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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论文

时间:2022-02-22 09:05: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论文

第1篇

[内容提要]加入WTO后,必须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因此,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关键词]金融;金融监管;金融安全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入WTO后,在金融市场开放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金融市场开放后,国际金融资本会因政治、经济和市场之变化而在国内外迅速流动,从而冲击着一国的金融体系,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近年来,世界上频频发生的金融危机证明,如果—国在防范金融风险问题上认识不足或处理不当,就会发生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从而威胁到自身的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在总结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经验教训时指出:过早地取消对外国资本流动所实行的汇兑管制,可能导致资本的外逃或外债的增加,也许二者兼而有之。诺贝尔奖得主托宾教授则明确指出,中国应积极参与经济和贸易的全球—体化过程,但不要急于使自己的金融市场同国际金融市场实现—体化。这就是说,不要在条件不具备时,过早地取消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

在资本项目管理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都不强求其成员实行货币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我国加入WTO的协议也并末承诺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入世后,我国仍将维持资本项目下外汇管制的体制。这是由于资本流动对—国经济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建立完备的市场运行机制、利率机制,以及各项严格的制度之前,过早地取消对国际资本流出、流入的限制,国内经济极易受国际市场左右。放开资项目的管制,前提是建立灵活有效的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应付国际资本流动、资本价格变动和汇率变动冲击的能力。要做到这些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当前我国外汇储备稳步上升、到001年10月底已达2030亿美元。加人们WTO后,利用外资潜力巨大,资本项目对外资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国际收支仍将保持乐观的前景。良好的宏观经济状况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我国加入WTO后人民币汇率将继续保持稳定,而这是加快外汇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外汇管理部门正在从改进汇兑监管和提高国际收支监测预警能力等方面人手,积极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最终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这是我国外汇管制体制的长远的终极目标,也是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最佳次序中的最后一步。

鉴于金融市场的开放,伴随着金融风险的增加,我国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首先,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并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使之系统化和法制化。与WTO重要原则之—的“国民待遇”原则相一致,国外发达国家将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视同仁。这一模式理应成为我国监管机构的最终发展方向,但是由于国内银行与国外资本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相比差距过大,所以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主要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我国金融业进入自我保护的五年左右的时间里,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的监管需分开进行。在此,人民银行现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就应成为最高机构,全权负责外资银行监管及相关事宜。另可下设局、处等基层组织,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外资银行进行监管,并直接受各地人民银行领导,独立于地方政府。这一过渡过程及最终制度的稳定和形成都必须以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规体系的完善为基础,以保证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和我国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这是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其主要内容有: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和达成的协议.对进入中国市场各类金融机构规定的资本金最低限额。据报道,在华设立外资银行最低资本金为200亿美元。二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认定,有违规违法记录者不得认定。三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认定。

第三,对外资银行业务营运的监管。在监管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到透明度这基本原则。透明度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披露信息的公开化问题。落实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必须遵循国际标准统一会计准则。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日本等国的—个重要教训就是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高,直到出现支付危机并引致倒闭时监管当局才获知真情况,但这时采取补救措施为时已晚。在这个问题上,对外资银行业务运行透明度的监管方面必加强外部审计的作用,除采用传统的日常报表分析外,还要求外资银行聘用至少一名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其有关材料在权威报告上.予以公开位之受到法律、公众、专业人士等多方监督。

第四,针对当今形势,建立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管理方法。风险性监管是—种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在今天银行风险增加的形势下是保证金融机构处于良好营运状态的重要措施。但我国多年来在这一领域内基本是一片空白,缺乏经验,需要洲门探索创造。

第五,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依法对申请解散的外资银行,经审核予以解散。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总之,只有加强金融控制力才能确保金融安全。为此,首先,国家要依法严格监管,只要监管有效,金融风险就可以得到控制。其次,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依法征税,这是享有的收益。再次,各国经济表明,国家金融控制力主要体现在金融市场的清算、登记、托管和交易系统中,只要国家牢牢掌握这些系统,就可以随时获得货币流向、票据和债券市场信息,从而保持控制力。因此,在外资银行监管问题上,要随着形势的转变,不断总结经验。在人世后的短时间内,建立健全外资银行监管体系不仅事关国家金融安全,也能给国内国外的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让先进的外资银行成为我国金融机构的榜样,双方通力合作,共同推进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

第2篇

次贷危机表面上是美国房价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资金供应方降低信贷门槛、忽视风险管理,需求方过度借贷、反复抵押融资。尽管这种风险基本上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已经分散了,但是这些风险并没有消失,一旦条件具备,风险就会暴露出来,而且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渠道影响更为广泛。著名金融学者易宪容认为,中国按揭贷款实际上比美国次级债券的风险要高。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逆转,其潜在风险必然会暴露出来,国内银行所面临的危机肯定会比美国次级债券出现的危机要严重。[1]可以说,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国避免重蹈覆辙的当务之急。

首先,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在紧接着的《补充通知》中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在次贷危机阴云密布的背景下出台上述严格住房消费信贷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国监管层已经意识到了住房按揭贷款市场的高风险,显示了监管层切实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决心。

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金融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经济学界广泛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如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法学界则重点研究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如资产支持证券性质界定的模糊性、SPV(特殊目的公司)运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以及实质性风险转让的法律依据等[2]。目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上法律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风险管理做出了专门规定,专门设立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一章,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参与主体提出了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隔离和风险揭示问题,要求参与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以上法律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控制度之间的关系,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二、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在强调金融安全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道德风险。也许激励结构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理良好,银行也可能倒闭,因为银行业务涉及风险承担的问题。而监管当局将允许那些偿付能力不足的银行倒闭。不幸的是,监管当局不可能做出一个完全可信的、不救助破产银行的事前承诺,但是,可以建立一个增加承诺难度的体制[3]。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也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

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第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二,存款人的破产观念转变必然带来风险意识的提高,进而自觉对银行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来监督银行的监督管理,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4]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但是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它对于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提供银行经营风险的激励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危机发生,它能够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

三、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实际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混合体,监管机构形成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5]。这种监管体系存在的明显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由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它监管机构负责功能性监管,OCC、FDIC等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即美国在原有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加强了各金融机构的协调和综合。

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联储以及美国财政部联邦住房局等监管机构采取了干预措施,但收效甚微。这引发了人们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最终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第一,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第三,新建“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主要行使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管理局”,将抵押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次级按揭贷款债券涉及到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个金融行业,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甚至养老基金都是次级债的重要投资者。次贷危机的发生表明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对投机风险产生了监管真空,最终引发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爆发。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联储的监管权力进一步扩大,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不仅可以监管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另外,减少多头监管者,整合金融监管机构,为协调金融监管清除了障碍。

美国的经验教训警示中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3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也成为我国近年来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在立法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在实践中,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国际金融论坛第三届年会上透露,我国正在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另外,我们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以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当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这是我们过去往往容易忽略的。例如我国是否真的需要建立一个凌驾于“一行三会”之上的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还是通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赋予其履行金融监管协调的最终职责?这取决于不同监管方式之间的成本比较以及边际监管成本与边际监管收益之间的比较。一般而言,金融监管协调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这是进行金融监管协调的经济学基础。增设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成本大于通过扩大中央银行权力增加的成本,就成本最小化而言,应赋予中央银行以协调金融监管的最终职责。

四、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次贷危机已经演变成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一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受损失的不仅是美国的金融机构,欧洲与亚太地区的金融机构也损失惨重。实际上从遭受冲击和损失的程度看,欧洲的金融机构远甚于美国的金融机构,甚至有市场人士认为这一次次按风波实际上主要是由欧洲的金融机构为美国的金融风险埋单[6]。难怪欧洲央行会率先对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中国亦有不少金融机构购买了部分涉及次贷的金融产品,如共汇出109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纷纷遭遇净值缩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

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5]。如为了控制次贷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向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引发了全球股市的积极调整。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易宪容.“次贷危机”对中国房市的启示[J].人民论坛,2007,(17):32-33.

[2]付敏.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讨论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4):75-79.

[3][芬兰]大卫·G·梅斯等著.方文等译.改进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徐孟洲,徐阳光.论金融机构破产之理念更新与制度设计[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6-32.

[5]祁敬宇.金融监管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6]巴曙松.美国“次贷危机”的三大悬念[J].人民论坛,2007,(17):28-30

第3篇

一、国内离岸金融市场已初见端倪

1989年5月,招商银行在深圳率先获准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启我国离岸金融服务先河,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离岸金融市场在深圳开始发育。1998年年底,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离岸资产质量恶化,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资产业务。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复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离岸业务,并同时允许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上海开始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尽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业银行对离岸业务抱有极大的兴趣,但央行至今只对上述四家中资银行发放了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试点”和“试验”的标准进行审慎监管。

上述四家银行能全面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为我国“全面持牌中资银行”,负债规模在15亿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许可从事离岸负债活动,即有限持有离岸业务牌照或持有“半块牌”,负债规模加总大约在15亿美元左右。除中资银行外,在大陆可为非居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和部分合资银行(如华商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外资银行国内分行大多数以所谓“全球服务”的名义即“国内接单,境外处理”的方式,通过内部电子系统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2004年年底,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余额近90亿美元,假设非居民存款相当于在岸外币存款的1/3,则离岸存款约有30亿美元,再加上中资银行的33亿美元,我国大陆的离岸存款规模在60亿美元左右,已经是一个初具规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两地的新兴金融市场,不能不引起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

二、发展国内离岸金融市场的客观性

离岸金融服务对象主要有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主要表现为国际商业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简称IBC)、境外金融机构和一些政府组织。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跃的是非居民个人和IBC,这些个人和企业通过离岸金融市场运作其投资和贸易活动。离岸金融服务于离岸商业运作,离岸商业活动反过来又促进了离岸金融的发展。

无论IBC注册地和司法管辖地在哪里,IBC大都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发起、设立和撤销手续简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公司和机构均可发起成立IBC,且注册资本不须实付,没有行业准入限制,门槛极低。其二,运作和保有费用低廉。多数离岸注册地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IBC每年只需缴纳200~500美元的年费;其三,法律对私有产权的隐形保护极好。多数离岸注册地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严格保密股东、董事等商业信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陆一直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并形成了一种“磁铁石”效应,吸引全球离岸公司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贸易活动。据商务部近两年的统计,在大陆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来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香港(HK)、英属处女岛(BVI)、开曼群岛(CAYMAN)等地区,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也大多数以离岸的方式操作。此外,我国对外投资也在迅速增长,极有可能取代日本成为亚洲最大的对外投资国。目前,上海和深圳两地对外投资和贸易活动比较活跃,占国内对外经济比重较大。对外投资需要相应的运作工具,IBC模式就是最好的选择。可以预见,以大陆为中心的非居民和以中国居民为实际获利人的国际离岸公司将继续蓬勃发展。离岸商业运作这种客观趋势需要一个离岸金融市场为之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以上海、深圳为中心发展国内离岸金融市场也同样具有客观性。

三、培育国内离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国际离岸商业运作的客观性决定了离岸金融服务的客观性。以我国为中心的国际离岸商业活动在选择金融服务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FinancialCenter,简称OFC),包括国际金融中心(IFC)、地区金融中心(RFC)和簿记中心(PapercompanyorShellbranch);二是我国离岸金融机构。显然,如果监管部门不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以大陆为中心的大量的离岸金融资源就会流向OFC,我们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这些离岸商业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运作并从我国取得巨大的商业利益。

国际竞争重要的是争夺国际战略资源。除了石油资源、高新技术资源外,金融资源也是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之一。美国长期以来虽然在经常项目上显示为巨额赤字,但经济却能保持高速增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保持了绝对优势的地位。大量廉价的国际金融资源源源不断流入美国,平衡了美国国际收支的逆差,拉动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国际金融资源不仅包括国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资源,也包括游离在境外的离岸金融资源。以中国大陆为实际投资目的地的离岸金融资源属于能而且应被我国利用的重要国际战略资源。开放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业务,在形式上是居民开办非居民业务,实质上是一国如何利用非居民资源的问题。在适当承担风险的前提下,用境外的钱去赚国内外的钱,这既是一个机会也是一种挑战。被吸引到中国投资的境外资金和为国内所有但通过各种方式游离于国外的资金,没有理由不纳入我国金融机构服务范围,否则是对稀缺资源的浪费。我们应该允许境内金融机构特别是中资机构开办离岸业务,鼓励离岸金融创新,利用这些国际金融资源为我国经济增长服务。因此,监管部门应将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作为一种战略来研究和选择,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在政策上忽视该项战略资源的社会经济价值,当务之急是加紧研究鼓励和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办离岸业务的政策措施。根据目前我国金融发展态势,我们认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有条件发展成区域金融中心甚至国际金融中心,其中上海和深圳有望同时朝着离岸金融中心的方向发展。

四、按国际惯例发展和监管我国离岸金融业务

我国离岸金融业务是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国际离岸金融市场自成体系,按长期形成的惯例运作,熟悉、掌握和顺应这些国际惯例是开办离岸业务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从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变迁过程看,其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在监管上逃避管制。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结果。逃避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最大动因。没有管制就没有放松,就没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离岸市场。只要在岸业务存在着准入管制、信贷管制、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就会出现一个相对应的离岸市场以逃避这些管制。管制与放松是离岸市场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二者的关系形成了这样一个理论:任何管制都会引发一种逃避管制(放松)的力量,逃避在岸管制就会产生一个自由的离岸市场。任何试图将离岸市场纳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违背离岸市场逃避监管的客观本质,将被实践证明不切实际或得不到预期的收益。在不完善的法律和市场制度下,可以理解对离岸业务的税收、外汇、法律等方面所持有的保留态度,但试图沿用在岸思维,将离岸国际商业公司和离岸金融业务纳入在岸统一管制的做法将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二是在业务上实行自由化经营。世界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没有一个有法律意义的统一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其运作基本规则是自由竞争,没有市场限制与市场准入,没有信贷利率管制,没有外汇管制,基本没有税收管制。在提品和服务方面,市场相关方拥有自由的创新能力,只要市场存在金融需要,便可创新出并销售相应的金融供给。比如离岸银团贷款(Syndicated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额是可以自由确定的,利率是自由协商的,甚至其贷款方式、风险保障、资金运用、还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议的,且包括安排、分销和转让等在内的整个过程均按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执行。可见,离岸金融市场是金融自由化的典型表现,如严格审批和审查离岸金融产品和业务,将导致新一轮产品创新规避监管,循环往复的猫鼠游戏将使离岸金融运行成本增加。

五、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模式比较适宜的选择是从内外严格分离型或隔离型适时向适度渗透型变迁

监管模式的不同会导致运作模式的不同。我们按下表对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离岸金融市场及其相应监管模式进行了分类:

“内外一体型”的监管模式对监管能力和市场成熟度要求最高。在这种模式下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没有明显区分,资金可以自由往来,事实上是要求本国货币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但目前的中国仍然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下的开放还没有时间表,这种模式显然不能立即在中国实施。

“内外分离型”模式严格区分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离岸与在岸资金严禁自由往来,是将离岸市场分离出来单独监管的一种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是一种“隔离型”监管,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分析这种“分切”式、“隔离型”监管的有效性和成本收益。从理论角度看,只要在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之间存在着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的差异,这种隔离仅能是非常态的、相对的和有限的,而内外资金“虹吸管”式的平衡流动和相互渗透则是常态的、绝对的;从实践角度看,根据商务部有关课题分析,我国每年大约有300亿~500亿美元的资本外逃,打击逃套汇一直是外管部门经常性任务。在我国,相当部分的资本外逃在实质上是在岸资金通过非法渠道向离岸市场转移(不一定通过监管范围内的离岸账户,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隐身)。因此,我国现行的内外严格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下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讨。

资本逐利本性决定其规避任何管制投向存在机会收益大于成本的市场。如果资本的跨境流动和投资目的地的资金收益能够满足资本转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资本完全可以被吸引到我国市场,为我国经济服务。最近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出现大量资本又潜回国内的现象,充分说明管制存在有限性。百堵不如一疏,同样可以适用于离岸国际流动资本的监管。如果我们采取“适度渗透”的离岸金融监管模式,按照“科学调控、严格监管、分步放松”的监管理念,采用“因势利导、疏堵结合”的方法,应该可以收到大禹治水的效果。新加坡ACU账户就应用了上述原理。在吸引短期和中长期国际资本以满足国内需求时,我们可以适当放开境外居民在本国存款(OUTIN)的账户交易,将国际离岸资本在规模、时间、投资期限和投资领域等方面纳入我们的监管范围;在国内资本存在强烈的走出去的需求时,我们应该放开本国居民在境外的存款(INOUT)交易,合理引导对外投资,促进国际投资便利化。

六、WTO过渡期临近条件下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离岸金融监管问题不可回避。我们认为,离岸业务除了要纳入相关国际合作和国际监管外,注册地宗主国应重点加强相关领域的监管。我们建议,我国对离岸业务的监管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银行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离岸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和离岸银行的风险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将所有实际正在开展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无论是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合资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如从事非居民业务,就应一并纳入监管,对未获牌照的机构应勒令停止从事离岸业务。要疏理政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应成为公平监管的理念之一。在政策执行方面,不能让内控不健全、规模扩张冲动明显的经营机构进入。

(二)外汇监管重点应放在对居民外汇管制政策的有效执行方面,不能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境外非居民。资本项目应为当前外管重点,同时防止混杂在经常项目下的资本的非法流动。为此,一要要严格监控国际离岸短期资本的流入,主要监控好居民收汇账户及其用途的审查;二要管理好资本流出,既要打击非法逃汇、套汇,同时也要鼓励居民合理的对外投资的资本支出;三要严把业务政策关,对离岸资本跨境流动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链上的相关政策要因势、因时调控,将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风险拒之门外。如近期应重点关注国际离岸资金流入国内货币市场冲击人民币汇率,流入房地产市场冲击房地产价格等问题。

(三)税收监管重点为居民对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离岸公司享受注册地的相关税收优惠,这不是我国税法所能管理和调控的范围,所以税收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在岸公司与离岸公司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上。除了审查离岸、在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应重点监管交易价格,防止用“高进、低出”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逃税。同时应在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的基础上改革税制,建立我国的“价格事先预约机制”(APA),并建立税收征管的国际磋商机制。

(四)加强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将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制度是长期的过程,也是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沈光朗: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研究,北京大学硕士论文,1997

2.宋亮华:世界离岸金融中心地理分布、竞争态势及启示,福建金融,1997.2

3.连平: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第一届、第二届中资银行离岸业务研讨会论文汇编

5.梅新育: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商务部研究院课题,2004

6.KooandPartner:LegalRiskonOffshoreBusiness,2002

7.Mossack&Fonseca:OffshoreCommercialOperation,2002

第4篇

1我国2009年以后的金融经济周期

为了有效应对次贷危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2008年年底,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也有所放宽,通过一系列政策来刺激实体经济,刺激证券市场,2008年年底,我国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明显变化,到了2009年1月,我国金融市场率先回升,2009年8月4日,我国证券市场最高上证指数提高了3478点,而此时的实体经济仍然处于低迷状态,金融市场的反弹,帮助实体经济逐渐站稳,2011年全年中,我国的股市一直不是十分乐观,而实体经济在2011年上半年出现了通货膨胀,2011年10月之后实体经济开始回落,与实体经济相比,2011年我国股市回落提早6个月左右,通过上述现象可以看出,我国存在较为明显的金融经济周期问题。

2金融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启示

2.1强化宏观金融监管意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还是比较侧重于微观监管,尚且比较缺乏宏观监管的意识,我国面临着严重的金融经济周期问题,此后一定要强化宏观金融监管意识。宏观监管理论是新提出的一个理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宏观监管意识不强,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很少研究金融周期以及实体经济周期,不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那样,定期公布金融经济周期研究结果,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停留在合规性监管阶段,只是依据技术性指标和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管,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这种监管模式已经不再适用,已经无法满足金融市场风险放空的需求,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强化宏观金融监管意识,革新监[2]管方式。

2.2建立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想要切实做好金融宏观监管,前提就是要准确把握经济周期问题,进而把握金融对经济周期的放大作用,把握好金融经济周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研发部门,建立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这样一来便于把握金融经济周期,可以为宏观金融监管提供依据。不得不认识到,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这方面还存在欠缺,只有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重视金融经济周期的研究,在以后的发展中,为了做好金融宏观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一定要建立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深入研究金融经济周期。

2.3强化金融反周期监管金融宏观监管中存在着很多难点,而金融反周期监管就是典型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面对金融经济周期时,由于缺乏金融经济周期的检测,因此不能把握反经济周期的力度、频率、节奏,例如在应该降低经济“虚热”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有时会刺激经济热度,导致金融风险大大增加。未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一定要建立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强化金融反周期监管,这样才能切实提高金融宏观监管的总体水平。

3结语

市场经济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形式,市场的内在运行机制主要是由竞争、供求、价格等因素构成的,一定要认识到,非均衡性是市场的最大特点,市场的均衡性是偶然的,非均衡性才是常态,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市场会由一种非均衡转换为另一种非均衡,这个转换的周期也就是经济周期,想要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保证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就必须要深入研究金融经济周期,本文在此分析了我国金融经济周期及其对金融监管的启示,希望文中内容可以抛砖引玉,为相关工作开辟思路。

作者:张艳华单位:巴林左旗交通运输管理所

第5篇

一、现代金融网络系统典型架构及其安全现状

就金融业目前的大部分网络应用而言,典型的省内网络结构一般是由一个总部(省级网络中心)和若干个地市分支机构、以及数量不等的合作伙伴和移动远程(拨号)用户所组成。除远程用户外,其余各地市分支机构均为规模不等的局域网络系统。其中省级局域网络是整个网络系统的核心,为金融机构中心服务所在地,同时也是该金融企业的省级网络管理中心。而各地市及合作伙伴之间的联接方式则多种多样,包括远程拨号、专线、Internet等。

从省级和地市金融机构的互联方式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1)移动用户和远程机构用户通过拨号访问网络,拨号访问本身又可分为通过电话网络拨入管理中心访问服务器和拨入网络服务提供商两种方式;(2)各地市远程金融分支机构局域网通过专线或公共网络与总部局域网络连接;(3)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局域网通过专线或公共网络与总部局域网连接。

由于各类金融机构网络系统均有其特定的发展历史,其网络技术的运用也是传统技术和先进技术兼收并蓄。通常在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建设过程中,主要侧重于网络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并确保金融机构的正常生产营运。

就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而言,目前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机制仍然是脆弱的,一般金融机构仅利用了一些常规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利用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自身的安全设施;购买并部署商用的防火墙和防病毒产品等。在应用程序的设计中,也仅考虑到了部分信息安全问题。应该说这在金融业务网络建设初期的客观环境下是可行的,也是客观条件限制下的必然。由于业务网络系统中大量采用不是专为安全系统设计的各种版本的商用基础软件,这些软件通常仅具备一些基本的安全功能,而且在安装时的缺省配置往往更多地照顾了使用的方便性而忽略了系统的安全性,如考虑不周很容易留下安全漏洞。此外,金融机构在获得公共Internet信息服务的同时并不能可靠地获得安全保障,Internet服务提供商(ISP)采取的安全手段都是为了保护他们自身和他们核心服务的可靠性,而不是保护他们的客户不被攻击,他们对于你的安全问题的反应可能是提供建议,也可能是尽力帮助,或者只是关闭你的连接直到你恢复正常。因此,总的来说金融系统中的大部分网络系统远没有达到与金融系统信息的重要性相称的安全级别,有的甚至对于一些常规的攻击手段也无法抵御,这些都是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亟待解决的安全问题。

二、现代金融网络面临的威胁及安全需求

目前金融系统存在的网络安全威胁,就其攻击手段而言可分为针对信息的攻击、针对系统的攻击、针对使用者的攻击以及针对系统资源的攻击等四类,而实施安全攻击的人员则可能是外部人员,也可能是机构内部人员。

针对信息的攻击是最常见的攻击行为,信息攻击是针对处于传输和存储形态的信息进行的,其攻击地点既可以在局域网内,也可以在广域网上。针对信息的攻击手段的可怕之处在于其隐蔽性和突然性,攻击者可以不动声色地窃取并利用信息,而无虑被发现;犯罪者也可以在积聚足够的信息后骤起发难,进行敲诈勒索。此类案件见诸报端层出不穷,而未公开案例与之相比更是数以倍数。

利用系统(包括操作系统、支撑软件及应用系统)固有的或系统配置及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漏洞,穿透或绕过安全设施的防护策略,达到非法访问直至控制系统的目的,并以此为跳板,继续攻击其他系统。由于我国的网络信息系统中大量采用不是专为安全系统设计的基础软件和支撑平台,为了照顾使用的方便性而忽略了安全性,导致许多安全漏洞的产生,如果再考虑到某些软件供应商出于政治或经济的目的,可能在系统中预留“后门”,因此必须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加以预防。

针对使用者的攻击是一种看似困难却普遍存在的攻击途径,攻击者多利用管理者和使用者安全意识不强、管理制度松弛、认证技术不严密的特点,通过种种手段窃取系统权限,通过合法程序来达到非法目的,并可在事后嫁祸他人或毁灭证据,导致此类攻击难以取证。

针对资源的攻击是以各种手段耗尽系统某一资源,使之丧失继续提供服务的能力,因此又称为拒绝服务类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的高级形式为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即攻击者利用其所控制的成百上千个系统同时发起攻击,迫使攻击对象瘫痪。由于针对资源的攻击利用的是现有的网络架构,尤其是Internet以及TCP/IP协议的固有缺陷,因此在网络的基础设施没有得到大的改进前,难以彻底解决。

金融的安全需求安全包括五个基本要素: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审查性和可控性。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网络信息系统应重点解决好网络内部的信息流动及操作层面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即总部和分支机构及合作伙伴之间在各个层次上的信息传输安全和网络访问控制问题。网络系统需要解决的关键安全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传输信息的安全、节点身份认证、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和对非法攻击事件的可追踪性。

必须指出:网络信息系统是由人参与的信息环境,建立良好的安全组织和管理是首要的安全需求,也是一切安全技术手段得以有效发挥的基础。金融行业需要的是集组织、管理和技术为一体的完整的安全解决方案。

三、网络安全基本技术与VPN技术

解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问题的两项主要基础技术为网络访问控制技术和密码技术。网络访问控制技术用于对系统进行安全保护,抵抗各种外来攻击。密码技术用于加密隐蔽传输信息、认证用户身份、抗否认等。

密码技术是实现网络安全的最有效的技术之一,实际上,数据加密作为一项基本技术已经成为所有通信数据安全的基石。在多数情况下,数据加密是保证信息机密性的唯一方法。一个加密网络,不但可以防止非授权用户的搭线窃听和入网,而且也是对付恶意软件的有效方法,这使得它能以较小的代价提供很强的安全保护,在现代金融的网络安全的应用上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虚拟专用网络(VPN:VirtualPrivateNetwork)技术就是在网络层通过数据包封装技术和密码技术,使数据包在公共网络中通过“加密管道”传播,从而在公共网络中建立起安全的“专用”网络。利用VPN技术,金融机构只需要租用本地的数据专线,连接上本地的公众信息网,各地的机构就可以互相安全的传递信息;另外,金融机构还可以利用公众信息网的拨号接入设备,让自己的用户拨号到公众信息网上,就可以安全的连接进入金融机构网络中,进行各类网络结算和汇兑。

综合利用网络互联的隧道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访问控制技术,并通过适当的密钥管理机制,在公共的网络基础设施上建立安全的虚拟专用网络系统,可以实现完整的集成化金融机构范围VPN安全解决方案。对于现行的金融行业网络应用系统,采用VPN技术可以在不影响现行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极大地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基础解决方案。

当今VPN技术中对数据包的加解密一般应用在网络层(对于TCP/IP网络,发生在IP层),从而既克服了传统的链(线)路加密技术对通讯方式、传输介质、传输协议依赖性高,适应性差,无统一标准等缺陷,又避免了应用层端——端加密管理复杂、互通性差、安装和系统迁移困难等问题,使得VPN技术具有节省成本、适应性好、标准化程度高、便于管理、易于与其他安全和系统管理技术融合等优势,成为目前和今后金融安全网络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从应用上看虚拟专用网可以分为虚拟企业网和虚拟专用拨号网络(VPDN)。虚拟企业网主要是使用专线上网的部分企业、合作伙伴间的虚拟专网;虚拟专用拨号网络是使用电话拨号(PPP拨号)上网的远程用户与企业网间的虚拟专网。虚拟专网的重点在于建立安全的数据通道,构造这条安全通道的协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通讯主机必须是经过授权的,要有抵抗地址假冒(IPSpoofing)的能力。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接收到的数据必须与发送时的一致,要有抵抗不法分子篡改数据的能力。保证通道的机密性,提供强有力的加密手段,必须使窃听者不能破解拦截到的通道数据。提供动态密钥交换功能和集中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和访问控制,具有抵抗黑客通过VPN通道攻击企业网络的能力,并且可以对VPN通道进行访问控制。

第6篇

1行业自律主导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60年代)

香港金融市场建立初期,没有中央银行,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缺位,经营环境宽松,资本自由流动,给香港带来了大量资本,加速了香港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多家银行发生挤兑、破产。这为香港银行业敲响了警钟,香港银行业开始意识到对市场发展适度的监控是必要的,而缺乏监管极易造成金融发展的不稳定,因此在银行业行业内部组建了自律性的监管组织,其监管目的主要是控制银行业的内部风险,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这种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在20年代至60年代保证并促进了银行业稳定发展,60年代是香港银行业快速膨胀时期,由于银行业的监管尚未建立,也为之后的银行危机埋下了隐患。香港证券业管理首个行业监管组织是自律性的组织―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它采用会员制,运用内部的管理机制对其会员进行规范。在这段时期内香港证券业是稳步向前发展的。保险业的情况与证券业基本上是类似的,首个管理机构是保险经纪协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吸收新的会员发展壮大。

这段时期是香港金融业发展最快的时期。自律性监管变化灵活、监管成本低、监管强度松适应了当时香港经济发展状况,促进了香港金融业发展。

2“积极不干预”阶段(20世纪60年代末~90年代末)

60年代初香港第一次爆发了银行危机,香港政府意识到完全依靠银行内部自我的风险控制是不能完全有效的应对波及范围广、影响强度大的风险,开始着手制定香港银行业的监管法规,60年代末《银行业条例》颁布。在此之后,香港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萌芽,银行、证券以及保险业开始出现跨领域产品。产品创新日益活跃,监管对象日益多样化,金融风险日益增加,仅依靠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监管己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香港政府开始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对金融业进行约束和管理,以求控制香港金融业的风险,实现稳定发展。在这30年间,香港先后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监管委员会等官方机构对行业进行监管,关注各行业风险状况和业务水平。但这些监管机构没有像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过多的直接监管。证监会、金融管理局只是在其认为可能会出现大的危机的情况下,对所监管的领域进行指导和帮助,并协助处理一些纠纷。

这一时期香港的经济、金融运行状况比较良好,政府对整个金融业的运行抱的是积极不干预”的态度,“积极”的涵义是政府会采取积极的态度,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权衡轻重,仔细考虑支持和反对采取干预行动的理据。

3“小政府、大市场”阶段(90年代末~至今)

90年代末,金融国际化、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来自国际其他金融市场风险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传导至香港,给香港金融业的稳定带来冲击。自律性监管和“积极不干预”的监管制度己经不能满足这一时期香港金融发展的需要。这两种监管体制易在金融传导链上形成薄弱环节,为金融风险的冲击提供了可乘之机,要避免这种状况,需要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加强各个领域的合作。同时,香港最大的竞争优势在于自由、开放的经济环境,一旦进行严格的监管,可能会令香港失去其竞争优势,因此,要掌握好监管的度,既不能过分的限制香港自由的经济环境,又要避免产生监管不足与交叉监管的真空等问题。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香港政府提出了“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理念。把它落实到监管理念当中,其含义就是金融业要坚持以市场为核心.循序渐进的强化政府“管理者”的引导作用。

这一时期,香港政府颁布了《证券及期货条例》。它与《银行业条例》、《保险公司条例》构成了香港金融业监管执法依据,以这3大条例为核心,香港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同时政府对于法律的修订和补充越来越重视,《证券及期货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修订,这种及时的修订能够使法律更富有活力,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要。政府同时也开始扮演起“协调者”的角色。

这一阶段,以市场为核心的的“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时期,很好地控制了香港金融业的风险,促进了香港金融业新一轮的发展。

第7篇

传导在危机发生以前,美国的金融监管系统具有功能性监管和一体化监管的综合特征,所以美国监管模式就兼具了二者的优势,即一个专业化的监管者用一以贯之的原则对具有不同法律性质的企业实施相同的监管,同时避免了功能性监管模式的权限界定模糊问题。但是美国这样的监管结构也避免不了以下弊病,即因为该监管机构过于庞大,会将工作划分为不同的业务部门,那么如果不同部门的信息交流存在障碍且得不到重视,那么危机隐患就深植于系统中了。美国从两个层面进行金融监管,即从联邦层面和州立层面分别进行监管。在联邦政府层面上,有五个机构行使监管和审查的权力,即货币监管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管理局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除了国家信用社管理局,上述机构管辖权的边界经常是模糊的,并且他们的责任是重叠的。日本的监管结构具有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特点,即由金融危机管理局独自负责日本金融服务领域的安全稳健发展,日本金融危机管理局下设了金融服务管理局、财政部和日本央行三个机构,可以掌握企业经营活动更加综合全面的信息,并且避免了功能性监管和机构监管模式的权限界定模糊问题;但是如果日本金融危机管理局监管缺失,那么监管体系内就没有其他机构弥补错误。德国和英国都是采用一体化监管模式的主要代表。在2002年之前,德国采纳的是机构监管模式,即联邦银行监管办公室、联邦证券监管办公室和联邦保险监管办公室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但是鉴于跨领域经营的金融产品的日渐增加,德国采纳了一体化监管模式。在该模式下,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共同进行金融监管。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的是三个传统的金融部门,即银行、证券和保险,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并且鉴于德意志联邦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与联邦金融监管局有一定的重叠,二者在理解备忘录中重新规定了具体的权力界限。综合考量上述三个经济体的监管结构,我们可以观察到三个经济体在经济危机发生之前都采纳了一体化监管模式,那么危机的发生就使得我们不得不重视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缺点。在一体化监管模式下,如果监管者忽略经济发展中的致命缺陷,或者没有发现监管缺陷孕育的系统性风险,那么就没有其他的机构来弥补该过失了。除此之外,由于一体化监管者过于庞大,所以一般会被划分为易于管理的几个部门,而且一些国家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还有一些与一体化监管者监管领域重叠的机构存在。所以要想发挥一体化监管的优势,就必须要加强各个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调。三个经济体都采纳了类似的一体化监管模式,各自的一体化监管者都忽略了监管系统中的致命缺陷,危机影响的广度就不仅限于美国国内,也不限于美、日、德三大经济体,而是还包括与它们有密切经济往来的新兴经济体,危机迅速在世界蔓延。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危机发生之后

美国监管政策和监管框架的变动经历了从《现代化的金融监管结构蓝图》到《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基础》监管改革意见出台,再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监管改革法案的出台。最终,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颁布后,美国的监管框架有了较大的变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是在《金融改革:一个新的基础》与沃克尔法则的基础上加工而成的法案。《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基础》方案主要提出要实现以下五个监管目标:

一是推进对金融机构的有力监管。该目标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监管者没有要求公司在经济繁荣时期持有足够的资本金来防范可能到来的萧条时期的风险;

二是建立对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管。此次经济危机是在金融市场经历长时期显著增长和创新后发生的,伴随增长的不是风险被适当地分散,反而是以隐蔽并且复杂的方式将风险集中化,所以要对涉及的所有受益方都进行监管;

三是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虽然许多机构都有保护消费者的权力,但是监管空白和监管不力的问题还是存在的;四是为政府提供治理经济危机的必要工具。银行持股公司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破产时只有两个选择,即外部融资或者破产申请。但是这两种方式都不能将纳税人的损失最小化来阻止系统性风险蔓延;五是提升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全球见证了危机跨越国界漫无边际地快速传播,但是现在建立的监管仅仅局限于单一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监管框架会加剧全球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旨在“通过改善美国金融系统的透明度来推进金融稳定,结束‘大而不倒’的状况,通过终结紧急救助来保护美国纳税人,使消费者免受金融服务行为不当造成的伤害等”。法案改变了危机前的监管结构,如增设了新机构,同时合并和废除了某些机构来监管系统性风险。受该法案影响的危机前设立的机构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证券投资人保护公司和储蓄监管局。其中储蓄监管局被废除,其权力被移交给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

经济危机主要暴露了以下监管系统的缺陷:

首先,没有机构负责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评估,所以法案想要建立一个使管理者能够纵观全局的体系。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研究局附属于财政部,前者负责识别繁殖于金融和非金融组织中的、对美国金融稳定有威胁的风险,后者负责提供关于金融系统管理、技术和预算分析;其次,“大而不倒”问题严重。法案提出该类型的公司将要比其他公司获得更加密切的监管,并且禁止了银行的附属机构使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每年要接受一次美联储的压力测试,还要每年自测一次。此外,法案通过了“有序清算机构”使大型机构安全地倒闭的决议。在清算之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投资人要确保清算对于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是必要的,而不是从清算涉及的金融公司的角度来判断清算实施的必要性;

再次,危机暴露了重复监管问题。法案通过对监管机构调整,将权力移交给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废除了储备监管局。总的来讲,美国、日本和德国等主要发达经济体都采取了一体化监管模式,各自的一体化监管者都忽略了监管系统中的致命缺陷。

第8篇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是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两者相互补充,互为依据,共同构成了中央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但作为一名基层银行从业者,笔者认为央行的金融监管工作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完善现场检查技术操作规程。现场检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监管业务,建议人民银行制定一套切合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标准化、实用化的《金融业务现场检查操作规程》。《规程》应对检查准备工作、检查实施工作、检查总结及其处理等现场检查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进行全面规范,使监管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能够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其次,鉴于人民银行现有监管人员中很多原先并未从事过稽核工作,对现场检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技术不熟悉,建议组织编写专门的高质量的现场检查教材或手册。

——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央行执法领导机构。现在具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职能的各级人民银行相应成立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功能相对单一。可以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个央行执法委员会。该机构可作为人民银行的非常设机构,不占人员和机构编制。该委员会按照监管工作“一盘棋”的思路运作,职能涵盖对监管工作的全面部署和统一安排、监管实施、案件会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组织培训。每年年初各监管部门将全年监管工作计划报送委员会,委员会召开各监管部门参加的协商会议,据此对全年监管工作进行综合安排,制定该分支机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在对外开展检查时,由执法领导机构一个口子对外,统一配置和调度检查人员,杜绝以往的“各自为政、各路出击”的现象

——增强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计划性。在目前的管理体系下,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由大区行确定比较合适,总行对一些共性的、突出的、亟待了解的问题,在年底前作为次年的检查计划下达给大区行,大区行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及时确定本辖区次年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然后由执法领导机构统一下达给各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再将检查计划进行系统安排,使时间安排、人员调配和检查内容都做到协调一致,避免重复检查、重复处罚和检查碰车等现象。同时,对于非现场监管工作,年初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监管重点,及时调整报表的格式、内容与报送方式。对需经各级人行审核批准的事项,在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也可有所不同,但是其调整应是自上而下有计划实施的。

——设立预警指标,建立报告和询问制度。针对目前金融服务和金融统计工作与金融监管工作衔接不够的状况,可以在存款、贷款、利率、支付结算、信用证业务统计方面设置若干个预警指标,由金融服务与金融统计部门监控。这些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监管对象某些业务即将或已经达到预警指标,就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或指定的执法机构通报,执法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客观分析,如有可疑因素则应开展现场检查,以防患于未然。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定期向服务部门、统计部门主动询问相关情况,搜集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工作的前瞻性。

——构造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职能部门的大监管体系。目前,金融监管信息散布于人民银行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应尽快把部门间的信息数据联网,以集中反映金融监管信息和监管工作计划及开展情况,实现金融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第9篇

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基本功能和本质。互联网金融在用户体验、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创造了令人眼花缭乱的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但其功能仍然集中在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此外,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更加具备普惠精神,将传统金融服务不到的或者风险较大的客户吸引过来,创造出大量涉众型交易模式,参与者众多。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灰色地带普遍存在,很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甚至从事金融诈骗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因此,为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张晓初(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12条监管原则,并将动态金融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市场自律,由金融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律准则,主要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第二层是注册,相关部门可以掌握有关机构的信息;第三层是监督,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第四层是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对相关机构提出资本、流动性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在当前我国现实情况下,综合考虑分业监管框架下监管资源的成本和监管效果,依靠市场自律和注册在一定程度上所需的监管成本最小,其监管效果也相当有限,而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笔者认为新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设计的最优路径是在第三层次上的监管突破,也就是借助某种手段和机制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非现场监管,最有可能在监管资源硬约束下取得较优效果。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方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向是深入理解资金的真实运作

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真实资金运行情况是我们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关键,而互联网金融客户(参与者)的资金运行模式是我们理解实际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的准确掌握是金融监管部门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进行监管决策和政策制定的依据。归结起来,客户与机构的实际资金流动情况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核心和微观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是否脱离传统金融监管之观念的澄清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之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之外,胡月晓(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脱离了央行统一清算体系,削弱了央行货币监管能力。在传统金融领域,货币结算除了现金结算外,所有的结算手段都是通过银行体系进行的;通过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的结算网络,货币监管当局能够对货币流转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控,实现诸多政策和管理目标:如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货币流向与结构引导、反洗钱、资金监控等。而建立在网络支付基础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其结算体系发展趋势是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得大量资金脱离银行体系进入第三方支付系统,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主体之间流转。这些脱离银行体系的资金,自然也将脱离了央行的统一清算体系,造成央行对社会货币资金流转掌控能力的下降,动摇了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石。换言之,相对于银行货币体系而言,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手段和基础设施都不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处于监管规范阶段,缺乏对第三方平台上流转货币资金的有效监控。报告还认为央行就网络支付管理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两个征求意见稿实际上都是在规范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同时,弥补过去监管办法在货币监管方面的缺位,实际上也是为防范资金流转脱离银行结算体系,脱离央行的“视线”。实际上,我国货币资金的流转始终在央行的掌控范围内,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其他机构不可取代的优势。其中的奥秘就蕴含在央行反洗钱职能中的大额资金监测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接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报告,负责建设并维护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承担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及其他上游犯罪职责。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真实记录了我国金融体系内发生的每一笔大额资金交易,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业务,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大额交易数据来源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保险小部分,但是这部分基础数据的重要性会日益显现。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不论互联网金融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机构及其客户都离不开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在整个支付产业链中只是对接银行和客户的支付通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对应的实际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兑现,银行作为实际资金的托管机构。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多选择第三方支付企业或银行进行资金支付与结算。第三方支付按照企业系统对接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易观智库,2012):其中以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采用的是银行直连的方式,通过支付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资金中转平台解决跨行、跨地的资金处理问题。另一类以银联为代表,银联旗下的支付公司(如银联商务)和与银联系统对接的支付公司(如拉卡拉)等通过银联的银行卡线上、线下在线支付接口进行资金支付,能够实现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之间的资金互通,无需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银行账户中转。揭开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面纱,我们可以看到的情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各种虚拟账户系统实现了整合电子商务、金融资源的目的,或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银行账号等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客户提供了各种金融服务便利,后台支撑的依旧是银行账户和对接的支付系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交易规模都实实在在地落地到物理的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上。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体系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资金监管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围绕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监测的核心就是各种中间账户和支付接口。笔者认为,在法律授权下,依托国家反洗钱数据库中的大额交易数据库,借助大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进行持续的监测分析可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通过监测实际资金流动有助于理解互联网金融的实际业务和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的核心就是对机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的持续监测和分析,关注重点机构和个人账户的资金运行模式和大额资金流向,对不同类型的账户实行分类监测,建立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大额资金监测方法是一种轻量级的监管手段,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能够在监管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视野,及时化解潜在个别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现非现场监管,为今后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积累经验。例如央行可以监测广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在典型的电子商务情景下,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买家收到货物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把资金支付给卖家。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起到资金保管、监督的作用,没有资金的所有权,也没有权利擅自使用这笔资金,但是这笔沉淀资金的去向仍为很多人所关注。为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并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央行的大额交易数据库中,准确记录了每一个机构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从而为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合规提供了依据。例如,对互联网金融中小微贷款运作模式、众筹模式、P2P模式的监测,大量小微客户的资金支付模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账户大额资金的去向,市场资金的流动性状况,无一不在大额交易数据库中积累下来,通过分析,“资金池”、“庞氏骗局”、“金字塔式传销”、“跑路资金之谜”等一目了然,对资金的持续监测和流量分析可以为监管机构掌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第一手资料,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独特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持续监测互联网金融在特殊时点,如电子商务“大促”和节前消费等深度冲击金融体系安全运行的资金交易模式,可以促进银行体系改善货币供给,提高安全运行能力,积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的经验,有助于监管当局深刻理解互联网的金融风险全貌,防止出现监管“黑洞”。

(四)互联网金融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满足的监管原则及优势

利用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一种便捷的方式满足了12条监管原则,在无需额外监管资源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以下优势: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政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扩展反洗钱职能内涵。

央行依据《反洗钱法》承担大额资金监测分析职责,为充分发挥大额交易数据资源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作用,在监管法律体系设计方面需要考虑:一是授权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额交易数据的获取与分析职责,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扩充央行反洗钱职能的内涵。二是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的区域性特征,授权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权责。三是建立授权机制,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可以查询分析特定机构和个人的资金交易情况。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体系,以金融大数据信息资源为抓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互联网金融便捷、门槛低的特点与安全属性相矛盾,混业经营成为常态,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在分业监管环境下,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和对称的监管信息(数据)。一是需要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大额资金交易数据为抓手,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深度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完善大额资金监测体系,横向整合多种数据资源,构建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加强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大额资金监测体系的升级,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引入征信、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商务等社会信息资源,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发挥互联网思维优势,丰富、便利监管信息的获取,降低监管运营成本,划清各种互联网商业模式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构建新一代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四)合理借力,引入社会力量提高政府金融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实现监管目标。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第11篇

    论文摘要:本次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均努力改革本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借鉴了英、美等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即“一行三会”多头分业金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尤其是此次危机的爆发,更是突显了现有监管模式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标准不一,缺乏协调,导致监管重复和真空,此外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他们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混业经营,采取混业经营措施,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带来冲击和挑战,对金融监管机构也会带来监管难题;(2)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风险管理能力也存在很多不足;(3)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4)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应有保护。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更多关注金融体系自身的风险,相对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相关制度几乎还是空白。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机构 

 从长远看,中国应当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现阶段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适应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但存在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问题。要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管方式要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的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功能性监管转变。第二阶段,在条件具备时,成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为了增强监管协调的有效性,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应该在现有的“三会”协调基础上,在国务院层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即建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于国务院,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第三阶段,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金监会”)。中国金监会对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现在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变成金监会的下属的局,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实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首先,要不断加强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金融的核心,要有效的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必须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当今的金融风险很难孤立地进行识别和管理,各类风险的内在关联性日益增加,风险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同时要有效地控制风险敞口。其次,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建立和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金融危机发生或降低危机损失的可行方式。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应包括监测指标体系,预警界限以及分级的警情显示等部分。同时抓紧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金融应急救援机制的核心是制定应急预案。再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适应资产价格变化的会计准则和动态的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重要的努力方向和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三、建立存款保险机制 

 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业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通过成立存款保险公司,以立法形式强制开办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入保,并依法对其监管。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要与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结合起来,援助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金融机构而非偿付性危机的金融机构,注意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健全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为金融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一是适当扩大和细化有关监管机构的权限。可在立法和实践层面扩大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授权人民银行监管大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并赋予必要的政策工具,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二是尽快填补相关领域监管法律法规的空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衍生品交易在我国已取得了合法地位,但目前还没有衍生产品的发行规则,也没有对其产品设计的步骤和过程、定价原则等方面的规定,极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顺利发展。三是适时赋予有关领域的监管法规更高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从改革框架看金融监管发展[j].资本市场.2010(7) 

第12篇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阐述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完善,探讨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独立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