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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4 17:17: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援助法律法规

第1篇

一、基本情况

我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20*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突出宣传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增强农民工法律素养中的重要基础和推进作用。大力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128件,受援农民工1297人。

二、主要做法

1.将农民工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3月10日,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联合下发《20*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传好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

2.深入宣传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

20*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区、洪泽县34个村担任平安与法治建设指导员,对广大农民工及家属开展法制宣传7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1万余人次。我们开展了20余次法律服务进社区、走进直播室等活动,大力宣传涉农法律知识,增加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我们通过制作法制宣传栏、发调查表等形式提醒农民工在平时工作中和外出务工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注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关权益受侵害的证据。

3.将农民工法制宣传贯穿四级干部学法竞赛全过程

今年我们组织了全市四级干部学法竞赛,我们将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森林法、水法等与农民、农村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村居干部、乡镇干部复习和考试范围,通过考试促进学习,通过考试促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打造全天候“12348”法律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2348”法律服务工作职责、“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值班制度、“12348”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保证“12348”法律服务热线24小时为农民工开通。

5.举办法援工作人员涉农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专门抽调农民工案件较为典型县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参加省司法厅农民工涉法事务的专项培训,组织编写发放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书刊和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办案手册。

6.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协调力度

我们联合共青团*市委调整了*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组成人员,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维权服务,尽量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解除后顾之忧。

第2篇

一、我国残疾人法律保护的现状

1.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给予特别的帮助。一方面,残疾人由于生理或者心理的原因,参与社会生活受到诸多的限制;另一方面,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又相对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无论从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受损的角度,都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残疾人特别的保护。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残疾人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好,自1990年我国针对残疾人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残疾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以《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为起点,我国残疾人法律保护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为基础,以有关部委规章、地方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法规体系。所有这些法律法规,既有对残疾人所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的规定,也有确保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程序性权利的规定。从内容上看,涵盖了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所有方面。为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残疾人司法保护已获得社会认同与支持

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迁,对残疾人进行特殊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对残疾人进行特殊的司法保护更得到了谁的认同和支持。 在我国,有很多地方的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庭,处理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有关的纠纷。即便是没有设立专门法庭,多数法院也都设立了专门的立案窗口,受理老弱病残这类群体的案件,有的法院还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固定联系,预约立案法官上门立案,极大地方便了残疾人诉讼。 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方面,《法律援助条例》对于盲聋哑残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规定了无偿提供援助的制度,确保这类残疾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

二、残疾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残疾人权益保护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受到我国目前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落后思想观念的束缚,残疾人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抽象、笼统

就目前关于残疾人的一些法律规定本身来看,相当多的规定是抽象的、笼统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作为残疾人保护基本法《残疾人保障法》而言,很多条文都是倡导性的、宣示性的,而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而对于一些相对具体的规定,因为其效力层级较低,常难以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司法保护缺少明确具体的程序

就残疾人涉及诉讼而言,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诸如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等制度,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导致一些规定并不能全面落实。即便是对于一些在形式上能够落实的规定,因为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目前落实流于形式化。比如,实行多年的法律援助制度,与该制度建立时的社会条件相比,该制订计划色彩强而缺少市场化,导致法律援助质量不高。

3.残疾人法律保护配套制度缺失

从理论上来讲,残疾人对于社会生活的参与应该是全方位的,所以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就应该涉及法律领域的方方面面。但是,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来看,残疾人法律保护还是落后的。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差距。另一方面,即便已经通过立法建立的制度,因为没有后续配套措施的跟进,以致实践中难以落实。

三、加强残疾人法律保护的建议

1.加强对残疾人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

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既具有普通人的共性,但也有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因此,只有对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进行研究,才有可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学界对于残疾人包括特殊人群的法律保护并未给予足够重视,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一直处于边缘状态。从人道主义、天赋人权的层面看,残疾人作为社会个体,理应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从社会功利的角度分析,给予特殊困难群体以特殊的扶助,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在现有的法学理论研究中,因为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对残疾人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以就不能从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出发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

2.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如前所述,残疾人作为公民社会的一员,自然享有普通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国家和社会还针对其自身特点制定了特殊的扶助政策。但是,对于普遍适用于社会公众的法律规定,残疾人囿于自身原因实际上很多都难以落实。就我国目前现存的针对残疾人进行法律保护的特别规定来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不够的。在数量上,有关残疾人的立法大部分都是部委规章、地方规章,效力层级较低。而在质量上,因为缺少对残疾人具体情况、特殊需求等方面的具体研究,也很难适应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需要。

3.明确残疾人司法保护相关具体程序

司法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所以,在程序中强化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就目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而言,仅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却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以致残疾人因为法律知识的原因,无法在法庭上进行有效地抗辩和质证。因此,应当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残疾人参与诉讼的具体步骤和保障残疾人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

4.将目前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市场化

第3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大面积的弱势群体,特别是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法盲依然存在。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特别要在高校法制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对于大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能让他们打得起官司,能平等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笔者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来探究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意义。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势群体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分担了国家的职责,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总之,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淋社会底层风雨,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民为本,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风雨成长路,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期刊网,第5期,/kns50/detail.asp*?QueryID=68&CurRec=1

邱文华.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探索.中国期刊网,第23期,2005年,/kns50/scdbsearch/cdbinde*.asp*

第4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非诉讼;大调解

一、非诉讼法律援助之现状

非诉讼法律援助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为经济困难或特殊事项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诉讼以外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案件的非诉讼解决在全国多数地区尚处于起步阶段,开展程度不一,部分地区已经为此出台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更多的地区还处于积极探索的阶段。

2011年,平邑县建立起了以人民调解为中心的“大调解”模式,成立了多部门协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此背景下,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始积极加强和完善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截止2015年,平邑县法律中心在所完成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以非诉讼形式解决的占到了案件总量的近17%,其中多数为涉及、索要扶养费、追索工资以及妇女权益维护的案件。

平邑县法律中心对非诉讼法律援助的积极探索取得了很好地成绩,其中贺兆彬案、唐娟案以及百货大楼职工群体诉讼案均受到了极大的社会关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正是这些成功的典型案例,为我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让我们看到了非诉讼法律援助的开展前景,激发了我们的信心。

二、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越来越多的受到了积极关注。但由于非诉讼法律援助的起步较晚,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在其规范运作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本身具有其复杂性。相较于诉讼案件来讲,非诉讼援助案件要求最大限度的找到当事双方的利益切合点,从而实现矛盾的和平解决,这无形中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需要办案人员全程介入,倾听双方的诉求,这也增加了援助主体的工作量。另外,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进行讲求的是灵活、快捷,并非像法院审判一样完全以法律为准绳,这也就造成了这项工作本身并无一个固定的工作模式,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其次,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法规的引导和规范。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后,有关法律援助的规章制度越发的完善,但在与非诉讼法律援助有关的立法上则稍显落后。我们注意到,在一些地区已经初步制定出了较为完善的关于非诉讼法律援助的相关规章制度,内容囊括了受案范围、案件办理、监督检查、补贴发放等各方面,很好的指导了当地的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还有一些地区以文件的形式单就非诉讼援助的某个方面(比如说补贴发放)作了规定,无论是哪种形式都是为了当前更好的开展工作所需要的。但从长远来讲,制定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非诉讼法律援助规范条例,然后由各地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势在必行。

再次,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在具体实施管理上还不够完善。严格的管理和实施是一切工作的基本,尤其是在当前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工作的好坏。现如今,对于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一般还是采取与诉讼法律援助一样的方式,这忽略了其特殊性,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有很大的弊端。非诉引导是不是应当程序前置?哪些案件需要先行予以调解?对于特殊案件如何加强和处理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如何对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补贴以何标准发放?此类问题都亟需通过管理体制的创新予以解决。

最后,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对办案主体有更高的要求。非诉讼法律援助不仅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其能善于交际,善于抓住当事双方的心理,善于分析案情找到案件利益契合点。另外,办案人员更应敢于担当,坚持“诉调结合”的工作模式;倾力服务,能调则调;锲而不舍,坚持将非诉解决的模式贯穿于整个案件办理的始终。从当前来看,法律援助主体较为复杂,有中心工作人员、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在业务能力上参差不齐。更主要的是,各有关人员在非诉讼援助上缺乏经验,从主观意愿到客观能力上均有欠缺,这也极大地影响了非诉讼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提升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之对策

首先,提高认识,培养能力。非诉讼法律援助和诉讼法律援助一样,都是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要使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切的认识到将法律援助案件引入非诉讼解决轨道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极力防止因认识不到位导致的不重视甚至是拒绝非诉处理情形的出现。要加强对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非诉讼法律援助在日常援助工作中的地位,加强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的力度。同时,评估办案人员的非诉调解能力,提高办案人员工作能力极为重要,要做好对援助机构人员以及实施援助的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业务技能。

其次,完善制度,积极引导。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稳步开展,相应的规章制度亦应跟进。为了更好地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应积极健全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规的形式对非诉讼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办案程序、监督检查、补贴发放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考虑到一些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特殊性,本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结合工作中的相关经验,我们认为有必要明确“特殊案件主动介入制度”,以对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及时发现、积极引导,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以我中心所办理的唐娟案为例,正是援助律师的及时发现、主动介入才使该案最终得到了和平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再次,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多年的实践证明,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开展离不开有序的管理和实施体制,非诉讼法律援助有其特殊性,要想更好地推进这方面的工作,管理制度的创新极为重要。笔者认为,相较于以诉讼方式开展的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的管理工作应更多的倾向于事前的审查以及事后的检查,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赋予办案人员更大的自由度,以使他们能够随机应变,根据案情选择合理的解决方式。

最后,责任到位,激发动力。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开展离不开严格的纪律和有效的激励手段,非诉处理模式亦是如此。现实中往往有一些办案人员因为是非诉讼法律援助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甚至出现一些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对这种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援助机构要做好监督人的工作,重视受援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和处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此外,适当的激励措施也是必要的,考虑到现如今非诉讼援助案件补贴明显低于诉讼援助的实际,为激发广大援助主体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应尽快提高非诉讼援助的补贴标准,形成科学高效的补贴发放机制。(作者单位:山东省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

参考文献:

[1] 肖扬主编:《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 郭建梅、戴艳玲:《中国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5篇

今年上半年,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紧扣“规范、创新、发展”主题,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上半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件,其中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件。同时还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送法进社区、镇村、军营场次,解答法律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上半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江苏省妇女维权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县局被评为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并获得受援人赠送的锦旗面、感该信封,现将我县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今年月日——月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老龄委、残联、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门参加了这次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先后在全县八个镇、驻溧部队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益保障法》、《未成年****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现场受理援助案件件。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全县广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社区、市民热点连线、“”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同时,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构建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我们在全县八个镇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妇联、老龄委、总工会、团县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分别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维护老年****益、维护职工权益、维护青少年权益、维护军人军属权益、维护残疾****益分部的基础上,今年,还在各镇村、社区、机关团体、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人,举行了颁发聘书仪式并进行了业务培训,建立了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对法律援助的宣传,畅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县的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案件审查关。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县法律援助中心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全县法律援助新领域,我们一是注重各镇援助工作站作用,密切同工青妇、老龄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召开联席会形式探讨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县联动的整体合力。二是积极开展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及军人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军营、到社区、到工厂、到镇村。上半年全县共承办妇女援助案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三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系列宣传,不断提高全县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县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法律援助案源不断拓展,援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上半年全县共承办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件。援助案件的拓展不仅为全县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明显提高,而且树立了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进行案件回访,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宣传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对于实施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我们对去年承办的件民事案件进行逐个上门回访。通过回访,一是征求了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 二是对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使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促进了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了作风转变,增强了诚信为民的服务观念,把法律援助作为为全县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县委、县政府便民、亲民、近民的一项具体行动。

第6篇

一、围绕“一个中心”,深化“两大服务”,促进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

全市的司法行政工作将紧紧围绕佛山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这一中心,着重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服务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切实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律师、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五大职能机制,深入研究各种体制机制之间的相互配合,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萌芽状态,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按照“就业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要求,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落实帮教和安置,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就业、创业等实际困难,降低重新犯罪率。三是积极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推进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按照省政法委及司法厅的要求确定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而放在社区内的罪犯进行综合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服务民生。一是继续做好法律援助这项“民心工程”,做到应援尽援。不断探索畅通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制度,使各种弱势群体、残疾人、老年人等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享受政府完善周到的法律援助服务。二是增强公证公信力,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探索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新模式,满足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需求。三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四是健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制,做到管理有效、服务到位。

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推进司法行政“三项工作创新”

(一)扎实推进监所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创新。

(二)推进公益法律服务体制创新。一是积极引导律师参与公益性的法律服务。通过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体系为制度保障,鼓励律师参与公益社会活动。二是加强政府引导。坚持“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法律服务行业实施、社会支持参与、个人志愿奉献”的指导思想,实行政府专门机构与民间组织相结合,专门队伍与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方法,整合律师、公证、法援、司法鉴定、公职律师等资源,探索建立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三是推进政府律师顾问团的建立。引导律师服务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发展。同时探索推进政府以竞投方式购买法律服务的机制改革,促进全市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推进人民调解体制及工作机制创新。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方便群众的理念,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的建设,探索建立具有佛山特色的纠纷调解中心,扩大人民调解的覆盖面,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解决关系社会稳定的各类问题。

三、统筹兼顾,突出“四项重点”,促进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上新台阶

(一)重点抓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一是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高效有序、环环相扣的司法所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司法所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是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协助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重点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重点强化“四个突出”,即突出抓好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重点普法对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是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与实践科学发展观相结合,大力促进依法治市工作,深化“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三是发挥法制报刊和普法网络宣传的主阵地作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特别是互联网等开展法制宣传。加强与部门、行业法制宣传教育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整合资源,增强法制宣传合力。

第7篇

(一)抓实基层,打牢基础,创新机制,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近年来,*县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巩固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保障措施来抓,在建立健全调解组织、落实办公场所、选优配强调解人员的基础上,按照“预防为主、调解结合、教育并重”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一是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切实加强基层调解室建设,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鉴、有桌椅,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在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语,卷宗文书格式化、规范化,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台账表册齐全,各村调委会制作的卷宗档案报乡(镇)人民调委会审查把关后统一管理统一存查;二是因地制宜,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健立健全矛盾纠纷集中统一排查、信息联络反馈、领导接待、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和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的长效机制;三是抓死基层一线情报信息掌控工作,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调解人员人缘地缘和情况熟悉的优势,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类矛盾纠纷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四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法制讲座、咨询解答、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五是创新人民调解激励机制,20*年对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实行“以案定补”把解决调解员报酬与调处矛盾纠纷案件结合起来,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打破吃大锅饭思想,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年与20*年相比上幅近70%,人民调解员报酬从根本上得到落实,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度上升;六是挖掘人民调解文化,把法制宣传与人民调解结合起来,在群众中采取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形式把人民调解融于法制宣传当中,通过多种形式的民间法制文艺节目使群众在陶冶情操的同时自觉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从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中预防遏制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七是依托基层调解组织、开展部门联合行动、加强接边衔接沟通、开辟法律济困通道,狠抓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20*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矛盾纠纷4700余件,调处成功4580件,调处成功率达97.4%,最大限度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维稳保障功能,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

一是以训促学,以考促学,抓好国家公职人员普法教育。县委普法办牵头,从行政执法机关抽调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在法律法规的熟知和应用上有相当水平的同志组建普法宣传讲师团,每年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对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新近颁布以及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讲座。以全国“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主教材,组织全县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对读本中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题辅导讲座。对新提拔录用和招考录用的乡科级干部实行任前普法学习考试。规范统一实施国家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年度普法考试。二是以教促学,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按照国家教学大纲的规定,在全县28所中小学校按计划开设法制课,并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每年从政法各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讲师团在每个学期开学期间分赴各乡(镇)、各学校举办法制巡回讲座。同时推行法制副校长制度,主动与政法部门和教育部门联系,从政法部门选派和聘请了28名法制副校长到中小学校任职,协助学校抓好法制课教育,每学期组织青少年学生作法制报告、上法制课等“法律进校园”和编印法律法规资料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三是以宣促学,抓好农村群众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村两委换届,“两校进村”和调解人员集中培训学习,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讲座,把法制宣传中心户建设作为农村群众学法的窗口,以查阅相关资料、请法律专业人员讲课、组织村民讲解法律知识等形式组织村民开展学法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采取“联合互助”的方式下乡进村与群众面对面开展培训讲座、以案释法、印发资料、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通过合法正规途径反映利益诉求。四是以进促学,送法进单位入社区,以巡回授课、集中学习辅导、组织演讲、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专业法部门法的宣传普及和提高。五是以帮促学,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抓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时机,集中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教育,与公安、劳动社会保障、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联动配合,建立健全外来人员普法讲师团、流动法制学校等组织,到外来人员比较集中的建筑工地、工矿企业、大型超市等单位上门举办法制讲座,利用乡村集市,以发放宣传资料、流动广播,咨询解答等形式送法到基层,送法到外来务工人员手中,同时开通外出和外来务工人员维权绿色通道,对一些情况特殊经济比较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他们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六是以送促学,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紧紧围绕资源开采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企业厂矿生产经营、厂矿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厂矿的不同情况采取举办讲座、散发法制宣传资料、流动巡回广播、送法律法规小册子、召开职工会议讲法、咨询解答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厂矿活动。七是以讲促学,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和法制讲座,提高了他们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和水平。八是创新载体,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开展法制宣传“进乡村入农户、进单位入社区、进学校入课堂、进企业入车间、进矿山入班组、进林场入林区”为主要载体的“六进六入”活动。通过全方位多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力度,全县每年受教育人数达20多万人次。

(三)关心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落实法律援助工作措施,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在加强业务学习、注重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办法》,认真落实《*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严格执行案件受理、案件审批、案件指派、质量跟踪反馈等各项规章制度,在全县8个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和残疾人法律援助无障碍通道,在劳动保障、民政、残联、老龄、工会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切实为老、弱、病、残、贫和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使社会弱势群体不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无法享有法律服务的权利。20*年以来,*县法律援助机构共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8件,为384名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方面的帮助,接听电话咨询解答2000多人次,为社会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服务保障。

(四)创新载体,搞好服务,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我县始终把安置帮教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积极争取上级重视支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刑释解教人员和服刑劳教人员开展“五个接触”帮教工程。即:与刑释解教人员相接触,开展经常性回访教育和走访谈心,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活动情况,防止刑释解教人员思想滑坡,行为走样;与服刑人员相接触,把帮教工作延伸进监狱、劳教所,对*籍服刑人员开展送法律、送书籍、送文艺、上法律课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与监狱、劳教警察相接触,听取监管人员对服刑人员改造情况的意见反馈,沟通了解服刑人员情况,预防服刑人员走极端出现脱逃脱管的现象;与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相接触,沟通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实施亲情感化帮教;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相接触,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的支持,寻求各方面对帮教工作的理解和帮助,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和劳动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20*年以来,我县共接受刑释解教人员230人,230人都与相关部门协调进行了妥善安置,没有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重新劳教和脱管的情况。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矫正对象进行了摸底调查,目前我县有矫正对象259人,该项工作在我县已全面展开。

(五)立足基层,面向群众,认真抓好法律服务维权工作。

加强公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法规和理论业务学习,从执业执法、办证办案、服务群众等方面理顺和规范执业执法行为,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扎实抓好维权工作。20*年以来,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862件,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386件,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办理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1036件,调解复杂疑难纠纷826件,协办公证36件,办理见证189件,写作法律文书1796份,解答法律咨询7000余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二、以改善基层办公条件为保障,抓实基层基础设施建设。

在抓好队伍建设、履行维护社会稳定职能的基础上,想方设法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的重视支持和帮助,积极向县委政府和市司法局请求汇报,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部门协调沟通,做到了8个司法所的建设用地均由乡(镇)党委政府无偿划拨提供,土地房产手续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办理,县级建设配套资金按每建1个所配套4万元的标准进行配套,全县8个司法所建设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

三、完善制度,强化管理,队伍整体活力充分凝聚和调动。

一是以公开栏的形式对司法行政职能、工作职责和办事程序进行公开,明确各自岗位目标和工作职责,避免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和不负责任的情况发生,同时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放手放权发挥司法行政干警的主观能动作用,最大限度调动科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事前广泛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决定,民主科学决策;三是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制定和落实《*县司法行政人员行为守则》等十四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司法行政队伍三项暂行管理规定;四是为从源头上遏制司法行政干警在公务和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制定了*县司法行政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五个实行”“六个禁止”;五是强化对制度的检查和落实,注重对队伍的管理和约束,司法行政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第8篇

自2011年以来,XXXX严格按照《规划》,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妇女儿童普法活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14年起,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现XXX“七连冠”;先后荣获“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市”“安徽省法治县(市、区)法治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等称号,打造了 “XX品牌”。

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成立XX市“七五”普法讲师团,组建“法润江淮”普法志愿者大队,为全市76所中小学校聘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充实和调整。2011年以来,全市共组织普法志愿者、普法讲师团、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开展活动3000余场次,发送法治宣传资料30余万份,受教育妇女和青少年人数逾50万人次。二是打造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XX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坐落于XX中学,展馆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总投资150余万元。是以“法治社会·少年为本”的理念,为青少年学生量身打造的法治教育阵地。本基地主要从崇法尚德、警醒示戒、自护之盾、励志奋进四个方面进行介绍,通过声光电一体的新型互动技术,使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守法观念。并有序组织全市青少年走进基地参观体验。三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活动。以开展“三八”维权周,法治教育“开学第一课”、“小手拉大手”、“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国家宪法日等系列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校园系列活动。大力宣传《宪法》《民法典》《妇女儿童保障法》《反家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安全法》《法律援助条例》、防溺水、防校园欺凌、扫黄打非等,与妇女和青少年学习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二、法律援助情况

市司法局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根本,深入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妇女儿童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自2011年以来,XX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1520件,其中妇女维权案件840件,儿童维权案件680件,主要涉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抚养费、刑事犯罪等事项。接待妇女儿童来访、来电咨询上万余人次,为我市妇女儿童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三、社区矫正情况

2015年以来(以前没有记录),XX市共接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59人,分别为2015年9人、2016年14人、2017年12人、2018年19人、2020年5人,现有在矫1人。刑种为拘役、管制、缓刑,刑期为3个月至3年不等。该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为父母离异、家庭溺爱、缺少家庭关怀和良好的教育,接触人员复杂、痴迷游戏、贪图享乐,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主要犯罪类型为盗窃、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方式主要为共同犯罪为主。

社区矫正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个别化教育,主要从道德、法治、人生、理想以及心理健康等进行教育辅导,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第9篇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积聚财富能力弱,缺乏就业竞争力、基本生活能力差、各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人群。现阶段,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指生活弱势群体、就业弱势群体、生理弱势群体等。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除了依靠道德约束外,还需要依靠强有力的法律做后盾。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途径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

一、赋予社会弱势群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社会的进步要依靠整体的发展,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尊重弱势群体的平等法律主体地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是群体生活的高级动物,在生活、工作中都依赖一种合作体系,只有通过合理的利益划分才能保障每个人自愿加入到合作体系并使其达到满意的生活状态。所以,法律要赋予社会弱势群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保证他们积极参与到社会生活之中。赋予社会弱势群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能起到两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现状,促进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工作之中;第二,促进社会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每个人都应该平等的享有美好的生活,法律应该平等的尊重和关心每一个人,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改变他们虚度光阴、漠视生命的消极思想,获得人生的成功。

二、增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出资,帮助社会贫困者进行法律维权的法律救助。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指生活水平达不到社会公认最低标准的人,即生活困难的群体。由于法律维权过程中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较高,弱势群体无力承担,最终不得不放下法律武器,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另外,社会弱势群体普遍还存在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的现象,这就急需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从而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援助有多种形式,如减免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费、开办讲堂进行法律案件分析、对弱势群体加大法制宣传等等。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条件差、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他们的权利极易受到伤害,这就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三、建立健全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从立法上完善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需要建立全方位立体的法律保护体系,根据不同类别的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保障性法律。它包括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制度。第二,发展性法律。它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法律的建立要根据弱势群体保护对象的不同而分出轻重缓急,比如在构建完善社会保险方面要把社会弱势群体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弱势群体还面临着工伤、职业病等严峻问题,这就需要完善针对弱势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总而言之,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法律理念是建立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建立健全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不是消除弱势群体和普通大众之间的差距,而是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中运用法律途径把差距调整到合理的范围之内,提高弱势群体生活、工作的质量。

四、加大社会弱势群体就业制度

社会弱势群体面临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是就业歧视,这已成为社会弱势群体长期被排斥出主流劳动力市场的拦路虎。例如,城市中部分企业、单位明确规定应聘人员要具有城市户口,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只能从事大强度、高危险性、以出卖劳动力为主的工作。因此政府需要制定公平就业的法律法规,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这是提高弱势群体经济收入,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社会人力资本中弱势群体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加大社会弱势群体就业制度,解决弱势群体就业问题,可以保证充足的人员进行社会劳动,促进社会的发展。促进就业要从制度上为社会弱势群体创造就业平台,不仅要满足弱势群体的就业需求,还要对其子女给予一定程度的就业优惠条件,使弱势群体受限制的能力不会延续到下一代,从根本上改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处境。

综上所述,加强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现阶段,我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但在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缺陷,这就需要政府赋予社会弱势群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增强法律援助,建立健全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加大社会弱势群体就业制度,用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从根本上改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处境。

第10篇

一、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的基本情况

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总体情况良好,基本适应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一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宣传取得成效。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精神,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三个重点”和“两种方式”,使得法律援助广为人知,在需要法律援助时,能够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给予法律援助。三是法律援助业务有效开展。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的组织下,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同承担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较好地承办各级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加强与老龄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为各类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座谈、介绍案情、模拟庭审等方式方法,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有效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五是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中心有纳入财政预算的法律援助经费,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不必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担忧经费不足。

二、区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存在的主要不足问题

1、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实际上法律援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依法治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体现了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的诚心诚意,是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困难群众解决没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由于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使得部分机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不大重视法律援助问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持久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不足。《法律援助条例》中明文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应当是政府。目前法律援助经费虽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经费偏低,不能满足当前法律援助的真正需要。况且当前社会转型期间矛盾突出,事情多发,申请法律援助的人逐渐增多,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3、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不高。目前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中律师最为主要。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虽有一定的经费,但不足以支付最基本的差旅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要靠其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但这很难做到长期坚持,所以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普遍不高。

4、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法律援助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需要相应的人员去做。没有一定的人员,不可能全面实施法律援助,起到法律援助的真正作用。但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有时还存在人员不到位或从事其他工作的现象,使得该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无人去办,该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无法办理,造成社会上众多贫、弱、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5、法律援助办案效率不高。经过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深入人心,群众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对办理法律援助的具体细节并不很清楚,造成当事人办理申请时手续没有带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当事人只能让他回去补办申请法律援助所必须的手续,造成了当事人多跑路却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

三、解决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对法律援助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国家和政府有关开展法律援助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使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从而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学习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使他们发扬光大扶危济困、奉献爱心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要利用电视、报刊、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自觉为法律援助工作作贡献。同时,让广大法律援助对象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自觉主动地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使法律援助工作获得领导支持、群众拥护、社会认可。

2、优化服务功能,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代表政府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要优化服务功能,落实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服务受援对象。做到不折不扣地按国家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做到应援尽援,无一疏漏;要简化审查程序,方便受援对象,尽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优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因对受援对象提供免费服务而敷衍塞责;要组织协调好公、检、法等法律援助相关部门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关系,做到渠道畅通,无障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深入基层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基层,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让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援助,使之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建立以司法所为载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的三位一体法律援助工作站,把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与普法工作相结合,与基层调解工作相结合,与化解基层工作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作用,有效地开拓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领域。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时,要树立服务意识,热心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接待要热心、解答要耐心、询问要细心、记录要精心、回访要诚心、承办要尽心”。接待群众要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个满意的回答”,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4、落实人员编制,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是对法律援助服务指导、管理、承办的主要人员,法律援助的大部分工作量落在了专职法律援助人员身上,人员不到位,将会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员编制,确保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到位,不挪作他用,以有充足的人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组建法律援助“数据库”,要建好“法律援助工作者数据库”,将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纳入数据库名录,以便能够随时使用,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建好“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摸清法律援助对象,对农村、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经济困难农民工、残疾人、孤儿等人群进行逐户核对、登记。经确认后,进行细化分类,把他们纳入“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以便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11篇

一、深入开展学习教育

结合群教活动学习教育环节的开展,组织全体人员深入学习了政治理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群众路线教育重要讲话、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开展“”整治的相关文件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操作规程以及各项禁令,进一步增强了全体人员严格依法按程序执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认识。

二、认真进行清理整治

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紧紧抓住容易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清理整治。

1、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方面。重点清理和整治是否恪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吃请、与当事人或司法办案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等问题。

2、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重点清理和整治审前调查、矫正宣告、个案矫正、请假迁居审批、定位管理、禁止令执行等各执法环节是否依法、依规、公正、文明;表扬、记功、警告、收监、减刑、假释等考核奖惩是否事实准确,程序合法;案卷记载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全面、准确。

3、在公证工作方面。重点清理和整治公证员是否遵守行业执业纪律,在收证、办证、出证、收费等各环节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枉法办理、违规收费、不按规定审核等问题,是否存在“人情证”、“关系证”、“金钱证”。

4、在法律援助工作方面。重点清理和整治是否有应该援助而不援助的案件;是否有不应该援助却援助了的案件;在办理援助案件中是否收过费;是否接受过当事人的吃请、送礼。

经过清理检查,三个部门都没有出现违反执法(执业)办案程序和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自开展活动以来,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对司法行政所涉及的诉讼案、法律援助案、公证案都无一投诉和发生。

第12篇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司法行政系统的公众满意度工作,确保今年司法行政公众满意度工作取得实效和位置前移,县司法局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多措并举,把为全县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作为突破点,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立足点,努力推进全县法治环境建设,着力提升司法行政公众满意度。具体做法是:

一是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和群众广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服务承诺和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在群众中的知晓率、透明度,并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积极开展“走百户、访千民”走亲连心活动。组织干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宣传法律、化解矛盾、征求意见。“大走访”范围覆盖全县所有村组(社区),要求局机关工作人员每人走访100户以上,司法所工作人员每人走访150户以上,努力做到“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结案的当事人、固定电话用户必访”。目前为止,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已通过电话联络和上门走访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了走访活动,每人走访都达到了50户以上;通过发放宣传卡、调查表、回访表,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行政职责职能。同时广泛征求基层群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机关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工作,提高工作影响力。

三是开展“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专项活动。大力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政治、执法执纪、为民服务的能力,促进司法行政队伍作风、政风及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密切联系群众,要切实做到“身入”群众、“心入”群众。接待群众做到“三个一”:一张笑脸、一条椅子、一杯热茶,确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民主评议司法行政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做到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一流的工作业绩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四是持续开展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日常监督和考核制度。加强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支队伍的执业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诚信档案,定期公布失信律师、公证员和法律工作者名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是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法律援助中心等窗口行业开展优质便民服务。对前来我局办理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的群众做到热情接待、笑脸相迎、文明用语,对律师服务热线电话的受理情况和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对象等“民生工程”的实施实行首问责任制,做到“谁接待、谁受理、谁负责”,努力做到当事人满意。对困难或弱势群体的公证或鉴定实行优惠、补贴甚至零收费。

六是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建设力度、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简化案件受理程序、降低案件受理门槛。从完善管理制度入手,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在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和办理由县法援中心统一调配的基础上,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实现法律援助“质量零投诉”。同时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组织人员深入乡镇结合“三送”工作利用乡镇赶集日,在每个乡镇所在地开展一次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

七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六五”普法平台,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推动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