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7:17: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类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工程项目;采办管理;策略解析
采办对于业主方而言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主要管理项目费用、工期以及质量的控制。一个大的工程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及采办管理都是比较繁琐的,采办策略是采办管理的关键,依法合规则是采办管理的前提,而它们都是工程项目能否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工程项目还可以采用国产设备,不仅能够减少项目的资金投入,还能支持国内产品,推进国内市场的发展;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各自招标策略进行整合设计以及举办设备交货期管控的承包商交流会,从而全方位地落实工程项目计划。
1依法合规是保障工程项目采办管理顺畅推行的基础
(1)项目制度要与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大型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采办管理较复杂,所接触的范围也较广。工程项目在采办时,由于受到当地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限制,并且公司对采办具有一定的管理制度,这样大大阻碍了采办的顺畅推进。针对这一问题,为了让采办能够顺畅推进,项目制度必须要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防在采办时出现一些违规现象,不利于项目的进展,同时也会受到一些惩罚。在项目采办之前,要先制定采办计划,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且行的策略,明确采办目标,让采办人员严格遵循项目制度做事。(2)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关系为了让项目工程采办能够顺利实施,并且切实有效,必须理清相关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在项目制度遵循法律法规时,要采取上一级法则,比如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比,要遵循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为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地方法律法规也会跟着改变政策。为了让项目工程在采办时具有高效性,必须先了解层级关系,我国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主要分为四个阶级,由高到低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各类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四个层级也对应了相应的审批机构。由于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工程项目的招标,目前主要还是以遵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方便于工程项目的开展以及进度。同时也要重视上一层级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公司的采办管理制度,当它们存在冲突时,公司要去地方进行沟通并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
2选聘承包商的采办策略
(1)邀请招标再招标的采办策略在进行承包商选聘时,工程项目管理者可采用邀请招标再招标的采办策略。工程项目可以邀请多家有能力、有财力、有信誉的意向承包方参加项目活动,这样不仅能招贤纳士,还能进行技术交流,对项目的进展有利。工程项目可以让多家承包商进行项目竞争,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以及项目财务预算,同时让公司内部的承包商也参与到项目活动中,这样做不仅能学习新的设计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知识,还能在承包商们竞争中节省项目投入资金,以防承包商抬高价钱。对于队中没有中标的承包商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的设计资金补偿,以防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2)对于陌生项目采用分段招标以及整合设计再招标的策略针对陌生项目选择承包商时,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对项目要进行分段招标以及整合再招标的策略,这样不仅能减少工程项目的风险,还能扩宽承包商的选择范围,对于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益的。分段招标就是选择曾在国内外有过这类陌生项目相关业绩的多个承包商进行技术交流以及设计方案的了解和业绩的考察,再对这些承包商层层选拨,最终邀请三四家综合实力较强的承包商参加项目活动,从而节省项目的招标时间。
3国产设备能够推进采办顺畅的实施
在工程项目中需要使用大量的设备,如果使用大量的进口设备,不仅增加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也会因为进口设备采办周期长以及手续繁琐,而耽误项目的进程,加大项目工期。因此,项目使用国产设备不仅解决资金投入以及工期长等问题,还能推动国内市场的发展。(1)工程项目提供国产设备的市场机会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采办人员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办合适的国产设备,同时也要选定长期合作的国产设备厂商,以便于以后项目的合作。同时采办人员也不能仅限于国内的部分设备厂商,主要以能力与实力并存的厂商为主,开发新的设备厂商,拓宽国内市场。(2)国内厂商提高研发能力国内的厂商应该注重提高研发能力,多家国内厂商之间相互合作,形成比较系统的国内市场,从而提高国产化水平。研发与创新是国产化设备成功的主要因素,这些需要研发人员与企业共同努力,共同成长,才会使市场变得越来越成熟。企业在国产化设备研发与创新方面,必须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并且要付出行动,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促进国内厂商与项目工程的长期发展。
4结语
工程项目采办管理能够顺畅推进,项目制度必须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规章以及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关系;同时项目组采取选聘承包商的采办策略,选择实力较强的承包商进行合作。项目采办人员要采办国产设备,不仅能节省设备资金投入,减少项目工期;还能使国内厂商提高研发能力,促进厂商与工程项目的合作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莉.工程项目采办综合管理实践[J].河北企业,2013,(2).
关键词:建设法规;问题;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27-02
中国建筑业法制化进程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1998年3月1日才开始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与健全。目前,中国建筑法律制度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来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活动在建筑市场中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的内容正是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学生学习建设法规课程,可以从法律的角度重新认识所学过的专业技术知识,逐步培养其成为懂技术、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创新型,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化市场的专门人才。所以,学习建设法规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目前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式陈旧。在高校中,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以满堂灌为主,这样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学习起来枯燥乏味。
2.内容多、学时少。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内容也特别得多,如《合同法》共428条。建设法规作为一门课程,有的专业是必修课程,有的专业是选修课程,不同的学校所安排的学时也有所不同,不过一般在32学时左右,其学时是有限的,在课堂上不可能将每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款全部给学生讲解,这就需要教师来把握好重点。
3.不同专业的重点把握不好。涉及建设工程的专业很多,如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等专业都开设建设法规课程,但是建设法规课程的任课教师往往来自工程管理专业或土木工程专业,在教学中往往以本专业的特点来给其他专业讲授,这样对其他专业来说,重点把握不好。
4.教材建设相对滞后。一本教材从拟定编写到正式出版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有些时间会更长,教材的内容是按照编写时最新的法律法规来编写的。当学生拿到教材时,有些法律法规可能进行了修订,有些内容可能变化较大,这便不利于教学,也不利于学生课下自学、温习。
5.缺乏“双师型”教师。高校教师大多是在拿到相应的学历证及学位证后直接来高校担任主讲教师的,学历普遍较高,但是工程技术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少,这便导致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建设法规课程改革探索
1.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传统教学模式注重理论讲授,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缺点可用案例教学来弥补。通过工程实际案例分析,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并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案例教学也有弊端,其占用时间多,且不能将所要讲授的内容全包含在内。所以,为了在规定的学时内将所要讲授的内容讲完,不能单纯使用理论讲授或单纯使用案例教学,应将二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可以根据课程的具体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如采用课堂讲授理论中穿插案例,这便使难理解的条款变得简单易懂;或采用课堂中分组进行案例讨论,再由每组的代表发表本组的观点,最后教师进行总结;或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来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等等。另外,理论讲授部分应着重讲重点及难点,着重让学生理解条款,而不是死记硬背条款的内容。因为大学生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他们相对容易理解的就不必花太多的时间来讲授,点到为止。
2.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有很多优点:直观形象、通俗易懂,增大信息量、有效扩展课时容量等。尤其是针对像建设法规内容特别多的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相对板书教学而言,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3.注重因材施教。不同的专业所涉及建设法规的实践应用是不同的。所以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即使不同的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讲授的内容也要根据专业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将来学生就业本专业的工作较多,工作后为了发展很可能会参加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所以教师除了要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的特点之外,还应结合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中相关法规考试的内容来把握相关专业的重点。
4.讲授的内容应注重时效性。建设法规教材的版本很多,每一版本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在征订教材时尽可能征订更加全面、时效性更强且具有可读性的教材,使其起到很好的辅助教学作用。学生在学习建设法规时,教材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对教师来说,不能将教材的内容放在第一位,而应当把最新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放在第一位,一定要注重时效性。
5.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高校应根据情况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积极为任课教师提供进修、实践、顶岗锻炼、带薪培训的机会,培养“双师型”教师,以促使教师在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外,可以外聘一些具有实践经验的校外人员,如律师、仲裁员、项目合同管理专家等来讲学。
参考文献:
[1]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石心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02,(3):43-44.
城建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一要参照《档案法》。因为《档案法》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指导和监督,其中监督就是执法。二是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因为在《规划法》中涉及到城建档案工作,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建档案资料。依据《档案法》《规划法》,国家住建部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城建档案馆要做到依法治档,必须用足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这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城建档案事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城建档案接收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根据《规定》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规范》中规定了城建档案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对归档内容、归档文件范围、质量要求、立卷的原则、方法、编制、整理,还有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制定了详细的国家标准。依据《规定》《规范》的要求,城建档案设有18个大类、102个属类。城建档案馆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努力,尽量建立健全档案门类,丰富馆藏,可是存在接收渠道不畅通、接收难的问题,使有些大类档案至今还是空白或少之又少。只有疏通档案接收渠道,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渐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符合质量要求的馆藏体系,才能使城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档,严格执法城建档案馆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的永久保存城市重要
城建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研究、利用城建档案的中心,是为城市积累和贮存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档案法》赋予了档案部门监督职能,有法可依,但是关键在于实施和监督。可是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并不是很顺利。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形成的工程技术档案要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在城市建设中形成各种专业的工程档案,按照城建档案分类大纲要求,分为18大类,可是我馆自上世纪80年代建馆以来现存的档案大类,其中城市建设管理类、工业建筑类、民用建筑类居多,市政工程类近两年在领导与相关部门的疏通下陆续进馆,城市规划类和公用设施类都数量有限,交通运输类、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城市科研类、人防军事类、声像类等大类档案很少,甚至有的大类还是空白,如水利防灾类、工程设计类、地下管线类,这些档案大多数保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我们城建档案馆现存档案门类不齐全、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自建馆以来,形成了以提供利用为重心,业务指导为中心,重服务轻监督,重指导轻执法的工作方式。指导和监督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指导、监督的力度不够,要依法治档,杜绝违反档案工作法规的事,及时补救。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取得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与配合,严格监督,才能出效益、出质量。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执法监督的职能,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技术活动。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是一种法定的档案行政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活动。有关档案工作和城市建设的法律、规章、制度,如《档案法》、《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都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城建档案馆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如何依法治档,发挥依法治档的能动性,有效地执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只有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通过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介宣传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及城建档案的社会价值,领导带头学法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在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中,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有效地实施监督,可以减少违法行为。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完善、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执法权力依法行使。如何能有效实施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健全组织,依法行政的水平与部分领导执法队伍素质密切联系在一起。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把依靠政策管理转变到依靠法律法规管理。二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执法队伍的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我馆的执法队伍有具有专业职称的工作人员,参加城建档案执法人员培训,取得执法人员执法证,持证上岗。他们不仅仅是城建档案工作者同时还是执法者。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及执法水平。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档案法律法规,在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学习掌握其他法律知识,如《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和处罚尺度,做到执法工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社会的监督。三要加强城建档案执法检查,通过纠错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城建档案意识。用法来规范施工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是否规范,否则责令整改,直至顺利移交进馆。这样,执法检查对提高参建各单位的档案意识和重视程度起到积极的作用,推动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调动大家积极学法、遵法,才能创造依法治档的良好环境。
四、结束语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档,而不是以法治档,避免将档案的法律法规作为摆设,切实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规范城建档案的接收指导工作,宣传城建档案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正确行使执法权,通过合法的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参考文献:
[1]李红芳.依法治档是建设档案强国的先决条件[J].城建档案,2014,(9).
[2]林源.档案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兰台内外,2013,(6).
[3]刘顺英.在实践中提高档案法制建设水平[J].山西档案,2008,(S1).
[4]刘洋.关于我市档案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8).
[5]韩艳新.从档案执法浅谈我国档案法制建设[J].山西档案,2007,(S2).
[6]刘斌.关于加强档案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兰台世界,2007,(3).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足;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在市场化环境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进行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从而实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最优化。这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建设周期、工程造价等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而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招投标过程由招标、投标和定标(决标)3个主要阶段组成。
随着招投标制度的逐步规范、完善等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从国家到地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还有不足之处,需不断总结相关招投标活动的实际经验,制定且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当前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进行制约,建立一套合理、公平且科学的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1 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发展概况
1.1 发展概况: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活动,推行工程承包制。随着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我国水利建设工程等在实行招投标制度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把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到实处,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发展环境。
1.2 招标范围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招标规模的项目,其中如服务类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国家规定不适宜进行公开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核准并批准后,建设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
2 水利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不足
2.1 评标专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评标工作不够规范。是招标人在评标阶段从专家库根据项目的要求进行随机抽取,但部分偏远地区,相关专业的人员偏少,且业务水平有限、专业配套不齐全,选择余地不足,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的人员占据一定比例,对评标阶段公正性有很大的影响。对于分散设置各行业评标专家库,容易导致评标专家人员重复设置,容易造成浪资源费,并造成主管部门监管难度增加。
2.2 表面招标。该形式的招标是名义上通过公平、公开的形式进行,实际上早已内定中标人的方式,只是做到招标程序上“合法”,其实质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背道而驰,主要通过“”、“金钱交易”等,操控招标、评标过程及结果,这种现象背地交易,暗箱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
2.3 改变招投标形式。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规避招投标,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转包,或不合理的对工程建设项目划分多个标段,随意处置项目,使实际工程造价虚增,使签订的施工合同形同虚设。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私下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项目转让或分包给更低资质或无相关资质的企业施工,最终导致项目质量、工程进度等均没有保障。
2.4 参与项目投标的企业为了中标无法做到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在招投标阶段把主要精力用在人脉的疏通、跟其他潜在投标人私下结成联盟,进行项目围、串、陪标,又或者是低价中标后通过其他途径使招标人进行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投资,从中获得自身利益,没有考虑企业今后如何发展及定位、如何提升管理水平、如何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2.5 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对招投标活动存在形式行政监督的现象,其监督只在形式,未对其监管内容进行规范管理,对相关企业工程不良行为、违规等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错位、不到位监管的问题。
2.6 限制、歧视、排斥投标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通过设置歧视、有意排斥或限制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潜在投标单位参与项目投标的做法,与招标投标法是相违背的,其实质就是区域保护、行业内部垄断的行为。
3 规范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措施
为能更好的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正常发展和良好运行,当务之急就是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具体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3.1 逐步实现网上招投标制度。首先,各地区工程交易场所硬件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建立健全服务规章制度,实时、更新工程招投标等相关信息,可以设立各参与方评价及意见窗口,为更好的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2 建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工程招投标是工程交易并确立相互之间经济关系的一个过程,如没有行之有效的制约、强有力的监督、那么腐败现象必将油然而生。根据《民法》的“镜像”规则,招投标过程、结果必须公开,中标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场所、媒介进行公布。其次,建立廉政执法监督机构和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防止贪污受贿,等行为发生;另一方面,根据反映或跟踪可随时发现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对招标活动进行介入,排除不良因素的干扰,独立办案、调查,使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廉洁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3.3 落实并理顺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对社会经济建设、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许多法律规定与地方法规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与此同时相适用的法律又存在内容不具体、实际不便操作的问题,因此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对繁乱的地方和行业法规进行清理或废除。
3.4 建立健全专家库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各地区应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库,其人员架构应由熟悉工程的相关专业管理、经济、施工、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必须具有相关执业资格、是相关专业的技术性人才且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按照“公正,透明、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镇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体系,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项目成本,节约财政开支,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二、领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任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领导、协调等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制度的规定核准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范围、申报方式、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并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负责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名,交易窗口设在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窗口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活动,包括邀请评标专家,组织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负责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信息资料和交易场所等服务,负责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维护交易秩序;负责对招标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做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报上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四、交易范围及注意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站主要交易范围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乡镇、村、社区属于国有、集体投资或控股,工程造价在所在县(市、区)规定应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额度以下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等工程建设)。
(二)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乡镇、村、社区在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资产处置项目:乡镇、村、社区所属公共资产(包括企业、房屋、土地、水库、鱼塘、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等)的承包、租赁、出让和转让。
(四)其他应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站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程序由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各地实际,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统一规范。
(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由业主(发包、采购)方形成书面申请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能组织实施。
(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对应急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的,必须书面申请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采用。
五、监督机构及主要职责
镇纪委负责对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监督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否都进入了交易站进行交易,交易方式、交易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以及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等情况;监督是否存在人为干预,承揽本地工程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投诉;严肃纪律,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
六、工作要求
Abstract: The public bidding for enterprise project is a contracting process to select qualified contractor which can satisfy the needs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and sign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uccessful competition results through the fair competition way. Therefore,the efficiency about the public bidding can be improved by detailing and standardizing and template management of this work. It also has th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in better meeting the needs of the contractor selection andpreventing possible legal risk to the enterprise.
关键词:企业;招投标;模板化管理
Key words: enterprises;project public bidding;templat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8-0169-02
1企业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必要性
1.1 深入贯彻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需要
企业招投标工作,是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承包商,根据中标结果与之签订经济合同,以较好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果的过程。规范化、模板化的招投标管理,对于贯彻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实现企业预期效果具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但由于我国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较少,在企业招投标工作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性,因而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细化、梳理、总结,形成规范化、模板化的操作流程,更好的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精神,是时代赋予的要求。
1.2 有效防范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的需要
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选择的承包商履约能力有限,可能推迟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或者承包商信誉不佳,故意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损失,因而强化承包商资质审查,并保证招投标过程程序公正是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有效防范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的源头所在。
在企业招投标实际运作过程中,或由于招投标项目较多、技术要求又大相径庭,或由于招投标人员素质高低的不尽相同,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又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无论是资质审查环节还是标书制作、发标、开标、唱标、评标、公布评标结果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着因疏忽大意、考虑不周、或业务水平所限而带来的不规范操作及其可能引来的法律风险。
在目前情况下,组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事务人员在充分讨论、总结招投标管理经验基础上,依据项目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制订贴近企业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指导性规范,实现招投标管理规范化、模板化运作,未尝不是一条细化招投标管理,减少不规范行为,减少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的好途径。
1.3 促进业务承办部门与招标管理部门协作,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的需要
①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理解的片面性。
企业的招投标工作,需要业务承办部门的通力配合与协作,比如编制招标方案前技术方案的编制,拟达到的技术指标,特别的技术要求,预算编制等,都离不开技术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但由于我国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习惯所形成的惯性思维,使不少的业务承办部门认为招投标工作是招标部门的事,对招投标工作理解存在片面性,配合与支持不是很到位。
通过细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细化与业务承办部门的沟通,一方面将业务承办部门应协助配合的工作具体化、明确化、模板化,并上升成企业内部制度,使业务承办部门对拟配合的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制度所形成的约束力,来进一步强化推进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对细化推进招投标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②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缺乏规范统一。
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应能满足编制招标方案的需要,也就是投标方收到标书后,对拟招标项目能有全面了解,并能根据标书要求编制投标方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招标项目繁多,技术要求也千差万别,业务承办部门对应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资料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而有必要通过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模板化运作,将应由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使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整齐规范,一次性就能满足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有效的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2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2.1 以贯彻落实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为指导
对招投标工作进行规范化、模板化管理,是深入贯彻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将法律法规要求细化到具体运作过程中,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各部门应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相互配合关系,从而更好的指导招投标工作实践,保证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
2.2 对现有招投标项目进行归类整理,拟定基本模板界限
企业的招投标项目,可能涉及到工程建设、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物资采购、环卫绿化、技术服务、职工疗养等方面,种类名目繁多。不同的项目,对资质要求、应达到技术指标,以及标书制作、评标方法等各个环节的要求都各有侧重、不尽相同。
因此,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分类规整,确定基本的模板类型,如工程建设、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等模板,并对每个模块的外延进行清晰界定,特别对看似相似,但技术要求大相径庭的技术服务项目,更要有具体的界定描述。
2.3 分类拟定规范化的流程模板
不同类别的模板具体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实行模板化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规范化模板的建立,明确规范界定各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每一步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如何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实现企业预期目的。
模板的建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38(2015)51-0164-02
作者简介:庞净(1982-),女,助理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现代化的不断加深,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建筑业也在不断的发展,拉动了经济的增长,并提升了现代化。由于发展速度过快,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要找出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使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的向前运行。
1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建筑工程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效益目标,实现所期望的质量目标。建筑工程管理是按照客观的经济学规律,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其他因素,并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组织、控制和协调相关的管理工作。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建筑工程管理也成为建筑企业用于竞争的重要力量。建筑工程管理不仅仅能为企业对工程的管理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将管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可以应用到建筑工程的多个环节中,更好地协调和控制管理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来保障企业的效益。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最根本的表现就是建筑工程管理的管理模式不合理,受到了国内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影响,与科学的管理方法不同,现有的管理方法受到了更多硬性的、行政的制约。对人才的管理也不科学,相关的从业人员存在着行业知识了解不全面的现象。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与国际上的现有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就要解决这些现存的问题。接下来,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更为详细的阐述:
1.1缺乏建筑工程管理意识
我国还在加大基础工程的建设,实现城乡现代化,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因此建筑工程管理就变得更为重要。但是,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并没有被建筑行业重视,大多数的建筑公司都是重技术、轻思想,管理意识十分的薄弱。对于一些工程项目来讲,管理人员仅仅依靠行政监管,并没有运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模式。这种状况加大了完善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困难。
1.2缺乏健全的工程管理体制
我国现有的建筑企业工程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大部分的建筑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提升净利率,达到效益最大化,减少了人员方面的资金投入,削减了工程管理部门的人员数量,导致很多的管理人员要做多人份的工作,降低了管理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导致工作效率差,相应的工作不能及时的完成,无法对项目的实施采取有力的管理和协调。因此,应完善相应的工程管理体制。
1.3缺乏工程管理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作为建筑业的重要资源之一,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专业知识匮乏,行业内缺乏技术型人才。同时,也缺乏既有建筑从业经验和建筑相关的专业知识,还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并懂得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由于国际化的进程不断的加快,我国也缺乏能够与国际接轨的,了解国际相应法律法规,熟悉国际相应项目管理模式和标准的相应的高复合型人才。由此可看,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人员质量不能满足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阻碍了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国际化,减缓了我国建筑业的发展速度。
1.4建筑相关法律、法规、体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现有的针对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由于建筑业发展的较快,很多标准规范并不适用于当下,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实施的相关准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相关的管理规范也不够完善,无法与国际上的管理规范相适应。不能与国际的管理规则进行接轨。英国、美国、日本都有着针对建筑工程安全的完善的法规和管理体系。其中英国的BS88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南》是当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化最佳的标准,ISO9000和ISO14000标准都采用了它的模式。与其他国家较为完善的法规相比,我国虽然已经有一些法律和法规来对安全管理进行监管,但是中国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劳动保护条例》或《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条例》至今尚未出台,致使相关配套的安全法规和规范也难以出台,使得整体的体系难以完善。这使得我国在建筑工程管理安全的法规上与国际相差甚远。而且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方法和模式较为落后,不能跟上现有的发展速度,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难以实现管理的标准化。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个障碍。因此,对法律法规的完善迫在眉睫。
2解决问题的对应措施
2.1加强人才的培养
要想解决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现存的问题,就要加强工程管理人才的培养。建立专业化的;管理队伍,进行强化培训,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的工程管理理论知识、法规知识和个人素养。还要增强管理人员的工程管理意识,意识到工程管理的重要性,摒弃传统的重技术、轻管理的思想,加强思想的先进性。并加强从业人员的创新意识,让相关从业人员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模式,并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与理论相结合,构建出符合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现状的先进的管理模式。还要加强对管理岗位的绩效考核,对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分析和评价,实施公平的考核制度,通过奖惩机制来激发管理人员的干劲,增强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工作效率。对于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人才不仅限于从业人员和公司内部人员,还要重视储备人才的培养。尤其是高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现如今,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管理,我国的很多高校已经开设了“工程管理”专业,培养管理工程项目的储备人才。通过课程的安排和设计,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所需的人才素质进行定向培养,来培养管理、技术知识、法律知识都有所涉猎的专业化复合型人才。
2.2信息化技术的使用
21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为了符合时代特征,跟上时代的发展速度,建筑业也应大量引入信息化。想要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实现现代化管理,就必须实现信息化。用计算机来辅助企业建筑工程管理,对建筑项目的进程实施现代化管理,用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进行控制和监管,更好地对工程造价、工期、材料来源等进行计算和控制,提升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还能实现建筑资料的共享,通过云平台实现资料的内部共享并提升建筑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用信息化加强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建设,推动建筑工程管理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2.3完善法律法规
还要完善与建筑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的建筑业发展的较快,对市场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的严格,因此现存的监护市场较为混乱,建筑工程的管理规范程度低、不完善,无法达到国际标准,不利于我国建筑业与世界接轨,阻碍了我国建筑业的国际化进程。因此,要加强对我国建筑工程的规范,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完善现有的管理办法。在完善我国对建筑业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注重建筑业与国际的接轨。始终把握“引进来,走出去”的原则,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管理办法和国际的标准规范,分析国际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对比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取其精华来补不足,完善我国监管的法律法规,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和国际化。来减少我国建筑业走出国门的障碍。同时,要加对建筑业人员的培训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还要指导相关从业人员对国际法进行学习,加强他们的涉外知识。防止因为缺乏涉外知识和法律而导致相应的涉外工程项目的投资失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应该充分的发挥监管的作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市场和管理进行规范化的控制和监管。来确保我国的建筑项目从招标、策划、施工和竣工的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实现显著行业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3总结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发展,我国建筑业也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并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现存的问题,加强管理的质量,就要对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同时,为了我国建筑业与国际进行接轨,应引进先进的理论和方法,对建筑工程使用科学的管理模式,促进我国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丁永明,张鑫良.浅析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J].门窗,2014,06:82+84.
[2]刘加冬,练兰英,徐中秋,涂多见.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现状及应对措施[J].山西建筑,2014,24:254~256.
[3]刘占锋.试论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与措施[J].科技与企业,2015,09:12+14.
[4]左林涛.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4.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33-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近年来,中国物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中国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性也逐渐地凸现出来,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中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2011年中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18%,比发达国家高出1倍,物流效率的低下且价格高企,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当前,物流法规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中国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现代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现代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一、中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的立法现状
现代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由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全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因此,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
中国现行物流立法,从法律效力来看,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律,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海商法》、《铁路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公路管理条例》等。三是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如《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物流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从物流立法的内容和领域上看,主要包括:(1)调整物流活动主体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调整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其中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但更多的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像运输、装卸、仓储、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各环节的法律规范。如《民用航空法》、《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3)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集装箱名词术语》(GB/T1992―1985)、《包装术语基础》(GB/T4122.1―1996)、《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1)等。(4)调整物流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如《港口法》、《铁路法》等。(5)调整物流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中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流领域“法律空白”的状况,对物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远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相较于国外先进的物流立法,中国现在实行的某些物流法律法规,都是从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演变出来的,这些法规不但不能很好地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物流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普遍在技术上缺乏对物流实践工作的调整作用和具体指导,微观约束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一)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中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直接具有操作性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价值目标难以协调。现行物流法规多由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一般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由于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关系的发展,也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必要的制约作用。
(二)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现行的物流法律规范大部分并非直接针对物流活动而制定的,而仅仅是就物流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如运输、仓储、加工、装卸等所进行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相互的衔接;行业管理和内容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和合同管理领域;形式上见于各类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上,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部门立法涉及到交通、铁道、航空、商业等十多个部委,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
(三)相关的立法滞后
中国大部分的物流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制定并沿用至今,在很多方面都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物流国际化的趋势下,要求中国物流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此外,随着中国物流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业务、新情况、新问题,与此相比,中国物流立法显得相对落后,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地带”。比如物流标准化问题,中国目前只是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定法定标准。
三、中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策
(一)重视物流政策的宏观调控地位,制定综合性物流法律规范
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建设经历告诉我们,在未制定统一的、专门的物流法之前,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台行业政策,指引发展方向,引导物流业的发展是有效的,如1997年日本通过了《综合物流施政大纲》,1998年统计,全日本从事物流业的公司就多达几百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行业政策促进日本物流业发展效果明显。政策具有全局性、灵活性、见效快等特点,政策与立法“一动一静、一快一慢”形成互补,适合中国国情。中国要在短时间内建立一部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结构严谨的《物流法》是相当困难的,所以目前通过物流政策的宏观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条件成熟时,应制定《物流基本法》,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发挥“物流宪法”的指导作用。
(二)加强物流重点领域立法,由点及面地开展物流法规建设
现代物流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活动,解决日益增多而复杂的物流法律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发达国家物流法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抓住重点,解决物流发展的瓶颈问题会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应针对目前尚无法律规范调整或规制的物流领域,及时制定新的单行物流法律规范,尽可能使物流活动过程有法可依。比如,应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障碍与问题。同时,鉴于各地区市场状况、企业素质、融资能力不同,物流业发展规模和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区应根据自身的基础和条件,制定一些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物流企业根据本地区特点加快发展。总之,要针对当前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立法重点,填补立法空白,使现代物流业有法可依。
(三)整合现有物流法律规范,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法规体系
针对中国物流法律现状存在明显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效力层次低、法律效力不强,立法滞后等问题,目前的工作重点应放在理顺现有单行法的层次结构和逻辑脉络上,通过汇编、修订、废止现有法律和适当补充立法等方法,形成以宏观政策为主导,以物流主体、物流各环节、物流环境和物流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为主体的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系统性强、协调性好的物流法律体系,实现物流活动规范化。具体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1)物流主体和市场准入法。应通过立法明确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规范各类物流主体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设置进入物流市场的门槛。这是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2)物流经营行为法。这类法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覆盖物流活动的全过程,通过立法明确物流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整个物流过程在合法、有序、公平的条件下健康发展。(3)物流宏观调控法。主要指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为物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制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促进全国统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场的形成。(4)物流标准化法。指与国际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接轨的中国物流技术和管理标准方面的法规。应加紧制定和完善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础。(5)物流争议处理法。主要指涵盖诉讼与非诉讼的物流争议处理的程序性法律规范。由于物流争议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争议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以及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等特征,与诉讼相比,物流纠纷仲裁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是解决物流争议的最佳方式。
参考文献:
[1] 周在青,杨志刚.现代物流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对策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线”,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则能够更好的保障建筑质量,同时对于规范建筑市场同样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却存在着良莠不齐的问题,因而必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特别从解决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制约因素出发,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步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轨道,通过卓有成效的监督来确保建筑质量。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制约因素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越来越多,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也越来越重视,初步形成了主管部门监督、建筑工程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建筑企业自我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使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而且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也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的促进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体系还比较薄弱,还没有形成详细、具体、明确、高效的监督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基本上都是以建筑工程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尽管可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其法律位阶较低,特别是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时候,依据什么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等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受到制约。
(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如何,关键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供保障。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比如,目前我国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因而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投入力度严重不足,特别是为了节约成本和开支,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建筑工程项目监督部门,有的尽管设置和监督部门,但没有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人员,因而无法开展更为有效的监督工作。
(三)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从我国建筑工程监督机制来看,主要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三个层次,这三个单位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因而通过都会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这就会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出现很多制约因素。比如,由于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市场不够完善,特别是一些监理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不仅存在同时监理两个或多个建筑工程项目的问题,而且也有个别监理人员为了利益而弄虚作假,导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影响建筑工程质量。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
党的十将“依法治国”上升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明我国已经把“依法治国”作为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要想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纳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必须对当前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整顿,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要及时盲目,同时还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专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强化监督执法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实施“新型城镇化”的历史条件下,建筑工程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由于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良莠不齐,因而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转变监督执法理念,将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惩处紧密结合起来,既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教育和引导,又要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更加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给予经济、行政、法律制约,切实通过执法水平的提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三)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煤炭清洁利用法律问题
当前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煤炭行业的发展要与时俱进,跟上时展的脚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高质量的煤炭需求也越来越大,而煤炭的传统利用方式严重破坏了国家生态环境,给居民的生活带来很多不利之处。要想不断优化我国煤炭的能源结构,国家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煤炭清洁利用的重要性,要不断加大煤炭资源清洁化利用的力度,积极完善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有针对性的政策方针,不断促进我国煤炭行业清洁煤技术的应用发展,推动整个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
一、煤炭清洁利用发展现状及困境
(一)我国煤炭清洁利用的发展现状
为了不断提高煤炭开发利用的质量和效率,有效保护社会社会生态环境,促进整个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我国在煤炭清洁利用上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掌握了一定了技术基础。我国清洁煤技术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的。其中我国煤炭洗选加工技术已经较为成熟,开始大量的开发生产动力煤。当前我国的原煤入洗比例比较偏低,仅仅达到30%,如果排除掉炼焦精煤产量达0.1Gt/a,那么动力煤的入选比例还会降低。我国在燃煤发电商主要采用的还是含灰、硫高的煤,只存在极少数的发电机组应用洗后的动力精煤,这势必会造成更多的环境污染。随着国家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洁净煤技术得到了大大的改善,环保节能的型煤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其中生活型煤技术和市场发展最为成熟。
(二)煤炭清洁利用遇到的困境
我国煤炭清洁利用遇到的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煤炭清洁利用的管理问题。由于在清洁煤技术未能得到科学的普及,在产业化市场上推广力度不够,社会大众未能充分认识到煤炭清洁利用的重要性。同时清洁煤产品的提供与用户的锅炉煤质不相互适应,降低了用户使用的积极性,无法满足用户的各项需求。清洁煤产品的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管理理念较为落后,清洁煤产业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2.洁净煤技术问题。洁净煤技术主要包括了信息技术、工程技术以及标准技术。其中信息技术决定了企业运行管理的效率,工程技术决定了企业生产洁净煤产品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标准技术决定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洁净煤技术管理缺乏一定的经验,国家煤炭信息网络还不够标准规范,无法及时的传播各种信息技术,引导社会企业积极的应用洁净煤技术。在工程技术上存在的问题是产品与用户锅炉煤质不适应,用户无法体验到最好的服务。在大型选煤、型煤关键设备上,我国仍然需要从国外引进,自身的技术有待进一步的改善,加强设备的生产和开发利用。
二、煤炭清洁利用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煤炭清洁利用法律制度的现状
煤炭洁净煤技术被广泛运用在各个国家的环境问题解决上,它能有效提高煤炭开发利用效率,降低煤炭利用对环境造成的各种污染。随着我国宏观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改革,洁净煤技术受到了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被认定为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战略措施之一。我国的煤炭清洁利用发展过程中,在1994年国家就建立了煤炭工业洁净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次年开始组建了国家洁净煤技术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在1997年国家国务院进一步的批准了《中国洁净煤技术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洁净煤技术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了众多学科,被广泛应用在各个行业领域。它的开展应用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帮助,因此,政府必须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国家大力支持和提倡各煤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积极发展炼焦、煤建材、煤电联产以及煤化工等,要科学合理进行煤炭的精加工和深加工。煤矿企业要合理进行煤炭洗选加工,开展综合开发煤泥、石煤、煤层气以及泥炭等。在2001年,国家政府颁布了《国家计委关于对洁净煤技术发电示范工程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项政策有效的调动了社会企业采用洁净煤技术的积极性。
(二)煤炭清洁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国家政府立法目的存在偏差:在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它们的目的要不就是为了保护环境或者保护社会大众的健康,要不就是为了促进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共同协调发展。我国在环境保护理念上主张二元论学说,即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注重环境的保护。在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第一条有明确规定:要积极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范和治理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类和谐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然而在实际的煤炭清洁开发利用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制定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中,都强烈表达了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往往会选择经济利益为重,忽视了环境的保护,这就导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无法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对整个社会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破坏,无法起到良好的带头榜样作用,促进煤炭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
2.法律法规的具体可实施性不够。在我国煤炭清洁利用制度上,存在太多的原则性规定法律条例,而具体性条款又偏少。整个法律体系只存在一个大致的框架,各种指导性的法律法规文件,而具体可实施的条款细化不够。由于煤炭清洁开发利用法律制度严重缺乏可实施的法律法规条款,难以真正发挥出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作用,法律法规的实际效力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法律变成了一个形式,无法正确引导社会企业进行清洁煤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我国政府部门作为能源战略和政策方针的制定者,承担了重要的引导和指挥责任。社会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指导,然而在当前我国的能源的法律法规上,制度制定不够完善,严重缺乏具体可实施的激励条款,法律法规与社会大众的利益不存在密切的联系。这种现象直接导致在法制社会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障碍。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切实落实,那么如何去引导企业去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员工的环保节能意识,积极应用清洁煤技术。
三、煤炭清洁利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修订、制定法律法规,使约束条款具体化
国家在煤炭清洁利用法律制度上,要不断的修订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使约束条款更加的具体化。政府要不断加强对整个煤炭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完善的煤炭清洁生产利用制度,规范各项煤炭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明确具体的实时细则,努力建立起健全的标准体系,在技术应用推广上建立奖惩和问责机制,不断激励更多的煤炭企业采用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开发利用的效率,促进生态环境的和谐稳定的发展,与此同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颁布要得到切实落实,要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执行力。国家政府要合理的修订我国的部分法律条款,保证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共同发展,大力发展清洁煤技术。
(二)完善政府对煤炭清洁利用的引导和支持
国家政府要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引导作用,在各项煤炭清洁利用政策上给予企业大力的支持。首先要制定出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那些积极应用清洁煤技术的企业,在税收制度上给予更大的优惠和激励措施,不断提高煤炭企业的采用清洁煤技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优惠政策制定上一定要通过多次召开公开听证会,对于各方面的意见要综合考虑,在经过科学合理的评估后,方能进一步决定最终的政策制度方案。与此同时,要想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对社会企业各项指标的调查和监督,确定它们是否满足国家对于煤炭清洁利用企业的优惠政策。要想社会企业积极投入到煤炭清洁没技术的开发利用上,政府可以通过合理提供相应的技术财政补贴,大力支持企业投入资金去研究清洁煤技术,这样有利于清洁煤技术的推广应用。清洁煤技术补贴的制定要综合考虑成本的差异,补贴的力度刚好可以激发起企业的开发清洁煤技术的兴趣,充分发挥出技术补贴的作用,要注重其持续性和稳定性,始终让企业保持高涨的热情,积极去创新应用清洁煤技术,引进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培养更多的技术型人才。
(三)完善并加强政府监管的法律义务
国家政府相关部门除了要发挥出自身的引导和支持作用,还要不断加强政府监管的法律义务,要坚决履行自己的职责,落实各项制度政策的实施。在社会企业应用清洁没技术的过程中,监督其是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作业,调查企业在煤炭利用过程中是否产生大量的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的破坏。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的违规操作要严惩不贷,按照法律制度进行各种处罚,从经济性的罚款,到行政许可、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要促进整个煤炭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营造和谐健康的工作环境。
四、结语
关键词:环境监理;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6-00-01
一、环境监理的概念
环境监理在中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还处在试点阶段,所以还没有固定的概念。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环境监理的表述也不相同,环境监理还经常被称为环保工程监理、工程环保监理、建设项目第三方环境监理等。文章中环境监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遵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以及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以便保证工程施工阶段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和制度落到实处。
二、环境监理的意义
早在国内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初期,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就已经把实现工程环境监理制作为工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之一了。目前,作为建设项目测评和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提升测评有效性、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探索性的工作,此项工作富有成效,积极可取。并且有些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了建设项目监理由事后管理向全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双向监管相结合的方向转变,这对于促进建设项目的全面发展、同步落实测评文件以及完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监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环境监理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尽管在技术支持和管理方法上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环境监理的发展。
(一)环境监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环境监理的专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环境监理主要由试点项目带动,并且借助行政的力量进行推广,通常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实施环境监理的具体要求,以此来推动环境监理工作的进行。但是,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持,工程监理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位置不清晰,开展工作时也很难得到相应部门的支持,这些都不利于环境监理的规范与发展。另外,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对环境监理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环境监理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得到统一的解释,从而增加对环境监理界限的难度,这对环境监理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不良影响。由于环境监理程序、范围内容、方法及监理组织模式等均未在相关法律中明确标出,使得新进入该行业的机构缺乏指导,严重影响了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
(二)环境监理人员专业性不够
环境监理是一项专业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环境监理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应该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与施工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然而,现阶段中国的环境监理人员大都不能两种技能兼顾,一部分人员虽然拥有丰富的环保专业知识,但是缺乏工程监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部分拥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但又严重缺乏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上述状况严重影响了中国环境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环境监理的发展建议
针对中国环境监理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中国的环境监理制度。
(一)明确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制定与环境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何一项管理制度的确定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尚无环境监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因此使得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为了全面的推进环境监理工作,应当将环境监理制度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加以明确。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可以首先在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未对环境监理制度进行规定之前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环境监理予以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修订与环境监理相关的现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或制定与环境监理相关的单行法律,使环境监理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环境监理制度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对环境监理提出更具体、更明确、更规范的要求和法律责任,使环境监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便更加积极的推动环境监理制度的发展。
(二)建立环境监理人员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
培养高素质的环境监理人员是保证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对于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讲,不仅要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特点,掌握必要的环保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专业知识,还要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和必要的表达、协调、组织能力。环境保护部门还应该逐步开展环境监理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以便培养一批专业的环境监理技术人员。此外,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制定和制定环境监理管理规定,从而明确环境监理行业准则、监理考核与监理内容、监理惩罚机制等内容。对环境监理人员实行资质管理,这样有利于提高从事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护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使环境监理工作更加客观、公正、有效的进行。
五、结束语
环境监理是一项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内容丰富的环境管理制度,可以在环境保护和减少环境污染排放、降低建设项目资金浪费及促进环保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现阶段中国的环境监理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存在诸多不足针对上述问题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不仅可以规范和完善中国的环境监理工作,而且有利于环境监理在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钱易,唐孝炎,主编.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196.
[2]李强;李敬伟;王克军 关于环境监理工作的探讨[期刊论文]-北方环境 2011(08)
关键字: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文件管理;索赔管理
前言
入世以后,我国涉外工程建设企业得到不断发展壮大,一些综合实力较强的涉外工程承包公司,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涉外工程建设过程同国内基本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大同小异,但由于它是一种跨国的经济活动,是涉及到多学科的一项系统工程,风险与利润共存,因此,较之一般的国内工程,它需要更严格的合同管理。
1.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1.1国际工程合同的概念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在招标或谈判成功后签订的,用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发包人和承包商须紧密合作,才能够使工程顺利完成,并给各方带来效益。同时,双方又是一个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合同就成为调整双方利益关系的纲领,合同条款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履行依据[1]。
1.2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国际承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是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指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合同争议和纠纷进行处理和解决,以保证合同依法订立和全面履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贯穿于从合同签订、履行到合同期满直至归档的全过程,因此,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程序与规范是确保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顺利完成项目并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根本保证。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特别是基于 FIDIC 合同条件的项目,在关心结果的同时更注重过程控制。合同文件中对如何控制施工过程的各环节、各方面均有严格而周密的规定。所以,对于承包商来讲,国际工程项目不仅是完成一项工程的施工,更重要的是履行一个合同[2]。
2.合同文件管理
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解决双方争端的主要依据。而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都包括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文件,所以要正确履行文件必须首先了解、熟悉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工程项目施工必须依据的法律,是执行工程项目的圣经。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
2.1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组织好合同谈判工作。
项目合同的缔约谈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承包商弥补投标时由于时间有限、所掌握的资料有限而可能出现差错的最佳纠错时机。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做到以下几点:
(1)开始谈判前,一定要做好谈判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选定高素质、复合型的合同谈判人员,制定谈判方案,准备好谈判内容。合同是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一经签订,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改变,因此,作为承包商,要严肃对待合同签约。
(2)通过谈判协商,尽力维护自身正当利益。避免限制自己权利的条款,在对外签订承包合同时,注意合同条款用词、表达的意思必须明确具体,特别是“有权”和“无权”一类的词,该用的地方就一定要用,不要丧失自己一方的正当权利。
2.2认真研究合同文件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合同中一般都有具体条款写明本合同适用于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通常往往是适用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但也有适用于第三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论适用于哪个法律法规,我们都应去认真研究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在研究这些法律法规的时候,我们要清楚的知道哪些条款对我们是有利的,我们在合同执行中要加以利用。
2.3认真管理日常往来函件。
合同往来函件可以是对合同文件的补充和修订。合同条件中对合同函件的往来及效力会有一些具体规定,务必遵照执行。现场经理部日常面临着大量的往来函件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外与现场主要利益相关方,特别是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往来函件管理。从收到授标函之日起,承包商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之间通过往来函件的书面对话就开始了[3]。
2.4加强合同文件规定条款的执行过程中的管理。
加强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就是要针对设计、采购、施工阶段的所有合同进行管理。对于项目合同文件中的条款,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对合同文件进行全面的熟悉与分析,并了解自己和对方履行合同的有关信息,明确合同基本义务的内容。
3.国际工程承包索赔管理
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索赔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另一方提出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工期;或者其他方面的合理要求,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因此如何做好索赔工作,已经引起了承包商的高度重视。承包商在进行索赔时应该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是索赔成功的前提;
承包商认真地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并努力把工程项目建设好,使业主和工程师满意。多次的实践经验证明,如果承包商认真努力地实施合同,使施工质量合格,施工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并按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建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容易取得业主的谅解和认可,索赔的成功率较高。
(2)注意索赔时限;
承包商进行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时而不是之后并以合同中规定的语言以正式函件通知业主或其代表。FIDIC合同条款规定:当出现索赔事件时,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如果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的索赔要求,业主有权拒绝索赔要求[5]。
(3)正确认识索赔并积极应对索赔;
索赔是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遇有索赔事项时,不要畏惧,更不能怕麻烦,必须积极应对,有理有据、坚持不懈地递交索赔文件。但是,也不要醉心于索赔,不要过分期望通过索赔甚至制造索赔来获利,因为承包商,特别是在国外承建项目时,毕竟是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4.结语
总之,走向国际市场的中国工程承包公司面临许多特殊挑战,合同管理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做好合同管理,需要首先管理好合同文件。要全面了解、熟悉合同文件,管理好合同往来函件,在履行承包商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有效运用合同文件保护自身权益,并在需要时,以合同文件为依据提出索赔。
参考文献:
[1]严明.浅谈国际工程合同中法律适用条款的选择[J].化工建程工程,2004 (3).
[2]何伯森.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3]Chen P.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ntrac-tors [unpublished MSc dissertation] [Z]. UK: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