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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5 17: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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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

第1篇

论文摘要 人类的生存、生活与发展离不开食品这一基础物质条件。近年来,在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下,人们的生活水平随之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要求也不再局限于营养丰富、美味可口,转而更重视食品的卫生与安全特性。科技及经济的飞速发展,逐渐改变了以前的食品生产、销售模式,同时在食品需求量的不断增长下,食品周转模式也发生了巨大改变。食品生产、销售、周转模式的改变,也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食品安全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168-02

食品安全一直是各国政府十分重视的,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一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也会影响到他国居民的饮食安全。本来素以食品安全楷模著称的日本,也由于2011年3月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件使得各国民众对日本食品安全的担忧日益加剧,许多国家采取了相应措施,对进口日本食品加强监测和检测,控制放射物质入境风险,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已经暂停进口部分日本食品。日本的食品安全受到威胁主要是天灾(地震和海啸)造成的间接结果,而中国近年屡次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人为因素更多,则更让人担忧。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给食品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在监管部门严惩不贷和企业坚决表态之后,2009年国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在民众以为可以放下心灵防御的时候,随之而来的“地沟油”事件和频繁被报道的“一滴香”、上海华联等超市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一系列事件使得食品安全再度成为被大家密切关注的重大话题。中国人不仅要问:我们还可以吃什么?我们还能吃什么?有人笑谈,国人化学知识的普及都得感谢这些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无疑,今天中国食品安全令人担忧的现状,不仅是因为无良商家的道德沦丧,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一、 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分散、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部门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规章为主体,辅之以《传染病防治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虽然总体上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少,但是存在条文分散、分段立法,范围不明等问题。《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食品方面的状况虽有所缓解,但因该法实施时间较短,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效力尚未显现。可以说,总体上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仍然缺乏协调性。

2.食品安全存在多头管理、谁也不管的状态

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包括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这些环节分别工商、质监药监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由于法律法规自身存在混乱,使得在监管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因职责交叉模糊而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监管盲区。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模糊

纵观各国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许多都是因为国家标准缺失或者国家标准模糊。新近发生的 “雀巢婴幼儿米粉事件”突显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偏低。2011年4月瑞典国家食品局称,瑞典卡罗林斯卡研究院化验出雀巢婴幼儿米粉中含有砷、铅等毒重金属,存在安全隐患。随后,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表示,该产品检测出的重金属,均未超出中国标准。这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上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中国的食品安全的风险剖析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导致的风险也不一样。第一个层次是食品卫生问题,这很常见的的风险,较易治理。第二个层次为非安全食品,指的是因为现代生产、流通和消费方式导致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或潜在问题。很多现代的生产技术极大地增加了农产品的产出,比如说转基因食品,但对它导致的长期后果却没有充分的认识。第三个层次是有毒食品问题,这在别的国家很少见,至少没有如此大规模地爆发。三个层次产生的不同风险互相混合、缠绕在一起,组成了一种风险的混合体。

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那么,如何具体解决中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有针对性地对三个层次上的风险进行防范呢?

1.食品安全管理应重在预防

2011 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 《FDA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修订的亮点之一在于授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以更大的监管权利,加强其对美国本土生产的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预防,防患于未然。

面对风险,个人的能力显得如此渺小,社会的安定要求国家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在风险到来之前予以预防。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实践,在欧盟得到了追捧,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多是以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方法的面貌出现,这些文字上的不同并非偶然。我国在未来食品安全监管和法律体系制度设计时,也应重在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先预防,而非事后救济。

2.考虑食品安全单独立法模式,突出“食品”安全法律保障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食品安全法都是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即仅在立法中规定食品以及其他与食品紧密相关的事物,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以日本和欧盟为典型,具有极强的针对性[8]。我国也应当考虑选择单独立法模式,将药品或其他无关产品排除在外,以更好保障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

3.改变多头监管,明确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第3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完善途径

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从“瘦肉精”到“毒粉丝”、“地沟油”、“染色馒头”,甚至到雀巢婴幼儿奶粉转基因和三鹿奶粉事件等等,连环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严重的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而引起这些现象,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诚信和道德的缺失,另一方面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严。因此,要整治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就必须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中食品安全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最早由美国谢尔顿提出,指的是企业在创造财富获取利润的同时,不仅承担对股东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的责任。食品的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社会责任的核心。因此,企业应该长远考虑,不应该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双眼,应考虑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关系,这样才能得以稳定发展。而作为企业,要实现发展才是硬道理,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提升食品安全,提高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违规使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一些一直被误认为无害、无毒的食品添加剂经过加工,最终被认定为是有毒有害的物质,对人体具有致癌的可能性。更为严重的是,在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染色馒头等事件中,由于企业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添加了非食用的物质,以致引起消费者对食品的恐慌,人们的食品券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2、食品流通环节缺乏监督。目前,我国食品企业更多的是以中小型企业或者小作坊存在,这种模式下的食品加工不仅制造规模小、环境简陋,而且设备落后,对食品的保鲜、消毒等都不到位,必然引起食品的安全隐患。而在食品流通过程中,监管部门的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检查,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即使是知名企业也不例外,诸如三鹿奶粉和双汇“瘦肉精”事件。

3、化肥及农用药物的不当使用。调查发现,我国的农用药远超世界平均的使用量,不仅加重了农用成本,而且严重的污染了环境。进一步的研究表明,过量的适用氮肥,发挥更大作用的是加速了虫害的数量和规模,破坏了土壤中的营养成分,加剧了农业投入的成本。与此同时,农户在急切的获利心情驱使下,适用化学激素改变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和品质,导致了最终的产品具备危害性,阻碍了产品的出口,浪费了成本。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虽然颁布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但各立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比较分散,过于原则性,模糊的立法使食品安全标准层次比较低,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难以对市场经济秩序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企业难免会钻法律的空子,忽视法律责任的制裁,助长了企业轻视社会责任的意识,误导企业对经济收益的认识,重视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2、监管和处罚力度过轻。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缺乏,直接导致了执法只是一种形式,纵容了违法者继续违法,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无形的达成了一种互利的协议。因此,执法的不到位,必然使犯罪的成本降低,获得非法之财的利润增加。即使我国有《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加以保障,但是该立法中对违法者的处罚过轻,并不能从根本上打击违法企业的不法行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3、企业社会责任通用标准的缺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通用标准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国际上都没有定型的规定,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最先制定了企业需承担社会责任,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是笼统的概括,对具体的责任内容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标准都没有。为了迎合经济市场的发展与需求,2007年,我国相关的各部门、各地方、各行业纷纷依己所需,制定了相关的责任标准。但是,他们仅仅是根据各自的需求而制定的,无论是质量标准、检测标准的实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缺乏有效的统一性,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因而给监管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定和制裁带来了操作中的不确定。目前,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来看,总体水平过低,核心标准缺乏,国家与地方的标准矛盾或重合,甚至地方的标准低于国家,实施环境较差,本质性、关键性的标准未付诸实践。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对策

(一)整合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企业的发展是以交易存在的,而法律的存在却保障了交易的有序进行,因而,建立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多项法律的配合和补充。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各部门法律法规加以整合,才能全面的确立企业社会责任。只有整合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体系,才能使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更好的体现,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法制环境。

(二)完善监管机制。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其监管水平体现了食品安全的程度,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做到权责分明、相互配合。同时社会的监督对食品安全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诸如公众舆论、行业协会、报纸媒体等等,定期的组织消费者公众与达成共识的公司交流合作、互利共赢,与政府、非政府、企业团体及国际等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世界市场经济和民生健康的安全。利用多元化的监督,高效的实现监督,汲取经验,为我国谋划出更加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社会和谐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体系。鉴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被动性, 为达到规范企业行为的目的,在社会活动中担任管理者的政府,应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惩罚机制,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使政府作为更好的指引者、相关法规的制定者、活动的推动者、秩序的维护者。政府引导的意识要贯穿企业,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时,企业要高速、高效、高质的回应消费者和社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应的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应该履行好其职责,做好监督检查的同时,还需大力加强随机的抽查,以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真正落实好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企业责任相统一。在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协调合作的体系的同时,企业的道德责任也不容忽视,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加强企业运营观念,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

(三)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国际上虽然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食品安全的统一标准,但是在1961年的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16届的世界卫生大会,对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都达成一致的标准,如今的食品法典,上至世界各国之间,到世界各国内部的政府监管机构,甚至到企业经营者和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都视该法典为最权威、最具标准化的参照物。虽然我国也加入了食品法典委员会成为其中的一员,但在对法典的研究上还不够透彻,实践中的操作不够顺畅,对总体的把握不到位。食品法典的产生是以科学为前提,我国应尽快的把我国的国情和市场规律模式与其结合,摸索出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保障了社会的有序发展、人民生活的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刘建胜.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J].企业活力,2011(6).

[2]刘艳.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

第4篇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社会监督责任,提高执法能力、检测能力和风险监测能力,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应急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食品安全形势整体平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一)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

1.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区农发局负责监管在种植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及分拣、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晾晒、包装等简单处理产品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

(1)监管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2)监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种植环节食用产品及简单处理产品的质量安全;

(3)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

(4)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种植类产品;

(5)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管林产品质量安全;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监管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管干果类产品的植物检疫。

2.畜牧类产品养殖环节。区农发局负责监管在畜牧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动物及其产品(肉类产品、蛋类产品、奶制品、蜂类产品,以及其它畜牧产品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不含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

(1)监管畜禽养殖环节活畜饲养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2)监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畜牧类产品及简单处理产品的质量安全;

(3)牵头“瘦肉精”的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工作;

(4)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原(场)和草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

(5)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牧类产品。会同区商务局负责监管全区生猪及其它畜禽定点屠宰;监管定点屠宰企业的畜禽及其产品储存和运输的质量安全;负责全区生猪和牛羊等畜禽屠宰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稽查,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

3.渔业类产品养捕环节。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管在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及分拣、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晾晒、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渔业类产品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

(1)监管水产品养殖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2)监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渔业类及简单处理产品的质量安全;

(3)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渔业类产品。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1.质监分局负责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

(1)监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及其他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监管工业化加工农产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

(3)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储存和运输质量安全;

(4)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以及前店后坊(厂)行为中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5)查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6)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7)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2.食药监分局负责监管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

3.区卫生局负责生活饮用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三)食品流通环节。

1.工商分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包含农产品,包括超市、市场、不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

(1)监管前店后坊(厂)行为中,现场制售食品并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

(2)监管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监管食品展销、互联网销售行为,监管食品流通企业的食品储存和运输质量安全;

(3)监管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4)监管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

(5)监管流通环节的食品添加剂;

(6)依法处理经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行为;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7)查处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它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8)查处非法渠道进货、销售“三无”和假冒伪劣及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工商分局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检验的,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区城管局负责查处违法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负责管理未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在广场、公园、街道、居民区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行为。

3.区商务局负责全区肉品流通秩序的监督检查;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承担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

(四)餐饮服务环节。

1.食药监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

(1)监管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添加剂的行为;

(2)监管前店后坊(厂)行为中,现场制售食品并在本店销售且提供餐饮服务的;

(3)监管餐饮服务企业内部食品储存和运输的质量安全;

(4)监管集体用餐配送企业;

(5)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6)监管农贸市场内提供餐饮服务的固定食品摊贩;

(7)监管中央厨房和甜品站及属于同类情况的食品;

(8)监管餐饮服务单位现场制售饮料的质量安全;

(9)查处餐饮服务环节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2.餐厨废弃物的监管。

(1)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整治工作,加强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2)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地沟油”整治工作,对经营的食用油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账;

(3)食药监分局负责餐饮环节“地沟油”整治工作,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4)区商务局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5)根据目前市、区城管体制实际,由区城管局负责与市城管局进行及时沟通协调;区城管局负责辖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

(6)区经信局承担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7)区环保局负责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

(8)区农发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的行为;

(9)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的涉嫌犯罪案件。

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

(1)区卫生局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

(2)工商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营业执照,并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区卫生局。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并会同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上述部门职责分工未明确事项及其它食安委成员单位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其它存在职责不清或交叉的,由区政府指定管辖。

三、全方位强化监管力度

按照“质量安全标准化、日常监管规范化、综合整治经常化”的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1.加强队伍建设。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配齐配强监管队伍人员,解决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每年组织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加强监管队伍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

2.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运用促发展”的思路,统筹规划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广电子监管系统、远程实时监控系统,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

3.推行网格化管理。按照“责任明晰、定位准确、高效运转”的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依托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监管相对人为对象,划分若干区域网格,由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人,定点定人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分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逐级签订责任书,完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要求,落实责任追究。全面加强巡查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制度,做到诚信档案信息实时更新。通过媒体定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加强对不良信用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建立失信企业监管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

(三)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各部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等制度规程,区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明确应急指挥、报告、处置等具体措施,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落实应急救治队伍和物资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四)加强可追溯体系建设。以建立监管部门追溯管理平台为核心,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环节的企业追溯系统为支撑,以加强追溯信息链条完整性为重点,加快推进可追溯体系建设,形成以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为源头,以餐饮、消费为终端的覆盖食品安全全过程的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源头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质量可保证。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增加可追溯食用农产品种类;扩大肉品、酒类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的覆盖范围,实现全区肉品可追溯;在健全申诉举报网络的同时,完善食品安全流通环节追溯应用系统建设。

(五)加强检测体系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加强食品检测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有效整合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构建检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检测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善、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要根据自身优势检验项目,有针对性地增加设备、更新仪器,实行错位发展,避免重复投资、重复检测。条件成熟时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检测机构,统一检验、统一监测。

(六)加强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形成反应灵敏、信息通畅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开展前瞻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风险评估力度,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发挥风险监测对监管工作的指导作用,强化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七)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推进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预防、应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建立基层食品安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依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群众性队伍,积极组织食品安全社会志愿者队伍,延伸和壮大监管力量,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途径。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八)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全面推行生产经营活动标准化,鼓励没有统一标准的行业主动设置企业标准。通过监管促进和政策支持,建设现代食品产业体系,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推行标准化示范区和农业绿色示范区建设,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开展无公害认证,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和推动优势产业强强联合,支持骨干企业做强、中型企业做大、小型企业做精,规范小企业、小作坊生产经营,推动食品企业向集约化发展,提高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投入力度,要完善基层监管体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进一步落实街道办事处(园区)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方式,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日常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根据目前我区实际,区卫生局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职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全区目标管理考核。制定和完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情形和处理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监管机构;法律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系统;

作者简介:阚建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食品化学与营养学。E-mail:ganjq1965@163.com;郑炯,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

1引言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1]。“苏丹红”、“地沟油”、“福喜过期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食品安全问题也成为了世界性问题。

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仅靠行业自律和市场自身的调节难以达到目标,这需要政府的有效监控。食品安全监控体系[2]一般包括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体系、法规标准体系、风险评估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过程控制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科技支撑体系、食品安全诚信体系、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体系等。目前,欧美国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从而保证了政府高效的监管力度。

本文主要总结了美国和欧盟的监管机构和法律体系,同时分析了美国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和惩罚措施,欧盟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召回制度、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研究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特点,对加强中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2美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特点分析

2.1监管机构

美国的食品监控由总统食品安全工作小组统筹各部门负责[3],其中最主要的有隶属于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HHS)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隶属于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检验局(APHIS),以及环境保护署(EPA)[4,5,6,7,8]。FDA主要负责对美国州际贸易及进口的食品、药品、疫苗、生物医药制剂、医学设备、兽药和化妆品等进行监督管理[9];CDC旨在通过预防与控制疾病来提高人类健康及生活质量[10];FSIS主要负责保证美国国内生产和进口消费的肉类、家禽及加工蛋制品安全、健康,正确标示、包装[11]。FSIS和FDA共同监管食品召回制度[12,13,14]。APHIS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能包括规范基因工程生物、监督和处理外来物种入侵、外来动植物疫病传入、野生动物及家畜疾病监控等,从而保护公共健康[15]。联邦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对农作物农药使用的规范[16]。

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无缝对接是美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主要特点。从横向角度看,美国联邦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分工明确详细,品种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从根本上解决了各职能部门推诿监管责任的问题;纵向来看,美国的垂直管理,排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美国各联邦机构之间互派常驻官员,长期合作,各州政府的有关部门与各联邦政府机构相互协作[17],做到无缝对接。

2.2法律体系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分为三层[18]:最高层为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律,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基本原则和框架,《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构成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19];第二层是规范具体某类食品的技术法规,是联邦和各州政府制定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如《禽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婴儿食品法》等;第三层是自愿性标准,由美国国家标准学会认可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制定,由行业、企业自愿采纳执行。但随着标准化在食品安全等领域的作用不断提高,联邦政府在技术法规中采用或引用自愿性标准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自愿性标准已成为美国联邦技术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

尽管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是美国从未停止对食品安全方面法律的更新,不断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条例及修正案。2011年颁布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扩大了FDA的权力和职责,强调政府要加强监管食品生产设备[21,22]。美国FDA在2013年10月了动物饲料安全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预防动物饲料造成的食源性疾病安全问题[23]。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被公认为是最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原因在于其法规的制定是以危险性分析和科学性为基础,并拥有预防性措施[24]。

2.3食品安全信息系统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透明性,各种法令和行政命令都有一套程序以保证各种规章是在公开、透明和互动的方式下制定的[25],必要时管理过程也可以公开。通过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定时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管理机构的议案等[26],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

美国十分重视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与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在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政府层面,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议[27];消费者层面,提供完善的食物安全信息服务,定期举行活动,供市民检索和提供建议。

2.4惩罚措施

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调查,美国每年大约都会扔掉价值910亿美元的食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过了保质期[28]。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29,30]。所以,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不敢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2013年1月4日,美国FDA《农产品安全标准条例》和《食品预防控制措施条例》草案[31],把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起点推进到田间和生产商。据美联社报道,该新规付诸实施,食品行业厂商每年可能需要多花费5亿美元,同时将减少约3000例左右食品疾病致死案例以及约两百万个致病病例[32]。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一把利剑,美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大,违法成本高,对食品企业形成有力的威慑,逆向激励食品企业遵守食品质量安全规定。

3欧盟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特点分析

3.1监管机构

欧盟建立了相对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包括: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33,34,35]。欧盟理事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政策,发表“食品安全白皮书”,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36]。欧盟委员会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提供立法建议和议案,经由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决策,形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以及技术性法规[37]。EFSA的主要职能是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38],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食品的风险管理的决策权属于欧盟委员会等权力机构。EFSA依据独立性、科学性、透明性和应答性原则[39],为欧盟建立法规规章提供科学建议、技术支持[40]。欧盟理事会有关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标准和指令,各成员国政府按照该标准和指令,要求各国农林食品部门进行和实施。

在EFSA的监督和指导下,欧盟成员国对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41],采取了集中的模式进行监管,避免了政出多门、职能重叠、出现空白地带以及监管混乱等食品安全监管的弊端,将所有的监管活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进行管理,能彻底地解决监管部门条块分割与不协调的问题,这种监控模式能够调动一切资源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3.2法律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及后续补充发展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原则性规定;二是在以上法规确立的原则指导下形成的一些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对于具体要求的立法,欧盟有两种途径:普遍性立法,针对所有的食品的一般方面(如添加剂、标签等);专项性立法,专门针对某些产品(如食糖、果汁等)[42]。《食品安全白皮书》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后又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8],是欧盟各成员国制定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建立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核心[18,43],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后又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8]。2002年1月颁布的欧盟第178/2002号法规对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力改革,确立了风险评估、保障消费者权益、预警和透明四大原则,以达到维护人类的生命与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促使食品自由流通的目标[40],奠定了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地位[16]。

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内容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条,包括农业生产和工业加工等方面的食品生产所有环节,是一套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欧盟现有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20多部[18],各成员国在欧盟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下,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再修(制)订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3食品追溯体系和召回制度

欧盟第178/2002号决议规定[44]:“在食品的加工、生产和流通的各个阶段均应建立起追溯制度”。该制度对各个阶段的主体作了规定,以保证能够“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溯检查产品,一旦发生不可预测的不良影响,便将产品撤出市场[45]。如食品生产者应对食品原料做好充分记录,食品销售者应对食品流向做出记录,以确保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可以及时查找到原因和出现问题的环节,从市场上追回不合格食品,以防止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此外,欧盟在2002年公布的欧盟第178/2002号法规第19条对食品经营者的召回责任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当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缺陷时就应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并采取更换、赔偿等积极补救措施。食品召回制度是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为第一目标和原则的保障,安全原则是食品召回的基本原则。

欧盟的食品追溯和食品召回制度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通过食品追溯体系迅速发现出问题的原因,及时纠正错误,必要时对食品进行召回,从而将危害降到最低。

3.4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

欧盟全面整合了食品安全政策和立法,将所有的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每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因素,都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三个步骤,其中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由独立的欧洲食品安全局承担[46]。自欧盟第178/2002号法规后,预警机制已成为欧盟食品安全领域的一条重要原则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欧盟通过采取预警机制为基础的措施,将全面评估所需的科学证据的研究责任转移给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等。因此,预警机制可以加速新技术的发展,而且使生产者等各方必须加强风险数据相关的科学研究。

欧盟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分属不同部门,使得食品安全得到更加科学有效地监管[47]。同时预警机制使生产者等各方加强了科学研究,但是,如果预警机制被滥用,贸易各方抓住食品潜在风险问题而武断轻率地采取措施,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歧视性的贸易技术壁垒措施。

4欧美国家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较欧美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不健全,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但分阶段的监管模式,使各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都可为我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构建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4.1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正式确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由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等组成的复合型、立体化监管体系,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格局[48],但这种模式由于政出多门,易出现职能重叠、推诿扯皮、监管空白地带及监管混乱等弊端。

欧美国家采取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各部门职责明确,实现无缝对接。我国可借鉴其经验,在多部门监管的框架下,树立精简的核心理念,尝试在分段监管下的革新。在不改变多部门监管模式的前提下,通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这种新的监管模式的有效尝试,既是对我国固有监管模式的选择性合理继承,也是对先进国家监管模式精华的有效吸收。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看出,这是对分段革新的有效尝试,这种尝试兼并了独立监管与多部门监管模式的精华,既可以改变独立监管容易造成的缺位现象,又可以改变多部门监管造成的职能重复,互相推诿现象。

4.2健全系统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中国食品安全立法采用的是部门立法模式。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我国食品立法的根本大法,截至目前,食品及食品原料相关法律已愈百部,但仍有许多食品安全问题存在。食品安全立法与国际接轨程度不够,导致与发达国家贸易出现“绿色壁垒”。

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努力建立覆盖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具体而言,首先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管理也应从控制源头开始,强调“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综合管理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可追溯制度;其次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法规和制度;再次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食品召回和问责机制等相关配套规定,提高食品安全诚信;最后加大打击震慑力度,依法从重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使不法分子不敢轻易地铤而走险。

4.3构建整合归一的检验检测体系

检测技术是评价国家食品安全水平的关键基础之一。为此,各国都把设置检测机构、应用先进检测方法、建立和提高分析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培养人才放在优先地位。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检验体系,主要分布在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等部门,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也具备一定的检测能力。但我国食品检验能力相对不足,以致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检测方法的覆盖面不够;技术短缺和重复并存;高精尖设备、标准参考物质、技术水平及储备不足以及缺乏快速检测的方法和仪器。

统一高效是欧美等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显著特征之一。我国也应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2],建立一个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网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实现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共享,避免不必要重复检测。同时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评价制度,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充分考虑检测技术机构的健康发展,考虑专业特点和食品产业的区域分布,尊重高技术服务业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特点,使不同层次检测机构在技术领域和专业技术能力互相补充,最大限度发挥检测机构对食品安全的支撑作用。

4.4加快公开透明的信息体系建设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与欧美国家相比透明度较低,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政府部门分段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对称。第二,食品安全信息渠道主要是政府、厂商自行、第三方和媒体,因此消费者缺乏权威而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获取平台[49]。第三,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主要通过是电视、报纸、专业杂志等,而缺乏网络的利用,网络平台数据更新缓慢甚至不更新也导致了消费者很少通过网络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我国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从信息管理机制研究出发,加快公开透明的信息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根据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统一部署,建立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2,50],从而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各自执法浪费资源;整合信息平台,由一个部门对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后统一,引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利用。设立公众参与的组织,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实现消费者对信息的反馈和交流,帮助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出科学的决策,增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

第6篇

为了推动中国政府尽快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中国食品召回制度,中加“小农户适应全球市场发展项目”自2005年启动了“中国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研究” 课题,前后历经一年多的研究时间,于2007年1月顺利完成课题研究。

课题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联合了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共同完成。课题旨在研究并提出中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管理模式和实施方案,为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中国食品召回制度提供前期研究基础,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中国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基础与能力调研;中国食品召回制度管理模式与实施方案的研究;中国食品召回识别与判定的关键技术研究;国外培训、考察以及举办学术研讨会。课题经费为6.38万加元。

中国急需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建立了严格而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而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效的食品召回制度。因此,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是迫在眉睫。

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基于健全而层级分明的法律,无论从宏观或是微观角度而言,食品召回都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了召回的顺利进行。

发达国家食品召回采用单一部门管理或多部门联合管理的方式。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互协调来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均采用中央和地区二级监管的模式,即在国家层面设立食品召回主管部门,在地区设立召回办公室,配备召回协调员,以确保食品召回的决策和实施迅速、准确和有效。

美国对食品召回划分为三种类型:主动召回、要求召回、指令召回三种;加拿大将食品召回分为两类,即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无论是划分为两种类型还是三种类型,以主动召回为主,指令召回为辅,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而共同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程序完备,保证从缺陷食品发现到消除过程中能够准确而快速地召回食品,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利益。

无论是美国还是加拿大,主要是根据缺陷食品的风险大小将食品召回划分为三级;同时,也将食品流通的范围、媒体的关注程度等因素考虑在内:一级召回适用于直接食用违禁产品或处于其危害威胁之下时,存在严重危害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合理的可能性的情形。在一级召回的情况下,加拿大规定一般需要警报。二级召回适用于直接食用违禁产品或处于其危害威胁之下时,将有可能造成短期内有害健康的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健康后果的可能性较小的情形。在二级召回的情况下,加拿大规定可以警报。三级召回适用于直接食用违禁产品或处于其危害威胁之下时,基本上不会导致任何有害健康的后果的情形。在三级召回的情况下,加拿大规定一般不需要警报。

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国情建立了完善、有效的信息系统,以确保信息的及时和有效,从而采取食品召回行动。

检测和风险评估是识别与判定食品召回的关键技术之一。只有在良好的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才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现问题并划分食品召回级别。

发达国家对不遵守食品召回规定的企业的惩罚力度较大,这保证了食品企业对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中国如何建立召回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人口、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与挑战。“苏丹红”、“孔雀石绿”、“果冻”、“丙烯酰胺”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更加凸显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迅速而有效收回市场上的缺陷食品,从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完善召回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对食品召回没有明确的法律,而且相关规定也存在着条文分散、法条粗疏的缺点,因此我们应该首先完善食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强化法律、行政主导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建议可以在国家层面对食品召回做出原则性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召回的原则,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部门规章,各地依据各自的情况,再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性规定。同时,在食品召回法律法规中应明确食品召回的执法主体、实施主体的职责与权限,并切实体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相关权益。

建立中国食品召回管理机构体系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的食品召回采用“中央和省二级管理机构体系”。中央和省级监管部门的关系是监督和指导的关系。中央监管部门主管全国缺陷食品的召回,监督和指导省级监管部门的召回工作;省级监管部门应将缺陷食品召回状况以及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中央监管部门报告。在具体分工上,中央主要负责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级召回,以及其认为有必要负责的召回;其他召回由缺陷食品发现地所在省的监管部门负责。

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同时拥有各类食品检测机构和有雄厚的技术力量,有严格的质量监管体系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是食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主管部门,是各类食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审核和机构,是食品市场准入的审核机构,同时具有较为丰富的产品召回管理经验。因此,建议质检总局作为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食品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设立全国食品召回管理中心作为专门的食品召回执行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召回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来自消费者、企业或者技术机构等相关方有关食品召回的信息,通过专家库等形式为食品召回提供技术支持,在食品召回中协调各个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食品召回工作的评价,以及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发表新闻公告等。

在全国食品召回办公室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食品召回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及其所辖的县、区和县级市设立食品召回协调员,协助地方食品召回机构进行食品召回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通报、为企业建立与实施食品召回体系提供帮助等。

中国食品召回管理与运行模式

国家质检总局下设全国食品召回管理中心,负责食品召回的执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食品召回管理办公室,负责省级区域内的食品召回执行工作。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及其所辖的县、区、县级市配备食品召回协调员,参与和协助食品召回管理和执行部门在本县级区域内的食品召回。

国家质检总局聘请相关质量管理专家、食品安全专家、风险评估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为决策协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重要决策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技术支持和法律咨询;由主管部门制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指南》等有关食品召回的规章、准则、指南、规范和实施方案等,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性审定,再由决策协调机构审核批准,颁布实施;主管部门依托其原有的支持机构和技术基础,通过进一步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健全并领导食品召回支持机构,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研究机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中心、食品风险评估机构、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各支持机构对食品召回提供技术性支持。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省级执行机构和市、县级协调员以及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和技术支持机构,各自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发挥政策咨询和支持功能。

第7篇

一、明确安全生产档案的范围

从化工企业生产特点出发,应列入到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范围相当广泛,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等文献资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企业个人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报告、事故当事人笔录等佐证材料、事故处理结果、事故现场图片、三级安全培训记录等);企业上马的安全设施设计概况、项目组成、专业图纸、该设施所采用工艺技术特点、设备、材料特点,施工要求和采用的技术规范,主要施工工序,关键施工部位的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与企业同类工程的经验教训和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等。

二、充分认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现状

1.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意识不强

档案意识是指人们对档案的功用和价值的认知,对档案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态度和看法。受经济、文化和观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较淡薄,许多企业职工不知道什么样的资料应该纳入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范围,安全生产档案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相当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治档的法治观念急需提高,单纯地认为档案是档案管理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

2.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经济基础薄弱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经费作为支持。作为老化工企业,生产经营均较为困难,有限的资金大部分被用于生产经营、设备改造。而现在,随着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作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档案的载体不再以传统的纸质为主,出现了电子文件、多媒体光盘等多种形式的载体;重大危险源也相继采用在线监测,所获大量的原始数据直接从通讯线路上传递。因此,随之而产生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问题,难以得到较强的资金保证。

三、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发展不均衡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上发展不平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1.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产生与收集存在脱节

由于多种原因,当前,安全生产档案因为没有统一的要求和严格的规范管理标准,有些企业的生产技术研发人员忽视了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是生产技术研发的一部分,造成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工作上的脱节和遗漏。同时,由于分工原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作人员对此也一无所知,使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出现了管理真空。

2.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素质难以适应要求

当前,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因此,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上,普遍存在着兼职的多、未参加过专业培训的多和非专业毕业的多的实际状况,很难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管理工作当中。而且,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化科学技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逐步推广运用,更使其出现了“老人掌握情况不会用新技术,新人掌握新技术不掌握情况”的现象,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作出现断层。

四、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

做好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工作,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企业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能够纳入到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范围。同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作机制,重点建立依法管档的机制,规范工作运行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业务指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开发、应用、收集的资源共享机制,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1.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企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主管生产工艺、设备的领导和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一是要强化依法治档案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法律意识。二是要明确指导思想,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工作贴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服务。三是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作为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作、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作难点、把握企业长远发展方向的主要信息渠道。四是企业党政领导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部门,要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纳入企业生产工作计划,与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检查。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档案管理

制度建设是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健全制度,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要依法治档,提高档案意识。各部门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坚持依法治档,把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大力宣传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要制定细则,做好协调工作。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涉及到企业各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协调解决。因此,必须要建立管理细则,使每一环节均有章可循。三是强化管理,解决实际问题。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工作者要深入到可能产生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各单位,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为收集整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建档工作的分类指导、监督、检查。要主动深入生产、设备、研发等部门,共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的工和水平。同时,各相关部门也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确保该项工作能够健康、持续发展。

第8篇

关键词:检验认证行业;监管体系;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203

检验认证行业提供的检验、测试和认证业务,涉及从产品标准制定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众多环节,关系到政府、行业组织、企业、雇员和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的权益。其中,政府既承担着引导、促进和监管行业发展的职能,又对业内企业具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与行业发展及行业规范密切相关。发达国家检验认证行业起步早、发展快,政府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和企业经营管理较成熟和完善。研究这些国家检验认证行业发展与监管做法,对于我国检验认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检验认证行业监管体系的构成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由于市场存在着失灵,如自然垄断、外部经济、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等,监管作为对自由竞争市场的补充,是政府针对市场失灵而制定的公共政策和行政法律制度,是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授权,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政府监管的最终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和合法私人利益,使之避免或减少与个体经济决策 (生产、销售及价格行为)带来的损害。政府监管的常见手段包括制定具体规章,禁止特定行为,行政许可,认证、审查和检验,行政性契约,信息披露以及行政决策。检验认证行业一方面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替代政府部门行使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职能,进而增加社会福利,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无论是营利性的企业还是非盈利机构,其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政府对检验认证行业的监管是为了使检验认证活动能够保持公正和独立,是确保检验认证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一)狭义的政府监管

狭义的政府监管指政府直接对检验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相关机构的准入管理、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处理。狭义的政府监管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监管,政府对各行各业中的企业都进行准入审批、监督其业务开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业务展开调查和处理,因此,狭义的政府监管是政府确保检验认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是政府确保市场运行畅通、保证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行使的监管职能。然而,由于检验认证行业的部分业务本来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在检验认证行业中不仅仅发挥着监督管理的作用,而且往往也会参与到检验认证活动中来,与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一起,共同引导和促进这个行业的有效竞争和良好发展。此时,政府已经成为检验认证体系中的一部分,其行为构成广义的政府监管。

(二)广义的政府监管

广义的政府监管包括政府的直接监督管理,以及政府通过授权、合作等方式与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社会组织共同进行的与检验认证有关的活动,比如制定行业标准和认可等。检验认证活动的本质特点是专业性、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这也是检验认证机构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第三方检验认证活动提供的结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需求方的信息不对称,对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其行为具有外部性。检验认证行业能够发挥上述效应除了检验认证机构这些行为主体外,也离不开其他相关组织的配合。

一般地,检验认证监管体系包含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其中,认可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认可是对检验认证机构做出的评定,是对检验认证结果公正性和可信性的肯定。认可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在规范合格评定市场方面起到技术保障作用,增加了政府管理部门使用认证、检测和检查等合格评定结果的信心。

在国际上,认可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国家统一管理的认可模式。现在欧洲各个国家实行统一管理的认可模式,即每个国家设立一个政府承认并授权的认可机构,统一对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证机构进行认可或者协调其他的认可机构。中国也属于这一模式。另一种是分散管理的认可模式。比如,美国的认可机构既存在官方授权的机构,也有具有公信力的私营机构。而日本和韩国的认可机构都由政府授权,但是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机构进行认可。目前的趋势是走向统一,即走向国家统一管理的认可模式。

二、发达国家检验认证行业的监管机制

(一)美国检验认证行业的监管机制

概括来讲,美国检验认证行业监管机制的特点是:既有政府制订的统一标准,也有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共同制定的自愿标准,较为分散化;美国对检验认证行业的监管体系具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所没有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政府、工业界和私人机构参与这一体系建设的程度比较均衡,特别是私人机构在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所开拓的业务被市场广泛接受,表现出“准强制”的特点;美国存在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检验认证机构(如UL),但相对欧洲公司较小,多数机构呈现专业化和本土化倾向。

美国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经由总统签署的法律、各联邦机构的法规和总统行政命令。总统签署的法律编入《美国法典》(United State Code,USC),各联邦机构的法规和总统令编入《美国联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后者包含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在产品安全领域,主要的技术法规有《消费品安全法案》、《联邦危险品法案》、《可燃纺织品法案》、《包装防毒法案》和《制冷器安全法案》。联邦政府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强制性安全标准,制订依据为技术法规,具体内容由标准机构投标、政府部分出资的方式制定。其他的一般性行业标准实行“自愿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由政府机构、公益组织以及私人部门分别自愿制定,自愿采用。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负责提供标准的引导和协调,ANSI由政府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及学术团体共同组成,主要目标是增强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通过推广自愿认证的统一标准来提高美国人民的生活水平。ANSI不参与标准的制定,而是对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授权,由这些被授权的机构参与美国行业标准以及国际上ISO、IEC等标准的制定;此外,ANSI还授权第三方检验机构按照国内国际标准开展某些领域的检验认证业务。ANSI公布上述被授权企业的名单,并对它们进行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考虑,侧重参与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产品或服务的检验认证,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50多项强制性认证,包括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的FDA认证、交通部的DOT认证等。政府的认证由政府相关部门分别实施,主要有商务部的全国技术与标准研究院(NIST)、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运输部的联邦航空总署(FAA)等。这些认证机构接受联邦政府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对该管辖范围的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并对合格产品颁发证书。此外,各州政府也有自己的认证方案,以配合自身独特的经济活动展开检验认证。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于1973年5月建立,承担联邦政府有关消费品安全的职能,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专员组成。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联邦危险品法》、《易燃纺织品法》、《防止中毒包装法》等给予了CPSC管理国产或进口消费品的权限。CPSC法令倾向于由第三方机构制定公认的义务标准,CPSC的员工也会参与制定私营部门公认的义务标准。在消费品领域,作为标准制定协调员的机构包括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国际测量与材料协会(ASTM)以及国家预防火灾协会(EFPA)等。CPSC的监督活动主要包括零售监督、进口监督和互联网监督。在零售监督方面,质量控制办公室针对被管制产品的项目计划,其中有些计划由州政府官员参与,通过对市场的产品进行检查,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召回等措施。进口监督部门成立于2008年,主要由分布在口岸的调研员收集进口产品样品,与美国海关协调安全项目。互联网监督是检查部门对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产品进行检查。

除了CPSC通过法规的形式制定产品的强制标准,很多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也会制定厂商的自愿性义务标准①。CPSC指出,这两种标准都是基本的安全保证,特别是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很有意义。在CPSC做产品取样测试时会参考这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报告以及认证证书。CPSC建议进口商和供应商主动确认其产品是否符合所有的强制和义务标准的最低要求,并随机、及早和经常地测试产品样本。因为测试的费用与一旦被发现不达标而要求召回和罚款的费用比起来是微乎其微的。

2008年,美国的《消费品安全促进法》经过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布什总统于2008年8月14日签署了所有修订的内容。比如,其中第102条要求“对某些儿童产品强制性检测以及第三方检测”,主要从两个方面增加了产品检测:普通合格证书和第三方测试要求。普通合格证书要求每批货物都需要有表明产品符合CPSC所有相关要求的证书,这一证书还应该是基于对每件产品的检测或合理的测试项目。没有证书的产品不能在美国进口或销售,并能够随时应CPSC及美国海关的要求出示。违反此规则的产品,美国政府可以下令销毁,并对责任人处以民事及刑事处罚。第三方检测要求规定,儿童用品需要经过一个独立的“合法评估团体”,亦即实验室的检验,这些实验室须是通过CPSC的资格认证的,在CPSC的官方网站上有不断更新的具备资格的实验室名单。

2009年,美国能源部了《商业及工业设备节能计划:商用冰淇淋冷冻柜,独立商用冷藏柜、商用冷藏柜和无门商用冷藏冷冻柜,遥控压缩商用冷藏柜、商用冷冻柜和商用冷藏冷冻柜的节能标准;最终规则》、《某些消费品和商业与工业设备节能标准;最终规则;技术性修订》等近十条标准,规定了新的节能标准、检测程序以及相关定义。2009年3月,美国交通部《2011型号年份(Model Year,MY)乘用车和轻型卡车的平均燃料节约标准;最终规则》,规定了2011型号年份汽车和轻型卡车的燃料节约标准;《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车顶抗挤压;逐渐采用报告要求;最终规则》等,加倍了某些重量要求的车辆在制定测试中需承受得住的车顶结构效果强度。

此外,美国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健康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动物健康保护法》等法律对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其中动植物健康检验局负责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口,食品健康和检验局负责肉类、禽类和蛋产品的进口、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其他食品和药物的安全。2009年7月30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食品安全加强法案》(H.R.2749),旨在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修订,其中包括授权FDA实施以下行为:检验机构一旦在检验测试中认为某批产品掺假或假冒,应该尽快向FDA通报,一旦FDA有理由相信此类食品会导致不良后果,有权停止销售该食品的命令,并对违反相关法律者判处民事处罚。

(二)欧盟检验认证行业的监管机制

欧盟检验认证行业监管机制的特点是:欧盟的标准制定相对统一,由欧洲的三大标准化组织依据欧盟委员会的委托书组织起草、和协调,作为欧盟指令的具体技术要求,并使欧盟各成员国的标准与之保持一致;目前欧洲的检验认证体系已经形成了各国政府相关部门、国际合作机构和私人部门相互配合、有效互动的协调统一的有机体;政府既是行业监管者,又是转化国际标准为国内标准的服务者;欧洲大型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既是检验认证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又是标准制定工作中重要的参与者;在这种政府与市场相互补充、积极合作的经济环境下,欧洲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焕发出巨大的生命力,成为国际检验认证行业竞争中的佼佼者。

欧洲早期的检验认证工作是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自发形成的。独立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数量较多,各国的认证标准也各有差异,给产品在欧洲市场的流动带来不便。随着欧洲经济的一体化,欧盟开始将各国的不同标准进行协调,通过指令的形式指导各国将本国的国家标准与欧洲标准协调一致。1985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协议(85/C 136/01)《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提出了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基本要求。此外还建立了“全球措施(Global Approach)”的模块式体系,明确提出特定和高危险的产品必须由欧盟指定的机构 (Notified Bodies)进行合格评定。在强制性认证方面,CE认证可以说是产品进入欧洲最基本的要求。

欧洲的三大标准化组织(ESOs)――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通讯标准化委员会(ETSI),是欧盟认可的既分工又合作的自愿性技术标准制定机构。②它们所制定的标准大多经过欧盟的授权,这些通过授权制定的标准也被称为“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当制造商在考虑选择哪种标准进行检验时,协调标准是欧盟推荐的选择,是最方便、认可度最高的标准。厂商也有权利选择其他检验标准,但是欧盟对这些标准的认可度视情况而定,多数时候厂商还要附上欧盟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技术报告。

此外,欧盟各国设有国家标准机构,负责将欧盟指令在一定期限内转化为国家标准。③比如,英国的英国标准协会(BSI)是负责制定和贯彻欧盟指令的标准化组织。BSI并非政府机构,而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是一家有百年历史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BSI成立于1901年,最初是由Institutions of Civil Engineers、Naval Architects 和Iron and Steel Institute三家机构出于市场需要而成立的工程标准委员会,它通过将桥梁、铁路和船舶部门的钢铁规格标准化而大大减少了轨道设施的重复性建设,每年为这一行业节约上百万英镑。此后这一机构不断发展,在更多的行业发挥制定统一标准的积极作用,并在1906年参与了IEC的组建。1929年,BSI获得“英国”认可,受国家委托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BS)并促进其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标准进行登记、颁发许可证来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此外,BSI还作为ISO、CEN、CENELEC的主要成员国广泛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现在的BSI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覆盖140多个国家的独立的服务型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制定国家和国际性标准、提供检验和认证服务、提供标准化方面的信息和培训等。

德国标准化学会(DIN)是德国最具代表性的公益性民间机构,1917年以非盈利组织的身份在柏林注册。DIN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场需求及欧盟与本国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标准,并在德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德国参与各项国际准则的制定。在国家标准方面,1968年联邦德国政府《设备安全法》,建立GS标志制度。2004年5月,《设备安全法》和《产品安全法》合并,并引入欧盟2001/95/EC《关于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形成《器具与产品安全法》,对其范围内的产品须经联邦劳工和社会组织部认可的实验室检验和检查,符合要求后发放GS标志。GS标志经德国劳工部授权,可由TUV、VDE、KEMA、Intertek等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以德国产品安全法为依据对企业进行自愿性认证,并加盖合格标志。加贴GS标志的产品表示其安全性已经通过了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的测试,在产品发生故障或出现事故时,制造商会受到法律制裁。GS认证虽然是德国标准,但是欧洲大多数国家都认同这一标准,而且具有GS认证的产品会被认为满足欧盟的CE标准。

根据WTO统计,2009年欧盟向WTO共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84条,其中技术法规和标准60条,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19条。这些法规、标准和指令中大都包含了对某类产品的定义、合格评定标准以及评定程序。

(三)日本、韩国检验认证行业的监管机制

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检验认证行业监管机制具有如下特点:标准制定的工作主要由政府负责并推广,政府除了将国际标准转化为本国标准以及制定本国特定标准以外,还规定了执行这些标准进行检验认证的机构;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一些市场经济发展较晚的国家,其检验认证行业的发展是以政府为主导,目前正朝着市场推动的方向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政府在整个检验认证体系中的作用也在发生变化,从开始的政府参与标准制定、参与检验测试,转变为政府授权其他机构从事检验认证工作,并与民间机构合作制定标准,政府更多地扮演监督的角色;日韩缺乏跨国的大型检验认证机构,但存在一些专业化的规模较大的公司。

日本对各类产品都有对应的法律法规,比如《药品管理法》、《电气设备和材料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等,详细规定了此类产品中需要进行不同类型认证的产品目录,其中对很多商品要求进行强制性认证。《工业标准化法》规定了具体的认证标志、收费、申诉、工厂检查、认证制度等。日本的国家标准分为工业标准(JIS)和农林标准(JAS),其中JIS是最重要、最具权威的标准,由全国性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JISC)负责起草、修改、批准和。

日本的强制性认证由政府部门负责,其中通产省负责了大部分的产品认证。日本的自愿性认证制度由通产省实行JIS认证的产品目录,由相关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及行业协会共同开发各部门的标准。2005年10月,日本工贸部根据新修改的标准化法实施新的JIS认证体系。新旧JIS、认证体系的内容变化见表1。

在进口贸易方面,日本的《关税法》和《植物防疫法》等规定了一系列不允许从国外进口以及进口限制的商品。主管机构主要有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警察厅以及国税厅下属的相关机构。2009年9月1日,日本正式成立消费厅和消费者委员会。消费厅负责统一承担原先由各相关省厅分别管辖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行政事务,包括调查产品事故原因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厚生劳动省将食品标识业务和特定保健食品的管理工作移交消费厅负责。消费者委员会是由民间人士组成的消费厅的监督机构,设立于内阁内,负责独立调查审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各种事务。

日本与动植物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卫生法》、《药事法》、《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和《饲料安全保证和改进质量法》等。主管部门是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对于进口食品,日本实行三种不同程度的检查:自主检查、监视检查和命令检查。自主检查是进口商的自律行为,由进口商自选样本送到厚生劳动省制定的检疫机构进行检查,对检出的问题必须依法报告。监视检查是厚生劳动省按照不同的食品类别、以往的不合格率、进口的数量重量以及潜在的风险程度等确定监视检查计划,然后对一般进口食品进行的抽查。一旦在抽查中发现违规,就提高抽检率,仍然不合格的进行强制性批批检查,即命令检查。

韩国工业产品的安全认证由政府的产业资源部负责管理,通过将ISO/IEC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统一管理质量检验、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业振兴厅统一管理全国的合格评定工作。安全体系采用EK安全标志,政府主管部门是韩国产业资源部技术标准局(KATS)。2000年7月起实施的 《电气产品安全控制法》新法,规定了认证的实施由非盈利的第三方进行,以型号作为认证基础等,2005年10月进一步修订,规定成立地方专门检查非法产品的机构等。

韩国认可具备适当设备和资质的本国非官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和认证,但不承认国外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认证。在中国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口到韩国还需要再次经过检验和测试。韩国政府通过直接指定特许条件或者强制实施技术标准和特定的技术法规,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和政府下属的科研院所间接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在进出口产品的检验方面,韩国的《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危害公共道德、人类健康、卫生、环境保护或符合国内立法或国际义务的商品。此外,韩国政府每年还《进出口公告》,临时性限制进口某些产品。2009年,韩国技术标准院公布《2009年产品质量流通监测计划》,将市场流通中的116类共计3000多项产品分为特殊管理、集中管理、一般管理和筛选管理等四个检测等级。特殊管理指每3个月进行产品质量和流通监测,必要时实施工厂抽检;集中管理是每半年进行监测;一般管理是指年度监测;筛选管理是进行年度抽查。一旦产品被发现存在危及消费者的安全隐患,就会被勒令停止销售和予以处罚。

三、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促进中国检验认证行业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检验认证监督管理体系。但是,对照发达国家,我国在检验认证行业发展和监管机制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为加强中国检验认证行业监管和优化服务,促进中国检验认证行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理顺政府部门职责,形成简洁高效的检验认证行业政府监管机制

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亚洲发展中国家来讲,目前政府在检验认证行业发展中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逐步理顺监管机制对于行业发展十分关键。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的成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之前行业监管工作所存在的政出多门、多重标准、重复收费、监督不力等问题。但是由于与国务院其他部门之间,还存在诸多不明确、须协调的问题,行业还存在事实上的分割管理。改善政府管理职能分割过细,多部门职能交叉,多头、多环节管理的局面,逐步推进我国检验认证行业实质上的统一管理,对于打破行业分割现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关键。同时,应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引导、行业监管职能,完善行政管理模式,把原来由政府管理的大量操作性事务、专业化业务职能交给专业检验认证机构承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整合国内资源,优化行业布局,构建中国特色的检验认证市场服务体系

发达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沉淀积累,已经形成了强大的以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为主的市场服务体系。相比之下,中国起步较晚,检验认证行业面临的问题是条块分割明显、“散兵游勇”太多、恶性竞争严重,没有形成“合力”,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无从发挥。如果不能打破条块分割、行政壁垒森严的格局,将散布在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检验业务、认证业务、实验室检测业务,通过划拨、联合、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手段重新组合,中国检验认证行业就难以强大起来。我国应注意形成“后发优势”,推进行政指导下的中资企业战略重组,尽快改变检验认证行业资源分散现状,提升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尤其是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动资源相对丰富的质检等部门的机构重组,提升市场服务能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检验认证市场服务体系。

(三)深化国有机构改革,培育1~2家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综合性检验认证机构

独立的市场化运行的检验认证机构是实施检验认证行业监管的制度基础。应该将国有检验认证机构的改革改制继续推向深入,使其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这样使得监管主体可以集中精力于行业监督,为提升监管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检验认证行业,政府同样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效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从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和不错位。国有机构是我国检验认证行业的主体,因此深化国有检验认证机构的改革,特别是国有事业单位检测实验室的整合重组,对于发展壮大我国检验认证行业,提升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打造世界知名品牌,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从国际经验看,大型检验认证机构对政府质量监管的补充作用和对行业发展的引领作用不可忽视。因此,应鼓励和支持国有机构上市融资、国际扩张、跨国并购,尽快形成1~2家技术水平先进、核心竞争力强、机制灵活,规模化、集约化,能够参与国际竞争、引领市场发展的大型综合性检验认证机构。

(四)强化认可的监督管理作用,提升检验认证有效性,推进统一监管

从国际经验来看,认可机构在对认证机构及相关组织活动规范性的监管方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认可机构具有政府授权的特点,检验认证机构的能力和信用需要认可的确认。检验认证的公信力与认可的信用密不可分,而认可的信用则直接与政府信用挂钩,在国际上,认可机构普遍与政府具有密切的联系。尽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自愿申请认可机构的认可,但是对于中国检验认证行业处于成长中的各类机构而言,通过认可来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认可监管则将检查机构、认证机构、实验室全部涵盖,有利于打破检验认证市场的行业壁垒,实现统一监管。因此,要充分发挥认可的约束监督作用,把认可作为监管的重要环节,提高检验认证的有效性。

(五)抓住新兴产业机遇,促进中国检验认证行业的大发展

检验认证行业是为各行各业提供专业质量服务的。国际经验也表明,一国检验认证行业的成熟度同产业发展阶段密不可分,例如西方国家的产业发展较早,也成就了其发达的检验认证行业。我国检验认证行业起步较晚,仅靠传统业务领域很难迎头赶上先进国家水平,应大胆利用新兴产业发展机遇,大幅缩小在新兴业务领域同先进国家差距,甚至在某些领域实现超越。金融危机后,美国、日本、欧盟、中国等众多国家纷纷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以期实现主导产业的战略性接替,做到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高增长产业。国内监管部门应引导、帮助我国检验认证机构及时关注和跟踪国内外这些变化和形势,提前应对和介入,开拓新业务、新领域,提供新途径、新方向,争取在这场世界范围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中抢占先机,促进我国检验认证行业的大发展。

注释:

① 除了政府参与标准制定并授权实验室进行强制性的检验认证以外,美国民间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在商品流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民间的认证多属于自愿性认证,侧重于树立生产者的信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尽管民间机构的认证并非政府强制厂商进行,但由于像UL(美国保险商实验室)这样的检验认证机构极具声誉,其自身有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体制、标准开发和产品认证程序,比如UL除了根据厂商的申请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外,还要进行跟踪检验服务。“跟踪检验”是由UL派出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现场代表,在当地工厂的生产现场对贴有UL标志的产品进行每季度一次的跟踪检查,确保工厂的生产流程持续符合标准。因此,多数厂商都会在新产品上市前自觉申请UL认证,经过其认证的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更为顺畅,被消费者的接受程度大幅提高,自愿性的认证在市场的自发选择下有了“准强制”的性质:很多新产品在上市前,厂商要去经过UL的检验以保证产品的使用不会出现危险,给企业的生产把关;很多国外的产品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也去主动申请UL的认证,这样能有更大的把握顺利打入美国市场,也更容易被美国消费者认可。

②CEN是以西欧国家为主体、由各国标准化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标准化机构。它负责除电工和电子以外所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成员国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3个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的成员国(冰岛、挪威和瑞士)以及克罗地亚等共31个国家。对于欧盟来说,CEN提供的标准是对其关于产品立法实施方面的有力支撑。对于厂商来说,是否通过CEN制定标准的检验在名义上是自愿行为,但是欧盟的法律规定要求厂商对自己的产品做出检验认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大多数企业只有通过欧洲标准的检验并加贴相应的标记才能在欧洲市场上自由流通。

③ 欧洲各国主要标准的制定是以国家标准机构(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Bodies)或成员国的相关机构为基础的,这些标准与欧盟区域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体系(ISO)不相冲突。CEN的成员国在CEN的组织管理及标准制定中有参与和投票的权利,并授权CEN的技术部门制定工作的具体流程。成员国同时有义务将CEN通过的欧洲标准纳入本国标准,并撤销与之相冲突的国内标准。CEN制定的标准有欧洲标准(EN)、工作协议(CWA)和其他文件,比如技术规范(TS)和技术报告(TR)等。欧洲标准一般是针对某一材料、产品、流程或服务结合制造商、消费者和监管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而出台的规定、定义和准则方面的文件,并得到成员国的一致通过和监管当局的认可。欧洲标准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降低流通成本等使利益各方受益。

参考文献:

[1]尚德军.国内外实验室认可组织及相关的互联网资源[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03,(3).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质检机构管理知识[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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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中国认证认可国际化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6]刘宗德. 认证认可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

[7]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中国认证认可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8]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本质与作用[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9]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知识介绍[EB/OL]. [2011-03].省略as.省略.

第9篇

网络保险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网络保险​风险防范。这些风险涉及到信息传输、设施使用、隐私保护、业务拓展、核保核赔等方方面面,由于目前各保险公司在网络风险防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技术上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不强,导致许多应用系统处于不设防状态,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和潜在危险性。各种技术性风险的存在可能造成网络阻塞、传输中断甚至会引起系统瘫痪的后果,从而给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品牌形象。除了技术性风险,道德风险在网络保险中也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一方面,网络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能隐瞒潜在风险而使公司在收取保费时难以针对不同投保人的实际风险情况来收取相应的保费,使投保人存在钻空子的投机现象;或是投保人在投保后有可能减少防止灾害或风险发生的努力而使得潜在风险增大。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提供网络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公司或其员工有可能做出一些不道德的行为而使投保人蒙受损失,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网络保险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风险的防范问题。

二、网络保险中的风险类别

1.技术风险。网络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营销模式,它融合了互联网技术和传统保险业务流程。从技术的角度看,互联网并不是绝对安全的。首先,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具有潜在的运行风险。信息化系统设计、实施或后续维护中的不足会对保险产品或服务的传送造成风险,保险公司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管理与维护时,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利用网络技术漏洞攻击保险电商网站,故意造成公司网络系统的破坏和混乱,甚至使网络平台瘫痪。其次,网络本身的安全问题可能带来信息外泄风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潜入网站,或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保险公司或是客户的信息进而骗取客户保费或赔款,或是盗取公司商业机密并从中非法获利。当前互联网上屡屡发生一些通过窃取信息、病毒干扰、恶意篡改数据等不法行为导致客户经济损失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可知,消除技术风险是网络保险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在传统保险和网络保险中都存在,是影响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网络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道德风险的影响更为突出。例如,在网络保险中,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用面对面接触,保险公司不能直接了解被保险人的信用水平,一般地,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只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这些基本信息,而保险公司目前又缺乏丰富的客户资料,所以对投保方的风险评估十分困难。投保人可能会利用网络上难以分辨信息真伪的缺点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甚至会发生保险欺诈、骗保等案件。另外,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发生在网络上进行越权操作等行为,使公司蒙受损失。与此同时,由于客户对保险业的相关信息缺乏了解、没有查询销售者的资质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内部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制造虚假保单,欺骗投保人,骗取保险费,截取客户退保资金,从而给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风险。

3.法律风险。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促进了保险业的迅猛发展,而相关法律的完善却明显滞后,这就加大了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都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法律风险的存在促使保险公司在网络保险经营中必须要考虑一些问题:一是电子保单形式是否合法。相当多的网络保险数据交换没有书面记录,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起来有很大难度。由于电子信息输入简单化、标准化,通过网络签署电子合同没有传统的条款齐备、措辞严密,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增大。二是客户的隐私如何保护。投保人填写的个人信息一般都是真实的,这些信息在网络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一些人员非法利用,或者泄露出去被其他人员用于其他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用途。三是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由于相关法律相对落后,所以这一方面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而《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等文件和法规却难以完全适用于网络保险。

4.操作风险。网络保险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网络保险安全系统。传统保险机构为支持网络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选择某些保险产品以及相关的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而其所选择的产品或方案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被错误操作,这就造成了网络保险的操作风险。另外,操作人员的误操作也会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由于是电脑操作,公司职员可能在登记客户资料出现错误,或者由于疏忽导致给出的产品信息有误,或用户缺少信息化系统使用知识,因此经常会有操作失误的问题发生。网络保险的操作风险另一方面来自于客户。网络金融行业职员的操作失误、系统错误等均可能导致网络金融业务出现操作风险,客户在使用网络平台操作网络保险业务时的疏忽大意也可能导致网络保险的操作风险,导致交易不成功,甚至会使客户失去操作耐心而最终导致客户流失。

三、以保险风险防范为抓手促进网络保险发展

1.培养专业的网络保险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职业素质。网络保险产品比传统保险产品更加强调专业性,它的发展需要有融合了保险、营销、服务、互联网等多个学科领域的专业人才队伍作支撑,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培养专业的网络保险人才,组建一支有效的网络保险专业队伍。这样的专业从业人员不仅要在技术水平上领先,还要通过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水平。这些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解决:一是通过大学的专业教育,保险公司可以从合格的大学毕业生中选拔合适的人才,经培训后择优上岗;二是通过公司自身的培训,使一些原本具备综合素质和某些方面技能专长的员工成长为能够胜任保险网络营销的专业人士;三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外引,直接从人才市场招聘到所需人才。通过培养专业的网络保险人才,保险公司可以在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技术风险等方面进行有效地控制。

2.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安全网络平台,加强网络体系的安全保障。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稳定的安全网络平台是开展网络保险业务的第一步。网络系统是需要复杂技术的,只有领先的技术水平才能推动网络保险的发展。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加大网络技术平台方面的投入,将其放到重要位置。专业网络保险平台应该满足访问者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网上产品定制、投保、索赔、咨询等服务。此外,出于网络安全保障的需要,公司应该加强网络保险系统的基础建设,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网络保险技术方面存在的风险。为了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在建立稳定的安全网络平台基础上,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包括网络系统安全规范制定与实施、系统安全隐患预测与防范、系统安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系统安全程度的测定与检查、系统破坏后恢复与重建等。

3.完善信息化法律体系,使网络保险的发展有法可依。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网络保险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应从修订《保险法》入手来弥补这一漏洞。要将新的《保险法》与《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使网络保险的发展有法可依。从长远发展来看,随着网络保险进一步发展,还应探讨是否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的《网络保险法》,另外国际上不少国家都已经颁布《电子商务法》,我国也可以借鉴。着眼于长远发展,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定网络保险中诸多内容,如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认定、电子保险合同法律效力、告知业务履行、道德风险防范、网上交易平台安全标准、交易平台信息规范、保险公司网络保险审计、网络保险地域监管等内容,从法律角度研究解决网络保险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10篇

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一)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1、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州、县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按照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有关规定、安全条件、行业标准、工作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项时,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持有一票决策和否决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中的监督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力量,建立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健全机制,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8、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检、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计划、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民主管理监督、安全生产承诺等基本制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

9、督促企业要切实加强车间、工段、班组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正常使用。(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0、建立班组长岗位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1、在企业、车间、工段、班组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州、县总工会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2、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超时限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资源整合、地质勘探、基建和技改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或故意拖延工期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经商委、交通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13、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追踪督办、台账档案常态机制。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处罚后仍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事故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15、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落实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和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事故处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企业职工安全培训。

16、督促企业制订详细的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检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7、凡存在对井下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及未按规定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依法进行处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18、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都要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督促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四级以上尾矿库在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20、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化工)生产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发改委、环境保护局配合)

21、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商委、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配合)

(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22、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新、改、扩建和引进工业项目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实行职业健康许可制度。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培训,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特种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发改委、经商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配合)

(七)严格落实承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3、督促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工程依法招标,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法分包、转包和盗用、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2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要同时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承包、承租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配合)

(八)严格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

25、督促地方政府要制定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和执行城镇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26、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组织实施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各类地下管道(线)的分布和走向,严禁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在取得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要配合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对地下管道(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线)网安全。(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7、未经管道(线)业主单位确认擅自组织施工或已知管道(线)分布和走向仍不当施工造成管道挖断、破坏或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发生事故的,追究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建设坚实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28、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9、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

30、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着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快在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项装备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方面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科技局、经商委、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1、督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实施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四等以上的尾矿库要在3年内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规模以上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要在年底前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逾期未采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科技局配合)

32、督促化工企业在“十二五”期间完成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连锁控制系统改造。(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科技局负责)

33、督促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以及公交车、校车、企业自备客车、各类工程应急抢险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在2年之内全部完成;大型特种设备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州、县交通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质监局、旅游局、经商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34、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建设原则为指导,以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和优化服务为目标,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通信技术、CA技术(数字认证技术)、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用3—5年的时间,建立国家、省、州、县四级五层信息网络广域网。(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

35、通过业务重组和工作规范,建立起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监管、危化品监管、烟花爆竹监管、重大危险源监管、伤亡事故管理五个子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以及包括事故调度快报、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职业病危害统计和安全生产辅助决策支持等五个子系统的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和信息系统(信息网站)。(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

四、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省级安全生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6、按照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加快建设一批行业特点突出、专业性强、辐射面广的州级安全生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州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同时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和专业机构签订救援协议。(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政府应急办负责)

37、督促交通、石油、电力、燃气、给排水、通讯等行业建立并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接受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州、县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改委、政府应急办配合)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38、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建档、检测、评估和监控。全面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人员、经费和时限。(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0、督促企业及时掌握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情况紧急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止生产、停止作业、停止建设及撤离作业人员等必要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国土资源局牵头,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41、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写、评审、、备案等工作,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根据演练评估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大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力度,确保人人了解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和程序。严格落实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应急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42、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州、县经商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43、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严禁烟花爆竹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州内,继续实行专营化经营。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降低标准造成重大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质监局、供销联社负责)

六、严格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44、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平台推动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严格执行《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试行)》,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和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45、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强化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属地工作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取缔、查处非法违法企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46、建立健全州县安监机构,充实人员编制,落实装备经费,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编办、财政局配合)

(四)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化和行业管理。

47、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省管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监管。(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8、督促州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对颁发行政许可的企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监察局、法制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9、各县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乡镇和所属政府各部门安全监管的范围和职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0、督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对下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5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及防治职业病危害、防雷电灾害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要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生产和安全许可证或者不得投入使用,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气象局、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2、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电力公司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53、充分发挥工会、共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州、县总工会、团委、妇联、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54、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宣传部、总工会、监察局配合)

七、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55、督促各级政府视地方财力的情况,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州、县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56、督促安全监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切实做好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监管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范围、标准、收取、使用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资金投入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7、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新技术应用、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安全文化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州、县财政局、国税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8、督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积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财政局负责)

59、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60、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61、未编制“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县,要加快编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州、县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2、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商委、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企业。

63、凡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更不得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进入我州。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工业布局的实际,积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州、县发改委、经商委牵头,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64、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商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65、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条件低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州、县发改委、经商委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国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66、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做到月分析、季通报和年考核,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按照州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和下达的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严格落实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7、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矿商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县级及以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68、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国资委、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69、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财政、建设、银行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财政资金支持、银行贷款等。(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部、发改委、经商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监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70、各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非”工作,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存在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