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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8-23 16:58: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第1篇

具体应当咨询人民法院,正常情况下,工作日都可以办理立案手续。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只会保护合法的婚姻同居关系,而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商标申请是需要钱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两次起诉离婚时间间隔最短为6个月。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可以运用督促程序代替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可以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有: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适用迳行裁判,迳行裁判只是上诉案件审理的补充方式。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网上立案后一般一到七天内受理。立案庭对当事人带来的申请立案材料与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审查,经审查确认与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立案手续,申请网上预立案的当事人在七日内到立案庭办理正式立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

外地补办身份证需要居住证或居民户口簿。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

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法律依据】《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案情:

    1996年2月,甲、乙两公司达成协议,联合开发某房地产项目。根据双方的房屋分配协议,甲分得3号楼2、3单元、4号楼3、4单元房屋。2000年底,乙擅自占用了甲的3-2-601室、3-2-602室、4-4-302室、4-4-502室四套房屋,经多次交涉无果甲诉至法院。2001年10月25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将该四套房屋10日内腾空,恢复原状后交付甲,判决书早已生效,乙并未将该四套房屋交付甲。后乙擅自将该四套房屋中的3-2-601室、4-4-502室私自销售,获得售房款393396元。2003年8月22日,甲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乙返还销售该两套房屋的售房款。

    分歧:对案件如何处理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甲第一次起诉的标的物是房屋,第二次起诉的标的物是售房款,第二次起诉不是重复诉讼。案件的处理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令乙向甲返还销售该两套房屋的住房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重复诉讼,案件诉争的两套房屋的权属已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执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确已不存在的可折价赔偿。根据该规定,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虽然被告将上述两套房屋私自销售,原告仍可申请执行被告私自销售上述两套房屋所得的价款。现原告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一事不二审的原则,应当驳回甲的起诉。

    评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甲所诉请的标的受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拘束,甲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甲再次起诉应当认定为重复诉讼,但关于本案重复诉讼处理的法律依据却值得商榷:作者遍寻民诉法,只有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重复诉讼做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该条规定显然不适用本案,甲并非认为原判决是错误的,甲不愿意对原判决提起申诉。其他相关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仅以这些法条的字面理解,似乎难以确定本案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因此亦有人认为这是民诉法的缺陷,应当予以完善。

    作者认为,一事不二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但重复诉讼的案件应当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甲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适用本条规定裁定驳回甲的起诉,但仍觉得案件的处理不尽如人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已有十多年之久,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广大民事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对《民法典》的呼唤愈加迫切,在《民法典》未出台之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完善仍然是较好的补救措施。

第11篇

版权登记可以网上办理。需要在版权局网站在线填写申请文件,再递交到版权局,拿到证书大概需要两个月时间。有急需的可以找版权登记。版权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者递交材料;

(二)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

(三)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四)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五)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六)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七)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著作权登记也就是版权登记,首先要在网上网报,网报只是个申请表,还要准备其他的材料入说明书源代码证明文件等,要交到国家版权局经过老师的审核,通过了才能给登记的。登记后会在网上公布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2篇

    一、立案受理的条件与诉权的保护

    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即是当事人诉权的范围。由于审判权本身不具有主动保护实体权利的功能,它与实体权利之间还隔着一道横沟,诉权便是连接实体权利和审判权之间的桥梁,它将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引到审判权的面前,使审判权的行使有了对象和目标。诉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其实质即是司法救济权。①我国关于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立案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常会感到无据可依。笔者认为,借助于诉权理论,有利于开拓立案审查的思路。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具体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四个要件与诉权理论的二要件基本相同。诉权理论的两大要件分别是:“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②“当事人适格”包括了原告与被告的条件:原告须为利害关系人,被告须为明确被告:“诉的利益”,即原告诉请保护的利益为法院保护的权益,“无利益便无诉权”。

    如何把握“当事人适格”是一个疑难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诉讼,以及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是直接的合同关系,法律何以允许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呢?可见,直接的法律关系并不等同于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原告即对被告享有诉权,并不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再如股东派生诉讼,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高级职员等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害并应承担责任,或者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公司本应为其合法利益行使诉权,但它怠于行使而不追究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此时股东依法有权代公司之位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请求赔偿之诉。在这里,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高级职员和他人的侵权行为本来直接侵犯的是公司的权益,但由于公司的权益系着股东的权益,故也可以认定股东即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另外,在被告的要求上,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明确的被告”,因此在审查起诉状中不要过于拘泥在是否存在“告错人”的问题。是否“告错人”应在立案受理之后由审判庭来审查决定是否该驳回其诉讼请求(注意不是驳回起诉),立案庭只能要求起诉人在诉状中有明确的被告。

    在“诉的利益”问题上,要注意审查原告诉请的利益是否为法院所保护利益。由于立案审查只能是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故我们不能就利益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而只对利益的性质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是“诉的利益”的体现。法院保护的利益应根据三个条件来衡量:(1)法律条件,即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7种情况,除此7种情况则为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的情况;(2)政治条件,对一些涉及政治敏感问题、不宜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则不予受理,这是由法院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的政治体制理论所决定;(3)能力条件,对一些明知法院受理后,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或因审判资源有限,无法审理或执结的案件不予受理,这是由审判机关现阶段的力量所决定。第2、第3款条件虽然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甚相符,但在目前的政治体制及司法条件下,也是实践中的不得已的做法。

    二、案件的整理与诉讼标的理论

    民事案件受理后,进一步的工作是整理法律关系,形成案件“雏形”。“诉讼标的理论”是进行这一工作的有效工具。“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并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仅是判断诉讼标的的标志之一。

    诉讼标的是确定民事案由的标志。民事案件受理后的首要工作即是案由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民事案件的案由分为4个部分54类300种,这300种案由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这实际上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的全部外延。③确定好案由,能为其后的审理确定好方向,同时还可以防止起诉人规避法律。

    诉讼标的是区分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志。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很明显,这里的诉讼标的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争议并要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就叫做“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诉讼就叫做“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对两者的处理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不需当事人申请即应该作为一案予以受理,普通共同诉讼则须经当事人同意,并由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同时,诉讼标的是确定是否重复起诉的标志。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五)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该内容包括了对已生效的裁判不得重复起诉,即民法理论上“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一诉已作出确定的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或重新审判。“一事不再理”不限于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再次起诉不限于独立起诉的情形,也包括以反诉、主参加诉讼等方式。至于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来判断,而应该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来认定。对于同样的诉讼标的可能前后会有不同的诉讼请求,立案法官在审查时不能因此受到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存在着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趋向。有关诉权和诉讼标的的法律条文极为粗糙,立案庭法官在审查及整理民事案件时很大程度只能依赖于法官个人的道德素质、业务经验、社会阅历、受教育程度等非法定程序因素,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及法院的规范化建设均无益处,因此立案法官在目前的立法基础上适当地学习诉权及诉讼标的理论,可以相应提高立案的水平。

    注释:

    ①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②江伟主编:《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