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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4 17:17: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参股投资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参股投资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  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  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  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  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  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

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形式提出立项申请。

2、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是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

3、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选择和评审项目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规划部。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1、规划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从投资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方案的合理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等方面对核准(备案)报告进行评审。

2、500万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规划部组织审议并经分管规划投资的副总裁批准后,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公司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由规划部审议后上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4、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5、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对外投资项目还需增加以下流程:

--投资各方签订合作意向书。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单位有对外投资意向的,可先行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根据前期研究的有关情况,向规划部部提出项目意向,经审核同意,可与投资合作者签署合资(作)意向书;

--对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会同投资合作者,联合草拟合同文本及合资公司章程,并呈报规划部。规划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及章程进行评审,会签《公司合资(作)项目合同审定表》,并呈报主管规划的副总裁批准。

--合资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通过审查后,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规划部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后生效。

6、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规划部负责组织报批.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

1、项目单位根据已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需求计划,报规划部。

2、规划部会同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项目需求、公司资金来源、中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

3、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规划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

1、投资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单位自主组织,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2、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变更。在不影响项目的设计纲领、建设目标,不突破批准总概算的原则下,项目的局部调整,项目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呈报规划部,经审定后,由规划部批准。

3、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4、公司审计部门可独立组织对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根据需要,规划部可组织公司审计、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稽查监督。

5、每月28日之前,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6、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由规划部组织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固定资产(详见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根据需要,规划部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详见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四章 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  对于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其中:

控股(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强调公司意见的主导性;

共同控制公司需保证公司相应的话语权;

参股公司需确保公司相应的知情权、管理权。

第十七条  重大投资项目特指合资公司的中长期事业计划投资总额度的确定,增加新品种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发动机、车身、桥和变速箱等涉及整车认定范围的关键总成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兼并重组等资本支出项目以及根据合资合同章程约定需上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阶段

1、调研。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合资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

2、听证会(立标会等)。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合资公司编制年度预算前一月,对合资公司将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合资公司投资与东风公司战略发展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和收益性。

3、规划部将审议意见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1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4、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总经理办公会、规划投资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决策意见传达到合资公司:

通过合资公司股东之间直接磋商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部门,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的派出高管,由派出高管通过合资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程序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5、合资公司派出高管须将合资公司执行情况反馈至规划部。

规划部对合资公司派出高管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

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以纪要形式发送相关合资公司的每位董事,合资公司董事通过董事会表达公司意志、贯彻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的实施

1、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

2、每月28日之前,合资公司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合资公司竣工验收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报规划部备案。

根据需要,规划部和合资公司有选择的对重大项目共同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2篇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3篇

与此同时,在现有运用渠道中,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也不尽合理,投资行为短期化。本文对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政策法规进行了梳理,并对保险公司如何开展股权投资提出了设想。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建设,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但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仍旧偏窄。与此同时,在现有运用渠道中,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也不尽合理,投资行为短期化。据保监会统计,截至2010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4.30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29.7%,债券投资占50.5%,权益类资产占16.9%,其他投资占2.9%。2010年8月初,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险资运用办法》”),又于9月颁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下简称“《险资股权投资办法》”)将险资从事股权投资政策放开,将为强化保险资金运用、实现多元化资产配置起到促进作用。

根据“险资运用管理办法”,可用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随着我国保费收入和保险资产规模的增长,保险资金的运用额度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截至2010年8月,我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达4.75万亿元,按照这一规模计算,可用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约为2,375.00亿元。此外,“险资投资股权办法”也允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用资本金直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股权。同时,“险资投资股权办法”也对不同投资方式可运用的资金类型做出了规定。

“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企业股权。所谓直接投资,是指将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下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下称“股权投资基金”)。由于“险资投资股权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参与直接股权投资必须达到“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0%,并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的门槛,将部分中小型保险公司挡在了门外,预计部分大型保险公司将先行获得股权投资资格。

保险公司如果采取间接投资的方式,“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在可选择的股权投资基金方面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例如: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以及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00亿元,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或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亿元。这意味着,在目前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情况下,险资若想以间接方式参与投资,可供选择的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机构将相对有限。因此,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保险资金从事股权投资将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出台后,国内各保险公司纷纷就如何开展这一业务展开了讨论,也对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部门设置提出了各种设想,例如:另行设立直接股权投资部、投资公司、或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类似平安保险等已搭建起综合金融平台的公司还可以通过旗下信托、证券公司间接参与。(见表)

虽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方面的政策今年才正式出台,但近年来关于监管部门将放行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消息不断传出,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于几年前已经启动了对相关业务的部署,开始了项目储备以及制度、流程、决策评价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据知,此前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和泰康人寿等行业巨头都曾向保监会提交成立PE投资公司的申请。但是,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在讲解“险资投资股权办法”时已明确表示,保险公司不能出资设立私募股权(PE)公司,不能对外投资参股PE公司。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始了内设的直接股权投资部门的筹备以及相关人才招募工作。

除另行设立直接股权投资部门或公司外,保险公司还可通过现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保险资产超过行业总资产的80.0%。国际上保险公司普遍采用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化运作的模式。与国外模式类似,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接受母公司委托业务,同时也受托管理其他保险公司资产。不同的是,除保险资金外,国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涉及银行、养老金、共同基金、不动产、私募等众多领域。

“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出台后,已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例如太平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开始筹划成立股权投资部门。在投资方式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权投资产品供其他保险公司认购的方式募集资金,将募得资金直接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2008年6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牵头发起的“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即属这一投资模式,该计划由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这4家公司的母公司(即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将募得的160.00亿元人民币投资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占股14.省略

第4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机制,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县创业投资领域,壮大创业投资资本,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规范创业投资行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规范化运作的科技型企业,加快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基本原则

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拓宽市场准入渠道,改善社会公共服务,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积极探索集聚社会资本、民间资源的实现形式,拓展吸引外创业投资的渠道和领域。坚持规范管理,运用市场机制强化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内部的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防范和控制风险,积极培育有利于创业投资资本撤出、转让、评价和交易的市场运作体系。

三、组建方式

(一)多元筹措创业投资资金。积极鼓励各类专业机构、境内外企业和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县设立创投企业及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县上市公司、民营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创投企业可依法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募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者承诺的资金可分期到位。

(二)鼓励组建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县设立规范化的创投企业,其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境内资金申请设立创投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规范运作引导资金。由县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政策性引导资金,主要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创投企业落户并发展壮大。引导资金的运作方式是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或其他方式。制定并出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具体规定引导资金对单个创投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控制引导资金的资产风险。

四、投资范围

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围绕科技创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软件园、科技孵化器、服务业集聚区等开展创业投资,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创业企业;鼓励创投企业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模式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进行资本投入。引导资金所扶持的创投企业,应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种子期、起步期企业或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领域的企业。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五、政策扶持

(一)落实税收奖励政策。

1.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24个月),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相应要求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待转抵扣。

2.对投资于本县企业的创投企业,所取得的相应股息、红利及退出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其中由我县企业出资组建的创投企业,80%奖励给创投企业,20%按照出资比例奖励给出资企业董事长。

3.对投资于外县市企业的创投企业,所取得的相应股息、红利及其退出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其中由我县企业出资组建的创投企业80%奖励给创投企业,20%按照出资比例奖励给出资企业董事长。

4.政府引导资金参股的创投企业投资我县企业1000万元以上,且所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政府引导资金参股部分退出收益的税后净收益,50%奖励给创投企业。

5.对创投企业(含县外专业人士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创投管理公司)高管人员(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自创投企业产生收益的起始年度起5年内,按其在该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额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个人。上述人员符合我县委发[]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要求的,一并享受该文件的相应激励政策。

6.对本县企业在县内组建的首家创投企业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补贴):(1)县政府按其在创投企业注册时点的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出资企业的董事长;(2)若该企业在注册设立后一年内未产生收益,县政府按其在创投企业注册时点的实际投资额的1%补贴创投企业起步期费用。其奖励和补贴来源为该出资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二)实施政府财政补贴。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县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2年以上(含2年),投资总额占创投企业总资产的50%以上,且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占本企业销售额3%以上的,创投企业可申请财政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其对上述企业投资总额的2%。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经过备案的创投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每年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创投企业投资于我县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如发生亏损,按照该项目盈亏相抵后的净亏损,县引导资金在10%以内给予风险补偿。上述亏损由县审计局审计确认。

(四)优先扶持高新项目。对创投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的高科技人员以及外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县领办创办企业的高科技项目,县有关科技计划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以上政策实际执行中如有交叉,择优兑现。

六、组织领导

建立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县发改委、县金融办、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研究、部署本县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战略和具体措施,研究解决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创业投资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

加快扶持我县产权交易市场和科技成果、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建立创业投资综合平台,实现创业投资和创业企业的信息互动。积极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试点,加强并规范股权托管服务,努力建设统一互联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创业投资退出等提供必要平台。

第5篇

【关键词】境外投资;项目审批;企业审批;外汇审批;国资审批

当前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行政审批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及境外投资国资审批四个方面,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本文对有关主要规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适用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20号令修改,简称“境外项目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201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至5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该项修订尚未正式和生效执行。

(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执行

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由国家发改委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该办法。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需报国务院核准的规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前段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该办法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由于国家发改委确认函需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获得,因而该等确认函在业内被称为“路条”。当前办法中,国家发改委对是否出具“确认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确认函。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业界解读,意即无需“确认”,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不再限定有竞争性的境内投资主体数量,体现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和不限制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监管导向。

3、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提出审核意见后”删除,意即只需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可、而无需再提出审核意见);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删除);(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4、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属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按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程序进行备案。

5、核准和备案后的变更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6、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二、境外投资企业审批

(一)境外投资企业审批适用规则

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管法律中,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证券法》(2014年修正)、《保险法》(2014年修正),对金融行业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均分别有所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二)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该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来看,我国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需分别获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我国金融行业企业接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监管,境外投资企业监管审批只是各金融企业接受的众多监管审批之一,因而本文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执行不再作进一步详细介绍。

(三)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主管机关及权限

该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该办法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3、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4、核准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5、备案和核准后变更、及证书时效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三、境外投资外汇审批

(一)境外投资外汇审批适用规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有所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规则对境外投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当前有效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二)境外投资外汇审批的具体内容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允许境内企业向其投资的境外企业放款,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还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境外投资国资审批

(一)境外投资国资审批适用规则

按照我国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境外投资国资审批权力。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与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一起,构成了当前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地方国资企业遵循各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对境外投资的具体管理政策和规定。

(二)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国资审批的具体内容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国有产权新增或变动的,应当遵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的规定申报国有产权登记。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及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

(三)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的国资审批

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国资审批,与中央企业国资审批大致相近,具体适用各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有关的政策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13日)

[6]《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7]《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证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险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11]《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5]《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通过)

[1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1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

[1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1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

第6篇

【关键词】 陕西引导基金;现状;问题;对策建议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目的在于通过搭建外部资金与本地产业发展的对接平台,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进驻,为本地的企业发展提供直接融资渠道,通过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团队,整合资源,推动企业重组、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实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地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陕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现状

截至2015年底,陕西省财政出资设立的基金22支,总规模167亿元,主要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主要的14支在陕西省金控集团旗下运作,其中10支属于国家级创业投资基金,其余4支为省级创业投资基金。

1、14支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情况

陕西省14支创投基金有:循环经济搞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现代能源创业投资基金、航空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基金、高端装备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3D打印创业投资基金、新能源汽车创业投资基金、果业产业基金、畜牧业产业基金、中小企业基金、西科天使基金。14支创投基金的运作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是支持实体经济,2015年参股基金所投资企业预计实现利润9.6亿元,新创造就业岗位5400多个,增加各类专利逾258个。二是带动新兴产业,通过建立循环经济、现代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专项创投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61家,完成上市5家,直接投资13.76亿元,驱动产业转型升级。三是助推中小企业,吸引了一批投资专家、中介人士参与陕西早中期企业项目的培育挖掘,投资的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占比近60%,部分优质企业进入上市冲刺阶段。

2、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企业情况

国家级创投基金投资已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包括西安威盛电子仪器、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驰达飞机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省内企业和1家省外企业。

国家级创投基金投资已递交挂牌上市材料的企业包括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公司、渭南沃泰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万德能源等8家省内企业和6家省外企业。

国家级创投基金投资的其他企业包括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阳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财科技有限公司等22家省内企业和16家省外企业。

省级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包括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第五村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苍山秦茶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内4家企业。

省级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仅有陕西阳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秦宝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省内2家企业。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资的企业主要包括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延安延昌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洋长生酒业有限公司等12家省内企业。

西科天使基金投资的企业主要有西安中科汇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科华芯测控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微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省内34家企业和省外17家企业。

3、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运作管理制度建设

在国家、省和基金管理机构层面都出台了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文件。

2015年11月12日,国家财政部印发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终止和退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等。

2015年12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和运作母基金、基金管理、投资子基金的原则和要求、直接投资股权项目的要求、投资退出、监管奖惩等。

2015年,陕西金控集团制定了《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基金管理、基金清算等。同年10月29日,陕西科技控股集团制定的《关于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涉及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组织机构、日常管理、子基金组建方案、初次论证、尽职调查、协议签订、派出代表、基金运行报告等。

二、陕西省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陕西省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中存在着基金结构单一,缺乏母基金大平台;多头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财政资金退出渠道不畅,造成部分资金沉淀;法规制度不健全,造成实际操作困难等问题。

1、基金结构单一,缺乏母基金大平台

从目前运作的22支基金来看,大部分属于创业投资基金,处于项目的早、中期,缺乏企业重组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类型的基金。由于基金结构单一,主要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而对于实施企业重组,推动资源整合,企业集团化发展,提高陕西省产业竞争实力作用有限;22支基金类似于产业发展的子基金,规模较小、较分散,且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发展平台,难以吸引和撬动社会大资本进驻,助推陕西省产业结构的快速优化调整。

2、多头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从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监管的过程来看,涉及部门较多,但是主管部门不明确,部门之间职责边际不清,同时由于涉及监管的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文化厅、旅游局等部门之间各自具有不同的利益和考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各个部门出台了不同角度的政策指导,形成了“政出多门、指导不一”的问题。

3、财政资金退出渠道不畅,造成部分资金沉淀

目前已在新三板上市的西安威盛电子仪器有限公司、青岛思普润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驰达飞机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政府股权迟迟未能退出,退出渠道不畅,造成资金的沉淀,不能很好地支持新的重点企业发展。

4、法规制度不健全,造成实际操作困难

目前,尽管陕西省出台了《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于产业发展基金的制度法规,但在全省层面上的产业发展基金制度建设还是粗线条的,缺乏发展“大基金”的思路,缺乏可操作性的运作办法,需要尽快出台《陕西省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陕西省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陕西省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尽快设立和运作母基金,搭建产业发展大平台

借鉴发达省份的先进经验,结合陕西省实际,建议省上尽快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陕西省产业发展母基金或陕西股权投资基金,为外部资金提供与本地产业对接的平台。面向全国公开选择基金管理人(GP),到陕西省设立子基金,以让利和奖励机制吸引更多基金进驻。募集资金到达之后,母基金管理机构全部交给GP来进行管理操作,不干涉。子基金的募、投、管、退全权由股权投资机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母基金管理机构只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确定。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母基金管理机构整合各方资源建立综合性、开放式项目信息平台,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等增值服务。

2、鼓励设立企业重组基金,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产业发展基金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现企业改制重组的有效金融手段。陕西省积极鼓励投资机构设立企业重组子基金,充分发挥其“集合资金、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市场运作”的优势,通过资本聚合功能,有效汇聚和科学组合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资金需求,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时,产业基金通过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运用产融结合的模式,积极开展企业价值链重塑,推动产业横向扩张和纵向延伸,加快产业整合和结构调整。股权投资基金完全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通过资本杠杆平台开展市场化运作,帮助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3、市场化运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通过产业发展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解决陕西生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通过母基金大平台,吸引社会大资本参与形成产业引导基金,通过放大效应(5至6倍),带动更大量的资金投到实体企业。参股的子基金对实体企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的直接投资方式,不用支付利息,相应地帮助企业“去杠杆”,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通过企业资产重组、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去产能、去库存”,加快冶金、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改造步伐,提升产业技术、质量和品牌水平。通过产业引导基金的定向扶持功能,大力发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以工业机器人、无人驾驶飞机、精密机床设备等优势高端装备制造业为突破口,加快在生产方式上向智能化、数字化、精细化转变。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大力发展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迈向价值链高端,弥补陕西省产业发展短板。如此,发挥产业发展基金促进“三去、一降、一补”的作用,助推陕西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4、拓宽退出渠道,促进产业基金循环使用

产业发展基金是对于某一产业和企业的特定时期和阶段进行投资,而最终的目的是在企业发展成熟后实现退出,再进入到其他的新兴领域,这样才能真正提升产业发展基金资金的运作效率、发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所以,产业发展基金的退出机制对于产业发展基金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尤为关键的环节。产业发展基金到期后需要从项目中退出,退出的途径包括IPO、股份回购、协议转让等途径。所以,陕西省应积极发展股份回购和协议转让等其它退出方式,拓宽产业发展基金股权退出渠道,促进产业发展基金良性循环使用。

5、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促进产业引导基金健康发展

产业引导基金的制度法规建设应该遵循的原则,一是要减少产业引导基金发展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障碍,促进其健康合理发展;二是应保护产业引导基金发展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各个利益相关方是指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所有者、管理者、被投资者和监管者等各个方面。陕西应尽快出台《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就母基金的来源、规模、筹资方式、运作模式,子基金征集、签约、注册、注资、让利、退出途径、监管、绩效考核等作出明确可量化操作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陕西基金白皮书.

[2] 陕西科技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2016年上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3] 陕西科技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2015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作者简介】

第7篇

从目前已经公布的中外合作券商、基金项目来看,有关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意向已先行一步,有十余家境内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外资金融机构签署了基金技术合作协议,或协商建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目前境内外券商的合作领域看,大都选择了新兴的基金业务,只有湘财证券、长江证券和银河证券将与外方合作领域定为投资银行,南方证券与德国商业银行的合作领域定为资产管理

中外证券机构合作意义深远

经过十余年的高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渐进性开放已经具备充分的可行性。中国的证券与基金行业发展到目前阶段,不仅在规模上需要进一步提高,更重要的是提高内在的管理和服务水准,而循序渐进的对外开放是提高的必由之路。当行业自身的推动力已经不能更好地促进行业高速成长的时候,引进外资机构不失为一条加快发展的有效之举。

对中方合作者的意义改变治理结构

外资参股首先意味着所有权的改变,合资证券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将会改变。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将从根本上推动境内券商的兼并重组,冲击证券公司业务品种单一、资本金小且经营模式趋同的现状。随着外资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与理念的运用,中国的券商将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习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模式,最终外资参股公司的收益和风险控制水平都会提高。

具体而言,在发展战略与业务结构方面,合资公司将在我国证券与基金业中率先建立一种新的盈利模式。外资参股有利于其通过境外券商的业务渠道拓展国际市场,为境内券商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引路。从证券业发展的国际潮流来看,业务和收入的多元化是其重要趋势。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理财等业务收入在境外券商的财务报表中所占的比重很高,而在境内券商中,这部分利润的比重通常较低。随着佣金下调、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券商依靠垄断经营获取超额利润的特权已失。在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下,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不能继续依靠既有的经营模式获利,而需要寻找新的利润源泉。可以预见,外方在新兴业务方面的优势将是合资机构产生利润的重要来源,中方与外方股东的组合将有助于推动和促成合资机构的战略与业务转型。外方擅长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例如ERP、CRM、CreditReporting等技术支持手段有效整合资源,实现其战略意图。辅以合作中方对本地市场的认知,则合资机构在战略管理上的优势相当明显。境内最早的中外合资券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发展就是一个例子。中外股东的组合既为中金公司提供了全球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证券分销经验与网络,直接投资管理经验,又储备了境内渠道与网络。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多家机构看好的合作项目有重要的优势。外方在基金产品设计、基金销售手段、人员培训等方面,可以提供很好的支持,可以为跨境基金服务提供技术、渠道和经验。中方在境内基金发行和营销方面可以提供自己的客户源和适应本土游戏规则的营销网络。

其次,合资机构在管理技术、研究与人才交流上存在潜在优势。外方的管理技术经验是境内同业规范化发展的方向;外资证券机构通常都拥有庞大的研究部门,其研究方向比较全面和贴近市场;合资机构的品牌与资金优势则有利于吸引人才,尤其是海外人才的加盟。

对外方合作者的价值获取更高收益

作为新兴资本市场的中国证券市场,有持续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作后盾,具有强大的市场潜力,也具有融资方便等特点。对外资证券机构而言,可以分散风险,通过区域投资获取更高的单位风险收益。

站在外资公司的角度上看,他们希望参与中国的大市场,分享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的成果。但在证监会公布“两规则”之前,外资要想进入中国的证券领域没有任何渠道。“两规则”出台后,参股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将成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今后,通过合资公司的形式,外资能够慢慢接触和了解中国市场,并获得投资中国的机会。由于外资在资产管理业务等方面比较成熟,合资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互补性将强于竞争性,因此将受到外资股东的重视。而大量外资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已经是必然,这无疑会为那些熟悉外资机构的外方证券、基金公司提供大量潜在的客户和巨额的利润空间。

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决策制度方面的挑战

外资参股将会改变境内券商所有制单一的本质缺陷,新的股权结构将对经理层形成有力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进而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决策制度、业务战略等产生深刻影响。但是新的股权结构的划分正是合资双方谈判中遇到的主要阻碍,因为中外双方在事关切身利益的股权比例上存在较大的分歧。有报道称,摆在众多外资金融机构面前的关键问题是:中方合作伙伴在出让手中公司股份时要价太高。作为变通的方式,很多外方合作者在谈判时要求把政策进一步开放后外方的股份、权益、管理职位等纳入附加协议。

股权比例的确定将最终取决于合资双方各自的战略意图、合作意愿以及实力。在确定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时,中方的首要考虑因素是,能否吸引到愿意与境内券商在业务上开展充分交流与合作的较有实力的外资股东。而不论外资参股的具体比例是多少,对中方而言,集团化和国际化应当是证券机构做大做强的发展思路。实施证券集团化战略,组建外资参股的证券业务子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以此为平台推进人才、机构和业务的国际化。并在中方处于控股地位的阶段,借助合资公司的平台迅速成长起来,以更快更好地实现证券业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

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将现有境内券商改组为证券集团,证券集团下设投行、资产管理等业务子公司;其次分步拿出部分子公司与境外券商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目前法规允许成立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券商应当依据自身的业务优势成立子公司,再根据自己的特长去寻求国际合作方。这种强强联合的合资方式有利于改变境内券商没有单项业务特长的现状,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初步建立相对竞争优势。

中外合资证券机构组织结构的设立,首先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在此基础之上考虑中外企业经营理念的差异和对权益的要求。例如,对股权较为分散的证券公司而言,为维护控股股东的权益,可以考虑采用董事分批改选制,以防御恶意收购者通过大幅度更换董事会成员取得公司控制权;而应慎用累积投票制,以减小非控股中小股东对董事会人选的发言权。此外,合资证券机构组织结构的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其业务特性,发挥其国际融通的特长。

业务战略的合作与竞争是股权之争的焦点

业务战略的合作与竞争是合资机构股权之争的醉翁之意所在。合资机构的业务与中外双方股东的业务战略存在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因此,合资机构对业务领域的选择,将不仅取决于单项业务的盈利能力与市场深度,而且受制于双方股东各自对该项业务的既有战略与控制力。中外双方可以达成优势互补,而非激烈竞争的那些业务将是开展合作最成功的领域。

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这三个领域,不仅是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最具赢利前景的业务,而且是中外双方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优势互补的领域。

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在境外证券集团的财务报表中占有重要比例,而我国券商的这两项业务规模尚小,在券商经营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但是这两项业务在中国极具潜力。自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财务公司等获准进入股票市场以来,国内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空间得以体现;在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基金行将入市的背景下,定向募集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管理都具备极大的市场潜力。因此,中外合资证券机构可考虑开拓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业务来培育自己的核心利润增长点。中外合资的背景有利于其运用国外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并结合中国市场特定的运作机制、风险收益特性等,设计开发出富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产品与管理模式。在中国资本市场尚未实现完全的对外开放,外汇流动仍然实行严格管制的前提下,中外股东在资产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上基本不存在竞争压力,而是可以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合力培育合资证券机构的业务特长。

中外合作对投资银行业务是双赢。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外向型发展,越来越多的“航空母舰”在海内外上市,大宗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与交易,中国企业通过重组并购走向世界,这将为合资双方提供“中内外外(中方主导国内企业、外方主导国外市场)”的合作空间,也将为外资企业在国内的融资业务方面提供“外内中外(外方主导外资企业、中方主导国内市场)”的合作方式。

境内证券机构的风险控制方式亟待健全

目前境内券商在业务操作控制、授权批准控制和实物安全控制等方面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而在内部稽核控制、组织结构控制、风险的评估与执行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境内的基金公司由于成立较晚、运作较为透明,所以通常拥有更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因此,面临对外开放挑战的境内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亟待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风险控制体系。

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是券商执行风险控制目标的最大阻力,内部人控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追求短期利益的主要原因。引进境外股东将有助于优化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控制成本相匹配的是公司的长期竞争力与市场信誉,而非当期经济效益。所以,风险控制引起的显性和隐性成本不应当根据短期内的损益情况来约束,而应配合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来规划。境内券商更应当在风险评价和控制手段方面发挥外方的优势,通过运用VAR分析法、场景分析法等评估方法,在运营中加强对日常事务的监管与稽核,及时通过预测宏观的政治、经济发展动向来定期评估与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在风险控制的执行手段上,学习境外券商通过运用充实资本金、提高资产流动性、用衍生产品规避风险、合理配置资产结构等措施,综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经验。

外资进入短期影响不大

“两规则”的出台,将对证券、信托类上市公司的外部环境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并进而推动其二级市场走势;也将对银行类上市公司的市场预期,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在中外合作中涉及的股权结构、业务战略等利益十分复杂,所以合资影响的实际兑现仍然有假时日,短期内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有利于提高券商的业务水平

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留给中国证券公司“练好内功”的时间仅有五年。未来五年是中国证券公司发展中关键的五年,通过设立中外合资证券机构,引进境外券商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先进的管理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经验,重建境内券商的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业务拓展能力和创新能力。例如,目前我国券商很少涉足海外业务。我国许多面向国际市场的投资银行业务只能拱手让给境外券商,如H股及红筹股业务以及在国际市场发行债券等,境内券商都未能承接。面对国际化发展趋势,境内券商迫切需要学习国际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经验,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中外合作为之提供了契机。

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集团化的发展

近年来,通过增资扩股和扩大资产规模,境内证券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已由1996年的1590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3000多亿元。但是与境外大券商动辄上千亿美元的资产相比,境内券商的资本与资产规模还是太小,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与境外同业竞争的压力,使得境内证券机构在再次增资扩股之际,考虑通过兼并重组、战略联合和集团化运作等方式,实现资本、资产规模的乘数递增。《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将控股公司作为中国证券公司集团化的方向,因此“两规则”的出台将会加快证券公司集团化的发展,拓宽境内证券公司的发展空间。

将对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业务将直接吸引增量资金入市。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时间不长,规模普遍较小,管理经验与风险控制水平都不能与外资机构相提并论。因此,外资参股证券机构对市场的号召力不容忽视。其独特的品牌与信誉、规模优势以及成熟的运作经验,将吸引增量资金进入市场。其次,外资参股证券机构的设立,将通过推动境内机构的重组与改革进而间接改善证券市场的中长期资金供给。中外合作证券机构的运作会对境内券商及其他投资机构产生经营压力和推动作用,境内证券机构的资本资产规模将可能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扩大,从而对整个市场的资金面提供支持。将引进新的投资理念

引进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就引进了境外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与经验,引进了成熟市场的投资理念。金融服务行业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海外企业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主流投资理念将同国际证券市场理念趋于一致,市场开始树立真正的投资观念。这已为亚洲其他地区证券市场开放的历史所证明。

博弈复杂化、合资机构可能本土化

目前我国正在超常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正从庄家对中小散户的博弈快速转变为机构对机构、机构合规资金对机构不合规资金的博弈。从机构投资者控制的股票市值与资金实力看,2002年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进入机构博弈时代。新的投资理念行将树立,证券价值的重新定位酝酿着新的市场机会。随着“两规则”的颁布与实施,国际股市成熟的理论和技术在成长期中国股市的适用性将不断被检验,机构投资者将在不断的研究和试错中本土化。

前景展望

入世五年之后,我国将允许外资获得证券类机构50%以上的控制权。随着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必然加大。这一阶段,中外券商将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竞争。

中外证券机构在中国入世的前三至五年内的合作过程与合作成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入世五年后外资证券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与程度。外资参股证券机构的成功取决于两个要因的成立:一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有限度开放;二是中外股东在业务战略上的优势互补。从目前券商、基金合资谈判的过程与进度来看,实践中的进展速度估计达不到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时限。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合资双方如何协调合资机构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权限,如何形成业务优势互补,如何分配投资收益;其次是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市场环境、交易制度、市场结构、立法与监管能否适应国际化运作的要求;第三是如果中国证券业有厚利可图,那么中外股东势必都十分强调自己的控股地位,谈判的进度与合资后的磨合会相对艰难,海外大的证券机构宁可选择QFII或独资券商的方式;而如果中国不能在三至五年的有限度开放时期内建成符合国际惯例的证券市场综合环境,那么外资对境内证券行业将在较长时期内采取静观待变的态度。

第8篇

《财经》记者 陈慧颖 于宁

投资潮水退去,在中国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下称PE)也正失去昔日的光环。

虽然人民币基金在各方努力下步步推进,全国社保也以市场化“选秀”锁定了第一批PE管理团队,但近期屡屡出现的“败战”案例,无疑给这个行业投下了阴影。PE究竟给企业带来了什么?是帮助企业脱胎换骨的改造者,还是搭便车的投机者?

在新的一年里,围绕着PE核心价值的讨论势将持续下去。与反思同步,在中国的PE仍将发动新一轮投资行动。不过,冒进、莽撞的管理者将失去市场的信任,无论是外资PE,还是新生的人民币基金,都必须面对大浪淘沙的命运。

进退之间

2008年底,全球经济跌入低谷,PE的处境喜忧参半。

伴随资本市场的恶化,在融资、投资、管理、退出这几个运作的环节中,基金管理团队都承受了巨大压力。在市场最高点开始投资的PE,其入场价已经与二级市场的估值相差无几。有些PE投资的企业虽然抢在股本市场冻结之前完成了IPO,无奈二级市场价格迅速回落,短期内无法退出。新基金的募集开始变得困难,即使已经完成了资金募集,也要面对出资人流动性枯竭、不能履约的窘境。

“PE的运作周期一般是七年,有些在过去三年中投资了三十几个项目,但几乎都未能上市。考虑到IPO市场可能要两年才会复苏,而此后还要经历锁定期,并择机减持,再考虑到经济周期对企业的筛选淘汰,这样算下来,最后能如期顺利退出的项目会非常有限。”一位外资管理人称。

另一方面,对于此前谨慎行事、手握现金的PE来说,出手时机也终于到来。很多重量级的PE,或者刚刚完成募集,或者是有意保存实力,正蓄势待发。

2008年,鼎晖和弘毅各自开始募集第一期人民币基金,现在已经到位的资金分别为41亿元和35亿元。

第一期60亿元人民币的渤海产业基金,在过去两年中也只进行了两笔投资。另外,KKR、百仕通等国际PE各自仅在中国投资了一个项目,手中仍有大量资本。

在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官办PE”中,尚有九只产业基金仍在募集之中;券商以直投方式参与PE投资的试点也正在起步。在融资端,国务院已批准了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商业银行投资PE的呼声亦时有耳闻。

在经济下行周期里,PE转移投资重心,多宣称在产业升级、城市化、环保、消费等主题之下寻找投资机会。尽管企业估值水平已经回落,但这并不意味着满地黄金,毕竟目标企业的盈利预测也低于往年。在什么时间、什么价位出手,将是对PE投资能力的真正考验。

告别“草莽时代”

2008年底,中国宽带产业基金董事长田溯宁给宽带基金大家庭的成员们写了一封简短、恳切的公开信,分享“过冬”的想法和建议,其中提到加强团队建设,全力降低成本、保证正向现金流,探索行业协作、联盟与合并的可能性,积极获取政策支持等几个方面。

信中的建议几乎都是商业运作的最基本原则,也常常被企业家和PE们挂在口头上。可惜,往往在泡沫破裂之后,最根本的原则才会得到应有的重视。

当A股的平均市盈率高达40倍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下称VC)只要能够“快进快出”,依靠二级市场估值的拉动,企业上市后几乎都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不过,这种“一级市场低估、二级市场高估”的PE投资黄金时期已一去不返,“Pre IPO”模式失去吸引力。

在2008年,PE、VC“走麦城”的故事屡屡见诸报端,其中包括经营难以为继的衬衫直销公司PPG、连续两次上市聆讯被否的服装销售集团ITAT、被东京交易所摘牌的中国企业亚洲互动传媒,“对赌协议”下控制权易手的太子奶集团、卷入命案的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再加上PE股东与管理者对簿公堂的中科智担保,一时间,坊间对于PE的投资动机和管理能力充满了质疑。

PE与参股企业之间的恩怨情仇、是非对错往往一言难尽,但诸如管理层挪用资产、公司财务造假以及股东不睦等问题,本就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宿疾。PE在进入之初,多宣称带来的不只是资金,还有人力资本和制度优势,然而在经济上升周期,显然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

在过去的几年中,“对赌协议”已经成为中国式PE的一大特色。但太子奶集团在“对赌协议”下管理权易主,创业者对公司万般不舍,PE们对在经营情况不佳时增资也是左右为难。“对赌”究竟能不能将各方利益引至一处,业内看法已出现分歧。

以ITAT为例,其10亿美元IPO计划数次上报至香港交易所,但始终不能通过聆讯。从业务模式到销售数据,投资界对这家公司有各种各样的质疑。在ITAT的交易中,一些外资机构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以目前估值水平,债转股的条款根本无法被触发,ITAT现在很可能需要还本付息。

不过,这种看似审慎的投资方法仍有漏洞。“以可转债的方式把钱借给一个净资产很少的公司,并不意味着还款就有了保证。”一位知名外资PE的合伙人认为,做尽职调查认清公司面目才是根本。

总结经验教训之后,多数PE在以往对企业盈利状况和行业潜力的调查之外,还增加了新的考察项目,包括企业的资本结构以及企业家对主营业务的专注度。

方源资本总裁唐葵分析,在资本市场高涨的时期,很多企业涉足主营业务之外的更多领域,有些企业家用公司股权为其他融资项目担保,企业家因此分散了精力,特别是当市场逆转的时候,担保、质押等交易更让公司主业暴露于市场风险之下。

“我最近对投资团队强调,除了要关注企业的运营数据,还要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担保、质押等未计入资产负债表的风险。”唐葵说。

政策看点

“PE是一个慢热的行业,比公开市场启动慢,也不会出现公开市场那样快速、剧烈的调整。有些公司日后融资不成,可能会悄无声息地从投资界消失。”Asia Alternatives的共同创始人徐红江表示。徐的复合基金(Fund of Funds)着力于投资亚洲的PE和VC,徐本人一直密切关注着PE行业的趋势。

不过,也有一些投资人等不及下一轮融资的时候“用脚投票”,已经主动炒了基金管理人的鱿鱼,甚至出现了出资人绕开管理人直接接管基金的先例。这亦反映出中国PE行业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目前,在资金来源、税收、管理人资质等领域,PE都在等待管理层的态度和回应。相比具体投资,政策突破是2009年PE行业的更大看点。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中,首次提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2008年12月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里,更是明确提出要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上海金融办主任方星海则公开建议,应参考目前已存在的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形式,从国外引入一些成熟的有限合伙人,带动国内的有限合伙人市场。此前商务部官员亦曾表示,如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出台的话,外资PE将可以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募集管理人民币基金。

第9篇

一、建立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关系

(一)建立集团财务关系遵循的原则

1、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互惠互利,平等、竞争、效率的原则,共同发展壮大;

2、依据《公司法》建立各自的法人治理结构,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依据资产(股权)纽带关系,分别按全资子公司(或子企业)、控股公司、参

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集团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并依法对各公司实施财务活动监督管理权;

4、遵守合同协议,按市场规则办事,维护法人权力,按章程分配收益。

(二)建立适应企业集团组织机构模式的内部财务关系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本金为集团公司投入,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与各层次的内部财务关系为:

1、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关系。

(1)集团公司行使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决策职能,集团公司财务部行使出资者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

(2)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通过规范母子公司之间的各项财权与事权关系,行使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

(3)子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者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决策职能,子公司财务机构行使经营者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

(4)对子公司财务机构的建立,会计政策与制度、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金筹措的统一,对外担保、资产损失的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方面进行约束控制。

2、集团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

(1)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品、劳务协作等,其价格制定遵从市场原则,由子公司双方协商定价,并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3)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互相参股;

(4)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收支业务结算通过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办理”;

(5)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收支业务结算通过集团母公司办理。

3、集团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内部财务关系。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集团公司的主要生产部门,以成本控制为主,内部独立核算,自计盈亏,其经营生产财务统一受集团公司控制并管理;财务上实行两级管理、三级核算。

(三)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和奖惩制度突出三个结合:“激励与约束结合”。

“结果管理与过程管理结合”、“外部约束与内部自律结合”。把子公司经营者的利益分配与资本保值增值相结合,通过强化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外部财务管理和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经济责任制指标全过程的考核评价,严格奖惩兑现。

二、发挥集团财务管理功能

(-)制订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及细则

1、子公司的哪些财务会计行为(或事项)应由母公司决策;怎样确保集团的财务制度在子公司全面贯彻实施;如何确认子公司对母公司的资本实施保值增值,是出资者制定对成员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关键。以此为出发点,集团公司财务部先起草了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总则),在试运行中广泛征求意见,逐步修改细化成九个财务细则,通过一年的试运行并达到初步效果后,再修订财务管理办法(总则),形成出资者对子公司财务管理12个配套制度。12个配套制度是《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总则)》;《对于公司财务管理组织结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的规范细则》;对子公司会计政策、财务制度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财务计划与财务目标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资产与投资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资金管理细则》;《对子公司成本管理细则》;《对子公司价格管理细则》;《对子公司收益分配与税费解缴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财务监督管理细则》;《对子公司财务报表体系管理办法》;《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结算办法》。

2、各子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原则,结合本公司经

营生产服务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财务行为,形成母子公司财务配套制度体系。

(二)完善财务组织分工,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1、为适应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层和经理班子两个层次的财务管理要求,子公司设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分别负责两个层次的财务管理。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高级专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顾问和授权进行日常经营者财务决策。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进入子公司董事会;总会计师(或财务部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则上未经批准不应撤换。同时子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履行子公司财务管理的执行职能;分公司不设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集团公司全体财务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调配,并建立等待上岗的后备会计人员,形成竞争淘汰机制。

2、在委派干公司财务总监的尝试中,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除了代表集团公司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外,还与子公司经理班子一起共同为企业的经营生产决策、资产的增值出谋划策,当家理财。

(三)确定子公司财务目标,建立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

1、确认子公司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总额、上交税费等考核必成指标。

2、经营者的利益分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效益好上浮工资、奖励,反之则下浮。

3、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日常指导与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运行中的不协调问题,完善修改财务制度体系。

4、对各经营者执行日常审计与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结合的办法,严格奖惩兑现。

(四)强化集团内部财务结算中心的功能

财务结算中;已是企业内部办理金融业务、组织资金管理的机构。在遵从国家金融法规的原则下,既发挥对公司内部单位(非法人单位)的结算、信贷、监督功能;同时又有办理集团成员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等法人单位)之间的财务结算、成员与外部(通过银行)结算的功能;同时还具有对子公司资金统存统贷、母子公司资金统一调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率等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均由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结算政策予以保障。

三、适应新体制下的财务管理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企业集团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会计由核算型职能向管理型职能的转变。随着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逐渐融为一体,如何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起到参与集团公司经营决策,实施适时控制和开展经济分析活动,从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财务控制与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2、要处理好双元控制主体的利益平衡。如何正确处理代表国家所有者的集团母公司与拥有经营权的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寻找所有者与经营者两元控制主体的利益平衡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方法,是既能满足所有者为了保证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而对经营者的控制,使他们得到经营者的情况和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又能体现经营者“个人”所创造的价值,使会计信息不失真的关键所在。

3、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会计人员不断提高素质。多元投资主体的各自利益之争是造成集团内部经济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同时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也各不相同。会计人员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所处理的会计事项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人员的素质高低决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质量的高低。

4、应加强日常经济监督、财务审计。为了维护集团公司作为出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督董事经理和子公司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母公司规定,对子公司进行日常经济监督和财务审计是非常重要的。在进行日常经济监督和财务审计时,应充分发挥各监督部门的职责作用,各行其责。具体为:

(l)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和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第10篇

[关键词] 社保基金 投资效益 投资渠道 投资监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中央政府集中的国家战略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所获资金和股票、划入的股权资产和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构成。我国已经提前步入了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关系民生、关系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社保基金也因为是“打理”保障未来居民生活基本开支所需要的“养命钱”而备受关注。截至2006年底,全国社保基金总额2827.69多亿,并且正以每年10%―15%的速度贬值。根据《2001-2005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显示,五年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按成本计量方法核算的收益率分别为2.25%、2.75%、2.71%、3.32%、3.12%,略微高过近5年的通货膨胀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左右的收益率。因此,如何提高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的回报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以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危机的提前到来,以及自然通货膨胀率的影响,是我们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现状

1.投资渠道狭窄,投资结构不合理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基本方针是“安全至上,控制风险,拓宽渠道,提高收益”。因此,我国长期以来把保持基金的安全性作为首选目标,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2001年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且不允许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这种投资安排一方面保障了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基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投资结构不尽合理,资产过于集中,长此以往,不仅基金增值目标无从谈起,养老基金的偿付能力无法保障,安全性目标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主体与投资主体权责不清

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而社保基金投资主体应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即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我国目前有10家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和10家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机构。他们应该是社保基金的投资主体。但事实情况是,根据《2006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2827.69亿元,其中: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资产1771.05亿元,占比62.63%;而委托投资资产仅1056.64亿元,占比37.37%。根据国际上养老基金的运作经验,有效的基金运作应引入竞争,由多家非政府部门依法经营,而国家管制型的基金运作,因为权责不明晰,难以有效防范基金运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骗、侵吞、挪用及滥用现象。同时,也直接导致了基金运作的低收益率。我国养老基金管理主体与投资主体的权责不清以及管理主体越俎代庖的现状是导致基金投资效益低下的重要制度因素,不利于我国基金投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3.行政管理体制的分散化削弱了社保基金的统一管理

当前我国社保基金实行的是区域性分级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处于三级地方(省、市、县)政府的分散管理之中;由于三方责、权、利职责不清,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和制约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比较混乱,老百姓的养命钱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违反专款专用的原则,随意挪用、挤用养老保险基金,又无法按时偿还,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呆坏账,极大的损害了广大群众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增加了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提高了支付风险;另一方面,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地方亏空大多由中央政府“买单”,这种责权脱节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加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府“有恃无恐”,容易滋生等不正之风。

二、调整和优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路径

1.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

(1)国债和银行存款。这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常规性投资渠道,尤其是国债,它一般可以认为是零风险的,安全性好,利息所得免税,在收益性上优于银行存款。但是我国现在的国债品种比较单一、期限结构不尽合理、并对利率风险很敏感,收益率也较低。因此,我国应充分发挥国债和银行存款在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上的特殊作用,将二者投资比例总和控制在5%以内。

(2)股票市场。2001年7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参与了中石化A股的申购和配售,业界专家称此举表明我国社保基金已“悄然入市”。2001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占投资比例可达 50%,这一规定为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和商业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社保基金在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额度不断扩大,投资范围几乎覆盖了中国资本市场所有符合养老金机构投资特点的投资品种,包括企业债、金融债、股票组合、回购组合、稳健组合、指数基金和参股非上市企业等。2006年,全国社保基金实现投资收益195亿元,其中50%来自于股票市场,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已经达到全国社保资金总量的34%(不包括股权投资),全国社保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有10年左右的时间,市场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市场风险大大高于西方成熟股市的风险。且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全,可供养老保险基金选择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组合种类少。因此,我们可参照国际惯例,采取由少到多、逐步推进的战略,允许养老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有步骤、有限度的进入证券市场,主要购买风险小、收益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或新股。待条件更加成熟以后,再允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股票投资、信托投资、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3)加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随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为社保基金开辟了新的广阔的投资渠道,可以为社保基金提供固定的资金存变量和长期稳定的收益。但是,我们这里说的将社会保障基金转入国家长期基础建设并不等于购买国债,因为购买国债的结果是基金投资的项目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而经验表明,大部分由政府主管的基础设施建设效率较低,容易造成浪费,这对于安全性要求非常高的社会保障基金来说是致命的。因此,合理的做法是10家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个过程。笔者认为,社保基金投资要重点关注电力、通讯、交通、能源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投资收益不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且具有稳定性,投资风险较低,能够同时满足基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应该成为今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重要发展方向。

(4)海外投资。由于受信用风险、外汇管制、产业分布及养老金投资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国家养老金都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才开始涉足国际投资的。1970年的时候,只有英国和荷兰的养老金把少量的资产投资于境外。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出于分散风险和获得更高利润的需要,各国纷纷加大了养老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的比例,主要是投资于海外股票和债券。1998年,英国养老基金资产中18%为国外资产,法国为5%,德国为7%。在发展中国家中,2003年智利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资产比重已上升至18%,而秘鲁已经将养老基金海外投资比例的上限从10%提高到20%。这些数据表明,海外投资已经成为国际上养老金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保障基金投资安全的前提下,从2006年年底开始,社保基金开始委托10家机构在海外进行投资,目前投资规模达16亿美元。投资产品主要分5个类别,包括全球股票(除美国以外)、美国股票、香港股票、全球债券和现金管理,投资收益率为12%。 使我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笔者认为,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的开展,不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加快海外投资的步伐、扩大投资比例,更应加大对海外投资的监管力度、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

2.明确投资主体,提高投资效益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社会性公共基金,目标是由社会自治性机构组织管理,避免各级政府及任何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影响和干预。而我国当前的投资机构主要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因此应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委托经营方式 (基金管理中心不直接进行投资),通过竞争,明确高资信、高效益并经过基金理事会资格认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或银行的投资主体地位,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逐步退出投资领域,回归其管理主体的位置。同时,基于社保基金的特殊性,有必要考虑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投资银行。为避免重复投资,国家应对养老保险投资银行的投资工具、投资收益和投资渠道有一个不同于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和一般性商业银行的规定,并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优惠,以促使其努力开发新型投资工具,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体投资效益。

3.加强制度设计,提高统筹层次,降低运行成本

截至2006年,全国已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社保基金省级统筹。针对我国当前社保基金区域分割和行政干预严重的现状,我们应加强制度设计的力度,协调关系,尽快建立社保基金垂直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由当前的县市统筹向省级统筹发展,并最终实现全国统筹,以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同时,应建立中央与地方的风险分担和权利制约机制,实现集中管理,避免“隐性债务”的进一步增加,减少中央财政的压力,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此外,在统筹层次上移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中央、省、市、县四级责任分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各尽其职。

4.强化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

一方面要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基础上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及其相关法律解释和实施细则,对基金投资主体、投资结构、投资方向、收益程度、风险管理等做出规定,使基金投资及其监管和保护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保基金投资监督机制。在中央和省一级政府设立独立于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督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参加,以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胡 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机制探讨[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1)

[2]刘 磊:社会保障基金有效投资的分析[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3]姜仁峰:投资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必然选择[J].广东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6)

第11篇

一、完善决策机制

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实行的是总裁(或总经理)负责制,重大决策多由集团党政联席会、总裁(或总经理)办公会和总裁(或总经理)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机构主要为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企业。在股份公司层面,决策则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和董事会来负责决定。如中钢,决策机制是:重大人事任免、机构设立和调整等事项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审议;战略规划事项由战略研究委员会讨论后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事项由投资评审委员会组织内外部专家评审后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由总裁办公会审议决定,专项事项由总裁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再如宝钢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集团公司作为控股公司资本运作和投融资决策事项较为频繁的经营特点,对有关授权制度进行调整和细化,建立起适度授权、分层决策、有效监控的董事会授权机制。

二、强化财务制度

调研发现,近年来国企不断强化集团财务管控,加强成本费用控制,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一规范会计核算标准、建立会计信息质量责任保证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华侨城集团,财务管理实行总会计师领导下的财务总监负责制,财务总监对集团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垂直式管理。集团通过财务数据的信息平台建设ERP系统,实现了对子公司投资和财务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未来集团整体上市后,财务信息将更加公开,投融资通过资本市场也将更加规范。如中钢集团,集团财务制度成熟、规范,能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中钢还不断强化重大财务事项集中管控,切实做到“一个全面,三个集中” (全面预算管理、资金集中管理、银行授信集中管理、会计政策集中管理),提高了集团财务的整体运营能力和保障能力。

三、规范人事制度

结合国企实际,国企改进和创新了组织人事工作的种种规定和相关措施,在集团高管以下层面实现了市场化选聘;深入地开展了公开招聘、内部竞聘、人才市场猎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坚实基础。如中钢集团,目前在用人机制上比较灵活,以业绩考核为主,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选聘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为使管理人员队伍年轻化,曾让一批年纪较大的部门负责人退居二线。目前集团一线的骨干大多数为30岁左右。如中粮集团,所有的人事安排都是党组决定,一般核心团队(即二级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构成由集团党组审批,二级公司以下的人事基本由二级公司自己调配。如东风本田,用人完全市场化。从社会引进成品人才,从大专院校引进后备干部,从中专技校引进一线工人。离职率比较低。与员工的交流,人事部门、工会、团委合作。

四、严格生产管理

大型国企,特别是中央企业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中石油集团,由于所处行业的高危性,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同时,加大节能减排落实力度,在节能减排方面走在了央企的前列。2007年3月16日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在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实现了部门整合,显著提高了全集团的安全管理水平。中石油对于质量安全、环保的重视程度在不断上升,这不仅是企业提高效益的要求,也是国企社会责任的体现。

五、规范采购与销售等业务管理

在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方面,国企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设立集团采购部门,负责集团内部的集中采购工作;二是设立二级采购子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开展采购活动;三是委托独立的专业采购公司为集团提供采购服务。如中石油集团的采购管理工作属于第一种方式,由集团物资采购管理部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物资装备采购业务,其下设三大专业中心作为执行部门,即物资采购中心、物流管理中心和商务贸易中心。物资采购中心负责与生产相关的大宗物资的集中采购;物流管理中心将对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内部以及对外的物资流通实行归口管理;商务贸易中心主要是执行“走出去”战略,参与石油系统之外的国内和国际竞争,代表中国石油参与国际贸易。集团销售业务也由集团直接管理,基本上实现了资源统一调配,全国统一定价,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通过规范销售板块,中石油集团有效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

六、严控投融资管理

国企对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对外担保等高风险业务从严控制,对子企业的投融资业务统一集中到集团管理,建立了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了重大投资报告制度和重大投资后评价制度。如东风汽车公司制定有《东风汽车公司投资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集团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东风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实现集中管理。对于控股、参股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对于上市公司按《东风汽车集团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七、增强品牌管理

许多国企都制定了培育品牌发展的长期规划,都有清晰的品牌定位策略,重视品牌价值和人文内涵的结合,通过企业文化价值、品牌形象来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偏好度和忠诚度。如泸州老窖集团,以其特有的酒文化风格和企业精神在国内同行业中独树一帜,悠久品牌文化和独特企业文化共同构成了泸州老窖品牌和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泸州老窖凝练出了以“浓香鼻祖,酒中泰斗”为核心的品牌文化,它以内外参与为核心,引导企业从品牌文化到品牌信仰的转化,这种转化是通过泸州老窖的理念、形象、组织和外部沟通一系列的方法步骤,让消费者通过参与泸州老窖企业文化过程产生对品牌的忠诚,进而形成了很强的消费信仰和很高的忠诚度。公司完成了申报“中国名牌”工作,继获得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中国名酒成功以及列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公司百年以上窖池群正式列入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再一次在行业内取得先机,并为泸州老窖品牌和历史文化注入了新的内涵。自2003年公司全面推行“双品牌”战略以来,产品销量持续猛增,形成了公司独特的竞争优势,品牌价值大大提升,企业绩效呈现出持续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

第12篇

经市政府同意,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年度我市国资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年国资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年全市国资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全市国资战线的广大职工团结奋战,齐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国有经济的平稳发展,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努力保持国有经济平稳发展

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市出资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市国资委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密切关注企业,建立了委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组织了2次大型调研活动,对我市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价格、主要能源价格和消耗量、主要产成品价格实行了动态跟踪,帮助企业抓住政策机遇,采取了大量及时有效的措施。在抓资金、保市场、控成本、保就业等方面帮助企业多方谋划,度危为安。白马集团通过确保质量、优化服务、跟踪回访等措施,加大市场营销力度,紧盯市场和客户变化,在国内多数纺织企业关闭破产的情况下,实现了出口欧洲宜家公司的订单大幅增长,为全年生产经营奠定了良好基础。洛钼和金堆城钼业的钼精矿产能占国内50%以上,在产品价格和需求双双大幅下滑的情况下,2家企业经过协商,达成限价销售意向,使钼精矿的吨度价得到回升。市出资企业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把保就业、护稳定作为头等大事,一拖集团实行轮岗制、钼业公司采取增加库存等措施,相方设法保证职工就业。

通过以上各项措施,市出资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成果。据28户市出资企业财务快报汇总情况显示,截止年12月底,累计实现销售收入322.53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了3.11%,较上半年收窄16.72个百分点;实现利润盈亏相抵后6.3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了74.97%,较上半年收窄20.19个百分点,其中:盈利企业20户,累计盈利8.89亿元,亏损企业8户,亏损额2.53亿元;已交税金15.39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9.18%;资产总额447.0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2.41亿元;净资产230.5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6.39亿元。

(二)国资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年5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实施,至此,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市国资委制定公布的有关产权转让、资产评估、薪酬管理、投资管理等多个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年度,我们又结合实际,出台了《市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等一批规范性文件,为更好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等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继续加强国有产权基础管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有效监管体制

开展年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按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有关要求,对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出资企业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了检查,完成了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工作及年度检查分析报告。年共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29户,其中:占有登记1户,变更登记4户,注销22户,核准登记1,补证1户。

严格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年,对洛玻集团晶纬公司及新光源公司企业改制、主辅分离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核准;对一运集团公司等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核准;对路桥集团机械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对外投资进行了备案。

开展企业国产权交易检查。对年以来的全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市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年以来共发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12项,转让国有产权评估值合计23429.49万元,成交额合计27068.61万元,增值率16%。从企业自查和对各县(市、区)抽查结果看,所有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没有越权批准、违规操作和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问题,均符合3号令和103令的要求。

建立市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对市出资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增减资本、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要求及时向国资委报告,按程序和规定审批。同时,特别注意规范企业重大投资及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出资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完成了市建投、洛钼集团、洛矿集团等企业的26个重大投资项目15亿元投资的审查备案。为控制企业的贷款担保风险,按照《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水务集团、洛矿集团等企业的共计26亿元的贷款担保进行了严格审查,要求担保企业加强内部决策,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工作,确保了国有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统计和财务决算管理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逐步完善。年在各县(市、区)和市出资企业的大力配合下,按时完成了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任务,受到省国资委的表彰。据统计,截止年底,全市共有市、县出资企业273户,其中,市出资企业38户,县出资企业235户。273户国有企业资产总额491亿元,同比增长8%;负债251亿元,同比增长7%;国有资本及权益148亿元,同比增长8%。

财务决算管理逐步规范。充分重视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企业财务决算要全面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会计政策、收入利润、减值准备、合并报表范围等重要环节要严格据实反映,不准弄虚作假;同时对财务决算的审计严格把关,要求审计机构要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企业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市本级36户国有企业年财务决算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立了财务决算备案制度和决算结果确认制度。这些要求和制度,保证了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财务动态监测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区)、各市出资企业每月报送的财务快报,及时反映了企业的运营情况,便于市委、市政府和监管机构及时掌握企业的资金情况、就业情况、销售情况、利润、成本费用等重要经营动态,在密切关注这些重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下,采用多种方法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为企业提出建议。

(五)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

年市国资委了《市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通过、两年的实行,发现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在确定企业年度考核目标值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陷入“一对一”的误判僵局。针对这些问题,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补充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于年元月又出台了《市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重点实施经济效益考核,坚持将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年度考核的基本指标,加强分类指标考核,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确定业绩考核的分类指标,做到考核的共性要求与企业的个性特点相统一,不断改进目标确定机制,考核的精准性显著提高。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要求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前3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并且要保持适度增长。

年,市国资委将29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具备考核条件的12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部纳入考核范围,签订了经营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并严格与经营者的薪酬挂钩。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12户被考核企业考核等级均在C级以下。年按照被考核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新设置了不同的经营指标和权重,与11户国有及控股企业签订了经营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工作将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

在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同时,根据《市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对考核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与严格的业绩考核紧密结合:对完成经营目标、业绩优秀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与其贡献相称的报酬和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降低收入。按照该办法,对年度签订经营目标的12户企业负责人兑现了年薪。目前,以“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为主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落实了国有企业经营责任,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加快了企业效益的增长。

同志们,年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也是全市国资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辛勤努力的结果,也得益于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国资委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通过近几年的改革重组,绝大多数企业实现了产权多元化,新的产权体制下国资监管的方式还在探索中。二是总会计师派出制度和履职评估工作尚未开展,我们还要下大力气来加以推进。三是企业会计核算还有待继续规范。四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等等,均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高度关注和加以改进解决。

二、年主要工作任务

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对今年的经济形势已经作出了科学的判断:国际金融市场渐趋稳定,功能正在恢复,主要经济体出现好转迹象,世界经济有望恢复性增长;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逐步稳固,市场信心明显增强,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效应将继续显现。因此,我市国资监管和国有经济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是,我们有信心通过大家今后的共同努力,把各项工作做好。年国资监管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继续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在本次会议上印发给大家,标志着我市国资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86号)精神,把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逐步实现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全覆盖。全面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探索新形势下国有产权监管的有效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研究探索混合所有制下产权管理的新思路和模式,着力推进国资监管工作取得新突破。

积极推进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财务预算管理的第一年。各市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市市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企业财务预算,提高预算目标的准确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稳妥推动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各市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条件成熟的要在年实行新会计准则,条件不成熟的企业推迟至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信息系统作相应调整,对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对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进一步强化企业财务决算工作。财务决算要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准存有帐外资产、不准人为调节收入和利润、不准设置账外账、不准编造虚假报表、不准出现新的潜亏挂账,年度财务决算要真实可靠。

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发挥业绩考核导向作用。年要加大业绩考核力度,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从集团公司总部传递到子企业,从主要负责人传递到副职、各个部门,真正在企业内部建立“人人身上有指标,个个肩上担责任”的考核机制,使业绩考核机制成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重要导向。积极研究探索经济增加值考核法,适时选择条件具备的企业开展试点。

认真落实企业总会计师职责,深入推进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年将在市出资企业全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尽快在各市出资企业建立总会计师委派、轮换、述职和评估制度,全面落实总会计师职责。

合理整合我市现有参股企业股权。随着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有许多原来市本级国有控股企业已经成为参股企业,我们将研究以政府性投资公司为平台,对市本级参股股权进行整合的有效途径。重点加强集团公司特别是政府性投资公司的监管。要按照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以资本为纽带,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增强母公司控制力;以完善内控为途径,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投资风险和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的经营风险。着重规范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限和程序、着重加强投资收益管理、着重督促集团公司完善内部损失责任追究机制等,形成一整套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积极为市属企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做好准备。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即将出台,我们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适当时机开展我市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形成国有资本的投入和再投入机制,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