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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条件

时间:2023-08-21 17: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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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条件

第1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罚则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一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二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2篇

一、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是围绕工程三大目标展开,因此,监理工作也主要是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

1 工程质量的控制

为做好质量控制,实现质量目标,监理人员的工作应围绕影响质量状态的五大因素进行(人、机、料、法、环)。

(1)质量控制的原则

以主动控制为重点,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及管理。以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人、机、料、法、环等生产要素实施全方位的质量控制。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或经审核其承包资格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供货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及工程供货任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购配件、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予签认,且承包单位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质量控制中的主要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承包单位可能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对此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调整(补充或变动)后的施工方案,并重新予以审查、签认。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或技术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详细的方案措施。

施工放样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承包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放样完毕,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申请表,并附上放线的依据材料及放线成果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查验放线精度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经审核、查验合格,签认《施工测量报验申请表》。

此外,承包单位应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准用证明、出厂质量证明等有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

2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进度计划中的主要工程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批动用的需要和配套动用的要求,总分包分别编制的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协调;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工期是否进行了优化,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设备、施工水、电等生产要素供应计划是否能保证施[进度计划的需要,供应是否均衡;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采供的物资等),承包单位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所提出的供应时间和数量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有造成因建设单位违约而导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可能。

二、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规范化的措施

1 完善监理招标投标制度

针对监理行业招投标的特点,监理招标应重点考察监理的方案、总监及监理人员、企业的信誉度和业绩等内容,并建立专门的监理评标专家组,增强监理招投标的透明度,同时加强监理招投标的监管力度。同时恪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准则。评标工作应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即抽取确定,专家必须是经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并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此外,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监理大纲、人员素质、能力、监理业绩、监理取费以及监理方法、措施等进行全面评审。中标人的监理报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监理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 防范监理责任风险

在当前建筑市场环境条件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监理责任之所在,增强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监理责任风险,从而不断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各监理单位应在组织监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加强自我控制。

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细化“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的义务、权利、责任”等条款内容,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协助监理单位创造条件,参加“监理单位责任保险”,以转移监理责任的风险。

3 健全和完善工程监理的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及工程监理自身发展的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理顺关系,调整现有监理法规,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地应尽快理顺行业管理关系,调整现行监理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和今后发展要求的条款。以积极的姿态应对发展的需要。

此外,严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落实监理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102号部令及其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把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关。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程监理合同各案和工程监理企业劣迹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第3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1、工期短且进度要求高。水利工程项目通常由国家拨款或由当地政府筹资建设,有的是作为政府形象工程而建设。

2、施工环境条件差。水利工程大部分在野外露天作业,受天气影响较大,许多工序的规范施工都受到气候的限制。

3、资金尺度模糊。水利工程的资金主要是来源于上级拨款或地方财政,但由于种种因素,投资总是不能完全到位。

二、水利工程监理的含义及做好监理工作的依据和条件

1、水利工程监理的含义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履行好监理职责,根据业主要求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

2、做好监理工作的依据和条件

(1)做好监理工作的依据

做好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实施监理的依据:①国家和建设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②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周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等;③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④项目法人与施工承包商依法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购货合同,与社会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以及项目法人与其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

(2)做好监理工作的条件

监理工程师的必备条件包括广泛的知识,包括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水平、施工管理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经济方面的知识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才能在监理过程中抓中心、抓方法、抓效果、把握监理的大方向和坚持正确的原则,才能起到权威作用。

三、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1、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开展中,监理单位体制问题、人员专业素质等问题是影响水利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关键。另外,水利建设管理体系的不健全、建立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等导致了目前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水利工程中标企业中标后的分包也为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水利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1)监理单位定性不清

我国目前水利工程监理机构普遍存在定性不清的问题,有个别单位甚至没有固定独立的办公用房和专职的监理人员,致使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积极性不高等现象出现,对有效的进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并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意义。

(2)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目前,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当中,专职的、高素质的人员相对较少。首先是兼职人员的比例甚至要比专职人员多,人员结构上的不合理,是水利工程监理人员面临的一大问题;其次是监理人员当中,其专业知识、专业技术水平、相关学历和职称都不是很高,以及专业结构配备不齐全、不合理,不能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3)部分业主擅权,监理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项目进行过程的组织协调)是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但是有些单位聘用监理只是为了完善手续而已,未能做到严格按合同要求去做,有些业主只是部分放权,对于有些工程费用款项审批上,责任未能合理落实,致使部分工程尚未完工而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已全额支付,监理人员不能完全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势必给水利工程建设的严格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4)部分施工企业的监理意识淡漠

有些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工作极不配合,无视监理人员的存在,导致施工现场的各方面关系比较紧张,各方面工作得不到很好的配合与沟通,是的监理工作没有一个很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做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1、健全监理机构,强化监理职能

工程项目监理效果的好坏与监理机构组建有着密切的关系,必须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予以综合考虑,建立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业务水平高的监理机构。无论是从搞好工程管理的角度,还是增强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调动工作积极性的角度来说,都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

2、 勤学苦干,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项实践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行业,其效果的优劣,关键取决于监理工程师的水平、能力以及素质的高低。因此,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同时不断学习并熟练掌握工程建设经济、法律、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自身能力,才能胜任监理工作。

(1)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之一是要体现公正原则。监理工程师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都有严格的要求。

(2)树立自身威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以“廉洁、守法、公正、诚信”为职业准则,以“公平、独立、自主”为工作原则,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与行政法规,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

(3)提高可预见性和洞察问题的能力。如何提高监理人员事先预见性和洞察问题的能力,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维护好合同双方利益和国家利益,对监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4)增强协调关系能力,监理工程师要协调好合同双方关系,除了合同管理知识和经验外,还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工作经历以及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应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准确掌握工程施工的第一手资料。

3、以投资控制为基础,以进度控制为条件,以质量控制为核心,认真抓好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监理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三大内容,其中投资控制是基础,进度控制是条件,质量控制是核心。坚持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工程工期为重点,施工质量为保证,投资效益为目标”的原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协调工程进度、质量与合同支付的关系,促使合同管理目标得到优化的实现。

(1)工程投资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基础,投资控制的重点是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认真做好工程量支付、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核定以及处理好工程索赔,把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

(2)工程进度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条件

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是实现进度控制的前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影响进度因素的干扰,往往会使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存在偏差,监理工程师应采用必要的手段,及时发现产生偏差的原因,采用行之有效的方法,调整实际进度。

(3)工程质量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

①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管理办法,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

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就是按合同赋予的权利,围绕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③竣工验收的质量控制,项目监理机构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对于有使用要求的分项,必须在检测、试验或运转后再进行检查评定、验收。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水利行业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水利监理工作是实力工程的重要内容,水利监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水利行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的学习,使我国的水利工程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素琴.浅谈水利工程施工工序质量监督与控制[J].山西建筑,2005.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发展趋势;施工技术;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趋势

目前建筑施工监理行业尚未形成较完善的体系,加之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业务能力较差,但是行业发展已被社会普遍认可,发展前景可期,在这种阶段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其发展趋势主要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逐渐向全方位、各层面的方向发展

因为我国目前还形成较为完善的建筑工程监理体系,所以,有很大一部分建设单位和 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跟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加之建筑工程监理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和一些经济体制的原因,使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不能被大众认可,但是随着社会的日去发展、建筑项目的增多、建筑施工单位某些制度的完善等,工程建设迈向全社会大众化、建筑施工监理行业整体提高的未来,其前景可期。

(二)需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目前,由于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普遍偏低,业务能力较差,致使建筑监理行业仍无法满足建筑行业施工质量达符合到国计民生标准的的要求,除此之外,建筑工程行业的一些新技术、新工艺流程、新材料、新设备及一些新的理论知识概念在不断更新,所以,从业人员应该跟上时代进步的步伐,努力提高自己知识水平以适应行业的发展。

二、现代建筑工程监理体制下,对于施工技术的管理

为了跟上时代进步的需求,需要施工质量得到良好的保证,便需要一个完整健全的工程监理单位来保障、监督,所以,对于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相互依存的关系,监理单位要跟好的适应这个行业,需做到下面几点。

(一)工程质量的监理

对于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理是一份十分复杂且极富技术的工作,因此除了认真仔细的分派职责的同时,还要能做到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有一种对事件过程中应急处理的机制去优化,从而达到对施工质量监理的标准,建筑施工监理对施工技术产生非常长远的影响,有利于提高规范施工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从而对建筑施工的进度、质量有着非常大益处,所以,相对来讲,建筑工程监理要确保将每一部分工程纳入到控制范围之内,全面、深刻的了解整个建筑工程的计划和要求,才能更顺利的进行施工技术监理的工作。

(二)工程进度的监理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如期完成,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就必须要严格的管理建筑施工技术,因为建筑工程的进度将对于建筑行业的经济利益产生一定影响,是其生存发展下去的重要条件,所以为了防止施工项目无法如期完成,除了严格管控施工技术之外,还需采用比较先进的现代化施工技术来保障。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化的施工技术对于建筑工程监理及建筑施工单位来说,其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三、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

(一)要做好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根据施工项目的不同进行细致明确、细致的分工,尤其是桥梁、土石方、铁路各结构层等紧要部位,根据技术条件要严加管控,不仅要照看整个建筑施工的全过程的管理监理,而且要分工明确、各尽其责,严把质量关,避免出现工作混乱、责任不清带来的严重影响。

下图是一个大概分工明细图

(二)质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要了解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要管控好原材料与施工过程,以及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合同条款和设计图纸的作用和重要作用,依据其行业的职责要求完成对工程施工质量各方位进行细致、及时的监察督促。

1.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进场质量

原材料是施工人员施工质量的重要保障,是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对工程监理人员来说更有着至关重要的职责去管控其进场质量,因为原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保证的根源,作为工程监理人员,就得从源头上杜绝工程质量的问题,这是工程质量保证的基础,一旦发现,便要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2.全过程监理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

工程监理人员要从整个工程的全各个层次进行细致的监理管控,包括过程前、过程中中、过程后控制,比如测量成果的复核、工程数据的审批、施工方法的考察等;人为因素的监督,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返工、美化修正等,这些都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基本方法。下图表明了危险源所占的比例以及发生在各施工阶段危险值的高低的情况。

3.隐藏工程的监理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不易控制、最容易有质量隐患的称为隐蔽工程,以为其自身特点的隐蔽性极强,便需要工程监理人员因地制宜的进行控制,要进行及时的督查和检测,做到“眼快、最快、行动快”,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处理,避除任何施工过程中的隐患,和不良的后果。

4.现场监督是监理监控的重要措施

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的肩负起施工中每道工序的巡视、抽样检查、旁站等并及时采取保证质量误差的措施,并且要将每次监理的情况做详尽的记录,以便及时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做出评价。

四、有效工程进度的控制

(一)要求现场工程监理人员将自己管控的工程做出相应具体的进度安排,方便了解找出计划与实际有效进度之间的差距,分析原因并找到相应的补救办法,保证施工计划的顺利进行。

(二)采用科学的管理模式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管和控制,此种管理模式能更加清晰、方便、快捷的掌握施工情况,若遇到关键情况的改变,能够方便、快捷的及时做出调整或优化。

(三)因为业主在政策与资金方面有着极大的影响,为了创造落实有关有利条件,工程监理人员必须要与业主和施工单位保持良好的关系。

结束语

正因为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为了更好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双方就必须很好的协调自己,配合另一方的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行、结束,为满足社会需求各尽其责。

参考文献:

王佩勋浅议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J】建设监理,2012(第2期)

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明确提出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各省、市、自治区等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工程监理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建设监理是在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为了工程承包的目的,组建或选择监理人,协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对承包商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从建设监理的概念可以看出,监理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处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位置,这就为监理人在工程建设中比较公正客观地协调处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权、利等创造了条件。

在项目招标之前,尽早确定监理人,让监理单位介人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这对节约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顺利完成是十分有利的。

一、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的必要性

l、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制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一直是采用建设单位自筹自建自管和建设单位成立建设指挥部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传统模式,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小农经济家作坊的管理模式,不符合现代企业集约化、集团化的管理模式,也不符合政企分开和项目管理的原则。传统管理模式自身存在很多弊端,使我国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得不到提高,工程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失控现象长期存在,改革这种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模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制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监理招投标过程中治理与控制要以预防、教育与挽救为主线,同时配以有力的惩处措施,用以激浊扬清。在处理好群众举报和投诉工作的同时,要增设监理监督网站,监督信箱。加强交易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管方各部门的联手,合力监督,关注监督程序,提倡民主决策、民主建设,适时介入全过程动态管理,力求消除监督盲区。促使监理招投标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建筑市场依法行政的需要。

3、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明晰双方权利义务的需要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建设者方和承包方来完成建设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现在引人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下,在原来的建设方、施工方之间加入了监理方,这种体制不是取消或取代建设方的全部作用,而是改原来的“二元主体”为“三元主体”的管理模式。管理体制是参照国际惯例,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三方通过以经济合同的方式把建设方、监理方、承包商之间的承包关系、委托服务关系、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有效地联系起来,形成完整的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系统。

二、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方式

需要监理招标的范围由于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基建任务规模不同,现在各地监理招投标处于试行阶段。参照国家计委招标范围的规定,笔者认为目前监理招标选取当地必须实行建设监理项目的1/3,投资额的1/2,并满足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国家、地方重点工程、办实事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规模达二等以上的监理项目为妥。需要监理招标的方式只能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国家认为保密需要或专利权保护等经批准不宜公开招标,国有投资不占主体(少于50%)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外,国家应当推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4一6家,公开招标在资格预审后客观选择8一10家参加。

三、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的管理控制

l、前期阶段:

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建议建设单位选择什么样的监理单位(如资质等级等要求)制定详细的招标实施方案并赋予实施。根据工程以及目前我国生产及施工企业的特点,从方便于管理的角度,确定将工程划分为几个标段。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提交的企业资质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从中选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组织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察审计人员到企业内部对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最后每个标段确定由几家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2、招标阶段:

招标阶段的核心内容是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三类内容构成:对投标人的要求,其中有招标通告、投标人须知、工程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其中规定了投标人应按规定填写的报价表、投标书格式等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其中含资格审查资料格式、法人委托授权书以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情况、拟派人员情况、监理大纲等。在这个阶段中,招标人要组织投标人察看现场并召开标书答疑会,答复招标文件及图纸的有关问题,使每个投标人都清楚他们应该做的事。

3、投标阶段:

要弄清楚招标人的意图和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以及相应标书要求.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证明文件,都必须提供,凡招标文件要求填制的投标文件都必须填制.认真编制好投标文件、监理大纲,在监理大纲中要有常规要求的通用内容,又要有针对该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监理重点、难点,提出本企业的看法,甚至可以提合理化建议,包括设计优化、结构选型、施工方案等.投标报价要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分析监理成本,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报价范围,综合考虑选择中低价位。

4、开、评标阶段:

开标:所有投标人均要参加,注意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好性,并按投标人的投标价等关键性内容启封揭晓,当场公布。

评标项目法人组建评标领导刁组,在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主持下,由招标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抽人组成评标工作组,具体负责投标资料整理、归纳、综合、分析、评价工作。同时组建由各专业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分资信、技术、商务组具体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

5、定标阶段:

经过评委会对投标人的评审,确立中标人之后,经建设单位确认可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6篇

关键词: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理

1实施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理的重要意义

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筑工程整体质量有重要影响。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筑使用功能,如不重视其安装质量,哪怕只是诸如螺丝松动、阀门渗漏、控制回路短路的小问题,也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给施工企业和社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众所周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序繁琐,但有些项目业主对于工程管理只是采取向专家咨询或自行管理的方式,无法真正实现控制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总体目标。除此之外,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人们对建筑安装技术及建筑功能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引入全程监理显得尤为重要,也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监理人员应深入思索如何做好自身监理工作这一问题。

2完善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2.1做好工程协调工作

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需要监理做好协调工作,既有内部协调,也有外部协调。其中,内部协调是针对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企业而言的,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涉及到的管理对象较多,对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等都有很高的要求,需要其满足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具体需要,以确保不同类型设施IT活动的顺利进行。建筑机电设备安装lT工程也涉及到多个专业分工,这就需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所涉专业间的沟通协作,根据工程整体设计要求,做好进度安排、管线布局、作面交接等方面工作,尽量创造好的施工条件,从而为工程施工及其投入使用奠定良好基础。监理人员除做好内部协调工作外,也需要做好外部协调工作,如加强机电设备安装企业与建筑其他工程部门间的联系,加强其与材料供应部门、市政公用设施引入部门、进口机械设备检验部门等的沟通与交流,从而为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实施创造良好外部条件。

2.2做好技术监理工作

2.2.1具有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技术文件

该类技术文件是工程各阶段施工得以正常进行的依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类内容:施工图纸、设计说明、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等。为保证上述技术文件的正确完整,应制定涵盖其收发、修改、审批归档、借用、复制、保管及保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做到认真贯彻及执行,以实现对其系统、科学、有效的管理。

2.2.2遵循各阶段设备安装条件及技术要求

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讲究技术性和工艺性,为完善该类工程技术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应对安装工程有全面的了解,明晰自身监理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所采用的安装工艺,详细掌握工程施工各阶段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要求,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做严格把关。遇到与设计文件或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状况,监理人员应及时指出,并监督施工企业做现场修改,监理人员将现场修改内容记录。

2.3做好质量监理工作

质量监理是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影响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如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工艺、外界环境等,监理人员要明确自身职责,对上述因素做详细而全面的了解,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理措施,实现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与控制,从而实现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目标。

2.3.1对承包商做严格监管

监理人员实施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工作时,质量监理是其中最为繁重的环节,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监理人员都必须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为了实现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整体达标,监理人员应对承包商做严格把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严格审查承包商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与开工条件;②依据合同条款及招投标文件,认真审查承包商所选定的分包商;③严格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和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④严格审查承包商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⑤组织相关单位就设计图纸、机电设备、技术标准、安装说明书等向承包商交底。

2.3.2遵循质量监管体系

受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派具有资质的监理人员组成机电工程监理部,监理人员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并遵循完善的质量监管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有完善的质量检验制度;制定质量检验程序;把好工程技术报告审批关;严格审查承包商所提交的施工设计、技术措施及《质量保证手册》;认真审核承包商所提交的呈现工程质量动态的统计资料;深入审核设计变更及作出修改的图纸文件;认真审核有关工程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的技术鉴定报告;如果工程中存在质量事故,认真审核事故处理报告;对整个工程做现场跟踪调查。

3结语

作为建筑工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备受人们关注,现代化建筑呈现智能化发展趋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在建筑工程中所占地位愈加重要,而加强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理也是大势所趋。作为广大监理人员队伍中的一员,笔者深刻领悟自身所肩负的职责,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严格要求自己,杜绝工作中的盲目性与随意性,正确处理监督与协调间的关系,保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实施的优质高效,切实维护业主及参建各方的利益,顺利实现工程建设及工程监理的总体目标。

作者:张立新 单位:阜新市建设监理总公司

参考文献

第7篇

一、EPC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通过固定总价合同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通过系统优化整合,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该模式对提高管理水平、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具有重要作用。作为总承包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也称为交钥匙工程),EPC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也是当前国外的主流模式,随着许多外方投资项目在我国投入建设,这种工程承包的方式也逐渐被国内工程领域人士所熟悉。

二、EPC模式下的监理问题

(一)工程监理队伍实力不够或受传统模式的影响。我们的很多工程监理单位中,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营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缺乏对国际惯例和FIDIC条款的掌握,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缺乏真正掌握高技术的人才。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在遇到一些技术问题时大多依赖和遵从设计单位的意见,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差距。传统模式下,设计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变更,而设计单位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做变更时慎重、严格地从技术的可行性考虑,而不会受到工程进度压力和经济因素干扰。而在EPC模式中,总承包商可能会权衡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成本,“两害相权取其轻”,导致技术的变更比较随意,而工程监理工作一个重要依据是工程图纸,由此导致监理工程师无所适从。笔者在监理浙江某微电子厂房工程项目中,工程进行到动力车间+0.00以下墙体砌筑时,发现使用的是普通黏土砖而不是图纸规定的煤灰砖(后来问明原因是煤灰砖在当地价格很高且很难买到),于是责令停止施工并拆除,施工方把情况告知总承包商,我监理方很快收到一份技术变更通知单,材料改为普通黏土砖。这种情况尤其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屡次出现,影响到了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归结原因就是不习惯于对包括技术的变更在内的设计进行监理。

(二)监理的外在性和EPC模式下承包方的独立性冲突。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其中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捐款、赠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建设工程(除非常特殊工程如军事设施外),都要接受监理,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

EPC模式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合约中没有工程师(即监理工程师)这个专业监控角色和独立的第三方,所以不再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俗称“红皮书”)条件下的三角关系。因此,必须承认EPC合同对承包商的监管很弱,业主的参与力度也很小,而且在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俗称“银皮书”)的序言坦言说,“业主基本不干涉承包商的工作”。这主要与EPC的特点和融资有关。承包商认为,自己带资支持项目,业主无权干涉,否则承包商就有权把资金投向条件更好的项目。对EPC承包公司而言,业主选择监理公司,是在政府指导下聘用第三方机构来监督他们的工作。多数的工程公司起初并不十分习惯有这样一位“公正的”第三方“监督管理者”来参与工程的运作。监理公司的印象被打上严重的政府或业主的烙印。另外,对于国际承包商而言,监理过多的参与有可能会泄漏自身的技术、组织秘密。因此,作为承包商,从项目本身不希望受到像传统模式监理工程师一样的过多干涉。

(三)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要求不明确,给工程监理工作造成困难。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2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有关于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新规定出台。由于不明确,总承包商的能力受到怀疑,如由设计单位出面的总承包商,往往设计能力很强,但是现场施工组织水平低,不能有效的协调分包商之间的进度、化解冲突,给监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笔者倾向于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理由,其一,实行资质管理是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既然EPC总承包活动同时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那么,EPC总承包商自然就应依法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相应资质。其二,EPC模式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总承包商强大的实力和高度的自律性,这种要求必然要体现在总承包商的资质和完成的历史项目上。

三、EPC模式对监理的启示

为了对建设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针对EPC模式总承包的资质审查、适用范围等一系列的规定和依据,加大对EPC项目的审查力度。

第8篇

关键词 信息工程监理 风险管理 需求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1信息工程监理概述

1.1 信息工程监理

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工程监理暂时规定》中指出,信息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方,受到建设方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内信息工程监理的实践情况,信息工程涵盖网络工程、软件工程、计算机工程、通信工程、结构化布线工程、系统集成工程以及有关计算机和信息化建设的工程及项目。

1.2 信息工程监理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水平的进步,信息化将成为企业的发展趋势。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作化”的发展战略下,利用信息化走高科技、低消费、少污染、高效益的新型工业化路线成为实现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信息工程监理是随着信息工程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最早的信息工程监理来源于传统的建筑工程监理,随后结合信息工程自身的特点,加以改进,并逐步发展。

1.3 信息工程监理现状与问题

目前通过“三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理理论对信息工程进行监理,通过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对信息工程监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还存在一些问题。大多数建设方自身并不具备对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能力,这就使得建设方与承建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因此很难保证信息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果。

1.4 信息工程监理与软件工程

由于“软件危机”的产生,迫使人们研究改变软件开发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从此进入了软件工程时代。信息工程监理的目标与软件工程相似,都是为了更好地开发与维护软件。因此,信息工程监理可以参考软件工程的理论与方法,逐步系统化、条理化。

2基于软件工程方法的信息工程监理

2.1 基于软件工程方法的信息工程监理的内涵

借鉴软件工程的理论,尤其是其阶段的划分以及工具的使用,丰富了信息工程监理的理论与方法。在“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基础上增加了 “风险管理”与“需求管理”,使之成为“三控四管一协调”。 通过借鉴软件工程的方法,信息工程监理理论得到了丰富与完善。信息工程监理框架分为四部分,分别是监理对象、监理内容、监理阶段以及监理的支撑要素等。

2.2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在“三控”中位于首位,是进度控制、资金控制的基础。只有先做好质量控制,才能保证项目的质量。然而目前的质量控制没有细分控制点,质量控制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因此,借鉴软件工程方法,通过审宋牡怠⑸蟛椴馐浴⑸蟛橛没手册、组织评审、招标监督等对信息工程进行质量控制。

2.3 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是对项目进度实施与项目进度变更所进行的管理控制工作。在信息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往往进度是最难控制的。借鉴软件工程中进度控制的理论与方法,对信息工程监理中的进度控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进度控制主要任务是项目设计阶段的计划审核、项目施工阶段的进度检测与纠偏等。

3信息工程监理中的风险管理和需求管理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通过前期识别风险,然后再将风险标识出来,进而进行风险预测,并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需求管理。需求管理对于整个项目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前期工作。需求管理也会直接影响到质量控制、风险管理等。

4总结与展望

4.1 总结

本论文引入软件工程的思想,软件工程方法把整个软件生产过程大致分为需求分析阶段、设计阶段、实现阶段、确认阶段、支持阶段。信息工程监理借鉴软件工程的思想,分阶段的对信息工程进行监理,从而细化监理内容,更好地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4.2 展望

信息工程涵盖范围极广,包含计算机工程、网络工程、通信工程、结构化布线工程、智能大厦工程、软件工程、系统集成工程以及有关计算机和信息化建设的工程。由于受时间、研究条件等的限制,本论文研究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论文的结论在信息工程的其他领域是否也具有可行性、能否推广是值得研究的。在分阶段对项目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方面,没有十分科学的方法与行业规范,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在今后的研究中,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此课题:一是可以选择信息工程涵盖的其它领域进行研究。二是可以更深入地研究分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的方法与措施。三是可以将更多成熟的测试、评价等量化技术应用到信息工程监理中。

参考文献

[1] 肖维.浅析我国的信息化建设[M].科学出版社,2009.

[2] 宋振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知识体系[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

[3] 白思俊.现代项目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第9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 作用;问题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监理涵义

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三控、两管、一协调”。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是与国外接轨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跟国外的对业主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相似的。工程监理根据业主需要可以为业主提供工程项目全过程或某个分阶段,如施工阶段的监理。工程监理的目标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二)工程监理现状。

目前,我国虽然实行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制,但这种机制尚不完善,仍然存在凭关系中标的现象,即使通过正常招标投标渠道确定承包单位,也存在业主( 或业主中的个别人) 和承包商之间经济关系暧昧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地方小项目中格外突出,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这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特殊关系中,监理很难正常开展工作。尤其质量、投资控制上尺度极难把握,严格些,会有重重干扰,放松了,又是失职,职业道德所不允许。另外,监理取费过低,导致监理企业举步维艰,难以组织起高水平的监理队伍。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加之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严重地阻碍了监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监理工作定位不准确,造成监理待遇低下,直接导致高素质的人员不愿意从事这项工作,从而,使监理工作水平难以得到保证。反过来,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又导致社会对监理工作的偏见,使提高监理待遇成为难题。这种影响是循环的,如不及早解决,势必影响监理业的良性成长,从而影响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监理在各个阶段的作用

1、在建设工程投资前期决策中的作用

(一)大大提高了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

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或者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水平,避免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失误。在建设单位有了初步的项目投资意向之后,工程监理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这样不仅可使项目投资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方向,而且可使项目投资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二)最大化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

在满足建设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最少;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建设监理在这样的关系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来控制各项使得综合效益最大化。。利用国内外的市场、有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建设监理协助建设单位去搜集项目建设、生产运营等各方面所必需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对项目产品未来市场供应和需求信息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

2、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它作为其他工作的指南,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对合同的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一旦建设单位将整个工程委托于建设工程监理,那么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单位的一些合同进行管理。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合同争议是难免的事情,这时,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应主动协调解决。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里,只有工程建设监理按照合同管理并一切从合同出发,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

3、在投标阶段的作用

监理在施工招投标阶段,帮助协助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公开进行工程招投标,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报建、工程招标文件的审查、工程标底的编制和审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签订施工合同。

4、保修阶段工程监理的作用

工程监理在保修阶段的作用:在保修阶段要公正、正确处理保修费用,要根据质量发生的原因、时间,按规定进行处理。保修期满,质量保修金顺利支付,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才能终止。

三、工程监理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组织协调是最为重要、最为困难,也是监理是否成功的关键。

1、做好项目内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关系往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各专业分包单位组成,各单位之间的相互配合是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第一,对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关系的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对工程承包合同负有共同履约的责任,在工作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产生某些意见分歧是常有的事。监理工程师应处于公正的第三方,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协调处理各种矛盾。第二,协调与设计单位的关系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但由于设计阶段是决定工程造价,建筑功能的关键阶段,监理单位也要协调好设计单位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第三,对项目监理部内部的组织协调做好项目监理部内部的协调管理是顺利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的基本保证。

2、对工程建设项目外层关系的协调

工程建设项目外层的关系,一般是非合同关系,如政府主管部门、周边居民、社会团体、服务单位、新闻媒介等,对工程项目建设起着一定的或决定性的控制、监督、支持、帮助作用,这层关系若协调不好,工程项目实施可能严重受阻。

第10篇

【关键词】普通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已经开展多年,通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项目业主、监理企业等的不懈努力,进一步加强了监理市场的管理,维护了监理市场的秩序,推动了诚信体系的发展。

1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开展情况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执行的是2012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通过近三年来的推动实践,该办法在辽宁省普通公路监理市场得到了初步应用。同时,参考执行2009年3月26日辽宁省交通厅颁布的《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中的部分条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评价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评价对象是指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的履行状况。其中,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结合辽宁省的工作实际,将监理企业的范围扩大到依法取得辽宁省交通厅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将监理人员的范围扩大到辽宁省交通厅核准具有监理员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信用评价包括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结合辽宁省的工作实际,将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额范围扩大到2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2 现行评价方式存在的问题

2.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普通公路的监理市场不够成熟,对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开展不到位,项目业主往往对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在历年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中,由于项目业主对在本项目执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不到位,检查次数少,导致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相对薄弱,甚至在项目业主的资料中,对一些工程监理合同段在一个评价周期之内没有任何失信行为记录,对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记录也非常有限。

2.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质量监督机构在普通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过程中较多采用各类督查通报和执法文书作为采信依据,而对各类督查意见和日常督查记录中的失信行为应用较少,没有将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履约情况和工作情况全面地反映到信用评价之中。

2.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关联性较小。比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2005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20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1008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5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2006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6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1009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0分/次。也就是说,发现一次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序签字,监理工程师被扣分15分,而监理企业被扣分16分;而对于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被扣分20分,而监理企业被扣分15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段的划分往往不仅包括一个工程项目,常见的是一个县区的所有工程项目,有的甚至是整个市的某类(如大中修工程、农网工程)工程项目。而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同一个监理合同段,在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发现的问题,在另一个工程项目也存在,或者在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发现的问题,在另一个工程项目存在不同的问题,这是经常见到的。这就造成了对监理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扣分时对一个大型的监理合同段扣分非常多,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公平。

3 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1 建议项目业主在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分数,鼓励信用评价好的监理单位。比如《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监理企业,在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时应限制投标项目等级、次数,降低资格预审阶段信誉分值。”

3.2 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将日常监督记录统一标准,属于监理市场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扣分条件进行标记,并将内容充实到监理信用评价之中。

3.3 建议相关单位要及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便更加准确、客观、公平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3.4 项目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合理划分监理合同段,每个监理合同段之中所含的工程项目不要过多。监理企业也要在投标过程中注意监理合同段的划分情况,以免在信用评价中出现问题。

Evaluat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Credit in Liaoning Province

Wang Liang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级工商、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提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加强对建筑市场各主体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逐步把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章施工许可

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应有拆迁许可证:

(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经理证书;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银行资金证明或保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的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九)项证明文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跟踪管理。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第十二条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在取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章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其经营范围,取得营业执照,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企业,建筑装饰设计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门窗制作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屋拆除企业、发电设备检修企业;

(三)工程监理企业;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机构;

(五)施工图审查、建筑技术综合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外省、外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工程检测单位、招标机构等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项目经理和施工、质检、安全、预算、材料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和咨询机构在建筑市场中的守法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施工企业应按期如实报送统计报告,逾期不报或报送不实的,在资质年检中扣除企业相应的信用分值。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施工,均应实行招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具有相应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

第二十条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与资质等级范围内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评委库。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争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实行“三验一总评”的监督管理。

(一)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主体工程进行三分之一时,安全文明监督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继续施工。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先行安全文明施工验收。

(四)工程竣工后,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三次验收结果及日常管理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评定,总评结果公开通报。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安全技术规范”等工程建筑强制性规范标准。

第二十九条建设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当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当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应涵盖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第六章墙改、散装水泥

第三十四条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省市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从2004年元月1目起,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区县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章质量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建设单位须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报告》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未取得规划、消防、市容、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认可文件的;

(二)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的;

(三)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质量缺陷的;

(四)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对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所指出的问题,没有整改完毕的;

(六)发生质量事故后,没有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处理或者处理后没有验收的。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将工程图纸及竣工资料等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工程监理

第四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城镇基础设施和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三)政府及集体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五)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权;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

(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

(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七)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

(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揽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业务;

(二)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或指定供应商;

(三)出借或转让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并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也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转让他人违法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五)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

(六)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未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二)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第十章附则

第12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

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 A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是工程建设中及为频繁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是监理工程师们经常碰到的安全监理责任。对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有正确的认识。

首先,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在“掌握、提高”上“重在落实”。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不断地学习和“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要“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高”对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认识,炼好“内功”,提高素质。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掌握的法规及有关文件有: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5、《监理规划》;

6、《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御工程施工方案》;

7、《监理规范》。

为了执行好《安全生产条例》,工程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在编写的监理文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中,要体现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内容、措施,明确分工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

其次,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工作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在“审查、核验”上“重在落实”

第三,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在“监督检查”上“重在落实”。

1.检查塔机的基础必须符合安全使用的技术条件规定,且基础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图并盖有出图章。

2.起重司机应持有与其所操纵的塔机的起重力矩相对应的操作证;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正确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3.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指挥信号不明确或无指挥不吊;超负荷和斜吊不吊;细长物件单点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6级以上强风区无防护措施不吊;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的“十不吊”。

4塔机运行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规定执行。最基本要求:起吊前,先鸣号,吊物禁止从人的头上越过。起吊时吊索应保持垂直、升降平稳,操作尽量避免急刹车或冲击。严禁超栽,当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严禁同时做二个动作及左右回转范围不应超过90度角。

5.塔机停用时,吊物必须落地不准悬在空中。并对塔机的停放位置和小车、吊钩、夹轨钳、电源等一一加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离岗。

6.塔机在使用中不得利用安全限制器停车;吊重物时不得调整起升、变幅的制动器;除专门设计的塔机外,起吊和变幅两套起升机构不应同时开动。

7.塔机的拆卸方案并经企业技术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同时要做好对全体拆卸人员的交底和安全教育。

8.自升式塔机使用中的顶升加节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塔机安装完后的验收和检测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顶升加节后的验收工作也应该严格执行。对塔机的垂直度、爬升套架、附着装置等都必须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9.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时,应有防碰撞措施。

10.定期对起重吊装机械的各安全装置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在运行过程中发挥正常作用。

11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2.不定期抽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除检查上述项目以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旁站监理:

1、塔吊基础混凝土浇筑;

2、塔吊安装过程;

3、塔吊顶升过程;

4、塔吊拆卸过程;

5、临街起吊重物;

6、体积巨大或起吊重量较重的物体;

第四,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排除一切干扰,在“预防、纠偏”上“重在落实”。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停工整改、报告建设单位、甚至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快速上报通讯网络的作用。正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所讲,“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正是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坚持“预防”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又多了一层保障。这时,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做到,排除一切干扰,该整改的要整改,该停工的要停工,该上报的要上报,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重在落实”还要做到,将在监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理资料,进行“收集、归档”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也是各种安全生产的监理资料,如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指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安全设施和施工设备的验收手续、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纪要、安全巡视记录等形成的过程,这些监理资料,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实际行动和过程。这些监理资料,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辛勤劳动的结晶,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原始记录,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有力见证,是最重要的文字记载。因此,这些安全生产的监理资料,在工程施工的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起来,加以整理、立卷、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