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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未成年人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少年犯 社区矫正 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目前接受社区矫正的少年犯主要有以下五类: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由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一、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过去只包含了社区矫正的一些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却没有社区矫正这一法律概念。直到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界定。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学者们对此概念有不同的诠释,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分类。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们普遍接受两高两院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六周岁者只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罪行负刑事责任。因此,少年犯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人。少年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不成熟,他们触犯刑法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突发犯罪。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其往往是受到某种影响或刺激,一时冲动就容易突发犯罪;2.逆反对抗。少年虽年幼,但在他们心里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渴望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然而大多数的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往往忽视了少年的这种心理需求,只是一味地压制不予考虑,反而引起他们的反感、对抗或报复;3.冲动好奇。少年因为年少对于社会上的事物见识不多,所以对许多事物都充满好奇心。但是由于其思维方式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常常出于好奇之心而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4.盲目模仿。少年尚未社会化,因此缺少是非辨别的能力无法判断其所作所为是对或错,他们的行为大多数模仿他人,少年所模仿的对象都是比他自己年龄大的,他们的模仿性特别强,如果被模仿对象的行为是不法行为,则该少年也会作出不法行为来。
综上,我们可以给少年犯社区矫正下个定义: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少年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更没有专门的少年犯矫正立法。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开展至今,我国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及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仅有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2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值得肯定的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设立了专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作出了特殊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这些相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范了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以及部门内部日常管理,保障了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但是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亟需对社区矫正的上位立法以及全面立法。
(一)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欠缺
从我国《立法法》的精神来看,有关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的刑罚方法和措施,以及执行活动都应该纳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并通过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法律中规定。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就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少年犯社区矫正有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仅少而且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近乎空白。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缺少关于少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导致在对少年犯实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欠缺法律依据。
(二)未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3届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在研讨少年司法制度时,呼吁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建立适合少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西方国家都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②但是,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而是不加选择地与成年人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正,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三)缺少专业的矫正工作者,缺少适合少年犯的矫正项目
目前,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而我国的社会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和专业化程度都有待提高,志愿者工作也存在着类似问题,专业素质亟待提高。其次,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少年犯的矫正项目,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这种情形已经远不能适应现今少年犯的矫正情况。目前,除有一些少年犯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社区服务等教育外,多数少年犯没有机会参加更多的适合其特点的矫正项目。
三、对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趋势,如何开展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基于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对少年犯社区矫正进行改进:
(一)设计专门针对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
首先,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必须坚持在对待未成年人的问题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原则。其次,在设计专门的法律时应设计建立一个完整且能够互相配合的实施主体机制,公检法三机关应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实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齐力共进把各项具体的实施措施真正的落实到实处。除此,还应吸收其他社会机构例如媒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等的参与,使社会各方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最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应当明确化、多样化。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构建一个梯形结构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矫正项目体系:第一阶梯是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第二阶梯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第三阶梯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同时,应将对未成年人的引导、教育贯穿到其中,在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应进一步丰富
在我国,社区矫正开展不久,因为种种原因,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进行完善:
1.将心理治疗应用于社区矫正
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治疗,必须首先要对未成年犯的病态心理进行分类。在对未成年的分类治疗中,结合相关的心理治疗理论,针对不同病态心理的未成年犯进行不同方案的心理治疗,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家庭纠正帮助服务
家庭纠正帮助服务是由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方式,运用有关人员和社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个人和家庭提供心理调整和环境改造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其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和家庭充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完善人格和自我,增进其适应社会和解决困难的能力,从而达到个人或家庭的良好状态。
3.少年犯互助小组的加入
未成年犯涉世不深,恶性较小,本性不坏,引导得当可以产生强大的成长力量。青少年可塑性强,喜欢模仿,易受感化,乐于接触同龄群体,将他们组成互助小组,挖掘善性,激发彼此的成长动力,正面影响会在潜移默化中悄然发生。
(三)社区矫正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应加区分
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的特点,身心比较脆弱,不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加以区别,容易造成“交叉感染”。而且系统的矫正项目并未都适用于未成年人,因缺少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促使很多未成年人不能参与到有效的项目改造中,极可能出现改造不出效果。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确实占犯罪总体的小部分,但是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承载着国家的希望,故,不以事小而不为,不能因为一时的疏忽而毁了国家的基石。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常是指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规定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的复学、升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人最为关心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一。但是本应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顶层设计”的新《刑事诉讼法》却只用一个条文共计两款对此予以规范,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保证其得到有效的实施,是摆在立法部门、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学术界面前的共同课题。
一、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犯罪记录作为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对有关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也是现代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犯罪记录制度,而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却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在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的复学、升学、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人最为关心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一。
未成年人由于容易受到不良外界环境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但是可塑性强也是他们最大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犯罪未成年人具有较大的社会矫正可能性。实行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之举,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弥补了我国刑法注重刑事惩戒功能,往往忽视挽救教育功能的不足。因为不良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给被记录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不利于这些被记录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甚至会使这些未成年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顺应国情、符合民意应有的题中之义。
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司法运用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犯罪记录封存条件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那么,犯罪记录的范围应当如何理解呢?首先,人民法院作出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决应当属犯罪记录的范围,这是法条规定的最基本的记录范围。其次,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记录也应当属犯罪记录范围。因为,犯罪记录封存并未严格限制在审判程序,封存义务主体也不仅仅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对不是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的宽宥处理,是一种定罪不诉。可见,涉罪未成年人的相对不记录当然应属犯罪记录,理应纳入封存的范围。最后,侦查机关的相关刑事案件侦查档案也应纳入封存范围。侦查档案直接记录了未成年人后续被判处刑罚或者被相对不的具体证据材料和程序文书,与刑罚记录和不记录是一个整体,属犯罪记录。
有人认为未成年人行政处罚记录也属《刑诉法修正案》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范围,对此,我们持否定态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属司法程序范畴,是一项司法制度。未成年人行政处罚记录,是行政程序中对未成年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显然无法纳入司法范畴。但是,我们认为,未成年人行政处罚记录应当纳入记录封存范围。首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必要性,相比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都明显更小,既然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亦应当封存其犯罪记录,那么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予以封存就更加理所应当。其次,现实中有很多的未成年人恰恰是因为曾经被劳动教养、被行政拘留或者刑事转行政处罚,而被学校勒令退学、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不能正常回归社会,最终发展到犯罪被处以刑罚。不可否认,对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予以封存,有现实的必要性。最后,对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予以封存,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现实中,被处以行政处罚尤其是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一般人眼中,与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并无区别,犯罪标签效应同样存在,同样被社会所排斥。如果不将其纳入封存范围,这类未成年人无法回归社会,一样会成为社会管理的障碍,不利于我们社会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
《刑诉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在正式实施之前的符合修正案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不要封存,这是一个溯及力的问题。我们认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不宜溯及既往。首先,修正案正式实施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般处于两种状态,即未被公开、已被公开,如果可以溯及既往,必然会对符合条件却已经被公开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其次,既往的犯罪记录是否被公开,往往处于无法查明的状态,因为我国并未规定严格的查询登记制度,实践中相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的确也存在不少问题。最后,以往处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大量都是符合新规定的封存条件,重新审查、具体清理以及履行封存程序等等,其工作量可想而知,很可能以往的问题没能解决,新法正式实施后该做的往往都忙不过来,这是一个效率的选择问题。
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益探索
“封存”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根本目的在于彻底“消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为犯轻罪未成年人撕掉犯罪标签并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逐步恢复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作为我国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然而如何逐步恢复涉罪未成年犯的合法权利,真正做到“消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却并非该制度本身所能承载和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我们司法部门及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这一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资料仅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执行刑罚的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掌握,以上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处理好“封存”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确保相关资料只能在相关机关内部流转,严禁掌握轻罪未成人犯罪记录的机关和人员对外透露信息。
(二)为了给轻罪未成年犯提供一个健康宽松的成长环境,法院如果发现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受到与其他未成年人不同待遇时,可以向共青团委、妇联、机关工委等负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职能的部门反映,争取上述部门出面参与沟通、协调,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应当尽量发挥不(予)批捕、不决定在轻缓处理、督促矫正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切实承担起轻罪未成年犯的判后考察帮教工作。运用未成年人相对不前科消灭审查决定权,对作出相对不诉的未成年人经考察确认有悔改表现的,不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帮教小组应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在学校、企业、社会团体等设立的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为轻罪未成年人提供学习、就业机会,坚持对轻罪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其释放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消除因犯案而产生的情绪困扰和社会不适应行为。
(四)在执行非监禁刑罚的同时,需要社会构筑起一个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重新找回自信的帮教网络。犯罪的在校未成年人被追究刑责任之后,学校及教师不得向他人提供该生的犯罪档案,以免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就业、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未成年人家长应当定期向学校通报子女在家里的表现。辍学在家的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居委会对其知悉的相关情况应保密,不得向他人宣扬或提供。新闻媒体也应自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公开出版物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完善措施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而未成年人犯罪是犯罪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根据主流刑事理论,未成年犯罪人因其自身并不能足够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而作为一类特殊群体予以保护。保留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势必会导致犯罪人某些权益的丧失、名誉的损害、在升学,就业方面产生很大障碍,影响到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如果无法融入社会,他们很有可能再一次走上犯罪道路
2012年3月14日,《关于修改的决定》获得通过,新刑诉法将在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可以说,新刑诉法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我国的未成年犯罪人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该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更进一步地解决了未成年犯罪人如何回归社会的问题,这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在复学、就业等问题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践证明,每一项适合当前国情的新制度都需要通过逐步的修改和完善才能够发挥其最大的功效。新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是摆在广大法务工作者面前的共同课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
根据相关文献的参考,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于曾经受过刑罚处罚、刑罚宣告,抑或是被赦免、缓刑等未成年犯罪人,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在一定范围内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未经有关机关同意,任何人无权借阅、复制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新刑诉法修订之前,学界探讨更多的是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亦称前科消灭制度。笔者认为,犯罪记录封存与消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亦有联系。简单讲,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就是将犯罪记录予以销毁,而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暂时封存。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务中早就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索,且卓有成效。如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沧浪区、广东省江门市、上海闸北区、山东省济南市等地的司法机关,或独立,或联合其他政府部门探索适合本地区实情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对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几点看法
新刑诉法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带有原则性、总纲性,但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很多例外情况并未予以说明。如果不出台相应的相关司法解释,必然会在各地司法实务中产生分歧,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与统一性。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还需通过广泛的调研探索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主体确定
在实践中,给地司法机关关于封存主体的规定存在不同。如苏州相城,法院为封存主体;广东江门,公、检、法、司四个部门为封存主体;河南平顶山市,封存主体为法院的少年审判庭。
笔者认为,所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关、单位以及个人都应是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具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当然的适用主体;知晓未成年犯罪记录的有关单位,如所在学校、所在单位、所在街道或乡镇也应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依法送达判决书或者不决定书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以及其他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应当严格保密。 同时,笔者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主体的保密义务及相关追责机制予以规定,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对不以及附条件不记录的封存
依法律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二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对于相对不和附条件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否也需要封存?法律未给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在字面上理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必然包括相对不和附条件不,故笔者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相对不和附条件不记录封存可参照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三)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适用程序
新刑诉法规定的条文并没有规定该制度的实际操作环节。该程序的发起者是谁?是依申请还是司法机关主动为之?从字面上理解,这是司法机关的当然义务,无须当事人申请。然而实践中,在各地司法机关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索中,大多数地方都采取未成年犯罪人向封存主体申请犯罪记录封存的方式,由封存主体依据案情决定是否采取封存。新刑诉法实施后,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该程序的发起程序到底为何种方式,值得深思。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发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两步:第一步,法院在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判决时或者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相对不决定、附条件不决定时,同时应依职权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书》或者《未成年人不记录封存书》。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也可以向法检两院提出封存申请。第二步,法院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判决书的同时还应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书》;检察院在送达《不决定书》时同时送达《未成年人不记录封存书》。有关机关和单位在接收到上述两法律文件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密封保存;有关个人则应当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诉讼文件及相关材料予以保密。
(四)未成年犯罪记录的封存年限
犯罪记录封存不等同于犯罪记录消灭。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如果在其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再次进行犯罪行为,可否采取解除犯罪记录封存的措施,以达到类似惩罚“累犯”的效果?如果需要规定封存年限,达到年限后,是否可以将犯罪记录消除,亦即犯罪记录的消灭?是否需要对不同种类,不同危害的犯罪行为采取不同封存年限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彻底消灭失足少年的前科是不可行的”[1]笔者认为,在各地早已开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索的基础上,我国是可以对未成年犯罪记录采取先封存,后消灭制度的。针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包括相对不和附条件不的犯罪,根据不同的案由、案情规定不同的封存年限,待期满后直接将犯罪记录予以消除,帮助未成年人彻底回归社会。
现实情况是,根据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特定职业。换言之,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无法从事上述职业,这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置的初衷并不完全相符。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建立犯罪记录“先封存、后消灭的”制度的重要意义。当然,在新刑诉法刚刚颁布的大背景下,并不亟需建立这种制度,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较为完善,各项未成年人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再试行这种方式,笔者认为较为妥当。
注释:
[1] 平顶山日报记者 《实施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保振答记者问》 平顶山日报 2010年11月16日第002版 要闻
参考文献:
[1] 裔双浩 浅论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J] 法制与社会 2010年6月(上)
[2] 赵建设 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简析[J]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第6期第20卷
[3]钱育之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 经济与法 2006年第11 期
[4]丁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五步工作法”[N] 检察日报 2012年3月28日第10版
关键词:公共电子阅览室;未成年人服务;问题;对策
1 公共电子阅览室未成年人服务存在的问题
1.1 宣传不足
正面舆论宣传是引导大学生加入公共电子阅览室的重要方法。但是,现在很多地方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坐等用户上门,较少主动出击宣传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各种服务项目和内容,以至不少市民并不知道图书馆的公共电子阅览室是可以免费上网的,是可以免费查询、下载各类数据库内容的。目前,政府部门对于公共电子阅览室功能及服务内容的宣传力度不够,这也容易给大部分家长造成一定的误解,简单地认为公共电子阅览室就是打网游、交友聊天。
1.2 定位不准
目前,未成年人上网问题复杂,各种网络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为了引导和规制未成年人上网,我国制定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帮助未成年人合理上网,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但是,有些地区的文化主管部门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仍然将公共电子阅览室认同于图书馆普通的对外服务窗口,没有把对未成年人服务与其他成年读者用户服务区分开来,没有在公共电子阅览室对未成年人服务的功能和外延上下功夫,有些地区出现了公共电子阅览室与网吧同质化趋势,甚至还发生了向社会人员转包收租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共电子阅览室的社会形象。
1.3 服务缺位
国家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和规范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国家制定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实施方案》通知文件明确指出:要充分利用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设施条件,建设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辅导、咨询、培训等惠民服务,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使用互联网。但在现阶段,有些地区公共电子阅览室对未成年人的服务是不够的,一方面没有很好的规范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另一方面没有很好的引导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如未向未成年人推荐适合其阅读和浏览的数字文化资源,没有开展各类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文化活动。
1.4 管理欠缺
根据国家制定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公共电子阅览室是不收费的,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有些地区公共电子阅览由于领导不重视,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管理上存在着漏洞。比如,某些地区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向未成年人收取上网费用,对未成年人在公共电子阅览室打网游、上不良网站的行为并未予以限制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管理不严,管理人员往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让孩子们多玩会也没什么关系的思想。
2 公共电子阅览室未成年人服务的对策
2.1 加强宣传,明确其服务功能定位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图书馆要加强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宣传力度,要切实做到宣传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功能和免费开放政策,帮助社会公众明白公共电子阅览室的作用和功能,让大家更好地利用公共资源。“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明确界定了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基础功能:电子文献阅览、信息资源导航、检索、参考咨询等数字图书馆服务;互联网信息浏览与查询服务;贴近本地需求的信息应用服务;影视欣赏、健康益智类游戏等休闲娱乐服务;其他相关服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图书馆要基于公共电子阅览室功能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运用舆论引导增加社会公众对“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的了解,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享受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公共资源。
2.2 提高认识,实行公共电子阅览室准入制度
2012年,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实施方案》通知,在国家层面明确了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定位和作用,是新时期指导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的重要文件,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也相继出台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各地开展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指明了方向。但有些地区特别是基层图书馆领导还没有准确领会到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公共电子阅览室只要不发生读者纠纷,没有读者投拆,没有媒体暴光就万事大吉了。还有的领导认识偏差,为方便管理,增加收入,把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公共电子阅览室转包给社会人员,让未成年人在公共电子阅览室长时间聊天、打游戏。要做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和文化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意义。同时,有条件的地区还要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准入制度,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地区的公共电子阅览室进行统一认证和管理,对符合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标准的给予审核备案,由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公共电子阅览室准入证书,平时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巡视,对有违反管理制度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取缔其准入证书,在整改合格后给予对外开放服务。
2.3 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开展各类资源推介活动
公共电子阅览室是公益、绿色、安全的上网场所,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有不能玩网络游戏等诸多限制,如何吸引他们走进公共电子阅览室是困扰图书馆工作者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建设集先进性、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的、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是吸引未成年人走进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关键,重点是要建设一批未成年人喜爱的动漫故事、益智类游戏等数字资源,图书馆在做好资源建设工作的同时也要定期做好各类资源的推介推广活动。
2.4 加强管理,规范未成年人上网行为
公共电子阅览室实行了免费开放后,管理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一直是个难点,同时这也是做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工作的重点。只有管理得当,未成年人上网秩序井然,上网行为规范,网络信息安全,这样公共电子阅览室对未成年人的服务才能发挥最大成效。做好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工作首先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规范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建立健全公共电子阅览室统一标识,未成年人上网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限时上网,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借书证等)进行上网登记,经管理人员确认后才能上机,同时要做好服务信息的采集和保存工作,未成年人上网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要妥善保存。其次,要加强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平时工作人员要加强巡视,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上网动态,制止不良上网行为,及时解决未成年人在上网时遇到的各类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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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意识形态领域的王作,教育的周期长、收效慢、巩固难,做好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需要社会各界做出艰苦不懈的努力,更是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初中学生是未成年人群体中较为特殊的组成部分,下面就如何加强初中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认清教育对象,做到有的放矢
初中学生的年龄集中在12―15岁,正处于成长危险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时期,主要表现有:一直很听话的孩子变得不听话了,无端地对别人发脾气,做事爱我行我素,情绪容易冲动,对父母和老师的说教深为反感甚至仇视别人的管束,行动富于冲动和冒险性,有时非常自信,受到一点寸丁击,又表现为非常的自卑。这种情绪变化的主要原因有:此期的孩子已经进入青春发育期,个体的成长和生理的逐渐成熟,使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但在心理上,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又摆脱不了孩子的习惯和幼稚的行为,由于这些认识上的不足,容易对说服教育产生逆反心理,所以,作为教育工作者就必须在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发挥德育教育网络的作用,建立齐抓共管的教育机制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所以要紧紧抓住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这三个重要环节、以学校为龙头,以社会为平台,以家庭为基础,建设时时、处处、事事关心未成年人的三结合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各自的教育功能,层层设防,重点监控,不留管理“真空”才能确保德育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学校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对于初中学生尤其如此。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初中学生的生活范围以学校为中心、以学习文化知识为主要任务,以被动接受为获取知识的主要手段,所以,学校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书育人,德育为首,制定德育工作的长期规划,把学生思想道德建设贯穿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家庭教育是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点。目前,有许多的家长不懂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对子女:往往采取一些简单粗暴的强制措施或者溺爱过度,不但超不起好的教育效果,而往往适得其反。作为教育工作者就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进行家访等途径,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普及科学知识,优化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重要影响,这一点为大家所共识,由于初中学生对社会现象的分辩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一些腐朽、没落、消极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政府部门就要加强社会综治工作力度,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加大对娱乐场所,演出市场,出版市场及网吧的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积极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以规矩定方圆
学校是初中学生主要的学习、生活场所,同龄人是他们主要的交往对象,是影响其思想变化的主要因素。由学校教育的特点所决定,建立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科学合理的制度约束学生的不良行为,以规矩定方圆是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学校要在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让学生明确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使学生能够“知而行”,减少行为的盲目性,危害性。同时对各项合理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使学生明确叫“行必果”,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积极引导,共同提高的教育目的。
四、加强理想教育,重视现实行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学生和家长都充分认识到科学知识的重要性,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愿望比较强烈,但是,学好科学文化知识的有效途径是什么,又是困扰学生和家长的一个现实问题。美好的理想,要建立在现实行动的基础上,学校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通过学生集会、主题班会、专题报告会、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理想前途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崇高远大的理想,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人人都要有竞争意识和忧患意识,只有通过不断勤奋努力,才有可能创造幸福美好的未来,要强调做事先做人,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以看得见的行动争取美好理想的实现。
五、营造文明氛围,塑造美好心灵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自己的特点,他们的思想可塑性强,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同时也表现出感性认识能力强而比较缺乏理性。所以,营造良好的学校氛围,以文明、高雅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去感染,感化学生,是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又一重要途径,学校不但要集中精力搞好常规的教育教学工作、还要重视校园文化环境的建设,要办好图书室、阅览室,要努力改善力、学条件,美化、绿化校园,加强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及时制止乱扔垃圾、说脏话的不文明行为,要努力做到校园干净、整洁、环境优美、预防各种安全事故,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陶冶学生美好的心灵。
一、总 则
“五老”网吧志愿监督员是从本县离退休老干部中推荐,具有相应地综合文化素质,有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愿望,且经过文化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持证资格的义务工作者。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县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利用计算机、电子游戏机、电脑休闲等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对经营人进行劝解,制止违规行为。对未成年人进行当场劝退、劝离工作。有义务向县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反映和举报违规网吧和违规人。有权告知执法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平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县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建言献策,摸索建立正常的网吧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县内网吧经营活动健康运行。
二、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互联网以及营业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定期不定期巡查辖区内各类网吧商业运营中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或利用互联网搜寻、视听或播放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国家明令禁止的相关内容的运营行为,监督网吧健康合法经营。
2、熟悉网吧经营场所管理业务流程,参加县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的业务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净化、整治网吧的相关工作。
3、参与本县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治理、监督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大力开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整治关爱工作。采取定期不定期或配合相关部门上门督查、现场检查、网吧调查、翻阅资料、听取工作汇报、明查暗访、蹲点守候等形式,代表县关工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
4、协助文化、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运用教育引导、劝阻说服、检查监督等手段,随时发现、举报和制止各类接纳未满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视听互联网或者进行各类娱乐游戏的活动,制止违规经营行为。
5、持证上岗。“五老”网吧监督员进入网吧履行监督职责时要亮明身份,佩戴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对合法经营的网吧,除正常巡视外,不惊扰、不影响正常营业,不利用职务之便在网吧内上网玩游戏。
6、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远离网吧、不进入网吧等互联网营业场所消费和娱乐。
今天,市文明委在这里召开省级家长示范学校挂牌仪式,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措施,并通过家长示范学校授牌仪式,动员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家庭教育事业,使家长学校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刚才,实验学校张书记做了表态发言,家长代表也发了言,我希望实验学校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发挥示范学校的示范、辐射作用,同时希望全市各学校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全面提高我市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
下面我就办好家长学校、推进家庭教育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好家长学校、促进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开办家长学校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家长素质、改进家庭教育事关国家前途命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事关干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们要从战略的、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和体会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此外,在家庭教育方面,孩子、家庭、家长学校处于不同的环节和位置,又各有其特殊意义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1、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庭是人们成长的摇篮,是未成年人最早接受教育的地方。家庭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家庭对孩子的影响具有初始性、核心性、终身性的特点,表现在家庭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功能和社会功能。父母的素质状况、人格形象和实践行为对孩子的思想品德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三大组成部分,是构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三位一体”教育网络的主要环节,其中家庭教育起着基础作用。家庭教育不仅包含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发育、知识的启蒙,也包含着良好品质的培养、健全人格的塑造。家庭教育的成败,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顺利进展,更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入的前途和命运、幸福和快乐。
3、办好家长学校是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手段。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需要家长学习和掌握,领会和实践。希望孩子成长为品学兼优的有用人才,是绝大多数家长的共同心愿。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存在着各种误区。有的对孩子溺爱娇惯,百般呵护;有的对孩子拔苗助长,违背成长规律;有的对孩子施以拳脚,恨铁不成钢;还有的对孩子缺少办法,束手无策。同本来愿望相比,这些办法无异于缘木求鱼、南辕北辙。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家长缺乏正确的成才观,缺乏科学的家教理念和家教方法。家长学校就应运而生。家长学校是家长学习提高的学校,是学校和家庭沟通的桥梁,是家长和专家互动的平台,是先进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的“孵化器”、“中转站”。实践证明,开办家长学校,对于改进家庭教育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办好家长学校
家长学校的办学对象是广大学生家长,担负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如何办好家长学校,完成上述工作任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家长学校建设:
一是制定办学规划,科学统筹安排。要按照全国妇联、教育部《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文明办、省妇联、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家长示范学校达标条件》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精心制定家长学校办学规划和具体办学意见方案,对家长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目标、办学原则、基本任务和办学措施进行规划,进一步明确家长学校的教学内容、教育手段、教学方式、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要求,确定家长学校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处理好学生教育和家长教育的关系,指导家长学校的整体工作。
二是充实师资队伍,提高教学水平。师资水平是决定办学水平的关键因素。要整合资源,推进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在充分发挥学校教师熟悉教育规律、懂得教育方法优势的同时,把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充实到家长学校教育队伍里来,把善于传授家庭教育知识的专家和教子有方的优秀家长充实到家庭教育讲师团中来,把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老同志、老干部、老专家、老英模、老战士充实到家庭教育志愿者队伍中来,并开展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以教师、专家为骨干,热心人士为补充的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家长学校师资队伍。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强化日常管理。要逐步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章程、家长学校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家长学校运转流程;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听课制度、培训制度和评估考核制度,规范家长学校日常工作。要通过完善制度,推动家长学校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内容提要: 成长中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兼具不稳定性和可塑性的双重特点,与成年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就前科问题而言,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制度和成年人前科制度理应有所区分,并应综合考虑犯罪标签的心理影响和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复归社会的现实困难,最大限度地弱化前科的消极影响。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理论和现实价值,并结合长期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的思考和探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思路。
一、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理论和现实价值
尽管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根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本条关于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实质上是在犯罪记录保留的基础上,要求将犯罪记录公开化。
与未成年人前科的含义相对应,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是指对于被作出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为帮助其顺利复归社会,强化其特殊预防,在特定条件下封存其前科档案,非经法定程序不予公开的一种特殊司法保护措施。对未成年犯罪人有条件地限制其前科记录公开,是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在刑事审判中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一项制度创新和探索,对加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
(一)理论价值
前科限制公开制度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的考虑。”{1}对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另外,未成年人不再背负前科烙印的心理和行为负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
前科限制公开是实现刑罚公正的需要。公正可阐释为正义、公平{2},即社会个体在与其所应得的社会利益之间达成的某种均衡{3}。尽管刑法具有多元价值类型,但公正价值始终居于核心地位{4},这也决定了公正价值下刑法应当给人以平衡感{5}。刑罚的公正价值首先表现为罪与刑之间的均衡关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从审判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前科从效果上讲是一种相对严厉的惩罚。犯罪人将承受社会评价贬损、被排除出正常人群之外等社会后果。前科的影响是长久性的,它仿佛一柄悬在犯罪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其阴影下,犯罪人日夜担忧前科之不利后果成为现实,从而造成长久的心理冲击。贝卡利亚曾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6}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轻微性与前科惩罚的严厉性相比明显失衡,需要单独的前科限制公开制度对其加以平衡,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前科限制公开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需要。现代刑法理念认为,刑罚的首要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和改造犯罪。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和可塑性,既容易一时冲动而犯罪,也可以经过正确的教育引导而迷途知返。洛克曾指出:“儿童不是天生的善良,也不是天生的邪恶,他们天生什么都没有,他们就像一块白板。”{7}说明未成年人具有较大的矫治可能。
但是,前科烙印具有很强的“标签性”,标签理论认为,行为的性质是外部标定的结果{8}。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断乳期”,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如果能及时消除司法过程给其带来的不良标签效应,引导他们顺利度过这一“冲突期”、“反抗期”,失足少年就不难重新回到人生的正轨上来。相反,前科制度将每一个失足少年都打上“犯罪人”的标签,并迫使他们在进入社会的最初阶段,就不得不一次次地向社会宣示这一标签的存在。这将使其自我认知受到极大的扭曲,最终无可挽回地转变为真正的犯罪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前科的存在不是在减少犯罪而是在制造犯罪,前科限制公开正是对前科这一固有缺陷的重要补充,有利于预防犯罪。
(二)现实价值
前科限制公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 “宽严相济”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9},其核心在于实现宽与严的有机协调。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人格特质尚未定型,矫治的可能性较大,社会控制应当以“宽”为主导,为其提供更为宽松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社会化、综合性的矫治。
前科限制公开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必然选择。我国于1984年签署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犯罪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上述规定确定了对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的原则。作为该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应当加快与国际普遍司法准则的接轨进程,履行国际公约,恪守国际交往准则。
前科限制公开是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根本支撑。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上规定明确了失足未成年人有不受歧视的权利,但从司法实践看,这些规定往往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成为一纸空文。失足少年在回归社会后受到歧视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档案中刑事犯罪记录材料的存在,只要可以无限制地查阅失足少年的前科档案,其就不可能真正获得公平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机会。因此,前科限制公开制度是维护失足少年正当权利的重要法律支撑。
前科限制公开是失足少年复归社会的重要桥梁。失足少年复归社会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当失足少年抱着真诚悔悟、痛改前非,并付诸行动再次融入社会的时候,其理应有权通过升学、就业等途径获得一个新的被社会认可的身份。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的初衷就是通过消除失足少年身上的犯罪烙印,使他们能够摆脱社会的歧视和偏见,获得正常的就业升学机会,从而以普通人的身份与周围环境展开互动,重新树立正确的规则意识和获得生存技能。可见,前科限制公开无疑是沟通失足少年和正常社会关系的重要渠道。
二、前科限制公开的实施构想
如前所述,如果能在保留犯罪记录的同时限制其公开,一则避免了犯罪记录公开的弊端;二则弱化了对形式公正的消极影响,较之直接消灭犯罪记录而言,前科限制公开的做法比较折衷,贴近现实;三则仍对犯罪人保留了一定的威慑力,前科材料的存在有利于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因此,前科限制公开的基本点,不在于彻底消除失足少年的犯罪记录,而是在于通过考察失足少年的各方面条件及表现,对符合前科限制公开条件的失足少年,通过严格限制其犯罪档案的查阅、调用,为失足少年继续复学、升学、就业创造条件,从而使他们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
(一)前科限制公开的对象和条件
对前科限制公开对象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这一制度运行效果的优劣。作为一项仍在探索中的制度,对适用对象的选择应较为慎重,应适度从严。
1.前科限制公开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可以适用前科限制公开的对象应限定为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失足少年。一般包括以下四类:
(1)一贯表现良好的偶犯。研究表明,人在0—6岁时养成的情感体验和行为倾向,决定了人在一生中表现出的总体性格和习惯。因此,对于一贯表现良好,仅是因为某种偶发因素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常矫正难度较小,效果较好;
(2)罪行较轻且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初犯。罪行较轻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一般较小,因此也可以适用前科限制公开;
(3)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轻微犯罪。犯罪时年龄较小,犯罪人格尚未形成,矫正的可能性较大;
(4)具有良好家庭监护条件。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监护职责。父母对孩子潜移默化的影响决定了孩子的人生态度和信念。良好的监护条件,能够使失足少年远离各种不良亚文化环境的影响,再犯的可能性较小。
只要具备上述四项之一即有适用前科限制公开的可能性。在一个失足少年身上同时具备的要素越多,一般来说,对其适用前科限制公开的可能性越大。
2.前科限制公开的刑罚条件。由于正处在探索阶段,目前对适用前科限制公开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一般包括:定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单处附加刑,如罚金刑,执行完毕的;判处管制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判处有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没有重新犯罪,或者在刑罚执行中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二)前科限制公开的运作程序
依各国立法例来看,前科限制公开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动适用模式,即少年犯刑罚执行完毕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其前科自动封存、不予公开;二是申请适用模式,即根据少年犯本人、法定人及其学校、单位的申请,将其前科封存、不予公开。笔者认为,后一种做法更符合我国的国情,我们的前科限制公开在实际操作中也应基本采取申请适用模式。具体步骤如下:
1.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成立帮教小组。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少年犯,由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部门牵头,会同少年犯所在单位、学校、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少年犯的监护人共同组成帮教小组,一方面帮助少年犯转变思想,解决其面临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监督考察其悔改表现。司法部门建立少年犯帮教档案,并通过建立十日悔罪书制度和少年犯接待日制度,要求他们定期汇报思想,帮教小组成员负责填写帮教意见。
2.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是前科限制公开的必经程序。书面申请反映了少年犯改过向善的内心意思表示,也体现了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的严肃性和慎重性。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和法定人的书面申请、所在学校或单位提供的事迹材料、司法行政部门和帮教派出所出具的表现证明、司法部门建立的帮教档案等。
3.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原审法院宣告前科限制公开裁定,并由少年犯所在单位执行。由于对少年犯的前科限制公开,首先关系到少年犯的档案管理问题,因此,对少年犯的前科限制公开应当由少年犯所在学校、单位执行。
4.制作相关文书。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前科限制公开的法律文书制作和法律效力,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之一。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档案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向少年犯的档案管理机关(通常为少年犯所在学校)出具《保存档案备查函》,并附该案的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机关应根据该函妥善保管少年犯的刑事档案,严格限制非法定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或调用。
5.前科限制公开的例外。在实施前科限制公开的同时,若申请人涉及从事法律明文规定限制前科人员进入的单位或部门,如军队、法院、检察院等,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出示其前科记录,不得隐瞒。
6.前科限制公开的撤销。前科限制公开的目的在于在申请人和社会之间架设一座桥梁,帮助少年犯顺利复归社会,防止再次犯罪。因此,如果申请人再次犯罪,则前科限制公开之良好愿望已不可能达成,故有必要撤销前科限制公开。在申请人重新犯罪后,原作出前科限制公开的审批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三、前科限制公开的进一步完善
作为一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制度创新成果,前科限制公开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逐步加以完善和提高。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的相关工作,为失足少年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更为宽松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还应当着重研究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前科限制公开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依据不足。由于前科限制公开的实行涉及到前科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在我国宏观立法依然缺乏对未成年人特殊关怀的情况下,在这些规定中很难找到对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的立法依据。因此,已经开始试行前科限制公开的司法部门,基本上是以本部门自行制定的相关办法或规定为依据。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这不失为一种灵活务实的做法。但这种做法也存在着司法部门越权立法的嫌疑,并容易造成不同部门和地方之间对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的理解和实际操作不统一。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尽快推动相关立法的修正。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已经取得了相当程度的一致,立法时机逐渐成熟。另外,即使不能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前科法,也可以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删除其中阻碍建立前科限制制度的内容,为地方立法留下空间。
(二)尽快设置少年法院
少年司法权除行使通常的裁判权权能,还具备保护和教育权能,并且更加注重教育、保护权能的发挥。少年司法权的行使注重适用的主动性、结果的实质性,而非过程的程序性。{1}(P33)
少年司法的这些突出特点决定了对少年刑事案件应当尽量由专门审判组织加以处理。从完善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的角度来看,也应尽快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理由如下:第一,独立的少年法院有利于实现对前科限制公开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前科限制公开的实行涉及学校、档案管理机关等众多不同部门,独立的少年法院有利于明确这一制度的实施主体,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第二,独立的少年法院有利于缩小前科档案的公开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前科限制公开的初衷。
(三)建立专业化的少年司法审判队伍
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对司法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年司法人员除了应当具有精深的法律造诣外,更重要的是要全身心地热爱少年司法审判工作,用无私的爱和真诚去感化、教育失足未成年人。少年司法审判人员不仅是威严的法官,还应当是循循善诱的老师、体贴入微的知心朋友。另外,少年司法人员还应当具有较强的人格魅力,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极大地影响着失足少年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对失足少年教育挽救工作的成败。
如果说特殊的少年刑事法制和少年审判组织是整个少年司法制度的硬件和基础,那么一支高素质的少年司法队伍就是这一制度的软件和灵魂。前科限制公开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失足少年改恶从善,这就需要少年法官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有利于规范行使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的自由裁量权。对失足未成年人宣判后的帮教考察工作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对是否应当适用前科限制公开的判断主要依赖法官个人的经验和内心确证。只有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保证前科限制公开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杜绝其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
著名法学家庞德曾经说过,少年司法制度是“英国大以来,司法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在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都相对落后的情况下,继续探索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的理论和实践,对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结构的现状及困境
少年司法制度的结构就是指组成少年司法制度的各个部分及其搭配组合间某种稳定的联系。根据系统论的观点,功能是系统结构中多个联系互动作用所形成的整体性,稳定健全的结构,有助于发挥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功能。一般地,司法制度是由概念系统、规则系统、组织系统和设备系统几方面构成。概念系统就是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不同类型的司法制度,其理论基础并不相同。组织系统就是司法组织体系,它是由各个司法机构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规则系统是指司法规范体系,包括司法组织规则和司法活动规则。
设备系统是指司法物质设施,是司法组织赖以进行正常活动的物质基础,包括法庭、监狱以及其他物质设备。概念系统和规则系统属于“软”系统,组织系统和设备系统属于“硬”系统,司法制度就是一个“软”“硬”皆备的大系统?]一般认为,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少年法庭的建立宣告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因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是附设于普通法院下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
少年法庭的出现,以其办案的实际效果,雄辩地证明了少年法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视,并获得了社会的认可与欢迎。少年司法制度自创立以来,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在保护少年合法权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现从司法制度四大组成系统,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现状作些分析。
1.关于概念系统
联合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控制与矫正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重要公约,弱化了刑罚的报应观念,强调特殊预防中的教育刑论,重视刑罚的个别化,以轻缓的刑罚或多种非刑罚方法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优先适用教育改造措施,不得已求其次才适用刑罚,即使如此,也应和成年人犯罪处罚有所区别。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上的变化和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做法,显示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特殊保护理念,即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应优于保护社会利益,对未成年犯罪人应重在教育、感化、挽救,而非惩罚。此种理念集中表现在上述国际性条约所确立的保护少年的基本原则之中,即依法保护原则、双向保护原则、相称原则、少年司法社会化原则、减少司法干预原则,倡导行刑社会化和非监禁处理及少年司法专门化原则。我国是上述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其先进的少年司法理念也为国内立法所接受。如1992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999年生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上述立法规定表明,我国业已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从上述分析出发,依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丨简称幻匕京规则》,以下同)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框架下的少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与《北京规则》关于少年定义略有不同的是,我国关于少年年龄只有年龄上限(未满18周岁)的规定,而没有具体年龄下限的规定,并且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少年和未成年人同义,不作区分。 [2]在概念系统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少年司法制度独立价值认识不足。时至今日,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观不是站在社会发展之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价值取向上看待,而是以成年人之于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天然同情、怜悯的感性认识来看待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把制度上的要求视为司法者情感上的恩赐,虽然一般而言并无不可,但因社会治安不好严打时,此种价值观往往会导致对未成年人待遇的忽视,走上少年人刑事政策的反面。
2.关于规则系统
中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少年案件和少年司法的专门法律,对少年案件的处理主要依据是我国研U法>>、研IJ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 等法律有关条款关于少年案件处理的特殊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如《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这些法律法规针对少年犯罪人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就少年案件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及矫治方法作了一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规定,体现了对违法犯罪的少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说我国已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基本上形成了少年司法制度规则体系的雏形。但在规则系统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缺失独立完善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
第一,现有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不够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少年权益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道德、号召性条款多,缺乏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这种缺乏操作性的规定不利于发挥立法对司法实践的规范和有效指导作用,给予了司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不同法院以及不同法官对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作出不同的裁量结果,有损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权威性,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教育和权利保护。工读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笼统而概括,可操作性差,而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处置则根本没有统一的规定,且处罚机关繁杂,易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利于少年司法目标的实现。[3]
第二,没有形成独立于成年犯罪人的少年法律体系。现代世界多数国家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情况,一般均有专门的立法,如德国制定了 〈沙年法院法〉、印度制定的《儿童法)>、日本制定有《儿童福利法》、《少年院法》、《少年审判规则》等有关少年的专门法规。与此相比,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立法很少,有关少年犯罪、少年权益的保护,主要用为成年人制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未能充分关注少年犯罪人身心的特殊性,没有对少年实行区别对待、加以特别保护,可以说是不公正、不合理,也是不科学的。如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处罚适用的是与成年人共同适用的刑法典;对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的是对少年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很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铁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矢必和《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少年审判的实际需要,如区别于成年人的少年刑事案件独立司法体制问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司法体制的设置问题、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问题等。[4]
第三,现有立法落后于司法实践需要。纵览现有的立法,虽然对少年司法制度有所规范,但无论是数量还是内容都与社会现实的需要不相适应。实践中,有些具有生命力的少年司法做法却没有法律对此作出规定。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立的少年法庭、少年案件起诉组、少年案件侦查、预审组等,虽然都有益于对少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的贯彻执行,并已被社会所认可,但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立法上的滞后,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根据现实需要设立了一些制度,但无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
3.关于组织体系我国现行处理少年司法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它们依照法定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分工协作,分别承担处理少年案件的部分职能,共同形成了少年司法组织体系。在处理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各自履行的职能主要表现为:首先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立案,立案之后随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少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应当追宄刑事责任的,即作出起诉决定,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发现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并宣告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可以是刑罚,也可以是非刑罚处罚措施;最后,由相应的执行矫正机关予以执行对少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
组织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未成年人司法专门机构的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的少年警察机构、少年检察机构、少年审判机构、少年矫正机构、少年律师机构等。仅就审判组织而言,目前少年法庭的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I)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c 3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附设于刑庭内,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这种少年庭不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还受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4)在刑事审判庭中指定专人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由于机构设置各异,运行机制各异,缺乏系统性,抑制了系统功能的整体性发挥,从而使得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优势无法体现出来,不能很好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对少年犯罪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刑事政策。
4.关于设备体系目前,我国处理少年案件与处理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基本上没有大的差异,多为从事成年司法工作的普通司法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少年司法工作高素质的人员严重缺乏;少年案件的处理机构与成年人的案件处理机构也没有大的差别,多为普通司法机构,只是在法院内部附设了少年法庭,负责审理少年案件;在执行机构上,设立了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矫正机构对少年犯进行单独关押教育改造,防止少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关押在一起相互感染。
在设备系统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少年司法制度赖以运作的物质条件及高素质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欠缺。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尚不十分发达,不少地方的财政收入难以满足正常的社会发展需要,司法部门正常的办案经费不能得到充分保证,完善的狱政设施及高素质的少年司法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完全实现法律所规定的分押、分管、防止犯罪人交叉感染的良好愿望,也很难达到少年司法的目标。设备系统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从司法机构及人员来看,现行兼职型少年司法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由于司法力量相对不足,往往要身兼数职,需办理大量普通刑事案件,这使得他们常常无暇他顾,无形中影响了对少年犯的跟踪帮教工作;从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来看,真正素质高、能力强、理想的少年司法工作者十分缺少,与少年司法工作的高要求很不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丨试行)中要求。少年法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知识面广、业务素质好,熟悉少年特点,善于做失足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从未成年犯罪人关押、矫正场所来看,囿于经济条件限制,许多关押、矫治场所严重不足,难以做到未成年未决犯、已决犯与成年犯分关、分押和分别矫治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造的效果,使法律规定虚置化。
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出路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对少年犯罪人的预防、保护、矫治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但现有的少年司法制度存有诸多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少年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不争的事实。为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少年司法经验,从少年司法制度结构的四大组成系统方面,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1.改革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系统我国相关立法虽已将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先进的少年司法理念确立为少年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但人们对确立此原则的法理学根据并非十分了解,以至于人们对少年司法制度独立性价值认识不足,认为国家对少年犯罪人的宽大处理仅是出于对其同情、怜悯。此种认识的偏差,不利于人们自觉地贯彻少年司法原则,确保少年司法目标的实现,故有必要明确构建少年司法原则的法理学根据。
一般认为,此原则确立的法理学根据主要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国家亲权理论、刑事近代学派理论等。现具体阐述如下: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未达成熟阶段,思维相对简单,自控能力较差,易感情用事,明辨是非的能力较成人低,易受不良因素影响,进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鉴于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上述特点,理应将“不能预谋犯罪”的儿童与那些经过深思熟虑而实施犯罪的成年人区别对待,对失足少年重在教育、感化、挽救、拉一把,促其重新回归社会而不是推一下。另外,少年违法犯罪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应也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采用与成年人相同的处理方式,就有可能在他们尚未成熟的心灵上,形成一定的心理障碍,直接影响处罚的效果。
其次,国家亲权理论。国家亲权,即国家作为一国之家长,是本国内无法律能力者丨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享有监护权利,承担监护义务,对其进行保护、教育、照管和监护。根据这一原则,政府有代表国家保护少年权益的义务,对一些成长环境不良、生活无助和父母无监护条件或能力的少年负有监护的责任。作为监护人的国家不能只是对自己的监护人进行惩戒,而应注重教育,故国家亲权理论下,对未成年犯罪人应从保护教育改造的角度出发,特殊对待。
最后,刑事近代学派理论。刑事古典学派基于客观主义立场,认为人人都是理性人,具有完全的意志自由,行为人实施犯罪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所以应依据危害大小承担相应的报应刑,因而古典学派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未作区别处理。然而,古典学派关于理性人自由意志的假设,很快就被实证学派证明是一种幻想。实证学派通过大量实证事实说明了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绝非如古典学派所言的自由意志选择的产物,而是行为人自身、社会和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换句话说,犯罪是被决定的而非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既然如此,追宄行为人的责任便不能是道义责任,只能是基于社会保护需要的社会责任,强调不同行为人的危险人格是责任大小的衡量依据,惩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而是另有目的。此时,未成年人才受到了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处遇获得理论上的支持,才使得区别对待两者成为现实。不过,早期的实证学派过分强调了社会防卫,有过分牺牲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之嫌。因此,二战后格拉马蒂卡的社会防卫论以及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论对实证学派的社会防卫论作了改进,前者认为不应牺牲个人来保全社会,而应该对个人和社会同等保护,后者认为必须以“人道主义”为核心,以保护个人为基础,以犯罪人的处遇为核心,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2.改革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规则体系如前所述,我国少年法律体系存有严重不足,亟需完善,这既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要求,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我国是 €11:京规则》的参与制定国和缔约国,该条约要求成员国“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少年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被称为“法官妈妈”的尚秀云针对我国当前少年法律规定的不足,曾发出这样的呼吁,“在审判工作中我迫切地感受到我国应该有适合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我们国家对犯罪的孩子仍然用的是成人法,只不过在条文中有一些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我们非常希望能有自己的少年司法制度,这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首先,构建独立于成年人的少年法律体系。我国现有不少学者业已提出了建立我国少年法律体系的见解。有的学者主张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少年法典;有的学者主张在现有刑法典基础上,单设少年犯罪的特殊章节,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少年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有的学者主张为与〈颇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相配套,可以分别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法》和《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法》,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法律体系。上述观点表明我国学者关于应该完善少年立法已取得了共识,存在分歧的只是采用何种法律表现形式。笔者以为少年立法重要的固然是内容,但形式也是应该慎重考虑的。
我国目前有关少年的立法就是一种分散式规定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少年法律显得过于分散,系统性不够,未能突出少年司法制度应有的独立性、重要性,不便于人们掌握运用少年法律保护少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此种分散形式使得少年司法规定缺少应有的总的指导原则总领全局,不利于少年法律体系构建的和谐统一。鉴于此,笔者以为第一种主张是妥当的,第二、三种主张存在的缺陷和我国目前少年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未有二致,故不足取。在具体制定我国综合性的少年法典时,可资借鉴德国少年法院法的立法模式。该法详细规定了少年法院法的适用范围、指导原则、少年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少年法院组织和少年刑事诉讼程序、执行和行刑等少年犯罪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其次,完善少年法律对少年权益的保护规定。如前所述,我国少年法律对少年权益的保护规定,存在多方面的不足,需要完善。在刑事实体方面,应明确规定少年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宗旨与目的,强调保护处分为主,刑事处罚为辅,奉行优先保护少年原则;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特点,明确规定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拘役刑罚及过于严厉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不适用,因为此类刑罚对犯罪未成年人来说要么改造效果不大,可能造成交叉感染,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其重返社会,要么处罚过重,有违国际轻刑化趋势与教育保护的少年司法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增加相对不定期刑及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功能;在缓刑适用上应作出与成年人不同的特别规定,缓刑条件不应过于严格,有助于提高对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率,切实贯彻非监禁化的少年司法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增加规定的可操作性,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少年权益的侵害;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自身特点的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扩大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等。
在刑事程序方面,建立少年刑事案件的专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制度,由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审判、少年矫正等专门机构和人员行使相应职权,采取与成年人不同的方法,如在调查少年犯罪行为的同时,注意调查少年犯罪人出生曰期、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审查其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在审理上,采取不公开的形式,与成年人分开审理,审理时必须态度诚恳等;在处理上,对未成年人贯彻宽大原则。在执行方面,建立起一套包括监禁、缓刑和假释的未成年罪犯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以满足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的需要。
再次,扩大少年法庭对少年案件的受理范围。由于国外大多数国家使用广义的少年概念,所以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辖范围是宽泛的,不仅包括违法犯罪少年,而且包括 “需要监督的少年”和“需要照管保护的少年”,如日本的家庭裁判所管辖的少年案件是非常广泛的,从对象来看,包括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从内容来看,包括应受刑事制裁的刑事案件、未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刑法上犯罪但不应受刑事制裁的保护案件和危害少年福利的成人案件。我国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仅限于少年刑事案件的局面不利于充分发挥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故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方面所积累的成功经验,将少年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纳入到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之中,适用严格的少年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加强对少年人教育、感化、挽救,避免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的随意性。这与《北京规则》确立的减少司法干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适当扩大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目的主要在于加强对少年教育保护,这与《北京规则》减少对少年司法干预的精神是一致的。
最后,加快立法步伐,满足现实对法律的迫切需要。我国关于少年司法的许多规定,处于规章、行政命令的层次,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如公安部《看守所条例》;有的处于试行、暂行阶段,没有进一步总结定型,上升为法律,如1986年司法部颁发的〈沙年犯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丨试行)》;有的还没有相应的、配套的、完善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如〈沙年犯罪立案、侦查、起诉法>> 等;有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已时过境迁,无法适用了,如1954年〈傍动改造条例》等。对于此类规定,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法律。另外,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富有生命力的做法,应该加紧调研,尽快将其成功的做法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解决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3.改革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体系和设备体系少年司法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少年司法制度仅指少年案件审判制度,广义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少年审判制度、少年警察制度、少年检察制度、少年监狱制度、少年律师制度、少年调解制度、少年仲裁制度和少年公正制度等。从多数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来看,大体经历了由狭义的少年司法制度向广义的少年司法制度过渡的阶段。目前,人们对广义少年司法制度具体范围认识存有差异,但多数国家认同对少年刑事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一条龙的少年司法体系。我国对此可以借鉴,设立与少年法庭相配套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辩护、少年矫治等制度,积极发挥少年司法制度在预防少年犯罪、教育保护矫治少年犯罪人的整体作用,实现少年司法制度既保护少年合法权益,也保护社会利益的双重目的。在两者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优先保护少年犯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立足于少年的特殊性,从本土资源出发,建立合理的少年审判评价体系。尽管现代司法制度要求法官独立,居中裁判,保持一种“超然”的姿态,但少年司法制度却要求法官积极主动的参与少年审判,法官要承担对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少年犯的调查、教育、帮教、回访、解决就业、升学等职能。
少年法官审判职能的扩大化正是少年司法的特殊性所在,这种特殊性必须得到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保障。在现有以成人模式为主导的司法制度下的法官评价体系之下,少年法官所付出的成效显着的辛勤劳动不但得不到肯定,反而受到是否超出法官职责范围的质疑。现行法院的目标管理制度无法合理地评价少年法庭审判人员的工作,这已严重影响到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少年司法制度迫切需要突破寄身于成人司法模式下的格局,凸显其特殊性与独立性。为了解决目前少年司法制度所存在的矛盾及其发展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水平不一的实际状况,在组织体系方面,建立一种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格局应是改革的出路。可以考虑在有条件的地方创设少年法院,当然寄希望通过创设少年法院来解决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但她至少给我们一种预期。
为了确保上述制度的有效运作,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可对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加大投入,建立起与上述少年司法制度相配套的硬件设施,比如少年犯管教所、少年犯羁押所、独立的少年法院等,实现对少年犯人分押、分管、分审;加强对专门少年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了解少年司法与成年人司法的不同,明确少年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与复杂性,胜任少年司法工作并热爱少年司法工作。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少年法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1] 李亚学。少年教养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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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依法对全市农村文化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通过进一步加强管理,使农村文化市场严格依法经营,让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违法未违规经营现象基本得到解决,各种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消除。
工作重点:1、全面查封取缔无证经营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场所、“黑网吧”,收缴、销毁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取缔非法演出市场,查处电子游戏和游艺场所设置违规机型、机种,超时经营和在非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杜绝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2、对消防通道不畅通和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1、动员部署暨自查自纠阶段(6月22日至6月30日)。根据上级有关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农村文化经营场所调查摸底,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2、管理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整治农村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净化农村文化市场环境。
3、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推进农村文化市场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反弹。对列为重点整治的农村文化场所和重点地区,要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迎接上级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在开展农村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求做到:
1、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加强与公安、工商部门交流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3、严格纪律,落实责任。
一、内容
2003年度
第一卷: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1、社区的学习制度和记录
2、社区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计划、主题和典型
3、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内容
4、维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内容
5、法制教育的计划和总结
6、社区居民、青少年的学法记录、安排、考核
7、普法宣传的安排、简报、资料
8、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防范巡逻制度
9、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规划
10、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的有关机构
11、民主决策制度
12、诚信主题教育的安排、记录和实践活动的安排、记录
第二卷:人文环境、生活环境
1、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教育活动的安排、记录
2、国防、国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记录
3、形势报告会制度
4、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的安排、记录
5、2003年-2005年公民道德建设规划
6、2003年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总结
7、市民教育的学习型组织
8、市民教育计划、教材、学员名单、报到册、教师队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学计划分别准备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报到册和教师队伍)
9、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教育制度和计划总结
10、公民道德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以及先进典型的材料
11、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安排、总结和工作机制
12、学校、社会、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网络和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记录
13、科普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
14、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活动记录、
15、社区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的统计记录(总面积每万人大于500平方米)
16、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记录
17、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
18、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伍名单(不少于4支)
19、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简报或记录(不少于4次)
20、见义勇为先进的事迹材料和表彰材料
21、扶贫帮困的机构和措施
22、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安排、记录、机制
23、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名册(占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大于8%)
24、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记录
25、公益性活动的机构、制度和记录
26、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资料
27、计划生育率记录(大于95%)
28、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材料(大于70%)
29、低保工作资料(制度、名册等)
第三卷:创建活动
1、2003-2005年3年创建文明城区规划(有目标、计划、措施)
2、2003年创建文明城区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3、2003年-2005年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有目标、计划、措施)
4、2003年精神文明建设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5、2003年创建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6、2003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7、2003年创建文明城区实施方案(有目标、计划、措施)
8、2003年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爱卫工作4个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
9、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专题工作记录
10、创建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11、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爱卫工作宣传、实践活动的简报、记录
12、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安排、记录、总结(覆盖面大于80%)
13、创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的有关资料
14、创建宣传资料
15、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四卷:上级有关文件资料
2004年度
第一卷: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1、社区的学习制度和记录
2、社区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计划、主题和典型
3、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内容
4、维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内容
5、法制教育的计划和总结
6、社区居民、青少年的学法记录、安排、考核
7、普法宣传的安排、简报、资料
8、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防范巡逻制度
9、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规划
10、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的有关机构
11、民主决策制度
12、诚信主题教育的安排、记录和实践活动的安排、记录
第二卷:人文环境、生活环境
1、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教育活动的安排、记录
2、国防、国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记录
3、形势报告会制度
4、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的安排、记录
5、2004年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总结
6、市民教育的学习型组织
7、市民教育计划、教材、学员名单、报到册、教师队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学计划分别准备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报到册和教师队伍)
8、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教育制度和计划总结
9、公民道德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以及先进典型的材料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安排、总结和工作机制
11、学校、社会、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网络和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记录
12、科普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
13、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活动记录、
14、社区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的统计记录(总面积每万人大于500平方米)
15、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记录
16、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
17、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伍名单(不少于4支)
18、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简报或记录(不少于4次)
19、见义勇为先进的事迹材料和表彰材料
20、扶贫帮困的机构和措施
21、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安排、记录、机制
22、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名册(占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大于8%)
23、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记录
24、公益性活动的机构、制度和记录
25、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资料
26、计划生育率记录(大于95%)
27、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材料(大于70%)
28、低保工作资料(制度、名册等)
第三卷:创建活动
1、2004年创建文明城区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2、2004年精神文明建设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3、2004年创建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4、2004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5、2004年创建文明城区实施方案(有目标、计划、措施) 6、2004年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爱卫工作4个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
7、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专题工作记录
8、创建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9、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爱卫工作宣传、实践活动的简报、记录
10、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安排、记录、总结(覆盖面大于80%)
11、创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的有关资料
12、创建宣传资料
13、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四卷:上级有关文件资料
2005年度
第一卷: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1、社区的学习制度和记录
2、社区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计划、主题和典型
3、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内容
4、维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和内容
5、法制教育的计划和总结
6、社区居民、青少年的学法记录、安排、考核
7、普法宣传的安排、简报、资料
8、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防范巡逻制度
9、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规划
10、社区居委会民主建设的有关机构
11、民主决策制度
12、诚信主题教育的安排、记录和实践活动的安排、记录
第二卷:人文环境、生活环境
1、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开展教育活动的安排、记录
2、国防、国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记录
3、形势报告会制度
4、群众性形势教育主题活动的安排、记录
5、2005年公民道德建设计划、半年总结
6、市民教育的学习型组织
7、市民教育计划、教材、学员名单、报到册、教师队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学计划分别准备教学计划、学员名单、报到册和教师队伍)
8、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教育制度和计划总结
9、公民道德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以及先进典型的材料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安排、总结和工作机制
11、学校、社会、家庭思想道德建设的网络和为未成年人办实事记录
12、科普宣传的安排、总结和资料
13、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活动记录、
14、社区多功能文化活动场所的统计记录(总面积每万人大于500平方米)
15、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记录
16、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的注册登记制度
17、社区居委会群众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伍名单(不少于4支)
18、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简报或记录(不少于4次)
19、见义勇为先进的事迹材料和表彰材料
20、扶贫帮困的机构和措施
21、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安排、记录、机制
22、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名册(占社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大于8%)
23、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记录
24、公益性活动的机构、制度和记录
25、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资料
26、计划生育率记录(大于95%)
27、登记失业人口再就业材料(大于70%)
28、低保工作资料(制度、名册等)
第三卷:创建活动
1、2005年创建文明城区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2、2005年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3、2005年创建工作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4、2005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半年总结(有目标、计划、措施)
5、2005年创建文明城区实施方案(有目标、计划、措施)
6、2005年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爱卫工作4个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
7、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专题工作记录
8、创建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9、创建文明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爱卫工作宣传、实践活动的简报、记录
10、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安排、记录、总结(覆盖面大于80%)
11、创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的有关资料
12、创建宣传资料
13、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和责任人
第四卷:上级有关文件资料
2003-2005年3年的图片资料用影集附说明单独组成一卷
二、要求
1、所有卷宗封面均打印贴纸,标题为“创建文明城区专卷”,均使用正规档案盒按照标准归档,所装内容除会议记录、活动记录或教案讲义等,其它均打印归档。
2、档案卷内均按照要求分年度组卷,每年4卷,每卷内容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准备,不能少项。
3、各社区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人员,集中时间准备资料,在四月中旬全面完成档案资料的准备,办事处将组织进行检查。
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回顾近年来的工作,我们感到,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关键在开拓创新,重点是狠抓落实;既要立足当前,办几件实事;又要着眼长远,建立长效机制。最近,团中央专门召开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省委也将要召开工作会议,出台实施意见。下半年,我们要认真贯彻全团和省委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在全省学校团队组织中兴起学习贯彻的热潮,以实际行动开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新局面。
下半年,团省委的工作打算是:开展二项活动,搞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三项服务,加强四项建设。
1、开展二项重点活动。一是开展“百万少年看安徽”主题活动,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充分挖掘利用本地各类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命名建立第二批“民族精神代代传”体验教育基地,广泛组织开展“百万少年看安徽”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深入了解当地的光辉历史、灿烂文化、秀美山川以及独特的经济优势和美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的发展前景,从爱家乡做起,树立民族自信心,增强民族自豪感。二是实施“未成年人成长计划”,培养良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行为习惯。引导未成年人从日常生活和身边小事做起,在家做父母的“小帮手”,在学校做合作共处的“小伙伴”,在社会做帮人律己的“小标兵”,在公共场所做环保“小卫士”,在队组织做自动向上的“小主人”。
2、搞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三项具体服务。一是帮助贫困未成年人完成学业。依托希望工程,继续深化全省共青团爱心助学行动,力争完成为2万名未成年人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经济援助和其他形式的有效支持的目标。二是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扩大未成年人参与,联合社会力量,以节庆专题活动为依托,大力实施全省青少年文化工程。结合建国、建队55周年,重点办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大中学生社团文化节、少先队文化艺术节、“欢乐年华”宫协系列活动等重点文化活动。继续开展中华文化经典诵读,办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团队报刊和精品网站,引导未成年人体验先进文化,传承优秀文化,甄别时尚文化,抵制不良文化,建设充满生机、健康有益的青少年文化。三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宣传“两法一条例”,年底以前,完成《安徽省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的调研起草任务。积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深入开展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网络文明行动和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等,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3、加强四项基本建设。一是加强中学团队组织建设。进一步把中学团队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总体规划,纳入各级特色示范学校考评体系;与教育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中学团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的管理规范,健全盛市、县三级考评管理体系;推动基层少先队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加快少工委构成社会化步伐;推广预备团员制、团队一体化和社区团队建设试点经验,加强团队衔接,填补工作真空,从组织上和工作上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员、全程覆盖。二是加强辅导员和团队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全省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聘任办法》,制定中学团队干部聘任、考核、管理制度,确保中学团委书记和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干部以上条件配备,确保优秀辅导员和学校团队干部享受同级优秀 教师待遇。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组织优秀团队工作者和少先队专家赴基层和农村巡讲,三年内将农村乡镇中心校以上的团队工作者轮训一遍。壮大志愿辅导员队伍和少先队工作专家队伍,加强团队教育创新研究,形成教育合力。三是加强活动阵地建设。充分挖掘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现有阵地,以签约承诺的方式,命名和建立各级各类团队组织教育基地,为团队组织和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减免费用。积极争取党政支持,增加财政投入,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青少年宫等团属活动阵地建设,五年内基本消灭空白市、空白县。坚持社会化发展、项目化运作的工作思路,积极争取和协调社会资源,援建一批青年中心和少先队标准化队室。四是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能靠共青团唱“独角戏”,也不能靠团教两家唱“二人转”,必须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奏响“交响乐”。省委已经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目前,我们已经在团内逐级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吸收了省直17个厅局的负责同志担任了省少工委委员,与省教育厅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总之,我们要认真按照省委和团中央的要求,进一步狠抓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努力做到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为实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一伟大的战略工程、民心工程和希望工程添砖加瓦,不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服务大局、务求实效,进一步做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同学们的切身利益,牵动着千家万户,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也影响到社会稳定。去年以来,我省和全国的情况一样,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高校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和充分就业,使其在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中更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共青团组织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作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成员,团省委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是:(1)牵头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安徽基层计划;(2)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组织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为毕业生提供行之有效的创业指导和服务;(3)完成省就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这些明确的职责和要求,各级团组织,尤其是高校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找准切入点,与有关部门通力配合,切实采取措施做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创业带动和促进大学生就业。
1、发挥团组织的思想政治优势,大力加强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和成才观。要通过组织形势报告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全面了解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转变择业观念,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就业成才观,鼓励他们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和城市社区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契机,到西部和农村基层就业,到中小城市和社区就业,到中小企业就业。要树立一批投身西部大开发、投身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建设、自主创业、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的毕业生先进典型,宣传一批支持子女正确择业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家长的优秀事迹。及时了解掌握毕业生的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毕业生排忧解难,做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相应的服务工作。
2、发挥团组织在实践中育人的优势,扎实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不断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本领。按照团省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校中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高校从新生入学开始,全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帮助学生在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体活动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以及技能训练等方面提高综合素质,切实增强毕业生的创业就业能力。
各高校在推进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过程中,要注意强化职业导航设计、素质拓展训练、建立评估体系、强化社会认同四个环节,把素质拓展的活动项目与社会对大学生创业就业的需求结合起来,在中低年级学生中广泛组织开展创业见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在中高年级学生中广泛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创业计划大赛,帮助学生在入校之初和在学期间,就能树立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从业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全面素质培养和创业能力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