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7:17: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和法规的关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近日,一则某企业人力主管在工位告知员工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约的视频引发热议。视频中,这位人事主管态度强硬:“我们不是在跟你协商,是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你如果有什么意见,直接去找仲裁委。”从程序和规则上,人事主管既说明了企业辞退员工的意愿坚决,也告知了员工维权的渠道。然而,看似“无可厚非”的做法,为什么会引来诸多不满?对人事主管来说,执行辞退员工的指令是本职工作,但执行方式未免于情有失,企业依然有必要反思这场“辞退”风波。
这反映出当前企业在执行辞退员工时,在辞退制度、程序、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合理,也反映出劳动者越来越重视对自身劳动权益的维护,长此以往,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业的良好发展。
对此,基层建议:
一是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资关系。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应当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范和避免用工风险。对于法律法规,不但自己要学、要掌握,更要影响企业老板、企业管理层去学习,要倡导员工去学习,要让企业全体人员都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遮遮掩掩,企业的劳资关系管理就会越来越融洽、和谐。
二是劳动者积极增强维权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具有法律意识能够让劳动者的利益得到维护,让劳动者明确自己在企业中的定位,能够增加其与企业谈判的筹码。可以说,劳动者只有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在企业中获得生存与发展。劳动者如果没有任何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则只能听凭企业调遣,让自己蒙受巨大的损失。
三是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劳资双方达成共赢。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仅是一项制度,更是一门与人打交道的学问。企业的形象不仅仅来自于客户,来自于消费者,也来自于员工。具有长远战略规划的企业,不仅能够让在岗员工立足岗位、尽职尽责,还能让离职员工保留一分留恋与归属感,能让企业文化在更大范围得到延续和传播,极大发挥了企业文化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潜移默化的作用。企业与员工之间,本应该相互成就,即便减员辞退,也可以彼此尊重,尽可能给劳资双方以体面,达成共赢局面才是目的。
关键词:幼师生;法规教育;问题;成因;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3-0273-0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发展学前教育,2010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完善幼教法律法规。学前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幼师生作为幼儿教师的主要来源和中坚力量,其法律素养高低直接关系到规划纲要目标的实施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当前幼师生的法制教育问题日益突出,致使许多幼师生从法律素养上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以及学前教育的未来之需,本文着重探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
一、幼师生法规教育问题的原因探析
1.幼教法规教育定位存在偏差。《幼儿教育法规》课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学校大多对幼师生法规教育仅从课程的视角来看待,忽视法规教育的德育功能,轻视法规学习的政治教育功能,淡化法律能力和法制精神的培养。同时,在教学实践中,设有幼教专业的师范院校和高职高专的《幼儿教育法规》课从属于德育教育,丧失了自身独立的地位,降低了法规课的层次,按照道德教育的思路推行法规教育课,往往难以达到法规教育的实效,由此使法规课被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授课教师一般也是由政治课教师担任,不少的法律教师为半路出家,结果法规教育工作很难富有成效的开展。更有甚者,许多三年制的幼师学校和高职高专的幼教专业没有开设《幼儿教育法规》课,或将其由必修课降格为选修课,大多数学生只能在德育教育中零零星星的学习法规知识,很难内化为自己的知识,更不可能外化为自己的行为。
2.幼教法规的内容和教育考核方式滞后。学校衡量幼师生法律素质高低往往看其掌握的幼教法规知识的多寡,把法规教育看做法律专业的文化教育,《幼儿教育法规》课程侧重于法律术语和概念的释义,法律规则和条文的罗列,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剖析,至于幼教法规背后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及学生应如何形成法制观念却很少提及,另外,教材内容安排上重惩罚轻奖励、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义务轻权利、重法理轻行为等 [1],势必降低幼师生对法规的认同感。同时,传统的法规教育方式偏重于课堂教育,采取道德说教法进行知识灌输,采用大课堂教学或集中讲座形式更难做到因材施教和对学生个体行为的指导,在这种简单粗糙的环境下,学生主人翁意识、参与课堂机会、学习兴趣激发、教与学的互动等往往被边缘化,于是上课为考勤、回答问题凭感觉、作业常抄袭、考试靠划题、考完全忘记,当自己遭遇实际法律问题时则无所适从。
3.幼教法规的教育与法规的实施存在背离。当代的中国社会,法律正在渗透着经济生活的每个细胞,如今的幼师生也受到了经济社会的洗礼和法律的熏陶,关注法律语境的多了,至少可以经常听见“申诉”、“”、“侵犯受教育权”等话题。而她们通过各种途径获知,许多违规幼儿园得不到查处,幼儿教师体罚幼儿的行为得不到纠正,克扣、压低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行为处于法律视野之外,幼儿伤害事故因幼儿及其监护人举证困难而得不到赔偿,在校学生权利受侵害因事实上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而不敢诉诸法律,加之,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斗不过关系”、“法律面前人人难以平等”、“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等异化现象,使法律的神圣与权威受到严峻的挑战,消解了法律的强大力量和冷落了学生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抑制了课堂上学生学习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4.幼教法规教育亲和力的缺失。法规教育仅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教学方式单调、手段单一。课堂教学仅注重法规知识的传授,缺少法制精神的培养;教学方式单一,理论的说教远离鲜活的幼教实际。法规教育侧重于要求学生掌握一些与幼教相关的法律条文,诸如幼儿园、学生、幼儿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大多数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老师讲授的案例总认为“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是故事”,不去想“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是事故”,始终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对一个个生动、活泼的、发人深省的案例无动于衷,自信自己以后不会做违法违规之事,更不愿想假如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该怎么办?许多学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 [2]。
二、幼师生法规教育问题的解决路径
1.着力提升幼教法规教育的地位。法规教育定位于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德育教育,法规教育等同于德育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规教育课,难以达到法规教育的教育性,还将致使法规教育遭受埋没。虽然法规教育与道德教育同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而道德教育侧重于净化学生的内心世界,使其思想和行为合乎真善美的标准,法规教育侧重于规范学生的外在行为,使其行为合乎法规教育政策的要求 [3] 。随着中国学前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深度地涉足幼教领域的各个方面,幼师生如果缺少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必将难以胜任对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加大自己幼教职业的风险。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升幼教法规课程的地位,并切实监督学校的实施,学校(不管是三年制还是五年一贯制)着力将幼教法规作为一门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制材,落实学习课时。
2.加快更新幼教法规内容。中国目前学前教育的专门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相对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全国性法律而言,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制定时间久远,又有许多疏漏,不能很好地规范学前教育中新关系、化解新矛盾。而且,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大多只是散见于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中,规定较为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加快学前教育的立法是时代所需,考虑到立法需要一个漫长的准备和调研过程,政府可先行出台应急性的学前教育法规政策,比如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执行情况列入官员考核范围,明确中国学前教育法律地位,理顺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划清政府责任,建立健康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时机成熟就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样,对幼师生的法制教育就实现了由“找米下锅”到“有米之炊”的转变。
3.合力净化法规教育环境。首先,学校要营造和谐的校园法制环境。学校领导、管理人员、教师率先垂范,学法、知法、守法、护法,身教胜过言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种活动安排都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是关系到幼师生切身利益的事件,如助学金的发放、奖学金的评比、班级考核量化、评优评先、干部的选拔任用、学生违纪的处罚、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摒弃主观臆断、官僚作风,通过建立和落实校务公开、学代会制度、学生申诉和听证制度,使学生有合适的意见表达渠道,有机会参加到学校的法制化建设中,使他们在校期间养成良好的守法守纪的习惯,为走上岗位后依法执教奠定基础。其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尤其是幼儿园)法制教育环境。社会中的不良现象极易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党政官员要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减少职务犯罪,同时加大对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教育。幼儿园是幼师生的未来就业场所,其法制环境如何直接关系到她们学法的积极性,中国目前大多数幼儿园都是私立园,管理方式上往往园长一人说了算,幼儿教师的带薪休假权、进修培训权、按时获得工资报酬待遇权等常常受到侵犯,工作时间远超过八小时,超时工作、加班没有补偿,很低的工资经常被扣,班上幼儿出了事故都要由老师赔偿等等,教育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对幼儿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联合公安司法机关及时纠正和查处,同时,注意自身不要侵犯幼儿园和教师的合法权利。
4.深入探究法规教学策略。要使幼师生法规教育体现科学性和富有实效性,教育必须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贴近实际。第一,丰富教学方法,增强法规教育的趣味性。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讲解式和启发式相结合,法理和案例相结合,变学生由简单的教育对象为教育的参与者、组织者,变抽象深奥的法理为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事例。选取幼儿园案例和幼师生身边的案例,或以文字表述,或以图片显现,或以视频观看,以角色扮演、模拟案件多样的形式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找到与她们思想相通的契合点,引起她们的共鸣。第二,注重情感交流,增强法规教育的人文性。幼师生的学习自觉性、主动性相对较差,需要老师经常深入学生中去,真心实意地关心、爱护学生,及时把握其思想动态,特别是遇到与法规有关的困惑,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帮助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使学生切实感到学法的好处。第三,深入社会实践,增强法规教育的使命感。老师可以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组织参观监狱、劳教所,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身体验和事实分析中自觉接受知识感染、价值同化,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形成对法律的自我态度等。组织学生到幼儿园见习或实习,了解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指导教师授课,然后自己尝试给幼儿上课、组织游戏等,检验她们对幼儿园、幼儿教师、幼儿的权利与义务等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
新形势下,学前教育已成为各类教育中最薄弱的一环,作为未来幼儿教师的幼师生正处于生理、心理急剧成长,属于“阳春三月”、“杂草丛生”的危险时期,也是求知欲最强的时期,极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她们的思想阵地健康的思想不去占领,庸俗的腐朽的思想就会占领,因此,作为构建幼师生回应现代社会法律素养的法规教育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唯有如此,幼师生的法制教育突出问题方能尽快解决。
参考文献:
[1]郑文姬.高校法制教育的改革探析[J].前沿,2009,(7):82.
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一种主要靠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和不平衡的。相对人的无限需求而言,满足需要的资源是有限的。正是由于需求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使各种资源都尽可能按预定组合得以有效利用,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可见,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运行的基本问题。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治性,其集中表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为规则、行政行为都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也就是说一切经济活动要法治化。没有法治的市场经济是不存在的,法治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引导作用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也就是说要从法律上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明确产权关系,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程序等。即市场经济的法治性要求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由法律规定经营制度、财产关系、分配制度等一整套社会经济关系,引导着经济活动按一定的秩序运行,制约着违反经济关系、经济秩序的事件。
(二)规范作用
市场经济也是利益经济,市场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必然产生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科学技术的提高,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竞争,政府也需要依法进行宏观调控,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利用经济法规明确什么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什么样的事是不合法的,需要禁止的,才能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如市场经济法律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当前经济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市场经济立法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立法较为滞后
经济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往往快于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从而导致立法工作相对滞后。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是一场前所未有的革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体系也要有一个过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从总体上来说,应加强立法的科学预测,努力使原来制定的一些已不适应现实情况变化的法律能够及时得到修改和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律能够及时制定、实施、推广、落实出来,尽可能避免出现经济关系中一些法律调控的真空区。
(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调整市场关系和法律法规的总和。我国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和法规之间步调不一致的现状。这是由于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对立法工作一方面满足以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化;另一方面在制定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往往又强化了地方、部门的权利和管辖的范围。结果导致有的法律、法规在相同经济关系上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有的新法律衔接不够。
(三)立法方式要改进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时间短,经验不足,加之国情的特殊性,即国家大部门多,地区分散,则往往容易产生国家的部门与部门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利交叉。这就容易导致立法过程中往往采取折中调和的办法,以政策名词代替法律术语,这就使制定出来的一些法律像一个政策宣言,导致法律术语不准确,法律法规不具体、不规范、操作性不强的状况。
三、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途径
(一)加强经济司法,提高立法质量
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形成,则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的理念,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这个要求在我国真正建立起一个门类齐全、层次分明、和谐统一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第一,进一步明确市场立法的指导思想。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会涉及到现行权利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主体权利的需要,就看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处理得是否到位。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在立法的全过程中,完善立法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强化法律法规的及时、系统、高效等特征。
第二,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创新立法技术,提高审议法律的效率和水平。修改法律的起草方式,实行立法机关、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市场经济法律的起草和论证。法律的规定要具体明确,要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经济司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
我国当前要加强经济司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法律秩序,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更新和加强人们的经济法律观念和意识。加强经济司法在当前有着很强的紧迫性。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的经济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仍然缺乏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对国家颁布的有关经济法律和法规,缺乏自觉遵守的意识。具体地说,还缺乏市场经济的法治观。市场经济的法治观应该是:任何经济实体,无论其大小,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应当有公平意识;任何中央和地方决策,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经济交往的纽带是合同,通过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各方应守合同、讲信誉等等。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工作能力,改变现实经济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进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效发展。
第二,执法制度建设要加强。我国在经济新常态的状况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才能理顺。目前,存在的一些相关部门的保护主义,权责不明,这些对严格执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些突出问题的解决,一定要从立法着手,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要防止地方与部门的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的统一。二是从法律上必须推动权利与利益的脱钩,解决权利“寻租”问题。三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执法活动的监督,就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制约、监督机制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第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看,对执法队伍的培养,着重搞好信念、宗旨、公正执法、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教育等,突出抓好公正执法。
[关键词] 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 权益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重要的概念,意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的承担者。对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对于理顺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完善行政法制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主体理论在发展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最早出现在80年代末,在此之前,;理论界对行政主体的认识基本局限与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这种认识的根基乃在于对行政行为国家性质的确认。在这种认识下,行政应是国家的专有职能和国家事务的一部分,是通过行政机关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活动。而行政权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力之一只能由国家设立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来行使。这种观点在当时占有主导地位。
进入80年代末以后,随着《行政诉讼法》的起草,人们逐渐感觉到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作为唯一的行政主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它无法描述或解释显示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其次,行政机关既可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又可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事实无法通过行政机关的概念本身来表达;复次,内部管理机构与有资格对外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无法得以区分。①最后,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基与此,随着《行政诉讼法》的起草,行政主体理论打破了既有的行政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的限制,将概念的外延作了适当的延伸,即有原来的行政机关扩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理论同时也了“公共行政属国家专有职能”这一认识,使得在公共行政领域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分权,顺应了行政职能社会化的趋势,对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批判由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起步较晚,建立也显得非常仓促(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并不是瓜熟蒂落之物,难免会有一些问题。在十余年的实践过程中,也暴露了种种问题。
(一)、从理论上看,这种理论内部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认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两类“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含义应为凡是享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应对自己在管理中的行为负责。如果存在责任,则责任的承担者是且只能是行为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笔者认为这种责任定位有几处矛盾。矛盾一:依立法例,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某些情况下也要承担行政责任,这无疑与理论中行政责任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命题发生了矛盾——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却可能会去承担行政责任。当前的行政主体理论无法解决这一矛盾;依《国家赔偿法》,国家是行政赔偿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只是出于便利诉讼的目的而存在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主体。行政主体理论本身也不否认这一点。但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能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能“独立”地承担因违法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呢?此矛盾二;矛盾三;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均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能,不是行政权力的享有者。行政主体理论将权力的拥有者与行使者弄混淆。
(二)、实践中难以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1. 2000年5月,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永平村村长常乃月,因村财政问题与村内干部不和,常坟镇党委因此以自己的名义通过“红头文件”免去了常乃月的村长职务。常乃月是依《选举法》规定通过村民的民主选举产生的,镇党委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选举法》的规定。事后,常乃月在多方上访、申诉无效后,欲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依我国行政法,当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诉讼无法进行,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这件事情在实践中很具代表性,类似的情况经常发生。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将行政主体限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排除了其他的情况。事实上,实践中经常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外的组织出现在公共行政管理中,而且往往是拥有管理者的身份。它们在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力丝毫不亚于行政机关,它们的管理行为也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样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影响,同样有可能去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这类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它们的行为不受行政法的调整,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公民合法权益的缺少了一道有力的保障,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效果也大打折扣。这在公民权益保护逾加重视的今天,显然是不合潮流的。 二、行政主体理论完善的几点设想针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笔者提出几点设想。
(一)、重新界定行政主体的概念首先应改变“行政主体”这一混淆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的称呼。“行政主体”这个概念隐藏着将行政相对人视为“行政客体”的涵义。这很容易使人们误解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公民权益的实现,所以应当确立公民在行政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而不是将公民在行政管理中置于客体的地位。这也是人民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笔者建议可以参考日本行政法的做法,用“行政体”来取代“行政主体”,使行政法学中的属于能适应行政法发展的需要,与时代精神合拍。
(二)、扩大行政主体范围,降低行政主体的门槛行政行为至少包括主体、职权、使用法律、和程序这四个因素。若是行政主体的范围过窄,则可能对一些类似行政行为的“准行政行为”(这里指仅主体不合格,而其他要素均合格、并且和行政行为一样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影响的行为)不能运用行政法来调整,以至于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法有力保障。所以适当扩大行政主体的范围对于有力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可以将行政主体的范围扩大至“事实上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而忽略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使某些无授权而事实上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管理行为能受行政法的调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相对人的,避免“欲诉无门”尴尬现象的出现,最大程度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男,1959年11月出生,大学专科毕业,1993年起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同志热爱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在工作中不但注意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参加各种培训,还不断培养和训练本科室的新同志,不断提高科室整体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克服人手少、案件多、工作量大的困难,运用熟练掌握的劳动法律法规,热心为人民服务和为企业服务。在科室内创建并获得“三优”文明窗口达标单位。近年来连连获得局系统的先进集体,20*年个人获得全市工作先进个人。在接待来访人员方面,坚持做到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人员,文明讲好每一句话,准确解答好每一个问题,座右铭是: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暖心,一张椅子让座,一颗诚心办事。由于有耐心解释政策法律的工作方法方式,引导来访人员走司法程序解决争议问题,使来访人员激动的情绪变得较为平和。*年,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配合××市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同志编写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知识手册》一书,在全××市企业和职工中发行,深受企业和职工的欢迎,通过该书全面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也促使职工对照劳动法律法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
2001年××市有大批下岗职工需要出“中心”,为使职工能够平稳地出“中心”,××同志(代政府)起草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退养相关待遇规定》,北政发[200*]95号,使大批下岗职工出“中心”有了政策依据。对××市的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近年来,××同志主持处理的一千多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注重调解处理,在多次调解失败以后才做出裁决。大部分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很好地解决,调解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在裁决的案件中,有80%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是满意的,10%至15%不服仲裁向法院,只有2件做部分改判。说明了他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是公正的,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也说明了他们的办案水平在不断提高;他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和办案作风是有目共睹的;他们克服了方方面面干预和压力,用实际行动维护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发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近年来,国有企业转制、退出,遇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同志运用熟练掌握的政策和法律为本地区出台政策提供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转制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能得到一一解决,并义务为帮助企业审查转制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使××市国有企业转制顺利进行,比如,××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转制,单位内部长期存积的问题多,涉及职工人数多、意见大、矛盾突出,职工反映强烈,多次上访,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可能会引起职工集体闹事等社会不稳定问题,影响企业转制的顺利进行。经过做职工和企业多次的大量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和法律,他们终于接受了××同志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使××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转制顺利进行。
××同志主持的科室内建立健全了各种制度,包括立案、审批、庭审、请示、归档、统计制度,公开办案程序、制作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流程图、劳动争议仲裁申诉须知、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制定了仲裁庭纪律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目前正在努力创建一支作风过硬,勤政、廉政、高效、务实的劳动争议仲裁队伍。
关键词:社会责任 会计社会责任 实现
一、引言
国外学术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存在许多观点,其中古典观点主张管理当局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最大化,而社会经济学观点认为管理当局的社会责任不只是创造利润,还包括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很明显,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企业结构的日益复杂化,仅仅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不在乎公众期望、道德义务、资源使用和法律遵守等因素不能够实现长远发展。同样,我国理论界学者也获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公司在创造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处理好与公司相关的各种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司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会计社会责任形成的基础
会计社会责任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文认为会计社会责任形成的基础主要包括三个因素:契约理论下委托关系的形成、角色理论和法规制度要求。
1.契约理论下委托关系的形成。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由于股份公司的出现和迅速发展,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产生了分离,形成了委托关系。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之一,有义务定期向股东等投资者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这样会计除了作为一种经营管理人员之外还负责向股东和投资者报告财务信息的责任,会计责任向外延伸。
2.角色理论发展,会计人员地位提高。在会计发展史中,出现了许多会计意识流派,在每个流派中,会计的角色都有所不同。最初的会计意识流派是会计技术流派,此时的会计角色主要是“管家”,会计职能仅仅是管家所有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然后是会计艺术流派,此时的会计角色是“账簿先生”,会计职能此时单独分离出来;然后发展到现代的主流会计意识流派,即会计信息流派,认为会计的主要角色是信息提供人;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管理流派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会计作为管理人的角色理论渐渐受到各方的认同。从会计意识流派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会计社会责任越来越广泛,因此角色理论的发展也是会计社会责任行成的基础。
3.职业团体的建立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在二战以后,世界各国主要目标转向战后经济恢复,这时出现了许多新的会计职业团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各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的商法、公司法和税法等等。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及完善,通过法律途径明确了会计责任。由于职业团体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建立,使得会计从企业内部职能逐步发展为一种社会性职业,这样会计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又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
三、会计社会责任的分类
社会责任的分类有许多标准,本人所讲的社会责任是根据责任的性质进行划分的,将会计的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及文化责任。
1.经济责任。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经济和会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经济的发展促进会计的进步,会计的完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会计具有真实反应经济实质的责任,保障经济的良性发展。经济责任是会计工作中最重要的责任。
2.法律责任。会计法律责任是由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对其不当会计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会计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是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要求会计人员真实核算、及时充分的披露信息、客观的评价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等。法律责任是会计人员需要负有的最基本的责任,是最低层面上的责任。
3.文化责任。企业文化与会计是不可分开而论的,企业文化中蕴含着会计,会计中体会着文化。同时,会计本身有属于自己的文化,会计文化是指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与会计有关的仪式形态以及相应的制度、措施和规则。良好的会计文化不仅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协调会计部门内部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价值关键,促进整个企业文化的落实和完善。在文化责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道德责任,诚信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会计人员从业的基本准绳。
四、会计社会责任的实现
如何能让会计的社会责任很好的实现是值得政府、企业和每个会计人深思的问题。本文主要是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社会、国家层面。社会和国家层面主要是会计人员工作的外部环境,具体表现在相关的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具体条例、准则存在漏洞三个方面。本人认为在改善外部环境的过程中,政府起到最关键的作用,相关立法单位应该在《会计法》及其他法规中,增加会计社会责任的内容,对会计履行社会责任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进行明文规定,对违法者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应该对相关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弥补现存的漏洞。
2.企业、个人层面。企业和个人层面主要是从微观方面进行分析,主要从企业治理结构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在不断完善,但是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此处的会计人员是广义的会计人员,包括企事业会计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等。会计工作的核心是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人员应该培养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王碧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讨论与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12)
[2]张忠民.会计责任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5
关键词:护理工作
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护理活动具有很高的风险。在护理工作中,护士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个病人和每一项操作,稍有疏漏,就有可能在护理过程的某个环节上出现问题,导致护理差错或事故发生,使病人遭受不应有的不良后果,构成护理缺陷。护理缺陷不仅会给病人造成组织器官损伤、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而且给医院、科室及当事人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护理行为涉及到法律问题已引起护理界的高度重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新颁布的《条例》对医疗事故有了明确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行为的违法性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因此,作为一名护理人员,避免或减少医疗事故的措施之一首先即要人人懂法:深刻认识和理解相关的医疗护理法规,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然后自觉的守法、用法、依法行护,在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法的角度来审视护理行为,防范护理纠纷,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人人懂法到依法行护,我院护理管理部门认识到对医院护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医疗安全强化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通过各种教育、规范、培训等手段,使护理人员进一步明确自己应具备的条件、行为、规范及法律身份,以及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等。
1 强化法律制度意识和法规教育、对护士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调整人们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程。在我院护理人员中,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很了解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护理人员法制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与患者明显增强的法律意识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成为导致护患纠纷及医疗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护理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组织护士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意识和法规教育,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明确与护士直接的关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权利,深刻认识实施护理服务是在依法履行护士的义务。从法律角度理解提高护理质量的意义,正确履行职责。我院采取各种途径对新老护理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新进护士上岗前积极做好医疗法律法规岗前培训,采取先集中学习医政法律中护理法规、有关的法律规范及规章制度,如《医院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护理工作人员职责》、《医德医风规范》、《药品管理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缺陷管理制度》、《护理文件书写规范》、《护士礼仪规范》、《护患沟通规则、制度》等规章制度,然后分组讨论,分析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潜在法律问题,分析当前医疗市场形势,护理差错事故典型案例讨论活动,并写出总结、再考核、评定、合格者作为录用要求之一。对在职护士,定期组织院内、科内医疗护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讨论,要求人人参与,从自身角度谈差错的成因和预防,如对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执行医嘱不严格,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等案例,进行分组讨论,以使每一位护士都能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对日常护理工作生活表现出的缺乏耐心、情绪不稳定、操作粗糙、做事粗心大意的护士,各级护理管理者通过谈话、教育等予以具体指导,尽可能消灭发生差错的诱发因素。学习讨论结束后,科室或个人书写小结、体会、建议等书面文件交护理部,同时采取理论考试、抽查抽问等形式对护理人员法律法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汇总,其结果作为科室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2 加强护理基本功能训练、规范护士行为
护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是每位护士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基础,护士技术操作常规、专科护理常规等是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确保护理质量的重要措施。护理操作的准确、规范以及护士的言行举止都会影响病人的身心。事实证明,护士行为不规范,业务生疏,技术不过关均是发生护理缺陷的重要原因。因此,我院护理管理部门通过制定全院护士“三基”、“三严”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对全院护士进行护理基础行为规范训练,抓好全院护士的护理业务素质和护理服务质量的巩固和提高,认真做好“三基”、“三严”培训工作,并为护士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使护士的行为逐步熟练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护士对常用护理操作技术更准确、熟练,进一步增强护士的职业信心,并能有效地防止护理缺陷的发生。
3 加强护士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从事护理工作的基本条件,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护理缺陷是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防范护理缺陷的一个重要方面,无愧于白衣天使的美誉,必须以积极的人生态度抵制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崇尚真、善、美,摒弃假、丑、恶,正确认识护理工作的价值和意义,热爱护理专业,用保障人类健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爱护生命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避免护理缺陷的发生,在奉献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时刻以护理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避免护理缺陷的发生。我院护理管理部门则通过组织各种形式:文艺表演、心连心活动、基层义诊等提升护士姐妹的职业情操,在具体工作则做到奖惩分明,对那些“兢兢业业、爱岗敬业、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视病人为亲人”,为病人提供满意医疗护理服务的“优秀护士、爱心天使”给予表扬奖励,对那些职业道德素质差,为病人造成伤害的护士以惩罚。
4 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护理管理
护理管理人员要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狠抓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贯穿执行,依法实施护理管理,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护理管理工作中。如目前面临“举证倒置”的规定,护理管理者应加强护理记录本的管理力度,对护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易疏漏之处,加强监督和记录;“做好记的,记好做的”,教育护士按照病历书写要求,认真、及时、准确、真实记录有关资料,为解决医疗事故时留下自己洁白的证据。如护理管理者应加强护士遵守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的督促检查。要求及时调整违规行为,使卫生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规范落实到实处。认真把好质量关,维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为人民健康作出贡献。
我国体系中“经济关系”指的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学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
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
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个: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
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勇创一流,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坚持以普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法制建设各环节整体推进的同时,坚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求发展”的工作中心,着力加强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加强反警示教育宣传工作,扎实推进“无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为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法制宣传
1、突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中有关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活动基本原则等内容,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形成崇尚遵守宪法、贯彻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2、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深入宣传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宣传资源、环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围绕促进改善民生和人的全面发展,大力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承包和征用以及企业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意识和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4、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宣传与平安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自治、维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建设。
5、围绕“无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反警示教育宣传工作,继续推进“回归社会”工程,充实健全“四位一体”的帮教组织,形成教育转化工作的合力,切实提高巩固工作质量。
三、“法律六进”工作
1、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
要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质量,为全面推进我镇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2、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工作,深入开展以“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为主题的反警示教育。以“法律进万村大服务”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农民普法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3、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学校领导、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使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明显增强。
4、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
要通过学法用法,使企业人员、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
5、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把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中,在社区形成崇文明、反对的浓厚氛围,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远离,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的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社区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社区自治工作向纵深开展,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为社区居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文来自
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依法保障“四个民主”的全面落实,扎实推进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将政府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五、具体要求
1、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要注意把握重点工作,抓出亮点,同时要全面兼顾,整体推进,使“五五”普法工作在新的时期每年都有新的发展和亮点。
2、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反邪知识培训,提高和增强他们的识别、防范和抵制各类的能力。
3、全面加强专职、兼职、志愿者三支普法队伍建设,开展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普法宣讲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充分发挥普法骨干和的作用,努力增强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4、加强网上法制宣传,认真开展12.4法制宣传日和特定日期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深化基层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扩大法制教育覆盖面。
5、适时组织普法队伍业务培训,积极培养典型,研究探索普法工作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关键词:行政刑法;刑法;立法模式
一、对行政刑法立法模式的不同意见
我国目前的行政刑法立法模式是统一附属型立法。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是指将行政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规定在刑法典中,而将行政犯罪的罪状规定在分散于行政法律规范内的附属刑法中。附属刑法本身只是对行政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笼统式的宣告。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统领”地位,因为单独附属刑法不能独立完成对行政犯罪的定罪量刑。可以使行政犯罪的罪状在跟随行政法律发生变化时,不改变刑法典中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兼顾了行政刑法的多变性和刑法典的稳定性。虽然该立法模式有以上优点,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以些问题,特别是行政法律和刑法的衔接问题。比如,许多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行政刑法中的责任条款在刑法典中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罪名;刑法、行政刑法以及行政法规范在内容上相互重复、冲突以及法条之间竞合的现象非常严重;适用法律原则上的冲突等问题。因此,有学者建议修改现有的立法模式,将罪名和法定刑也规定在行政法律的行政刑法条文中,这样就将现在行政刑法从依附性规范变为独立性规范。其好处是不仅能够适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使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刑法之间保持协调一致的关系,等等。笔者不赞同此种做法,认为其并不能解决现有问题。
二、坚持现有立法模式的原因
首先,行政法律与刑法衔接不上的问题并不在于行政刑法条文中没有规定罪名和法定刑,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两法时,没有对相关条文进行完整的参照和校对工作。只有对两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在内容上进行统一、对应的修改,才能使行政犯罪的规定在行政法律与刑法中保持一致。当出现行政犯罪时,司法机关可依据刑法条文的指引,借助行政刑法的规定完善对罪状的描述;而行政机关也可依据行政刑法条文的指引,将案件移交到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对刑事责任。其次,我国《立法法》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而我国刑法指引的补充规范中不仅有行政法律,还有“国家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以,在行政法律中增加行政刑法条文的罪名和法定刑,并不能完全解决刑法与其他相关条文的衔接问题。再次,有学者指出,在行政刑法中增加罪名和法定刑的内容,是借鉴日本行政刑法分散式的立法模式。[4]日本模式固然有其可借鉴之处,但是日本刑法典本身没有规定行政刑法的内容,不用考虑行政法律与刑法典的衔接问题。而我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行政犯罪的内容,若在刑法典和行政法律中都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一来会使行政法律与刑法内容重复而繁杂;二来则会使行政法的性质与刑法典的性质更加界限不明;三来则有架空刑法之嫌。最后,提起刑法,人们就会有“若触犯刑法,就等于摊上大事儿”的心理,而提起行政法,人们就会觉得“不就是罚罚款,顶多拘留几天的事儿嘛”。依据某行政法律定罪判刑,会使公众心里难以接受。学法律的人,对行政刑法尚不太了解,更别提普通民众了。在行政法律中规定罪名与法定刑会导致人们认识的混乱,不利于人们系统的了解、掌握有关犯罪、刑罚的内容,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一定程度上反而降低了刑罚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利于预防犯罪。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律的行政刑法条文中增加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并非妥善之举。不如立足现有立法模式,对刑法及其所指引的补充规范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一一对应、完善,对具体适用条文作出明确解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作者:常沙沙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程凡卿.行政刑法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李晓明.我国行政刑法的冲突、整合与完善[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
关键词:小城镇
规划
建设管理
1 .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任务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任务是与小城镇规划在发展过程中所担当的职责和作用相配合的,其最终目标是保证小城镇的持续发展和满足不断发展的小城镇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需求。
(1)小城镇规划是小城镇未来发展战略部署,是小城镇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是通过日常的管理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由此也保证了小城镇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2)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是小城镇政府对小城镇规划、建设和发展进行干预的手段之一,小城镇规划本身是小城镇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因此,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就是在管理过程中保证各类公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协同,为公共政策实施做出贡献。
(3)小城镇政府是我国对城镇实施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之一,因此就需要保证小城镇建设有序、持续的开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使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最高。
2 .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任依据与原则
2.1 主要依据
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政策和法规。小城镇建设管理,实质上就是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依法行政。这就要求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党的政策和法规办事,决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视党的政策和法规,以感情或个人意愿代替党的政策和法规。
2.2 主要原则
(1)目标管理原则
任何管理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目标就是通过管理活动努力争取达到所希望得到的未来状况。如果没有一定的目标,管理就没有方向,这种管理是没有意义的管理。
(2)依法管理的原则
随着城镇的发展,城镇建设管理的分工越来越细,管理的内容越来越多,而且由于管理对象隶属的关系不同,条件千差万别,城镇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处理好各种关系和矛盾,这就决定了城镇管理具有社会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因此处理好这些关系与矛盾,就必然要以城镇建设的法规为准绳,依法治城,依法行政。
(3)依靠群众的原则
小城镇建设涉及千家万户,城镇建设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小城镇建设管理者要走出政府大楼,面向公众,引导和发动群众让大家了解国家有关城镇建设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针和重大规划部署,使广大群众主动配合城建部门,做好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3 .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策略探讨
3.1 行政管理策略
行政方法是自有城镇管理机构以来最为古老的管理方法之一,它是指依靠行政组织,运用行政力量,按照行政方式来管理小城镇规划建设活动的方法。依靠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威,采用行政命令、指示、规定、指令性计划和确定规章制度、法规等方式,按照行政系统、行政区划、行政层次来管理规划建设的方法。
3.2 经济管理策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文明的进步,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经济方法和手段日益突出,并适用于管理的方方面面。这一方法是指依靠经济组织,运用价格、税收、利息、工资、利润、资金、罚款等经济杠杆和经济合同、经济责任制等,按照客观律的要求对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实行管理与调控,其管理方法的实质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协调处理政府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便为小城镇高效率运行提供经济上的动力和活力。
3.3 法律管理策略
法制化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水平的重要标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 ,依法治市不仅成为我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管理方法,并且己构成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保障小城镇规划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顺利进行的有力工具。小城镇管理的法律方法就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人们在小城镇规划建设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以及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管理建设的方法。维护广大市民的根本利益是法律管理方法的出发点,它具有权威性、综合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3.4 其他策略
(1)宣传教育
当今城镇特别是小城镇中所出现的生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协调的问题,主要是人们不正确的经济思想和经济行为造成的。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就是端正人们的经济思想和经济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综合效益意识。宣传教育方法,作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大效益的基础管理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指在城镇建设活动中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小城镇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城镇规划、建设目标,以教育群众,实现预定的城镇建设目标的一种方法。
(2)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法是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无偿或低收费解决居民在小城镇建设中所遇到的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问题的一种技术性方法。在小城镇建设中,技术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为建房户提供设计图纸,进行概预算、决算、房屋定位放线、找平、施工质量检查、房屋竣工验收以及管理小城镇房产、环境、建设档案等。通过这些技术服务,使小城镇建设达到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
结语
小城镇规划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深入研究小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充分认识小城镇的特征,建设模式,构筑小城镇规划与建设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以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解决小城镇规划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保证小城镇规划的合理布局与小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区域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吴建军,闫磊,孙勤梧.城镇规划的原则、方法及管理措施.中国科技信息.2009(13)
现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进步,追求依法治国。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当今法制社会中,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也给我们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相应的法律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培养卫生行政人员“法律至上”的观念,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作用和意义在于:
1.1培养卫生行政人员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不但将医疗护理活动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同时对医院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种新情况和新形势带来的挑战,作为承担着医患双方重要沟通职能的卫生行政人员,对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服务意识、规范日常行为必须高度重视。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教育,既要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还要学习医疗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增强对诊疗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认识,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自我保护及处理好医患矛盾,规范日常工作,正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避免纠纷的发生。
1.2培养卫生行政人员法律意识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
医疗安全的基础在于医疗质量。卫生行政人员是人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医疗质量的组织构成;但现在卫生行政人员多是卫生技术人员,具有管理专业学历者甚少,在专业、学历、知识和年龄结构上欠合理,凭资历、经验和行政命令进行管理的较多,工作中缺乏科学性思维和创新意识,管理技能落后,无法满足现代医院管理的实践性和创新性要求。尤其是近几年医院管理年、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平安医院和以“持续改善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主题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等等,更是要求建立科学的医疗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机制,确保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医院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将加强医院管理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管理轨道。因此,加大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力度,更新质量安全观念,提高质量管理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都需要培养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3培养卫生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正确处理问题的前提
1.3.1法律至上的意识是正确认识问题的先导医疗法律法规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它确认了法律法规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原则和规范,规定了运用法律法规的条件和情况、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后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只有全面、准确地掌握了法律法规,才能彻底、高效地进行法律维权活动,并实施正确的行政行为,保证处置医疗问题的准确性。同时,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掌握,取决于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思想、观点、行为和心理等诸多因素,即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掌握水平和运用效果。
1.3.2法律至上的意识是正确处理问题前提法律法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是原则性规定,设定了一定范围的责任承担和行为规则。只有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正确处置医疗问题,保证处置行为的正确性。同时,由于医疗问题的处置与案件的处置一样,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对一个具体的医疗问题如何合理处置,取决于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执法水平。
2培养卫生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的方式
培养卫生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结合目前国内的卫生行政人员现状,有以下几种方式:
2.1法律专家培训法律法规知识正规、有续的法律法规教育是构建法律思想体系的主要方式。法制教育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卫生实体法教育、程序法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四个方面。其中,法学基础理论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人员了解、掌握和熟悉“法”的产生背景、本质特征、形成过程、作用效能以及制定、实施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和规律,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卫生实体法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人员了解执法职责,重点掌握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熟悉法律条文。程序法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审判活动的各种运行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熟悉刑法、民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形式多样,可通过业余学习、短期培训、函授教育和学历教育等得以实现。
2.2医患沟通与管理专家培训医患沟通技巧医患沟通是为了满足医患关系、医疗目的以及医疗服务情景的需要,是特定的人际交流。优质有效的医患沟通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塑造医院形象的重要方式。医患沟通,要求卫生行政人员及时了解并满足患者被理解的需求、受尊重的需求、及时和有序服务的需求、感觉舒适的需求等等。同时也应掌握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具体的需求、每个医疗环节的疑虑、对医疗服务的感觉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的关键点等等,充分了解患者对医疗服务和疾病治疗效果的满意度,以便于卫生人员提供患者适宜的服务,同样也便于患者对自己所参与的医疗活动过程有较为符合实际的了解。医患之间的沟通在卫生行政工作中显示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在工作中用心去体会患者的需求,用真诚去感染对方,用渊博的医学知识和熟练的技术使患者产生安全感,用高超的语言驾驭能力在医患交流中化解矛盾、营造和谐,才是一个合格的卫生行政工作者,才是创造现代化医院所必须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