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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对抚养费的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行为负责。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对政府社会公共事业投入进行补偿性的行政性收费,理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分析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解决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 社会抚养费 征收管理使用 收支两条线 收缴分离 监督检查
一、县级计划生育“收支两条线”管理概述
社会抚养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的补偿。其性质属于对政府社会公共事业投入进行补偿性的行政性收费,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予以调节,减轻人口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行为负责。
为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遏制腐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计生干部,必须严格实行收入与支出分开的两条线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收支两条线,是指具有收费和罚款没收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委托指定代收银行代收代缴或由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办公所需的特殊经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建立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相应增加社会公共投入所负的补偿义务,也是对违法生育行为的一种经济限制和责任追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使用也有规定的范围,但从近几年的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县镇乡两级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亟待改进。
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不统一。虽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有征收标准,可由于政策弹性大,征收标准数额浮动幅度大,在几千元甚至数万元间,征收的自由裁量权也过大。各乡镇征收程序不一样,不规范,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管理的漏洞。
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首次征收到位率低。存在社会抚养费少征、漏征现象。群众在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中,无法积极配合,导致工作难以开展,有的家庭在反复做思想工作的情况下,社会抚养费仍然交不上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效果仍然不佳。有的家庭人户分离,追找服务成本太高,只好暂时放弃,造成漏征。
三是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存在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使用不规范,往往未达到首次征收标准就开票,有的甚至一户要开出几张专用票据。票据与所收金额不一致,由于征收程序不统一,缺乏相应的监督,有的多次收费,只开据一张票据,且非全部所收金额。
四是计划生育财政保障机制还需加强。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在保证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定期上缴收入和下拨支出, 操作相对烦琐, 管理成本和要求相对较高。在抚养费的管理中,有的因为运转不及时,怕麻烦,未及时上缴社会抚养费,造成漏缴。有的因为周转不过来,未按规定全额及时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
1. 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与统计部门人均纯收入有不少差距。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大部分群众的收入在平均水平以下。
2.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难。说服教育、承诺等软办法不管用,强制办法不能用、不敢用。
3.乡镇计划生育经费不足。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各种社会制约的协同作用,社会抚养费征收越来越少,靠社会抚养费难以维持计划生育事业,计划生育经费难以保证。
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还不够规范。“单位开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享模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主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提高。
(一)统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严格履行征收程序
统一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以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上述规定基数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对违反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以笔者所在地为例,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002元,考虑征收实际,县人口计生委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统一按照基数的二倍计征,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违反计划生育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首征标准及通过非诉执行首征标准,低于首征标准将不予开具票据,减少基层在征收过程中征收自由裁量权。
严格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优亲厚友、,要自觉抵制说情风,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随意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否则均属违法乱纪,必须予以责任追究、严肃认真依法依纪处理。
维护征收主体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县人口计生委是我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具有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资格,只能受县人口计生委的委托实行代收代缴。因此,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办理分期缴纳申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减免困难家庭部分社会抚养费,必须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计生办不得违规越权。
受委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依法履行立案、取证、报送调查报告、申领征收决定、送达征收决定、申办分期缴纳、公布征收结果、报送结案报告等程序,严禁不经法定程序直接向征收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同时对计生办主任和具体执法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增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透明度
县人口计生委将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特点和情况,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部门监督、系统内部层级监督、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监督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把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不断加大对乡镇街代征行为的检查、监督力度。各乡镇街必须按要求将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结果全面向群众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坚持正确执法、公平执法,做到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使群众真正感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征收对象自觉履行缴纳义务。
(三)完善征收管理体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财务纪律,严禁挤占挪用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发生。要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征缴的业务工作,及时将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上交乡镇街财政,每月定期将社会抚养费经银行缴入国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必须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支领,然后转入乡镇街财政专户;非强制执行的征收案例也要按有关要求上缴县人口计生委社会抚养费,作为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公用经费补充。
严格规范征收票据的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是专门用于证明国家收取某特定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事实的专用收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依法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证”,并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专用票证的专管、申领、监察等一系列严格规范的管理使用制度,严禁向当事人出具其他票据,否则,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县人口计生委将积极会同县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乡镇街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实施预算制,完善考核和监管制度,注重绩效管理
支出预算与收入预算相抵不足部分确定补助额度,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的足额和及时下拨,保证计生经费正常运行。将收支两条线和绩效管理相结合,采取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政府补助方式运行。实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专项考核和绩效考核,合理确定考核指标,考核权重,即引导乡镇规范征收行为,又激励计生干部工作积极性,保证社会抚养费真正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
参考文献:
[1]杨颖华,孙晓明,陈文,周向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内涵和相关观点的探讨.中国卫生资源.2010(02)。
[2]刘雪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成因与对策探讨.经营管理者.2012(18).
关键词:增加抚养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实际收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价也在进一步上涨,导致许多离异夫妻在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的问题上产生大量纠纷,从近几年法院实际受理案件数量来看,此类案件数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几乎都是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纠纷。对于增加抚养费数额的问题,目前法院在实际审理中尚无统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综上可见,在现行法律中,对抚养费数额规定的弹性较大,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通过对近几年增加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子女实际需要增加,从而要求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系给子女教育和生活的重要保障,子女有权要求负担抚养费的一方向其支付满足其相应的甚至较好的生活需求的抚养费。而且,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子女所需要的费用也会不断增加,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此时子女要求将抚养费增加到其所实际需要的程度是合情合理的。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重点审查是否为实际需要。实际需要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标准,那么什么样的需要才为实际需要?笔者在此认为,应当充分结合当地的经济消费水平和子女原本家庭的生活水平来综合认定。例如上学的费用,父母离婚前子女原本在普通高中上学,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把孩子转学到贵族学校上学,并以此向对方索要高额的抚养费,这种需要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范畴,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再如,父母离婚已经有数年,而当时约定的抚养费已经明显不能维持一个正常家庭子女的开支,此时子女要求将抚养费增加到当地正常的生活水平标准,完全合理合法,法院应当支持。
2、负担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是增加抚养费的前提。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除了满足3个条件以外,还需要同时满足父或母有能力支付这个条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负担抚养费一方的实际收入,如果负担抚养费一方的收入较低,子女的实际需要已经远远超出其实际负担能力,则法院可以向子女一方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适当降低抚养费的主张数额。如果双方均无法协商,则法院可根据比例原则,按照负担抚养费一方收入的20%-30%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以保障被抚养子女的最低生活保障。
综上,在父或母收入较低的情况下,一方面法院可以建议适当降低子女的实际开支,以低标准来保证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可以强制要求负担抚养费一方按照20%-30%的比例支付子女抚养费,最低限度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水平。这样既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不增加负担抚养费一方的生活困难,同时又可以保护好子女的合法权益。而父或母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并且在负担抚养费一方收入的20%-30%的范围内,此时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明显有利于子女成长,法院可以支持。
二、负担抚养费一方收入增加,从而要求增加抚养费。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形:父母离婚前收入均一般,但离婚后负担抚养费一方的收入显著增加,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原抚养费数额已经远低于负担方收入的20%-30%,从而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此种情形看似符合法律规定,其实并不然。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增加抚养费应当符合三种条件,一是原抚养费数额无法维持实际生活,二是实际需要已经超出原定数额,三是其他正当理由。此种情形显然不属于第一和第二种条件,是否属于其他正当理由,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点分析:
1、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来看,如果离婚后一方的收入已经远远高于抚养子女的一方,且原定抚养费数额确实远低于负担方收入的20%,此时可以在子女实际需要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的抚养费,更加有利于子女的成长。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属于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支持。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工资涨,物价涨,
抚养费也要涨
“你这样不顾家,日子过得还有什么意思!”
“我每天风里来,雨里去,还不是为了这个家!你不要横挑鼻子竖挑眼,不体谅的话,这日子是没法过了。”
“我不体谅?你每天早上出去半夜回,孩子才几个月,一大堆的家务事,全部抛给我,这难道是顾家?”
“你以为我乐意啊?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我天天守在家里,我们喝西北风去呀?我今晚还有应酬,有事等我回来再说。”
2004年7月的一天,湘西南某县城,郭明刚回到家,便被妻子吴琳劈头盖脸一顿埋怨。听得烦了,郭明借口还有应酬,逃之夭夭。在外游荡两小时后,郭明估摸着妻子气顺了,才悄悄回到家,哪料妻子怨怒未消,又是一顿抢白,风波再次暴发。这样的日子,已经持续了好几个月。
儿子哭闹,妻子唠叨,郭明不想待在家里。他在一家公司工作,本就公务繁忙,应酬多多,早出晚归,有着天然的借口。吴琳初为人母,育儿经验缺乏,虽有父母相助,还是手忙脚乱,心情越来越烦躁,见丈夫早晚不见,心中怨气郁积,疑惑更是越来越大。多疑的妻子碰上见首不见尾的丈夫,日子没法继续,两人走到了离婚的边缘。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今吴琳分娩不到半年,郭明没有离婚的权利,但吴琳也不想继续这样的日子。于是,两人一起来到了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
“郭明和吴琳因感情破裂,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郭明和吴琳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摩托车归男方所有,家具、家电、嫁妆归女方所有;三、儿子小光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8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生效。”两人拿着这样的一份离婚协议,很快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自此,郭明和吴琳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只有嗷嗷待哺的儿子偶尔将他们联系在一起。
每月给付180元抚养费,即便对于12年前的湘西南某县来说,也是偏低的水平。这笔钱,吴明完全有能力给付,离婚后,他遵守协议,每个月都把抚养费及时打到吴琳指定的账户上。吴琳一个人带着孩子,前夫给付的180元钱显然不够花,因此她除了付出时间和精力之外,物质上的付出也丝毫不比前夫少。好在,可以陪伴孩子一起长大,其中的苦与乐,她十分享受。
离婚后,除了给付抚养费,郭明和吴琳再无交集。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2009年初。其间,物价一直上涨,与之相对应的,吴琳打听到,郭明的工资也涨了不少。物价涨了,工资涨了,抚养费是不是也该涨一涨呢?算一算抚养账,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不计较,单从抚养费的支出来说,也早从离婚时的五五开,变成了现在的七三开,吴琳承担七成,郭明那180元不过占三成。
“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00元。”吴琳向郭明提出,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后,部分支持了吴琳以儿子名义提起的诉求,将郭明负担的儿子抚养费从每个月180元增加到了360元。
保质期越来越短,
抚养费官司又来临
2004年至2009年,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条款经过五年保质期,失效了。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约定,并不能保证永久有效,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抚养权属可以变更,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子女更有权在必要的时候提出合理的变更要求。因此,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吴琳母子增加抚养费的诉求。可这个关于抚养费的生效判决,没有保质期,又能管多久呢?
每月180元到360元,与诉求相距甚远,不过翻了一倍,跟吴琳的心理预期倒是基本相符。此时,儿子小光已经5岁,很快就要结束幼儿园学习,成为一名小学生。吴琳心想,小学没有学费,相应的费用应该会减少,郭明每个月给付360元,自己再添上300多元,维持孩子的学习及生活应该不会有问题。一场官司过后,郭明和吴琳间恢复了平衡,日子继续往前。
时间如流水,伴随着时间前行的,除了小光的年龄,还有物价的上涨和抚养支出的增加。离婚后,尽管不少热心人帮忙介绍对象,也曾有优秀男子令吴琳怦然心动,但一想到才几岁的儿子,吴琳就再也没有继续谈下去的心思。她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儿子身上,发誓要让儿子像其他孩子一样幸福快乐地生活,因此吴琳对儿子除了浓浓的母爱,就是物质上的保障与付出。原来,吴琳以为小学是义务教育,花费不大,可等小光上了小学她才知道,上特长班要钱,参加活动要钱,花钱的地方多得很,前夫出的抚养费加上自己该出的部分,每个月700多元,根本支撑不了多久。看来,又该增加抚养费了。2012年底,听说郭明涨了工资,吴琳不失时机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的事,被前夫拒绝后,她又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鉴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法院积极组织协商调解。这一次,吴琳和郭明没有像3年前那样剑拔弩张,而是理智地坐下来,平心静气地讨价还价。物价的确涨了,收入的确增加了,抚养费涨一点,郭明表示可以接受。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吴琳和郭明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郭明每月承担小光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光年满18周岁止;郭明每季度第一个月一次性支付该季度抚养费至小光法定人吴琳指定账户。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现在,小光的抚养费上了一个档次,就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来讲,甚至略有超前,吴琳和郭明之间,又一次恢复了动态平衡。
在母亲无微不至的呵护下,小光健康快乐地成长着。他是一个听话的乖孩子,也是一个上进的好学生,这让吴琳十分欣慰的同时,也让她感觉肩上的抚养担子更加沉重。这几年里,吴琳也在不停地奋斗,她的收入也在稳步增长,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居住条件,她还按揭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一定要给孩子营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孩子是她生活的全部,可房贷的压力,抚养的艰辛,让吴琳身心疲惫,经济上又开始捉襟见肘。
怎么办?顺着惯性,吴琳又想到了前夫。2016年5月,吴琳没有找前夫协商,而是直接将他告上了法庭。
抚养费涨不涨,
究竟谁说了算?
以小光为原告,吴琳为法定人的状,记述了自2004年吴琳与郭明离婚后,抚养费从每月180元至360元再到600元的历程。吴琳诉称,随着近年物价逐年上涨,尤其小光升入中学,开支急剧增加,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已然不够。她的收入有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除了承担小光的抚养费,还要赡养父母,偿还房贷,扣除基本开支后,所剩无几。而郭明收入高、负担低、开支少,除了给付约定抚养费,从未关心过小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郭明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吴琳请求法院按其月收入的30%,判令其每月承担小光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光成年时止。
增加抚养费的理由,跟前两场官司如出一辙,可一而再,再而三,抚养协议的保质期是不是只有三五年,一到期就可以拿出来重新捋一捋,算一算?前妻要求上涨抚养费,郭明又会如何应对呢?
与前两次截然相反的是,郭明不再慷慨。他表示,自己已经再婚并生育一个女儿,而且父母有病,开支骤增,每月承担小光600元抚养费已十分紧张。何况,他支付600元,吴琳也当支付600元,每个月1200元对于维持小光的生活教育开支已经足够。2012年以来,他的月工资有所增加,但离5000元仍相距甚远,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远远超出他的承受能力,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吴琳的诉讼请求。
180元、360元、600元,又要求增加到1500元;2004年、2009年、2012年、2016年,隔三岔五要求上涨一次。吴琳要求为儿子抚养费上涨创建绿色通道,开启“快进”模式,行吗?抚养协议保质期究竟有多长?抚养费涨不涨,有没有法律规定,究竟该谁说了算?
2016年7月,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法庭上,吴琳与郭明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一番交锋,争议的焦点出现。小光生活教育费用的变化,决定着儿子抚养费的多少;郭明现在的收入状况,决定着其给付抚养费的能力;法律对于变更抚养费的规定,决定着增加抚养费有无法律依据。前两点属于事实方面,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查明2016年郭明月应发工资为4850元,至于小光的生活教育费用,随着物价上涨,自然有所提高,但原来的标准是否足够保障,因双方当事人证据不足,尚难定论,但这不影响案件的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从法律上做出了精准阐述。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必要时”和“合理要求”。“必要时”如何理解,《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具体间隔时间的规定,因此,自行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确定的抚养条款的“保质期”并不能精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符合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必要时”。因此,隔三岔五要求增加抚养费,法律并不禁止。当然,诉求要得到支持,还必须是“合理要求”,对于合理要求,同样要结合前述三种情形来认定。本案中,小光已经就读初中,或许原来的标准尚能保证其完成中学学业,但鉴于其父亲收入较4年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适当增加对小光抚养费的支出,无疑更有利于小光的教育与成长,因此,小光要求增加抚养费当属合理。不过,小光提出的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小光的实际需要及其父母经济收入状况、负担情况等因素,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明每月向吴琳支付小光抚养费960元。
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男女双方协议一方放弃要求另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人,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时,在不损害子女的财产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这种协议应当准许。但也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况:一、法院对此种协议可以公力干预。因为放弃抚养费的协议对社会的公序良俗有重大影响,出于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经济条件,如果其经济条件不是十分优裕,不能保证子女幸福生活、健康成长,法院对此种协议可以公力干预。最高院解释还规定:“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法院可以依职权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如果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二、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给付抚育费。对离婚案件中放弃抚养费的协议不但规定可以公力干预,而且在发生特殊情况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在离婚时作出放弃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后,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给付。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由父母一方基于亲权行使子女进行财产管理的权利而作出的合同,这个合同抛弃了该子女的要求父或母其中一方给付抚养费的财产权利,其成立的前提是保证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幸福,至少不能对其应有权利进行损害。根据各国立法实践,亲权包括对子女的身上监护和财产管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人,其子女,原则上限于财产法上的行为,而不及于身份上的行为,因为身份行为不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只能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只能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由法定人或须人同意。”也只是指财产方面而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为权利人所处分的法律关系,不得为权利人所抛弃。离婚后,父母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但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并未解除,父母仍应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子女仍可以在必要时超出此协议要求父母任何一方给付抚养费。
当然,子女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也有一定的限制,最高院子女抚养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以上条件应以父或母有给付能力为前提。
李庭银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指导,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充分调动各乡镇、农场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市级委托、乡镇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为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而加快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曾玉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符启君同志兼任和朱孙益同志担任。办公室配备5名专职执法人员,做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日常工作的监察队,负责全市影响较大的举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监督、指导及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受理人口计生非诉执行案件。
各乡镇要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配合市、乡镇计生执法人员和法院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三、明确责任,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市级委托、乡镇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把市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和人民法院计生非诉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落实奖惩依据。
(一)职责范围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政策外生育和影响较大的举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处及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指导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负责对辖区内政策外生育案件的调查和一般案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1)发现政策外出生后,应立即立案调查,拟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2)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日内,乡镇应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3)对在1个月内具有履行能力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钉子户",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受委托代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上帐入户。
3.市人民法院:
(1)确定专人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履行法律程序。
(2)对逾期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查决定书》中规定的法定责任的政策外生育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目标任务
1.被委托征收的乡镇、农场征收社会抚养费目标任务:
(1)对*年以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调查和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及时率达到97%以上,社会抚养费案件征收率要达到90%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要达到120万元以上。(详情见附表)
(2)社会抚养费上缴财政及时率达到100%。
(3)各乡镇、农场都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台帐,随时掌握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并及时调整征收办法。
2.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目标任务:
(1)对当年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的非诉执行案件立案率达到100%。
(2)对当年立案的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95%。
(3)对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要建立完整的执行台帐,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要全额征收到位。
(三)时限要求
1.乡镇、农场辖区内发现政策外生育,应该在当月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对当事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村(居)委会发现政策外出生要在当月报乡镇计生办,并配合调查取证,同时协助乡镇督促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2.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外生育当事人,由乡镇计生办将案件卷宗和政策外生育当事人家庭财产状况证明书一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执行人员进一步催缴征收后,仍不缴纳的当事人,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市人民法院接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立即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下达《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对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这次专项征收活动从*年4月30日开始,到*年6月底结束。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年4月30日至5月5日);第二阶段集中征收阶段(*年5月5日至6月下旬);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年6月底)。
四、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市人口计生局要在办好有关案件的同时,指导乡镇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并做到"两严格五及时",即严格执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对政策外生育要及时上报、及时调查、及时下达征收决定书、及时督促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及时对逾期拒不缴纳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计生执法人员和法院执行人员,要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积极排除各种干扰,自觉抵制讲情风,千方百计地提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执行到位率,不得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维护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尊严,进一步推进人口计生事业法制化进程。
2.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法院对计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凡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具备执行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及时签发裁定文书、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在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手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其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争取一次性执行到位。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要采取分次执行的办法进行征收,确保3年内征收到位,否则不予结案。
3.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要在4日内缴至指定银行,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随时拨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缴至指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贪污、私分。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问:
3年前经人介绍我与高某结婚,我们同是白领,所在公司不同。婚后我发现,高某不是我理想的丈夫,他无端怀疑我有外遇,无端干涉我的社交活动。没有信任的夫妻在一起生活是十分痛苦的,为此我提出与他分手,可他死活不同意。无奈,我在经济上做了极大的让步,我们终于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我不但放弃了共有房屋等夫妻财产的分割,而且为了争得孩子,我放弃了孩子的抚养费。婚终于离了,我解脱了。可“净身出户”的我总觉得太亏了。现在就共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费等问题,我都想反悔,不知法律能否支持?
答: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你们自愿达成。《婚姻法》在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已按协议处理,离婚后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但子女抚养费应当另当别论。以《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这是双方履行监护责任,就离婚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权益问题等代子女作出决定。《民法通则》在第十八条中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为离婚损害子女利益、放弃子女抚养费法律不应支持。《婚姻法》在第三十七条中也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就离婚协议中放弃孩子抚养费的部分,可以反悔。
我跟丈夫感情不和,但是为了孩子,我们暂时没有离婚。我的身体不好,丈夫经常不回家,也不给我生活费,所有的家庭负担全落在我一个人身上。几个月前,我失业了。儿子正在读初中,又体弱多病,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和医疗支出,这些我现在根本负担不起。我多次向丈夫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他都用各种借口推脱。请问,我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能向法院,要求丈夫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吗?
北京 刘女士
[分析与解答]:
可以肯定的是,刘女士的孩子现在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刘女士和其丈夫对孩子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刘女士的案例中,无论她和丈夫是否离婚,男方都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都要对孩子的成长、教育、发展承担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落实到物质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脱。尤其在刘女士没有收入来源、孩子体弱多病的情况下,要求男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在刘女士的案例中,因为孩子尚未成年,在法律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夫妻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作为子女的法定人,有权未成年子女到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既然经刘女士多次索要,男方仍不愿意负担孩子的抚养费,那么她便可以代孩子向法院,要求丈夫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诉讼关系的主体是孩子和父亲,即孩子作为原告,要求父亲履行对自己抚养教育的义务。刘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孩子参加诉讼,包括庭前证据材料的准备、法庭陈述和辩论等等。
[律师提醒]:
在诉讼的准备方面,尤其要注意保存自己为子女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支出的单据作为证据,同时也可由了解情况的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以便法院查明相关事实,维护子女和自己的合法权益。(责任编辑/李彦)
E-mail:Tel:(010)51026392
20xx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生育的;
(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 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 20xx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二项中的总收入按生育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五条 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单位)发现公民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结束后,征收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必须加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章。
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要求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其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材料。征收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决定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
(二)由征收决定单位直接收取;
(三)由征收决定单位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
直接收取和委托代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收取后7日内缴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代收机构。
第十二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持养费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社会抚养费收据免费发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到县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加盖社会抚养费管理专用章。
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代收社会抚养费的单位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十三条 征收决定单位、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受委托代收社会抚养费的单位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明细账目,按照专用票据管理规定定期缴销使用完毕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之日起3日内,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缴入县级集中汇缴户,再按月集中缴入县级国库。
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目标进行考核,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一)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二)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三)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
(四)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五)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2013年5月,著名导演张艺谋超生事件被媒体曝光,沸沸扬扬半年之后,张艺谋12月1日作出回应,他与陈婷的确育有两子一女,愿接受无锡计生部门调查,并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处罚。同时,无锡市滨湖区计生部门、滨湖区鼋头渚派出所也证实,张艺谋超生属实,而且在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给孩子上了户口。
然而,不是所有超生的孩子都如张艺谋的子女这般幸运,能在父母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落户。2011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接受人民网在线访谈时介绍,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到没有户口的人有1300多万,其中大部分是超生而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从而无法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口。
因为无力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而无法给儿子落户,北京市房山区的刘菲(化名)将拒绝为儿子落户的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了法庭。2013年12月6日,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因不给超生孩子上户口,公安成被告
刘菲是北京市房山区人,农村户口。在河南郑州工作期间,她与北京城市户籍的李某结识,于2005年婚外生育了儿子小杰(化名)。
在遇到李某之前,刘菲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离婚后,女儿由前夫抚养。女儿的爷爷常在孩子耳边灌输刘菲的种种不是,造成女儿越来越疏远刘菲,以至于后来不肯与她相见。“所以我想再生个孩子,把他从小带在我身边,做我最亲的人。”就这样,小杰出世了。
由于实行户籍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一个孩子出生后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各种证明。在一些地区,像小杰这样的非婚生孩子,连出生证明的办理也困难重重。而没有出生证明,就无法申报户籍,无法取得公民身份号码。
“我当时根本没想过什么婚生非婚生这类复杂的问题,也没有想到孩子会落不上户口。孩子是在郑州生的,我在当地找了熟人,帮我开了出生证明。当时没落户口,是想着等把孩子带回北京,直接落北京的户口。”在刘菲看来,自己的户口在北京,孩子落户北京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没想到回了北京,户口问题变得这么难。”
2008年,刘菲和李某经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儿子由刘菲抚养。2010年,刘菲带着儿子回到北京。当年正值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但所在村组拒绝为小杰办理人口普查登记及户口登记。
多次沟通无果后,2010年7月,刘菲将自己的情况反映至国务院人口普查办。之后,村组为小杰进行了人口普查登记,但小杰没有享受到这次人口普查的“大赦”优惠,户口依旧未能办下来。房山区公安分局办理户籍登记的民警告诉刘菲,“需要计生委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于是,刘菲又去去找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房山区计生委认定小杰属于“超生”。虽然小杰出生时刘菲与李某实际身边并没有孩子,但房山区计生委认为,“因当事人原有两个子女,不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又于2005年10月2日非婚生育一男孩,属于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违反了《北京市计生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
2012年10月16日,房山区计生委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根据《北京市计生条例》第39条第1款,《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第12条的规定,按照2011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4倍,对刘菲和孩子的父亲李某按社会平均收入14倍共计征收33多万元社会抚养费。
对于“14倍的社会抚养费”,刘菲的律师、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告诉记者,房山区计生委的解释是,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外的超生子女,超生的二胎按照社会平均年收入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再超生,则要加倍。因为刘菲与李某在各自之前的婚姻中各育有一名子女,因此小杰被按照第三胎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二胎3至10倍的基础上再加倍,最后定为14倍。
刘菲没有房产,没有稳定的工作,平时靠打零工过日子。而李某连生活都不能自理,住在养老院,仅靠微薄的病退工资生活。“如果是几万块钱,我拼命打工也许能慢慢交上。但计生委一下让我交33万多,这让我几乎绝望了。”刘菲说,她甚至有过卖肾的想法,但却被告知年龄太大了。
这件事情,连8岁的小杰也知道。“他们说我妈生我要罚款,要不就不给我落户口,罚款30多万,我妈没钱交不起,想卖肾。”小杰说,“他们一直和我妈说,见面也说,打电话也说。我觉得计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坏。”
从为孩子办出生证明到孩子就学,刘菲都费了不少周折,四处“托关系”、“找熟人”。即便如此,目前在小杰的学籍卡上,身份证号一栏仍是空着的。“如果凑不够钱交社会抚养费,孩子没法上户口,以后上初中、高中、大学都会受影响。目前孩子的教育是我最担心的问题。”刘菲说。
2013年年初,李某病逝。刘菲又多次向房山区计生委要求减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并出示了李某的死亡证明和减免申请。“房山计生委一直说研究考虑,但始终没有接受。”
在计生委与公安机关两头奔波让刘菲身心疲惫。一边是因无力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而无法取得计生委的证明,一边是没有计生委的证明不能登记户口。为了给小杰落户,刘菲决定将负责户籍登记工作的房山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2013年10月9日,刘菲在黄溢智律师的助理陪同下再次来到房山区公安分局户政大厅,希望能为小杰落户,若不予落户,希望能取得不予落户的相关证明。与事前料想的一样,她再次被告知,没有计生委的证明不能登记户口,而且“和过去一样,公安局拒绝开具任何证明”。刘菲于是将公安局民警口头答复的录音作为立案证据,于当天下午连同书一起提交给了法院。
在书中,刘菲请求法院确认房山区公安分局拒绝为小杰进行户籍登记的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房山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小杰进行户籍登记。
计生证明作为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
现实生活中,户口关系到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各个方面。正是因为户口如此重要,刘菲为儿子办理户口的心情才如此急迫,并将拒绝为儿子办理户籍登记的房山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在2013年12月6日的庭审过程中,房山区公安分局的委托人指出,10月9日刘菲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办理户籍登记事宜时,未能向被告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办事民警口头告知不能为其子申请户籍登记,并无违法行为。因此,“原告之子不能进行户籍登记,是因为母亲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责任不在我方”。
而黄溢智认为,根据《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规定和《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为中国公民进行户籍登记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应附加其他条件。为小杰进行户口登记是房山区公安分局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拒绝为小杰进行户口登记的行为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至于房山区公安分局认为小杰属于超生,进行户籍登记时需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所依据的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黄溢智认为,该文件没有显示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并且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上位法规定在上户前需要提供《结婚证》、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文件,类似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审查即投入施行,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从法理上讲,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在庭审中,黄溢智还指出,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而在我国,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项公民基本权利、福利待遇实际上均以户籍为前提,没有户口意味着无法取得学籍参加中考高考,没有户口也没法缴纳社会保险获得医疗养老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违法生育的儿童(超生儿童属于其中之一)户口登记时设限(要求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是其中之一项)的行为,阻碍了儿童享有其与生俱来的身份权利、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事实上,《户口登记条例》明文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并且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对于任何因出生而需要进行户口登记的中国公民,户口登记机关都应当如实进行登记,不应因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受影响。恰如为张艺谋的子女办理户籍登记无锡市滨湖区鼋头渚派出所民警所说:“每个已出生的孩子,不能因为家长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成为黑户。”
据了解,北京市将户口登记与计生捆绑的依据是《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0年4月1日,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然而,无论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只有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而没有将户口登记与计生捆绑。
但是,从当前的现实情况看,除福建、河北、江苏、四川等地,近年来禁止了“本辖区户籍登记工作与计生证明进行捆绑”外,多数地方都颁布《规定》或《通知》,将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作为新生儿入户的前置条件。
对此,北京市人口计生系统的一位工作人员坦言,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威慑力在于“户口登记”,如果取消两者的关系,“超生”问题将难以控制。一位尚未取消计生证明与户口“捆绑”的省会城市公安户政系统人士也表示,由于计划生育指标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压力,现在很难取消计生证明作为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
不能让孩子替父母买单
2011年,《南方周末》以《像影子一样活着:超生“黑户”的18岁人生》为题报道了时年18岁的北京姑娘李雪的故事。作为超生二胎,自出生起她一直无法申报户口。其父上访16年,诉讼10年,还是没法给她上户口。18年里,她只能用姐姐的医保卡看病,用姐姐的借书证借书,作为姐姐的影子活着。
而同样作为第二胎,蔡艳琼以死抗争换来了对其身份的认可。2013年6月,此前因为家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做了16年“黑人”的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少女蔡艳琼喝农药自杀,原因是她没有户口,无法参加中考。在自杀引起舆论关注之后,7月25日,当地派出所称已为蔡艳琼办好了户口。
尽管黑户的遭遇令人揪心,“社会抚养费捆绑户口”的做法不断遭遇质疑,但正如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梁中堂所说:“只要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捆绑在一起,‘黑户’问题就无法解决。”
为此,12月2日,10位学者、律师上书国务院、公安部,建言撤销各地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统一取消计生证明,特别是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与户口登记的“捆绑”。
截至记者发稿,刘菲诉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分局不作为案尚未宣判。但是,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此案都将具有示范效应。一位旁听当日庭审过程的吴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户籍在北京市的另外一个区,他女儿、女婿也因无力缴纳23万多元的社会抚养费而无法给超生的儿子(二胎,2008年出生,一胎女孩)上户口。他为外孙落户的事四处奔走,但无论是申请复议还是诉讼(告计生委),都无济于事。得知刘菲状告公安机关后,他与当地公安机关交流过,虽未明言,但对方的意思很明显:如果刘菲儿子的户口能落下来,他外孙的户口就能落下来;如果刘菲儿子的户口落不下来,他告状也没用。
“孩子不是他自己能来到这个世界的,是父母把他带来的。不给孩子上户口,是因父母的行为而剥夺孩子的权利。”曾因违法生育二胎而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的杨支柱说,就违法生育而言,孩子是无辜的,违法的是生育孩子的父母,而不缴纳(缴清)社会抚养费就不给上户口,实质上就是让无辜的孩子为父母的违法行为买单,这无论如何都是说不通的。
A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公民在法律上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妻子想打掉孩子,应该征求丈夫的意见。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按照这个说法,妻子想打掉孩子,是不需要征求丈夫意见的。
如果单看法律规定,很难解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停止妊娠(流产)是否合法。但是曾经有过类似案例的判决: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认定妻子擅自流产的事实成立,同时判决妻子赔偿其丈夫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合同到期产生经济补偿吗
Q 劳动合同期满了。单位不再续签了,请问这样产生经济补偿吗?
A 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以你的月工资(超过本地上年度平均土资3倍的,以3倍计算)计算,每工作1年补偿1个月工资。补偿按你的工作年限计算,最多不超过12年(即最多补偿12个月工资)。
他不和我离婚,我该怎么办
Q 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但他一直不同意和我离婚。我们有一个3岁的小孩,我只要一说离婚的事情他就让我自己走,但是得把小孩留下来。如果我去法院他离婚,小孩会判给哪一方?
A 1 如果你们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又不能协议离婚,你就只能离婚了。
2 法院对于孩子的抚养权裁定,主要依据的是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如果你能证明孩子跟你更有利,或对方有不利孩子成长的因素的话,法院一般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你的。
抚养费该怎样算
Q 在孩子1周岁时前夫和我离婚,孩子归他。当时写明不要我付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孩子,现在孩子4岁了,在这4年里孩子基本都在我这生活,他从来付出过,现在孩子该上幼儿园了,他上诉法院要我付抚养费,并对探视作了限制。可我现在正失业,身体又不好,他是事业单位的。法院是否会裁定我要付生活费和承担教育和医疗费的一半呢?法院是否会不考虑双方经济上的强弱,硬裁定要双方必须各承担一半呢?
A 抚养子女是父母必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经济困难而免除。但“法不强人所难”,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时,会考虑双方的收入状况,不一定完全是一人一半。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认为依你现在的实际经济情况,法院的判决不会让你承担一半的,对于探视权,你如果没有出现对小孩不利的情况应该也不会受到影响。据你所说,4年来小孩都和你生活,对方没有负责过,你也可以向法院请求让对方承担这几年应该承担的小孩抚养费。
公公再婚,财产怎么分配
Q 我婆婆去年因病去世,公公最近又找了个老伴,他们还没有登记。我婆婆生前和公公留有一所平房和一处楼房,都是我公公的名字。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公公再婚,以后如果公公比那个女人先走一步,她是不是会和我们平分这些家产?如果我公公在没和她登记前把这所平房给我们,楼房留作他们养老的地方,以后那个女人是不是只可以分现在的这一处楼房?而我们又该怎样分配呢?我婆婆去世后,我的老公可以继承多少呢?
问:4年前,程娟与丈夫谢某因为感情不和,双方经过协商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随程娟生活,谢某每月付给150元抚养费。可从去年春谢某去广东打工,此后音信全无,下落不明,孩子的抚养费程娟分文没有得到。因谢某离开家乡前和他父母在一起生活,财产也在其父母处,所以程娟找到谢某父母要求他们用谢某的财物折抵孩子的抚养费,但遭到拒绝。请问,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吗?
答:在夫妻离婚后,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影响子女抚养时,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有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责任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些父(母)为了逃避抚养责任故意隐瞒自己的行踪的现象,或由于其他原因下落不明,使抚养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的抚养费用。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针对这一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为此,根据以上规定,结合以上所述,程娟可以用谢某的财物折抵孩子的抚养费,他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如果他的父母仍拒不同意,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丈夫网上有家,离婚时妻子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问:美丽大方的梦琳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中,认识了刘杰,俩人一见钟情。一年后,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中,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婚后,刘杰对梦琳是体贴入微、百般呵护,是大家都很羡慕的恩爱夫妻。但从去年起,刘杰迷上了上网聊天交朋友,却不料引起了家庭的一场变故。
刘杰在网上结识了一位美眉,双方都感觉很聊得来,于是,俩人便经常在网上约会,并偷偷地通过几次电话。上网,几乎把刘杰所有的空余时间都挤去了,自然而然对妻子的关心照顾、感情交流就少了。以前,妻子每次上街购物,他都主动陪同去当搬运工,家里的家务活也是他唱主角……而如今呢?别说陪妻子上街购物了,就连妻子怀孕时也不帮忙干家务,当起了“甩手掌柜”。每天下班一回家,就坐在电脑前,不停地敲击着键盘,有时甚至要到深更半夜才会上床睡觉。梦琳被气得七窍生烟,小俩口为此闹起了矛盾。前不久,一个偶然的机会,梦琳得知丈夫与他的那位美眉已在网上举行了婚礼,成了一对网上夫妻,梦琳觉得这是丈夫对她感情上的背叛,她再也无法忍受了,便提出离婚。梦琳有一位女友的丈夫因为重婚,双方离婚时女友获得了一定的损害赔偿。于是,她认为刘杰已和另一位女人在网上结婚,一起过起了家庭生活,也应是重婚,自己可向刘杰提出损害赔偿。梦琳的想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对于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确实可向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夫妻间的一方与他人在网络中举行婚礼结为夫妻是否属于重婚?根据法律,这不构成重婚。因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的人,未解除原有的婚姻关系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更没有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所以,即使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在网上结婚,也不构成重婚。因此,由于刘杰的行为不是重婚,梦琳不能就此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说,不论是夫或者妻中的任何一方有网婚的行为,另一方都不可能以重婚来请求损害赔偿。
“网婚”虽然不会构成重婚,但是,对社会特别是对我们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为网婚者往往会把自己的情感倾注在一个虚拟的配偶身上,而忽视了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责任和义务,容易引起家庭不和,甚至还有的网婚者由于日久生情,致使假戏真唱。因此,有人称之为婚姻的“冷血杀手”。所以,这是一个玫瑰陷阱,千万别轻易踏入。
责编/小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