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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法规

时间:2023-08-24 17:16: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招投标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招投标法规

第1篇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

一、招标投标制度执行的意义

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可以节约项目的成本,也可以提高所花费资金的利用率,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从而能够使得工程建设的费用价格更加合理,使得工程价格得到更有效的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可以让建设市场上招标方与投标方自由选择,投标人自由竞争,从而产生良性的竞争循环,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也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反应市场定价的一种价格体制,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最明显的表现是投标人之间出现的激烈合法的竞争行为,作为一种合理的市场竞争,其在价格的竞争上是最直接最集中的,在价格竞争的过程中,出现良性的循环,有效减低了工程价格,节约投资的同时也可以提高投资效益。

二、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规范化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件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只有做到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化,才可以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应有的作用,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稳定快速的发展。

(一)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现状分析

1、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差异性

法律法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体制化和规划化。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推行,各个省、市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以及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但是各个地方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不同地方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实施规范和意见并没有得到贯彻,有些地方的法规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市场规范度得不到高度的统一,使得招标投标工作没办法得到深入的展开。比如说,某些地方部门存在自行规定带有歧视性的工程招标投标许可、资质验证的条件、在注册和登记方面的现象,出于其他地区人为的排斥和其他部门相关从事机构的进入,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发展,也引发了地方保护、地方歧视等不规范的行为。

2、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完整性

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以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也在逐渐形成。但是,目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比如说,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两阶段招标的专门法律条款,当两个阶段是由同一组委员还是由不同组的委员进行评标工作,假设成立两个评标委员会的话应以哪一组委员的决定为主呢?在这样的特殊场合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给判断有关方面的行为是否规范化带来难度。

3、 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不严密性

关于一些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还不够严密谨慎,招投标管理与招标等区分不够合理,工作划分不够具体,也存在着一些业主方被强制要求寻找机构的现象,并不是出于业主方的本意。某些招标机构还处于无序的状态,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具备相应的能力与经验,管理制度落后,从事人员未形成统一的道德准则,给适应市场化运作增加了难度。政府在招投标活动负责监督管理的职责,其行事依据就是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执法的尺度,使得权力人干预过大,容易产生暗地操作,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由各地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这样的规定不能够有效的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对地区的保护主义以及行业的保护主义。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化的对策

1、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关于招标投标制度的法律法规

为了给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在从事过程中能够有统一的标准,有关政府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原则,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现状,整合目前招标投标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章制度,然后根据制定的标准对招标投标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以及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清理不适合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涉及到地方保护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以期合理的约束地方保护行为。

2、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针对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在不违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统一标准,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根据本地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体的制度法规等,所谓对症下药,制定切实可行并且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制度规定。

3、提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严密性以及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应当严密规定出各有关机构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管理职责,以提高各职能部门的执行效率与执行力度。特别要注意的是要严格合理地规定工程项目周边投标的监督权限和职责。为了减少各地方的主管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职能时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保护现象,遇到涉及的工程金额较大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规定要求行政监察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并给与其受理有关举报跟投诉的权力与义务。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从事人员中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职责,具体明确其管理不善、处理不公、监督不力、行政不作为等而要承担的责任,并依法惩罚。

三、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机构改进措施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㈢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针对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市场中招标机构不规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⑴对从业机构以及个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以便杜绝低素质低业务能力的从事人员从事相关工作;⑵加强对招标从事人员的教育,以期其能以身作则,一切行为合法合理,杜绝贿赂,拿回扣等现象;⑶加强立法,制定针对招标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力度。加强从业资格的审查,采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秀并且高素质的予以保留,乃至升级,低素质从业水平低的予以取缔;⑷加强从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教育跟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能够有足够的自制力抵制不法分子的诱惑。

参考文献:

[1]王洋.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化研究.2009.

第2篇

关键词:工程招标; 发展趋势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招标投标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1.1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1.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1.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2我国工程招标的发展趋向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开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2.1完善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情况,协调《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对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达到有机统一。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加强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

2.2完善工程招标的过程管理

实行招标公告刊登后的报备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标原则。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约束条款,采用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进行招标,改进招投标工作,使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推行招标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标机构

建立招标人的信用档案,严格招标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将资质纳入动态管理范围。通过机构招标,邀请或网上抽取相关专家、公证、监督部门参与评标,相互监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标的监督工作

发挥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机构都纳入监督,保证招标全过程的透明公开。成为独立的招标管理监督机构,进行程序化监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的合法化。加大监督力度,坚持检查监督,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3.1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招标投标的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解决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规诚信信用制度体系,加强招标投标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3.1.1制定实施《招投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构建并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工程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住产业之一,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高风险,国家也一直强调构建工程建设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招投标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再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并进行围标;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行贿等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使得招投标市场非常混乱,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律诚信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使诚信企业受到奖励,有不良记录和违法企业得到惩罚,使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网。实现信息互通,互用互认,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招投标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实现信用“一卡通”制度)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的要求。使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资信评估法律制度、政府监管法律制度、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3.2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保障,是以解决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通过发挥建设工程信用体系的奖优罚劣机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以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体系有着特殊的意义。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应主要围绕征信的三个基本环节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确信用采集的主体、原则、范围、方式和途径,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违法采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以及有良好记录的招标投标企业应该受到奖励,

3.2.2建立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为了避免征信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缺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对社会信用的法律监管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原则和程序。特别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对评级的结果复审、评价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被征信人权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获取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应该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机构、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用信息的获取与使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证对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快速获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证其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4.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及趋势[J].经济管理论坛,200

2王 华.浅谈招投标过程的一些看法[J].广东水利水电,2004(1):2—7.

第3篇

[关键词] 工程建设项目;围标串标;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60 [文献标识码] B

一、围标串标问题出现的背景

招投标是工程发包以及物资设备采购的一种方式,它带有竞争性。自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在建筑领域试点引进这一机制以来,招投标开始在多个领域逐步扩展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2000年正式颁布,这一法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地位。并且在2012年,开始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一条例的实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招投标全过程的操作规范要求。但是还应当注意到,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围标串标屡屡发生,而且正在向着隐蔽化、复杂化的趋势发展,危害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防范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成为当前建设领域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关于围标串标问题的危害及原因

(一)围标串标的定义

1.所谓围标,是投标人之间通过非法约定,进行横向联合的违法行为。投标人通过事前约定,相互抬高投标价格,进而排挤其他的竞标人,限制竞标竞争范围,实现相关利益人选中标,进而以此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所谓串标,则是竞标相关利益人之间的纵向联合的违法行为。它一般是讲招标人、竞标人、招标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群体之间通过事先约定,拟定好带有倾向性质的标准,或者通过有意压低其他投标人得分来限制竞争,打击竞争对手,进而使得某个利益相关者成功竞标,获取不当利益的违法活动。

(二)围标串标的分类

本质上讲,不管是围标还是串标,都属于违法活动,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都是通过非法手段,限制竞争,排挤竞争对手,进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

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一般都是招标人在招标之前早已预定了中标人,只是通过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陪标,并事先约定好如果有其他投标人投标,则相互抬高报价,预定中标人成功中标之后会对陪标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或者是招标人通过为预定中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标准,以此限制竞争。

2.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形式有多种多样,比如多个投标人之间会结成联盟,投标时轮流坐庄、其他陪标;又或者结成利益共同体,事先约定好利益分配,中标人中标后互给陪标人相应的经济利益;甚者低价中标之后,有意放弃资格,递补第二名,并与第二名分享中间差价;投标人事先约定在竞标时相互抬高或者价低报价,以此来控制评标价格,获取不当利益。

3.招标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部分招标机构会事先与招标人串通,按照招标人授意,帮助投标人中标;甚至招标人员出卖业主利益,与投标人串通,获取个人不当利益。

(三)围标串标的危害

围标串标具有较大的危害性,通过抬高竞标价格,直接侵害了其他招标人的利益,甚至损害了国家及公共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极大损害了招投标规范;围标串标常常会带来商业贿赂,通过围标串标,预定中标人中标后一般都会给相关各方支付经济利益和好处费等,这里面常隐藏着商业贿赂行为。尤其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此类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建设领域的腐败源头,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四)围标串标现象的产生原因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招投标方面的法律体系方面进了较大努力,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如我国的《招投标法》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传标行为进行了详细认定,并制定了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刑法中也对串通投标罪进行了规定,为该类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围标串标带有较强的欺骗性,隐蔽性较好,难以被发现,查出较为困难,因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机关对围标觇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2.违法成本过低。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对围标串标行为做了认定并制定了处罚标准,但是对该类行为的违法单位和违法人员的处罚较轻,造成其违法所得远远大于其违法成本,给违法人员较大的违法空间。例如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如果竞标成功,会带来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利润空间,通过围标串标就可以获得。而相对于围标串标的违法成本而言,巨大的利润具有很大的诱惑力,轻罚难以遏制违法分子的非法行为。

3.市场信用体制不健全。围标串标行为属于诚信缺失。我国尽管已经开始试点建设诚信体系,也在一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总体而言,起步较晚,标准不一,在全国范围之内尚未建立统一的信用查询平台,也没有建立健全统一的诚信体系,投标人非法活动被查处后仍然可以换个地方继续活动,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处。

4.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在招投标活动中,常常存在着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招标人在其中具有优势地位,因此有很大的发言权和主动权,因此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常会通过违规操作暗中串通招标人,以此中标获利。比如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多家投标人结成联盟,轮流坐庄等。

5.评标方法单一。在评标的过程中,评价和打分标准不统一,方法不严谨,常会使得某些投标人钻了空子,有机可乘,进而导致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如评价方法单一,人为因素过多;设立标底,投标人在开标之前会千方百计进行打听,甚至不惜贿赂,提前获取标底等等。

6.多头监管,力度不足。当前,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围标串标行为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刑法等。这其中包含了多个执法部门,比如工商、司法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个部门对此类行为都有权进行监督处罚。但是这些部门之间却常常各自为政、分块分割,形不成合力,大大降低了监督力度,对围标串标行为造成了可乘之机。

三、应对围标串标问题的治理措施

(一)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

伴随着招投标活动的日益增多和经济的深入发展,在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新的形式,为逃避法律法规的监管,围标串标行为越来越隐蔽。因此要在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执行相应的招投标法律规范,规范招投标行为,坚决杜绝不合规定的非法行为。同时要及时出台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办法,避免因为行业、部门的差异而造成监管混乱无序,做到有效约束和规范招投标行为,做到招投标的决策权、操作权与监督权相分离,切实维护招投标秩序。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诚信评价体系,对于减少围标串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牵头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协作,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评价机制,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公示。同时要对相关违法责任人进行追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招投标准入门槛,杜绝围标串标等不良投标人参加招标。

(三)完善招投标规范化管理

1.严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在招投标之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审查条件,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避免歧视性条款和地方保护性条款,争取更多的投标人参与其中,保证公平竞争。同时在进行资格审查时,要认真查看投标人的身份信息、企业资质等相关的资料,杜绝同一投标人持有多家投标资料进行投标,从而减少围标串标情况发生的概率。

2.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在招投标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发生围标串标情况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推广信息公开制度,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国家法规规定,在相关媒体平面上信息并公布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信息越公开、越透明,围标串标现象发生的就越少。

3.完善招标评标管理办法。我国当前的评标方法过于单一,往往仅侧重于投标的报价,通过报价的高低来确定投标的输赢,不够合理,应当适度调整现用的评标方法,可以按照报价、质量、工期、业绩等多个值按比例进行合计汇总,增加技术比重,根据最终分值确定中标人选,避免仅仅依据报价高低确定中标。

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相比较国外而言,我国在最低投标价法来进行评标的使用上相对较少。这种方法在一些难度较小、操作简单的建造工程上较为实用,在这些工程项目上,通过采用最低投标价评标,可以有效避免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

4.合理制定最高限价。在制定最高限价要做到科学合理,尤其是招标人在进行招标工程预算时,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结合当地人力、材料等相关物资的供求情况,科学设定最高限价。这样就可以逼迫围标串标者因为高成本而放弃。

5.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平时,要强化对招投标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提高相关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教育,切实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职业秘密,避免向投标人泄露信息。同时评审专家也要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切实避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6.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围标串标的违法成本,加强廉政建设,形成合力,使得招标投标相关人员不敢违法,违不起法,对于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其次主管部门还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监督监管主体地位,各个监管部门要服从大局,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发挥机制协调,实现联合监督和联合执法。

综上所述,招投标对工程建设各个相关利益方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切实解决好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对于规范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公平合理,强化反腐败力度,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建立并健全真正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招投标体制,完善权威高效的招投标平台,并进一步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做到切实有效的监督监控,才能真正解决围标串标问题,发挥招投标的优越性。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

第4篇

关键词:招投标;不正当竞争;原因分析;防治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never as competition behavior cognizance, main reason analysis aspect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olutions to project bidding activities unfair competition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idding; Unfair competition; Reason analysi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近年来,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已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以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2、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做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现有法律法规不够严谨完善。目前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及建设部令和各地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十分缺乏,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者差距微弱,法规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可能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3.2 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针对违规现象无强制性处理措施。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 3.3 运作机制有机可乘。首先,有的建设单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度的工程业务不熟悉,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4 评标过程的不足。现在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流程中很多投标人按照自身的理解制定评标规则,不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则成立评标小组,甚至有的业主单位干扰评标结果。上述种种情况很大程度影响了评标过程的规范流程及公正公平。正是这些不规范的操作才给了内定施工单位这样的不良现象以可乘之机。 在评标过程中,国内很多企业运用综合打分法进行评标,这样的方法利于人们的主管操作却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并且权重的赋予很多时候也表现出了一定的不合理性。在现阶段,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应该是在除去设计、监理等招标最为适用和具有竞争性的,应广泛予以推广。

3.5标段划分不合理。一般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以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有的建没单位把对工程都没有特殊的技术要求,日不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还有的建设单位把应该划为多个标段工程,如:污水处理,管材与土建部分应该分开招标,却划为一个标段,过多地干预总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从而造成总承包商的职责难以分明的局面。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为了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工程造价趋于公正、公平、合理。必须认真解决招标投标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制定措施如下: 4.1 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2) 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要完善《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及时出台针对现实问题的配套法规,法律依据,使防范机制不断完善。3) 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使违法成本远远高于所得利益,迫使各利益主体依法公正地参与招投标。

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 招标组织不规范

当前,在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规避招标、招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问题,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也导致了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其中有一个最关键的原因往往被人们忽视了――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招标组织的构建及其运用不规范,导致招投标的质量得不到提高,招标投标市场规范的速度进展缓慢。

现代工程招标投标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提倡。在实践中,整个招标活动的规范,取决于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构建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因为他贯穿和主导整个招标定标全过程。也直接影响招标质量,对发包人、投标人和招标投标市场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构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中标组织层次结构体系,是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关键。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招标组织不规范的原因(如图1)。

图1 招标组织不规范

1.1 对招投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些招标人从计划经济的延伸角度分析,往往误认为招标人就是招标行政管理机构,而实际上并不是招标人自己有能力、符合规定就可以组织招标事宜,所以有些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忽视了目前我国法律已经给予他的相关权利,对社会和自己的企业及相应的投资没有负应有的责任。

1.2 机制不健全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里强调第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具有组织招标能力,即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但未明确规定具备什么构建标准,如应具有多少个相关高级和中级技术人员和配备相关的其他人员条件才能组织招标事宜。所以,还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相应的细则,配合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款,才能为规范招标投标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准则。所以,目前急需健全相应机制,适应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良性发展。

1.3 行政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制度虽然不是一种事先审批的制度,只是要求当事人在自行招标同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备查,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备案制度掌握情况,如发现自行招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纠正”。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投标活动非法干预较多,其中比较明显有:一是降低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构建的招标组织的要求的标准,便于暗箱操纵;二是表面为招标人组织招标,实际上是由招标管理机构控制组织招标,这样为本部门、本系统谋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2. 投标活动不规范

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整个招标投标市场的改革和深入,我国建设工程投标规范化程度日趋规范,投标人的经济意识,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对招标投标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投标程序及投标运行体制逐步健全,投标质量也大幅度提高,如现在一般的大、中型施工企业中,都设立了专门投标组织机构,类似的投标文件均建立了程序,相似的报价方式建立了数据数学模型,随机交换可取;施工平面图、施工网络图、施工进度图等可输入数据优化后计算机制作,这体现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正向规范化大步地迈进,收效明显,对维持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规范的长远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

(1)我国建设工程投标发展不平衡。

(2)公开招标的项目少。

(3)投标企业资质混乱,工作不够规范。

(4)机制不健全。

3. 评标定标过程不规范

3 .1 评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及技术标评定可操作性不强

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地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商务标的评标办法已经比较合理,易于操作,但技术标的评标办法就比较难以制定得合情合理。除了企业的资质,业绩、荣誉等硬性标准,评标时较容易操作外,其他方面,如施工组织设计、质保体系、安全管理等方面,本身的松紧度较大,不好掌握,评标人员全凭主观意识和自身的知识水平进行打分,带有感彩。如某工程项目的技术标的评分办法就技术标分为企业资质、企业施工管理能力和施工组织设计三个方面。企业资质,业绩满分100分,权重为0 .15;企业施工管理能力满分100分,权重0 .15;施工组织设计满分100分,权重0 .2。关键在这三个100 分中,又细化到若干条款,其中不少条款给定的分数上下波动的余地太大。如主要施工机械完好,可靠性高,布置配备科学合理给21~2 5分:基本完好可靠合理给10~2 0分;一般给1~10分,评标人员又怎能掌握哪个企业的主要施工机械完好可靠,哪个企业基本完好可靠呢?况且凡经过资质审查己经入围的施工企业,硬性指标基本都不差相上下的,谁来承包业主的招标工程在实力上都是毫无疑问题的。但评标人员在按评标打分时,都按完好、可靠、合理的条件对待,给21分可以、给2 5分也是可以。都在评标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检查验证时也不能讲评标人员违规。由于单项评分办法制定的不尽合理,评分时伸缩性余地较大,很难能做到公平、公正。

3.2 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行政干预,中标的企业觉得有靠山就有活千,市场经济观念只会削弱而不会增强。没有中标的企业则对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对主管招标投标的业主单位来讲,过多行政干预也使他们感到为难,实现不了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就会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管理、后期维权增加不少困难。最重要的是如果行政千预选择了素质不高的施工队伍,则会给建设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影响。

3.3 商务标的标底易泄露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定标时,商务标的评标办法基本合理,也便于操作,关键就看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在报价上也集中体现了投标单位的定额及概算预算的管理水平。商务标的评标是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关键在于业主标底的保密程度。保密程度高,就能使投标的企业真正靠自己的本事吃饭,靠自己扎实的基础工作和灵活的应变能力来竞争,评标也才有实际意义.如果业主的商务标底一旦泄露出去,就从根本上否决了评标的公平、公正。

4. 实现我国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对策

4.1 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

为了给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建设领域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实施这些法律中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及时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然后,应该根据这个统一标准,对全国各地、各部门现行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行政法规、临时规定等全面清理,废止那些不利于工程招投标市场开放和公平、平等竞争的“土政策”,修改那些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条款。

4.2 与时俱进,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应当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变化,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新生事物(如代建制等)和合法的特殊操作方式(如两阶段招标等)及时提供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新的规范,使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更加明确、具备更好的可操作性。

4 .3 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严密性与合理性

第6篇

笔者认为,当前招投标工作中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投标企业通过贿赂业主或机构获取招投标信息违规贿标、串标;二是投标企业自己或通过机构违规操作选定相关企业违规陪标、围标;三是评标机制不够科学严谨,评标过程流于形式,整体评标质量难以保证;四是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处理投诉效率不高,导致个别企业胆大妄为;五是个别不法企业利用国家现行招投标法规制度和管理体制上的漏洞缺陷违规操作。

笔者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规制度不完善的体制原因,又有法规制度滞后的客观现实,也有建设市场竞争激烈、残酷的时代背景。

1、从全国行业情况来看,国内建设类企业数量庞大,“僧多粥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据国家权威部门统计,全国现有各类工程建设类企业(含同类型的其他企业及挂靠企业)近13万个,从业人员达3800多万人。近年来,许多地区把建设类企业作为支柱产业来扶持,造成企业规模不断膨胀。在有些地区,项目竞争已呈白热化,个别企业为承揽到相应项目不惜违规违法操作。

2、从法规制度看,现有招投标法规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现行招投标法规机制在许多方面已经滞后于当前的招投标市场。一是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相互掣肘;二是监管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并存;三是个别行业同体监督现象严重,有的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实施者,又是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3、从行为人员特点来看,业主和机构的个别人员追逐物质利益,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助长了招投标市场的不良竞争。

4、从机构执业状况来看,个别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不好,没有严格依法履行抵制不正之风的应有责任。对业主不合规定的要求言听计从,有时甚至不惜与业主或投标企业相互勾结,为其规避法律制裁出谋划策。

5、从评标专家的现状来看,现行法律只赋其权而未明其责,导致个别素质低下的评委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甚至违规违法评标。

笔者认为,只有着眼长远,注重从源头上防范,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健康运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五点。

1、着眼实际,查漏补缺,抓紧修订完善招投标法规的配套制度。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滞后于现实的抓紧修订,有明显漏洞的及时完善补充,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配套的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实行监管部门与实施部门职权分离,从制度上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堵住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等漏洞。尽快研究制定新制度,修订完善老办法,使各项法规制度与招投标实际相适应,形成彼此衔接、环环相扣、互补互济的制度体系。

2、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全程监管。立足现有体制,按照“管办分离、统一监管”的原则,重新界定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招标办和招投标中心的职责并监督其严格履行,构建职责明晰、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领导、监管和操作机构管理体制。以招标方式的选择、资格审查和评标为切入点,以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为重点,加强全程监督,明确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责任,把单纯监督执法拓展到立项、履约、验收、审计等各个阶段。强化信息公开力度,把招投标活动的公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便于社会监督。

3、发展问题,果断处置,建立招投标举报投诉和快速干预机制。从近几年我市此类案件查办情况看,如果相关案件在招投标期间未引起重视或被举报,工程竣工后一般很难获取直接线索。要健全举报投诉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构建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立体监督体系;对实名举报的有价值线索,及时受理,认真调查。要结合招投标市场的阶段性特点,通过专项治理等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快速干预机制,对举报的招投标违规违纪问题,职能部门要快速处置,依法坚决打击,决不让其形成气候。

4、法律威慑,以儆效尤,严惩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紧紧抓住线索受理、依法查处、完善机制等环节,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以及不法企业、机构违规串标、贿标、围标等案件,坚决纠正职能部门违规设立涉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或不作为问题。依法严惩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陪标贿标、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以及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考评制度,对违反程序或故意规避法规制度的行为,视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限期改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其招标资质、清除出市场等处分或处理。始终保持对招投标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和治本功能。

第7篇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建筑市场 部门监管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

2、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

3、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

从理论上说,建筑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不确定性担忧,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

4、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5、交易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上面已分析现有体制下,项目业主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实质上仅是各级政府的人。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人从某种意义上,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

6、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二、成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进行,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行为,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

三、预防和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及解决措施

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成为社会热点,各级领导部门,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取得了一定成绩。政府投资一般项目招投标在“三公”原则基础上,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具体运作上对跨入门槛的承包商一视同仁,招投标“游戏规则”增加随机性,保证公平性,以谋取额外的社会效益(避免社会各界的诟病,有利于提升政府形象),使政府投资项目利益最大化。

1、修正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与冲突。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从提高招投标监管工作质量的角度上看,应该加快法规建设步伐,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建立检查和处理结果定期公示制度。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常备不懈地检查监督,对违法乱纪行为给予狠狠打击,强化处罚措施,依法规范交易行为。

4、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对于目前挂靠企业资质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当从资质的管理入手,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规定,加大对允许挂靠的处罚力度,只有让建筑施工企业感到压力,才能真正预防和制止企业资质挂靠行为。

5、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创造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

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从业主指定招标到现在的公开招标,可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第8篇

摘要: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还不完善,因此,在招投标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建筑工程领域很广,因此如何提高招投标效率引起广泛重视。本文在综述我国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标 资格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建设工程逐步依据法规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招标投标市场日趋完善和正规化,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仍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找出其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我国目前在招投标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资格预审问题

入围投标人的评审作为整个招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以后的竞标报价、评标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等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资格预审的目的包括:淘汰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减小评标的工作量;通过资格预审审查投标人的资历,作为决标时的重要参考条件;尽量避免让投标申请人鱼目混珠,从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资格预审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1)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规范。通常是未按法规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或者是对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达到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暗箱操作、实现“先定后招”和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2)对合格条件标准的设置不合理。在确定合格条件标准时就常出现“对号入座”,设置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过高门槛等现象。(3)资格预审评审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导致针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流于形式。(4)有些不能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投标报名单位通过非法操作以期侥幸通过资格审查。

2、招投标中的主体不规范行为问题

(1)招标人行为不规范。这主要包括:制定不平等合同,盲目压价是目前招标中最严重的一种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拖欠工程款,大量发生的工程拖欠款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泄漏标底、串标。招标投标泄漏标底、弄虚作假,主要是业主与投标人或招标机构泄漏标底、串标,甚至存在由投标人将一份工程报价调成一份标底和若干投标书的现象,搞“明招暗定”。(2)投标方的不规范行为。这包括不能履约和为提高工程造价在结算中伪造证据或与招标方有关人员互相串通。此外,倒手转包、非法挂靠等问题十分严重。

3、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是中国建筑业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办法之一,是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实际需要。目前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已经在全国许多地区推广。由于目前投标的竞争成为施工企业竞争的全部内容,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情况下,有些中标企业为打开建筑市场、赢得长远利益而采取“低价中标”的投标策略,这还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但还有些企业抱着投机心理,搞虚假材料、假证明,故意采取“压价竞标”的恶意策略,甚至低于企业成本价竞标。一旦中标后,寄希望于工程量发生变更后向业主追加投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求高索赔。这种中标的最低价往往低于其实际成本,所以在项目实施中就常常出现施工单位迟迟不能进场或开工后难以为继的情况。

4、招标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奠定科学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的基础。目前,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政策法规之间也有冲突和矛盾,甚至许多地方法规与上位法存在明显相悖的矛盾。

二、针对招投标存在问题提出的建议与思考

1、“低价中标”的对策建议

最低价中标法是市场规律的结果,这种评标方法也有法律保障,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出台和实施离不开一个客观的外部环境,这个外部环境条件就是中国建筑市场的完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该合理确定投标价;其次,建立诚信体系。

2、“规范主体行为”的对策建议

首先,应该重视招标机构的作用。因为专职机构进行招标采购具有竞争放大效应,同时,能够减少业主投入不必要的财力和精力;此外,专职机构进行招标能使采购过程更加透明化。第二,应该打破保护主义。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抵制“人情标”和关系项目,克服盲目压价、减少人为因素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不允许垫资承包。

3、完善“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可以展开的具体工作为:

a.关于邀请招标的入围单位与定标方法之间的矛盾。建议邀请招标在确定中标人时也同公开

招标一致,从推荐的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标人,以免一些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搞假招标或规避招标;

b.关于公开招标的范围界定问题。建议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只要“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两者居其一,都应该进行公开招标,防止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

c.关于妥善处理好开展招投标活动与节约社会成本的关系问题;

d.关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表述不一或者交待不清的问题,应按照合理、科学的标准,尽快查漏补缺、仔细校准。

三、结语

本文在分析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招标过程中“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招标主体行为不规范以及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东红.对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分析探讨[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9,01

[2]孙正清.把握招标采购中的最低评标价法[J].当代经济,2009,04

[3]周海婷.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J].建筑经济.2001,(8),32—33

[4]赵青松.招投标机制设计及应用研究[D].长沙:国防科技大学,2001

第9篇

主题词:政府投资 工程招投标合同建设项目投资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意义在于引进竞争机制、防止垄断、以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对于业主则可以择优选定质优价廉的承包商。招投标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相关的招投标活动。发承包双方建设合同的签订则是招投标活动的延续,也是实行招投标活动的一部分。合同的最终签订则意味着工程建设中招投标这一环节的结束,而这一环节完满的结束则是建立在合同所签订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响应的基础之上。

在近来的工程造价审计时发现合同签订的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有关实质性内容不符的情况,如工程价款的相关约定,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如下: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有类似细目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新增工程项目的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其中新增工程项目套定额部分的工程造价按套定额的最终造价乘下浮点数(工程中标价/上限控制价)计算。而发承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列有新增工程项目造价乘下浮点数这一条款。因而在实际结算审计中就会出现问题了,根据结算审计的特点,招投标也是审查的工作内容之一, 我们发现了合同价款约定的这一问题并在实际操作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计算。但在与施工单位对数的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合同为第一解释权,坚持新增项目部分的工程结算价也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这两者的分歧在很多的工程结算中也会遇到,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引发的相关问题就产生了。

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的一些文件后,笔者认为应该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首先招投标的过程及结果是合法有效的,招标是要约,投标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投标单位若中标则是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实质性的内容作出响应,即应执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内容。同时中标则是建立在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基础上,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存在着一致性。所以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来签订合同,如果违反了招标文件,就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清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4.2款: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为第一解释权,而合同第一解释权的成立则是所签订的合同完全是在合同合法的基础上的,合法成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合法的合同也就成为了无效的合同(在这仅对合同中的某一条条款作出解释,不延伸到整个合同或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的相关问题上),无效合同的第一解释权也就不存在。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其次,延伸开来对未中标的单位也是一个不公平的对待, 与招投法的精神相左。

对这些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问题,下面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2)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上。施工合同备案是指构成合同文件全部资料,对合同文件中违背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当向当事人指出修正后再行备案,对实施备案的合同文件,拟作出相应的备案标记,以便分清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内在的特殊性,反映出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履行周期长的特点,具有其原则范围内的变化规律,因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和索赔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就变更和索赔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或文件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双方所达成的补充协议或文件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精神,补充协议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与招标投标合同文件相背离。

第10篇

关键词:依法、策略、风险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bidding activities not regulate their own behavior in accordance with law, finally because these irregularities brings to the enterprise bigger loss. These behaviors some are due to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auses intentionally, some ar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legal awareness of indifference and the lack of knowledge of the law caused. How to mak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familiar with the bidding relevant laws, to standardize the bidding behavior and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enterprises

Keywo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strategy, risk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经过几年的招投标工作,使我感受到相当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不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最后由于这些不规范行为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这些行为有些是由于施工企业故意造成的,有些则是施工企业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匮乏造成的。如何使建筑施工企业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我一直在思索的问题,现结合法律规定和操作实践发表一些认识,以求在该论文的探讨上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1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1.1低价投标

实践中不少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为了“抢标”,为了能够博得招标人的“良好印象”,在投标时便怀着“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思路,对工程量重视不够,对招标文件研究不透,盲目编制投标文件,压低投标价,先中上标再说。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不但没有高结算,反而收益低于付出。特别对于本地区最低标中标的方法,这种现场尤其严重。

1.2串通投标 更有一些企业为了能够承接到一个大项目,而不惜重金投入,与招标人串通,事先获得标底等内容,已达到准确投标,或者是“明招暗定”;还有的将精力不是放在对项目的综合衡量上,而是把主要精力投入在其他兄弟单位上,相互串通后,以一个单位为主投标人,而其他单位为“陪标人”,在相差不是过于悬殊或者项目急于开工建设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一般亦不会废除所有投标,让招标人重新招标。这样的情况,后来往往由于内部的泄漏一经被查处,将会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1.3贿赂投标 有些企业在操作招投标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是既不与招标人串通、也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而是采用贿赂评标委员会委员的办法进行。表面上给人的感觉是很有实力,公平获取项目建设资格,看似十拿九稳,但实质上,这样的方式也是比较可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不仅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而且依此所获取的中标资格是无效的。

2.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投标防范策略2.1树立和增强法治意识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当切实树立法治观念,走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护企、依法强企之路。近年来,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的前进步伐,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国家为了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保证工程质量而推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在建筑工程等领域规范化建设上具有很强的严肃性。违反法律获取的中标可能只是鲜花下的陷阱,只有依法获取的中标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同时,只要是依法获取的中标就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2重视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尤其是《工程量清单》,依据《工程量清单》确定总体工程量,这样可以得出总体的支出情况,然后,在考虑相关的其他情况,采用保证质量、综合调整、合理计价的方式,确定出投标价。建筑企业应当知悉的是低报价并不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唯一标准,质量等级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总体工程量是有相应工期、成本限制的。而且,建筑工程如果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不仅影响到施工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遭到相应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因而,建筑企业对招投标活动应当高度重视,从实际出发,合理取费和报价,而不单单以拿下工程项目为目的。 2.3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中标无效的规定

第1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

招投标可以理解为一种采购方式,在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充满竞争意识,这种采购方式应用在社会经济领域诸多方面,对于小范围的经济发展以及宏观的经济发展都有很大影响。招投标承包制普及在中国要追溯到1984年,比国外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和规模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工程采用该方法。招标行为报价体系上主要采用标底模式。

我国在这方面法规上的优势是中央与地方各有特点相互补充,我国现在有着庞大而系统的管理架构,每个省市地区各自根据当地情况组织招投标工作,覆盖面逐渐扩大发展到全国。招投标形式在进行工业生产时有很强的优势存在。互相竞争的各方必然要以物美价廉、工期合理、利润最大化等优势,使得整个行业充满活力。

但是不可置否,和国外成熟度更好的国家发展情况相比较来说我国的招投标业务还欠缺很多,完善招标流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业内人士最大的考验是如何找到缺陷存在的理由和解决之道。

1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问题分析

1.1 招投标理论体系

长期以来招投标理论研究不断进步,研究者各抒己见,不断提出合理意见推动业务前进,不过理论体系缺点较多,还不可和国际水平同日而语,因此,实际工作因此进步同样缓慢。我们应当依照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各项机制,例如,工程多少,实施时的客观因素,环境因素,人员因素等,并且,怎样以合理的价格报价中标,不影响工作质量,又能使得各方利益最大化;这个分析过程要严谨,并且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发展修正,形成新的有价值的理论供以参考。

1.2 法律体制

法律体制控制着市场走态,法律形成的奖惩体系鼓励有利竞争体系,规避掉不公平的现象,而法律法规的缺失让行业竞争处于混乱状态,参与者各自为政,自身利益为先,使机构的成长走向偏差,可以归结为下面几点:

(1)招投标准则缺失,内部混乱,违纪经常发生。招投标工作必须有法律规范的约束,才能健康发展,目前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等: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与对策研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各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因此导致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纪现象频繁的主要原因是查处力度不够,这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有较大影响。

(2)招投标法规不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另外,《招投标法》中的一些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1.3 综合评估法存在的问题

综合评估,现在用这一方法的地方很多,普及范围较广,但是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废标频繁,主要因为暗标的设置容易导致不明显的小错误。第二,其他部分评审影响过大,商务标很难产生效应。第三,评标价计算时错误率较高。第四,计分时难以符合标准。第五,标准本身方向不明,很难控制。

1.4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包括:(1)部门和地方保护如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2)串通招投标,包括招标者与投标者进行串通或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2 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2.1 国外先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对比世界银行以及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招投标制度,不论是招投标方式还是招投标范围和限额,又或者招标主体,都与我国有所不同,与国际接轨,推广和采用国际通行的评标办法,是招标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例如推行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大力发展工程保证担

制度;规范和完善市场准入、竞争和交易规则等。然而这些制度的形成和运行无一例外的都是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在健全的法律、法规约束下,使人们从开始的被动、强制性的依法操作,逐步变为自觉的依法办事,使得招标投标制真正在我国得到健康的发展。

2.2 完善法制

法制建设的优势不断在凸显,对于违纪违法的情况,政府要担负起主要责任,一些项目由政府直接受益,并且要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这时如果政府这一主体内部混乱,自身职责不明,出现以权谋私,挪用公用设施等问题出现,法制建设就无从谈起。最近几年不断提倡反腐倡廉,这虽然说明法制建设不断进步,但也同时展现出一个问题,此类现象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惩罚较轻,而利益诱惑难以阻挡。在这里可以对国际上的法律问题案例进行探讨,借鉴经验,降低自主开发法规的成本。

2.3 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工程评标办法

模糊综合评判是运用模糊数学理论对系统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方法。模糊数学(fuzzy mathematics)是1965年由美国控制论专家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扎德(l.a.zadeh)首先提出。他的学说中重要的一点是利用数学思维思考人的头脑,处理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力求整个过程模糊化,程式化,这就是“模糊数学”的概念,这一理论从1976年被我国研究者引进后反响良好,进一步推广,尤其适应我国工程招投标“模糊因素”较多的真实状况。所以,对这一理论的研究有实际意义。

2.4 合理竞争,完善市场

合理竞争的问题如何来衡量,怎样才能算合理呢?试从下面几方面进行分析:(1)一些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需要谨慎对待,这些规定和目前的市场经济形势格格不入,有必要改变。(2)标底式评判在一定历史时期有进步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评判标准的单一弊端明显,要有些改革,建议清单报价,控制高价,尽量以制度严谨话代替个人喜好式的随意模式。(3)过程的透明化,包括财政走向等,都要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建议主动加强内容网络化的形式。(4)形成现代化的建筑行业交易平台,排除强权下的交易受限,内定等情况。

参考文献

第12篇

招投标监管是发改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规范项目运作的重要保证。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了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推行投标报价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