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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创新 高速公路 工程监理 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351-1
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制度有工程监理制和工程招标制。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出现了行业恶性竞争,对工程监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其中原因就是还没有形成足够完善的工程监理市场体制,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针对当前的问题,如何加强和创新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工作,遏制不良行业竞争,促进监理行业持续稳定发展,这是一个摆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亟需解决的课题。
1当前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不规范的主要表现
当前,工程监理招投标领域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模式,《招标投标法》根本得不到正常实施,市场秩序紊乱,腐败现象严重,严重威胁到工程监理制的有效实施和质量安全。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避招标。一些公路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采取直接委托、肢解工程等手段来躲避招标。
(2)虚假招标。建设单位招标只是走过场,实际早已经内定了监理单位,只是为了履行手续而进行招标,变不合法为合法。
(3)围标串标。有些监理单位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弄虚作假,借用其它单位的资质、操控报价,围标串标这一现象已经是工程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4)低价中标。有些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违反国家关于监理费用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为了排挤对手,故意压低监理费或者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业务。
(5)阴阳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文本,违背招投标文件提出很不合理的条件,这样就扩大了监理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为了应对合同备案审查就与监理单位签订虚假合同。上述种种问题都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中规定的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2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行业的恶性竞争局面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的不规范极大的折射出当前工程监理市场的不规范,逐渐出现了工程监理企业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一些相关企业处境困难、生存艰难的局面。监理单位权力较小,但是责任重大,收益也不多,责权利不对等,一些单位有明显的弱势地位,导致恶劣的生存环境。当这个恶性竞争加剧时,监理行业的社会声誉会急剧下降,导致企业的畸形发展。由于监理行业总体局面混乱,导致这个行业的收入逐渐下降,人才严重流失,监理企业的基础相对薄弱,这样下去监理行业的形势不容乐观。
3加强和创新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的思路和办法
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上存在的种种问题,有效地抑制监理行业的恶性竞争,必须要从机制体制抓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创新同样重要,与此同时,工程监理收费的规范化是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能够正常进行的保证。
3.1完善公路工程监理评标方法
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好坏等一些技术因素是监理服务招标首先考虑的问题,评标方法采取综合评标法或者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优先选择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它是指对工程投标人的技术建议书和相关文件进行打分,选取得分最高的前两位作为中标候选人。在采用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的时候,不能够对监理费报价进行打分。在综合评价法中,要严格控制财务分所占的比重。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共同组成投标文件,财务建议书应当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里,在开标之前不能拆开,必须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安全保存,直到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分后,并且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予以拆开。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和费用标准合理地设置标底,在开标的时候公布标底。
3.2强化对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和备案管理
监理人和发包人必须遵守我国公路工程关于价格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应该实行整个过程的备案管理,即相关的备案管理部门应认真查验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资料,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予以备案,并且该方案不得进入下一道招标程序。
3.3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监理中标价和监理合同公示制度
提高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信息的透明度,要加快其公开性,这样就有利于发挥社会的积极监督作用。同样,相关人员要及时通过指定网站向大众公布监理中标价和监理合同,以便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极大的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3.4加大处罚力度,贯彻落实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对于一些必须实行监理的高速公路工程(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要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监理费用,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出20%,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按照法律取缔相关服务委托合同,并针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可以适当加大其违法的成本。具体违法行为有发包人和监理人不执行政府的指导价、评标人没有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及其相关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等等。
4结语
总的来说,抑制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行业的恶性竞争局面,有利于工程监理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对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也有促进作用,更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要扭转这种局面,仅靠个人的力量肯定不够,它离不开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化,同样也离不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更加离不开相关主管部门的积极监督作用。有理由相信,随着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的不断加强与创新,在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行业一定会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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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朝红.公路工程投标中相关问题的探讨[J].科技资讯.2009(10).
[4]梁卫东.浅谈公路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0(04).
[关键词]监理 标 评标
监理人作为工程管理实际参与者之一,对工程的成本控制、进度控制及质量控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监理人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独立第三方,保证了工程的效率,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和协调的作用。实践表明,虽然监理人与发包人存在委托关系,监理人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按国际惯例,建设监理制作为业主制一个重要的方面,监理在建设工程中仍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国际工程管理实际表明,一个国家建筑业水平的主要标志是设计、监理的能力与资格;同样,一项建设工程水平的主要标志也应是设计、监理的能力与资格。因此选择一家优秀的监理企业、选择一批优秀的监理人员,是工程优质的可靠保障。本文将从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为出发点,探讨在公开招投标市场上,对监理人的招评标办法。
按目前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尤其是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必须在公开招投标市场,由具有招标资质的企业,监理招标;且在招标文件中,不允许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排斥潜在的投标人,这样,就直接导致发包方无法有效阻止相对劣质的监理参与竞争。那么,随着投标入围门槛的降低,就有可能存在劣质监理中标的可能;所以,只有认真进行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设计,才能有效保证优质监理中标。
一、监理人的地位及对监理人的要求
(1)监理人的地位
监理人受雇于业主,其主要义务是在完成项目过程中仔细遵循雇主的要求,同时,监理人还要行为公正行事,这说明监理人被赋予了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业主聘来的顾问、监察,他的目标是保证业主按原投资计划和设计标准得到合格的建筑产品,保证业主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当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监理工程师又要充当二者之间中介调停人的角色。其实,监理人受业主委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他是行使合同中所规定的业主方的权力。因此,在裁决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问题时,监理人实际上处于核心地位。
所以,简言之,监理人既是业主的人,又是中间人,还是准仲裁员。
(2)对监理人的要求
1.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监理只有彻底熟悉某一方面的技术要领,才能够充分树立起工程监理的权威感。即使不能深入了解各项知识技能,但是至少要了解个大概,即全面熟悉施工中各个大项环节及细节。
2.具备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
监理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它既是技术服务型的组织,也是智能管理型的组织,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不仅应具有很好的专业技术技能,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管理素质。所以工程监理必须要取得施工方的信服,才能充分协调处理好各个合作单位及公司内部的关系,使内外信息传播准确及时。尤其是总监,如果不具备综合协调能力,无法想象他能顺利完成好自己的职责。
3.具备很强的责任心
监理工作中的旁站、平行检验、见证取样,以及在平时工作中发现的点滴问题,要求监理必须有很强的责任心,能够对业主负责。
监理人只有具备了以上要求,才能做到按照合同控制好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二、监理人的招评标办法
根据上文对监理地位及对监理人的要求的分析,将从监理企业、选派的监理人员(分为总监和监理团队)、监理条件(包括监理大纲、仪器设备)、监理收费四大方面展开对于监理人的招评标办法的设计。
(1)监理企业
1.监理企业的资质
通过有效的ISO质量体系认证,意味着企业内部管理的相对完善。
2.监理企业的信誉
获得“AAA”资信认证的,意味着企业具有较强的实力和信誉。
3.监理企业的业绩
是否获得过省、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或“示范监理企业”表彰,所监理的项目是否获得过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的表彰。这项指标,集中体现了监理企业的综合素质,故而,权重也应是较高。
(2)选派的监理人员
1.总监
总监是工程项目监理班子的领导核心,总监的精力、经验和能力,直接决定了工程的效率。所以对于总监的选取,应考虑以下几点:
① 总监的年龄
在40至55周岁之间的总监,一般经验丰富,精力充沛且处事沉稳。
② 总监的资质
总监要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岗位证书。而且,国家注册监理岗位证书取得的年限的长短,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总监是否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师、建造师证书,体现了总监进行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能力。
总监的职称。一般来说,职称越高,能力越强。
③ 总监的荣誉
是否获得过省、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总监”的表彰,所任总监的项目是否获得过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示范监理项目”的表彰。这项指标,集中体现了总监的综合素质,故而,权重也应是较高。
2.监理团队
监理的效率是监理团队集体智慧的体现,所以也要选取好的监理团队。
① 监理团队人员的平均年龄
在30至45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精力充沛,积极有干劲。
② 监理团队人员的专业配置
配备完善的工民建、给排水、电气、安全、造价等各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上岗证书专业人员,以满足监理需要。
3.监理条件
①监理大纲
主要考察监理大纲的编制是否完善,对于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资料的控制是否完美,以及应急预案的可靠性。
③ 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如水准仪、经纬仪、砼回弹仪等,对于监理工作的正常展开,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具有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仪器或委托检测协议,也应是一项评判标准。
4.监理收费
监理服务收费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执行,按折扣率的高低取相应权重。所谓“质优价廉”,这一环节就是选取“价廉”的企业。对于发包人,当然希望越便宜越好,但是,要注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下浮不得超过20%,否则做废标处理。
三、评标办法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以上六个方面,按具体工程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每个指标的权重的大小,然后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通过评标专家的评分,即可综合选取分值最高的监理企业中标。但是,在设计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时,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以减少对评标办法理解的误差。
(1)获得的奖项、证书、荣誉的年限要予以确定。
如:从2010年2月份至今。因为只有近几年的奖项、证书、荣誉才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2)年龄、证书、专业的评判标准要予以确定。
如:年龄以身份证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为准。
(3)各证书是否需提供原件,仅提供复印件者是否无效。
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证件的造假。
(4)评分标准尽量客观。
纵观6个方面的评标办法,只有第3点监理大纲是需要发挥评标专家智力的主观性标准,其余5点都是客观性质的,这样就减少了评分的争议。所以,评标办法不宜设置过多的主观标准。
(5)下表是根据上文的分析制作的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四、结束语
为了做好我院信息机电教学实训楼工程监理的招标工作,经过对监理人的地位及对监理人的要求的思考,我编写了上文的评分标准。该监理招标于2012年1月16日结束。共有六家监理企业投标。前三名分数分别为87、85.5、83,显示出了良好的区分度。其中,第6项标准监理费,六家监理企业全部以最低下浮率(下浮20%)投标,显示在较高的权重(25分)的评分标准下,监理企业是可能做出最大让步的。同样,因为总监人选部分的权重较大,投标单位所选择的总监人选都很优秀。
参考文献:
[1]张志永,张新强.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
二、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机构
有建设项目的部属单位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设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领导小组组长由第一管理者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组员由建设、计划、财务、监察等业务部门组成,招标办设在建设主管部门。
各招标办要建立评标专家库(力争1999年6月底前建成)并报部备案,专家库的人数应超过评委组成人数的4~5倍。开标后要及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委中的专家委员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应邀请项目主管单位的监察人员进行监督。
三、分层运作,各负其责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归口管理铁路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并负责部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查、报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查、核准;部授权各部属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核。遇有重大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及时报告招标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严格资格预审制度各招标单位在出售标书前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才可购买标书。投标及参与联合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严禁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参与铁路工程施工(大修、病害整治、救灾、抢险工程除外)。对联合投标的企业,资格预审时,按资质和业绩低的一方进行考核。对存在多级法人的施工企业,标书中必须明确中标后企业对下属单位(宜少不宜多)的任务划分及其相应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业绩、项目经理资质等证明材料。部管基建大中型项目投标单位仅限于具备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铁路综合工程施工(大型)一级、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处(总公司)具备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可按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资格预审和招标。投标单位所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建设业绩、施工能力、年度经济状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在建项目的总任务量和当年任务量及分布情况。投标企业在建设管理单位管区内发生三级(含)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参加本建设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五、合理确定标段、标底、报价范围和评分标准
(一)标段划分
为便于管理,减少开支,标段宜大不宜小。标段划分应按照铁建〔1996〕81号文件第九条“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并考虑标段的投资、重点工程分布及合理的施组安排等,基本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铁路工程。投资80亿元以上的项目平均每个标段的投资不少于8亿元;50~80亿元的不少于6亿元;20~50亿元的不少于4亿元;20亿元以下的不少于2亿元;投资少于2亿元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每个标段应包括站前和站后房建、信号等工程(特大桥、长大隧道等独立标段及铺架、电气化、大型站房、通信、电力、大型给排水等工程除外)。
2.复线及既有线改造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5个区间;通信、电力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不再划分标段,按独立标段处理。
3.电气化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
4.枢纽工程。全面考虑概算分劈、施工组织设计、分步建成开通的原则来划分标段。
土建工程利用外资的项目,标段划分另行规定。
(二)标底确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标底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根据铁路工程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标底一般可考虑在批准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基础上降低4~6%的幅度内。标底的编制原则遵循铁建〔1996〕81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报价范围
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编制概算的项目,有效报价范围一般应控制在标底的+3~-6%之间,此范围之外的报价可视为无效报价,标书按废标处理。利用外资的项目,招标时也应制定合理的最低报价。
(四)评分标准
在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的评分比例不宜超过总分的40%。同时在标底0~-3%范围之外的有效报价按百分点确定比例进行扣分。投标企业的“信誉”分,不宜超过总分的5%。
六、严格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上报制度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规定,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上报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评标方案进行。
(一)招标计划
各招标单位在报送招标计划时,必须同时报送资格预审情况和资格预审通过的单位名单。招标计划中除规定的内容外,还必须明确标段的划分及划分依据,拟采取的招标方式,招标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建设项目概况等资料。招标计划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评标方案
招标单位应根据降造、工期、质量、工程特点、施工组织、工程分包、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标方案。评标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派专人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开标前审核评标方案并通知招标单位,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可派人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方案并监督评标和定标工作。招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根据评标方案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及标底,提交评委会通过。
(三)评标结果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一周,将评标结果报送到项目主管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备。评标结果中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评分情况及降造幅度等。招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及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封存备查。
七、规范建设管理单位行为
招标工作开始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对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设管理单位要对投资、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负总责。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具备必要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相应项目管理的实际经验。建设管理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准以分包的名义对已中标的工程进行任务切割。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度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监理人员未能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监理单位,将按照《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建〔1994〕151号)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要按合同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和要求即时到位;要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九、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在投标项目中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标书中明确并写入承包合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工程,必须选择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来承担,分包工程必须通过建设管理单位的审核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工程进行再分包。主体结构工程必须由中标企业自行完成,铁路工程的特大、大中桥、隧道及“四电”工程严禁在标书约定范围之外分包。中标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无论是否存在分包均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十、强化合同管理
建设管理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投标企业应在标书中提供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管理工程实绩等相关资料及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职称等内容的汇总表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及合同中所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主要施工设备来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单位对此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报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坚决杜绝高资质管理人员中标,低素质人员管理工程施工的现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键词】工程质量;成因分析;控制
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状
市政道路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面,属地方政府行为,建设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政府的财税收入。其投资从本质上看,是辖区内广大纳税人心血和汗水的结晶。作为社会公益性项目,工程主要分布于城市建成区域,由于受到环境、场地、交通等多种因素制约,一般具有“短、平、快”的建设性质。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市政工程往往要承受献礼、形象、政绩、民心、承诺等多方面的考验和制约。工程实施后,重政治、轻技术,重工期、轻质量,重承诺、轻监管等现象应运而生。尤其与城市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质量的监管相对比,更是普遍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无论从工程建设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还是工程实体质量都远远落后于房屋建筑工程。正是由于这样的忽视,给市政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埋下了一定的质量隐患。
2.现状成因分析
2.1 管理和认识不到位
相当一部分地方领导,对现代市政道路工程还缺乏深入研究,对项目质量监管存在模糊认识,忽视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更多地是从完成年度考核目标、节省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进度等方面考虑。此为,在为数不少的地区,一些新的招投标办法还未得到有效实施,如工程量清单计价、协议招标等办法,虽已经建设部发文推行实施,但受地区主管部门、招标从业人员及评标人员业务水平限制,目前还不能得到完全实施。甚至有一些县市区还存在政府部门直接组织招标定标,或者内定之后再补手续等极不规范的现象。
2.2 招投标违规现象
由于现行的招投标办法就是业主招标制,业主评委的比例占到评标委员会组成的28%以上,并由业主方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所以在评标时业主因素起到很大的决定性作用。但由于其形式合法,所以监督部门对此不良行为目前尚无更好的制约措施,一定程度上导致其成为易滋生商业贿赂的温床。而聚合多家企业或者以多家企业的名义去围标,有些施工企业联合多家企业去陪标或者借用多家建筑企业资质去投标,其结果不能选出低价格高质量的施工企业。
2.3 监理环节松散
某些地方建设部门对国家在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这一重大改革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看到近年来监理工作取得的成效,不相信监理工作的实际作用,也只是迫于某些政策上的原因而委托监理单位,主要业务仍是业主方另聘一些人员自行操作,监理只是签字盖章,应付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顺利通过验收关口而已。这也就从主观上决定了建设监理市场存在先天不足的隐患。
3.提高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对策
3.1 健全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健全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机制,使此项工作更有透明度,同时监督和管理部门要实施对招投标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杜绝一切机戒性和形式上的监督,不要使招标单位和机构有过多行为空间。为遏制招投标腐败,许多有识之士出过不少主意。如在技术环节多增力量,或是利用招投标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来阻击腐败行为。
3.2 重视三大控制
若要在施工中组织协调好这些要素,项目管理人员首先要能够熟练掌握份内的各项标准、规范,熟悉或了解份外的各项标准、规范,成竹在胸,据目标责任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选择适当的施工工艺,组织,管理,协调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做好三大控制――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的工作。事前控制是指在工程任务层次化分解的基础上,制订一个详细的合适的施工质量计划。事中控制是指在操作过程中由相关质量责任管理者据委托书或任务单中的质量要求,检查监督工人的操作是否符合交底的要求,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保证成品质量,减少返工返修的机率。事后质量控制是指完成施工过程而形成产品的质量控制。
3.3 狠抓监理环节
从上世纪80年代起,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中的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应运而生,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由于这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国家有关行政制度、法律、法规虽相继出台,且国家已经明令强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体制,但个别人的思想观念对监理总还有这样或那样的认识,因而导致目前的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观或客观地制约着建设监理正常有序地进行与开展,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对建设监理的发展起一定的阻碍作用。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4.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质量通病是可以预防并消除的,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使市政道路工程做得更好、更完美,我们应该加强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抓住关键问题和重要工序,严格遵守设计及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控制质量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仝运涛,吕志凌.公路施工材料质量监控[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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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研究实践
龙滩水电站是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十大标志性工程和“西电东送”的战略项目之一,是红水河梯级开发的控制性工程。工程已于2001年7月1日开工建设。
龙滩水电站位于红水河上游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境内,设计总装机容量630万千瓦,概算总投资243亿元。1999年12月26日,由原国家电力公司(出资33%)、(出资32%)、广西开发投资公司(30%)、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公司(出资5%)共同发起组建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全面负责龙滩水电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电力体制改革后原国家电力公司和原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划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为保证龙滩水电站的顺利建成,项目业主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深化改革,对在当今社会环境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研究与实践。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1.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模式
项目的管理组织在建设这样宏大的工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按照传统的工程建设的管理组织方式,业主班子将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组织机构。在设计项目管理组织时,项目业主以市场经济的思维方法构思项目管理组织的模式,形成了按投资多元化、管理社会化、经营市场化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的总体构想。这一构想就是要充分利用改革的成果,运用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实行龙滩水电工程建设的社会化管理。
作为电站建设的业主,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电站的建设及运营,对水电站总体规划与设计实施强有力的管理。公司在各参建主体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倡导管理创新,通过贯彻对合同主线实施“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思路,促进各参建单位形成自觉的质量品牌意识、市场竞争意识及顾全大局的观念,使工程进展较顺利,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均得到有效的控制。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作用,加快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运作,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公司管理机构设置为“九部”,即:工程建设部、计划合同部、机电物资部、工程技术部、财务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环保移民部、人力资源部。目前,正式职工85人。除此之外,充分借用和发挥社会专业力量,将部分专业工程委托社会化的专业部门或机构对其的实施进行管理。这样,形成了水电站项目业主与社会专业机构是以经济关系建立起来的具有特色的大型项目的工程管理组织结构模式,实现了工程项目的社会化管理。在工程的具体事务管理中,水电站项目业主又是按市场化经营的方法进行运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水电站建设管理提供服务,使水电站建设得到有力的社会支撑。如水电站项目中某些设备的采购、货物的仓储、设备和大宗材料的运输、有关的辅助服务等均按市场原则通过经济合同来实现。社会化管理使业主的工程事务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少,业主班子的人员规模可以降低至最低点,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提高,降低了建设成本。水电站项目业主由此可以集中精力管理重大问题,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定思路、定标准、定制度,一手抓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一手抓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这样在总体上就把握住了水电站建设的方向。各社会专业机构在统一的规范和规则下,各司其职,负责相应专业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还可得到社会上最优秀的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水电站建设服务。
2.工程招标采购的方法
2.1.项目招标
龙滩水电站工程项目分标按照标界清晰,便于合同管理,优化施工布置,减少施工干扰的原则,将工程项目分标如下表:
序号合同名称备注
1.左岸导流隧洞及左岸岸坡工程葛洲坝集团公司中标承建
2.右岸导流隧洞及右岸岸坡工程江桂联营体中标承建(江南水电工程公司广西水电工程局联营体)
3.大坝工程七局八局葛洲坝联营体中标承建(水电七局水电八局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联营体)
4.地下厂房工程1478联营体中标承建(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水电第七工程局水电第八工程局联营体)
5.升船机工程待招标
6.大法坪砂石系统工程葛桂联营体中标承建(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水电工程局联营体)
7.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制造水轮机有东方电气集团中标制造发电机有哈尔滨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制造
8.大坝及引水系发电系统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制造待招标
9.升船机设备制造待招标
针对招标项目规模大、技术要求高,项目业主在2001年初即制定了招标管理办法,并报原国家电力公司备案,规范了招标工作程序。对项目立项、招标组织、招标程序、招标方式及投标条件、标底编制、评标委员会、保密事项等都作了规定,明确了责任。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对象为目前正在龙滩工地施工的六家大型施工承包人投标。对部分监理等服务项目和零星机电设备项目,采用询价后的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投标人不少于三家。
招标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2.1.1.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2.1.2.认真组织开标工作,保证竞争的公平和有序性。所有的招标项目,均采用公开开标,开标时有公证员现场公证,公司监事会和广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派员过程监督,保证开标过程的公正。
2.1.3.认真组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过程的合法、公平、公正、合理。公司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联合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来执行,外聘合格专家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总人数的2/3以上,评标办法在开标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给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专家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独立评标。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2~3命中标候选人,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定标的程序确定中标人。招标评标的整个过程有广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派员监督,监督全体评标人员都能遵守评标纪律,避免外界干扰,使整个评标工作都能按照既定合法程序进行,保证了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2.2.无标底工程招标实践
无标底工程招标是在龙滩水电站建设中采用的一套完整的工程招标方法,它的核心是在工程招标时不编制招标的标底。它不是以“标底”作为工程招标的衡量准绳和评标尺度,而是通过一套严密、科学的招标操作程序和评标办法来决定工程合同的授予者。实施无标底工程招标,按市场规律组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排除了任何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实施无标底工程招标,实质上对招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条件下,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必须要有真正坚持“剥夺每一个人的特权”的精神和勇气,要敢于战胜自我。其次,实行无标底工程招标,需要很高的条件,它要求招标者必须具有十分丰富的工程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相当高的技术水平和对工程所具有的深刻的判断能力。即在无标底招标条件下,招标者应具备的评标方法和指标参数的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严密编制、工程招标的有序组织、以及对投标单位资质管理和选定等的综合能力。通过对大量工程招标经验的总结和思考,水电站项目业主认识到只有从管理制度上、管理方法上采取措施,才能铲除腐败的温床,彻底消除工程招标中的负面影响因素,真正地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招标与采购。由此,龙滩水电站形成并确定了工程招标采购的总体构思,其核心思想和总则是:在工程招标采购中要“剥夺每一个人的特权”;工程招标采购中的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水电站项目业主根据龙滩水电站的实际,进一步对工程招标采购的方式和方法进行了探索,研究如何从制度上、技术上清除各类消极因素存在的可能性,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设计出一系列有关工程招标采购的组织方法、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具体包括:无标底工程招标的方法;科学公正的评标办法;承包商资质信用的预审控制方法;招标采购的组织机制;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方法;工程招标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实施闭口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的措施等。
3.合同管理
3.1.合同管理的特点
龙滩水电站建设管理完全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进行,合同管理制是建设管理的主线,其主要特点是:
3.1.1.严格合同的预管理。所谓合同的预管理,就是合同签订前,合同项目的计划立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查等,这是合同签订后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要以技术要求合理,商务要求严谨、公平,整体规划可靠为原则。
3.1.2.严格合同的签订程序。每一份合同的签订之前,合同文本都经各业务职能部门会审把关,然后甲乙双方要进行平等协商,就双方关心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样减少合同执行难度。
3.1.3.严格按合同办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对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都遵从合同约定。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一切事务的处理都以合同为准绳。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以及其他服务单位,都在合同规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对于设计变更和自然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依据合同条款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3.1.4.完善合同清算工作。合同履行结束,逐一对合同进行清算,一方面,合同竣工资料要求齐备并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对合同费用问题要有最终决算,双方对决算结果都要签字认可。
龙滩水电站建设的合同管理只刚刚开始,随着工程的进展,必然有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还有待于项目业主去研究去解决和实践。
3.2.强化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地位
随着我国的经济由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的转轨,大型建设项目的管理也势必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发生变化。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水电站项目业主认识到,龙滩水电站建设必须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必须以合同为主线、以合同为核心实施工程项目管理。
3.2.1.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实施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制定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对合同管理的组织、合同管理的程序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检查、清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
3.2.2.树立水电站建设管理中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作为惟一依据的意识,合同运用于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以合同、经济手段管理和实施水电站工程。
3.2.3.选择确定符合水电站建设特点的工程承发包模式和合同结构,通过合理的合同结构实现和保证水电站项目管理组织的目标结构和运作。
3.2.4.根据水电站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在龙滩水电站的前期大部分主要工程项目上均实行闭口总价合同,锁定建设成本。强化合同准备工作,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采取措施,创造和建立实施闭口总价合同的前提条件:坚持以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标,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和随意性;强化工程招标中的合同意识,努力完备和详细一切技术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使承包单位能够以最小的风险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投标竞争;严密制定合同文件,合理确定工程合同的界面与工程范围,事前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确定事件和风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充分考虑和保证承包单位的利益,引导承包单位注重技术方案的竞争,集中力量用于工程的实施,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4.工程管理方法的研究与实践
通过对项目目标控制方法的不断研究和实践,龙滩水电站在工程管理和控制的具体方法方面形成了一些较有特点、较为成功的做法。
4.1.通过规划设计、科学技术、工程招标控制项目投资。在龙滩水电站的投资控制工作中,从工程的规划设计、工程技术、工程招标等方面入手,控制工程的投资,节约建设成本。水电站项目业主坚持以设计为重点进行项目的投资控制,以极大的精力投入于工程的设计工作,进行设计方案的比较和改进,由此才有左右岸导流洞洞形设计方案的改变,经过设计优化的导流洞洞形设计方案,节约了大量的投资。控制水电站项目投资的另一思路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先导,依靠科技来实现投资控制的目标。在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设备选型等各项工作中,均设立相应的研究课题,投入科研经费,开展了大量有关工程建设的科学研究、试验和实验,取得许多科研成果。这些研究成果的应用既解决了工程难题,又为节约投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过严格、严密的工程招标是控制投资的又一思路。通过重点强化工程招标工作,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良好环境,以最合理的合同价获得最好的施工队伍和最强的工程保障能力以及可靠施工技术方案。此外,前期工程通过实行工程闭口总价合同,充分依靠和发挥监理的作用等一系列控制措施和方法,使龙滩水电站的实际投资被控制在计划的目标投资值以内。
4.2.独立平行的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水电站项目业主以制度建设作为抓好工程质量的根本保证,建立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尤其是对于工程监理工作,在具体的做法上采取了特殊的措施,即在所有的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同时与施工单位各自独立平行地进行全部工程的质量检测,包括必须使用独立平行的检测仪器和工具;独立平行地实施质量检测;获取独立平行的检测数据和资料;提交独立平行的检测报告等。这样在每一个工程上,都能同时得到分别来自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各自独立的两套质量检测与评估报告,可以切实掌握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确保得到一流的施工质量。
4.3.依靠科技缩短建设工期。对于为期6.5年左右的建设工期,首先是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论证进度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以及存在的主要影响因素。针对关键问题,事先研究制定解决的方案,超前采取措施进行了一系列技术实验和系统研究等。在得到了解决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难题的系统方案之后,水电站项目业主紧紧抓住2007年7月1日水电站第一台机组发电的进度控制总目标不放。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集中力量做好项目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抓紧工程的设计工作,为后期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的顺利展开积极创造条件。在进度控制工作中,以进度大节点作为控制的关键,保证落实大节点目标;建立工程协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进度关系;实施工程进度的动态控制,及时调整进度计划。科学的进度规划和有效的进度控制,为确保了龙滩水电站发电目标的按期实现。
4.4.文档资料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加强水电站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龙滩水电站制定了有关工程文档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实行文档资料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其中,采取的一个有效管理方法是赋予业主档案资料室在档案管理中的一项特殊权力:工程合同尾留款的支付签发权。水电站项目业主在工程合同中均约定,预留合同价款3%~5%的工程尾留价款,作为工程保证金和工程竣工资料、项目档案的保证金。合同规定,工程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工程竣工资料、项目档案经业主档案资料室认可接收,签发归档交接单之后,才能获得最终尾留款的支付。通过经济制约手段,有效、及时、规范地健全了龙滩水电站的前期工程项目档案。
运用上述这些管理思想与方法组织与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使龙滩水电站的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成绩:
4.4.1.水电站的设计起点高、意识超前,通过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开发的构想,圆满成功地解决了远期与近期建设的有机协调,实现了规划设计的可持续发展。
4.4.2.通过水电站总体规划的不断优化和调整、通过合理的设计来节约投资;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提高项目建设各阶段、工程各方面的科技含量,实现了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节省了相当的建设资金。
龙滩水电站位于红水河上游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境内,设计总装机容量630万千瓦,概算总投资243亿元。1999年12月26日,由原国家电力公司(出资33)、(出资32)、广西开发投资公司(30)、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公司(出资5)共同发起组建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全面负责龙滩水电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电力体制改革后原国家电力公司和原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划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为保证龙滩水电站的顺利建成,项目业主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深化改革,对在当今社会环境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研究与实践。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1.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模式
项目的管理组织在建设这样宏大的工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按照传统的工程建设的管理组织方式,业主班子将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组织机构。在设计项目管理组织时,项目业主以市场经济的思维方法构思项目管理组织的模式,形成了按投资多元化、管理社会化、经营市场化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的总体构想。这一构想就是要充分利用改革的成果,运用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实行龙滩水电工程建设的社会化管理。
作为电站建设的业主,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电站的建设及运营,对水电站总体规划与设计实施强有力的管理。公司在各参建主体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倡导管理创新,通过贯彻对合同主线实施“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思路,促进各参建单位形成自觉的质量品牌意识、市场竞争意识及顾全大局的观念,使工程进展较顺利,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均得到有效的控制。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作用,加快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运作,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公司管理机构设置为“九部”,即:工程建设部、计划合同部、机电物资部、工程技术部、财务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环保移民部、人力资源部。目前,正式职工85人。除此之外,充分借用和发挥社会专业力量,将部分专业工程委托社会化的专业部门或机构对其的实施进行管理。这样,形成了水电站项目业主与社会专业机构是以经济关系建立起来的具有特色的大型项目的工程管理组织结构模式,实现了工程项目的社会化管理。在工程的具体事务管理中,水电站项目业主又是按市场化经营的方法进行运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水电站建设管理提供服务,使水电站建设得到有力的社会支撑。如水电站项目中某些设备的采购、货物的仓储、设备和大宗材料的运输、有关的辅助服务等均按市场原则通过经济合同来实现。社会化管理使业主的工程事务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少,业主班子的人员规模可以降低至最低点,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提高,降低了建设成本。水电站项目业主由此可以集中精力管理重大问题,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定思路、定标准、定制度,一手抓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一手抓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这样在总体上就把握住了水电站建设的方向。各社会专业机构在统一的规范和规则下,各司其职,负责相应专业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还可得到社会上最优秀的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水电站建设服务。
2.工程招标采购的方法
2.1.项目招标
龙滩水电站工程项目分标按照标界清晰,便于合同管理,优化施工布置,减少施工干扰的原则,将工程项目分标如下表:
序号合同名称备注
1.左岸导流隧洞及左岸岸坡工程葛洲坝集团公司中标承建
2.右岸导流隧洞及右岸岸坡工程江桂联营体中标承建(江南水电工程公司广西水电工程局联营体)
3.大坝工程七局八局葛洲坝联营体中标承建(水电七局水电八局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联营体)
4.地下厂房工程1478联营体中标承建(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水电第七工程局水电第八工程局联营体)
5.升船机工程待招标
6.大法坪砂石系统工程葛桂联营体中标承建(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水电工程局联营体)
7.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制造水轮机有东方电气集团中标制造发电机有哈尔滨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制造
8.大坝及引水系发电系统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制造待招标
9.升船机设备制造待招标
针对招标项目规模大、技术要求高,项目业主在2001年初即制定了招标管理办法,并报原国家电力公司备案,规范了招标工作程序。对项目立项、招标组织、招标程序、招标方式及投标条件、标底编制、评标委员会、保密事项等都作了规定,明确了责任。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对象为目前正在龙滩工地施工的六家大型施工承包人投标。对部分监理等服务项
目和零星机电设备项目,采用询价后的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投标人不少于三家。 招标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2.1.1.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2.1.2.认真组织开标工作,保证竞争的公平和有序性。所有的招标项目,均采用公开开标,开标时有公证员现场公证,公司监事会和广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派员过程监督,保证开标过程的公正。
2.1.3.认真组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过程的合法、公平、公正、合理。公司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联合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来执行,外聘合格专家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总人数的2/3以上,评标办法在开标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给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专家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独立评标。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2~3命中标候选人,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定标的程序确定中标人。招标评标的整个过程有广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派员监督,监督全体评标人员都能遵守评标纪律,避免外界干扰,使整个评标工作都能按照既定合法程序进行,保证了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2.2.无标底工程招标实践
无标底工程招标是在龙滩水电站建设中采用的一套完整的工程招标方法,它的核心是在工程招标时不编制招标的标底。它不是以“标底”作为工程招标的衡量准绳和评标尺度,而是通过一套严密、科学的招标操作程序和评标办法来决定工程合同的授予者。实施无标底工程招标,按市场规律组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排除了任何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实施无标底工程招标,实质上对招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条件下,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必须要有真正坚持“剥夺每一个人的特权”的精神和勇气,要敢于战胜自我。其次,实行无标底工程招标,需要很高的条件,它要求招标者必须具有十分丰富的工程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相当高的技术水平和对工程所具有的深刻的判断能力。即在无标底招标条件下,招标者应具备的评标方法和指标参数的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严密编制、工程招标的有序组织、以及对投标单位资质管理和选定等的综合能力。 通过对大量工程招标经验的总结和思考,水电站项目业主认识到只有从管理制度上、管理方法上采取措施,才能铲除腐败的温床,彻底消除工程招标中的负面影响因素,真正地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招标与采购。由此,龙滩水电站形成并确定了工程招标采购的总体构思,其核心思想和总则是:在工程招标采购中要“剥夺每一个人的特权”;工程招标采购中的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水电站项目业主根据龙滩水电站的实际,进一步对工程招标采购的方式和方法进行了探索,研究如何从制度上、技术上清除各类消极因素存在的可能性,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设计出一系列有关工程招标采购的组织方法、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具体包括:无标底工程招标的方法;科学公正的评标办法;承包商资质信用的预审控制方法;招标采购的组织机制;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方法;工程招标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实施闭口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的措施等。
3.合同管理
3.1.合同管理的特点
龙滩水电站建设管理完全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进行,合同管理制是建设管理的主线,其主要特点是:
3.1.1.严格合同的预管理。所谓合同的预管理,就是合同签订前,合同项目的计划立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查等,这是合同签订后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要以技术要求合理,商务要求严谨、公平,整体规划可靠为原则。
3.1.2.严格合同的签订程序。每一份合同的签订之前,合同文本都经各业务职能部门会审把关,然后甲乙双方要进行平等协商,就双方关心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样减少合同执行难度。
3.1.3.严格按合同办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对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都遵从合同约定。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一切事务的处理都以合同为准绳。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以及其他服务单位,都在合同规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对于设计变更和自然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依据合同条款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3.1.4.完善合同清算工作。合同履行结束,逐一对合同进行清算,一方面,合同竣工资料要求齐备并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对合同费用问题要有最终决算,双方对决算结果都要签字认可。
龙滩水电站建设的合同管理只刚刚开始,随着工程的进展,必然有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还有待于项目业主去研究去解决和实践。
3.2.强化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地位
随着我国的经济由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的转轨,大型建设项目的管理也势必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发生变化。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水电站项目业主认识到,龙滩水电站建设必须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必须以合同为主线、以合同为核心实施工程项目管理。
3.2.1.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实施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制定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对合同管理的组织、合同管理的程序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检查、清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
3.2.2.树立水电站建设管理中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作为惟一依据的意识,合同运用于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以合同、经济手段管理和实施水电站工程。
3.2.3.选择确定符合水电站建设特点的工程承发包模式和合同结构,通过合理的合同结构实现和保证水电站项目管理组织的目标结构和运作。
3.2.4.根据水电站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在龙滩水电站的前期大部分主要工程项目上均实行闭口总价合同,锁定建设成本。强化合同准备工作,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采取措施,创造和建立实施闭口总价合同的前提条件:坚持以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标,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和随意性;强化工程招标中的合同意识,努力完备和详细一切技术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使承包单位能够以最小的风险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投标竞争;严密制定合同文件,合理确定工程合同的界面与工程范围,事前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确定事件和风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充分考虑和保证承包单位的利益,引导承包单位注重技术方案的竞争,集中力量用于工程的实施,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4.工程管理方法的研究与实践
通过对项目目标控制方法的不断研究和实践,龙滩水电站在工程管理和控制的具体方法方面形成
了一些较有特点、较为成功的做法。 4.1.通过规划设计、科学技术、工程招标控制项目投资。在龙滩水电站的投资控制工作中,从工程的规划设计、工程技术、工程招标等方面入手,控制工程的投资,节约建设成本。水电站项目业主坚持以设计为重点进行项目的投资控制,以极大的精力投入于工程的设计工作,进行设计方案的比较和改进,由此才有左右岸导流洞洞形设计方案的改变,经过设计优化的导流洞洞形设计方案,节约了大量的投资。控制水电站项目投资的另一思路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先导,依靠科技来实现投资控制的目标。在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设备选型等各项工作中,均设立相应的研究课题,投入科研经费,开展了大量有关工程建设的科学研究、试验和实验,取得许多科研成果。这些研究成果的应用既解决了工程难题,又为节约投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过严格、严密的工程招标是控制投资的又一思路。通过重点强化工程招标工作,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良好环境,以最合理的合同价获得最好的施工队伍和最强的工程保障能力以及可靠施工技术方案。此外,前期工程通过实行工程闭口总价合同,充分依靠和发挥监理的作用等一系列控制措施和方法,使龙滩水电站的实际投资被控制在计划的目标投资值以内。
4.2.独立平行的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水电站项目业主以制度建设作为抓好工程质量的根本保证,建立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尤其是对于工程监理工作,在具体的做法上采取了特殊的措施,即在所有的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同时与施工单位各自独立平行地进行全部工程的质量检测,包括必须使用独立平行的检测仪器和工具;独立平行地实施质量检测;获取独立平行的检测数据和资料;提交独立平行的检测报告等。这样在每一个工程上,都能同时得到分别来自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各自独立的两套质量检测与评估报告,可以切实掌握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确保得到一流的施工质量。
4.3.依靠科技缩短建设工期。对于为期6.5年左右的建设工期,首先是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论证进度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以及存在的主要影响因素。针对关键问题,事先研究制定解决的方案,超前采取措施进行了一系列技术实验和系统研究等。在得到了解决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难题的系统方案之后,水电站项目业主紧紧抓住2007年7月1日水电站第一台机组发电的进度控制总目标不放。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集中力量做好项目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抓紧工程的设计工作,为后期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的顺利展开积极创造条件。在进度控制工作中,以进度大节点作为控制的关键,保证落实大节点目标;建立工程协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进度关系;实施工程进度的动态控制,及时调整进度计划。科学的进度规划和有效的进度控制,为确保了龙滩水电站发电目标的按期实现。
4.4.文档资料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加强水电站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龙滩水电站制定了有关工程文档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实行文档资料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其中,采取的一个有效管理方法是赋予业主档案资料室在档案管理中的一项特殊权力:工程合同尾留款的支付签发权。水电站项目业主在工程合同中均约定,预留合同价款3~5的工程尾留价款,作为工程保证金和工程竣工资料、项目档案的保证金。合同规定,工程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工程竣工资料、项目档案经业主档案资料室认可接收,签发归档交接单之后,才能获得最终尾留款的支付。通过经济制约手段,有效、及时、规范地健全了龙滩水电站的前期工程项目档案。
运用上述这些管理思想与方法组织与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使龙滩水电站的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成绩:
4.4.1.水电站的设计起点高、意识超前,通过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开发的构想,圆满成功地解决了远期与近期建设的有机协调,实现了规划设计的可持续发展。
4.4.2.通过水电站总体规划的不断优化和调整、通过合理的设计来节约投资;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提高项目建设各阶段、工程各方面的科技含量,实现了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节省了相当的建设资金。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成熟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作为工程交易的主要形式,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工程项目建设中,是一种最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还能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在节省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方面对我国工程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市场体制还不健全,招投标制度还不完善,致使当前我国招投标领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工程招投标腐败行为易发多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监管,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市场。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也强调:加强重点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解决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止虚假招标、场外交易、围标、串标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就要创新机制,采取一整套综合监管体制。
一、完善建筑法规和招投标机制
武汉大学余杭教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为中国招投标事业奋斗了20余年,他认为招投标就是指竞争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监管公平等。要维护招标投标环境的公平正义,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机构来说,就要大公无私地制定招投标游戏规则,加大对游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保证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都在游戏规则内从事公平的竞争活动。
完善招投标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善建筑法规,包括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一些惩罚措施的制定、修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我们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必须培育完整的社会法制体系和信用体系,变现信用价值和失信风险,营造诚信获利、违法严惩的法律氛围。
20多年来,我国招投标制度从无到有,从局部实行到普遍实施,有力推动了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建筑业发展。各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建筑与招投标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截至目前,各地出台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50多部,政府规章近80部,规范性文件近370个。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引导、约束和保障作用。
二、构建监督体系
1、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在建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除了是建筑市场最大的投资主体,还是负有监管和协调责任的经济管理者。因而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业主既不是真正的出资者,也不是真正的国家利益代表人,产权不明晰。如果监管缺位,一旦遇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行为时,业主倾向于趋利避害,使得政府投资项目效益不能达到国家利益最大化。为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构建“事、权、责”对等的行业运行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政府应只负责监管、制定政策和宏观调控,应将对国企的管理分离出来,让建筑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2、发挥行业和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我国建筑市场监管制度有较多缺陷,例如监管力量分散,重点工程监管不到位,监督执法的职能部门不能独立于招投标活动,监管缺位导致无法实施有效监督。政府有必要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无经济关联的监督机构,客观公正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政府不仅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还应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监管,尤其是对从业人员中的核心力量进行重点监管,包括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法人、评标专家及承包商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这一监管工作仅靠政府推进是不够的,要同步加强行业互查,积极培育和扶植承包商行会、招标行会、工程担保行会,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公约,形成行业内相互监督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讨实施自律保证金制度和违规行为通报制度,增大从业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实行政府监督部门、行业自律协会、专业从业人员组织等机构全方位共同发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作用。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机构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另外,还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尝试引进群众监督员直接参与监督。这些社会特邀监督员队伍作为“大众评委”,参与项目招标过程,负责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由于群众直接参与监督,对于一些投机分子和暗箱操作者来说,作弊手段不得不更加隐秘,作弊难度也会加大,间接提高了作弊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暗箱操作行为。
三、整合有形建筑市场
目前我国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活动都强制要求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进行,实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封闭评标,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场地、信息、管理、服务等资源优势。执行统一的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有效减少了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中的人为因素干扰,发挥了工程建设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交易服务平台、政府监管平台的职能作用,也更有利于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招投标活动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腐败现象。
各地不仅在整合利用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有形市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而且,不断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招投标监管效能显著提高。
2007年3月,合肥市施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合肥招投标中心将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强制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进场交易,将大多分散在各个部门、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进行交易的社会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合肥市招投标中心集中运作,实行“统一平台、集中进场、综合执法”。改变长久以来“资源配置部门利益、行政权力色彩浓厚,权力寻租空间较大”的现象,让大家在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公开竞争,最大限度遏制了“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空间。
四、加强标后监管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主要在标后履约时体现出来,签订阴阳合同、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恶意工程索赔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因此要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及标后管理,使工作重心向标后监管延伸。
1、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也能有效扭转“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局面。
2、工程监理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施工过程监管是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加强施工过程监管,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要努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工程监理。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起步晚,制度不健全,工程监理机构资质参差不齐,很难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进行公平公正的工程项目管理,导致工程实施监管不到位影响工程质量。政府应尽快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管理权利与责任,使工程监理能发挥应有的监管效果。
五、小结
通过完善建筑法规和招投标机制、构建监督体系、整合有形建筑市场、加强标后监管、完善工程招投标举报制度等多种手段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促进工程招投标领域与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Z].2004-8-1: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和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活动,是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室外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质量监督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三)负责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四)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五)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监督建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造价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七)负责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八)负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从业人员上岗技能培训工作,并组织初审和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资格;(九)负责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并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十)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制度。中央、省驻菏单位及市直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菏泽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管之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建筑工程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和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大力扶持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式。
第九条 放开建筑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建筑市场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审查;(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除外。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工程活动内容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工程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批准权限对已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需终止、分立、合并、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市外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先办理准入登录,然后再参加工程承发包活动,承揽工程后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管理备案。省外进菏单位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到市外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其外出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需要介绍的,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和单位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市直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介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外单位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按照本市工商、公安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备案和人员暂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四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宜招标发包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合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要求承包方垫付建设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三十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三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三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六条 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经招标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
第三十七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社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评优评先、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项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八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工程质量、支付价款、材料供应、交付日期、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与务工人员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严禁使用童工。
第四十条 建设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遵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第四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除按国家、省规定需要监理的工程必须实行强制监理外,在我市辖区内所有开发工程项目、住宅工程及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渠道和规模如何,也必须实行监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监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标,由建设单位发包给中标单位。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实行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发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五十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订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施工单位为确保施工安全而采取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当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按有关规定,专项计提。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相邻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和相邻建筑物加以维护。
第五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资质。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不准开工。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消除。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坚持文明施工。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其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施工现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有关记录。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施工企业宣传、培训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努力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关键词:交通工程;公路;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F54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293-02
1 目前公路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的现状
(1)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监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经济、法律、合同、信息管理人才和复合型及具有全方位控制能力的人才,大多专业监理骨干都是直接来自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缺乏设计、施工和监理经验、缺乏事先控制的能力。加之需求的监理人员过大,监理费用相对低廉,大量的非专业和非院校毕业人员混入监理队伍,个别监理人员监理职业道德较差,使得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专业配套不合理,实际施工监理能力较差。监理队伍素质的提高,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起着关键作用。
(2)公路监理机构层次过多:监理机构模式不固定,有的业主行为不够规范,监理无法行使独立监理权利。项目监理机构一般设有总监办、代表处、高驻办或驻地办,基层监理机构往往由社会监理单位承担,业主临时拼凑人员自行组建上层监理机构,形成组合式的监理组织模式,这种组织模式往往难以明确各级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3)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率偏低:我省现有的监理人员的数量远不适应交通基本建设高速度、大规模、高标准的发展现状。从质监部门了解到,具有交通部颁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含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足2000人,持有部颁监理工程师证的人员不足1000人且有相当于一部分不在监理岗位上,与实际公路建设的需求相比相差甚远。有些监理企业盲目承揽业务,接到任务后大量监理人员临时拼凑,相应的管理措施跟不上,造成监理人员无序流动,更谈不上持证上岗。
(4)监理取费标准偏低:监理招标投标不够规范,监理单位压价竞争。有些项目招标文件加大监理责任,较少对监理的授权,增加处罚措施减少奖励机制,并不按规定评标及评标办法不尽合理等,还未形成完全开放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市场。公路监理的取费标准偏低,加之价格竞争引入监理招标投标中,引发了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压价竞争等因素,造成实际中标单位所得监理费用低廉,难以聘用高素质监理人才,监理工作条件差、监理设施、设备难以到位,势必造成监理服务质量下降。
(5) 大部分监理企业不具规模、人员挂靠或外聘情况较严重。
目前我国公路监理企业数量较多,成立时间不长,但都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尤其是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和监理人才。有的监理单位在接到监理任务后不得不进行转包、分包;有的只派少数监理当驻地,其他靠临时外聘;造成外聘局面的主要因素:一是外聘人员所占比重过大,这些人员的组成不稳定,相互之间缺乏约束和信任,高标准严要求的观念难以树立。二是监理业务培训不够,有的监理单位忽视培训,外聘监理人员更得不到培训,在工程开工时匆忙上岗,工程完工后就解散,使监理工作停留在低级水平。三是对外聘监理的资质要求不严,部分监理是水利、铁路、林业部门的人员,也有其他行业的人员。四是个别外聘监理人员只把监理工作当作挣钱和谋私的手段,工作敷衍了事。
(6)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侧重于质量监理,局限于施工阶段。
进度、费用和质量三项控制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措施,只强调或只要质量控制,必然削弱质量控制本身,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目前工程监理局限于施工阶段,未能对项目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特别是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许多项目因勘察设计质量不高,造成大量的工程变更、增加工程费用。
2 规范公路监理市场行为的思考
随着公路建设投资更趋于多元化,国家应出台相应强制性法律法规,保证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全面实行社会化监理,明确参建各方的职责,拓宽监理服务范围覆盖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特别是针对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加强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等。切实加强市场动态管理,对监理企业采用信用考核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档案,将监理企业的内部管理、市场行为、经营业绩、社会评价、工作业绩等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定期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对目前实施的《施工监理规范》应结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国家新颁布的标准、规范、规程进行重新修订完善,使之成为监理工作开展的依据,管理层要加强监理履约的强制要求和处罚力度,真正体现监理责、权、利的独立性。
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其特点就是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确定。首先这种方式符合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形势的需要,随着交通系统改革不断深化,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正在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新格局。工程监理必须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特别是1995年部颁《监理规范》更明确地提出监理单位应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所以说公开招标也是执行部颁规范的需要。针对目前市场对监理队伍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应重点加强岗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工作,特别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应按不同监理岗位分层次培训。
3 抓好监理工作的要点
(1)抓好监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从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分析,许多工作差错、事故并非是高难技术问题,不是由于水平不够不能处理。大量问题是属于基本知识,一般技术问题,监理未去做或未认真地去做。严格地说是失职造成的,甚至还存在做假资料的现象。所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仍是监理工作首要任务。同时要加强廉政教育,监理人员的待遇由本单位解决,监理人员不得与承包人发生个人经济往来,也不得从事任何产品材料的推销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
(2)必须明确监理职责,使其独立行使权力:进一步明确监理的职权,对监理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使其有职、有责、有权。按部颁规范要求,应把计量支付权落实到驻地监理工程师身上。通过合理明确职责,使监理能独立行使职权,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3)要配备足够的监理试验、检测设备:公正性和客观性是监理工作主要特点之一,配齐监理试验、检测设备是其必要保证。过去我们的监理工作中发生由于缺少设备,不得不借用承包人的设备进行检查,有时甚至以承包人自检资料作为监理抽检资料的现象,应该得以纠正。况且这也很难说清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所以加强对试验检测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的管理,就必须花必要的投资配齐设备提供数据来源。
4 结语
在一些工程监理办法中往往规定监理的抽检频率如20%,一些监理简单的认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100%地检测,而监理按20%就可以了。综上所述,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正确理解和应用试验检测工作的代表性、针对性、公平性及保证最小的抽检频率是监理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监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必须加以认真对待,不断改进提高监理组织的管理力度,增加试验仪器设备,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把公路工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搞的更好、更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建军.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理论研究[D].长安大学,2003.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为重点,严格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2、继续贯彻实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
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
5、整合利用好各类建设市场资源,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6、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招投标办、总工室、交易中心、执法队
(二)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2、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法定职责,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的专业监督作用。
3、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4、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
5、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招投标办、执法队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年11月)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县局成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朱起志任组长,任谷良、肖宇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小岚任办公室主任,易文任办公室副主任),承担日常工作,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局属相关单位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工作,担任联络员。
2、制定工作方案。局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提出工作意见,抓好责任落实。
(二)深入排查问题(*年12月?*年2月)
1、开展自查。局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重点对*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含我局承担的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
2、重点督查。局领导小组配合县领导小组对有关重点项目、重点环节适时组织抽查。
(三)认真进行整改(*年3月?12月)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文件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
(四)巩固治理成果(*年1月?*年12月)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其管,形成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治理工作要把排查问题、及时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虽然我国建筑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就包括了建筑工程监理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必须尽快的将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的解决,只有这样,工程项目才会顺利的开展下去,工程整体质量才会得到全面的提高。本文主要对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其次,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1.当前时期,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建筑监理市场行为缺乏规范性
在承揽监理业务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情况或者业主不经过任何渠道私自的雇佣监理单位。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从而使得工程监理具有的优势无法得到良好的发挥。还有部分是挂着监理单位的牌子,在接到监理任务时就临时的组织人员,在没有监理任务时,就将这些人员解散,这样将大大的降低了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
1.2监理服务取费低的问题
当前,虽然我国工程监理业的规模已基本形成,国家也有监理收费的相关标准,但由于绝大多数财政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远低于国家标准,开发商的项目更是压低价格,大多数采用低价中标的方法,监理企业为了承揽业务不得不以低价的优势中标。从而导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待遇较低,难以聘请到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并且也难以留住专业人才,严重的制约了监理单位朝着高智能、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其次,由于监理单位受到资金的局限,因此,没有能力购买各种先进的设备,实际工作效率较低;为了对成本支出进行控制,致使监理服务工作不到位,这对于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及工作质量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另外,阻碍了监理行业持续良好的发展。
1.3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根本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安全的监理工作在建筑施工中具有的重要性,实际工作中也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还有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对各项技术安全措施进行全面的审查,也没有及时的查找现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而导致了隐患的存在。由于没有及时的发现问题,最终使得工程竣工后发生了严重的问题。
1.4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
实际中,有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兼职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监理单位没有一套工程监理内容和程序,也没有明确各个监理人员的权责,从而导致了部分监理人员实际工作中本应进行检查时不检查,本应旁站监理时没有进行旁站,更有甚者从不过问工程是否合格就进行签字。从上述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导致各种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所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缺乏一定的严密性,相应的监督管理力度还不够强等因素所造成。
2.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措施
2.1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构建
建立一套完善、切实可行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具体涵盖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事物发展变化情况以及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制度的管理,对制度进行惩罚的管理,业主的评价管理制度。及时的将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整理,并将各个工作进行分类;要时刻以为业主负责,为施工单位良好服务的理念为主要,从而确保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制度的全面实施。
2.2加强监理委托程序和国家对监理收费的监管从而使监理市场规范化
当前,应进一步加强监理委托程序和监理市场的规范化,这对于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应尽快的将各方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取消低价中标的方式,采用综合评标法优选优秀的监理企业。政府监管部门要严格检查实施项目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招标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业主要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注明各自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所承担的责任。监理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于存在挂靠现象与转包的工程。一旦查出,将不进行验收备案。现阶段,由于我国的监理招收法规还不够规范,并且监理市场与监理招标存在着特殊性质,所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建筑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实施办法,以确保监理招标的规范化。
2.3提高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位置,无论是它的工作性质,还是它的作用都直接的决定了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工程施工管理能力,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与设计能力。实际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事,只有这样,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才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总而言之,应从两个方面将监理人员的素质全面提高,一方面是不断的加强平时工作经验的积累与总结,另一方面是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必要的培训与考核,具体培训与考核他们的施工技术、施工质量控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4加强监理服务水平
【关键词】:桥梁工程 质量控制 工程监理
中图分类号:U4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8-0196-01
在目前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推动下,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将进一步加大公路桥梁建设力度。预计到2020年,中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0万公里左右,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最近15年共修建了15万座公路桥梁,总长3.8万多公里,平均每年修1万座大桥,速度和长度均居世界前列。速度之快,质量问题也就很难保证,根据对某省的调查显示,该省花费上亿元建设的桥梁有部分已经竣工三年多还未投入使用,据业内人士透漏,这些桥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能使用。因此我将就如何保证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进行分析。
一、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
1、低价中标、不良竞争导致恶性循环
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市场竞争尚停留在低水平,大多数施工企业只能组织施工总承包,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降低造价的空间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提倡“低价中标”往往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安全事故和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减少引发的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根本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判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因此,实践中极易引发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也就导致了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或不出现较大亏损,不惜偷工减料以降低工程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豆腐渣”工程就是其具体表现。
2、工程分包、效益最大化导致质量大打折扣
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将中标工程继续分包给各个小的施工单位,导致包公不包料、甚至施工设备都由业主购买和租赁,施工承包单位只剩下低于定额的一点工钱,为了不致亏本,他们被迫再分包给资质较低、缺少经验的工程队去施工。导致层层分包、偷工减料的现象就难以避免,最终造成工程质量的低下,也损害了桥梁的安全耐久性。除此之外,材料市场中还存在着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问题,水泥、钢材、预应力器材、模板以及基础工程中的材料都有许多质量问题,有的甚至十分严重。虽有施工监理和质监制度,但据我了解,仍有许多漏洞和不正之风,难以做到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监理不利、利益最大化导致质量控制漏洞
工程监理是工程质量保证的最重要关口,而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有的工程监理对这些资质较低、缺少经验的工程队使用劣质水泥、钢材、模板等以次充好的现象睁只眼闭只眼,这些施工队为了能够节约成本花费财力物力,导致最重要的监督环节失去监控作用,致使施工质量控制出现漏洞。
二、如何保证桥梁工程质量
1、明确 “低价中标”的内涵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施行,该部法律规定了适用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对以往的招投标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同年7月,国家七部委联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一行政规章的出台目的是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对于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必须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法学习,明确什么事“低价中标”。所谓的“低价中标”并不是绝对的最低价,按照市场规律,最低价也应该高于成本价。我国的《招投标法》中也明确指出了:最低价不应低于成本价。进而来保证中标企业有足够的利润空间,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2、严控分层承包
只有严格监管分层承包,才能避免利益驱使造成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才能够保证原材料的进场质量,保证施工质量。大家都清楚工程材料的质量低劣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是非常严重并难以弥补和修复的,因此,中标企业必须对其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的生产厂家资质及质量保证措施予以审核,并对订购的材料样品,根据质保书所列项目进行复检。样品不符合规范、标准的,不能订购产品。中标企业只有这样,从上到下严管严控才能够保证施工质量。
3、健全工程监理激励与奖惩制度
为了避免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出现问题,影响工程质量,中标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理考核制度设立多级监理结构,配备不同层次的专业监理人员使监理工作从组织上做到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相互监督。与此同时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工程监理奖惩制度,对于出现不良作风的工程监理一定要严肃处理,对于优秀的工程监理也进行奖励。只有制定这样时刻激励和警示的制度,才能够做到中标企业时刻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施工质量情况。
三、结语
我国的桥梁建设事业空前繁荣,但桥梁质量保障依旧很重。在以质量求生存的今天,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只有搞好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我国的桥梁建设一定会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我国的桥梁事业一定会永远走在世界的前列。
参考文献
[1] 熊广忠.工程建设监理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