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7:17: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预付款的法律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业产品供货合同范文1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金额、数量、供货时间及数量 签订时间:
二、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量符合标准,供方负责质量的期限为提货始壹年内。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双方就所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验收。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送货至需方指定场所。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无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标准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提货始三个月内。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无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根据实际验收数量结算货款。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无
十一、违约责任:产品在交货始壹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交由庆阳市人民法院诉讼。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1)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
(3)合同有效期至供需双方履行完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为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业产品供货合同范文2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产品质量
符合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需求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条 产品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需方收到货物请当场验收,必需在材料员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验收后签字有效。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方应在收货后十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否则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第三条 交货方式:送货上门;交货地址: ;运费负担:由供方负担,卸货由需方负责。
第四条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合同生效后,预付10万,第一次供货开始在2个月内付70%,余款6个月内付清并支付供方月息1.5%,超出上述期限的需方自愿支付给供方的违约金每天按千分之一计算(所欠部分)。
第五条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本合同产生纠纷,供需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原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各份有相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事项:供方不得影响工程的用量,需方不得问他人购入模板。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业产品供货合同范文3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甲方在 圣水苑A2、中心车库 工程中所需 一次性模壳 乙方组织生产,现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具体如下:
一、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 订货清单年 月 日
二、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现行予制构件验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三、运输及运费结算
运输采用 汽车 方式,费用由 乙 方负责。
四、交货方式
1.发货时间:乙方收到预付款后,乙方于 3月30日交第一批,5月20日前合同量全部发运到工地。
2.交货地点: 曲阜圣水苑A2、中心车库 。
3.甲方确定由本公司员工 李超 或者 高文柱 负责验收货物,并签发合格实收量。
4.乙方供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产品合格证、原材料等有关证件。
5.乙方产品进场后,甲方负责产品的卸货、垂直运输,乙方负责卸货使用的技术指导。
五、订货
签订合同时应确认订货清单各项准确无误,甲方根据需要提前二十天填写订货清单,同时支付该批产品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根据订货清单安排生产。合同工期自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经双方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签字确认的订货清单及传真件为本合同内容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随意中途退货,若甲方因非产品质量原因的退货,甲方应承担相当于所退货物 %该笔货款的违约金。若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不规格,甲方有权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六、结算方式
合同签定后,甲方分批下达订货清单,分批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该批货物总额的30%),预付款到乙方账户后,乙方根据订货清单组织生产,余款付款方式为以下第 2 方式履行。
1、每批产品完成后甲方付清该批余款后,到乙方生产提货。
2、该批余款待乙方货到工地后,乙方持签收单及发票,每5万元结算一次,最后充减预付款,交货方式按第四条办理。
七、验收方式及质保期
1.货物运抵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在接货时应及时验收,如发现货物短缺,残缺或差错,应在收货之日起 日内通知乙方,逾期视为甲方如数收讫。 2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条件不符,须在产品到货后 3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八、产权与风险转移
1.货物的产权,甲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乙方始终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 2.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后,货物的风险自动转移至甲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日起,货物的风险责任转移至甲方。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货,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赔偿金1000元/天,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误工等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清乙方货款,超过七个工作日,则应支付乙方违约金1000元/天。
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中止)合同,如一方终止(中止)合同,由提出终止(中止)的一方承担货物总值30%的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中,如出现纠纷,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合同生效
1.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
2.本合同一式_____2____份,双方各执_____1____份。
3.本合同所附经甲乙双方代表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订货清单原件及传真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
北京市建筑工程塑料管材管件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塑料管材管件(以下简称为货物)采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货物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使用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的基本情况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备注
总价款:大写: 小写: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增加采购量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并按照本条约定的单价执行
第三条 技术质量要求
1.货物质量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2.货物性能的其他技术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对货物原材料的技术要求是:符合相关原材料标准的要求,并通过“静液压状态下热稳定性(8760h)检验”
4.对货物生产工艺的技术要求是: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生产
5.货物的质保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包装物的提供、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1.包装物由乙方提供并承担费用/甲方提供并承担费用
2.包装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方式付款:
【关键词】预付卡消费 退卡 格式条款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消费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经济需求,在美容、保健、网络、医疗、各种商会、电信等领域,预付式消费发展势头强劲,成为支付领域的后起之秀。持卡消费使消费者省却了每次支付现金的麻烦,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消费优惠,同时,经营者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满足了其对稳定的客户来源及充裕的资金周转的需求。然而,现实中预付消费被大量不法经营者滥用,违背了双赢的初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具体讨论持卡消费中频发的退卡难问题,并对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梳理。
一、预付式消费的定性
通常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价款,然后按照双方约定分次或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这种消费通常以消费者将一定金额的钱款事先存入储值卡而获得持卡消费权利,并在使用中逐笔消减卡内金额的方式进行。目前,在我国被广泛使用的两种预付卡形式:一种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1]。另一种是由专营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2]。
我国法律对预付款消费方式的直接规定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业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文的规定,在实质上承认了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消费者与经营者基于合意进行消费。在预付式消费中,无论是由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还是由专营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只要消费者购买了预付式消费卡并在卡内预存了双方约定的费用,则可以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生效,且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将来消费时的付款义务,并有权利享受商家将来提供的相应内容的服务;而经营者应当履行发放预付卡时所承诺的全部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付式消费退卡的相关情形
然而现实中,不少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其权益常会受到一些经营者的不法经营的侵害,如恶意欺诈、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霸王条款等。因此,退卡问题油然而生。此外,不少消费者由于时间、地址、服务内容等方面需求的变更,也存在退卡方面的要求。以上两种情形都与退卡——解除合同相关。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拒绝退款。
作为预约合同,预约式消费的退卡同样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当消费者遇到不可抗力或是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时,就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下面具体分析消费者进行预约式消费权益受损适用本条规定的情形。
(一)经营者终止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常常遇到有些商家关门或转包的情形。有些经营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或连续亏损,无法继续营业,以致暂时歇业,甚至关门停业。此时,消费者已购买的预付卡即无法使用。这种商户关门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2款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理应予以退卡。如果经营者具有法人地位,因亏损而进入破产程序,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消费者作为债权人,可以向经营者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参与破产清偿,请求退还消费凭证内的余额。如果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地位,那么该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向该个人请求因经营者不能履行而产生的各项权利。
(二)经营者变更
有些经营者在经营不善后将其业务转包他人。经营者转包后,受让人应当继受原经营者的债务,成为债务人。合同关系中,对于债务人的变更,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消费者不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预先支付的价款。对此,消费者可以通过《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其权益予以救济。若消费者同意在受让人处继续消费,而新经营者拒绝继续履约、单方宣告预付卡作废不予承认或降低会员卡标准,消费者则可以通过《合同法》第2款“不履行主要债务”或第4款“其他违约行为”解除合同、退还卡内金额。
(三)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
一些经营者在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并支付卡金后,常单方面变更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在某些服务领域,比如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者为了接受特定人员所提供的服务而在办理预付卡。若经营者擅自变更提供服务的人员,撤换专业人员,则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无法满足消费者订约时的目的。同理,改变营业场所环境或地理位置,也会侵害对地理位置或环境有特定要求的消费者的权益。比如,有的消费者出于商家距离其家庭住址或单位较近而办理此预付卡,若商家搬离此地址,则消费者的需求则无法满足。另外,最为常见的是承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以“升级”、“换购”为由,擅自提高单次服务价格,取消盈利较低的服务项目。严重的可能涉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情形都可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加以解决,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价款。
三、经营者格式条款的抗辩
实践中,对于消费者的退卡要求,经营者往往通过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拒绝退款。当消费者与经营者进一步交涉,对经营者的违约、欺诈要求退款时,就会受到经营者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一经办理,概不退卡”等格式条款的理由进行搪塞。
“经营者最终解释权”似乎成了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种行业惯例,商家通过这种霸王条款,可以任意终止、修改或者解释会员卡的约定内容。同时,在发生纠纷时,其常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2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该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经营者最终解释权”违反了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应属无效。若经营者以此抗辩消费者的退卡请求,抗辩无效,经营者仍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并退还相应卡金。
此外,有些商家还在预付卡上注明“概不退卡”的条款,以此限制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概不退卡”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应属无效。因此,经营者以此抗辩消费者的退卡请求是也不能得到支持的。
四、卡内余额的退还及计算
预付性消费卡作为一种将价款预先支付给经营者的持续性消费卡,当消费者要求退卡时,预付卡内往往还存有一定款项。因此,当消费者退卡后,退还卡内余额的问题往往随之而来。
首先,消费凭证内预付款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相应数额价款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此之前,凭证内金额所有权仍属于消费者,而发行者仅享有占有的权利。既然消费者并未使用余额消费,余额的所有权也未发生转移,经营者不能以余额属于自己为理由拒不退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针对预付式消费的余额权属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则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对于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部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即使存在“余额不退还”的格式条款,也是违反国家强制法律规范而无效的,经营者直接占有余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若商家勉强满足消费者退还卡内金额的请求,却而代之以高出合理价格的标准计算其已消费的金额,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及退还余额的请求则失去了实质意义。因此,卡内余额的计算问题对于预付性消费卡的退卡问题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在预付性消费过程中,为了吸引消费者,经营者往往会降低服务的价格或者提供增值附加服务。此外,预约性消费卡多没有明确的合同文本,对退卡后已消费金额的计算也未约定。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在退还卡内余额时往往大做文章。其多称,消费者既然解除了合同,则不能享受预付卡的相应优惠,即其已进行的消费须按原价进行计算,且增值附加服务也必须按照门店价格予以计入。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商家要求消费者补充差价、增缴价款的情形。《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法定解除权仅对尚未进行的部分予以解除,对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不予解除。法定解除权并不同于撤销权——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对解除权效果的规定,笔者认为,消费者已经进行的消费,原则上应当按照双方达成合意时的价格即办理预付卡时的价格进行计算。此外,对于经营者所赠与的附加性商品或服务,笔者认为消费者原则上也不需承当其费用。虽然《合同法》不同于《侵权责任法》而实行无过错原则,但这一原则仅针对合同双方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主要分为因不可抗力和违约行为。因此,导致合同的解除,既可能满足了双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也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为过错,也可能主要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那么,在分析解约前的服务价款的计算问题方面,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考虑其中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在预付性消费方面,解除合同多由于经营者的各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因此,已进行消费的计算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即按照办理预付卡时的价格。对于经营者所赠与的附加性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原则上也不需承当其费用。若退卡的原因并非经营者导致,则已进行消费的价格可以比照店内价格酌情提高,但提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优惠价格的百分之二十。在此情形下,经营者提供的增值附加服务,也可以按照行业标准适当收取。
五、结语
预付式消费卡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在我国发展至今,一方面带来的消费市场的巨大繁荣,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一定的问题。其各种隐患所带来的退卡问题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预付式消费的规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除本文所探讨的必要的法律规制外,还应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从而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滢.预付式消费方式中的问题透析与法律应对[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8.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石材翻新
现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缺陷维修授予乙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强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并共同信守。
一、工程名称及内容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施工日期
本工程项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总工期为_______天。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收费标准:_________元/平方米。总施工面积共计:_________平方米。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的 %_________元,工程进度达到具备做表面结晶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 %__________元,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三日内结清余款________元。逾期乙方按尾款额加收3%/日滞纳金。
四、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及作业程序
1、甲方负责施工现场障碍物的清理,免费提供水、电、工具材料存放点和施工时必要的方便条件;石材翻新
2、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实现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派专人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
工程所需要的各种材料有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必须确保材料及施工质量。严格按照目标规定的标准要求对工程精心实施;石材翻新
3、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完工,加强工程管理,保证文明施工和安全。各种材料堆放、施工场地布置必须整齐、合理,爱护甲方设备,严禁野蛮施工。
提高安全、防灾保险意识,杜绝事故发生;石材翻新
五、施工程序参考我公司《大理石翻新工艺》和样板标准.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据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关键词:会员卡合同;霸王条款;会员卡合同监管
目前,会员制的经营管理模式为多数商家所采用,因为一方面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优惠及便利,另一方面能够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的经营利润。但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因此,亟需市场经营的相关管理者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会员卡合同的监管是一个需要长期重视的问题,其监管的方式需要创新,监管的效果有待提高。对于会员卡合同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应采取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一、会员卡合同监管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在实践中,对于会员制以及会员制消费引发的各种服务纠纷,相关部门只能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原则性、普遍性的法律。对于商业预付卡的使用规范、法律监管、消费者维权以及救济途径等,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颁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关于会员卡的相关内容。但是因为其具体规定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已被废止。由此可以看出,有关会员卡领域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因此现阶段急需有关会员卡合同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二、会员卡合同监管事由
(一)对会员卡合同经营者一方的管理不规范
会员卡发卡商家作为经营者一方,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经营不规范的问题:第一,发行会员卡之初,会员卡商家市场准入管理不规范,对发行会员卡商家的资格审查不严格,使根本不具备会员卡发行资格的商家向消费者发放会员卡进行企业经营获取利润。第二,发行会员卡过程中,消费者成为商家的会员,并使用会员商品或接受会员服务期间,认为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最初签订会员卡合同的约定不符或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要求退卡,但往往可能会遭商家无理拒绝。除此之外,在订立会员卡合同之初,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会费或保证金,但是由于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十分简化,产生消费纠纷时,无法明确地判断商家是否构成违约,消费者更是得不到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商家的行为确属违约,因此消费者缴纳的会员卡会费及保证金往往不能得到合理退赔。
(二)会员卡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
1、会员卡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
就目前现实状况而言,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会员关系的确定,一般是在消费者缴纳一定的预付款后,商家以一张会员卡为载体发放到消费者手中,仅在会员卡上简单记载消费者在此商家的消费方法及优惠额度等问题,而非通过签订书面的法律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在合同中规定“本店对该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这种霸王条款,商家可以任意解释、修改或终止会员卡合同中部分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合同法》第41条、第125条的规定中均对霸王条款问题作了规定。由此可见,商家的所谓“最终解释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2、会员卡合同中存在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保障其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一般情况下,商家提供的会员卡合同中规定,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签订会员卡合同后,即意味着消费者具有了商家的会员资格并自愿接受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其可能带来的损害或其他后果同样需要消费者自己承担。此种合同条款具有不合理地减轻商家责任,同时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可能,理应视为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不平等的无效合同条款。
3、会员卡合同不合理地限制会员自由退卡
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在会员卡合同中规定除办理了移民手续或有证据证明死亡的,才可办理退卡,或者直接规定“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条件限制。这就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接受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欲将会员卡转让,或者欲直接退出与商家之间的会员关系。但是,商家往往会以会员卡合同中规定有“概不退卡”等强制性理由拒绝消费者转让会员卡或退出会员关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商家的此类规定违背公平交易原则,可能构成强制交易。
三、会员卡合同监管的方式
(一)规范会员卡合同经营者的行为
1、加强会员卡发卡主体准入的管理
商务部门为市场主体的监管部门,其承担着一定的规范市场经营主体行为的职责。其应针对不同行业制度、不同的行业标准及管理办法对各商家的相关经营行为管理。对于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监管而言,商务部门应对市场上采取会员制经营方式,并发行会员卡的商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具体而言,在会员卡发放之初,可采用信用评价机制,即社会各方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对各商家进行企业资质、经营状况、经营信用等方面的评价调查,商务部门参照此评价结果进而确定其是否具有发行会员卡的资格。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比照《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明确违法违规与消费者签订会员卡合同并发行会员卡的商家并对实施此类行为市场主体及其经营管理者给予严厉的经济制裁,如果构成犯罪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建立会员卡商家“黑名单”
为了有效减少、杜绝通过发放会员卡方式经营的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可以考虑对曾在消费者发行会员卡后的消费过程中存在的欺诈行为的商家建立商家“黑名单”。在黑名单内的商家必须通过一定期限的自身调整,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如严格把好相关产品的获取渠道及质量关以确保向消费者所提品的质量及效果;改善服务所需的相关配套设备设施以提高为消费者所提供服务的技术及满意度。切实维护会员卡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合法利益。若经过一定期限的整改后的商家仍不具备会员卡的发放资格,有关部门应结合其具体的整改态度、整改措施等情况,对仍在“黑名单”之列的商家取消其发卡资格,责令其几年内不得采取发放会员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或者永远取消其发放会员卡的资格。此外,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对商家发放会员卡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提高其自身规范能力。
因为事前预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减少违规行为的查处成本,具有及时性、有效性、彻底性。以此,对于执法者来说,应从源头对对会员卡的发放主体实行严格的监管,依法严厉处罚那些对消费者进行恶意欺诈的商家,从给根本上防止此类违规发放会员卡的商家存在。
3、加强会员卡的预付款管理
在预付式会员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仍然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及相关政策性规定的公布等情势变更的情况出现,甚至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将导致商家无法继续经营,消费者权益进而也会受到损害。再如商家未及时通知消费者或未经消费者同意,便自己决定改变企业的经营模式、或停止经营,毫无疑问会侵害消费者在会员卡合同剩余期限内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以上情况的出现均会导致经营主体及经营主体的相关人利益的损害,因此,有必要为此设立专门的风险保证金。发行会员卡的商家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公示,并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商家或消费者一旦出现合法权益受损,即可从风险保证金中获得补偿。当然这其中的具体操作存在较多问题,如保证金通过何种方式收取,收取数额的范围,如果商家日后不再采用会员制进行经营,保证金如何退还等问题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来解决,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制定具体操作方法。
(二)规范会员卡合同权利义务内容
1、明确会员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相关部门及时出台规范的会员卡合同文本,各地方政府或者消费者保护协会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定一系列不同行业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必须记载和不得记载的事项。对会员卡发放资格、发卡程序、付款形式、履行过程、履行期限、发卡者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规范。消费者和商家可以通过签订固定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明确的书面证据,明确消费者与经营机构的责任归属,从而简化双方的举证责任,尽可能避免因约定不明等原因引起的消费纠纷。
2、妥善解决不合理限制会员退卡问题
在原商家不再实行会员制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应使其会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对此,可比照继承法中的概括继承制度,即原商家的经营继受人不仅要承担所有会员卡商家的相关报告义务、接受监督、优惠承诺的义务,还要承担原商家对其会员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如果发生侵害会员权益的行为,则要承担原有的赔偿义务。在商家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会员卡商品或服务时,则可以依据消费者请求为消费者办理退卡服务。
上述有关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问题,其实质就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程度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是调节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禁止性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必也不应该对私权行为予以过多干预,这在市场经济国家被视为通例。故如何正确划分私权自治与有权机关依法监督的界线,淡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强化行政机关的服务职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目标,甚是值得深思。具体就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会员卡经营模式而言,政府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对签订会员卡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文本本身加强监管,以预防消费者与商家产生消费纠纷,维护健康正常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0.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
[3]陈杰.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难点及对策[J].监管执法.2014,(2).
[4]周萍.提升合同监管工作水平,开创合同监管工作新局面[J].中国工商报.2012,(1)
[5]李雅滨.浅议会员卡销售模式及其监管[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1,(9).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修、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工程项目:__________,计_______平方米,施工面积___________ 平方米;
3. 施工内容: ;
4. 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 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_日 ;
6. 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
7. 工程总天数:_____________ 天 ;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总价款(金额大写) 元,(金额小写) 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 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市地方标准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
3.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 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
5.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6. 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 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保质保量,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 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材料经甲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当工期进度过半甲方即第二次付合同价款的20%。剩余6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
第六条: 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 工程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 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 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甲方
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 乙方
指派(姓名) 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如因施工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施工人员伤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处。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36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凭本合同和预付款收据向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投诉,请求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经济交往的主要载体,合同也因此成为企业风险的重要来源。在合同的签订、履约以及审查、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中,都可能面临着因合同而产生的问题,科学有效地管控,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
本文仅从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履行中及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关于合同管理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可分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但主体资格不同其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相同,企业法人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私营企业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出资人需要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此外,国家对有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的禁止性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也做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或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合同不但无效,还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二)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
企业要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其主要包括合作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时,看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避免签约后对方不能履约。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
(三)完善授权制度
对企业职工签订合同授权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预先给销售人员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会出现在这里。由于授权不规范就会产生无权或表见行为,此方面应有法律人士把关。
(四)建立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企业印章应由企业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在企业合同上,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若企业因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管理保管不善,行为人擅自利用单位印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二)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查: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交货地点的所在地,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收货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导致诉讼举证困难。
(四)定金条款的审查: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订金”没有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超过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性质。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控制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企业应当经常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及时向法院,或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签订履行协议或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等。
(二)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合同法》中许多法定权利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则该撤销权丧失。
(三)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转让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方可有效。特别是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或变更付款期限等,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四、建立和完善证据保存制度
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有专人收集并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书面记录。对重要的电子邮件证据,应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证文书,对往来的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复印件和传真件一并加以保存。上述合同的原件保管不但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丢失,则会给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
五、结语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加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在签订、履约以及审查、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中,用科学的管控措施,超前谋划,提高履约效果,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节约成本,为企业争取得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工装装修合同书范本(一)发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概况: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工程装修内容
综合楼室内棚面、墙面、地面、电气等装饰工程
三、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设计要求为依据;
工程造价为:¥____元。(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以审计为准)
四、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质量要求
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内付清。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
2、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加当中。(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甲方已认可,但甲方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样生效。)
3、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4、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5、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装装修合同书范本(二)发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内容:房屋间数_____室_____厅;总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1.3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1.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
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5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总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_______日
第2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2.2合同价款采用方式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____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固定价格加_____%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3)成本加酬金
2.3工程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预付款扣回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____________
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4条发包人工作
4.1指派________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2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负责向物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登记,并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水、电、暖气、煤气管道),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负责协调与周围的邻里关系。
4.4负责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4.5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
4.6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如无能力处理也可委托承包人处理,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5条承包人工作
5.1指派_______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2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3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4未经发包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5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6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第6条材料供应
6.1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6.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6.3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7条安全生产和防火
7.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7.2发包人提供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规定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3承包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7.4由于承包人在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8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8.1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_______标准(可选择优良或合格)。
8.2优良工程等级增加的经济支出
8.3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及国家制定的现行装饰装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8.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承认。
8.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两日内应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8.6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发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9条工程变更
9.1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均应及时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
9.2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第10条竣工结算
10.1工程竣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
10.2工程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双方签字,三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工程保修
11.1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12条违约责任
12.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_______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_______________支付滞纳金。
12.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______元违约金。
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______%。
12.3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2.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12.5承包人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6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2.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8双方约定其它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3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不可抗力
1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
第15条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6条合同生效
16.1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7条合同份数
1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8条合同备案、鉴证
18.1合同备案、鉴证:(现场签字)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装装修合同书范本(三)发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同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及要求
1、装饰施工地点:
2、装饰施工内容:
3、总价款:按实际面积结算,具体如下:
包轻工,单价每平方_____元,包含(卫生间里墙面砖,地面砖,马赛克,淋浴区挡水槽,大理石,填缝,清洁)。
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一处电源箱,从电源箱到具体施工地点的电线乙方自备。吊顶过程中使用的移动脚手架或梯子由乙方自备。
4、甲方对装饰质量要求:
01、装饰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且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
02、装饰效果要求以甲方提供的装饰施工图,效果图要求为准;
03、按照甲方所规定的装饰时间完工并顺利通过验收;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材料由甲方按时提供到施工工地,乙方负责将材料搬运至具体施工点位,乙方所产生的垃圾自行清洁干净。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度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甲方设计施工图。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5、工程验收。工程验收以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为准。
四、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如下:
一,按工程进度付款_____%,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_____%,剩余_____%质保金,从工程验收合格后年底内付清。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或者其他施工工种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工期顺延。
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_____天,乙方按_____万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未按甲方质量进行施工制作,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付甲方相应违约金为工程款的_____%。且甲方有权不支付后续工程款。
4、如乙方中途违约除退还甲方支付的贷款外,并赔偿总工程款_____%的相应违约金。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负一切责任,与甲方无涉。
六、纠纷处理方式
1、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承违约责任外,可单方立即终止本合同。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中出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合同解除。
3、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配合其他工种施工,服从甲方安排。
八、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期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03-0085-01
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基于引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或对同一法律规范理解不同,可以得出以下有效或无效的结论:
一、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开发商须返还定金
该观点的法律依据是: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而且还可以引用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证明,上述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强制性规定,建设部《商品房销售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做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和六条的规定,也都要求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所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认购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无效,无效后收取的定金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按照这种观点判决的案例很多,石景山区法院有个案子就是按照这个观点判决的。法官为什么按照这个观点判决?我个人认为,在石景山区判决的案例中,购房者也有过错,即后来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时,购房者也明确表示不购买此房。可见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所以只要是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都存在过错,而且是购房者提出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请求确认认购书无效的情况下,就适宜判决认购书无效,开发商返还定金。这个判例也反映了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的一个倾向,即购房者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明显过错了,包括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明确告知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且后来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是因为购房者的原因未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这种情况下,判决认购书无效,开发商返还定金就能很公平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了。
二、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有效,开发商主张认购书无效,其只需返还定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过一个案例,购房者徐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未告知徐先生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仍无法提供预售许可证,徐先生拒绝签订购房合同,后双方就返还定金一事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认购协议有效,因开发商原因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观点的依据主要是:
第一,《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只是行政管理的内容,不能从其条文中认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即不属于认定协议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其他法律规定,虽然从其条文规定中能明显反映出是强制性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的效力是行政规章和政府规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第二,认购书本身并不能反映预售的事实,购房者缴纳的定金是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而不是预付款。所以认购书在主合同即购房合同签订前,已经独立并生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也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
法定代表人: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本_________小额支付系统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丙三方就_________小额支付系统网络工程项目的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_________小额支付系统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以及丙方_________三方就_________小额支付系统网络工程项目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所有采购货物和软件应用于_________小额支付系统网络工程。
第二条 法定地址
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进行的一切正式联系,除另有商定外,均应使用以下地址: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
开户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
第三条 定义
本合同词组,将具下列特定含义:
工程:指本合同项下要求乙方为甲方、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总和。
服务:指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提供的培训、安装及所有测试、调试、检验和技术支持等。
产品:指硬件、软件和卡片。
硬件:指在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文件(包括设备安装、运行和维修所需图纸和手册)。
软件:指在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提供的程序和任何其他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增加或替换的程序。
合同价格:指当乙方在全面正确地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按本合同规定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格。
工地:指系统安装所在地。
三方:指甲方、乙方、丙方之统称。
第四条 工程范围
经丙方组织和工程全程监督,甲方同意采购,乙方同意提供设备、软件及服务以建设_________小额支付系统网络工程。
本工程简述如下:
1.丙方受甲方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系统集成商对工程项目招标,征求甲方意见后,确定乙方为工程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并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工程管理控制和技术把关。
2.乙方提供整套全新的产品,并负责进行安装和测试,使系统正常运行。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详见附件。
3.由乙方提供及保证系统之技术性能、质量及提供服务支持。
4.乙方应在工地进行工程的安装,并在甲方、丙方参与下实施系统完工测试和调试。
5.乙方须按要求对甲方技术人员提供培训。
6.除以上二、三、四项由乙方负责外,甲方负责_________及pos机具的建设与投入、安装调试;甲方所提品须符合乙方及丙方的技术要求,保证与乙方负责的工程建设部分的良好对接,成功运行;并保证符合丙方的行业要求。
7.丙方提供整套系统相配套的网络建设,督促_________按时完成_________网络建设,并将相关接口按时提供给甲方和乙方。
第五条 合同的文件
以下文件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共_________页。
注:所有技术及功能要求以乙方提供的系统方案建议书之描述和最终用户的需求为准。
2.合同附件,包括硬件设备和软件清单及价格组成,与本合同为一整体。
第六条 价格
设备及系统(内容详见清单)安装费用_________元,卡片费用_________张共_________元,总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圆整)。
第七条 履行
本合同系统工程的履行均由四个阶段组成,包括程序设计及生产、安装调试、试运行及初步验收、技术服务。
1.程序设计及生产阶段:乙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预付款后,应根据合同附件的要求,开始组织产品的开发及生产工作,上述工作应于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完成。
2.安装调试阶段:在上述规定的交付日期前,由乙方直接向甲方交付经丙方审核的本合同所述产品,并派出专人上门进行安装调试。
3.试运行及初步验收阶段:安装调试完毕后,即开始为期壹个月的试运行期,在试运行期结束后一周内,甲方应会同丙方对工程进行书面的初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超过一周不通知乙方视为初步验收合格。
4.技术服务阶段:在甲方、丙方对产品初步验收合格后_________年内,乙方应对其产品向甲方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确保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八条 在完成施工和生产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第九条 设备及系统付款方式
甲方先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乙方的项目启动资金,乙方收到该笔货款后开始整个项目的设计及施工,系统完工并由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_________个月内付_________元,余额在初步验收合格后_________年内付清。
第十条 卡片付款方式
乙方按项目需求进行分批生产,生产周期为甲方及银行定稿后_________周左右到货,每批次卡片不小于_________张。甲方在收到卡片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_________%的相应货款,余额在验收合格后_________天内付清。卡片验收期限为_________周,超过_________周甲方未通知乙方视为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丙方负责本合同中支付条款的落实和监督,甲方未能履行支付责任,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
有责任派遣熟练和合格的技术专家以培训甲方和丙方的技术人员和解释合同范围内所有相关技术问题,以使甲方的操作、安装和维护人员可以清楚产品的配置、性能以及安装程序和维护标准,并掌握操作、维护和应付紧急事件的方法。 第十三条 培训地点与培训时间
在每期工程安装调试后在工地进行,为期_________周。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用
在工程正式验收前,产品提供方免费对甲方和丙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在甲方、丙方对工程正式验收合格后,若甲方需要乙方继续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服务的,应向乙方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具体数额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试运行与初步验收阶段
1.在试运行阶段,甲方和丙方应根据合同附件的规定及性能标准对产品进行测试,若产品能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并能稳定运行,则甲方、丙方应对产品进行初步验收。
2.若产品没有通过初步验收的,乙方应在_________个月内排除故障,并重新开始试运行期。
第十六条 正式验收
1.验收标准:甲方、丙方应根据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进行验收。
2.验收时间及方法:甲方、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后半年内须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应出具书面验收确认书。若发现工程存在任何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应在上述验收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3.若逾期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十七条 电话咨询
在产品正式投入运行后,若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难问题,乙方应通过提供的热线电话向甲方进行咨询,由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甲方解答各种疑难,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_________小时。
第十八条 上门服务。
在产品正式投入运行后,若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仅通过电话咨询无法解决的问题,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尽快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提供技术服务。若是过了产品保修期后,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之设备的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以设备原厂商的保修承诺为准,但由于甲方或其客户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乙方不予负责,若需进行维修,则由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在上述免费技术服务期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具体费用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合同各方经共同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但解除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合同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2.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解除本合同,但解除协议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解除合同的后果。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若乙方已根据本合同履行了全部或部分义务,则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全部或部分的合同价格。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若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使其未能按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述产品的,或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使其未能按时付款的,每迟延1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万分之_________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3.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密
一方对因_________小额支付系统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经共同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该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合同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核污染或事故,或其它任何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并在合同当日或之后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则合同执行时间得根据受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但是,合同价格不得因不可抗力而调整。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三方同意提交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三十条 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三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所述工程项目完成时止。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键词】 经济合同 法律风险 规避
一、合同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1、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即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另一种是人即依法取得委托而进行合同签订的主体。
(1)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法律风险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三类自然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分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独立签订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学习用具、利用自动售货机、接受赠与等;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征得其法定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无民事行力人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法律行为,但是可以实施纯受利益并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等。
因此合同主体为自然人时应重点审查:合同的相对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签约方是否为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具体的审查方法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以及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合同主体为企业的法律风险探讨。作为合同主体的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企业法人,另一种是非法人组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而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合伙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组织。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可签订合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持有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可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缔结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是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各银行、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
因此合同主体为企业时应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审企业的营业执照,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审企业的注册资本,查看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审企业的经营范围,查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审企业是否通过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而对于非法人组织还应注意: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另外,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其所属总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总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3)合同主体为人的法律风险探讨。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要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人要在授权的权限内实施民事行为;有效的期间内实施民事行为。所以当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索取授权委托书;审查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审查授权书的有效期限;一定要加盖公章。
2、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是合同得到履行的必要条件
审查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关键是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因此,签订合同之前应做到:一是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包括对方的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股东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以及对合同对方进行实地考查;二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履约保函或是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等形式来降低企业的风险。
二、合同形式方面常见问题法律探讨
1、合同文本不规范,导致权利无法保障
有效利用固定(标准)的合同文本,使合同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合同,每种合同都有自己的合同文本条款,不同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享受的合同权利和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一样。若合同文本使用错误,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合同形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合同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则违反了本条强制性规定;二是程序形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而未办理。如:房屋的买卖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才有效,否则是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主要包括主要条款违法;标的违法;涉及对象在强制性规定限制和禁止范围内;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法等。
4、合同形式不齐备,导致合同风险的发生
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合同对方公司未盖章,虽有对方授权代表签字但未取得合同对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二是合同的签约时间不明确。签约时间经常会涉及到这份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什么时候生效以及款项的收付。我们在合同中经常有这样的条款:“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涉及到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合计人民币柒拾柒万肆千柒佰陆拾陆元贰角柒分”(涉及到工程预付款的收取);三是签约地点不明确,引起管辖权的争议;四是送货单没有加盖公章,只有经办人签字,未索取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未加盖公章。一旦产生纠纷时,难以得到对方的确认;五是有传真件未补合同原件:传真件不可以独立证明事实,传真件只有和其他的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合同条款常见问题法律应对
合同条款不合法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导致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自然人:应按身份证写上真实名字(虚假的名字可能会存在恶意欺瞒诈骗的嫌疑)、住所;法人:应写上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名称、法人登记住所或主要营业地。
“标的”条款。第一,标的物要合法。出卖人没有产权的物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违反国家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的物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物品,均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第二,标的物要明确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购买的是有商标的产品,要注意对方是否是合法持有其提供的产品的商标权;如果是为对方生产、加工产品,就要注意该产品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权。同时最好要求对方作出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约定。第三,标的物的数量应明确。标的物的数量应尽量细到它最小的计量单位。第四,标的物需要包装时,应明确其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该写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还要确定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第五,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第六,标的物的交货时间应明确。第七,标的物质量条款的约定应明确。为防止争议发生,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质量的检验标准。此外,对产品质量的异议必须要有时间与条件的限制。为此在合同中双方还应就承担质量责任的时间和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履行的期限、地点以及方式”条款。履行期限(交货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约定某一时间点履行或者约定某一期限内履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影响着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运输费用的承担。履行方式:出卖人送货、出卖人代运、买受人自提自运。
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属于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免责的事由进行约定。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在选择了“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时,建议进行“协议管辖”。如果选择了“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时,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为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一般选择自己区域内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1、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两种法律风险
一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2、应对办法
(1)通过行使法定抗辩权及时中止或终止合同。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即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或者相对性。
(2)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及时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3、合同履行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明资料
在履行合同时最好有比较完整的书面往来文件,而且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的确认。履约过程中要尽量完善手续,保留好相关的书面材料,才能把握主动。
五、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
1、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丧失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合同权益,就会丧失胜诉权,致使原本合法的权益受损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重视对账函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上看,对账函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有效地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有效地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可能引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在合同产生纠纷时争取主动权
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补充和完善证据。如原来未签书面合同的要设法补签书面合同,原来对方未签收货物的要设法让对方补签收,原来未拿到合同原件的要设法拿到合同原件,原来未拿到授权委托书原件的要设法拿到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关键词 不可抗力 国际工程承包 保函风险
国际工程承包中保函的应用极为普遍,并且成为业主避免因承包商违约而蒙受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业主可能以承包商不继续履约为由对承包商提出保函延期或索偿的要求。例如,利比亚危机爆发后,利比亚两家银行向许多中国承包商提出保函延期要求,涉及七家企业的八个项目,中国承包商在遭受战争带来的巨大损失的同时还面临着保函风险。本文以此事件为背景,援引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9年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和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Guarantees),探讨不可抗力发生时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可能遭遇的保函风险,并从承包商的角度提出此类风险的防范与应对建议。
一、不可抗力与国际工程保函风险
(一)国际工程保函
目前经营保证担保业务的主体主要有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作为保证担保业务的传统经营者,往往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其出具的担保被称为“银行保函”。如果承包商违约,视其违约的性质,业主有权凭保函向承包商的担保银行提款。
国际工程保函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留金保函等;按照违约索赔要求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按照开立渠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直开保函、转开保函和转递保函等。其中,对索赔影响较大是保函有条件与无条件的属性,无条件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由于它具有相对于主合同的独立性以及见索即付等特点,因此对承包商来说,它的潜在风险比有条件保函高。本文将主要针对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进行讨论。
见索即付保函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中东地区,就此类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时,业主无需证明承包商违约,而只需遵循保函上所规定的索赔程序并出示相应文件(通常仅是业主的书面索赔要求),担保银行就需付款,故此类保函本身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它虽依据业主与承包商订立的主合同开立,但一旦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并且从开立之日起就对银行具有约束力。
(二)不可抗力下的国际工程保函风险
在遭遇不可抗力时,承包商可能无条件继续正常履约,在多数情况下项目被迫暂停或中止,承包商面临的保函风险主要有保函延期或不延期即付款、业主恶意索偿。
1.保函延期或不延期即付款
不可抗力发生时,工程往往被迫暂停或中止,承包商不能正常履约。由于一般的保函独立于主合同开立,且有明确的开始与结束时间,不随主合同的变化而出现实质性的改变,业主有可能要求保函延期,与此同时也可能提出“不延期即付款”的要求。不可抗力发生时保函延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函即将到期,业主提出保函延期要求,此时承包商在合同未终止的情况下有义务对保函延期;二是保函并未临近到期,业主提出保函延期要求,此时承包商并无义务对保函延期。承包商应对这两种情况加以甄别,保函延期虽然并不对承包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延期意味着承包商继续受保函相关条款的约束,且需要在更长的时间内承担保函成本及保函恶意索偿风险。
2.业主恶意索偿
不可抗力发生后业主可能以承包商违约为由向银行进行保函索偿。如果是见索即付保函,业主可能持保函向银行声明承包商违约,若索偿金额在保函担保金额之内,索偿日期也在保函有效期之内,银行就有义务按业主的要求付款。一旦业主提款成功,承包商将立即遭受损失。虽然承包商可以在事后采取仲裁等方法争取索回被提取的款项,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往往会遇到一系列阻碍及拖延。
二、不可抗力下业主与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
在国际工程中,业主与承包商需要签订主合同即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商需要依据此合同向担保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此保函相当于承包商与担保银行订立的一份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发挥效力。在不可抗力引发的保函风险发生时,承包商应明确各方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必要的程序,并收集证据,采取补救措施,以求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
(一)不可抗力发生时承包商暂停工作与终止合同的权利分析
根据红皮书第19.1款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系指某种特殊事件或情况:(a)一方无法控制的;(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其进行合理防备的;(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以及(d)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利比亚的社会动荡最后演变为北约对利比亚的军事干预,这显然是中国承包商无法控制且之前不能进行合理防备的,此情况下中国承包商已无法在利比亚安全工作,故有充分理由可以证明此次利比亚危机属于不可抗力。
而红皮书第19.2款规定,“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另一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免于履行该义务”。也就是说,在不可抗力阻止了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商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拥有暂停工作的权利。
另外,红皮书第19.6款规定,“如果因已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第19.7款规定“如果发生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使任一方或双方完成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管理合同的法律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这两款条件的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商在一定条件下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这个条件是承包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无法工作的情况持续了一定的时间,或承包商有证据可以证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使其进一步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
由以上分析可知,根据红皮书的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后,承包商有必要履行通知的义务。同
时,承包商拥有暂停工作或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合同的权利。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业主就保函提出索偿的权利分析
见索即付保函的索偿条件一般是被担保人违约,在国际工程保函中表现为承包商没有按照主合同履行义务。URDG在序言中声明,“见索即付保函只有当被担保人违约时,支付见索即付保函才是适当的”,“依照平等和公平交易原则,规定索偿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至少随附由受益人出具的关于被担保人违约及其违约事由的声明是合理的”。因此,当业主针对保函提出索偿时,承包商违约的情形应该是确实发生的,在这种前提下业主得到保函赔偿金才是合理的。在此次利比亚危机的背景下,业主若以承包商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为由提出保函的索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承包商暂停工作或终止合同是主合同赋予的权利。
然而,URDG第二条规定,“保函项下担保人的义务是在收到表面上与保函条款相一致的书面付款要求,及保函所规定的其他文件后支付保函所规定的金额”。同时,第十一条也写明了,“担保人和指示方对向其提交的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是否伪造或者法律效力,对单据中含有的一般及/或特别声明或者任何人的诚信、作为或者不作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担保银行的责任只是从表面上核实业主提交的付款要求及其他文件是否与保函条款一致,而不负责进一步证明付款要求中的被担保人违约情形是否属实。这种情况下,业主的索偿要求即使是不合理的,也可以立即得到赔付。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业主以承包商不继续履约为由提出保函的索偿是不合理的,但当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时,承包商容易遭受业主的恶意索偿。
(三)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商对保函延期的权利义务分析
不可抗力发生后,业主可能提出保函延期要求。利比亚危机爆发后,利比亚的业主对多家中国承包企业发出保函延期要求,主要针对即将到期的保函提出延期要求,并声明“不延期即付款”。
根据URDG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受益人在按保函的条款提交了付款要求的同时,要求对保函的有效期限予以延展,以作为付款的替代,则担保人应当毫不迟延地通知向其发出指示的一方,然后暂停付款,以给被担保人和收益人以合理时间就延期达成一致,并由被担保人就延期做出安排”。此条又规定,“除非在前款所规定的时间内延期获得同意,担保人有义务对受益人符合要求的付款要求进行付款,而受益人无须采取进一步行动”。因此,对于保函的延期,受益人只能提出要求,而最终拥有对保函进行延期权利的是被担保人,即承包商,若承包商不延期,则需要看业主的付款要求是否符合保函的具体规定。
URDG规定承包商有权对保函延期,而关于承包商是否有义务对保函延期,红皮书做出了规定。红皮书第4.2款规定,“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期限,而承包商在该期限前28天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根据此条款,在承包商与业主没有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当保函即将到期而工程明显无法在保函有效期内竣工或完成缺陷修补时,承包商有义务对保函延期;当保函未临近到期,且合同双方并未调整主合同的工期条款,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工程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无法完成竣工和缺陷修补时,承包商无义务对保函延期。
红皮书第4.2款还规定,“承包商未能按前一段所述的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换言之,当承包商明确其有义务对保函延期时,要承担“不延期即付款”的风险。
另外,若承包商同意将保函延期,在延展的期限内保函将发生费用,这笔费用是否应由承包商承担?根据红皮书第19.4款规定,当战争等不可抗力发生在工程所在国时,并在承包商已经根据第19.2款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对因不可抗力所遭受的延误或增加的任何费用进行索赔。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发生后,保函延期产生的费用最终应由业主承担,承包商有必要做好索赔准备。
如果承包商拥有足够的理由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最终使合同终止,则承包商不再有义务履行合同中包括对保函进行延期的任何义务,业主也不能再以承包商违约为由对保函进行索偿。
综上所述,若业主针对保函提出索偿,只有在承包商违约的情形确实发生时,索偿才可视为合理。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承包商拥有暂停工作或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合同的权利,这种情形不能视为承包商违约,故此时业主以承包商违约为由对保函进行索偿是不合理的。但在见索即付保函的情形下,银行无义务核实承包商违约的事实,此时承包商将承担业主恶意索偿风险。另外,不可抗力发生后,若主合同没有终止,在保函即将到期时,应业主的要求,承包商有义务对保函延期,若承包商拒绝履行此义务,业主有权提取保函的全部金额;在保函并未临近到期时,承包商并无义务对保函延期。在延展期内保函发生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障其正当权益,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商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三、不可抗力引起的保函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一)谨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
对承包商而言,见索即付保函是风险较大的保函,故在议标的情况下,承包商应与业主商议不使用此类保函。若业主明确要求采用见索即付保函,承包商应仔细推敲保函内容,保函中应具体指出业主对保函索偿时应提交的单据或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内容,并明确说明对单据内容的要求。另外,最好能在保函中规定,在业主的索偿与银行付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使承包商有机会通过与业主的协商将争议解决在银行付款之前。
(二)熟悉合同及法律,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承包商应熟知工程合同与其适用的法律法规,这样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才能明确应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收集有力的证据,减少最终的损失。例如,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承包商在暂停工作时应根据合同履行其通知的义务,从而避免在以后的争端中,业主以此作为抗辩或申诉的理由。另外,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或法律确定业主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不满足业主的要求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从而为最后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与担保银行及业主保持沟通
在不可抗力使项目停工后,承包商应与业主保持沟通,从而了解业主是否有就保函进行索偿的倾向或警告。同时,承包商也应及时告知担保银行项目停工的情况,说明若在项目停工期间业主以承包商不履行施工责任为由就保函进行索偿是不合理的,并可请求在业主就保函进行索偿时及时得到银行的通知。
(四)止付机制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