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工程监理申请报告

工程监理申请报告

时间:2023-08-24 17:18: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监理申请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监理申请报告

第1篇

(一)每年11月初,计划财务部门向场属单位部门以表单形式征集下年度备建项目(下表)。

(二)搜集整理论证备建项目相关数据,为项目立项决策与报批提供数据支持。

(三)经农场同意,组织召开基建项目立项评审会,确定下年度立项报批基建项目(下表)。

二、项目立项报批

项目立项报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报和审批,以及开工报告的审批。

(一)项目立项基础数据搜集整理与衔接。农场计划财务部门搜集整理项目立项报批文件所需数据,及时反馈给项目立项报批文件编制部门。

(二)项目建议书的报批。按上级要求,计划财务部门组织协调场内有关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进行初步审查后上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协调场内有关专家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予以上报。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报批。可研报告批准后,计划财务部门协调农场建设管理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向上级申报。

(五)初步设计批准后,计划财务部门协调农场审计机构进行开工审计,同时协调农场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开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施工准备

(一)按规定申请上级部门或委托招标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招标。

(二)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三)协调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理准备。

四、项目建设实施及建设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文件,组织协调农场相关单位部门定期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加强施工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按建设项目名称,设立基建项目核算专户,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

(三)按项目批复分资金来源配齐项目建设资金,防止挪用、串用项目资金。

(四)按现金与银行管理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结算管理。

(五)支付工程款按下列规定办理:第一、首付工程款: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款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概算书,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正规收据等,拨付工程款。第二、预付工程款: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款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工程量清单报审表,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及其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结算报审表及施工单位正规收据等,拨付工程款。第三、工程完工支付剩余款: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单、质量监理报告、工程价款结算申请报告、发票(或复印件)及收据等支付工程余款,同时按合同约定预留建设项目质量保证|Lll金。

五、项目竣工验收

(一)组织协调农场相关部门单位全面检查验收施工单位是否完成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二)系统搜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立项、审批、施工、监理、环保、安评等项目档案资料,以及基建财务档案资料等。

(三)委托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四)竣工验收

主要内容: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投产或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等。(五)项目验收合格后,落实项目资产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建成后高效运行。六、项目后续评价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测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对建成运行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实施后续评价。

(一)经济效益评价。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包括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经济效益费用比、投资回收期等四个方面。

1.财务净现值NPV:∑(CI-C。)t/(1+i)‘式中(C一c。)t为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i折现率。

2.财务内部收益率IRR=(i+NPV)/(NPV。-NPV2)×(i2-i。)

3.经济效益费用比R:∑C。(1+l)‘式中B『__第t期的经济效益;c。一第t期的经济费用;i折现率。如果效益费用比等于或大于1,表明项目资源配置经济效率达到了可以被接受的水平。

4.投资回收期PP=原始总投资/投产后年均净现金流量+建设期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计”字号文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管理并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须具备验收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件。

第十五条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3篇

工程部科室人员配备、业务职能、管理分工、工作要求

1、综合管理科:(1)负责项目建设计划及相关工作的编制、汇总、上报;(2)负责规划发展、通信信息、化工、环保、计量检测、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管理;(3)负责施工图的收发登记和工程资料的收集、归类、汇总存档;(4)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申请报告编制和项目核准所需的各项支持性文件的报批;协助在建项目的投融资工作;协调办理地方相关项目建设手续;(5)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月度平衡会议材料审查上报;(6)负责工程资金的付款计划及申请审查、登记工作;(7)负责工程部工资、考勤、接待、车辆、费用管理等项内部事务工作;(8)参与月度工程资金的审查上报工作。

2、矿建管理科:(1)负责项目建设矿建工程专业工作的协调管理;参与项目建设工程的科研、初设、施工组织设计、开拓方案、建设计划等方面的审查;(2)组织办理矿建工程开工、合同审查、工程量验收以及矿井竣工验收等项工作;(3)协调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4)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申请报告编制和项目核准所需的各项支持性文件的报批;(5)参与矿建工程的计划编制和招标;(6)协调集团公司对口相关处室矿建专业工作;(7)负责矿井建设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成果编制申报工作。

3、土建工程管理科:(1)负责项目建设土建工程设计催办、设计变更、施工图到位、技术交底会审以及与设计单位沟通协调;(2)参与项目工程的科研、初设、施工组织设计、建设计划等方面的审查;(3)组织办理土建工程开工、竣工及合同审查手续;(4)参加工程量验收以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等项工作;(5)参与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6)参与工程的计划编制和工程招标;(7)参加材料价格的市场调研;(7)协调集团公司对口相关处室土建专业工作;(8)负责土建工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成果编制申报工作。

4、机电工程管理科:(1)负责项目建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管理;(2)参与项目工程的科研、初设、施工组织设计、建设计划等方面的审查;(3)组织办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开工、竣工及合同审查手续;(4)组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量验收、竣工验收等项工作;(5)负责机电、设备安装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6)参与工程的计划编制、设备材料招标以及工程招标;(7)参加设备及材料价格的市场调研工作;(8)协调集团公司对口相关处室机电专业工作;(9)负责矿井建设相关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成果编制申报工作。

5、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科:(1)负责项目建设工程的造价、合同管理;(2)参与项目工程的科研、初步设计概算审查;(3)负责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和结算审查及上报工作;(4)组织工程设备、材料的市场调研、审查、审批和上报;(5)组织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比价活动;(6)组织工程的计划编制、合同审查、工程招标;(7)参与工程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8)组织上报月度工程资金的审查;(9)负责对工程造价监理单位的检查、考核;(10)协调集团公司对口相关处室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1)负责矿井及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成果编制申报工作。

6、施工管理科:(1)组织地面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2)负责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考核;(3)负责内蒙能源公司及各单位的绿化管理;(4)组织工程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5)参与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6)参与材料价格的市场调研;(7)参与工程材料和工程招标活动;(8)负责内蒙能源公司后勤以及水、电、暖等日常管理工作;(9)参与相关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成果编制;(10)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4篇

工程名称: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为兴建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方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的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或

其授权的人:__其授权的人:_____

签字日期: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帐号: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签约地点:_____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体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文。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

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为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

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通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订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根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

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交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订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庆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交签认手续。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经监理工

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讨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期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全部责任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施

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三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2)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

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交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之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项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第5篇

“十二五”期间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方,从各自工作职责及分工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认识,也为“十三五”期间的信息化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信息化工程监理基于以往的项目案例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于新从事信息化工程监理的人员,能够快速掌握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迅速进入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监理工作的依据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第十八条指出:“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5号令主要是从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验收评价管理等方面给出了指导原则。项目前期的工作主要有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而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开展采购工作。

监理招标及工作开展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开展采购工作。建设单位首先要完成监理单位的招标,便于后期工作的开展。

确定中标监理单位后,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是《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1-2005),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通用布缆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第三部分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第四部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第五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第六部分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阶段分为:招标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监理工作的对象是各信息化工程项目:基础软硬件采购、基础软硬件集成、应用系统开发、机房建设与改造、标准规范制定、第三方测试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所有以上阶段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的。

监理工作的支撑要素: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理机构、监理设施和监理人员以及质量管理等。

监理工作内容是:“四控”: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三管”:合同管理、安全管理、文档管理。“一协调”:沟通与协调业主、承建方、设备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项目档案归档依据

为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电子政展こ探ㄉ柘钅康慕ㄉ琛⒃诵泻凸芾矸务,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国家档案局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职责,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1―20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00)的要求,对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可根据建设实施单位实际情况,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两种整理方式当中选择一种,电子文件应该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原则要求。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电子政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对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的长期,保管期限为10年的对应短期。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明确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文档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项目竣工验收

第6篇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就我公司(打印全称:

)申报

项目新增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提供的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该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环评批复、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土地使用权证)、节能评估、银行承诺等附件资料均属真实,并且依法取得。

二、该项目内容真实,不存在虚假。如经有关部门查实确认虚假,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罚。

三、我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和投资、环保、国土、安全等部门明确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该项目,土地、环评、节能、规划等相关事项严格按规定操作。

四、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审定并下达我公司该项目专项资金,我公司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接受国家和省、市、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局)的依法监督。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好与项目有关的招投标及合同、财务票据凭证的收集、归档工作,及时向国家和省、市、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局)报告项目进展及各类专项报表。自觉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督查。

(二)用好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认可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技术和工艺路线、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加快设备、材料购置和土建、设备安装,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做到按期建成达产,发挥效益。未经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书面同意,不自行变更建设规模或调整建设内容。在竣工验收前,不进行企业改制、合资或调整企业名称、变更项目实施单位等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在银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项资金,不以任何借口或名义挪用、转移。

(四)按照招投标法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设备。

特此承诺。

(公司全称,加盖公章)

第7篇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

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

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8篇

所谓园林绿化,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人为地将各种花草树木、奇山异石种植和堆积在一起,也可结合各种亭台楼阁、建筑小品、湖水、广场铺装等,达到一种“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景观效果,在当今各种雾霾穹顶之下,为人们提供一个舒适的、可以亲近大自然的场所,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生活的重要措施。而园林绿化工程,就是建设园林绿地的工程,把人们凭想象所勾勒出的蓝图,通过运用各种工程技术来表现园林艺术的形式,达到一种原生态的、自然的风景环境。对此,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出现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即投资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托另一家具备园林绿化监理资格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3方关系进行协调,促使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的履行,从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的服务性的活动。

2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依据

(1)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2)严格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的要求,在绿化组织施工前,应对园林绿化工程涉及的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写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勘察设计文件。同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在监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3)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是对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明确,是下一步园林绿化工程开展的基础。为了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更好地开展,为了绿化工程的顺利进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

3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方案

(1)监理规划。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监理工作的前期运作,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监理工作而编写的指导性文件,是对各项监理工作做出全面的、系统的组织和安排,也是监理单位内部的考核依据和主要存档资料。它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项目监理的全貌,是最好的监理记录之一。(2)监理实施细则。在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划的基础上,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写的更加全面、细化的操作性文件。实施细则中针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难点都有详细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使绿化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地掌控监理全过程,提高工程质量。

4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应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在开展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尊重事实,任何指令和判断都应有证据,不能子虚乌有、胡编乱造,要以理服人。(2)坚持综合效益的原则。在绿化工程监理的过程中,不能单单考虑雇主建设单位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投资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的利益。(3)严格监理、竭诚服务的原则。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要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配合施工单位实现园林绿化工程的全面顺利完成。(4)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是开展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5园林绿化监理程序及方法

(1)监理进场。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可以同施工单位一起进场,也可以在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就绪的情况下进场。在建设单位委托下,与施工单位一起进场,可以在施工单位施工准备阶段,就周围环境以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管网铺设等可以代表建设单位给予合理化建议。根据设计图纸,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对施工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部位预先进行分析、讨论。(2)开工报告批复。施工单位在一切施工前期就绪、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将开工报告交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开工报告,在符合开工条件下,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核签字后正式进入施工阶段。(3)监理方法。监理单位根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而监理过程中常用的监理方法大致为两种形式:一是旁站监理。它是施工单位在关键部位、重要部位进行施工时,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旁边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的一种监理方式。这样的监理方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二是巡视监理。在多个施工面同时进行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就要采取巡视监理的方法。这样的监理方法既可以照顾到每一个施工面的施工情况是否合格,也可以了解到工序与工序之间的衔接是否合适、恰当。巡视监理为避免施工单位返工,保证施工如期完成,打下了很好的基础。(4)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正式进入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程序,要求施工单位在各个环节必须提供的监理材料。如栽植前施工单位要定点放线、挖坑,监理单位就需要施工单位提供定点放线、挖坑等的自检报告,待监理单位审核其合格后,符合栽植条件,施工单位才可栽植;苗木进场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苗木进场报告以及苗木检疫证明、出圃合格证、标签等证件,经检查质量合格,才准予栽植。同时,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前自检合同内所有工作内容,自检合格后交予监理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质量自检报告进行复检。除此之外,监理工作联系单、停工令、监理日志、工程变更通知单也是与施工单位联系的常用材料。(5)监理总结。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根据监理过程中收集的从开工报告到竣工验收,以及监理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变更等需要监理签字的各种原始监理资料,根据这些原始资料向建设单位编写总结工作经验和体会,为以后类似工程的更好进行奠定基础。

6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作用

(1)协助建设单位更好地做好投资决策的判断。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协助建设单位,针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选择优秀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建设单位出谋划策,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正确的投资决策判断,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对涉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的监理合同,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也可对建设单位不合法的建设行为提出建议。(3)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重要的作用。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在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能很好地协助施工单位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可能地减少损失,降低造价,保证工程质量,不影响工程进度。(4)有利于实现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在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监理单位的参与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额度,降低寿命周期费用,使园林绿化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7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第9篇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第10篇

【关键词】公路事业;施工管理;成因;策略

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公路逐渐成为连通各个区域的重要枢纽,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与此同时,由于现阶段公路建设施工管理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协作、各环节协调的复杂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公路施工管理工作要求施工企业摒弃落后陈旧的管理方法,引进现代管理制度,为公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后备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保障公路施工质量,从而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

一、公路施工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公路建设的施工难度大

我国公路建设通常需要在较短的周期内完成,加之整个建设任务需要多个职能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参与其中,其建设任务可以说是非常繁重的。另一方面,由于野外作业难免会遇到由于自然环境和地质构造导致的突发性状况,实际施工过程往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设计方案做出适度的调整,这又在无形中加大了项目施工的难度。由于长期受到传统作业方式的影响,我国公路施工还大量采用陈旧落后的施工测绘方式,低效率的操作方式往往会造成测量工程事故或者无法准确控制土石方费用,进而延误施工进度,不利于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二)施工管理程序欠缺一定的规范性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人员往往无法做到施工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先开工后报告”现象长期存在于施工管理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管理不严谨,在工程开工之后才打开工报告,甚至于在未经审批通过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严重违反施工监理的相关程序。其次,检验申请报告晚于检验过程而存在。监理工作不到位,导致部分承包方在并未提出质量检验申请报告的情况下,盲目执行了质量检验工作。最后,由于部分承包方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自检,相应的,监理也未能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样检查,导致施工监理程序形同虚设。

(三)相关施工技术材料的管理存在缺陷

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不完善是我国公路施工企业长期存在的问题。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在于承包方缺乏专业的技术资料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够,造成技术资料无法准确及时地归档到位,部分资料缺乏真实性,甚至会导致部分重要资料的遗失,进而直接影响施工的整体质量。

(四)企业自检环节薄弱

相关规定指出,凡是没经过承包人自检以及自检不合格的工序,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签字认可质检结果。企业自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工程质量与预期目标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承包方由于缺乏自检人员或是其质量保证体系不够完善等原因,自检工作常常无法到位,自检机构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

二、公路施工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施工管理得不到应有重视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片面重视施工技术对整个工程质量的作用,忽视了施工管理的重要调节作用。在施工企业内部,即使建立了相关的施工管理部门,但是由于责权不明晰、职责界定模糊,导致整个施工管理长期出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施工企业对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缺乏,直接导致自上而下的管理疏失,造成施工过程中的混乱无序和不必要的生产资源浪费,进而直接影响整个公路施工项目的质量,甚至延误工期。

(二)管理者自身素质不高

管理者作为施工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可以称之为公路施工管理的关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部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无法从长远角度进行考虑,只注重眼前某些工程分项目局部利益,因小失大,不仅没有做到资源的最优配置,甚至还会对整个项目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三)管理制度的缺失

公路建设作为建筑施工的一个分支,同样需要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约束,以促进其健康发展。但是现阶段部分企业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施工队伍和管理队伍脱节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之相关监督机制的匮乏,更是导致了施工企业绩效考核无法正常进行,不仅破坏了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性,更是导致施工人员缺乏有效约束的重要原因。长此以往,无疑会造成工程建设者无法听从管理,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施工进度一再延误的恶性后果。

三、强化公路施工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践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高效的施工管理制度

1、政府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合同法》、《建筑法》、《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等有效机制,对项目建设的业主方、监理方和承包方进行有效的监督。

2、落实公路质量管理责任制

做好公路施工管理,必须引入分级管理责任制,将施工管理落实到每一层,做到责权分明。其具体做法是,建立以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处和专业工程施工队为首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各级管理体系自成一体,同时又受到企业的统一管理。在公路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规范下,明确各级的岗位职责,层层落实质量责任。

(二)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和技术人员的信用制度

在整个建筑施工行业之间建立起施工企业和相关技术人员的信用档案,并对其数据进行实时更新。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是违反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将其具体情况公布在相关信息平台上,建立起有效的信用制度。

2、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加强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促使监理人员具备完善的专业知识体系和相当的工程管理践行经验,一方面需要改革监理培训上岗的相关制度,将监理细分为设计监理、决策监理和施工监理,随后依据不同的特点进行区别化培训。另一方面,获得培训上岗资质的监理必须参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过之后还要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罚。

(三)做好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强其质量控制,项目经理部应该在统一规划下建立工地试验室,严格开展工地试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公路路基、预制构件和导线点进行仔细测量,将误差尽力缩小到可控范围内。其次,施工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公路质量控制程序,根据公路项目的合同要求,制作项目施工流程图,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程序。切实做到先上报后开工,同时,施工企业按照规定频率进行定期自检,并在自检合格后申报监理抽样检查,保障施工监理程序有效执行。

四、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长期不合理的分工协作导致的,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的改变。因此,做好施工管理工作,从根本上加强施工行业体制改革的步伐,才能有效保障公路项目工程的建设质量,从而促进我国建筑施工行业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涛.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有效策略[J].中国房地产业,2011,(12):76.

[2]姚宬.关于新时期公路施工管理的几个问题的探讨[J].大科技?科技天地,2010,(12): 92-93

[3]杨兴玉.浅谈公路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30):284.

第11篇

关键词:房建;工程项目;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房建项目工程监理:主要内容

房建项目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有:(1)协助委托人共同来签订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总单位所选择的分包商的信誉和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工程的建设单位,同时对工程的承包人所编写的开工报告进行审查,待审查合格后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进行开工令的。(2)对工程项目承包人所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组织的设计、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以及施工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将监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还应对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清单、材料以及其质量和规格进行审查,核定工程所需的材料以及构件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的化验单,若发现其不合格,应向工程项目的业主和承包人及时汇报,要求承包人必须要按照工程合同以及工程技术的相关标准来进行施工。(3)针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工程各阶段施工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监理意见,确保工程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同时对于一些重要设计的修改和技术应该与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并提出相关的监理意见,在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方可修改。(4)针对工程承包合同上的付款要求和监理人员对工程数量、质量的核实,待监理确认后,签发进度款的付款凭证,并且检查和督促工程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的相关措施,针对工程承包人所提出的验收申请报告,组织重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和检查,签订相应的验收报告。(5)检查和督促工程承包人完成各阶段以及工程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将其归档,同时处理工程项目中所发生的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检查工程的具体情况,签发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书并进行督促和维护。(6)进行隐蔽工程的记录和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实现预期的目标,按时向工程委托人提交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编写相关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总结。

2.房建项目工程监理:存在问题

2.1缺乏健全的监理制度

目前在我国房建工程监理市场,一些业主利用委托权来强行压价,以此从中获取相关的回扣和利润;同时由于房建工程项目在地域上存在着很大差别,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维护本地方的经济利益,便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造成房建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很多房建工程在进行监理工作时,由于监理制度过于形式化,只做一些表面工作,忽略了监理工作的实质,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理的最大作用。同时在房建工程监理过程中,工程建设单位过分地强调施工质量管理,而忽略了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工程运工期的控制等,没有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和管理,严重影响了房建工程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2人才的匮乏和技术的落后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较为薄弱,不能够准确、合理、科学地进行房建工程的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很多的监理人员,将监理误认为就是监工,只是在一旁简单地进行检查和监督,没有按照工程设计要求以及规范对工程进行监理,没有到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同时在监理单位中,很多的监理人员都缺乏专业的培训,导致其监理质量比较低。

监理工作主要包括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和工程质量这三管理目标,通过信息和合同来进行管理,协调参建企业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实际建筑工程监理时,监理单位却对此没有引起太大的重视。此外,在房建工程项目中,很多的监理单位还是采用比较传统和落后的监理技术,导致其监理质量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3.房建项目工程监理:改进措施

3.1完善监理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要想获取更大、更广的生存空间,就必须得完善其监理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身的信誉,将信誉作为其监理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使其具备更好的信誉,以此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其满足监理市场的要求,使监理制度更为规范化和公平化。

3.2处理好房建工程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在监理工程中,业主、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之间必须要进行交流和沟通,监理的过程中,明确好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能随意让工程的业主对其监理工作进行干涉,防止出现侵权行为。同时监理单位还应该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来维护工程承包商和业主的正当利益。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及时发现造成工程工期延长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同时监理人员还好做好相关的监理日志的记录,不断地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3.3加大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监理人员作为监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监理单位应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培养,其主要措施如下:第一,在构建监理部门之前,有政府部门应该对其资质情况进行认真、严格地检查;第二,严格管理监理工程师的考核以及培训;三是,监理人员要注重平时监理经验的累积,在监理工程中,对经常出现的监理问题要不断地汇总和总结。同时在每一阶段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都应将这一阶段工程的施工特点及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对施工人员详细地讲解,并提出相关的安全措施,以此确保工程能够安全、顺利的施工。第四,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杜绝以及向承包商获取一些物质的需求等现象,防止监理人员和工程承包商一起作假,影响房建工程的监理质量。

3.4监理管理的主要方式

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工作的时候,应该使用标准化的管理方式,将协调、控制、管理作为其监理工作的原则,确保每一步监理工作都能够有章可循,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的统一要求以及工程的相关要求监控工程,以此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确保房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12篇

关键词:水库工程;地理环境;水库建设

中图分类号:S27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9-0210-1

1 水库建设质量问题概述

水库建设主要包括主坝建设、副坝工程建设、引水闸工程建设、引水渠工程建设、放水闸工程建设、分水闸工程建设、放水渠工程建设以及附属设施建设等。按照地理环境不同,坝体建设的原材料也有所不同,但是大多数大坝体使用土工膜斜墙作为防渗碾压式土石坝。在通常情况下中小型的坝顶的宽度一般为7-8.4 m之间,其坝长8000-8500m,上游的坝坡1:2左右,而下游的下游坝坡1:1.5左右。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其坝上游的护坡一般为混凝土板设计,其厚度约为13-25cm,这些数据需要具体的建设环境不同而确定。在水库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把握好中小型水库的质量,因为水库的主要作用是滞洪、蓄洪以及下游的农业灌溉作用,如果不做好水库建设的质量工作,势必会造成水库的安全隐患工程。

目前,中小型水库的建设主要面临以下问题,首先是水库建设过程中的用度比较紧张,由于资金方面的短缺,导致了施工装备以及实验装备落后,在工程检查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检测方法,更多的是凭借检测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个人判断作用。在工程监理方面,其监理工程水利项目不够高度重视,而现场监理的人员较其他监理工程项目来说,相对较少。再则就是水库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工程转包和分包现象,这些承包商大都是未经严格通过资质审查。这也给工程监理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使其不能够把握到工程质量的度。

除此之外,由于工期的原因,大多数的水利工程项目由于抢进度,导致工程项目不能够按照正常的施工工序进行,比如为图省事在混凝土程度施工缝面不设键槽等现象。

2 中小型工程水库建设的质量控制

我们应该严格把握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质量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生命。对于水利工程项目我们应该始终以创优质工程做为我们的宗旨,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应该把握好每一个建设环节,控制好每一个建设过程,使其能满足水利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工程质量的控制过程中,我们应该做好事前预防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控制。

水库建设事前预防控制,水库建设的预防控制应该在施工之前进行,首先是施工方应该申请施工,并提供申请报告,对于水库建设的监理部门,应该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体系认证和质量检查措施。除此之外,应该深入研究水库的设计文件,熟悉有关水库建设的技术规范,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组织水库建设的施工方与水库的设计方进行技术交流,让双方能够彻底的了解设计目的。在开始施工前,施工方应该与监理方进行有效的配合,完成对技术数据的试验工作。对于水库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原材料也要把握好质量关,比如水库建设项目中的钢筋、水泥、砂石骨料等是否符合“三证”。等一切手续都完工后,我们需要对各施工的工序进行检查,如果施工队伍能够通过检查,可以正式开始动工,这样可以有效的将水库的质量隐患消灭在项目建设的萌芽阶段。

水库建设事中控制,水库建设在施工中,应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工作,主要的目的是检查施工过程是否按照正常的施工工序进行。对于水库中的重要工程部位应该进行重点管理,对于发现问题,我们应该及时上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比如在某处水库的清基过程中,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方在确定清基宽度后,进行清基作业。当按要求清至建基面后发现西副坝、主坝段时,发现某些坝段出现了较松散物,随后,地质工程师进行现场查看,然后立即汇报,最后设计单位组织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调研和讨论,确定了新的设计方案。

除此之外,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应该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需要保证施工设备的机械效率和数量,如果设备出现不足应该及时补充,对于水库中的每一道施工工序,我们应该在其合格验收后才能够进行下一道工序。

水库建设事后控制,水库工程项目一般会被划分为水库单位工程、水库分部工程以及水库单元工程。在对水库项目的质量控制中,我们应该按照这一分类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使其能够满足水库建设的规范化、统一化和科学化。在验收时,重要工程段我们应该按照“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进行检查验收,对于普通段,我们应该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除了在验收时保证工程的质量外,我们还需要根据水库的规模和所需技术选择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因为只有好的施工单位才能真正做到水库建设的质量控制。

总之,一般的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都比较大,涉及到的水利技术相对较为复杂,这与建设水库的地理环境有一定的关系,除此之外,其建设的周期相对较长而且影响范围广,这些特点也决定了水库工程质量控制的高要求和高标准。水库建设项目,“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我们应该提高水库工程建设质量控制水平,促进水库工程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这样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够得到保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