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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相关法规

时间:2023-08-21 17:25: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监理相关法规

第1篇

通过对国外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和国内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研究,发现以上两种保险产品都属于保险产品中的责任保险范畴。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产品的显著差异就在于保险标的是法律界定的承保责任。因此,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应是是责任保险研究的重点之一。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定义可以看出,责任保险中

图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相关责任概念

的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又因保险的专业要求,责任保险中的责任还受到保险中责任概念的制约,所以责任保险中的承保责任应该是法律和保险中关于责任概念的交集。因此,承保责任的法理界定首先应从法律责任中寻找符合责任保险概念的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开始。

1 法律责任 本文由收集整理

根据法理学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也称为“第一性义务”;二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1】。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上述的第二层含义。在本文中法律责任也是特指狭义的法律责任。

过错,法律术语的解释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2】。其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才构成违法,这不仅适用于刑事违法,也是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等的一般原则。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关于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法》没有明确给出明确的定义。参考fidic条款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更通常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方进行赔偿【4】。可以看出,职业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不仅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也可以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这是其它责任保险所不具备的特色,体现了专业技术服务的连续性和保险服务的连续性。

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只针对专业人士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失,这种行为是无意的,而且仅限于专业范围内的行为。

3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应注意到,工程监理责任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在法律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要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承保责任,首先应明确工程监理责任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

工程监理责任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实施的行为必然受到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合同的制约。而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本文将工程监理责任定义为: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从

事监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型的法律责任。

图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承保责任,需要明晰如下几个要点:

由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决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就是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只是由过失原因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过失行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也本文由收集整理可能是两者的竞合竞合是指在民法上经常满足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并存和相互冲突;

刑事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但职业责任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因此法规规定的由于行政责任导致的罚款或财产损失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存在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客观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是由且仅是由过失动机造成;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造成了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学术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涉及主观故意,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是由于监理超出授权的范围,以作为的方式违约,故都不属于职业责任的范

图3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畴”。本文认为,侵权行为和越权行为属于客观事实,过失则属于主观动机,存在由于过失原因导致的侵权行为或越权行为的可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决定了过失动机是判别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唯一标准;因此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范围包括过失动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动机导致的违约责任,其中包含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

第2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招投标;不足;改进

1引言

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代表建设单位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制度及技术标准、施工方案等对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资金使用、施工质量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将会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投资成本等多个方面。目前国内实施的《招投标法》在工程建设行业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相应的工程监理招标监管体系也在建立与完善当中。不过,在实际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当中,建设单位明招暗投,招标单位的行为不正当等各种问题随处可见,极大的影响了工程监理招投标的管理水平。

2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招投标现状

2.1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介绍

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代表建设单位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制度及技术标准、施工方案等对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资金使用、施工质量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不过从目前国内的普遍情况来看,监理工程师当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行监督管理。我国监理行业发展比较晚,从当前形势来看,要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等项目全程的监理能力还很难做得到,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的监理公司也还未具备这一水平。从现阶段的监理工作来分析,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以及工程承包合同、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等方面。(1)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招投标工作能力。施工招投标的工作质量将直接关系到业主是不是能够挑选到一个信誉度高、有质量保证的优秀承包商,这样才能确保施工技术的先进以及工程建设的质量。若是在施工招投标阶段,监理单位就能够介入到建设项目当中来的话,则其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承包商、承包合同的各方面都较为了解,更有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2)监理单位需要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其监理工作就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以合同作为依据进行监理。可以说,监理工程师最终要做的就是要监督管理工程承包合同。结合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来看,监理工程师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理好工程,才能顺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

2.2当前国内工程监理招投标现状

2000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随后经过几年时间的实践与探索,终于初步确立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监理招标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监理招投标的程序制度。2012年,我国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从而更具有操作性。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可以说解决了大部分工程监理力度不到位的问题,对于促进招投标制度的成熟与完善有一定作用,为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科学化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不过,伴随着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中各种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比如投标价格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招标机构不够规范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工程监理招投标的管理水平。

3工程监控招投标存在的不足分析

3.1监理企业投标数量有限

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当中会出现投标额监理企业比较少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①招标报名费及其相应的标书收费标准绝大部分都是由业主自行拟定的,部分项目收取的费用极为不合理,比如费用比较高,致使一些监理单位望而却步。②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私自扩大招标的范围,尤其是那些规模小且投资额不高的项目也实施招标计划。但监理单位对于这些规模比较小的项目并没有多大兴趣,缺乏积极性,自然也就不会投标该项目,导致监理企业投标数量不足的现象发生。

3.2各监理企业之间缺乏有序竞争,招标市场混乱

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监理企业都非常关心价格条款问题,这也是影响双方交易是否成功的核心环节。因此,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的时候通常都会考虑监理企业的报价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导致现如今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少企业为了生存而进行的不合理的“价格战”,各种无序竞争越演越烈,部分监理费用的收取远远低于国家所规定的标准价格。同时,这几年国内的建筑行业发展是越来越快,对于监理单位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要求,除了部分企业有自行招标的资格之外,其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都需要委托给机构,招标市场的需求量也非常大。在这一环境背景下,部分企业也开始进行招标业务,从而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产生误导,导致市场秩序非常混乱。

3.3招投标人的行为不够规范

招投标人的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互相串通,继而在招标文件当中不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是按照某一个潜在投标人的独有特征来设置评分标准;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互相传统,在进入评标现场之前评标专家就与投标人串通好了,以此提高投标人的中标几率;针对民营资金项目,企业更关心的是监理单位的价格,因此部分监理单位为达到目标会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来获得中标。

4工程监理招投标的改进措施

4.1努力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规范业主行为

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投标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这一问题,有关建设行政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理投标收费标准,从而约束招投标单位严格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来办事,确保监理招投标收费的透明化,并采取有力措施来规范业主行为。建设行政单位还应该结合当地实情适当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标准,小型建设项目的招标应该适当减少,把工作重心放到大型的工程项目当中来,从而真正发挥监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特长,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伴随着科学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可真正实现数字化招投标。我们可以通过IC卡技术,构建招投标网络操作平台,把招投标单位的相关信息都上传到该平台当中,这样一来招投标单位就能够快速及时的获取相关需要的信息,挑选出合适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这不仅有利于评标时间的缩减,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招投标程序。

4.2建立健全监理招标管理体制,严厉整顿招标市场

国家以及相关部门机构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措施来规范业主行为,以免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非法行为,继而影响招投标结果。同时注意采用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通过计算机评标体系挑选出合格的投标监理企业,充分运用诚信网等资源来监督投标单位的行为,实现网上的动态监督,确保所选择的监理机构具有相应的业务水平,这样才能协助建设单位顺利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来整顿当前的招标机构市场,有效提升招标机构的资质和管理能力。严格审核招标机构的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对于非法营业或者超出能力范围之外的招标机构活动要坚决惩治。在招标机构的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诚信档案的方式来加强管理,在诚信档案中详细记录擅自包揽业务等违规操作行为,将其作为评级和资质考核的参考资料。

4.3规范招投标人的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避免部分人员利用招投标过程当中的一些法律制度的漏洞来进行暗箱操作,就必须要对现有的招标管理办法准则进行完善,努力缩小法律空间的弹性范围,对招标人的部分权力比如能够取消某些和招标项目无关的分值等进行严格限制。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要求招投标人都能够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制度来操作,约束其自身行为。若发现有违规投标单位则应该立即取消其资格,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此外,国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已经很难满足当前的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了,因此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详细的、明确的《中标后跟踪管理准则》以及《工程监理招标细则》等法律制度,继而瘾大监理招投标制度化、标准化以及规范化发展,使得工程监理工程变得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当中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招标人、投标人以及业主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工程监理招投标的有序发展。为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招投标人的行为,通过严厉整顿招标市场等手段措施来促进我国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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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彦均.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

[3]徐育新.工程监理招投标的理论分析与评标模型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2012(05):88~89.

[4]毛清平.浅谈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3(09):10~11.

第3篇

【关键词】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现状;对策

1.前言

园林绿化工程与其他工程存在很大的差异,施工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重大的影响。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业中的一种新兴行业,作为新型的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应不断学习及研究创新,在总结各种经验的基础上,找出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问题的新途径、新办法,这样不仅能适应园林绿化事业的快速发展,还能适应社会进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本文从几个方面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现状与对策进行探讨与分析。

2.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

园林绿化工程和土建工程等项目有相同的地方,如园林绿化工程的园林建筑、景观小品。具体相同的方面有:园路、景墙、亭、廊、铺装、栏杆,景桥以及驳岸等,它们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水泥、砂、石、木料、钢筋等)相同,相关的施工规范也相同。这些相同之处统归为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如何把好土建部分的质量关口,作为工程的监理,就需要熟悉掌握土建部分相关的施工规范。对于大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还需要配备相应的土建专业的技术人员。从整体上看,虽然园林绿化工程和土建工程有以上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点恰好体现了园林工程的特点。首先,园林绿化工程追求及重视工程的内在美、艺术美。其次,园林绿化工程的实施对象,很大部分均是有生命的活体。如花卉及树木草树等。最后,园林绿化工程所需要的植物材料,在市场上,价格浮动大,难以把握。

3.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现状分析

3.1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缺乏相关的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缺乏相关的法规支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监理无法以独立的监理类别来开展各项工作,当前,仅仅是参考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房屋建筑部分的相关条文。条文中对园林绿化工程来说,仅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及监督管理的活动。该条文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如城市建设、城乡规划、电力工程及房屋建筑等部分。但并未把园林建设工程部分列入其中。园林建筑归于建筑工程类别,是应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关规定的,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园林工程是执行还是参考该条文,并不明确提出具体的规定规定,使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受到严重阻碍。

3.2监理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的职业素质较低

园林工程和建筑工程相比,园林工程的工期相对较短,造价较低,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少,办公环境差。目前,部分监理人员的吃饭住宿等问题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给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的监理公司还存在监理人员将自己的执业资格证暂时转让给有需要的监理单位进行注册,从中获取一定的报酬,这是一种违法的挂证行为。还有的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挂靠有一定资质的监理企业,向企业承接及经营一定的业务,被挂靠方则提供一些管理、技术以及资质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则向挂靠的企业定时上额定的管理费,这种问题不断扩大化,导致多数监理人员的工资不断被压低,进而导致监理从业人员的门槛降低,最终造成监理行业的工作人员,整体的素质偏低,监理工作成效不高。

3.3低价恶性竞争的不断上演

由于当前监理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为了中标以及接到更多的监理业务,监理企业之间进行低价恶性竞争,并有愈演愈烈的势头。监理业务集中于施工阶段,造成监理市场中的竞争不断加大,直接引发材料价格的恶性竞争及无序竞争,更甚的还出现暗箱操作、围标等不公平的、不规范、不合理的行为。监理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将会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服务质量,使得业主和监理企业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恶性竞争环境下,又将会间接地影响到监理工程师自身的价值取向,导致“公正、科学、严格、规范”的监理原则难以有效贯彻落实。当前,由于监理市场中,低价竞争普遍存在,使得监理企业利用降低报价的错误办法以获取更多业务,对监理企业整个运营利润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4.加强与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4.1 完善园林绿化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相关监理的法规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园林绿化监理工作很大程度上的制约,因此,完善园林绿化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是非常必需的。完善园林绿化监理的法律法规,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首先,对于国家建设部来说,加快及修订编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相关的强制性法规条文,才能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是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各省、市的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可学习北京市的可取做法,在建设部相关行业法规未出台的形势下,也应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监理编制工作。如,编制出《本地区的园林绿化监理规章制度》等,对园林绿化工程作出明确的规定,监理企业必须具备园林绿化监理资质,方可实施监理。总之,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进行合理立法,才能使监理企业切实地担负规范管理的责任。

4.2组建高素质专业监理队伍

工程监理应在监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培养出一支专业技术过硬、责任心强以及不畏艰辛的监理队伍。首先,要重视监理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园林监理资质证数,除此之外,监理工程师还必须具备与园林绿化相应的职称,即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保证监理工程师的双证上岗。其次,是人才素质问题,人才的竞争是现代企业最大的竞争点,因而,园林绿化监理企业也应积极吸纳与培养一支善于管理、精于施工及熟懂设计的高素质监理人才队伍。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建设,才能使监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才能把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做好。

4.3掌握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独特性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独有的特点,使监理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因此监理工程首先应该协助好业主,选择素质好且实力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参与到施工招标等工作中,全面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理。其次,必须要很好领会工程设计的意图。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除了要熟悉一般的设计图纸外,还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某个设计点的意图,能根据设计意图提早做出施工预案,把好工程的艺术关。

4.4合理使用监理费

监理费是整个监理工程顺利开展的前提,以此,监理企业应合理使用监理费。首先,可通过对资金的预算,做好监理费管理的源头控制。每一个建立环节的现金出入、净现金流量和现金余额等做好合理的预算。监理企业可编制两个现金预算,一个是公司方面的,另一个是每一个项目的编制,这样才能保证监理费的出入一致。其次,对于现金余额,则应做好合理的控制指标。在园林工程监理中,应事先对苗木及草皮等购进情况做好统计,以便能对现金余额进行合理的安排利用。若是这些闲置资金再是未被利用到,则可利用银行不同时期的存款实施资金的运作,尽量避免现金贬值对监理企业的不利影响。

第4篇

监理企业在建筑施工中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建筑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工作对专业技术含量的要求并不是十分高,因此,监理企业的收费标准相对于建筑行业的其他企业来说就要低很多,这就导致了从事监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工资薪酬不高,从而无法吸引高水平、高素质的人群从事这一工作,使企业的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同时,收费标准较低的特点也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的过程中就会存在服务态度差、监理不到位的现象。我国虽然已明文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聘请第三方监理企业,但监理企业间的激烈竞争和打压仍使得企业利润低、发展慢。

2建筑工程监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机制

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企业进行正常工作的条文规定及实施标准,能够对监理企业的不规范运行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因此,政府部门要提高重视并制定相关政策方针,建立健全的施工工程监理法律规范,这样才能够保证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和规范作为,为监理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另外,监理人员也要从自身规范自己,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劳动法等,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适应行业的发展。监理工作的良好运行不但要依靠法律法规及人员自身的规范,还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合理的处罚制度。针对不符合条文规定的建筑施工工程,要对其严格组织,禁止其继续施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必要时可以与政府部门联合,追求其法律责任。对于不合格不达标的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和返工,对施工企业要起到震慑作用,使其务必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从根本上规范其行为,增强行业的公信力。

2.2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要求较为严格,要求监理工作人员要具有良好的技术及实践能力,因此就要求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高。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首要一点就是要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充分了解监理工作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的重要意义;其次,监理企业对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提高要求,除了要学习专业的施工安全知识、掌握设备操作流程以及建筑的评估方法外,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计算机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监理人员不单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及能力,还要具有良好的预见性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中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及问题的发生,一旦当事故或问题发生时,也有能力对其进行解决,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3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其目的是为使建筑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更好地熟悉设计目的与工程特点,相互交流意见及感想,找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综合多方面意见后消除图纸上的不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图纸会审工作可由监理企业来组织,联合企业的设计、施工、管理、检测部门以及政府评估单位,对图纸进行全面综合会审,一旦图纸确定后就要求相关建筑单位必要严格按照图纸操作,不可偏离图纸规定的建设轨道。建筑工程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哪怕再完善的建筑建设图纸也做不到考虑施工流程中的每一个小细节,因此就需要在建筑施工中监理企业及人员要按照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工程承建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图纸细节再做出进一步推敲,时时规范施工内容,使整个工程更符合实际要求。

2.4全面考察分包单位

建筑施工工程规模巨大,仅依靠一个承建方来保证工程的保时保量的完成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分包制定就应运而生。实行分包制度时,承建企业要提供《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给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对承建方的分包能力,分包范围等进行全面考察,一旦认为企业的分包能力不够,要立即予以驳回;若监理人员认为分包企业具备分包资格,要通过政府或相关合同对分包单位进行进一步的综合考察,向企业提出资格认定书及实际的调查问卷。

3结语

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监理现状;专业素质

二十多年的锤炼使我国监理行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与建设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也逐步建立健全。 今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监理行业更是异军突起,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角色。当然,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

1 房地产工程监理现存的主要问题

1.1 业主行为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第一,业主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过多干预监理工作。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好像业主方很重视现场质量,但是细分析,施工现场只有监理方有权对检验批质量评价合格还是不合格,业主方的干预管理无形中增加了承建方的工作复杂度,形成多头管理,影响施工进度。 从另一方面看既然业主方委托的现场监理,就应该相信监理方有能力做好现场管理,也为自己减少工作量,去做其他更重要的协调工作。第二,业主对监理的认识不够,不支持监理工作。监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与业主之间是通过合同监理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权,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

1.2 行业恶性竞争,监理取费偏低

随着中国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中国监理行业的发展也突飞猛进,一些刚成立的监理公司为承揽监理业务,恶意压低监理取费,更甚者采取一口价的监理取费方式,严重扰乱了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部分业主在监理招标时采取低价承包,在监理业务竞争时很多业主单位不是优先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作为选择监理的唯一标准。 低价中标承揽监理业务很难做到高素质人员的到位。现阶段项目管理现场来看,在监理一线工作的监理人员,多数是监理员,有的开发商低价委托监理公司象征性安排几名监理人员到场履行验收签字义务,监理合同形同虚设。

1.3 监理自身专业技能较低,职业道德素质有待提高

建设工程监理本身是一个高智能的技术服务性专业,但在实际监理工程中部分监理人员由刚出校门的毕业生全面担当,由于他们刚刚入行,对监理专业知识掌握不牢固,现场实际经验匮乏,沟通协调能力差等原因,难免在工作中、在现场进行相关控制时漏洞百出影响监理工作的形象,导致业主对监理行业不能充分认可。 所以,正规监理单位应对现场监理人员结构统筹安排,结合工程实际派出合适的监理人员,充分运用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行使监理的权利与义务。 另有部分监理人员在监理现场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包单位索要钱物,也是导致整个社会和业主对监理行业存在偏见的原因之一。

2 树立房地产工程监理良好形象的对策

2.1 提高自身专业素质,规范自我监理道德形象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较高的要求。 所以要想监理在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来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满足社会赋予的任务;监理道德是监理人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道德。建筑相关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监理不得摄入的行业,如:推销材料等,有的监理人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队伍从中谋取利润等都属于不遵守执业道德的现象,应严格禁止。

2.2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加强对不规范行为监督的力度

虽然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同时下发了关于调整实施多年的监理取费制度的 2007 年第 670 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各项建筑工程的取费标准,但是真正实施起来相当困难。 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今天,开发商为了减少自己的投入,对监理取费进行严格控制,随意压低取费标准,实施低价中标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正规监理企业的发展,相反让恶性竞争在整个监理行业中滋生蔓延,随口要价,也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所以政府监督部门或监理社会组织(监理协会)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或监督制度主动制止恶性竞争行为,规范监理行业的市场,使之健康发展。

2.3 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 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接收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监理合同、设计文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能随意变更监理指令。 监理与承包商都与业主有合同关系,但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他们只是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行使监理权利,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仲裁或申诉解决。

2.4 积极寻求与官方合作进行监理

随着政府部门服务化进程的推进,代建制必定成为发展的方向,所以代建项目管理可以是监理发展的目标。 目前最佳的代建方式是社会化的代建服务与半官方的监督监理相结合。 这样,监理企业就可以向两个发展方向: 一个是社会化的代建项目管理,另一个是半官方合作的监督监理。在现阶段,设计施工阶段项目管理还是会由更受信任的业主项目部承担。 随着日后社会竞争的激烈及向社会吸收众多游散资金发展趋势的增加, 大业主会自感与监理职能重复造成成本增加,而形成小业主大监理,但这还需要一个发展和实践的过程,但发展的道路不会长远,不久的将来就会变成现实。

3 结语

总之,在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理任务、进驻建筑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建筑建设工程的概况,针对工程特点,结合业主的要求,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质量验收标准体系,编制详细的工程质量监理目标,明确监控的目标、标准。工程监理目标要充分反映该工程的特点, 根据监理目标拟定所监项目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理目标的要求,实施专业工程监理,才能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

参考文献:

[1]刘鹏启.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现状分析与探讨[J]. 黑龙江交通科技. 2011(09) .

[2]杨宁,徐孟伟. 工程监理行业的若干问题与对策[J]. 企业技术开发. 2011(12) .

[3]高井望. 关于如何提高监理地位的思考[J]. 建材世界. 2011(04) .

第6篇

监理师考试网权威2018年青海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5月19日、20日,更多2018年青海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相关信息请访问监理工程师考试网。 【导语】2018年青海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定于2018年5月19日、20日举行,监理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更多细节请阅读《2018年青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考试具体时间、科目安排如下:

间 2018年5月19日 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4:00-17: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2018年5月20日 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第7篇

随着项目法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建设单位对工程投资效益愈加重视,业主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虽然目前已有部分监理企业承担了一些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无法满足业主的需求。大多数监理企业仍和工程项目管理相距很远,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

1.1 监理制度建立的初衷和现实情况间的差距

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发展的进程。

1.2 资质限定难以全面涉足真正的项目管理

政府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致使工程项目管理分割成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一定资质的企业只能从事与其资质相对应的工程建设。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资质主要包括:监理资质、施工图审查资质、造价咨询资质、招标资质,每一资质又进行分类和分级。 此外,还必须得到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从业认可。资质管理规定使监理企业无所适从,几年时间内也未必能获得所有相应的资质认证,所以很难全面涉足真正的项目管理。

1.3 工程监理企业自身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尚不规范,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竞相压价等恶性竞争行为。同时,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的、也有出租资质的,导致诚信基础的缺乏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由此,监理单位虽然承担了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业主很难放弃对项目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进度款的拨付、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使得高智能人才进监理公司无法发挥作用。监理企业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这些都令监理公司很难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项目管理企业。

2 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接轨

面对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国内的监理企业应在国内市场尚未完全放开的3~5年内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与国际接轨[2~7].

2.1 加快投资体制的转变

伴随着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向国际接轨,我国工程监理从无到有,并从工程监理向项目管理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投资体制也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不仅项目筹资由政府拨款改为“拨改贷”再改为多元化融资,而且投资管理体制也由政府部门成立的项目指挥部形式转变为项目法人责任制。因此,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责任激励约束机制,真正使项目业主对资金的使用效果、投资风险重视起来是推动工程监理向项目管理接轨的首要因素。

2.2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行业规范建设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完善,项目管理尚不完全规范。为此,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加速清理和废除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不适应的法律、法规,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

2.3 培育市场需求和外部环境

市场需求是监理发展的根本,因此,对项目管理服务和健康发展的持续需求是监理公司向项目管理公司过渡的关键。应当尽快转变和完善政府职能,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加大项目管理的宣传力度并加强对项目管理行业的扶植力度,以便培育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的外部环境。监理行业应当发挥其在市场培育方面的力度,如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创优质服务实绩等以激发业主的服务需求意愿。

2.4 接轨转型形式

监理公司向项目管理公司的转化方式,可从以下3个方面考虑:

较大规模的监理企业:由于企业本身具备相当的资质和人力、物力、财力条件,可通过收购其他小型企业,吸纳其他相关人才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招标专业人员以及法律人才等,在保留原公司的基础上成立新的项目管理公司,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和资质范围,使得监理企业有实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全方位工作。

中等规模的监理企业:可以考虑与设计咨询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企业等工程咨询中介机构合并,通过资金参股、控股等方式,建立股份制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使合并的各企业成为紧密的利益结合体,进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综合咨询水平和管理能力,将业务拓展到项目全过程的工程监理咨询市场,提高企业的规模实力。

较小规模的监理企业:由于企业的竞争力较弱,可通过与其它企业合并或融入到其它企业的方式来维持自身的生存。或者朝专业性监理企业发展,就项目某一阶段或某一方面为业主提供非常专业的项目管理服务。

3 结语

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门复杂的综合性学科,它对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加快建设项目管理的改革步伐,使其不断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加快监理公司与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接轨,以便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有实力去抗衡国外的工程咨询公司,保证我国建筑行业在入世后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秋玲。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经济论坛[J].湖北社会科学,2004,(6):89.

[2] 谢坚勋,叶勇,欧阳光辉。浅谈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J].建设监理,2004,22(2):22-24.

[3] 张静,肖茜。中国工程监理与国际化接轨探讨[J].长安大学学报(建筑与环境科学版),2004,21(2):68-71.

[4] 单建华。监理公司如何向项目管理公司过渡[J].福建建筑,2005,4(89):197-198.

[5] 李建峰,曾永祥,王秀红。对我国工程监理业改革与发展的探讨[J].基建优化,2004,25(4):8-10.

[6] 黄智勇。试议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广西工学院学报,2004,15(1):82-84.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 监理质量 监理交底工作

一、引言

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它能够提高工程质量,控制项目投资,预防和遏制建筑工程中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文章从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入手,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还就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提出了相关的策略。

二、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要实现对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它具有与一般监督管理工作不同的特点,总的来说,这些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科学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监理人员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掌握相关设计图纸、规程规范,熟悉施工方案,具有丰富的施工知识和管理经验。

2、复杂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往往涉及各个专业,如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电气、智能化等。也往往涉及问题的方方面面,如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协调等。

3、全面性。正因为监理工作具有科学性和复杂性,因此,它就要求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掌握的知识比较全面,不但要精通本专业的知识,还要了解其它专业知识。不但要懂得技术知识,还要懂得管理知识。这样才能胜任监理工作。

4、灵活性。监理工作具有灵活性,要适应各种条件的变化,并能够持续发挥作用。一方面,监理工作本身是变化的,监理执行标准依据、监理人员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施工情况是不断变化的,监理工作要能够适应这些变化,具有灵活性。

5、及时性。及时性要求监理工作能够迅速的了解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能够及时了解信息、收集信息、传递信息和处理信息。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将会受到影响。

6、确定性。确定性是针对监理工作的目标而言的。监理工作的目标是明确的,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而为了完成这些目标,监理工作需要采取各项措施,在事前、事中、事后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定适用于本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监理程序和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对原材料进行控制等。

三、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理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自从工程监理制度诞生以来,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工程监理已经形成一种制度,并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这也暴露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的来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建筑工程监理是对建设项目整个过程的监理,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尽管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监理制度,仅仅规定了在施工阶段实行监理制度。这就使得对施工阶段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理,会出现很多的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不正当竞争。总之,尽管法律法规有相关的规定,然而缺少对监理制度的明确的全面的规定。例如,虽法律规定监理单位应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的工作,但监理费是由建设投资方直接支付给监理方,建设投资方往往以各种借口拖欠监理费,因此监理单位往往不得不听命于建设投资方,受建设投资方的种种制约,往往不能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

2、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首先,在监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往往有暗

箱操作、串标、虚假招投标等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了监理市场;其次,现在往往存在自身无资质或资质低的个人或监理企业而以其它较高资质的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因其监理人员素质低、业务水平差、管理能力低下,因而给整个监理行业抹黑;另外,目前监理企业多,竟争大,承揽监理业务时互相压价,特别针对私营业主投资的非公开投标而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工程,监理费严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标准的规定,因此造成监理企业利润不足,进而影响监理企业以高薪招揽高水平监理人才,监理从业人员待遇普遍低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影响了监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3、监理单位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监理业务的不断扩大,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监理的责任也日益增加,监理单位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从理论上来说,如果监理工作不到位,建筑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而一些监理单位注册资金较少,所拥有的资金有限,难以承担事故带来的损失。监理单位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往往会降低建筑投资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阻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4、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的监理人员素质差、水平低,缺乏责任心,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应有的作用未能发挥。主要表现为监理工作没有按照程序有效进行,往往流于形式;对建筑工程未能实施全过程监理,而由承包商自行监理等,这些行为都影响监理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为建筑工程的安全留下了隐患。

四、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策略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也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只有这样,各项工作才能有法可依。目前,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比如,在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必须贯穿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结算的各个阶段,为实现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规范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各项工作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序的进行。 2、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员工素质会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要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很有必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推动监理人员的素质和监理工作相适应。一方面,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也在不断的变化,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来充实自己,提高业务的熟练程度,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培养他们爱岗敬业、勤劳奉献的工作作风和态度,使他们乐于奉献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来,为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3、转换经营机制,优化监理企业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监理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监理企业需要对自己进行明确的定位,明确自己的技术、设备、实力等,全方位考虑市场的需求,对建筑工程的监理进行恰当的选择,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或者选择对某一阶段的监理。监理单位需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重视引进和培养技术型咨询人员和管理型咨询人员,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4、树立监理工作的原则,保证监理质量。一方面,要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根据合同中有关监理工作的目标,严格执行监理标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正确处理质量、进度和效益之间的关系,保证进度,突出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动态跟踪和控制,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理。发现违规违约的现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

5、建立监理交底工作制度。监理交底工作包括内部交底和外部交底两个部分。前者是指除了收集资料,制定监理计划之外,还需要亲自编写交底大纲,当全部的监理人员确定后,需要将监理交底交给本项目的全体监理人员。后者是指在项目工程施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这项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监理交底大纲,使总监对监理项目有个全面仔细

了解,以便编写监理规划更加全面,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此外,监理交底也是一个大家学习和交流的过程,通过这个环节的交流和学习,监理人员能够进一步明确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职责,为做好监理工作奠定基础。

五、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重要手段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文章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就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策略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引起人们的进一步关注,能够对实践发挥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戚传银.阐述如何做好建筑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j].中国房地产业,2011(4)

[2]余颂歌.浅析如何做好监理工作[j].科技信息,2008(24)

[3]黄俊,王鹏,张雪飞.浅析做好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策略[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8)

第9篇

1电力企业应完善电力工程监理管理体制

完善的监理管理制度是落实电力工程监理管理的前提条件,因此电力企业要根据电力工程的实际特点完善安全监理制度。由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深,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理制度的发展,工程监理也难以与国际接轨。因此,为了有效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应通过完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来促进监理行业的发展,使监理单位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中,应明确规定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第一,监理单位需要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成本、施工进度进行控制,进行工程建设信息和合同管理,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第二,明确电力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方案讨论;检查施工图方案;参与对承包商的招标评标;参与施工图交底、组织图纸会审;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及构件数目及质量等。第三,监理单位必须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必须按照《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的相关规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第四,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设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设立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各自履行自己的监理职责,由总监理师相关指令,总监理师有一定的授权范围,有权终止工程建设单位合同。

2电力企业应加强员工安全施工培训

安全管理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设备定期的维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变电站的运行安全。在变电站的电力设备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危险,尤其是在变电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如果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安全意识不高,违规操作或者在操作的过程中发生失误,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仅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更有甚者会造成人员伤亡。因此,电力企业要加强对员工安全施工的培训。同时,在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中,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及道德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电力工程的建设质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既要加强安全知识技能的学习,也要加强安全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通过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监理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工作人员才能做好电力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求持证上岗,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知识教育,给予业主和施工单位更多的专业指导,做到“三控、两管、一协调”的管理,提高电力工程质量。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只有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得到提升,同时具备相应的法律道德观念,才能促进电力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通过对电力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以促进电力工程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电力安全监督的可靠性。

3加强电力安全监督队伍的建设

面对当前电力企业存在的问题,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和法律对电力进行有效的监督。电力企业首先就要建立一支高效的监督队伍,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使监督人员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监管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为了提高监管人员在执法中的工作效率和提高监管人员的事故调查能力,要求监督人员具备对特殊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只有建设起高素质的监督管理队伍,才能实现电力企业安全监督的可靠性。其次,电力企业还要明确划分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电力企业电力安全监督的主要任务,就是彻底解决变电站运行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把电网和电力供应安全作为电力企业安全监督的核心,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的动态,掌握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新问题,并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再次,电力企业还要提高变电作业的风险意识。安全监察工作就是对风险进行管理,在传统变电作业中,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这种传统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安全作业的要求,因此,要求电力企业对变电作业风险管理工作引起重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将变电作业的风险降到最低。

4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面对当前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电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促进电力企业更好地发展。

作者:吕振宇单位:国网忻州供电公司

第10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工作,解决监理企业不履职尽责,不执行规范和标准,不按国家及省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擅自更换中标的监理人员、人证分离、无证上岗、不在岗、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督促整改等问题;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工程造价、进度、投资等监管工作。提升监理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落实监理责任。

二、工作任务

1、把好入口关,人员不齐,不办理开工手续。严格监理人员的监管,严格审查监理人员的执业注册资格、从业资格,确保其真实性。监理人员不到位,坚决不开工。

2、开展暗访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全县监理单位进行不定期暗访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人员在岗情况,同时对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现场工作质量、履职行为进行检查。严格处罚一批市场行为不规范和现场不达标的监理企业。

3、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动态监管机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监理企业,纳入动态监管名单,我局将每季度对动态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全州通报,并清除出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

4、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监理资料。每次检查严格审查施工现场监理资料,严格处理监理企业资料不齐全、作虚假资料、资料签字不全或代签字的情况。

5、督促监理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逐步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综合监理企业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对监理企业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三、工作计划

1、自查自纠阶段。6月8日??6月23日为全县所有新建在建项目监理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监理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监理管理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细致检查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及时处理并上报。各监理企业6月23日前将自查总结交建管科。

2、检查监督阶段。6月26日??7月22日为检查监督阶段。对全县监理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监理企业人员、资料、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

3、总结处理阶段。8月为总结处理阶段。对全县监理企业的检查工作进行全面的汇总。对市场行为不规范和现场不达标,存在问题严重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四、工作要求

第11篇

一、监理单位和人员资质的审计

监理是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体系中对工程项目行使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要求具备非常高的专业性,我国对现有的监理单位按人员、技术力量等将其资质等级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种,并对三种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执业范围,同时我国对监理人员的资质也有相应的要求并实行监理人员注册制。在我国现有具备资质的监理人员是十分有限的,大多数监理单位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时往往大量聘用外部人员,而这些外聘人员流动性大,监理执业水平良莠不齐,有些甚至对监理业务知之甚少,因此在对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就会出现各种违规操作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形式表现为多头执业,即同一监理人员在多个监理单位或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执业;第二种形式表现为降低标准,即本来应该由甲级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项目交由乙级或丙级监理单位监理等;第三种形式表现为“滥竽充数”,如:应该由注册监理工程师实施的监理工作交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实施等,应该具备高级工程师资质的监理工程师只有工程师资质或没有资质等;第四种形式表现为吃“空饷”,即有资质的监理人员不从事监理执业,而是挂靠在监理单位以保障监理单位的人员资质要求。审计时应针对上述几种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是对监理人员尤其是外聘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审计,审计时可以通过我国的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审查监理人员相关证件的真实有效性,可以通过审查监理人员考勤或工资发放情况查找是否存在监理人员“挂名”的现象,重点审查监理人员更换后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等等。

二、监理履职的审计

我国在实行监理制度之前,监理的职能是由建设单位行使的,监理制度的实施改变了单纯由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状况,它是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理”来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的监督管理,监理的职责则通过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但在现实中,由于对监理的不信任以及旧有模式的惯性等各种原因,建设单位往往不会““放权”,这时,监理通常也会顺手推舟,“睁只眼闭只眼”,做个老好人,成为建设单位的附庸,而不会去独立履行第三方监督管理的职责,但是监理的不积极作为往往又是致命的,他不仅可能会造成权利的失控、监督的真空,更是容易滋生腐败,从而引发各种工程事故,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更有甚者,有的监理单位和人员为了能从相关利益中分一杯羹,就会利用建设单位在专业管理上的不足和漏洞,伙同施工单位一起欺瞒建设单位,从而获取非法利益。除此之外,监理在履职上的公平公开公正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实践中,监理是需要对施工单位的违规操作进行处理处罚的,而此时,监理就往往会利用自己的职权随意处罚乃至不处罚,或者对不同施工单位出现的同样问题处罚标准不统一,等等。

审计时应区分监理“不作为”和“滥作为”这两种情况有重点的进行审计。“不作为”的审计重点是监理是否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职,是否主动履职而不是被动签字,审计时可以通过查阅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结合监理行为,审查监理是否“不作为”。“滥作为”的审计重点是监理是否、处理处罚是否公平,审计时可以分析比对同一问题在不同施工单位处理处罚的标准和处理处罚的幅度,重点关注应处理处罚未应处理处罚或减轻处理处罚的情形。

三、审计处理处罚

针对监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审计一般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进行处理处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对监理处理处罚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监理的具体行为尤其是监理履职方面,审计通常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进行处理处罚,这就要求监理合同应该有相应的处理处罚条款,但往往监理合同中只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处理处罚条款或条款不具备操作性,从而给审计处理处罚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作者:杜辰华单位:江西省审计厅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重要性

引言

建筑工程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的整体质量带来严重后果。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就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随之提高,但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由于工程监理在我国起步较晚,国内至今还未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理审核制度,政府对监理单位的授权、责任划分、费用收取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国内工程监理建设还任重道远。我国这几年也一直在强调并贯彻落实,所谓“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就是我国建筑工程建设向来的宣传口号,而这个方针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管理人员,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动用政府强制力,加强对发展商和开发商的监管。要想杜绝外因一提到的这种现象,控制住最低质量,就必须加强监督并加大开发商与承包商双方的责任,提高违规成本。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之问缺乏联动,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市场,对企业的惩戒作用不足。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在建筑工程中对人们和社会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进行预防控制和质量监督。综上所述的这些,都从不同侧面体现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性,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效益。

2.目前建筑管理中工程质量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2.1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完善

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监管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保持较高的责任感,严格按照条例规范进行建筑施工和工程项目监理,会大大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不断进行技术的创新,提倡科学化的管理方法,通过这种途径来加强工程监督,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当前,建筑工程在质量上难免存在一些问题,而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有其重要的意义,具有其现实的时代意义。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使用性能以及使用寿命,因此,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内容都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造成绝对的影响。就目前而言,我国大部分的施工单位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购买合作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不能及时的核查出质量问题。此外,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员工不能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会受影响。

2.2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体系有待健全

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理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也是建筑工程质量保证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建筑工程开工之前,不仅人员未能到岗到位、配备不足、专业不齐全,而且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对验收标准、操作规程学习不够,理解不深,执行不力,对施工重点部位控制不到位。在工程后期的验收以及结算等方面都属于微观监督的范围,而这些微观的范围往往难以界定,投资方与施工方都不能有效解决,政府的相关部门此时就扮演着调控的角色。但是,政府部门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往往会过分地干预了建筑管理中质量监督的工作,通过社会监督来实现工程质量体系的建设。市场经济属于法制经济,更属于信用经济。社会相关机构要加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档案记录,尤其是不良记录,建立起建筑工程质量的诚信体系,强化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与信用水平。

2.3建筑工程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足

工程施工过程因为牵涉的利益极大,所以以次充好等现象时有发生,作为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工程监理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合同的方式,任何一个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都突出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上。法律法规体系是保证建设市场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更是一个国家在建筑工程建设方面的质量水平标志。监理单位需要根据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等,及时汇报施工单位在原料、人员配备、工程设施方面的情况,亦有利于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信息的及时、有效了解和把握,减少因为沟通障碍带来的冲突避免因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不能为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提供制度方面的有力保证。当建筑工程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纠纷的时候,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自身的限制,难以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建筑管理中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3.加强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面临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人员的问题。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监管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保持较高的责任感,严格按照条例规范进行建筑施工和工程项目监理,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监管人员不仅要具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对建筑工程的整体流程以及质量标准熟练掌握,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工程的质量。促使监理工程师有效掌握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监理工程师也要积极主动的进行学习,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不断更新监理知识内容,掌握监理手段,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质量监督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的水平,质量监督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技术业务水平,又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可以有效地起到一个参与、制约、预防、查处、促进和反馈等方面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名词所延伸出来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们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很好的推动作用,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使工程建设完全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的轨道上来。严格执行省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相关要求,要求各项目部开工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尽可行的质量通病治理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动态监管,可以有效威慑那些企图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单位,减少因为忽略施工过程而存在的安全隐患,将质量监管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要明确分工,使监理工作透明化,监理责任具体化,杜绝监理人员相互推卸责任,从根本上消灭工程倒塌、报废或重大的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同时,也能够促使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形成质量竞争的压力,从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4.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社会环境下,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行政管理、质量管理,以及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完善,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使监管人员严格要求自己,严谨进行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熊伟高;浅析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