实到名,分成了三个小组,对全县农税进行常年稽查。全县个镇(区)财政所也都相应地调整、配备了农税稽查组,形成了一支上到农税局,下到各镇(区)财政农经所,上下一体、精通业务、精干高效的专职农税稽查执法队伍。

⒊规范操作,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今年,我们严格按“推荐—审核—批准”程序重新聘用农税协税员,根据人口多少、税额大小等因素,全县有村共聘用协税员名,经过岗前培训,农税局统一发协税员证,真正做到了协税员持证协税,既规范了协税员协税,又方便群众监督。在农税征收中,我们积极从宣传政策、带头纳税、提供信息、协调关系等方面发挥协税员作用,促进了农税征收工作的开展。镇村支部书记在主动带头交清全年税款的基础上,发动全村村组干部和党员及时交税,后又直接做了多户农户按时交税思想工作,使得该村及时完成了半年征收计划。

(三)强化培训,提高素质。由于农税征管队伍调整幅度大,新增人员多,我们十分重视农税征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一是及时制定农税征管政策培训计划。在培训内容上,要求对《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手册》、县税改办编印的《农村税费改革文件汇编》等书籍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在培训方式上,采取县局统一组织培训与各所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培训农税政策与开展实际工作相结合,培训与考试相结合。年终,县农税局采取对单位进行考核和对个人进行业务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检查、督促全县的农税政策培训工作。二是组织全县农税征管员进行集中培训。月下旬,我们针对农税征管员队伍中新增人员比例大的特点,组织召开全县农税征管员培训会,来自农税征收第一线的多人参加了培训,在培训会上,县委副书记,县财政局局长,县经管局局长,县农税局局长分别就当前农税征管的形势和要求;农税业务知识;关于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当前农税的几项具体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讲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农税征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抓好协税护税人员的农税政策培训。聘请农税征收协税员依法协税护税,对促进农税征收起到了十分基础性的作用,同时,如果农税协税员不依法协税,也会影响农税征管工作,损害农税形象。因此,我们也十分重视对全县名协税员的培训工作,已经与县税改办联合采取分批培训的办法,先后对等镇的多名协税员进行了系统的农税协税护税政策培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⒈部分季节性农税征收员思想存有顾虑,怕以后会脱离行政公务员队伍,成了常年农税征收员。

⒉整体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名农税征收员队伍中有名和名是分别从乡镇公务员和原经管站中来的,部分新增人员不能很快适应农税工作环境。

第10篇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主要由对农民就其应税农业生产活动成果征收的农(牧)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构成。

我国现行农业税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地租”,而非现代意义上的税收。按照现行农业税条例规定,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如何、效益如何,只要农民使用土地,都必须将其农产品总量中的一部分缴纳给政府。因此,现行农业税就其本质来说是农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租金”,它既不是针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

现行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不能根据农业生产的丰歉状况和农民负担能力进行自动调节。农业税原为实物税,1985年改为折征代金,但仍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这种计税方法,导致农业税对农业经济运行呈现逆向调节作用:当农业增产,农民收入增加时,农业税并不能相应增加,农民实际负担相对降低;而当农业减产,农民歉收时,农业税也不能相应减少,农民实际负担相对提高。在1997年以来农民收入增幅逐年递减的情况下,农业税的逆向调节作用导致农民的实际负担相对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民增收难,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由于现行农业税以核定的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且只在生产环节,而不是在商品流转环节征收,即不是对转化为商品的农产品征收,因而其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要为自食的口粮纳税。更为严重的是,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农业生产成本,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耗)得不到足额的补偿,影响了农民投入(包括资金和劳动力)的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活动萎缩,阻碍了农业生产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在一些劳动生产率低、生产经营效益差的贫困地区,甚至出现农业税收负担接近甚至于超过纯收入的现象。

如果把对农业课税与对企业所得课税进行比较,问题就更加突出。现代企业所得税是就企业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生产经营收入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而支出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征收。同样道理,农民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除了土地这一资本品外,还要投入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这些投入物实质上就是农民生产农产品的资本品投入,理应在征税时扣除。但是现行农业税却不允许作这种扣除,农民要为自己的资本投入承担较重的税收,这与“税不蚀本”的基本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综观世界各国农业税制,课税制度与经济发达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国家通常不对农业单设税种,经济欠发达国家中也只有少数国家对农业单独设置税制。而且外国农业税制具有如下一些共同特点:(1)对农业和从事农业生产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给予专门的税收照顾;(2)对从事农牧生产的农牧场主和工人一般只征收所得税,不征收间接税。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农业税制改革对策

(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商品征税的原则。现行农业税制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制约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起新型的农业税制体系,坚持对商品征税,实施农业轻税政策,从而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农业发展的基础,发展农村市场经济。

2.所得征税的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农民征收所得税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在农业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把对所得征税作为农业税制的主体,放弃过去那种按土地田亩及产量征税的陈旧做法,坚持按所得征税原则。

3.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原则。长期以来,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其他行业,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种植业多、加工业少,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缓慢,有规模、有效益、有市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加快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中央提出了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要充分体现出对与农业相关行业的鼓励,要有利于“订单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带动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推进农村市场经济的进程。

4.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多数实施增值税的国家都对农业采取优惠税率的办法,支持农业产业的发展。例如,欧盟对农业采取零税率的办法,消除农业增值税负担。为了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目标,非常有必要在我国也采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办法,彻底解决农业负担增值税的问题。

5.农业税制改革必须与农村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必须有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保障。乡镇一级事权与财权的严重背离是导致农民负担重、农民负担反弹的根本原因。为了在广大农村建立现代税收分配制度,必须同步推进农村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因此,取消乡镇一级财政,乡镇一级的收支统一纳入县级财政,不足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2000年,全国乡镇政府正常运转的基本费用为1800亿元,其中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335亿元,约占18.6%,其他约81.4%的资金属于各种收费。如果改革后通过税收筹集300亿元资金,各级财政转移支付1500亿元,应当说是完全有能力解决的,而且这也是真正、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农业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1.取消农业税,统一实行所得税制度。对农业统一征收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取消现行按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制,改按农业净所得征收所得税,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行所得税制度,允许农业生产的各项投入,包括劳动力成本、生产资料成本等等的扣除,仅对净所得征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农村稳定和农业经济发展。为了适应当前农民分散经营的特点,在所得税制运行的初期,可以考虑在农产品的收购、加工环节征收。

2.完善与农业相关的增值税制度。(1)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为了解决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中增值税的转移负担问题,可以采取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在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农业生产环节退还各加工环节的增值税,使农业生产资料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农业生产领域。(2)降低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增值税税负。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们既不能走美国的家庭农场式的经营模式,也不能走日本的小农户、高补贴的模式,而要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道路,即“公司加农户”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通过资金投入、市场培育、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政策扶持等手段,不断壮大龙头企业的实力,带动更多的农户和生产基地的发展。这个产业的发展,对于农村的稳定、农民的增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按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对农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这一政策并不能给农民带来实际利益。同时由于免税农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加工环节只能按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存在抵扣不足的问题,增加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即使工业加工环节没有实现增值,即原价进、原价出,也会缴纳4.53%的增值税[价格÷(1+17%)×17%-价格×10%]或1.5%的增值税[价格÷(1+13%)×13%-价格×10%],由此可见,农产品加工业的税负明显要高于其他加工业。据调查,浙江省一般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在4%左右,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在6%以上,税负明显偏高,制约了“订单农业”的发展。为了消除农产品进入工业加工环节的税收障碍,减轻工业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应当对农产品及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增值税政策作统一调整:取消对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进入工业加工环节的农产品在收购环节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对工业加工企业取消按农产品收购价格的10%抵扣的政策,改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13%税率作为进项抵扣。

3.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面临严峻考验。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开放市场中的竞争力及加入WTO后的应变能力,考虑到WTO允许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进行财政补贴及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较低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在上述农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同时,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

第11篇

今年以来,全国有8个省市自治区基本取消了农业税,全国大多数省农业税率一般都减到5%以下了,农民种地的负担相对2000年减少了70%;而另一方面,粮食等农产品又大幅涨价。以稻谷为例,每公斤由1元涨到了1.7元,涨幅70%。而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幅度只有20~30%。这样一来,种1亩地的收入相对2000年增加了500元以上。由此诱发了一系列潜在的矛盾:

一是大量的农民工返乡种地,一时间广东、福建出现了招工难。这既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

二是过去的抛荒地,由村委会转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现在外出打工的人回来要自己的土地,而占用地的人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同意给地;

三是1997年第二轮承包时,由于当时种地收益微小,所以很多地方没有按照中央规定调整土地。20多年没有调地的地方出现了土地占用严重不平衡的现象。占地少的农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或分享土地收益,理由是土地集体所有,我是集体成员;占地多的农民认为,农民负担政策中央有规定,调整土地必须遵守30年不变的政策,双方矛盾日益尖锐化。在贫困地区,占地越多的人,越有能力进城,越是占地少的人越没有能力进城,这样就出现了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佃户是村集体成员,却没有集体土地;而进城人不是集体成员(有的成了国家干部),不尽村民义务,却拥有集体土地,还成为村里的“地主”。《土地承包法》无法解释和处置农村发生的社会实践;

四是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种地不交钱了。那么,村民自治的财政基础在哪里?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其权益如何体现?土地是村民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村民作为集体成员,在处置共同产权方面如何体现权利?土地实际上还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国家没有提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情况下,集体的土地有无必要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该如何实现?农村内部的公益事业和农业基础设施怎么办?这些问题都不能回避。

取消农业税不如“税转租”

政府不要种地的农民交钱了,村委会和村民可不可以说不呢?

农民种地再不要交任何负担,这似乎成为学者专家的共识了。笔者最近到贵州、江西、江苏、安徽、湖北、河北等地,接触了很多乡村干部和农民,他们对取消农业税是赞同的,对种地不交钱一说是非常不赞同的。笔者认为基层的不同声音是很有道理的,农民种地一定要交费。第一,土地承包一定30年或50年不变的政策,导致农民占用土地极不平衡,不收费就无法体现公平。特别是贫困的地方,土地依然是生存的唯一资料,不占用土地的农民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等于他们的基本生存权被剥夺了,这是违反宪法的(《土地承包法》必须尽快修改);第二,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不收费就无法体现所有者的权益;第三,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必须要有自治的财政基础和财产权基础;第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水利、道路、技术服务、合作互助、发展基金、五保照顾等,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源;第五,农民放弃土地的权益进城发展,必须要拿一笔钱加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这笔钱从哪里来,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支付—从地租或承包费中支付。

时下在减农业税的同时,要研究“税转费”或“税转租”的相关政策。种地的农民一定要向村集体交纳承包费或地租,租金或承包费收多少、怎么收、怎么管、怎么分配,以及未来的农村养老制度、合作医疗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合作互助制度、农村人口转移制度等等,都必须加紧研究、统筹安排。

税转租后,民间会获得很大的一块经济资源—每年至少500亿以上。用好这500亿就能解决以前想解决而又没有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这500亿,农村也许会派生更多的问题,更难以治理。

还土地权益于民

对绝大多数中西部农村来说,土地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唯一公共财产。如果村民自治组织对土地没有任何的掌控权利,其自治功能就无法实现了。国家规定土地承包必须30年不变,像贵州等地本来就有20年没有变了,再来一个30年不变就是50年不变了。贵州好多的村子现在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20%的家庭基本没有地,20%有地的家庭进了城,没地的村民成了城里人(进城村民)的佃户(一般每亩交300斤租子),城里“地主”有些还是国家干部。进了城的“地主”既不参加村内的公共事业建设,也不参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20%的佃户名义上是村民,但实际上不是村民—既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法定的承包人;村委会根本没有任何自治功能,只是承担一点政府管制村民的职能(如计划生育)。

问题就出在《土地承包法》,它剥夺了村集体的村民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也剥夺了村民组织的自治权利,《宪法》、《村组法》和《土地承包法》必须统一到“土地集体所有—村民共同共有”和“自治组织成员是土地的主人”的原则上来。任何人一旦不履行村民义务,不再是村集体成员,其土地所有权应有条件归还村集体(可补偿3~5年的土地收益)。要修改《土地承包法》,还权于民。

信用社:官办不如村办

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发展作用重大,国家很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但现在官办的农村信用社缺乏农民的参与,怎么改都难以解决信用服务远离小农(所谓的信用低)的本性。让农民的土地成为信用资本,是增加农村投入、活跃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最现实的选择。国家应该成立土地银行,村一级应该成立土地信用社。村级信用社可以以村民的土地作抵押在国家土地银行贷款,村民可以用自己的份额土地作抵押在村土地信用社贷款。村级土地信用社由村民民主管理,利息收益用于村内公共事业和补贴社会保障,村民进城放弃土地所有权,村土地信用社可以垫付资金。

让土地产权实现社会保障功能

随着国家财政对三农的倾斜,农民的社会保障开始纳入议事日程。这当然是好事,但靠政府财政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似乎也是难以实现的。比较现实的选择是:主要靠农民土地的产权收益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辅之以国家财政补贴。土地产权的三大块收益完全可以建立起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增值收益(每年不少于1000亿,拿出500亿搞农村社会保障);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收益(5%每年也有500亿以上,拿出200亿搞农村社会保障);三是土地银行和土地信用社的经营收益(每年不少于500亿,拿出200亿搞农民社会保障应该不成问题)。这三笔加起来,每年是900亿,如果国家每年补贴500亿,那就是1400亿。相当于每个农民每年约200元。如果重点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人均年可用资金在600元以上。应该说用农民的土地产权实现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完全可以操作起来的。

农民的土地是当今中国价值最大的财产,其显性和隐性的巨大产权收益如果被社会强势瓜分,中国改革开放的事业就将寿终正寝;如果用来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改革开放的事业还会远行。

慎言私有化

现在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主要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国家,如六小建设、教育和合作医疗补贴等;另一个是农民集资—所谓的一事一议。国家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教育医疗的投入是必要的,但村内的公共服务(道路、水利、文化、体育等建设及其维护),国家短期内难以提供,必须依靠村民自己解决。如何解决呢?对绝大多数村庄而言,现实的选择当然是用村民共同共有的土地产权收益解决,国家可以适当补贴。

第12篇

【关键词】农业税;乡镇政府;职能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向纵深推进,原来的机构臃肿、带有浓重管理色彩的乡镇体制,已严重不适应今天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甚至成为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制约因素。

一、取消农业税对乡镇政府财政的影响

昌吉州玛纳斯县的乐土驿镇东临呼图壁县大丰镇,西接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南临塔西河哈萨克民族乡,北与新湖总厂相连,2005年底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的收缴工作,这对镇政府职能的影响表现在如下:

(一)镇政府可用财力大幅下降,财政收支缺口较大

在农业税减免之前镇的农业税收入占全镇总收入比重的34%左右。税费政策把过去占乡镇财政收入很大比重的主要向农民的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渠道给堵死了。镇政府可用财力下降的同时,而财政支出却没有相应的减少,甚至还有增加的趋势,这些导致了镇政府经费统筹调剂能力降低,收支矛盾突出。

(二)乡镇基层的职能不能很好地实现

农村税费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应以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为基础,或者说减轻农民负担与农村基层政权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农民负担减轻了,但乡村无法运转了,或者说乡村行政体制还是老一套,那么,这样的税费改革成本太高了,税费改革成果也很难巩固。

1.乡镇干部服务意识不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随着收税这项“大头”工作的消失,在乐土驿镇政府工作过程中,镇政府工作任务和压力相对减轻,但总体任务和工作格局并没有大的改变,镇干部仍用原来的指令和命令方式管理全镇。税费改革前,乐土驿镇制度外财政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发挥了积极性的作用,例如:乡村中小学的改造、镇村之间道路建设和维护等。由于农业税减免,在收入有限的情况下,乐土驿镇为了确保自身正常运转,首先将有限的收入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绝大部分,用于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上级检查工作的接待,很难对全镇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做出必要的安排,即使有预算安排,由于受财力所限,不可能有效供给农村公共品而满足农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需要。

2.与上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

多年来,各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升级达标”任务层出不穷,名目难以一一例举,而这些政府指令要完成的硬任务又没有相应的财政支持,所谓上级出政策,下级政府出资金。对乡镇政府而言,上级政府各部门都是它的顶头上司,得罪不了,得罪不起。困迫的财政不仅使镇政府的职能难以发挥,而且其本身的存在就受到威胁,使乡镇政府面临着经济和政治的双重压力。

二、取消农业税后新疆民族自治地方乡镇政府主要职能分析

在新时期,玛纳斯县的乐土驿镇政府结合国家的政策和本地实际的情况,在取消农业税后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增加农牧民人均收入,所做的具体工作:

(一)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乐土驿镇政府始终把经济职能放在第一位,为全镇谋发展、为农民谋收入是镇政府工作的侧重点。2009年全镇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万元以上,人均收入居玛纳斯县第一位;新型农牧民合作医疗工作逐渐展开,在已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完善参保制度,确保了2009年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6%以上,运转状况良好、群众满意度在90%以上。

(二)不断转变工作方式,降低行政成本

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但深入,也使镇政府财政出现了短缺,为了减少行政开支,镇各个部门都在不断地探求新的工作方式,镇政府作为全镇工作的重要部门,率先开展了不同的服务形式来减少行政开支。

1.农村公共产品由原来国家为唯一的供给者转为政府、组织、农民多方投资,本着“谁受益,谁出钱”的市场化原则,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采取自建公助、公办民建等多种方式。如2004年俊龙实业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建成俊龙幼儿园,完善了全镇的基础教育建设;引进昌吉州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10万修建乐土驿镇集贸市场等,这些给全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变化,同时也减少了政府对农业社会社会化服务的开支和管理,把一些具有赢利性的服务转嫁给乡镇企业,使其在发展过程中也针对社会化服务不足的现象开拓了自己的经营范围,弥补了农村公共服务的不足。

2.在镇一级的各种站所,除极少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以外,大多数站所开始定位为服务性机构。如镇政府可以出资、监管、委托农经站来管理各个行政村的财务和资金使用状况。而对其他一些站所实行政事分开,由此避免其官僚化,如镇工商部门、电信部门等这些机构主要通过为农民提供服务作为其存在的基础。

三、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几点建议

(一)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管理型政府向领导和指导型转变

对于目前的乐土驿镇政府职能状况而言,镇政府应该将大量的微观职能还给农村社会,应从包揽一切转变为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上来,如加强对全镇的政策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法律服务,给农牧民及时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做到“献策不决策,参与不干预,包办不代办,服务不增负”。

(二)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事权和财权

在乡镇政府运行过程中,有许多人反映镇政府需要加强廉政建设,面对上级部门频繁的检查工作和镇政府的“全能”表现,使得农民群众对镇政府的公正和廉洁产生了怀疑,所以乡镇政府必须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地规范事权和财权。

1.加强乡镇政府施政的公开和透明。乡镇政府的每一项措施居民都很敏感和关注,政务的完全公开和透明在这一级政府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因此,凡涉及全体居民的重大事项,凡是公共产品投资都要公开,让全镇居民参与意见,并按照合法程序公开实施,不搞暗箱操作;建立政务公开栏,对乡镇政府的活动及乡镇财政收支等情况定期公布,对群众的咨询限期给予公开答复。

2.合理界定镇政府财权与事权。改变目前部分事权交叉、错位和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状况。由于镇财力有限,在资金安排和事权界定上,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镇政府事权确定要以财政支持为主。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乐土驿镇政府要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实现镇域经济超常规发展的推进器,通过创优投资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硬件环境、社会环境;组织制定本镇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地域产业特色;落实招商引资责任制措施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千方百计吸引更多的企业落户该镇。

(四)不断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

乐土驿镇具有丰富的种养殖传统农业,要按照市场导向,依据本地地理环境、资源特点调整种养产业结构和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镇政府要不断提高农业行业的产前和产后服务,强化农产品的高效率种植,提高创税层次和农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伍文中.取消农业税对基层政府的影响及其改进建议[J].昌吉学院学报,2005(3).

[2].关于当前我国乡镇机构改革实践走向研究[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科学版),2006(1).

[3]高兴武.论服务型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