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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3 16:58: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建设工程质量;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11日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中最为重要的固定资产,承载着一个项目乃至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重任。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工程建设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杜绝建设工程质量事件的发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建设工程设计不规范,施工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非法挂靠、转包或非法分包,材料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劳动力市场人员素质偏低等等,如何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已是我们亟待探讨和研究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工作的体会,现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建设工程质量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

(一)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标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原来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事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就工程建设中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要求。但这都属于宏观方面的规定,现实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

(二)建筑市场发展不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建筑业已经逐渐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但建筑市场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发展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个别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即使实行招投标,但招投标环节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名招暗定”、“围标”、“串标”等情形若隐若现,甚至个别工程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变相收取管理费和“吃地皮”等现象;二是不规范设计、施工问题突出。施工单位方面的问题: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非法挂靠、转包或非法分包,自然人施工能力不足;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降低成本导致工程质量堪忧,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在竣工验收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设计单位行为不规范:谁承揽工程谁设计,设计单位的设计优势及专业之间的互补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设计质量监督站对设计质量的监测得不到及时检测;三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不到位是造成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个别监理单位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由于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工程质量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措施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日趋完善,工程建设法制建设围绕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为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一些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还都属于宏观方面的规定,现实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只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才能形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配套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建筑市场运行才能有法可依,建筑市场才能走上了由“粗”到“细”的健康发展道路。

(二)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环节多、专业性强、辐射面广,市场又存在行业积习、诚信缺失等诸多问题,监管难度大是现实问题。但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必须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笔者认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强化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全面实施公示制度,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二是严格法定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良好秩序,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三是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各类专项治理活动。强化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四是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对以劳务分包、施工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包分包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降低成本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在竣工验收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都要承担责任,并要采取罚款、调低建设资质、吊销资质等多种惩罚手段予以规制。

(三)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创建质量保证责任制。一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终身负责,以此警示从业人员;二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三要加强施工过程及竣工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施工阶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控制,做到每道工序、每批材料、每个分项工程施工都处在严格控制状态,确保不留下任何质量隐患;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只有队伍精干,才能出精品。因此,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强的基建队伍,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要始终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既加强新技能的培训,又要注重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并注重以人为本管理,激发他们的工作干劲,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主要参考文献:

[1][美]吉迪恩・S・格兰尼.[日]尾岛俊雄.城市地下空间设计.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管理;

一.前言

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推进,对施工质量上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还必须加强控制,并且还要切实加强施工技术工作的控制。在质量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有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这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

二.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与范围

1.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我国现阶段,随着建筑工程施工的不断推进,在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上,在施工前,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对于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的质量监督,重点内容应当放在设计上,以及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三是在监督审查中,如果发现有违法律现象或者是违背法规的规定,以及冒犯法制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及勘察文件,应当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及法律手段,制止直接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并由其承担失误疏忽和有意行为造成的质量责任后果。

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现场监督开展,在监督工作中实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巡回监督与管理,三大分部指的是地基基础、主体、竣工等几种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在现场实体质量检查上,可以采用科学监测仪器及设备进行检测,这种方法能够提供准确与可靠的极具说服力的数据,还能够增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在监督管理中,可以通过监督抽查的形式,以推进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还能够保证建筑法律、法规的贯彻与落实,在管理中,从宏观建筑整体上来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及结构使用的安全性。此外,不仅局限于加强程序管理,还必须应当加强施工技术的控制工作。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首先在工程竣工以后,其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是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的把关性监督管理工作,所以要切实保证监督质量,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坚持杜绝投入使用,以避免低劣建筑工程的安全隐患的发生,对国家以及使者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危害以及影响。

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工作,纳入到建设工程整体的质量监督管理范范畴上来,要坚决杜绝或者是减少在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避免维修对己有的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造成破坏和影响,产生安全隐患;在有就是要尽量避免由于维修和维护的质量不达标,从而给国家以及广大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大力提倡工程质量保险,即把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纳入到经济管理的范畴中来,以解决在工程交付使用以后,万一发生质量问题,避免住户找不到责任方。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是否能够有效的运行,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与提高,有着较大的影响。在我国目前,伴随着建筑市场的深化以及细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市场的变化,现存的监督管理体制当中,还存在着较多的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相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中,对于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制度要健全,使相关的质监人员能够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及时的监督,而且做到有法可依,从而能够顺利的进行监督工作。可是在我国目前,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等现象,在进行整改时,由于参照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所以实际实施起来还存在较多的困难,还是缺少有力、适度的处罚依据。

2.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不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力的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贯彻与实施。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当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不完善,而且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其中还存在着不少的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这种情况,必然会影响到整个的工程质量的监督与实施。同理,执法不严也会导致内部的腐败现象的滋生,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事业,这将是一个较大的阻碍。

3.建筑工程监理机构的经费问题堪忧

经费问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的绝大多数监理机构经费,主要来自“自收自支”。甚至有的建设单位,还拖欠监理公司的监理费,致使监理公司的经费出现周转困难的现象,严重的导致监理公司无法正常运行。

4.监督系统人才素质

人才是每一个单位兴盛的重要支柱,所以人才素质的培养更加重要与迫切,也是我国目前必须要加速解决的问题。只有监督体系人才素质整体提高了,才能够确保整个的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而且,也能够提升单位整体的发展水平,并为我国的建筑工程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对策

1.有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这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保障。建筑工程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上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以及大力的支持,以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力度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在监督管理中,尤其是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要严格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工程参建单位也要牢固的树立起质量第一的意识,要明确任何的不法行为,都会面临着法律制裁。

2.修订和完善有关法规,确保监督工作发展。

伴随着我国的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加入了世贸组织以后,建筑工程市场直接面临着法律法规的冲击,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同样严峻的形势。面对这种情况,当务之急就是尽快的健立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并且强化起政府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能作用。并且设立公务员制的监督编制。只有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使监督管理机构真正地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能够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的、全面地开展起来,真正的实现依法治理。

3.加强人才培养。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专业的技术人才。伴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以及管理机构,最迫切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要大力加强人才的培养,大力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为更好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注重全面质量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涉及的全面性,要求必须注重质量保证体系覆盖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必须按照“分项保分部、分部保单位工程”的原则,把质量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定出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管理和预控可用以下几句概括:确定目标,明确责任;分解落实,详细交底;针对难点,组织攻关;样板示范,摸索经验;跟踪控制,严格把关。

5.树立创新意识。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促使建筑工程向精、新、大、深、高全方位发展。要搞好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就要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更重要的是推进技术创新,树立创新意识。运用科学的动态管理,增加建设工程的知识含量,实施建设工程知识经济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来提高工程质量,依靠知识新资源实现其质量的超常发展。

五.结束语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有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注重全面质量管理,以及树立创新意识等方法,切实提高了建筑工程监督工作的力度。

第3篇

一、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监督执法力度不强、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水平有待提升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 监督执法力度不强

监督执法力度不强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是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监督执法力度不强主要体现在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质量问题查处不力,要求纠正、整改的质量问题纠正、整改不彻底,要求停工整改的没有真正停工整改,该处罚的没有处罚或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处罚,该吊销执业证、照的没有吊销,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尺度大打折扣。导致监督执法力度不强的原因既有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的人为主观因素,也有某些法律、法规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客观因素。这必然导致落实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力度出现较为严重的层层递减问题,也就没有真正地的达到良好的监督执法效果。

2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是导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效率无法有效提升的关键因素所在。目前质量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质量监管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为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执法。也就是说质量监督机构有实施监管的责任,却无直接行使执法的权利。这就导致在处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往往错过了最佳执法时间,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单位及个人得不到及时惩罚。还有,部分执法条款的执法权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中要逐级上报审查,其中一级出现差错就处理不了。这些体制上的问题使质量监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 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升

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升主要是体现在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工作水平不足或者是专业素质及执法能力无法满足相应的执法工作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要求执法者既要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更要精通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现实情况是,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么是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而不懂法律、法规,要么是懂法律、法规,而不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更有甚者既不懂技术,也不懂法律、法规。这样的素质如何执法?又如何能让被执法者心服口服?所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两方面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以促进监督执法水平的提升。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包括了许多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健全监督执法体制、提升监督执法水平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进行分析。

1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基础和前提。在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的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全面理解工程项目质量标准,从而能够更加全面的发现工程项目质量中出现的问题。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依法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对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不力的,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绝不手软,更不能因人执法,要维护法律的威严,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代价。当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及要求执法者要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和素质,更要有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的加强,必将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有效提升。

2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主要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在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时,能对质量监督机构直接授权执法,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一般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适当减少处罚额度,简化执法程序,这样可使一些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很快得到有效惩罚。在国家立法层面应加快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效率的持续进步。

3 提升监督执法水平

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水平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核心内容与重中之重。在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水平的过程中既应注重加强对于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进行培训,更要对对质量监督人员加强建筑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要熟悉业务技术,更精通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除此之外,在提升执法工作水平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效推广应用,从而能够在满足房屋建筑标准和用户需求的同时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可靠性和精确性的不断提升。

第4篇

关键字:建筑工程;垫资;风险与防范

Abstrac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Law” the 269th stipulatio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e contractor for construction, the developer pays the price of the contract. " Theref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contract legislation original intention, the employer’s obligation is responsible for project development, financial support, material supply. With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market competition intensifies, belt endowment contracts to already became the key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can obtain project. So we need to face up to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mat endowment phenomenon from different angles, and put forward the preventive underwritten risk strategy.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fund; risk and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C42文献标识码:A

一、垫资的法律风险

所谓垫资的法律风险是指实践中的垫资行为是否会被法律所禁止。根据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垫资。围绕建设部等部委的《通知》,很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学者提出了质疑,因为从法律的基本理论上看,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垫资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通知》的答复,建设部等部委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能依照该通知做出“垫资无效”的判决。所以该通知给实践中垫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在该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承认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承包方垫资行为,并且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中垫资的案件,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总结上述国家对于建设工程中承包方垫资的态度,其实是有一个潜在的基本理论和发展脉络的。笔者认为最基本的理论还是《合同法》的关于“契约自由”的规定,也即是国家对于普通的民事行为,主张由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具体规定,并且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要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根据不同的历史环境和条件,国家还可能会通过不同的形式,对于实践中比较过分的垫资行为加以规制。但是现在可以肯定地说,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垫资行为的法律风险已经不存在了。

二、垫资的实际运作风险与防范

虽然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垫资行为的法律风险已经解决了,但是在实践中,各家企业的具体垫资行为是各不相同的。

1、“硬垫”属于违法行为及其防范

所谓硬垫行为是指施工企业通过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方式,直接把资金借给发包方,这其实是一种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态度是绝对否定的,企业借贷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即使借贷双方签订了资金借贷合同,也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相反,这种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息会被依法没收,并且对于借贷双方还要从企业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处罚。

对于建筑企业把资金直接交给发包方的行为,笔者建议可以采取“迂回”的方式,比如“建设保证金”或是“项目投标保证金”等形式,这些形式的资金转移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于这些保证金数量的上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就给建筑企业转移资金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切忌违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必须要首先存在真实的建设合同或者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否则就成了不存在真实的法律基础事实,双方直接是为了转移资金的行为了。

2、“软垫”的风险及防范

所谓软垫就是指采取不直接违反法律的方式,最终可以达到施工企业垫资的目的,主要的方式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的保证金、建筑合同的保证金等,这些垫资方式的总体特征就是,在不直接违反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实达到了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目的。

采取软垫的方式对于发包方是没有太大风险的,但是对于承包方却存在着多重风险,因为这种垫资施工的行为,最本质的法律关系就是资金的现实转移,在实践操作中,资金一旦从己方转移出去后,其面临的回收风险是非常大的,这要考虑对方的偿还能力、金融环境的波动、国家政策的变动等因素。

首先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因为发包方占据着优势地位,所以承包方往往会放弃一些应得的权利,以换来在承包竞争中的优势。按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如果因为发包方拖欠施工款,则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发包方财产权利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有的发包方就会要求前来承包的企业,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明确放弃承包方的优先权,笔者建议承包方切不可采纳这种“霸王”条款,因为这就会使承包方的权利失去最有效的维护途径。

其次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会采取签订两份合同的方式,其中一份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在另外的一份合同中,发包方就会要求施工单位放弃一部分应得的权利,或是另外的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有的承包单位可能只看到前面那份“阳合同”,认为自己的行为和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殊不知在“阴合同”中,承包方的权利已经被剥夺了,而且还有可能会触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所以施工单位不应采取这种“阴阳合同”的方式,应当把所有问题在同样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做出统一规定。

再次承包方的权利维护主要是后置的,一般情况下,承包方往往会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毕后,才发现发包方拖欠自己的工程款已经难以有效偿还了。这种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在民事诉讼胜诉后,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还有自己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但是按照《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种类的标的物是不可以拍卖的,如国家财产、军事设施等,如果施工单位在最初考察发包方的还款资质时,把这些财产纳入将来可供拍卖的范围内,那就会使施工单位的求偿权落空,从而失去权力救济的有效途径。

三、施工企业垫资风险的防范策略

1、要对建设单位资信特别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情况、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查。

2、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但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是极其有利的。

3、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从合同的层面上把自己的权利规定充分,并且通过鉴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4、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

参考文献:

[1]李杰.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与风险防范[J]. 法制与社会. 2009(18)

[2]张宇,王华雯.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J]. 现代经济信息. 2010(03)

第5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法律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is the importance of work,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link, related to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related to the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can effectively strengthen government management, but also the current further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China'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work began in the 1980 s, after many years of research and practice, and achieved many results. This paper will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development status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his important issue launches the discussion, analys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analyzes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main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reform and strengthening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the hope can for the majority of the construction cost staff work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our country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development to provide our bit.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sulting; Management; law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量越来越大,而建设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环节,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环节就是建设工程环节中十分重要和基础的一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是管理项目资金的工作,优秀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能够充分保证工程的质量以及工程的安全,对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十分重要。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起步很晚,而且依托在建设部门、银行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所有造价工程管理单位与政府部门脱钩,变成了自主经营,要独自承担相应的风险,所以在管理方面以及在自我约束方面要求更高。本文将就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发展现状及对策这一重要议题展开讨论,分析我国当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相关情况,剖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希望能够为我国广大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1、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工程造价设计到《合同法》方面、《价格法》方面、《招投标法》方面以及《建筑法》方面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在形式上是说明性的、附带性的条款,看上去十分正规和严格,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在当前,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完善。

2、工程造价管理结构队伍建设薄弱

当前,我国建设市场空前繁荣,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诚信信用机制,也没有很好地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在很多环节的操作上不规范,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打击力度不够。很多工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十分薄弱,只有少数几个在职、在编人员,很多单位为了满足工作的需要,采取合同聘用的方法,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工程造价机构在人事管理方面难度增大很多,而临时工作人员素质不一,管理难度较大,对口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人员较少。整体队伍建设十分薄弱,业务水平亟需提高。

3、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范围较窄

很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范围涉及面不够,完全侧重于具体项目的中期以及收尾阶段,往往忽视项目建设前期以及中期建设控制的重要性。往往导致结算超出预算的后果,工程难以正常竣工,甚至引发工程各方的矛盾,不利于建设的发展。国外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对工程前期的整体控制和初期控制十分重视,而我国在这方面只关心施工阶段,业主方面对工程造价的要求也仅仅局限在编制工程鞠躬结算,呈现出众结果轻决策的现象,不能很好的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4、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态势不均衡

当前,我国造价工程咨询行业企业众多,但是发展极不均衡,结构不合理。在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造价咨询企业角度,在哦技术储备方面、在资金方面、在业务量方面表现十分优异;而在我国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量较少,技术储备薄弱,缺乏发展可持续性。从全国的角度看,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业务方向和业务内容较为单一,不能适应当下经济发展的要求。

5、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从业人员中有国家承认资质的人数较少,不能满足建设设计方面、造价咨询方面、建设监理方面以及施工承包方面的要求。另外一方面,我国拥有高级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总数太少,而“挂靠”的现象却十分严重。

6、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收费标准不一

我国当前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收费标准不一。在发达地区,众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而在欠发达地区,很多机构不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办事,通过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获取高额酬劳,直接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损害业主利益。

三、改革措施

1、建立健全工程在家管理法律法规

管理工作的建设是工程造价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管理工作中的监管部分在于政府机关。有关部门要顺应时代形式,及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

2、严格加强并执行计价依据和《计价规范》的力度

众多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机构要严格执行计价依据,并按照《计价规范》办事,完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备查和备案制度,要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验收的必要手段,有效规避业主久拖不审、恶意拖欠工程款项的现象,实实在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3、转变工作理念,树立服务意识

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从业人员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要树立好充分的服务意识。要将服务意识融入到工作中,切实做好项目全过程的控制工作。

4、提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很多咨询企业人才储备建设、技术力量建设方面表现很好,但是资质不够,丢失很多大项目,要切实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促成行业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整体上提高业务水平。

5、加强培训,提高工程造价人员综合素质

造价工程咨询行业相关企业要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充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培训过程中,要将理论知识和实践充分结合起来,要起于教材、高于教材。此外,由于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涉及面很广,要对社会经济活动有充分的了解,所以要尽可能地扩大学术范围内的交流,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从而满足工程建设多方的要求,促进管理工作的进步。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基础建设方面投入越来越大,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中十分重要和基础的环节,涉及到资金的使用,能够很大程度上左右具体建设工程的环境效益方面,社会效益方面,经济效益方面,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就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发展状况及对策这一重要议题展开讨论,分析了我国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分析了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为广大的建设造价工作人员的工作提供一些参考,为我国在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一点绵薄之力。笔者水平有限,文笔粗陋,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参考文献:

[1] 来丽娜.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发展状况及对策管窥[M].现代管理.2011

[2] 张耀青. 浅谈如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工作[M].现代管理.2010

[3] 张国芳. 对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发展工作的几点思考[M].管理与效益.2009

[4] 伍小华. 小议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M].东方管理.2010

第6篇

关键词:工程监督;质量监督;完善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施工项目不断增多,人们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本着对国家,对人民生产生活以及财产安全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切实提高和促进建筑行业质量管理的发展水平。本文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意义入手,着重分析了当前工程质量管理的形势和影响因素,归纳总结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待完善

工程质量监督在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第一政策法规不健全,不同地区的政策存在差异。工程质量监督不仅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条文也可以参考地方性有关政策,由于各个地区的发展不相同,所制定的地方性政策就有较大的差异性和浮动性。这就造成在监督的时候没有相连续的、健全的法规政策为执法依据。第二,法律法规急需和实际的工程相接轨。市场化的经济下,工程建设的变动性较大,工程质量监督需要跟上时代化的进程就需要有切实的、跟实际工程连接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第三,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标准和新规范制定有待加快。科技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在工程建设领域,这样在监督管理的时候就需要有相一致的配套的标准和规范来参照。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逐渐增加

工程建设市场一直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建设工程总量迅速增加,因此势必会造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量的增加。同时,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尤其是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导致不同区域建设工程市场对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存在差异,从而增加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难度。另外,地铁、高速铁路等大型、新型工程出现也增加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任务难度。

3、工程监理机构经费不足

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保证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多数监理机构都是通过自收自支的形式来解决机构的经费问题。建筑工程的监理经费是由工程建设单位直接给予监理公司的,但是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能够降低成本,通常不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费用,而是提出优惠要求,甚至有的优惠比例非常大,使得监理公司没有办法对接到的任务配对足够的人员。也有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拖欠监理机构的费用,给监理机构造成非常严重的经费不足问题,导致监理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4、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不够

从法律的角度看,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直接影响执法的可操作性。现行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缺陷是监督机构执法不到位的直接因素。除此,质量监督和执法部门之间不是一体化的建制。工程质量由于自身的条件限制,有着特有的技术要求,对于法律条文也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性,这就限制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工作由质量监督机构来完成。但是其真正的处罚执法却需要有特定的执法部门来做,这样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就会使得执法力度大大折扣,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性和权威性。

二、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措施

1、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对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效力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施工图纸审查、质量检测等环节的工作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然而,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到有关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等。对此,立法需要做到:

(1)对现行法律进行一定的补充完善,使工程图纸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同时增加有关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的法律规定,规范职业资格鉴定以及从业人员注册等制度,明确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律规范性。

(2)加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正如前文所说,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工程建设市场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一些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很难与当地具体市场相适应,对此,各地要针对当地建设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具体、更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完善工程监督的体系建设

监督机构作为特殊的机构,既需要有工程施工实践经验的人员又需要有一定管理知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的人才。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离不开相应的高素质、专业性的人才队伍。积极的引进复合型人才,强化人才团队的整体能力,也要增加和相关机构和教育部门之间和合作,为机构人员提供和创造学习交流的机会,增强人才队伍的专业知识储备。还要加强内部制约,严格制止寻租的行为。建设部门直接的联动管理机制,一方面监督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要监督自身员工的行为。

3、强化人员培训

首先,加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建设大量工程质量监管工程师队伍,来满足现代化工程建设的发展要求,培养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监管能力。其次,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切实加强职工培训。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点工作是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相关的技术培训,尤其是重点岗位,操纵重要设备的,更应该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施工企业要大力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建设领域的应用。加强技术变革,提高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效率。

4、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力度

只有对工程建设中的隐患和违法行为严格执法,才能够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也才能体现监督机构的执法作用。执法过程中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违规违法的程度和处罚力度。此外,也可以建立企业的诚信档案记录,来作为企业考核的一种补充机制。在企业涉及工程违规的时,要详细的记录到诚信档案中,在工程招标、企业年终考核个、都要参看诚信档案,这就对其违规行为的惩处不旦旦是短期的整顿和罚款,而可能涉及企业成长的整个过程。

5、拓展工作范围,转变工作重心

在过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监督部门往往要对建设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层层把关,然而,工程建设是一项涉及到材料、设计以及勘察等在内的复杂工作,因此质量监督只关注施工企业难免会顾此失彼,所以质量监督工作应该扩大工作范围,转变工作重心。

质量监督部门要关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个部门,包括建设、设计、建立、材料供应、设备租赁以及施工企业。通过抽检、定期检查等手段确保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质量都得到保障,从而使得工程建设整体质量得到提高。

6、引进现代化技术

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想得到保证,采取科学的质量监督方法也是很有必要的。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科学技术以飞一般的速度发展,在市场经济中,想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引进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先进的监督手段不仅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能够提高工程的科学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段的现代化、法律化,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有很重要的意义。

结束语

工程质量监督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我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建设市场规模扩大、问题增多等新形势下,推动工程监督工作的发展十分重要。对此,各监督机构应采取正确对策以推动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无效合同、分析、处理

1.工程案例背景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一项约5千多万的市政道路,于2013年12月底在网上(区级)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要曾成功地独立完成过1项或以上质量合格的(单项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或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一间浙江施工单位顺利中标,但评标公示期间纪委(区级)收到匿名投诉,指出中标单位的工程业绩存在造假,投标业绩实际的工程造价只有3千多万。收到投诉后,招标办暂发中标通知书,并联合各单位专程去中标单位所在地核实情况。但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不配合,致使投诉情况无法核实。但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非常急,时间拖不起。基于查无罪证的考虑,投标办在2014年3月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期内没再收到投诉,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按计划施工,施工到工程进度70%时,上一级(市级)纪委又收到该工程的同样投诉,并且提供比较确凿证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建设单位针对该事进行处理。现在分析一下整个事情过程中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

2.相关部门的对投诉处理程序的合理性

根据《招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强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处理投诉问题,要先掌握两点:第一、正确区分质疑还是投诉;第二、界定提出质疑或投诉的主体的身份。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提出的是质疑。由于现行法律规章都没有对质疑提出主体作出要求,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对这个项目的招标结果提出质疑,或不法行为和违规现象进行举报。这也符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精神。如果提出的是投诉。除非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投诉。如果不是,则不能提出投诉,因为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只能选择质疑或举报的方式关注这个招标项目。

按照本案例情况,提出者是匿名者身份不明,应不能界定属于投标人,是否其它利害关系人也不能明确。再者投诉者应表明身份及提出相关证明的。而不案例中投诉人是匿名而第一次投诉没相关有关证据。因此,以第一次投诉情况来判断,投诉人只认为是一个质疑者,第二次投诉是提出相关证据,但也无法认定是投标者或其它利害关系人。根据这样界定的话,这匿名的质疑者质疑的问题相比投诉者法律效力是低的。这样行政主管部门是有更大自主断定权的,因此第一次在查无凭证,且公示中标结果无投诉情况下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合符相关法律规定。

3.探讨建设单位应如何合法、合理处理本事件

下面的探讨必须首先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假定投诉的事情施工单位用假业绩投标这事情是真实存在的,有了这前提条件再探讨建设单位应如何处理才有意义,按《招标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是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的,只能在自已权力范围内做合法合理的处理。

3.1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2005年实施的《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是对《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这四种情形都没包含本案例的情形。而《招标法》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违反了招投标本般自由竞争的机制,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认定为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所以行政监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认定本案例中中标单位中标无效是合法、合理的,中标无效那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可认定无效。

3.2施工合同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合同效力并不是最困难的,往往确认合同无效后怎样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才是是个难题,这个问题历来争论很大。因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无效后一般不能返还,只能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支付工程款项,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自已相应的民事及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工程施工至70%,建设单位的应怎样处理呢?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这情况处理这种情况的条文条比较模糊,站在建设单位对该情况的处理案例也很少。本人建议合法、合理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中止无效的施工合同,同时马上对已做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清算工程量,但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是否应该支付及应怎样支付呢?

法律有一条原则,就是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违法行为来获得利益。过去曾经有两种错误做法,一是确认合同无效后,按国家定额结算工程款。这样发包人可能会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也因无效合同而获取更多的利益,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不利于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另一种做法,无效合同后仅给承包人材料费和人工费,这样又会使发包人因无效合同获得了不当利益。所以这两种方法均不可取。《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可见,即使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根据以上分析,承包人已履行完毕的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其权利的处理上按双方约定处理,与有效合同的处理结果基本一样。按双方的约定标准结算,符合合同公平原则。其中结算工程款中应扣除建设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剩下的工程重新拆分编制施工图,编预算及招标文件,再次工程招标,和因此造成工程延期竣工及其它可能预见的损失。

第二种,通过协商重新签订施工合同(或者签补充协议确认原施工合同继续有效),让该施工单位继续完成剩下工程量直至竣工验收。因为中标单位是有资质来做这项目工程的,但因业绩造假来中标。现已施工至70%,如果质量也没出现问题。综合第一种情况的结果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和损失,这样反而最少的。但由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双方必须协商并应得到建设监管部门的允许,并且施工单位应以经济或其它方式给予建设单位一定损失(如有)合理补偿。

至于施工单位因虚假业绩骗取中标的行为应也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这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进行另行处罚。

第8篇

【关键词】建筑法;部门规章;问题;对策

一、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的问题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分工不够明确

建筑工程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现阶段广泛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法中规定的管理标准可以达到,但施行监管权力的部门过多,使得现场质量控制混乱。法规中对特种工种划分不够详细,工程建造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特种项目,由于科目划分时存在模糊的情况,监管工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行的特种作业监管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同部门出台的法规对作业要求不同,在对现场进行核查时不同标准使得技术人员思绪混乱,不知该依照何种标准开展施工。管理部门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规格存在差异,并且互相之间存在不通用的情况,体制中的矛盾在现阶段广泛存在,是困扰建筑法律法规进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监管部门执行标准得不到统一,下级单位很难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2、总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不明晰、专业承包资质范围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庞大,施工团队会将总工程划分为多个小项目进行分包。现有的法规对分包团队监管不够严格,缺少对资质经验的审查。团队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添加原料,导致结构强度达不到要求。确定建筑工程后会召开招标大会来选定承包团队,在确认期间需要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对合同拟定内容进行标注,却忽略了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造成很多不具备大型施工作业能力的团队混入其中,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国家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但这份文件中并没有对详细的资质以及承包能力进行介绍,并且对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规定不够详细。工程团队在开展项目时缺少明确的参照标准,法律法规也丧失了应有的威严性,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缺少统一的监管整治。施工细节处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广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洁,对其安全标准缺少规定,盲目开展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3、对施工人员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

建筑行业的兴起使得包工团队数量也随之增多,人员组成较为随意,基层工人多数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并没有接收过系统的建筑知识培训。建筑法律法规中对团队技术水平的规定标准低,并且缺少详细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没有建筑过大项目,为获得利益提升市场竞争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很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入门标准制定过低,这种现象在县级城市最为常见,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长时间得不到提升。部分团队自身资质欠缺,为提升同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力,只能在人员组成上下功夫。花费高新聘请工程师,挂牌顶替,但实际施工时现场的指挥人员仍是原版人马,工程质量很难保障。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团队入门的控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行业技能进步。

4、法律法规针对行业乱象的规定和处罚力度弱

建筑法规中对工程质量以及作业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现实却存在不能被落实的现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与团队成为一体,发现违规现象并不举报,而是从中获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对质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转包与分包更是混乱,不能开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团队自主决定。建筑施工中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虽然管理部门一再强调,还是存在不服从条款的团队。这些现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规落实程度不足导致的,对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足,并没有在市场中形成严谨规范的风气。处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落实到个人,这对地区的建筑行业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慑力,选用的方法也不够科学,缴纳罚款并不能解决建筑团队水平不足的问题。应实施动态管理的方案,对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应该吊销团队的资格证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5、现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市场以及社会的发展会在内容上不断做出优化,使之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现有的法规中,多数是针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对于工程前期准备、场地测量、使用时对绿化区域的影响等并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同行业之间竞争也逐渐走向白热化阶段,其中法律法规的影响是巨大的。科学完善的法规可促进行业良性竞争,提高工程质量。但由于这一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区建设情况不能及时上报至政府部门,相应的统计工作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造成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脱轨。对建筑团队基本信息的完善监管不严格,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稳固的信息共享系统,工程确立后在承包阶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竞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度不完善衍生等问题众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向更严重的层面发展,不能得到及时的整治。团队应该有自身擅长的项目,并且在竞标时依据能力来选择,法规中并没有将这部分管理细则纳入其中,竞争局面也随之混乱。

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议措施

1、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在开展工作前要将任务落实到个人头上,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者遗漏的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将工作内容进行划分,将施工种类作为参考,并对不同阶段容易发生的质量问题详细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资料中。进行监管时可参照这部分资料,使工作开展更顺利,避免工程现场秩序混乱。总包与分包项目虽然在施工阶段相对独立,但建设完成后还是会进行总回合,建筑管理部门要处理好这之间的关系。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将规章制度统一,通过对执行时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可帮助确定最科学的管理制度。与建筑相关的规定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做出改变,勇于面对体制上的欠缺,并不断的优化,更好的为建筑工程行业服务,充分发挥监管功能,促进结构安全质量的提升。沟通可改变原有僵持的局面,促进体制向科学严谨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解决内部矛盾有很大帮助。紧密配合的工作环境必然是严谨的,不会发生脱轨现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在沟通的基础上对体制上的漏洞进行整理,结合对建筑行业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规。在已有的条款中,并没有对细节进行规定,对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时间内完成复杂的规划工作。法律规定的范围必须做到科学全面,在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且设定一段试运行阶段,在此基础上开展全面的实施,保障建筑工程行业有法可依。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与国际接轨,技术也进步明显,建筑法更应该做好带头作用,加快法规的完善速度。在借鉴先进方法的同时不能忽略总结经验的重要性。在补充法律制度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整改。建筑法涵盖范围广,可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改制工作,可有效减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时间。对建筑团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帮助明确各项建设的注意事项,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单体现在内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层的落实,需要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建筑行业高效发展。

3、引用信息化技术

建筑监管部门应将信息化技术引入工作岗位中。对各施工团队进行调查登记,将技能水平与人员组成依次整理到资料中,可避免挂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工程招投标阶段可快速了解各团队的技术情况,作为项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标准。同时建筑行业的进步也可以在平台中体现出来,政府部门在对区域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时可通过查阅信息来完成。在信息化平台中可将国内各区域的建筑执行标准汇总,可促进建筑质量控制得到统一的标准,并且面向公开透明化发展。信息平台的建设在现阶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地区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考察,若存在违规现象在此阶段可以帮助发现。由此可见应用信息化技术具有多重优越性,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促进作用。建筑行业进步与规章制度的完善有着必然联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善这一体系。

三、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1、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结束语:

建筑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样会对建筑行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行业内的各种乱象。研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性、规范性,加强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当然完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最终还是要将法律精神落实在实处,并不断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将法律法规进行持续改进,让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红娜.浅谈建筑法律法规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2015(03).

[2] 张丽.浅析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领域的重要性[J].科技与企业,2013(12).

第9篇

【关键词】违法违章建筑;探讨

一、什么是违法违章建筑

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未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明确的定义,政府部门制定了一部分的规章来界定违法违章建筑,也仅仅是为了加强自己的行政执行力度,从而达到对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理。先前有很多理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了多种释义,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1]。第二、没有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的[2]。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违法违章的[3]。由此我们提出违法违章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的,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

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们国家,没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或制度对自建、改建、扩建建筑进行规范,而民众对拥有建筑的愿望就引发了种种的违法违章行为;而且在我们国家,两种土地所有制并存,这也是违法违章建筑产生的主要原因。农村集体所有制所占的大比例决定了农村集体组织在以往城市建设中的占主导地位,随经济的发展,为了追求高利润高效益,往往集体组织会避开政府搞一下建设[4];同时建设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不是很到位,致使民众很多情况下不知道是在违法违章,依据原始的老思想就修建了大量的违法违章建筑。

第二社会方面的原因。包括人口原因和经济原因。中国人口众多,而且人口发展很不平衡,东部城市和农村人口发展迅速,现有的建筑远不能满足人口的发展,违法违章建筑应势而生并迅猛发展;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外来劳动力支撑,而这些劳动力没有办法支付高昂的房价或租金,只能选择低租金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居住,在劳动力数量的多少直接推动城市发展的今天,当地的领导者为了自身城市的发展,不得不对违法违章建筑采取比较缓和的态度。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违章建筑的规定

第一1997年的通过的《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70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2007年通过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五国务院2001年6月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违法违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建设部于2001年8月修正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就规定,登记机关对属于违章建筑的不予登记。

第七,各地方为了规范建筑物,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部分相关的管理条例。如2004年7月山东省颁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条款中就对各种违章建筑的处罚做了一些规定。

四、现行法律制度和实践存在的问题

第10篇

工程监理制是当今社会电力工程建设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电力工程施工条件复杂、质量要求高、技术工艺难,施工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可能做出偷工减料的行为,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在施工中也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而工程监理则是以第三方的身份来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监管,这样就可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促进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

二、我国电力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制的现状

2.1监理市场的招投标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监理市场最为明显的特点就是:监理单位并不是独立的社会组织,而是隶属于某个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的一个组织,它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于是在进行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程中很多时候就带裙带关系。比如说:政府部门,随意批转监理任务;某些监理单位非法转让监理任务,搞不正当竞争。监理市场的招投标工程并没有一套科学严谨的工作机制,也没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理市场的行为,监理市场较为混乱。

2.2业主对监理制的思想认识有误差

很多业主不能深刻认识监理制,认为监理可有可无,在实际工作中,虽然签订了监理合同,但是却没有给予监理人员“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权利,因而监理效果没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得电力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等没有受到合理控制,影响了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2.3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

由于电力工程建设中业主对监理制的认识存在偏差,监理的费用较低,这就使得监理单位的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甚至很多都是半道出家的,原是工程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他们经过短期培训后就直接上岗了。工程监理需要给予业主和施工单位专业技术参考,专业性非常强。同时,工程监理人员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以确保工程建设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而当前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严重影响了监理效果的实现,不利于电力工程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工程监理制的对策

3.1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加紧工程监理管理机制和收费标准的法律法规建设,希望提高我国工程监理制的水平,以工程监理来带动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深,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力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制的发展,工程监理难以与国际接轨。在这种形势下,政府要加强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完善的监理法律体系来促进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促进工程监理制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发挥作用,从而带动电力行业的发展。

3.2完善招投标机制

招投标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监理市场较为混乱,不正当竞争随处可见,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政府要严格规范招投标工作流程,以法律形式形成完善的招投标机制,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监理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增加违法成本。遏制业主、监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盲目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监理招投标、评标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开展。

3.3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要促进电力工程建设中监理制作用的发挥,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单位要对现有监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促进其专业素质的提高。培训中不仅仅是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有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同时,还要通过一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来促进监理人员学习热情的提高,使监理人员不断学习先进知识,提升自身的素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要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给予业主和施工单位更多的专业指导,做到“三控、两管、一协调”,促进电力工程质量的提高。

四、结语

第11篇

近年来,国家和各行各业均已建立自己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站,大部分造价管理信息网站虽能提供估算、概算、预(结)算、价格信息及政策文件等,但功能单一,没有数据转换接口和共享数据库,相互之间不能进行数据交换,没有规范化,没有建立信息标准化管理,与建筑市场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此外,还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1)由于缺乏政策支持与机制保障,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还没有可依据的全国统一标准;(2)既有的造价管理信息系统重复开发严重,层次低、水平不高;(3)既有的研发人才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使得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经过近30年的发展,虽已逐步建立起“造价人员学历教育、资格考试与执业注册到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较为完整的教育制度体系,但从整个行业角度来看,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有待提高。(1)设有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多家高校没有国家统一的课程和认证标准,培养出来的学生其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2)考试制度与执业要求不匹配,一部分考生靠“背功”通过笔试关,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可从没有从事过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工作,而从事具体工程造价管理业务的人员又无法通过资格考试;(3)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没有及时与工程造价领域出现的新知识范畴接轨,滞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制度不够系统和完善。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证工程造价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重点围绕以下2个方面。(1)完善工程造价宏观管理的相关制度;(2)完善工程造价行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在工程造价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应分层次地逐步建立,包括国家法律、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涵盖了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原则和相关制度。建议制定“国家工程造价法”,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原则、方法及相关制度作出专门立法。国家行政法规待修订《建设工程市场管理条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时,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内容和有关制度,工程造价管理在《建设工程市场管理条例》中可独立成章。行业规章根据制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和任务。铁路、公路交通、电力、水利等行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完善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行业规章,制订相应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各省市、自治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其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订相应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构建科学完备的管理标准体系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制订全国统一的工程造价管理标准体系构架及组成内容,以此来指导有关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减少重复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地方与工业部门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母本,开展各自的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标准、管理标准、计价标准与计价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信息标准等。各类别工程造价管理标准体系加强理论(方法)研究,提高管理水平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必须加强理论研究,指导实际工作。加强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理论研究与应用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是应用模糊数学、数理统计学、群落集成学、计算机软件技术等,通过建立有效的数学模型,进行工程项目科学决策的。他可以指导有关人员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出发,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实现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从设计、材料设备选择出发,实现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目标。从工程项目实施的角度出发,实现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价、工程合同的总体策划和工程施工方案的确定等。从项目运营维护的角度出发,降低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从而降低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成本。

加强价值管理理论研究与应用价值管理是通过价值与使用功能的比较来达到使用寿命与功能的统一,最大限度地使建筑材料与建设功能协调统一,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降低造价。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是材料设备价格,占工程总造价的50%~70%。研究发现,通过价值管理与价值工程可以节省总造价的25%~45%。可见,价值管理对工程造价管理是多么的重要。加强全面工程造价管理理论研究与应用全面工程造价管理理论是指在整个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以工程造价管理与科学原理,已获验证的技术和最新的作业技术作支撑,强调汇集系统、造价系统和作业系统共同集成才能实现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思想与方法。主要包括经营管理和工作计划方法、造价预算方法、经济和财务分析方法、造价工程方法、作业与项目管理方法、计划与排产方法、造价与进度度量和变更控制方法等。由此可见,全面工程造价管理理论打破了传统的工程造价管理的局限性,拓展了工程造价管理的范畴和领域,适应当今经济的发展要求。但这种管理思想和方法必须是在具有一定的技术储备并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施和发展。着力于系统和体系建设,提高工效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需建立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一网多库、多方兼容、易于扩充、互联互通、优势互补,按照此原则和目标其建设步骤应遵循:一是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长远打算、健全机构,从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二是根据对系统的需求,深入调查分析,提出总体建设方案;三是在总体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制订全国统一的模式和技术标准;四是先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注重时效;五是以点代面,渐进推开,分期分段初步完成系统连网建设,最后实现高级数据共享。

作者:董士波 周慧 周家栓 单位: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第12篇

关键词:园林 行业 事故 防范

前言

而近几年来,城市绿化安全隐患问题已经开始突显。绿化安全的隐蔽性和滞后性以及危害的严重性均警醒我们不能有半点松懈。绿化工程的安全性与市政工程管理的协调性密切相关,市政工程的管理行为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城市绿化灾难性的损失,形成跨行业影响。

一、法律法规影响事故的原因

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伤亡事故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及检测检验类等。但专门针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业的却没有。必须承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工程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份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问题。绿化工程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管理人员缺少法律法规知识;缺少相关的绿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标准,造成各责任主体单位忽视了绿化工程的安全生产问题。一些人为的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安全薄弱环节没能及时被发现并排除,也致使发生的安全事故无据可查。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开始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绿化将面临更多的安全问题,如屋顶载荷能力、防水层渗透问题、栽培基质问题、栽培植物选择、防风问题,处理不好将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命安全。所只有实际问题出发,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是防范事故发生的根本办法。

二、政府监管因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和方式需要改进和加强。一是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执法检查监督的力量明显不足。二是,安全检查的方式还主要以事先告知型的检查为主,不是随机抽查及巡查,许多地方流于形式,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薄弱环节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差,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盲点;三是,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未能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四是,安全检查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不能得到及时严厉的惩处,安全责任事故的法定损失赔偿标准偏低,“私了”现象普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综上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三、 人员素质问题

建设行业,特别是园林行业整体素质低下,建设业是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产业。目前,全国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有3893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5%,建筑业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为3 137万人,占全行业职工总数的80.596,占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总数近1/3。行业整体素质低主要体现在:一是在3000多万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比例占到80.5%,有的施工现场甚至90%都是农民工,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而职业技能的培训却远远不够。据统计,农民工经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只有74万人。二是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偏少。技术人员仅占5.3%,管理人员仅占4.9%。三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更少,素质低,远远达不到工程管理的需要。所以企业应该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使每个从业人员都应该具有专业的安全防范意识与基本安全知识的掌握。

四、安全技术与管理问题

4.1 安全技术方面的的问题

绿化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相对落后。近年来,科学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和施工危险性大的工程增多,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一大批高、大、精、尖工程的出现,都使施工难度、危险性增大。同时又缺乏指导性的绿化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例如临时用电、机械设备、吊装等专业性强的技术方案,缺乏专家评审,没有审批,甚至有些施工单位完全评经验,造成了很多安全隐患。

4.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上。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大量增加,企业总量、就业、各类运输工具等大量增加以及农民工和非法劳工大量地增加,由于大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后,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薄弱,企业违背客观规律,一味强调施工进度,轻视安全生产,蛮干、乱干、抢工期,在侥幸中求安全的现象相当普遍。各方从业人员过分注意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自身的安全,致使在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有章不循、纪律松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和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处罚不严,加之当前各级机构改革使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发生较大变化,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甚至取消了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致使安全生产监督力量更加薄弱。绿化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五、总结

综上对事故原因之分析,可以看出影响绿化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因素较多,要加以有效防范需综合考虑,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还较为普遍存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施工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但目前各施工企业缺乏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多或少出现了放松安全管理的行为。一些施工企业领导的主要精力放在市场开发和投标方面,倾全力找关系投标、中标,对安全重视不足。现场项目经理更注重施工进度、质量和经济效益,把安全工作当作陪衬,作表面文章,重生产,轻安全,拚体力,拚设备,从主导思想上搞错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建设工程项目出现工人死亡,许多管理人员认为“是运气不好”,片面强调妨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客观原因,忽视或开脱自己的主管原因和责任。

(2)保障安全生产的各个环境要素尚未完善。一是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资质单位挂靠、以包代管现象突出;二是技术装备水平较落后,科技进步在推动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三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缺少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评价、咨询、技术等方面服务。

(3)安全管理经费投入不足,基础工业薄弱,企业违背客观规律,一味强调施工进度,轻视安全生产,蛮干、乱干、抢工期,在侥幸中求安全的现象相当严重。

(4)安全管理专业人员配置不足,很多施工人员是吸纳农村劳动力,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偏少。

(5)绿化、景观工程项目建设中少有安全评估及管理制度。

(6)高等教育中与建筑安全、特别是与园林施工安全有关的技术教育和安全系统工程专业学科很少。企业的三级安全教育执行情况较差,工人受到的安全培训非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