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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反洗钱相关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机制建设上的差距。
1.反洗钱工作缺乏有机的统一与协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涉及诸多部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从目前来看,邮政储蓄银行业务从层面上虽然都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了一些办法,但尚未形成以反洗钱为核心的一套系统的工作体系。一些工作仍沿用以前的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反洗钱风险控制与导向,新制定的反洗钱规定也没有完全渗透到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工作中去,协调统一的反洗钱机制尚未形成。2.反洗钱规章制度没有真正得到落实。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的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仍然停留在表面化的层次上,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3.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相关法规业务知识培训。2007年《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规陆续实施后,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其自身未组织有效的反洗钱相关法规知识培训。
二、人员素质上的差距。
(1)邮政储蓄业务大部分人员都是长期从事邮政百货公司业务,部分人员略懂储蓄业务,对结算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了解不够,上级行组织的培训局限于理论性、介绍性的,由于实践操作少,业务生疏,导致效率低下,对反洗钱业务拓展还存在一定的难度。(2)业务人员综合能力差。一方面,在邮政储蓄业务中,招聘工、临时工、顶岗工占比达58%,人员流动性强,队伍不稳定;业务人员与其他银行柜员相比,其实际业务操作经验和风险控制意识明显不足,例如反洗钱等金融知识掌握不娴熟。另一方面由于县域邮政储蓄业务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也无法将反洗钱职责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人员、经办人员都是兼职,形成顾此失彼的局面,因此对反洗钱工作力不从心,难以有效开展。(3)大多认为洗钱活动容易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于经济落后的小县城、欠发达地区,洗钱的可能性极小;有的认为其网点大部分分散在乡镇,农民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不会有人把“黑钱”拿到偏远的农村去洗;还有的人认为偏远乡镇的居民对洗钱一无所知,开展反洗钱宣传没有必要,宣传了也不会有效果;部分临柜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定义和判定标准,甚至把大额交易管理和大额支现管理混为一谈。4.临柜人员反洗钱经验较少,对识别客户风险能力不足。目前县域商业银行竞争激烈,为了业务发展各家银行都在大力抢夺客户资源。面对资金交易量大的客户,临柜人员一般不开展对客户资金来源的询问和调查,以他人身份证开立账户、用亲属用子女姓名开立匿名账户的现象存在。由于临柜人员无法很好地甄别客户及其账户,执行反洗钱的工作效果欠佳。
三、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发挥邮储整体优势。邮政储蓄业务应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注意研究本地区和本部门的经济特点,确定工作方向和目标。加强对内控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防范风险,增强自主营运能力;加快乡镇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进度,保证邮政储蓄业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充分发挥邮储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
(二)继续深化网点体制改革。邮储银行网点存在的各种问题反映出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因此可以改变目前网点由邮政局代管的方式,将邮储银行网点的人员、业务、经营管理和考核监督职责全权委托给邮储银行管理,由邮储银行托管营业网点,并由邮政局向邮储银行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从而实现对营业网点的专业化管理,待符合要求后统一划转邮储银行。
(三)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1)完善内控制度,提升邮政储蓄业务反洗钱管理水平。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及监督部门,使各部门、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在实际工作中,对临柜一线、事后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监督措施,避免管理失控;同时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对不适应、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使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符合实际要求。(2)认真落实反洗钱的各项制度,细化反洗钱工作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必须在横向上扩展到每个岗位,纵向上扩展到每个层级。以此将该项工作延伸到每个网点,落实到每个责任人,以责任制的形式,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反洗钱法》,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到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和保存记录等多项制度要求。(3)建立考核机制。在制度执行上要做到奖罚分明,并对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与漏洞,确保反洗钱制度执行的连续性、有效性,真正实现邮储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有效机制。
(四)加强反洗钱业务检查。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定期开展反洗钱业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批评,督促其整改。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现状,建议他们尽快落实人员,加快反洗钱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责任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邮政储蓄业务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一是加强基层分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调整改变邮政储蓄业务的人员结构,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二是多种渠道引进人才,通过上级选拔下派或公开招聘方式引进从事金融管理方面的专业性人才;积极推荐和调配学历高、能力强、业务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到一线,通过实际工作带出一批实际经验丰富、操作能力强的人才。三是强化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制度法规和日常操作,尽快提高邮政储蓄业务一线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培训的目的是要不断提高银行从业者反洗钱的思想意识、合规技能及综合素质,并以此促进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作者:刘国杰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
关键词:央行;反洗钱;法律体系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10-0046-02中图分类号:F832.31文献标识码:A
洗钱活动由来已久。洗钱作为下游犯罪是和贩毒、走私、腐败等上游犯罪相联系的,是犯罪分子为了隐匿、掩盖财产的非法来源而进行财产转换或转移的犯罪活动,对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危害极大。随着金融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金融行业逐渐成为洗钱和反洗钱的最主要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对于发现、打击贩毒、走私、腐败等各种严重犯罪活动,铲除犯罪活动滋生和发展的土壤,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洗钱工作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特别是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制度,标志着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构建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已初步建立。200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又赋予了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相继成立了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建立了反洗钱部际联系会议组织机构,银行业反洗钱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基层人民银行在上级行的领导下,从建章立制、组织机构、加强检查入手,不断探索反洗钱工作方法和有效手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有关资料显示,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现并移送可疑交易线索855份,协助破获涉嫌反洗钱案件100余起、涉及金额140多亿元,有效打击了洗钱犯罪活动。但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段日益隐蔽,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通过互联网远程操纵的洗钱活动已经出现,并逐渐成为洗钱的重要途径,给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稳定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同时,从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自身也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才能促进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二、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反洗钱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分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看不到洗钱对自身经营的危害,认为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量和经营成本,甚至还可能因严格执行制度而影响了与客户的关系,导致存款外流,结算业务减少,影响经营效益。因此,为了多争取储户和存款,很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通过放宽开户条件,直接或变相提高利率,放松现金支取管理制度等各种手段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放弃履行有关核对真实身份信息和报告的义务。此外,还存在着客户对执行“实名制”规定、大额外汇交易核对身份规定的不理解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大额外汇资金的流入管理表示不理解,参与的积极性不高,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缺乏完善权威的法律体系
由于对其他部门没有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反洗钱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牵头建立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基本上是停留在情况通报方面,特别是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行使协调地方有关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时,由于没有过硬的手段约束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存在指令不能及时贯彻的现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极其有限。
(三)协调机制作用发挥不够
目前我国除了人民银行、公安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之间有反洗钱合作外,基层央行尚未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协调机制,缺乏统一的信息收集与甄别机构,司法、财政、商务、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这既不利于建立反洗钱预防与打击体系,又不利于形成反洗钱工作的合力,影响整个反洗钱工作的全面展开。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
人民银行省级以下机构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省会中心城市的反洗钱工作基本由支付结算部门负责,地(市)中心支行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因支付结算和会计财务部门业务多,而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反洗钱工作上。
(五)专业反洗钱人员缺乏
一是基层央行因缺乏懂结算、懂法律、懂外语的复合型专业反洗钱人才,导致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多为兼职人员,落实相关反洗钱法规基本处于被动应付的工作状态。三是在各级反洗钱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内部,也基本没有专职工作人员,难以及时落实反洗钱规定。
(六)反洗钱手段落后
由于目前洗钱手段趋向科技化、智能化,而基层央行反洗钱手段仍停留在金融机构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审查上,沿袭传统的统计、检查等方法,没有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体系,造成了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量大,效率低,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三、有效开展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力度
日趋复杂的洗钱活动,客观上要求不断加强反洗钱工作培训与宣传。反洗钱工作培训重点应使有关工作人员理解有关法律规定,明确所在机构和个人应承担的职责,掌握支付交易监测系统的数量分析方法,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和能力,了解相关犯罪的特点等。要通过开展相关法规的宣传、举办专题讲座、印发反洗钱资料,让金融机构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让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和危害,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财政等多个执法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需要共同协作和参与。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地位和法律责任等,反洗钱管理工作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应尽快制定《反洗钱法》,明确有关单位的职责,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反洗钱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对洗钱的界定,规定反洗钱的主要原则和要求,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和非金融机构的职责义务,各有关主管部门内控管理制度及其协调机制,反洗钱信息处理机构职责义务,反洗钱国际合作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同时,完善反洗钱的相关配套制度,扩大实名制的应用范围,实现实名制在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并轨;扩大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主体和内容,延伸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娱乐业、黄金交易商、房地产等行业。
(三)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组织建设
基层央行应尽快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整合现有的反冼钱、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外汇反洗钱四项职能,成立反洗钱专职部门,制定“三定”方案,配备业务骨干,以便更好地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尤其是省会中心支行应尽快设立反洗钱专职机构,具体负责辖内反洗钱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其他城市中心支行、县级支行明确反洗钱监管部门,有条件的也可单设反洗钱监管机构,从组织上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检测手段
当前,反洗钱监测工作中应更多地运用科技手段,增强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通过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洗钱监测信息采集平台和分析系统,快速识别出各类潜在的具有洗钱特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实时发出预警,变被动报告制为主动采集制,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迅速确认并终止其后续交易。一是要探索建立反洗钱信息监控处理机构,集中收集、分析、处理可疑交易信息。二是要抓紧时间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通过系统自动筛选出具有典型异常特征的电子支付交易,有效杜绝利用网上银行等网络洗钱犯罪行为。三是要探索建立现金实时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大额提现的动向,事先发现洗钱的苗头,真正起到和实现防洗钱、防逃债、防逃税、防逃汇套汇等目的。
一、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反洗钱带来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善,反洗钱执行难度大
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产生动因源于经济发展和金融需求。中国经济正处于经济转型以及产业升级过程中,经济领域的这些动向产生了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运而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份额日益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是信息科技发展的产物,新技术的运用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与业务的创新和发展相比,始终显得相对滞后,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尚需时日,各义务主体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自发、探索状态,缺乏统一、完整、有效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义务主体内控制度不健全,反洗钱配合调查难度大
部分中小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基层信用社、村镇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基础薄弱,尚未能有效建立起电子渠道支付业务应包含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恐融资、内部审计检查等相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及时、有效将人民银行最新的反洗钱监管政策贯穿到内控制度中加以落实,一定程度上为洗钱者开了方便之门,为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带来了隐患。一旦发生洗钱行为,商业银行将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客户信息缺失、诸如IP地址等交易记录不完整,商业银行将面临反洗钱监管处罚,也加大了监管部门反洗钱调查的难度。
(三)互联网金融交易隐蔽,客户身份识别难度大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其优势在于注重运用新技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但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较强的负外部性特征。因此,风险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传统支付交易行为过程中,银行机构会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并可以提供直观的交易物证,这使洗钱犯罪的取证相对容易。而在网络环境中,客户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在线金融账户并实现资金转移,没有直观的身份证明,很难找到进行追踪的切入点,即使找到了电子证据,也可能因为出现密码、身份证号码等被窃取的情况,难以确定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在网络渠道完成一笔交易,需要发卡机构、支付机构、运营商、收单机构、持卡人、商户甚至外包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支付流程的碎片化导致了交易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的分割,参与主体的碎片化致使同一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被分散保存在不同的机构中。如: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到结算业务中,交易过程被人为割裂为互不关联的两个阶段,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保护客户的隐私,往往采用加密技术手段隐匿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面对面特点并不能确保交易主体一定是账号持有人本人,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均难以掌握开展反洗钱工作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导致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的效力被削弱。
(四)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复杂,可疑交易发现难度大
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除了常见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外,银行在“互联网+”上面的尝试还很多,如直销银行、电子商务平台、搭建生活服务类平台等等。这些业务均以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进行,非面对面的网上交易有以下特点:一是交易信息的存储大多以电子备份方式保存,不保留纸质凭证。二是交易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快速、多笔资金转移,交易数据量巨大,交易行为复杂。不法分子可以采取将资金小额、多笔转入转出,或者在多个账户间转账等操作,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三是由于网上交易缺乏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体系,核实伪造虚假身份证件和利用虚假注册公司开户等还存在一定困难。目前还没有针对网上交易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因此,网上可疑支付交易发现较为困难,对涉及网上交易业务的可疑交易人工分析也存在诸多困难。
(五)互联网金融跨境、跨区域交易,资金监控难度大
利用互联网实现资金转移,减少了客户与银行的直接接触,并且不受距离远近的限制。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网络交易不受时间(7*24小时)、空间(只要有互联网)限制,资金能够被瞬间转移,线索很容易被切断;二是通过网上交易,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无须注明资金用途。因此,在现有条件下,每天从大量的交易数据中甄别可疑交易如大海捞针。在远距离甚至跨国资金转移的情况下,即使涉嫌洗钱的行为被发现,也为时已晚、鞭长莫及。相比传统业务,资金通过网络交易更难被追踪和控制。比如,当前发生的电信诈骗、地下钱庄和非法集资等案件,其资金的划转均采用电子渠道进行,增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和成本。
(六)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认识
不足与专业人才缺乏,识别洗钱行为难度大虽然各银行业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对反洗钱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迅猛,立法相对滞后,社会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认识不足,其有效开展尚存在较大差距。另外,现有反洗钱专业人员的学科背景和专业技能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较多的工作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反洗钱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对隐蔽性很强的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识别和防范的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
二、商业银行现有反洗钱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机制不完善
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不完善,未建立以反洗钱领导小组为核心,以反洗钱中心和业务部门为主体,以营业网点为基础的反洗钱全员履职架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未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履行反洗钱管理主体责任,缺乏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是反洗钱工作的终端和基础的理念,个别机构虽然建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专业反洗钱小组,但未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履职不到位。部分大型商业银行运用“集中做、专家做、系统做”的“三做”反洗钱模式,将反洗钱工作的资金监测、甄别移交一级分行反洗钱中心处理,但个别基层机构存在“集中做、机构不做;专家做、专业不做;系统做、人工不做”的错误认识,反洗钱“全员履职”责任管理体系尚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分商业银行发展观、业绩观、风险观发生偏差,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不强,特别是在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上,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往往在客户量和业务量上做文章,未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产品”的基本准则,未认真识别确认客户真实身份,未完整采集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在于抓好预防工作,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专业部门、营业网点和产品上去,做到关口前移,防止病从口入,才能发挥好反洗钱工作的预防职能。而部分业务人员全过程、全岗位、全产品加强反洗钱合规管理和客户尽职调查责任管理未认真履行,未从源头上控制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的发生,为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提供了便利。
(三)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人员素质不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来洗钱已经成为当前洗钱犯罪的的特征之一。这些都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反洗钱工作不仅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计算机、会计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也要有大量的既有税务、海关等专业知识,又具有侦查、经济、法律、贸易、英语等综合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基层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性的法人金融机构,既没有现实的能适应或胜任反洗钱工作的专业人才,又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机制,造成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人才匮乏,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介入型状态。
(四)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手段落后
目前,不法分子洗钱手段趋向科技化、智能化、信息化,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沿袭传统的统计、检查等方法,工作重点停留在金融机构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审查上,表现为线上就数据比较数据的时候多,线下掌握客户具体、真实、活的情况少。而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其交易量与社会金融交易总量的占比越来越大,在没有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体系的情况下,造成了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量大、效率低、质量不高、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层面,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互联网金融基础性立法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在贯彻《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所确定的“分类监管”基础上,搭建起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落实“风险为本”原则,健全相应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将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同时纳入反洗钱法义务主体范围。修改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堵塞反洗钱监管方面的法律漏洞。
(二)完善协调机制增强反洗钱工作合力
反洗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配合,除了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人还应包括互联网支付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各级人民银行要落实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使反洗钱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关注特定非金融领域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洗钱行为,明确各方在案件协查、情报交流、洗钱线索核查、案件办理信息反馈以及洗钱案件侦办等方面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依法行政,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形成有效合力。通过建立系统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保证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互联网金融各方面,实现互联网金融各义务主体反洗钱工作间的无缝衔接和反洗钱合力的充分发挥,共同防范和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犯罪。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要将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检查纳入检查范围,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充分吸收世界各国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先进经验,通过多边和双边的公约或条约来加强互联网领域的反洗钱国际合作,实现各国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避免因为网络的跨国特性而使不法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三)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异常交易监测水平
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采用信息科技手段加强网络交易监控识别。各义务主体及时根据网络交易特征设置识别参数和标准,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及时监测和记录,使数据甄别分析智能化,并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网,推行反洗钱数据集中处理,以利于及时监测和甄别洗钱线索,提高数据监测分析的效率。
(四)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反洗钱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如制定《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反洗钱业务程序、安全认证等作出规定。商业银行要抓住业务流程中客户营销、身份识别、款项支付、安全认证等风险点,将反洗钱工作理念、防范洗钱风险的意识贯穿至日常工作和管理中。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新设机构完善其线上业务的内控制度,禁止通过其系统进行非法在线支付,关注可疑账户资金异动,及时提交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参与方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实施客户分类管理
一是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了解你的客户。建立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征信系统、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帮助银行业等机构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账户和征信系统采集相关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银行机构要通过回访、实地查访方式,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调查了解网上交易客户的住址、职业、经营状况等真实情况,对调查中发现的身份不明或代办开户的客户坚决予以拒绝,从源头上缩小洗钱活动的生存空间,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范运行。二是加强客户身份认证,减少虚假交易。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发更智能化的数字认证技术,如脸谱、虹膜、指纹、静脉以及多种方式组合等识别技术,实现对交易确认介质的交叉认证,解决账户控制人和开立人非同一人的问题。三是实施客户分类管理。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对网络资金账户设置交易限额。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设定网络支付限额。对难以进行真实交易身份识别、难以判断真实交易是否存在的资金支付限制在一定规模以内,将资金流与信息流加以匹配和管控,通过规模控制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控。
(六)重视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培训与培育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风险点;对策
一、绪论
21世纪以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日益深化、国际资本往来趋于广泛化,但走私、、恐怖融资、贪污、贿赂等违法现象陆续出现,非法对资金进行转移的活动屡见发生,洗钱问题与反洗钱工作得到我国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
1990年,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于立法――洗钱行为刑事化,发展于银行业并日益成熟,从而对洗钱需求产生了“挤出效应”,洗钱活动被挤到保险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行业;直到
200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出台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才官方地开启了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的序幕。通过借鉴国际标准与监管实践,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入;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要求反洗钱工作理念从“以规则为本”转到“以风险为本”,即呈现出风险和措施、成本和收益、方法和效率等相称的特征。因此,分析我国保险业反洗钱风险点,进而探究如何更好地开展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我国保险业反洗钱风险点
(一)展业承保风险点。财产保险公司在展业承保时,主要侧重于对标的所有权及价值的了解,通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标的合法性等信息重视不够。其风险点表现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已被列入“黑名单”、标的是否虚构或不真实、标的价值是否与投保人所拥有价值相符等。
人身保险公司在展业承保时,人及经纪人通常唯利是图,无视协议约定,未充分地识别客户身份及其资金源头。其风险点表现为:客户是否被列在“黑名单”中、投保资金是否合法、保险期限的长短、返还保额的大小、保费支出与其收入是否匹配、特别约定中的条款是否具有掩盖性和潜在性等。人身保险含有团体险,这一险类由于人数多、情况复杂,风险相对较高;而且往往是收费后才进行核保,多收的保费会给洗钱创造机会。其风险点体现在:加盖公章进行投保的单位是否属于空壳公司、实际投保人员年龄是否真实的接近退休年龄、是否把个人虚报为团体、先收费是否会多收、保费支付单位是否与投保单位相符等。
(二)缴费风险点。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通常会出现现金支付,同一投保人同时缴纳多份同类型保单的保费,即趸缴数额较大,委托他人代缴保费出现较大趸缴现象,使得识别困难加大。
相比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人身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洗钱风险较高。其风险点不仅体现在:是否进行大额现金支付、中介公司或第三人代缴时是否趸缴数额较大、委托是否有充分的证明等;而且体现在:代缴是否掩盖了资金的真实来源、犹豫期撤单会否导致客户资金退还账户与投保账户不对应等。
(三)批改(退)风险点。在批改(退)环节,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进而变更保费,还可变更受益人等信息,合同的诸多变更,为洗钱创造了时间和空间。
财产保险公司在批改、批退环节,其风险点主要体现在:投保人无理由提高保额从而提高保费、无理由申请对尚未起保的保单进行全额退保、退保要求的账户与缴纳保费时的账户不一致、经常性地减少被保险人和变更所有人并突然进行退保等。
人身保险公司在批改、批退环节中,其风险点主要体现在:尚未起保的犹豫期内要求全额退保、保单生效后短时间内无理由或编造理由进行退保、对缴(退)费的渠道进行变更、编造投保单位破产或解散等虚假理由以申请退保等。
(四)理赔风险点。财产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往往面临着较大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风险点主要有:客户制造假案、赔案以套取赔偿金,尤其是车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货物运输险等产品存在虚构标的、蓄意造成保险事故假象等行为;在支付给客户赔偿金时,客户要求支付现金或由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代领,而且没有必要的委托证明等;客户要求支付的币种与合同所规定的币种不同等。
人身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其风险点主要有: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员工进行寻租,从而制造假象以套取赔偿金,要求赔偿金支付现金或委托他人代领;满期给付时,要求退还的费用打到其他人账户上;补充医疗保险出险时,制造虚假医疗证明,骗取高额的赔偿金等。
三、我国保险业有效反洗钱的对策
(一)健全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笔者发现如何能有效识别风险点并及时处理是非常关键的。但如何能有效实施反洗钱法规,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形成一套有效的内控体系对保险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保险业需要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即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及财务资料和交易记录合规保存、可疑或大额交易的报告等制度;将反洗钱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反洗钱的绩效考核、内部控制评估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制度;执行严格的反洗钱保密制度等。
(二)提高保险业反洗钱自觉意识。要能够把上述制度贯彻到日常工作中,须培养自觉和潜在的意识。保险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需要充分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虚心接受相关培训并通过相关的资格知识考试,从潜意识中重视反洗钱工作,进而形成自觉的意识;科学合理的把反洗钱的业绩量化为考核指标,并严格责任到人的制度,激励和惩罚并用,使得员工能够清晰地认识到反洗钱的重要性,并化作自身的行动,形成自觉的潜意识;对整个保险业而言,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配套措施,保监会要加大奖惩力度和现场检查的频度,严格把控洗钱风险,使其成为一项常规考核制度,深入保险业的方方面面,形成全行业的反洗钱自觉意识。
(三)加强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依据FATF《四十项建议》及我国的相关指引性文件,结合保险业各环节的风险点,综合考虑客户的特性、职业、地区、业务种类等因素,确定其风险子项,给予权重赋值,并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分数,实现量化;收集信息并筛选进行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并划分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加以预警和控制。其中,客户特性风险子项包括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客户所持身份证明的种类、交易监测的记录、机构客户的控制权结构、风险提示信息及权威媒体的报道信息;职业风险子项含公认具有高风险的职业、行业现金密集的程度、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地区风险子项包括反洗钱监控或惩罚的情况、上游犯罪情况、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业务种类风险子项含与现金关联程度、非面对面交易、委托交易、特殊业务类型交易频度等。通过这些指标进行计算,从而评估并细分客户洗钱的风险;针对不同的洗钱客户采取具体的措施,保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高效进行。
(四)主动配合反洗钱监管与调查。反洗钱监管与调查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天职,对于保险业而言,这一直接主管机构是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保险业应主动配合其进行监管与调查,降低该行业的洗钱风险,保证保险业的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保险业金融机构做好现场检查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处理阶段的配合措施,并据实报告相关数据资料,保证保险业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随时随地地监督;实事求是地进行约见谈话,不得虚假汇报等;同时要审慎的进行相关保密工作,对涉及的客户信息及文件材料进行合法的保存不得泄露给任何人。
总结: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法规和制度日趋完善,洗钱分子在银行业的转移资金日渐困难,但走私、腐败和恐怖活动仍需大量资金转移,他们就选了保险业、证券业等较为薄弱环节,进行非法活动,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化。
为了能够有效地在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笔者提出了健全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提高保险业反洗钱自觉意识、加强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和主动配合反洗钱监管与调查等四项建议,望我国保险行业能够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制度,使得洗钱活动在保险业无法实施,推动整个反洗钱工作的前进。
参考文献:
一、证券、保险业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以2007年8月、10月证券、保险业正式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开展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为标志,证券、保险行业正式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今年4月份开始,我们组织对4家证券、3家保险机构开展了反洗钱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从现场检查情况看,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初步开展,一些方面有待加强:
一是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7家机构中,仅有2家机构通过发文方式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明确了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岗位职责,其中1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成立。基层小机构由于人手较少,分工不明确,仍有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二是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尚未开展相关检查督促工作。7家机构总公司均制定下发了反洗钱内控制度,2家被查机构制定了相应实施细则。但7家机构均未对本公司及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过内部审计,也未对下级机构的反洗钱内控执行情况开展过检查。
三是开展或参与过反洗钱培训,但缺乏对一线员工的反洗钱培训。4家机构组织或参加过反洗钱培训。基层证券机构仅公司老总或部门负责人参加过反洗钱培训,普遍缺乏对一线员工、柜台人员的反洗钱培训。
四是宣传工作开展不够深入。3家机构以悬挂条幅、开设宣传橱窗等方式开展了宣传,其中2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开展。
五是客户身份识别停留在柜台核对和登记阶段,缺乏更深层的身份识别。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核对、登记客户相关身份信息,但主要出于自身业务需要,尚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做到留存身份信息要素齐备、了解客户及交易目的和性质、识别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等。
六是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比较到位。电子文档及纸质资料保存均比较完善,能够保证再现每一笔交易,并能保证检查需要。
七是开发了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但漏报与多报现象并存。7家机构总公司均开发了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截止检查日,7家机构上报大额交易795笔,可疑交易24笔。从4家证券机构看,实施第三方存管后,由于已无现金交易,大额交易已勿须报送,可疑交易报送方面,系统筛选设置的标准较低,筛选后的可疑交易未予人工识别即予报送,存在多报现象。从保险机构看,2家人保公司漏报可疑交易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1家财保公司报送系统一直处于“试运行”阶段,漏报可疑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和第三方支付。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上半年现场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缺乏内在驱动。从现场检查情况看,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更多出于外部压力,即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乏内在驱动。主要是反洗钱工作具有典型的“外部效益”,金融机构为开展反洗钱承担了人员经费、设备配备、系统开发、客户流失等较高的成本,却不能得到相应效益,导致反洗钱工作内在驱动不足。处于一线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被动应付,专注于形式合规,不利于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二是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的选择。反洗钱监管以适度监管为原则,兼顾成本与效率、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与反洗钱形势发展间的平衡。目前,反洗钱监管以“合规”为中心,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开展现场检查,对违规机构实施严厉处罚。与此相应,金融机构也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研发程序,依赖系统筛选而忽视人工判别。洗钱案件的破获与可疑交易报告比例过低说明反洗钱成效亟待提高。相比合规监管,风险监管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通过对洗钱风险的综合评估,对不同风险的机构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通过风险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注重防范洗钱风险,从而提高反洗钱的自觉性、自主性。相比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也将带来现场检点、处罚结果等方面的差异。
三是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问题。目前,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成为突出问题。一是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办法》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加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不正确。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导致产生缺项报告,或有的要素填写有误。
四是可疑报告标准的适用性问题。一是保险业完全主观可疑报送标准应予修订完善。2007年3月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侧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主观识别,大部分条款为客观标准加主观判定,但仍有几条完全客观标准的条款,如第十三条第二款“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第十七款“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退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检查中发现,2家寿险、财险公司6个月符合第十三条“频繁投(退)保”的交易较多,仅每笔金额2万元以上频繁交易有2000多条,有的是为父母、子女等多人购买分红险;有的是汽车公司为多台车辆办理车险;有的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同时办理多笔退保等。财险公司符合第十七条“第三方支付”的也较多,主要有:被保险人委托营销员代保险、赔;修理厂工作人员代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委托其亲友代领赔款;车主挂靠单位投保,出险索赔时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等。符合上述完全客观标准的交易不经人工识别全部上报导致产生大量垃圾数据。二是证券业实施第三方存管后部分条款不再适用。实施第三方存管后,证券业可疑交易六条报送标准中第一条至第三条已不再适用。三是证券业可疑标准“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易被洗钱分子规避,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五是处罚裁量的适度性问题。对金融机构的处罚,主要根据《反洗钱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等七种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目前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由于反洗钱处罚裁量幅度宽,加之地域不同、监管力度不同,导致处罚的差异较大,影响监管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考虑到基层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基层监管机构往往套用从轻或减轻条款,且一般不对个人、仅对机构处罚,降低了执法严肃性;三是《反洗钱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适用选择上的差异导致处罚结果的差异很大。
三、建议
一是风险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反洗钱工作开展初期,合规监管是促使金融机构树立“规则”意识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反洗钱工作缺乏内在驱动的情况下,外部驱动必不可少。随着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反洗钱监管工作可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目前,针对当前银行业反洗钱工作认识明显提高、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刚起步的情况,银行业可实施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侧重引导其树立风险意识,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仍应以合规监管为主,使其首先树立合规意识。
二是“防滥报”和“防漏报”并重,提高报告质量。应将引导金融机构强化人工识别、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做为监管工作重点之一,提示金融机构根据《反洗钱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可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未按规定”不仅包括漏报,同时也包括滥报,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三是保证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通过组织全国、全省统一检查、召开监管工作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构的工作指导。由总行、省会中支组织对某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覆盖全国、全省范围的反洗钱检查和处罚,既可以保证监管工作统一性,又解决了基层金融机构承受力问题。同时,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严格依法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进行处罚。
关键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困境;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9-0055-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9.13
一、问题的提出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以及其它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相关风险因素,通过综合分析、甄别,将客户或账户划分为不同的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活动。作为风险管控理念的具体实践,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是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重要内容,它对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能够增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目的性和科学性。根据客户洗钱风险高低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和控制,使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更加细致有效、贴合实际。二是能够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通过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将洗钱风险的评价判断从交易时提前至建立业务关系时,并且能够始终将客户与客户的交易紧密联系,为主观分析识别可疑交易奠定了基础。三是降低反洗钱工作成本。对占绝大多数比例的低风险客户在身份识别措施强度上的豁免,能够节约合规资源。四是增加了对客户身份的了解和判断的步骤,能够为金融机构其他条线和部门的合规运作、风险防范提供有效的信息资源[1]。然而,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在制度和执行层面均存在一些困境,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的进程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为此,加大对这些困境的研究分析,找出相应地突破路径显得尤其具有意义。
二、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面临的困境
目前各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中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制度困境,即金融机构在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面临的制度层面不利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外部环境因素;另一类是执行困境,是指金融机构在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存在的具体执行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观方面的因素制约。
(一)制度困境
1.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分行业工作指引不完善。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是立法完善、执法督促、行业治理、义务主体自觉等多层次、多角度、多主体的系统性工作,但目前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规定较为原则,不利于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具体操作。同时,目前除证券期货业制定了本行业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外,银行、保险等行业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因而呈现出各个法人金融机构自行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办法的局面,缺乏囊括同行业而具有共性特征的基础工作指引。
2.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信息平台建设滞后,制约了等级的有效划分。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或者外部等渠道,全面、动态掌握同一客户或账户洗钱风险等级及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提高划分风险等级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而确保风险管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反洗钱信息平台,金融机构无法掌握跨行业或跨机构的相关信息,对客户的识别主要停留在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假等法定真实性层面,无法深入结合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情况,及时、有效的收集客户相关身份和背景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手段的滞后客观上为金融机构识别和评价客户风险等级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二)执行困境
1.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界定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一是多数机构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界定简单,笼统地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级或三级以上,如高、中、低或风险类、关注类、一般类等三级风险,正常类、关注类、可疑类、禁止类等四级风险,而没有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结合地域、行业、交易行为等风险要素进行具体细化,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二是未完整按照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业务关系终止的环节及过程加以区分,客户风险种类和等级划分的时间段模糊,不利于在业务发生时期根据客户的异常交易和行为及时发现风险。三是大部分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主要采取定性分类的方法,而没有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风险分类方法。
2.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覆盖面不全,部分特殊业务未得到有效划分。目前不少金融机构制定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未覆盖各个业务部门和各业务条线的全过程,不利于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同种类风险的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进行了解,并不利于对其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譬如,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对网银等非面对面业务、对证券和保险机构交易监测等方面的风险划分标准中存在空白点;在证券业机构中,对于历史原因遗留的相当一部分不合格账户,由于客户早期登记的信息变动很大,联系客户存在较大困难,许多遗留账户至今无法清理核实。
3.科技手段应用不足与依赖性并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实效性有限。一方面,不少金融机构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没有与本单位的综合业务系统实现连接,不能从核心系统中实时反映和提取相关数据,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依靠一线人员手工完成,风险等级划分的时效性差且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部分机构建立了较完善的风险等级划分管理系统和工作流程,但操作时过于依赖系统进行等级划分,人工分析判断的力度不足,造成系统划分的风险等级不能完全反映客户实际的风险状况,降低了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实效性。
4.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内控职责不清,部门内部协调和信息传导不畅。金融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中普遍缺乏对高管人员在执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不利于高管层和决策层全面及时了解本单位的整体风险状况。操作中有些机构的高管人员和决策层将精力更多地放在事后如何化解风险上,而不注重制度的缺失、有效性不足可能给本机构带来的风险和隐患。此外,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配合,各业务条线之间、各部门之间落实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内部传导机制不协调,信息不畅通等问题也普遍存在[2]。
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利用率不足,划分工作流于表面形式。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不是出于预防本机构洗钱风险的需要,而是担心受到监管机关处罚而被迫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利用率不足,划分工作流于表面形式。这些机构对风险等级划分的结果只停留在查询、浏览等简单功能的使用上,而未从本机构洗钱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根据分类结果提示的客户风险状况,进一步评估客户的既有或潜在洗钱风险,进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三、突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困境的路径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在制度和执行层面遇到的困境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人民银行)和行业监管部门等三个层面。因此,对困境的突破应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人民银行层面
1.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相关配套制度,规范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一是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牵头组织有关力量和部门,在综合各行业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客户洗钱风险划分工作指引的基础上,研究出台金融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二是考虑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中增加客户风险等级标识,便于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掌握高风险和重点客户信息,增强对各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的分析和甄别能力。
2.加快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搭建有效的信息查询平台。一是人民银行可考虑整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账户管理系统、企业机构代码查询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内部资源,开发客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权限开放给各金融机构使用,便于各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查询、核对和共享。二是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在各行业监管部门协助下积极搭建跨行业风险等级信息交流平台,组织推动各类金融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其中系统内部可以通过网络化平台实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和风险因素相关信息的交流,而行业内部交流和跨行业交流可以仅限为各自最高风险等级客户的相关资料,并且在信息交流过程中应全面做好保密工作。
3.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首先,探索建立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公开透明的反洗钱监管工作机制,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引导金融机构在注重内部合规建设的同时要树立风险为本的意识,注重预防系统性风险,强化对反洗钱内部组织管理、内控流程的覆盖性和有效性建设。其次,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专项检查,通过实地了解全面评价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实效性,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第三,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风险评估体系,根据日常非现场监管和执法检查获取的监管信息,全面评估各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质量,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突出地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薄弱的机构加大督导力度,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二)行业监管部门层面
1.制定行业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规范行业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对本行业各种金融业务品种产生洗钱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的识别、分析优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业性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解析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的涵义、表现及所涉风险点,明确该行业中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以及其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因素,确立必要的工作原则,统一划分风险等级和划分标准,规定基础性的风险监控措施[3]。
2.发挥行业组织管理优势,推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交流机制建设。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发挥对行业的组织管理优势,推动建立健全行业内部和跨行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交流机制。同时,监督指导行业内部金融机构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推动金融机构依法有序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三)金融机构层面
1.强化全员反洗钱意识,加大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培训力度。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应付监管部门工作安排的层面上,而应坚持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主动准确地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其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一线员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培训。一线员工是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日常的实践者,金融机构应对其开展持续性、富有成效的培训,使各业务人员掌握并运用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和风险划分标准操作的方式方法,保障制度执行不受管理层变更或员工岗位变动或组织结构变化的影响,确保本机构在制度执行中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2.合理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确保划分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第一,金融机构要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行业、身份、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合理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将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并细化各个级别的评估标准,确保划分标准的可操作性。第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体现不同业务环节的特点。客户风险等级是动态调整的,在与金融机构初次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和终止等不同环节可能存在不同的风险等级,因而划分标准应体现这一特点。除了基础的风险因素外,根据不同环节的业务特点,还应增加不同环节特殊的风险因素,在确定客户风险等级时一并权衡,从而确保风险等级划分的准确性和动态性。第三,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对客户的国籍、行业、职业等定性指标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对客户资金流量、交易频率、交易所涉人员数量、经营规模和交易规模等定量因素进行分析。第四,要坚持全面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全面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不仅要考虑与客户身份有关的风险因素,还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结构、经营方式和外部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其它客观原因无法联系确定客户风险等级的,为防范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可考虑采取从严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严密堵住可能的风险漏洞。
3.推进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化建设,提高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实效性。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准确标识客户或账户风险等级,并将其与金融业务系统对接,通过系统整合实现信息报告、自动提示、查询管理等功能提高风险等级划分的及时性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系统自动划分风险等级的人工分析判断力度,对于系统划分不准确的客户风险等级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正,确保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明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内控职责,强化反洗钱工作合力。一是各金融机构应正确处理内控合规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及时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奠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基础。二是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应明确高管人员在执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提高高管人员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重视程度。三是各金融机构应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上的分工配合,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直接与部门绩效和人员晋职相挂钩,促使各部门主动开展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从而形成有效的反洗钱工作合力。
5.加大内部信息共享力度,提高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利用率。金融机构应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标识在业务系统中,随时提示工作人员关注客户交易及行为,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防范措施。在确保反洗钱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提供划分结果给相关部门,避免业务拓展的盲目性,防范潜在的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
[1]孙玉刚.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J].武汉金融,2010(10):15-17.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总的来看,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较为薄弱,一些方面有待加强:
1.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7家机构中,仅有2家机构通过发文方式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明确了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岗位职责,其中1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成立。基层小机构由于人手较少,分工不明确,仍有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2.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尚未开展相关检查督促工作。7家机构总公司均制定下发了反洗钱内控制度,2家被查机构制定了相应实施细则。但7家机构均未对本公司及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过内部审计,也未对下级机构的反洗钱内控执行情况开展过检查。
3.开展或参与过反洗钱培训,但缺乏对一线员工的反洗钱培训。4家机构组织或参加过反洗钱培训。基层证券机构仅公司老总或部门负责人参加过反洗钱培训,普遍缺乏对一线员工、柜台人员的反洗钱培训。
4.宣传工作开展不够深入。3家机构以悬挂条幅、开设宣传橱窗等方式开展了宣传,其中2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开展。
5.客户身份识别停留在柜台核对和登记阶段,缺乏更深层的身份识别。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核对、登记客户相关身份信息,但主要出于自身业务需要,尚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做到留存身份信息要素齐备、了解客户及交易目的和性质、识别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等。
6.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比较到位。电子文档及纸质资料保存均比较完善,能够保证再现每一笔交易,并能保证检查需要。
7.开发了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但漏报与多报现象并存。7家机构总公司均开发了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截止检查日,7家机构上报大额交易795笔,可疑交易24笔。从4家证券机构看,实施第三方存管后,由于已无现金交易,大额交易已勿须报送,可疑交易报送方面,系统筛选设置的标准较低,筛选后的可疑交易未予人工识别即予报送,存在多报现象。从保险机构看,2家人保公司漏报可疑交易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1家财保公司报送系统一直处于“试运行”阶段,漏报可疑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和第三方支付。
二、值得关注的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一些深层次问题值得关注:
1.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驱动性问题。从现场检查情况看,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更多出于外部压力,即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乏内在驱动。主要是反洗钱工作具有典型的“外部效益”,金融机构为开展反洗钱承担了人员经费、设备配备、系统开发、客户流失等较高的成本,自身却不能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由于成本效益的不匹配,导致其反洗钱工作内在驱动不足。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被动应付,专注于形式合规,不利于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2.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的选择问题。反洗钱监管应以适度监管为原则,兼顾成本与效率、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与反洗钱形势发展间的平衡。目前,反洗钱监管以“合规”为中心,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开展现场检查,对违规机构实施严厉处罚。与此相应,金融机构也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研发程序,依赖系统筛选而忽视人工判别。洗钱案件的破获与可疑交易报告比例过低说明反洗钱成效亟待提高。相比合规监管,风险监管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通过对洗钱风险的综合评估,对不同风险的机构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通过风险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注重防范洗钱风险,从而提高反洗钱的自觉性、自主性。相比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也将带来现场检点、处罚结果等方面的差异。
3.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问题。目前,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成为突出问题。一是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办法》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加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银行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导致产生缺项报告。要素填写有误的情况也比较普遍。
4.可疑报告标准的适用性问题。一是保险业完全主观可疑报送标准应予修订完善。2007年3月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侧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主观识别,大部分条款为客观标准加主观判定,但仍有几条完全客观标准的条款,如第十三条第二款“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第十七款“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退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检查中发现,2家寿险、财险公司6个月符合第十三条“频繁投(退)保”的交易较多,仅每笔金额2万元以上频繁交易有2000多条,有的是为父母、子女等多人购买分红险;有的是汽车公司为多台车辆办理车险;有的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同时办理多笔退保等。财险公司符合第十七条“第三方支付”的也较多,主要有:被保险人委托营销员代保险、赔;修理厂工作人员代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委托其亲友代领赔款;车主挂靠单位投保,出险索赔时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等。符合上述完全客观标准的交易不经人工识别全部上报导致产生大量垃圾数据。二是证券业实施第三方存管后部分条款不再适用。实施第三方存管后,证券业可疑交易六条报送标准中第一条至第三条已不再适用。三是证券业可疑标准“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易被洗钱分子规避,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5.处罚裁量的适度性问题。对金融机构的处罚,主要根据《反洗钱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等七种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受他人胁迫有
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目前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由于反洗钱处罚裁量幅度宽,加之地域不同、监管力度不同,导致处罚的差异较大,影响监管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考虑到基层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基层监管机构往往套用从轻或减轻条款,且一般不对个人、仅对机构处罚,降低了执法严肃性;三是《反洗钱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适用选择上的差异导致处罚结果的差异很大。
6.口径的统一性问题。一是《办法》与要求的统一性。对于既列举了客观特征,又加上类似“与客户身份不符”等主观判断标准的,人民银行在2007年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进行了明确:“由金融机构权衡是否应报告。人行检查时,如发现这类交易没有上报的,就应要求金融机构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看其内部是否进行了分析、处理。如不能提供书面证据、电子数据,或者相关处理意见明显不合理的,则可判定金融机构违规”。类似的条款还有《办法》十三条十六款“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等。由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未要求留存书面证据,人民银行也未以其它方式明确金融机构要留存书面证据,以未留存书面证据判其违规,可能引发争议。二是存在歧义条款的解释。如《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以上金额指保险合同金额还是当次缴纳金额?对于类似存在不同理解的条款应予明确。
三、建议
1.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反洗钱工作开展初期,合规监管是促使金融机构树立“规则”意识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反洗钱工作缺乏内在驱动的情况下,外部驱动必不可少。随着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反洗钱监管工作可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针对目前银行业反洗钱工作认识明显提高、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刚起步的情况,银行业可先行一步,实施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侧重引导其树立风险意识,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仍应以合规监管为主,使其首先树立合规意识。
2.重点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应将引导金融机构强化人工识别、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做为监管工作重点:一是防“滥报”与防“漏报”并重。提示金融机构根据《反洗钱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可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未按规定”不仅包括漏报,同时也包括滥报。二是提高报告准确性。实施处罚等有效监管手段,要求要素填写不得无故缺项、有误。
3.保证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可通过组织全国、全省统一检查、召开监管工作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构的工作指导。由总行、省会中支组织对某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覆盖全国、全省范围的反洗钱检查和处罚,既可以保证监管工作统一性,又解决了基层金融机构承受力问题。同时,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严格依法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进行处罚。
关键词: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风险;监管
作者简介:林娟(1982-),女,新疆乌鲁木齐人,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硕士,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孙志成(1982-),男,内蒙古赤峰市人,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硕士,研究方向:数理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5.4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5-106-02
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金融服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第三方网上支付得以迅猛发展。它依托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间接使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实现了用户和商户、商户和商户之间在线货币支付、资金转移、信息传递和查询统计等。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第三方网上支付活动建立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高效、灵活和经济的支付途径的同时,也暴露出新的洗钱风险,给反洗钱监管带来了很多难点。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潜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为资金非法流转提供渠道
非金融机构提供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交易模式使得资金的流转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匿名性,很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犯罪的源头。客户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开立虚拟账户时,自行登记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信息,非金融机构难以逐一核实查证信息的真实性,也没有进行核实查证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客户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转账或支付时,通过银行账户转入或使用现金购买不记名充值卡充值等方式将资金注入虚拟账户,形成非金融机构客户资金的来源,利用互联网输入支付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的账户并最终划入目标账户,这一方式规避了虚拟账户不能存取现金的限制,实现了隐匿资金流转的功能。在整个结算过程中,第三方网上支付充当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即使这两个交易过程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可以屏蔽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干扰交易的可追溯性,使得监管者很难确认交易的真实背景,非法资金可以借此披上合法的外衣,自由出入金融系统,进行各类正常经济活动。
(二)为巨额沉淀资金非法使用提供可能
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虽然不是金融企业,却具备了类似吸收储蓄资金、集资、组织基金等功能,并形成资金沉淀,成为“天然的资金池”,沉淀资金运营模式很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成为滋生洗钱犯罪的工具。沉淀资金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支付平台的资金,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由于不同客户的结算周期不同和结算时间间隔的存在,第三方中介账户中的资金量会相当可观。这些沉淀的资金被存放在以网络为基础的支付平台上,虚拟账户的余额只是一个代表符号,真正的货币资金则完全受控于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可以通过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也可以进行其他投资获得收益,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基于利益驱动很容易产生资金转移和挪用的冲动,成为不法分子攻击的对象。
(三)为非法套现提供便利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提供了类似银行收单业务的网上收单业务,但不能像银行那样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消费单据、不定期上门回访等,无法判断商户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套现工具。第三方网上支付套现通常是通过两个虚拟账号串通进行虚假交易或交易双方取消交易退回货款的方式来实现套取信用额度并获得现金的行为。通过采取这种方式,持卡人可以长期套取银行的资金,实现“无息用款”,此时,第三方支付仅仅是被动地充当中介作用。当恶意套现者通过虚假购物的形式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上进行透支刷卡时,交易资金由信用卡账户进入第三方虚拟账户,“商家”获得“购物者”(这里的商家和购物者也可能是同一人)支付的货款后从银行取现,再返还给买家。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在网上走了一个过程,信用卡套现就成为了现实。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风险监管难点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处于上升期,其年交易规模已经突破万亿元大关,业务创新能力也不可小觑,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支付服务,更好地契合了客户群体的支付服务需求。然而,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洗钱活动的监控之网尚且“网眼过大、网线过松”,反洗钱监管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一)缺乏完善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在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反洗钱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在反洗钱意识、内控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反洗钱知识教育与培训方面存在不足。而在反洗钱监管方面,央行于2010年12月3日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反洗钱措施相关内容,也将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但反洗钱监管措施并不齐全,没有专门针对这类企业的反洗钱监管办法,反洗钱监管体系仍不完善。这使得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质上仍然游离于反洗钱工作机制以外,成为反洗钱监管的高危区域。
(二)识别非法交易难度大
第三方网上支付通过开立虚拟账户,使用密码、安全认证、电子交易指令等作为信息传递的介质,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其业务活动由客户主动发起,只要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客户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意自主地划拨资金,无须注明用途,从发出指令到交易完成基本不需要经过人工处理,都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从而导致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很难识别。
(三)网络环境下洗钱犯罪的监测分析手段落后
目前网上信息的安全仍处于多头管理的状态,缺乏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信息跟踪、信息监测、信息报告等方面的严格管理。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在对网络洗钱监测分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而通过网络进行的支付交易,由于监测手段的落后,难以及时发现,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风险监管建议
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发展迅猛,介入金融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被利用洗钱的风险已不容回避。因此,要尽快建立完善的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反洗钱监管体系,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体系转移资金从事洗钱活动。
(一)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反洗钱职责,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切实履行防范洗钱行为的职责。
1、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在开立虚拟账户时,要遵循实名制原则,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商户(收款方),除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保证实名开户外,还应审核其商户资格――经营范围、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否合法,杜绝不法分子伪装成商户,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收集归拢资金。通过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从源头上防范洗钱活动,为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预防洗钱犯罪、防范洗钱风险构筑第一道安全防线。
2、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应设计交易监控程序,对支付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对于不符合正常贸易行为或洗钱风险度高的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有效地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依法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报告。此外,第三方网上支付还应对通过不记名的充值卡等定向支付工具向虚拟账户充值的行为进行监测,杜绝非法资金注入金融系统洗钱。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是一切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判断洗钱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应本着真实、完整的原则保存客户虚拟账户和第三方网上支付账户的交易记录,不得以批量处理信息代替具体交易记录,隐匿资金的真实因果关系。
4、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应根据其特有的风险点、客户的特点和账户的属性,并充分考虑业务、行业、客户自身职业等因素,将客户合理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客户。通过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后,针对不同风险等级有区别地制订和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实时监测分析系统,提高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风险分析能力
既然不法分子选择第三方网上支付进行洗钱,我们就有必要采用更先进的反洗钱实时监测系统。利用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应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指标,运用高度自动化的电子交易自动报告系统,甄别电子支付工具交易中的各类人民币和外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并能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网,以利于及时监测分析和甄别洗钱犯罪及洗钱行为。建立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反洗钱电子实时监测系统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能在洗钱犯罪行为发生后找到充分的证据,更重要的是能在洗钱犯罪行为刚刚发生时就能监测,并配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三)关注第三方网上支付模式下的业务创新,及时调整监管政策
从发展态势看,第三方网上支付功能越来越强大,借助开放的支付网络、创新的交易媒介和支付工具,不断进行支付服务产品创新。因此,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和研究第三方网上支付创新拓展的业务领域,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同时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在业务创新时分析和评估洗钱风险,在操作规程中设计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大力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提高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从业人员反洗钱素质
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特有的洗钱风险点,定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使其树立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及合规意识,明确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和识别能力。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一支既精通支付业务,又熟悉反洗钱业务的高素质队伍,将涉及第三方支付的洗钱行为遏制在反洗钱阵地的最前沿。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一)网银
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201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额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快速增长,全年交易额规模达到21610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99%,与上一年度相比基本实现翻番。
同时根据其按季的中国网上银行市场监测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三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额达到603.75万亿,同比增长58.88%,网上银行注册用户数已超过4亿,同比增长42.3%。
(二)信用卡
据中国人民银行3月19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9.49亿张,同比增长22.1%,增速较上年同期加快5.2个百分点。其中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为2.85亿张,同比增长24.3%。
但当前发现信用卡犯罪多属于恶意透支,网络购物洗钱犯罪由于其特殊的隐蔽性,在日常消费中难以监测。
二、利用网上购物洗钱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虚假交易洗钱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等特征,对于网上购物的买家和卖家而言,网络公司仅仅是根据用户所填有限信息确认相关情况,对于同一用户或相互串通的用户申请成为买家和卖家并不存在太多限制,卖家可以利用违法所得向串通好的买家购买货物,通过伪造虚假的销货记录后,这笔违法所得即成为网络卖家合法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利用信用卡信息套取支付平台资金
由于信用卡消费的低成本(免息期还款不需要支付利息),使得信用卡网购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同时自2009年开始,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支付业务获得解禁,信用卡网上支付的额度就是信用卡本身的额度。信用卡网上支付在提供便捷的同时,由于许多购物网站只需要信用卡主人提供信用卡号、信用卡有效期和卡背后的三位数字(CVV验证码),核对一下个人信息就可以消费,不需要实物卡也不需要密码,为网络购物洗钱提供了便利。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用卡信息,或盗取个人信息申请的信用卡,进行虚假购物,在伪造虚假销售记录后,通过支付平台将信用卡中的钱打入自身银行卡中,由于其所用信用卡有问题,实际所获资金均来自于支付平台。如2009年6月,京华时报报道不法分子闻某在网上购买国外信用卡客户信息后,在购物网站建立两个卖家和113个买家,用买来的信用卡信息虚构网上交易,从支付平台成功骗得近3万美元。
(三)通过木马程序,盗用买家的账号、密码,盗取资金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通过木马程序盗取用户信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网络黑客使用网络木马手段进入个人电脑,盗取客户支付平台账号密码和网银账号密码,再将账号卖给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网络购物盗取客户银行卡资金;二是直接编写木马程序,再卖给木马卖家,在取得这样的木马后台之后,不法分子直接利用木马盗取用户相关资料,再通过虚假网上购物等盗取资金。据华西都市报2011年10月报道,木马盗取网银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利益链,利益链涉及的人员庞大,从生产木马到销售再到传播,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人在负责,利用一个成本只需数千元的木马程序,可以实现数万甚至数百万的盈利,有的甚至将洗钱机构延伸到境外,初步估计该灰色利益链一年的非法收入已达上百亿元,从业人员10万人以上。
(四)网上购物套取信用卡资金
由于网络特有的虚拟性、跨时空性,使得虚假网上购物,套取信用卡资金比传统购物通过POS机终端套取信用卡资金更难以监管,隐蔽性更强,同时不再受到地域限制。由于网络购物支付平台主要是通过信息确认交易是否成立,网络用户只需和串通好的卖家进行虚假购物,伪造发货证明、收货通知,即可成功套取信用卡中的资金。如中金在线2009年5月曝光,在台州提供信用卡网上套现的机构声称为多种银行的信用卡提供套现服务,手续费是1%,刷1万元只需交100元手续费,刷多了手续费还可以商量。“在我们这购物,可以免交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大概有50天无利息。”工作人员一再保证“只要及时还款,这样的套现就不算是恶意套现。偶尔刷几次,不会被银行发现而列入黑名单。”
三、监管难点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反洗钱法》打击洗钱犯罪,但作为新兴犯罪,网络购物洗钱行为除涉及监管部门、金融部门外,还增加了网络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新兴主体,相对其他主体,支付平台作为洗钱行为发生的主要通道,其相关的责任、义务均没有得到明确界定。
如沈阳今报2007年1月报道,2006年9月,淘宝卖家黄女士持有的一张银行卡在短短2小时内被通过36笔网上支付交易消费了14万元。一般来说,银行对于同一张卡密码连续输入错误后将暂时冻结该账户,但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却不具有这样的安全保护功能,同时针对异常、可疑的交易也没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送,支付平台公司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案件发生后,支付平台公司否认自身存在责任,没有赔偿任何损失。
又如经济参考报2011年5月报道,网络购物资金被骗后,用户大多立即向银行查询,并得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付款单号,又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查询到了资金所在地网络游戏公司,再通过与网络游戏公司查询到交易号,甚至得到了被骗资金所在的游戏账户。但即便如此,提供平台的淘宝、负责资金流转的汇付天下、最终资金流向的网龙都不肯承认自身审核不严的责任,不愿赔偿任何损失。
(二)央行反洗钱部门权限有限
虽然在反洗钱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上,已初步形成由中央银行牵头负责,以金融机构为依托、各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问题导致反洗钱部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比较松散,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央行反洗钱局虽承担着反洗钱的重要职能,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无法监管,网上购物中如果存在洗钱行为,支付平台公司并没有义务主动向央行反洗钱报告可疑的交易情况;二是反洗钱情报监测分析中心的地位和职责存在不足。目前反洗钱部门只能从央行和外管局各级分支机构间接获取有关金融交易报告,不利于中心对洗钱信息进行系统化处理和及时准确地发现洗钱活动的线索。
(三)网络购物洗钱行为难以监测
由于网络特有的虚拟性等特性,网上购物不同于实体店购物,主要是通过广告、信息等构筑交易平台,是否有真实交易发生难以监测,导致难以分辨是否存在洗钱行为,为监管增加了难度。
(四)网络购物洗钱证据难以收集
网络虚假购物洗钱犯罪证据的收集、判断、保存需要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和辨别经验,同时出于网络信息的脆弱性,网上银行犯罪情况在人为因素作用下,极易发生改变,而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各种因素都可能造成网络信息原始数据修改、破坏甚至毁灭,这就造成即使监测到可疑网络购物情况,但缺乏实际证据而难以达到打击洗钱犯罪的目的,难以追回损失资金。
如计世网2006年报道,李某6000元资金被盗用并在淘宝网上消费。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向该网站查询,获得了买卖双方的资料。然而经网站方证实,买家卖家的账户都是被盗用的,公安机关无法追查到盗用人,用户的损失也无法挽回。
四、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扩大央行反洗钱部门职责权限
反洗钱监管并不仅仅涉及金融部门,建议在《反洗钱法》的补充明确央行反洗钱部门对于非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行为的义务,以央行反洗钱局为核心负责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二)构建统一的反洗钱信息数据中心
建议央行反洗钱局以征信系统为基础构建覆盖全国的反洗钱信息数据中心,赋予反洗钱局其依法直接接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报,并督促、监督金融机构依法及时报送上述信息,对违反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同时加快现代支付系统建设,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信息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
(三)明确网络平台公司责任
一是建议以法律条例形式明确网络平台公司定期报送可疑、大额交易行为;二是要求网络平台公司加强对交易、用户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对于消费者资料信息被盗,建议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立场出发,要求网络平台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提高网络平台公司保护消费者信息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责任
一是加强审核监测。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办理的真实性审核;加强对信用卡、网银交易支付情况的监测,如果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尽快向央行、公安机关报告。二是建议金融机构对于信用卡、网银设置短信提醒业务。建议金融机构对于客户网银、信用卡业务不论金额大小均设置短信提醒业务,有利于消费者及时发现异常交易,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三是建议金融机构开通挂失前失卡保障业务。从保护金融消费者角度出发,建议各家金融机构实行挂失前失卡保障业务,这意味着,信用卡持卡人,在挂失前120个小时,出现非本人刷卡消费的账单,均可视为无效,其资金损失由发卡金融机构承担。
(五)提高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网上交易习惯
关键词:基层央行;证券;监管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61-02
日前,人总行、省行分别与证监会、省证监分局签订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备忘录》,作为地市中支人民银行,如何在此框架下开展证券期货监管,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进行了探索分析。
一、加强监管合作在基层具有现实意义
(一)有效维护金融稳定
目前省级以下证券监管缺位,基层央行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管具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证券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安全运行,经营秩序是否稳定,是一个地区金融平安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基层人民银行为保障创建金融安全区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促其依法经营,平稳运行。随着跨行业经营、合作趋势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跨市场、跨系统传播问题将不可避免。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基层人民银行对证券业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中央银行金融服务工作具有基础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特点,在整个金融服务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因此,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管有利于人民银行全面了解资本市场的运行情况,提高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标准,促进基层央行服务综合能力的提高,努力为社会提供服务更优,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安全性更强的金融服务产品。
(三)有效化解监管盲区
伴随着证券机构在基层的不断扩张,无序竞争、投诉增长等问题日益凸现,而且其庞大的资金流向和各项数据信息,人民银行无从掌握和统计,在分析和评估辖区内金融风险时,难以掌握和控制,对区域金融稳定造成了较大的隐患。基层央行通过与证监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一方金融平安。
(四)有效弥补监管不足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证券业的监管主要由其行政监管机构负责,它的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业务开展、风险管控等情况都由其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和督查。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并没有有效途径或渠道获得证券业机构的市场准入、变更和市场退出有关信息,加上地市一级又没有设置证监局,基层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从而使得监管疏漏现象时有发生。人民银行监管职责与措施不相匹配的现状,不但增加了基层人民银行工作压力,同时也加大了监管风险。通过合作,可以有效弥补反洗钱监管中的不足。
二、监管合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监管力量不够
自证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职能。而近年来,证券业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业务迅猛发展,新产品、业务层出不穷。虽然《反洗钱法》将证券业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但就目前基层人民银行而言,普遍缺乏熟悉证券业务的人员,难以有效承担监管职责。按照备忘录的合作监管框架,人民银行需要大量培养一批熟悉证券监管业务的人才。
(二)边界定位把握不准
目前备忘录中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证券期货业风险监测与处置,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投资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稳定与监管信息共享等四方面工作。以上四项工作都是为了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工作的角度开展,基层人民银行有可能难以准确定位,把协作监管当成代为监管,把稳定方面的监管当成全方位的监管,有可能导致定位不准或过度执法或偏离协作框架的现象。
(三)可能会出现多头管理
作为地市中支,参与落实备忘录职能管理的部门多,分别有货币信贷、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办公室、调查统计等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多头管理或管理的真空状态,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
(四)基层证券期货业缺少牵头机构不利于协调
据了解,目前地市及县级证券期货业大多没有建立行业协会,在与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协调方面没有一个牵头机构,不利于合作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相关建议
(一)发挥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综合效能
目前,各地市中支成立了反洗钱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能,而备忘录中的立足点是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此项工作在省行由金融稳定部门牵头负责,备忘录中在地市中支涉及到货币信贷、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办公室、调查统计等职能部门,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地市中支也应该由货币信贷部门牵头联络协调开展此项工作,人民银行内部需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发挥各职能部门综合效能,有效提高证券监管合力。
(二)建立高效的联络机制
一是上下联络机制。按照备忘录的框架,省证监局由办公室负责对外协调联络,人行省级行由金融稳定处协调联络,作为地市中支,根据职能应该指定一个牵头部门统一与上级行和省证监局联络,并指定日常事务联络人员。二是横向联络机制。地市证券期货业应建立行业协会,确定统一的信息口径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络,并形成联络会议制度。双方统一各类信息报送的口径、格式、周期和方式。三是建立证券业金融稳定重大事项快速通报制度。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事项和具体内容,定期召开季度金融运行分析会,加强日常对证券机构信息数据的收集,充分利用和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四是完善合作创新机制。注重经验积累和总结评估,逐步建立全面、深入的监管合作,加强创新活动,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管合作方式。
(三)突出重点准确定位
备忘录的指导思想是通过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能,切实维护辖内金融安全和稳定。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将对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促进辖区证券期货业健康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通过整合监管资源与健全监管协作,监管部门间将实现互惠双赢。对证监部门而言,通过监管合作,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覆盖面广的体制优势,弥补地、县级证券期货监管力量的不足,有效加强对地市及县域证券期货业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对人民银行而言,通过监管协作,可以及时、全面地了解证券期货业风险情况,立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会同证监部门及时有效地进行风险处置,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监管水平
相对人民银行基层行来说,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已成为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证券业务和法律问题等多方面的内容,需要有一支识宏观、懂法律、精业务、能监管的央行干部队伍,监测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实施合规性检查,维护辖区金融体系稳定。因此,人民银行上级行要做好对地市中支和县支行有关证券期货监管政策和监管业务的培训,加强证券期货日常监管合作中的指导。定期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下发基层行,使基层工作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从而提高人民银行基层行的监管队伍素质,履行好基层央行的监管职责。
(五)尽快加入征信平台
自2011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已参与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并就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使用征信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达成协议,证监会参与征信平台建设主要体现在提供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产品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期货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将被纳入征信平台系统。根据合作安排,征信平台将收录证券期货监管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决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信息。另一方面,证监会将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查询监管对象的信用报告,作为考察监管对象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据了解,目前证监部门尚未向征信系统提供数据。建议省证监局及时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征信记录,为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提供支持。
(六)完善金融统计数据提供渠道
由于目前中国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在金融统计数据信息获取上,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按时向各人民银行基层行上报数据资料,而证券期货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未能向基层央行报送有关数据资料,致使金融稳定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数据资料获取难、分析评估工作难、调查研究取证难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职责履行。通过此次合作备忘录的模式,建议将证券期货金融统计数据纳入备忘录的范围,提高央行履职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周松涛.证券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J].金融经济,2010,(18).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方式,并将大额现金支付报告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之一。其中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第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二、我国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职能弱化。商业银行作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中心环节,没有能够把好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第一关”,其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职能尚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甚至有逐渐弱化的趋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绩效考核压力下,各开户银行为争取客户、稳定存款,加强与开户单位的“友好往来”,往往对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网开一面,迁就纵容。造成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大额现金支取用途审批、账户开立和日常管理等法律法规赋予商业银行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职责无法履行、名存实亡。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洗钱、逃债、逃税、套汇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手段落后。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大额现金支付数据库和实时查询系统,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基本上停留在原始的手工操作上,没有能利用现代科技进行实时监控和全方位管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面对越来越多的现金支付工作量,单纯依靠手工登记,效率低、准确性差,对开户单位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控只是落实在形式上。同样,由于没有大额现金支付数据库,人民银行也就无从对辖区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统计、对比、分析。特别是现金管理工作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调整到货币金银部门后,面临的困难和安全问题尤其突出。
3、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现状。随着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现金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覆盖现金流通领域的全部,不能满足国民经济活动对现金的正常需求。如在管理对象、账户、单位库存限额、结算起点、现金支付对象、个人转账结算不得超过5万元等方面,原《条例》或规定的不够具体,或可操作性差。又如对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大量使用现金结算造成商品交易同质不同价的问题;故意掩盖真实的商品交易而逃税、逃债使用现金结算的问题,《条例》中均缺少明确的规定。
4、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人员相关知识掌握不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担负着许多的行政监管任务,在现金流通与管理中更是处于柜台临管的第一线,如果离开商业银行的监管现金管理工作就失去了基础。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柜台工作人员则是前线的第一道关口,而近年来由于商业银行的深化改革,人员变动较大,新进员工较多,对现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法规与规章制度接触较少,缺乏相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造成对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许多规定缺乏理解和掌握,导致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违规行为。加上现金业务量逐年增长,传统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手段已难以应付管理要求,致使柜台办理现金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现金支付漏审批或超权限审批、大额现金支付未登记、未报备的违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了。
5、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缺乏良好的社会氛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并不断完善,有些人认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国家继续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有碍于市场配置资源优势的发挥,有碍于包括金融业在内的经济充分竞争。部分社会公众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还继续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更是难以理解和认同,认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有悖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由于认识的问题金融机构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缺乏充分的社会基础。
6、人民银行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执法检查有待加强。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监督商业银行是否真正履行了应尽的管理义务,因而人民银行只有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才能增强开户银行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责任感,规范开户银行的大额现金存取业务,促进金融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现金管理水平。而现实中当前人民银行主管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的货币金银部门由于人手少、困难多、有关管理人员业务知识相对缺乏等原因,很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对辖区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业务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检查。这种现状的存在将会损害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权威性,进而严重削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严肃性。
三、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对策建议
1、完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强化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落实。完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今后应着力从规避风险、反洗钱和打击诈骗等领域来强化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强化制度的落实,严格按规定操作大额现金支付的使用范围、开户者的库存现金限额以及超过使用现金限额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强调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特被规定的内容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共同做好开户者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避免其套取、坐支、买卖、转借现金现象失控。
2、加快支付工具创新的步伐。应加大开发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尤其是针对私营经济和个人的新型结算工具。同时,要加大对结算工具的宣传力度,增加公民的金融意识,提高使用结算工具的自觉性。引导个体私经营者办理转账结算,坚决制止客户将生产经营性资金通过开立储蓄账户进行运作,逐步扭转利用储蓄账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结算的现状,有效避免现金体外循环。
3、建立大额现金收费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对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取实行收费制度,提高我国大额现金使用成本。一是制定合理的大额现金支取收费标准,取现量越大收费越高,从而积极引导个体户开立基本账户进行转账结算,减少大额现金的需求量,降低金融机构一线人员的工作量,使金融机构人员的精力转移到规范现金支付上来。二是利用行政和立法手段对大额现金携带采取限制措施。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控制开户单位和个人对大额现金的提取;有利于遏制由于大额现金交易所引起的支付用途失真;有利于提高现金项目统计的正确性;有利于银行加强反洗钱工作。
4、加强支付结算宣传,大力推广转账支付工具。扩大银行结算制度宣传,提高转账结算的信誉。吸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银行开办基本账户,将其经营性资金从储蓄账户中分离出来,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资金结算体制。要在大力发展现有票据的基础上,继续推广个人支票、网上银行、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等支付结算工具,继续完善各银行之间银行卡联网工作。
5、创新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目前,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业务仍采用手工操作方式显然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尽快研究开发相应计算机管理软件,实时监控本辖区、本系统大额现金支付情况,随时获取商业银行收付活动数据并能够全面汇总查询和分析,完善对大额提现审批、记录和备案制度,建立相关台账和数据资料库,加快监测网络建设,促进管理信息的横向交流,与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互通信息,实现多层次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分析研究现金流通状况、特点、趋势,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度管理措施和处置方案。形成以月度报表制、季度报告制、定期检查制、违规通报制、旺季监测制等5项制度为体系的大额现金支付监管机制。
6、不断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国家有关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法律法规,提高金融工作透明度和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氛围,促进社会公众理解和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为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增加助力。
一、保险业发展的区域环境概况
(一)自然地理环境。佳木斯市位于三江平原腹地。现辖4区、4县、2个县级市。全市总面积3.2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45万,是黑龙江省东部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和重要的交通枢纽,具有投资发展的巨大优势。
(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完成520亿元,增长18%以上,为佳木斯市历史最高水平,“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5.1%,实现了五年翻番。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43.4%,“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30.8%。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 分别增长10.6%和25%。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增长3.5%。2010年末银行机构各项存款余额63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43亿元。
二、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目前佳木斯的保险机构数量远远多于银行机构,保险业有了较快发展。
(一)基本运行情况。佳木斯市辖内共有保险机构24家及4家中介机构,其中:财产险公司12家、寿险公司12家。截止2010年末,佳木斯市辖内共有213个保险机构网点,其中:财产险公司机构网点数58个、寿险公司机构网点数155个。
(二)经营效益状况。截止2010年末,佳木斯市辖内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合计17.63亿元,同比增长12.7%。其中:财产险保险费收入4.66亿元,同比增长18%;寿险保险费收入12.97亿元,同比增长11%。保险密度约720元/人,与国内保险密度约700元/人的平均水平相持平。保险深度为4.42%,虽然高于国内3.25%的平均水平。
三、银行与保险合作发展情况
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银保费的利润链条紧密的联结在一起。为了争取到合作协议,保险公司给银行的手续费一般为3%左右。有的保险公司不得不进一步提高费。由于银行保险产品对银行储蓄会产生分流作用,因此在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往往规定有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在该银行存款的协议条款。银行保险产品,既增加了金融服务功能,又解决了部分员工分流问题。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密集的营业网点来销售保险产品业务量不断上升。2010年佳木斯市银行机构推销财险401万元,推销寿险65,206万元,推销其他保险390万元。获得保险业务收入1,047万元。
四、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银保合作单一,银行信贷资产无法在保险市场实现价值。从2010年开始在宏观大环境上,对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提供了政策环境。然而,在佳木斯金融市场上,保险与银行信贷互动机制还没有形成。目前保银合作仅局限于银行保险产品上,保险利用银行渠道卖产品,银行收取手续费,而银行的信贷资金却无法进入保险领域,保银互动仅限于单一渠道。
(二)业务发展潜力不够,有效需求不足。第一,保险宣传不力产生很多误解。由于一部分保险销售人员误导、欺骗消费者,很多人认为保险是骗人的,视保险为洪水猛兽。第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新险种的能力不强,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第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费、轻理赔的思想,偿付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产生拒保现象。第四,居民收入较低,大多数家庭承受不起,保险潜力无法激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
(三)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重。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从佳木斯市财险市场来看,险种相对单一,业务过份集中在车辆险和交强险,达到七成的比例。责任险、家财险等比重相对较小,许多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发展重点放在车险上,把车险当作切入市场的利器。
(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显现。据对社会用工率调查看,只有保险公司天天在增员。新增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业务能力良莠不齐,出现了大量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代收保险费、赔款等现象,形成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五)保险市场存在洗钱漏洞,保险法仍需完善。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存在非法收益合法化倾向,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团险业务洗钱。2.利用索取高额回扣及违规退费洗钱。 3.利用企业年金洗钱。4.赃款逃避没收的一种方式。
(六)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保障缺位,制约农业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仅有第186条一处提及农业保险,且原本计划于2007年底出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也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搁置。
五、完善保险市场的对策
(一)积极探索银保合作新模式,加速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可采取的模式:(1)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模式。一是广东“政策性农业保险+优惠信贷利率”模式。二是浙江“新型农业综合保险+信贷+政府扶持”模式。三是新疆“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2)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模式。一种是山东“农户贷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模式。另一种是嘉兴太平洋人寿保险与农信社合作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模式。
(二)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保险的正确认识。一方面继续加大对误导行为的处罚,让误导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另方面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提高其反误导的本领,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也同时维护保险业自身的形象。
(三)保险公司应采用多种缴费方式,激活保险市场潜在需求。佳木斯各家保险公司中只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从2008年开始受理信用卡缴费业务,在银行授信额度内允许透支缴费,视同消费。
(四)开发新险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设计应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前提, 充分体现产品的人性化等内容。科学合理的产品将更好地为企业实现预期经营业绩服务。搞好新产品的开发和老产品的改造,产品的人性化设计,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及事后服务中提高工作质量,进而逐步扩大产品销售量,提高企业经营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