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7:17: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实现路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0.154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0-0-01
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化的核心
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机制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核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分支,必须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进而推动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在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过程中,对于科学决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一定要依照法律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项做出决策。依法执政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最基本的一种方式,坚持以宪法为基础,维护法律权威,在法律的规范下,更好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统筹兼顾,并且要获得群众支持,使群众对其认可。第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决策机制,对程序进行规范,达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目的。目前,交通工具越来越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一定要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各项决策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使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决策中来。
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良好的立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健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公安部的规章制度为主体,以地方、政府等的技术标准为补充,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但是理想和现实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要想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更好的为群众服务,一定要进一步完善。
要想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现良好立法,首先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要对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进行合理的配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涉及的比较广,主要包括人、路、车、环境等要素,还包括安全、教育、交通、农业、卫生等各个部门。如果按照原有的法律规定,由公安部门来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很难使各个部门集合在一起。因此,必须要有良好的立法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保障用路人在用路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以及使用道路的权利,满足人们用路的基本需求。为了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治化,必须用合理的路权配置来规范用路人以及路权所有人之间关系。第三,增加立法的社会参与度,实现民主立法。合理的立法需要民主作基础,需要群众积极的参与到立法当中,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关键。实施法律是法律的作用所在。实现法治化不仅要对立法工作提起重视,还要注重落实法律的机制和环境,使法律能够规范的实施。道路交通执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灵魂,也是行使国家权利的方式,主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将法律法规应用到确定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上面,如果一旦有违规行为出现,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处罚。为了道路交通畅通无阻,并且使交通参与者与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了交通警察执法的要求以及规范。
要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的严格、规范、公正以及文明,要做到以下几方面。第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职权法定不仅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更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根据职权法定的要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权利必须是法律的授予,并且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第二,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执法程序的设立是对执法机关权限的控制,目的是要使执法行为的效率得到提升,预防暗中操作及腐败行为的发生。第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建立完整的执法体系,明确交通警察的执法范围,提高其执法的水平。对一些违法行为一定要做到违法必究,确保交通警察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根基
推进全民守法、提升道路交通文明,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根基。要想实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的目标,必须要提高我国人民的交通安全以及法治意识,使人民的交通素质逐渐提高,进而规范其交通行为。全民守法是为了人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更是一个提升道路文明的有效途径。通过对人民进行交通安全的教育,使人民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文明出行。要想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社会自治,必须将公安机关和管理部门结合在一起,运用综合的法律法规、管理手段等协调交通参与者与交通环境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为了推进全民守法、提升道路交通文明,还可利用社会的力量达到宣传的目的,发挥社会的团体作用,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
5 结 语
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管理活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依照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体现出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机制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的核心,良好的立法是其前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关键,推进全民守法,提升道路交通文明,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是根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努力实现其法治化,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果达到最佳化。
主要参考文献
[1]罗芳芳,王建懿,张得杰,等.小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之路径[J].汽车与安全,2015(5).
货运驾驶员安全保证书范文 为确保运输安全,不违章行车,不开病车上路,杜绝交通事故,我保证做到: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城市文明交通规定,不争道枪行、不闯红灯、不违反标志标线,确保无事故,无违章,无投诉。
二、出车前认真检查所驾驶车辆,保证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灭火器等设施合格,车辆标志标识齐全有效,集装箱锁扣牢固有效,不开套牌车、拼装车、无证车。
三、自觉做到十个严禁: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超员超限、严禁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带病车上路、严禁客货混装、严禁危险品上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滥用驾驶员、严禁违章操作。
四、自觉参加公司召开的安全会议和大车联检,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服从公司安排和调度。
五、自觉按时限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进行现场处理和人员施救。
六、单程400公里(高速600公里)以上车辆须配备双班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夜间行车注意保持规定车速,观察路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以上措施保证做到,如有违反愿停车整顿、接受公司处理,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将按照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关键词: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Abstract:Learning foreign city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guarante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public safety regulations,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the normal rule of law in large urban public safety, and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innovative large city public security crisis management regulatory system,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s of the mega-cities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Key words:mega-cities;public safety;management regul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1-49-(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解决当前城市存在的诸多公共安全危机问题、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二五”规划,具有积极现实意义,也是特大型城市走社会管理创新之路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1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是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
2011年10月29日,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该规划的核心是“四个坚持”:第一,坚持“规范”:通过健全制度和程序,促使政府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并建立通过媒体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第二,坚持“创新”:强调政府应当积极破除影响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制度。第三,坚持“效能”:建立健全促进及时执法和有效执法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解决执法不作为和迟作为的问题。同时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利”的原则,建立健全指定管辖和协议管辖机制,解决部门或者地区执法推诿扯皮的问题;第四,坚持“参与”:要求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并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对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1]依法行政,涉及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的大量问题,这也是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的良好契机。
“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睿智的政府应学会未雨绸缪,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从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从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从危机管理向风险管理的转变,将公共安全危机纳入法治化治理轨道”。[2]上海目前正处于公共安全危机的多发时期,每年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给广大市民的社会心理造成负面影响。面对无所不在的社会风险和多发频发的安全危机,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切实保证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同时,及时承担并化解社会公共风险,为公众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是上海政府的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使命和当务之急。针对特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上海应当率先制定一部专门的《城市公共安全条例》,同时完善不同类别、不同行业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的专门法规,以增强政府公共安全治理的合法性、权威性与规范性。
2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创新型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就国家层面而言,自2003年非典危机以来,加强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若干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用于针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领域至今仍没有法律法规,且已有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或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缺失等缺陷或不足。此外,目前公共安全法律建构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形式上缺乏与宪法相衔接的《紧急状态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高位阶立法,使得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法律依据缺乏周延性、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操作存在局限性;内容上则缺乏足够的程序性制度建设。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待于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
就地方层面而言,以上海市为例,近年来上海人大、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生产安全管理法规等,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强烈公共安全意识,以及政府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但是上海同样存在上述国家层面公共安全管理立法缺漏问题。有鉴于此,上海应从法治创新角度出发,及早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使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同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
统一公共安全管理法规,须对以往出台的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及时进行梳理,以形成一个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方便管理和方便使用。根据不同行业的公共安全业务行政,可以将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具体划分为:公共卫生安全法规、食品公共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法规、药品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地震公共安全法规、防汛防台公共安全法规、刑事公共安全法规、治安公共安全法规、交通管理公共安全法规、消防公共安全法规、出入境公共安全法规、人口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安全保卫公共安全法规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等。近年来,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文件数量越来越多,建议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梳理归类,汇编成册,并经常进行此类法规的立、改、废的通盘考虑。不仅要方便执法部门全面了解掌握使用这些法律法规,还要让社会各有关非政府组织、广大民众通晓这些法律法规,以形成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有据、有法可依的法治化局面。
3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我国2011年3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专门辟出一章对“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进行规划部署,提出要“适应公共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推动建立主动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公共安全体系”。
健全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公共安全危机统一管理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基础。我国的公共安全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公共安全管理主体过于分散,“有预案而无预警,重预案而轻预警是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通病。预案侧重于处理突发性事件本身,而缺乏涉及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预案过多地强调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的约束,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应急保障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机制;预案侧重危机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方案,而缺乏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和危机过后的恢复机制。对于许多新城市灾害及非传统危机领域,应急预案还存在空白。由于缺乏危险关键控制点的全面调查和定期系统的危害性因素及脆弱性评估,致使应急预案大多是上行下效,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
城市公共安全系统需要事故预防、灾害预警、应急反应和灾后处理形成一个整体,而各个环节的协调一致需要政府和各级组织管理部门的积极组织,这需要从立法上给予保证。明确责任,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理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体制,从而建立完整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同时,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社会各界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责任、义务和权利,以确保社会体系在紧急状态下的稳定和有序。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上海政府各部门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迄今尚存在条块分割、职责混淆、管理分散等弊端,处在各自为战局面,例如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只是自顾自地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实行内部安全管理,缺乏一个综合的、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为解决各自为政问题,亟需形成公共安全体制化管理统一管理体系,以实现公共安全管理的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局面。该管理机构的名称拟可考虑为“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信息资料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系统等组成,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质,制定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有效地解决突发公共安全问题。与中央相对应,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质的、隶属于上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故。[4]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理念,此理念的梳理有助于将不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因此要把“安全规划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提高公众和规划者的安全意识,保障安全规划的开展程度。其次,还应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规划者的法律责任,采取规划方案负责制,增强规划者的责任感,确保他们能够严肃、认真地对待规划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5]
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完善特大城市常态化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机制
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关键。实践证明,现代公共安全危机往往具有辐射效应,亟需改变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单一管理机制,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从日常“危机管理”层面着手建立执法机制,既要善于以强大的动员能力来处理紧急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更要依法防范和处理公共安全危机。
建议上海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预案设计:特别是要从上海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建设实际出发,着力加强防范和应对各种公共安全危机的实战能力;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落实保障:及时获取可能引发影响公共安全危机的的各种信息;政府部门要及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相关信息,使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从而增强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整合管控资源,形成机制保障,多元社会资源的参与是实现公共安全危机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力量支撑,政府要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将社会和公众资源纳入危机管理的制度框架,全方位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有各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和苗头,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四是要抓紧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完善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部门负责、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网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五是把综合治理的思想变成机制、变成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把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与对政府业绩的评价结合起来、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到公共安全防范上去,使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更好地与危机处理结合起来,以多元的路径实现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最大社会效益。
5 积极借鉴国外城市公共安全法制与机制保障经验
以俄罗斯和德国为例,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方面,俄、德两国分别具有相当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俄、德两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都十分注重城市应急管理的依法行政。在苏联解体和两德合并的十多年间,先后建立了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俄罗斯先后制定了《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结构》、《民防法》、《防疫法》,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系统的相互关系;民防办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任务、法律地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能等。
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在城市公共安全法律立法上,国家层面由内政部牵头,联手国防、经济、交通、建筑、财政、农村、环保、邮政、劳工等部门,制定了《民防法》、《灾害防护法》、《民防工事建筑法》、《基本法》、《国防法》、《民事保护法》。在州的层面,则由各州制定《防火法》、《消防法》、《灾害防护法》、《救护工作法》等法律,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6]
美国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包括政府安全危机管理、社会危机管理机制、经济危机管理机制、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和紧急事态管理机制等。
第一,政府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这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方面。它是以总统为核心,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决策中枢,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和移民局)等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情报局等跨部委独立机构负责协调,临时性危机决策特别小组发挥关键作用,国会负责监督的综合性、动态组织体系。
第二,社会危机管理机制。负责美国国内治安、执法、劳工权力、民权、移民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它涉及美国劳工部、司法部及其所属的联邦调查局、移民与归化局及各州警察局、消防局等。
第三,经济危机管理机制。它旨在解决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和危机。财政部是美国管理经济危机的最初机构。
第四,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它是美国政治生活中鲜为人知但作用重大的管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道德危机后开始在联邦及各州均设立了道德(伦理)管理机构,负责联邦及各州官员的廉政监督。
第五,紧急事态管理机制。在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全面紧急事态管理是最基本的原则和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几个部分:一是全危险方法:应用公共安全管理的危机理论、处理和应对所有种类的紧急事态、灾难和民防需求。二是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使用该系统有助于促进联邦、州、地方等政府的充分合作、加强对已知的紧急事态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实现紧急事态管理规划与州、地方政府决策及行动体系更完全的整合,在现有紧急事态管理预案、系统和能力的基础上,扩大对所有类型的紧急事态的适用范围。三是开展有恢复能力和减除灾害社区的建设,将社区的住宅、企业、医院和公共安全中心坐落在安全地区而不是高风险区。[7]
上述三个国家国家层面与地区城市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危机管理机制互相衔接配套,既体现国家大法的权威性,又维护地方城市特色性需求。相比之下,我国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上海至今没有一部实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细则条例,许多与城市公共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制订的年代较早,在2008年发生的一连串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已暴露出不适应或缺陷,亟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目前上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难度空前加大,进一步整合健全相关的法规、规章,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策。
参考文献:
高速公路是我国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城市经济显著标志。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对高速公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相关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当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存在法律法规缺陷、政府企业缺乏分工以及机构职权缺乏明确等问题,本文则从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善构建措施,望给予高速公路管理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反思;构建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包括管理权限划分和机构设置,当前高速公路管理机制是从传统管理体制延伸而来,但高速公路具有全立交、全封闭、流量大、通行速度快等特点,完全不同于普通公路管理。再加上传统高速公路发展并没有遵循客观规律,其服务保障也不够健全完善,以致于高速公路管理机制混乱且发展速度慢等问题,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都需要建立合理、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从而促进高速公路稳定快速发展。
1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反思
1.1法律法规缺乏完善
当前我国关于高速公路管理并没有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更没有可行的管理措施,导致高速公路各个部门无法可依。尤其高速公路的管理体制涉及较多部门,因此有一定的管理难度,只是单纯按照传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条,根本没有从高速公路本质特点着手,显然不符要求。此外还无法监管和调控各交通本门,而企业设置的管理目标无法满足大众愿望,由此一来就无法体现公路公益性效果,所以严重滞后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影响公路稳定发展。
1.2政府企业缺乏分工
虽然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有显著的企业特点,却不是和现代企业相同的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的运行模式。当前大多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不管是在经营还是管理方式上仍属于事业性质,长期以往就形成垄断运行模式,缺乏市场竞争力,使高速公路管理和运营缺乏活力且毫无斗志,不利于高速公路稳定良性发展。
1.3机构职权缺乏明确
当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严重的设置复杂问题,其中设置的部门重复性多且部门平行,甚至在一个地区中设置多个相同管理部门,表面上看较为细致,实则有严重的职权混淆不分情况,更无法明确工作职责。此外各个部门之间沟通不易,常见现象为基层部门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政策时不做所措,不仅浪费资源,也无法保障工作效率。
2高速公路构建管理体制措施
2.1完善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遵循体制构建原则
高速公路不同于一般公路,正是是其独特性有着较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因此需要规范高速公路法律法规体系,由此开展高速公路各项立法工作,有利于高速公路在实施管理之前均有法可依,更是健全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基础。我国在2004年废止《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方法》后就没有出台新的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所以在制定全新的高速公路法律法规之前可参考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重新划分权限和设置机构,使高速公路管理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同时维护高速公路运行。此外在制定法律法规之前就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如实事求是,高速公路管理制度建设应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情大环境下,然而由于我国属于经济发展中国家,依旧需要各种政策融资后为高速公路发展提供支持。还应坚持专性化原则;与一般公路不同,高速公路推进管理制度改革要了解其专业技术,坚持与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需求相一致。
2.2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工作责任强化内控管理意识
当前针对高速公路内部管理控制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行业自身特点和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和自身发展相符的内控体系。对内控体系完善应包括职责划分、组织架构、内部核算、管理模式四大部门。除此之外为了确保高速公路每一个职能机构都能参与到内控管理中,应建立预算控制制度和授权审批制度。对此高速公路要不断加强建设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高速公路的财务预算以及具体执行中能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控机制,对于高速公路各个岗位的内部控制应明确具体职责,保证内部控制度不流于形式,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在不同职权范围内应对不同审批权限进行划分,确保高速公路资产安全。还要建立各项财务规章制度,针对财务管理具体流程制定相应的控制对策,避免发生管理混乱情况。在高速公路内控体系中行政事业管理占据主导作用,更是高速公路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体,对高速公路内控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都有重要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层应积极参与内控理论培训学习,准确认识到内控在管理中的重要性并逐步形成内控意识,从而在未来工作中能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防止发生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同时政府应督促企业做好全面预算,它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为达到既定目标编制的业务、资金、财务等年度收支总体计划,也是对高速公路管理日常业务规划的授权批准。高速公路的全面预算控制要求其内部全部业务活动都按预算进行,是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载体和方法。在实行既有的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的基础上,适当引入绩效预算模式。部门预算的各项收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编制,按类、款、项、目进行细化,分门别类地在预算中单独编制,并要详细说明预算金额和支出标准。
2.3有效改革高速公路运营模式精简管理各个部门
高速公路管理运营模式改革在于解决政企不分和缺乏竞争力情况。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具有商业性和公益性特点,采用多资本经营的运营模式,因此改革则从此部分改造,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管理、监管、调控进行严格服从且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高速公路运营。这种方式可以避免高速公路管理门对运营企业的干预,激发工作活力,从而提升运营企业工作效率。而对于政权不明和机构复杂问题则需要深入认识高速公路管理机制,尤其对部分管理部门进行优化早已是势在必行的事情,在精简过程中应分离部门职能,建立分工明确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3结语
总之,构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应在充分满足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等前提下构建有中国显著特色的管理体制,在遵循体制构建原则的基础上完善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工作责任,强化内控管理意识,有效改革高速公路运营模式,精简管理各个部门,推动高速公路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保华.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反思与构建[J].北京汽车,2011(03):45~46.
[2]郜鹏飞.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反思与构建[J].中国工程咨询,2014(06):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很多人在处理事故时因翻腾完整部交安法也找不到一条能套得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的法律法规而懊恼,其实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理由是:交安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有所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由此不难看出,驾驶人造成事故的行为可能是因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造成,也可能是因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不文明驾驶而造成的。所以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一定是过错行为。
还有一种理解是: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过错就是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否则,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一:新法扩大了交通事故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第二条)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比较,有了明显变化,要件为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后果。用车辆拟人化,代替人作为主体,用过错代替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增加了“在道路上”和“意外”这两个要件。新法客观上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由于在意外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所以,各方当事人都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为了适应这个变化,在事故认定原则的表述中,“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就是适应这个变化的结果。
理由二: 事故成因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这个规定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包含“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事故成因是指“事故处理部门对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检验、鉴定等所收集到的交通事故证据进行审查、研究、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理精神状况、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当事人责任的专业性论断”。这个过程就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成因”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对于“过错”的理解应该紧紧依据“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来进行分析。由于在对交通事故进行成因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必须在全面审查当事各方的交通活动的过程中,遴选出交通违法行为,然后,才能进一步分析这些违法行为在发生事故中有没有作用,以及这些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所以,按照这个思路,笔者以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中的“行为”应该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中的行为,这里的过错,就应该是违法行为。
二十二条一款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中,公安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七条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安全原则”的规定持否定态度。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安全原则”的使用附加了相当的条件。对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中附加了“按照操作规范”为前提。由于没有成文的操作规范,所以,本条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类似于二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有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笔者以为,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应该通过相关的具体条文体现,所以,不能用来认定驾驶人的交通事
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二条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由以上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所以,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法的基本特征拒绝安全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法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规则)。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安全”是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在强调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为了做到安全驾驶,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安全行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所以,不能使用这样的条文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当《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具体”规定的行为成为了对交通事故发生起作用的行为时,我们是否能够以此“行为”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呢?警察是国家机器,警察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警察的这种行为无疑超出了法律的授权。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犯罪构成 逃逸 酒后驾驶 共犯 自首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6.065
Abstract At this sta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quantity of motor vehicles in our country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Traffic accidents in some malignant accidents to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safety caused great harm, they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on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in our country to develop, so it is necessary to of our country traffic accident crime related issues in-depth and meticulous research. Starting with the traffic accident crim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 crime, and finally expounds some problems in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
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 crime; constitution of crime; escape; drive after taking a drink; accomplice; surrender oneself
1 交通肇事罪简述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来说,不仅要熟知其概念,还要在熟知概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我国《刑法》第133条中对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主要为:交通运输者在行驶的过程中,因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而对于那些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那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中没有对其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说法:一种指在交通运输途中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法规,从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并导致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而另一种则指的是一些专门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在运输的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导致人员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以上两种说法虽然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阐述,但是与第一种说法相比,第二种说法将肇事主体的范围限定为从事交通运输的肇事人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第一种观点则符合《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所以一般来说将第一种观点作为对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2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2.1 对交通肇事罪主体及主观方面的研究
2.1.1 对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研究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一个明确的说明,但是一般来说,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那些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且其主体具有一定的刑事能力。如果想要弄清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首先要分清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比较特殊的主体;其次,还要弄清楚非机动车的驾驶者是否已经满通肇事罪主体的要求;最后,还要对行人进行分析,看其是否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要满足这几点,我们就可以确定其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1.2 对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研究
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将交通肇事罪简单地定为行为人的过失所为,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规定,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也纳入到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这就在对主观罪的认定增加了难度。经过对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现有的观点中还存在着许多的分歧。一些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只能是由肇事主体的过失造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能够预设到自己可能会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使事故的发生;还有一种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应该是过失,在一定情况下很有可能是由间接故意所造成的。
以上的这几种观点并没有正确理解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含义。在交通肇事罪中,虽然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其对与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必须为过失,否则,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造成其他的犯罪。此外,对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来说,一般我们认为这是行为人明知故犯的一种行为,所以就不能否认行为人的罪过为过失。就以上几个观点来说,第一种说法更为贴切一些。
2.2 对交通肇事罪客体及其客观方面的研究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 甲方聘请乙方为青at-4578专职白班司机,作息时间为早7点到晚7点,逢停运日休息。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二、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三、 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即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等到任何损失,应照价赔偿。
四、 乙方经甲方聘用后,自愿将交付壹万元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作为风险押金,一直到离职为止,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章或事故处理,甲方予以退还乙方。
五、 ________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若保证人是自然人,保证人自愿对乙方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 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工资按乙方完成任务的百分之30提成计算,奖金另计。(完成任务的多少按每日营运现金计算)
七、聘用期内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和出租车行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及车主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安全行车、文明服务。尽忠职守,维护甲方利益。
八、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车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乙方应定时保养车子,如检查机油、检查轮子等,要经常保持车辆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之整洁,若因乙方未尽至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如有违反,乙方还要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 乙方聘用期间须服从甲方安排出车,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甲方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十一、 乙方在职营运期间内一律不准有私下用车之情形或依公而办私之行为,如有发现一律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十二、 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
为了确保行车的安全,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频率,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甲乙双方特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如下:
一、 乙方责任
1、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遵章守纪,积极参加甲方交通法规教育,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服从甲方管理。
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超速、不酒后开车、遵守超车、会车、停车的有关规定。
3、自觉遵守运价政策,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费,车容整洁,标志明显,计价器有效,各种服务证齐全有效。
4、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格遵守驾驶安全操作规程,积极配合车主做好车辆出车前,回场后、及途中的保养工作,保证车辆不带病行驶,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解决。
5、保持充沛精力投入工作,不疲劳开车。不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加强危险品的检查,保证车用灭火机良好。
6、积极配合甲方和车经营者做好其它各项安全工作。
二、甲方责任
1、行使职权,加强现场管理和源头管理。
2、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十三、 乙方应杜绝贪污、侵占甲方财物,否则,一经发现予以1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 甲、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履行,若有违反,则要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五、 本合同经双方及保证人签署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乙方: 甲方:
身份证字号: 身份证字号:
住址: 住址:
乙方保证人:
某些民事行为发生于交通事故这个特定的场合中,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与民法通则时,容易出现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笔者以一例浅析之。
案例:陈某为农用机动三轮车驾驶员。某日,驾驶农用三轮车运输货物,在行驶途中,有一根坠落的离地面不足一人高的电话线(该电话线的终端用户为石某,此处在石家附近)横跨在公路上方,陈某发现后,为躲避该电话线,而一边驾驶,一边用右手举线试图穿过,但因车速过快,未能避开,电话线被陈某身体及三轮车挂断,致使三轮车翻至公路边的水渠中,陈某当场被砸死。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理,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车速,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的家人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事发后,陈某的家人以电话线的产权所有人及管理人某网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网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网通公司认为,坠落的电话线并不必然产生翻车的后果,公安交警部门已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责,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用户石某没有向其告知电话线坠落情况,其不可能知晓电话线的坠落情况,因而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案的处理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对事故作出了陈某负全部责任的认定,陈某的死亡是由其本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违章行为所造成,且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其他人不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坠落的电话线在终端用户石某家附近,石某在发现电话线坠落时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处理或者告知网通公司,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本人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石某的赔偿责任。网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网通公司在此起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但死者陈某本人对其自身死亡的发生存在主要的过错,因此应当减轻网通公司的赔偿责任,网通公司应承担较小比例的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们先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来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由于过错,违反法定的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即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指当事人虽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事实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来看本案的具体情况。不难看出,本案属于过错责任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笔者认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关键要正确把握好二点,一是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二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同样,因果关系也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要素。我们应当根据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正确认识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事故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确保安全车速,负事故全责,陈某违反法律的行为当然具有民法意义上的“过错”;其未确保安全车速是导致翻车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网通公司来说,按照有关电信行业规程及其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在用户终端设备前的电话线路的产权归其所有,其负有维修线路、保证用户的正常使用及保证线路的架设不妨害他人生活和社会公共安全等义务。当电话线坠落在公路上方的较低处时,显然已经妨碍了正常的道路通行,而网通公司由于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恢复正常,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具有过错。其认为用户具有向其告知电话线路异常情况的义务,由于没有告知,其自身不可能得知电话线路的坠落情况,因而不具有过错的辩解不能成立。因为用户虽有向网通公司申报电话使用障碍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维护室外线路等其他义务,其在这起事故中无过错。陈某是在突然发现坠落的电话线后,为了躲避电话线而用一只手举线未果,在超速行驶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翻车。可见,此案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电话线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诱因,因为这一原因的突然介入,与陈某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结合在一起,合乎逻辑的发生了车翻人亡的后果,所以与损害后果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结合本案的情况看,电话线的坠落并不必然产生翻车的后果,如果陈某不超速行驶,在发现意外情况时有可能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而避免之。因此,此原因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次要原因,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偶然性条件,是间接原因。从以上我们看出,网通公司疏于管理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本案属于受害人陈某及网通公司均有过错的混合过错情况,应当减轻网通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即受害人陈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的情况,网通公司应当承担较小比例的赔偿责任。
2、此案无疑是一起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出了陈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各方对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都没有异议。从交通事故责任的这个角度看,似乎陈某既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他人就不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但这仅仅是从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角度来适用的。笔者认为,适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能排斥对于在此事故中涉及的民事行为,适用民事法律的可能性、合理性、合法性。
在此我们先来注意一下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和民法中的“过错”、“民
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二者既有联系更有区别。《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是公安机关作为交通事故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是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角度来划定的。它是违章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一般说来,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责任”的人,因为其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一定具有民法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但是,具有民法意义上的“过错”,如果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就没有“责任”;反过来,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不等于无民法意义上的“过错”。简言之,就是有事故“责任”一定有“过错”,有“过错”不一定有事故“责任”;无事故“责任”不一定无“过错”,进而,不一定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类似于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的行为,但违法的行为未必是犯罪行为一样)。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按照不同的标准作出的不同评价。通过以上简析,我们看到,网通公司,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承担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并不等于不应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交通事故角度分析判断得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与本案中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之归责原则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层面得出的结论。这种情况下,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适用民法通则两者之间,也并不存在法条竟合时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情况。所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能排斥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各类农机数量迅速增长,农机道路交通运输、田间作业日益繁忙。由于人、车、路、管发展不协调,农机交通管理工作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农机事故发生频繁,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造成农机事故的原因很复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农机驾驶人素质不高。驾驶人作为农机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源头,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农机事故的多少。但是近年来随着驾驶人队伍的日益壮大,整个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驾驶人文化素质低下,思想素质不过硬,安全观念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同时,由于驾驶人教育培训比较落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好转,在培训、考核中,培训课程、方式方法、考试内容、程序、严格程度等都在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中,因此,在现实中,驾驶人技术不高,处理问题能力不强,尤其是在紧急状态下,如何正确采取果断措施等都影响农机安全。
二、农民农机安全和农机法制意识淡薄。由于农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相对较窄,农民的安全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相当一部分缺乏必要的农机安全常识,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行车走路现象十分普遍。近年来,虽然农机管理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翻新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形式,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由于宣传少,群众缺乏对农机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能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农机法规,甚至认为农机管理部门执法是故意刁难,从而不支持、不配合农机管理工作。另外,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农民没有认识到农机交通、作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随意违法行车、走路,甚至逃避、抗拒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三、农机监理队伍力量薄弱。农机管理部门编制少,人力不足,人员构成复杂,素质较低,经费、装备、科技投入等方面都有诸多困难,直接影响农机管理工作水平。人员的严重不足,导致日常管理捉襟见肘,顾此失彼,尤其是乡村道路长期处于失漏管状态。此外,由于财政困难,不能及时拨付必需的办公经费,车辆装备、通讯装备落后,不能适应农机管理工作的需要。
针对目前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消除农机事故隐患:
一、提高驾驶人素质。驾驶人的素质提高决不仅仅是驾驶技能的提高,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安全意识的养成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首先要做好农机驾驶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预防安全事故的意识。其次要严把驾驶人“进门关”,强化驾驶证考领工作,把好考试、发证关,以确保考试质量。此外,还应坚持开展技能培训、法规学习,切实提高驾驶人熟练驾驶技能,农机管理部门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学习农机各项法律法规、观看警示片、通报安全形势、剖析典型事故,使驾驶人对农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灵魂深处得到高度认识,做到自觉遵守农机法律法规。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农机安全意识。提高全民的农机安全意识是当务之急,但仅仅依靠农机一家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依靠整个社会的力量进行共同努力。农机部门可以通过对驾驶员、车辆和道路田间的管理以及向社会和群众宣传来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但是要提高全民的农机安全意识,还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农机安全应当从娃娃抓起,从儿童一入学就要灌输农机安全意识,转而会进一步影响其父母、祖父母等亲戚朋友,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在提高全民农机安全意识方面,要多作一些有关农机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使大家都知道我们每天都要进行的各种活动,怎样行进才能保障安全,怎样才能避免发生农机事故,使农机安全这个主体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
农机安全宣传是一项社会工程,仅靠农机一家唱独角戏显得势单力薄,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为推进农机安全宣传的社会化进程,全方位开展农机安全宣传,首先要由政府牵头,将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的轨道,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宣教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社会化的宣传教育网络,形成强大的宣传教育声势。其次要更新宣传教育形式,寓教于乐,潜移默化地提升群众的安全道德水平。以往宣传教育形式的单一很难产生深入的影响,要适应当前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政理念,通过开展文艺演出、征文比赛、摄影比赛等活动,广泛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办好宣传教育栏目,扩大社会影响。
上述问题,归根结底是与政府管理农机的整体水平不高,与农机管理法制化的不完善密不可分。因此,为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机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处理农机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难题。通过规范农机驾驶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农机安全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有序、安全和畅通,推动我市的现代化农机事业进一步发展,建设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农机安全管理体制。
一、正确认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增强责任意识
年以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职能部门通过大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稳中有降。但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目前已进入严冬季节,影响交通安全的不利因素进一步增多,加之随着春运的到来,“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三流重叠,客流量相对集中,各种货物运载量增大,农用机动车短途乘机载客“赚钱”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任务更加繁重而艰巨。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春运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务必要有充分估计和思想准备,进一步增强做好春运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工作,确保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使广大人民群众渡过一个安全、愉快、祥和的春节。
二、充分发挥交通事故预防机制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是各县(区)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位,抓上手,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堵塞漏洞,力求实效。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分析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深入研究对策,精心安排部署,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做好春运安全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加大路面巡逻查控力度,切实做到全力投入,严防死守,坚决遏制严重交通违法势头。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从业人员资格关和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督关,加大对危险路、桥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改造,保持公路安全畅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全市其他部门和单位,都要发挥各自优势,全力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报道力度,大力宣传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严重影响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行为,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小学生假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纪律监督,严肃查处公路“三乱”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各项措施
一要加强源头管理。要严把驾驶员资质审查关,继续坚持客运车辆驾驶员准驾制度,对客运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不符合准驾资格的坚决不予发放准驾证;对符合准驾基本条件的客运驾驶员要组织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发放准驾证;对虽然获得准驾资格,但春运期间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驾驶员,要坚决取消准驾资格。要严把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严格对客运车辆的临时检验,切实防止报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达标的车辆进入春运市场。客运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客运站场的进出站管理,坚决杜绝客运车辆超载和人货混装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强单位内部车辆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靠实安全责任,积极主动地整改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全力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二要整治险路险段。要突出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事故多发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危险路段撒沙防滑,及时清理落石、流沙等障碍物,确保安全畅通。三要严厉查处违章。要加强对重点路段、路口和事故多发路段的监控和进出辖区车辆的检查力度,下大力气严厉整治货车、农用车、摩托车等各种非客运车辆违章载客行为;要狠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在春运期间发现的超速、超载、疲劳开车、酒后驾驶、人货混装等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管重罚。重点整治无证经营公路客运、“拉客”、“倒客”、“宰客”、强行停留、乱停乱放、窜班窜线、乱涨价、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要狠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督促各类站场做好查堵“三品”工作,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四要规范执法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执法不公,甚至违规执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发生;要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把春运安全管理和便民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工作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劝服和教育工作,避免因工作方法简单、行为粗暴引发警民冲突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为执法部门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对违法行为不打招呼,不说人情。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做好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春运期间,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承担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二要层层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排出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度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等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因违规执法、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对因检查不到位、整改不力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理。近期,市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县(区)督促检查冬季及春运道路交通安全,作安排部署及工作进展情况。
[关键词]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间隔;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M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30-0275-01
引言
民用航空运输领域中,参与者主要有三个,分别为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航空公司。民用机场主要是为民用航空运输服务提供相应的停机、起飞、登机等场所服务,航空公司则是直接开展民用运输服务的企业,其具备航线、销售服务网络以及飞机等条件。空中管制部门则是飞机运输的主要管理部门,是对飞行的航空器械、工具给予直接的管制,其中也包含对安全间隔的管理。空中交通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决定着飞机飞行的安全性。对此,探讨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间隔存在的不足及对策具备显著安全意义。
1.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间隔存在的不足
1.1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素质存在缺陷
空中交通管制素质缺陷主要是体现在业务素质、思想素质以及心理素质三个方面。业务素质主要是在空中交通管制、导航、气象以及航空器性能、英语听说能力等方面的业务能力,没有丰富和过硬的业务素质与工作经验,一旦发生复杂得到事情,很难凭借经验直观判断,无法果断处理,从而形成额外损失;思想素质主要是一些管制员在责任意识方面的缺陷,安全意识淡薄,纪律较为松弛,对近两年发生的各种不安全事故引发因素分析可以发现,主要是因为管制员的工作不认真、马虎大意、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以及责任意识较差等原因引发的;心理素质主要是管制员无法在管理工作中保持高度的冷静,很难有效控制自身情绪,心理素质主要包含情绪控制、应变创造、语言表达、情境意识、精心分配、预测统筹以及沟通协调等。假设在飞机流量在短时间内突然变大时,一些管制人员的情绪会显得非常差,很有可能发生情绪紧张、思路紊乱、语言时空等情况。总而言之,目前的空中交通管制中,就安全啊间隔问题本身,管制员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其提升空间较为明显。
1.2 安全间隔监督不及时和不到位
首先,是对安全间隔的监督意识不足。因为长时间的安全飞行,导致一些管制人员对于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普遍认为飞行人员对于安全间隔有一定的认识,并且可以做到基本的规避,所以在管制过程中,往往对于安全间隔的重视度就比较低。
其次,安全间隔的监督力度不足。因为目前采用的安全间隔监督主要是借助统计每一个飞行器在具体飞行过程中所上报的数据来计算具体的航空领域,并以此来判断飞行器是否存在相互碰撞的可能性。对此,在实际的管制过程中,假设数据上报或计算中发生错误,很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危害严重性不言而喻。
2.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间隔存在不足的改善对策
2.1 应用更加合理的空中交通管制方法
空中交通间隔管理主要是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管制,也就是雷达管制和程序管制。雷达管制和程序管理在本质上虽然都是调整飞机之间的安全间隔最低距离,但是在方面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空中管制当中,最为基础的方式便是程序管理。地面管制员借助飞行员所提供的报告和推测领域等多样化的手段计算出飞行器的具置和安全领域范围,并提供更多的精确间隔数据,从而保障航空器本身的飞行安全性。采用雷达管制的方式主要是向管制员传达相应的信息,然后借助雷达促使管制员能够及时、准确的检测飞行器的具置以及飞行速度、高度等信息,进而实现及时、准确的预测飞行器之间的碰撞冲突,并给予适当的飞行指导杜绝冲突发生。除此之外,在基于两种管理方式的基础上,还可以采用IFR和VFR等技术,从而提高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2 构建完整的空中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需要真正落实空管安全责任以及空管安全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并充分应用目前已经具备的管制经验,并相应的工作准则要求每一位工作人员,同时也需要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工作人员,对于发生空管事故和违章事故的现象,追究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工作细则,做好设备、人员、经费以及组织管理等多方面的安保制度。积极实行不安全事故的资源报告系统,从根本上提高安全间隔的信息采集、统计以及分析效果,并且研发间隔预警的工作,促使空管安全间隔信息管理工作逐渐实现信息化和自动化。构建符合我国空管安全间隔的管理统计数据库,并充分利用专家分析诊断系统和统计分析数据库,进而提升对不安全事件的预测能力和分析能力。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一些不安全事故给予更加全面的分析,从而促使安全信息能够在事故的预防和杜绝方面实现最大化效益。
2.3 强化管制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及管理技能
针对当前空中管制当中因为技g操作不正确而引起的安全问题,必须对现场管制人员的安全监理能力以及素质水平进行针对性调查和管理,特别是对空中管制人员的安全空中管制问题进行细致的调查和管理。根据相关的规定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制度,并针对制度的实施情况不断的优化制度。监理部门需要定期组织安全管制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与学习,给予管制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的内容、监理工作的重要性、监理工作中安全监理的必要性等课程,从而不断提升管制人员及空中管制人员的安全素质以及专业知识的掌握能力。对管制人员实行严格的安全监理规则,根据规则开展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规避空中管制过程中所呈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
2.4 提高管制人员的安全管理理念,强化法律意识
目前针对我国空中交通管制的管理法规并不是非常完善和理想,其中仍然存在一些的管理和责任方面的缺口,相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也存在明显欠缺,这也导致一些不符合规范的管制行为发生。对此,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尽快的完善并健全关于控制交通管制的法规,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取消或整改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并对发生交通管制安全事故的人员、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理。针对这一种情况,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优化,必须确保的高质量化管理,这也充分的体现了提升管理法治理念的意义与重要性。例如,在《中国民用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系统标准》和民航组织的最新标准中,提出针对安全间隔的审计要求,并完善安全管理的规则和责任制度。
结语
综上所述,航空行业的不断发展为空中交通管理提供了相应的挑战和任务,为了实现更加合理、科学、高效的空中交通管制,已经成为相关管理部门需要首要解决的任务之一。对此,需要相关部门在目前已有的经验基础上,以更加前面的分析为基础,全方面、多角度的研发安全间隔预警体系,并以此来提升安全间隔预警的整体安全性和效率。
参考文献
[1] 申晨.空中交通管制移交间隔管理策略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
[2] 冯伯亨.当代空中交通管制安全间隔问题探索[J].科技与创新,2015,24:24.
[3] 黄晨婷.空中交通管制安全人为因素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2,13:71.
货车司机聘用合同范本甲方:四川广安众信杆塔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 庭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自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方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 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遵守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驾驶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按甲方工资计核标准按月发放。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以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尽忠职守,维护公司利益。
第九条 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乙方应杜绝、侵占公司财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延续劳动合同,延续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相同。
第十二条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的;
5.甲方因经营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广安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