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7:26: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保险电子商务;保险营销;影响
一、引言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网络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应用得到大力发展,这就给传统的运营方式带来很大的压力,但也为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目前情况下,保险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行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但它也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相关公司要重视问题,积极解决,争取找到一条又快又好的发展途径。
二、保险电子商务对保险营销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成本减少,效率增高。当保险公司应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这过程中,交易的双方只需要负担相关的网络通信支出,可以减少一些其他环节所造成的额外支出,降低成本。电子商务模式下不需要有中介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减少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降低保险价格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行保险投资,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2、开拓销售范围,提高市场份额。在以前传统销售形式下,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不是很大,这就限制了客户的发展范围,而且以前的销售人员只关注有能力的大客户群从而忽略了大多数的中小客户群体,应用电子商务,能够开拓销售服务范围,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发展,很多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都被外国保险公司抢占,使得我国的保险行业竞争激烈,为了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必须要发展创新,提高市场占有率。
3、保证服务质量的高水平。保险行业的产品是虚拟的,主要在于服务。保险公司通过应用电子商务,在网络上对客户进行在线服务,介绍产品及解决相关问题等,保证客户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咨询。与此同时,公司可以把相关产品的信息到网络上,让消费者自主挑选,选择满意的产品。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服务于客户,为客户解答疑问,在一定程度上大大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更加方便快捷。
(二)不利影响
1、安全方面存在缺陷。在进行保险交易时会涉及很多的个人隐私或者企业隐私等问题,目前的网络存在较大的安全缺陷,可能会造成客户的信息流失从而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随着保险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很多假的网站也相继出现,一些消费者被哄骗选择假的保险,从而造成较大的损失。而且,这也会引发同行之间进行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损害利益,信息流失,从而对整个行业造成不利的发展。
2、法律方面不健全。新的销售模式的出现,使得原来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其可能存在一些偏差,一些企业公司可能就会寻找缺陷,从中获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而且,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与外国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这些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3、多方利益牵涉。当下,我国的保险电子商务几乎都在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目前尚未形成自己的交易平台,保险公司通过平台商的良好信誉和先进的网络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和推销,而平台商通过自己拥有的良好信誉和先进技术控制保险公司,提高销售费用,从而增加了成本,使得保险公司处在一个被动地位。
三、保险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战略
(一)共同建立交易平台,减少对平台商的依赖
因为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时间不长,所以相关的网络交易技术还没有建立健全,就必须要通过平台商来进行交易,就会增加相应的成本。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一个独立的交易平台,让所有的企业在这个平台上公平竞争,减少对平台商的依赖,降低成本,独立运营。
(二)招聘和培养高新技术人员
高新技术人员是改革创新的基础,培养相关的技术人员可以为公司提供新鲜血液,现在的销售人员不仅需要拥有与消费者面对面沟通交流完成保险购买工作的能力,还需要在电子商务模式运行中,对网络运用的精通与熟悉,能够熟练地在网络上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对他们进行个体化的设计,推荐最合适的产品。因此,需要销售人员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对其要求也增多,保险公司需要在不断培养技术人员的同时,向外招聘高新技术人才。
(三)建立健全法
律法规法律是一个行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不断地健全与完善行业法律才能够使整个行业稳定合法的发展,保险行业的改革创新需要对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保护交易的双方不会因法律的漏洞而造成个人或者企业的损失。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还需要对其进行有效合理的社会监督,广大人民的监督能够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完善自我,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步,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人民自身的利益,避免因保险公司自身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四)积极改进不断完善自我
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还停留在初步的信息状态,因为在平台商上,消费者的信任程度不高,所以很多消费者只是看一看,大致了解下产品信息就忽略过去,能够真正达成交易的数目很少,对于网络交易模式,很多保险公司并未真正重视其作用价值,仅仅当作一个新的宣传和推销的方式,很少有公司将其作为主要的交易渠道,这也就反映了目前情况下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还未成熟,政府要积极指导规划其发展与改革并大力支持,保险行业也需要重视自身的改革创新,不断地完善发展自己。
四、总结
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其在金融行业得到较大的发展,保险电子商务的应用也对保险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所以,保险公司需要改变思想,加强安全管理,通过这次抓住发展的机遇,不断突破和完善自己,让其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下取得一定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张蓉.保险电子商务对保险营销的影响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6(18).
[2]袁峰,陈俊婷,邵祥理.基于SBM-DEA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效率评价[J].保险研究,2015(03).
关键词:保险行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建议
一、我国目前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保险公司与外界信息不能保持对称性。保险行业和其他行业不同,由于其的保障性作用,企业需要对于客户的一些信息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同时处于信息保密等要求,保险行业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发生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问题。投保人往往只关注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而保险人则掌握了大量的保险业务的具体单项条款。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信息不对称,使得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缺乏信任,一方面会由于担心自身的利益受损而不会购买保险企业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保险企业会由于投保人的担心而造成自身业务数量的下降,而投保人不购买保险自己的一些投保需求又得不到满足。第二类是保险人和投资人之间的问题。保险人由于其属于保险企业的内部成员,因此对于保险企业的信息掌握比较充分,但是由于保险企业自身的会计披露信息制度存在问题,投资人一般无法获取其真实信息。这些因素导致投资人不愿因进行保险企业的发展,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三类是行业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对于保险行业开展监管的监管机构,其更加注重对于整体的保险行业发展的管理,注重把握总体发展方向。而至于每个保险企业内部的自身的信息问题,监管机构则难以掌握。这就造成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保险企业在进行保险业务的开展,注重对于客户整体信用的持续和流量保存,由于信用长期性的原因,保险业的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征。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种市场机制,在这一机制的作用下,社会公众可以对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可以了解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风险抵御水平以及未来发展前途等,这些信息的披露可以让投保人和投资人等对于企业的目前发展状况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保险企业目前的财务报告体系主要是以保险企业现有的交易业务作为财务报告指标,通过对于企业的总体财务水平进行分析研究来反映企业的未来发展业绩。在现代社会中,投保人和投资人为了进一步的确保自身的利益,对于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加趋向于参考一些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的信息。
(3)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足。现有的保险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往往存在着内容简单、形式单一和准确不足的问题。这些会计信息的披露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一些保险企业在公布寿险产品的业务时候,仅仅是利用报纸的形式进行简单的寿险产品的季度业绩和月业绩进行信息披露,而对于其他方面的信息则要么不予披露要么知识部分披露。尤其是对于投资者和投保人关注的投资渠道、投保赔偿等信息进行披露的比较少。除此之外,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也是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些保险企业对于准备金提存严重不足,对于资金核算比较混乱,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及时。一些保险企业自身的会计统计时间就比较长,往往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难以及时的披露会计信息。
二、制约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因素
(1)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中,关于保险行业的专门的会计法则基本上没有,有的只是一部整体的企业会计准则。因此这就造成一方面保险企业的会计缺乏专业的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范,造成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险行业进行了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内容等都不够健全。
(2)保险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国内保险行业出现不规范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因在于:第一,国内的保险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缺失造成其市场竞争混乱。第二,在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多保险企业为了获取一时的竞争优势,往往会恶意降价等,产生恶性竞争循环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现有的保险企业在市场会计信息披露中往往会采取故意隐瞒的方式不真实的反映自身的情况,社会公众对其也就了解比较少。
(3)技术相对落后保险行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政策制度的支持,同时也需要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中的专业化保险人才比较少,尤其是会计人才,大量人才的缺乏就造成了保险企业发展的技术不足。一般一个保险企业的财务会计要想有效的发展,它必需会计准则、会计人才等方面的支撑。先进的技术能力不仅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还能够促进企业和国际保险业的合作交流。
三、对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1)加快保险会计准则的建立。会计准则的发展是保险企业会计信息有效披露的基础,健全的会计准则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还能够为其会计信息的披露提供指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加上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保险行业还是社会公众抑或是政府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议一套完整的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既是我国保险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保险行业和世界保险行业相一致的基本要求,促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2)建立健全保险行业竞争机制。垄断经营是当前阻碍我国保险业市场化的突出问题,在规制保险垄断、健全竞争机制的问题上,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竞争秩序。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垄断的现象。因此,一方面就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市场竞争制度和竞争机制,保证各个市场主体的公平平等的竞争地位,另一方面加大对于行政垄断的治理,利用法律来规范保险市场的发展。
(3)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保险行业的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需要我们从两个方面入手进行问题解决:第一,对于保险行业会计人员进行综合素质培养,既包括对其进行心理素质,也包括对其进行文化素质,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第二,对于保险行业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知识和保险知识的专门化培训,从事保险行业的会计人员,掌握专业的、基本的保险知识和会计知识是其能够开展业务工作的基础。另外保险行业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养、管理水平、文化素养等都会影响到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价值。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通过业务考核和文化考试进行多方面素质的检测和评定。这样可以逐渐增加事业单位中会计人员的业务竞争意识和不断学习的风气。
参考文献:
[1] 王彦.保险公司会计诚信问题探讨[J].工作研究,2007(8).
[2] 薛飞文.保险业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J].财会通讯,2007(2).
关键词:保险网络保险互联网理赔
1当前我国互联网财产保险存在的问题
1.1产品结构不平衡
中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主要问题在于支付与理赔计算概率不对等,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吸引力和客户粘稠度。中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较少种类集中,主要是汽车保险、简单人寿保险和财富管理保险。适合互联网用户需求的险种较少,保险支付金额较大,存在风险,客户需谨慎选择。此外,产品结构的考察维度较多,客户体验在没有办法保证的情况下,需要互联网平台提供更人性化,更具体的可见的产品分享结构。目前,网络保险市场与金融理财产品紧密结合在了一起。高收益的理财管理吸引了大量客户,人们已经开始接受虚拟银行的安全性,这也带动人们对于金融投的极大兴趣。但高收益的产品必然伴随巨大的风险,这也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保险给人们带来的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保障,而是成为了另一种形式的风险评估。但由于虚拟现实导致的沟通不畅,让很多用户宁愿放弃机会,也要避免风险。因此简单直白的理赔方式,是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各大平台也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产品宣传,如电视广告插入、网页宣传、新媒体推送等。这样做有利于整个产业的向前发展,但对个别不同公司来说,宣传中展现自身独特性就显得尤为重要。锁定目标人群,建立不同价位的产品模式,做到对客户的精准定位,才能从中获利。例如,目前互联网行业最大的客户人群在20~35岁之前,处于事业上升期的他们,经济收入支出流动量最大,但固定资产较少,针对这一群体,保险支付金额不应过大,但收益时间要短,实现用户需求的同时,可以获得更多目标人群的信赖。目标人群的年轻化分析,这是互联网保险产业在现代背景下的发展途径。
1.2与互联网财产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中国的互联财产网保险飞速发展的同时,与之对应的相关监管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却没有与互联网保险发展同步。网络保险是在实际金融理赔的过程中,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的产品购买与赔付。那么如何对产品合同的制定与理赔方案的界定谁来保障成为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在第三方平台上,一旦出现理赔纠纷,由于地域不确定性、用户信息的虚拟,保险公司的涉险范围不同,这一纠纷谁来解决,流程如何制定,都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问题。同时,面对不良竞争、虚假信息等网络安全带来的问题,如何界定惩处力度,惩罚措施,都是需要有关部门从新审核的部分。那么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就变得极其重要。想要互联网保险稳步发展就必须健全法律法规。
1.3质疑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安全系数
保险行业本身就存在自身特质,对于安全系数尤为看重。而互联网保险产业的发展更具运营风险和系统安全维护问题。在整个互联网保险服务监控过程中,最为看重索赔安全和客户信息安全。虽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但在很多方面,互联网保险已经更加急需规范化监管制度。然而,互联网保险因自身开放性的特点更难控制,例如,2016年8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在项目中检查期间发现了“梁健行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话和在线渠道销售的部分将保单客户的信息记录不正确。主要表现是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回访系统中记录的部分被保险人的联系信息是员工的电话号码,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享有确认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服务的权利,接受公司的正常回访等,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险理赔方面,网路保险的运作模式也引起了对客户的担忧。尽管围绕保险业的服务质量存在争议,但传统保险和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在于,至少有一些实体店可以寻求索赔。然而,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尚未形成一个标准化的索赔业务流程,因此存在相当大的隐患;在客户信息方面,网络保险和常规保险的最大优势是获取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它可以形成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并利用信息的可用性来降低成本并满足需求。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也成为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2浅谈国内互联网保险发展改进之道
2.1加强互联网保险的多样性,丰富产品样式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点,与互联网不可分割的个人行为、特征和相关数据被计算机有效的整合、分析和记录。这也是保险业基于精准的大数据为保单持有人进行量身定制、提供个性化保险产品的前提。首先,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推荐给互联网用户贴合自身情况的险种。在国外,结合互联网营销精准设计标准化产品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目前,中国的网络保险营销可以通过精确地大数据分析,设计适合促销的个人保险产品来开放互联网营销渠道。该政策具有高度的标准化,而且溢价相对较低。这种精准用户锁定模式与传统的线下推广相比更有针对性,营销效果更好。其次,当网络保险推广程度逐渐加强,结合互联网自身的多样性和信息极度的包容性,标准化的产品设计并不能完全满足客户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兼容性需求,为了更好地推进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必须对互联网用户进行深入研究,发掘用户需求点,分析市场的优缺点,对比竞争对手的产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所有数据分析设计和推出更加个性化保险产品。可以说,设计更加满足用户需求的个性化保险服务是占领保险市场领导权的必要条件。对此,保险公司可以积极利用微信和支付宝等新媒体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向目标客户有针对性的推送相关产品。此外,必须注重创造网络保险的品牌效应。在国内,使用互联网购买保险的用户群体年龄集中在25~45岁之间,保险公司的品牌也是让用户建立信任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互联网保险更应加强宣传力度,制造品牌效应,加强客户信任感,让客户不时关注到保险案件的互联性,逐步形成保险意识。
2.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保险本身旨在防止风险损失而不是保护投机,为确保中国保险产业的稳定发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互联网保险业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的配套法律法规,确保其健康运行。基于当今大数据计算下的新型互联网保险模式,虚拟网络与财务收纳与赔偿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必然要求加强监管和执法的法律法规,为防止保险业常见的索赔欺诈行为,和互联网中常见的信息泄露等行为。由于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传统保险业的赔付规则,必然与虚拟网络金融交易有所不同,实施好监管职责才能更好的维护网络环境。建立健全的监管和惩处法规,有效的实现互联网保险平台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益,保险支付和理赔也能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实现网络保险监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颁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条件、信息披露、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我国目前经济形势走入新常态,金融投资逐步成为每个人心中的常规想法,但风险评估,税率保障却很难界定,在合同制等双方权益的划分中,如何保证最大程度的平衡,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事。规定颁布以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以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存在极大金融风险的保险业务,即可要求停止运行,审核市面存在的各种互联网保险的利益支配权,防止侵害普通百姓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应注意要掌控好监管的力度,避免过度监管。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给予互联网保险更加健康的发展平台。
2.3加强互联网保险公司系统的内部限制
整个互联网保险产业由许多保险公司组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是共存的,可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管的作用,这样其实更有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其次,不同公司的互联网产品形成了不同的产品形式,丰富了互联网平台对于产品多样性的要求,即实现了信息的共享,又确保了产品的个性化需求。因此整个行业可以建立一个信用管理中心来管理公司的信用信息,在同一平台,将进行统一标准的绩效评估和检查,每个参与互联网保险服务的公司将实时排名,避免恶性竞争报告,为每家公司建立健全的竞争机制,以防范安全风险。对于公司内部系统来说,当客户选择产品时,他们中的大多数都重视公司的声誉和服务,这两点都是由公司自己建立的。公司在注重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注重长期发展和产品创新,不仅要使产品满足客户需求,产品内容更加公开透明。为让客户购买产品前充分了解险种以及理赔案例,互联网保险应该借鉴传统保险行业更人性化的销售模式,让客户真正安心。
2.4明确保险属性,准确定位
互联网作为当今时代最大的买卖平台,明确产品属性不仅可以让客户快速搜索,明确目标,更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吸引眼球的产品属性。但保险产品与快消品之间的不同在于保险并不是每一个人生活中的刚需品,它更多的是大部分人合理理财的一部分,因此,在快速检索的同时,每一个产品的优势特点也必须一目了然。品牌效应是其中的一大亮点,也是大部分客户筛选定位的一个标准,要想打破这标准,独特点亮点必须吸引客户的眼球,为自己争取品牌之外的一些关注。同时,物联网评价是很多人选择时的一大标准,在言论自由的今天,客户的产品评价很有参考价值,虽然存在一定的虚假,但在监管严格的平台上,真实性还是比较高的。因此,大部分人愿意参照过来人的评价,保险行业更是如此。
2.5培养专业化人才
人才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决定了公司能否长远发展。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互联网保险对于人才的需求就更加迫切,既要满足熟练运用大数据统计知识进行数据统计,又要了解保险产业特点,对症下药。伴随互联网保险业发展迅速,受过培训的人才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行业的需求,只是目前缺乏专业人才制约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培养一批精通精算技术并拥有专业保险知识的人员势在必行。此外市场充分调研也是必不可少的,很多企业并不重视市场调研这方面,一直以传统的方式应对新鲜的事物,在此时,真正懂得市场调研技术的人员来从事相关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准确有用的数据,可以便于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更可以及时准确的掌握市场的脉络,紧随时代的脚步,在竞争残酷的现实世界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大数据统计的今天,一切事物的发展走向都可以通过数据得出近乎准确的结论,互联网保险更是如此,精确地用户数据分析,行业计算配比,能够在精确满足用户需求的同时,实现公司盈利。因此,保险理赔概率,理赔金额,都应伴随精确的数据计算,给用户提供最大的满意度。
一、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业洗钱不但为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现象的蔓延,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生存、声誉和正常经营,进而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洗钱”行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永续经营。然而,由于对洗钱行为的危害认识不够等原因,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我国保险业在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1、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定义尚不明确
我国《反洗钱法》明确界定了“反洗钱”的范畴,即“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该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具有非常显著的特征: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目前保险业洗钱资金一个重要来源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将公款私吞或逃避纳税,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正如我国《反洗钱法》中确定的洗钱行为的资金来源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项一样。
然而,这就与我国目前保险业所说的洗钱行为有差别。例如保险业中通过团险业务洗钱,目的是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但是这种洗钱方式下的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显然就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这样就会给保险机构在识别和操作上造成困难。
2、保险业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刑事立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仍不完善。《刑法》经1997年、2001年两次修订,在其第191条增加了洗钱罪及相关规定,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具体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具体量刑给予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该条规定仅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和走私四种犯罪,外延较窄;因重大过失而负有责任的人容易逃脱法律责任。
2006年人民银行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反洗钱法》把保险机构列入反洗钱监测范围,此法的出台在反洗钱方面是很大进步,但是与国外相比还有待完善。
目前,保险公司大多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框架性反洗钱制度,用以指导公司各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现阶段保险公司在执行《反洗钱法》及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难题和缺陷。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是《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因此,对于保险业而言,仍然缺乏具体而详尽的反洗钱条例或指引。作为我国保险业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的《保险法》,在《反洗钱法》出台后没有进行及时修订。
3、可疑信息上报机制不完善
反洗钱的主要工作是要从可疑交易信息中,经过大量筛选、甄别,辨别可能隐藏着洗钱犯罪交易的线索,从而防止洗钱犯罪。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作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但是这个文件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存在一些较为模糊、欠规范的措辞,在规定第十四条对可疑交易认定中第一、十、十七项均出现了“不能合理解释”模糊性措词,保险机构在对可疑交易进行界定时难度很大。因为“客户交易行为或客户资料可疑”并没有客观标准,主要依赖于保险公司及其人的主观判断,保险公司认为客户行为或资料可疑,依照规定它就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而这种调查不仅花费了成本,还可能会遭到客户的反感,对公司形象和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还缺少完善的可疑信息上报机制。当前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信息主要依靠手工统计、收集和核对,上报的层次过多。同时,可疑交易信息的识别标准比较笼统、零散,可操作的量化标准还不完善,造成了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量大且效率低。
4、保险业反洗钱的有关制度与措施不到位
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早在1999年就规定:团体年金保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对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从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方面予以限制;2005年又出台了具体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或退保时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等。这些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这使得保险反洗钱工作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以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措施都不到位。
二、强化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1、建立多层次、全面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一般反洗钱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其反洗钱法律是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包括刑法、反洗钱法、犯罪财产没收法以及央行金融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具备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是国家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前提,因此我国必须实现反洗钱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首先,制定实施了《反洗钱法》。此法成为整个反洗钱体系的核心,对我国反洗钱活动的展开起了统筹作用,对其他反洗钱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起了指导作用,使反洗钱工作的展开做到了有法可依。
其次,修改《刑法》、《保险法》,将刑法第191条“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改为:“凡是对一切财利性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高最高量刑和罚金的标准。再次,出台与反洗钱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保险业反洗钱条例》、《保险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等法规的出台,使得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2、借鉴先进经验,完善保险业反洗钱机制
积极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是搞好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反洗钱工作不是一项单独的工作,它需要行政、司法、监管和情报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保监会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完善金融业反洗钱联动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提高部门之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健全协调机制,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会议上为全行业设定了目标;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调,将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做到金融行业最好。
构建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以加大洗钱成本的同时,也要引入利益分配和损失补偿机制,补偿反洗钱机构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建立起完善的保险机构反洗钱的内部管理制度
只有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才能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借鉴发达国家反洗钱的管理模式,强化本部门的反洗钱机制,建立起一套高效、完整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系统。
保险机构应从自身情况出发,必须对客户全面了解,逐步建立起适合自身情况的、操作性更强的反洗钱工作体系;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评价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同时认真开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反洗钱的教育,使工作人员明确自己在收集、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信息方面应负有的责任。加快内控制度建设步伐,基层央行应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指导,督促其及时与上级公司联系沟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完善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减少保险反洗钱成本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
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强本国保险业监管。一方面,各国相应地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把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综合起来看,各国保险监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标:一是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二是要依法监管,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三是要平衡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行业间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五是要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六是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制度的导引下,各国保险业监管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日益明显,混合监管体制正在建立,普遍强调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保险业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即将加入WTO,国内保险业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遵照国际惯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首先,要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实时监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的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五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责任制。要通过选拔、培训等各种方式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抓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要明确和完善监管责任制,认真开展内审和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在监管中严重违规违章问题,加强对保险监管的再监督,保证保险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
把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与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强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检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专项检查为重点,促进国有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和情况,进一步健全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制,提高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效率,从而形成保险监管部门与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监管的新路子。
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是政府保险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个别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还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对此,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要求,不断强化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基础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严格分离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建立独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和投资行为监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与此同时,要加快保险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认真指导和监督各会员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遵守同业规则,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努力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补充。
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由于受保险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保险监管信息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为了确保保险监管发挥应有的功效,我们还应借助独立审计等中介部门的力量对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籍此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情况和风险状况,增强对违规违法事实认定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 问题 对策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我国是世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因此,我国在制定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上,也考虑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服务贸易原则与要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基于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合作的重要形式。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深化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改革,鼓励与加强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技术创新与服务创新,积极引导传统行业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我国传统服务行业的经营与发展水平。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21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
四、总结
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1]施菁.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3(08).
[2]王小玲.浅析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3(18).
设计,其含义是以上游水系为基础,进行的概率分布断面的洪水风险设计,其权值大于设计值。X:上游水库控制周期t内的实际库Wt,间隔λ。Y:在t时间(实际控制时间)内的最大洪水Wt。Z:设计控制期内的价值。的防洪标准为例外。X部分为水库上游施工中,对频率(P=1%)及洪水过程的洪水风险设计分析。可依据对历史数据做出的实际分析与具体计算得出每个部分间隔的统计参数。
2示例
洪水风险设计断面洪水开展实测包括以下年份:1963年、1964年、1967年、1964年和1981年,1964年7月份的洪水体现出的特点是峰型较细;1963、1967两年,1981年9月份出现了峰型肥胖的洪水峰值。分析设计中实际Z值,某些区域上游水库的15天最大值,15天间隔对应于实际的构成。Z中可知,上游水库构成其部分主因,洪水间隔则只构成其小部分。水年状况分析,不包括1981年,其余年份的每项流入都较大。1963年、1964年尤甚,属超频洪水。故经对各类因素分析之后,确定1964年为洪水典型年,15d为其实际控制面积注水期。JC法模型的极限状态方程是:Wc-P-Ⅲ,式中,Wλ-P-Ⅲ型分布;Wc-P-Ⅲ型分布。设计的最大时间平均流量是4450m3/s,这当中的最大区间所对应的时间平均流量是200m3/s。放大系数对1964年出现的典型洪水进行放大,同时把放大后的人库流量依据调洪规则进行推算,在推算至设计断面同区间洪水相同时段时进行叠加,以推算出设计频率的洪水过程线。结果是设计断面最大时段与区间相应最大时段的平均流量分别是4450m3/s和200m3/s。考虑到上游水库的最大下泄通常在4250m3/s以内,故仅把区间乘以1.32(换算系数),即可推算出瞬时最大流量,设计断面的最大流量是4520m3/s。上游水库下降至4520m3/s,受其影响而下降1150m3/s。洪水为百年一遇,上游水库将降低2170m3/s左右,与一般性规律相符。下游部分设计风险是0.3318%,显示出设计具有安全性。
3洪水保险方案设计
3.1“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作为一种特殊险种,洪水保险存在高风险性,在发生较大洪灾时,洪水经过地区的民众迫切需要大规模投资进行灾后的恢复建设,但是,灾区所积累的洪水保险基金数额通常无法满足恢复性建设的需求。我国的地理特点是地域辽阔,而七大流域所发生的洪水体现出显著的地域特点,几大流域在同一时间出现洪灾的机率微乎其微,即便是一至两个流域出现洪灾,就全国地域来说,也属于局部性洪灾。所以,编制“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可有效分散较大洪水在时间方面及地域方面存在的风险,同时还可加强对洪灾地区的援助,有效节约财政开支。
3.2组建洪水保险的组织机构
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品种,洪水保险的特点是,若出现较大洪灾,洪水保险赔付对象占全部投保客户的比例较高。故此,在某一区域开展的洪水保险业务,或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通常无法承担起大量的理赔费用,所以,在国内推广洪水保险,应组建国家级保险机构,由政府负责管理,组成人员以水利专家和保险行业专业人士组成。洪水保险机构至少设立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组织,对全国及本区域内的保险业务负责管理。
3.3建立健全洪水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国内的洪水保险事业起步较晚,至今仍未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实施指导纲要》中规定,在蓄滞洪区将逐渐开展洪水保险业务,《防洪法》也规定,对洪水保险采取“国家鼓励和扶持“的政策,但在洪水保险的具体实施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使得洪水保险在实际当中难以推行。美国有《联邦洪水保险法》、《全国洪水保险法》和《洪水灾害防御法》等完整法律法规体系支撑起洪水保险业务的有效开展。我国要有效推行洪水保险,就必须完善立法工作,在法律层面对洪水保险提供支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洪泛区的各类组织和居民参与洪水保险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在出现洪灾时各类组织和居民可依照法律法规得到洪灾损失理赔金,为灾后恢复性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4结语
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一种干预行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始终是学中一个重要的、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经济生活中,大多数国家都属于混合经济,市场和政府共同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发挥重要的作用和。本文拟就对保险监管的一些基本问题谈点个人想法。
一、保险监管必要性
对保险业实施监管是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做法。关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一般可从两个层面上来进行。第一个层面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经济生活中存在市场垄断(具体表现为价格垄断、产品垄断、市场份额垄断、进出障碍),信息不完全(表现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信息匮乏、信息成本过高),外部负效应(表现为交易双方的行为可能会给第三方造成损失),免费搭车(某些产品,如国防、安全、消防、环保、水利等产品难以限制某个人享用)等经济现象。而一旦市场失灵,政府就应当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干预,以确保市场的活力和效率。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会出现种种市场失灵的情况,因此政府应当对保险市场进行干预。
第二个层面可以从保险行业的特点来进行分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保险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具有许多独有的特性,如保险是一种无形产品,保险是对未来财务支付的一种承诺,保险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产品(涉及、工程、精算、医学等许多专门知识),保险是一个性很强的行业,保险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稳定等等。正是由于保险业的这些特性,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因此,一般国家政府都对保险业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
二、监管对保险业的影响
通过、制定和执行保险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战略和行业规划,保险监管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
1.影响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和供求关系。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和供求关系决定于保险业资本总量的大小。而保险监管的准人政策直接关系到各类资本能否直接进入保险市场。例如,当前我国对民营资本、国际保险资本进入我国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保险市场的资本结构、承保能力和供求关系。
2,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监管机关的特许。例如,我国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意外险和健康险,而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险和健康险,这是保险立法监管影响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最好例证。
3.影响保险产品的可得性。保险产品的可得性是指投保人能够买到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及其购买该产品的方便程度。通过对保险产品及其销售渠道的控制,监管者对保险公司销售什么(如是传统产品还是新型产品),以什么样的价格销售(如是统一价格还是市场价格),通过怎么渠道销售 (如是直接销售还是通过商销售)等进行管制和施加影响,从而最终影响到保险产品的可得性。
4.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对于现代保险业来说,资金运用的成功与否往往成为保险公司经营业绩好坏的关键,同时资金运用的成败也成为影响保险业偿付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保险法和保险监管者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结构比例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监管政策的取舍对保险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5.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队伍结构。保险监管者通过制定和执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对整个行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进行整体的调控。由于任何经营管理活动都要经过人的行动表现出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监管目标能否实现其关键就在于能否通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来挑选出一批合格的经营管理者。
总之,保险监管通过对保险业市场准入、经营范围、保险产品和保险经营者等诸多因素的控制,最终控制着保险业的市场结构、经营管理、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方式,从而影响保险市场的运行模式和运行效率。
三、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由于监管理念的不同,各国监管者对监管目标的表述也不近相同,但基本上都包括三个方面的,一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把监管机关看成是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我们的工作目标主要是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当监管和发展出现矛盾时,我们往往是监管屈从于发展。当前一些比较普遍的违法违规问题,如假保费、假赔案、假批单、假数据屡禁不止的问题就是很好的说明。当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发生矛盾时,监管机关容易出现偏袒保险公司的倾向。例如对于费率的管理,信息披露的管理,我们都有屈从保险公司而忽视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嫌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根源就在于我们对保险监管的定位不清,保险监管的职责不明确,监管部门仍然处于一种既要当裁判员,又要当领队、教练和运动员的状态之中。因此,我们应当尽快明确监管目标,既要避免监管目标的重制,更要避免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保险监管回到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正确轨道上来。
四、保险监管体系
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保险监管体系对于健全保险监管制度,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把保险监管理解为保险行政监管。实际上,除了保险行政监管之外,立法、司法和中介组织也是构成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立法监管。立法监管是指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保险法规来对保险活动进行规范和制约。立法活动具有不连续性的特点,例如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对立法机关来说都是阶段性和非连续性的。但是,保险立法监管对保险业的是制度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是其他任何力量都无法比拟的。例如,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金运用的渠道都有明确规定,这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
2.司法监管。司法监管是指司法审判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协调解决保险市场参与者之间产生的各种保险争议,并通过司法建议书影响保险的行政监管和保险立法的进程。司法监管的特点是被动监管,即一般来说是应保险当事人的要求,被动地介入保险纠纷调处的,但司法监管对规范市场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3.行政监管。保险行政监管是指保险行政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检查处理违反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保险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违反保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保险行政监管的特点是日常性的、连续性的和主动性的。行政监管与保险市场最为接近,是保险市场监管能否成功有效的关键。
4.社会中介机构监管。社会中介机构监管是指师事务所、各种信用评级机构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公开发表独立意见,对保险行业的有关经营发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等。社会中介机构监管是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和社会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其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五、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
1.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并存。所谓过度监管就是管了不该管的事。正如前面所说,政府干预的领域应当仅限于市场失灵,而且政府能够提高市场公平程度和运行效率的部分。但是受计划习惯和思维模式的影响,我们的监管明显过多过细。当然,经过取消两批行政审批事项,这方面的问题有所减轻,但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谓监管不足是指该管的没有管好。我们的偿付能力监管已经讲了好多年,但至今进展不大。
2.法规不健全和执法不严并存。当前我们一方面是保险监管法规不全,一些急需的保险法规,如《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办法》以及《个人人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以至于日常监管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另一方面,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3.监管人员匮乏和监管人员流失并存。我国保险监管起步晚,发展快。从监管人员的角度看,一方面是监管人才短缺。在数量上,我国全国的保险监管人数还不及美国纽约一个州的监管人数:在专业上,我国监管人员中既懂保险又懂法律、工程、精算等专业知识的监管人才更是匮乏。另一方面,我国的保险监管人才流失严重。自98年保监会成立以来,一批相对熟悉保险监管业务的人才陆续离开了保险监管岗位。
六、我国保险监管展望
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相对不成熟,特别全国各地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不平衡,近期内保险监管难以完全摆脱裁判加教练的现状。但是着眼于我国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为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总体趋势,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应该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信息化、国际化。
1.市场化。就是牢固树立市场的观念,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保险市场调节之中的作用。对于可以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的,坚决不要进行行政干预。
2.法制化。就是要不断健全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不断提高保险立法水平,与此同时,我们要提高执法水平,坚决做到公正、严明、高效。
在我国有关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险种已经早在多年前就做为一种责任险存在,它主要是针对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保存过程中,所发生的因失误和生产配方等问题造成了食品质量问题,使消费者在食用时受到身体的伤害,或者因购买无法食用的问题食品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等,这些因食品生产与销售流通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障内容。对于食品安全相关的险种我国一些保险公司也推出了相应的产品,分别针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产品责任、餐饮行业从业安全责任、食品生产利润保障等几个不同的食品相关的生产与销售过程,设定了相应的食品相关险种,但由于我国关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因此也没有针对食品保险的执行与保障机制,使这些保险产品在执行与销售过程中,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支持,没有起到责任险应有的强制性执行效果。同时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保险产品推出带有较强的局限性,专门针对食品安全责任的险种也较为缺乏,给保险的强制性推广带来了直接的制约,产生一些企业想购买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但却无法寻找到能够满足自身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障需求的保险险种,无法进行投保。另外,由于国家对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执行管理要求不全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制不健全,无法为实现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提供完善的法制环境,因此也制约了保险公司推出食品安全险种的全面和完善机制。
二、我国当前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由于消费者在进行食品的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严重后果与伤害都是在食用过食品之后而发生的,由于没有了原来的食品做证据,而且在寻求生产厂商的赔偿上又具有非常大的困难,因此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许多阻碍。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强制性执行使消费者在面临因食品安全问题对自身造成损失和伤害的时候,能够寻求到有效的解决途径,使个人的权益受到最大化的保护。
2.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食品生产企业能够将企业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降低企业的经济压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即使完全遵循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进行生产,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因操作失误或者其它外界条件,造成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影响,这不仅会直接危害到企业的信誉与正常的运转,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执行能够使企业在面临食品安全问题时,将经济赔偿转移到保险公司,直接降低了因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保障企业的有序与正常发展。
3.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对于保险行业的意义
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有利于国家有效的进行行业风险控制。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形势面临着巨大的竞争与供求之间的不平稳关系,如果加入新的保险范围,扩大保险产品涉及的领域,无疑对保险市场的发展与竞争冲突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缓和,新的保险产品的推出能够使保险公司加入新的市场竞争方向,对于有效控制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状态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如果加入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全面推广与强制性执行,无疑集中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控制,有助于全面的解决国家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我国通过强制执行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提升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还能够通过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对食品行业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实现食品企业安全意识的全面提升,进而保障安全生产,保障食品安全消费。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食品生产企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严重不足
我国保险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险种的推出已经不是新兴事物,早在2007年就有保险公司推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险种,但是由于这些险种在法律法规上没有足够全面的支持,而且也存在着保障内容与条款的不完善,很少有食品企业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一些小的企业认为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无疑会为企业增加经济上的支出,影响企业的利益与生产收效,因此不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另外一些大的企业由于意识不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对自身所带来的重要作用,而认为购买这种保险只会增加自身的经济负担,对于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承担安全事故赔偿上的意识远远没有明确的认识。
2.没有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
国家对于执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在规定食品企业的责任监管机制上,没有将食品安全责任做为可以实行的责任保险来对待,国家在针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上严重不足,不重视责任保险所带来的良好的责任监管效果,以及对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促进作用,而是仅仅停留在对责任的明确划分和管理,在对待发生的责任事故后的赔偿与风险管理上则没有全面和深入的意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责任方面的监管水平有限,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的赔偿与消费者维权提供全面的有效途径,因此致使社会上存在着许多消费者权益被损害,而无法对企业明确责任、寻求赔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执行需要有国家的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做为基础,在规定了强制性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条件下,企业执行投保的效率与广泛性才能同步提高。
3.我国保险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产品类型与数量有限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供给不足,也是影响我国无法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根本因素。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基于对食品安全方面需要承担较大风险的认识,在设计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产品上存在着许多问题,没有科学的责任类型划分、没有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制度,无法实现规范化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体系,同时也由于法律上相关条例的制约,使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细化与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立,造成了直接制约我国有效开展与实施强制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后果。
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条件与具体措施
1.我国须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条件的建设
(1)要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顺利的开展和实施,首先要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食品安全作为直接与民生相关的重要问题,必然要受到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才能为各项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和基础,才能为实现全面控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必须的前提。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过程中需要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部门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与监管,细化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各项标准,对不同程度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对于优秀的食品安全榜样企业制定一定的奖励制度,可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标准上体现,对于出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一定安全问题存在的企业,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额度上予以提高,而对待优秀的榜样食品生产企业可实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购买优惠政策,鼓励各食品企业努力向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方向发展。
(2)要通过法律手段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购买提供足够的法制环境支持。通过法律对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是保证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全面实施的有力手段,在通过制定完整的法律规定后,食品企业对于安全责任险的认识程度加深,提升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意识,才能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率,使食品行业的安全责任管理更加全面与完善。
(3)对于我国目前保险行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足的现象,应当有国家的保监会进行深入的监督管理,督促并指导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产品的规划上应当做到细致、细化,使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需求,并且能够对不同的生产安全问题和事故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类型和理赔条件划分上应当尽量符合不同企业生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全面应对各种类型的食品企业所可能面临的各种食品安全责任问题。此外,借鉴国外先进的责任保险管理与实施经验,对我国的安全责任保险做出相应的改革,参考国外的食品行业责任管理制度与安全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进行有效的推动与实施,全面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缺失的现状,也是非常有效的解决办法。
2.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路径
在未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加强与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制度,是有效控制与管理食品安全的手段,一方面能够对食品企业提供有效的生产支持与安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国家集中对食品企业生产与销售的监管力度,能够全面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未来发展中,采取强制性执行的措施是最有力的手段,将食品安全责任险做为强制性保险,才能实现企业购买责任险的比例提高,才能为国家集中监管食品安全提供支持。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强制性执行的效果有一定程度的反映,通过有效的开展试点工作对一些地区和企业进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试验,综合分析与评判实施后的效果,从企业降低风险成本与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上,以及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集中化管制上,分别进行相应的的数据对比,然后细致的调整不同地区与类型的食品企业对于安全责任险的需求,进行产品的细化分类和责任划分,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险种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五、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强制参保仍然需要排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对象应该是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较强的人群,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商业银行不可能完全知道贷款申请人的全部信息,这就需要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虽然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主要涵盖了个人银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等,但许多重要信用信息如个人交税记录、个人房产信息等都没有纳入进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依然很单薄。因此,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1、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利用银行的计算机联网技术,包括银行、房地产、证券、保险、商业、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数据,并且分阶段的把个人信用档案汇集存档。
2、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数据评价体系。该信用数据评价体系应该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一个多层次的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制度,它将使政府、个人信用调查机构与银行实现系统资源的共享。
3、建立个人信用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设置,在使居民的不良信用行为在银行的监控机制上表现外,这种负面信用记录还会对个人求职、提薪和信用消费等方面都首先不利的影响。
4、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有与之配套的惩戒措施。通过对不良信用行为的惩罚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定的震慑力,并且设定恶性信用记录的保留时间,达到制约违约人以后经济活动的目的。
2、加强信贷管理,做好风险预测
1、加强贷前审查,审查个人信贷的真实性。
要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开发商假借个人名义套贷;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息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假按揭”和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负债情况,是否存在他行贷款或者抵押物重复抵押的状况;要重点核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是否存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合伙骗贷的现象。
2、加强贷中检查,检查个人信贷管理制度是否?栏裰葱小?
要确保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严格按照贷款流程,认真填写核对贷款信息,确保贷款资料档案齐全,杜绝信息不全,流程缺失;要确保贷款审批环节,保证审批人的审批资格,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办理,杜绝一切投机状况;要确保各岗位的有效性,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不相容岗位进行有效分离,杜绝内部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3、加强贷后管理,关注个人信贷的资金用途和流向。
要重点关注贷后管理情况,审查信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挪用、或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地产行业的情况。商业银行必须密切监督企业尽快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并以此作为判断开发企业诚信和贷款安全性的重要因素。
3、 建立住房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一是借款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一旦借款人所购的房屋因某些不可预料的因素发生损坏影响其价值变化的,银行可优先受偿。
二是购房人的人寿保险。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可避免银行债权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疾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是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前者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或者主动向保险人投保,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保险费用的分担,银行的一部分风险可向保险行业转移,这无疑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个人房贷的监管力度
一是针对在房地产资金筹集、融资、接待各环节的经营行为中出现的问题,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定房地产信贷的法律地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围绕住房贷款的各个环节,包括信用管理、抵押登记、抵押评估、抵押市场管理等进行研究,制定出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提高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建立健全有关房地产信贷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管理法”、“住房贷款保险法”、“违反房地产信贷管理处罚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商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法规规范房地产贷款行为,认真履行还款职责,建立良好的银企与个人客户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于提供假资料、假资信骗取贷款的开发商或个人,应立即停止贷款,并追讨已贷款项。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尽快挽回损失,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监管;借鉴;改革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归溯到清朝,但中间经历了20年的停滞,其真正的发展时间并没有欧美等发达国家长,在2005年之前我国保险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然而近年来其发展速度却慢了下来,从中也凸显出了许多影响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研究国外保险行业的运营特点,吸取欧美、日本,以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最新发展成果,可以使我们在保险发展探索过程中少走很多弯路,使我国的保险行业尽快的步入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1.国外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1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消费者的利益只有在健全的法治下才能得到保障,相关法律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同时也应起到防范、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作用。国外已有较完善的保险相关法律,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在国外,日本在2008年5月30日颁布了第一步保险法,其中对追溯做了明确的规定,已经认可“追溯保险”的合法化。美国也已有《评估后财产和意外保险保证协会示范法规》、《人寿和健康保险保证协会示范法规》、《1992年联邦偿付能力保障法》等,对保险相关的各项细节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我国台湾也非常重视保险的法制建设,1963年台湾地区的《保险法》问世继而又公布了《保险法实施细则》,顺着保险市场的开放趋势,台湾又对相关的开放方面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保险公司设立标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2 对保险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在整个保险行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为协调各州对跨州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专门建立了数据库系统,通过提供投诉数据,执行情况数据等来监督各家保险公司。在澳大利亚证劵和投资委员会依据公司和金融服务法律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具体负责保险公司中参与者的合规性,监管和执照,同时还负责争议处理保险业务守则和保险业的协调。在欧盟各国都实行严格的监管,重点不仅放在审慎监管问题上,而且对于保单条件,价格等市场行为进行了细致的监督。香港保险业的稳定发展依赖于保监处的他律和保险业联会的自律监管架构和监管制度的配合。
1.3 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倘若保险公司丧失补偿能力甚至破产,被保险人将丧失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偿付能力的监管已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和行为标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偿付能力作为其监管的目标和理念。
对于如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认识,各个国家也仍在不断地探索。美国将偿付能力作为保险业监管的主要任务,通过综合的实际评估来判断保险机构实际偿付债务的能力,从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欧盟有统一的偿付能力框架欧II,其目标是在欧盟内部建立一套协调一致的,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经济资本作为评估基础,凸显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全面评估保险公司风险。
1.4 经营模式
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市场资金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在金融创新的不断驱动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不断的相互渗透融合。美国已经将保险监督与其他金融监督结合起来考虑了,也更加注重多元化的经营。香港的保险业采取国际通行的混业经营模式,而且混业经营普遍存在于大型经营集团,为了更好地应对混业经营的环境,香港保监处与各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开展了合作。
1.5 信息技术
进入21世纪,几乎任何行业的快速发展都要建立在信息技术之上。保险行业既是一个各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行业,同时也是一个相互协调,互通信息紧密联系的行业。在日本,为了各保险公司间的数据传输利用速度和效率,并进一步减少其运营的成本,日本保险协会和其他各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了保险信息系统。美国、加拿大保险监管的信息化程度很高,通过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将整个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快速的反映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上,这些系统及时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信用状况公布出来,从而提高了保险信息的透明度和和偿付能力。
2.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经验,对加快我国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有以下几点启示:
(1)完善保险法。制定修改出一部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保险法是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然而在我国仅有一部《保险法》既包括保险合同法又包括保险业方面的法律,尽管已经对旧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尚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投资方面的保险,共同保险,保险招投标等许多保险领域没有涉及到。因此,应该对我国的保险法规进行细化,使在建立保险关系和义务的过程中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2)提高偿付能力。我国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也应遵循国际原则,适应世界潮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一、始终重视资产和负债的关联性,只有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管理才能实现风险承受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二、提高资本的充实能力和配置能力,保险公司应更加重视应用风险工具,确保将剩余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提高资本配置的效率。三、要考虑我国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因素,可以采取不同地区使用不同的监管安排,对中西部地区的保险业较之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所倾斜。总体来说,要确保偿付能力监管的新理念,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以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3)转变经营模式。保险业的混合经营模式是时代的趋势,我国应着手研究如何更快更好地将保险相混合经营的模式转变,但由于保险业混合经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保险监管部门可以由分项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混业经营涉及到不同特点的行业和业务,因此对企业各方面的综合管理水平要求较高,所以我国保险行业应更加注重风险的规避和公司人才的培训等,以促进公司良性发展。
(4)加强信息化。目前,中国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保险数据的传输和分析的通用平台,也没有统一的保险行业承保理赔信息数据库,因此保险信息度较低,缺乏保险信用体系。建议应加快保险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完善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开发出一种可以识别可疑和高风险人群的识别功能,健全保险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从各国保险业的发展可以看出,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涉及到保险行业的方方面面,要想实现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对许多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这些改变,必须做到统筹兼顾,因为任何一个机构、法律等的改变都会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只有为改革营造了好的环境,才能为完善保险行业的各种体制,实现与国际接轨,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唐效国.香港保险业监管经验值得借鉴[N].中国保险报,20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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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文辉.结构调整:全球金融危机下的中国保险业应对之策[J].中国金融,2009.
[5]徐文虎,方贤明.金融危机下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契机[J].保险研究,2009(4).
关键词:保险;营销;策略
一、我国保险业营销策略
从市场的角度看,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主要有以下3种,即: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和分销策略。
1.1保险产品策略
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石。近年来,虽然各家公司都加大了产品开发的力度,然而,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险种却很少,其根本原因就是模仿的多,创新的少,类同的多,差异化的少,无法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导致过度竞争和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1]。据统计,2009年产险市场主要是车险产品,占比达60.6%,寿险市场主要是分红产品,占比高达41%。因此,产品策略应作为公司的首要策略,要占有市场,必须使开发的新产品满足市场需求[2]。因此,保险公司在研究开发新险种时,必须把市场需求放在首位。
1.2保险价格策略
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中国保监会已逐步对保险的条款费率(价格)放开。作为保险企业如何合理地确定产品价格,又如何通过价格竞争去有效地占领目标市场,这是保险公司能否做大做强的关键所在。一是要合理确定价格。鉴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其定价因素远比一般产品要复杂得多,既要考虑成本,又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力,既要考虑出险的概率,又要考虑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变化,尤其是长期寿险产品,价格因素更多。二是要理性降低产品价格。降价是竞争的手段,但不是核心手段,如果盲目降价会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作为经营者,降价必须理性。
1.3保险分销策略
同样的产品、同样的价格,不同的分销渠道将会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因为保险产品的最终售价,不仅取决于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且取决于流通费用的多少,同时分销渠道选择得好与差将决定能否有效地使产品大量地进入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选择既适合产品特性,又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分销渠道,突破目前自销和个人人销售的单一模式。因此,必须做好以下两点:一是要充分利用专业。目前,专业这一分销渠道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和利用好,因此,如何充分利用专业这一分销渠道不仅是保险公司能否实现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降低营运成本,实现经营利润的重要途径之一[3]。二是要积极发展银行。银行不仅有着点多、面广、现代化程度高的优势,而且有着资信高的特点,对于理财型的保险产品,通过这一分销渠道可以快捷有效地进入目标消费群。
二、我国保险业市场营销现存问题分析
尽管保险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2.1保险市场正确需求不足和错误需求泛滥同时并存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许多人对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认为自己不会发生事故、或者认为保险公司是赚钱为目的,保险实际并没有什么好处,没有充分认识到保险是转移和分散风险的手段,对工作和生活中的人身与财产风险认识不足,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这导致对保险的正确需求不足。同时,很多人又错误地认为保险可以赚更多的钱,可以令人暴富,或者把保险单纯地当作投资手段,忽视了保险产品的本质特征。
2.2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目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总共不足100家,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0%―80%,其余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仅为20%左右,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由于垄断程度高、有效竞争不足,导致险种少、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服务质量低劣。一方面有些保险产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险产品过剩。
2.3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基本涵盖了保险合同行为、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各个环节。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建立了适应我国保险实践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保险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表现为:(l)法规体系的层次不高。我国目前仅有一部保险法律,大量指导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规范属于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低层级的法规影响了对保险市场进行规范的权威性。当与别的相关法律发生冲突时,就不能适用专为保险市场制定的法规,这将影响到保险市场的调整[4]。(2)部分法规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创新和发展变化的需要。目前,针对保险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特别是对保险市场的日新月异的业务创新,缺乏预见性,有时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随着保险业内外情况的变化,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保险实际的需要,与保险市场发展相脱节,一些新的保险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定,原有的相关规定需要加以修改。
三、我国保险营销策略的创新
3.1全面营销策略
对大型的国有保险公司,由于其机构臃肿、业务规模指标压力大、人员冗杂、后援管理效率低,可采用内外兼修的“全面营销”战略。保险营销的实质是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开发适合此需求的险种,并以适宜的心理方式传递给顾客,这属于外部营销的范畴。然而,保险营销还必须解决内部营销的问题,即企业的决策层和领导层合理开发人力资源,帮助下属做好工作。保险公司实施内部营销导向的关键是要培养公司经理、销售人员及中介人接受以保户为导向的观念。
3.2品牌营销战略
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保险市场的竞争最终是品牌与服务的竞争,如何把品牌、服务与营销机制融为一体,构建以客户为核心、以品牌形象为价值标准、以服务为整体功能的品牌营销模式,是近年来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孜孜以求的目标。在营销理论中,把消费者对某一品牌所具有的一组信念称为品牌形象,而消费者由于个人经验和选择性注意、选择性扭曲及选择性保留的影响,其品牌理念有可能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不一致。这就需要通过实施品牌营销策略,进行消费者“心理再定位”和“竞争性反定位”来改变保险消费者的品牌信念。如果消费者低估了品牌的质量,营销人员就应重点介绍其品牌;如果购买者对品牌有了准确而足够的了解和评价,那么营销人员就没有必要对它加以介绍,因为夸大产品会引起购买者反感。
四.小结
中国的保险业中,市场营销理论已基本成型,但应用还不是很合理,并没有起到对保险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其原因是保险行业仍沿用原有的销售策略,即人海战术为主,采取大量招募销售人员的策略,这样的策略在不久的将来势必会被淘汰,所以保险行业营销策略改革势在必行。要改变现今中国保险行业营销策略,应改变观念,积极学习先进的营销策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营销策略。(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陈立双.保险学[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19-45.
[2]晓珊.改进保险商品的销售方式[N].中国保险报,20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