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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

时间:2023-08-24 17:17: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

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一、电子商务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具体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较之传统商务更为严重的消费者的信息的不对称,如网上大量的欺诈性的服务信息、商家的故意误导、不适宜的广告等往往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而消费者却无法及时的识别。二是免费信箱暗藏陷阱、游戏网站链接收费项目、下载手机铃声强制消费等陷阱误导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有偿服务,这些行为都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保证之一,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善,这势必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障碍。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法律法规上,而传统法律法规中能够引证翻阅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也只有数部,其中主要包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这条规定却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规定。

《广告法》中只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做出了相关规定,而对网络广告目前仍无专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而我国专门修订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到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则有:

《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比较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了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其中首次明确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概念以及其在网络交易当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其应向消费者提供的真实准确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然而该仍只是一部行政性法规,法律效力不高,且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不高,并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上述法律法规表明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的求偿权保护方面长期处于真空境地,没有真正强有力的法律后盾保证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规定商家的法定主动告知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权,然而这项权利对经营者的要求却是被动的,即只有在消费者要求获得有关信息时,经营者才会提供,在传统交易中,消费者尚且可能会因未主动行使这项权利而遭受损害,这种情况延伸到商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电子商务领域中则会更加泛滥。

针对这一情况,可借鉴欧盟1997年通过的《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中“预先告知条款”的规定,将商家的被动义务转变成主动的法定告知义务,让经营者负有提供足够、必需的信息使消费者知情的义务,即在法律中强制规定商家的谨慎告知义务,对于违反告知义务、故意虚假告知、采取容易令消费者混淆、忽略的方法告知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电子商务中商家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

传统《消费者保护法》中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的价格、主要成分、产地、规格、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情况。

而基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只能见图不能见实物等特性的特殊性,应规定商家提醒与告知的义务其具体内容除了传统交易中包含的几项,则还应包括以下几项:

(1)电子商务商家的详细信息。如其注册的网站及网上注册的名称,商家主要责任人及注册网站的主要负责人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包括网络联系方式和真实联系方式两种,若有实体店的商家还应提供实体店的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商家通过的认证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做出的承诺与保证,商家的真实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等。

(2)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详细信息。如商品或服务的类型、价格、付款方式、送货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

(3)争议的解决方法。商家应向消费者提供争议发生时的解决方法,并指出其法律依据,以此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规定电子商务商家的工商登记制度

按照现行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实中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注册资本,但对电子商务虚拟环境中的商家,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如何进行登记,这就使得部分商家钻法律的漏洞,随意注册成为网络商家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并且夸大资本实力,虚假宣传,然对此情况,消费者却无从查知,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应以法律形式规定电子商务商家的工商登记制度,其具体登记方式可参照传统公司的注册登记方式,再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而制定,如可由工商管理部门建立专门的网上商家登记网站,公开电子商务商家的详细注册信息,经营状况以及信用状况等,以此规范电子商务商家,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明确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应规定如果是商家利用消费者不知情,或是网络信息的不对称等诱使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撤销,商家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其损失,并且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加强和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

如完善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将网络广告纳入到《广告法》的监管之下,给与网络广告与其他三种媒体广告相同的审查力度和制度。(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第2篇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网络技术的普及,大量新型贸易方式出现,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较为便捷、快速且成本较低的贸易方式被很多企业所接受。电子商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电子,也就是其贸易是通过电话、电脑等电子通讯手段实现的,另一个则是商务,指出其内容则是商务贸易活动。绝对的电子商务是贸易的双方或多方在不需要实际中见面的情况下,完全依靠电话、网络、传真等电子通讯手段完成整个的寻找贸易对象、进行询价问价、签订合同、发货收货以及售后等全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相关人员并不实际接触,也不相互认识或见面,所以信用在这个整个过程当中就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只要其中一方出现不诚信的行为,那么就可能将整个贸易中断,使对方产生巨大的损失,甚至会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

一、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问题

(一)网络欺诈

网上欺诈是当代电子商务当中信用缺失的最为典型的表现之一,受到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经营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的影响,不论是普通网民通过网络进行购物,还是企业通过网络完成的业务,购买者都有可能得不到产品的真实信息,有些不法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网络欺诈事件的出现。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的网络诈骗手段主要有:①利用网络交易中的虚拟性和间接性等特点,诈骗人们的购物款或预付款等款项,例如有些不法厂商在网上虚假的产品信息,当购买者将预付款或者全款打入其指定的账户之后,这些所谓厂商便携款消失。②一些厂商故意销售假冒商品,当购买者拿到商品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从而形成诈骗。③还有一些是购买者的欺诈行为,有些购买者在购买产品或签订合同的时候故意提供了假身份和地址,当厂家将产品送送至目的地之后却发现所谓的购买者并不存在,这样直接导致产品经营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会耽误与其它客户之间的商务活动,对其造成了巨大损失。花样繁多的电子商务诈骗频繁出现,必然会降低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失去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欲望,最终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隐瞒商品质量信息

受到电子商务自身特点的限制,购买者没有办法像在现实中购买商品一般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试用,而只能通过销售者的描述来进行判断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然而一些厂商为了提高产品的销量以及自身的利益,故意隐瞒一些产品的瑕疵或者弱点,或故意夸大产品的性能等,甚至以次充好导致购买者在购买时比价满意但实际收到商品之后无法正常使用,严重打击了购买者再次将通过电子商务进行消费的信心,甚至会最终放弃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买卖,不利于电子商务的长久发展。另外与现实中购物不同,电子商务中购物的产品很难得到应有的售后服务,当产品出现问题的时候,产品的销售商经常会找各种借口推脱,即便一些销售商设有专门的售后服务窗口,但是其服务却非常差,给购买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三)个人信息泄露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所有阶段都是通过电子通讯设备完成,不论是销售者还是购买者的信息都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拦截、窃取,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另外一些专门的电子商务网站需要人们进行注册后才能使用,那么这些网站在一定程度上就获取了人们的相关身份信息,甚至银行账号等重要信息。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交易一方,也可能会将交易对象的信息泄露给他人,甚至会将客户信息作为商品的一种进行贩售。根据我国相关调查显示,大约70%的人都怀疑自己是由于电子商务中的某一环节被泄露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收到大量垃圾短信等,甚至会损害人们的利益,例如银行卡被盗刷、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等。

二、构建电子商务信用机制

电子商务信用的缺失实际上是现实社会中信用缺失的一种投射,所以要想建立起电子商务诚信机制首先要在全社会建立起一个诚信大环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的信用危机。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虽然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中都对电子商务有着相应的规定,且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但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依然并不完善,缺乏较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对此我国可以参考西方先进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另外还要针对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间接性的特点来具体规定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从而满足电子商务的实际需求。

(二)加强政府部门职能

政府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应当起到其应有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首先要加大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人们能够更好的了解自身应尽的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其次政府应当加强对诚信的保护,政府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诚信管理系统,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注册、监管等服务,公安机关也可以设置专门的“网络警察”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督,并接受关于电子商务的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对于一些不诚信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充分的保护电子商务各方的利益。

(三)电子商务各方加强自律

首先应当在各行各业树立专门的电子商务行业规范,从行业角度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其次在电子商务业内可以设立诚信典范,例如阿里巴巴网站的诚信形象,行业内还可以组织各企业的管理人员加入专门的诚信俱乐部,聘请相关专家,定期进行信用机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的诚信意识,加强企业的自律。

三、结语

电子商务是我国近些年才逐渐兴起的贸易方式,在各方面都尚不完善,尤其在信用方面缺乏相应的机制进行约束和管理,针对这方面企业、政府和普通公民都要为建立起健康电子商务环境贡献自身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吕培培,王炬香.两个在线零售商参与的供应链收益分配问题研究[J].青岛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02.

[2]谢会芹,谭德庆,刘军.具有竞争关系的多参与人委托问题研究[J].运筹与管理,2011,04.

[3]徐洪,黄晓宁.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辅导员激励机制研究[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1,01.

第3篇

首先,审计环境发生了改变。审计流程环境发生改变,电子商务交易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电商企业通过网络进行支付、签订交易协议等,会计账务处理在网络上得以实现,所以,审计流程也会发生变化。审计法律环境发生改变,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审计工作也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审计技术环境也发生了改变,传统的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亲自收集审计证据来审计,而对于电子商务审计来说,更加依靠于网络、计算机先进技术、大数据等,这些技术给审计带来了挑战。

其次,审计目标也发生了改变。传统审计目标是查?e纠弊,通过审查分析企业的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而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还需对电子支付、电子证据、信息的及时性、网络系统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进行审计,审计目标比传统审计更加广泛和深入。

再次,审计方法发生了改变,因为审计环境发生了改变,所以传统的会计账目的审计方法已满足不了电子商务的审计的需求,电子商务审计需要依靠一些网络审计软件、网络审计技术,通过大数据库管理系统、企业会计软件系统和企业操作系统来获取有关审计证据。

最后,审计对象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审计是对会计账目进行审计,而电子商务的审计对象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及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客户服务功能等进行审计。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特征

(一)审计的固有风险增加

电子商务交易更多的依靠于计算机网络储存数据,一方面,企业的计算机易于受到病毒侵袭、操作失误、电源故障等问题会使得电子数据与实际交易不符,另一方面,系统的管理者掌握着整个系统的运行,若系统管理者徇私舞弊篡改电子信息,很难留下痕迹,这为审计调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增加了电子商务审计的固有风险。

(二)审计的控制风险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交易信息、财务信息均存储于企业的信息系统中,若系统管理者徇私舞弊则不会留下痕迹,这会加大企业的控制风险;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会计流程变得简单,企业风险更加依赖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若内控系统欠缺,则会加大审计控制风险。

(三)企业的检查风险不断扩大

一方面,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也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量急剧上升,因此注册会计师的门槛也不断降低,导致注册会计师缺乏足够的专业技能,又因为电子商务审计需要的专业技能更加严苛,企业的检查风险也不断增加。

另一方面,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测试时,需要历史数据进行支持,由于电子系统软件不断更新,平台不断迁移,可能会造成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历史数据丢失。企业面临着更多的检查风险。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成因分析

(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审计准则不完善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有很多环节构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而我国缺少电子商务基础性法律。一方面,尚未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注册会计师对电子商务交易审计标准以及程序没有明确的审计准则的规定,导致注册会计师在电子商务审计过程中使用的审计方法和程序不一致,很可能会带来审计风险。

(二)网络安全监管缺失

人与人的高度信任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但是对于我国发展阶段来说,企业的信用水平较低,难以确保个主体之间交易正常稳定运行,可能会造成欺诈、信息造假等电子商务风险,而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监管方面有重大缺口,难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注册会计师若无法获得真实可靠合法的审计证据,会加大审计风险。

(三)内部控制薄弱

传统会计环境中,通过职责划分和分工使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来实现内部牵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很多内控关键功能通过计算机自动运行来实现,这就使得传统记账、审核、复核岗位费力相互制衡效力被削弱,基于电子商务的内部控制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内部控制薄弱,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四)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由于电子商务审计对传统审计来说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更为严苛,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电脑知识、技术知识以及会计系统知识等丰富的综合能力,而现在注册会计师对这方面的知识技能有所欠缺,对加大审计风险。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能够对电子商务活动起到规范作用,加快对网络交易、电子转账、安全认证等方面的研究,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不断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同时,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工作行为和流程,减低审计发生的风险。通过借鉴国外审计准则先关内容,使我国审计准则日趋完善,为注册会计师评估和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审计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控制,防范电子商务安全问题

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内部控制体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突出。保证会计真实可靠完整性,需要定期对企业的软件系统进行检查,科学设置使用权限。企业系统软件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管理者进行监管;对于电子商务一些关键流程要不断加强控制;企业中要特别注意系统软件的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维护网络安全

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问题一方面受到于社会整体的发展阶段的制约,一方面依赖于政府以及整个社会对于信用建设的重视,政府可以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对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建立信用数据库,完善社会的信用体系。

(四)加大对审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电子商务知识的教育,从专业教育、考试选拔、后续教育等方面入手,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在专业教育中加入电子商务学习课程,保证即将步入审计行业的潜在审计人员的相关知识的积累。在CPA考试选拔过程中,将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会计信息系统等加入考试内容,从而激发审计人员学习动力。在后续教育中加强对信息系统、电子商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绿色供应链;管理策略;法律法规;物流体系

一、电子商务与绿色供应链管理概述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指在信息网络支持下,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方式进行并完成与商务、交易、金融相关的服务活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最为关键的是计算机和互联网商业化应用,不仅要注重提高硬件和软件设施综合性能,还要将生产厂商、卖家、买家、合作伙伴等融入互联网之中,密切相互联系,便利各种交易顺利进行。当前,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十分广泛,它具有高效化、快捷化、全球化、成本低廉、选择性强等特点[1]。具体应用中,它通过互联网将顾客、供货商、销售商、雇员紧密联系在一起,不仅能够将有价值的信息迅速传递给人们,还能提高交易速度,确保交易安全。

(二)绿色供应链管理概述

绿色供应链管理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96年,它以绿色制造理论和供应链管理技术为基础,涉及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和消费者,在物流获取,产品加工、包装、运输、使用和报废过程中都注重落实绿色环保理念,尽量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与破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就其具体内容来看,绿色供应链管理包括绿色采购、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营销、绿色物流、绿色回收等[2]。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应用,绿色供应链管理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与关注,其应用也变得更加广泛。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意义

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应用,不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对企业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资源的集成与优化

电子商务环境下,落实绿色供应链管理理念,有利于增进供应商、制造商、零售商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便利管理人员对企业内部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信息等进行优化整合,增进银行、认证中心、配送中心的联系,进而推动企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资源集成与优化,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二)有利于企业获得竞争优势

传统供应链管理方式局限于完成管理任务,往往忽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与破坏,对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而通过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绿色供应链管理理念,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安排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进而推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有效规范和约束企业生产活动,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有利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绿色供应链管理是供应链管理理念的创新,它强调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销售,注重对产品的回收利用。尤其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该理念的优势更加明显,能够降低企业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成本,降低对周围环境的破坏,也是对传统管理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通过落实绿色供应链管理理念,有利于更好规范和约束管理活动[3],降低企业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成本与资源消耗,促进技术更新。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不足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绿色供应链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但由于绿色供应链管理这一理念出现的时间相对较短,再加上相关制度不健全,目前绿色供应链管理仍然存在不足。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电子商务发展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推广应用,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只有“电子签名法”,该法律只确定电子文件的标准,却很难约束和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例如,当电子商务出现法律纠纷时,该法律很难发挥规范和约束作用,不利于有效解决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罚较轻,企业排污费标准低于污染综合治理费用[4]。这导致部分企业忽视环保投入。

(二)消费者环保意识缺乏

当前,尽管人们的消费观念开始向绿色化方向转变,但从整体上来看,居民尚未形成绿色消费观念。由于环保意识的缺乏,再加上绿色产品的售价较高,消费者对这类产品望而止步。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网购,一些消费者由于环保意识淡薄,绿色消费观念尚未形成,存在过度消费或奢侈消费现象,很容易导致浪费现象发生。有些消费者在收到所购买的产品之后,随意扔掉包装袋,不仅使得物品浪费,还导致垃圾数量增加,最终带来环境污染问题。

(三)物流体系有待完善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销售离不开物流体系的支持。同时,单件、小批次商品对物流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物流体系,加强绿色供应链管理,更好满足广大客户需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企业竞争力提升。目前一些物流企业甚至还没有达到物流企业的标准,再加上物流网络体系不健全,费用较高,送货速度较慢,服务质量较差,丢失货物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也降低物流服务质量,影响供应链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企业成本相对较高

为落实绿色供应链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人们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企业需要承担一定成本。例如,企业在产品设计中,为落实绿色设计理念,首先就应该选择绿色材料,然后注重提高产品综合性能,增强产品可靠性,使其有效满足消费者需要。同时,在产品包装、运输、保管、装卸等环节也要考虑绿色理念的要求,尽量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高物流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促进这些目标实现,企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注重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最终推动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提升。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策略

为弥补绿色供应链管理存在的不足,更好保护周围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有效满足人们需求,可以采取以下完善和改进对策。

(一)健全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和约束管理活动,推动绿色供应链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政府应该重视法制建设,健全完善法律和相关制度,提高对污染源的惩罚力度,确保绿色环保理念得到全面落实,也为绿色供应链管理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企业要注重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加快绿色认证步伐,积极实施绿色产品认证,为电子商务发展和绿色供应链管理顺利进行创造条件。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实施补贴或税收减免政策[5]。积极利用互联网、电视、微信、微博、报纸等媒介和渠道,加大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管理决策者和广大消费者逐渐树立绿色消费观念,也为推进绿色供应链管理创造条件。

(二)注重培养消费者环保意识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许多消费者尚未树立环保意识,绿色消费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制约绿色供应链管理活动开展和电子商务发展。针对这种情况,为推动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顺利进行,首先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引导,帮助他们树立环保意识和绿色消费理念。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各种媒介,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让他们转变思想观念,自觉树立环保意识和绿色消费理念[6]。在产品购买和使用中,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重视物流体系建设

当前,电子商务正在日新月异发展。同时,由于网络商品具有价格优势,有利于增进人们的接受程度,推动人们消费观念转变。然而,由于物流成本由消费者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电子商务发展。而如果加强物流体系建设,降低产品销售中的物流成本,有利于拓展产品销售市场,让产品得到更多消费者认可。为此,应该重视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整体规划工作,实现物流体系的最优化目标。同时在物流管理中要制定有效的出入库计划,不断提升绿色供应链管理水平和物流效率。合理进行人力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配置,注重优化利用库位资源,重视库存信息更新,使其与产品生产有效对接,最终提升入库工作效率[7]。对有保质期的产品,应该设定系统预警和控制点,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出库。重视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应用,实现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信息化,提高物流工作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5篇

电子商务与网络的动态性,让立法者左右为难

动态性法制环境使所有涉及网络和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都面临着一个共同问题。立法者在很多情况下左右为难,因为当一部新法或原有法律中一些新的规定经过漫长的立法周期最终露面的时候,人们却发现这些规定已经过时了,它所立足的产业环境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比如,我们的著作权法几经周折在2001年底颁布了,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即规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拥有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如果我们对这一规定进行仔细分析时,就会发现这一新规定可能不能很好地适用到手机短信息的传播中,因为这种方式的传播往往不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对于一个巨大的新兴产业仍然不能进行充分的规范,这不能不说是这次修法的一个缺憾。

还有,虽然法律法规不应该涉及技术细节的层次,但在有些情况下,尤其是在法规与规章这一层面,如果规定不能与技术环节有机结合,将无法有针对性地落实问题,而这又会使立法者为难,因为某一领域即使是权威的技术方案往往也不会是唯一的一个,以哪个技术方案为基准就成了一个原则性的法律难题。这样的问题在电子签章法的立法中就非常明显,电子签章的认证机构必须是建立在一整套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的,那么是认可以非对称密钥加密系统为基础的电子签章系统,还是以生物识别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章系统,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动态性法制环境在立法层面带来的另一个现象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往往超前于法律与法规。这些地方法规因其出台快速、灵活,为当地电子商务的发展占得了先机,并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这样的动态性法制环境,有其合理和可取的一面。但我们如果因此就放弃了对于及时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努力,那就适得其反了。因为这些地方法规毕竟有很强的地域性,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很不符合。另外,由于这些地方法规出台时缺乏更高层次法律法规的指引,难免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

动态性法制环境在司法层面的反映是对司法能动性的更高要求,在难以完全依照法律条文和成规来行事的情况下,必须作出创造性的、合理的引用和发挥,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王蒙等六位作家诉北京在线一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如果依照当时的著作权法,很难找到北京在线究竟侵犯了王蒙等作家具体什么权利的依据,但这并没有难倒法官,他们及时从“等”字中找到了依据,裁判了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我们并不主张每件案子都可以这么去裁判,但既然这样的问题发生了,我们就要积极面对,在动态性法制环境中,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发展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比如,在域名案例的裁判中,这样的问题又出现了,而法院在裁判“IKEA”商标与域名的冲突时,创造性地引入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及时裁判了案件,并为以后域名案例的裁判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打下了基础。在这种动态性法制环境之下,我们也确实看到了判例法系比成文法系更为游刃有余的地方。

动态性法制环境反映到行政管理领域也会带来一些新的要求和变化,主要反映为跨地域、跨行业甚至是跨国界经营的电子商务和网络企业对于条块分割、逐项审批许可的行政管理模式的挑战,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这种要求和冲突越来越明显。我们在ISP的经营、ICP的经营、BBS经营、域名管理、网上新闻管理、网上广告管理、网上证券管理、教育网站管理、网上音像制品管理、招聘网站管理等许多领域都设立了备案或登记许可的管理模式,这些管理规定虽涉及面很广,但其管理模式却如出一辙。如此多如牛毛的管理规定和许可,在有着跨行业、跨地区经营要求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网络企业面前树起了层层障碍,尽快建立一种低门槛、综合性强、动态化、手续简便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十分必要。

此外,面对动态化的法制环境,除需要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层面进行必要的调整之外,建立一整套的法制辅助机制也十分必要,这些辅助机制应以网络化为共同特征,其中包括网上法院、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律师、网上法律服务及法律法规查询等内容。

第6篇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

近一、两年来所有IT媒体中出现频度最高的恐怕就是“电子商务”这个词。电子商务顾名思义就是各参与方之间以电子方式而不是以物理交换或直接物理接触方式完成任何形式的业务交易”。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电子商务实际上是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内容,从宏观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在通过电子手段建立一个新的经济秩序,它不仅涉及电子技术和商业交易本身,而且涉及到诸如金融、税务。教育等社会其它层面;从微观角度说,电子商务是指各种具有商业活动能力的实体(生产企业、商贸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构、个人消息者等)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的各项商业贸易活动。

一般认为,目前电于商务主要是包含三大类内容:一是企业之间的电子贸易,也就是EDI over Internet:二是指网上购物,即on-line Shopping;三是指网上信息服务,包括电子化政府等。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如果说1996年是电子商务诞生的一年,那么1997年眼见它逐渐学会坐起来,1998年进一步爬行并学习走路,摇摇晃晃地走进主流消费市场。那么有关专家说,1999年可望是电于商务终于起飞的一年。

据OVUM报道,Internet电子商务目前在全球发展很快;平均大约每九个月其交易额将翻一番。据美国行政服务部及国防部联合主持的跨12部的联邦电子商务项目小组预测:到2000年全球网络上的年交易额将达到1000~2000亿美元的规模,Internet电子商务的市场将达到4500亿~6000亿美元,预计到2002年美国国内的Internet网上电子商务将逾3000亿美元。而1999年初,最新资料统计结果更是给全球带来了激动人心的消息:据Forrester研究公司预测1998年企业之间的网上交易额达到430亿美元,这一数字比其早先的预测高出几倍,为此,Forrester研究公司不得不重新认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其1997年8月估算的五年内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增至3270亿美元修正为8427亿美元。此夕,Forrester研究公司还预测,2003年时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占全部交易额的9%,达13000亿美元。另据美国IDC公司预测,全球Internet电子商务规模2002年将达到9500亿美元,其中美国达5180亿美元。目前金融业、商业零售、运输业和传媒业是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领域。

另一方面,从企业的业务发展趋势和收入来看,Internet网上电子商务无疑也具有巨大的生命力。根据美国的一项市场调查显示:在幸福杂志公布的500家企业中的前50家,目前51%的业务收入是通过电话、传真等传统的通信网络实现的,而通过lute。·net网进行的贸易活动只占很小一部分。但是到2000年,做生意的最大媒介将是Internet,通过Internet进行的交易的收入将上升到42%,而通过传统通信的业务量将逐渐降低。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Internet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运作方式对企业的影响是深远的。有关专家说,1999年可望是电于商务终于起飞的一年。尽管企业主和分析家警告仍有众多棘手的议题尚待克服,但他仍预测这一年内网上购物应能扩大发挥去年己开始展现的潜力。专家预测,今年Internet零售网站有潜力转亏为盈。效率高、服务口碑好的网上零售公司将鹤立鸡群,成为电子商务市场的领导者,并脱离亏损的阶段。

以去年第四季度美国Internet股市为例,科技股成分高的Nasdag证券市场综合股价指数该季涨幅高达29.45%,这反映出投资者仍看好新兴的电子商务市场前景。其中,Internet上首屈一指的书籍与唱片零售商Amazon.com更是股市新秀,其股价一涨再涨。不久前,Amazon的市值高达约200亿美元,相比之下,营业额是它4倍的施乐百公司(Sears,Roebuck & Co.)市值仅为170亿美元。为什么迄今尚未转亏为盈的Amazon公司能让投资人对它信心十足?分析家指出,该公司服务良好的口碑以及周门对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信心是其成功的基础。

因此目前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政府纷纷看好电子商务这块新大陆,普遍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未来四分之一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对其经济的促进将不亚于200年前的那场著名的工业革命。

电子商务将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的高效及准确性。它不但可以增进企业生产力,还能开创服务贸易的前景,最重要的是,网络世界容许一向处于资源弱势的中小企业能开拓全球市场;使得整个业务领先一步,且比过去充满挑战性。

三、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关键问题及可能的风险

1、安全问题

Internet的蓬勃发展,为电子商务大大启开了方便之门。但是,要通过Internet全面地开展电子商务,还面临诸多实际问题。如何迅速而安全地在网上做生意,彻底打消川沁中的疑团,最关键的就是要很好的解决安全问题。因为整个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可靠决定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成功与否。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包含许多方面,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数据的安全保证(数据加密)、交易的安全保证和支付的安全保证。

2、法律法规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形式,因而它也引发了一场新的冲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冲突。传统的商务形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商务活动形式,它拥有一毫引申完整妃并经过各国政府认可的法律体系,它为世界各国保护地区贸易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而对于Internet电子商务目前除了美国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外,其它国家在这方面进展尚不快。特别是在国际贸易方面问题就更多,因此尽快制定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是Internet上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证。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国际上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大致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主要是防止通过网络使资金流失以及政府如何有效地控制资金的流动;

商业领域法律法规问题:这方面目前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以及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形式,所以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会面陆许多新的问题,而如果没有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电子商务市场将难以发展。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一直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现在普遍能接受的就是税收中性的观点;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问题:包括专利、域名权等一系列的问题。

此外电子商务中法律问题还应包括反诈骗、国际民事诉讼、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以及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探讨和建立相关的国际标准和法律规范。

3、电子商务给经讲发展滞来的可能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谈论电子商务会给他们带来的机遇和利润,但是专家认为电子商务在给人们提供机会的同时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1999年初。美国的两项最新研究认为,周期性的经济动荡有可能因为电子商务活动而发作得更为频繁,程度将进一步加重。据英国《新科学家》周刊报道,美国的IBM公司的研究人员指出,随着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通过计算机网络购买商品,他们将日益被称为“软件”的程序来选择最优惠的价格。但通过“软件”进行的交易大多是瞬时的、不受地理距离限制的,所以控制常规经济行为的一些约束因素对这些“软件”往往不起作用。这些“软件”会加剧市场的动荡,同时还可能引发灾难性的价格战。同时,实行电子商务后便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大规模的资金调运,政府可能对此完全失去监控,传统的经济理论也可能不再适用。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正在加紧研究这方面的问题,研究新的经济理论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

政府承担着大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尤其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在电子商务时代,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遍于经营虚拟化、银行实现金融电子化以及消费者实现消费网络化的同时,将同样对政府服务和管理行为提出新的要求。因为没有一定程度上的管理,电子商务不可能发展的这么快,没有规则的贸易活动将是十分危险的。但是未来政府的职能应当从管理型向服务型逐步转变,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从宏观角度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

管理、协调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服务、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消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我国电于商务发展前景

电子商务的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势头喜人,全国已掀起了一股电子商务的热潮。在我国,由于网络建设和应用都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电子化程度从总体上说还不理想,因此电子商务的推行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由于国内异地。异行之间各种卡的消费服务还未全面连通,加之企业上网意识淡薄、网上信息资源匾乏、信息安全难以有效保证等因素,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前进脚步。通过研究我们认为;电子商务基础还比较薄弱的我国,要迎接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必须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加速企业信息化,促使企业自觉上网。目前我国大部分Internet用户来自学校和科研单位,企业用户并未大量上网。尤其不少国有大中型企业更是无暇顾及企业的信息化、到网上冲浪去感知外面的精彩世界。企业上网积极性不高体现在某些专用网络用户寥寥无几。

解决信息的安全问题,让用户心中有数。众所周知,商业机密的保密问题十分复杂,国外许多国家在信息的安全和机密保密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我国在信息安全保密体制上,究竟由谁管理?如何管理?有无一套有序的管理办法,许多人都感到茫然,不知所从。

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商业标准化环境。要确保网上贸易畅通无阻,需要银行、商家和用户三者的密切配合。同时要改造企业的内部环境,使其内部的作业流程程序化、规范化。这里,金融机构的推动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第7篇

一、电子商务流程及基本情况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两种。

(一)网络市场的组成元素

目前国内的网络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由信息、中介服务、在线支付、物资递送、行为监管等环节构成的运行机制。它是网络技术与传统市场相融合,由电子商务、网络广告、中介服务、基础设施等多种市场形态共同构筑起来的,通过交互式的反馈信息,服务于商业行为的无形市场。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1、巨大的时空优势。传统商务以街面店铺销售的形式进行,以固定的销售地点和销售时间为特征。电子商务则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库为核心,销售地点是网上虚拟商店,购物时间可以由消费者即网上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因此,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具有巨大的时空优势,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满足网上用户的消费需求。

2、更加便捷、高效。传统商务虽然可以把真实的商品和服务展示给消费者,但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对所购商品的材料、性能、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认识往往很有限,容易被商品的外观、包装等外在因素迷惑,对于商家提供的服务更难事先辨别优劣。电子商务利用网络技术,通过多媒体设备,可以全方位地展示商品的内部结构、各项功能以及服务的相关内容,从而有助于消费者全面认识和了解商品及服务,作出正确选择。

3、降低商务成本。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依托,使得经营者即使不修建、租赁街面店铺,也可以让消费者方便、直观地了解或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收到与传统商务同样的效果。同时,经营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提交的订单情况来安排商品生产事项,从而节省了传统商务所必需的仓库修建或者租赁费用,运输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在1997年和1998年,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一些IT厂商和媒体,它们以各种方式进行电子商务的“启蒙教育”激发和引导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兴趣和需求。经过这一阶段,在1999年和2000年,以网站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在风险资本的介入下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最早的应用者,成为这一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随着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深化,随着资本市场泡沫的破灭,网站电子商务开始跌入低谷,而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却开始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中国电子商务从2001年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企业电子商务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新的主体。

二、工商监管的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商标注册和监管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对经纪机构、合同、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广告实施监督管理等。

从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是“各类企业”,既包括了内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也包括了外资企业;对“从事经营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监管的市场范围也是“各类市场”,既不论商品市场。还是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不论是传统的有形市场,还是新兴的无形网络市场,都在监管的范围之内;对市场竞争行为、交易行为都要实施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电子商务责无旁贷。

三、网络市场引发的监管难题

近几年,工商部门在监管网络市场、优化网络环境和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虽然已经介入,但是网络市场由于自身的特点及缺陷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这给工商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1、网络市场的虚拟性。电子网络首先是一种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的信息传输媒体,这种媒体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种社会活动。人们可以借助网络从事各种商业行为、社会行为。网络市场存在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分散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共同导致了网络市场监管的缺失以及网络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

2、网络经营者的观念误区。一是不少人认为互联网是个自由开放的场所,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规范措施,故什么都可以做。二是网上经营行为的定义含糊。不少商家以个人买卖作为电子商务特色和卖点,认为个人交换调剂商品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三是网上经营者为节约成本而规避监管。网上经营者为了实现“无店铺销售”节约成本,客观上引发监管难题。

3、标准不一。各国的国情不同,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当然也存在某些差异,而工商监管要面对无国界、全球性的贸易活动,因此需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建立相关的、统一的国际性标准。以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互操作问题。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问题是概念不清。呈现一种离散、无序、局部的状态。

4、知识产权问题。在由电子商务引起的法律问题中,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又首当其冲。由于计算机网络上承载的是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中,版权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

5、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

6、电子证据的认定。网络中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或易变性,这就造成了信息网络发生侵权行为时,锁定侵权证据或者获取侵权证据难度极大,对解决侵权纠纷带来了较大的障碍。如何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侵权纠纷的重要因素。

四、工商监管的措施

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功能 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规范引导、促进健康发展。

1、法律抓手。目前,工商部门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管理只是刚刚起步,对电子商务市场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可以说在国内,既没有成形的经验可借鉴,更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供参考。而工商法律法规是约束和规范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手段和有力武器,因此,根据市场发展的形势需要,迅速出台监管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法规已经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网上交易行为,属于市场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行为必须遵循商品交易规则,也理所应当的必须遵守工商法律法规、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网上进行的。网络的虚拟性,交易主体、交易商品及各种交易票据的虚拟性,使得无证经营、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纪行为很难确定和控制,没有一整套的网上交易办法和监视措施,监督管理只能是形同虚设,市场必然处于混乱状态。要使电子签名、密码和电子货币流通及电子票据等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做到信息传递合法、保密,交易的渠道畅通,交易的行为适于监督管理部门实时监控,既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必须从接受订单、商品配送。到物资保证、财务支付、信息交换、质量保证、安全保险、实时监控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相应的管理规则,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使工商部门确实有手段、有能力依法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科技、人才抓手。一是依托高科技监管平台,以网管网。加快以网络建设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工商电子商务监管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过程控制,开展经营主体监测、网上巡查、案件查处及发放工商机关电子图标等工作。针对工商主要职责构建相应的智能化模块,实现人本监管,其中,消费者信息交流反馈模块,实现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主体实时、全方位、标准化评价,收集分析反馈第一手的信息,消费者实时评价反馈与工商分类巡查监管、电子商务主体行业自律等共同构成“三位一体、人性互动”的长效机制;网络违法广告、商标智能化搜索监测模块则实现对网页语音、文字、图像的立体监测。二是引进与培养并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引进电子商务和计算机网络专业人才,负责操作各类电子商务监管专业设备,同时开展针对性、操作性、实战性强的经验交流,强化对现有执法人员的信息化、电子商务知识的培训,通过与高校联合,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案件分析、法规宣讲、向先进地区学习取经等方式提高监管业务技能。

第8篇

一、英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英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最新研究表明,英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2009年一季度英国的互联网用户中成人的比例以66%排在欧洲第三位,2010年这一数字已经发展到了73%。与此同时,其互联网经济价值达到了1000亿英镑,占英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7.2%,并且预期对GDP的贡献每年约有10%的增长,到2015年将达到GDP的10%,在英国经济部门的占比中进人了前5位。作为电子商务主流的B2B交易接近总交易量的70%,而B2C零售业务在网上占30%。当前,一些大商场在网上的销售已经超过了店里的销售额。与此同时,互联网上总交易量已经达到了传统交易量的2倍,消费者网购平均每人每年可以节省560英镑。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认同率达到了75%,而对英国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的信任率也达到了70%。

(二)英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优势

1.电信、金融、保险等产业高度发达。英国的服务业产值占GDP的75%,这就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广阔的生存空间。

2.资金比较充裕,人才优势明显。伦敦是仅次于纽约、东京的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同时在网络人才以及国际化方面非常有优势。

3.沟通便利。在全球网民中,使用英语的网民数量占到了总数的68.4%,这使英国在互联网信息交流中本身就具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三)当前英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1.网络购物方面的常见问题。一是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网上交易存在广告误导和欺诈行为。二是商品不能正常送达或者送达的商品存在问题。包括物流问题以及假冒伪劣问题(假冒伪劣问题在英国基本上被认为是跨国交易中外国供货商造成的)。三是常见的客户服务不够的问题,消费者很难接触到商家,售后服务不及时。四是对于商品和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退款但得不到履行,这类投诉比较多,主要是一些企业并没有保障消费者7天内无条件退货的法定权利。

2.新型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一是由于信息产品、软件等数字化的商品可能存在着诸如介质损坏或自身缺陷等问题而缺乏有效救济,因为法律规定商品只要打开包装就不能再退换。二是移动商务方面的问题,包括存在着隐私等信息泄露的问题、支付方式保护的问题、移动宽带覆盖面不够全面的问题。

3.网上安全和防范犯罪的问题。一是网络巨大和不可控性作为电子商务非常突出的特点和最致命的弱点,很难有效管理和控制。这个问题带来的包括经济损失、影响市场份额和社会形象、影响消费者信心等不良后果,使英国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每年要花费数十亿英镑。二是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二、英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对于网络交易存在的问题,英国首先在立法方面进行了防范。由于英国是欧盟的成员国,所以英国电子商务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源自欧盟和英国两个层面。

(一)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

英国在网络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英国的《合同法》、欧盟的SI 2000/2334号《远程销售规则》、欧盟的第2002/65/EC号《消费者金融服务远程销售指令》等。它们针对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包括对电子合同的缔约、电子支付以及网络交易的消费者保护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如欧盟的《远程销售规则》就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商品和服务远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同时规范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从立法本意上来讲是主要规范传统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但不可避免的是,它们同时也对电子商务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这些法律法规包括英国1979年的《商品销售法案》、《商品和服务供应法案》、2002年的《消费者商品销售和供应法案》等。它们也同样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上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利。

(三)保障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

保证网络交易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电子商务在金融方面的风险和犯罪,也是英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的重要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欧盟的第97/489/EC号《电子支付建议》、欧盟的第2000/46/EC号和第2009/110/EC号《电子货币指令》等。它们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使用以及电子货币或资金被冒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如要求电子货币机构最低限额的初始资本为35万欧元等。

(四)保护信息和隐私安全的法律法规

包括欧盟1999/93/EC的《电子签名规则》、英国1998年的《信息保护法案》、欧盟的第2002/58/EC号《电子通信行业个人数据处理与个人隐私保护指令》、英国2003年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法案》等。它们对普通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定义、被窃取或冒用的情形、信息搜集的要求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尤其是针对网络上的垃圾信息和邮件也从法律层面上予以了强有力的约束。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包括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英国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例》、欧盟SI 2000/2334的《远程销售规则》、英国2008年的《不公平交易条例》等。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一方面规定了产品责任,要求生产和销售商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并向消费者提醒产品中存在或隐含的危害和风险:另一方面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上述《不公平合同条例》、《不公平交易条例》则就经营者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不公平条款作了详细的规定,对非公平操作、误导、材料信息省略、过激商业行为和非法推销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遏制。

三、英国监管机构监管与执法的情况

在英国开展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是公共机构,包括公平交易办公室、商业创新与技能部、交易标准办公室等,这些公共机构都具有一定权限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此外,有些服务领域如水、电供应等,则有专业的机构进行管理。在英国国家层面上,对电子商务监管最主要的机构,尤其是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方面职能最为近似的机构,就是公平交易办公室。

(一)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概况

公平交易办公室(Offiee of Fair Trading,简称OFT)是英国的公共执法部门,成立于1973年,是议会通过立法设立的独立机构,现有工作人员350人,机构运转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

公平交易办公室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竞争监管领域,其职能相当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控制反竞争协议、滥用支配地位以及监管公司兼并行为等: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其职能主要是监管合同条款、商业惯例、消费信贷

等。对于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该机构有责任和权力收集相关信息,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此外,该机构还会在社会上开展诸如倡导竞争、指导经营、提供消费咨询、制定消费规范等有针对性的活动。

目前,该机构正在处理25个关于竞争的项目以及近30个消费者方面的案例,比如对公司兼并、医疗体系及价格、合同中隐含条款等的调查。

(二)公平交易办公室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与执法

1.对经营者担保的监管。担保是经营者向公平交易办公室提出的关于诚信经营的保证,类似于我国的质量承诺活动。公平交易办公室有权查看这些经营者是否有条件且切实做到了这些保证,并针对履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甚至予以处罚。

2.针对问题经营者禁令。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暂时性禁令,禁止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活动,也可以颁布长期禁令,责令企业整改。当然,如果经营者的问题比较严重,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提讼。

3.对违反合同行为的规范及惩罚。对于在电子商务中涉嫌合同违法的经营者,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规定停止该经营者的网上交易。此时,可能会由消费者保护机构提讼。

4.公平交易办公室的“网管”职能。公平交易办公室有权查看和监控一些网页或信息,发现问题可以立刻勒令经营者停止侵权或者经营,但该举措仅限于对商业行为的监管。

四、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情况

(一)英国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

类似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英国消费者解决交易纠纷的途径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一是与经营者协商,二是找消费者组织或者公共机构投诉,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其中,最常见的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这种途径解决消费纠纷的效率最高,绝大多数的消费问题都能够在经营者处得到妥善解决。其次是到法庭进行诉讼,这是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解决途径。此外,通过仲裁,消费者可以得到小额赔偿,而且仲裁后仍然可以到法庭提讼。

然而,在第二种解决途径中,不论是英国的消费者组织也好,还是公平交易办公室也好,一般情况下都不直接处理单个的消费纠纷或者消费者投诉,而是基于大量集中的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开展对特定经营者的调查,或者提出修订或立法的议程建议。

(二)英国消费纠纷的诉讼解决

解决单一消费者诉讼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小额索赔、集体诉讼等。其中,小额诉讼在英国非常常见,因为有很多小额诉讼法庭直接处理2000欧元以下的纠纷。小额法庭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是由于英国法庭的诉讼费用中律师费非常昂贵,而这些小额法庭不需要消费者必须找律师才能诉讼,同时诉讼程序非常快捷,最短的几个小时就可以解决问题,这也更加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维权。此外,英国的集体诉讼改变了过去的概念,现在不要求集体诉讼的每个消费者的索赔金额必须一致。

(三)电子商务中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

英国电子商务实质上是欧盟甚至全球范围内的跨国跨境的商务活动,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国际间的交往。因此,不论英国还是欧盟,在电子商务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考虑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这时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的选择权(即法律的适用问题),另一个是纠纷解决的司法权,也就是说,哪部法律可以处理,以及哪个国家有权处理。

在欧盟范围内,针对一个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主要基于欧洲国家间的《罗马公约》和《布鲁塞尔公约》等约定。《罗马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部法律,但前提是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权益。《布鲁塞尔公约》以及其后的欧盟理事会规则44/2001/EC指出,与合同最为相关的国家享有司法权,但合同中也可以经双方协商并事前指定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同时鉴于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进而还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总而言之,不论是司法权还是法律适用权,欧盟有上位的指令,各国也都运用到了自己的法律中,所以欧洲各国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类似,具体规定的差别也不是很大,主要还是基于对消费者有利以及让消费者拥有选择权。

五、借鉴与启示

(一)大力促进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建设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必须拥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制环境。有了法制的制约,网络经济才能在一个有序的、规范的状态下良性发展。网络交易行为才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作为承担网络交易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们应当通过不懈的努力,推进国家在电子商务各方面和各层面的立法,当然也包括对于传统贸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构筑一个完善、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二)努力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应当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紧紧抓住信用监管这个核心,以金信工程等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与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二是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鼓励支持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自律,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等。三是加强网络交易的实名制建设,这是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措施。依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交易平台主体准人的管理。四是不断促进网上安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包括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信用系统数据平台建设以及电子签名和CA认证等服务体系建设。

(三)全面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的监控

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及其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监控,对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进行严格规范,对于经营者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对电子化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保存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加大对网上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和欺诈等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四)统筹建立全国消费者属地维权机制

从欧盟的角度来看,从立法到司法,其根本出发点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合同条款要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消费者成本较低的所在国法庭、选择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诉讼等。鉴于上述情况。我们也应当统筹协调全国各级工商机关,积极建立健全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为消费者属地方便快捷地解决网络交易消费纠纷创造有利条件。

(五)切实发挥工商部门的纠纷解决效能

可以借鉴英国消费者组织和公共机构不直接处理单个消费者申诉或者消费纠纷,而是集中处理共性的、影响面宽、意义重大的消费问题的做法,将解决消费纠纷的重心从单一消费者具体消费纠纷逐渐向群体性、全局性消费纠纷转移,集中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力争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

(六)积极创新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模式

作为消费者组织,要加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就必须开阔视野,积极探索保护消费者的新思路、新方法,创新服务模式,尤其是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开展更为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集中解决诸如信息不透明、电子合同不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支付安全得不到保障等较为突出的矛盾问题。在这方面,英国的消费者焦点委员会开展诸如“网站公平比价”、“隐私保护”等消费者保护项目,开展“消费者赋权”活动,维权组织“WHICH”出版专门为消费者提供参考的同名杂志《WHICH(选择)》,这些都值得我们很好地借鉴。

第9篇

从1992年开始,我国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品牌有了真正关注。随着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我国市场由卖方向买方市场转变,加之市场竞争日益残酷,我国开始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品牌管理的研究。通过国外借鉴,我国学者逐步探索出适合国内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品牌管理模式:“成长seven驱动力”——“营销系统工程”——“锻造及创立双管齐下”。品牌运作是过程管理的核心,同时企业更加注重品牌综合竞争力。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开始试图寻找出提升互联网品牌综合竞争力的方法和策略。从总体上说,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品牌管理研究基本上仍处于理论摸索和实践过程中,相对完善的品牌管理理论需要更多学者智慧和力量的支持。

二、电子商务环境对企业品牌管理的影响因素

1.宣传方式冲击。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在广告宣传上包括:广告对象、广告、媒体收费、绩效评估。由于互联网的覆盖,每个企业可以获得相对公平的广告宣传方式。低成本、短时间的广告进入可以让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此外,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给企业在广告宣传方式上的提供了更多便捷途径。

2.价格优势冲击。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在支付手段上包括:IC卡、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这种支付手段不但缩短交易时间,而且还拉近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距离。支付方式的改变不但方便了广大消费者,而且降低企业销售产品成本,让买卖更加透明化。与传统模式相比,电子商务环境可以让消费者更加快捷掌握同质产品价格变化。3.渠道方式冲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在销售渠道上呈现出新的特点:网络直销、网络间接销售、双道发。以上三种销售渠道方式能够对企业产生巨大的宣传作用。它极可以覆盖全国,又会波及全世界。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打破传统营销方式,带来了全新的渠道建设。

4.法律法规冲击。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的企业品牌管理在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诸如电子合同、虚拟财产、网络广告、刑事犯罪、反垄断等多个方面。只有不断地完善电子商务方面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才能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发展的关键。尽管电子商务所实现的仍然是传统意义的“买卖关系”,但是我国电子商务已经从法律法规缺失的局面转变为了法律法规体制健全的局面。

5.社会文化冲击。电子商务活动突破了地域限制,可以跨地区、跨国界。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及受教程度不同,因此,异同社会文化直接阻碍电子商务发展。不同地域的人们对待网络交易有着不同的看法。对待网络的信任程度、对线下交易转变成为线上虚拟交易的购物习惯的改变等均有较大差异。

三、提高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品牌管理效率的策略

1.精准品牌定位。

1.1确定品牌定位标准。品牌定位主要目的是为了突出产品品牌的个性,企业需要精心地策划品牌,不能随便地突发奇想。进行品牌定位需要有明确的标准,既要能打动消费者的心,又让消费者在潜意识里对这个品牌旗下的产品有认同感。

1.2确定品牌定位方式。品牌定位有助于推进品牌推广的发展。在选择品牌定位的方式时,企业一定要抓住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并且找出不同品牌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去选择恰当的品牌定位方式。

2.加强品牌形象塑造。

2.1.要发现生活中的焦点。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每天都会出现一些热门的话题,企业应该积极地关注这些焦点,寻找品牌与焦点之间的契机。

2.2.利用名人效应,可以利用形象代言人来做品牌代言。利用有影响力的著名人物作为企业的形象代言人,可以加强品牌形象在公众人群中的影响力,从而达到为品牌宣传的目的。

2.3.努力塑造独特的文化。品牌文化是企业获得社会赞誉的心理依据。企业应该动用所有的资源和智慧来抓住每一个机会,从而塑造出清晰、个性的品牌文化。

3.明晰品牌核心价值。品牌管理的核心工作就是勾勒出品牌的主要理念,由于品牌的核心理念是品牌的灵魂,因此一个品牌最与众不同并且最有竞争力的部分通常会体现在核心价值理念上。拥有核心价值的品牌可以让消费者增加对产品的认同感,可以让消费者永久的记住品牌的个性之处。在品牌管理过程中,品牌的核心价值因素主要包括:理性、感性以及象征性。这三个核心价值因素又分别代表了企业的品牌利益、品牌关系和品牌个性。

3.1.理性价值,就是指品牌的核心价值主要集中在利益至上。产品质量和性能等,这些在消费市场上比较常见。

3.2.感性价值,就是指品牌的核心价值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在消费产品的过程中会出现的感受。这种感受对于品牌的认知感有很大的作用,有助于推进品牌建设的进程。

3.3.象征性价值,就是指品牌的核心价值主要集中在品牌与众不同的特点上。有特点的品牌可以让消费者印象深刻,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感。

4.科学地决策,赋予品牌管理科学性和艺术性。品牌决策作为品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世界范围内流行起来,它主要包括五个决策过程。

4.1.品牌化决策,即决定是否使用品牌。

4.2.品牌使用者决策,即决定使用品牌的人是谁,品牌产权的归属者是谁。

4.3.品牌名称决策,即采用个别的品牌名称等各种决策策略。

4.4品牌延伸决策,利用原品牌的力量开拓新市场的决策。品牌延伸的成功关键取决于复杂的市场竞争情况。

4.5.品牌成长过程决策,品牌成长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变动过程,企业应该采用合理的决策来加速品牌成长的过程。

5.加强品牌文化建设,赋予品牌文化内涵。通过对企业文化的建设,可以塑造企业的品牌文化,从心理上赢得顾客对品牌的认同,从而更好的服务于顾客。当代企业竞争的最终落脚点是品牌,而品牌作为文化的依托有很深厚的内涵。品牌文化是企业获得社会赞誉的心理依据。企业应该动用所有的资源和智慧来抓住每一个机会,从而塑造出清晰、个性的品牌文化。清晰、独特的文化角色追求才会使得企业的品牌形象深入人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盈利,为社会创造出精神价值。加强品牌的文化建设,既彰显了企业的文化内涵魅力,又带动了企业的发展,有助于实现品牌文化目标。

6.强化社会责任,诠释品牌魅力。一个企业只有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关爱社会、关心身边处于困窘中的他人,才能在消费者和公众心中树立起高大的形象。企业应该坚持对公益事业的的投入和支持,赢得公众的肯定和认可,这样做不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而且还诠释了品牌的魅力。大地震救灾、扶贫执教、赞助赛事等等公益行为都是源于企业对社会高度的责任感。公益行为既是对企业产品品牌的肯定,又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升华。除了赢得社会的尊敬,企业还获得了自身的品牌魅力和公众公的信赖。

四、结语

第10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权;消费者;途径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涵

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享受相关服务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要求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保障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权利。根据其定义可知,消费者安全权主要包含财产安全权、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等内容。在日常生活中,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行为普遍存在,例如在食品中添加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制造销售假药、出售过期或者变质食品、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提品或者服务、产品中存在重大设计或者质量问题、化妆产品中含有有毒物质等,这些行为都会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所以都属于消费者安全权的范畴。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特殊性与必要性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指依托互联网、内部网或者增值网而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活动,是对传统贸易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迅速壮大,但其中产生的贸易纠纷也随之急剧增加,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权遭到严重侵犯。安全权是消费者最根本的权益,是消费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连该权益都无法得以保证,那么消费者其他权益的保护也就无从实现。所以说,维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安全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失

当前,我国并没有电子商务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能够介入的现行法律法规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管理条例》、《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安全权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模糊,缺乏具体明确的细则,使电子商务行业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援引。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根据传统交易的特点而制定的,如果将其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中,不但适用性不足、针对性差,而且由于大部分条例属于建议指导性质,所以法律约束力比较弱。由此可见,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仍然存在大量法律空白急需填补。

(二)监管缺失

我国电子商务贸易活动的准入门槛非常低,通常情况下,经营者只需要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身份证明或者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就可以在该平台上开网店或者以其它形式从事网络交易活动,而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商品质量检查书等重要资料。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不良企业通常会绕过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或者国家质量管理监督局等机构的监管,在缺乏相关手续的条件下违法进行网络经营,进而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安全权构成巨大威胁。

(三)救济途径缺失

在传统交易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之所以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主要是因为传统交易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救济途径比较完善。与之相反,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活动不但相关法律处于一片空白,而且对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也缺失,使得消费者不能借助相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多数电子商务消费者会因为法律意识和网络证据保存意识的薄弱而不能很好地举证,进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在国际纠纷案件中,电子商务消费者也面临着语言不通、法律差异或经济条件拮据等问题,维权困难。由此可见,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中法律救助途径的缺失已经严重影响电子商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根据《民事诉讼法》可知,我国对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认主要遵循三个原则:第一,被告居住地管辖原则;第二,合同最密切地管辖原则;第三,合同执行地管辖原则。然而,上述原则在解决具体的电子商务案件纠纷时却遇到了法律适用性问题:首先,与传统贸易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居住地和经营地通常不具备明确的物理场所或者固定地点,甚至还会经常发生变化,所以,消费者很难对其进行确认。其次,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上存在较大差异,对最密切联系地的认定也不同,所以最密切地管辖原则在涉及多个国家的电子商务纠纷中也无所适从。最后,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中,只有商品的运输才是依靠实际的物流形式完成的,其它事项诸如交易合同的履行等都是通过网络虚拟平台进行。因此,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安全保护强化途径

(一)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在立法上要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必须以实现和维护广大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根据电子商务虚拟性和无边界性的特点,制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要遵循的责任条例和细则,切实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第二,要积极向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借鉴立法经验。一方面,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中,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反悔权和撤销权,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撤回自己的交易活动,避免冲动性消费。另一方面,要制定电子商务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条款和细则,明确相应的赔付标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向相关保证机构预缴一定的保证金。当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保证机构可以用其缴纳的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二)健全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准入原则主要遵循《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于要求在网络上从事贸易活动的申请,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对申请者的身份、公司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由此可见,网络交易平台直接决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否从事网络贸易活动。然而,这些网络交易平台通常是由民间机构或者企业经营的,缺乏对申请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信息的审核权利。而且,不同交易平台由于自身情况的不同,制定的准入标准自然不同。这些都导致了电子商务贸易活动在监管上的缺失与混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一定的威胁。对此,必须健全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一方面,制定多部门联动的全方位监管体制。在准入申请的审查上,工商部门、国家税务机关、质量监管局等行政部门必须配合网络交易平台,对申请者各方面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而在执法上,如果电子商务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安、司法和银行等机关要密切合作,及时冻结经营者账户,并及时对其进行传唤和审查。另一方面,由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准入标准混乱不堪的情况,相关行政部门必须及时介入并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同时还需要依靠自身的行政权力来保证标准的贯彻实施,切实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

(三)拓宽法律救助途径

首先,建立完善的网络投诉、网络调解、网络仲裁和网络诉讼制度。针对传统司法途径效率低、成本高的缺点,必须建立网络投诉等完善的网络司法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经济、快捷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使消费者更愿意主动地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建立电子商务贸易纠纷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给电子商务消费者普及法律常识,同时帮助其树立维权意识。除此之外,还负责给电子商务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或是给予经济条件较差的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助,解决其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

(四)明确诉讼管辖权

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对电子商务贸易中的管辖权加以明确:首先,被告就原告原则。《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当被告是法人或者团体组织时,其公司的长期经营地点、营业执照登记地点或者纳税注册地点为所在地;当被告是个体自然人时,其长期居住地点、户口登记地点为所在地”。然而,涉及电子商务纠纷的经营者大部分为自然人,再加之在网络交易虚拟性的影响下,其所在地通常不具备明确的物理地址,所以在电子商务纠纷中,往往难以确认被告的所在地,进而无法由被告所在地进行管辖。对此,可以采取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当被告所在地难以确定时,由原告所在地司法机关进行管辖。其次,事先约定原则。除了被告就原告原则之外,还可以采取事先约定原则来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各交易主体可以事先约定解决纠纷的地方,并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予以说明。当纠纷发生时,由事先约定地方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最后,电子合同执行地管辖原则。与被告所在地一样,电子合同执行地往往难以明确,甚至存在多个执行地的情况,进而导致合同执行地管辖权原则无法适用。针对这样的问题,一方面,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可以事前在电子合同中明确说明合同执行地,当发生交易纠纷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地管辖原则进行。另一方面,如果交易双方事先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执行地,而司法机关也无法对其进行界定或者有所争议时,则可以采取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如果原告所在地也是合同执行地之一,则规定原告所在地司法机关享有管辖权。

参考文献:

1.温蕾.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J].中国流通经济,2016(2)

2.张雅静.“一带一路”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创新模式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6(2)

第1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法律保护;消费权益

中图分类号:

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0-0169-02

0 前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民的日益增加,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基础的电子商务日益成熟,各种公司企业以不同形式介入电子商务活动中。相关统计显示:截止2011年12月底,我国网购用户达1.94亿,全年网购交易金额达7566亿。由此,电子商务尤其是在城市中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它直接改变了传统的商品流通过程和交易形式,不仅极大转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也促成相关产业链蓬勃发展,进而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

但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其交易的虚拟化特性和信息不对成性,使消费者不得不面临一系列权益保护问题。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切入点,通过剖析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常见被侵权现象,对比不同国家电子商务法律保护原则,并结合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及其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方法。

1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是一种基于网络平台的商业活动,买卖双方几乎以数据信息形式完成整个商业活动,即通过网聊软件、图片等方式完成商品信息介绍与交流,通过网上支付软件完成资金流的转移,最后才通过物流手段完成商品实体所有权的转移。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性,比如:价格不对称、质量信息不对称、电子商务从业者信用信息不对称等,其中由于无法见到实物,电子商务中的质量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商业纠纷最为常见。据统计,2011年,12.4%的网购用户在半年内就遭遇过网购(团购)欺骗。这就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另外,由于网上交易从虚拟到现实的商品流通过程,涉及到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明面上有姓名、电话、住址等,潜在的有消费爱好、消费能力、职业、IP地址及个人电脑存储信息等,这必然涉及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且隐私权保护问题与其他消费权益保护问题又有较大的不同,它常常并非以假冒伪劣商品等形式直接让人发现,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比如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非法侵入消费者电脑等,但是,它造成的危害并不弱于假冒伪劣商品,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利用消费者手机号码等信息方式进行诈骗,入侵个人电脑盗取个人资料等。

2 各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法律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一直都没有停止对其的研究工作。比如,增值税立法方面,美国采用电子商务免税政策,而欧盟坚持税收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知识产权方面,美国对电子商务软硬件平台等与计算机相关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没有专门限制,仍处于专利保护范围内;而日本、欧洲方面则滞后于美国,在著名的State Street案例之后,才开始逐步完善此方面的立法问题。

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更是受到极大的重视。从其自身特点而言,法律保护涉及范围较广,不仅有国内电子商务交易,也有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同时涉及权益内容也较丰富,如商品知情权、商品安全权、退货权、个人隐私权等等,对应的法律也较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因此,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及法律体系构建异常复杂,发达国家对此的立法研究略有不同。

美国更多的是将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在立法方面,新建《OECD电子商务保护指南》、《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邮购与电话订购商品规则》等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了解商品信息和7日内从无条件解除商业合同等知情权、退货权等权力,而在隐私保护方面,更多采用行业自律、网络隐私保护认证和软件保护平台等方式,比如电子商务运营商不仅遵守行业公认的隐私保护规范(如隐私在线规定的隐私权)、通过网络隐私权保护认证组织的认证(如BBB online隐私认证),并且提供具有较好隐私保护的软件(如PSP隐私保护软件)。而欧洲则不尽相同,欧盟更倾向于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比如《电子商务指令》、《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从立法角度确立了电子商务中相应纠纷的处理原则及法律依据,并采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维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

3 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及其实施障碍

我国在处理电子商务纠纷常引用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法规,比如《北京市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在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特殊性的基础上,针对买卖纠纷、隐私保护等提供了一定的处理原则和指导意见。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原因有:

(1)被动交易: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图片等信息对商品进行评估,即只能“看见”商品,不能触摸和检验商品,而且就算能“看见”商品,所见到的商品也未必真实。因此,消费者与电子商务从业者之间的商品信息严重不对称,商品知情权难以得到保证,消费者在事实上完全依赖于电子商务从业者的介绍,被动地进行买卖交易。

(2)隐蔽性促销:以降价、捆绑销售为手段的网络促销活动在电子商务中司空见惯,大到电子商务运行商之间的价格大战,小到个体运行者的秒杀、抢购活动,几乎每时每刻都有以打折为嘘头的网络促销活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部分消费者并没有注意商品退货问题,一旦拿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往往发现退货费用甚至可能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这就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或理性消费观念淡薄的消费者自发判断不值得退货或者不能够退货,进而放弃了保护自己权益;另外如果电子商务从业者坚决不退换货,双方走上法律诉求的过程,还面临着诉讼费和交易费权衡的问题,如果诉讼费高于交易费,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诉讼。而这种消费心理恰恰又刺激了电子商务从业者,间接导致假货横飞,消费者权益受到极大影响。

(3)电子商务从业者监管困难: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特性,买卖双方只需要通过网站注册等方式便可开展交易,这不仅为消费者网购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降低了对从业者的要求,部分经营者采用虚假信息注册,依旧可以达到网上开店的目的,这不仅仅增加了网络监管和实体监管的难度,也增加了法律调查和执行的难度,无形中也降低了犯罪成本,进一步刺激了部分从业者非法经营。

(4)电子信息商品难以评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仅可以购买诸如服装、电器等实体,还可以购买电子书、充值卡等电子信息商品。而恰恰是此类电子信息商品,由于其特有的可复制性和虚拟性特点,其退换货问题直接影响到商品价值损失,一来此类纠纷尚无现成约定和法律法规依据,即便走民事诉讼程序,也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

4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设想

4.1 培养诚信意识,强化行业自律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由于其交易虚拟化的特殊性、商品知情权不对称性及部分法律保护与实施问题,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对从业者提高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显得异常重要。普及全民的诚信教育,建立行业诚信约束组织,不仅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抵制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造假涉假行为的有效措施。

4.2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有新型事物出现,法律法规也要与时俱进。面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我国立法及行政管理部分虽然及时行动,通过了一些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盲点。比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尚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关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虽然我国多部法律都涉及到隐私权,但是内容简单,且相对空乏,不足以适应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特殊性和时变性。因此,必须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并通过消费者协会和电子商务运行商等组织合作,广泛的宣传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3 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程,提高消费者知情权

电子商务相应法律体系的建设,必须与电子商务交易规程相辅相成,即从电子商务运行平台建设、商业经营者资格审查等方面入手。一方面,在电子商务运行平台建设方面,必须加强行政管理力度,通过工商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运行商、电子商务从业者等资质、资信审查和商品质量检查;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从业者信息公开制度,登记从业者姓名、住所、联络方式、经营服务范围、资信登记等信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时检查商品网上信息登记情况。另一方面,确定明确的交易流程,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易理解的经营流程,比如交易程序、退换货注意事项、物流费用、售后服务等,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知情权。

4.4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经常被侵犯,这与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较淡薄密不可分。一方面,由于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压力较大,面对交易面额较少价值较低的商品纠纷,部分消费者处于种种考虑放弃了追究权力,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消费者往往在无意中被侵犯了权益而不自知,比如很多个人信息都是消费者自己无意中泄露的。而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主要可以采取宣传教育的方法,通过宣传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宣讲电子商务典型诈骗实例,解释电子商务常见问题处理方法等,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从而减少电子商务中的侵权现象。

5 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是建立在消费者积极参与的基础上,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是为了维护和壮大电子商务产业,这不仅仅有利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从业者也具有极大的利益。面对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与法律经验,从培养诚信意识,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程,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不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具有较高的经济和法律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R].北京: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

[2]孙哗.网络隐私权保护[J].理论与探索,2010,(5):38.

[3]王鹤立.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电子商务,2009,(9):51-52.

第1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成本控制

一、电子商务企业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运营模式过于传统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模式正处于传统模式向国外先进运营模式转变的过渡阶段,要么过于传统,要么没有结合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部就班。理论上,电子商务模式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比传统运营模式占优,但出于其他因素的影响,网站的快速增长与亏损形成反差。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盈利的主要来源多为网络游戏、网络广告等,说明当前互联网产品的架构还不够完善,电子商务并没有在网络环境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也是电子商务企业成本高的原因。但网站交易量过低时,电子商务企业能够保持正常的运营,因此也就出现了大批电子商务企业面临经济危机甚至倒闭的风险。

(二)成本管理效果不理想

目前很多电子商务企业缺少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体系,绝大部分企业在成本管理方面注重事后算账,未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职权分配、产品定额等制度,成本管理能力较弱。此外,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在成本管理内容上有所限定,所涉及的范围较为狭窄,通常只局限于产品价格,未进行深层次的成本管理。即便是在产品价格上进行成本控制,也存在不分主次的问题。

(三)物流成本居高不下

近年来,电子商务企业一直都难以达到预定的盈利要求,这与物流成本较高有巨大的关系。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在物流方面具有量小、批次多、品种多元化、周期短等特点,使得企业在货物运输、产品包装等环节中要消费较大的成本。由于我国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市场占有份额小、产品和服务较为单一,导致电子商务企业无法自建物流,而是采用与第三方物流合作的方式将产品发送至消费者手中,因此就形成了较高的物流成本。另外,与第三方物流合作的电子商务企业,无法确保产品的派发时间和派发过程中产品的完整性,增加了产品的退货率;而自建物流需要较高的物流成本投入。

(四)制度建设不合理

合理的电子商务政策法规有助于电子商务企业有效的进行成本管理,但出于客观条件的约束,电子商务企业难以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其中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制度不完善是最关键的约束因素。理论上,电子商务企业并无区域性的限制,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尽管我国已经相关法律法规,但并不全面,其涉及面和协调机制还不够健全。另外,相比其他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技术处理、服务体系等方面都不够完善,适应性有待提

(五)相关支持体系不健全

当前很多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安全系统尚不完善,支付系统也存在支付流程繁琐、支付失败等问题。电子商务企业绝大多数的信息都是数字化形式,企业在让客户获得快速下单途径的同时,也让企业在运营生产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包括企业自身的安全、客户信息保密、信息安全技术、电脑系统安全等风险。另外,支付作为电子商务企业实现交易的重要环节,安全、快捷的支付方式并不会减少消费者的成本,却能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但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明显不足,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让人担忧。

二、电子商务企业成本控制问题成因分析

(一)运营范围不明确,创新意识较差

电子商务企业的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所供应的产品和服务,对比传统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产品的运营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无论电子商务企业采用哪种运营模式,产品都只能借助物流发送给消费者。只有当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减小商品价值或客户成本时,企业成本才能得以控制。另外,很多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站建设的创新性极差,产品推广的内容也大相径庭,再加上没有足够吸引消费者的服务,使电子商务企业不得不在广告上花费较高的成本,因此,如果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投入不足,运营模式就相对落后,盈利率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就会丧失。

(二)缺乏成本控制意识,忽略成本效益

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只注重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缺乏成本控制意识,未能充分认识成本的动态变化,片面将量产定位为成本回收的唯一标准,而不是通过成本控制来提升盈利。在缺乏成本分析与控制的情况下,企业的运营效率自然大打折扣。另外,每个电子商务企业都有自己的发展特点及阶段,企业应该按照实际情况控制成本,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利益。

(三)物流模式不合理,物流管理不全面

物流配送作为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一大难题,面临着整体性和创新性的挑战。不管是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还是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都必须切实结合企业自身的运营情况、产品服务等方面,了解物流成本应该涵盖运输费用、产品保管费用、管理费用、物流信息费、订单处理费用等,只有在综合对比各种物流方式的优缺点后,企业才能找到真正合适的物流模式。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的另外一个因素是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控制系统不够完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物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用最少的成本给客户提供最满意的产品与服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订单管理不全面、订单信息不及时、产品发货太晚、售后服务不到位、物流配送等问题已是司空见惯之事,这些都是影响价值链的关键问题。

(四)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完善,标准不统一

近年来,我国已经推出了部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整体内容还不够健全,未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当消费者遇到产品破损、无包装、售后服务差等问题无处投诉时,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信任度也就随之降低。另外,消费者在了解电子商务网站的真实性、合法性上也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在信息时代,电子商务企业飞速发展,产品和服务的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标准化工作所涉及的项目也较多,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正确的引导,但当前我国相关的标准化制度、方法、技术等方面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市场适应性较差,消费者难以获得有效的维权途径,对电子商务企业产生极大的不信任。

三、电子商务企业成本控制完善对策

(一)合理确定运营范围,强化创新运营

电子商务企业首先应该合理确定企业的运营范围及客户对象,在全面统计企业现有资金的情况下,综合做出切实可行的产品推销方案。为了杜绝盲目追求规模扩张的功能行为,电子商务企业应该遵循“专、精”的原则,在不断追求电子交易创新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链的增长,进而提升企业的运营能力,因为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的本质就是创新,不仅需要在技术上寻求创新,在产品和服务方面也应该不断推陈出新。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发现新的赢利点和盈利方式。

(二)提升成本控制与成本效益理念首先企业要制定并不断优化成本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激励员工进步与创新的奖惩制度。从长远角度分析,企业的成本花费与员工的决策和行为有较大的关系,因此企业要想控制成本就必须先从员工的决策和行为开始,通过有效的奖励机制来培养并提升员工对成本控制的责任心。另外,电子商务企业的稳定发展不仅要控制产品的成本,还要考虑产品在市场中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建立成本效益理念。企业要以成本效益为指导,充分核算成本消耗背后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对比成本和效益的比例,不断找出降低成本、提升效益的新出路。

(三)合理选择物流模式,加强物流成本控制

物流成本控制在电子商务企业的成本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物流配送是一系列电子商务交易的综合体,这就要求企业要提升对物流系统的管理。如果客户群体的区域范围较为集中,企业则可以选择自建物流模式,因为自建物流具有产品配送及时、高效、损坏率低等优势,能够满足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需求,在无形中提升企业的价值。如果企业客户群体的分布区域较广泛,则可以选择和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因为这需要配备的设施较多,成本投入较大,且物流管理的投入成本也较高,不符合成本效益要求。另外,电子商务企业还可以采用作业成本管理法进行物流成本控制,首先要将资源分配到物流配送过程中,再将作业成本分配到具体成本对象中,以明确物流资源和成本的操作流程,在物流配送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通过追踪物流作业分析物流成本因素,最后制定作业绩效考核机制,权衡物流配送过程中的执行效果,进而实现持续改进和降低物流成本的效果。

(四)加强客户关系处理,完善企业内部制度

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营销的根本原因是为了实现企业稳定发展的同时获得更多客户群体,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更应时刻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客户关系的处理,不断完善内部制度。首先要全面了解客户的消费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一套能够足够吸引客户进行消费的营销方案,以实现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加强客户关系处理,不但能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的成本控制能力和运营效率。另外,电子商务企业还应该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可实行会员制以提升消费者的归属感,达到留住客户的目的。

(五)完善信息系统,合理推行信息化

电子商务企业的稳定发展,需要完善的信息系统做支撑,电子商务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是建立在信息系统之上的,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应该确保信息系统的高效性和完善性。另外,因为电子商务企业所处的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不规范性、易变性等特点,这使得企业时刻处于高风险之中。这就要求电子商务企业要建立安全、高效的信息系统和支付系统,以确保企业的日常业务操作,降低交易风险。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做到规范性操作;制定风险识别机制,做好风险控制的应急措施;提升信息技术设备,对所有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结合企业的发展策略,将市场定位与市场信息有效联系在一起,以获取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及成本控制相关的业务流程。

作者:许萍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