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6:58: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屋动迁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自2002年以来,北安市法院共受理涉及个案当事人5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19件,其中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案件6件,执结2件;拖欠民工工资案件3件,执结2件;拖欠工程款案件6件,执结3件;金融机构抵押借款纠纷案件2件,执结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件,部分执结。19件案件中,执结8件,执结率为42、1%,平均执结时间为9个月,最长执结时间为26个月,执行卷宗最厚达392页,个案请示汇报在5次以上的有6件,因请示、汇报耗费法院财力在3000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调查结论:当前涉及群体性执行案件的特点是难度大、干扰强、影响广、耗财多、效果差。笔者重点研究执行中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问题及对策。
二、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所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由于中央1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解决拖欠农民工的有关文件的要求,关于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的执行案件难度有一定程度的缓解。但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有时表现得更为尖锐、复杂。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新的动迁法规实施之前,拆迁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为了各自利益在房屋补偿款方面很难达成协议。由动迁办作出行政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然后进行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侧重程序审查,忽略对被动迁房屋价格高低的审查,而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侧重有利于城市的开发建设,没有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利益,特别城市中部分被拆迁弱势群体。若房屋不被拆扒还能维持其基本生存,被拆扒补偿的货币根本不能够买得起新的住房,更谈不上产权调换、结清差价款。另外依据条例,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并没有告知被拆迁人对价格不服申请复议的权利,势必造成价格倾向性。由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也不可能服从动迁办的行政裁决,这时法院强行拆扒,导致当事人对法院不满。一度出现开发商赚钱,老百姓无家可归、法院落骂名的现象。2002年4月,北安市东北亚商厦在北安开发商品楼,被动迁人对动迁办作出的裁决不服,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将4名被动迁人的房屋强行拆迁,案件虽经一、二审法院判决,但被动迁人仍对判决不服,对价格鉴定部门作出的价格不服,认为原房屋是由法院强迁所造成的。
(二)建设部门管理混乱,导致工程多次转包。
在执行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有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执结的主要原因,工程多次转包分包。一些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早已名存实亡,无力建设工程,而一些个人开发商以这些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承包后或转包他人或到处赊欠原料。2003年王某以建筑公司名义开发商品楼,中途资金不足,又将余下工程转包给哈市董某,董某赊欠原料时用一室楼房向多人进行抵押,约定到期不还款,债权人有权占有抵押房屋。董某将其余房屋卖掉后携款外逃,民工工资更无法兑现。后来抵押权人诉到法院,才知道董某将房屋“一姑娘许几家婆”,判决建筑公司和开发商共同承担责任。结果无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民工终日持判决到法院要钱。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由于法院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等都属于地方直管,在一些领导心目中形成了“地方法院”等于“地方的法院”的错误认识。加上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出面保护外来投资的利益,在执行涉及通过招商开发房地产的案件时,规定这是一条高压线,不能轻举妄动,人为地造成案件久拖不结。
(四)执行标的大,一次执结困难。
就法院而言,在涉及群体性诉讼案件时,必须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北安市法院在执结5件拖欠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有3件是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有1件是执行第三人,只有一件因当事人未保全只部分执行。这些案件最小标的是7、09万元,最大标的是22、6万元。若在诉讼阶段不能及时进行保全或申请先予执行,待判决后基本上无法一次性兑现判决内容。
(五)人多示众,无理缠访多,上级批示多。
在执行群体性纠纷案件时,一些当事人特别是工人工程款、工资款案件的当事人,他们认为法院判完之后就必须执行,差一分钱也不行,不去积极举证,天天在法院,要求拘留包工头,要求法院拿钱。而那些房屋产权调换应向开发商结清房屋差价款的当事人,他们联合起来强行入户,拒不给付差价款。这些人以人多示众、法不择众,他们精心选择在全国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到各级党政机关上访。认为此时能引起党政机关高度重视,而党政机关为了稳定,一方面向法院批示加大执行力度或暂缓执行,另一方面通知法院汇报,提出要求建议,导致法院左右为难。许多执行人员感叹宁办10件普通案件,也不办1件群体性纠纷案件。一些群体性案件执行难度大、耗费法院大量人力、物力,结果仍不能达到他们满意。2002年在执行黑河地区农机公司与谢晓霞等28名被告房屋纠纷一案,两名执行员历经两年零2个月的工作,最后在农机公司放弃部分债权的前提下,方予结案。
三、解决执行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对策
从去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以来,笔者认为除用好用足法定强制措施之外,在执行环节应突出工作力度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一)应不辞劳苦深入执行。法院执行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难度大,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面大。因此对此类案件,执行局长必须选择特定人员执行。执行人员不仅要熟知法律法规,能随答当事人所提出问题,而且要有一定的耐性,能够经得起群体人员的询问,甚至忍受个别人员的奚落,一方面耐心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不辞劳苦、敢于执行,讲究执行方法和策略。特别是一个案件中涉及多名被执行人的,执行人员必须做通几名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以督促他人自动履行。欲强制执行时,必须针对首要顽固的被执行人,否则他人会共同对抗,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二)做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对于一些拖欠工程款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法院受案后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保全的必须予以保全,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坚持先予执行。绝不能审执分离,在保全过程中,执行人员提前介入为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做好基础。
(三)各部门应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建设部门对原来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没有还清陈欠前,不许承包工程。开发单位在没有还清陈欠前,不许进行再建工程,建设部门、电力部门、消防部门等职能部门对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不予供电、验收等,以督促其付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
(四)完善法律法规,更好保护弱者。在修改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中,在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的同时,应充分保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不是公益建房、国家征用土地等,人民法院不应介入强制拆迁过程。在房屋补偿款作价评估时应规定当事人有更多的权利,新的动迁法规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在这方面已有很好的体现。
关键词:集体;征收;拆迁
中图分类号: D9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8-14-1
1 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柳河县累计征收集体土地7302亩,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794户,5.5万平方米,有力保障了城市建设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2012年,全县开展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百日会战”活动,仅用三个月时间完成了征收集体土地465亩,拆迁512户,面积3.8万平方米。实现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平稳有序推进,没有发生一起重大上访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2 主要做法
2.1 依法行政,坚持原则,为实现和谐征地拆迁创造前提条件
2.1.1 统一征收标准,维护征收秩序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结合《征收条例》,迅速出台了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严格依法程序制定各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前严格执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法定程序,明确“拆一还一”政策,严格按照评估结果补偿,对最终审查确定的低保户、困难家庭给予住房保障特殊扶持。
2.1.2 突出奖励政策,调动动迁热情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实行了奖励政策:在征收第一时段内实行“5、3”奖励政策,即:5000元和300元/m2的搬迁奖;第二时段,实行“3、2”政策,即:3000元和200元/m2的搬迁奖;收尾时段实行“2、1”政策,即:2000元和100元/m2的搬迁奖,超出时限的不予以奖励。
2.1.3 坚持补偿标准,保证公平征收 坚决按照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操作,做到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贯始终,对不在补偿范围内或超过补偿标准的坚决不予补偿,保证征收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扰乱征收秩序的行为,明确要求征收干部,不得违犯法纪,严禁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严禁接受宴请、礼品等行为。
2.1.4 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 经过前期摸排、违建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及群众监督举报,对集体土地征收区域的违建进行了确认,并依法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顶风私搭乱的坚决予以。在解决钉子户问题上,县法院提前介入,靠前指导,对司法裁决、限期迁出的重点户,做好政策法规宣讲和劝导工作,促使其达成协议。
2.2 协调联动,综合举措,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形成强大合力
为协助各包保组工作,柳河县成立了五个包保职能组:征收宣传组、征收管理组、纪律监督检查组、考核管理组和法律指导、司法执行、维稳组。成员主要由住建、国土、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财政、审计、宣传、广电、教育、司法等部门组成,每个组都有牵头部门,各自都有责任包保,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2.3 完善机制,形成优势,为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提供有效保障
2.3.1 健全责任机制,落实包保任务 充分发掘各部门的优势,形成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以县国土资源局为责任主体、包保部门全体参与、协同部门全面配合的大工作格局。
2.3.2 坚持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监督 探索并制定整套的征地拆迁工作流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征地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并悬挂、张贴工作进度表、包保部门一览表和各类公示板,做到“三公示、三监督、六到户”坚持征收工作全程公开、透明。
2.3.3 实行包保到户,形成感情优势 感情通、工作通。各包保组坚持以人为本,包保干部包保到户工作,以真心诚意、真实行动做好动员工作,细致周全、有策略地与被征收户们拉近关系,耐心宣讲政策法规、热情地做通思想工作。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集体土地上没有产权房屋问题
没有产权房屋包括: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征收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征地拆迁工作与保护群众利益发生矛盾。
3.2 被征地农民的生产资料存放问题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后,计划村民回迁楼房,但农民还有剩余土地,需要继续耕种,部分以农业生产为主农户的生产资料、耕种机械设备存放地点难以解决。
4 今后工作思路
4.1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拆迁
在今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中,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作为确定拆迁范围、审核安置补偿方案、房屋评估、签定拆迁协议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依据。
4.2 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征地拆迁客观公正
在实施农房拆迁过程中,突出被拆迁群众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坚决把握“严细”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对评估结果严格细致地审核,确保征地拆迁客观公正,确保补偿价格合理。
4.3 耐心周到服务,坚持人性化拆迁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建和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十堰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城中村改建包括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等项目建设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城中村。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第四条城中村改建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区为主体、市里支持、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城中村改建领导小组。
市、区城中村改建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建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建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中村改建专项规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建。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九条城中村改建。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合并改建。
第十条设立城中村改建专项资金。由政府承担的费用。
第二章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建方案。以及城中村改建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建办公室组织编制。
城中村改建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搬迁安置方案、土地利用方案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建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
不得实施。城中村改建方案未经批准。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建方案。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搬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改制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所有权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五条实施改建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实施改建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七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制后。具体规则由市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城中村改制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制后。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三条城中村改建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可以根据城中村改建需要,实施改建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有产权单位的国有土地。经补偿到位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建综合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二十五条实施改建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建。
第二十六条对D级危房及自然灾害倒塌房屋。
第五章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摸清辖区城中村底数的基础上按照五年规划。
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建应当依据城中村改建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建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建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建房屋建设的行政性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外。经营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第六章搬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建以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搬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实施城中村改建。先建安置房后搬迁原则进行,确保被搬迁人及早入住。
给被搬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搬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建主体应当参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建主体在动迁之前。足额存入搬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搬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建办公室签订搬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不得挪作他用。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搬迁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改建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搬迁房屋进行估价。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建搬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三十六条城中村房屋搬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补偿安置方式。
第三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安置房屋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
也可根据集中安置地势和需要,集中安置房屋户型以80至130平方米左右为主。合理设置其他户型。
第三十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
第三十九条安置房屋价格结算: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搬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重置价结算;
(二)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三)每户原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超过260平方米的给与货币补偿。
(四)安置小区按人均5平方米预留门面房由村集体或新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经营。配建面积为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5%-10%
第四十条城中村改建主体安排被搬迁人在外自行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建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倍向被搬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建主体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搬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建主体与被搬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建主体实施改建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建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参与安置人员原则上必须户籍与住房一致。农村有合法产权房屋,若是另有住房的只对搬迁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没有其它住房的纳入安置范围。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中村改建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城中村改建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建方案实施改建。或者擅自改变改建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城中村改建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日前记者一行来到明水县政府,对当地有关部门妥善有效解决拆迁问题展开报道,并在当地宣传部长的带领下参观了位于政府办公大楼一层的房征局及陈列馆。走入陈列馆,记者眼前一亮:一个个老物件,风雨沧桑,故事沉淀……明水县作为黑龙江省的国家级贫困县,县域棚户区百姓住房,惯见夏季漏雨冬天漏风,说到拆迁往往大家伙儿充满疑虑,守着乡愁死活想不通。县委县政府力克拆迁僵局,组建房征局。采用“用群众的智慧解决群众的难题”的思路,开拓出一条阳光智慧拆迁的新路子。
明水县房征局工作人员通过交心、谈心、征心的动员工作,扭转被拆迁人存在的“等到最后就会多得”的想法,房征局在每个项目区公示全部合同,确保第一个签约的和最后一个签约的是同一标准。截止目前,房征局征收的2000多户居民基本完成回迁,并且造了无越级上访的记录。明水县的棚改模式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认可。
明水县尝到了“用群众的智慧解决群众的问题”的甜头,并把这个经验复制到了贫困县精准脱贫工作中,以期早日实现民富县强的目标。
记者了解到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明水县从规范征收拆迁行为入手,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作用,实现了棚改房屋居民从“要我拆迁”向“我要拆迁”的转变,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全县完成征收969户,棚户区居民房屋征收签约率达98%。
在房屋征迁中,明水县尊重群众意愿,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导向,把百姓利益放在首位,依靠并发动群众,让群众主动参与到棚改征收拆迁,以破解房屋征迁中的各类难题,坚持走“群众同意、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群众选择”的棚改征拆工作。
在房屋征迁中,明水县充分征求群众意见贯穿棚改征收工作全过程,把群众同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果的首要标准,对所有区块进行2轮入户意愿征询,按同意率高低评为三个等级,等级最高的优先启动征收。征收中,明水县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并发动居民选举有威望、责任心强的群众做代表,成立群众代表委员会,全程参与棚户区改造。坚持全程公开透明,将改造地块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拆迁、补偿、回迁、竞拍各个环节都制定科学合理的流程,并全部对外公开;同时把小区户型、楼体外观、容积率等建设标准全部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为使群众有所选择,明水县多次组织召开棚改推介会,吸引棚改开发企业进行展示,由群众代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投票,由群众自己选出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进行棚改建设,并在小区整体规划、户型设计、选择建筑材料等方面,由群众参与决定。
为保证棚改工作顺利推进,明水县建立了一整套保障体系,成立了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抽调政府办、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棚改工作推进组,严格执行“征一还一”的补偿标准,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恶意滞留户”占便宜,极大激发了被征收户的动迁热情。同时制定了《明水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棚改征收操作流程以及违建认定和处理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动迁过程中,明水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威胁恐吓、幕后操纵、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保证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举行项目投资收益权专场拍卖会,公开竞拍棚改地块,增加了土地收益。对地理位置偏、功能不完善的地块,优先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
一、上访案件的成因
(一)当事人自身原因引发上访
一是当事人仍然用人治的观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缺乏。当其自身权利被侵犯时,总习惯于能有某位清官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更多是相信人,而不是相信法律和法制。当事人想通过渠道来改变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来加重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砝码。二是当事人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上访人大多数文化水平低,法律素质差,往往不能依法正确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上访群众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而对自己涉及或反映的问题的处理后果没有一个正确的客观的判断,一旦处理结果与自己认为的结果不一致,便反复纠缠、不断上访。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上访群众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懂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采取聚众闹事等过激行为来反映、解决问题,往往是上访要解决的问题尚未解决,自己先触犯法律。
(二)干部和执法人员行政违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在现实的工作中,个别干部和执法人员主观主义色彩太浓厚,办事凭想当然,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问群众愿意不愿意,行政命令似的,叫群众干什么或不干什么,不按客观规律、自然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主观臆断的下结论,作指示,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还有的干部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行政法规办事,自己说了算,一手遮天,把群众的得失抛在脑后,这样的结果,不可能不引发上访。
(三)法律裁判不公,导致了上访。
现在涉法上访的案件不少,当事人主要的反映是裁判不公、案件执行不力、违法办案引起的上访。个别办案人员,由于思想不正,职业道德意识差,受腐朽思想的影响,办人情案,关系案,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引发了上访。
(四)土地发包中的合同违约,引起上访。
土地发包和承包问题,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案件逐年上升,上访的时有发生,由于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细,不到位,手续不健全,造成土地承包中的合同违约,引起上访。
(五)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引发上访。
近年来,各地都在搞开发,修路、建楼、搞小城镇建设、棚户区改造、形象工程建设等等,涉及到很多动迁户,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与老百姓的期望值有一定差距而引发上访发生。
(六)一些基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上访。
现实社会纷繁复杂,各种矛盾和焦点不断涌现,在老问题没有解决时,新问题又来了。如老干部问题,老职工工资问题、职工应付款问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教育收费、职工下岗等等,这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最能引起集团或群体上访。
二、解决的办法及对策
(一)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稳定,让上访人员息访。
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者,凡涉及到上访人员来访,都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诉说,做好记录,能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解决不了的给一个答复的期限。千万不要推诿,不要烦,更不能说“你这事我管不了,你愿去哪儿访就去哪儿访吧”,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一定要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让他们就地息诉或息访。
(二)教育干部和执法者,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应该经常组织行政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懂得依法行政和按法律程序办案,在处理群众问题时,不违法,同时还应加强对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正办案,为民服务的意识,使之减少或避免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实行属地管辖、专人包案。
所谓属地管辖是指上访人员的户籍在哪个单位或上访人员是哪个基层行政管辖区的就由哪个地方负责,由最初的办案人员或最初的办事人员把上访人员包管下来,专门负责解决上访人员的问题。必须责任到人,限期解决问题,严格控制上访人员越级上访。
(四)对上访者既要做工作,又不要大开方便的绿灯,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既不鼓动,又不强行阻止,多作劝导工作。
现在上访人员都摸透了各级领导干部怕访的心理,专门找上级领导对其施加压力。我们的各级领导不要怕访,不要回避矛盾,要面对现实问题,主要做好上访者的思想疏导和劝导工作,一定要防止个别人鼓动上访者或者为上访者大开方便之门。有的上访者是有理的,而有的是无理缠访的,要分清情况,不要单方面听上访者一面之词,多做调研,不要枉下结论,也不要强行阻止上访者,要以理服人。对上访者的问题,该解决的按法律法规一定解决,达到他们的要求,不该解决的,超出原则范围的也不要拿钱买平安,因为暂时的平安,可能造成长久的后患。花钱买稳定,会起到鼓动怂恿上访的结果。
(五)以开听证会的方式,解决上访问题,办法最有效。
对上访者的问题,一定要疏理好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由有关部门牵头召开听证会,让各界代表,权威人士参加,让上访者及上访者信得过的人一同参加,把上访者的问题摆出来,由大家来明辩是非,解决问题,可当场在听证会上达成各种协议,使问题得到解决。
(六)对那些不按条例办事的无理上访者,按法律法规办理。
所以,在家庭重大事物的归属上,我们还是主张适当的未雨绸缪,与其分手的时候你争我夺,拼命从婚姻法中寻找可以保护自己权益的条款,还不如做好婚前以及婚姻中的法律功课,以保全双方的利益。
矛盾焦点一:财产分割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在具体的案例中,随着婚姻关系的深入,或者外部因素的影响,财产分割显得纷繁复杂。
Story:
大可家租赁的公房要动迁了,为了争取更多的动迁利益,大可和刚认识不久的女友芳芳仓促成婚。因为与大可存有婚姻关系,芳芳也成为了拆迁房屋的被安置对象,使得这套拆迁房屋被安置对象增加为4人,即大可、大可父母和芳芳。结果动迁共获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一套(登记在大可及其母亲两人名下)和近30万元的现金补偿,共80余万元。芳芳多次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加到动迁房的产证上,但大可的父母不同意,芳芳为此怨言多多,她与大可一家的关系也越来越僵。
两年后,芳芳和大可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芳芳向法院,要求分割动迁利益。芳芳认为,动迁利益是按照人头算的,她理应占到1/4的份额,不仅享有动迁所得产权房1/4的产权(时动迁房屋已升值为160万元)还享有货币补偿款的1/4。大可一家则认为,拆迁房屋是大可一家的婚前财产,除了因“引进”芳芳额外获得的15万元可以给芳芳,其余部分均与她无关。双方各执一词,在法庭上下展开了激烈的口水战,从财产纠葛演变成人身攻击,从家庭分割财产的矛盾演变为两大家族的激烈矛盾,官司没有结束,双方都感觉“很受伤”。
在专业律师看来,拆迁房屋是租赁公房,严格来说,并不能算作是大可一家的“婚前财产”,但是芳芳“按人头平均分配”的观点同样值得商榷。尽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动迁利益归被安置对象共有,但到了具体案件中,法官不可能完全无视争议各方的动迁利益“贡献率”或“来源”。本案中,因为芳芳的“引进”,使动迁利益增加了15万元,因此芳芳对全部动迁利益的贡献率是15/80,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案是用这个贡献率分别乘以动迁所得房产的现时评估价(160万)和动迁货币补偿款(30万)后相加,得出芳芳现在可以分得的动迁利益约为35.8万。
最后经法院调解,大可一家愿意在一个月内凑齐33万元付给芳芳,芳芳也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律师支招】:
由于近年来各地房价高企,房屋的价值已经占到绝大多数家庭财产的重中之重,由此引发的家庭矛盾也越来越多,在离婚案中房产之争尤为突出。
首先,不提倡为取得较多的动迁利益而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如果非要这样做,最好能够订立一份书面协议,对动迁利益的分配明确约定,否则势必将埋下婚姻恶化的导火索。
其次,眼下父母为小夫妻购置房屋或资助部分房款的情况很普遍。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这一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补充,认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以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房地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即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谁该房产就归谁所有;结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产权的房地产,原则上应归夫妻双方共有。一般来说,如果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在买卖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并提供身份证件。
此外,财产的性质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存续及/或存续时间的长短而发生改变。原先“婚姻关系存续满8年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说法已被废止,不再有效。
【《现代家庭・生活》提示:】
做正大光明的有心人
1、与一个有房且有贷的人结婚,要求在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是非常明智且合理的要求,不要因为害羞而有所顾虑!
2、 如果父母资助你们买房的,为保证出资方的利益,最好把父母的名字加到产证上,并注明产权份额;若父母放弃“加名字”,最好以小夫妻的名义给他们写张借条,以防不时之需。
3、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有分享财产的权利,也有分担债务的义务。所以平时要对配偶的负债情况有所了解,每一笔大的债务,无论借进还是借出双方都有知情权。
4、 现在一些年轻的夫妇为追求财务上的自由,奉行AA制,比如某人承担伙食费,某人承担公用事业费,剩下的钱归各人所有。这种财务关系看似明晰,其实有个弊端,就是你对对方的财务状况很不了解,对方投资了什么,经营着什么,都很难知晓。
5、 做生活里的有心人,比如一些家庭大件的配备或者置换,保存好收据;存折换折时,保存银行柜台撕下的内页,这也是很重要的财产来源证明。
6、如果在办理离婚期间,担心对方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建议向法院离婚,法院有权利下达调查令,辩护律师可凭调查令去查对方当事人的工资、税单等。至于银行存款、公司某一时期的营业状况或者现金流等,这些则需由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出面调查。
矛盾焦点二:孩子之争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确定离婚,孩子在两周岁以内,一般抚养权归母亲,两周岁到十周岁,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各方面情况及对孩子更有利的原则来定,孩子十周岁以上的一般要征求孩子的意见。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有定期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探视子女的权利。”在和美的婚姻关系中,孩子是连接夫妻的纽带;然而一旦进入离婚程序,又演变为一种不可调和的争议,双方都爱孩子的,会为爱而争,双方都对孩子淡漠的,则为推卸责任而争。
story:
汪玲是一个7岁男孩的母亲,全职太太。有一次,汪玲无意中看到了丈夫越轨的网上聊天记录,家庭战争爆发了,最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就在走离婚程序时,汪玲发现自己已经怀有三个月身孕。出于对孩子的爱,她没有实施人工流产的打算。
汪玲夫妇现在所住房屋为男方婚前付首付购置,婚后共同偿还按揭部分,但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个人的名字。汪玲认为婚姻过错方是丈夫,而自己无收入来源,没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他理应将房产赠与儿子,并搬离房子。丈夫并不反对离婚,但对汪玲的要求有异议,他不承认自己有什么过错,网聊记录是他的个人隐私,汪玲偷看属于侵权,况且网上聊天常常真真假假,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更不能作为什么证据。婚后汪玲也无收入,贷款实际上是自己一个人在还,因此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没有搬出的理由。
两人相持不下,互不让步,初次协议离婚不成请求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建议,大儿子已经到了上学的年龄,在生活和教育上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汪玲暂时无收入来源,所以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抚养权归属男方较为合理。汪玲无固定收入,可参照当地当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0%-30%给付抚养费。尚未出生的胎儿出生后需要哺乳,应由汪玲抚养,并且汪玲有权代新生儿要求其父支付抚养费。至于房屋,因为产权登记日为婚前,因此汪玲和孩子均无产权,但汪玲有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部分的债权,可要求男方返还。所谓的出轨聊天记录,限于电子证据的局限性,一般情况下不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获得专业咨询后,两人经过冷静思考,基本认同律师建议。由父亲取得大儿子抚养权,汪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若有重大疾病或巨额教育费用产生的,双方另行协商分担),汪玲每周可与大儿子共度一天;若新生儿诞生,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若有重大疾病或巨额教育费用产生的,双方另行协商分担)。争议的房屋按揭贷款部分,已经偿还给银行40万元,汪玲一次性获得共同已偿还房屋按揭贷款部分的一半,计20万元,由男方给付。
【律师支招】
离婚过程中,在孩子的归属权问题上,除有明确条文规定的以外,建议双方以孩子的利益与主要需求为第一考虑,孩子有能力自己做出选择的,要尊重孩子的意见。
孩子无法一劈为二,于是就顺序产生抚养费和探视权的争端。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向孩子定期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探视权的权利,具体数额由双方协议决定,建议大家应以“够用”为大前提,一般来说上限为其收入的20%-30%,教育费用和重大疾病的医疗费另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为子女年满18周岁,16-18周岁有独立生活能力、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18周岁以上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到底支付多少抚养费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如果若干年后客观因素发生巨大变化(如10年前判定每月支付300元的,现在显然已经不能维持孩子的基本生活),可以要求追加抚养费,但这已经不是原先的那桩离婚案,需要另行,此时孩子是原告,其共同生活方可为法定人。
【《现代家庭・生活》提示】:
海枯石烂的是舐犊之情
1.一方有探视的权利,却不来看望孩子,更别说跟孩子的情感交流了――这只能视为其主动放弃权利的行为,而不受法律的强制。抚养费不支付,还可以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而孩子见不到另一个在他心目中最重要的人,法律却无可奈何。
2.离婚官司总有赢家也有输家,孩子却总是最后的输家。在探讨到孩子的问题时,请双方都能保持一颗包容和友善的心,保持良好的协商氛围,能多承担的就尽量多承担,毕竟婚姻关系可以终结,与孩子的亲情却还要延续。
3.为了孩子能拥有健全的人格,不要剥夺他们与不一起生活的亲人见面或者共度周末的权利。父爱和母爱一样也不能少,不给孩子灌输指向对方的消极言论,这样离婚的社会“公害”才能降到最低。
4.现在很多孩子是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的,不要因为婚姻关系破裂,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就阻止孩子和另一方老人之间的往来――当然,这种关系的维系法律往往无法强制执行,只能依靠道德和情感来解决。
矛盾焦点三:千奇百怪的协议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目前新出现的一些另类“婚前协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归宿,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缴部分工资的生活费以供家用,违反则受财政惩罚”等,在一定程度上都受法律保护。
story:
邹涛和张謇是一见钟情的闪婚,邹涛当时还不知道,自己嫁的是一个“富二代”。甫一领证,张骞即出资购置了价值2000万的婚房并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并且给她写下了一个情深意重的“保证书”:“我会一辈子疼爱邹涛,爱她,对她好。”一本正经地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但是,结婚后随着对对方了解的深入,两个年轻人的矛盾开始突显,尤其是邹涛向丈夫坦诚了自己过去的几段情史后,张骞对此很介意,常常挑刺争吵。
结婚一年多后的一天,张骞因为一桩小事又和邹涛闹不开心。邹涛正在气头上,丈夫忽然拿出一份协议,要她签署。协议称:为了夫妻双方能更好地共同生活,婚前男方出资的房产属男方个人所有;婚后双方各自的收入、存款等也属个人所有。心气向来很高,并在火头上的邹涛毫不犹豫地签下了大名。不出一周,张骞就提出了离婚,之前的协议成为了分割财产的依据。邹涛不服,认为张骞制定协议的行为属于有预谋的欺诈,理应无效。
律师认为,“为了夫妻双方能更好地共同生活下去”,这句话应当被认作该协议的前提或根本目的。该协议签署后一周,张骞即提出离婚,显然违背了协议的前提和根本目的,的确具有欺诈性而可以被撤销。但法律规定可撤销协议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故提议邹涛可立即提起撤销之诉。可惜的是,邹涛及其父母出于种种原因,未在律师提醒的期间内向法院撤销该协议,致使一年后该协议因超过可撤销期间而“有效”。最终,邹涛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律师支招】:
山盟海誓,如“我爱你一生一世”之类的,并非法律所调整的范畴,故在法律层面上谈不上有效或无效。
男方有时候会在女方的要求下签署“若男方出轨,则净身出户”之类的保证书――这些违背了结婚、离婚是人的基本权利,限制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不过,“精神损失”的提法现在已经引起法律重视,并且有可能会被逐步推广到司法实践中。广东东莞就曾有一个案件,台湾籍丈夫与妻子签订婚内协议,约定丈夫若有出轨行为,则两人离婚,两套不动产归属妻子名下,动产一人一半,并且丈夫赔偿妻子150万的精神损失费。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协议。当丈夫再次出轨,协议生效。但是,法庭并不认为原来的金额约定合理,最终判定妻子得到一套房产和一半财务以及10万的精神赔偿。
提请注意的是,我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方不仅要提出确凿的证据,还要注意这些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才会被法官采纳。在上述胜诉的案件中,因为丈夫已经公开与其他的情人同居,所以他的出轨才被认定。一些当事人用合影、旅游、网络聊天记录等来作为另一方出轨的证据,因为没有直接的见证,是不易被采信的。
【《现代家庭・生活》提示】:
给被爱情冲昏头脑的人们
1.带有感彩的保证并不获法律支持,只有含实质性内容的部分,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比如关于婚姻忠诚的协议,应当列举出忠诚的具体要求以及哪些行为属于“不忠”;违约金的数额,要约定在合理的区间内,忌狮子大开口。
2.如果协议涉及金额较大,建议双方到公证处签署协议,公证能够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往往是由于男女双方财富差异较大,财产多的一方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而发起的。财产较少的一方不要把精力花费在无谓的财产争夺上,这样可能有为了“赚钱”而缔结婚姻的嫌疑,反而错失因缘。
4.如果双方都同意签署某项协议,则弱势方要仔细研究协议内容,冷静分析有无漏洞和损害自己利益的陷阱,必要时,即时向专业人士请教。同时,也不建议在爱情冲昏头脑的时候写下什么血书、保证书,约定赔偿条款,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做了无脑儿。
5.婚前协议书能让双方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有了共同的认识。可更重要的是,夫妻在进入婚姻之际,双方应该都要用心共同经营婚姻生活;万一婚姻走到了尽头,有好聚好散的心态才能好好解决后续问题。这样的心态,比一纸协议更为重要!
如果爱已经成了往事……
孙小琪
就常态而言,离婚是一种无奈,也是人生的一种失败,无论现在如何进步得可以握手再见,可以大宴宾客后潇洒转身,内心创伤是免不了的。我们要正视的是,虽然处处闻听离婚者越来越多,由此而起的纷争官司也越来越多,毕竟社会生活是在进步,当事者在个体婚姻方面的人生自由越来越多,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形成了婚姻自由的整体。现代社会,离婚时把相关事务定个明白,对于保证当事人今后物质生活和情感生活的调适 还是很有必要的。
所谓把相关事务定个明白,就是上海人常说的“讲讲清爽”,那是因为在一夫一妻的婚姻中,除了夫妻双方的情感,还有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原有的和后来积累起来的身外的财产,这些身外之物的如何分配,成了离婚案中首当其冲的大事。关于离婚的法律条款中,财产问题占了很大比重,说明走到这一步,难有超脱其外的。
不久前美国前总统的爱女婚嫁,新娘在步入婚姻殿堂的神圣时刻,竟然要求新郎签下若婚后越轨须赔偿千万的协议。世人概叹,有了克林顿的前车之鉴,女儿未雨绸缪可以理解。其实,即便普通芸芸众生,即便平凡人家,遇事甲方乙方谈好后签约,一纸定论,然后大家遵照着执行,也未尝不是一种方便公平的做法,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协议契约上堵住患得患失出尔反尔。或许这样的方法对于大多数国人还不容易接受,我们长期以来身处人情社会,对于以契约为特点的市场经济,尤其在婚姻家庭里用签约来“讲讲清爽”,觉得不习惯或不能接受。相信这只是个过程,我们在这些领域的变化,也在以我们没有预料的速度和国际接轨。
有真爱的婚姻,都会有“被爱情冲昏头脑的时候”,这样的时候来谈契约,岂不亵渎爱情?岂不太小人?或许,这也只是个习惯问题。
曾经和一个在国外长大的80后聊天,她的学业和事业都很成功,爱情生活也很丰富。这一次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和了解,正式结婚了。对方是个老外,买好了结婚后的住房,因为房子是男孩自己买的,女孩便每月付给他房租,同时俩人另有一张共同的信用卡,每月各自往里存入相同数额的钱,用于家里的日常开销。其他方面则各花各的。我说这不影响感情吗?她说不会,这是他们共同的选择,觉得这样处理很自由很自在,对于他们俩来说很合适。夫妻间分得清爽到这个地步,我们也不习惯,但那是人家夫妻过日子,与别人何干?
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很难避免,理智的父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有妥协有谦让,为了孩子。孩子是无辜的。
另外,租户还应与房东或者经纪公司约定有线电视费、保证金的支付额度以及支付方式,确定后期使用时产生的水电煤气费用的交付方式及时间,取得电卡、水卡等支付凭证,以免后期使用出现麻烦。
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最新】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租赁合同如下:
一、 出租情况及基本要求
1、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_________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内,厂房结构为钢结构 ,厂房租赁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2、乙方必须遵守______电子有限公司的厂纪厂规及有关国家规定的环保、安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收回厂房,并不退还租金。
二、 租赁期限
租赁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租赁期____年。
三、 租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租赁的生产厂房年租金:___元/平方米,以后每年递增__%.
2、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即付清半年厂房租金给甲方,以后乙方每半年需提前三个月支付下半年厂房租金,如乙方无故拖欠,甲方每天按实际年租金的1%增收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 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由甲方按照100KW的额定配给标准,将电缆装配到厂房为止,厂房内部的电气装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电气装修标准,由乙方自行承担完成;
2、租赁期间,厂房内所发生的所有水、电、电话通讯等费用按成本价由乙方按月向甲方交纳;
3、租赁期间,由乙方承担甲方一名门卫的薪资;
4、租赁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安全部的统一管理,因乙方生产导致的消防事故、环境污染等而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租赁期间,因租赁厂房所生产的营业税等税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租赁期间,厂房内由甲方自行添置的水雾空调等设备、内部装潢(包含花岗岩地砖等)以及电气装修等附属设施一并折价为人民币柒万元交付给乙方有偿使用;租赁期满或中途中止时,严禁私自拆除、变更、损坏厂房内部原有装潢、设备及电气等附属设施。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的厂房、仓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所提供的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3、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按规定需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所租赁厂房,并不退还租金。
2、 租赁期满,乙方应当保证该厂房及附属设施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的厂房进行非法活动。
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 租赁期间,租赁的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及时支付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5、 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厂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任一方如违反本租赁合同中的条款,违约方应支付相当于当期半年租金的违约金给守约方。
九、本合同正式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即宣告作废。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正式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一、主要问题
作为承担新城拆迁的责任主体单位,应该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主动纠正和杜绝一切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我认为,近年来,在征地拆迁上,全市、全省乃至全国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不足问题:
一是宣传征地拆迁政策不落实。在拆迁开始前,由于组织不严、工作不细、认识不一,不能将国家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位,以致拆迁开始后,拆迁群众对拆迁政策不了解、对补偿标准不清楚、对拆迁目的不理解、对办事程序不熟悉,侵害了群众对拆迁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严重挫伤了被拆迁群众的积极性。
二是执行法规政策不到位。突出表现在以部门、局部、自身利益为重,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克扣、截留、拖欠农民补偿安置费用,不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法规政策、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等现象,严重侵害了群众合法的、应有的权益。
三是拆迁行为不规范。个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忽视依法拆迁、法定程序,轻视行政裁决强制拆迁法律手段,反之,动用地痞等恶势力恐吓、打人等违法野蛮拆迁,拆迁评估单位无资质、评估结果不公正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拆迁行为的不规范,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配套服务措施不到位。大面积、大范围、快速度的推进拆迁,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安居、劳动就业、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配套保障措施难以到位,导致被拆迁群众失地、失房又失业,生活困难无着落,极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被拆迁群众厌恶拆迁、害怕拆迁、抵制拆迁的行为。
五是廉洁拆迁监管难到位。征地拆迁工作面广、量大、监管难,少数拆迁人员不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要求,与被拆迁户发生不正当的权钱交易关系,凭关系、讲情面、要好处,该补偿的不补、不该补偿的乱补,短时间内很难被发现和制止,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拆迁人员形象。
二、原因分析
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是依法拆迁意识相对淡薄,依法拆迁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拆迁实施过程中,个别拆迁人缺乏依法拆迁意识,对拆迁法规一知半解,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置之脑后,不能严格按拆迁政策办事,从而导致了拆迁政策执行过程中宽严不一、随意性过大,政策严肃性大打折扣,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信任拆迁,以消极、暴力甚至极端手段抵制拆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拆迁行为需要进一步依法规范,拆迁能力需要进一步强化提高。
二是服务群众措施相对落后,有情操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群众是相对弱势的群体,需要始终给予全过程、全方位服务,既包括购房安居、劳动就业等一系列综合,也包括照顾关爱特困户、残疾户等一系列特殊群体。但有些拆迁实施主体,未能将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位,宗旨观念、服务意识不是很强,服务措施不很到位,服务手段相对单一,以致拆迁群众满意度不是很高,严重影响拆迁形象和拆迁进展。因此,必须进一步拓展、延伸服务拆迁群众的内容、领域和层次,在服务手段、方式、方法上,在每一个环节,都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被拆迁群众的关爱。
三是廉政监管措施相对滞后,廉政拆迁有待进一步深化。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个人主体物质利益要求突出,在拆迁中,也有少数人逃避组织监管,党纪法规意识淡薄,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发生、权钱交易现象,“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该照顾的不照顾、不该补偿的乱补偿,严重损害了拆迁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变相侵害了拆迁群众正当利益,严重影响了拆迁工作形象、拆迁人员形象。因此,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拆迁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管措施,在教育、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寻求管理模式新突破,将党风廉政建设监管手段逐步深化,全面贯穿拆迁始终。
三、对策和措施
在拆迁实践中,就如何坚持以民为本、保护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我们进行了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尝试,始终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坚持“八个到位”,努力实现依法拆迁、有情拆迁、廉政拆迁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1、坚持思想高度重视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求各级始终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意识,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拆迁难题,努力维护安全稳定大局。首先,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需要切实维护拆迁群众利益。对于大多数被拆迁人而言,“房屋拆迁无小事”,房屋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基本的生活资料,被拆迁人又是被动加入到拆迁活动中来的,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群众利益处理不当,拆迁工作就会难以开展,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拆迁工作必须兼顾好拆迁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让拆迁群众从拆迁中受益、得到实惠。其二,落实“执政为民”根本要求,需要切实维护拆迁群众利益。坚决纠正侵害拆迁群众利益的问题,解决拆迁群众现实生活中的困难,保护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是执政为民、以民为本的需要,是新城拆迁、新城建设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对我们基层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其三,贯彻“科学发展观”,需要切实维护拆迁群众利益。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要求我们,拆迁工作必须坚持以民为本、量力而行,要坚持把拆迁力度、发展速度和群众承受程度统一起来,正确处理城市拆迁与群众生活之间的矛盾,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解决好群众安居、就业等群众实际困难,坚持把有效化解拆迁矛盾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评价指标。
2、坚持政策宣传到位。征地拆迁政策性强,要赢得被拆迁人理解、配合与支持,就必须将党和国家征地拆迁法规政策,原原本本的宣传到被拆迁群众中,善于在宣传、组织和发动群众中,让群众充分拥有对征地拆迁的知情权、监督权,让群众懂得如何运用拆迁政策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我局已累计在拆迁范围内悬挂了各类宣传横幅达900余条,发放“致拆迁户(工企单位)的公开信”32000余份,制作拆迁政策宣传展板600余块,发放“拆迁政策法规答疑”8000余份,宣传车每天宣传6小时以上,局领导班子带头上门宣传政策,各拆迁组持续不断深入村居民住户,耐心做政策宣传和思想释疑,为拆迁户提供了完善的法规政策服务,做到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和办事程序“三公开”,让群众理解“迎接十运盛会、加快新城建设”大局,了解征地拆迁法规政策,知晓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增强了拆迁透明度,着力营造了群众关心拆迁、理解拆迁、支持拆迁、在拆迁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浓厚氛围,取得了较好效果。
3、坚持法规政策执行到位。政策能否贯彻到位,关键在落实。拆迁政策性极强,经济利益最突出,群众利益最敏感,能否按政策法规办事,切实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是被拆迁群众最为关心的事。为此,在拆迁过程中,我们全面落实“三公开一监督”,即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办事程序全部公开,全过程让群众监督。在具体操作中,坚持以“公开、公正、公平”去赢得拆迁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坚持一把尺子、同类条件、同样情况、同等补偿,在政策的执行上,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尽量做到让群众放心满意。坚持在拆迁人员严格执行政策、最大程度地保证被拆迁群众的利益和群众的理解与信任中推动工作。河西拆迁中,村、组干部带头,普通村民积极主动搬迁的场面处处可见,“舍小家、顾大家”的精神在村组干部、很多村民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用一些拆迁群众的话说,“拆迁政策对我们拆迁户非常有利,我们应该积极搬迁,支持新城建设”。
4、坚持有情操作到位。征地拆迁是新区建设的需要,也确实给被拆迁群众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将“关爱百姓,善待群众”的要求贯彻征地拆迁全过程,我们始终将有情操作、服务拆迁户放在工作首位,将群众的困难当作自己的困难,为每一户拆迁群众都提供热情、周到服务,切实为拆迁户排忧解难,努力做到“拆迁无情人有情,房子不在感情在”,全方位的提供拆迁补偿、购房安居、劳动就业、扶贫解困、司法公证、银行付款等“一条龙”服务。一是在购房安居上提供方便。针对一些村民补偿款买不起商品房现状,我们坚持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妥善解决大多数村民购房问题,提供了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中低价商品房等多层次的房源体系,供拆迁户选择。我局多次到市河西指挥部等部门,积极努力争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为了方便群众申购,我们在现场设立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点,为群众提供全程服务,每处申购点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交通示意图、规划设计图、面积套型图、申购程序到项目模型全部到位,让群众自由选购。同时为村民购房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已累计为河西拆迁群众申购经济适用房3800余套。同时为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住房需求,我局还先后组织了12000余套二手房房源信息,供村民选购,较好地解决了大多数拆迁群众的购房安居问题。二是在劳动就业上强化落实。为解决征地就业难问题,我们联合区劳动部门,在现场设立了村民“就业指导服务点”,为村民提供相关的就业培训机会和相关就业信息,提高村民就业技能和就业机会,让他们尽快走出“失地”又“失业”的生活困境。三是在扶贫帮困上见真情。我们关爱弱势群众,把残疾、弱智等弱势群体作为重点工作对象,主动为数百户残疾、弱智、特困户等弱势群体上门服务,协调家庭纠纷,妥善拆迁安置。为孤寡、残疾人搬家,给困难住户送钱送物;给买不起住房的被拆迁人适当的照顾,即使是强拆户也给他们妥善安置,切实为拆迁户排忧解难。四是在全方位服务上见成效。为方便村民办理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服务,我们在现场设立房屋公证服务点。此外还有银行等部门在现场为村民办理拆迁补偿金转存房票及提现手续。努力让服务拆迁群众的自觉行动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把拆迁的过程转变为被拆迁户排忧解难的全过程,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被拆迁户的关心落到实处,真正做到让被拆迁人满意。
5、坚持制度完善到位。健全的工作制度、科学的落实方法,是我局的一条重要经验。我局从维护拆迁户利益的大局出发,组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调研组,对拆迁现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从征地拆迁调查丈量、测算汇总、签订协议、提现审批、财务复核、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制订了一整套项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建立健全了《廉政拆迁制度》、《征地拆迁工作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办事程序,从总体上规范言行,强化约束,从制度落实上,切实保证了执行政策的严肃性、操作过程的规范性、群众利益的保障性和依法拆迁的自觉性。
6、坚持廉政拆迁到位。在征地拆迁中全面落实廉政建设要求,是拆迁单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群众对拆迁工作的必然要求,我们狠抓着力点,切身维护群众利益。一是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升拆迁人员综合素质。自2001年11月份征地拆迁工作进场以来,我局先后8次召开由1600余人次动迁人员参加的“依法拆迁、廉洁行政”教育大会、作风纪律整顿大会和拆迁培训动员大会,多次请区纪委、区监察局、区检察院、区反贪局、区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等单位的领导进行党风廉政法律法规教育、预防犯罪教育和依法拆迁、廉政拆迁教育;利用“党员电教流动点”到现场组织播放反腐典型案例电教片,特别是今年4月份又组织全体拆迁人员,分4个场次举办了“重点工程反腐倡廉巡回展”,组织观看展板、座谈讨论、写观后感,对如何在拆迁中预防职务犯罪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增强了廉政教育实效;组织拆迁组组长以上人员参观南京监狱,进行警示教育活动,使拆迁人员充分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依法廉政拆迁的紧迫性,提高了廉洁自律自觉性;同时,还多次对拆迁人员进行征地拆迁法规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广大动迁人员能及时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做好政策衔接,适应新区拆迁新要求,提高了动迁人员依法按政策办事、依法办事的能力。二是健全廉政拆迁制度,确保廉政拆迁长效性。实行了廉政拆迁教育制度、挂牌上岗制度等相关廉政制度,仅今年来就先后制定了廉政拆迁“七不准”规定、“廉政保证金制度”、“廉政公约”等制度程序;将廉政拆迁“七不准”规定印制在每个拆迁人员工作证上,时刻提醒拆迁人员按“七不准”规定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局纪工委与每个拆迁组签订“廉政责任书”,每个拆迁组与每一个拆迁户签订“廉政公约”,强化了三级廉政责任制,形成了人人重视廉洁自律、个个依法拆迁的良好局面。
7、坚持典型示范作用发挥到位。我局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利益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积极引导干部职工争当新区建设中维护群众利益的先锋。主要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强化“党员流动电教点”教育。根据拆迁新特点,将党员电化教育延伸到现场,在拆迁现场设立“党员电教流动点”,播放正反两方面的电教片,教育引导拆迁人员、特别是广大党员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自觉树立宗旨服务意识,自觉践行“三个代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到目前为止,已累计播放电教片27次,受教育党员群众达800余人次,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二是充分发挥“党员示范岗”作用。在拆迁等重点工程现场设立了20个“党员示范岗”,在党员示范岗中开展以“五比、五做、五模范”为主要内容的“争当优胜党员示范岗”活动,激励党员争当投身新区建设、维护群众利益的模范。为充分发挥“党员示范岗”的先锋表率作用,在今年“决战04、党员立功”动员大会上,对评出的包括拆迁等重点工程现场在内的10个“优胜党员示范岗”进行了表彰,通过宣传,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极大地激发了大家赶先进、创佳绩、做贡献的工作热情,维护拆迁群众正当合法权益已成为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工程 项目工程管理 分析和研究
中图分类号:T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7-0173-01
随着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棚户区改造已成为影响城市发展和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措施,为城市化发展做出贡献。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妥善处理好棚户区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问题,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建设质量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因质量问题产生矛盾纠纷。
(二)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困难
许多棚户区居民普遍存在住房困难、居住环境差的问题,为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特别是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是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地区,其住房结构和人员结构都极为复杂,给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同时,棚户区中大量居住的低收入居民也向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住房安置工作提出了挑战,各类棚户区中居住的主要是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群。此外,各地还有不少城中村、城镇危旧房,导致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厨卫设施不全,甚至部分房屋存在大量安全隐患,这些都给棚户区改造和居民安置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一)项目计划管理
棚户区改造应当秉承按需申报原则,针对政策规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使用功能不完善、建筑安全隐患较多、配套设施不健全、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建筑密度大的区域,可将其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程序要求经过组织申报,活动计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计划,严禁个体无计划、无规划地擅自改造开发。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必须提供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棚户区全貌图、棚户区分栋图、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入户调查情况、改造项目调查测算报告、改造项目安置方案、入户改造拆迁安置协议、改造项目用地批复文件、改造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改造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情况和初步设计方案。
(二)规划用地管理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必须遵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的原则,将安置房的原地建设与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学、就医、出行等需求,合理选址,尽可能地将居民安排在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贯穿落实节能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安置房的套型和面积,提高用地效率。棚户区改造新建项目必须报规划部门审核,并出具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红线图和安置新建项目用地红线图,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原址改造,优先落实保障房用地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用于安置房、保障房建设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于商业开发服务性质的土地依法由住房保障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联合会审。
(三)拆迁安置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征收安置补偿标准、方式、结果一律公开。改造项目责任主体为拆迁安置的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拆建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和居民的意见,与同意改造的住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私有住宅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就地、就近或异地实物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自行购房安置,私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除单位公产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其租赁户的补偿、动迁、安置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已改制的企业中未处分的公产和拟改制的企业中不能处理的公产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处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要调整绿地、砍伐树木、拆除公厕、挖掘道路、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由实施主体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按规划要求进行重建和恢复。
(四)改造资金管理
各渠道筹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必须由责任主体集中至指定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独立记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挪用,对于非货币政策性投入,要完善相关确认手续,并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中央和各级政府投资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建设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务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中央和各级政府投资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管,由地方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核定改造工程项目计划,事后具体负责协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稽查,确保资金使用的正确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五)建设工程管理
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我国《招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建设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依法取得立项、规划、土地使用、施工图审查、施工勘察、建设资金预审等各类许可性文件资料。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拟定责任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必须确立相应的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责任主体可设项目部或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管必须依法组织招投标确定实施主体,不得将应开展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程序。严格履行工程监理制,制定详细科学的质量技术监督方案,招标确定具有一定资质和丰富经验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监理。严格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有关规定标准。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和建设主体要按规定依法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采供合同签订活动,规范合同管理,并参照有关文件实行司法备案。
结束语:
地方政府部门和各类责任主体要在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中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工程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保障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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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代建制的意义
保证建设项目的投资目标、依靠市场配置资源、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职能、落实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这些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长期以来不断探索的主题。多年来,国家实施了多项改革措施,如:拨改贷、项目审计、后评价、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监理、稽查制度等,但这些多属于行政性措施。然而,即将全面推行的代建制将真正形成依靠市场配置资源、遵循市场规则、辅之行政手段的市场化政府建设项目的管理体
1.外购服务,使政府的项目管理向市场化转变
实施代建制通过市场招标选择项目代建人,即:政府投资人从市场采购项目管理服务资源。由代建人在项目整个建设过程中提供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服务,对投资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代建服务费)。这种体制既保证了政府投资人对项目监管的深度和力度,又使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真正向市场化和目标化管理转变。
2.依托代建服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
通过充分发挥代建企业的专业优势和积累的工程经验,可切实保证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有效控制。例如,代建企业可以通过优化建设方案,控制建设成本;可以按照规范的招标程序,选择优秀的施工队伍和技术设备供应商;可以准确核定工程量和工程进度,避免高估冒领建设资金;可以有效地减少工程风险。根据代建合同,代建企业有责任随时向投资人报告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成本的进展情况,使政府投资人始终心中有数。对政府投资人来说,委托代建是真正把政府投资人对项目的监控溶入建设工程中,同时政府又从具体的工程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把精力集中到目标性监控和规范市场规则的本职工作中。
3.遵循市场规则,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招标、合同都是市场规则,受法律保护,约束合同双方。在市场体系中,政府投资人也要根据委托合同来履行自己的职责,规范政府自身投资行为,遵循市场规则,接受市场监督。代建制可有效地防御建设项目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交易。
4.积累项目管理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能够根据积累的工程经验和教训,使继后的其他项目受益,而临时筹建机构很难做到。代建企业积累的知识、技能、经验和教训对投资人来说十分宝贵,使业主既可以获得专业化的项目管理能力,又可规避很多常见的风险损失。
5.加速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
为满足业主对项目代建服务的客观需求,项目代建服务必须对实现项目建设的整体目标负责,必须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而不是只承担其中一部分或某个阶段的管理。因此,项目代建服务必然要符合国际对项目管理所确定的标准。这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建设项目的管理从分段交接、总责模糊、管理水平低下的现状向全过程建设项目管理转变,加速与国际水平接轨。
二、实施代建制存在的问题
代建制度是顺应时展的产物,我国目前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改进。
1.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
代建制度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提出了这个问题。一方面,代建制普遍存在一个实际矛盾,即委托代建的房屋建起来了,委托人――各相关政府,作为直接的当事人,且不得不面对不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这种情形在危房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重大责任与义务,不能够因为实施代建制而产生转移。实施代建制的本来目的是希望通过代建方使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工作中摆脱出来,不必承担这些单位无力承担的专业责任与义务。但是当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时,建设单位在签定协议时,就可能有这么一种情况,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个法定制度。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建设单位违法的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并没有因民事性质的委托而转移。现阶段的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取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同时建设单位也因风险并没有完全转移而对委托代建持疑虑态度,合作双方这种背反的期望目标对建设项目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
2.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交迭
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变化的,加上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上的条条分割情况,便产生了一些具有条条分割特征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形式,如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以及其他各类细分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制度等。这些制度和机构组织的业务不仅具有同性质的重迭性,还与政府的某行业的管理职能关联,通过各自的资质、资格及业务范围的管理而形成相对封闭的运行机制,导致建设工程的中间管理服务环节过多,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低效等问题。现在再增加一个代建环节,是否会影响工程建设效能,也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义务和对项目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工作协调责任。而目前实行的代建制度,代建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大致如此。如果不能有效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对工程建设产生一些副作用。
3.项目前期工作的风险
由于运用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项目管理公司来完成,而在政府投资领域的项目管理中,前期准备工作的难点之一就是大量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过去这些工作往往是依靠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并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来保证工程进度,表现的是政府行为。而运用代建制后,则改为管理公司完成此项工作,作为企业,往往是举步维艰的。并且在企业行为下,花费在房屋动迁的费用相对以前要多出许多,对工程总投资会造成不利的局面。
4.现行体制阻碍代建制企业的发展
我国的代建制企业大都隶属于政府部
门。虽然根据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代建制企业正在改制,但从整体看,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代建制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自然形成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将极大地阻碍代建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对代建制企业的长远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5.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目前的代建制行业,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很高,现场实践经验较多,可知识面偏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较弱,尤其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项目经理、双语人才、复合型人才,而熟悉国际惯例,能从事国际工程咨询的人才就更少。并且我国代建制企业的人员组织结构不合理,考核机制也尚未健全,而且培训经费缺乏,缺少专门培训机构。
三、解决代建制存在问题的对策
1.完善法制建设,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
现阶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主要因为委托代建的法律不明确,以及责任无法转移的情形,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责任转移给代建人。
2.改变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城
根据代建制的地方法规,代建制服务领域为政府投资项目,但近年来我国的投资主体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服务对象的变化,其服务范围、服务层次和服务内容都将发生重要变化。与国家投资相比,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对管理咨询企业服务的要求更严格甚至是苛刻的。因此,国内的管理咨询企业应该有计划地在各方面进行必要准备,以适应由投资主体变化出现的市场需求的变化。
3.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我国具有代建制资质的企业,几乎清一色是隶属于某个政府机关,有的甚至就是政府机构的原班人马,对外挂出一个企业的牌子而已。现阶段,这个明显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为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相当不利的,行业的垄断限制了竞争。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合伙人或股份制的形式对企业作出体制改革,用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深化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4.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 乡镇 行政行为
分类
规范
乡镇政府是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其行政行为与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联系密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普及,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乡镇行政行为多是落实国家“三农”政策,完成上级有关行政部门交办的事项,在行使行政行为过程中,往往面临地区实际、群众态度、社会稳定等相关复杂因素,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动用多种行政手段才能完成,而相应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又增加了行政行为失范的可能性。另外,有些乡镇“重视自身利益,轻视群众利益”、“重视行政手段,“轻视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作为,怠于职权不作为现象还很普遍,而且乡镇行政行为的制约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很多乡镇行政行为实质上处于监督空白状态,这样就影响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合法开展。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行政法角度对乡镇行政行为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和分类,从而提出对应的规范措施。以促进其在合法轨道内运行。
一、乡镇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等类别,但对于乡镇行政行为而言,存在着“三少三多”:照搬法律条文的少,需要自由裁量的多;独立完成的少,合作完成的多;自主开展的少,上级交办的多。所以原有的行政行为分类有不足以概括乡镇行政行为全貌之缺陷,不能全面反映乡镇行政行为的特征,也就不能够很好地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行使。
多数行政法学者都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可见,行政职权是行政行为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从行政职权方面着手,就能很容易地辨别政府活动是不是行政行为,是在职权范围内运转还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独立行使职权还是和其他部门共同行使职权。所以本文以乡镇政府的职权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依此标准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一)乡镇独立完成的行政行为。是指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独立自主行使职权、在乡镇一级就能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中除了乡镇一级的行政职权之外,再无其他公权力参与,乡镇是唯一的行政主体。根据“权责相符“的原则,这类行政行为的结果,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由乡镇政府独立承担。例如,在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中,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乡级人民政府享有处罚权。
(二)乡镇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是指在由几个行政主体共同行使相应职权才能完成的行政行为中,乡镇政府在其中某个阶段或者环节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尽管各个部门在行政行为完成过程中起的作用可能有主次之分,先后之别,但各个部门的行政活动都是整个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这类行政行为的结果,由行政行为各阶段或者环节的行使方相应承担。例如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整个个审批中,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受理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及时上报。这三个环节是乡镇政府职权的行使范围,在这三个环节出现渎职、不作为等现象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乡镇政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乡镇依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是指乡镇政府依照上级部门委托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根据授权权限,又可以分成全部授权以及部分授权,其结果由授权委托方承担。但是受托方存在过错的,委托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例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这条规定就赋予了乡镇一级政府在计生执法中,可能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受托方从事执法活动。
二、乡镇行政行为的规范
虽然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立法数量已成规模,但是具体到乡镇行政行为上面,却又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况,越是对相对人侵害严重的行为,往往越容易遇到这样的问题。客观上是因为法律法规空白或者规定笼统,主观上是因为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行使过程中,头脑中缺乏法治观念,不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这就造成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失范。
(一)乡镇独立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在该类行政行为中,有些行政行为的行使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这类行政行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而对那些拥有职权但是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如何具体行使,需要发挥乡镇政府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一定要在法律原则允许范围内,做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依法行政的六项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可以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方式灵活行使,政府要兑现行政合同中的承诺,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果出现了某些重大政策变动等情况,应该给予相对人必要的补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招商引资等行为,还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因素,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当地百姓的切身利益。既要在法律范围内积极追求“有作为”,又要避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乱作为和消极对待、怠于行使的渎职不作为。
(二)乡镇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共同行政行为往往是涉及行政主体众多、相对人人数众多、行政程序复杂、涉及利益面广阔、社会影响面广泛的行政行为,例如征地、动迁等。多存在着各行政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不公开等问题,往往给人以“政出多门”之感,面对相对人的质询,往往出现“下级推上级、上级推下级”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对此,要明确并公开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权分工和责任承担以及行政行为程序、进展情况。各行政主体应该在其发挥职权的阶段或者环节中承担相应责任,乡镇政府应相应在其发挥职权的阶段或者环节承担行政责任。这样既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也方便了群众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三)乡镇依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对于乡镇行使委托授权的行政行为,委托部门要公开委托授权的范围及依据、责任承担,受托乡镇要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委托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对于在行政行为行使中,因乡镇超越授权或者违反授权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委托方要及时给予赔偿,并追究受托方的相关责任。
三、结语
乡镇要切实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乡镇领导、乡镇行政人员要加强法律学习,增加法律知识储备,提高执法技能。要严格贯彻行政过错责任等各项依法行政制度。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强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政府内部监督职能,督促乡镇行政自我纠错。司法机关要从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监督职能,畅通群众反映、反馈渠道,充分发挥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各种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使乡镇行政行为在自我规范和外部监督之下得到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房屋拆迁合同范本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中的有关劳务提供及其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第二条:承包范围
一、范围内
所有建筑物:(拆除范围详见附图)
二、拆迁上诉所列房屋至地坪,拆除至室外地坪为±0
第三条:工程工期
一、进场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二、总工期为 月,工程进程按甲方所动迁腾房情况,腾空一间拆除一间,为使拆除工程顺利进行,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付乙方总拆除建筑物 %,两个月内交付乙方总拆除建筑物的 %,剩余需拆除的建筑物在 年 月份之前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一、方向甲方支付 元/㎡。
二、合同签订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首期拆除工程费 万元。
三、当工程进行到 %,剩余需拆除的建筑物在 年 月份之前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方工作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拟拆除房屋的断水、断电、断气、断通讯等工作。
2、配合乙方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
3、保证拟拆除房屋建、构筑物的完整性。
4、负责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拆除完毕的地块进行验收。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按时进入拆迁现场,保证工期的顺利完成。
2、负责对本协议所列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清运、清扫等工作。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编制拆除环保方案及安全施工方案,在拆除现场坚持文明施工,对出入施工现场的道路及时安排人员清扫,回收材料的堆码应有严格的区域,严禁在道路、通道堆放任何材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施工场地,而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拆除仍任务,则按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天。
第七条:安全施工
一、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二、进场前应对机械、人员进行投保。保险费用在报价中考虑,甲方不另行支付。乙方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三、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的有关要求处理。
四、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通道、易燃易爆地段及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甲方需安排专业人员配合。
第八条: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发包方: 包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关于拆迁房屋合同范本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拆迁户(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_______结构的住房____幢____间,共__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条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___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____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第四条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 _____,共____套____间,____层____号,配有____等装备。
第五条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等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第六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___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第七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建委、计委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拆迁户(乙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房屋拆除合同范本阅读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_.
二、房屋基本状况
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_人,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
三、拆迁安置
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_,共_________套_________间,_________层_________号,配有_________等设备。
四、拆迁补偿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整;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4.设施设备迁移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5.其他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五、搬迁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六、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支付给乙方。
七、注销
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八、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它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续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九、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十、声明及保证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拆迁合同样本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