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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法规的认识

时间:2023-08-23 16:58: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对建设工程法规的认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对建设工程法规的认识

第1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这项明文规定也没得到具体的落实,因为该条例的主要实施者是建设主管部门,而不是负责管理工程档案的部门。因此,这容易导致档案的依法管理上出现真空地带。很多工程建设档案都存在着过期未交、缺交、漏交等现象,而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没法进行有效的管理,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职责。除了上述几点客观原因之外,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的是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对于档案工作本身就认识不够,对档案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了解不深不透,导致不能够准确地掌握档案管理的相关准则和要求。另外,由于档案管理人员人手不够,档案人员大部分时间精力放在对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接收上,对其它档案和各项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建设项目工程的不断增多,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大多还只停留在层面上,依法管理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没有得到具体的落实,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由于客观和主观原因,导致了目前一些中小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开展存在着以上问题,为了使工程档案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利用服务,与飞速发展的城市规划建设活动相适应,必须加强中小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管理,给工程档案管理设立一个良好的平台。下面本文将依法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提几点建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因此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收集和保管的重要基地,它面向全市,收集和保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设施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以及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因此,工程档案管理首先是从思想上增强相关部门领导的意识,并且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只有提高了有关领导对工程档案工作管理认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档案管理工作,从而构建科学严密、分工明确的档案管理体系,上致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下致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还是档案管理人员,对工程档案管理规定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积极地配合档案管理工作的进行,在每项建设工程主体结束之后,按有关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各职责部门将有关工程应该归档的文件和资料、图纸等收集完整、齐全,然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要是指能够行使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根据《档案法》《科技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城市建设的行政部门要设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和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因此城建档案部门行使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资格,通过确立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执法主体资格,保证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从源头上强化工程档案的行政执法,落实了管理人员的执法责任,有效地实现档案的依法管理。

《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档案的报送归档都作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工程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向档案馆移交报送之前,同时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对工程档案进行科学的维护,保证其完整性和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对保护档案不受外界环境的损坏,消除一些不利因素,延长归档后工程档案的寿命,以最大限度地为城市建设提供优质服务。要依法管理好建设工程档案,档案管理人员首先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好与工程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一些档案管理制度,收集范围,整理规范,报送归档要求等相关业务知识,因此,加强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至关重要,档案人员只有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工作上才能得心应手,同时还要加强理论与实际结合,善于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相关的规定给予解决,提高工程管理的法制观念,提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水平。《档案法》以及《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对于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报送档案,档案人员造成档案损失,涂改或伪造档案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借助单位宣传信息网络平台对工程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公示,进一步宣传督促工程档案的收集报送保管工作,表彰奖励档案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成绩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他们履行法律指责,违反档案工作规定的,无视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力度实行监控,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同时要积极配合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给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提供一个好的平台。同时政府要建立一个适应我国社会体系的档案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作者:曾春梅工作单位:福建省永安市建设档案馆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状况;探讨;建议

一、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条文势在必行。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经费,多数监理企业无力组建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完备实验室,缺少性能优良的检测、监测仪器和设备,从而使监理工作受到影响。监理机构难以完全行使监理职责。在建筑行业市场机制中,市场的主体应该由业主--监理机构--承包商三方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授权,承包商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相互衔接,层层制约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展开和最终目标的达成。监理机构在其中扮演监督的角色,监督承包商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对业主负责,然而,监理工作在实际开展的时候却未必能完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很多时侯,监理工程师被充当作承包商的质检员。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监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清晰。普遍规模小,实力弱。

二、目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三、改变目前建设监理状况的建议

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依据,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加强承包商监理知识方面的理论引导,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正确认识,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我国实行监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既要从完善既有的监理制度,也要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立企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监理人员强岗前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四、总结

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提高。在对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目标最终达成方面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在为建设工程提高施工质量、节约投资成本、缩短施工周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虽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但随着市场的导向作用,其发展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并且监理的内容和形式也正在发生变化,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一个成熟、完善、开放的监理行业会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1998.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条文说明[S].2002.

[3]田金信.建设项目管理[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工程作为承担城市建设发展的主要职能,其中主要涵盖了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三大主体部门。工程监理单位则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把关、科学决策以及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在整个建筑工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启动的比较晚,在整个建筑行业中的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还有很多不足,笔者通过对以下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找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况

建设工程监理自1988年开始实施,这一制度的执行也切实成为了改革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措施。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之后的一十余年中,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很多成绩,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也更加健康、可持续。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工程项目质量、国家利益以及业主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帮助作用,也切实得到了工程领域和社会各界的}i定和认可。现在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一定行业规模的产业,也具有与其相适应的监理制度和法理法规体系。建设工程监理领域也培养和吸引了人量的优秀工程人才。但是另一外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因此还存在人量的问题亚需解决,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培养了一批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监理人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建设工程监理经验。笔者结合多年工程实践经验,通过与中国当前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出发,查看人量的工程文献,对目前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理行业情况有了整体概括,并且就此发现了人量存在于工程监理行业的问题,针对这此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和应对措施,以期能够使工程监理行业不断优化,为行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条块分割在当前阶段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一人特点。建设工程监理最初的提出主要是应对计划经济下的工程领域改革,推动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部门。由于政府监管的强制性特征,自然导致了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重叠和交义,使得建设工程监理效率的低下,极人的浪费了社会资源,与当前我国推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很难相互契合。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在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时。当前,针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我国提出和颁布了人量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和角度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地位、性质、权利、义务等做了相关的规定,肯定了其法律地位。当时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与国际标准有很人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子以完善和加强。

2.2监理市场规范化程度低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的推行时间只有二十余年,因此发展还不够完全,在短时间之内涌现了人量的工程监理企业,这此企业参差不齐,因此对其监管很难有十足的保证。另外一方面,监理制度的推广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进行的,因此对于监理公司的推动主要是依靠政府监管部门,这就使得原本应该由市场进行调节的行业失去了其特征,削弱了市场调节的作用,监理市场不能形成公平的竞争体制,监理服务的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很难形成,这就造成了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程度低。

3、监理行业独立性不强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往往对于监理单位而言都与设计单位有着一定的合同关系,而监理单位只是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活动。而建设单位往往和施工单位关系较为紧密,因此一旦出现问题,监理单位往往都处于真空状态,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因此,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很难行使其具有的权利。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是二人主体之一,但是往往都被轻视。对于监理单位的认识,很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比较浅显,对于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企业受其指挥,因此可以对其进行相应安排,这样的认识使得监理单位失去其科学性和独立性,不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4、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监理行业需要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需要其具各人量工程实践经验,但是目前的监理行业中监理人员存在人量刚入职人员,对于相应的施工标准和规范掌握不熟,没有经过专业技术的培训,技术不扎实:在现场施工中为了方便往往都忽略很多问题的产生,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没有严格进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这样的人员可能只是具各一定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监理行业对于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很人程度上受到监理人员素质低下的制约。

5、服务对象过于单一,服务范围窄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推广之初,就明确其只能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执行监理活动,不能够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这个特征与国际化很不相符,服务对象太过单一化,因此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才能赶上国际前沿水平。

三、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健康发展的对策

1、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也逐渐迈向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方向。针对这样的发展方向,未来我国应当逐渐促使市场来进行建设监理活动的调节,充分调动市场调节能力,不断使工程监理企业结构更加优化,促使其向全过程、全方位发展。

完善招投标制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招投标活动,要加强合同管理,促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强化监理委托程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的行为,努力实现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制度的公平原则,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化。

2、加强监理行业的教育和培训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要实现全方位和全过程监理,必须要切实强化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3、正确认识监理行业

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工程项目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人化,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促进建设工程监理的国际化

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要努力拓展国际市场,随时保有创新意识。由于建设监理行业专业知识十分密集,是一门高智能服务的行业。针对每一个工程而言,都具各不同的特征和需求,因此监理企业要根据其特征制定相应监理方案,并且根据相关经验对项目分类别、分层次进行管理。

结束语

在建筑行业蒸蒸日上的今天,我国建筑行业的监理机制仍然不健全,存在着很多不足。无论是建筑单位还是企业个人都对建筑行业的监理工作缺乏充分的监理意识,我国建筑行业监理人员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还应不断加强建筑行业监理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充分认识到监理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以及其责任的重大之处。通过不断加强改进我国建筑行业监理人员队伍的建设,规划监理市场的有效秩序,必然会充分发挥监理工作在建筑行业中的作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钱春洪.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相关问题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04).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现状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自1998年以来,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逐渐提高,现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建设监理已得到良好实施,因而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发生一定的转变,全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开始形成,逐渐走向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与此同时,建设监理制度正走向成熟。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实行得比较晚,无法完全摆脱原有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束缚,因而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理制度的发展,从而无法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当前,与工程建设监理相关的法规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监督引导机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健全。工程建设监理中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应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

一、实施项目监理十分重要,应予以重视

当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业主没有充分重视起对工程监理实施的认识情况,没有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站在业主一边,代表着业主的利益,监理人员不是一个独立体,而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自己的职能,所以在工程质量的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轻视,另外,业主认为监理人员受雇于自己,理应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听从派遣。这些模糊的关系状况,使得工程建设多方面关系不融洽,影响了监理人员作用的发挥,不好状况产生的不可避免,当问题真正出现时,往往难以解决。

所以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

实践证明,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可以起到的效果很好,比如工程建设速度加快、工程质量得到更好的保障、工程造价得到降低等。业主与监理之间通过合同制约,存在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应严格在合同的规定下行使各方权利,履行各方义务。监理人员在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具有自己的权利,但事关业主利益时,监理享有,监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建立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项目实施监理,同时业主有解雇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涉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业主不得干涉。监理人员受业主之托,应对业主负责,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按合同办理,把自己的工作做好。

监理和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两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监理没有权利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这二者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各自的活动,监理人员应公平、公开、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对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当监理人员的决定承包商无法接受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加强认识工程建设与工程质量的关系

保证工程项目良好实施的分多个步骤,比如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等,工程建设的质量跟每一步骤的履行情况紧紧相关。用设计、施工或监理中的任何一个来归结工程建设质量都是不合理的、片面的。为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良好,工程立项这一工作做好后,紧接着要进行勘探、测量和设计这些工作。在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轻视,不然很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工程事故的发生。

所以,当质量事故出现以后,要根据相关资料,查找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重视培训,制定严格的培训措施,完善建立制度,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因此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广度、深度和整体素质都应达到相关要求。另外,监理人员最好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政策。为做好监理秩序的维护和监理工程质量的保障这两项工作,持证上岗和注册制度的建立必不可少。

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四、加强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参考文献:

[1] 黄桂芳.  浅谈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J]. 西部交通科技. 2009(05)

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法律法规方面

1.1加强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关系是有高层到低层,相对稳定性也是逐渐减弱。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条款应当尽量出现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法律层面的文件内容应当加强宏观的指导性。力求法律层次分明,不同层次之间相互均衡。低一级层面的规定应当以高一级层面的规定为基础,具体条款的来源应当明确鲜明,使得法律体系的更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1.2完善立法程序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发现,其在立法程序上多是采用由上及下的方式。在市场运行和行业的管理活动出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时,立法机构主要研究法理方面的问题,将问题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相结合,制定高级别的法律条款指导低级别规定的颁布。而不是简单的为解决问题,颁布针对性地文件。即将法律颁布前的后台工作做足,一方面提高法律条款的应用范围,另一方面加强法律的稳定性。这种立法程序值得我们借鉴。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立法程序,改变目前出现问题就颁布相关文件解决问题,问题多了直接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现状。

2.政府监管方面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提高政策法律体系中政府的工作效率,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善。

2.1逐步放开具体造价管理活动

政府对于具体的造价管理活动干预应当以间接方式为主,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对于具体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造价管理活动,尽量由相关单位以合同等方式解决。区别政府工程与非政府工程分别管理。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操作程序,明确管理责任。对于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则应完全放开,视其为普通的市场交易活动,仅在安全、环境等方面给与关注。

2.2重视法律法规的补缺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各级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层面的文件较少,部门规章层面文件凌乱冗杂的局面,政府应当加强不同层面法律法规的研究,改变目前我国法律少、行政法规缺、部门规章乱而多的局面。组织相关的研究机构深入问题出现的第一线,剖析问题背后的法律渊源,补充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相关规定。

2.3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部门规章多而杂,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显著特点。尽管近期出现了几部委联合相关文件的情况,表明了政府改革的态度,但是各部门分别颁布的规章仍然有冲突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络机制。形成部门颁布规章之前,能够送往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制度,保证部门规章层面的一致性。

3.行业协会方面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行业协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法制建设上来了。因此,完善我国与造价相关的政策法律体系,同样应当注重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解决目前我国政策法律的许多问题都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3.1重视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的立法参与

政府部门中应设有专门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并与行业协会建立联合研究机制,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通过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学会,让行业协会培养大批既懂法律又懂造价专业知识的人员,鼓励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同时在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该尽量让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去完成。在此可以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绝大多数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政府部门设立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一些专业性不是很强的规范与标准。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以选择遵守的,各参与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选择执行,还有部分是指导性质的,仅供参考而已。由此再次验证了培育行业协会的重要性。

此外,我国政府在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除了理顺现有的关系,明确各类人士的权、责、利以外,还要充分认识到加入WTO对我国的影响,明确外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专业人士在进驻中国市场的资质要求及如何与国内同类企业和专业人士进行资质互认问题。

3.2建立高度的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改变目前行业协会和学会以开展学术交流为主的现状,逐步完善行业协会和学会的各项职能,并通过协会规章,规范会员的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行业自律”,代替政府实现对行业的微观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对于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管理工作重点上注重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树立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信用风险意识。

3.3加强协会自身制度建设

协会应加大个人会员的比重,并将个人会员根据资质背景的不同分成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三类。协会和学会除了具有目前开展学术交流、定期出版刊物、实行继续教育等功能外,还应具备以下职能:对专业人士资质审查的职能、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职能、制定有关合同文本和技术标准的职能、建立对高校专业教育评估的职能、制定行为规范约束会员行为、与其他国家行业协会建立资格互认等。

4.投资体制方面

从发达国家建设工程投资体制可看出,各国都很重视市场机制在建设工程投资中的作用,并且在积极倡导各种性质的资金投向建设工程。

这不但能够为工程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更能够引入投资主体的自主投资控制机制,提高投资效率。而从我国的现状看,以政府主导为主要特征的投资体制,排斥市场机制,非政府资本要参与工程建设也受到各种阻碍。随着建设工程领域新技术的出现、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设工程主要由政府出资的自然垄断属性应当逐步弱化,各种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的门槛应当降低,因此为了改善建设工程的投资体制,从源头上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管理,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各投资主体的角色,提高投资效率。政府投资为主要向市场投资为主转变,即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开辟多条投资渠道,创新投资方式和投资机制,加强市场机制对于建设工程投资的调节作用,从而使投资主体,管理主体以及建设主体主动的控制工程造价。政府则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建设工程投资环境,以利于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5.结论

通过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来提高建设工程投资管理水平的做法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应验。而目前我国的投资体制现状是老牌国企对于许多行业的投资都有垄断获准垄断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对于许多建设工程投资还是望而却步的。这就导致市场主体的单一性,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因此,政府管理方面应当适当的扶持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他们会相互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努力改善管理方法,这都将会有利于社会投资管理效率的提高。具体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者为部分业绩好,管理水平高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优惠等,鼓励其参与建设工程投资。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也给部分老牌国有企业一定的竞争压力,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 [科]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建设法规;问题;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27-02

中国建筑业法制化进程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1998年3月1日才开始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与健全。目前,中国建筑法律制度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来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活动在建筑市场中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的内容正是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学生学习建设法规课程,可以从法律的角度重新认识所学过的专业技术知识,逐步培养其成为懂技术、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创新型,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化市场的专门人才。所以,学习建设法规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目前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式陈旧。在高校中,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以满堂灌为主,这样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学习起来枯燥乏味。

2.内容多、学时少。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内容也特别得多,如《合同法》共428条。建设法规作为一门课程,有的专业是必修课程,有的专业是选修课程,不同的学校所安排的学时也有所不同,不过一般在32学时左右,其学时是有限的,在课堂上不可能将每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款全部给学生讲解,这就需要教师来把握好重点。

3.不同专业的重点把握不好。涉及建设工程的专业很多,如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等专业都开设建设法规课程,但是建设法规课程的任课教师往往来自工程管理专业或土木工程专业,在教学中往往以本专业的特点来给其他专业讲授,这样对其他专业来说,重点把握不好。

4.教材建设相对滞后。一本教材从拟定编写到正式出版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有些时间会更长,教材的内容是按照编写时最新的法律法规来编写的。当学生拿到教材时,有些法律法规可能进行了修订,有些内容可能变化较大,这便不利于教学,也不利于学生课下自学、温习。

5.缺乏“双师型”教师。高校教师大多是在拿到相应的学历证及学位证后直接来高校担任主讲教师的,学历普遍较高,但是工程技术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少,这便导致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建设法规课程改革探索

1.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传统教学模式注重理论讲授,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缺点可用案例教学来弥补。通过工程实际案例分析,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并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案例教学也有弊端,其占用时间多,且不能将所要讲授的内容全包含在内。所以,为了在规定的学时内将所要讲授的内容讲完,不能单纯使用理论讲授或单纯使用案例教学,应将二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可以根据课程的具体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如采用课堂讲授理论中穿插案例,这便使难理解的条款变得简单易懂;或采用课堂中分组进行案例讨论,再由每组的代表发表本组的观点,最后教师进行总结;或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来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等等。另外,理论讲授部分应着重讲重点及难点,着重让学生理解条款,而不是死记硬背条款的内容。因为大学生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他们相对容易理解的就不必花太多的时间来讲授,点到为止。

2.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有很多优点:直观形象、通俗易懂,增大信息量、有效扩展课时容量等。尤其是针对像建设法规内容特别多的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相对板书教学而言,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3.注重因材施教。不同的专业所涉及建设法规的实践应用是不同的。所以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即使不同的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讲授的内容也要根据专业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将来学生就业本专业的工作较多,工作后为了发展很可能会参加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所以教师除了要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的特点之外,还应结合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中相关法规考试的内容来把握相关专业的重点。

4.讲授的内容应注重时效性。建设法规教材的版本很多,每一版本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在征订教材时尽可能征订更加全面、时效性更强且具有可读性的教材,使其起到很好的辅助教学作用。学生在学习建设法规时,教材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对教师来说,不能将教材的内容放在第一位,而应当把最新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放在第一位,一定要注重时效性。

5.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高校应根据情况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积极为任课教师提供进修、实践、顶岗锻炼、带薪培训的机会,培养“双师型”教师,以促使教师在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外,可以外聘一些具有实践经验的校外人员,如律师、仲裁员、项目合同管理专家等来讲学。

参考文献:

[1]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石心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02,(3):43-44.

第7篇

在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从1979年原国家建委《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起,先后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例》,初创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事业,至1999年国家正式颁布了新的《合同法》,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改革与开放事业的蓬勃发展,合同法制建设和科学管理已经从国家立法角度出发,提到了一个新的重要高度。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对于合同管理,从狭义的角度讲,它可以理解为对工程建设合同关系形成过程中的一系列外在表现形式方面的具体操作。而人们更有必要看到其更深层次的管理学范畴的含义,即在双方形成的工程建设合作关系中,依据合同纽带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基于这种理解,合同管理可以存在三个层次上的目标: 其一,操作及形式上的规范; 其二,实现合同有机的、动态的目标控制管理; 其三,完成当事方科学地进行合同管理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合同观念淡薄

一方面人们对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工程建设的决策层面、管理层面对于合同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着不足,对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对合同应有的全面、准确、科学、合法的特性认识不足,起码是重视不够。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当前仍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建设市场承发包双方的合同自律行为还比较差。

行为不规范

首先,在建设工程的发包过程中,建设合同关于招投标的约束条款不规范,直接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操作不规范现象。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背合同的相关程序行为,发包方的弄虚作假使工程招标无法公开透明,而有些工程承包方迫于发包方的强势,也采取了一些不正当手段竞争,甚至在整个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恶意围标、蓄意串标。其次,在对建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并不能做到严格监督承包方。由于工程发包方追求高利润而压低工程价格已经部分工程发包方在合同中添加一些霸王条款,致使工程承包方的压力增大,一些承包商中标以后,以更低的价格将工程违规转包给资质低或无资质的施工队伍,从中谋取部分利润,这种层层转包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3. 合同管理制度滞后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现提出以下对策:

(1)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这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面履行。

(2)建设合同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

严肃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避免不合理招标及恶意竞标,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工程成功招标后,严格审核建设工程的相关合同条款,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更好的保障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切身利益,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条款认真监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保证工程质量,有保证工期的时效性。

(3)进一步完善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用规范手段管理建设市场,坚决杜绝安全隐患,在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下,保证建设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同时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的合同范本,依据建设市场中不同的分包体系和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并赋予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的权威性,以便统一建设市场,避免出现混乱状况。

(4)积极建立切实可行的科学合同监管体系

建设好公众监督建设工程的社会氛围,政府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同时强化公众的监督力度,做好社会服务工作,使建设工程置身于公众的视野中。除此之外,还应该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针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矛盾,依据建设合同有效调解,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各方都应做好本职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完善建设合同内容,认真监督建设合同的履行过程,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同时也为我国建设市场的良性循环提供保障。

第8篇

【关键词】 高校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而签订的合同,通常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资采购、造价咨询等合同。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张,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学校因合同管理不当给学校造成形象信誉风险和损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成为高校重点研究的内容,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高校管理的薄弱环节,还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一、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建筑工程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其远期交割的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基建工作是高校的非常态性工作,高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也相对滞后,使得建设合同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1、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法是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一,而在高校建设过程中存在施工单位以总公司名义投标,以下属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现象;也存在高校基建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以基建部门的名义加盖本部门行政印章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

2、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不一致

招标文件涵盖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建设工程合同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有关条款的完善,二者应保持一致。目前高校一般都是通过专业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文件的起草、发授、组织开标、评标,而合同谈判、签订一般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他们对工程情况了解不够,往往也不会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导致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内容相悖。

3、存在阴阳合同现象

为了加强对发包、承包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控,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将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办理备案手续。有些高校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施工单位签订阳合同,以供备案,私下又与施工单位就工程让利、工期提前、垫资施工等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逃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私下所签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阴阳合同的存在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的严肃性,影响了建设目标的实现。

4、合同内容不严谨、条款不完备

高校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准,用词模棱两可或存在歧义,合同内容不全面、有缺陷漏洞,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不便,容易引起合同纠纷,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目前高校一般签订固定单价合同,但合同中未就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清楚,等到工程完工,施工单位要求结算工程价款时就会引起争议;又如高校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会约定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工程款的支付办法,施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也会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时间和比例,有些高校合同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审查不严,导致前后条款不一致,财务人员在支付质量保证金时无所适从。

5、存在倒签合同现象

基建工程常常是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赶工建设现象经常出现,有些工程合同未签订,施工单位迫于高校基建部门的压力已经开始施工,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和法律效力,高校基建管理人员也没有意识到,没有签订合同而进行施工的种种风险,一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将很难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引发经济纠纷。

6、合同资料管理不善

有些高校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上不够重视,责任性不强,合同文档管理混乱,合同原件丢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信函、传真、补充协议等保管不善,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少证据基础,学校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1、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合同重要性认识

高校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大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认识到高校加强合同管理,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也是学校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自身管理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内在需要,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纠纷和损失。

2、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以规范学校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

(1)建立法人授权委托制度。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长忙于日常工作事务,不可能直接参加合同的谈判、签订,通常委托基建部门负责人代其签约,基建部门负责人只有取得委托人的合法资格后,才能签订合法的合同。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校长签发并加盖学校行政章后才能生效,授权委托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印制、填发,其中要明确授权的范围、授权的事项、授权的期限等。

(2)招标文件会签制度。招标文件是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合同的质量,高校要将合同管理关口前移,建立招标文件会签制度,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单位要在发标前加强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的审核,编制出严密细致、内容全面、前后一致的招标文件。

(3)合同审查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签订前,基建部门应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对拟签订的合同进行初步审查后,再根据合同标的金额大小,报送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重大或有疑难问题的合同,应充分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合同审查质量。通过上述部门审查后,再根据合同标的金额大小,报基建部门负责人或校长审签。

(4)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高校对外签订建设合同时,一般应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而不是学校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保管、使用登记。基建部门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本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基建部门行政公章。

(5)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监控制度。高校要加强合同全过程管理,对合同履行进行实时跟踪。发现对方有部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变更、解除合同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及时向学校合同管理委员会汇报,合理采取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

(6)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及奖惩制度。高校要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及奖惩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职责,不仅要赋予他们权利,也要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根据合同管理效果,对为学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对在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合同管理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合同资料归档制度。合同是法律文书,是甲乙双方依法确定权利义务的凭证,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高校应建立严格的合同资料归档制度,可以借助计算机系统进行合同台账管理,对订立的各类合同及附件及时进行编号、登记、保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传真、函件也应及时收集、防止丢失。

3、构建多层次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

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可以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合同的审查、监督、控制工作离不开专业人员,为解决校内各合同管理部门各自为政、沟通不畅、管理链条松散、难以统筹等现象,高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校长办公室、校内专家组成的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合同及纠纷的讨论处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将各合同管理部门链接起来,保持畅通的工作关系,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合同管理组织网络,发挥合力,推动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在学校合同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基建部门负责合同草拟、组织谈判、初审、归档;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合同终审;校长办公室负责法人委托书的拟订、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除此之外,还要充分发挥学校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及充分利用学校内部资源,聘请学校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业人员知识面宽、法律法规意识强,而目前高校合同管理工作由会计人员或工程人员承担,他们一般平时从事财务管理或工程管理,对法律知识、商务知识比较欠缺。高校应通过引进或从学校招聘综合素质高、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从事合同管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优化合同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掌握合同管理技巧,提高业务素质、思想水平,保证合同管理质量。

5、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经统一了部分合同的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等,这些合同范本是在总结了近几十年工程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合同条款全面、准确、严谨、语言精练、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和操作性,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可以规范合同管理,减少由于法律水平低、文字表达能力差而产生的错误,便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促进高校建设投资、工期、质量三大目标的顺利实现。对于目前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如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高校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合同示范文本研究,设计出适合学校各类业务的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结语

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大、履约周期长、涉及面广、不可预见因素多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艰巨性,高校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完善合同管理机制,以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为依托,以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纽带,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管理,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应华: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创新研究[J].经济视角,2011(1).

[2] 黄钰彬:加强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和控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7).

第9篇

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

第10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 途径 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7-129-02

工程项目质量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工程的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的综合反映,实行监理的工程又体现为监理的成效。在现实生活中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且牵涉到各方面、各环节,造成严重的后果与损失,因此,提高工程质量势在必行,任重道远,为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作好以下几点内容。

1大力宣传贯彻执行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市场

这是提高工程质量的依据与前提条件,目前,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主要原因为:首先是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欠完善,尤为突出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信用观念还比较淡薄,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漏洞很多。其次,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的竞争,必然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再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手段,监督执法机构在编制、经费等方面也缺少应有的保障。因此,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成为必然现象。

在现阶段,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不懈地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任务,必须实行标本兼治,既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加强法制和道德建设,完善市场监督机制,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解决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关键性问题。

同时,应组织学习,宣传现有法律、法规,并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考核,目前,建筑法律、法规主要有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特别是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279号令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建国五十年来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它的施行对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深化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2000年2月份建设部编制出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对房屋建筑部分作了修订)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的一个配套性文件,也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实施监督的依据。因此,必须加大对条例和条文的宣传贯彻力度,做好组织学习,培训工作,并且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对实施条文进行监督的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强化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自觉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提高工程建设人员以标准质量,依法行政的意识,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2提高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素质,规范其行为

这是提高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在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其所具有的权力使其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要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长期以来,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一直是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因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直接或间接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现在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个责任主体以低价竞标、议标及签定阴阳合同承接任务,任意压缩工期,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合同费用,垫资施工,甚至于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仍相当严重,特别是个别业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等。对此,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及惩罚力度,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使业主走向规范化建设轨道。

勘察、设计单位也是整个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规范与否,将对勘察、设计的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勘察、设计单位7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条件,才有能力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这些单位或执业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时,通常是借用,有偿使用或冒用其他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图签来达到目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私人挂靠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活动,这势必影响到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使工程质量前期就得不到保证。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监督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规范,如有违反,一经查处,严惩不殆。同时业主也应慎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督促其工作质量。勘察、设计单位也应自我规范,且努力提高执业人员素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作为整个工程质量的另一个责任主体,是最终形成建设工程实体的实施者。施工阶段中,涉及的责任主体和环节比任何阶段都多,而且周期长,从而影响质量的因素也多,协调管理起来难度较大,故建立并落实施工阶段的质量责任制非常重要,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目前,有些施工单位质保体系不健全,质安科形同虚设,管理人员短缺,同时私人包头挂靠施工单位进行投标承接工程等现象严重。对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决不能姑息迁就,视而不见,以确保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作为另一个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对控制和提高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我国自1988年试点到1996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使工程质量有了质的飞跃。但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在有的监理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变相出卖资质,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有的靠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有的与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串通一起,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同时因监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普遍不高,监理单位吸引不了且留不住高素质的人才,整体的监理水平欠缺,也有一些监理人员见钱眼开,见利忘义,丧失原则。这虽不是主流,但它严重损害了监理形象,腐蚀了灵魂,扰乱了市场。在加大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的今天,既要重视依法治企,更要加强监理企业的职业道德建设,今后工作中要加强法制建设,要规范建设监理行为,进一步搞好监理工作。因此,监理单位要提高自身的人员素质,使监理人员结构达到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齐全,并要求具备思想品质好,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政府主管部门对各监理单位的工作结果还应进行定期的检查,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找出问题,加以纠正或防范,对于压价竞争的监理单位,既要按法律、法规惩罚监理单位,又要惩罚委托单位,以保证监理费用有所保障,确保监理人员的投入,以提高工程质量。

3控制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质量,从而提高和保证工程质量,这是提高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过程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项目在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及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并与投资目标相协调。

项目决策阶段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阶段,要能充分反映业主对质量的要求和意愿,在进行项目决策时,应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出发,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计划和资源条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以确定工程项目最佳的投资方案,质量目标和建设周期,使工程项目的预定质量标准在投资进度目标下能顺利实现。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一是要选择好的勘察设计单位,要通过设计招标、组织设计方案竞赛,从中择优确定设计方案与设计单位;二是要保证各部分的设计符合决策阶段确定的质量要求,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各专业设计部分之间的协调,保证设计文件,图纸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其深度应能满足施工的要求;三是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施工业务。工程施工阶段是根据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形成工程实体,直接影响工程的最终质量,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在此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要开展施工招标,认真审核投标单位的标书中关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施工方案,择优选择承建商,将能否保证工程质量作为选择承建商的重要依据;二是严格监督承建商按设计图纸与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并最终形成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最终产品;三是施工单位应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组建与项目规模对应的的项目部,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和计量、检测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参加验收的各主体应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查、检验,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作好验收记录,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以保证工程符合技术规范,标准投入使用。

4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要严格管理执法队伍和严格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其自身建设,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坚决惩治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和执法犯法或徇私枉法的人员,清除那些素质极低,极不负责又屡教不改的渎职分子,确保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凡是对扰乱建筑市场循序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都是严重的失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首先要规范和约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要坚决贯彻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巧立收费项目,以增加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对工程费用投入产生影响,直至影响工程质量。再次,建立起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职,渎职的必须追究其责任,切实解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第11篇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的形成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往主要是由施工企业依据国家“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在充分体现企业负责的基础上,遵循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管理机制,自觉履行对政府、企业、员工三者之间的社会责任。这—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稳定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部分大中型国有施工企业在经历了减人增效,做大做强等改革改制后,实施了所谓的管理层和作业层“两层分离”。部分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超越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约束,擅自将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含主体工程在内)几乎全部采取了层层转包,从中获取差额利润。同时,施工企业内部原有的安全管理模式经过变迁已基本不复存在,安全机构、安全人员严重缺失,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层层弱化;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时缺位;另外,市场恶性竞争、业主作为建设工程投资方为尽快获得投资回报和盲目削减项目投资,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往往违背客观规律一味地追求不合理的工期和低价中标;施工队伍在经历了层层转包后更是鱼目混杂,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作业人员特别是民工得不到应有的安全技能培训,以致参与各方在缺少以人为本和谐安全理念的前提下,各类建筑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此,国家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建筑安全事故发生,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把建设工程相关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从法律的高度重新加以认定,使建设工程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与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较过去更加全面,并且第一次以法定义务形式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职责和未履行安全职责必须承但何种法律后果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此,在《条例》颁布后,社会上就监理企业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直存在着争议。2006年建设部又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更进一步细化了监理企业的各项安全职责。因此,在现阶段国家宏观政策未做出相应调整前,监理企业必须苦练内功,力求自保,才是最明智的选择。为此,笔者凭着在建筑安全领域20多年的从业经历和长期工作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在全面分析了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各种安全风险后,在本文中大胆地提出通过采取如下对策措施,以期实现最大限度地为监理企业降低或抵御外来安全风险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供业内同行共同探讨。

2 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分析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尽管业内人士、学者曾就监理安全责任的合理性和监理工程师享受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不对等纷纷发表言论报以不平,但最终都无法憾动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为这种法定义务是国家权力机关要求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既然风险已客观存在,作为监理企业唯—可选择的只能是采取相应的策略积极加以应对。但是,现阶段大多数监理企业由于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识不足,因此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机构的设置、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的储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监理责任制度等诸方面均存在许多空白点和薄弱环节,导致内控防范机制缺失。同时,还受到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安全监管缺位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所形成的市场风险,具体表现在: (1)恶性竞争、低价中标; (2)偷工减料、以次充优; (3)以包代管、安全主体缺失(挂靠、卖“牌子”); (4)工期不合理、疲劳施工; (5)有章不循、冒险蛮干; (6)业主专横、监理职责无限扩大。

由此可以说,当前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以上所陈述的宏观政策风险、内控机制风险、外部市场风险三个方面。

3 对策措施

所谓对策措施,就是监理企业在对来自上述潜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和评估后,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将损失降低到可接受的最小程度,从主观上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因此,树立依法、依规、依标进行安全监管的理念,有组织地对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实施安全管理,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审、查、停、报”四项基本职责,就是法律赋予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神圣使命。面对挑战,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起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秩序的管理责任。但对监理企业而言,具体应该怎样做?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预期效果,下面介绍几种行之有效的方法。3.1 创建适合于监理企业履行职责的项目安全监理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制度,是各级领导、各个职能部门、直至每个员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准则。因此,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根本保证。对项目管理而言,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以《条例》为依据,以《若干意见》为指南,将国家要求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各项监理安全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建立层层分解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使项目总监、专业监理、专职安全员等人人清楚各自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熟悉掌握岗位监理安全职责后,才可能做到万众一心、同舟共济、各尽所能、各施其责、风险共担,切实履行“审、查、停、报”四项基本职责,以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全监理工作。3.2 编制科学合理的《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

监理企业在建立了项目管理各类人员岗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后,还需要按照安全监理工作的工作流程从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入手,将施工准备阶段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施工阶段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等工作内容具体化,拟订出各个环节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图以及监理要点、方法、程序等。同时还要将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条文以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及监理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等一起编制成《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作为广大监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时的工作指引和监管指南,使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方面有章可循,为加强落实安全监理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12篇

关键词:电力工程;安全监理;控制

Abstract: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China's power industry has made rapid development. The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as a guarantee the basic industry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Development status in the current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safety supervision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s still a prominent problem.

Keywords: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safety supervision;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安全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电力建设全过程进行评价、监控和督查,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内,以确保安全性。

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与一般工程监理存在密切的辩证关系,但不能简单地相互代替。它除接受建设方委托控制和监督工程质量而对机械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进度控制和费用监督外,还要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管理委托权以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其责任性、风险性、复杂性远远超过一般工程监理。这是因为质量事故有较长的潜伏性,安全事故则可能是突发性的。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单位,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就能以安全目标管理为中心,通过动态的目标控制,更好地实现项目的安全目标,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和单位效益。

一、实施电力工程安全监理控制的必要性

安全控制工作是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计划经济的束缚,我国的监理安全控制工作起步较晚,人们对监理安全控制工作的认识存在着可有可无的误区。因而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为了保护电力建设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安全,保障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理控制,有利于规范电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促使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安全,从而实现电力工程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1.实施安全控制是实现电力建设工程目标系统的需要

安全、高效是电力建设工程的重要目标,由于超高压电力建设大多都在荒郊野外,施工条件复杂,加之施工单位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而必须增强施工安全的管理力量。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在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实施管理的,其职责就是对工程施工各个环节进行“把关”控制,消除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实施安全控制是实现电力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的需要

建设工程都有安全、质量、投资、进度四大目标,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这三个目标的控制与实现是和安全目标密不可分的。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两者相辅相成。其次,施工安全与工程进度和投资效益也关系紧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必须增加一些安全生产资金,从而增加工程总投资。

3.实施安全控制是提升电力建设施工行业生产管理水平的需要

电力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由于施工单位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因而不愿在安全生产上做文章、下功夫,安全生产观念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就上岗,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都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安全控制,可以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促使施工单位改善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从而提升电力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监理部内部安全控制

1.建立以总监为监理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监理部专(兼)职安全监理员、监理部其它监理人员构成的监理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2.建立监理部总监、专(兼)职安全监理员、其它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明确安全监理工作不仅是总监、专(兼)职安全监理员的事,也是全体监理人员的事;因为安全控制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只有把安全监理工作溶于日常监理工作中,并结合每月安全大检查才能使安全得到有效监控。

3.根据工程特点按安全有关规定给监理人员配备适宜的安全防护用品是总监、监理部专(兼)职安全监理员的责任,如海上(水上)监理工作要配备救生衣、高空监理检查要配戴安全带等。

4.及时配备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规程、规定等工具书。

5.做好监理部办公和生活场所的防火、防盗工作。

6.监理部总监每月主持1-2次安全会(一般结合内部例会),针对当前工程安全状况应采取的监理控制措施,学习相关安全规定的章节以提高监理人员安全控制的水平;安全学习要有记录和参加人员的签名。

三、工程监理安全控制

安全监理人员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法规,也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他们行使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对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控制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通过各种安全控制措施和方法,对建设项目中的人、机、料、法、环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和评价,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和冒险性,有效地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范围以内。

1.规范监理行为

(1)建立和健全项目监理部(监理单位的派出机构)的安全管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部安全控制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分别负责安全控制、质量监理、技经监理和信息档案管理等,做到分工明确、团结协作、责任到人。

(2)制定项目监理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依据监理规划、工程安全目标和工程实际,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结合工程特点编写相应的监理安全管理制度(监理人员安全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安全工作条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旁站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培训考核、安全奖惩制度等),把安全控制纳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绩效考核范畴,从而规范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把安全控制从过去的软指标变成硬指标。

2.做好事前监理

(1)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中标单位资质。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了解设计构思和质量要求,对图纸中存在的影响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的问题要在图纸会审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及环节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同时还要审查中标单位的资质和相关证照,减少非安全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

(2)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要根据设计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要重点审查安全措施的安全技术是否成熟,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施工方案的个案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专项施工方案,还要详细审查计算方法,数据来源和验算结果。

(3)督查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很大程度取决于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的质量。首先,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对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开关、配电箱、脚手架连接件等防护用品进行报审,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质量检验报告,确保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其次,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是否合理,场地是否有利于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地下工程、地下管线是否探明并标注清楚;施工机械的状态是否完好;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符合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抓好事中监理

事中监理是落实监理安全控制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勤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指正、及时整改,确保工程任务顺利完成。

(1)巡视。监理工程师要勤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一是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二是检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三是检查施工人员是否按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四是检查施工机械和设施是否状态良好;五是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规定存放和管理。

(2)旁站。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旁站监理,对于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以及相关的重点部位,如深基坑施工、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整体式脚手架升降、大型构件吊装、临近带电体施工、跨越带电线路和公路、铁路等,监理工程师都应亲临现场或安排熟悉操作规程的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督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施工计划,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脚手架、洞口、安全网架设、高处作业等防护装置和危险部位的警示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起重机械、设备的保险和限位装置是否可靠;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单。

(4)安全事故的处理。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事故现场控制并及时上报,等待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人员要协助做好事故调解和善后处理。同时,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数码相机和摄像器材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利用安全例会通报正面典型和曝光安全责任事故,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做到安全教育警钟长鸣。

四、对当前电力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建议

1.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理顺安全生产责任关系。

监理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管理活动中的责、权、利是与建设单位密不可分的,监理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活动中履行的是建设单位的一部分职责。因此,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的法规,理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关系,补充和完善现行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更加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赋予监理单位的责任、权力和利益,把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到《合同法》的管理范畴中来。

2.建立完善电力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沟通协调机制。

在电力建设工程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信任危机。其原因是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从严管理,因而容易被施工单位曲解,导致监理工作不能切实有效地开展。因此,要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建立起相互信任、平等、顺畅的沟通渠道,形成一个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协调一致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果。

3.健全完善培训机制,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

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工程。从事施工安全控制工作的监理人员,既要有专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的施工管理经验,还要把专业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安全控制监理工作之中,并能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就要求监理人员要具备与时俱进的工作理念。因此,监理单位要定期组织监理从业人员进行有体系、分层次的培训,更新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结语

总之,要做好安全工作,需要全体参建人员的参与,只有群防群治,教育和奖惩并重,随工程进展进行针对性安全检查和召开现场安全会,才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单位提高自身的监理能力。监理部内部应加强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掌握电网建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辨别危险、发现事故隐患的能力,注重安全监理经验的积累,不断提升安全监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劲松.浅谈电力监理管理的方法和意义[J].中国电力教育.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