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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4 17:18: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犯罪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犯罪法律法规

第1篇

一、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第2篇

员工规章制度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强化规章制度学习 增强遵纪守规自觉性自3月13日,市分行机关开展规章制度学习教育活动以来,通过十几天对13部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尤其在当前全省农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和农业银行《信贷新规则》,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文秘工作的人员,如果不学习《保密法》,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解密事故的发生。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草药能够熟练地用运。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内部颁布的《员工违规处罚条例》《信贷新规则》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对于那些虽然重要,但与我们关系不大的可以不去学习或者一知半解,稍懂大意就可以了。如《国际法》、《国际私法》、《证据法》、《航空器管理法》等等这些我们平时不用或很少接触的可以绕过不学。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们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三、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因此,通过近一个时期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选用和教育,切实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员工放到计算机操作岗位上;要强化制约,严格计算机密码管理,在级别管理技术上,对不同的行业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权限要严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数据要自动进行登录备查;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检测软件的正确性。

第3篇

关键词 行政立法;公务用枪;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D6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4)13-0213-01

我国关于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规定》等,其中对于配枪人员的资格,枪支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做出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可以说这些年来我国对于警察枪支使用的法规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实际上,警察滥用枪支的情况属于个例,不应因为偶发的个体滥用枪支或枪支丢失行为而导致大部分警察不能配枪。2011年,山东泰安两名犯罪嫌疑人持枪袭警,在追捕过程中,所有穿警服的警察,包括街面上的交警在没有枪的情况下,用车辆撞击,甚至用他们的血肉之躯直接扑向犯罪嫌疑人,使之没能流窜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但却加大了自身的危险。因此,警察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应该有一些具体法律法规来保障其人身安全。

一、我国警察公务用枪的现行法规

关于配枪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关于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共计十五款。

警察公务用枪是保障其执行公务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个别警察出现的枪支管理问题而走入严格限制的极端。同时,在我国相关立法过程中缺乏出于警察人身安全考虑的保护性条款,导致警察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

二、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缺陷

(一)警察公务用枪的涵义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了枪支的使用情况,但是并未指明“使用”的涵义,应该是广义范畴的,包括枪支的佩戴、养护、检查等多个方面,而法规中并未提出警察日常是否应该携带枪支,很难规范警察的用枪行为,这就容易在实际工作中带来麻烦和争议,困扰突发事件中的出警行动。《条例》作为枪支管理的重要参考法规并没有对警察有效使用枪支做出明确的指导和定义。

(二)警察用枪情况规定不完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第十条第(二)款中所说的“更为严重危害后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第十一条中的“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规定,其中均为完善地指出“严重危害后果”和“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这就对危机时刻下警察的判断造成了困扰,而这种警察用枪情况规定不完善的现象比比皆是,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警察执行公务时的效率和质量。作为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对警察公务用枪的相关情况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或直接明了地指出范围或下出定义。

三、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规

公安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1)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2)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3)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4)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5)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6)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7)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这样的规定十分不完善,因为案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单单罗列可能发生的情形,而是因该规定按照警察所面临的威胁程度来决定是否具有使用枪支的权力,例如当有他人生命受到犯罪分子威胁时,即使符合上述几种情况也应该赋予警察使用枪支的权力。

(二)加大法律保护力度

由于我国警察公务用枪法律法规对警察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较为薄弱,大部分民警在执行任务时使用枪支仍然存在较大的顾虑。事实上,警察对枪支的使用是其执行公务的必要保障条件和手段,对于枪支的使用本身就是对其职权的履行,警察对于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枪支力与公民的正当防卫有所不同,因此就不应该存在防卫过当反被犯罪分子的问题,只要警察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枪支,就是执法行为。所以,相关法律应该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依法用枪的行为应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不承担对犯罪分子造成的各类伤害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对警察的人身安全做出有效保护,提高其职业责任感,从而提高警察对公民的保护,对犯罪活动的打击,维护公共安全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秩序。

参考文献:

[1]韩增辉.简析警察用枪困境――广东调研报告[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10(1):23-25

[2]刘春玲.简论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理论基础[J].社科纵横,2010,25(4):34-35

[3]王力兴.警察使用枪支程序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5):27

第4篇

2010年1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案防工作五十个严禁》的通知,同年2月28日省联社转发了贯彻执行“五十个严禁”通知,3月4日我县联社以宁农信联【2010】78号文件全文转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五十个严禁”通知,4月22日将案件防控“五十个严禁”及“宁南县农村信用社安全操作口诀”编印成了小册子,发到了每一个员工手中。通过对“五十个严禁”、《宁南县农村信用社安全操作口诀》、《银行业案件防控文件制度汇编》、《银行业案件防范警示教育材料》、《十年恨事》、省联社凉山办事处“三不为”教育教材和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等案例警示教材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在当前全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如果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的思想,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集体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合规、稽核监督的人员,如果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了解业务操作流程,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稽核风险,当不好裁判员、教练员的角色,反而会误导部分员工违规操作。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恰恰“五十个严禁”给我们相关人员提供了通俗易懂的援助,在信用社经营中,依法经营、合规操作是信用社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员工应尽的基本职责,上下要形成“案件防控的合力”。即从提高制度执行力入手,切实解决执行走样、监督走神、贯彻走调等执行力不足问题,增强执行的针对性,把抓查防案件与抓追究责任统一起来,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把合规经营理念贯穿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之中,使之成为自觉的习惯;把立规建制的工作做实、做细;把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节点。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工作中基本操作规定与我们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营业柜员十个严禁”、“会计主管十个严禁”、“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自助设备十个严禁”、“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还有“十五条禁令”,特别是我县编制的《宁南县农村信用社安全操作口诀》朗朗上口、通俗易懂基本囊括安全操作的各个环节,对案件防范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三、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们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选用和教育,切实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员工放到计算机操作岗位上;要强化制约,严格计算机密码管理,在级别管理技术上,对不同的行业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权限要严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数据要自动进行登录备查;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检测软件的正确性。

四、通过学习我认为当前应当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在全辖开展学政治、学业务、学文化、学法纪、学英模、练技术的“五学一练”活动,提高员工队伍的思想业务水平,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案防长城。二是强化规章制度。对经营管理工作规程进行统一与细化,明确管理责任人及责任,组织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考核暂行办法,使每项工作、每个时点均有规可依。三是突出案防重点。一是管员工,控制风险源。对员工管理做到严把聘用关、管理关、教育关、奖惩关,构筑起案防长城,对重点人物进行重点盯防,进行风险预警,严控风险源。二是管机构,控制风险点。三是管法人,控制风险体。四是严格责任追究。签订案防责任状,明确负责人为案防第一责任人,履行教育职责、管理职责、监督职责、检查职责、奖惩职责,经济上风险抵押、管理上一票否决。五是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稽核监督力量。在搞好序时稽核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好决算真实性检查、离任审计、内控检查、资金专项检查等专项稽核和常规稽核。坚决杜绝人浮于事、得过且过的不良行为。

第5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监督机制管理体系

会计信息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和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善,财务会计工作逐步迈入规范化和正规化道路。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然严重,在实际财务工作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捏造财务数据,选择不恰当的计算程序和计算方法,制造虚假的财务报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失真的会计信息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有哪些?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会计信息失真?这将是我们在实际财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能够引起人们对会计信息失真这一研究领域的进一步关注。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会计信息失真并非是单一的原因作用的结果,它是利益的驱使、会计人员素质低下、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内部管理缺失、监督体制不健全等多种原因所致。

1、利益的驱使。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是利益的驱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人将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进行各项活动的出发点,为了获得最大利益,很多人不得不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大家都知道,会计人员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他们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自己的活动,不过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往往需要按照相关负责人的要求来完成任务,以便获得薪资、福利、晋升等更方面的利益。有些时候相关负责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需要制作虚假的会计信息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在利益的驱使和相关负责人的要求下,会计人员不得不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除个人利益外,经济利益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原因,如企业为了筹措资金,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来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又如,企业为了偷逃税款,虚构财务信息。

2、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就他们的业务素质来看,很多会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普遍业务不熟练。就道德素质来看,部分会计人员思想道德觉悟不高,缺乏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况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会计人员的人生观与世界观发生很大的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思想逐渐侵蚀会计人员。如一些会计人员经不起金钱、物质的诱惑,工作作风蜕变,道德观念沦丧;一些会计人员素质低下,虚构财务信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有财产;一些会计人员明知同事或者领导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却不出来制止,听之任之。

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的各种行为,促进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相继修订和颁布了《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关于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遏制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保证会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而言,这些法律法规仍然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之处。首先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很多条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会计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进行有效的规范和调整;其次是很多条款过于笼统、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缺乏与之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这就给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信息以可乘之机;再次,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遇到有关会计违法犯罪行为时,常常采用行政处分代替刑事惩罚,以缴纳少量的罚款代替没收财产。同时,相关部门对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不力,这实际上是对会计财务犯罪进行纵容,由此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日益泛滥。

4、内部管理缺失。会计信息失真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内部管理缺失。会计行业普遍缺乏一套防范会计造假行为的约束机制,如组织控制制度,包括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进行合理的分工合作,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人事控制制度。现实中,一些会计人员身兼数职,既是财务人员又是管理人员,有的从事会计工作的是相关领导的亲戚、朋友,这样使得难以对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

5、监督体制不健全。从现行的制度来看,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外部监督体制都不健全,难以对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内部来看,会计信息基本上由生产者控制,由于组织管理混乱,难以对会计信息和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这也给会计造假工作提供了便利。就外部监督来看,行政机关监督不力,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听之任之,实际上也就是放纵了会计信息的造假行为;而社会监督又缺乏约束力,有时候注册会计师在利益的诱惑下,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披露虚假会计信息。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后果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形成与提供违背了客观真实性原则,不能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真实的财会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实际财务工作中,会计信息应当是真实的,应当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这样才能为作出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失真的会计信息会产生很多不良影响,总的来说,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掩盖财务真实情况,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众所周知,会计信息能够反映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它是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不管是银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制定经济管理政策,还是企业或者相关领导制定经济决策,他们都需要以会计信息为参考。失真的会计信息掩盖了财务运行的真实情况,不能满足决策的需要,无法为决策者提供合理的依据,容易导致决策失误。

2、破坏生产经营秩序,降低会计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需要稳定的财务会计运行状况来做保障,而稳定的财务运行状况也需要会计人员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如果会计人员弄虚作假,管理者将难以掌握企业运行的真实情况,在作出经营管理决策时可能会出现错误。而管理决策又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一旦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出现错误,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便会受到破坏。同时,会计信息失真会影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作风,一些会计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会对其他会计人员产生不良影响,使他们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降低。

3、助长不正之风,容易导致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由于失真的会计信息掩盖了财务运行的真实情况,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捞取不当的利益,浑水摸鱼,将单位或集体的财产窃取为个人所有。有些人通过制作假帐,虚构财务信息,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表面合法化,由此引发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和违法犯罪行为。这样不仅损害了国家或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助长了不正之风,同时也会损害会计人员的形象。

4、损害单位利益和职工利益。会计信息失真会引发单位财务工作混乱,助长不正之风,容易导致财产的不当流失,同时还会对经营管理决策产生不良影响,损害单位的利益。财务工作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旦会计信息失真,财务工作出现问题,企业的财产不当流失,可能会对职工的福利和待遇产生不良影响,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

5、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一方面,失真的会计信息掩盖了企事业单位财务的真实情况,一些会计人员通过隐蔽手段将企事业单位财产归为己有,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在企业改制或者产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负责人不照价评估资产,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压低财产应有的价值,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会计信息失真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促进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会计信息失真。

1、强化内部管理,健全会计管理体系。健全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会计管理人员的行为,可以对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的会计管理体系。一方面,要严格贯彻执行《会计法》及相关法律对会计工作流程的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在符合《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建立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把会计人员的管理纳入行业管理之中,使会计人员自觉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职业道德的规范,同时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的选用聘任制度,要对会计人员的德、勤、廉等方面进行考核。

2、完善相关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实践表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有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证会计行业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会计法》是有关会计工作的主要法律规范,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主要

依靠《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当前要进一步完善与《会计法》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加各项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改变其中笼统的、宽泛的条款,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此外,针对会计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为治理各项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为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相关部门还需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各级会计人员熟悉会计法律法规,熟悉财务纪律和财务制度。

3、完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两个方面。完善会计信息的内部监督机制,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形成完整的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要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需要进一步加强会计行业的各项基础工作。所以,财务部门和管理部门需要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体系,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督包括行政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一方面,相关行政部门如审计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发现失真的会计信息应予以及时纠正,对信息失真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完善会计事务所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4、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执法上,对于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处罚方式上,除了罚款、行政处分等方式外,对于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软化和素质偏低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教育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所以,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素质、法制观念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爱岗敬业精神和刻苦钻研精神。同时完善会计证的审核、发放和年审制度。为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应该对他们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

参考文献:

[1]陈永玲.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J],安徽大学学报(学社会科学版),2011(6)

[2]乔士俊.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几点思考[J],商业经济,2005(4)

第6篇

一、涉林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在涉案对象方面。主要是县林业局业务负责人和乡镇林业站正副站长居多。立案查处涉林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涉案人员一名副局长、一名股长、二名职工、二名站长,这表明,基层林业工作人员是涉林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

二是在涉嫌犯罪方面。立案查处涉林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中,我们发现涉林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采伐申报审批、采伐许可证发放、伐中监管,以及退耕还林项目作业设计、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环节。其中、贪污占用国家项目资金的犯罪居多。这表明,在基层林业局(站)工作人员中,滥用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在犯罪构成方面。以共同作案居多。从查处林业案件情况分析看,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共同作案的现象较为突出,往往一个案件牵扯到多人。例如叶某贪污受贿案,牵涉到林业单位干部和职工五人,乡(镇)村干部五人。这表明基层林业部门一些工作人员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乏力的情况下,为了牟取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作案。

四是在涉案金额方面。涉林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一般只有几万元,最多的也不超过10万元。

五是在案件诱发要件上。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地流转越来越频繁,特别是越来越多林业项目的实施,由于项目实施及林木采伐等环节监管的缺失或不到位,极易发生涉林犯罪。立案查处林业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中,涉案人员手中权力过分集中和滥用,缺乏有效监督,是犯罪行为滋生的温床。

二、涉林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成因

涉林职务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是林业系统工作人员或利用职权或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实施的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1、预防监督机制不健全。涉林职务犯罪多发生在拥有一定职责权力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身上,主要原因是监管机制的缺失或不健全。从查办的案件看,上级林业部门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林业工作规程,但对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管上缺乏必要的常态化监督措施,或即使有也只是走过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效果,未能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苗头。再者,目前大多基层单位编制不足,个别工作人员往往长期独立承担项目实施及检查验收、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林业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权力制约缺乏应有的监督,涉林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无从得知,最终诱发职务犯罪的发生。

2、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不到位。由于基层林业单位编制不足,工作任务繁重,以致林业主管部门为了完成目标任务,往往对基层林业工作的管理较为放松,要求不太严,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抓得不细,研究得不透彻,在日常监管中仅是泛泛提一下应当注意的问题,或缺乏对相关限制性条款和政策“高压线”的规定,或监管环节没有完全抓透明、抓到位,以致林业工作人员放松了守法的“底线”,触碰了“红线”,最终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3、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行政存在误读。林业部门是个多职能的综合性管理部门,承担着繁重的生态建设、产业发展任务,涉及的点多、面广、线长,但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单位林业干部职工学习不够,尤其对涉林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即使对法律法规有过学习和了解,也是很肤浅,一知半解,没有真正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把握政策规章的实质,缺乏法治理念。或钻林业发展政策缺失的空档,在工作中打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球,以致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牟取私利,身陷职务犯罪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三、涉林领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预防林业职务犯罪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是维护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环境的需要,更是广大务林人员树立清正廉明、忠于职守、拒腐防变,维护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林业工作监管机制体系建设,使预防涉林职务犯罪工作关口前移,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1、强化广大务林人员的思想教育。一是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教育,时刻铭记权力是把“双刃剑”,不仅危害国家、民众利益,而且还伤害自己;二是加强党纪国法教育。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履职,秉公办事;三是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大家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保持一颗平常心;四是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及业务技能教育,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行政执法能力。通过强化教育,提高广大务林人员遵纪守法意识,职业操守意识,切实预防职务犯罪。

第7篇

一、适用范围

*区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场所和个人。

二、整治时间

*年3月25日至*年12月31日。

三、整治要求

(一)辖区内各单位、部门、街道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和防火常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辖区内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自觉开展自查自纠,发现生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应立即予以消除;发现其他单位、个人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消防机关和相关部门举报。

(三)*区公安、安监、工商、规划、市政建设、国土房管、经贸、城管执法大队等职能部门和各街道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依法按职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重点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的;

2.营业性场所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导致安全隐患的;

4.公众聚集场所、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仓库、厂房、废品收购站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用火、用电、用气现象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6.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为在高处、临边、悬崖、陡坡等危险场所作业的作业人员采取专门防护措施的;

7.违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装卸、经营、使用、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8.出租屋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

9.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其他违法建设,导致安全隐患的;

第8篇

在贫富两级严重分化的现实社会面前,人们的“价值观”、“金钱观”较过去有明显的不同,人们对生活追求也出现了层次多样化,赚钱的手段和方式也灵活多样,使一些会计人员不安心本职工作、心浮气躁,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造成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

(1)自律环境不完善。行业自律环境不完善,使得一些会计人员和会计组织放松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从本质上看从来就不是会计人员个体的事情,而是职业整体的自律。对于经常与钱财打交道的会计人员来说,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的诱惑,若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不强,自律意志薄弱,必定会成为权、财、色的奴隶,走向犯罪的深渊,因此,要实现这种团体自律,建立健全相应的自律环境就是首要的基本任务和内容,它是实现会计人员自律的基本组织保障。

(2)内部控制不健全。企业内部控制结构不健全,使得监督制约机制不严,给会计造假以可乘之机。企业管理者为谋求个人或企业暂时的利益,可能会命令会计人员调整会计账目。一些会计人员利用单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和个别领导的不良道德意识,违规操作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3)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我国相关会计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尚不完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会计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的现象,造成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自我约束能力。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为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三、提高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水准的措施

(一)建造良好的会计从业环境,大力宣传我国职业道德准则

(1)建立会计职业道德监测评价系统。会计职业道德的监测评价系统是会计职业道德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应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跟踪监测系统?,判断会计职业道德意识所处的阶段,及时发现会计职业道德状况的新动向。其次,在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系统时,建议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等组织成立道德委员会。进行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就要对会计人员“责业、廉业、精业、勤业、敬业、爱业”等方面制定一套可操作的评价标准,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对道德评价结果应使用奖罚、道德示范、媒介褒贬等方式,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置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督导之下。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优化是会计从业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对会计行为的优化不仅需要奖励的正面激励,而且需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即负激励。其次,尊重与信任也是会计行为主体的一种需要,当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后,就能激发工作热情,消除畏难和偷懒的心理。最后,会计行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不仅依靠奖惩,还要依靠公平的待遇,即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报酬。“赏罚分明”,只有这样才会使会计人员心中警钟长鸣,其实有这么一条道德约束,本身也是对会计人员的保护。

(3)净化外部环境。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一个道德意识淡泊,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会计职业道德。建造良好的会计从业环境,不是光是会计职业界的努力能做到的,还要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从而净化外部环境。各行各业都应提高职业道德意识,从而营造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一套完整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能有效起到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的作用。会计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努力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科学合理,职责分明。

第9篇

人民法院关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举措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范和强化食品安全案件的审理工作,我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举措:

一、调解优先。对案件争议不大,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适用诉前调解机制化解纠纷,优化畅通食品安全诉讼的渠道。通过诉前调解,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商户亦可从中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二、快审快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从2016年至目前,我院共受理产品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共计88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4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类案件,保证了庭审高效快捷,减少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肃清了食品安全的雾霾。

三、准确把握民事法律适用。准确理解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遵循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来分配举证责任,进行利益衡量,把握法律适用,依法支持食品消费者提出的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提升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主动性。

四、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加强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形成全方位监管。对该类刑事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全面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同时考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人民陪审员的量刑意见,统一量刑标准,保障该类案件的均衡性,及时惩罚犯罪行为,树立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五、注重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在各类食品案件审结后,对存在问题的商户耐心进行教育,让其进一步了解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同时,制作带图片、视频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小文章,并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推送给公众,以便于群众更了解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提升群众法律保护意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xxxx人民法院

x月x日

第10篇

【关键词】 行为审计; 审计处理处罚配置; 审计处理处罚类型; 审计处理处罚位阶; 审计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F23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4-0117-08

一、引言

一般来说,行为审计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予以处理处罚。审计处理处罚涉及诸多问题,本文关注其中的审计处理处罚配置问题。审计处理处罚配置是指审计处理处罚种类、总量的分配和布置,以及审计处理处罚在各类违规行为上的分配和布置。显然,它是如何处理处罚的制度框架设计,是审计处理处罚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直接影响审计处理处罚的效率效果。同时,不同的审计处理处罚配置还会产生不同的实施成本。因此,审计处理处罚配置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一个重要且基础性的问题。

现有文献涉及到审计处理处罚权配置、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等,然而,大多数的审计处理处罚配置问题都鲜有文献涉及。本文借鉴刑罚配置理论,构建审计处理处罚配置理论框架,并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政府审计处理处罚配置。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借鉴刑罚配置理论,以违规行为为背景,提出审计处理处罚配置的理论框架;然后,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政府审计处理处罚配置经验数据,以一定程度上验证本文提出的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

根据本文的主题,相关文献包括两类,一是审计领域中对审计处理处罚配置相关问题的研究,二是刑罚配置理论。

审计处理处罚有不少的研究文献,涉及审计处理处罚配置的研究主要有审计处理处罚权配置、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两方面。关于审计处理处罚权配置,一些文献从理论上分析审计处理处罚权的属性及其配置(刘强,1996;胡智强,2009;魏昌东,2010;胡贵安,2012),但是,关注的焦点是执法主体中没有明确标明审计机关的违规问题,审计部门是否有处理处罚权?针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中没有明确标明有审计机关的,审计机关就没有处理处罚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作为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不管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谁,审计机关都可以进行处理处罚(张宗乾,2002;郝婷,2010;程度平,2011)。关于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研究,主要涉及自由裁量权在审计处罚中的主要表现、审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存在问题及对策(陈妙松,2010;谢开盛,2013;王广庆,2013)。

刑罚配置有许多研究文献,主要涉及刑罚配置的理论基础、法定刑配置模式、刑罚配置原则、刑罚配置目的、刑罚配置实现路径、刑罚配置合理性(周光权,1998;周光权,2000;邓文莉,2009;蔡一军,2009;蔡一军,2011;魏柏峰,2012)。此外,还有不少文献研究各种具体犯罪的刑罚配置(欧锦雄,1998;邓文莉,2008;万国海,2008;刘宪权,2011)。

上述文献综述显示,总体来说,关于审计处理处罚配置并没有得到系统的研究,许多问题鲜有文献涉及,而刑罚配置理论的相关研究对审计处理处罚配置有较大的启发性。本文借鉴刑罚配置理论,构建审计处理处罚配置理论框架。

三、行为审计处理处罚配置:理论框架

审计处理处罚配置是如何处理处罚的制度框架设计,涉及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来说,是指审计处理处罚种类、总量的分配和布置,主要涉及审计处理处罚种类的选择和配置以及处理处罚体系的建构;从微观层面来说,是指审计处理处罚在各类违规行为上的分配和布置,主要涉及各类审计处理处罚在各类违规行为上的配置(董淑君,2004)。在此之前,无论是宏观配置还是微观配置,都有一个理论基础问题。因此,本文提出的行为审计处理处罚配置理论框架包括三个问题:理论基础、宏观配置、微观配置。

(一)审计处理处罚配置的理论基础

行为审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具有准司法性质,所以,需要借鉴刑罚配置的理论基础来构建审计处理处罚的理论基础。

法学中的刑罚配置理论基础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刑罚;二是如何刑罚。这两个问题密切相关,一般来说,“为什么要刑罚”会影响“如何刑罚”。

关于“为什么要刑罚”,基本上可分为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合并论三类,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报应,是要对犯罪这种恶因给予恶报而存在的;目的刑论也称功利刑论,这种观点认为,刑罚并非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预防将来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手段;合并论一方面承认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同时主张刑罚具有预防目的(马克昌,1995;邱兴隆,1998;刘军,2014)。

关于“如何刑罚”,历史上出现过三种刑罚配置理论:同态相应的刑罚配置理论、罪责相应的刑罚配置理论和刑罚个别化的刑罚配置理论(蔡一军,2009)。同态相应的刑罚配置理论是以犯罪的具体形态为考察基点来配置刑罚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刑罚配置应当与犯罪绝对对应,也就是严格针对犯罪的形态和严重程度来对犯罪人配置绝对相同的刑罚。同态相应论折射了朴素的“公平”刑罚观,但是,这是复仇式的刑罚配置,带有野蛮性。罪责相应的刑罚配置理论是指要求以抽象化后的犯罪严重性为考察基点配置刑罚的理论,也就是应对犯罪的结果或行为以及主观过错的严重性进行抽象性的认识和评价,并以稳定的刑罚种类与其相联系。许多学者主张这种理论。黑格尔(1961)认为,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责罚,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犯罪人予以惩罚,以维护社会的正义。贝卡里亚(1993)认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刑罚个别化的刑罚配置理论以犯罪人之个别情况为配置基点,认为刑罚的轻重应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配置,它以刑罚的矫正与预防为目的,认为犯罪本质应从犯罪人的性格去探究,而不能从客观行为及结果来判定。

一般来说,刑罚目的会影响刑罚配置理论。报应刑论主张刑罚配置的绝对理论,认为刑罚配置的唯一基点在于犯罪的严重性。因此,报应刑论可能主张罪责相应的刑罚配置理论,也不会否定同态相应的刑罚配置理论。功利刑论主张刑罚配置的相对理论,认为犯罪的严重性只是刑罚配置的基点之一而已,最终决定刑罚配置结果是如何实现预防犯罪的功能,因而理想的刑罚配置基点应当包括两方面:首先,刑罚应与犯罪对应,大致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其次,刑罚应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对应,尽可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显然,功利刑论会主张刑罚个别化的刑罚配置理论,也一定程度上会接受罪责相应的刑罚配置理论。

就行为审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来说,其目的或功能应该是惩处功能与预防功能之统一①,所以,需要选择这两种目的都能接受的配置理论,这就是罪责相应的刑罚配置理论。事实上,上述三种刑罚配置理论,同态相应的刑罚配置在文明社会已经没有存在的基础;刑罚个别化的刑罚配置理论强调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而罪责相应的刑罚配置一方面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则兼顾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因此,罪责相应的刑罚配置理论较好地兼顾了报应刑论和功利刑论。

借鉴罪责相应的刑罚配置理论,不妨称行为审计处理处罚配置理论为违规惩处相应理论,也就是说,违规行为对经管责任的危害程度是衡量处理处罚的真正标尺,要以抽象化后的违规严重性为考察基点来配置审计处理处罚,需要对违规行为的结果以及主观故意的严重性进行抽象性的认识和评价,并以稳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种类与其相联系。

(二)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宏观配置

审计处理处罚的宏观配置搭建审计处理处罚的主体框架,主要涉及如下问题:审计处理处罚的主体、审计处理处罚的对象、审计处理处罚的立法模式、审计处理处罚的类型和位阶。

1.行为审计处理处罚之主体

行为审计处理处罚主体是指行为审计发现违规问题之后,针对该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由谁来作出。这里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审计机构是否就是审计处理处罚机构;第二,如果审计机构是处理处罚机构,专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标明审计机构能处理处罚的违规问题,审计机构是否有处理处罚权?

行为审计发现违规行为之后,是由审计机构来处理还是由其他机构来处理,这是审计处理处罚主体配置的基本问题。实践中有多种模式,总体来说,有两种情形,一是由审计机构来处理处罚,例如,政府审计是属于司法系列或隶属于行政部门时,就属于这种情形,许多内部审计机构也有处理处罚权;二是由其他机构来处理处罚,例如,政府审计体制属于立法机构或不隶属于任何机构时,就属于这种情形,许多内部审计机构没有处理处罚权,民间审计机构基本上也没有处理处罚权。现实生活中的多种模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总体来说,审计只是委托人、人共同构造的治理机制的组成要素之一,审计权配置到什么程度,需要从治理机制的整体构造来考虑,而不能就审计论审计。审计处理处罚权配置给什么机构,核心的问题是处理处罚的效率效果,何种机构持有这种处理处罚权的效率效果好,这个权力就应该配置给该机构(为简化起见,后续内容中称其为审计处理处罚机构)。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专门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审计处理处罚机构能对该法律法规约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审计处理处罚机构能否对该类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呢?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处理处罚机构无权进行处理处罚,理由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是处理处罚主体,只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审计处理处罚机构没有处理处罚主体资格(刘强,1996;张宗乾,1998;张宗乾,2002)。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处理处罚机构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理由是,审计相关的法律超常规赋予审计处理处罚机构具有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理处罚主体资格,审计处理处罚机构据此完全有权进行处理处罚,不是越权行为(陕西省审计厅课题组,2008;郝婷,2010;程度平,2011)。

笔者赞同审计处理处罚机构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观点。专门的法律法规的制裁规则中可能没有明确法院有对违反该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具有司法权,这并不影响法院对这些犯罪行为具有司法权,因为法律赋予了法院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司法权。许多的法律法规都有其主管部门,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权,可能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处理处罚机构具有处理处罚权,而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处理处罚机构这种权力,所以,如同法院对所有犯罪行为具有司法权一样,审计处理处罚机构对所有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违规行为都具有处理处罚权。

2.行为审计处理处罚之对象

行为审计当然是以违规行为作为处理处罚之基础,但是,违规行为是有行为主体的,所以,行为审计要处理处罚的客体应该是违规行为之主体。借鉴单位犯罪理论,本文认为,根据违规责任自负原则,违规行为的类型决定审计处理处罚对象之选择。如果是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违规行为,则责任人意志和单位意志达到对立统一,此时的审计处理处罚对象应该是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采用双罚制;如果责任人完全为了自己的利益,违规行为只是体现责任人自己的意志,此时的审计处理处罚对象应该是责任人,不包括责任单位②。

3.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立法模式

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立法模式是指行为审计中对违规行为处理处罚规则的建立模式,类似于刑法中的经济刑罚立法模式。综观世界各国,经济刑罚的立法模式有三种:普通经济刑法模式、单行经济刑法模式、附属经济刑法模式(孙建伟,1987;李建华,2001)。普通经济刑法模式指把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内容集中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单行经济刑法模式指专门制定经济刑法典,用以规定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附属经济刑法模式指把经济刑罚引入民事、商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法规中,并在其中规定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内容。我国的经济刑罚立法采用普通经济刑法模式和附属经济刑法模式的混合式立法模式,把经济犯罪的内容同时规定在刑法典和单行法规中(李汉军,2010;韩小莲,2013)。

从行为审计处理处罚规则的建立来说,笔者主张比经济刑罚更加宽泛的混合模式,要建立三个层级的违规行为处理处罚规则,第一个层级是通用的违规行为处理处罚规则,适用于所有违规行为,例如,建立适用于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审计的违规行为处理处罚规则,这个层级的处理处罚规则可以做到各类处理处罚之间的平衡;第二层级是审计机构专用的违规行为处理处罚规则,由于审计关注的行为一般是与经管责任的履行相关,这个层级的处理处罚规则专注于经管责任履行中的违规行为;第三层级是各种专门的经济、行政等法律法规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对于违背本法律法规的行为之处理处罚规定。

上述三个层级的处理处罚规则中,第一层级和第二层级都属于从横向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之规定,二者只是规范的违规行为范围不同;第三层级属于从纵向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之规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显示,混合模式下,各层级的处理处罚规则都是针对违规行为,所以,事实上是具有多重覆盖,也就是说,同一个具体的违规行为,在不同层级的处理处罚规则中都有规定。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协调,从规则的阶位来说,专门法律法规最高,通用的处理处罚规则次之,审计专用的处理处罚规则最低。所以,审计专用的处理处罚规则应该包容或补充通用的处理处罚规则,而二者应该包容或补充专门法律法规。

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避免专门法律法规的处理处罚规则与另外两个层级处理处罚规则的不协调,在专门法律法规中干脆不设置处理处罚规则。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在专门法律法规中设置处理处罚规则,是保证专门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实际效力的需要。任何一个法律法规都必须具有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是完整的法律法规,而三要素中的制裁部分,是保证这一法律法规实际生效的关键部分,如果缺了它,专门法律法规就形同虚设(王金滨,1984)。

4.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类型及位阶

行为审计处理处罚措施的构建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处理处罚类型,主要是指具体的处理处罚方式或手段;二是处理处罚的位阶,主要是指审计处理处罚因其严厉性程度不同而呈现的序列性层次。处理处罚类型和位阶是密切相关的,正是由于有不同的处理处罚类型,才会呈现位阶;也正是需要有位阶,才会出现不同类型的处理处罚措施。

审计处理处罚配置中的位阶具有重要的意义,有了处理处罚位阶,处理处罚可达到区别不同危害程度的违规行为之目的,针对越严重的违规行为,施予越严厉的处理处罚。因此,处理处罚对违规行为的抑制力将随其危害程度而上升,处理处罚发挥惩处和预防违规的功能也在此过程中得以实现。如果对于不同危害程度的违规行为施予同样严厉程度的处理处罚,则不仅会破坏委托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公正情感,影响审计权威性,更会因其处置的不公正性而抑制处理处罚的惩处和预防违规行为的效果。因此,处理处罚位阶的有效配置是保障处理处罚功能的制度设计前提(蔡一军,2009)。

前已叙及,行为审计处理处罚对象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而处理处罚措施基本上可以分为行政处理处罚和经济处理处罚,上述两个维度结合起来,审计处理处罚类型总体情况如表1所示。

然而,基于处理处罚位阶的考虑,对行政处理处罚和经济处理处罚还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确定不同位阶。综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关于处理处罚的规定,针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处罚类型及位阶如表2所示,针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类型及位阶如表3所示③,表中的位阶是笔者经过对各种处理处罚措施的严厉性考量之后确定的,原来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它们的位阶,经济处理处罚类型和行政处理处罚类型的位阶之间无对等关系。

当然,针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罚款,本身也存在配置问题,也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欧锦雄,1998;徐向华、郭清梅,2006;邓文莉,2008),限于本文篇幅,这里不展开讨论。

(三)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微观配置

刑罚配置的核心是解决犯罪与刑罚的量度对应关系问题,在范围上包括对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确立和判定刑的裁量(Sebba,1978)。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微观配置主要涉及各类审计处理处罚在各类违规行为上的配置,也就是将各类型、各位阶的处理处罚落实到各种类型的违规行为。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配置模式,二是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三是针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事实上,前两个问题是微观配置中较为原则性的问题,最终要体现到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第三个问题过于细致和庞大,限于本文篇幅,不能展开讨论,这里只阐述前两个问题。

1.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配置模式

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配置模式是指如何将各类审计处理处罚配置到各类型的违规行为。在法学领域,如何将各类刑罚配置到各种类型的犯罪称为法定刑配置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绝对确定模式、绝对不确定模式、相对确定模式(周光权,1998)。绝对确定模式主张刑法条文对某一犯罪只规定一个没有量刑幅度的刑种。绝对确定模式使刑罚明确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收刑罚公正之功。但是,由于人类有限理性,无法以列举的方式穷尽地建立不同危害与不同刑罚的对应关系,所以,绝对确定模式显然缺乏针对性,无法根据每一种犯罪的具体情节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绝对不确定模式主张在法律条文中只抽象地规定对某种犯罪判处的刑罚,但并未具体规定刑种和刑度的情形。这种模式认为,设置法定刑的目的是威慑和改造犯人、预防其重新犯罪,而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种种因素也是复杂的,所以,立法者很难预设出一个使犯人改恶从善的时间和惩罚严厉程度,因此,法定刑只能是不确定的。事实证明,绝对不确定模式不利于实现罪刑均衡。相对确定模式主张刑法条文对某一犯罪明文规定刑种和量刑幅度,并针对犯罪的情节,规定最高刑和最低刑。这种相对确定模式既有明确的限度,又在此限度内赋予法官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但是,相对确定模式存在自由裁量权问题。

就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配置模式来说,笔者倾向于相对确定模式。现实世界是复杂的,违规行为的产生原因也很多,具体情节更是多种多样,无法事先设想到违规的具体状况,所以绝对确定模式不能采用。相反,如果不具体规定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类型及幅度,审计处理处罚机构可以无限制地自由裁量,可能影响审计处理处罚的公正性。因此,绝对不确定模式不能采用。相对确定模式对某一违规行为明文规定处理处罚的类型和幅度,并根据违规行为的具体状况,规定最高幅度和最低幅度。这种模式下,既有明确的限度,又在此限度内赋予审计处理处罚机构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实现违规与惩处的均衡。当然,这种模式下,可能存在审计处理处罚机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2.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法学领域中有大量关于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司久贵,1998;江必新,2006;董玉庭、董进宇,2007;辛建华,2009)。这些研究对于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配置有较大的启发价值。至于审计领域,本文在文献综述中已经指出,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研究主要涉及自由裁量权在审计处罚中的主要表现、审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存在问题及对策(陈妙松,2010;谢开盛,2013;王广庆,2013)。

借鉴法学领域自由裁量权理论,从审计处理处罚配置视角来说,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否需要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二,如果审计处理处罚需要自由裁量权,如何控制滥用这种权力。关于是否需要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在绝对确定模式、绝对不确定模式、相对确定模式中,审计处理处罚需要选择相对确定模式,当选择相对确定模式之后,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其核心内容了。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控制滥用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先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共有四种控制模式:通过规则的命令控制模式,通过原则的指导控制模式,通过程序的竞争控制模式,通过监督的审查控制模式(王锡锌,2009)。通过规则的命令控制模式认为,自由裁量是法律规则供给不足的产物,因此,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制定明确的规则,明确地表达某种命令和指令,执法者必须依照这一指令进行处理,失去了判断、选择和斟酌余地,裁量余地很小。在目前的行政实践中,各种裁量基准就是通过规则的命令控制模式的典型例证(余凌云,2008)。通过原则的指导控制模式认为,法律规则总是显得滞后,而基本原则可以为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现实提供基本调控框架,所以,原则的控制提供了原则与弹性,在承认自由裁量存在的现实及其合理性基础上,通过基本原则的指导,一方面为自由裁量权行使划定基本框架,另一方面又使执法者保留一定的判断、斟酌和选择空间。通过程序的竞争控制模式从程序上对行政主体行使裁量权的行为进行控制,这种控制技术的要旨是,在自由裁量过程中的所有行动者在程序规则导引下进行知识交流和理性讨论,构成一种竞争和制约机制,从而防止行政裁量权非理性的行使。这种控制所强调的核心技术是当事人的有效参与,通过设定行动者的相互关系结构来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和结果符合理性化的要求。通过监督的审查控制模式是通过权威主体依据预先的标准对权力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和判断,它是一种事后监控和校正机制。

上述各种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模式,在审计处理处罚中都已经有所应用,不少审计机构制定了审计自由裁量基准,并且还确定了审计自由裁量的一些原则,这是应用通过规则的命令控制模式和通过原则的指导控制模式;一些审计机构实行内部机构的审计权分离,甚至是审计听证,这是应用通过程序的竞争控制模式④;所有审计机构都建立了质量控制机制,这是应用通过监督的审查控制模式。但是,这里要强调的是,各种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模式之间不是相互独立和排斥的,由于审计自由裁量权存在原因的多元性、情形的复杂性,意味着单一的控制模式无法完成对审计自由裁量权的良性控制,理想的情形应当是将不同的控制模式进行整合,形成立体的审计自由裁量权控制体系。

四、行为审计处理处罚配置:我国政府审计处理处罚经验数据分析

以上提出行为审计处理处罚配置的理论框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能用上述理论框架来全面分析我国政府审计处理处罚配置。但是,本文用经验数据来描述我国政府审计处理处罚效果,以此为出发点,从若干审计处理处罚配置因素的视角来分析其原因。

(一)我国政府审计处理处罚效果

本文采用“每个审计项目平均违规金额”的变动情况来刻画我国政府审计处理处罚效果,每个审计项目平均违规金额=违规金额/审计单位数。根据最近10年《中国审计年鉴》“全国审计机关分行业审计(调查)情况表”,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每个审计项目平均违规金额计算如表4所示。

表4中的数据显示,“每个审计项目平均违规金额”并不是呈现下降趋势,而是上升趋势⑤。总体来说,我国政府审计处理处罚并未能实现其预期效果。

(二)我国政府审计处理处罚配置存在的若干问题

从审计处理处罚配置视角来分析我国审计处理处罚并未能实现预期效果的原因,涉及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的许多因素。由于篇幅所限,再加上公开数据方面的限制,本文仅分析审计处理处罚主体和对象两个因素对审计处理处罚效果的影响。

1.行为审计处理处罚主体配置对审计处理处罚效果的影响

我国的审计处理处罚主体有多种情形,一是审计机关自行处理处罚;二是移送司法机关惩处;三是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处罚;四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多个审计处理处罚主体存在协同问题,表现为移送处理处罚最终落实情况。根据近10年《中国审计年鉴》“全国审计机关分行业审计(调查)情况表”,上述三个方面的情况如表5至表7所示。

表5至表7数据显示,审计移送案例或事项的落实情况并不好,其原因是审计处理处罚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存在问题。

2.审计处理处罚对象选择对审计处理处罚效果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审计处理处罚对象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但是,现实审计生活中,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很少。据近10年《中国审计年鉴》“全国审计机关分行业审计(调查)情况表”,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情况计算如表8所示。

责任人处理处罚度=(移送司法机关涉案人数+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及人数+移送有关部门涉及人数)/审计(调查)单位数

表8的数据显示,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力度很小。

五、结论和启示

审计处理处罚配置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一个重要且基础性的问题,本文尝试从理论基础、宏观配置、微观配置这三个方面来构建其理论框架。理论基础包括配置目的和如何配置两个理论问题,本文认为,配置目的是惩处功能和预防功能的统一;如何配置是违规惩处相应,认为违规行为对经管责任的危害是衡量处理处罚的真正标尺。宏观配置层面,本文讨论了处理处罚主体、处理处罚对象、处理处罚立法模式、处理处罚类型和位阶等问题。处理处罚微观配置主要涉及各类处理处罚在各类违规行为上的配置,包括处理处罚配置模式、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针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等。

通过对审计年鉴数据的分析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审计处理处罚的效果并不理想。从审计处理处罚配置视角来分析,这一现状的背后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审计处理处罚各主体的协同不善导致处理处罚效率低下,审计处理处罚忽视了对责任人这一对象的处罚等。希望本文构建的配置框架能够为审计处理处罚的进一步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带来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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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加快了信息社会前进的步伐,也给社会道德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社会道德的开放性和多元化。然而网络技术在促进人与社会全面自由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传统的伦理观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一系列的伦理难题应运而生,成为当今社会潜藏的危机。

1.信息安全

信息系统自身存在的漏洞,给黑客的非法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使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极端脆弱,严重的安全失范行为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我们目前采取的各种防范措施,还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信息的安全,正如美国计算机软件专家科思所说:“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绝对可靠的防范措施可能永远也找不到。”[1]如何保证信息安全,成为我们面临的新的信息伦理难题,也是我们在构建数字档案馆过程中,至今仍无法完全克服的一个“瓶颈”。

2.信息侵权

提供文化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是网络的一个主要功能,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不可控性,信息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所谓信息侵权指的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擅自转载、复制其信息内容。可以说网络上的版权纠纷成为时下纠缠最多的问题之一。据国家版权局的消息:近两年来国家各级版权机关共受理版权案件2824件,有关著作权、技术专利权和软件盗版等所涉及的金额已达到数亿元人民币。[2]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个人隐私被采集和公开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互联网为某些居心不良的人获取和传播他人隐私提供了便利,使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受到潜在的威胁。

3.信息犯罪

信息犯罪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或信息故意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一个犯罪概念和特殊的犯罪形式,学术界有几种相关的概念和定义,如电脑犯罪、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等。[3]从类型上说,信息犯罪可以分为信息窃取和盗用、信息欺诈和勒索、信息污染和滥用、信息攻击和破坏等。无论哪一种犯罪,其危害都是相当大的。信息犯罪给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社会信用和国家安全都带来巨大威胁。档案部门向来是国家保密机关关注的重点,信息犯罪对档案工作的破坏作用不言而喻,如果发生档案失窃、被篡改或恶意传播,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

4.“非人性化”问题

网络只是一个技术平台,只能充当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媒介,隔着计算机屏幕,人们感受不到对方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反应,忽略了对方的感情需要。在网络社会,人们终日跟计算机打交道,在家办公、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新事物的出现,使具有可视性、亲切感的人际交往活动越来越少。人们在这种“非人性化”的世界中,产生的孤独感、紧张情绪、对周围事物的冷漠都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网络的“非人性化”问题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伦理建设不可回避的话题。[4]

二、信息伦理建设必须重视法制化

如果说以上出现的新的伦理问题中,诸如网络非人性化、信息肆意传播我们还可以通过加强“道德自律”加以控制的话,那么信息安全问题、信息侵权行为的控制和防范问题,信息欺诈、信息攻击和破坏等信息犯罪问题,仅仅依靠人们在道德观念上的自我约束恐怕已经很难奏效了,迫切需要强制性法律措施的配合。信息活动管理上的法制建设滞后是信息犯罪增加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法制化建设是信息活动规范的迫切需要,也是对信息关系调整的外在约束力。法律手段在档案信息伦理建设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传统伦理道德在信息时代的约束力已远远不够信息技术带来的诸多新的伦理问题依靠传统伦理已经无法解决,信息时代处理新的伦理问题缺乏传统的价值参照体系,这就导致了人们心中的道德模糊感。[5]人的某种观念的形成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培养和适应,我国传统价值观是几千年悠久历史的积淀,要使人们在短期内建立新的价值观体系,在这种道德缺失中维护正常的秩序,法律,是一个有力的工具。

2.传统伦理与信息伦理的区别

传统社会人们的活动和交往范围狭窄,伦理规范不仅容易建立,而且容易形成固定的自我约束和舆论控制功能。而在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在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把地球变成“地球村”的同时,使人们的心灵接触越来越少,感情逐渐淡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退化成了计算机的语言和符号,信息伦理调整着的人们的感情逐渐疏远,传统社会所谓的“熟人约束”、“面子管制”在这样一个相对自由的时空中变得软弱无力。因此,信息伦理需要法律规制,而且应改变传统伦理中法律只是作为道德辅助手段的观念,把法制化作为调控信息伦理的主要方式。

3.法律是化解和消除信息环境下各种问题的主要和重要手段

伦理道德只是一种软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它的实施依赖于人们的自觉性和自主意识。而对于一些道德沦丧、良心泯灭的人来说,伦理道德就显得苍白无力了,不足以制止其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操作的隐蔽性,人们无法判断行为的真正发出者,依靠社会舆论和风俗习惯来维系的信息伦理很难发挥规范人们道德行为的作用。法律作为一种最专门化、最具效力和强制性的控制工具,仍然是化解和消除信息环境下各种问题的主要和重要的手段。只有将那些成熟的、共性的信息伦理规范适时地转化成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才能更好地规范个人与社会的信息行为,构筑社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6]

4.信息立法是促进建立全球伦理价值观的有效措施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信息本身的普遍性、共享性和无国界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信息伦理应包含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的成分。然而,通常的观点是,生长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伦理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质,具有文化上的“异质”性,但若仅仅局限束缚于伦理的“异质”性,则不利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和信息全球共享。[7]因此,达成信息伦理基本准则上的共识,能更好地促进信息交流和传播。信息立法不仅有效打击了在信息领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者,而且为信息伦理的事实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信息伦理的“同质”构建提供了一个平台。

另外,法律法规作为一种“他律”,为我们的道德“自律”提供了可遵循的规范,也给信息时代提供了一种可量化的是非评判标准。

三、现有档案法制建设的不足及应采取的措施

通过以上论述,使我们认识到了法制建设在信息伦理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但与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相比,我国的信息法制化建设还是很薄弱的,迫切需要加强。具体到档案工作领域,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法律、部门规章及文件、地方规章及文件等多层次的档案法律体系。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是我国档案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体,同时还出台了《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地方性行政规章,还先后制定了《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则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但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档案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不容忽视的。

1.档案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档案信息化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立法空白点。目前除了少数几个法律层次较低的部门文件以外,还没有出台其他以电子档案为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在面对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档案网站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备份管理等问题时仍无法可依。在已建立的档案网站中普遍存在着档案站点、站名设置不规范,提供信息内容的水平和深度参差不齐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弊端会直接损害档案,尤其是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的保密性和真实性[8],极易导致电子档案的泄密、贩卖、恶意传播等严重违法行为。而立法上存在的空白点使我们无法追究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不能对犯罪行为展开有效的打击和实施应得的惩罚,从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危害。

第二,现有《档案法》中的条款需要增加和调整。由于1987年的《档案法》是在当时特定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发展状态下制定的,其中缺乏有关信息时代规范电子档案、进行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内容,而且有关档案定义、档案归档期限、档案违法现象等的规定也与新的形势不太适应,需要加以补充和调整。

尤其在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有关档案著作权、知识产权的问题,不能再仅仅借鉴邻近的《著作权法》、《合同法》来保护电子档案的版权或确认电子档案的归属,档案管理是一个独立、特定的行业,要给其提供有力的法律理论支持。第三,现有的档案法规中有关信息化方面的规定立法层次偏低。《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规则和标准,都属于层次较低的行政部门文件,在法律效力上远无法满足档案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这种状况造成的后果就是,在某一案件出现时,无法对其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和制裁。电子档案管理中的利益维护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2.加强档案法制化建设

第一,加强档案立法。这包括了很多方面和层次,具体说就是要制定有关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网站管理、电子文件数据备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现有档案法律体系的空白点;对《档案法》中不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特别要增加有关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档案著作权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惩处措施;把一些必要的原有的部门性行政规章上升到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的高度,避免一些肆意破坏者钻立法层次低的空子,降低由于对档案信息化管理和规范力度不够带来风险的可能性。

第二,档案立法建设要与现有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不仅要制定管理性的法律法规,更要坚持发展的原则,制定能够促进档案信息化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对原有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正时要考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整个体系更加科学完善。

第三,档案信息法制化建设不仅强调“立法”的重要性,还要全面考虑法制化体系的系统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多个方面;要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如现有的局馆合一模式),为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能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认真研究档案信息法制建设的国际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走向国际不仅使我们在制定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和实施管理时能博采众长,更使我们在打击跨国计算机网络犯罪时,在解决网络侵权、网络违约等跨国纠纷时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做到公平、公正、有效、合理。[9]

第12篇

(一)抓好环保警示教育,从思想上提升队伍环保意识。召开专题学习会,通过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县局干部职工一致认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生态红线是决不能逾越的“雷池”,生态环境保护决不能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问题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关系,自觉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环境纠纷调解工作,以钉钉子精神下大力气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二)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1.纳入“七五”普法规划,持续推进环保宣传进程。

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纳入“七五”规划,通过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在“七五”普法期间,全县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知晓率、覆盖率得到有效提升。

2.抓牢“法律七进”载体,有声有色开展环保宣传。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结合县“法律七进”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县以“法律七进”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工作方案》,将环境保护法律宣传工作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寺庙”中进行细化,促使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律七进”中有抓手,有内容。

二是更新专题宣传栏。将位于人流量集中的人民路一段(县人民医院对面)宣传栏内容更新为“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列举群众身边常见的噪音污染、烧烤油烟、污水排放、乱扔垃圾、焚烧秸秆纸钱、使用塑料袋等环境污染行为,倡导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吸引了广大群众驻足观看,同时各基层司法所也将乡镇法制宣传栏更新为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三是开展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在“三月法制宣传月”、“6.5”世界环境日等时间节点,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举行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知识。2017年,结合“6.5环境保护日”等宣传节点,全县累计开展环保集中宣传30次,发放环保宣传资料3.5万余份。

(三)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一是探索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衔接机制,定期通报环境违法案件受理、调查的线索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环境违反犯罪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等。目前,召开联席会议3次,通报曝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典型案例11件51人。二是分17个片区实施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一级网格由环保成员单位分片监管,主要监管重点源、风险污染源单位5个;二级网格由乡(镇)监管,主要监管辖区内各类企业;三级网格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立网格监管员,主要负责村(社区)环境管理的日常巡查,发现环境隐患问题及时上报。目前,开展日常巡查34次,上报环境隐患线索3条。三是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及时化解环保纠纷。及时将《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涉及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雅调办〔2017〕11号)下发至各基层司法所,把环境保护作为近期调解重点领域开展排查化解。2017第三季度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9件,调解成功9件,调解成功率100%。

(四)健全环境治理制度。一是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会前学法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开展宣传。二是深化法律顾问制度,提升环保法律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推荐律师26人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项目环评、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常态化开展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成效,公布一批联动执法典型案例,打赢“环境保护大会战”。目前,开展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36次,发放环保宣传资料4万余份,刊播环保宣传标语70余条,推送环保短信1万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