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7:00: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法律与伦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南水北调;风险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X820.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水利工程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带来危害
1.1水利工程管理概况
虽然我国各地水利工程差异较大、大小不等,但工程的管理模式基本分为国家和集体管理两种模式。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多为公益性或准公益性,多属事业单位。公益性质的经费来源,一般为差额拨款,少数为全额拨款;准公益性的经费来源,基本为自筹自支,即靠水费收入维持工程运行。
1.2传统水利工程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采用传统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①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来源无保证。大多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模式仍沿袭老一套,事业单位性质的,得不到政府的补偿。按企业性质管理的,既掺杂政府行为的干预、又得不到企业的优惠政策;人员工资费用、工程维修费用难以保证。
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粗放。职工素质低,受计划经济、传统水利的思想束缚,缺乏改革、创新和自强的精神;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缺乏,难以适应现代水利发展要求;管理手段落后,技术含量不高;资产、财务管理薄弱,没有规范管理;管理成本高、运行效益差。
③工程养护维修经费不足。许多工程管理单位靠收水费来维持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修,由于水费收取很难到位,经费严重不足,致使工程养护维修投入经费少之又少,基本上是凑合运行。
④安全保障不力。很多水利工程是20世纪60、70年代所建,设施老化损坏严重,效率逐年下降,设备带病运行,险情隐患多,经常冒险带病运行;工程调度的科学性不够,经常冒险运行;调度经验重于法规;没有制定科学的调度体系。
1.3传统水利工程风险管理带来的主要危害
传统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影响水利工程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发展,带来的风险已逐渐显现。①工程投入不足,不能保证工程正常管理和运行,发生急灾险害时,工程不能安全投运,隐患巨大。②管理落后、效率低下,加大工程管理无效成本,影响了工程管理的良性发展。③人才流失,造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恶性循环。近年来,不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新进的大学生跳槽、改行现象日益增多,水利对人才的吸引力日益下降,进而会影响全行业的发展。
2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风险管理的措施
2.1健全我国工程方面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完备的法律条令才能确保工程主体沿着正确的方向履行自己的职责。首先是运行风险管理法制化,可将工程运行风险管理中可以操作的部分以法律的形式显示出来,将工程共同体成员应该遵守的运行风险管理章程和制度规范由抽象化变为具体化。有学者认为:为工程运行风险管理立法,工程运行风险管理就不是管理而变成法律了。事实上,法律与管理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实践中,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之间的界限不是泾渭分明的;有些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可以变为法律问题,有时候违背了运行风险管理也意味着违背了法律。本人认为为工程运行风险管理立法是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的。一方面,它可以为工程共同体在处理南水北调工程等工程中的运行风险管理问题时提供一种明确的规定性指导。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为触犯运行风险管理的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共同体成员提供一种惩罚依据。
2.2加强社会舆论对南水北调工程的监督
工程活动是与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紧密相关的高风险的物质实践活动。在南水北调工程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复杂化的背景下,只靠工程共同体成员的道德自律、工程伦理教育机制和法制机制不能解决南水北调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的。缺乏的不是制度,所缺的是对规章制度的不折不扣的执行。对于南水北调工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背伦理甚至违背法律的现象,所应该做的不只是进一步制定一些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应该做的是建立有效的职能监督机制。我国工程中出现的安全和质量事故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的职能部门的权利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使个别工程事故的责任人在利益的驱使下置法律和伦理道德于不顾,致使腐败工程屡屡出现。为避免这些问题在南水北调工程中出现,我们应该加强社会舆论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工程伦理观念。
2.3规范工程行业标准
工程对人、对社会以及对自然环境影响的深远性是人们很难预测到的。工程管理人员作为工程活动中的核心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因此在工程实践活动中应该对工程行业制定合理的运行风险管理规范,以确保工程管理人员根据工程运行风险管理章程来不断完善自身的道德修养,承担起自身的角色责任。行业标准可以为该行业的成员提供一种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工程行业标准可以起到一种对工程共同体成员价值观的引导作用和行为上的约束作用,有利于实现满足人民的利益要求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就对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共同体成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更规范的要求。比如对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制订严格的制度,并对获得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定期考核制度,只有符合技术和伦理上规范的工程管理人员才可以获得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资格。另外我国目前的工程伦理章程大多都只是从整体上制订的一些原则性的条款,不具有实践可操作性。在职业运行风险管理章程中应该加入一些具体的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工程运行风险管理条款以及工程管理人员应该对工程终身负责的伦理条例,这样可以使工程管理人员对南水北调工程成果的责任承担时间加以延伸,以强化其伦理责任意识。
2.4构建工程共同体职业伦理评价机制
有鉴于水利工程实践中运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的这一现象,对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共同体成员进行运行风险管理评价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防范机制。工程共同体运行风险管理评价机制是指在工程活动中依据工程运行风险管理章程和规范对工程共同体成员的行为进行运行风险管理的判断和评价。其目的是促使工程共同体成员提高对工程责任的承担意识,规避工程活动中违背运行风险管理的行为。这就要求在南水北调工程中构建工程共同体职业运行风险管理评价机制,就是在工程共同体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南水北调工程中的曾经出现的涉及运行风险管理的事件进行总结,研究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贯彻执行到当前和以后的工程实践中去。
2.5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的繁荣与社会的发展是休戚相关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社会之间是一种互为利益互相促进的关系,企业的长效发展必需树立一种与社会责任感密切相关的健康的企业形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树立能达到企业与社会的“共赢”,既能促进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又能对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承担起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企业在该工程实践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还要考虑对社会其他群体和社会整体的利益。例如,企业在南水北调工程施工中是否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其他社会团体生命财产和经济财产的丧失等。
2.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意识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处理好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因此,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企业的伦理文化建设在顾及到企业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到生态环境问题,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企业只有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伦理文化观,才能在南水北调工程施工过程中不破坏生态平衡、不污染环境,也才能处理好南水北调工程的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利益关系。
3结束语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风险管理关键是要实现从传统的风险管理,向效益型风险管理转变;从传统的个案型管理,向系统型风险管理转变;从传统的封闭型管理,向开放型风险管理转变;从传统的事业型管理,向企业型风险管理转变。只有不断改善这些方面,才能促进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洪锡熙.风险管理[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法的理念 环境法伦理 环境污染 环保意识
1 环境法伦理理念
黑格尔认为:理念不只是一个认识的目标,还是一个事物真实存在的依凭。“法的理念”一词是从哲学上的“理念”演化而来的,环境法的伦理理念是对环境法的一种哲学思考,是法的伦理理念在环境法中以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表现,是环境法所应具备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内在品格,是人们从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为环境法部门所确认的一种符合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理念。第二,尊重生态规律的伦理理念。第三,正义的伦理理念。
2 环境法伦理观建立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第一生产力,人们已经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但同时整个地球也正处于人口最多、人均资源最少、人类的贪欲最盛时期,将人类推到了生死存亡的境地,大自然正以其百倍的疯狂惩罚着为所欲为的人类,这是运用的科学技术对环境破坏能力最强的时期。全球气候变暖,沙尘暴肆虐,某些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矿产资源日益短缺等诸多现象,使人们不得不反思千百年来一直固守的生产方式,不得不重新构建新时代的价值观。传统的文化观念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认为地球的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它以崇尚实证注重功用,攫取财富为标志和重心,人们可以随意地把自己所不需要的一切东西抛向大自然,认为环境的容量是无限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地和无偿地使用地球资源。这种传统的价值观导致了人类环境保护价值观念的淡漠,它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根据法的一般原理,要想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保护环境的法律秩序,就必须有环境伦理道德来作为支撑。如果环境法能反映社会的伦理价值和需求,则必然会为人类所接受。环境法也就不仅只是者自求方便或保障既得利益的法,而是为社会、为公众谋福利的良法。
3 我国环境伦理的现状
环境保护“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但环境法还很不完善,“现有的环境法的功能和作用也还没有充分发挥,环境法的制度实施不尽如人意……现实离法学家们的理想――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秩序――还相差甚远。”环境法伦理不能对环境法现象作出合乎理性的解释并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环境法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与主体的环境态度和价值取向有较大的关系。如在立法上,我国的环境法在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上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存在对人们应有的权利不予尊重的弊端;在环境执法方面,环境执法者在执法中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意识不强,不能正确看待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环境守法方面,公民的环境意识弱,没有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突显人的内在精神,追求天人合一的道德自由。
4 构建我国环境法伦理理念的几点建议
环境问题的实质最终应归结为伦理问题。只有将环境问题上升到人类生存的价值层面,对人类生存的理解才能达到全面和完整,人类的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幸福。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构建我国环境法伦理理念:
4.1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国民众的环保意识 令人遗憾的是,当代中国民众的环境意识并不发达,环境意识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给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带来了诸多困难,他们普遍漠视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知识贫乏,必须将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同进行环境道德教化结合起来。实行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相结合,通过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使人们接受并树立起人与大自然高度和谐的生态伦理观,把是否有利于人类群体和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作为自身和他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并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4.2 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全局,建设生态文明社会 中国要进入生态文明社会,要实施可持续取战略、保护好生态环境,没有生态文化不行。在古代中国,儒家就曾提出“天人合一”的思想,认为人们必须顺应天意,顺应天理,方能国泰民安。在当今社会,科学发展观实质上就是要求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建设适合人的生存发展的优美多姿的自然环境,建设一个有利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建设一个有利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4.3 执法司法注重道德考虑 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因此成为了环境法实施领域里的关键问题。但在我国,环境执法力度不够,这里面有法律制度的问题,但其间的道德缺失问题也不应为人们所忽略。环境执法领域里的道德缺失主要针对执法人员而言,既包括作为其职业道德的执法道德的缺失,也包括作为其个人道德的环境道德的缺失。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了环境司法领域里。就我国的现状而言,环境执、司法人员基本上未接受过正规、系统的环境道德教育,因而环境道德意识极为淡薄。私德的欠缺很难保证公德的健全,加强环境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柯木玲.论环境法基本原则之可持续发展原则[J].价值工程,2012(20).
[2]李松林.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初探[J].价值工程,2010(19).
[3]葛巧玉.生态文明的涵义与哲学思考[J].价值工程,2011(33).
一、生命法的特点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生命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即它决定和服务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是,由于它所调整的是围绕人们的生命健康问题而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从而决定了其必然又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与其他部门立法相比,生命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1)就调整对象来看,生命法的调整对象是生命社会关系。而所谓生命社会关系,就是指因生命科技活动而发生,为促进生命科技的健康发展和保障人类生命的存在、健康与长寿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3] 也就是说生命社会关系是由许多种社会关系共同构成的,是一种因生命科技活动而发生并几乎涉及到与人的生命活动相关的每个领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2)由于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对这种对象的调整需要通过包括经济、行政、法律、道德、技术以及教育等在内的多种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而生命法必须对这些手段或方式加以确认和引导,以对生命社会关系这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进行综合性的调整。换句话说,生命法所采纳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综合性特征的。(3)从体系上来看,生命法律体系是一个极其庞杂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包括了数量众多的生命法律法规,且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环境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中的许多调整生命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等,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可见,就体系而言,生命法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二)伦理性
伦理道德是人类生命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生命法的调整对象是生命社会关系,所以,在其在对人类生命科技活动加以干预和调节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大量的人类伦理与道德规范。这就要求生命法做到以下两点,即:它既要对某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认同及保护,同时又要对某些新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以决定是否应予以认同和保护。这样一来,生命法必须将某些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如生命科学技术的利益共享原则、生命资源利用的知情同意原则、生命科技活动的公正互助原则等纳入自身的调整体系,并升格为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规范;同时对那些严重违反人类伦理道德的行为如克隆人、人体器官买卖、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等要明令加以禁止。因此,在调节生命科技活动的过程中,许多伦理道德方面的东西便渗透到了生命法之中,使得其具有了浓厚的伦理性。
(三)科技性
由于生命法的调整对象即生命社会关系“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且包括人类与生物圈即人与自然的关系”,[4] 因此,生命法就必须要建立在生命科学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要遵从、体现和突出基本的自然科学规律,如生理规律、生态规律等等。这就使得生命科学成为生命法的立法基础。而生命科学的技术性决定了生命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点。表现在:(1)生命法必须将生命科学的某些成果作为自身的内容之一,如我国《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关于基因工程、DNA、基因等术语的解释就明显是生命科学成果在生命法中的反映和体现;(2)在生命法的所有规范中含有大量的体现人类生命规律的科技性法律规范,如我国新《婚姻法》第7条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第36条关于夫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 规定等,这些科技性规定显然都是生命科学的直接成果;(3)在生命法律体系中,拥有大量的自然技术突出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如我国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器官移植技术规范条例》、《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条例》等。这些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在生命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且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们与其他各类生命法律法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构成整个生命法律体系。 (四)公益性和共损性
如前所述,生命法的调整对象是生命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因生命科技活动而发生并以生命科学技术为纽带的综合性的社会关系。而生命科技作为一把具有正负两方面效应的“双刃剑”,可能会给这种社会关系下的每一个人都带来巨大的福祉或是难以挽回的损失。这样一来,生命法就必然要承担起两个方面的任务,即:首先,它要保障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以保障整个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其次,它又要限制和惩治对该技术的不当利用或滥用的行为,以防止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这就决定了生命法在调整生命科技活动的过程中可能要面对两种结果:其一,它对生命科技活动进行了健康的引导、正确的保障和合理的规制,从而推促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保障了整个社会的公益;其二,它未能对生命科技活动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保障,而是限制和阻碍了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或对其不健康应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阻碍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为整个社会带来了共同损害。从这一角度而言,生命法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共损性特征。
(五)预见性
生命法是以保护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以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及其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目的的,而生命科学技术本身具有安全和利益的不确定性,其研究成果的应用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往往是难以估量和不可预测的。因此,生命法必须正确预测和权衡生命科学技术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的生命科技活动作出恰当合理的引导和规制。即,一方面,生命法要保障生命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权,保障那些公益性突出的生命科技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它又要对生命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权予以必要的约束,对那些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如克隆人等,加以严格规制。这就使得生命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强调、坚持和遵循超前立法的原则,从而在立法内容上具有极强的预见性。
二、我国生命立法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生命立法起步相对较晚,然而其内容却已广泛渗入到了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医药管理、精神卫生、计划生育及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并已拥有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如《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卫生检疫法》、《献血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节育手术常规》等等。然而,就总体来看,我国的生命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
(一)立法步伐滞后,缺乏预见性
立法滞缓是我国各部门立法的一大通弊,在生命立法领域,由于生命科学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这一弊病更加明显和突出。例如,我国自70年代末即已开始了重组DNA研究工作。目前已有几种基因工程医药进入中试阶段;兽用基因工程疫苗和抗病毒转移基因烟草正在进行野外实验,有的已在大面积推广;而众多尚处于实验室阶段的重组DNA工作,不久也将进入中试或野外实验阶段。但是,我国长期以来未制定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安全法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申报程序和必要的评审监督制度,致使重组DNA研究及其应用中的安全问题,在实际上处于一种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的不良状态。[5] 直到1990年和1993年才分别由卫生部和国家科委制定并颁布了《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要点》和《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再如辅助生殖技术方面,我国在1983年便诞生了第一个试管婴儿,但相关的立法却直到2001年初才姗姗而来,[6] 而在与该技术密切相关的民事、刑事等许多领域内却至今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充分暴露了我国生命立法的滞后性。此外,就与生命科技相关的某些立法而言,尽管在立法过程中充分注意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但却忽视了法律的科学预见性。这一点在刚刚修改和颁布的新《婚姻法》中便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新《婚姻法》的颁布是我国立法实践中的一件具有开创意义的事件,因为该法在修改的过程中第一次采取了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的先例。然而,新《婚姻法》这种开创性所散发出的光芒却并没有能够掩饰其预见性不足所产生的严重缺陷,因为在该法中并没有任何关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不但对于确定那些利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诞生的婴儿的法律地位、调整与之相关的家庭关系方面是极为不利的,且使我国生命立法的预见性没有能够得到较好的体现。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是一国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从立法层次上,法律体系可分为原生法律体系和次生法律体系两种。在我国,所谓原生法律体系就是指由我国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环境法、科技法及军事法等所组成的第一层次的法律体系;而第二层次以上的法律体系则为次生法律体系,如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等。由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调整方法,生命法律体系显然也应是一种原生法律体系,即有调整生命社会关系的各类法律法规所组成的、相互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如前所述,我国生命法已涉及到了诸如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环境保护等在内的许多领域,并已拥有了相关的大量法律法规。这无疑为我国生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就总体上来看,我国生命立法体系还远没有健全,甚至严格一点来说,这些立法还难以真正成为一个体系。表现在:首先,在我国生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能够承担起“领头羊”作用的基本法。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以具有一部基本法或相当于基本法效力的法律 为要件,如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民法通则》、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刑法》及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环境保护法》等。而就目前来说,在我国生命法领域还没有这样一部法律。这就使得我国生命法群龙无首,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其次,某些极其重要的生命立法领域,我国甚至还没有严格法理意义上的“法律”。[7] 如在生命科技法领域,我国就只有几部部门规章,而没有一部严格法理意义上的法律。再次,在我国生命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严重的法律空位现象。尽管我国生命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但这并不说明我国生命法律体系就已经很健全了,相反,它还远没有健全,在许多领域还没有加以规定。如在安乐死、脑死亡领域迄今都还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在器官移植、遗体捐献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包括《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地方性立法,但目前尚无一部全国性统一立法。
(三)内容不完善
除了滞后性方面的问题及法律体系方面的问题之外,内容上的不完善也是我国生命立法的一个突出问题。表现在:(1)当前,我国的生命立法对生命科技活动的规制基本上还只是采用行政法律规制一种形式,民事法律规制和刑事法律规制还没有被正式纳入立法之中。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我国尚未建立生命科技活动的民商事制度和刑事制度,这不仅使我国在生命科技活动的民商事调整和刑事调整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且没有体现我国生命立法的综合性特点。以生命科技立法为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包括《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库管理办法》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等在内的众多生命科技行政立法;而在与之相关的民商事立法和刑事立法领域,我国则至今还没有多少具体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迄今为止尚未规定生命科技犯罪,而民商法迄今也还未就基因、人体器官、人的遗体等法律性质作出明确定性。(2)某些有必要法律化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则尚未被纳入我国生命法之中。由于生命法在调整生命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需要面对大量的伦理道德问题,因此,在生命立法领域,伦理道德法律化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最大限度的发挥生命立法的调整功效具有重大的推促作用。对某些伦理道德规范,生命法有必要对其加以认可和维护,并将其升格为法律制度,使之成为生命法内容的一部分。但就我国目前现行的有关生命立法的内容来看,许多基本的、有必要法律化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则,如知情同意原则、禁止人类克隆原则等,都显然还没有明确成为我国生命立法的规则。这也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生命立法内容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完善我国生命立法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无论是就宏观体系方面,还是就具体内容方面,我国生命立法都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我国生命立法的综合性、伦理性及预见性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展现,且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其对我国生命社会关系的及时、有效调整。为此,我国必须及时的采取应对策略,以完善我国的生命立法。质言之,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倡导生命立法领域的超前立法,提高生命立法的预见性
一般而言,“法律总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现有的有利于掌握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8] 然而,另一方面,法律又不仅仅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更在更大程度上应是人们对未来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预期。换言之,法律并不总是消极地承认现状,它还是对未来社会发展秩序的一种勾画、设计和引导。因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前性”或“预见性”。为此,需要立法者在总结经验、认识现实的过程中,正确把握立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分析事物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科学的预测。并将这种科学的预测反映到立法之中。这一点,在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立法领域,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科技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往往是两方面的,其健康发展会会给全社会甚至整个人类都带来丰硕的收益,而其滥用也极会给人类带来许多棘手的社会问题甚至是灭顶之灾。在这种情况下,科学预测科技所可能带来的各类社会问题,并运用立法加以调整和规制便显得极为重要。生命法是调整因生命科技活动而发生的生命社会关系的法律,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故更有必要提高对其预见性的要求。但恰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生命立法不仅缺乏应有的预见性,甚至连立法的及时性都难以满足。这不仅影响了对我国生命社会关系的调整,且为我国生命科技的安全健康发展留下了立法隐患。可见,加快我国生命法领域的立法步伐,提高生命法的预见性,已成为我国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理论上,我国生命法之所以滞后并缺乏预见性决不是偶然的,从根源上来说,它是由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促成的。就客观因素而言,主要是科学不确定性的影响;而在主观方面则主要是由于立法者指导思想上的保守与落后。对于前者,我们只能够寄希望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而对于后者,即立法指导思想!上的障碍,我们却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为此,需要我们的立法者摆脱传统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总结性立法指导思想的束缚,树立超前立法意识,倡导生命法领域的超前立法。这是因为,“超前立法可以使人们改变旧的行为模式,建立新的行为模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把落后推向先进,把野蛮推向文明,起到法律对社会的促进作用”。[9]当然,超前立法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其必须建立在认真调查研究和科学预测及论证的基础之上,并且还必须要注重立法技术,作好生命立法的规划和设计。否则,这种立法也必将难以具备科学的预见性。
(二)逐步完善各项生命立法,建立健全我国的生命法律体系
是否具有健全的生命法律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生命法制建设和生命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而健全的生命法律体系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一是各项生命立法 的完善,其二是各项生命立法之间能够组成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且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就目前来看,我国生命法显然还远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因此,完善各项生命立法,建立健全生命法律体系应当是我国今后生命立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使命。
根据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中的观点,一旦对金钱名利的追求超越对道德情操的追求,结果便是社会公正性原则被践踏。金融市场参与者主观违背伦理、或正常逐利行为的结果都可能违背金融市场效率要求,缺乏约束和引导的市场消极行为的持续和扩散,使得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出现不稳定或高风险运行状态。金融领域中的伦理是个重要问题,尽管多数新金融理论来源于似乎与价值判断无关的金融经济学,但它们仍然要接受伦理的检验。金融交易效率不仅依赖于金融契约的法律执行能力,还依赖于缔约双方的道德规范。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当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产生冲突时,其市场行为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社会责任。交易主体遵循伦理的程度与其搜寻、加工相关信息进而形成的价值信念密切相关。但是,现代主流金融理论缺少伦理维度,这种去价值化倾向将市场参与主体对金融活动的关注更多引向技术,对技术的过分依赖又进一步弱化了道德认知和自主开发能力,模糊了金融的伦理诉求,加剧了金融领域的伦理冲突,抑制了金融社会功能的发挥。对现代金融发展中伦理问题的探讨,既是对现代主流金融理论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对现代金融道德困境的积极回应。
“卷入”意指个体对某活动与自己的关系或重要性的主观体验,该活动明示了卷入方向,活动与自己关系的密切性导致了卷入强度的差别。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于1964年在《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中首次提出“卷入”(Involvement)说法,Krugman(1965)在研究媒体传播问题中明确了“卷入”概念。“卷入”概念一度被广泛应用于媒体传播、广告策略以及消费者行为的研究中(Wright,1974;Lastovicka,1979;Mehta,1994)。承接Lastovicka(1979)等成果,“卷入”研究不断深入和拓展,涉及决策者处理信息的动机和方式(Burnkrant&Sawyer,1983;Mittal,1988)、行为态度与意图(Maclnnis&Park,1991;Swinyard,1993)、行动与体验(Mano&Olive,1993)等方面。因此,“卷入”的实质是行为主体的态度聚合和价值观的再现,特定的激励可以推动决策者调整与意图有关的各种信息的搜寻、加工的广度和深度,进而引起行为的改变。卷入强度的差别导致对相关信息搜寻与加工程度的不同,不同的卷入程度与决策者的行为高度相关。金融伦理卷入涉及两个层次:一是金融市场参与者对金融伦理问题重要性的主观态度,二是基于主观态度所采取的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行动。一旦金融市场参与者认为金融伦理问题与自己相关且很重要并采取行动,就会导致决策过程中金融伦理的高度卷入,增强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导致积极信念强化和(或)消极信念弱化。尽管金融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规章、监督与处罚对市场主体形成规范和激励,但法律的有效实施往往需要超越法律规则界限的金融伦理行为支持。金融伦理规制在调整个体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冲突与两难过程中,客观上提供了金融效率改善的途径。本文在分析金融伦理卷入影响信息加工处理的基础上,借鉴Brock,Hommes,Wagener(2005)的LTL(Large Type Limit)方法,将金融伦理卷入参数化,来研究了金融伦理卷入对价格稳定性的影响。
二、金融伦理卷入与市场信念
对伦理溯源,黑格尔的伦理观内含了个体选择与外在规范,以及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重冲突。在经济领域,伦理则涉及个体选择与市场规制、经济效率与经济正义的关系问题。金融伦理研究源起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广义金融伦理研究涵盖所有利益相关的市场交易主体在金融交易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和道德规范。宋文昌(2009)指出,金融伦理可以区分为内在伦理和外在伦理。金融内在伦理是金融市场交易中的自律性规范,它要求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中排除绝对自利的诱惑,实现对金融伦理标准的内省与超越。金融外在伦理是他律的伦理标准,涉及对交易主体行为及其金融关系性质的判断。金融外在伦理区分为金融底线伦理和金融市场激励伦理两个层级。底线伦理是金融市场交易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市场激励伦理是以市场激励机制为核心的高于底线伦理的道德规范。“自利”交易主体的行为选择中,底线伦理构成了道德容忍的下界和法律容忍的上界。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将促使交易主体的决策主动接受自律规范且远离底线伦理。
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研究表明,金融伦理是影响金融效率的重要因素。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发展的滞后直接增加了社会监管成本和秩序重建成本。Chami(2002)等学者强调,金融伦理风险全方位渗透不完全市场,应将其管理放到重要地位。赵向琴(2003)指出,在考察金融效率时,必须注意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伦理和社会责任。金融伦理建设是构建和谐有序的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金融伦理规制通过调整金融市场参与者个体行为进而影响市场群体行为,达到改善金融效率的目的。因而,金融伦理卷入下的个体决策及个体间的信息互动成为探讨金融伦理规制的基石。对此,一般的研究中,考虑到数量巨大的交易者群体,通常认为个体间的随机互动导致其行为影响相互抵消,总体金融变量不会出现本质偏离。然而,事实可能并非如此。Kirman(1993)利用随机招募模型,实证了异质主体行为对金融总体变量的影响。Panchenko(2007)指出,异质主体的不同信息交流方式产生不同的信息交换效率,导致金融市场变量的不同动态特征。Brock和Durlauf(2001)使用logistic模型刻画了决策个体同时考虑自己及其他人行为的决策过程。结果表明,在缺乏协调机制的社会系统中,异质主体互动超过特定阀值,可能导致市场多均衡状态出现,个体变量的细微改变可能导致金融市场大的波动。Brock,Hommes&Wagener(2005)使用LTL方法对多交易者类型市场进行了低维近似,认为异质主体适应性强度改变或导致金融变量的过度复杂波动。受过往获利经历驱使,交易主体无论是主观违背金融伦理或是正常逐利行为,都强化了历史策略在未来决策中的持续性,社会互动使其放大和扩散,在更高的层面上从而往复。这个过程中,决策主体缺乏足够的自我纠偏动机,其结果内含触发市场价格失稳的可能。
对此,法律规制暴露了其局限性。Boatright(2002)研究认为,法律规范是针对不道德行为的反应,即使不考虑法律在对市场主体行为合法性界定上的不明确性,对市场主体日常交易行为漠然、直至其达到法律禁止的行为边界才采取行动的市场规制思路是不恰当的。金融伦理作为一种反对自私自利的人与人之间的金融交互方式,外部约束松弛将为牺牲社会利益谋取私利的金融不道德行为提供了机会。过度依靠法律规范调整市场参与主体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主体只是在形式上而非精神上遵守法律;一旦过度的法律规范成为市场主体负担,逃避法律可能就成为一种正义的行为。金融伦理规制应成为法律规制的重要补充,来调整人们面对个体利益和社会责任时往往存在的冲突和两难。根据“经济人”原理,缺乏来自外部的有效引导和调适,交易主体行为游走于底线伦理边缘就会是其最优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有效的市场自律准则和司法制度的存在,不仅在于约束市场主体行为,更重要的是倡导交易主体通过自我激励实现对金融伦理的内省与超越。在金融领域倡导社会责任导向,强调个体专业认知提升中的道德选择,比盲目因循法律规章更为重要。
三、金融伦理卷入下的惯性决策现象
根据Samuelson(1988)的观点,惯性决策可定义为对过去决策行为的强状态依赖。在金融伦理卷入下,不同的伦理态度和卷入强度会对市场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过去坚守或有违伦理的策略、尤其是“成功”的策略选择,往往在后续决策中被有意或无意的“复制”、模仿,呈现决策中的惯性特征。很多学者的研究证明了惯性决策的存在。Vissing-Jorgensen(2002)研究证实,金融市场参与者过去的交易经历对当前行为选择有明显的正向影响。宋佰谦和姚华(1997)研究指出,我国投资领域存在较高的行为惯性。李涛(2007)针对2006年中国9城市投资者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市场个体当前和未来期望的选择都表现出惯性现象。传统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有不同的解释。根据传统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市场主体的惯性决策是在维持或改变当前行为的成本与期望收益之间权衡后的理性选择;行为经济学认为,由于个体决策所需信息的收集与加工受到成本和时间的约束,个体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做到“理J生”选择,而只会选择“满意”的方案,甚至在决策时应用“拇指法则”。因此惯性决策是市场主体做出决策时的认知心理导致的决策偏好现象。金融市场上,由于个体沉浸于复杂、易变和信息超载的市场状态中,决策者经常需要在“维持”和“改变”之间做出快速选择,认知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体行为选择。Kruglanski(1989,1994)用“认知闭合”的概念描述了个体加工信息的倾向特征。认知闭合是决策主体面对不确定性时表现出的动机与愿望。个体做出决策时,为消除不确定性带来的压力和焦虑,即使缺乏足够证据,也会迅速做出决策,并且有意无意摒弃新的信息,即使新信息带来对当前决策的明显负面意见。认知闭合使决策者更容易陷入首因效应的影响中,且更容易坚持已有的观点。Taris(2000)指出,认知闭合使个体具有自我强化动机,这为决策者为何不愿意接受新信息或采纳他人观点提供了理由。通常,在长时间里持续成功者的认知闭合强度更高,而连续失败者的认知闭合强度要弱。较弱的认知闭合强度提高了决策主体面对不确定性时的承压能力,从而具有进一步搜寻和加工信息并且易于受其他观点影响决策的可能。
行为金融学中的禀赋效应、隔离效应和证实偏差等行为偏差给出了金融伦理卷入下决策惯性更具体的可能解释。决策主体面对维持现状或接受新方案的选择时,他往往将维持现状的损失视为参考水平,在与新方案产生的可能损失权衡时,赋予新方案的可能损失以更高的权重,导致决策者偏爱维持现状,即“禀赋效应”导致了交易行为中的惰性。Tversky&Shafir(1992)证明了隔离效应的存在,这是决策主体愿意延续原来的行为直到更具体的信息披露再做出决策变更的倾向,即使这些新的信息对决策变更并不重要。证实偏差是个体一旦做出决策,就会为该决策寻找支持证据,这是个体决策中存在的证实而非证伪的倾向。信念坚持和锚定是导致证实偏差的心理基础,信念坚持使得决策者会维持其选择;锚定使得决策者解释后续迹象时倾向于继续原先的信念,从而表现出对自己以往决策行为的很强的维持性。在特定的金融伦理观下,决策主体对“复制”过往成功经历的过度自信是金融伦理卷入惯性的强化因素,而决策惯性则是其行为表征。
四、金融伦理卷入惯性对价格稳定性的影响
现实金融市场上,数量众多的金融市场参与者都属于有限理性的异质主体、金融伦理卷入存在惯性且相互竞争。Brock,Hommes&Wagener(2005)证明了LTL的演化规则是数量众多的、相互竞争异质交易主体市场动态演化的很好近似,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结构的一些关键特质可以被参数化,其结果说明了金融资产价格对理性预期均衡状态的偏离及过渡波动的内在机制。以下借鉴Brock and Hommes(1998)提出的LTL方法,在一般均衡框架中,可以将金融伦理卷入惯性参数化,来呈现其带来的市场影响,为金融伦理规制和有效监管提供思路和方向。
基本假设:(1)市场主体假设:异质主体数量众多,有限理性,金融伦理卷入程度不同,相互竞争且风险规避;(2)市场参与假设:异质主体在收益固定且无风险资产和收益不确定的风险资产之间做选择;(3)主体信念假设:市场主体对市场的信念条件方差为常数,未来红利收益预期相同且等于条件期望;(4)金融工具状态假设:任一时点上,金融工具的价格由理性均衡价格加异质价格信念影响部分构成;(5)市场状态假设:金融市场是连续变化的动态市场。
令Pt是风险资产在t时的价格,yt是风险资产红利收益的随机过程且满足期望为y的常均值独立同分布特征;wt是t时刻市场主体的总财富;r是无风险资产收益水平;St代表t时刻持有的风险资产数量,风险资产总量为常数,s为单位风险溢价;异质主体类型计为h,异质性源自金融伦理卷入程度的差异,仅仅体现在对过往决策态度所导致的策略选择中;a是风险厌恶系数。
市场主体的总财富可以表达为:
五、结论与后续研究
一、行政伦理学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伦理学的提出是近年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而提出来的。这一问题的提出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要求我们对包括各类职业道德,尤其是对行政道德等伦理道德在内的诸多行为规范进行调整和重新规范。同时也相应地要求对行政领域,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业角色及其伦理道德进行规范和调整。因而,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对适应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是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政府行政行为,既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又是伦理道德许可的行为。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由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变化,原来那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以政治规定代替行政道德的现象己不适应发展的需要,相应地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伦理道德及具体的行为规范。因而,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对于完善和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和意义。
第三,是新时期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是新形势下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职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且势在必行。相比较而言,以往对公务员队伍建设中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等较为重视,而对应有的伦理道德规范却较为缺乏,甚至相当欠缺。如果说有建设的话也只是在道德建设方面,而伦理建设方面却未有足够的重视和着力,也缺乏系统的研究。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其行为不仅代表一定政党的意愿和目标,而且代表政府的政策和形象,对社会生活影响很大。其行为方式不仅要有政治、法律方面的规范,更要有伦理道德方面的规范,尤其要有伦理方面的规范。因而,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对于新时期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是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反腐倡廉的需要。腐败现象的产生有着很复杂的社会因素,但制度不完善,尤其是伦理道德及相应伦理制度方面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不可轻视的因素。对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政治和法律的规范只能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而大量的与其职业活动相联系的行为规范,却应由伦理制度及相应的道德规范来进行。由于市场经济的初创,没有及时建立相适应、相配套的伦理制度和道德规范,换言之,没有建立当前条件下与公务员身份相适的有一定张力的伦理制度和道德规范,使大量的行政行为受不到应有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必将造成严重的失范和违规现象。现实中,不仅行政伦理和行政人员道德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相反却大量存在着以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代替道德教育,以政治原则和政治规范代替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情况。显然,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制度、道德规范的建立,对于反腐倡廉,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意识和自律水平,强化行政伦理约束和道德规范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五,是公共行政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取向是一个趋势,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行政也是必经之路。在社会主体多样化,社会经济活动复杂化的情况下,在全球化、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中,建立一套反映现实需要的切实可行的公共行政机构,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公务员队伍,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行政伦理道德体系,是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期我国行政当局和伦理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可否认我国已有一定的基础,但如何从公共行政和行政伦理的角度进行建构,却是一项新的课题。因此,建立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道德体系,对公共行政建设和行政伦理建设,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等,都具有重要的开创性的意义。
二、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
行政伦理的建立、完善及其制度化,既是公共行政的内在需要、社会生活民主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应用伦理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呼唤建立与公共行政相适应的行政伦理。为此,应建立相应的行政伦理学以促进和保障行政伦理道德建设的进行。
一门新兴学科的建设,不仅要充分把握其必要性,还要进一步把握其可能性。从学科建设来说,一门学科的建立首先应完整把握其学科性质,即应有确定的研究对象,鲜明的学科性质,明确的研究任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合理的社会功能。这里仅就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和特征进行讨论。
所谓行政伦理是关于政府及行政组织和个人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道德行为规范、伦理管理制度、价值观念模式等的总和,其核心是行政组织活动和行为的行政伦理规范和行政伦理制度。行政伦理学则是以政府及行政组织和个人的活动、行为和观念为对象的应用伦理学,是获得伦理规范和价值指导的行政管理学。它以政府及行政组织和个人作为行政主体以其在管理活动中施行的行政行为出发,运用伦理学和行政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揭示行政与伦理的内在、现实及应然关系,明确行政行为及活动的伦理性质和价值,规范和引导行政主体的活动,提高公共行政的效能和信誉。简言之,是关于行政机关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的伦理规定的学科。
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决定了它的学科性质。具体地说,它是一门交叉学科,是伦理学和行政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相结合、相交叉的产物。又是一门应用学科,是运用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规范及相关理念,去研究分析行政及活动的伦理性质的学科。提供关于行政伦理及道德规范的基本理论、观念和基本知识。此外,还是一门规范学科,即以对行政活动和行为的伦理定位为基础,提出一套可供在行政和管理活动中具体执行,从而规范、教育、评价和引导的具有鲜明行政领域特色的行政伦理理念、行政伦理制度和行政道德规范。同时,不仅重视实然,而且重视应然,即不仅科学地分析行政行为的伦理性质,提出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而且提出一定的价值理想和目标,反映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要求和愿望,并给予积极引导和价值评价。因而,行政伦理学是一门关于行政伦理问题的知识体系、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的统一。
三、行政伦理学的学科特征
行政伦理学的特定对象、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不仅决定了它的学科性质,而且规定了它的学科特征,即科学性、伦理性、规范性和导向性。
第一,科学性。这是行政学和伦理学的共同要求和行政伦理学建立的基本条件。即运用行政学和伦理学作为知识体系或科学体系所具有的理论和方法,以分析行政活动及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性质和意义为基础,着重揭示行政活动和行为的伦理性质和道德价值。在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下,政府和行政组织及个人的行政活动和行为,不仅是政治行为,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党和阶级的意识形态的要求,而且是法律行为,代表政府和行政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这一行为还是伦理道德行为,是具有伦理性质和道德价值的行为,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党和阶级的伦理要求,表达社会公共活动必需的道德规范。揭示行政与伦理的内在伦理关系和道德价值,是行政伦理学的科学性的重要体现和要求。
第二,伦理性。这里所说的伦理性不是通常说的道德性,而是指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及其观念,所反映的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政党所特有的伦理意识形态。它既不同于政治思想、规范和法律思想、规范,也不同于社会一般的道德意识,而是指在社会一般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基础上概括和提升起来的,直接反映和表达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党所特有的意识形态的伦理。社会普遍存在的道德并不都是、也不就是伦理,它往往具有复杂的内容、多样的方式和繁杂的伦理主题。它包括本国、本民族传统的古典的道德,包括在近代、现代革命和战争中产生的革命道德,也包括近代和当代改革开放过程中传入的西方道德;它既包括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产生的道德,也包括近现代手工业和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道德,同时包括在现代科学和高科技条件下产生的道德;它不仅包括农民阶级、小生产阶级的道德,也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剥削阶级的道德,同时也包括无产阶级等革命阶级的道德;这既包括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的道德,也包括集体主义、革命功利主义的道德,等等。只有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政党所特有的意识形态,表达和概括社会大多数人意愿和目标,能够为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和遵循,经历史和现实检验富有成效,经系统概括和总结并凝结为社会的一定制度和统一规范的道德,才能成为现实社会的伦理。因而在这里,行政伦理就具有突出而鲜明的伦理性质。属于直接反映和表达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政党所特有的意识形态的伦理。它以伦理的形式明确表达了社会的伦理目标和道德规范,并成为政府和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行政伦理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揭示行政活动及行为的伦理性,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三,规范性。这是行政学和伦理学共同规定的特征,也是行政伦理学作为应用学科的应有特征。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在实施中的突出特点是具有规范性,不仅受到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约束,而且受到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行政伦理学的伦理道德规范性既指伦理制约性,又指道德规范性,通过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和学习,使我们明确一项正确的行政活动和行为,既要符合政治的和法律的规范,还应符合伦理道德的规范。对一项行政行为或政策的评价和考核,不仅需要政治的和法律的标准来评判,还需要伦理道德的标准来评价。行政伦理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依据行政伦理的要求,制定切合行政管理和权力实施及相应具体岗位的具体的道德规范。
关键词: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婚姻家庭;伦理考量;探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6 ― 0084 ― 03
引言
从整个社会关系角度来讲,继承法都应当占据核心性的地位。这是由于,继承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调整继承关系,对于当事人拥有的继承权利予以全面保护。在各个国家中,《继承法》都应当突显民族特色,在此基础上致力于传承并且延续传统伦理以及文化〔1〕。然而与此同时,继承法很有可能面对现代社会以及传统伦理二者之间的冲突,这种现状在客观上突显了修正继承法的必要性。从配偶法定继承的角度来讲,现阶段继承法对此并没有给予完善规定,因此应当从全方位的角度入手加以修正。在考量家庭伦理的前提下,才能选择适当的方式来保障配偶本身具备的继承权利,确保整个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一、现有法定继承权存在的不足之处
在传统伦理的影响下,婚姻家庭应当遵照典型的儒家宗法理论,对于家长制也要予以全面的尊重。受到伦理影响,民众已经在内心深处接受了宗法伦理以及家庭等级,这种现状也在本质上代表了亲属继承等家庭关系的立法走向。到了十九世纪的末期,我国针对域外法律开始了较大范围的移植,进而调整并且修正了继承制度与亲属制度。从配偶继承的角度看,现行继承法建立于计划体制的基础上,因而很难避免暴露各种弊端或者漏洞。实质上,法律针对日常生活虽然具有^强的塑造力,但是这种塑造作用毕竟较为有限。由此可见,继承法有必要发扬并且尊重家庭伦理,对于先进理念进行全面的发扬,与此同时也要摒弃并且破除落后思维〔2〕。只有全面加以转变,《继承法》才能有序引导婚姻生活与家庭生活,进而起到必要的指引作用。
在整个的社会伦理体系中,婚姻家庭应当构成其中的核心与关键部分;与之相关,继承法以及亲属法本身都应当具备伦理与习俗的浓厚色彩,继承法密切关系到社会道德、社会习俗以及宗教等伦理。这种状况下,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法律很可能具备惰性或者保守性;针对继承制度以及亲属制度如果要进行全方位的修正,那么很难避免将会带来波动。从社会民众的角度来讲,民众在较短的时间段里也可能无法接受新法,进而导致了立法效益的损失。受到上述要素影响,各国具体在移植法律或者修正现行法律时,都会谨慎考虑外来法律以及现行法律二者的差异性〔3〕。在条件允许时,针对婚姻家庭涉及到的相关法规有必要适当进行保留,继承法因此也体现了浓厚的保守性与渐进性特征。
二、法律出现不足的根源
(一)家庭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本质特征
从家庭关系角度来讲,婚姻关系以及配偶继承都应当处于很关键的地位。这是由于,婚姻关系在本质上构成了身份关系,其他类型的家庭关系都要建立于婚姻基础上。与之相比,家庭关系构成了传承家庭财产的重要途径。进入现代社会后,民法虽然已经从身份转变为契约,然而身份关系仍然应当构成配偶继承的基础或者前提。法定继承的基本前提就在于成立了家族关系,因此新时期的法定继承有必要密切结合身份关系,与此同时也要充分融入婚姻与血缘等关系。
(二)较强的外部阻力
婚姻关系一旦受到了法律认可,那么婚姻双方就可以互为配偶。依照现行法律,夫妻双方都应当享受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利,这项权利涉及到配偶遗产。由此可见,配偶继承权在本质上应当构成财产继承的重要途径,这种继承权建立于婚姻关系以及配偶关系的基础上〔4〕。在民法调整家庭关系的早期,配偶继承并没有受到关注。随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配偶之间的法定继承权利也得到了全面的提升。面对新的形势,配偶继承权很可能将会冲击传统延续的血亲继承,这种冲击是不容忽视的。为此,继承法具体在施行配偶法定继承时,也很难避免将会遭受较强的外部阻力。
(三)缺乏对于家庭伦理的全面考量
在整个亲属关系中,婚姻关系都应当构成基础,与之相应的配偶继承权也占据了关键位置。在家庭的内部,配偶之间理应相互扶持并且相互照顾,这种关系本身具有最强的紧密程度。作为配偶双方而言,理应在平日生活中相互关怀,因此配偶负有最重要的家庭伦理义务。如果一方配偶死亡,那么继承法赋予另一方配偶继承财产的法定权利。从目前现状来看,配偶之间虽然存在合法继承,但是这种权利却在较大限度内冲击了天然的血亲继承,因此陷入了强烈碰撞的状态中。继承法如果要致力于平衡配偶权利以及血亲权利,那么有必要考量家庭伦理,同时也不能忽视配偶应得的法定权利。继承法只有全面加以考量,才能从根源上消除家庭伦理与配偶权利之间的冲突,进而为和谐的配偶关系以及家庭关系提供保障〔5〕。
三、探求完善思路
《继承法》如果能充分吸收来源于域外的民法理念精华,那么有必要考虑台湾地区针对配偶继承权的现行规定。这是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拥有同源的传统文化,因此可供《继承法》吸收与借鉴。从目前来看,继承法在考量婚姻与家庭伦理的前提下,应当依照如下的基本思路来重塑配偶之间的法定继承权:
(一)限制继承权的取得
配偶如果拥有了法定继承权,那么就能依照现行法规来继承另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法定的配偶继承权本身具备了独特的影响力与法律地位。继承法对此如果设置了十分宽松的约束条件,则很可能将会引发利益失衡,这种状况背离了家庭伦理〔6〕。反之,继承法对此如果约束过严,那么还可能减损配偶本身的法定权益。因此,针对配偶继承权有必要予以适当的约束与限制,尤其是限制继承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通常情况下,婚姻制度与配偶继承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为此,继承法通常认为只要双方拥有了合法婚姻,那么就能获得配偶之间的继承权;反之,如果婚姻的现状为已撤销或者无效,那么不能准许配偶继承另一方保留下来的财产。目前的状态下,多数国家并没有认可事实婚姻,因此我国现阶段的继承法也不应当保留事实婚姻运用法定配偶继承的余地,对此有必要严格予以约束。
(二)重塑配偶继承的法定地位
配偶法定继承应当在整个继承法体系中占据关键性的地位,这种地位与继承次序以及继承范围具有内在的联系。具体而言,法律如果限定了较窄的继承人范围,那么配偶在家庭体系中占据的地位将会直接关系到配偶权益的实现。现阶段修订《继承法》的难点就在于:血亲继承人以及配偶之间很可能出现激烈冲突,这种冲突直接关乎继承利益。一旦产生了此类冲突,那么继承法很难在二者之间予以适当的平衡。由此可见,继承法有必要重构配偶继承权本身的法定地位,对于此类地位加以全面的限定〔7〕。
具体的措施为:针对法定继承涉及到的当事人范围应当予以重新划定。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继承法在设置法定继承人时纳入了丧偶女婿或者儿媳。实质上,这种措施没有完全划分法律与家庭道德,对于血亲感情也很可能产生较强的伤害作用。为了加以改进,继承法有必要取消上述二者拥有的继承权利,转而运用酌情分配遗产的灵活方式来保护继承权。如果从尊重血亲感情以及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那么法律有必要褒扬并且肯定丧偶女婿以及儿媳履行自身的赡养义务,对于遗嘱分配的现象予以充分鼓励。这种状况下,丧偶女婿或者儿媳甚至可以遵照遗嘱获得所有的配偶财产。
(三)完善法定继承的权能
对于配偶拥有的法定继承权有必要进行全方位的完善,这种完善尤其体现于法定权能的层面上。对于配偶而言,应当视情况设立先取权的民法制度,对于配偶遗产进行优先的取得。除此以外,针对配偶遗产也应当设立必要的用益权,这项权利指的是生存方的配偶可以享受针对另一方财产的用益权,其中包含了收益权以及使用权〔8〕。相比于所有权而言,配偶法定继承中的用益权具备更强的灵活性,有利于完善法定权能。
结束语
近些年来,城乡经济正在获得迅速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健全。相比于其他部T法,现阶段的继承法表现为更多漏洞与更明显的滞后性特征,因此亟待加以全面的修正。在继承法的整个法律体系中,配偶继承权应当占据很关键的地位,对此具体在进行重塑时有必要密切关注家庭伦理。这是因为,建立于伦理考量基础上的配偶继承权才会具备更显著的合理性特征,同时也能在最大限度内融入社会现实。未来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及其人员还应当密切结合现阶段的继承法律实施现状,在此基础上致力于提升配偶法定继承权条款的可行性,对于抽象法律进行活化处理。
〔参 考 文 献〕
〔1〕袁克磊.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冲突探究〔J〕.法制博览,2015,(18):116-117.
〔2〕白子轩.论我国配偶继承权制度的完善〔J〕.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74-76,91.
〔3〕邹伟,赵传毅. 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伦理的考量〔J〕.现代法学,2014,(03):73-80.
〔4〕胡明玉,叶英萍.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修正〔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2):72-81.
〔5〕吴国平.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67-73.
〔6〕李欣.中外配偶法定继承权之考察评析〔J〕.学术界,2011,(03):218-227,289.
关键词:旅游伦理;体系;旅游企业
一、加强旅游伦理建设的必要性
1.1旅游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与旅游伦理息息相关
近年来,大理出现的“三角债”问题反映组团社、接团社、景点等企业之间的诚信经营问题,不论是“先付款后游玩”还是“先游玩后付款”,企业之间都应该按合同办事,实现利润共享,但是受到层层盘剥,所剩无几的资金使大理难以应付日常开支,更不用说用于环境保护和产品开发了,大理旅游业因为“大理风波”遭遇重创,充分说明旅游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诚信合作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根据2009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全国假日办总值班室受理的69件投诉情况来看(见表1),大多数投诉者反映旅游服务人员态度差,旅游行程中降低住宿、交通工具和餐饮等服务标准,餐饮和住宿等卫生状况差,硬件设施不足,合同履行不力等,老年游客对旅行社出境游加收团款、在国内景区不能完全享受优惠门票的问题投诉增多,这些表面上都是各种各样的硬件和软件问题,但根本上说明旅游企业和服务人员的旅游伦理问题,旅行社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按合同标准或与游客约定的内容来服务,景点的购票说明无明显告示使老年人和军人等得不到应有的优惠说明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服务人员态度差是职业道德的问题。
1.2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引导良好旅游伦理建设
全国旅游系统正在开展“诚信旅游活动”,绝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了本地的“诚信旅游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诚信旅游活动,如黄山倡导诚信经营,推行“透明旅游”,安徽省开展首届“百家诚信旅游企业”评选活动,广西开展“让游客满意在广西诚信旅游活动”;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携手构建“江浙沪诚信旅游区”等,“全国模范导游员”文花枝在赴陕西延安旅游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让施救人员先救游客,自己却因耽误最佳救治时机而导致左腿高位截肢,她在生死关头把生的希望让给游客,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的这种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了榜样,是良好的旅游伦理建设的实践者。
1999年,世界旅游组织制定了《全球旅游伦理规范》,提出旅游业应致力于促进人民和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和了解,应尊重平等,促进人权;倡导旅游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义务,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文化遗产的利用与保护,促进当地人参与旅游业并平等地分享收益。这是一项为了对旅游业所依赖的各种资源进行保护的计划,以确保其所带来的好处能够按照“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DevelopmentGoals)实现公平的分享。它为各国政府、旅游景点、旅游运营商、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开发商以及游客自身都制定了指导原则。
加强旅游伦理建设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是解决当前暴露的一系列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旅游法律法规制定的必要补充,法律法规是从法律效力上对旅游业相关活动的硬性要求,而旅游伦理是从道德和精神层面上对人的旅游活动进行感化和约束,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旅游业健康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二、旅游伦理的含义
中国古代的旅游有着鲜明的伦理特征,传统的旅游具有群体认同感和伦理归属感。旅游活动倾向于“向善”,即塑造旅游者道德品格,比西方人更注重表达旅游的社会形式和内心的道德修养。2000年4月11日,李健在《光明日报》发表了《关于旅游伦理的思考》的文章,指出旅游伦理是人们在旅游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旅游伦理基本规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尊重爱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保护文物古迹,实现人与历史的和谐;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认真对待自我,实现身心和谐,从包含的内容来看,这四个方面侧重从伦理学而不是从旅游业的角度解释旅游伦理的概念,本文将旅游伦理理解为:狭义上来说,是与旅游活动密切相关的旅游行为主体如旅游企业、旅游者、政府以及旅游媒体和协会等其他组织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广义上来说,一切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旅游行业内部道德规范和行业外部对旅游业起作用的道德准则,旅游伦理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旅游发生地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组织及非政府组织、旅游开发商、旅游及相关企业、旅游企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和社区、旅游媒体等等。
三、建立良好的旅游伦理体系
良好的旅游伦理体系主要包括旅游企业(景区、旅行社、饭店、其他与旅游有关的企业)、旅游者、政府、旅游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以及全民旅游教育等,各主体之间以及主体内部都有自己的道德规范,如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旅游者之间等,只有将这些方面的统筹处理好,才能营造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3.1旅游企业
员工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旅游企业管理者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从企业个体以及社会整体的角度衡量决策和行为的对与错,形成企业良好的道德标准,并有效地建立和保持企业的价值观,塑造企业文化。旅游企业的不同,具体的伦理观念也有不同,旅游企业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是承担社会责任和依法纳税;基本保证是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关键是顾客至上,企业要崇尚高尚伦理,把企业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标准化为员工的自觉行为,企业的伦理道德观才能得以贯彻。
3.1.1景区
旅游景区的开发、评估和规划中应尊重自然规律,不能急功近利,过度开发,应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不能因为短期的经济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树立正确的环境伦理观是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景点的设计应顺应自然,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尊重生态多样性,保护当地特色文化,树立科学的生态伦理观。鼓励和支持东道区居民参与和景区相关的决策,分享旅游发展带来的收益,如果景区的开发需要上游居民付出代价,还应相应的给予生态补偿。景区管理应充分以游客的利益为出发点,主要体现在解说系统的设计和旅游个性化服务等方面。制定文明游览公约,引导游客增强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进行文明游览。
3.1.2旅行社
随着旅行社数量的增多,旅行社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些旅行社采取降价竞争手段,以致出现零团费或负团费的现象,低廉的价格使旅行社经营环境更艰难,服务水平下降降低了游客的满意度,长此以往使旅行社陷入恶性竞争和恶性循环。旅行社之间应公平合理竞争,互相尊重,引导竞争向提高质量和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努力。旅行社自身应诚信经营,充分考虑游客的利益,提供真实透明的信息,合理安排旅游线路和项目,提高车队和导游的服务水平,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的约定内容。
3.1.3饭店
饭店从业人员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顾客至上”的服务理念,营造温馨如家的氛围,饭店管理人员要爱护员工,体会一线员工的辛苦并实行人性化管理,给员工和客人提供良好的服务。饭店之间应建立互惠互利的关系,本着“”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陷入削价竞争,使游客真正感受到物有所值或物超所值,饭店的软硬件设施应根据客人的需要建设,建设节约型绿色饭店,引导客人进行绿色消费。
3.2旅游者
旅游者的伦理教育主要包括进行社会公德教育,例如在旅游地等公共场所,要相互尊重和关心、互相帮助、诚实守信、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物等;进行生态伦理教育,例如宣传尊重自然、保护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规范,并内化为旅游者的行为准则,进行交往伦理教育,使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尊重异类文化,努力营造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氛围,建立平等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等,旅游者是旅游活动参与的主体,只有旅游者的素质提高了,旅游才能够更加有序、健康和文明。
世界旅游组织在《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中提出,负责任的旅游要抱着对不同、哲学观点和伦理观念宽容和尊重的态度。其内涵可概括为,旅游者必须尊重目的地国家在政治、社会、道德、宗教文化方面业已确立的秩序,遵守当地实行的法律,对当地的习俗和信仰做出最大限度的理解。还将旅游对促进人民和社会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尊重的贡献放在第一条,要求“旅游活动的开展应该与东道地区和国家的特征与传统保持一致,病尊重其法律,惯例和习俗。”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要尊重历史,理解文化差异。如果爱护历史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可以视为对旅游者的基本道德实践,那么,抱着尊重历史,更好地理解文化差异的目的进行旅游活动则是旅游者道德的内在动力机制,其实,早在1985年世界旅游组织旅游第六次大会通过的《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中,就要求旅游者除了尊重过境地和逗留地的政治、社会、道德和宗教及遵守当地的现行法律和规定外,还应做到充分理解东道国的风俗习惯、和行为活动,要特别尊重其自然和文化财富;不应强调自己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差异;要以受教育者的身份去领略作为人类整个财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当地文化,同样,涉及到与旅游服务人员的关系时,旅游者要认识到“顾客总是对的”、“旅游者是上帝”等等,只是为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企业及其旅游从业人员道德认识的形象化语言,而不能成为旅游者自我身份判断的依据,旅游者在充分享受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同时,应该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和辛勤劳动,毋容置疑,旅伴之间则更需要相互关爱。旅游对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长期以来,我们只注重旅游的经济贡献,随着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关心社会发展日渐成为世界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课题。世界旅游组织近期所致力推动的主要工程如“旅游与消除贫困”、“保护儿童免受旅游性剥削”等,充分反映出世界旅游发展的“社会导向”,实现这些目标,不仅是政府和法律的问题,更需要旅游者道德的“他律”和“自律”。
3.3政府
国家旅游局日前表示,全国旅游行业要用3至5年的时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诚信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有效的诚信执业、诚信经营监督机制。当前一方面将继续推动《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3个行政法规的修订,同时推动更多的省市实现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建设的新突破,夯实诚信建设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要在国家、省和城市三个层面,推动建立旅游诚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起旅游诚信征集、管理、评价、公示、信息披露等工作体系框架,以此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加强行业自律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和媒体对旅游诚信监督机制的形成和监督能力的提升。
各个部门、各个地方的法规、规章就像是跑向不同方向的马匹,应当有一个统一的纲领性旅游立法来驾驭,事实表明,这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对于旅游资源,有的部门以保护之名限制开发,有的部门则以开发之名行破坏之实,如果在法律上有统一、协调的旅游资源管理框架,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而这是目前的分散型旅游法律体制所无法做到的,旅游法还应充分考虑旅游伦理、旅游道德方面的问题,并适当地将相关规范写入法律,世界旅游组织的《世界旅游宣言》强调,现代旅游更注重文化,道德方而的意义。
3.4全民旅游教育,营造旅游大环境
道德既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方式,也是个人自我完善的精神力量。在旅游者道德建设过程中,如何很好地发挥旅游道德的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以及教育、导向、辩护、激励功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旅游者道德建设的初始阶段,重要途径有三个方面:
3.4.1强化社会公德意识,提高国民道德素养
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日常公共生活中所形成的和应当遵守的起码的行为准则,旅游者道德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旅游者公德,遵纪守法、相互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诚实守信、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等等社会公德是旅游者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在旅游实践中我们都能观察和感受到,整体上,来自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者,往往能比较自觉地遵守旅游道德规范。今年是贯彻落实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第八年,随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加强,国民道德素质将有很大的提高,这也将为造就文明旅游者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4.2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倡导文明旅游
个体道德的形成和发展渐次经历他律、自律和他律与自律统一共三个阶段,他律是旅游者道德建设的起始阶段,社会舆论的广泛性和外在强制性对旅游者道德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每年的“旅游黄金周”都成为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但遗憾的是,很少有媒体涉及旅游者道德问题。对旅游者行为缺少道德评价,更多的是关于旅游者权利的辩护,缺少关于旅游者义务和责任的宣讲,通过媒介倡导文明旅游、谴责不道德旅游行为,让旅游者和潜在的旅游者熟知什么样的旅游行为是“对的”,什么样的旅游行为“不对”,这是旅游者道德“他律”的基础,也是旅游者道德内化到“自律”阶段的前提。
一、 美国工程伦理学产生的境域与目标
技术已经对我们这个世界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而工程师在技术各个方面的发展上扮演了一个核心角色。工程师创造产品与程序来提高食物产量、加强植物保护、节约能源消耗、提速通信交通、促进身体健康以及消除自然灾害等方面,也给人类生活带来更多的便捷并增进美好。[1]然而技术在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产生了环境破坏、生态失衡等负面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自然环境,甚至危及到人类自身的生存。正如对月球和星球的探索作为工程的胜利,而航天器挑战者号在1986年与哥伦比亚号在2003年的爆炸都是忽视技术风险的悲剧。所以技术的风险,不应该被技术的好处所掩盖,同时技术的负面影响也不是简单地可以完全预见,除了基本的和可预见的技术影响,也存在潜在的二次影响。因此环境、生态等问题将长期存在,并且正在遭受伤害的人们也将长期受到危害。
这些技术的负面结果,在20世纪初、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以及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都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也对工程师的工作产生很大影响。一些工程师针对这种现状积极地进行辩护,对于他们的工程活动从伦理角度进行深刻反思,这时工程伦理学应运而生。[2]工程师通过强调工程的根本道德任务,试图加强和联合他们的职业,以此促进工程师的职业化进程。在工程师协会章程中增加一些伦理方面的要求,最明显的是几乎各大工程师协会的章程都把“工程师的首要义务是把人类的安全、健康、福祉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作为章程的根本原则。同时全国工程师职业协会(the 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NSPE)设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积极鼓励工程师利用伦理理论来评估工程的各种活动。
工程伦理学的产生,促进安全和有用的技术产品并给工程师的努力赋予意义,也直接地增强工程师在工程中有效地处理道德问题复杂性的能力,增进工程师的道德自治,即理性地思考以道德关注为基础的伦理问题的习俗与技能。[3]总之,工程伦理学以增进人类福祉为目的,加强工程师职业责任为手段,来规范与约束工程师的行为,提高其道德敏感性,从而更清晰并更仔细地审视工程中的伦理问题,消除道德困境。在美国国家工程院(National Academy of Engineering,NAE)有关2020年工程的报告中,指出伦理标准是未来工程师具备的品质之一,[4] 也为工程师道德水平的提高与工程伦理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美国工程伦理学发展的特点与态势
在工程师与哲学家、律师、社会学家以及对职业伦理感兴趣群体的合作推动下,工程伦理学取得很大进展,研究了大量的工程伦理问题,澄清了核心的概念,论证了特定的伦理观点,并促使美国工程伦理学呈现出新特点和新趋势,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1、 研究对象的专一化、建制化
工程师伦理问题是研究的基础和重点。许多学者从多种角度分析并探究工程师的道德困境。总体来看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工程师与伦理的关系问题,虽然人们越来越重视工程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但是许多工程师依然对伦理问题关注不够。肯奈滋 K 哈姆佛瑞(Kenneth K. Humphreys)结合工程师在日常生活所面临的伦理问题,指出工程师的伦理困境以及工程职业的伦理规范和伦理行为的法律必要性。[5]艾德姆德 西巴尔(Edmund G. Seebauer)和罗伯特 拜瑞(Robert L. Barry)则认为必须明确在工程中道德问题的复杂性和道德责任,而工程师所面对的大部分道德议题都是来自于利益冲突,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环境意识,以及技术对人们的影响等,这些伦理问题也是不同的。[6]第二是工程师的责任问题,特别社会责任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自从19世纪60年代以后,掀起了一场“社会责任运动”,并席卷了美国整个职业。作为发明创造的工程师更是由后台被推向了前台,成为社会责任的主要载体,而倍受瞩目。爱迪温 T 莱顿(Edwin T. Layton)认为这不仅是工程职业的问题,而且是在合作的社会中寻求尊严和自由,更是现代社会一个普遍深入的主题。广大群体如科学家、管理者、工程师以及其他公众也担负社会责任,才能使工程职业健康的发展。[7]技术哲学家斯代芬 H.恩格尔(Stephen H. Unger )指出对于技术的后果,应用和发展技术的人应该负有责任。工程师对于技术的后果负有责任,并且他们的任务之一要告知公众技术的可能结果;同时工程师作为一名雇员,缺少对履行任务所负道德责任的自治,所以需要管理部门、法院法律、工程协会来协调和处理这些问题。[8]但直到今天关于工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依然是工程伦理学持续探讨的一个话题。第三是关于工程师的角色冲突问题。在工程活动中,工程师角色是复杂的、多重的,作为雇员的工程师与作为管理者的工程师,对于风险、安全、忠诚的认识是完全不同的。亨利 派超斯基(Henry Petroski)认为工程师角色不是单纯地工程设计者,还有多种社会角色,其活动受到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对于工程师应该做什么的理解需要把握工程师相关角色的关系。 [9]而关于于工程师未来角色定位,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在《2020年的工程师:新世纪工程学发展的远景》指出工程师应该成为:受全面教育的人,有全球公民意识的人,在商业和公众事务中有领导能力的人,有伦理道德的人。[10]
工程伦理教育是工程伦理学发展的途径,是培养工程师伦理道德的重要手段,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美国工程伦理建制化发展。1985年,工程与技术认证委员会(the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ABET)要求美国的工程院校,必须把培养学生“工程职业和实践的伦理特征的认识”作为接受认证的一个条件。2000年,工程与技术认证委员会制定更为具体的方针,当前工程院校正在按照这些方针来操作。但是工程伦理学教育也面临着三方面挑战:第一,工程伦理学的学习如何被理所当然地整合进工科学生所需要的必修课程目录中?第二种挑战,应由谁来教授工程伦理学?第三个挑战,工程伦理学的教学和研究目标是什么?[11]而与这些挑战相关,罗伯特 迈基(Robert E. McG)采取问卷调查发现,对于工程学生进行工程中伦理问题相关的教育与现代工程实践的现实之间存在着重大的鸿沟。而广大学生的期望,即在他们将来的工程职业中所出现的伦理问题,却与普遍应用于工程课堂中的工程伦理问题以及在课堂外频繁遇到的伦理问题很难是相同的。这也促成了一个广泛传播并公开声称的信条——更好地成为一个好的工程职业者,而不是成为一个负有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工程职业者。而对于实践工程师而言,在最重要的非技术内容上观点是存在分歧的,这也给工程伦理学教师和其他工程教育者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12]
工程协会的历史研究,有助于加强工程协会的认识,理解工程专业规范的变化过程,推动伦理规范内容成熟和完善。20世纪80年代在各大工程社团资金的资助下,许多学者对于工程社团的历史进行了专题研究。米切尔 迈克迈龙(Michal McMahon)研究了“新专业主义”,发现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EEE)最重要的核心内容之一,指出科学与技术制度化历史中的新方向,在电子工程内部和技术发展的境域中说明社会和职业的变革[13];布如斯 森克莱(Bruce Sinclair)叙述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the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ASME)的百年历史[14];艾莱克斯 罗兰德(Alex Roland)阐述了关于国家航空顾问协会(the 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Aeronautics NACA)(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 NASA)的前身)管理和政治的批判历史[15];特瑞 莱纳德斯(Terry S Reynolds)描写了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ion of Chemical Engineers AIChE)历史,提出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与环境以及公共政策关系的议题[16]。由于是职业协会赞助,所以他们的历史很少关注到社会责任和伦理,最多也只是工程协会历史中的一小部分,但却有利于促进职业协会制度化发展。
2、研究方法的多样化、实践化
自工程伦理学产生以来,一直有两种研究方法处于主导地位。一种方法是典型真实事件的案例研究方法,著名案例如挑战者号失事、三哩岛核泄露、福特斑马轿车问题等。比较全面以案例来展开研究的是罗萨 B 品库斯等人(Rosa Lynn B. Pinkus)以美国航天飞机主体发动机(the main engine of the space shuttle SSME)的决策、设计、制造为案例,通过跨学科分析其涉及到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估,强调工程师是如何识别、表达和解决复杂的伦理难题。并指出三个最基本原则:能力(competence)、责任(responsibility)和西塞罗(Cicero)的第二信条(“保证公众的安全”)作为一个分析框架来表达和解决在实践中产生的伦理问题。[17]
另一种方法是对于涉及到工程实践活动的概念、规范和原则的理论分析。如马丁(Mike W. Martin)等就利用如功利主义、权利伦理与义务伦理、美德伦理等基本伦理理论,分析并探讨工程中常见的风险与安全、责任与权利、诚实与欺骗等概念,指出他们的伦理内涵和价值指向。[18]戴维斯(Davis)等人也做出有影响的理论分析工作。
这两种“描述性案例研究”与“理论分析研究”是韦伯(Weberian)的“理想模式”,这样一种模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聚焦其反面观点。当然这两种方法并不互相排斥,反而有走向融合的趋势,即大量工程伦理案例的描述也进行理论分析,许多工程伦理理论分析研究也利用案例来证明和说明他们的结论。至于说哪种趋向更强主要取决于这两种研究方法在一定的范围内谁更有利于找到结合点。 其他研究方法还包括调查研究方法,如罗伯特 迈基通过调查斯坦福大学的工程学生和实践工程师过去五年里所提交的工程伦理问题,发现并指出面向工程伦理主题的多种经验方法的价值。正如理论分析能够阐明具体案例研究的争论,精确和探究的调查工程学生和实践者的观点也同样能够拓宽焦点问题假设。[19]也有少部分学者从语言学角度研究工程伦理学,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的J 埃迈图博士(Joe Amato)描述了1944年以来美国工程职业的历史发展,并从本体论角度研究工程设计的理论,在语境中解释了技术。[20]但这种叙述性语境描述也仅仅存在于对历史的考察,在关注现实问题上显得过于空泛。
3、研究趋势的国际化、综合化
随着技术发展和工程应用的国际化,工程伦理学研究出现了新的课题和趋势,工程伦理学将反思全球化经济时代围绕技术发展所关涉的所有主要问题。[21]比较突出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于计算机伦理问题的探讨。计算机与隐私是否造成价值冲突?软件所有权是否应该得到保护?计算机发展所产生的道德责任,是个体责任还是共同责任呢?这些都应该在信息化社会中对“责任”进行探讨。[22]因特网与自由言论问题以及产生的权力关系,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计算机导致的失败以及所造成的健康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关注和研究。[23]第二,环境伦理问题的倍受关注,工程伦理学把环境伦理作为研究重要内容之一。马丁通过对于工程、生态与经济关系的考察,分析了人类中心主义伦理、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生态中心主义伦理、经济中心主义伦理的伦理框架,指出环境伦理必须与个体的反思联系起来,并制定负有责任的社会政策与计划。[24] 威斯林德(P. Aarne Vesilind)则提出工程师应当如何在增加人类财富与破坏环境之间求得某种平衡?在面对潜在的环境问题时,在什么情况下工程师应当为客户保密呢?[25]哈里斯等人从工程规范与环境出发,分析了职业工程对于环境的责任范围,提出了两个折中的建议。[26]同时专业伦理规范也开始加入保护环境责任的内容,如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的伦理规范,就既要求提高人类的福利,还要求保护环境。但是环境问题依然是任重而道远。第三,对于工程应用的国际问题关注。跨国公司对于技术转移所产生的国际权利问题,以及武器发展与保护工业问题,这些都是军事领域与和平研究的道德问题。[27]而国际工程职业标准也涉及到超文化规范,跨文化规范在工程活动应用中也产生了伦理问题,如贿赂、索贿、打点、礼物等现象。[28]同时由于工程技术的应用,也产生了世界性贫困等问题,但依然被人们所忽视。
三、若干启示
工程伦理学起源于对技术的批判,对工程师的质疑。所以,从工程伦理学的建立来看,我们既称其为“技术伦理学”,也可称其为“工程师伦理学”。前者主要是针对技术的负面影响,技术的消极作用,其实技术的作用和影响都是在工程活动中得以体现,都是在工程学的框架下进行研究,正如技术哲学的研究传统之一就是工程学传统;后者主要是从工程共同体出发,工程师在工程活动中对于技术设计、改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利益冲突,忠诚于雇主还是公众的冲突等道德困境。因此结合美国工程伦理学发展经验而言,首先要加强工程师的职业化进程,制定现实合理的伦理规范,促进工程师伦理制度化发展。其次加速工程伦理教育的发展,在工程类院校开设工程伦理方面的相关课程,开展工程伦理培训,提高工程学生的道德敏感性。再次,由于工程的境域性特征,在我国的工程活动中,不仅工程师面临着道德困境,其他工程共同体如管理者共同体、工人共同体、企业家共同体、公众共同体等都要面对多种的道德选择,与工程师的处境有一定相似性。所以在工程伦理学发展过程中,更需要关注其他工程共同体的道德困境。
从工程伦理学的研究方法上看,两大主流的研究方法,工程案例研究分析和概念、规范的理论研究,推动了美国工程伦理学研究的发展。就案例研究方法而言,由于典型案例的特殊性、具体性,其就不具有更大的普遍性与适用性,这也造成方法上的局限性。而在涉及到我国工程案例的取材上,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案例事实具体原因的挖掘、收集等都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在关于工程师的伦理观念上,还存在对其认识上的不足,这都造成案例研究在我国很难深入地进行下去。而对于工程伦理学的概念、规范和原则,以及工程伦理学的学科定位等问题,由于在我国工程伦理学还没有起步,这些基础理论研究还需要持续争论和探讨。但是综合地利用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将是我们采取的首要方法,同时还需要充分利用调查研究方法,发现我国工程中出现的现实伦理问题,了解我国工程师的伦理意识和道德困境,探究工程学生的伦理教育情况,来推动我国工程伦理学的长足发展。
从研究发展的趋向来看,工程伦理学逐步地把如计算机伦理学、环境伦理、军事伦理等纳入其视阈进行考察。同时这些问题也都是全球性问题,关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知识产权问题、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干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借鉴工程伦理学的新动向,在跨文化的道德视野中,来推进技术转移与技术引进,推动我国的工业化进展。
注释:
[1][3][18][23][24][27]Mike W. Martin, Roland Schinzinger. Ethics in engineering Boston: McGraw-Hill, 2005,p.1, p.9, p.254-266, p.219-239, p.242-271
[2] Edwin T. Layton, Jr. The revolt of the engineer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American engineering profession Baltimore, Md.: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6. [4]eetchina.com/ART_8800452044_480201_f4da1ed3200702.HTM
[5] Kenneth K. Humphreys, P.E., C.C.E. What every engineer should know about ethics Marcel Dekker 1999
[6] Edmund G. Seebauer, Robert L. Barry Fundamentals of ethics for scientists and engineer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7] Edwin T. Layton, Jr. The revolt of the engineer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American engineering profession Baltimore, Md: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6.
[8] Stephen H. Unger Controlling technology: ethics and the responsible engineer (2nd ed.) John Wiley and Sons 1994
[9] Petroski, Henry. To engineer is human: the role of failure in successful design New York, N.Y.: St. Martin's Press,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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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9] Robert E. McG “Mind the Gaps”: An Empirical Approach to Engineering Ethics, 1997-2001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 (2003) 9, p.517-542, p.538
[13] A. Michal McMahon, the making of a profession: a century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in American New York, 1984
[14] Bruce Sinclair, A centenni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1880-1980 New York, 1980
[15] Alex Roland, model research: the 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aeronautics, 1915-1958, 2 vols Washington D.C 1984
[16] Terry S Reynolds seventy-five years of progress: a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hemical engineers, 1908-1983 New York,1983
[17] Rosa Lynn B. Pinkus [et al.]. Engineering ethics: balancing cost, schedule, and risk—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space shuttl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20] Joe Amato Unwritten laws: Engineering ethics in a narrative context[D],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1989
[22][26][28] Charles E. Harris, Jr., Michael S. Pritchard, Michael J. Rabins.
【关键词】营销主体 营销环节 营销伦理建设
一、营销伦理的提出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一些企业,从褊狭利益出发,做出了许多违反法律及营销伦理道德标准的行为,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产品包装信息不真实;采用掠夺性价格或欺诈性价格形式;设计与播送虚假广告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要想通过产品的价值实现自身的利润目标,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就是要建立起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这就要求企业的一系列行为遵循一定的道德伦理规范,我们把它称之为企业伦理。企业伦理在企业营销决策过程中的应用与体现,我们称之为营销伦理。
二、营销伦理是企业营销的根本之道
市场营销蕴含着丰富的伦理思想,比如,市场营销的“顾客至上”的经营原则,既是营销原则,也是营销伦理原则。市场营销的核心就是要保证消费者利益的满足,而消费者购买商品所追求的利益,不但包括商品的实际效用及其商品诸多的外在形式,而且也包括产品的延伸利益。企业要博得顾客的青睐,占领市场,就不能仅仅在产品的质量、式样和价格上下功夫,还必须要增加消费者的附加利益。质量和价格上的竞争是有限的,而服务上的竞争则是无限的。因此,在市场营销伦理观念支配下的企业,不仅要重视商品或劳务对顾客物质利益的满足,而且也要重视对他们精神和心理上价值的满足。
三、企业营销主体及其道德关系
企业营销主体就是商品销售的组织者,包括制造商和中间商。他们组成了企业销售链。在这条销售链中,制造商与中间商是委托关系,与中间经销商是一种买卖关系,而中间商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
在委托关系中,商是制造商的替身,行使的是制造商的权力,应该维护制造商的利益,如在指定的销售区域内只能销售其的商品,不能再销售其他有竞争性的商品等。而制造商应该相信商并支持他,形成制造商与中间商的信任与忠诚的道德关系。
在竞争关系中,中间商在拓展业务时应遵循一定的竞争道德,坚持公平合理原则,严守契约合同,讲究忠恳诚实。
四、企业营销环节及其道德贯通
与营销主体道德不同,这一道德要求主要是协调营销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
1.市场细分与目标顾客
市场营销的“顾客至上”的经营原则,在企业经济活动中贯彻的首要表现则是市场细分和确定目标顾客。市场营销要求企业在了解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生产和销售适销对路的产品,不能漫无目的地把自己的产品撤向市场,以免资源浪费。企业唯有找到了合适的目标顾客,才能根据他们的需求、愿望及购买力,设计、生产、定价、销售他们所需要的东西。
2.产品整体概念
产品的整体概念是指能提供给市场、用于满足人们某种欲望和需要的所有事物,包括实物、服务、场所、组织、思想、主意等。具言之,产品的整体概念有三个层面的内容,即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扩大产品。
随着生产的自动化和消费者权益意识的强化,企业要博得顾客的青睐,占领市场,就不能仅仅在产品的质量、式样和价格上下功夫,还必须要增加消费者的附加利益。质量和价格上的竞争是有限的,而服务上的竞争则是无限的。因此,在市场营销观念支配下的企业,不仅重视商品或劳务对顾客物质利益的满足,而且也重视对他们心理上价值观念的满足。
3.公平的定价道德
商家对商品定价时,应当遵守公平的道德要求。
给商品定价实质上就是如何通过价格来实现利润和实现多少利润的问题。一个理性的企业追求的是长期的利益,而非一锤子买卖,因而反对一切非道德定价。非道德定价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暴利行为和畸形降价等情况。
4.健康的促销伦理
商家不仅对商品要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而且要通过不同的途径和办法让消费者了解和接受,这就是商品的促销。商家在促销活动中的道德要求主要是真实健康与诚实不欺。
在进行广告促销时所承担的道德义务首先便是宣传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真实可靠的道德标准要求商家在宣传商品时不夸大不缩小,不故弄玄虚,不哗众取宠,而是实事求是地向顾客介
绍商品的有关信息。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便是散布虚假广告,是不道德的行为。
五、营销伦理建设
(一)加强营销伦理建设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加强营销伦理建设,有助于企业增强竞争优势,构筑核心竞争力。
2.加强营销伦理建设,是企业实施顾客满意营销战略的基本要求。
3.加强营销伦理建设,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备条件。
(二)营销伦理建设
企业营销伦理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社会及企业必须齐抓共建,共同努力。只有这样,企业的营销伦理建设才能取得大的成效。
1.宏观环境建设
(1)完善法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我国目前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些空白或模糊之处,为不法企业钻漏洞提供了机会。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比完善法律更重要的是认真执法。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必须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行为。
(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发挥行业性组织、消费者、社会舆论的作用,开展道德教育和宣传,将有助于企业不断完善营销伦理建设。
2.企业伦理建设
(1)企业文化建设。一个企业如果建立了优秀的企业文化,就能生成良好的营销道德。同时,更能将良好的营销道德体现于企业文化中,形成良性互动。企业应强调其对顾客和合作者的真诚,强调交易中的高尚道德原则,使正确的营销道德观成为企业全体员工的共享价值观。
(2)建立道德型营销战略。企业营销战略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多,建立道德型营销战略,可以避免整体实施不协调的问题,达到系统化实施企业营销道德建设的目的。
(3)伦理制度化。在制度上,企业要制定营销伦理道德准则,要坚持开展营销道德教育,建立匿名揭发机制,严格执行赏罚制度,人人平等,赏罚分明,要加强企业营销道德的审计工作,对照行业道德准则和企业自定的道德行为准则检查各部门有无违反之处。
3.营销者的道德建设
(1)树立正确的个人价值观。在市场营销领域,营销者必须持有如下的基本价值观念:以义生利的获利观,以仁待客的顾客观,以人为本的管理观,服务顾客的销售观,尊重平等的竞争观。
(2)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学习。人生应该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学习将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在工作中,企业员工可以在职学习,也可以脱产学习,以提高营销者的道德修养。
参考文献:
[1]朱远红.浅谈营销伦理.法制与社会, 2007.
[2]周浩,蒋慧新.中国企业须树立营销伦理观念.区域与经济,2007.
[3]于沛利.营销伦理研究,2004.
一、我国学前教育专业化的现状
赵康博士概括提炼出成熟专业的六条标准。
Ⅰ.一个正式的全日制职业。专业是正式、全日制且通常复杂的职业和它的成员的主要收入来源。专业代表了一个根本、持续而又常常是共同的身份。
Ⅱ.专业组织和伦理法规。专业的成员发起组织诸如学会、协会、联合会这类设定入会资格的志愿民间组织以保护和提高他们的个人利益及设立章程和伦理法规,规范专业人员的行为以保障客户和公众的利益。
Ⅲ.知识和教育。成熟专业具有一个经过界定、深奥且实用的知识和技能的科学体系,这一科学知识体系能够通过一个教育和培训的机制/过程传授和获得,而获得知识的过程往往是漫长的且也许格外的困难……一个成熟专业的科学知识体系已经被系统、普遍的组合成大学的学位课程,修完这些课程的毕业生则是该领域的准专业人员。
Ⅳ.服务和社会利益定向。“专业承诺通过有效地内部治理和伦理、诚实的职业实践服务于它们的客户和其本身至于其中的社会,保护客户和社会的利益和福利”(Gallessich,1982:41)。
Ⅴ.社区的支持和认可。专业在其中运作的社会及专业为之服务的客户认可一个专业的社会角色、身份和行为规范,从而导致国家为该专业设置一个特许的市场保护。“市场保护通常以一个治理和保护一个专业实践的法律文本形式出现……其中可以包括从事这一专业所需的教育等资格条件及哪些行为被界定为非专业与非法、因而会相应得到的制裁”(Kuber,1986:94)。
Ⅵ.自治。“专业人员组织起来的最终成果是自治和伴随而生的威信……自治专业的成员不受外行的评判和控制,被信托于接受和保护特殊信息。他们自己决定进入该职业所需的教育和培训标准,并在帮助国家形成规范这一职业实践的法律上发挥巨大的影响力”(Gallessich,1982:4)。
以此六条标准衡量,对我国学前教育的专业化现状的进行分析。
学前教育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正式的全日制职业,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早已普遍设立,幼儿教师也成为一个巨大的职业群体;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研究会(学会、专业委员会)已经普遍设立;学前教育学的系统知识体系已初步形成,在部分高校中也设置了学前教育学专业学位;由于属于基础教育,它天然地具有服务和社会利益定向;我国制定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还有一些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为学前教育的举办、管理等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这些意味着学前教育职业已经是出现的专业或者说形成的专业。
但是,学前教育的专业化尚未充分成熟和完善。
(一)专业组织松散乏力,伦理法规尚未形成。
尽管国家级的专业组织——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已经成立,并且拥有很多会员单位,但是这些专业组织主要是由高校里教育学/学前教育的研究者组成,实际从事学前教育职业的人员参与较少,且专业组织比较松散,组织活动不活跃、不规律,凝聚力不强,社会威望也不太高。由这些专业组织发起组织的专业伦理法规还未形成。
(二)社会公众期望偏低,专业身份认可度低。
社会和家长对学前教育职业专业性的认识相当模糊:一些人认为女孩子初中毕业就能胜任,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一些人只是把幼儿教师看做特殊的“保姆”,幼儿园就是照管儿童的地方;一些人把学前教育看作小学教育的前阶段、应试/智力教育的预备期……公众也很少把幼儿教师当做专业人员,或拿专业人员的标准去要求他们。总体来说,社会和公众对幼儿教师的期望偏低,没有给予一定程度的认可、尊重和支持,幼儿教师尤其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偏低。
(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市场保护门槛很低。
尽管我国制定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其他一些零散的相关法规,但是一来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属于规定、条例层面,比较零散,立法层次偏低,法制地位偏低,保障力弱;二来一些重要的根本问题没有规范、落实,如忽视幼儿园的权利;未对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培训进修、医疗保险等予以切实保障等;三来对学前教育市场保护的门槛偏低,如规定了幼儿园注册和审批的程序,但对幼儿园注销、转向等未做规定,又如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资格规定笼统、要求偏低,等等。可见,我国的学前教育职业的准入门槛很低,专业要求很基本,专业保护也很微弱。市场保护有两个作用:一是保护合法的专业行为,二是阻止和惩罚非专业行为。在现有法律法规下,稍具条件的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兴办幼儿园,非专业行为难以得到阻止和制裁。
(四)专业自治程度较低,专业威信尚未确立。
自治的实质是专业人员对本行业的专业事务拥有决定权。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似乎处于整个教育系统地位阶梯的最低层次,学前教育职业及幼儿教师群体还缺乏或者说没有恰当的自我评判和控制的权力,在国家形成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什么影响力。这些方面的权力和影响力基本上由政府部门和高校里教育学/学前教育的研究者来控制,而不是由学前教育的实践者、从业者来掌握。专业自治尚未形成,由此带来的专业权威自然也无法确立。
中图分类号:U415.7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40-01
摘 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屋拆迁的规模也随之不断加大,伴随着城市房屋拆迁的步伐,我国很多地方也陆续出现了史上很牛的“钉子户”。面对这些“钉子户”事件,本文首先介绍了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概念,然后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 城市房屋拆迁; 存在的问题; 完善路径
1 相关概念介绍
1.1 拆迁:所谓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迁移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行为[1]。因此,拆迁应正确理解为拆除建筑(不仅限于房屋),而建筑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所以拆迁还有拆除构筑物的概念。从拆迁的性质来看,可以将拆迁分为两大类:一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家对私有房屋征收或者对国有企业的房屋来征用,这种拆迁属于国家行为;二是非公共利益需要,房地产商进行项目开发和以旧城改造或以土地储备名义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这种拆迁属于民事行为,本文所讲的城市房屋拆迁更倾向这种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
1.2 城市房屋拆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予以迁移安置和经济补偿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可以看出,城市房屋拆迁有几个特征:第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房屋,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第二,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即拆迁人要拥有拆迁相关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否则,拆迁行为将违法;第三,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要给予适当的补偿,要落实好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工作[2]。
2 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拆迁制度不健全:
随着我国近些年房屋拆迁工程的不断兴起,我国现行的拆迁制度已经滞后于拆迁工程的发展进程,导致我国很多拆迁工程“搁浅”良久。我国现行的拆迁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在: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拆迁评估不规范、拆迁制度中相关信息对于拆迁双方当事人不对称和不透明。很多地方的“钉子户”就是因为拆迁补偿过低而阻碍拆迁的进展,成了拆迁工程平地上高耸的一道亮丽风景。更有甚者就直接和拆迁人起冲突,用生命来捍卫自己的房产。比如重庆九龙坡拆迁事件,由于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过低,被拆迁人杨某不能通过拆迁补偿金购买到新的商品房,导致了杨某一直未能和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从这个事件就可以看出我国拆迁制度不健全,由于拆迁补偿过低,容易导致拆迁双方难以达成协议,让一些关系到社会利益的工程项目迟迟难以开工。
2.2 拆迁中地方政府管理失范:
除了拆迁制度不完善外,我国政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管理也严重失范。比如,很多地方政府对拆迁把关不严,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政府管理职能与拆迁行为不分,任意制定关于拆迁的地方政策以及面对拆迁纠纷判决不公等政府管理的种种不足。湖南嘉禾恶性拆迁事件就反映了我国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嘉禾县作为湘西的国家级贫困县,政府在财政匮乏的情况下,大力招商引资。通过政府不断努力,嘉禾县引进了一个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占地超过12万平米的珠泉商贸城项目,涉及到需要搬迁的1100多户居民。该项目由政法委书记周贤勇亲自担任总指挥长,为该项目保驾护航。但是,由于补偿条件过低,很多居民拒绝搬迁。地方政府为了该项目顺利进行,各种红头文件,提出“四包”责任和“两停”处罚措施,甚至贴出各种恐吓标语,有三名居民因抗拒房屋拆迁强烈而被公安机关逮捕。在该事件中,政府作为拆迁管理人,应该严禁介入其中,严禁利用行政强制力来干预拆迁项目,只能作为一个裁判对拆迁双者方进行调解,促成双发达成协议,从而促进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
[3]。
3 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路径思考
3.1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首先,制度设计要合理。拆迁制度的设计者要对相关规定细化、周全,要明确规定哪些是许可行为,哪些是禁止行为,同时,整个制度设计要始终秉承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结合市场,认真调查,制定合理的市场评估价格,量化、细化补偿内容。此外,评估管理制度要防止估价不实而引来的拆迁纠纷。其次,进一步加强拆迁制度的伦理化建设。这就要求制度设计要重视制度内的道德价值建设,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遵守伦理的基本准则,发挥伦理的公平、公正和德性的基本精神,让拆迁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最后,进一步加强伦理的制度化建设。因为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不具强制性,因此,为了提高道德在拆迁工作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伦理的制度化建设,通过伦理的制度化,让道德的软约束变成硬约束。
3.2 加强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制化和道德化建设: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在房屋城市拆迁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很有必要对地方政府进行法制化和道德化建设。首先,加强地方政府拆迁中的法制化建设,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摆正自身在拆迁过程中的角色,做好被拆迁人基本利益的保护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纠纷的协调者以及公共拆迁项目开展的促进者。同时,政府在拆迁许可证发放方面、拆迁信息的公开方面、拆迁程序的执行方面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其次,加强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中的道德化建设,包括行政的制度和体制的道德化和行政人员的道德化。因此,体制安排要体现道德化,在涉及到具体的拆迁工作制度时,要充分考虑行政人员的个性发展要求,扩展行政人员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和渠道,让行政人员带着自身对房屋拆迁双方、对社会的责任充分发挥工作的热情。那么行政人员的道德化就要做到行政人员自身道德建设和他人对行政人员的教育,通过这两种方式让行政人员更好地处理权力与利益的关系、行政伦理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以及道德选择与自主性问题。只有通过这样的道德建设,才能让行政人员树立起自身应有的职责,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促进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和谐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王才亮.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
[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EB/OL].http:///view/70680.htm.
[3] 王雨.城市拆迁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失范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1:23-24.
参考文献
[1]王才亮.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
【关键词】科技时代 伦理 道德
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当人不断塑造出新技术的同时,技术、工程反过来对人产生巨大的影响。人越来越离不开技术,而技术越来越趋近于人自身,带来一系列道德和伦理问题,亟待人们充分认识产生必然性和思想冲击,以减少其对社会生活秩序协调和稳定带来的影响,注重科技发展的同时加强科技伦理道德的构建和完善,使两者协同发展,更好地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一、科技时代凸显的道德难题
新技术在我们身边逐渐成长发展起来,它不但被应用于我们的衣食住行,还逐渐浸入我们的肌体。这说明:技术不止是从外部,还从内部影响到人。近15年以来,我们越发感受到技术对人的迫近。生物医学与信息科学技术的不断结合和相互渗透是导致上述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
新技术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风险。比如,转基因食品是出于某种目的被制造出来的,它在为生产者带来利润的同时,也潜藏着不为人知的、目前无法预测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体现在种子的转化或基因漂移等方面。在过去的20年,随着新技术的产生,人类社会也出现了种种前所未有的新疾病。
1992年,有学者提出如下的技术伦理原则:当发明一种新技术(或研制出一种新产品)时,发明者有责任事先预测新技术(或新产品)的潜在风险,并必须把这种有可能引发危机的潜在风险告知公众。这种技术伦理原则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可。欧盟认可并执行了这个原则,而美国对此采取了沉默的态度。前些年在新技术竞争中,欧美已经出现过因为担心公示新技术风险会影响产品的销路而采取隐瞒手段的案例。
任何事情都是有两面性的,科技在给人类带来巨大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其中最大的莫过于对人类社会伦理的挑战。近百年来,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科技伦理问题一直都是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对于如今的社会,科技对伦理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问题。1945年,美国人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此后,随着集成电路和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微型计算机应运而生,使计算机进入了普通百姓的工作和生活中。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结合后诞生了国际互联网(因特网),它的出现和发展急剧地改变着人们的工作、生活和交往方式,带来了划时代的巨大进步,但网络技术的发展也给伦理道德构成了很大冲击。如:电脑黑客问题、人格缺陷问题、信息污染问题、信息安全问题、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文化霸权等一系列有悖于传统道德的现象,变成了当今全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2)生物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问题。生物技术作为世界上一项尖端技术和产业,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以及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带来了重大的变革,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在农业、医学、工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它所展现的美好发展前景引起了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道德问题。如,人工生殖技术中人工授精技术、试管婴儿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影响人类进化、人类多元性和复杂性、人类的尊严、社会伦理关系等伦理问题;基因技术与人类基因组研究引发的基因专利化问题、基因歧视问题、人工干预生命的危险性问题、基因决定论与所谓“优生”问题、基因治疗中的负面伦理问题等,它会不会把人类带入一个未知世界,引起全社会的伦理恐惧。
(3)核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问题。1945年7月16日世界第一个原子弹试爆成功,同年8月6日和9日,美国在日本广岛和长崎相继投下了两颗原子弹。它对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原子弹的巨大杀伤力和破坏力也展现于公众面前,从此引起了人们对核战争、核污染、消除核威胁、以及超级大国的核讹诈等维护世界和平、保障人类安全诸问题深深的忧虑。
(4)航天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问题。自从1957年10月4日苏联成功发射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后,人类进入了航天技术(或空间技术)发展的时代,从此拉开了航天领域竞争的序幕。40多年来,航天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一个又一个的航天技术成果相继出现,与此同时,构建太空道德问题也日渐迫切。航天领域突出的道德问题如:空间资源的归属问题,和平利用太空问题,保护太空环境问题等引发成全球问题。
(5)纳米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问题。纳米技术的发展将使人类能够通过调动单个分子、原子制造出某种微型和超微型的器件或某种体积很小的智能机器,它们可能被应用于许多不同的领域,被植入人体或人脑中发挥作用是其诱人的应用领域之一,但同时可能会给人类带来无法预见的潜在危险。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定的“道德真空”,给人们制造着“道德危机”的惊慌,给社会生活秩序的协调和稳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二、科技伦理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科技伦理道德教育是科技伦理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科技活动须遵守科技伦理道德规范,因为“无论是从研究手段(实验)还是从研究目的(应用)来看,科技活动在很大程度上都不再是一种价值中立的行动,而是同其他的人类行为一样受制于普遍的道德准则与规范,这就要求科技工作者在设计与实施这一自觉的行为之时不仅不能忘记自己的职业道德(内在责任),而且更不能忘记自己的外在责任,即不能忘记自己面对社会的巨大责任,不能漠视科技伦理的存在。”科技工作者在教育与自我教育中严格要求自己,坚守自己的责任,以科技伦理道德规范为准绳,重视科技伦理道德教育,同时也是科技伦理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由于科技工作者单单靠知识和技巧并不能使生活幸福和高尚,还需要进行科技伦理道德教育,经由教育,使科技伦理道德规范指导科技工作者的行为活动,为他们的志向导航,是他们追求正当的、有价值的真理基石,也是制约科技工作者行为的规章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约束科技工作者的行为活动,这是科技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教育之使其言行举止合规顺矩。
(2)科技伦理道德教育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科技伦理道德环境。科学研究与伦理道德问题、科技工作者的道德修养及社会责任问题、人类中心主义论争的实质问题,以及科技伦理学的学科建设问题,试管婴儿、器官移植、代孕母亲、安乐死等等现时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科技伦理道德教育先行,21世纪是生物和信息技术世界,营造良好的科技伦理道德环境,加强科技伦理道德教育尤其必要,就象爱因斯坦所说:“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科技工作者在进行自我教育的同时,应该具有科技伦理道德责任意识,始终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奉献于人类社会进步发展事业而自豪,以能够为人类的幸福生活作出贡献而快乐。通过教育,科技工作者能够自我约束,在创新活动中奉献自己的智慧,为营造良好的科技伦理道德环境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科技伦理道德教育的具体手段
(1) 运用经济手段加强科技伦理道德教育。在“科技―经济―社会”一体化时代,伦理不是抽象的、永恒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以一定的经济形态为基础,并反映和折射经济生活。恩格斯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科技工作者的科技活动也是有目的的,经由一定的目的而进行自己的行为选择就会涉及到利益问题,马克思认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而利益和伦理道德是分不开的,科技伦理道德的利益范畴关乎科技工作者的切身生活,科学技术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却影响着道德的变革,道德教育呈现出与科学技术日趋紧密结合的趋势,它是协调社会经济与道德问题的重要措施,运用经济调控政策,进行适宜的科技伦理道德教育,实行物质奖励措施,使个体安居乐业,满足其基本的生活生存需要,正如东汉王充所说:“礼仪之行在谷足”。因此,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科技伦理道德教育的深入开展,使科技工作者以富足的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创造出更多的科技成果。
(2)加强法律监督,建立道德约束体系。法律建设对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表现为通过法律手段来组织和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调整科技社会关系,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创造科技进步的良好社会环境;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防范和禁止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和反人类的滥用。
(3)倡导建立新科技伦理道德观。一方面,科技发展影响和决定着科技伦理道德观的性质、方向和变革。科学技术以强大的物质力量推动着社会结构的变革,又以空前的精神力量渗透到科技价值观念中。另一方面,科技伦理道德观又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能动反作用。正确的科技伦理道德观会促进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错误的科技伦理道德观会延缓甚至阻碍科技的发展。
(4)对科技人员加强科技伦理道德观教育。科技人员是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主体,加强其素质水平的提高,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其将科技伦理道德观化为自己行动的纲领,从而在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将这一思想不断外化为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