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17:24: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影响因素;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P624 文献标识码:A
1 概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土木工程建设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建设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这其中与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水平、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有关。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
2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意义
随着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任务也越来越大。原因之一是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时间长,工程涉及的工种多、材料设备多,工人流动性强导致,如何克服这一严重问题。笔者经过多年的施工经验逐步探讨出了一条适合目前我国现阶段的办法,这就要求我们每个施工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及各项防范措施,在实际的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中要严防死守。另外,工程建设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整个施工期内必须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和提高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
上文浅述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因素都有哪些,下面笔者将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3.1 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要实行严格的管理体制,如果不执行就无法达到建设工程需要的安全监督效果。目前的安全监督工作仍然是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部分安全监督机构存在经费来源问题,特别是在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县,这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稳定。
3.2 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的监管力量更显薄弱。据不完全统计,笔者认为我国的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管理科学,在工作中要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人才。这个人才就是既要熟悉电气、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又必须是管理领域中的行家。所以来说,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是个很重要的角色。
3.3 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经过分析,笔者也查询了诸多的材料,造成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病因主要是上世纪初的几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现在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是有的建筑单位不执行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打比方说双方签订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薄弱的问题所在。如何克服,是摆在我们每个施工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
3.4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
现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施工单位只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各自的责任。经过多年的经验得知,在施工中一些建设单位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不管怎么说,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监理的责任制,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监理职责,应该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自身定位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这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大概是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的。再有就是我们的安全监督人员只停留在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方面上,第三是有一部分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进行宏观控制与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现在诸多的问题,如何消除或者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需要的不仅仅是我们工程施工人员,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共同担负起责任来,更重要的还需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严加约束,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除了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诸多因素之外,还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4.1 准确定位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换句话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就是确保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还代表我们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我们有权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笔者建议,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不仅要有正确的工作导向,还应加强安全监督队伍的法制教育,提高监督人员依法办事,站在企业的角度帮企业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困难,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4.2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上面我们说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一定问题。现在我们就要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在各单位逐步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实施各种细则。同时还要严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等的管理,要跟踪督促到位,及时检查整改结果。要对重点监控区域、重点监控企业、重点监控项目,实施现场工程安全监理。
4.3 建设高素质建筑安全监督队伍
建筑安全监督队伍是一个建设工程的重要部分。我们要要求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强。在实际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执法活动中违纪违法和搞不正之风。同时还要做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人员资格培训、任职培训等,使监督人员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成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行家里手,树立良好的建筑安全监督队伍形象。
结语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知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这在工程施工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监督人员要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再一方面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不断完善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总之,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黄雪群.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
[2]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3.
[3]容继盘.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方式研究[D].广西:广西大学,2011.
[4]张明轩.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影响因子及评价模型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09.
[5]韩军.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9):57.
[6]王学蕾,郑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J].中国建材科技,2012(03):105-107.
[7]彭彦辉,闫玉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2.
[8]张润礼.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现状与制度创新[A].2011:5.
[9]王志坚.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四川建材,2009(06):32-33. 1 概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土木工程建设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建设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这其中与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水平、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有关。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
2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意义
随着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任务也越来越大。原因之一是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周期时间长,工程涉及的工种多、材料设备多,工人流动性强导致,如何克服这一严重问题。笔者经过多年的施工经验逐步探讨出了一条适合目前我国现阶段的办法,这就要求我们每个施工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及各项防范措施,在实际的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中要严防死守。另外,工程建设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整个施工期内必须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和提高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
上文浅述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因素都有哪些,下面笔者将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3.1 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要实行严格的管理体制,如果不执行就无法达到建设工程需要的安全监督效果。目前的安全监督工作仍然是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部分安全监督机构存在经费来源问题,特别是在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县,这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稳定。
3.2 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的监管力量更显薄弱。据不完全统计,笔者认为我国的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管理科学,在工作中要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人才。这个人才就是既要熟悉电气、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又必须是管理领域中的行家。所以来说,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是个很重要的角色。
3.3 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经过分析,笔者也查询了诸多的材料,造成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病因主要是上世纪初的几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现在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是有的建筑单位不执行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打比方说双方签订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薄弱的问题所在。如何克服,是摆在我们每个施工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
3.4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
现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施工单位只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各自的责任。经过多年的经验得知,在施工中一些建设单位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不管怎么说,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监理的责任制,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监理职责,应该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自身定位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这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大概是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的。再有就是我们的安全监督人员只停留在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方面上,第三是有一部分人认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进行宏观控制与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现在诸多的问题,如何消除或者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需要的不仅仅是我们工程施工人员,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共同担负起责任来,更重要的还需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严加约束,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除了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诸多因素之外,还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4.1 准确定位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换句话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就是确保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还代表我们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我们有权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笔者建议,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不仅要有正确的工作导向,还应加强安全监督队伍的法制教育,提高监督人员依法办事,站在企业的角度帮企业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困难,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4.2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上面我们说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一定问题。现在我们就要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在各单位逐步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实施各种细则。同时还要严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等的管理,要跟踪督促到位,及时检查整改结果。要对重点监控区域、重点监控企业、重点监控项目,实施现场工程安全监理。
4.3 建设高素质建筑安全监督队伍
建筑安全监督队伍是一个建设工程的重要部分。我们要要求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强。在实际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执法活动中违纪违法和搞不正之风。同时还要做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人员资格培训、任职培训等,使监督人员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成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行家里手,树立良好的建筑安全监督队伍形象。
结语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知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安全关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还看到,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普遍,并且是一个周期较长且复杂的过程;同时涉及到我们施工人员的各项工作还比较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施工人员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这在工程施工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监督人员要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再一方面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不断完善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总之,如何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成为现阶段提高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黄雪群.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
[2]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3.
[3]容继盘.建设工程安全政府监督方式研究[D].广西:广西大学,2011.
[4]张明轩.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影响因子及评价模型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09.
[5]韩军.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9):57.
[6]王学蕾,郑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J].中国建材科技,2012(03):105-107.
[7]彭彦辉,闫玉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2.
【关键词】委托审计 风险管理 对策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系统风险的分析
(1)法律法规不规范产生的系统风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目前工程的前期建设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的建设项目严重违反了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比如边设计边建设,甚至“三无”工程。有的建设项目的实地勘察不到位,项目设计质量不高、设计变更频繁,导致建设项目的投资难以控制。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对建设内容进行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存在报大建小、报小建大的现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不合规定。对于这些存在的问题,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进行约束,导致产系统风险。有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界定,有的部分领域的法律处于空白状态,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漏洞可钻。比如,按有些限额以下的小型的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可以不同进行招标,而国家对这方面规定的法律法规缺失,造成权力的制约漏洞。另外,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缺乏有效的监督,使有些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有的虽然实施了监督,但也仅仅是事后监督,难以有效地及时地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甚至难以及时地发现问题。
(2)多元复杂的审计对象。第一,审计对象多元化。委托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督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等,对象范围广、涉及的单位数量庞大,导致委托设计对象多样化、复杂化,增加了委托审计单位的工作量以及工作难度。任何一个审计环节出现差错,则会带来严重的系统风险。因此,委托审计单位需要善于发现问题。对于施工单位,委托审计单位需要注意施工单位乱用取费标准、高套子目、多计工程量、虚报费用等问题;对于建设单位,主要需要注意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差错的产生以及科学地检测差错所在,从而保障了审计工作的防范风险。同时,建设单位实施的招标环节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系统风险。如果没有严把招标质量关,就可能选择不具备资格的施工单位实施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从而加大委托审计的工作难度;对于监督单位,如果对签证管理把关不严,则会造成重复签证现象的发生。第二,委托审计项目的复杂性。一方面,施工过程具有多变性,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扩大规模、增加项目等现象的发生,导致审计工作难度增加,如果审计人员忽视了哪个细节,则会导致工程造价的不真实性,审计人员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另一方面委托审计介入具有滞后性。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委托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委托审计风险。
(3)对委托审计结果预期的改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委托审计活动受到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的约束,人们对委托审计的结果的预期不断发生改变。早期的委托审计的重点是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比较关注工程的工程造价。早期的委托审计主要审查工程决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现象,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取费标准是否正确等。当下的委托审计的则发生转变。在审计过程中,除了关注建设工程决算是否合理、真实,还要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进行审查。需要对建设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分析建设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是否环保,注重建设项目发展的短期绩效以及长期绩效,分析其是否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二、加强政府审计立法,完善现行管理制度
(1)立法确定委托单位审计结果的证据优先地位。制定相关法律确定委托单位审计结果的证据优先地位可以有效地避免民事诉讼判决与委托审计的结果的冲突。政府投资涉及的领域较广,审计部门是国家专门的降级监督部门,因此,审计结果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在委托审计的过程中,人需要依法独立使用审计监督权,对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审计结果,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优先证据使用,避免与民事判决与委托审计结果发生冲突。
(2)从源头上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督单位的管理。在设计阶段,严格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积极推行限额设计,要求单位按照批准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投资估算,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图的设计以及预算。不断调动设计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设计质量,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对于勘察环节,需要加强对勘察设计环节的监控,实施勘察设计招投标制,明确招标文件的建设项目的内容、设计范围、设计进度、设计标准以及设计质量。加强建设单位和监督单位的管理,认真落实工程项目责任制,建立建设项目的施工、结算变更结算制度,严把现场签证质量关,对施工方案进行最优选择,将不可避免的技术措施费降到最小程度。
(3)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强化对建设项目监督单位的监控管理,对不负责任的监督单位进行行为约束,强化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施工方案,主张现场无签证,不断提高工程预算的准确度。建设单位管理人员需要详细地记录建设工程的过程日记,防止虚报工程造价以及虚报变更单现象的发生。
三、总结语
综上所述,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规范、审计对象的多样性以及复杂性以及对审计结果预期的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有效地防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系统风险,需要不断地完善与委托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审计立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选择合适的委托审计单位以及审计人员,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常松,李蕾.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及法律对策研究—兼论审计法与合同法关系[J].审计研究,2012.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律法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国家建设部领导起草并颁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颁布《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工程建筑监理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范围、职权。该法规颁布以来,我国国有大型工程及非国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动委托工程建设监理,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市场的一种全新的改革与创新。它标志着我国由传统小生产管理模式向市场化、社会化、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成功的过度,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府、工程业主、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中国工程监理功不可没。为此,一个严肃的问题摆在面前,中国建设工程监理需要面对中国发起的一路一带的新经济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结合国内新的经济建设要求,制定和调整新的政策和法规及管理条规,从制度上确保其领先性和完善性,对新的经济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和科学管理必要条件。同时,要摸索出一套监理人员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从而推动中国监理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产生及现状
(一)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国务院颁发《建筑法》为标志开始,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与注册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度;建设部与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有关规定》、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据。同时,各地政府及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稳步发展。
(二)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下的社会实践
1997年以来我国建设监理在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上系统建立后,在资质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这种管理符合我国国情,运行良好。近20年的社会实践检验,建立了遍及全国各省的监理企业6106家,从业人员67539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99073人,全年营业性收入1196.14亿元。我国建立了较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教育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上岗前,需要经过4-6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早期工程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培训成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性人才。这些技术和管理复合性人才在实践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从上而下直接从西方国家现有的监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鉴而建立起来的,本身与国际惯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经定型20年基本没有修改和完善。经过20年的实践,我国经济及工程建设管理的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客观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已经走出国门,一路一带振兴中华,中国建设监理同样面临与世界各国合作,走出国门的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也要满足走出国门,让更多的国家认可的客观必需。
(二)合同条款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条款从内容到形式上相差较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些权力及义务的规定尚不明确,这使得工程监理无法对这些合同的履行从事更加具体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简而言之,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健全,必然带来的是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不健全,这将直接影响到后面的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规不是由市场培育起来的制度,而是直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在各类合同制定之前,我国建设监理还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而合同的条款中关于责任、权力、义务等内容的规定自然存在以上属性。当市场化发展走过20年,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严重制约监理事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
(三)现有监理权限和范围狭隘带来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得工程监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阶段,使得对工程选址、地质勘探、图纸设计等的监理形同虚设,无出图权和修改权,监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设计阶段根本无法得到体现。由于设计这一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制观念有待加强
我国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监理制度,是为我国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的制度。作为新起的经济管理制度,本身受到传统习惯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响,许多业主认识上的模糊与不理解,委托监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一些业主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在招投标中明投暗定,逃避监督,肆意压低监理的合理合法收费。委托监理后,在建设施工中人们常常认为监理仅仅应对工程质量控制全权负责,而无权对工程投资进度进行管理控制。对监理的性质,工作方法和运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对监理机构任意指使或对其工作百般挑剔,严重干扰了监理有效地按照监理程序及监理计划开展工作。承包方则更不习惯,对这种监督管理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导致监理工作展开困难重重,因此,提高业主及承包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将依靠工程监理开展建设活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依靠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其中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还需要从政府到社会的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
(五)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训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约占世界建筑行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承包额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这种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国际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队伍从无到有,队伍的基础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就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快速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学历、职称差别大,导致了从业监理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管理人才。由于从业监理人员多为建筑单位退休和下岗分流人员,监理单位受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影响,其员工工资也相对较低,统计资料表明监理人员平均工资是施工人员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这严重阻碍了青年技术人员和优秀的青年加入监理行业的积极性。低收入使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不良陋习蔓延,从而削弱了监理执行法规的力量而导致整个监理企业受到影响,企业很难建立一只高素质的稳定队伍,培养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业为了生存又不断招募新人进行初级培训,周而复始。20年前制定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企业起码生存需要,更何谈发展和提高?提高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及基本业务水平,提高企业形象及档次,国家需要从取费制度上进行顶层修改,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建设和完善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必然面临修订和完善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旧的示范文本部分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编制中应积极的吸收国际惯例中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有益的条款,也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海外市场的基本需要,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内容。
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就必须着重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应当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文件兼容,还应当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进性。旧法显然不能满足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新法应吸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编制中;随着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建设走向国际化的需要,新法规也应当迅速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与之接轨;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出国门的基本需要。同时,必须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内容,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全球经济建设需要。
(二)建立和维护市场环境,人才培养是关键。
建立和维护健康和稳定的市场环境,法制建设是基础,而人才的培养是关键。监理行业的发展是以建筑业的发展为基础的,以法制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有利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机制,消除壁垒,实现与国际市场的顺利接轨;要通过严格执法,制止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如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欺诈、行贿受贿、投机、虚假行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区经济封锁和分割市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维护竞争秩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规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线,因此,应当继续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注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信誉登记制度,在各类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专业,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监理人才。
(三)稳定监理队伍问题
一线监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往往是流动的,转战全国各地是常态,常年在工地驻守,生活条件艰苦,很难有时间对家庭有所照顾,同时由于监理单位取费低,福利待遇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监理行业和监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监理人员年龄结构老、中、青比例严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监理人员,很少出现在监理队伍。往往是退休人员,本身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出来干工作拿点补差,低收入对他们的影响不大;青年监理大多是从学校走出来的,缺乏社会工作经历和经验,缺少在一个城市立足的资本,选择监理行业工作也只是权宜之计;工作几年后,随着社会压力及恋爱、成家、生子等现实问题压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选择其它行业,跳槽成为他们的普遍现象;中年监理人员则因为工资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压力和无法承担对社会、家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被迫选择离开监理行业,转投待遇较好的职业或工资收入较高的行业。随着社会发展,监理与其它行业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规定取费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与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国家和社会应该承认他们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他们的工作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安危,监理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此。除给予监理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们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待遇,确保其有尊严的全心全意的为经济建设工程项目服务,是新法规必需面对的首要问题。要形成人才培养出来能留住,能发展,以满足快速发展起来的建筑市场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设缺一不可,这是关系到其行业是否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关键。
四、结束语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工作应该是一个常态化工作,这个制度应确保经济建设工程项目健康有序的从立项到计划、从设计到实施、从实施到完成、从完成到应用、都应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法规不足和缺憾,是客观上需要。法制建设和市场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条件下的条款,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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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延艳.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法律体系研究[D].郑州大学,2011.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业也迅速发展起来。总体说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本职工作的完成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对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1、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工程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良好的工程项目能够为人们的安全生活和生产带来极大的保障,而劣质的工程项目则会对其对来危害。一个工程项目的质量,不是仅仅取决于其决策阶段或者是施工阶段,实际上,不管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为这项工程埋下隐患,甚至是造成工程的质量事故,这将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我们应该遵循客观规律,严格监督工程的每个环节,确保质量过关。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在,在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是以相关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和各种地方性的规程等为依据的。但是在进行质量监督时,往往会出现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处罚但是参照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的状况,就无法提供有力的处罚依据。
2.2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现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主要是靠社会监控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来保障,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机构虽然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却没有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没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2.3监理单位违规,监督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监理资料混乱,检查不到位;没有严格按规范或者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初验;签订虚假合同欺骗建设单位,收费却不进行监理工作等。监督机构部分人员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熟练使用;跟不上时代变化,习惯于使用监督核验制方式;一些县级以下的机构存在大量非专业人员,业务水平低;部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较低,工作热情低。
2.4政府监督工作过于片面,监督方式太过具体
政府对工程的监督一般偏重对单一实物来进行,单纯的依靠质量监督机构,容易约束监督的全面性,无法从整体上全面地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正确评定。另外,工程质量监督一般是对地基基础、装饰和主体进行的核验,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有些机构过于仔细的对工程进行检查,使得工程的规模与监督力量之间产生很大的矛盾。
3、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措施
3.1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并规范监督管理的程序
在这方面,质量监督机构就要负起责任,针对在巡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地制定相关、有效地管理制度,规范各方的质量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对于特别严重的问题,应该进行专项整治,对参建方的不良行为进行规范和纠正。除此之外,还应该做到积极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并以动态抽查方式督促其尽职尽责的进行工作,并通过对其的违规查处来达到鞭策其提高责任意识的效果。
监督程序应该规范,这就要求保证质监的权威,尽可能的避免人为因素对其造成的影响,防止不正之风的滋长。具体做到完善施工许可,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保证现场检查等。
3.2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以及监管水平
监管工作对于整个工程质量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此,对于监管人员也有较高的要求。监管人员必须要熟练地掌握监督手段,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相关知识,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要有较高的发现、鉴别和解决质量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质量监管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与此同时,应该建立一些激励机制,吸引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来进行监管工作,调动其积极性并增强责任心。
3.3建立健全与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行其内容
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规范监理行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行保险制度并强制性担保,同时应该对市场的主体要素加强管理和监督。除此之外,还要努力挖掘专业人才从事该项管理,并开发从业人员的潜能,最大程度的促进其朝着社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3.4转变观念,尊重各方的主体地位,使建设主体承担自身职责和行使自身权利
政府对于工程的质量监督,应该从宏观上进行把关,着眼于工程的重点。为达到有效监督质量的目的,监督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审查主体合法性上,从而监督和指导主体建立高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合法性与是否尽责。
在进行质量监督工作的过程中,要尊重勘察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并且清楚认识到工程质量的责任不是由质检方面来承担,而是各方主体承担的。只有使各方承担自身的责任,才能让其切实的履行自身的义务,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在此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业主单位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督导。因为业主在整个建设的过程居中心地位,并且其行为的合法性直接决定着工程的质量。此外,要注意保护监理的职能并协助和保障其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全面地掌握工程状况。
3.5政府要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所谓角色转变,就是要政府转变其质监管理的工作方式:实体质量的多次把关转变为随机抽查;授权执法转变为委托执法;在施工现场监督承包商为主转变为全过程、全方面的监督;现场检查转变为使用科学仪器获得数据。政府实现角色转变,恢复自身的执法地位,改变其在质监方面的行政职能,可以促进监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严格规范和监督各方的行为。
3.6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工程的质量,其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受众多因素影响,涉及了多方的主体,并且涵盖了工程的决策、施工建设、施工准备等众多过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应该对问题进行全方位、全面的系统的治理,建立健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和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涉及了众多的设备和人员,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而要想提高工程的质量监督水平,就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发挥各方的主体作用,相信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水平一定会得到极大地提升。
参考文献:
[1]徐飞东.浅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J].建材发展导向,2011(09):36
[2]贾治斌.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及其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4):308
[3]楚守国.浅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1(09):95
关键词:建设工程 质量监管 探讨
中图分类号:TV5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工程质量监管的依据
用最低的成本和合理的工期来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并实现质量标准,这是工程质量监管的最终目标。开展质量监管工作的依据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款。质量监管工作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权威性及科学性。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建设过程进行检测检查,得到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查明问题的原因,最终得出正确的评价结果。质量监管工作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使质量问题得到正确的解决,同时向决策方提供科学的质量问题和发展趋势报告,为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供标准的实施情况,对质量违法行为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处理措施等,使质量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得到贯彻执行。
2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
当前,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督促监管, 以及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监管三个层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中, 三个层次之间有着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的核心, 它分别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实施全面质量监管。监理单位是关键,它根据委托内容代表建设单位监管施工、设计的质量, 通过道道工序检查、层层把关签字, 使建设工程投资、建设、质量监管进入良性循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则是自身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重要方式, 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 有利于实现工程质量要求。
2.2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 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具体来说,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立法不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 主要表现是: 立法层次过低。应该说《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 但它只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 为此,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规定只能在第二层次即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 甚至只能在更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或文件才有所涉及; 立法不健全。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随意性。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期, 建筑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 建筑市场混乱, 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质量监管者见多不惊, 往往风声大雨点小。此外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不正常干涉, 也导致监管的随意性。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渠道不畅通。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遗憾的是, 我国很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尚未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由于各质量责任主体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 因此没有形成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信息系统, 这种情况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顺利进行.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对参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管, 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要求有多年从事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丰富专业经验, 比一般的建筑专业人员具有更丰富更专业的知识。但是,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主要来源于施工单位, 少量来自设计单位, 具有质量监管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多, 因此在素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3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措施
3.1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它们是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准绳和规范依据。现行《建筑法》与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实际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特殊性, 有必要从长远出发,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 酝酿制定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法》, 并在此基础上, 颁布实施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 从根本大法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合理确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法律地位, 明确规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严格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惩处标准。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3.2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所谓技术法规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通过立法机构审议、, 强制执行的。在技术法规中可引用技术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 技术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 由专门的标准化机构或社会组织来制定。
3.3 完备建设工程市场准入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 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 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 无一不在建设市场的准入制度上大做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资质管理方面, 我国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因此, 我国应当改革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制定合适的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 统一协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的从业资质, 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 高度强化个人执业责任, 形成企业从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推动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3.4 注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培养、考核工作
适应建设工程市场发展形势, 迎接国际质量监管的挑战, 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素质。为此, 必须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的培养, 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 努力提高自身质量监管素质。建立和健全对质量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考评制度, 不断完善考核、考评的指标体系, 把质量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监管绩效同其工资、奖励待遇结合起来。此外还要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机制, 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结合, 设计有效管理激励机制,把具备工程、管理、金融、法律、外语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优秀人才吸引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岗位上来, 以高水平的人才资源优势, 培育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社会市场竞争能力。
3.5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手段,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水平。为此要重视运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管理监管、检测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在监管、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要重视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检查记录录入监管管理信息系统中, 及时将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备案, 竣工验收条件审查, 监管报告审查签发等工作在网上, 使有关人员能及时查询所监管工程建材检测结果, 对不合格报告及时跟踪处理等等。在信息化建设中, 为了及时向社会宣传贯彻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公布监管工作信息、地区质量状况, 积极引导促进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对策分析
1.工程项目的定义和特征
工程项目的主体就是工程建设,目的是获得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工程项目的有一定的流程,有质量和工时的要求。工程项目主要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其投资和工程量都比较大。工程项目作为众多项目类型中的一种具有其他类型性的项目的普遍性特征,包括目标性、唯一性、一次性、约束性等。除此之外工程项目还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这主要包括:建设以及影响具有长期性,工程项目的建设一般工期较长其建设成果对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较为长远;整体性强,通过数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工程单元组成完整的工程项目;不确定性程度大和管理复杂程度高,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领域其中包括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同时造成工程项目的管理复杂程度大大提高。
2.招投标定义
招标投标是指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购买人(即招标方)依照一定程序将其采购对象的数量、规格以及交货条件等信息公开,以吸引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即投标方)参与竞争性出价,购买人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承包商、供应商完成购买任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此行为对购买人而言是招标,它是购买人向潜在承包商、供应商发出购买的要约邀请;对承包商、供应商而言是投标,是承包商、供应商响应要约邀请而向购买人发出满足购买要求的要约,招标人向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招标和投标是同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的两个方面,交易双方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的保护,以保证交易双方在付出一定成本的基础上能够获得应有的收益,否则它将不能作为一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而长期存在。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自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开始出现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对整个有关法律体系进行不断完善,整顿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给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工程建设的规模扩大,一些新的问题又凸显出来。其中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首先管理制度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整个过程的许多细节把握不足。其次是对于招投标过程的主体的规范不够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等。
(2)招标人故意规避招标或在投标过程中人为的设置障碍。所谓的规避招标就是工程项目的合同估价超过50万元的,招标人故意将单个工程项目拆分成两个或者数个小的工程项目。使单个的工程报价低于50万元,从而规避招标活动。或者是以各种理由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漏洞为借口,故意缩短招标时间,甚至采用议标的方式代替公开招标。或者以特殊项目、保密项目等特殊名目将本应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人为设置障碍表现在: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信息的并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明显带有针对性的限制条款。
(3)投标人在投标中存在串标、围标、陪标以及中标后违规转让、分包的现象。工程项目中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出现围标和陪标的现象,一直以来都没有较为有效的治理方法,具有隐蔽性,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形成较大的隐患,因而会得到招标人大力制止。然而相对围标和陪标,串标所产生的影响更为恶劣,严重破坏了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投标人在中标后对项目进行违规转让、分包,使得工程项目存在较大隐患。
(4)招标投标法对于评标专家的规定并不科学具体,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单位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和专家界定也不能适应复杂的招投标环境和多变的招投标项目内容。人市场的结构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来规范招投标行为。
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对策分析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境。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建筑行业服务市场,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服务市场管理比较混乱,法治建设滞后,缺乏统一的公平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平台。其次,规范工程建设的信息服务。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以及信息的质量,决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质量,规范化的信息服务有利于保证工程建设经济效益。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制建设。目前我国《招标投标法》虽然经过了修订,但是其依然滞后于复杂的国际环境和精细化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我国应该加快立法和法律法规的进程,更新陈旧的条款,新设立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跟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新形势和新内涵。
(3)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体系。完善的监督体系不仅仅包括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监督,还包括市场、舆论、新闻监督等形式。
关键词:建筑法规;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是建设工程类专业基础课,课程内容上以法律为主线,以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为辐射,对建筑法律法规进行系统阐述,同时也对于违反相关建筑法律法规所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也作了必要的介绍。作为这样一门重点突出、与实际工作关系重大的课程,其具有的时代性和应用性应非常明显,但由于我国课程教学方式等的原因,在实际的《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都存在了很多的问题。
1《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所存在的问题
1.1教学方法过于单调
在《建筑法规》的课程教学中,仍然采用传统的说教式教学方法,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没有被调动起来,过分地依赖于老师的教授。同时,这样一种互动性较差的教学活动,学生对于授课内容的理解较浅,浮于表面,遇到实际问题时可能很难利用学习的理论知识加以解决,更加难以将各项法律法规中的法条内容结合在一起。
1.2学生对于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学习《建筑法规》都是工科类的建筑专业学生,这类学生习惯了公式、计算、图形、图标等,对于纯文字类的建筑法规课程很感冒,所以这类学生往往会产生误解,认为这样“文科”性质的课程是不重要甚至是多余的。加上有的学校将这门课程安排在了临毕业的那一学期,或者将课程设置为选修课或考察课,这些因素也会对学生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得学生不能正确理解这门课程。另外,由于我国的建筑法律起步较晚,各种因素使得学生缺乏法律观念,对于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意识不强,所以这些问题都造成了学生对于《建筑法规》这门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
1.3课程知识点繁杂且内容交叉
《建筑法规》课程的内容很多,知识点繁杂,涉及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方方面面,例如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招投标法律制度、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等,内容非常繁杂。在课程的授课过程中,很多教师都会发现课程前面的知识点与后面的知识点联系很大,往往后面的内容还没有开始介绍就要在前面的知识点中提及,这种情况无疑增加了教学的难度,但这样的联系在《建筑法规》的课程学习中却又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带来了难度:穿插的内容教师不得不讲,但学生听起来又完全云里雾里,所以,这就要求教师要熟悉课程内容,在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顺利完成课程内容的同时又要求灵活处理课程先后顺序,调整知识点内容,使得课程前后内容相呼应起来。
2《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探讨
2.1改变教学方法,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改变传统的教师“教”、学生“学”的教学现状,让学生融入到课堂教学当中来,把被动教学变动为学生主动学习。传统的教学中,教师为主导力量,教师在课堂上传授知识,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能最大程度地将教师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但是这种教学方法会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亟待需要一种既能调动学生积极性又能很好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创立案例教学法,哈佛商学院于20世纪20年代,开始运用案例教学法来进行教学。现在,案例教学法已经广泛运用于法学、医学、教育学等行业中。案例教学法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为主要任务,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在案例教学中,首先需要精选出典型的、可以代表本次课程主要授课内容的案例,才可以让学生在案例中掌握核心知识;同时,案例的选择又不能太陈旧,要有时代性和典型性,否则不仅会让学生乏味,还使得学生不能很好地掌握知识。
2.2增加教学内容的时效性
建筑法规是一门应用性和时代性很强的课程,这门课程在教学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以及建造师在工作中的业务知识都需要及时进行补充,同时,还要及时向学生更新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最新修订的规范、工程监理以及房地产开发等的相关知识,将最新的信息、研究的成果及时地传授给学生,使得《建筑法规》课堂的教学可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授课教师要改变以往那种死板恪守教学大纲的情况,适时更新教学内容,阶段性地进行完善和修改,
2.3改变考核的方式
目前,《建筑法规》课程的考核方式仍以期末笔试为主,这种考试方式虽能使学生掌握有效知识点,但也将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学习转变成为了简单的应试教育,使得学生对课程的学习会感到更加乏味。所以,需要将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进行转变,变单一为多面,不仅有笔试考试,课程授课过程中还可以增加课堂研讨、课程设计等部分,例如,在授课过程的一定阶段,向学生展示一个较为复杂的案例,并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对案例中所反映出的建筑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要求小组提供一份详细的分析过程和案例的解决结果,教师可以针对小组讨论报告来对小组成员的本次研讨情况进行打分,这样的分数占有期末成绩的一定比例,一方面可以促使学生可以改变期末临时抱佛脚的习惯,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中就要实时掌握课程内容,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更加扎实,尤其是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在实践中运用的更加灵活。
3结束语
【关键词】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除国家相继颁发了相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外。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又相继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2009年出台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法制工作进入了又一个新阶段,对促进全国及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期,违犯城建档案安全立卷归档制度,造成城建档案损失,危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还仍有发生,涉档违法行为按《档案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分别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现就当前城建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寻求规范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工作中遇到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1、不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不归档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应建立档案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规》的规定,长期不开展档案工作和建立档案的行为。在城市建设活动中,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资料室、资料员,又没有开展工程档案编制工作,到了工程要验收时才临时收集,势必造成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为了验收就寻找关系,甚至是领导部门打招呼,要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档案认可文件。
不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法规,侵害的对象是国家规定的各级、各类应当建档立卷的文件材料和应开展的档案工作;(2)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包括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无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3)行为结果是妨碍了城建档案形成和档案工作的开展,使城建档案事业蒙受损失;(4)违法行为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但也涉及到相关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和负责人。
究其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不了解建设工程档案和城建档案的重要性,而把它当作可有可无的事情,甚至当作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负担,这一行为发生在城建档案工作的源头,对城建档案工作危害严重,影响深远。
2、违反档案编制规定。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中关于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档案不得涂改、伪造的违法行为。有的建设单位档案成套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够,普遍存在着资料归档不齐、内容缺项、漏项、签章手续未到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准确、整理不规范、复印件居多等现象,有的甚至把施工图当做竣工图,竣工图编制更改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使建设工程档案失去了真实性,原始性,失去了凭证作用和利用价值。
这些违反城建档案编制规范的行为,在城建档案违法行为中占有一定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不健全,只图利益,不遵守城建档案编制规范。这类行为发生在文件材料向档案转化的关键环节上,对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破坏很大,给城市规划管理及城市后续建设带来错误信息和建设损害。
3、违反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关于立卷归档制度的规定,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不归档、拒不归档和不按期归档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全部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但在工作实践中,不按时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现象还大量发生。
违反立卷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档案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城建档案产生的管理单位。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档案意识薄弱,归档制度不健全,档案编制不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和档案资料员疏于归档监督管理。二是行为人员只图个人利用方便,不遵守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更有甚者据为已有以谋取私利,此行为不仅违反了归档制度,而且侵犯了国家档案所有权。三是由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致使违反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城建档案违法行为措施
2012年3月,太原市开始实施《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法律的手段加强城建档案保护,进一步完善有关档案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快了依法治档进程,对保护档案资源,发挥档案作用,提高依法管理档案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有效控制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城建档案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必须坚持依法治档,通过法规来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行为,调整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实现城建档案事业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搞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要加强城建档案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档,应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宣传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专业的法律法规是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某专业进行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我馆利用门户网站、对外服务窗口、开办培训班、印发传单等不同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向我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宣传《档案法》、《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宣传城建档案的价值、作用,扩大城建档案的社会影响,使档案管理真正深入人心,落到实处。为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我馆在工程开工前提前参与,对档案管理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从而为进馆的档案资料准确完整奠定了基础。
2、提高认识,完善城建档案工作机制。首先要以现有的《条例》为基础,在有利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思想指导下,不断完善城建档案执法和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城建档案工作机制,把建设工程档案执法工作纳入建设监督管理范围,加大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的建设单位,要按法规给予处罚。当前需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建设城建档案监督执法队伍,做到经常督促检查,这是加强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建设单位开展城建档案工作,指导其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归档、移交工作。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
一、招标投标制度执行的意义
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可以节约项目的成本,也可以提高所花费资金的利用率,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从而能够使得工程建设的费用价格更加合理,使得工程价格得到更有效的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可以让建设市场上招标方与投标方自由选择,投标人自由竞争,从而产生良性的竞争循环,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也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反应市场定价的一种价格体制,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最明显的表现是投标人之间出现的激烈合法的竞争行为,作为一种合理的市场竞争,其在价格的竞争上是最直接最集中的,在价格竞争的过程中,出现良性的循环,有效减低了工程价格,节约投资的同时也可以提高投资效益。
二、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规范化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件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只有做到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化,才可以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应有的作用,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稳定快速的发展。
(一)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现状分析
1、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差异性
法律法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体制化和规划化。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推行,各个省、市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以及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但是各个地方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不同地方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实施规范和意见并没有得到贯彻,有些地方的法规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市场规范度得不到高度的统一,使得招标投标工作没办法得到深入的展开。比如说,某些地方部门存在自行规定带有歧视性的工程招标投标许可、资质验证的条件、在注册和登记方面的现象,出于其他地区人为的排斥和其他部门相关从事机构的进入,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发展,也引发了地方保护、地方歧视等不规范的行为。
2、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完整性
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以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也在逐渐形成。但是,目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比如说,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两阶段招标的专门法律条款,当两个阶段是由同一组委员还是由不同组的委员进行评标工作,假设成立两个评标委员会的话应以哪一组委员的决定为主呢?在这样的特殊场合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给判断有关方面的行为是否规范化带来难度。
3、 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不严密性
关于一些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还不够严密谨慎,招投标管理与招标等区分不够合理,工作划分不够具体,也存在着一些业主方被强制要求寻找机构的现象,并不是出于业主方的本意。某些招标机构还处于无序的状态,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具备相应的能力与经验,管理制度落后,从事人员未形成统一的道德准则,给适应市场化运作增加了难度。政府在招投标活动负责监督管理的职责,其行事依据就是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执法的尺度,使得权力人干预过大,容易产生暗地操作,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由各地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这样的规定不能够有效的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对地区的保护主义以及行业的保护主义。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化的对策
1、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关于招标投标制度的法律法规
为了给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在从事过程中能够有统一的标准,有关政府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原则,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现状,整合目前招标投标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章制度,然后根据制定的标准对招标投标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以及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清理不适合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涉及到地方保护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以期合理的约束地方保护行为。
2、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针对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在不违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统一标准,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根据本地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体的制度法规等,所谓对症下药,制定切实可行并且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制度规定。
3、提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严密性以及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应当严密规定出各有关机构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管理职责,以提高各职能部门的执行效率与执行力度。特别要注意的是要严格合理地规定工程项目周边投标的监督权限和职责。为了减少各地方的主管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职能时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保护现象,遇到涉及的工程金额较大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规定要求行政监察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并给与其受理有关举报跟投诉的权力与义务。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从事人员中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职责,具体明确其管理不善、处理不公、监督不力、行政不作为等而要承担的责任,并依法惩罚。
三、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机构改进措施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㈢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针对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市场中招标机构不规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⑴对从业机构以及个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以便杜绝低素质低业务能力的从事人员从事相关工作;⑵加强对招标从事人员的教育,以期其能以身作则,一切行为合法合理,杜绝贿赂,拿回扣等现象;⑶加强立法,制定针对招标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力度。加强从业资格的审查,采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秀并且高素质的予以保留,乃至升级,低素质从业水平低的予以取缔;⑷加强从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教育跟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能够有足够的自制力抵制不法分子的诱惑。
参考文献:
[1]王洋.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化研究.2009.
高速公路建设合同对合同双方在项目建设中的工作范围、内容等权利与义务作了非常详细、全面的规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事项等都随之被纳入合同的规范之中。可以说,合同体系的建立与整个项目工程的进度、成本、质量、安全息息相关,其贯穿于工程投标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减少一些复杂的经济纠纷,为实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2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行不够严格
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体系仍不完善,不同部门规章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实际工程实践中,执法力度和规范效力还不够,项目参建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对合同的相关规定不能够认真遵守,监理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的原材料等质量不过关,给工程质量埋下安全隐患。
2.2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增加了管理难度
合同是维持项目工程各参建方利益的法律文件,有的单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利欲熏心,置法令法规于不顾,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有些企业为谋取私利,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等。这些现象给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3合同模式单一化,示范文本不全面
合同模式单一化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发展的障碍,而且合同文本缺乏全面性,只能够满足普通的高速公路工程合同。如果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呈现多元化发展,合同的签订就无章可循,容易引起建设单位与承包商间的纠纷。
2.4组织机构不完善,合同管理不到位
在工程建设中,有些参建单位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为了减少人员和成本,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忽视档案管理工作,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人员分工不明确,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合作意识,给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3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建议
3.1完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与执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实施项目合同管理就要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推动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顺利实施,以保障建筑市场的繁荣和建筑业的发达。另外,还要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对参建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使工程合同管理能够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与开展。
3.2完善示范文本,采用多元化合同模式
根据高速公路特点及行业内合同管理特点、效益,全面考虑施工方不同要求、工程项目的类型、项目管理方式以及各企业经营战略目标,逐步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在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时,要注重格式统一、内容全面,明确操作流程和工作责任及要求,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并推动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和推广,以全面提升高速公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3.3做好诚信体系建设,确保管理顺利实施
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需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合同管理顺利进行。具体可从以下2方面做起:①建立市场进入制度。严格审查各种承包商从业资格及发包方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审核管理建筑施工队的质量以及开工命令的审查工作。②在建设高速公路诚信体系方面,应该合理计划,循序渐进,由容易的向比较复杂的分类处理,全面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惩罚机制,同时,还要加大对失信的惩罚力度。
3.4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提高管理效率
要想提高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效率,必须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管理,要参建方树立大局意识,站在高速公路项目整体建设的高度上去思考问题,互相沟通、互相协调、互相支持,有效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具体需做好以下3方面的工作:①结合工程项目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组织机构,明确划分各个部门的职责,保证合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②组织机构内每个部门的工作应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严格约束合同管理中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确保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如果遇到特殊问题,可以结合实际情形适当调整。③合同管理涉及项目各个方面,需要施工单位、建设方、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
4结束语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日渐规范,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本文着重对现阶段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方法和措施,完善合同管理中的一些不足,通过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能够规范开展,促使工程项目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达到高质量、高效益,满足社会需要,更好地推动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
作者:齐爱娴 单位: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杞新分公司
参考文献
一、现行规范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法律---《行政处罚法》。该法从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处罚程序、执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总体上、原则性的规定,是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行政处罚工作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2、部门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这是建设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主要依据。其着重从程序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详尽的规定,是建设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依据。
3、地方规章---《**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19**年颁布实施。主要就听证程序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是指导听证工作的重要依据。
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省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为各地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文本上的指导格式。
此外,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也制订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二、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尽管从法律规章到规范性文件对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都做了一些规定,有效地规范了行政处罚工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规章对违规行为的规定存在交叉不一致的情况。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0年实施)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将以上规定衔接起来,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如果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在28日内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文件,之后,经过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到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必定超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15天。显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存在不一致之处。按照《立法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效力高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今年才开始实行的地方性规章,如何执行确实是一个问题。
2、认定事实的法律依据存在含糊不清晰的问题。如: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预拌商品混泥土企业擅自生产提供提供商品混泥土的查处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预拌商品混泥土企业属建筑业企业的一种,但不管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还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仅有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以罚款”的相关规定,在这些罚条中用的都是“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表述。作为预拌商品混泥土生产企业,其“无资质生产提供商品混泥土”能否按“无资质承揽工程”进行定性?显然不够贴切。如果适用该条规定作出了处罚决定,是否会引起行政诉讼或复议?这是当前执法机构一个左右为难的问题。目前的实际状况是,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避免陷入行政诉讼或复议,一般采取了不进入处罚程序的办法,这样做,显然又不利于市场的规范。
4、罚款基数认定上的难题。建设处罚条款中的处罚罚款规定相当一部分是按合同价款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未签合同,不提供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价款”?目前,我们的通常做法是:出于避免出现行政诉讼的考虑,一般采用拟处罚对象自己的笔录中提供的数据,一般来讲偏低,其适用性、合理性有待商榷
5、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几种情形,但遇到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时,程序怎样走才算合法?对这个问题亟需从法律法规规章层次上予以规范。
6、调查取证存在“空档”。具体表现在:调查对象不配合。《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多种证据形式。实际工作中,最普遍、最基本的证据形式就是调查笔录。而制作调查笔录的一个难点就是遇到当事人不配合时如何处理。一般来讲,当事人大多是拟处罚对象,相对于管理职能相对薄弱的具体办案单位来讲,遇到拟处罚对象不接受调查、不配合取证的情况,往往感到束手无策。如:建筑装饰项目周期一般较短,施工队伍经常无正规资质,在现场调查时无人配合,取证艰难,往往还未取证到位,工程已结束。而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惯例,无调查笔录的处罚案件一般来讲是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难于往下运行。
7、行政处罚工作灵活性的适度把握。具体体现在对事实性质及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的适度把握。如:进不进入处罚程序;罚款额度取上线、下线还是中线;情节是否严重,需不需要并处其他罚款类型等等。这些情况在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中经常遇到,若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就会造成情节认定不准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
三、建议
出现上述问题,既有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体制等方面的因素,现结合工作实际,对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认识,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尽管行政处罚法已实施多年,但对建设行政处罚工作至今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情况,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建设行政处罚工作的认知水平。同时坚持不懈地开展业务培训,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建设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2、清理、规范建筑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等执法依据。一方面对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一次梳理,突出清理条文中交叉、过时或变动频繁的问题,对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该废止的立即废止,不一致的及时修订;对一些措辞不严谨,存在的法律空白点进行必要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该规范的规范,真正做到违法必究、究其有据、依据充分。二是对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中需要从立法层次解决的问题如从轻、减轻处罚的程序问题进行完善。
3、及时探索归纳建筑领域行政处罚工作操作规范和指导性意见,增强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工作的可操作性。针对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工作中的一些操作性难题,进行调研,并上升到一定高度,出台具有积极指导性的意见。如:对无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违法问题,在当事人不配合做调查笔录的情况下如何完善证据?笔者认为,无证施工作为一个程序问题,其违法事实在施工现场显而易见,通过实地勘验拍照完全可以认定事实情况,勿需强求调查笔录。还有,前面提到的作为罚款数额计算依据“合同价款”的科学认定问题等等。
4、完善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分设体制。
【关键词】高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
面对新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承担起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需人才培养的历史重任。相应的,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由过去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调整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未来建筑业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类高职院校,也应培养适应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1]。在此背景下,对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探索有着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
1.1 跨学科性、内容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为了使得建设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全面,就将各个学科中的相关内容应用到建设法规中。建设法规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程序法规、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房地产法规和相关法规[2]。
1.2 知识的抽象性
《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类教学内容那样比较直观,可以通过公式、图像或者实际案例来进行表达[3]。
1.3 课程政策性强,课时有限
《建设法规》课程内容政策性强,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变化及更新密切相关,但一般高职院校的授课时限仅有40个学时左右。
二、课程改革的内容和方法
2.1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分析,我们在授课时应及时改进教学课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设法律法规应用到教学中;也可以把一些执业资格考试(如建造师)真题作为练习题,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学内容上应有所区别。例如,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侧重于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设计法,工程造价专业侧重于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工程监理专业则侧重于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法的学习等,在教学内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学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学效果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学时少、内容多的特点,既要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又要切实保证教学效果,必须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整合[4]。现将《建设法规》课程部分授课内容可采用的教学方法总结如表2-1。
表2-1《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及授课方法表
注: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小组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模拟演示:让学生以老师的角色进行备课、授课及评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全程案例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建设项目的过程,让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潜力及协作学习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2.3优化考核方式,提高学生自主能到性和实践性
课程考试形式建议采取书面考核和课堂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考核成绩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论文的形式表现;课堂成绩占60%,具体包括学生的出勤率、在课堂上讨论时的参与程度和对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这样不仅能够克服单纯卷面考试的弊端,又能够把学生参与课堂案例讨论和模拟演练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三、结语
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较系统的阐述,从岗位需求和学生的发展角度出发对教学方法尝试改革,以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12(333):123~124.
[2]马楠.《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7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