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茶叶风险分析

茶叶风险分析

时间:2023-08-24 17:18: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茶叶风险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茶叶风险分析

第1篇

关键词:茶叶企业;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救济措施

1前言

二十一世纪的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到全面发展阶段,受到经济、科技等多个因素的影响,无论是人们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各个行业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茶叶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茶叶企业所需要面临的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以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最为突出。茶叶企业所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茶叶企业就必须从这三个问题出发,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予以解决,从而促进整体的发展。

2茶叶企业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分析

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是由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所组成,因此,在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之前,这一章节首先从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作为切入点,通过明确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加深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的理解,从而为后续对策的提出奠定基础。

2.1知识产权风险问题

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由于不管是哪种形式的企业都是拥有知识产权,这一权利的存在能够促使企业更好的研发产品,从而促进自身得到发展。茶叶企业是以经营茶叶产品为主的企业,由于茶叶企业的特殊性,造成茶叶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所缺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茶叶企业在经营活动开展中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并且未意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是具有重要的作用,导致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不少的风险;第二,知识产权的管理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来参与,才能进行良好的管理,但是在茶叶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知识产权管理的风险。第三,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知识产权管理的良好开展需要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来予以保障,但是,在实际中,茶叶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制度是不完善的,从而影响了整体的发展。

2.2合同风险问题

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二就是合同风险问题,由于茶叶企业无论是在对内的经营活动还是在对外的贸易中,都会涉及到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要面临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及经济利益,由此可见,茶叶企业开展良好的合同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发展中,茶叶企业面临着不少的合同风险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合同的洽谈和协商环节中,茶叶企业未注重将相关的沟通内容保存下来,增加了合同洽谈与协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第二,在合同的签订环节中,茶叶企业没有从实际发展情况出发,将一些细节予以落实,从而增加了合同签订环节的风险;第三,在合同的履行环节中,茶叶企业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说,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增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3破产风险问题

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三就是破产风险问题,由于任何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的活动都是以市场经济变化为风向标,而存在于市场上的企业不会如常青树一样一直存在,当企业的资产不足或者是缺乏流动性资金,就会面临破产风险,一旦企业遭遇到破产风险,对于企业自身而言,不仅会影响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剧债权人的负担,而且也会带来一定的动荡,影响企业得到整体发展。茶叶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茶叶自身内部管理不到位,不仅存在工作人员能力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而且也存在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无法为茶叶企业的外部活动提供充足的保障作用,从而加剧茶叶企业的破产风险。第二,二十一世纪的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到信息化发展时代,但是在茶叶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信息投入力度低,科技使用率不高,不仅导致茶叶企业各个方面的工作效率不高,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茶叶企业的破产风险。

3解决茶叶企业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的措施研究

在各自明确茶叶企业存在的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之后,这一章节从这三个问题出发,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可以为实际茶叶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意见,从而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3.1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人才引进和制度的建设

解决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一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所能采取的措施表现如下:第一,意识影响行为,行为的做出需要在意识的指导下才能进行,由此可见,要想做出正确的行为,首先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意识,因此,茶叶企业在解决知识产权风险问题中,内部人员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意识的指导下开展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而促进整体发展。第二,要想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规避知识产权带来的风险,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关键,由于知识产权人才在各个方面的要求是较高的,因此,茶叶企业要重视这一方面人才的引进,使得企业内部具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人才,从而促使知识产权工作得到良好的开展。第三,完善与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相关的制度,在制度的作用下,明确各个部门或者是工作人员的职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3.2多方面入手,做好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工作

解决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二的合同风险问题,所能采取的措施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合同的洽谈和协商环节中,由于要经过多次的沟通才能实现意见达成一致这一目标,合作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会采用多种形式,比如说会使用邮件、信函等形式,茶叶企业要注重对双方合作的信函、邮件等内容进行妥善的保存,并且茶叶企业要及时对双方沟通的信息进行更新和研究,确保双方合作洽谈内容能够达成一致,与此同时,在沟通中,茶叶企业要做到据实回答,切勿夸大,以此来增强实质性的合作。第二,在合同的签订环节中,茶叶企业要明确所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要承担的义务和具有的权利,以此来规避风险的产生。第三,在合同的履行环节中,茶叶企业要从合同出发,严格遵守合同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从而促进整体发展。

3.3提高人员工作能力,提升企业偿债能力

解决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之三的破产风险问题,所能采取的措施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二十一世纪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之间的竞争,再加上人才是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因此,工作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才决定的,由此可见,在茶叶企业的工作开展中,要想将这一项工作做好,就要从人员入手,一方面,茶叶企业要拓宽对外招聘渠道,提高人才准入门槛,从多个角度来考虑应聘的人才,争取为工作有效开展奠定人员基础;另一方面,茶叶企业要定期开展培训活动,丰富工作人员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从而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第二,要想进一步加强破产风险管理这一目标,茶叶企业一定要将负债总额控制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必须要提高茶叶企业的偿债能力,首先茶叶企业要对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此明确自身发展水平;其次提高茶叶企业的资信水平,降低破产风险;最后茶叶企业要注意借款后及时偿还,提高信用程度。

4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茶叶企业也得到了更快的发展,本文从茶叶企业面对的经济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入手,从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合同风险问题、破产风险问题作为切入点,分别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可以促进茶叶企业得到更好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任明兴,董文洪.我国出口珠茶风险分析及对策[J].检验检疫学刊,2017,27(05):35-37.

[2]郭晓红.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看茶文化的传承发展[J].福建茶叶,2016,38(04):281-282.

[3]胡新光.原产地域命名产品保护制度与龙井茶[J].中国茶叶加工,2000(02):3-5.

[4]王晓婧.安溪乌龙茶产业发展中的融资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5.

[5].南方凉茶向北走:小投入低风险高回报[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2(06):4-17.

[6]李恩宗.论宋代榷茶法的变革[D].山东大学,2008.

第2篇

【关键词】 SPS措施 影响 引导

根据WTO有关规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是指WTO成员为防止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遭受病虫害、添加剂、致病有机体、毒素、污染物、有害生物等产生的风险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也称为“SPS措施”,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SPS措施的现状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农产品贸易额迅速增长,尤其是入世以来,我国农产品的增长态势更加高涨。2015、2016年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额分别为701.8亿美元、725.6亿美元,出口地区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和新兴国家(巴西、墨西哥、土耳其、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俄罗斯等),出口的农产品主要集中在水海产品、蔬菜、动物产品和肉类制品等。

随着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市场的强劲发展,对我国农产品发起SPS通报的国家和数量越来越多。世界贸易组织官网显示,WTO成员国中SPS通报对象最多的国家是中国,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增长有直接、间接影响的SPS通报多达10000多项,受通报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不符合卫生要求、限量超标等。

据商务部数据资料显示,国外SPS措施主要针对我国农产品中的蔬菜、茶叶、水海产品等。2012年,日本为限制我国的蔬菜进入日本市场,以防止农药残留超标为由对我国出口的蔬菜进行每批开箱检测,检测项目从原来的6项增加到43项,结果就是,由于农药残留标准设定的不科学性、不合理性,存在歧视性标准,2012年我国出口日本的保鲜蔬菜、盐渍蔬菜和暂时保鲜蔬菜出口额分别比2011年同期下降了30%、5.96%、27.81%。

1994年,美政府就建立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制度,从2004年开始,美国FDA便要求所有进口食品必须取得HACCP认证,否则,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将对进口食品实施“自动扣留”。 2010年,据美国FDA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出口的食品被FDA实施“自动扣留”达到779次,其中蔬菜及其加工类产品占了91批次,受影响的蔬菜贸易金额超过4000万美元。同时,在我国蔬菜出口中,超过50%以上的出口是保鲜蔬菜。“自动扣留”检测使我国出口的蔬菜在港口停滞的时间延长,增加了保鲜蔬菜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对我国保鲜蔬菜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的风险。

我国茶叶主要出口欧盟、日本两个主要市场,总贸易额是所有农产品出口中的第二位,但近两年来我国对欧盟和日本的茶叶出口幅度出现持续大幅下降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欧盟和日本持续提高进口茶叶农药的最大残留标准、增加检测环节和项目,致使欧洲委员会和日本检测我国的茶叶农药残留量超标,茶叶出口受阻,农产品出口面临威胁。不仅是茶叶,我国许多农产品(如菠菜、蜂蜜、鱼肉、肉鸡、花生等)都由于兽药残留或农药残留过高不符合进口国的SPS标准而遭到SPS措施不同程度的禁止或限制。

二、SPS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由于多种形式的SPS措施不断升级的发展趋势, SPS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也越来越凸出。

(一)SPS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正面影响

SPS措施制定的最初目的是保护各国的农林牧渔业免受外来生物的传播和危害,促使农产品贸易健康发展。因此,SPS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的农产品出口环境,推动了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的合法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正当地使用SPS措施无疑对全球环境质量的提高及全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另外,SPS协议规定我们可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协调贸易纠纷及障碍,维护我国正当利益。2003年湖北检验检疫局对该省农产品的各个生产环节进行氯霉素含量检测,致力于找到影响氯霉素含量的环节和原因,提升产品质量,最终依据SPS协定成功将产品销往欧盟,湖北省淡水产品出口连续几年大幅增长。

SPS措施是各国公认的协定,长期以来我国对SPS措施认识比较模糊,其实SPS措施只有被滥用时才会成为贸易壁垒。有些SPS通报实际上确实是我国农产品的质量有问题或者不达标,才让某些国家钻了空子。由于近年来发达国家对农产品检验标准不断提高,我国不得不提高自己的检验标准以达到进口国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国农产品质量得到提高,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生产环境也得到了绿化。

SPS协定不仅关注动植物产品的传入、传播,也关注动植物疫情从国内传出,因此SPS措施在防止病虫害方面便发挥了重要作用。如2006年越南6个镇有2000多头牲畜染病,我国质检总局随后公告,根据SPS协定,我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有效避免动植物疫病、病虫害的传播。

因此,只要SPS措施没有被滥用,是有利于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整体健康发展。

(二)SPS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负面影响

由于SPS措施的隐蔽性、高标准性,发达国家频繁利用SPS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国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由于我国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同时对食品安全不够重视等原因,我国对于农产品的检验标准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如欧盟对蔬菜中乙酞甲胺磷的标准为0.02mg/kg,是我国标准0.2mg/kg的10倍;日本对氯氟氰菊a的残留限量是0. 0lmg/kg,是我国标准的1500倍;CAC和日本对花菜的毒死蜂限量标准为0.05mg/kg,是我国标准1.0mg/kg的20倍。2016年1月19日,欧盟条例,制定部分商品内部及表面的恶霜灵和乙基多杀菌素最大残留限量,包括茶、咖啡、香草、可可、角豆、香料等的恶霸灵不得超过0.02%;根和块茎类蔬菜、球茎类蔬菜、甘蓝类蔬菜等的恶霸灵不得超过0. 01%,乙基多杀菌素不得超过0. 05%等。这些技术要求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很难检测,也很难做到。

根据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统计,WTO各成员于2009年共发出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SPS)通报1108项,在这些通报中,有48个成员发出的通报直接与中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相关,其中SPS通报约200项,每年我国农产品受国际SPS措施影响损失将近100亿美元。2013年,欧盟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我国农产品发出通报1223项,同比增长9.4%,占同期通报总数的61.4%,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

只要进口国更新SPS措施,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就必须实时进行调整,对产品重新检测、认证、注册,或者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更改产品外包装和标签,或办理其他手续,或对产品进行第二次处理,这就不免造成出口成本的增加。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SPS措施的策略

面对当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不断遭遇的SPS措施,我国应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农产品出口少遭SPS壁垒的影响。

(一)政府的应对策略

由于许多国家采取越来越多形式的SPS措施,以各种理由增加检测环节,要求更加严格的品质证书和合格检测证书等。因此我国应该加强政府间交涉,了解国际标准化动态,完善农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另外,由于我国农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各国为保护本国市场,多对我国农产品带有抵触与歧视态度,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与贸易伙伴国的交流,消除各国对我国农产品的歧视。再次,我国作为WTO成员,应利用好WTO非歧视、公平原则及争端解决机制,努力修正他国对我国不公正的SPS评议和通报,捍卫我方的合法权利。

(二)行I组织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权威机构科学分析我国动植物进出口风险,而WTO中的SPS协定明确规定动植物检疫必须要基于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因此我国行业组织应设立进出口风险机制。总结国内外出口农产品企业冲破SPS贸易壁垒的经验教训,时刻关注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的技术法规、政策标准和内容研究等,及时向出口企业预警信息,减少贸易摩擦及纠纷。另外,对支柱型农产品进行数据整理记录,时刻监测农产品价格,对于出口数量突然急剧减少的国家应立刻分析原因,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

(三)企业的应对策略

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SPS措施的培训,关注并随时掌握SPS动态,积极申请国际产品标准方面的认证,使产品的出口少遭SPS措施的阻碍,提升和树立我国企业在国外的良好形象。针对我国农产品质量不高的问题,企业应重视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建立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参考文献】

[1] 丁三寅.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与国际农产品贸易.植物检疫,2004(5).

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势产业为基础,以示范基地为依托,以企业、公司为龙头,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努力建设生产布局合理、经济结构优化、服务体系健全、运行机制科学、可持续发展并具有特色的农业经济,逐步形成产销相结合、农工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努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高起点、科学编制规划原则。结合全市资源状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定积极可行的发展目标,编制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的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2.坚持以点带面、示范先行原则。以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点、标准蔬菜示范园及畜禽养殖场等为重点,全力打造“十带百园”,用产业带、示范园指导基地建设,用基地建设带动全市特色产业整体推进,不断扩大规模。

3.坚持因地制宜、培育特色的原则。立足我市资源优势,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主导产业,做大做强优质香粳米、大白萝卜、蚕桑、柑桔、魔芋、特种养殖等产业,努力形成高效产业带、产业链和产业群。

4.坚持以短养长、长短结合原则。推广果园间套种经济作物,林下发展魔芋、中药材以及种草养畜养禽,在牧草种植区稀植经果林等,实现以短养长、长短结合、立体种植、优势互补、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发挥林地的综合效益。

5.坚持连片发展、规模高效的原则。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带动,加大土地流转力度,打造一批规模千亩以上或效益万元以上的农业规模经营典型,着力提高种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6.坚持市场导向、创新机制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引入现代的市场管理理念和先进的工业经营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通过市镇两级政策扶持和财政资金引导,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返乡农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共同投资开发现代高效农业,加快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化、园区化、合作化。

7.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特色农业规划和产业布局。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扶持力度,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提高特色农业服务水平。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优化资源配置,高起点、高水平开发农产品。采取内培外引等形式,大力引进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总体布局和主要任务

按照地区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到2015年,全市马铃薯种植面积稳定在65万亩左右,蔬菜种植面积50万亩(其中大白萝卜10万亩、大蒜10万亩),经果林达30万亩,牧草20万亩(饲养肉牛25万头、羊15万只),魔芋10万亩。以“十带百园”为示范,逐步向全市整体推进,形成一批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的种养基地和示范园区,建成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引进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一批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培植一批农产品知名品牌。实现农业总产值45亿元,特色农业在农业中的比重达70%以上,农民从特色产业中人均新增纯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

(一)马铃薯产业。全市马铃薯种植面积65万亩,其中种植脱毒马铃薯40万亩。到2015年,马铃薯种植面积基本稳定在65万亩左右,产量达14.5万吨。

(二)蔬菜产业。全市蔬菜种植面积30万亩,其中夏秋反季节蔬菜19万亩,辣椒10万亩,在杨家湾片区建大蒜示范基地1个,在鸭池、朱昌建蔬菜示范基地2个,建钢架大棚5376平方米,单体钢架大棚50亩,冷库2座,育苗设施7380平方米。到2015年,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7个、面积2万亩,建标准化示范基地5个、面积9.5万亩。新培育地级以上龙头企业不少于10家。扶持具有引领蔬菜产业发展的蔬菜专业合作社25个以上。新建产品储藏冷库3个以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2万平方米,全市蔬菜面积发展到50万亩。

(三)经果林产业。全市新增经果林建设面积12.6万亩,其中柑桔2.6万亩,核桃、板栗为主的干果林10万亩,建示范园2个。到2015年,经果林面积发展到30万亩,引进经果林深加工企业2个。

(四)草地生态畜牧产业。全市新增人工种草5万亩,配套养羊1万只,养牛0.2万头,新建标准化养殖示范园10个。到2015年,全市草地生态畜牧业新增牧草种植20万亩,养殖示范园50个(其种养殖示范园5个),实现商品牛存栏25万头,商品羊存栏15万只。

(五)中药材产业。在千溪乡建设续断基地1万亩。到2015年,全市中药材产业发展到10万亩(规范化种植药源基地6万亩),国家级药源基地1个,省级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2个;建成地级中药材规模化种植基地3个;建成中药材示范村50个,产地批发市场5个。

(六)其它特色产业。全市新建魔芋种植基地2万亩,茶园5000亩,规范建设魔芋专业合作社9个,新建魔芋示范园1个。到2015年,魔芋种植基地达10万亩,发展魔芋专业合作社30个,引进和扶持魔芋加工企业2个,建产地批发市场3个。蚕桑发展到10万亩,其中矮化密植桑园4.2万亩,引进和扶持加工企业2个,其中缫丝厂1个。茶产业4.5万亩。建茶叶加工厂2个、专业合作社5个、茶青交易市场5个、茶叶保鲜库4个、茶叶产地区场3个,茶叶采收面积达3万亩。

三、强化措施,确保特色农业发展取得实效

(一)继续完善扶持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依法规范有序流转,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奠定基础;围绕优质水果、优质畜产品的加工、营销,地道中药材开发等,制定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大力创办特色经果林、生态畜牧业、中药材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研究和制订新的特色农业发展政策,全面促进旅游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加快发展,着力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带、示范园建设,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二)切实加大项目投入。按照“整合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积极探索各类涉农项目整合办法和措施,全面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扶贫、水土保持、“三江源”项目等涉农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合效益,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大力推动蔬菜、特色经果林、生态畜牧业、中药材等特色农业产业加快发展,倾力打造一批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特色农业产业,着力扶持一批以农产品加工为重点的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申请银行信贷,支持农业企业和农民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损益和风险分析机制,保障农业有效投入和效益增长,推进“十带百园”优先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坚持科技兴农战略。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扶持本土特色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大力引进符合我市本土优势的特色产业,进一步优化蔬菜产业、特色经果林、生态畜牧业、中药材等种植结构;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推广良种良法,大力推广特色经果林、生态畜牧业、中药材新品种和新技术,提高特色农业发展的科技含量,提高特色农产品的质量、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4篇

(一)税源集中,管户分散。地处咽喉两岸,境内地形起伏,层峦叠峰,属于典型的“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县。总面积2427平方公里,12个乡镇,人口38.5万,全县现有登记注册纳税人5600多户,乡镇以农业(烟叶、茶叶、柑橘)和采掘业(煤铁矿)为主,纳税人占60%,税源仅占10%,以起征点以下和免税户为主,税源小,管户多而分散,县城以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为主,纳税人占40%,税源占90%,税源较大,管户少而集中。乡镇分局纳税服务工作量大于税收征管,而县城分局则是税收征管工作量大于纳税服务。

(二)信息多元,应用不够。税源信息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方面,采集的渠道应该是多元的,但县的国税部门在信息获取上,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信息采集主要来自于申报环节纳税人提供的税收申报数据及相关财务报表信息,管理环节的发票使用及日常管理信息,稽查环节的案件查处信息等,同时,辅之以少量的外部信息采集数据,数据信息的获取渠道比较狭窄,获取的数量十分有限;而在数据信息的分析应用上,则主要是以手工案头分析、经验推断为主的“点对点”式的采集应用方式,缺乏对采集信息的深度加工处理,往往是“采而不用”或者“用而无果”,从而造成信息数据的应用程度很低,综合利用效益不高。

(三)征管成本高,效率低。与经济发达地方相比,县的征管难度相对而言要大很多。我县在册登记的5600多户纳税人中,有3300余户纳税人位于非县城的其他乡镇,这其中又有2900余户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分布于11个乡镇的各个村落,管理的范围很广、区域很大,但实际从事一线征管工作的人员却不足20人,使得人均管户数量多,管理区域大,一名税收管理员一般要管理方圆几十公里的区域,由于战线很长、交通不便,往往花在路上的时间远远长于实际工作的时间,使工作效率难以得到提高,税源管理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同时,虽然我县纳税人户数很多,但真正缴纳税款的户数只有900余户,其中的2/3又集中在县城,这使我县大量的征管资源运用到了非缴税纳税人身上以及非重点税源地区的税收征管上,使税收征管成本长期居高不下,但税收征管质效却很低下。

二、县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县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有利于优化税收服务。县管户的分散性,导致了税收服务的面很大,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在量上的不一致,通过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可以在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掌握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税源管理规律,找准税源管理需求,改进税源管理措施和税收服务手段,并采取“抓大、控中、放小”的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切合各自实际的个性化的税收服务,从而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纳税人的税法认知度和遵从度。

(二)县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有利于推动信息管税。信息化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信息管税则充分体现了以信息化带动征管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县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使其在信息的采集应用上都与信息管税的基本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可以通过理顺信息管税相关职能,完善信息管税机制,拓展信息管税渠道,搭建信息管税平台,强化税源信息运用,实现税源信息在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个层级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税源信息的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益,推动信息管税的有效落实。

(三)县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征管质效。县的征管范围广、征管区域大、征管人员少等特点导致了征管成本与征管质效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可以根据税源特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将业务能力强、专业知识精、实践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集中到重点岗位、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集中精力抓好重点税源的税收征管工作,这样可以将有限的税收征管资源投入到最能产生征管效益的领域中去,从而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征管成本,提升征管质效。

三、推进县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思考

针对县税源管理的特点,在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上,要充分结合各自实际,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税源的分级分类管理和税收管理专业分工为重点,整合各类资源,优化人员配置,着力构建“一级稽查、两级评估、三岗分设、四位一体”的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

(一)要推行机关实体管理。要按照上收管理事项、延伸管理环节的原则,逐步上收部分税收业务到县局机关直接管理,逐步减轻基层分局负担。纳税服务科负责全县纳税服务和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工作,受理纳税人各项涉税事项的申请,重点推进以“四减五制三集中”为承诺的办税服务工作。征收管理科负责组建纳税评估团队,实施重点评估和专项评估,并直接负责企业自制发票的审批调查工作。税政管理科结合自身业务,提交符合“四减五制三集中”要求的有关事项,直接受理或延伸服务;直接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及税务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调查审批工作。收入核算科与政策法规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税源监控分析,按月税源监控预警和执法监督异常信息。

(二)要开展分类分岗管理。要在现有分局机构设置和管理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在税源管理上因地制宜,合理分类,在分局内部岗位设置上实行三岗分设,团队化管理。一要实行分类管理。城区分局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所属行业、涉税风险等级等,将税源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小型税源三类,重点税源实行集中管理,一般税源实行分行业管理,小型税源实行分区域管理。农村分局则将税源分为重点税源和小型税源两类。二要实行分岗管理。在岗位设置上,要打破过去“划片统管、各事统揽”的征管方式,因事设岗,分岗管理。设置纳税评估岗,负责税收风险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设置基础管理岗,负责除纳税评估以外的税收管理员的全部税源基础管理工作;设置综合信息岗,负责涉税信息的采集管理,税源监控分析及情况综合等工作。三要推行专业分工。对内要在三岗分设的基础上,本着“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的原则,按照干部职工的专业特长合理进行人员配备,将熟悉税法及财务会计、懂评估、会查账的专业骨干放在纳税评估岗位上;对外则要按照行业进行分工,组建若干专业化评估团队,实行专业化纳税评估。

(三)要突出团队纳税评估。要突出纳税评估的重要作用,坚持以评促管,有效堵塞税源管理漏洞,提升税源管理质量。一要建立两级评估机制。建立县局、分局两级评估机制,县局主要负责重点税源评估及专项评估,并负责组织开展团队评估工作,分局则负责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二要组建专业化评估团队。县局评估专班和分局纳税评估岗人员均属评估团队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县局税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纳税评估团队的管理和建设,负责全县纳税评估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督导落实。三要强化税收风险分析。在征收管理科设置纳税评估管理岗,负责全县重点税源的风险分析,及时处理省、市局下达的风险应对任务以及纳税评估工作的情况综合等工作。

(四)要加强稽查的监督制约。一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按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要求,加大查处力度,取消查前限改,树立税务稽查执法的权威,增强税务执法的刚性。二要强化税务稽查选案管理。县局通过税源管理互动会议向稽查局下达重点稽查任务,稽查局自主选案、受理的案件,按月报税源管理领导小组备案,一般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外)及单管企业所税的查账征收户的注销清算,由征管科转办,稽查局组织实施。三要加强稽查案件的审理。要坚持重案审理制度,对达到重案审理标准的案件要移送重案审理委员会,进行重案审理。四要强化“一案双查”制度。实施团队化稽查,对稽查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要及时移交监察部门予以处理;对稽查局向主管分局下达的《整改意见书》,要纳入行政效能(执行力)考核,实施跟踪问责。

第5篇

关键词:栀子(Gardenia jasminoides Ellis);品质;区划;评价;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

中图分类号:S567.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7)08-1505-05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7.08.025

Application of 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Based on AHP for Internal Quality Division of Gardenia jasminoides

XIAO Ri-chuan,LUO Guang-ming,YUAN Yuan-jian,ZHANG Feng-bo,LI Bo,XIE Jing,MIAO Qi

(School of Pharmacy, Jiangx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Nanchang 330004, China)

Abstract: To divide the quality production areas of Gardenia jasminoides Ellis efficiently and resonablely, and to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of the combination of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nd 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were applied to determine the zoning index weight, design the fuzzy membership function, and construct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odel to zone the national quality production areas of G. jasminoides resonablely.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comprehensive index of G. jasminoides in Hukou county and Jinxian county of Jiangxi province and Fusui county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was over 0.5, which were the best quality areas. Oppositely, the comprehensive index of G. jasminoides in Jingning county and Yongjia county of Zhejiang province, Fuding city of Fujian province was under 0.2, which were the poor quality areas. Evaluation results was basically in accor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indicating this method is practical and feasible, thus is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Key words: Gardenia jasminoides Ellis;quality;division;evaluation;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d子(Gardenia jasminoides Ellis)是一种药食兼用的传统大宗中药材,随着其使用范围和用量的不断扩增,全国各地建立了很多栀子GAP种植基地;但各地栀子品质不一,差异较大,质量难以保证。如何科学地区划各产地栀子品质是确保栀子合理开发利用、临床有效应用的前提。国内一些研究机构关于农产品品质评价的研究非常多,但对区划中药材品质的研究较少。他们大多是根据不同因子在区划评价中的强度不同,采用专家打分的方法分别对因子赋予一定的权重,加权平均后得到综合区划指标,从而对区划对象实施区域划分;但是由于每位专家对区划因子重要性的理解不同,导致对其赋予的权重存在差异[1],使评价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本次研究采用层次分析法[2](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确定权重系数,再结合模糊综合评判[3](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FCE),并考虑定量与定性分析,建立了一套系统性的栀子品质评价体系,从而更加科学客观的评价栀子的品质,为开发栀子优质品种资源提供技术支撑,为进一步指导产区生产和区划种植提供参考。

1 研究方法与基本原理

1.1 产区选取

本次研究选取了全国各地具有代表性的30个栀子产区作为地方因子样本,各地因子样本集为S={S1,S2,S3,…S29,S30},有关信息见表1。

1.2 区划因子的选取

与栀子品质最相关的是栀子药效成分含量的高低,在对栀子有效成分含量测定的基础上,选取栀子中6种主要成分含量作为区划因子,构成评判指标X,X={X1,X2,X3,X4,X5,X6},其中X1为栀子苷、X2为京尼平苷酸、X3为京尼平1-β-D龙胆二糖苷、X4为绿原酸、X5为西红花苷-Ⅰ、X6为西红花苷-Ⅱ。各产区具体因素值见表2。

1.3 模糊综合评判和层次分析法的基本原理

模糊综合评判是运用模糊数学相关理论来进行综合评估的一种方法。在多层次多因素影响时,可按照隶属度理论进行定量化评判。其综合评价公式为:

Bi=AiR=(b1,b2,b3,…,bi) (1)

式(1)中,Bi是综合评价指标;Ai为因素权重系数;R是因子的隶属度函数值。

模糊综合评判中区划因子指标权重的确定通常运用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的基本原理是把同级各个因子两两相互比较,确定各因子之间的重要性顺序,对每层次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给出定性的判断,用数量值(相对重要性取值依据见表3)表示判断矩阵A。判断矩阵A推导如下:

3 小结与讨论

运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综合评判相结合的方法,即模糊层次分析法(FAHP)[6],不仅能参考相关专家的意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主观性、模糊性、片面性带来的偏差,由于是定性与定量的综合考虑,所以结果相对科学客观,因而现在大多应用在农产品品质评价[7-9]、风险评估与预测[10,11]、优选最佳方案[12]等方面,被业内认为是可行性强、较为系统合理的综合评估方法。

在栀子各产区的栀子内在品质区划模型中,最重要的步骤就是对指标权重的分配,这直接决定后面的综合评判,同时科学设计好隶属度函数,能更好地表明因子之间的量化程度,指标权重系数与隶属度值即模糊判断矩阵的合成运算结果也说明了各产地栀子质量的高低。

此次研究选取了全国30个栀子产区的6种栀子有效成分作为栀子的主要品质指标,可显著区分各产区栀子的质量好坏。此方法可为进一步研究栀子的产量、更大范围地区划栀子品质产区和生产种植适宜区提供科学依据。栀子品质优劣的影响指标较多,但此次仅对其最重要的指标药效成分含量的高低进行了探讨,此外还有诸如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这些因子也可能是造成部分栀子取样点品质变差的原因,下一步需要更深入的探讨之。

参考文献:

[1] 赵 辉,米鸿涛,杜子璇.基于AHP的模糊综合评判在茶叶气候种植区划中的应用[J].气象科技,2013,41(6):1134-1137.

[2] 张炳江.层次分析法及其应用案例[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10-57.

[3] 蒋泽军.模糊数学理论与方法[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

[4] 廖红强,邱 勇,杨 侠,等.对应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系数的探讨[J].机械工程师,2012(6):22-25.

[5] 邓 雪,李家铭,曾浩健,等.层次分析法权重计算方法分析及其应用研究[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12,42(7):93-100.

[6] 黄书君,李坤权,朱光怡.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模型的高校室内空气质量评价与分析[J].环境工程,2014(5):90-94.

[7] 焦 艺,刘 璇,毕金峰,等.基于灰色关联度和层次分析法的油桃果汁品质评价[J].中国食品W报,2014,14(12):154-163.

[8] 周导军,杨培丽,唐志鹏,等.柳城蜜橘果实品质分析与模糊综合评判[J].安徽农业科学,2014,42(2):562-564.

[9] 刘 璇,王 沛,毕金峰,等.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晚熟品种苹果脆片品质评价[J].食品与机械,2012,28(5):46-50.

[10] 齐继阳,任丽娜,高 健,等.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海洋平台健康评估[J].机械设计与制造,2016(6):218-221.

第6篇

关键词:SPS措施;SPS壁垒;评判标准;遵从成本

中图分类号:F7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1-0001-09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已经融入到国际分工体系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技术型贸易壁垒”、“绿色壁垒”、“SPS壁垒”等也在不断影响和冲击着中国制造。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卫生与植物检疫,SPS)协定是WTO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一项旨在规范各成员方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使用和促进国际农产品和食品贸易发展,要求成员方共同遵从的一套规则。近年来,SPS正在深入地影响着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贸易,“动物源产品案”、“禽肉案”、“茶叶案”、“蜂蜜案”、“宠物饲料案”、“毒水饺案”等贸易纠纷频频爆发,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SPS影响了我国9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和食品贸易的主要障碍。痛定思痛,如何应对已成为政府、企业和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必须根据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贸易伙伴的SPS措施客观评判,一旦确定为“壁垒”,则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流程进行“申诉”,以期公平裁定。如果判断是正常的贸易措施,则必须积极主动“遵从”,当然遵从成本和遵从能力又是重要变量。

对于SPS是否壁垒,学术界普遍采取回避的态度,能看到的文献则归纳为壁垒,如Beghinand Bureau(2001)在提交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报告中将SPS措施划为非关税壁垒的一个亚类;Mattoo(2001)和Dragan(2005)也认为SPS措施导致国外生产者退出,国内生产者垄断市场,影响了贸易发展,因而属于贸易壁垒;黄卫平等(2001)认为,SPS措施会产生关税效应,即增加成本、降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甚至产生贸易禁止效应,是贸易壁垒;张亚斌等(2003)认为:由于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形成了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是发达国家受益多,发展中国家受损大,各种技术性标准是名副其实的贸易壁垒。其实,壁垒和措施存在本质区别,本文旨在根据现有的WTO规则,提出评判正当SPS措施的标准,以便为政府和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SPS提供理论依据。

一、SPS措施的内涵界定

SPS措施是指一国为保护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而设立降低风险的标准、法规和要求,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产品或食品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动植物检疫处理;卫生和植物检疫的统计学方法、取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SPS措施是乌拉圭回合以来在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中唯一合法的非关税贸易措施。

从理论上讲,政府用标准、法规措施干预市场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般而言,政府有许多可供选择的用于弥补市场失灵的政策选择,包括事前措施和事后措施,对于与风险相关的市场失灵,事前措施则可以防患于未然。SPS措施被用来降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根据政策目标的不同可以将SPS措施划分为3类:进口禁止、技术性规定和信息补偿(见表1)。“进口禁止”是SPS措施导致贸易争端的结果;“技术性规定”是用来提高私人边际成本,促使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达到社会理想的安全水平,用来弥补由于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其具体又可以分为生产过程标准、最终产品标准和产品包装标准;“信息补偿”则是用来弥补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货币选择,主要包括标签要求和一些自愿控制的要求。

Robert将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定义为:统治产品上市销售的法规和标准,以克服缘于产品生产、分发和销售过程中的外部性导致的市场低效率。这一定义被世界银行、WTO、OECD等国际组织广泛引用。技术性贸易措施是致力于动植物健康、防止商业欺诈、食品质量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法规和标准,SPS是与风险密切相关的技术性措施,属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保护环境、动物福利和保护消费者健康之外的利益不属于SPS的范畴,但可能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范畴(TBT)。也就是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范围更为宽泛,包括产品质量特性、包装要求、标签规则、广告和销售主张;还可包括产品在生命周期中的环境、健康、劳工或其他标准。在食品标准方面,具体涉及到质量条款、营养要求、标签、包装和产品内容以及分析方法。SPS措施则明确地集中在食品安全事务以及动植物的健康和疫病上,而且受到科学依据的约束。SPS措施与技术性贸易措施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在于:若以肉类为例,肉品的生产和检验方法、肉品卫生法典法规、与肉品直接相连的包装、污染物,杀虫剂残留、兽药残留和污染物的法典标准都属于SPS的范畴;而具体肉类生产规格的法规标准和质量规格(如畜禽年龄,脂肪百分比、肉品颜色、肉品种类)则属于TBT条款。当一国希望保护国内食品工业时,可以根据保护环境、食品生产和加工方法方面的道德要求而成功地使用TBT协议,然而这种理由在SPS协议下是不可能成立的。

绿色贸易措施(壁垒)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而被频频使用,基本内涵是各国为了保护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贸易措施,以弥补由于经济外部性而导致环境资源的破坏。这一概念在我国被频繁使用,而在国外较少出现。绿色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卫生检疫、绿色包装制度和绿色补贴。可见,绿色贸易措施与SPS都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子集,但与SPS措施也有交叉之处,交叉处是那些保护环境免受外来物种影响与破坏的措施既属于SPS措施,也属于绿色贸易措施。除此之外,绿色贸易措施还包括其他与风险无关的环境保护措施(见表2)。SPS与绿色贸易措施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主要针对农产品和食品,而后者主要针对工业品和植物产品。若以转基因产品为例,SPS关注的是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而绿色贸易措施关注的是转基因产品是否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危害。

二、SPS措施或SPS壁垒的评判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措施和壁垒有着严格的界定,SPS措施是随着经济发展、人类进步而产生的,目的性明确,用意良好。这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很好避免动物疾病、植物虫害的传播,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福利,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但是,当某些国家为了达到贸易竞争与控制市场目的来实施卫生检疫、技术安全标准的时候,人们就会深深体会到从“真理到谬误只差一步”的真理性(黄卫平等,2001):只要将制定的卫生检疫措施、技术标准超出正常安全需要的水平,甚至于达到其他国家无法执行的地步,原本服务于人类幸福的游戏规则,就会变成巨大的、无法逾越的SPS壁垒。

SPS措施不同于SPS壁垒,根本区别在于该措施是否合法、正当。本文结合WTO的《SPS协议》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SPS争议案中强调的原则,提出以下评判标准:

1、基于科学依据且为保护消费者、动植物生命安全所必须 SPS协议2.2条在成员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强调成员方的SPS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如已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科学的实验数据等,而且这些措施必须是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动植物生命及环境等必须的减低风险的措施,属于表1所列的事前预防措施。也就是说,科学依据是证明一国措施正当化的唯一理由,也是挑战他国措施的依据。欧盟-美国荷尔蒙牛肉案经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后,宣布欧盟败诉,欧盟受到了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经济制裁,但是始终没有修改其荷尔蒙标准,时至今日,欧盟还在积极寻找权威的科学成果和试验数据支撑其标准的正确性。同时,SPS协议也强调,成员方所采纳的SPS措施必须是保护消费者、动植物生命安全所必须,强调必要性,否则就演变为贸易壁垒。也就是说,颁布的措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而不是产业或贸易保护目的,否则就不成为SPS的管辖范畴。1998年欧盟调整黄曲霉素标准,远高于国际标准,世界银行的研究发现:这一调整如果付诸实施,将使欧盟9国的每10亿人口的死亡率降低了一点四个,但却使非洲15个出口国花生出口比执行国际标准时下降64%,贸易损失达670亿美元,这显然不是为保护消费者必须采取的措施,而是保护其国内产业。这一评估迫使欧盟不得不将其残留控制量降低了一半。显然,判断成员方的SPS措施是否“必须”或“必要”不能从主观出发,而必须是从客观标准出发。客观标准就是风险评估结果和保护成本,即保护成本与保护收益之间的均衡。因此,这一标准其实就是强调了任何SPS措施必须是科学依据支撑下且在适度风险水平上的保护,而零风险保护则易成为贸易壁垒。

2、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 SPS协议的最大特点就是:确立了科学依据和科学风险评估是正当SPS措施的基本原则,也是挑战他国SPS措施的依据,并且排除了经济因素对相关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的影响,这样就将世界各国放到一个平等的地位。一般而言,风险评估包括3个步骤,即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SPS协议5.1条在风险评估的定义中还将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与病虫害风险评估相区别,并在荷尔蒙牛肉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中分别进一步澄清。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识别,二是评估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品、饮料、饲料成分中的病原体对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而病虫害的风险评估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指明病害及其影响;估计这种病害进入境内的可能性;评价采取措施后病害进入境内的可能性。SPS协议不但适用于1995协议生效后的所有SPS措施,而且对SPS协议生效前制定的但仍在实施的措施同样有效。这样各国必须将其正在应用的所有的SPS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或科学的风险评估,或者贸易伙伴也可以用科学的依据或科学的风险评估挑战别国正在实施的SPS措施。其结果是:一国能否保卫自己正在实施的SPS措施或者挑战别国的SPS壁垒主要取决于自身的科学和技术水平。SPS协议关于风险评估的规定也存在着缺陷:一是没有规定使用科学程序进行风险评估的指导原则与具体程序,这就使协议方对协议的具体解释与执行有很大空间。二是风险评估结果主要取决于其具体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在这一点上进口国与出口国专家常有着不同的看法。三是即使风险评估者以科学依据为基础达成一致意见,但政策制定者经常出于谨慎考虑采取较高保护水平的卫生检疫政策。四是由于SPS协议中允许成员方在暂无科学证据的前提下可以临时采纳卫生检疫措施,这更为一些国家使用SPS紧急限制进口提供了合法保护。

3、符合国际标准 SPS协议3.1条一致性条款强调,成员方的SPS措施应该建立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基础上,如果希望较高层次的保护,则必须提供科学依据和科学的风险评估,或者成员方的保护水平低于国际标准,也必须提供科学依据。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只要能提供科学依据,他们所设立的标准可以大大高于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就是由SPS协议中指定的国际机构制定的标准,即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动物流行病办公室(OIE)所制定的动物健康标准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所制定的植物健康标准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并经SPS委员会认可的标准。WTO争端上诉机构在处理荷尔蒙牛肉案中对这一点又进行了强调,并指出以国际安全标准为依据,并不意味着成员方的SPS措施必须与国际标准相符合,完全一致。这无意扩大了国际标准的使用范围,使名义上推荐的、非强制的、自愿采纳的国际标准,事实上成为“强制标准”,深深影响各国的食品、农产品产业、检验检疫和进出口贸易。

4、对国内产业和外国企业一视同仁 非歧视性原则是WTO信奉的基本原则,SPS协议为了防止各国在SPS措施实施中对外国企业的歧视待遇,规定所有标准必须是内外一视同仁,不应构成任意的、歧视性的贸易限制,任何外国企业都可以举报SPS措施中的歧视行为。这样规定在于预防SPS措施成为贸易壁垒,并保证SPS措施对所有进口产品适用,最大限度地防止某个国家遭到贸易歧视的可能性。SPS歧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标准时的歧视,即对国内外的同类产品制定不同标准,二是执行标准时的歧视,即对国内外的同类产品采取不同的检测方法和抽检比例。那么,同类产品的认定就显得相当重要。在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一海豚”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同类产品就是功能和物理性质相同的产品,而不论其生产方法。因此,现实中,各国在制定标准时,往往针对本国的进口产品制定较高的标准,而对本国主产的类似产品却采用另一套标准。这并未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组织也不认可其行为为贸易歧视。如在美国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自然存在的荷尔蒙与添加荷尔蒙在肉类和其他食品上存在本质的区别,同意欧共体区分荷尔蒙牛肉禁令与生长激素在猪肉中使用是武断的,但并不认为导致贸易歧视,也就不认为是贸易壁垒了。这样的结果是,进口与主产产品的标准可能相差甚大,如日本对于本国主产萝卜和白菜的“毒死蜱”标准比从中国进口的菠菜的同一标准分别低300倍和100倍。

5、与同类可供选择的措施相比对贸易的负面影响最小 自由贸易原则是WTO一贯奉行和努力维护的原则。根据SPS协议,成员方在科学依据或科学风险评估基础上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接受程度决定是否制定一项新的SPS措施,如果一方对“可接受风险”的容忍程度低,他就面临着要选择一项新SPS措施,选择的原则是对贸易的影响最小化。根据WTO处理的加拿大诉澳大利亚“鲑鱼”案,如果存在一项替代性措施,这项措施:(1)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可以合理获得;(2)能达到成员方适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3)对贸易的限制明显少于争议的措施。那么就证明有关的SPS措施超过了其适当卫生保护水平所要求的必要限度,从而构成对S P S协议的违反。但是,可供选择措施往往由举证方提供,是否被认可也是难以确定的。这就为壁垒的认定增加了障碍。

6、使用规定和检验方法透明并对所有进口商信息均等 这既是SPS协议非歧视性原则的体现,也是SPS协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SPS协议要求成员方必须通知其新设立的或者变动的可能影响贸易的SPS措施(至少应用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一种),为其他国家留出足够的评论时间(60天评议期),必须设立问讯窗口回答成员方关于新措施或者现有SPS措施的咨询和质疑,还必须公开审查那些保护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健康的法规。如果SPS设立国不向进口商提供检验方法,进口商必然陷入盲目状态,SPS措施则演变为贸易壁垒。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故意将通知评议期缩短、检测方法迟迟不公开、只按本国语言通知等给贸易伙伴造成执行上的困难或造成事实上的壁垒。

7、通知与执行有“合理”间隔并对发展中国家留有较长时间 这一点标准是SPS协议第7条透明度原则和第10条特殊和区别待遇原则的综合。SPS协议为防止SPS措施作为贸易壁垒使用的可能,规定任何一项SPS措施从通知到执行,必须留出一个“合理”期限(新措施的评议期为60天且从新规则的到执行至少6个月),以便出口国能够调整进而适应。并且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时间”应该更长些。在美国诉日本农产品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在1995年SPS协议后,“合理时间”的长度应该在事件基础上确定,但没有给予清楚的规定。由于对“合理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有些国家,在通知和执行之间所留时间极短,往往使贸易伙伴措手不及。由于SPS措施是以科学为基础的措施,SPS协议的区别对待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空间非常有限。“合理时间”的模糊规定以及语言上的障碍都可能对新措施的评估带来障碍,也极有可能使SPS措施演变为SPS壁垒或者成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客观SPS壁垒”。因此,在未来必须对SPS措施的透明度原则进一步诠释,对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对待落在实处。

8、残留限量毒性分析方法符合国际惯例并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残留限量毒性分析方法符合国际规定是希望成员方的SPS措施尽量使用国际通用的检测方法,使其他成员方的遵从不至于发生太大的困难。国际惯例的方法包括国际组织CAC、OIE和IPPC推荐的检测方法和一些国家有科学依据的方法,这一点其实是为了防止有些国家利用检测方法设置壁垒。如茶叶是用来饮用的,其检测方法应该是“汤茶法”,而目前欧盟、日本纷纷调整检测方法为“干茶法”,两种检测方法的结果相差几十倍,无形中增加了其他国家的遵从难度。同时,SPS协议还考虑到由于科技、资金和人员的匮乏,SPS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第9条提出,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执行新的SPS措施,这种帮助包括培训检验人员,提供检验仪器和方法,提供必要的资金等。如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加小农户适用全球化市场”项目就是加拿大向中国提供的SPS援助项目,在此项目下,先后共培训了187名技术人员,共向中国提供技术、设施和人员培训费用1970万加元。但是,目前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还出于发达国家的自愿,并不是他们的义务,所以愿不愿意援助和援助的力度都完全依赖于发达国家的意愿,国际组织和发展中国家都无能为力。

尽管以上标准本身也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但是在现存的国际贸易规制下,符合以上8条原则(前三条选择其一)的SPS措施就是正当的,合理的。笔者认为,不能把国际技术性安全标准,或由发达国家提出但有科学依据的技术性贸易标准、法规和措施认为是歧视性贸易壁垒。这类技术安全标准、SPS标准规定或制定的国际标准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他们可能暂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造成障碍,但对于提升这些国家出口产品质量有积极意义。只有规定严格但又超过正常必要水平的超高技术标准、超高SPS贸易标准,且这类超高标准在设立国国内都未全部执行,而是专门用来限制别国出口贸易,保护本国市场和企业的行为,则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本文称为歧视性SPS壁垒,但总体来看发生这类情况并不是很多见。据统计,在近十几年的国际贸易中,出现了8000多种由新的技术法规、技术安全标准和检验标准构成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经过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和相关专家组的调查、审议后,最后被确定为具有歧视性、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仅有50件,而真正被取消的只有12件。这说明近十几年来出现的绝大多数技术贸易措施符合WTO的“游戏规则”,是合理的。

现行的国际规制强调科学依据是各国设立SPS措施的唯一理由,并且排除了经济因素对于科学依据的影响,这就使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相同的竞技标准,这样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意味着下列挑战:第一,即使发展中国家不同的SPS措施达到与发达国家或者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同的保护水平,但常因技术限制难以提供科学依据和进行相关的等效性风险评估,产品不能正常贸易;第二,SPS协议对正在实施的所有SPS措施有效,因此当发展中国家的SPS措施受到别国挑战时常因技术水平限制而无法提供有力的抗辩。众所周知,二战后绝大多数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为发达国家所掌握;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方法和科技人员的严重匮乏,根本无法从事相关的风险评估。第三,发达国家的很多超过国际标准的SPS措施常常没有正当化,但搜集证据的责任落在出口方身上,然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因技术限制无法挑战发达国家的高标准。第四,经济、技术水平使各国客观存在着标准差,排除经济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超越国力的技术标准。第五,SPS协议中,国际标准成为贸易纠纷中发展中国家成本最低的抗辩理由,但是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受制度、财力和技术专家的限制,不能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如CAC、OIE、IPPC)的谈判活动,不能成为国际标准的制定者,更难将自己的要求和愿望反映在国际安全标准中,从而为发展中国家遵从安全标准带来巨大困难。他们只能成为国际贸易“规制”这种游戏规则的被动接受国。

三、SPS措施/SPS壁垒的应对策略

正当SPS措施与SPS壁垒有着本质的不同,故其应对策略也必然不同。

1、积极遵从合理正当的SPS措施 正当合理SPS措施的实施,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国际贸易对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安全的负面影响,并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并客观提高各国的SPS水平。但是SPS措施像其他任何措施一样,会带来遵从成本,这种成本与各国的科技水平成负相关关系,这就激励科技落后的国家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科技水平,从而减低遵从成本。有研究认为:倘若实际执行国际标准的国家越多,遵从成本就会显著降低,贸易歧视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力度,给予发展中国家较长的遵从期限,让最不发达国家免费参与这种标准制定机构的活动,这样才有可能帮助发展中国家降低遵从成本,降低贸易制度本身带来的负面效应。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当国外的SPS不构成壁垒而又无法改变外部(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时,及早、积极、主动地遵从无疑是明智的选择,当然,发展中国家必须研究自身的遵从成本,根据遵从成本决定目标市场。

2、运用法律和谈判手段解决SPS壁垒 成员方必须熟悉SPS协议的规则和要求,积极识别国际贸易中的SPS壁垒,对于国际贸易争端,成员方可以采取谈判和法律手段解决。政府或民间组织的谈判是一种和平解决贸易争端的手段,成本相对较低,是出现贸易争端时的首选,与此同时,各国必须积极搜集证据,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讼。SPS协议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中也遇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原告和被告。从1995~2007年底,共有31件SPS措施争议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占全部369项争端案的8.4%。其中,共有17件涉及到发展中国家当事人,9件是被告,8件是原告,尤其是2000年以来的15件争端案中,10件涉及发展中国家当事人,3件是被告,7件是原告,这说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还没有SPS的诉讼,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SPS贸易纠纷,而是因为我国还缺乏熟悉国际法的高级人才,同时我国企业用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意识还相当淡薄。最后,贸易报复也是解决贸易壁垒的一种方法。在谈判无果时,面对国外的SPS壁垒,为了避免贸易损失的扩大,贸易报复也能迫使对方取消壁垒,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如当2003年韩国对我国农产品实施歧视时,我国对从韩国进口的工业品也采取报复措施,迫使对方取消了歧视措施。

3、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客观“SPS壁垒” 所谓的客观“SPS壁垒”是指对于标准设立国来说,并非主观上的壁垒,而对于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来说,却容易成为现实的贸易壁垒。也就是说,由于各国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形成一条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发达国家的各种技术性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成为名副其实的“技术壁垒”。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1)缺乏遵从国际安全标准的资源。包括信息资源(技术安全标准本身)、人力资源(科技专家,熟练劳动力)、物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力资源(公共财政),从国外引进这些遵从资源则会极大地增加遵从成本,这种高额遵从成本对于中小企业很可能是禁止性的;(2)存在技术上的限制,如无法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一致性评估。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风险评估的方法还处在发展中并且经常变动,他们缺乏风险评估专家和风险评估所必要的数据库;二是,尽管国内的SPS措施是正当和合理的,但当另一国提出质疑时,他们发现由于资源和数据缺乏而无法提供清楚的论辩材料;(3)遵从技术安全标准的制度性限制,如国内检验机构无法满足检验检测的高标准要求,而不得不在进口国的边界口岸接受检验,这增加了许多不确定性;(4)各国同种产品的生产方法和供应链明显不同,使遵从不可行或遵从成本增大。这是因为目前国内过长而又分散的供应链对于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产品质量保证系统造成困难,而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和新的供应链则意味着巨大投资;(5)政府对安全标准的反应和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决定了遵从的期限和损益。

第7篇

摘 要:国际农产品市场上,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持续增加,进口检验检疫要求、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变化更新,能否迅速准确地掌握信息已经成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关键。欧盟、日本、韩国是中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是农产品的大国和强国,在国际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加强对这些国家实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的分析,有利于我们及时准确地掌握国际技术性措施发展动态,加强应对工作的针对性与效果。

关键词: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8—0177—03

一、农产品容易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1.战略背景。贸易保护主义是贸易自由化的伴生物,关贸总协定(现世贸组织)主持下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关税的贸易保护作用变得极其有限,“乌拉圭回合”谈判又使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用。《TBT协议》肯定了各国出于环境考虑而限制国外某些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做法,规定了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国家安全为目标可以采取特定措施的原则。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其形式上合法性、保护范围上的广泛性、保护措施上隐蔽性得到了各国的垂青。也可以这样理解,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趋势,有一定的客观规律性。

2.技术背景。(1)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发展的不平衡。目前大多数国际标准为具有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控制,新的核技术拥有者又成为新的标准的制定者,尤其是高灵敏度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在国际贸易中,技术领先与经济优势的国家总会设立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往往对产品出口国提出相对更高的技术要求,造成对出口国的技术壁垒。(2)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目前全球都非常重视环境问题,这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同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发达国家的环保组织与消费者尤其关注同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动植物健康等有关的产品质量与性能,因此对环保、安全、卫生方面等要求日趋严格,相关规定与标准的出台容易造成贸易壁垒。(3)知识产权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由非定型化向制度化转变。非定型化指发达国家在某一时期针对某些进口商品实施的限制性措施,这些措施之间不联系,形式和内容都不十分确定,而且往往是一些临时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如蜂蜜、洋葱、板栗、番茄制品等个案。而制度化是指政府以协调为中心,干预为主导,磋商为手段,制定长期制度对贸易活动实施管理,这些措施彼此关联、彼此配合,具有综合性、系列性强的特点,如美国的《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预备应对法》以及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中农残标准的有关规定,影响整个行业以及上下游产业,都是典型的体现制度化限制的措施。

二、国外农产品技术贸易措施实施状况

1.美国农产品技术贸易措施实施状况。2007年,美国发出TBT涉农通报9项,SPS涉农通报376项,均比2006年略有增加。涉农TBT通报关注的产品主要是锷梨、樱桃等水果以及农用化学品,通报的措施类型多为标签要求、产品质量的分等级标准以及农用化学品的限量要求。涉农SPS通报的通报关注焦点是农用化学品的管理,占其通报总量的89.89%。美国有关农用化学品管理的措施涉及撤销注册、注册申请、注册批准、免除限量、限量申请、延长时效、风险评估、再注册批准、限制注册、最终法规等、这些通报相对独立而又互相关联,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工作体系,对从开发、使用到即将停止使用的农药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猪、牛及其产品、禽、蛋是美国SPS通报关注的热点动物产品;植物及其产品方面的重点产品是美国具有竞争优势的水果和坚果,麦类等粮食作物以及蔬菜。

2.欧盟农产品技术贸易措施实施状况。2007年,欧盟发出的涉农TBT通报共18项,与2006年基本持平;涉农SPS通报39项,增长较多。与美国一样,欧盟的TBT、SPS通报措施大部分都是农用化学品生产、使用管理规定。2007年欧盟的所有涉农TBT通报均涉及农用化学品管理,包括注册、综合管理措施以及撤销使用授权等。涉农SPS通报的近3/4也都与农用化学品使用相关,主要是制定农用化学品限量标准或者修订现行限量标准。在修订的限量标准中,虽有部分放宽限量要求,但更多的是进一步提高残留限量要求。关注的产品主要为动物源性产品、蔬菜和水果。

3.日本农产品技术贸易措施实施状况。2007年,日本发出的涉农TBT通报比往年有所减少,SPS通报与2006年基本相当,稳定在20项以上。通报措施覆盖产品范围广泛,重点的产品包括畜禽及其新产品、水产品以及蔬菜、水果、香料、种子、茶叶等。日本经常采用的措施主要有如下种类:(1)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继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日本不断对其中的指标、项目进行更新、补充,2007年,日本涉农SPS通报中有八成是关于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而且多为残留限量标准。日本通过实施该项制度建立起一个繁复、严格并动态发展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2)标签标识及包装要求。2007年,日本3项涉农TBT通报,分别对牛乳和乳制品的包装、转基因食品和新鲜食品质量标签标准进行了修订。在SPS通报方面,日本2007年提出食品卫生法执行条例的修正案,根据含过敏物食品的标签标准,该修正案将虾、小虾、龙虾和螃蟹纳入强制性标签项目。(3)检验和检疫规定。对于进口产品,日本一方面通过各种检疫措施保证境内动植物的健康,另一方面利用食品安全检验检查手段,控制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抗生素残留等超标的不合格产品进入日本消费市场。例如,2007年日本对植物保护法执行条例进行修订,补充、修改了进口植物检疫范围。

4.韩国农产品技术贸易措施实施状况。2007年,韩国共涉农WTO通报37项。转基因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是关注的重点,而主要采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检验检疫、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三大类。(1)检验检疫措施。在检验方面,2007年5月,韩国提出进口食品检验指南修正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及随机抽样检验进行了规定。2007年10月,韩国提出有关在按实验室检测残留结果拒绝进口牲畜产品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的法规,提出监管化学残留物150种,设定风险评估结果分组及明确相应的处理规定。此外,韩国还修订了食品标准及规范,明确了转基因食品检测方法;并对“牲畜产品检验费及检验申请标准”进行修订,增加了11种进口肉类,规定了4个检验项目。在检疫方面,2007年,超过五成的SPS涉农通报为动植物检疫措施。2007年,韩国农林部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及植物保护法部级条例,修改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增加了50种检疫性有害生物。2007年12月,韩国修订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执行条例,明确了需要接受检疫的产品。(2)质量安全标准。韩国对于农药和有害物质成分标准、重金属残留、激素和抗生素的限量都有严格的限制。2007年10月,韩国修订食品标准规范,对农产品内杀虫剂的最高残留限量进行了修订。同时,韩国还对有害饲料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修改,对饲料中的砷等重金属的许可标准进一步趋严。2007年,韩国还分别对食品内抗菌素的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内抗生素的最大残留限量和鱼类及软体动物内重金属的最高标准等进行修订。(3)标签标识要求。2007年9月,韩国提出畜产品标签标准修正案草案,对于产品标签提出扩大字体尺寸,规定标识日期的地方,明确高过敏食品等要求。韩国还提出了农产品质量管理法案的部颁法令修正提案,明确转基因标签、原产地标签要求。

第8篇

关键词 农产品 技术贸易壁垒 对策

1 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及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1.1 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法规

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例如,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植物检疫,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发生该病虫害国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动植物、农产品还需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对于强制性检查食品,要逐批进行百分之百的检验。对不同时间进口的相同商品,则规定每次必须检验,而对日本国内同类产品只需一次性检验即可。目前,我国蔬菜出口正遭遇此类限制。

1.2 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

目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例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澎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再如日本,从前设定的进口农产品残留物限量标准是63种2 470项,而今年实施的“肯定列表”则新增了51 392个限量,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化学品残留,同时禁止使用15种农药、兽药,这使得农产品检测项目成倍增加。 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大市场,占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总量的32%,“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出口技术门槛,直接影响我国近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额,涉及到6 000多家出口企业。

1.3 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例如,1995年4月,发达国家要求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09000系列标准体系,还要求使用“绿色环境标志”,例如,德国的“蓝天天使”、日本的“生态标志”和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12只/m2,欧盟却提出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由此养殖成本增加,形成贸易壁垒。

1.4 新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

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例如,日本自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2 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探析

2.1 国内自身原因

(1)农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们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农产品的生产及其加工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水源污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河流的污染直接影响水产品的卫生质量;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农产品中的农兽药残留超标;违规或超标使用添加剂,使得一些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不符合健康和环保要求。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20%~30%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严重超标问题,使其出口受阻。

(2)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由于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造成权威不足,收效不明显。

(3)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管理,标准化与认证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检验技术和检验手段也有待改进。

(4)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为主体,加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实力不强,战略经营的理念和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对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需求。

2.2 国际方面的原因

(1)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成本比较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国在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也逐步放松,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关税门槛因此随之降低,这就为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

(2)消费理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改善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相应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就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健康型”转变,对营养、健康、卫生、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绿色消费正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

(3)国际标准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都在积极援引WTO协议和国际标准进行贸易交涉。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占据主导地位。

3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3.1 大力发展绿色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强全过程监管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保证食品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能有效地提升农产品品质,成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针对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新形势,出口企业要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规范管理养殖、种植和加工环节,促进种植、养殖水平的提高,确保出口产品安全合格。

3.2 建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专门机构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必要设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相应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实施重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我国技术性贸易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承担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等。这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企业形成合力,联合作战;有利于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加强沟通,在应对技术贸易型壁垒上收到良好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3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修改、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3.4 加大WTO/TBT、SPS人才培养力度

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等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及中介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消费者自身。所以,要应对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客观上需要有一支熟悉WTO规则,尤其是WTO/TBT、S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标准、指南、争端的人才梯队。因此,必须依据新的形势,尽快培养相应地专门人才,立足长远,为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夏英祝,祖书君.绿色壁垒和绿色壁垒效应[J].农业经济问题,2004(1)

第9篇

[关键词] 食品贸易;食品安全;改革开放;竞争力

中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食品消费大国,食品工业是对外开放较早的行业。改革开放30年来,

中国食品工业增长迅速,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产业竞争力逐渐上升,有效地参与世界食品资源配置战略,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中国不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体系建设,对食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有效地增强了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中国在食品安全控制和促进全球食品贸易健康发展方面正在做出不懈的努力。

一、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

与食品安全体系的变迁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食品工业,制订了一系列支持食品工业发展的政策,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使食品工业形成门类齐全、技术不断进步、产品Et益丰富、运销网络较为通畅的生产经营体系,成为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大产业。中国食品贸易发展迅速,出I:1食品安全程度也大幅提高,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建设资金和外汇。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食品工业为中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1.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不断增强

本文采用国际通用的考察贸易竞争力的指数:世界市场份额(WMS)、贸易竞争力指数(TC)、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以及产业内贸易指数(GL)来分析改革开放30年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的变迁。

从世界市场份额考察,中国食品出El的绝对贸易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世界市场份额的变化比较平稳。1985年中国出口食品的世界市场份额为2.13%,此后缓慢增长,1990年上升至2.49%,2000年。2002年均维持在3%以上,但是2003年开始又有所下降,到2005年跌至3.61%,2006年略有上升,为3.69%。与此同时,食品出口占中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1986年食品出口占中国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17.08%,此后不断下降,1990年为12.67%,2000年降至5.44%,2006年进一步降为2.88%,低于同期世界食品出口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水平。这与中国世界市场占有率的逐年上升并不矛盾,因为世界市场占有率的上升只说明中国食品出口相对于世界食品出口的上升,并不能说明中国食品工业与国内其他产业相比更具有竞争优势,同时这也与技术含量高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成为拉动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的主要商品以及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长缓慢的现实相符。

贸易竞争力指数(TC)主要从产品进出口的数量来分析某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表现,具有简单、直观、明了等特点,能够快速反应产品在某一时点或连续某一阶段的竞争力变化。考察

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指数可以发现,中国的食品贸易竞争力整体水平不高,并且正在呈现逐年下降趋势。1985年,1989年间,中国贸易竞争力指数不断下降,从0.42降至0.15,1990年开始回升,从0.26升至1993年的0.54,为历史最高水平,1994年以后又开始下降,到2004年出现负值,2005年仅为0.07,2006年略有回升,为0.1。从中国食品出口与进口贸易额的差额来看,中国是食品的净出口国,除2004年外,1985年一2005年间中国食品贸易差额均为顺差,其中1994年最高,食品贸易顺差达到71亿美元,到2005年降至30.94亿美元,2006年食品贸易顺差为49.47亿美元。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指一国总出口中某类产品所占份额相对于该产品在世界贸易总额

中所占比例的大小。1985年一1991年间,中国食品RCA指数大于1.25,中国出口食品具有较强竞争力,但是1992年以后,中国食品贸易RCA指数逐年下滑,1998年以后低于0.8,国际竞争力很弱,并有继续降低的趋势。2001年中国食品RCA指数降为0.7437,2002年~2006年分别降为0.6804、0.6030、0.5117、0.4946和0.4608。

产业内贸易是指同一产业内的产品(主要是制成品)通过外部市场与内部市场在不同的国家

或地区间形成的双向流动。国际上最常用的产业内贸易指数是格鲁贝尔一劳埃德指数(简称GL指数),GL指数越小,表明产业间贸易比重越小;GL指数越大,表示产业内贸易比重越大。采用GL指数公式计算中国产业内贸易指数可知,中国食品的产业内贸易指数是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的。20世纪80年代基本以产业间贸易为主,进入90年代产业内贸易指数不断增高,2001年为79.41,2003年为87.51,2004年、2005年、2006年均高出90的水平,产业内贸易特征非常明显。

2.中国食品贸易的世界地位不断提升

全球食品产业主要集中在美洲、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规模化和集中度突出。

随着食品贸易格局由传统格局向现代格局的转变,发达国家在食品贸易格局中日益占据主导地位。根据WTO公布的贸易统计数据,目前世界十大食品出口国为:美国、荷兰、法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中国、意大利、加拿大和英国;十大食品进口国为: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法国、荷兰、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和中国。中国是唯一进入食品进出口贸易额前十位的发展中国家。

从世界市场份额考察,根据WTO公布的贸易统计数据计算,在十个国家中美国的出口食品

世界市场占有率始终排在第一位,荷兰在国际市场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从2000年开始,超越法国成为世界第二大食品出口国,法国出口食品的世界市场份额居第三位。中国出口食品的世界市场份额变化幅度也不大,始终介于2%。3.3%之间。

从Tc指数考察,根据WTO公布的贸易统计数据进行计算,美国的Tc指数水平较低,从

1990年的0.17下降为2006年的一0.07。这是因为美国在大量出口食品的同时,也大量进口食品,2002年出现食品贸易逆差,2005年的逆差为111.75亿元,美国从而由一个食品净出口国转变为净进口国。中国、法国、加拿大均为世界食品净出口国。

从食品出口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考察,根据WTO公布的贸易统计数据进行计算,1990年一

2006年期间,美国食品出口RCA指数一直保持在0.9~I.2之间,贸易竞争力水平一般;荷兰食品的RCA指数较高,介于1.8—2.2之间;法国RCA指数均高于1.4,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中国RCA指数由1990年的1.38跌至2005年的0.49,贸易竞争力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这与食品出口在中国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不断下降相吻合。

从食品产业内贸易指数考察,根据WTO公布的贸易统计数据进行计算,美国、西班牙、中

国均属于食品产业内贸易指数水平较高的国家。以2006年为例,美国食品产业内贸易指数为92.59,西班牙为96.67,中国为90.26;法国、加拿大、意大利次之(见表1)。

3.中国食品贸易结构多元化并呈现较高集中度

中国食品出口贸易结构变化的特征表现在各类食品贸易的规模和比重的变化上。根据WTO

公布的贸易统计数据进行计算,从1995年~2005年各类食品的贸易规模和比重变化上来看,

增减变化的趋势和幅度差异均比较大。1995年水产品出口规模位居第一位,出口占比29.2%;其次是畜产品,出口占比为25.16%;蔬菜出口为第三位,出口占比19.17%;水果的出口占比为5.08%。到2007年,水产品出口仍居第一位,出口占比33.29%,蔬菜出口上升到第二位,出口占比21.27%;畜产品出口下降为第三位,占比为13.80%;水果出口跃居第四位,占比为12.78%;粮食出口占比从1991年的1.17%上升为2007年的7.59%。茶叶和坚果的占比比较稳定,但是干果的占比呈不断下降趋势。

中国食品进口结构变化较大。1995年食用油籽仅占中国食品进口的1.14%,到2007年,

占比已经高达37.2%,贸易规模居中国食品进口第一位;植物油进口占比较为稳定,1995年为25.38%,到2007年下降为20.89%,居食品进口第二位;畜产品1995年进口占比为15.36%,2007年为20%,居第三位;粮食进El曾居中国食品进口第一位,但是到2007年已经降至第六位,占比从1995年的37.69%下降为2007年的1.66%,是波动最大的进口食品。

4.中国食品贸易地区分布较为集中

中国食品出口到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主要出口市场相对较为集中。从地区分布

看,亚洲始终是中国食品最大的出口市场。2005年亚洲市场占中国食品出口总额的67.84%,2006年为62.69%,2007年为60.83%;欧洲是中国食品第二大出口市场,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占到中国食品出口总额的14.7l%、16.3l%和18.11%,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北美洲为中国食品出口第三大市场,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占中国食品出口总额的11.86%、13.76%和13.59%,也呈现缓慢上升趋势;南美洲、非洲和大洋洲出口市场较小,三个大洲合计占中国食品出口的5%左右,未来有很大的增长潜力。从单个出口市场考察,2005年.2007年日本、美国、香港、韩国和俄罗斯始终位于中国内地食品出口市场的前五位。五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合计占中国食品出口的57%。从出口的国家

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分布看,2005年。2007年日本仍位居中国食品出口市场第一位,占中国食品出口的23.85%;欧盟(25国)居第二位,占中国食品出口的13.44%;美国居第三位,占中国食品出口的11.97%;东盟(10国)居第四位,占中国食品出口的10.63%;韩国居第五位,占中国食品出口的9.82%。日本、欧盟、美国、韩国是中国食品的四大出口市场,其出口额在2007年合计占中国食品出口的59.41%,说明中国出口市场集中度很高。

5.中国食品工业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中国食品工业开放较早,吸引外资较为广泛,外资进入形式多样。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鼓励国内食品企业以合资、合作、补偿贸易等形式参与国际贸易,同时还接纳了部分行业的跨国公司以独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在这种政策支持下,食品工业成为吸引外资的重点行业之一。此后,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跨国食品公司来华设厂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并普遍开始采取长期战略、全国战略和本土化战略,着眼于在中国境内的整体布局和长远发展。位于全球食品工业前50位的大型跨国公司大多已在中国各地区设立了合资公司、独资公司、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和物流中心等经济、技术机构。中国食品加工业对外联系的提高反映了食品加工业国际化的趋势,同时也反映了在资源和市场两个方面,食品工业对国际经济环境依赖性的增强。

6.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不断完善

中国政府一直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摆在重要的位置。中国不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

制度,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体系建设,对食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行食品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进出1:1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8部法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8部法规、《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18个部门规章、国家食品标准1800多个(其中强制性国家食品标准634个)、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近746个,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中国非常重视食品出IZ:l安全的管理问题,食品出口需经过五个步骤:对出口食品的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制度;在生产过程当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的生产过程实施全过程监控;出El食品还要按要求加贴符合要求的标签或标识,以便进行追溯或对问题产品的召回;在出口前,中国还要逐批进行检验,合格的才可出口。如果进口国有要求的话,还会为食品出具官方证书。无论是在产品的生产、流通、进出口等各个环节上,还是在立法、执法、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中国都采取了非常负责任的态度,建立了从食品生产到出El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中国与有关国家建立的食品安全合作机制在促进双边和多边食品安全合作、保证进出口食品

安全、解决各方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的前景展望

根据WTO公布的世界货物贸易数据,1980年世界食品贸易规模为2238.32亿美元;1990年世界食品贸易规模突破3000亿美元大关,达到3155.59亿美元;1995年世界食品贸易规模突破4000亿美元大关,达到4526.85亿美元;2003年世界食品贸易规模突破5000亿美元大关,达到5514.96亿美元;2004年世界食品贸易规模突破6000亿美元大关,达到6321.91亿美元;2006年世界食品贸易规模突破7000亿美元,达到7548.37亿美元。庞大的世界食品贸易规模、富有潜力的世界食品市场前景、食品贸易的迅速增长,为包括中国在内的wro成员国的食品出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中国食品工业将逐步进入加速成长期的中期阶段。这主要是由于国际国内食品需求量持续增

加,尤其是中国居民收入由较低水平进入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食品工业的产值、从业人数及在GDP中所占的比重都将不断增加。中国食品贸易状况取决于食品工业的发展,因此,未来应从食品工业产业结构的优化、产业关联度加强、产品结构优化和产业组织结构优化等方面发力,来进一步提升中国食品贸易的竞争力。

1.中国食品工业产业结构优化

中国现行食品工业体系中。属于嗜好类产品的烟草加工业的比重较高,特别是利税比重很

高。将食品属性很弱的烟草加工业包含在食品工业体系内,因其利税等经济效益指标贡献很高,抬高了以平均值衡量的食品工业的经济效益水平,掩盖了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和饮料制造业经济效益偏弱的现实。如果将烟草加工业排除在外,食品工业的地位和经济贡献将明显降低。食品工业的经济贡献过度依赖嗜好类的烟草产品支撑,反映了我国食品工业结构欠佳。

未来中国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包括粮食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业、果蔬加工业、肉类

加工业、水产加工业、乳制品加工业、饮料制造业、制糖工业等行业。中国食品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包括构建食品工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发展食品装备制造业、建立现代食品物流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高新技术研究与应用的比重不断增大,将促使食品工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包括膜分离技术、微胶囊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超微粉碎技术、微波技术、超高压杀菌技术、冷冻干燥技术、食品生物技术在内的食品高新技术能够不断开发出新食品材料,实现食品营养质构的人工重组。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和发酵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与食品工业紧密相关,将成为中国未来食品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2.中国食品工业与前后向产业关联度增强

食品工业的发达程度取决于产业链各环节的竞争力,它不仅取决于食品工业本身的企业组织效能和技术研发能力,还取决于前向的投入原料的农业、投入生产设备的装备制造业以及后向的包装、运输、储藏、销售等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中国食品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涉及多个产业部门。原料生产、食品加工和制造以及食品流通和消费分散在各大产业中。食品工业布局与农业生产布局衔接不紧密,农业生产与食品加工生产互为促进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造成原料供应与食品工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是3:1,中国仅为0.5:1;发达国家深加工用粮占粮食总产量的比重在70%以上,中国则只有8%。未来国际食品市场竞争的核心将集中在加工业的规模和科技水平方面,即通过实现规模经济和提高核心竞争力来争夺更大的市场份额。为此,就需要推进规模化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展食品加工业,建立现代食物产业,在大力发展优质食物生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人工种植养殖的各种初级农产品资源,拓宽加工范围,开拓加工领域并积极开发野生资源。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加工业与金融、保险、信息、运输等相关产业的有机联系和协同效应。

3.中国食品工业产品结构优化

中国食品消费已经由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向质量、营养、方便、安全的目标转变,食

品消费结构变化加剧,对食品制成品的需求迅速上升。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牢牢把握新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变化趋势,顺应消费市场的需求,制订既有前瞻性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发展规划。

中国食品工业中食物资源粗加工多,深加工和精加工产品少,附加值低,正处于成长期。目

前中国加工食品占消费食品的比重仅为30%,远低于发达国家60%至80%的水平。优化食品工业产品结构,提高居民食品制成品消费水平,向精深加工发展,进行多品种、多层次、高附加值的加工,使加工食品方便化、适用化、系列化、多样化。运用新技术大力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不同消费者饮食特点的传统食品,实现传统食品现代化,现代食品国际化。畜牧、养殖、采集、水产等劳动密集型食品产业,中国特有的可食资源、地方特产禽畜、果蔬、黄酒、白酒等特色资源食品产业,中国烹饪餐饮产品、保健食品、名优食品等风味食品产业,均具有独特优势,具有较好的贸易增长前景。食品业应注重对国际市场的分析和跟踪,根据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改变和增加花色品种,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更应加强食品安全,带动多类食品产品提高质量、档次,增强中国食品在国际市场的贸易竞争力。

4.中国食品工业产业组织结构优化

中国食品工业的生产集中度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中小企业比例高,技术水平低,同质化

严重,价格竞争激烈,利润空间狭小。食品行业的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资金有限,主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缺乏研发机构和经费投入。随着行业整合及行业成熟度的提高,行业利润向大企业迅速集中,行业龙头企业将担当起行业资源整合的重任,积极适应消费升级、注重品牌培育、渠道建设与管理绩效持续改进的中国本土优势食品企业。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食品加工企业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上面临着发达国家食品加工业的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中国食品业需要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食品企业和产业集群。

三、完善食品安全体系。

提升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关注食品安全,目前,除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国际推荐操作规程:食品卫生的通用原则》及其附录《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以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于2005年制定并颁布了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Is022000:2005标准。争夺食品安全国际标准主导权成为发达国家的战略选择,发达国家在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方面,积极争取承担起草工作,以保证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充分体现本国利益。各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f3趋严格,但是在具体内容上各国还是存在巨大差异性。这些差异既有贸易保护主义的原因,也反映出各国在风险意识、科学传统、地理环境等因素上的差别。不同的食品安全

标准在国际贸易环境下难免导致贸易冲突。食品安全标准不断趋严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科学、高效的国家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未来进一步提升中国食品

贸易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食品安全立法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兼收并蓄国外先进的立法经

验和知识,包括世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先进思想和理念,食品安全国际组织的指南或示范性标准,以及WTO/SPS和WTO/TBT协议,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法规以及配套法规的规章起草,依法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监督食品质量,制定无公害食品生产和消费的政策。

2.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

中国政府应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进程,增强制标的科学性,推动标准的国际化进程,更多地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建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标准体系,从源头抓起,把生产、加工和出口等主要环节全部纳入标准化控制;建立食品市场准入门槛,确保产品质量适应目标市场要求;健全食品质量检验检测和监控体系;建立食品出口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降低检验检疫管理风险及提高产品质量信誉;做好质量体系和环保体系等认证工作,确保出口食品质量等。

3.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

中国应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与食品贸易的TBT/SPS预警机制,完善的预警机制包括检验检疫信息收集、传播、决策、反馈系统。通过建立国内外技术法律、法规、标准及合格法定程序数据库、WTO/TBT、SPS通报评议数据库、出口企业及产品数据库、专家数据库和典型案例数据库,实现查询、通报、评议、预警和咨询五大功能,使食品出口企业可充分利用该网络平台,方便快捷地了解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标准结构的变化动向和国际上技术壁垒的最新动态等信息,对WTO成员国特别是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国的有关措施、标准和合格评定的信息进行系统全面的收集、研究和咨询,为国内企业争取更多更好的国际发展空间。

4.严格把关,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中国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应全面加强进口食品的风险分析工作,严格对出口国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评估。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工作。加强口岸能力建设,提高进I:1食品的检验检疫水平和执法把关能力,对大宗、重点食品要实施进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敏感食品的非法入境行为,查堵非法入境食品的销售渠道。

5.增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贸易争端处理能力

中国政府应尽快具备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争端处理能力,善于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根据

WTO/SPS协定,有效地排除贸易障碍,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解决纠纷,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6.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加强食品安全国际合作

食品贸易的增加将会促使食品监管部门对外交往增加,食品安全领域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

合作增加。中国政府应积极参加各类国际食品安全组织活动,特别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在采取国际标准的同时,应尽力争取将本国已具有优势的项目标准纳入到国际标准中去,使国际标准尽量反映中国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重食品安全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技术专家参与各类食品安全技术培训、研讨、交流和水平比对等活动,并欢迎国外技术专家来访、学习和培训。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贸易大国,中国应通过保障食品安全,不断提升食品贸易竞争力,更好地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立才,黄祖辉.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农产品和食品贸易关系的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6(1).

[2]白丽,马成林.世界食品体系的结构性变动与各国的食品安全控制行动[J].中国标准化,2005(11).

[3]王金玉.国际标准竞争的态势及中国的对策[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5(10).

[4]鲍晓华.WTO.TBT/SPS制度框架和中国产业安全[J].经济管理,2005(23).

[5]陈卫平,侯晓霞,王长春.中国加工食品产业内贸易的发展现状与决定因素分析[J].管理世界,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