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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3 16:59: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

第1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维权案件处理更加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认真把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重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种种方式逃避企业责任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

(三)禁止拖欠劳动者工资。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特别是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严格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

(一)建立举报奖励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实施奖励。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各镇街道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和问责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逐步推行监察方式网格化。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工程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第2篇

(一)领导高度重视,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保证。__年底,我县常务副县长杨新庆同志主持召开了县政府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题会议,及时出台了《__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有效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按照《方案》规定,明确了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职责和工作机制,要求各部门各负其责,从苗头上抓、环节上治理、源头上控制,为今后及时高效处理拖欠工资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依据省委、政府要求,县政府已于__年7月份在财政设立了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划拨资金500万元,以备农民工工资不能支付时启用,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

(二)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法律意识。

县人社局紧抓在外务工人员纷纷返乡,乡镇群众赶集的大好时机,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春风行动,在我县文化广场设立劳动政策咨询台,认真宣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发放《农民工进城务工须知》、《劳动纠纷问答》等宣传材料,并进行耐心细致的答复咨询,增强了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在日常巡查及处理案件中,广泛宣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合法用工,化解劳资矛盾,打造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三)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县人社局把解决、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处置投诉案件,认真做好农民工思想工作,妥善解决农民工诉求。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负责,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及时介入、依法处置”,不放过一起举报案件,不漏掉一条信息,不放走一个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责任人。通过对投诉案件的严肃查处,既帮助劳动者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又震摄了一部分别有用心的用工单位,切实维护__劳动市场的和谐稳定。

(四)完善机制,强化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监控措施。

县委、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全力推进工资预储金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缴存工资预储金。

鉴于部分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承建单位非法分包、管理不善等现状,建设领域已成为目前农民工工资高发、频发领域。县人社局与住建局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工人进工地登记制度、花名册备案制度、考勤表、工资表确定及公示制度,设立劳资专管员并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的验基础、验钢筋、标准层验收、竣工验收各阶段,不按要求提供规定的书面材料,住建部门不准予验收。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年初,按照县政府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各乡镇认真部署,按要求抽查职工代表,填写调查表按期报送检查情况,未发现拖欠工资情况。我局联合开发区对工业区内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检查,有一家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经督促结清。

第3篇

××年××区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情况汇报

为更好地确保辖区内农民工可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年我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健全相关保障机制,针对农民工开展的各项工作和取得的成效汇报如下:

一、健全督促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机制。每月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都对辖区内的各类行业进行抽查,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年共检查单位××户,涉及劳动者××人,其中农民工××人,全部按照要求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健全农民工拖欠工资追缴绿色通道机制。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抽查工作中发放联系方式,加强与农民工之间联系。公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第一时间了解到农民工拖欠工资投诉情况。××年共接访××人次,其中农民工××人次;处理投诉案件××件,其中农民工××人;帮助农民工追回工资和押金××余万元。

三、健全农民工合法权益政策宣传机制。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对农民工进行有关劳动就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年我劳动保障部门上街向农民工发出关于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资料××万多份,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班××多节课,参加学习培训的征地农民××多人。

四、健全保障农民工资足额发放的专项检查机制。××年××月至××月底,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区住建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了联合执法小组,建立了××市××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对辖区内农民工密集的行业以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检查,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确保农民工兄弟们可以拿工资回家过年。××年××月底至今共检查用人单位××户,涉及劳动者××人,其中农民工××人,98%的农民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五、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覆盖面不够。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私营企业数量日益增多,分布较为分散,几乎遍布全区的各个角落。再加上一些劳动者法制意识不强,未能及时举报投诉,仍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死角和盲区。

(二)劳动监察人员力量不足。目前,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个,人员编制××名,据××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区××多万常住人口,全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多户。要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难度很大。人员配置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对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监管

(三)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不强。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劳动部门强制执法手段,只限于限期整改,不整改才能进行行政处理处罚,不交罚款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过程程序繁多,时间长,难以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4篇

一、专项检查开展情况。

自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来,我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重点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及船舶修造、水产冷冻、混凝土厂、制冰厂等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开展了检查,共检查作人单位4家,涉及劳动者83人,其中农民工79人,发放宣传资料90份,现场咨询40人次。经检查,这些用人单位都确定了具体的工资支付时间,在每月的工资支付日能按时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专项检查采取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确保专项检查有序进行。**乡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把该项行动作为推进**“和谐之乡”建设的具体体现,积极组织专项检查工作。一是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组织机构。按照县劳动局《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及时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劳动保障站、司法所、工会、经贸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同时各社区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及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了全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明确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的职能职责,对乡联合执法检查组和各社区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形成检查组督查和社区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三是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根据本乡实际情况制定了“集中力量、深入走访、逐个击破”的工作方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为全力营造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社会氛围,行动领导小组积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依托“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借助网格服务团队的力量,在走访网格中向广大劳动者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依法维权知识家喻户晓。同时深入用工单位,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将有关普法资料、政策规定主动送到混凝土生产、制冰、制水等各类用人单位,并直接送到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手中,并且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时公布举报电话,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畅通维权投诉渠道。此次专项行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00份,张贴标语6幅,开设宣传栏4块。

(三)联合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充分发挥“网格”作用,全面排查,摸清底子。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对全乡范围内的使用农民工较多的政府在建施工项目的建筑承包和混凝土生产、制冰等3家企业单位及等用人单位进行排查,按照网格划分区域,监察员通过对所负责的片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9以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详细说明工资的数额、涉及人数及拖欠的时间及原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支付计划,做到不漏一人 ,不留死角,情况清楚,底数明确。

二、深入检查、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经过用人单位的自查自纠,乡检查小组成员在12月15日对确定的用人单位进行了严格的联合检查,共涉及职工83人,其中农民工79人。检查中,我们通过调阅查看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及职工工资表,认真确定单位职工人数及发放工资情况,并深入各用人单位走访职工、农民工,仔细询问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周期、数额以及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从而掌握了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情况。经检查,这些用人单位都确定了具体的工资支付时间,在每月的工资支付日能按时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三、规范管理,形成长效机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规范工资支付长效监管机制,力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即着力落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等,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同时调配相关职能科室与乡、社区、村三级劳动保障工作网络力量,深入用人单位,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督查指导制度,将主动检查、帮扶指导、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监督等职能充分结合起来,切实形成长效机制。

存在问题:

一是企业主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我乡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企业较好地实现了为固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多数个私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制冰企业因人员流动性大、用工时间短、经营效益差、企业主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缺乏,没能及时给雇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也有部分的劳动者因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维权意识淡薄,参保意识较弱,拒绝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正确认识。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联动机制,从而更好的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工作。

第5篇

一、主要做法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我镇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赓即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专项研究解决镇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镇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二)足额收取保证金。我镇对立项项目按照规定和程序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而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在建筑企业项目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农民工进驻工地时进行实名登记,并制定考勤表和工资表,避免发生劳务用工纠纷。

(四)加强巡查力度。加大对各项目实施的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追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恶化。

(五)畅通维权渠道。镇通过纪委、司法所、维稳办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严格值班制度,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和值班人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二、存在问题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宣传还不够深入。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了解不够,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自觉性还不够强。

(二)劳资关系不断复杂化,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部分建筑企业将工程层层分包,他们层级之间通过承包协议确定关系,最低层的包工头向工人支付工资。包工头人间蒸发或挪款他用和包工头管理不善,导致民工拿不到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明确各部门、各村的工作职责,把好职责关,监督好本村内涉及工程用工的项目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镇、村及各分管领导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

(三)加强和落实专人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巡查,及早发现问题,对各种理由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加强执法力度,从源头上防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6篇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时受理和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社会保险费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率达到100%,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100%,当期农民工工资支付零拖欠。

二、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行动范围。全市使用农民工的各类建筑企业。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企业。

(二)专项行动内容。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组织机构及分工

成立开展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领导、组织和筹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7个督导执法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监察局,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及日常工作,督导执法小组负责对责任区、县(市)、开发区的日常排查、指导、督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结合实际成立若干专项行动执法排查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执法监察。

四、方法和步骤

专项行动采取联合执法、实时督导方式,即市督导执法小组与各区、县(市)、开发区执法排查小组共同对所辖区域内的建筑工地进行联合排查,做到“一个企业一个企业过,一份合同一份合同查,一个表格一个表格对”,确保工作效果。专项行动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自查阶段(年11月1日至年11月10日)。采取媒体报道、散发宣传单、集中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求用人单位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

二是排查督导阶段(年11月11日至年12月20日)。由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执法排查小组,划片包干,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对建筑施工单位要逐户进行排查,对检查发现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和不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并报市督导执法小组联合处理。督导执法小组,要深入各区、县(市)、开发区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随时检查、跟踪督导、及时调度、协调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各排查小组要认真填写《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排查登记表》(表1)、《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排查汇总表》(表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情况报告单》(表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处理情况汇总表》(表4)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在排查的同时,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三是案件查处与媒体曝光阶段(年12月21日至年1月10日)。梳理各区、县(市)、开发区上报的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协调会议,研究查处对策。对存在严重违法、拒不整改、阻挠监察行为的企业,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在日报、华商晨报等媒体上予以曝光。并记入劳动监察诚信档案列入市区两级劳动监察重点监督“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

四是分析总结阶段(年1月11日至20日)。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并按时将专项行动书面总结报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切实抓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同时,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检点、细化检查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充实一线监察人员,集中力量组织执法检查。此次专项行动情况,将作为年底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农民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区要按照属地、属事、属人管理的原则,领导带头,明确责任,分片包干,集中力量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排查小组,对辖区建筑单位进行无缝排查。对恶意拖欠农民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各区、县(市)、开发区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拖欠。一是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工资及职工人数行为的建筑单位,要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二是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要积极与日报、华商晨报等媒体联合对违法单位予以媒体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突发、群体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发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作用,对检查发现的工资拖欠问题,经核实后,按程序启动工资保障金予以支付;对工程竣工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未解决的,暂缓或不予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手续。五是实行工资支付承诺制,各区、县(市)、开发区要组织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向政府承诺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不履行承诺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六是认真填写《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排查登记表》(表1),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经排查后的企业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追究当事监察员的监察责任,并记入个人年度考核。

(四)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各区、县(市)、开发区要设立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专人负责接听接待群众举报投诉电话,方便快捷地受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切实加强专项行动期间群众举报投诉拖欠工资案件的处理工作。对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拖欠数额较大、拖欠时间较长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即时受理,快速查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市)、开发区要在做好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同时要加强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突发、群体性案件要在处置同时,半小时内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及处置情况。

(六)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1月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7篇

公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领域的项目法人、特许经营者、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历来是广大公路建设参与者高度关注的环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这一领域的工作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持体系。从资格审查到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评审、中标信息公布、合同文件的签署等系列招标投标活动,均需遵循《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依法在指定媒介,公告中至少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获取文件时间地点、收取费用等。潜在投标人获取的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有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递交文件的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等的明示,实现公开透明。

评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首先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然后在严格保密的状态下,委员会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科学评标方法和具体评标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标纪律,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评审信息;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过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即评标委员会实行“依法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择优推荐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双方合同的签订是招投标活动的最后重要环节。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签订除遵守《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循《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条例》的一些规定。对于采取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要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视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即为成立。公路工程的建设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二、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计量支付及合同管理

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计量与支付是合同主体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是施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计量支付的正常进行首先以合同为原则,以合同为依据,如双方在施工前签订的合同中所包含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均是计量与支付的重要依据。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首先按照“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可向其支付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发包单位应该在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工程价款的70%,材料和设备预付款要提供相应的票据。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支付款项有工程款、暂定金额、计日工、保留金、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价格调整等。承包人首先要出具由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中间交工证书,以证明所完工工程的质量合格,然后由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各结构、各部位、各类型项目的计量方法,依照计量程序,进行准确计量,经双方认可后,编制中间计量单、计量汇总表、计量支付申请表,中期支付证书等。自进度付款开始,发包人每期将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要求,扣留一定百分比的质量保证金(扣至总额达到合同条款规定限额为止),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预付款将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分期扣回。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即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

在合同管理的工程变更、索赔、工程转分包等方面,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1)时间性:变更、索赔等事项发生的确定首先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严格时间段内由承包人提出,由监理工程师确认,规定时间以外提出的事项将不予认可。(2)确定性:具体合同管理事项的确定,如何种变更是变更范围内的,索赔的确立要哪些基本条件,合法的分包条件如何等均要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标准性:如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和索赔费用计算中单价和费率的分析与确定,要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按照特定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计算,以保证结果的合理性。

三、公路工程建设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针对近几年各行各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突出问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这一问题,做到高度重视、主动预防,化解矛盾,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的安全运行。作为项目法人,首先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劳务用工工资发放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内容,并将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严重违约行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一旦违约,

项目法人有权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履约担保金进行支付,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每期计量支付时暂扣应支付金额的1.5%~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在每年年终(不足一年的在其完工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农民工工资发放专项检查,根据农民工和施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发放工资的影像资料等,确认施工单位已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将本年度所扣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予以返还。若有农民工反映存在欠薪情况,经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属实,即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支付,若不予支付,则将先期扣除的1.5%~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严防年终结算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检查、公开机制、信用管理等,在单位工程完工时及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夕,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相关投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或恶劣影响的施工单位,降低其信用评价。

四、结语

第8篇

根据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时效性要求,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维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

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杜绝违法分包、违法转包、违法开工、工程款不到位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发生。根据管辖范围,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水运工程、农业和水利建设、矿山开发、煤矿企业等五大领域出现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分别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区煤管局等部门牵头协调处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仁和分局、区工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构建防范机制,坚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注重防范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区建设项目、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才能核准开工、开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适时调整。严格督促用工企业按月支付工资,凡拖欠工资发生或被投诉拖欠工资三次以上的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企业名单,按企业工人月工资总额的两倍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已开工项目和矿山,由区主管部门清理和督促涉及企业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程序:1.由区财政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2.由项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用工单位、矿山企业按核定金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入账后,由财政局为缴纳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文书。4.建设用工单位、矿山企业凭财政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文书向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建设和矿山开采,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5.工程完工、矿山停采,建设用工单位、矿山企业支付清工资后向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退回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公示15天后无投诉,经区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社会保障局签署同意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意见后到财政局办理财务手续,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若建设用工单位、矿山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定后共同出具支付农民工工资认定文书,由区财政局从区农民工工资专户中,在该单位、企业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内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持过程动态监管制度

进一步落实区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主管行业项目、企业农民工工资过程动态监管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监管工作方案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全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坚持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监察执法和仲裁调处力度。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和督促推进,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所主管行业用工单位、企业开展三次以上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清理,处理小、处理早,坚决杜绝欠薪和恶性案件的发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区煤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分管行业(项目)用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管力度,强化过程动态监管,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牵头处理因工程合同纠纷、劳务承包费用纠纷、工程劳务计价等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公安仁和分局要坚决打击各施工领域的黑恶势力,受理、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诈骗犯罪的工资拖欠案件,并对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或用人单位等突发性和,及时派员维持现场秩序,配合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基层大调解机构协调处理农民自建房拖欠劳务费问题,疏通非企业拖欠劳务费的解决渠道。

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管委会会同区级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积极开展沟通和协调,加强对产业园区的行业管理,防止监管缺失和不到位。积极引导并把企业有关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我区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范畴,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铁路、高速公路、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协调部门负责督促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企业用工的动态掌控工作,要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涉劳纠纷,及时化解矛盾。

四、强化督促检查,落实用人单位清偿主体责任

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清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要按月依法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施工企业不得以支付生活费方式拒绝执行国家按月支付工资的规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者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总承包工程款中扣除。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或使用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将总承包商负责制落到实处,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处理由总承包商负主要责任,发包方和其它承包商相互配合。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纳入企业信誉评价体系,并作为企业年审、参与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不力引起的应记入诚信档案,实行一票否决。

坚持“黑名单”制度,凡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或恶劣影响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列入“黑名单”,坚决拒绝黑名单内企业在仁和辖区内承揽承建工程。具体认定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予以明确。

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企业和用工单位的引导,督促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企业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核算,细化工资管控措施,强化工资发放过程的动态管控,化解矛盾,化解涉及工资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涉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解决工资问题的社会氛围,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主动维权。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法律宣传和情况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推动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六、加强协调配合,解决拖欠工资突出问题

加强对跨乡镇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和协调工作。按照劳动用工所在地落实管辖责任,及时受理、有效处理外地企业在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协调、督促企业配合劳动用工所在地的案件调查处理。

加强与直管系统的沟通协调。有高速公路、输变电、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区相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建设单位联系,了解掌握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的情况、使用施工单位的情况,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支付的协调机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履行业主责任,疏通解决问题的途径。

积极应对、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及欠薪逃匿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防止、有效处置恶意欠薪及欠薪逃匿问题。有关部门发现恶意欠薪及欠薪逃匿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恶意欠薪及欠薪逃匿者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引导、帮助农民工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民自建房修建的引导和管理,防止修建工程中发生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纠纷。要将农民自建房项目发生的劳务费用争议纳入大调解工作范围,通过调解机构组织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增添工作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区级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大河中路街办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9篇

[关键词] 拖欠工资 原因 法律对策

当前,拖欠工资现象比较普遍,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从2000年以来,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约30%来自工资性收入,其中西部地区近50%,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对农民工是否能按时拿到工资这一问题,新华社记者在京、浙、皖三省市随机抽样访问了80位民工,结果显示:按时拿工资占16.3%,年底一并得到工资占11.2%;偶有工资被拖欠占32.5%;经常被拖欠占11.2%;从未按时拿过工资占28.8%,后面两项之和占40%,而欠薪现象在建筑企业的比例超过了50%,截至到2004年6月底,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323.16亿元。一旦克扣和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则多用老板手里现金周转不开;所做的工程质量不好,扣发工资以示惩罚;没有做够协定的工时,不发或扣发工资等借口来搪塞民工。由于民工大多来自相对贫困的地区,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老板们作为强势一方,即使拒付工资,这些农民工也奈何不了他们。

一、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现状的原因

我国普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多发生于建筑、餐饮、煤矿、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肩负着家庭重任的农民工们,由于不能给家庭带来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走上追讨工资的艰难道路。为此,从以下几方面分析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状产生的原因:

1.行业市场不规范。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行业为例,目前这个行业吸纳了绝人多数的农民工就业,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施工单位不受条款制限,一些有关系的人将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产生了大量非法用工主体,资金支付扯皮,责权利不明确,形成恶性循环,这就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另外,现在的施工单位大多是“包工头”对民工进行直接管理。他们从某一项工程中取得部分施工权后,以自然人名义招收民工,其中有些不法“包工头”从施工单位领取工程款后便携款而逃,施工单位以农民工不属其管理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也有的是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2.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按目前的相关法规规定,农民工外出打工须持有“三证”,即身份证、外出就业证和计生证。由于证件不全和中介费用较高等原因,大部分民工不愿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或是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寻找工作(例如“打黑工”、熟人推荐或直接找包工头等),他们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过于简单,致使发生工资拖欠时缺乏法律依据,劳动部门无从下手解决。

3.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对劳动者的工资的支付和对克扣工资的行为处罚在《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第九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此行为的处罚偏轻,而对于克扣民工工资后逃匿的行为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程序处理耗时过长,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从劳动争议发生到仲裁裁决就需要四个月时间,在加上法院漫长的诉讼,农民工根本拖不起;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疲软,不能主动有力地查处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事件,往往采取民告官办,不告不理的被动态度来对待劳动纠纷。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对策

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在劳动保障、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方面的机制薄弱,也说明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得到保障,平等的劳动关系和有力的监督机制尚未牢固确立。这一现象的存在,既影响着物质文明的发展,也有悖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要求,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顿和矫治。建议以法律的角度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治理:

1.废除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或专项赋予仲裁机构的仲裁强制性。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是追偿工资的有效手段,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解决欠薪等劳动争议案件,从欠薪情况的发生到法院诉讼解决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使处在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简化劳动争议纠纷的程序,使民工能够在不进行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劳动仲裁程序是法律诉讼之前的必经环节,但是由于其仲裁结果没有强制性,因此对用工单位没有实际意义的约束力。针对民工欠薪情况,专项赋予其仲裁强制性,不仅时间上大大的缩短,而且大量的节省了司法资源。总之,这样不仅能增强法律法规的震慑力,还能体现人文的关怀,尽可能方便打工者,有效避免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2.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对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至关重要,也能彻底根治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拒不提供证据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处于强势地位,其对于工资支付信息拥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就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的举证能力远远强于民工,况且他们本身就是拖欠风险的制造者。因此根据《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承担对工资支付事项的举证责任,一旦劳动者举报或,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规定期限内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将被行政处理或败诉,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对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约束,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3.对欠薪的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劳动监察机构彻底清查各个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特别是建筑、餐饮、煤矿、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再根据其拖欠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配合新闻媒体这一有利的社会喉舌,对于信用差的用工单位及其法人的名单给予曝光和通报,而对及时发放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予以鼓励,并对他们的经济活动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如税收优惠等。总之,要积极鼓励、引导用工单位公平对待农民工。

4.将恶意拖欠工资和抽逃工资发放的行为纳入刑法。广大的农民工处在社会的最底层,每天辛苦工作所得的微薄报酬不仅是他们的生活来源,更可能是他们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长期的拖欠他们的工资报酬,无疑是对其釜底抽薪,而这还很可能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妥善解决。然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拖欠工资和抽逃工资发放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偏软,不足以产生威慑力。因此我们应从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上两手抓两手硬,根据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和数额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制裁,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和抽逃行为的发生,而也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简化诉讼程序。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应为民工维权开辟“优先通道”,当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投诉到司法部门时,对欠薪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审理期间要尽量压缩诉讼周期和减少诉讼成本,判决结果也尽可能的不打“法律白条”,把执行落到实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的案件,应依法减免缓缴诉讼费,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我们应该让广大的农民工都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能使欠薪的单位或个人无处藏身,而且更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6.采取政府问责制。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疲软,不能主动有力地查处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事件,往往采取民告官办,不告不理的被动态度来对待劳动纠纷,这种不能主动作为的态度就给拖欠工资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基层的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是最与群众贴近的,是最能反映政府机构办事能力的,而要使其能够积极的变被动为主动,最好的办法就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这样就不会再有“办事人员不够,办公经费紧张,覆盖范围太广”等诸多借口来推托本就属于自己的责任。

参考资料:

[1]黎建飞:《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J].法学杂志,2004年(3)第25卷

[2]孔维征:《拖欠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J].建设论坛,2005年(5)

[3]张景丽:《对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政策分析》[J].理论观察,2007年第3期

[4]吴淑清:《关注拖欠民工工资现象》.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2003年(2)

[5]杜正武:《欠薪问题的法律思考》[J].社会,2003年(8)

第10篇

一、检查范围

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制鞋业、机械制造业、三产服务业、建筑施工、租赁场地经营企业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劳动用工不规范、工资支付不正常的显性欠薪企业和纳税、社保缴费不正常的隐性欠薪企业。

二、检查内容

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职工台帐及规章制度等书面劳动制度执行情况;未解决拖欠工资等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长效机制情况;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是否到位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保证元旦、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及自查阶段(2012年12月12日至12月17日)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开展“无欠薪箬横”活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对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2012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要求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特别是打击企业主逃匿恶意欠薪工作。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12月18日至12月23日)

派出所、法庭、工商、国税、地税、国土、综治和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职工投诉举报和检查发现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迅速依法处理。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2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

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结合劳动用工现况对本镇劳动用工监管体系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迎接上级部门对本镇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劳动报酬是职工最基本的权益,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创建“无欠薪箬横”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成立由工业副镇长为组长,派出所、法庭、工商分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公会、妇联、司法、综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镇劳动保障所,具体组织协调本次专项检查。

(二)加强联动,快速反应。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获取、掌握和通报企业劳动争议有关信息。按照《箬横镇欠薪逃匿案件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工作,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的各类案件,基层调解个体欠薪问题1天内回复,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案件7天内解决。同时设立专项应急基金,在发生欠薪逃匿案件时按照相关程序应急调拨,解决被欠薪劳动者的食宿开支及垫付工资。

(三)依法受理,严肃处置。对存在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镇劳动保障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加付赔偿金并处以罚款。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及时汇总,总结工作。各管理区、各部门要及时上报专项行动检查自查表,便于汇总分析。2012年12月17日前,填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表》(附件2),报送用人单位自查排查阶段汇总数据。各管理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强化部门协作,按照行动方案对本辖区、本线劳动用工单位进行全面摸查,对涉及重大劳动用工问题,按照《箬横镇劳动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要求及时上报。

第11篇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在建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截止目前2020年全县各类项目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20个,实行实名制管理项目20个,实行分账管理的在建项目20个。所有在建项目严格按照缴纳比例足额收取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

(二)处理突发事件及宣传情况:协调处理讨薪投诉事件11起,共涉及300余名农民工,金额200万余元;处理电话(含12345)投诉50余起,未发生到州到省的重大群体性上访案件。通过“春风行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宣传,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500份,咨询法律法规,解读相关政策人次达1500人次。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截止目前,累计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0万余元,累计返还367万余元,保证金账户余1700万余元。

二、工作主要措施

(一)强领导,重部署,抓落实。一是专题部署抓落实。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甘治欠办发[2020]22号)下发我县后,我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赓即召开了县关于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专题部署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及要求,及时调整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二是听取汇报督促进展。在开展专项行动前期,我县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先后召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推进情况专题汇报会,并认真组织研究分析我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突出问题,明确牵头协调和处理解决的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限及兑付期限,工作组定期督促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严制度,推常态,维权益。一是摸底排查,明确时间节点及范围。自2020年初开始,我县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将平时巡检和专项监察切实结合起来,开展“大检查、大走访”活动,对全县范围内14个乡镇的重点在建工程项目、企业展开专项督查治理,全面清理排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立工作台账、建筑工地的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重检查,督整改,强落实。为确保2020年全县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顺利返乡,维护我县和谐稳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县在自查排摸的基础上,根据省州统一部署,进入专项检查整治阶段,由县人社局牵头,联合工会、发改、住建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全县14个乡镇的重点在建项目采用实地检查、电话询问、上门走访、受理举报等方式不漏一户的进行了全面重点排查、梳理。一是全面排查摸底,实施“三查两清零”,开展分类检查。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专项检查工作组必须深入施工现场,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措施的情况。重点监控,密切关注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突发性、。二是集中联合执法,开展欠薪案件“回头看”,启动应急处置。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全面启动欠薪问题应急处置机制,对存在欠薪的企业进行专项处理。

三、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不及时,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较差,有些农民工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发生劳资纠纷后,劳动者又无法提供证据,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非法转包、分包严重,埋欠薪隐患。由于建设工程存在层层转包和无资质的“包工头”借用资质非法分包等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极易成为社会自然人,到年底“包工头”一旦发觉自己利益不足,就卷款逃匿、关闭手机,容易导致恶性欠薪事件的发生。

(三)工资支付制度不规范,支付方式不合法。

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同步,不少施工企业未采取银行卡发放或现金发放的形式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而是按劳务协议付给“包工头”,经多层承包提取自身利润后再付给农民工。“平时借发生活费,年终结算工资”是建筑行业支付劳动报酬的普遍方式,支付方式极其不合理。

第12篇

为加强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根据市建委、市城管局及区委区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09年我区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标

通过对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食品安全、计划生育的管理,实现建设工地暂住人口登记率达到95%以上,暂住人口发证率达到90%以上,建设工地不发生重大治安事故、重大纠纷及人员集体上访等,不发生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及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杜绝建设工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秩序形势平稳好转。

二、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局将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年度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与各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计划生育)责任书。局成立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颂胜;副组长:孟林海;成员:孙明义、邱卓敏、叶常青、徐荣。各有关单位和施工企业及各项目部也要相应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及分工,形成层层落实的工作管理网络。

2、突出重点,加大监管。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继续督促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门卫值班、夜间巡逻制度、外来人口登记制度、现金、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和综合治理组织网络,落实专兼职治安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认真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二是民工工资管理方面。督促建筑业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管理台帐,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落实记工考勤卡制度、工资发放及公示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继续加强与劳动、、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及时快速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问题,防止的发生,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食品安全方面。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工地食堂及副食店的卫生设施投入,必须依法向卫生部门取得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管理。四是计划生育方面。督促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及管理网络,及时查验建筑工地育龄人员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对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的对象,要及时报告街道、镇(乡)政府等有关部门并积极予以配合处理。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整体素质。认真贯彻《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必须建立民工学校,并以民工学校为平台,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安全防护、基本的医疗自救、食品安全、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教育。同时加强对项目经理、“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监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的继续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文明工地创建和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

4、加大对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管理、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安全管理差、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建设工地治安管理混乱、食品安全、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及相关的项目经理依法查处,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和不良行为公示记录。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给予暂停承接工程业务直至清退出*区建筑市场。

三、实施计划及内容

1、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计划生育)责任书:3月—4月份由区建管处与各建筑业企业签订。

2、外来农民工宣传教育和培训:3月—12月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管理、食品安全、计划生育等基本知识培训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教育。

3、专项治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时进行专项治理。

4、集中整治:全年组织1-2次对建筑工地综合治理、农民工工资管理、计划生育、食品安全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集中整治并开展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