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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自查自纠报告

时间:2023-08-24 17:18:37

法律法规自查自纠报告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根据国务院纠风办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委有关精神,坚持“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深入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切实解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损害服务客户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有效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努力实现我市律师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重点

重点对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执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治理。包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收案收费、收费票据、审批登记、委托、案件讨论、结案归档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要求,清理、整改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的问题,纠正违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执业案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律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律师事务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市司法局副局长任组长,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公律科科长、政工科科员、公律科科员为成员。局公律科具体负责组织、督导和检查工作,协调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典型事迹。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专门负责组织本所专项治理工作,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向局公律科随时报告工作信息。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月7日至14日)

根据市司法局的部署要求,成立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会议,对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所的具体落实方案,召开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会议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制定本所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1月20日前报局公律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1月15日至2月28日)

自查自纠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实施,首先应组织律师学习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文件规定、本所管理制度,然后组织律师开展个人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召开律师事务所管理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对本所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分析查找本所执业活动、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阶段结束时,各所应将自查自纠阶段的基本情况及自查出来的问题于2月28日前报局公律科。

律师自查自纠要以《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处罚行为为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律师事务所的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一是律师事务所住所、章程、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资产、设立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数额,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律师事务所建立的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23项制度是否落实,案件审批、文书登记、公章、出庭函等是否符合管理规定,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是否做到随时跟踪监督、指导;三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除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本所律师有否挂靠、兼任其他职业问题;四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五是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六是本所律师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3月1日至7月30日)

对律师事务所教育管理、执业活动等律师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整治。我局将采取组织律师管理人员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核等方式,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查阅有关文书登记、归档案卷和实地考察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状况,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查处投诉举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案件。

市局拟将集中全市律师管理科长分组到全市13个法院抽查部分属于律师办理归档的案卷,对全市律师执业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坚决打击违法执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通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2年8月1日至9月16日)

各律师事务所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修订完善本所律师管理制度和律师执业规则。我局将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制定完善我市律师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检查总结阶段(2012年9月17日至10月15日)

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局公律科。局公律科将我市律师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认真做好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是今明两年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律师法律法规和服务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的自觉性;有利于完善律师行业监管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整改不规范执业问题,打击违法执业行为,确保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2篇

关键词:医疗安全;纠纷处理;纠纷防范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献编号:1671-4954(2010)07-512-03

doi:10.3969/j.issn.1671-4954.2010.07.028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知识的普及,患者就医观念的改变,医疗期望值的提高,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尤其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各医院医疗纠纷有增多趋势[1],小则影响医患关系,影响医院形象,大则引起社会矛盾。如何处理好医疗纠纷,是每一位医院管理者面临的棘手问题,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1突出难点,把握重点,着力抓好认识环节,增强医疗纠纷处理的针对性

1.1弄清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从医院角度讲,归结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点[1,2]:

(1)规章制度不落实。有些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不严,工作随心所欲,违规操作,游击习气十足,是引发医院纠纷的主要原因。

(2)技术水平不高。有些医务人员缺乏对专业知识精益求精的精神,不认真钻研专业知识,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三基知识不扎实,实际工作经验缺乏,一味依赖医疗设备,处理急危重病员能力差,操作不娴熟,措施简单,是引起医疗纠纷的直接原因。

(3)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医务人员缺乏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敷衍,粗枝大叶,处理问题不报告,不请示,自作主张,疏远与患者的关系,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间接原因。

(4)服务态度不到位。有些医务人员缺乏主人翁思想,说话随意,动辄训人,服务态度生、冷、硬、顶、推、拖,与患者缺乏沟通,使患者产生逆反心理,是引发医疗纠纷的诱因。

(5)告知义务不到位。有些医务人员缺乏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爱伤思想,不主动告知或告知不全面、不准确,重大检查或手术不认真履行签字和告知义务,不注重关注患者的痛苦,不保护患者的隐私,为发生医疗纠纷埋下伏笔。

1.2弄清楚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思想取向

(1)就诊求医的平等心理。患者是特殊的消费群体,在进行医疗消费时,往往要求医务人员平等对待,要求医院童叟无欺,我花了钱,你就得给我最好的服务。

(2)疾病诊疗过程的知情心理。患者对医学知识都比较缺乏,对所患疾病的发生、治疗、转归知之甚少,就医时都希望医务人员对其多讲一点,多看一点,对诊断、治疗、检查、病情的变化及时告知。

(3)对医疗效果不满意时的维权心理。患者就医常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医院派最好的医师主管,最好的医师手术,采取最佳的方案治疗,取得最好的预后效果,希望自己花的钱与得到治疗效果等值,当治疗效果达不到期望值,或发生不可预知结果时,就会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便产生了维权的心理。

(4)在医疗费用过高时的逃避心理。现在医疗消费增长十分快,少则几千,多则几十万,对于那些经济来源少,生活困难的患者,因病返贫,降低了生活水平,又没有好的办法得到补偿,便对医院提出无理的要求,当愿望不能满足时,便产生了通过无理取闹,越级上访,以达到减免或赔偿医疗费用,转嫁困难的心理。

1.3弄清处理医疗纠纷时的重点对象

按照辩证统一的观点,任何矛盾的出现都有其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医疗纠纷也不例外。根据国内学者研究分析。医疗纠纷也有一定规律性[3]:

(1)最易发生纠纷的科室:急诊科室>外科>内科>医技科室>其他科室;

(2)最易发生纠纷的医护人员:医类>护类>技类>药类>其他人员;高职>中职>初级>其他;

(3)在患者方面:住院患者>急诊患者>门诊患者,危重患者>普通患者,急性病患者>慢性病患者,外科患者>内科患者>其他;

(4)职业方面:知识层次越高的患者,对医疗期望会越高,发生纠纷的几率就越高。

1.4弄清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难点

医院管理者最头痛的问题是纠纷处理越来越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学是一门发展的科学,本身的局限性和疾病的发展不可知性。有些疾病或在实施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并发症,而这往往是发生纠纷的地方。

(2)举证责任倒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改变了以往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4],增加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3)患者发生纠纷后的非常规行为。部分患者通过无休止上访,无理取闹,纠缠医院,进行拉锯战,扩大影响,形成压力,达到减免费用的目的。使医院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反复调解,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4)社会弱势群体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制还不十分健全,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社会往往把患者看作弱势群体加以保护,法院在裁决中也常同情患者,使医院承担责任的几率加大。

(5)媒体报道医疗纠纷的不平衡性。新闻媒体在维护患者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媒体追逐热点,在没有进行全面细致调查情况下就片面、失衡地报道,把“病人看不起病”等社会深层次问题归结到院方,把医疗纠纷当作热点,大事炒作,使医院处理纠纷复杂化。

2突出原则,把握时机,着力抓好处理环节,增强医疗纠纷处理的时效性

2.1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在接待投诉的患者或其亲属时,做到以下几点:

(1)态度和蔼,热情诚恳。要认真接待患者的来访,认真听其陈述,弄清楚投诉的目的,让其产生信任感。

(2)抓住关键,不卑不亢。要坚持原则,公正处事,架起患者与科室、医务人员之间沟通的桥梁,要注意抓住纠纷的关键,做调解工作,在解释过程中做到把道理讲明,把事实说清。不急于答复,不要轻易表态,以免作出错误的解释,成为患者今后和医院交涉的证据,给工作带来被动。

(3)做好登记,收取资料。医院要建立专门的登记本,对每一个投诉的案例,进行认真登记,留下患者的签字申诉材料和联系方式,约定下次见面的时间、地点,以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

2.2认真做好调查工作

调查工作一般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医疗助理员担任,对一些影响面较大、情况复杂的病例,最好由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分析。

(1)要理清思路,制订调查方式,选择调查的对象和调查的内容及调查对象的先后次序等。

(2)要保护好医疗文书,如患者住院病历、抢救记录、医疗事故鉴定的答辩状、法律诉讼状、相关文献资料等,防止丢失,必要时行封存。

(3)要向患者本人及其亲属或其他见证人员了解情况,向主管医生、上级医师了解情况,并与科主任及时沟通,摸清科室对此事的态度。

2.3认真起草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首先要掌握医患双方的态度。调查报告要包括事情发生的经过、原因剖析、责任区分、处置意见。对于由上级卫生行政部或部门批转的投诉,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事实的真相,争取工作主动。

2.4及时做好调解处理工作

处理医疗纠纷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1)要做好调解工作。对每一项患者的投诉,认真做好解释,讲清患者所患疾病的病因、发生、发展及其转归,对于一些通情达理的患者即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没有医疗过失或原则医疗错误,调解不通的情况,最好的办法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让专家做结论。

(3)诉诸法律。对直接诉诸法律的医疗投诉,要积极应对,请医院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分析。最好是聘请法律顾问参与。

3突出监督,强化教育,着力抓好防范环节,增强医疗纠纷处理的有效性

3.1强化法规意识

(1)要加强法律教育,牢固树立按章办事的工作作风。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即认真履行《执业医师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2)加强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打牢“三基”基础,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抵制拜金主义思想,塑造医务人员良好形象。

3.2强化维权意识

(1)要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纠正“私了”思想倾向,既使医疗机构要给患者减免医疗费用,也必须让患者写出书面申请并公证。

(2)要纠正息事宁人错误思想。不要认为发生医疗纠纷是一件丢人的事情,而故意隐匿,要敢于揭丑亮短,从纠纷中总结经验教训。对于那些不想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写大字报,请媒体曝光,或无理取闹,向上级乱告状等行为患者,要协调有关部门加以制止。

(3)要强化维权意识。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或民族纠纷的事情,要及时向公安、卫生行政机关或民政部门通报情况,得到协助,防止矛盾激化。

3.3建立有效防范机制

(1)要根据医院的规模,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适时对纠纷案件进行讨论分析,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和建议。

(2)要配置专职律师或法律顾问,咨询医疗纠纷法律方面的问题。

(3)要为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险。既可解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又可以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由保险公司出面解决赔偿事宜。

3.4坚持从严治医

(1)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医院要根据《条例》,结合医院的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明确严格的奖罚措施。

(2)要建立医疗纠纷定期通报制度。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要适时全院通报,这样做,从近期看可能使一些科室或个人脸面不好看,但从长远和全局看,能起到推动全院提高医疗质量的作用。

(3)建立严格的质量监控体系。医院要建立医院、科室和个人质量监控体系,对监控指标进行量化,并组织职能科室和专家组定期考评,将考评结果与科室的评功、评奖和超劳补贴挂钩,形成人人时时参加质控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李堂林.230例医疗纠纷浅析[J].医院管 理杂志,2003,10(3):228-231.

[2] 王亚平.医疗纠纷形成原因的调查分析[J].解 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2,9(6):228-231.

第3篇

(一)各科室、各单位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自查:

1、组织学习宣传《廉政准则》情况;

2、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特别是治理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利用职权委托理财或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问题的情况;

3、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情况。

(二)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自查:

1、围绕遵守“8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的情况;

2、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二、方法步骤

专项检查工作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底结束,按照自查自纠、督导检查和整改落实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

9月1日至9月15日,各科室、各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学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相关部分内容、贺国强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央新颁布的《廉政准则》和〈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学习局党组《〈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等文件,了解专项检查的目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要在广泛开展谈心,听取意见基础上,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逐项列出存在问题并提出纠正的具体措施,集中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并于9月15日前向局监察室报送《科室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工作情况统计表》,以及《科级领导干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二)督导检查阶段

9月15日至9月30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成立检查组对各科室、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面不低于40%。主要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复制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与干部群众个别约谈、受理举报、组织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检查单位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纠正及时、处理到位、防范有效。检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科室、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评奖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整改落实阶段

10月8日至10月底,各科室、各单位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研究对策,有效解决问题。对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要认真梳理现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行政方面制度,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及长效机制,对不适应的制度进行及时的修订完善,以确保整改任务的完成。同时,要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相关资料准备,迎接省、市纪委的重点抽查。

三、组织领导

我局《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局《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为监察室、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专项检查,是进一步推进《廉政准则》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财政反腐倡廉建设的客观需要。各科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把握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纪委的部署要求上来,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专项检查,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财政干部廉洁从的自觉性,推进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把它摆上重要日程,认真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专项检查协调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指导,并抽调骨干力量组成督导检查组,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具体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落实,监察室负责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及案件的受理、核查、查处情况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监察室、办公室负责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情况和专项治理情况的检查汇总,人事科负责对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的检查汇总,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的检查汇总。

第4篇

一、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针对合同改革发展形势,做出开展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合同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合同法》实施五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合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合同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合同工作体系基本健全,合同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合同管理与操作日趋规范,依法采购、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合同功能和作用得到明显发挥,在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推行合同制度改革的时间还比较短,不少方面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合同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与制度和程序规定不相符合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执行合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政策和规定还没有得到落实;应当实行合同的项目,没有完全纳入采购监管程序,存在脱离甚至规避监管的现象;合同中的违规操作、随意操作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违规性的故意行为,背后还可能隐藏着不正当交易。这些现象和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活动的公正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合同的声誉。总体上看,无论是合同规模还是合同行为,都必须着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指出,要站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推动合同制度改革。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开展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合同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一方面严肃查处和纠正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合同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进一步掌握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区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得合同资格的社会机构和合同执行情况。

四、专项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按照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的统一部署,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合成立区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孙爱忠担任,副组长由区监察局局长张毓、区审计局局长赵立群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副局长马文刚、区审计局副局长田欣华、区财政局副局长张寅生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副局长张寅生担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主任周永勃担任。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工作,并负责区直部门和单位以及区直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机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全区专项检查情况和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月19日至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合同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和采购机构开展和合同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的内容包括:

1、纳入合同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合同的行为;

2、合同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合同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

合同检查方案第2页

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合同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合同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合同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电子版自查自纠有关表格,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人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机构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

区财政局负责对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软件的下载安装提供支持。自查自纠表格软件可以直接从中国合同网下载安装,也可以到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拷贝后安装,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单位和下载安装过程中有困难的单位,请及时与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联系。自查报告和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必须在5月30日前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6月1日—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重点对采购规模较大、采购项目较多的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机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不按时填报自查自纠报表的单位同时列入重点检查范围,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地所有采购人的20%以上。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或检查工作承担机构要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及时上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8月1日—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效果不好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四)验收总结。9月1日—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地专项检查的验收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

各单位要确保专项检查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检查期间,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深入区、县和市直被检查单位进行督导。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深入县区和市直被检查单位进行督导。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安排负责重点检查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有向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及时加以解决。

(二)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要通力合作,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做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配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三)要依法行政,公正严格。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到依法检查,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第5篇

财务自查自纠报告范文(一)

我委根据文件精神,从12月上旬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收支情况

在财务工作过程中,本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工作自查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在安排支出时,分轻重缓急,保证常规和重点支出需要,既体现实际工作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根据办公室各项工作任务,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有保有压,确保重点,统筹安排,合理支出。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制定了《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监督和控制,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加强了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了各种漏洞的发生,达到了以下三点要求:

1、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2、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3、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置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会计人员对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实存数一致;另一方面通过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无固定资产不入账,公物私用及其他违规问题。

四、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我委在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时,还未能完全达到《会计法》所规定的要求,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稽核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财务自查自纠报告范文(二)

根据《XX市审计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财政财务收支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为确保此次自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以纪检书记为组长的自查自纠清查小组,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严格清查,不走过场

成立清查小组后,局领导要求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自查内容进行自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自查,及时自纠

按照《XX市审计局开展20**年度财政财务收支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本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及有关政策的情况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1、我局所有财政资金均按预算用途使用,支出真实合规。

2、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的行为。其中某些工作性的专项资金接待支出略微偏高。

3、非税收入征收合法合规,无乱收费、乱罚款和截留非税收入的行为。

4、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无以支抵收和坐收坐支的现象。

5、认真执行规范津补贴政策,无在政策规定之外发放奖金、补贴的行为。

6、国有资产帐实相符,核算规范,无违规处置国有资产、截留处置收入的行为。

7、我局单位资金全部集中统一管理和核算,无账外账和小金库。

8、我局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监督和控制。

通过自查,我局在某些工作性的专项资金招待费略微偏高。清查小组提出在以后的接待工作中一定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财务自查自纠报告范文(三)

在司法厅召开监管安全通报会,监狱发生监管安全事故及监狱成立安全检查小组,开展安全工作自查自纠活动之时,我财务部积极响应安全工作的号召,认真学习活动精神,从监内发生的4、2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自查自纠活动,强化科内全体民警干部的安全防范意识。

财务部认真对待安全工作自查自纠活动,组织全科民警干部学习此次活动精神,以提高科内民警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针对自查自纠内容,结合财务部工作的特点,进行自我检查,以求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及问题,并要求全体民警在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对监狱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使自查自纠活动落实到实处,不流于形式。

在自查自纠活动中我们发现财务部的全体民警是一支各项素质较高的队伍。在队伍建设方面,认真执行党的监狱工作政策,严格依法执法,各岗位上的民警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每位民警各施其职,各尽其能,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规范,提高单位时间工作效率,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财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合理公正,保证监狱财产物资及经济资料的安全,较好的履行了财务部门的各项职能。

第6篇

一、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采购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在节约财政资金、防止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还不长,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采购行为不够规范,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和操作执行中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采购人、采购机构*年和*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四、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成立“*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应指定相关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和情况报送。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5月13日-6月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机构在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年和*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采购人填写表格1、2、7;集中采购机构填写表格3、4、7)。

区财政局负责将自查自纠表格上载到*区政府网站政府采购专栏。

各单位于6月5日前报送政府采购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和电子化表格。

(二)重点检查。6月6日-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自查自纠结束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所有采购人的20%,以及所有集中采购机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对县(市)区进行指导和督导。

(三)整改提高。8月1日-8月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采购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中暴露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于8月31日前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四)验收总结。9月1日-2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完成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于9月25日前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建立领导负责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专项检查有关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各主管部门在做好本机关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领导和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三)依法行政,公正严格。区财政、监察、审计在专项检查中,严格履行查办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第7篇

一、治理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全区开展以医保经办机构(含承办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商保机构,以下简称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基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两机构一账户”)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联合检查抽查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医保领域欺诈骗保行为,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确保广大参保人“救命钱”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

二、治理方式、重点和内容

(一)治理方式

坚持监督检查全覆盖与抓重点补短板相结合、自查自纠与检查抽查相结合、强化外部监管与加强内部管理相结合,分类推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

(二)治理重点

全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三)治理内容

1.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目录录入不严谨、待遇政策维护不精准、肺炎救治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虚假参保、违规拖欠定点医药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串换项目收费;虚增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超医保支付范围(限定)结算;挂床住院、诱导住院、不合理住院、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治理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从2020年4月到11月。主要分为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检查抽查、巩固复查、总结完善五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份)。组织召开全区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部署“两机构一账户”单位开展理想信念和法纪教育,结合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和纵深推进“三个以案”警示教育,认真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内容,以及国家、省、市医保局的各项政策。医保经办机构干部、职工,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要签订学习医疗保障政策、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承诺书,共同推进医保基金安全。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区医保部门对照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认真组织“两机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自查自纠相关数据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6月5日前,自查单位要向同级医保行政部门书面报送自查报告,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个年度列明自查出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将自查自纠的违规问题涉及医保基金退回各级医保部门。6月10日前,区医保局将本地区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报送市医保局。

(三)检查抽查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7月1日至8月31日,在市医疗保险基金督察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区医保部门会同区纪检监察、卫健委、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专项检查组进行医保基金监管驻点督察和现场检查。区专项检查组主要检查区辖“两机构”单位、举报反映强烈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由批准设立的同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检查。9月份由市医保局会同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抽调各县(区)医保局业务骨干成立飞行检查组,对区自查自纠及专项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医疗机构仍然存在违规违纪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从严顶格处理,并公开曝光。对检查人员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巩固复查阶段(10月1日至31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省局9至10月飞检我市移交的问题,牵头部署由属地医保部门落实对涉及违规的“两机构”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处理,查处情况报告由区医保局报市医保局。适时组织“回头看”,对前期查处涉及违规金额较大、性质较恶劣的“两机构”再复查,巩固前期整治成果。

(五)总结完善阶段(11月1日至15日)。区医保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把专项治理期间形成的有效措施制度化、常态化,并于11月1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及相关典型案例报送市医保局。区医保局在11月15日前将全区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区委、区政府、区纪委监委。

四、治理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基金监管责任。按照全区统一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解,召开工作推进会,确保我区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专项治理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亲自抓,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把准重点,突破难点,认真组织落实,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宣传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掀起“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高潮,妥善组织开展形式适宜、深入人心的宣传活动,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公开专项治理内容、通告工作进展,引导公众正确认知、主动参与基金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协调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做好工作衔接;要互通信息,及时反馈工作动态,真正形成基金监管的合力,探索建立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工作机制。

第8篇

结合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的工作实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并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同志任组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联络员,认真上报工作报表,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按照纠风办、区卫生局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将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列入当前两个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区卫生局党委的指导下,积极做好两个单位药品、试剂、以及器械购销相关人员的动员,切实传达区卫生局两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政治任务予以落实。以廉洁管理、廉洁执法为重点,将整治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二、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一、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抓好中心、监督所领导和中层干部的廉政教育。积极参加区卫生局组织的防止职务犯罪报告会,参加重庆监狱的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抓好动员工作,使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第三、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形成了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大宣教格局,营造了整治医药回扣的良好舆论氛围。第四、坚持抓龙头、抓重点。在整治方面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形式,把自律与专项治理、群众监督、建章立制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了药品购销行为,增强了职工的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意识。

在单位开展以“诚信服务,拒收红包”为主题的诚信教育活动,同时建立了警示标志,公布了投诉和举报电话,“卫生监督所六条禁令”及“医务人员八条规定”制度上墙,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增强职工的自律意识。

三、建立采购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

针对目前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各种不良行为,我们坚持关口前移,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方法、新路子。进一步落实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责任制,通过一把手亲抓,分管领导专抓,各有关科室互相配合,具体落实,使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两个单位分别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采购工作制度以及工作责任制,全面规范物资采购、验收、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务求建立防止医疗用品和其他物资采购过程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四、通过上下努力,自查自纠工作圆满完成。版权所有

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工作,提高了广大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认识,增强了职工的职业道德,同时也使各干部职工得到一次警示教育,认识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开展采购工作和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收受“红包”、“回扣”是不正之风,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9篇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全面了解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县区、乡镇政府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4年5月底,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

(二)各县区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统一兑付的职能是否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问题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县区自查为主。具体工作分四个步骤:

(一)自查自纠(6月2日至7月20日)。县区政府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拉出征地和补偿数额清单,逐宗地审查、核实。弄清底子,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自查自纠结束后,写出自查自纠报告。

(二)全面检查(7月21日至8月1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重点抽查(8月11日至8月31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因征地补偿不到位而引发上访案件的解决情况作为抽查的主要内容,逐件审核,合格率要达到100%。抽查乡镇比例要占乡镇总数的30%以上。

(四)搞好总结(9月1日至9月10日)。各县区政府要于7月20日、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总结报告分别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和使用情况做好自查自纠。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对此项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任务、措施、责任落实到被征地乡镇、村。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专项检查由县区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各级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审计部门各尽其责,具体实施。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国土资源部门检查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业部门要认真检查征地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对征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认真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0篇

一、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的重要意义

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是检察机关的社会义务。德国学者鲁道夫•冯•耶林认为:“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过程监督,保护人权,是对权力的正当行使,不履行义务,就是渎职。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俄国法学家拉扎列夫认为:“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法治突破性发展。在刑事诉讼中,人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虽然可以受到执政党、权力机关、人民群众监督,但都不如检察机关监督来得直接。检察机关监督越有权威越有效果,则社会法治的程度越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能有效维护程序的公正和独立。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而公正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协调均衡不同程序主体的不同需要,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利益。然而,由于法的一般性规则难以穷尽千姿百态的事实状态,司法又凭借的是司法者个人知识和经验,有时还会掺入私心杂念,这就很难保证公正。通过刑事诉讼监督来规范程序,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依程序办案造成的侵犯人权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能最有效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就此错误认为这是对犯罪人进行保护。刑事诉讼更重要的目的是保护无辜的人、没有犯罪的人免受被滥用的刑罚权的侵害,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群体和个体的人权。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能实现社会和谐。到位的刑事诉讼监督,可以纠正司法不公,让遭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得到纠正和补偿,以消除其对社会的仇视和报复,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二、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的对象和内容

刑事诉讼监督中需要保护人权的对象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即除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专门机关依职权办案的人员之外,享受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等当事人和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人权”一词无准确定义,通常认为是人被当作人来对待时应当充分享有和得到保障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权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正当权利。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的内容,主要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知情权、控告权、请求权、参与调查权、辩护权、沉默权、决定权、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

三、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现状

从法治的精神来看,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是要通过限制权力来实现人权保障,这是由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宪法地位决定的。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对人权加以保障,维护了公平正义。但是,保护人权仍然存在三大问题:

1、刑事诉讼监督授权不明,不能依法保护人权。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立案监督方面,除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件发现和被告人提出要求的外,大量作治安、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本无从入手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方面,检察机关虽然推行了捕前会审、主诉(主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普通程序简易审、庭前证据展示等保障人权的改革措施,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很多时候得不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认同和配合,效果与预期有很大差距。至于执行监督,因涉及诉讼的只有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检察机关大多无法介入监督。

2、刑事诉讼监督观念落后,不能到位保护人权。一是存在重刑主义思想。个别检察官误解“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含义,常常重视有罪、罪重证据收集,而轻视无罪、罪轻证据采信。也有的检察官,以种种理由阻止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保护自己的“独裁”式审理地位。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公安机关一人提审犯罪嫌疑人、不出示搜查证就搜查、取保候审中既“财保”又“人保”、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撤销取保候审就直接羁押犯罪嫌疑人、仅凭一纸判决函就将自诉案被告人投劳等问题长期存在,检察机关一方面否定这些违法程序,另一方面又肯定通过这些程序获得的打击犯罪“成果”,往往放弃监督。三是放弃原则维系配合关系。有的公安机关对监督立案案件立而不破、久拖不决,将刑事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完成投劳指标,检察机关怕激化矛盾,“理解苦衷”,常常睁只眼闭只眼。有的侦查、审判机关受利益趋动办案,侵犯当事人财产权,不胜监督,不好监督。对于审判机关不及时将诉讼文书送达诉讼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不通知被害人到庭、不按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提供翻译人员等问题,检察机关鞭长莫及,很难监督。四是奉行“打了不罚”观念。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很少关心被害人物质方面赔偿,更不用说保护其名誉、人格等精神利益。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又再次遭受法律的“白条”。

3、刑事诉讼监督手段乏力,不易有效保护人权。检察机关只在职务犯罪立案和自诉案件以外刑事案件批捕、不捕、、不、撤案等方面享有有限的自由裁量权,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方面,行使的是程序上的请求权。就是这种请求权,目前已大多沦落到建议权地步,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侵犯人权问题。尤其是在审判权至上观念影响下,审判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对抗情绪越来越强,有的刑事案件明显错判,检察机关抗诉后,碍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父子”情或同一法院审判员之间“兄弟情”,法院再审就是不改,或者来个明纠暗维的判处,检察机关也无可如何。

四、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的对策

(一)依法办案,平等地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在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审查以及诉讼监督中,检察官要秉公执法,依法办案,既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护其它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在维护法律尊严时,尽可能将人文关怀贯穿于整个诉讼环节,努力实现法的公正与情的感化有机结合,彰显法治文明。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要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给予更多的关怀和爱护,避免简单化处理将其推向社会对立面。

(二)用足法律监督措施,纠正司法中侵犯人权行为。对刑事诉讼活动中侵犯人权问题,坚决通过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加以纠正。刑事立案监督中,要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侵犯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等问题。侦查监督中,要及时发现遗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同时要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问题,防止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审判监督中,要注意防止和纠正程序违法、裁判不公问题,对审判人员贪赃枉法、行为,坚决查处。刑罚执行监督中,既要纠正超期羁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问题,又要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和以钱抵刑以及违法假释、减刑、保外就医问题,防止罪不当罚、罚不到位。在检察机关内部,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服逮捕决定和拟作撤案、不处理案件,不折不扣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切实保护人权。

(三)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程序,尊重和保护人权。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以及《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等规定,规范了检察机关诉讼程序,从制度上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坚决按照这些规定办案,不先入为主,不违法取证,不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搞刑讯逼供。在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中,既重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重视无罪、罪轻证据,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要不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认真执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制度,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以公开、公正促进人权的检察保护。

(四)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在配合和制约中保护人权。检察机关位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要通过行使检察权,对侦查权和审判权加以制约,保护刑事法律的准确适用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引导、审查和制约是受诉讼职权和案件管辖上的分工限制的,不能超越职权的划分和程序的限定而代替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同时,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从程序上对检察机关制约。控诉目的能否实现,最终要取决于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并可能受到抗诉的制约。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审查、引导侦查、公诉、支持公诉等活动,与公安机关和法院形成配合和制约,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

第11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地电党发[2019]69号)文件精神,确保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及自查自纠的活动落到实处,我公司及我本人严格按照活动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现就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活动,是进一步巩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成果、净化党风政风、营造良好生态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此项整治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成效的得到落实,我公司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我亲自主持研究安排专项整治工作,亲自调研摸排存在问题,亲自带队督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开展承诺,及时上报专项整治领导成员个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二、积极安排部署

    为确保此次整治工作精神及时、有效传达到全体职工,我公司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该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12月25日,我公司组织全体中层以上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动员会,会后,我公司及时召开会议,认真传达集团公司专项整治会议精神,明确了此项的整治对象、整治内容、时间步骤及工作要求,并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织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及材料,做到早提醒、早告诫、早约束,做到知敬畏、存戒律、守底线。我公司还于1月25日,召开全公司职工大会,再次学习、传达省市关于对违规收送礼金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会议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化认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守好自身廉洁自律防线,拒绝接收受他人礼金、红包,抵制歪风邪气,确保自身清廉。

    三、认真自查自纠

按照专项治理活动安排,我公司将专项整治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作为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重要内容,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紧、抓实,切实抓出成效。公司副科级领导认真对照检查,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带头做出承诺:拒收礼金红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发挥好示范作用。全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填报了“领导干部不违规收送红包礼金”承诺书,并按要求上报自查自纠情况报告。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学习和填报承诺书活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廉洁从政的警钟,无则加勉,有则改之。经过认真学习,并对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我本人无任何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和名贵土特产等殊殊资源问题,并将在今后也决不收送任何红包礼金,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四、下一步打算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县的工作要求,从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强化法纪敬畏和思想自觉,将专项整治违规收送礼金、红包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经常为党员领导干部干部敲响警钟,从严管党治党,保持风清气正的良好内部环境,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我公司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12篇

司法行政在政府工作中担负着法治建设的职能,在面临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同样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法治政府建设对司法行政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司法行政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如何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是面临的又一新的课题。    

凭借大力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宾县司法局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三大职能优势,结合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在为民服务上狠下功夫,以实际行动发挥着司法行政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领导重视多方联动,实现法律宣传全覆盖。

活动开展以来,局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多次开会研究“法治建设年”活动推进措施。突击编印了《宪法宣传册》和 《“七五”普法丛书》4万册及时发送到各乡镇用于普法宣传;结合“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法治政府建设”、“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日、“平安宾县”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月(周、日)组织开展法律广场宣传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宣传。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开展部门法律法规宣传和宪法学习活动。

活动启动以来,全县共开展大型法治宣传9场,乡镇、部门开展宪法和部门法宣传44场,发放宣传资料6万余份、悬挂各类宣传条幅130余条、制作展板近百块,现场解答法律咨询550余人次,组织宪法学习讲座、党内法规教育及活动200余场次。使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的宣传。

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基础建设加速度。

依托宾县综治中心建立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筑面积600㎡;依托司法所,加快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站基础设施建设,目前17个乡镇均已建成并开展工作;在全县159个村(社区)设立法律服务工作室,目前已完成71个,其余将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建立159个村(社区)法律顾问群,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久通律师事务所及县内5家律师事务所完成对接,形成法律服务全覆盖。

三.深入基层化解纠纷,实现服务人民零距离。

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司法行政系统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组织各乡镇调解组织全面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做到社情民意早掌握、纠纷苗头早控制、矛盾纠纷早调处。共排查调解不稳定因素和各类矛盾纠纷530件,其中排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108件、邻里纠纷202件、山林土地纠纷153件,调处成功505件,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防止民转刑案件5件,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5起,42人。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规范文件简化程序,实现行政审批高效能。

依法制定规范性、政策性文件,通过多次梳理汇总我局共保留行政权力5项,梳理汇总公共服务事项2大项,包括办理公证事项(含29个子项)和法律援助事项。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事项,理清了省、市、县层级责任边界,并划分部门之间责任事项。进一步优化司法行政公共服务事项运行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审核(批)流程和缩短办理时限;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强化法律服务行业的自觉、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