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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应用

时间:2023-08-24 17:18: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的应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法规的应用

第1篇

1系统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是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的立法决策部门和执法部门而建设的一个法律法规数据整合化、精细化、专业化信息系统。在数据来源方面,系统基于图书馆及政策法规制定部门全面、宏大的法律法规馆藏资料,对国内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政府公告文件等信息进行数字化加工和内容结构化处理,并对外提供服务,从数据来源上保证了系统的权威性。在应用服务方面,系统需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可以为用户提供基于法律法规元数据、全文内容数据、法条内容数据等多层次的检索、分类、展现、全文原版原貌查看、原文回溯查看等服务,实现针对整部法律及至法律法规中一个具体条款的历史沿革、关联法律、关联法条推荐等服务,以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水平为中央国家机关提供立法决策的参考辅助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也为相关科研人员提供方便、灵活、高效的法律法规数据管理和维护等功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因此,从整体上考虑,平台需要构建为一个集法律法规数据加工、数据管理、数据和利用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以“知识本体”的理念深层挖掘与揭示法律法规内在逻辑关系,形成一个全面、立体的信息服务网络,从而帮助立法工作人员快速、全面、准确地获取所需法律信息。

2系统功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采用先进的系统构建方法、智能化及人性化的信息服务与检索方式。其设计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准确、及时、全面的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并且整个系统在总体设计上遵循开放、可扩展、安全的原则,从而使整个系统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易于扩展,既能满足当前的业务要求,又符合长期发展的需要。在应用功能层,主要设计了项目所需的各个应用系统或功能模块,包括数据加工系统、信息系统、资源服务系统等,各系统的技术实现如下。1)信息采集与加工。系统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公告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国外法律法规文件等。这些文件基本都是以纸质文件形式进行保存,因此必须首先对这些文件进行数字化加工。数字化加工主要包括纸本文件的扫描、OCR识别和生成PDF文件。此外,系统要求提供细化到具体条款级的内容服务。因此,在完成法律法规文件的数字化加工后,还需对数字化内容进行结构化加工,即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结构规范(元数据规范),通过软件工具对全文内容进行结构化分析、标引、抽取和保存。工具需要支持智能分析、智能标引和快速人工标引,支持可视化的加工内容编辑与审核,支持加工方案(包括标引字段、识别规则与输出方式)的自定义以及多种方式的加工数据输出。实现专业、准确的法律法规文件结构化加工的同时,尽可能的减少人工参与,提高加工效率,确保识别准确度。2)数据与管理。为确保系统的数据权威性,在每一条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对外提供服务前,都需要有严格的数据审核机制和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管理。同时,为了更准确地提供法条内容关联服务,需要人工对关联内容进行审核与维护。这些工作都需要通过系统的管理端实现。系统管理端为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与原始数据的同屏比对、数据修改、关联内容选择与自定义等功能。数据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正式库中进行。通过此系统,提高法律法规数据管理流程的工作效率,进一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权威性。3)资源利用与服务。在对外服务方面,系统提供全文检索、分类导航、全文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内容回溯、法条关联、法律法规知识词网等应用服务。其中,检索范围包括法律元数据信息以及法条内容;分类导航可以依据适用范围、类型、年代、地区(国家)、主题词等进行法律法规的分类浏览;全文原版原貌展现要求以原始文件的排版格式进行展现;对于检索到的一条法条,可以快速调用原始文件,并直接定位所在页面进行查看;针对整部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法规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提供相关的内容推荐,包括立法背景、历史沿革、相关法律(条款)、相关案例等信息,使用户可以全方位了解该部法律或该项条款的相关知识;提供基于关键词的法律法规知识词网,实现相关关键词之间递进延伸的关联网络,为用户揭示相关法律、相关法条、相关案例、相关参考资料等信息。总之,在资源利用服务方面,需要为立法人员和科研用户提供从搜索、关联到词网的全方位、立体化法律法规知识网络。

3系统设计

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从软件设计角度来说可以分为数据结构化加工、元数据仓储、全文检索定位、站点等子系统。从项目实施过程来看,还包括了法律法规文件的分类梳理以及数字化加工两方面内容。平台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1)数据结构化加工。首先对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分类梳理,对于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纸质文件按照分类进行数据字化加工,并转换成双层PDF。对于PDF文件,通过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进行内容的结构化加工,根据确定的数据结构提取出对应的结构化字段文本内容。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支持加工方案的自定义,实现对PDF内容的自动分析、智能标引以及人工划框标引,加工结果可以保存为PCI文件以备审核校对。加工后的数据可以导出为XML文件或直接同步到数据库中。数据管理平台可以为国家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审核、维护,支持原始文件(PDF)的同屏显示与人工比对,可以提高数据审核效率。同时,还可以为每条数据提供关联内容查看、选择、删除等功能,允许用户自定义添加关联内容,并默认优化显示。审核通过后的数据,才会保存到元数据仓储中待。2)元数据仓储。元数据仓储是本系统的核心组件,它提供了不同法律法规类型的元数据库,用以存储相应的结构化数据。同时,利用全文检索引擎,对于存储数据的文本内容进行索引,建立全文索引仓储。此外,所有数字化加工后的PDF文件都按分类保存在文件目录,通过元数据仓储可以调用全文查看,并定位法条所在页面进行原文回溯查看。3)全文检索定位。全文检索引擎可以实现对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分析引擎和规则引擎可以实现法律法规数据的分类导航与法条关联。WordNet组件可以实现基于关键词的词与词间关联查看以及与法律、法条、案例、参考资料等的内容关联。原版原貌组件可以实现法律法规全文原始样式的在线查看。元数据仓储管理平台实现对元数据仓储的数据维护和接口配置。PDF阅读工具可以嵌入到平台上,提供PDF文件的在线浏览与页面定位。4)站点。通过系统站点,向立法决策用户提供信息搜索、分类导航、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回溯查看、法条关联、关联词网等应用服务,并可根据用户需求定制个性化页面,采用可视化编辑模块,方便用户制作符合个人阅读习惯的站点模块。

4对系统提升的几点建议

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经过近两年来的建设与发展,已基本满足立法工作者对于法律信息查找与回溯的需求,但系统本身的可用性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提升系统服务能力。1)增加标引项目,加强揭示力度。全文检索及关联揭示是系统主推的特色功能,而标引项目则是对法律法规各个特征的揭示。标引项目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检索途径的多少。一般来讲,标引项目应包括法律法规的名称、类别、颁布部门、效力状况、生效日期、修改日期、失效日期、效力范围等。2)提升语义检索与法条关联的准确度。基于语义检索实现的各种功能是本系统最核心的部分之一,但从目前的服务情况来看,尽管针对该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并未收到应有的建设成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其与法条关联的准确度有待提高。若想实现系统基于知识本体的深层挖掘,则需在此方面加大调优力度。3)扩展异构资源整合功能。法条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效性直接决定着立法工作的顺利与否,同样也是本系统功能实现的关键点。而法条的与展示因其颁布者选用方式的不同导致了数据收集渠道和方式的差异,这就要求系统能对各类异构资源进行整合。同时,面对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还需不断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需要切实加强系统的数据更新与维护工作,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予以收录,对那些或修改或废止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予以标引。4)多渠道分发。法律法规整合服务的展现方式是可以多种多样的,网站只是其中之一,还可以通过触摸屏、手机、电视等不同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从业界已经实现的网站和移动服务反馈情况来看,都受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因此,系统后续还应考虑通过多媒体等方式为用户提供服务,让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地获取到所需信息。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工作,也是法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成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仅对于搞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大有裨益,而且对于保障科学、公正、民主立法,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也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系统在立法机关的深入应用,系统将在数据质量、检索功能、人机交互性、智能分析处理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立法工作。

作者:谢德智 陈淼欲 单位:国家图书馆立法决策服务部

第2篇

从锦湖轮胎315事件、双汇瘦肉精肉肠事件、哈药总厂污染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绝大多数产品的生产和/或业务活动过程中,对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已经得到了识别,并取得了相应得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或准入资格证明等。但是,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实际建立和运行中存在着某种不足,导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相应的符合性证明文件暂停使用,甚至撤销。那么,应如何识别产品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质量管理体系并在运行中实施有效控制,最终评价其运行的有效性?

一、根据自身产品和或业务活动识别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行业根据市场产品及业务活动过程对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有产品认证符合性证明、许可证资格证明、准入资格证明和出境物品资质证明。

1、产品认证符合性证明:电子电器产品“3C”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加工的QS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

2、生产许可证资格证明:饮食行业和食品加工企业需要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须获取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经营和/或销售许可证;出租、客运、货运的企业,须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品营运须获取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设备须进网许可证。

3、准入资格证明:开采油田的企业必须获得油田市场准入证;无线控制装置须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4、出境物品资质证明:进出口电池产品须办理《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出境的木质包装物获取相应的资质证明。

二、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融入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GB/T19001-2008 idt ISO9001:2008质量管理要求原则中明确,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企业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企业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中可采用符合ISO9001:2008标准中的PDCA模式进行管理:

P:及时识别并收集适用于产品和/或业务活动过程中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当有关的行政许可制度和法规发生变更时,针对新增加的法规要求或更新的强制性产品目录,在变更决定后的一个法定过渡期内或一个合理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对其程序实施必要的调整,以确保能持续符合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法规要求。

D:管理者要及时向员工传达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把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转化或整合到企业的资源管理、产品实现等过程活动中,并根据要求,为提供结果建立必要的目标和过程。

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监测、成品出厂检验的活动过程中,实施活动过程监控,以证实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必要的程序实施过程控制,并向专业机构申请相关认证或/和取得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文件。

C:证实与法律法规符合性的相关信息,包括必要时与其他要求的符合性信息。定期评估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以防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内部审核期间可同时进行,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A:自我评估与所识别要求的符合程度,包括发生偏离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在自查的基础上借助认证机构的年度审核、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督抽查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时,组织员工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最后应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总则还明确: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过程的有效应用,以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意在增强顾客满意。

三、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企业管理层在确定自身产品和/或业务活动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到源自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收集、更新、传达、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运行中及时规范体系文件、落实这些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取相应的证书和/或资质证明而且在体系运行中得到维持。

质量管理体系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了相应的程序规定要求,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人力资源、生产设施、工作环境和仪器仪表资源配置满足法律法规应有的要求。过程活动,相关程序得到实施并保持。每年组织内审和管理评审均应进行内部自我评定,协助外部强制性认证的年度评审和/或产品年度监督抽查,在实现所有要求的结果方面,过程结果应是有效的。

产品质量的源头是产品设计过程。设计输出文件的评审、验证和确认过程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对新开发的产品尤其重要。

供应商管理过程应收集供应商遵纪守法的证据,如:电子整机厂用交流电源适配器应采用交流电源适配器供应商的产品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购买危险化学品的供方应采用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的销售许可证明和/或生产许可证明的产品。

生产现场管理过程,除对产品生产现场实施规定的程序要求并按要求实施有效性控制外,例如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生产过程和产品终检均须按安规标准要求进行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进行监测控制,还应对现场的消防安全等情况按国家法律要求实施监控。

第3篇

根据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公司在建立体系的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作为组织的核心承诺,在法律法规的识别、应用、监测、评价等方面提出了细致、明确的要求,并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下面就简单地总结一下:

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

1、根据公司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我们要求各部门和项目部对环境因素、危险源进行识别,公司技术工程部、运行管控部负责整理、归类,公司评价小组进行评价,确定出公司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识别,掌握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的依据,在运行中加以贯彻和应用。

2、在与顾客、供应商和分包方的接触中,积极宣传公司的环境、安全方针,通过合同或签定环保、安全协议书的形式对甲乙双方提出明确的要求。

3、在各有关部门获取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建立了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以电子版或文本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和项目部,由各有关单位识别出适用于自己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建立清单,并配备重要的法规文件版本。

4、为更好地体现公司的管理方针,有效控制公司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由公司运行管控部、技术工程部分别组织对公司的环境、健康安全目标进行了分解,编制了公司《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划分了职责,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完成时间,针对全年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资金分配。项目部则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项目部的环境、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以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准绳,有效地进行运行控制和监测。

5、在体系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我们制定出明确的要求,多次对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意识方面的培训宣传,以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为原则,扩大法规的获取渠道,逐步提高企业对法规的实施和重视程度。

6、为了尽快使全员掌握重要的法律法规,主控部门将收集到的和下载的法规以电子版的形式传递到相关单位,做到动态管理,发生变化时就随时更新。

1)

扬尘控制方面:对水泥砂子进行遮盖,施工垃圾按规定清运,不凌空抛洒,用水泥袋清运垃圾、对抹灰打底子制造的扬尘,定时撒水降尘。

2)噪声控制方面:对于强噪声设备封闭使用,有间歇的施工,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和施工工序,加强人员教育,防止人为噪声的产生。

3)在固体废弃物控制方面:实行垃圾分门别类存放,标识清晰。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4)

能源资源消耗方面:制定节水节电措施和材料节约措施。能作到优材不劣用,长料不短用,消除长流水和长明灯现象。

5)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为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建设部和市政府及市建委的安全标准、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自查达标率100%,

到现在无重大安全事故。

6)现场小型机具的使用严格执行部颁规范和市建委安全防护标准的要求。作业面、孔洞、临边防护完好严密。

7)一线工人均经过安全消防的入场培训,考试合格允许施工。

8)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必须经过验收后才允许使用。

9)加强工人遵章守纪的教育,基本都能做到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在现场吸烟,料具码放整齐不超高、放置合理不影响安全生产。

7、公司和项目部分别制定了安全、消防、卫生应急预案,针对预案公司和项目部进行了培训和应急事故的演习,使广大职工或益不少,达到了法规的要求,使守法承诺落实到实处。

8、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定期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发生的不符合进行纠正和验证,严格执行奖罚规定。

9、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出了“合规性评价”的要求,我们要求相关单位在建立法规清单时,要识别出与自身环境行为相适用的具体条款,并将这些条款与已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并关注各条款与实际运行情况对比后的符合程度,对出现的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通过“合规性评价”,达到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目的。

二、质量管理方面

1、为新开工项目部备齐所需规程规范及法规有效版本,在施工过程控制中,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建筑法》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相应条款的规定,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自觉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执行开工前图纸会审制度,对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洽商,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应规范、规定按标准程序办理,签认手续齐全。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相应规范标准培训,并对规定的岗位做到持证上岗。

2、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进场见证取样复试的材料执行相应规范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建立健全岗位质量责任制,并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过程产品质量。

3、工程验收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抽样检验,对不合格过程,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处理和验收。建立了回访保修台帐,对工程的保修服务达到法律法规、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第4篇

关键词 海峡两岸;标准与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3-0285-03

Abstract Taking the general cross-strait courses of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field of food,especially the course of Food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as typical examples,this article made a comparative study for the cross-strait teaching model of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course based on the job demands and vocational ability in the field of food.After the analysis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in the aspects of teaching ideas,teaching objectives,curriculum design,teaching principles,teaching methods on both sides of the courses,this article made the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the class teaching mode implementation effect respectively and gave the direct refere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eaching mode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Key words cross-strait;course of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teaching mode;comparative study

标准与法规类课程通常是针对特定领域的职业在统一程序、行为操守准则和标准操作等方面需要而开设的课程。和中国大陆地区一样,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大陆法系范畴,相关标准与法规偏向以成文法为基本法律渊源[1]。由于其体系与中国大陆地区的体系较类似,相关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面向的职业背景与祖国大陆地区也较相似,但其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在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应用导向设计理念、课程内容设置、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学模式以及课程实施保障等方面均较有特色,颇值得借鉴。

不同院校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的名称会有差异。为便于分析,该文所指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包括其同名及类似课程,不再逐一说明。以下以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尤其是以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为典例,对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两岸)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进行对比。

1 两岸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框架比较

1.1 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内容的来源

以食品标准与法规为例,中国大陆地区该课程内容来源于《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及标准等知识;中国台湾地区主要以该地区的《食品卫生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法试行细则》修正草案、《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良好卫生规范》《餐具清洗良好作业指引》等近10多部法律法规及标准为该类课程的教学内容的主要来源。以小窥大,中国大陆地区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内容通常较为全面完整,而中国台湾地区则更偏向于特定职业的应用领域。

1.2 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内容定位

以食品标准与法规及其他食品领域相关标准与法规类课程为例,中国大陆地区的教学内容定位于对相关食品标准体系的认知,对国内外各类食品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介绍等;中国台湾地区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应用实践进行解x,主要以《食品卫生管理法》为依托,相关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单位稽查及抽验、食品安全控管和风险管理、食品输入管理、食品检验专章、从业者自主管理、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标示及广告管理、各类具体食品卫生技术标准以及卫生宣传等。

显然,中国大陆地区该类课程更加强调知识和标准原理的把握,在内容面上既涉及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也囊括了许多行业企业的规范及标准,内容涉知识面较广;而中国台湾地区该类课程主要以区域内现行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托,教学内容上侧重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原理解读和应用实践。

1.3 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框架

从两岸的教学习惯角度考虑,课程的框架思路通常主要是参照所选用的教材目录,甚至直接以教材目录作为课程授课的整体框架。为此,对于两岸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框架的比较,可直接以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科书(不含考证习题类书籍)的目录进行比较作为参考。

笔者总共获取了17部现行的中国台湾地区食品标准与法规类教材,对其教材的目录进行比对,发现所涉的教材样本均直接参考食品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内容而确立。以其中的《食品安全卫生与法规实务》[2]《餐饮法规》[3]等教材为例,其教材目录的框架均以基本概念的明确、法律法规及标准确立的意义或相关官方机构为先导,后续章节的安排直接以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所确立的模块作为框架。

中国大陆地区的食品标准与法规类教材则体现出“百花齐放”的发展态势,笔者随机选取10本8家不同出版社现行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这一单门课程教材,发现仅该门课程就对应有诸多版本同名或类似名称教材,且各版教材内容丰富但框架差别较为悬殊,具体涉及食品类标准及法律法规基础知识、食品添加剂、国内外食品标准的体系、食品质量管理体系、食品产品认证、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食品标准制订、食品相关业态卫生监督与管理、保健食品、食品标签及包装、进出口食品管理、食品风险分析等多项内容。

现有资料虽仅涉及食品类的标准与法规类教材,但通过比对该类教材目录,并进一步分析其课程的框架,现可明确如下:中国大陆地区的食品类标准与法规的课程内容更加强调知识点的完整性及逻辑性,框架上呈现多样性特征;中国台湾地区该类课程的内容可能更偏实务及应用操作,同一课程的框架较为类似。

2 两岸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学设计、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的差异性对比

2.1 基于职业需求及要求的教学设计差异性

标准与法规类的课程的主体内容通常是和特定领域职业活动相对接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主体内容的设计,其范畴既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的标准本身,也要更好地服务于特定领域的相关职业活动。

为此,针对该类课程的教学设计,笔者认为应先分析其职业需求及要求,依次确立教学思想、教学目标的设置,再明确课程设计的技术安排和课程要素的实施计划。针对两岸的课程设计差异性对比也按此思路进行(表1)。

根据两岸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设计的差异性对比结果表明:中国大陆地区开设该门课程主要目的是为了学习者能够打好专业基础,注重对专业知识以及原理的运用,在课程设计上注重相关知识模块的有机结合,实现相关教学内容的全面性、有效性的把握;中国台湾地区开设该门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为未来潜在的食品类从业者提供职业认知和规范培养,注重对实务的了解以及操作规范性培训,在课程设计上注重具体操作及案例的职业性实践,为业界输出具备相关知识、发现相关问题并能进行规范操作的合格从业者。

2.2 基于教学原则的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差异性

由于两岸在食品标准与法规等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在职业需求、课程目标设置和课程设计等差异,其教学原则取向、教学形式和教学方式存在较大的不同(表2)。

以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为例,中国大陆地区的教学原则的设计目的是为了达到学习效果的最大化,通过各种教学一体化手段,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5],各院校各地区在具体的教学形式上都各有特色,差异性较大,但在教学方式上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学习者对本门课程相关知识的强化记忆效果,以及对相关标准与法律法规原理的娴熟运用[6]。

中国台湾地区该门课程的教学原则主要以职业认知及规范性操作等作为设计方向,在课程教学形式上更加偏向以案例讨论式教学、经验教学等形式为主,学生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方式实现对食品类相关标准与法律法规的预实践。

3 两岸食品标准与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u价

海峡两岸在食品标准与法规等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学模式上存在诸多差异。由于其各自面向的职业需求和要求不尽相同,在课程目标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其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各有特色。以下从技术性评价和应用效果评价等2个方面分别对两岸的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3.1 教学模式技术性评价

从技术评价角度考虑,中国大陆地区的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的教学模式重在倡导学生熟悉相关的知识。一方面,运用各种教学的技术手段,要求学生对于该类课程的相关知识信息能够适当记忆,尤其要掌握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的各种关键概念、观点等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学生自主学习和演绎,实现学生理解相关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的各种原理,鼓励学生掌握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各个章节的基本逻辑结构。

与中国大陆地区不同,中国台湾地区该类课程的教学模式重心是安排各类活动实现学生解决具体的问题。从几位中国台湾地区教师该类课程课堂授课过程来看,笔者发现几位教师在初略讲解基本的概念和原理后,就进入由教师给学生布置相应的问题或教师和学生共同确立相应的问题的环节。此后,由学生以个人或小组形式确立相关的解决问题的目标,查阅相关资料,甚至制定相关实践活动的计划并予以实施,学生个人或小组将相关的结果呈现出来,教师及其他同学对其结果进行评价,形成整体的解决问题的框架。整个授课过程的教师所运用的技术手段是发现学生的学习兴趣,或通过各种手段吸引并引导学生实现重点学习的目标。

3.2 教学模式应用效果评价

从应用效果角度考虑,中国大陆地区各种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均是倡导以较为合理的方式给学生提供相关的知识,并鼓励学生通过自身或小组的活动和思维,从而达到理解标准与法规类相关知识的概念、相互关系以及原理运用等目的。

中国台湾地区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主要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会引入现行食品业界热点的事件,或设置各类符合实际的问题,甚至提供实际的体验。以某个章节某位中国台湾地区教师所讲授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为例,该教师在授课时引入“塑化剂风波”事件,让学生分析其中的食品中毒类型,并要求学生从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等角度来规避这类风险,并要求运用相关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相关的食品标准等法律法规手段作为分析工具。学生在分析、解决或亲历各种问题时会碰到各种困难和障碍,整个过程充满现实性和直接性,并且学生会感觉有趣,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最终的应用效果还体现了教学与实际的相关性。

从两岸的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实施整体效果考虑,中国大陆地区侧重以多种因素组合鼓励学生对相关知识进行掌握,对相关原理进行演绎并掌握各个部分的逻辑结构,单门课程在整体课程体系中其内容常体现一定的连续性和连贯性;中国台湾地区的课程偏向以创设情境及激发学生的兴趣为基础,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课程具有较强的职业性,但从单门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的地位考虑缺乏一种整体上的连贯性。

显然,以食品领域标准与法规类课程为例,中国台湾地区的标准与法规类课程在内容上强调培养符合相关业界需要的从业者,在内容定位和框架设置上具有较强的职业性,课程教学侧重培养学生相关的职业认知和规范,灵活采取案例讨论式教学、经验教学等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中国台湾地区这种以职教为中心的务实致用的教学模式,对于中国大陆地区相关院校探索高职及应用型本科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不乏实用性和适用性。

4 参考文献

[1] 郑定.略论台湾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变迁[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1):110-118.

[2] 张正明,蔡中和.食品安全卫生与法规实务[M].台北:中国台北威仕曼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

[3] 李义川.餐饮法规[M].新北:中国台湾新北市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4] 中国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488号令,“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S/OL].(2013-03-11)[2016-08-08].http://.cnlnewsdetail.aspx?id=69241.

第5篇

关键词:现代物流;法律体系;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250 文献标识码:A

物流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流活动涉及采购、运输、仓储、生产、流通加工、配送、销售等众多环节,与资金流、信息流、商流也息息相关,从法律层面对物流业进行统一规范,是物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物流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还比较少,根源在于受物流业本身诸多制约因素的影响,如目前尚缺乏一个统一的物流技术和物流服务标准等。在这样的状态下,对相应的物流法律建设所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滞后的法规建设不能及时服务于快速发展的物流业。当前,我国所有与物流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即物流法律规范,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尚未形成像“物流法”这样的一部统一法典,当然,物流法也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而只能是一个基本的行业法律规范集合。但需要注意的是,物流法律制度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规范集合体,由所有与物流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机组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现代物流法律法规还应与传统物流法律法规相区别,将刚出现的伴随物流业发展的新事物(像物联网等)加以调整,彰显时代特色。

1 国内外发展现状

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是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动力和依托。在物流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政府普遍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1990年,日本颁布了《物流法》,该法的颁布及实施对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美、德、英、荷、比利时等国家也都通过适时制定符合各自国情的物流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对物流产业进行合理规划、积极引导、严格规范,从而使物流业得以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我国现行物流法律制度涉及采购、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个方面,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但从法律制度角度审视,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民法、合同法、海商法等相关法律当中,当然也有相关的国际惯例,如《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我国物流合同尚属无名合同范畴,只可运用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以有名合同形式明确规定物流合同订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形式,则可在具体的纠纷解决中达到更好效果。而在物流活动各环节的行为规制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较不均衡。如过分偏重的运输部分,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整合指日可待。对其他涉及较少甚至仍处于立法真空的物流环节,则应加快法制建设步伐,消除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以追求法律结构之间的和谐。

2 存在问题

从法律体系化角度审视,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2.1 众多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高,价值目标难以协调。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由各部委、各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一般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由于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业的发展,也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必要制约。而且,“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鲜明的部门立法性质和部门利益倾向,也使得物流法律的统一价值目标难以得到落实。

2.2 立法上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目前,我国实施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行业管理和内容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等领域;在形式上散见于各类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各部分别制定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上,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没有形成单独的物流法典,物流法也没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2.3 物流立法需与时俱进。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延续而来的。这些法规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2.4 立法体系需保持其开放性,不断适应日新月异的新情况。随着物流产品、物流技术、物流标准、物流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新型物流行为客体不断涌现,单行法之间泾渭分明、条块分割的传统界限已被突破,交叉综合保护日益重要。而中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些领域颇为薄弱,缺乏协调性和前瞻性。

3 改进建议

现代物流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的部分,在第三产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美国的物流业收入在第三产业中占到50%以上,在新加坡也有30%以上。我国物流业近几年发展也很迅速,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的运输产业,而是系统性的物资流通工程。与此同时,现代物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以良好的法律制度为依托。构建相对独立的物流法律体系是现代物流业发展趋势,传统的物流业理论及实践为我们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需要对现有资源加以整合,继承传统合理内核,并对其加以创新和发展。首先应当考虑原有法律对现代物流行为的适用,对于原有法律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造:

3.1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物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相对独立的法律环境作为保障。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物流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需要对现有物流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并进一步创新,要在认真清理、修订过时内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保障规范体系,以保障物流业在市场竞争中健康发展。

3.2 制定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物流业统一开发市场。物流法律体系应界定为由众多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整体。要制定统一的物流法规,理顺不同物流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加强各部门在制定相关物流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加强国家管理,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各方面的分歧和冲突。

3.3 与国际接轨,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与发达国家的物流业发展相比,我们离他们还有很大的一段差距。如在流通领域,特别是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环节中,我们都没有制定相对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这就对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家标准,实现物流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从而进一步加快我国物流业发展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步伐。

3.4 完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物流行业协会的作用,我们要充分调动物流行业组织在物流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由物流协会对其会员发展进行规范、引导,真正发挥物流行业协会在物流发展过程中的市场性作用。特别是在当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调整的领域时,物流行业协会将发挥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要逐步建立全国各级物流行业协会组织,让无形的手进一步发挥作用,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3.5 重视灾害应急物流立法。制定专门救灾应急物流法规也是我国物流立法中需要考虑的,我国幅员辽阔,近几年自然灾害频发,建立高效的应急物流是实施应急救灾措施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快建立应急物流系统,统一规划,对应急物流的组织、采购、运输、信息平台和监督进行规范,制定相对细化的物流法律规范,对相关环节进行进一步引导,加强全社会整体应急管理,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2009年,国家发改委已经启动《应急物流专项规划》研究,该《规划》将为我国应急物流体系的建立提供政策支持。

3.6 建立健全地方性法律建设。鉴于我国幅员辽阔,针对物流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问题,要求在建立物流法律体系时考虑到各地的具体实际,根据各地自身的基础与条件,制定出符合当地物流发展的法律。同时,要将大物流的概念注入地方立法中,加强区域间的沟通,更好更快地推进物流行业的发展。

3.7 与时俱进,积极完善新形势下智能物流、物联网物流法律法规。物联网在物流方面的应用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对物品的实体流动各环节进行适时的跟踪。在物联网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可以说在每一个环节都有若干法律问题。那么,在物联网时代,该如何利用法律保障物联网健康、茁壮成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从建立统一的物联网络标准、物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保护、信息传输保护等法律层面,完善我国目前的物流法律法规制度。

4 总 结

总之,现代物流行业的发展与兴盛依赖于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制度,改善我国物流法制环境,对于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周艳军. 现代物流法律的体系化[J]. 物流与采购,2006(3):27-29.

[2] 苏彩,高晓琛. 物流法律法规[M].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

第6篇

【关键词】建筑法;部门规章;问题;对策

一、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的问题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分工不够明确

建筑工程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现阶段广泛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法中规定的管理标准可以达到,但施行监管权力的部门过多,使得现场质量控制混乱。法规中对特种工种划分不够详细,工程建造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特种项目,由于科目划分时存在模糊的情况,监管工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行的特种作业监管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同部门出台的法规对作业要求不同,在对现场进行核查时不同标准使得技术人员思绪混乱,不知该依照何种标准开展施工。管理部门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规格存在差异,并且互相之间存在不通用的情况,体制中的矛盾在现阶段广泛存在,是困扰建筑法律法规进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监管部门执行标准得不到统一,下级单位很难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2、总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不明晰、专业承包资质范围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庞大,施工团队会将总工程划分为多个小项目进行分包。现有的法规对分包团队监管不够严格,缺少对资质经验的审查。团队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添加原料,导致结构强度达不到要求。确定建筑工程后会召开招标大会来选定承包团队,在确认期间需要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对合同拟定内容进行标注,却忽略了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造成很多不具备大型施工作业能力的团队混入其中,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国家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但这份文件中并没有对详细的资质以及承包能力进行介绍,并且对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规定不够详细。工程团队在开展项目时缺少明确的参照标准,法律法规也丧失了应有的威严性,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缺少统一的监管整治。施工细节处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广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洁,对其安全标准缺少规定,盲目开展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3、对施工人员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

建筑行业的兴起使得包工团队数量也随之增多,人员组成较为随意,基层工人多数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并没有接收过系统的建筑知识培训。建筑法律法规中对团队技术水平的规定标准低,并且缺少详细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没有建筑过大项目,为获得利益提升市场竞争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很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入门标准制定过低,这种现象在县级城市最为常见,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长时间得不到提升。部分团队自身资质欠缺,为提升同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力,只能在人员组成上下功夫。花费高新聘请工程师,挂牌顶替,但实际施工时现场的指挥人员仍是原版人马,工程质量很难保障。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团队入门的控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行业技能进步。

4、法律法规针对行业乱象的规定和处罚力度弱

建筑法规中对工程质量以及作业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现实却存在不能被落实的现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与团队成为一体,发现违规现象并不举报,而是从中获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对质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转包与分包更是混乱,不能开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团队自主决定。建筑施工中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虽然管理部门一再强调,还是存在不服从条款的团队。这些现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规落实程度不足导致的,对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足,并没有在市场中形成严谨规范的风气。处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落实到个人,这对地区的建筑行业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慑力,选用的方法也不够科学,缴纳罚款并不能解决建筑团队水平不足的问题。应实施动态管理的方案,对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应该吊销团队的资格证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5、现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市场以及社会的发展会在内容上不断做出优化,使之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现有的法规中,多数是针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对于工程前期准备、场地测量、使用时对绿化区域的影响等并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同行业之间竞争也逐渐走向白热化阶段,其中法律法规的影响是巨大的。科学完善的法规可促进行业良性竞争,提高工程质量。但由于这一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区建设情况不能及时上报至政府部门,相应的统计工作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造成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脱轨。对建筑团队基本信息的完善监管不严格,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稳固的信息共享系统,工程确立后在承包阶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竞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度不完善衍生等问题众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向更严重的层面发展,不能得到及时的整治。团队应该有自身擅长的项目,并且在竞标时依据能力来选择,法规中并没有将这部分管理细则纳入其中,竞争局面也随之混乱。

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议措施

1、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在开展工作前要将任务落实到个人头上,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者遗漏的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将工作内容进行划分,将施工种类作为参考,并对不同阶段容易发生的质量问题详细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资料中。进行监管时可参照这部分资料,使工作开展更顺利,避免工程现场秩序混乱。总包与分包项目虽然在施工阶段相对独立,但建设完成后还是会进行总回合,建筑管理部门要处理好这之间的关系。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将规章制度统一,通过对执行时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可帮助确定最科学的管理制度。与建筑相关的规定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做出改变,勇于面对体制上的欠缺,并不断的优化,更好的为建筑工程行业服务,充分发挥监管功能,促进结构安全质量的提升。沟通可改变原有僵持的局面,促进体制向科学严谨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解决内部矛盾有很大帮助。紧密配合的工作环境必然是严谨的,不会发生脱轨现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在沟通的基础上对体制上的漏洞进行整理,结合对建筑行业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规。在已有的条款中,并没有对细节进行规定,对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时间内完成复杂的规划工作。法律规定的范围必须做到科学全面,在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且设定一段试运行阶段,在此基础上开展全面的实施,保障建筑工程行业有法可依。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与国际接轨,技术也进步明显,建筑法更应该做好带头作用,加快法规的完善速度。在借鉴先进方法的同时不能忽略总结经验的重要性。在补充法律制度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整改。建筑法涵盖范围广,可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改制工作,可有效减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时间。对建筑团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帮助明确各项建设的注意事项,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单体现在内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层的落实,需要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建筑行业高效发展。

3、引用信息化技术

建筑监管部门应将信息化技术引入工作岗位中。对各施工团队进行调查登记,将技能水平与人员组成依次整理到资料中,可避免挂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工程招投标阶段可快速了解各团队的技术情况,作为项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标准。同时建筑行业的进步也可以在平台中体现出来,政府部门在对区域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时可通过查阅信息来完成。在信息化平台中可将国内各区域的建筑执行标准汇总,可促进建筑质量控制得到统一的标准,并且面向公开透明化发展。信息平台的建设在现阶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地区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考察,若存在违规现象在此阶段可以帮助发现。由此可见应用信息化技术具有多重优越性,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促进作用。建筑行业进步与规章制度的完善有着必然联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善这一体系。

三、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1、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结束语:

建筑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样会对建筑行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行业内的各种乱象。研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性、规范性,加强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当然完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最终还是要将法律精神落实在实处,并不断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将法律法规进行持续改进,让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红娜.浅谈建筑法律法规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2015(03).

[2] 张丽.浅析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领域的重要性[J].科技与企业,2013(12).

第7篇

关键词:通信网络;网络建设;安全性

一、引言

时至今日,国内居民与社会企业已经开始广泛的利用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实现了网上消费、网上推广、网络聊天等功能,为现代居民生活习惯、现代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带来了巨大影响。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诸多环境得以完善,从而给当代国内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打造了坚实的基础。受到时代环境改变的影响,国内现有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与提升,并在国内移动终端使用成本逐渐下降的背景下,不再成为了现代企业的专享之物,而且成为了国内社会大众的日常重要沟通与交流途径。但是,尽管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的应用领域、范围,及其涉及内容的逐渐增多,与此同时也极大的增加了现代互联网络中不稳定、不安全事件出现的几率,并且给该技术使用者的安全性、经济性等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不断增强现代国内通信网络建设的安全性,增强该技术应用的稳定性,将会为保障国内通信网络系统的功能优化和使用体验增强带来巨大支撑。因此,在本文中作者将结合时代背景针对该系统安全性的增强开展研究。

二、当前国内通信网络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法律法规的规范性、系统性不足

根据研究调查发现,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通信网络建设的安全性法律尚且停留在宏观整体层面,而缺乏对微观细致层面网络行为的违法行为的抑制和防范意识的引导。我国对于互联网以及通信网络,所建立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使得网络黑客有机可乘。现阶段,一些规范网络系统安全的条文较为零散,只有在地方法规、零散的规定中可见各种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的协调性、系统性以及权威性都不强。然而,面对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但让众多与新事物消费的侵权事件大大增加,而且让众多黑客开始使用新技术窃取网络信息,侵犯网络使用的安全。而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当代法律的滞后,且无法m应如今的网络安全要求存在着较大的联系。

2.缺乏网络建设软硬件的安全防控

除了法律法规方面的安全性防控较为薄弱之外,由于该技术发展的水平依旧处于初期阶段,从而导致了该系统日常运维过程中容易出现安全性漏洞。例如:系统存在过期编制、过期老化、互串、过流、烧毁以及击穿等问题。因此,为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系统以及支撑系统,提高系统设备的安全性,应当建立完整的冷热备用体制以及替代体制了,要求系统维护人员采取人工操作或自动化操作方式,更新网络,替换有关部件,更新线缆,补充、扩展网络。在互联网以及通信网络的建设过程中,未能够制定详细的计划,网络效率差,建设品质较低,维护管理力度不足,审批不严谨。这就要求人们对互联网以及通信网络建设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维护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技术人员要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技能以及操作水平,尽量排除安全隐患。除此之外,还应当在软件层面增强安全性防控。例如:当前维护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缺乏维护管理能力,在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循有关技术规范,随意更改有关秘钥,密件明发,就会导致他人更改、盗取密码等问题出现。

三、提升计算机互联网与通信网络建设安全性的对策与建议

1.不断提升法律法规层面安全建设

我国政府应当不断针对当前通信网络建设发展的现状,积极调整对该行业法律法规的完善。在此过程中除了需要加强网络系统安全立法,立法机关应加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调网络安全建设,建立完整的信息安全智库,强调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性之外,还应当积极修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对于情节要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要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在此过程当中,国家政府应当不断保持与时俱进的思维,从当前通信网络建设过程中的现状及其出现的问题出发,积极发掘问题的共性,并从法律法规层面加以强制性引导与协调。与此同时,还应当增强对互联网通信安全法规颁布后的宣传和教育,让互联网使用者能够增强法律意识、防范意识,从而起到增强计算机互联网与通信网络建设中安全性的总体增强。

2.不断提高对软硬件层面安全建设

除了在法律法规层面给予安全建设之外,还应当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学习过程中,对于互联网以及通信网络的运用更加广泛,对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们需要采用切实可行的对策,加强网络建设,尽量降低网络分享。因此,要求对互联网以及通信网络系统中的硬件设备以及软件组织加强管理,保障其不受到自然灾害以及认为的恶意破坏等,提高网络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为人们提供优质、安全的网络服务,保障服务不会被随意中断。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提高预防自然灾害的能力,才能够维护好网络系统的安全。另外,还应当积极开发预警紧急状况发生机制,对出现的火种进行有效地防控,防止火势蔓延,从而确保互联网以及通信网络的安全运行。利用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实现对软硬件层面的微观防控,以增强通信网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研究能够发现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作为当代最为先进的生产力,其应用范围及领域已经涉及到了各行各业。然而,由于该项技术在通信领域的应用尚且处于初始阶段,从而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安全性问题。在本文中作者首先针对国内计算机互联网与通信网络建设的背景开展研究,并针对其中容易引发安全性问题的诱因进行阐述,最终提出了些许有利于提升安全性的对策与建议。谨此希望能够利用本文研究为该领域研究做出贡献,并为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实践应用及推广程度的提升带来帮助。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风险导向审计;审计风险;审计实务

1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概念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是以设计风险作为依据,将企业的经营风险作为立足点,对企业即将面临的重大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的审计模式,在审计过程中可利用战略管控剖析工具,对高风险领域进行分析,通过审计的决策、监督作用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是由制度基础审计模式发展而来,审计重点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从而发现内部控制环节中的弱点,并寻找形成这些弱点的原因,围绕这些存在弱点的环节扩大审计范围。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优点是可以缩小设计的范围,简化审计的流程。在这种内部控制的同时,还需要注重审计风险方面的问题,将内部控制测试报告与风险设计报告结合起来,对重大错误以及舞弊现象进行如实报告,达到通过审计工作降低企业发展风险的目的。

2应用风险审计模式的优势

应用风险导向审计可以有效提升审计效率,及时发现企业运营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提高审计的效率。风险导向审计主要采用“从上到下”和“从下到上”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的经营环境、发展战略以及存在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利用实质性测验以及控制测验的方式进行进一步的重大错报风险分析,最后通过提高审计效率降低企业发展中的风险。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主要的特点是合理性的职业怀疑,这种职业怀疑不仅能够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徇私舞弊现象、管理层诚信做出客观的评价,还可以及时发现企业发展中潜在的风险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应用风险评估,可以有效降低审计风险,提升审计效率。

3风险导向模式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3.1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在风险导向审计之中,内部控制制度是注册会计师用来分析重大错报风险的主要内容。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在专业的审计单位聘请专业的审计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审计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报告,但是有些注册会计师为满足自身的利益,会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审计意见报告,这样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就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在企业中普遍存在管理层只能高于内部控制制度之上的现象,这样就使内部控制制度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审计人员为出具更加准确的审计报告,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控制实验,往往在花费时间之后也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由于管理层的原因,使审计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影响最终的审计结果[1]。

3.2缺少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审计工作我国已经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起到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但在实务审计应用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法律不配套、操作性能差、意图不明、法律条框之间相互冲突等等。法律法规首先强调的是行政责任,然后刑事责任,最后才是民事责任,这就导致民事责任受到的重视程度不足,可操作性比较差。例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人员之间的责任不清,在赔偿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计风险。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很多责任的划分比较笼统,这样审计人员有了钻漏洞的机会,不能认真对待审计工作,当法律法规风险较小时,不会出现明显的审计风险损失,这样审计人员不仅会在审计工作中抱有消极的态度,甚至对企业中的违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3.3风险导向审计成本较高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对于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比较高,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经济成本对审计人员进行培养,不论是知识、流程的培训,还是聘请更多具有丰富审计经验的高级注册会计师的加入,都需要大量的人工成本。另外,风险导向审计模式需要对企业的固有风险以及控制风险进行风险评估,这就要求审计人员需要对大量资料进行收集,并根据资料对企业的经营模式以及内部环境进行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时间成本。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审计信息数据库,并安装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设备,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审计工作中的资金成本,但在审计内容多而得不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可能减少对企业审计的实施步骤,提高内部审计风险[2]。

3.4缺少软件设施和信息资料库

在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时需要从各个方面获取企业经营情况、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等信息,这就需要很多针对具有不同风险的企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审计软件,但是我国在审计软件开发方面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另外,由于数据库性能较弱,对于数据的积累有限,导致很多审计需要的信息储存量较少,审计人员在进行风险分析时效率不高。缺少软件设施和数据库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企业的运行状况不能被很好地反映出来,不仅降低了审计效率,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计风险。

4在审计实务中使用风险导向审计的方法

4.1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用

在制定审计计划时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有充分的了解,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内部环境和外部发展环境,既包括企业的整体结构,还包括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外部风险,进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首先,审计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当前的发展情况进行讨论,并在相关人员的带领下对企业的重要场所进行查看,并对董事会记录、备忘录、企业手册、相关行业信息等企业一系列活动信息进行查看,同时还要结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对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所处环境有所了解,对财务报表层次进行识别和评估,同时也要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等信息进行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从而明确审计实务应该关注的重点领域。其次,审计人员要根据企业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水平确定实质性测试范围,进而及时发现企业在运行之中的风险。最后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并灵活运用审计时间,通过这些办法降低审计风险。

4.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使审计实务具有更多可行性,而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人员之间的审计风险责任,提升其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审计效率。首先,国家相关单位加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尤其是在民事赔偿方面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人员的职责,从而加大审计行业的社会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其次,对审计规范体系进行完善,改进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应用方法,使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有更多方案可以选择,而且可以使其在审计工作中有规范性、原则性更强的技术指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工作。最后,对于大型企业、财政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而言,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解决风险管理框架和风险导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参考,使其成为审计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时详细的参考依据。

4.3降低审计成本

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经济成本,如何降低审计成本是审计实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从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降低审计成本:首先企业建立审计信息数据库,将企业经营模式、内部环境、外部环境等生产信息储存在信息库之中,以便审计人员可以快速地进行审计工作,减少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其次,各个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合作,取长补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从而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成本。最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开发一些增值服务,比如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可以从审计角度对企业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制度等等,这样企业在认识到审计人员建议重要性之后,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审计费用,并相应地降低审计成本,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稳定发展。

4.4加强软件设施以及信息库的建设

对于企业而言,应该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以及经营中面对的风险加强软件设施的建设,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对审计软件进行开发,为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提供便利。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信息库的建设,从而为审计人员提供更多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料,这就要事务所加强对企业的合作,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收集,并根据不同的类型、行业进行分类。与此同时可以与相关企业共同合作成立一个数据信息平台,实现风险导向审计工作走向大数据时代。通过这些方法,可以满足在审计工作中使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要求,有效地提升审计效率,降低企业运行风险。

5结语

综上所述,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提高审计效率、降低企业运行风险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为应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创造条件,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审计成本以及加强信息数据库建设等等,实现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审计实务中的应用。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夏诗筠.论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审计实务中的应用[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7(7):109-112.

第9篇

2011年11月3-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赴英国、丹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化考察团,对英国、丹麦的安全生产立法与执法工作进行了考察。作为发达国家的英国和丹麦,职业安全健康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通过考察交流,考察团成员在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执法和监察方面开阔了眼界,受到了启迪。

英国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是依据英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设立的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最初为英国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两个机构,2008年合并为一个机构。

组织机构和职责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下设委员会和执行局,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雇员、雇主、地方政府及其他方面的代表。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共设11个部门,其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的主要职能是:政策制定、健康与安全监察、事故调查、提出改善健康安全条件的建议、提升健康安全工作的影响力、执行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提供健康安全技术支持与法医鉴定等。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的监管对象是:建筑业、农业、制造业、食品、塑料、家具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危险的行业(领域)等;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商店、娱乐场所等低风险行业(领域)则由地方政府监管。

法律法规制修订

英国法律法规制修订程序分为提案、评估、确定和协商批准4个阶段。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提案一般由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提出,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对提案中法律法规制修订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由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编写法律法规制修订报告,最后将报告提交两院,并与其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通过批准。

目前,英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法案、条例和行政指导文件3个层面。英国第一部重要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是1974 年颁布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1974年后,英国颁布了200多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和条例,以及170余项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指导文件,内容涵盖了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机械安全、高处作业安全和核安全等。

职业健康安全战略规划

2009年,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了新的职业健康安全战略。该战略设定了近期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发展方向,并制定了以下几项主要目标: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将和地方政府继续合作,调查工伤事故和维护正义;培养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宣传人员的能力;积极推进工人参与安全健康管理;重点为小企业提供支持;在高风险行业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立法及执法监察

首先,法律的原则性确定。对于英国立法来说,1974年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是一个转折点,立法的观念和依据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74年之前的旧法的每一个条款都规定得很细、很明确。1974年之后的新法则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立法,法的条款只做原则性规定,雇主可根据企业自身风险特点采取措施,以符合法规要求。

其次,强化落实法律法规的力度。为了保证企业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英国采取了法律法规约束、道德约束、严格处罚等措施。法律法规约束是指制定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使企业生产中的健康和安全有法可依;道德约束是依靠职业道德来约束企业雇主和雇员的行为;严格处罚表现在英国对于职业健康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很大。若在监察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危及了雇员的安全和健康,且没有停业整顿时,英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有权要求法院对企业执行关闭的处罚。

最后,监察人员的责任追究。英国明确规定,企业是职业健康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后,主要追究企业的责任,只有监察人员发生确凿的失职或渎职时才追究其责任。

丹麦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在丹麦,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的部门是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WEA),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进行监管监察。此外,还对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咨询和相关信息服务。

组织机构

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工作主要由管理部执行。其管理部设北部、南部和东部3个区域监察中心,其中东部监察中心在丹麦的首都哥本哈根,其余两个中心分布在其他城市,但所有监察人员每两周都要到总部集中,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安排重点工作。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的组织机构如图2所示。

法律法规体系

丹麦现行的重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是《丹麦工作环境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预防事故、雇主责任、工作场所评估、雇员责任、监察员权力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还规定了供应商、维修工人和咨询师等其他人员的安全健康责任。

监察经验

基于风险评估进行监察。丹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进行的监察。监察过程一般为: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企业、通知被监察企业、监察、整改和复查5个阶段。其中,在监察前通知被监察企业并留出一定的时间,目的是为了给企业留出自查和整改时间。整改阶段是针对企业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在一段时间后进行复查。对于在监察中没有发现问题的企业,则在5年后进行再次监察,而对于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良好的企业可能永远不再进行监察。

编制监察指导书。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开发了46项职业健康与安全指导书,专门用来指导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也用来指导企业配合完成监察任务。

处罚因企业规模而异。在丹麦,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情况时才给予罚款的处罚,平均罚款额度约为3万元人民币。目前,丹麦的罚款是按照违法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与企业规模大小没有关系。丹麦计划从2012年开始将罚款额度与企业规模挂钩,解决目前存在的同等罚款对于大企业触动不大的现状。

搭建诚信评估系统平台。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针对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状况建立了评估微笑系统,该系统根据评估分为4类面孔:第一类面孔是没有安全健康问题的企业;第二类面孔是收到改进建议的企业;第三类是收到停业通知的企业;第四类是获得工作环境证书的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状况从好到差的顺序为:第四类、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工作环境证书由经过认证的第三方发放,它证明企业已经具备了高水平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持有证书的企业,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可以不对其进行监察,但是,如果企业发生事故或者有来自其他方面的负面反应,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将对其进行监察。微笑系统放在公开的网络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时都可以查到所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评级信息。这种“面孔”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形象,受到了丹麦企业的重视。

职业安全健康战略

丹麦制定了2012-2020年职业安全健康战略,即8年规划。该战略规划提出了3项目标:工业事故率降低25%;职业伤害降低20%;心理压力降低20%。前2项目标易量化和考核,对于心理压力目标如何衡量,丹麦目前还没有心理压力衡量、计算的方法,此项工作还处于研究论证阶段。

启 示

通过考察交流,我们认为英国、丹麦的立法与执法监督经验,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法律原则和定位

在考察中我们注意到,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法律,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条款都规定得很详细、很具体、很明确。1974年之后,随着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的提高、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形势和工作重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国家立法的观念和依据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70年代之后,英国出台的法律则主要侧重于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提出要求,法的条款一般只做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由企业来负责任。在我国,法律法规标准一般注重于具体和可操作性。企业众多而又千差万别,往往会挂一漏万。加上我们的法律法规标准修订周期时间较长,又难以跟得上发展的形势。因此,国外的这种立法理念的转变应当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特别是立法方面有所启示和借鉴。

执行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比较健全,基本上涵盖了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但是必须承认,不确定因素还很多,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法不依的情况还相当严重。

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继续采取或依靠以下措施:一是注重提高全民族安全文化水平建设,强化道德约束力。可以通过开展积极的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员工的安全价值观和荣辱观。二是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给予的处罚过轻,使违法者感觉违法成本大大低于守法成本,因而才敢于侥幸冒险和铤而走险。有关法律法规应提高违法(包括预防措施不到位)的处罚力度,使违法者从畏惧违法到自觉守法。

落实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责任主体,强调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事实上问题根源还是在于没有很好的落实。另外,一旦发生事故,监察人员的责任容易被强化,除了查明企业责任外,还要重点追查监察人员是否监察到位的情况。这就让一些企业不是自身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而是等待监察员检查,检查不出来就是监察员的责任。这种不良机制不利于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借鉴国外的做法,应在明确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同时,强调和体现“谁制造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的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应追究企业责任。还要科学界定监察人员的职责,确因其失职或渎职再追究其责任。

分级监察

与我国相比,丹麦是一个企业数量较少的国家,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察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进行的。而我国企业众多,监察员队伍有限,监察到所有企业更是不切实际。可以借鉴丹麦的做法,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将企业分为适当等级,对于风险级别高的企业重点监察,对于风险级别低的企业以自我约束为主,辅以抽样监察的方式。这项工作可以和我国目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工作结合起来,逐步规范和完善标准化评级成果的应用机制。

第10篇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迅速,而互联网更是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是目前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为金融业的发展,甚至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就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展开,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问题也提出了一定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策略

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互联网的应用使得社会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通过互联网实现,为人们节约了更多的时间,网络金融更是迅速获得人们的亲睐,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理财等一时间风靡社会,这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体现。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为传统金融带来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更好的满足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换联网金融伴随而来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等。因此,更好的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作用,更好的利用互联网金融,就需要正确的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并找到科学的解决方式,这样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目前我国发展的总体方向,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同时又属于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还不足,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监管的法律,这很难调整互联网金融中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在逐渐增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引导也不多,地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各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尽相同,而地方性法规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总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政府承担着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自然也承担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的分工还不够明确,这就直接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遗漏,本身金融领域就需要严格紧密的监管,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甚至缺少基本的监管部门,这自然容易引起因监管疏漏而产生的负面结果。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几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崛起,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则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也容易产生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总之,监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监管的主体,应当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问题出现时,有明确的部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说,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手段落后单一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以外,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互联网金融是变化非常快的一个行业,新的科技、新的市场需求都有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是互联网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改变做出适当的调整,特别是监督手段,如果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一般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实现监管的目标。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手段还很单一落后,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监管手段与监管内容之间的差异就容易促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非法活动的产生。所以说,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应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完善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根本性途径,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宏观性指导,就地方政府而言,应该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

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监管过程中严密的法律体系,解决互联网监管问题。其次,监管部门完善职责分工体系。监管部门应该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做好充分调研工作,设置出明确的监管部门,不同部门各司其职,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西外,监管部门还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应职责部门。最后,创新监管手段。借鉴国外互联网监管的先进经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应该创新监管手段,特别需要注意互联网金融市场一些新的金融形式,要及时确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吴迪.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5(06).

第11篇

【关键词】电子信息工程 现代化技术

电子信息工程是社会发展的现代产物,它对电子技术与信息技术进行智能集合,应用到多个生活生产领域,提高了产业的效率。而电子信息工程的现代化技术更进一步的推动了电子信息工程的发展。但我国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发展较西方国家起步晚,技术落后,现代化的电子技术发展仍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一、电子信息工程现代化技术的基本概念极其重要作用

电子信息工程主要研究电子设备和一些电子应用系统的开发,利用电子技术、无线通信技术、信息技术等多种现代化技术,对信息进行智能化控制和处理。而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利用的基本学科包括有网络编程、模拟信号数字信号的转化处理、通信原理等多方面学科。这也说明,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仅是某些技术学科的发展,而应该是包括网络工程、信号通信等多专业的共同发展。

随着科技时代的到来,手机智能化、商业电子化、数据网络化成为了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对信息的有效处理和相关控制,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智能化的发展。同时,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动了新产品的开发研究,推动了电子产业技术的不断发展,也推动了电子产业链的整合分化,从而带动了更多的新兴产业的产生发展。

二、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发展中的问题

(一)国家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

电子信息技术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虽然国家政府也加大了发展电子技术的力度,但是力度仍然不够。首先,或由于制度问题,或由于理念问题,国家对于电子技术型人才的培训效果不理想,对于人才的教育只是停留在西方国家已有的技术,致使我国现在的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缺少真正的技术型人才,缺少人才就很难把这门技术快速的发展起来。其次,国家对于电子信息工程类的企业不够重视,很多电子信息企业都是在自己摸索,走了很多的歪路,致使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发展较为缓慢。

(二)行业内的法律法规不够规范

国家制定了一些电子行业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理念、认识等多方面的原因,这类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这致使在电子技术行业,时常发生侵权行为,但是又不能很好的打击这种行为。过多的侵权导致了电子技术型人才对于电子技术的开发发展欲望不大,致使我国的现代化电子技术很难自主的快速发展。同时,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提供企业发展的稳定环境,相关企业难以发展,也制约了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

(三)电子信息技术企业发展困难

如上所述,由于国家的重视程度不够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致使企业缺少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人才,企业的发展也没有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和发展的社会条件。企业得不到国家的支持,就只能自己摸索,这之中浪费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加上本来企业就缺少资本发展技术,所以这类企业只能使用已有的旧技术。对于电子信息类行业,使用旧技术就很难健康的发展,企业就缺少竞争力,企业利润就不能提升,从而不能投入资本发展技术、培训人才,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

三、解决电子技术发展问题的措施

(一)国家政府加大投资力度

政府应将更多的资本投入到电子技术的发展。只有更大的投入资本,才能把发展落后的现象慢慢扭转过来。同时,国家也应该适当改变教育理念,学习西方对于电子技术人才培养的方法,重视电子人才的教育培训,争取培养出属于自己的开发型电子技术人才,发展属于自己的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力发展都是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严厉杜绝侵权行为的产生。换言之,法律法规应该加大对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视,鼓励技术型人才开发研究新技术。同时,法律法规应该为电子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企业拥有了一个稳定的环境,就能很大程度上推动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

(三)鼓励企业自身的电子技术开发研究

企业应不断完善自己企业的体制,加大创新力度,优化企业的机构。同时,企业还应该增加社会投资,不能仅仅依靠自己的资本力量。只有加大了本身的资本投入,才能实现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发展突破,实现自主创新。不只是国家政府,电子技术企业也应该加大对于人才培训的投入,为自己的人才提供去国外先进企业学习的机会,然后把他们的技术学为己用,研发出属于自己的技术。拥有属于自己的技术,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益,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促进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发展。

四、关于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的总结

总而言之,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社会,信息发展的速度极快,电子信息技术也在不断发展,而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大,成为了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技术。国家和企业必须认清这样一个现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进发展理念,同时加大技术开发人才的培训,努力发展我们的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只有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发展上去了,才能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促进国家或企业的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刚,李元祥,于超鹏.综合化飞机环境监视系统研究及其数字仿真测试[J].航空学报,2012,(12).

[2]胡少华.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2011.

第12篇

经常听到关于档案法律法规太软的抱怨,认为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足够的权力、权威和手段,使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强硬不起来,并认为这是导致档案工作长期弱势的原因之一。

坦率说,同样的想法我过去也有,同样想不明白为什么国家对如此重要的档案事业不采取雷霆手段加以定位和固化。有些同志甚至幻想有一天档案部门也能像公安、工商、卫生检疫部门那样,有自己专门的制服,有专门的执法检查队伍,有法律赋予的强大的行政管辖权,这样,档案部门的地位一夜之间就上了。现在,虽然梦想已不可能兑现,但还是有人在那里很起劲地、一门心思地想通过各种方式,硬是要把这个行业的地位凸显出来。

很朴素的阶级感情,有着20世纪70年代的浓重痕迹。

这些想法或观念的由来,我想无非出于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理念,即“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这种理念告诉我们,法律是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规范,必须具有“(我)命令一(你)服从”的行为模式。这样的认识当然没有错,事实上,我国法律的基本构成正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非常强硬的刚性制约力,容不得轻视和违背,以刑法为代表的相当一批法律即属于这样的“硬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们时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一个新的概念:即所谓“软法”。法律界认为;那些旨在描述法律事实或者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的法律法规或条款,其逻辑结构中缺少“(我)命令一(你)服从”的内在环节,没有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硬性规定,似乎只能称之为“软法”。而且,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此类“软法”正变得越来越多,在社会公共治理中显得更为重要,更不可或缺。

据2009年7月8日《人民日报》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公共治理领域的软法问题研究”课题组对市场监管、教科文体、医药卫生、财税、公安等8个重要公法领域的84部法律、135部行政法规、92部地方性法规和189部规章,共500部立法进行了实证调查,在总共20483个条款中,软法条款为4328,占21.13%。目前这个趋势还在攀升中。(见2009年19期《新华文摘》P11)

对于软法规范,该项研究认为,它们都具有相同的三大特征:其一,都体现公共意志;其二,都要得到国家的明示或者默示;其三,它们的实施主要依靠利益诱导、社会舆论、组织自律、自愿服从等方式,而非国家强制力。可以说,我们所依据的档案法律法规,基本上都符合上述三大特征,应当归属于“软法”一类。这就是我们所面对的法律事实,如果非要撇开这个事实,一厢情愿地追求档案法律法规的强硬度,恐怕是很难做到的。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应当根据不同社会关系程序化的难易程度,来选择不同刚性程度的法去规范调整,现代法治软硬并举正是对这一社会现实的适应。现代人的生活中充满了法治,“社会法化”已经是我们面对的家常便饭。我们的住家有物权法,定居有户籍法,出门有交通法,上学有教育法,工作有劳动法,购物有消费者法,结婚有婚姻法……我们的一言一行无不在法的监控和调整之下如果这些法条全部以“命令服从’式的国家强制力来实施,人们动辄得咎,如此法治谁能受得了?所以,现代法治社会“软法”必大行其道,法治将变得越来越具有包容性,包括刚性十足的刑法,也在日渐宽和。

我们应当尊重这一现实,正视档案法律法规的“软法”地位,探讨其在协商、协调、舆论引导、指导规范、组织自律、个体自愿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掌握软法之治在档案法治化建设进程中的应用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