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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5 17:08: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1篇

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入冬以来第一场大雪突临华北,天津迎宾馆仍然迎来了百余位政商来宾。天津市长戴相龙宣布,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挂牌,总规模200亿元,首期金额60.8亿元。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亦于同日揭牌成立。

渤海基金出资人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银投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同时挂牌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下称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全国社保基金等前五家出资人各出资10亿元,人寿集团和人寿股份共出资10亿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出资8000万元;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15年。

依照国家发改委的批复,渤海产业基金为契约型,基金首期资产委托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银行托管。按照契约型基金的有关法律规定,渤海产业基金不设董事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作为资金管理方的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中银国际控股公司(下称中银国际)占48%的股份,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22%,六家基金持有人(人寿集团和人寿股份合并计算)各占5%。目前,渤海基金管理公司还在依照程序进行工商登记。

中国银行行长、中银国际董事长李礼辉与曾任新桥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的欧巍将分别出任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据悉,此前,中银国际及天津方面曾力邀香港投资银行家梁伯韬出面管理这一基金;然而,后来梁伯韬由于身陷电讯盈科收购案的重围(参见《财经》2006年第15期“破解电盈僵局”),最终作罢。

梁伯韬曾向《财经》记者表示,放弃这样一个机会非常可惜。

“渤海基金有些内部的事情还没有做完就挂牌了,主要是想赶在2006年完成。”2007年1月3日,一位天津滨海新区的政府官员对《财经》记者说:“渤海基金获得批复已经有一年了,不宜再拖到2007年。”

博弈与混合

渤海基金备受瞩目的深层原因在于,业内均将其视为发展中国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称PE)的一次突破。中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即表示,产业基金事实上只是中国的一种特定名称,实质正是PE的一种。

近年来,像凯雷集团、新桥资本集团等大型PE在国际乃至中国股权市场上叱咤风云,令中国国内的投资界心动不已,2006年相关专题的研讨会从来都是高朋满座。

在国外,PE的组织形式多为有限合伙制,即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一只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过程和结构一般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起,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基金。其中,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也做一定的投资,通常占总认缴资本的1%;其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和相应分红。而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出资义务,决策权有限,一般只负有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这种安排的优势,是明确了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会对其行为形成较好的约束激励机制。

对照国际做法,以契约型为主要组织方式的渤海产业基金有着强烈的实验和折衷色彩,且实际上亦兼有公司和合伙制特征。因而有业内人士指出,渤海产业基金是一个“混合类型的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又称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按照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

然而,在渤海产业基金的安排中,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中银国际并不承担无限责任,且该基金缺乏公募基金的流动性,各方投资人从投资风险考虑,均有参与基金管理的意愿。因此,渤海产业基金在管理层面上又引入了公司模式――中银国际以大股东身份组建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几家投资机构为了能在基金投资决策时占有一定的发言权,也各自以5%的小比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这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这一复杂的结构设计既照顾了各方需求,也使大家的利益结合得更为紧密。”一位知情人士此前曾对《财经》记者如是说。

作为中国第一只获准试点的大型产业投资基金,渤海基金早在2005年12月即获得国务院同意及发改委批准。然而,显然是利益相关方的指向各异,最终导致了渤海基金的“难产”。整个安排中最大的受益者当属天津市。

据新华社报道,渤海基金将主要围绕实现国务院对天津滨海新区功能定位进行投资,同时也将支持天津滨海新区以外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路透社引述中国媒体报道称,渤海产业基金目前至少选定了三个项目,其中包括空中客车天津项目;另外两个分别是中石化炼化项目和滨海新区区内交通建设。

对于中银国际来说,则获得了参与管理一家事实上的PE的牌照――这一牌照甚至早于《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并有可能在未来不断扩展这一基金管理的规模。对于各家投资人来说,固然也获得了进行产业投资的机会,但由于相关管理办法和公司构架本身并不成熟,更多地要从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考虑。此前即有说法称,基金持有人、监管层和地方政府对于基金投资方向存在着不同意见。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何小锋对《财经》记者表示,渤海基金这种模式,不应该成为未来中国产业基金发展的主流模式。“产业基金投资者看重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业绩。因此,不应该先成立基金再来找基金管理人。”何是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外产业基金的运作制度和机制”研究课题小组负责人。

监管分歧犹存

作为试点,渤海基金承载的另一重使命,在于摸索产业投资基金乃至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模式和监管尺度。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曾对《财经》记者表示,渤海产业基金将边试点,边完善制度建设,从而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尽快正式出台。

发改委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称,产业投资基金是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的集合理财方式。这份文件还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审批与监管。

据悉,正在起草的《管理办法》,将主要是对四类机构参与设立大型产业基金设定审批程序,这四类机构分别是国有企业、社保基金、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由财政部拨款的机构和单位。此外,《管理办法》将可能订立需要审批的产业基金规模门槛,以10亿元单位计,但具体规模仍存争议。

2006年12月初,在北京钓鱼台酒店一个主题为“产业基金和政策环境”的内部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表示,在经济发达国家,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同银行、保险并列的三大金融业支柱,国内发展产业基金的条件已日渐完善。马凯还强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需要“从试点起步,从试点中完善制度,逐步规范发展”,试点的原则将是“多形式,少数量,重市场”。

据参加这次会议的专家透露,目前《管理办法》制订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对合格投资者和管理人的界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对欧洲股权直接投资业的考察,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欧洲地区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首要资金来源,占24%;养老机构和保险公司分别占22%和12%;个人投资者只占6%。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投资产业基金均为个案,需要获得国务院特批。国家发改委官员明确表示,希望商业银行能被允许投资于产业基金,不过这需要得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认可。

二是对产业基金投资的限制。目前产业基金不能搞负债,不能借贷款,只能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份。实际上,国际上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已越来越多地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然后将上市公司退市,并且越来越多的投资基金开始通过负债形式来获取资金。

三是产业基金是否需要审批。目前创业投资基金只需实行备案制,向国家发改委及省级发改委备案即可,相比之下,审批制使产业投资基金凸显了进入门槛。在国家发改委看来,对于大型的产业基金,如果没有前置审查的话,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可能无法控制。但是业内专家则多认为,投资者的风险不应该由政府过滤,而是应该通过市场中介机构过滤。

第2篇

关键词: 产业投资基金 发展历程 辨析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

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的资产管理制度,是二十世纪最后三十年来国际上发展最迅速的金融投资工具,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与银行、保险并列的三大金融业支柱。

国外成熟市场一般根据投资对象将投资基金划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两大类,分别投资于可流通证券和未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1995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这是关于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第一个全国性法规。因此,基于历史原因,在我国一般将直接股权投资基金通称为产业投资基金,成为一个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的概念。

国外在直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通常有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称谓。其中风险投资(VC)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PE)则是指通过定向私募的方式从机构投资者或富裕个人投资者手中筹集资本,将其主要用于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投资,并在整个交易的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未来资本的退出方式,即可通过公开上市、企业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有资产或股份以获取利润的行为。

目前,国内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就是创业投资或风险资本”。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因为创业投资的本质内涵是向创业项目或创业企业,包括需要再次创业的老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并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创业,在完成创业过程后即退出投资,以获取资本增值。而产业投资基金是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在研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时产生的独有的概念,由于现阶段同时面临支持中小创业企业、支柱产业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企业重组三大课题,因此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不能完全局限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阶段,还需要发展包括企业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等各种直接股权投资。因此,2006年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所定义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二、产业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995年,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这也是关于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第一个全国性的法规。此后境外设立了许多主要投资于“中国概念”或境内企业的法人投资基金,名称一般都是“中国某某产业投资基金”、“中国商业投资基金”等,这类基金运作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在境外以有限合伙制组建并筹集资金,然后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投资国内企业。

1999年,科技部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体系的若干建议》,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产业基金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我国产业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并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至此,为支持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投资发展,根据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进程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将创业投资基金从产业投资基金中单立出来。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并颁布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批准设立了在此法规范下的第一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此后各地获批的产业基金总计10只,包括渤海产业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广东核电产业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四川绵阳高科基金、中新高科产业基金、华禹水务产业基金、天津船舶产业基金、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基金、东北装备工业产业基金,总规模超过1400亿元人民币。

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颁布,我国开始有大量有限合伙制的产业投资基金出现。尤其是资本市场设立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建构了新渠道,产业基金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 2010年共有 240支产业基金募集到位 388亿美元,完成投资交易 1180起,投资总额达 158亿美元,活跃于中国大陆的产业基金已经达到 2000多家。

三、结语

总的来看,虽然我国产业基金事业已经进入到一个较快增长的阶段,投资比较活跃,但与我国经济发展结构调整所需的产业基金相比较,其所占的比重和规模都还很小,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由于产业基金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直接融资,改善资金使用结构,提高全社会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支持工商企业技术和组织创新,“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好股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

参考文献:

[1]曹文炼,2008:《关于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本市场的思考》,国家发改委“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9月25日

第3篇

事实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在8月底已就产业基金的监管表明了态度。

当时,就“关于设立杨凌现代农业高科技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张平表示,目前国家发改委按照国务院的批示意见,正在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总的原则是,产业投资基金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以后将不再需要审批。

然而,在审批放开的同时,产业投资基金却正遭遇筹资困难的尴尬局面。据悉,包括华禹水务基金在内的大部分已获批产业基金,目前都未有实质性投资运作。

审批放开

国家发改委对产业基金的监管思路正在发生转变。

两天前的中国环境产业国际投融资论坛上,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虽然因事未能到会,但委托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会长文一波表达了他对产业基金的看法。

文一波告诉记者,“刘处长个人认为,产业基金属于市场行为,按照公司制形式进行运作,具体可以参照《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然,产业投资需要一些配套的政策来规范和促进,但是需要一段时间(来制定)。”9月10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在中国投洽会上进一步表示,“国家发改委将牵头这个行业的发展,我个人认为这个行业将来的方向主要还是以备案管理为主,而且以信息方面来备案。制订管理办法的重点是要明确监管的责任、监管的框架、监管的理念,着重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但是当前阶段对市场准入要不要设立一定的条件、要不要有条件性的核准等,也都在研究和制订中。”

文一波认为,审批放开以后,产业投资基金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国家对其监管思路已经发生了改变。

有媒体报道称,发改委已有意向,今后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将由以前的审批制变为核准制。

多位产业投资基金高层向记者表示,“在原有的审批制度下,有近百支基金等待国务院批准。而由于前期已批准的试点产业基金在获批后没有太出彩的表现,未批准的基金颇有怨言,这也成为国家发改委考虑放开审批权的原因之一。”

在2008年8月以前,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权一直由发改委掌控。按照以前的流程,国内产业投资基金由各地政府上报国家发改委,并经国务院审批后以试点形式组建运作。

从2006年11月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获准成立至今,包括山西能源基金、广东核电产业基金、上海金融基金等基金在内,经发改委批准试点的产业投资基金已有三批共10支,总规模超过1400亿元。

但记者了解到,除最先获批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有实质性投资项目外,后两批获批的9支产业基金尚未有正式投资运作。

募资难题

一位正在筹建中的产业投资基金高管告诉记者,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大部分获批的产业基金在募集资金方面出现了困难,没有正式启动投资运作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位高管认为,即使审批放开,也不会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困难有太大帮助。

“审批放开只是降低了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入门槛。但对于筹建中的产业基金而言,放开了并不意味着融资难题就会得到解决。”上述高管说。

在已启动的试点基金中,目前只有最先获批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功募集到资金并拥有实质性投资项目。

作为第一家经国务院批准、额度200亿的试点产业基金,渤海产业基金首次募集的资金规模达到了60.8亿元,出资方来自社保基金、国家邮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和中银国际等机构。

作为首个“吃螃蟹的人”,渤海基金并未感受到募集资金的痛苦。渤海基金董事总经理马骏表示:“渤海基金一期资金募集目标就是60亿元,已经完成了目标。”

至今为止,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共投资了两个项目――15亿元购买天津钢管集团不到20%的股权;9亿元购买成都商业银行近9.23%的股权。前者是基金所在地区内的国有企业,后者则是具有国有性质的金融企业。

但马骏也承认,资金募集困难也是目前产业基金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对于后续产业基金募集困难的原因,马骏提出了他的看法。

“一方面,目前的金融环境对融资有一定的影响,贷款变得更紧张更严格。”马骏说:“另一方面,出资人的心态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一些投资者更喜欢自己来投而不是依靠基金管理团队,或者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基金团队。”

马骏还指出,一些保险公司和央企虽然有实力出资,但因为需要经过保监会或国资委的审批,“并不是个容易的过程。”

上述产业基金高管也表示,“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资金难以敲定,是产业基金募集工作中一直存在的难题。”

文一波认为,产业基金目前还不成熟,银行、保险公司等出资人对资金到位还有一定的犹豫心理。

第4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区域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引言

股权投资基金是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是一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例,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三大重要融资手段之一。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虽短,但在全球资本流动性过剩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创业板推出,一大批优质企业相继涌现,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更多可选择的投资对象,据统计,2012年投资于中国大陆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完成募集369只,数量较2011年同比增长57.0%;募集资本总量253.13 亿美元,较2011年同比缩水34.9%;2012年发生680起投资交易,与2011年基本持平,其中已披露金额的606 起投资总量共计197.85 亿美元①。

股权投资基金既是直接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沟通股票市场和信贷市场的重要桥梁。长期以来,中国企业股本融资和债券融资不足,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全社会融资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通过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平台作用,有助于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储蓄转化投资的效率。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不仅能够带来发展资金,推动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而且能够引入先进投资理念和管理方法,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创新活动。中国改革实践证明,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已成为各地引领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有力推手。因此,湖北省为抓住中部崛起发展机遇,大力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新型金融业态发展,在现阶段具有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湖北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域发展差距及制约因素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也已先后出台优惠政策,与国内外有实力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大力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逐渐形成区域股权投资中心,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的经济发展手段。

2011年5月召开的湖北省资本市场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把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作为当前全省资本市场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以此促进资本要素的集聚,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此次会议是湖北省首次将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下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武汉东湖高新区被纳入国家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试点范围,并被赋予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的初审权;这些举措无疑对我省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提供了契机。

根据工商部门信息,截至2011年7月,湖北省已登记股权投资类企业126户,注册资本合计140.08亿元;而同期在天津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已达1100余家,资本金约1990亿元。省内股权投资基金业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起步较早的省市相比,湖北省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偏少、规模偏小、市场参与度和活跃度不高、相关支持政策不明晰、缺少创业投资和管理方面的复合型人才等缺点暴露无遗,形成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具体表现为:

1.政策扶持力度滞后

北京、上海、天津等经济发达地区已制定地方规章,鼓励私募股权发展,公布了鼓励在当地设立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相关政策。如北京市于2010年1月4日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于2009年6月2日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天津市于2009年10月16日了《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上述办法为境内外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设立独资或合资的管理企业,募集设立纯人民币基金或是合资基金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优惠。即使河北、吉林等欠发达地区,也制定了切合自身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该省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的设立程序、登记注册条件和鼓励扶持政策,制定了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客观上促进了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与之相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虽明确提到“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但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政策没有出台,缺少配套措施,在区域政策扶持力度上明显滞后。

2.本土股权投资机构竞争力薄弱

中部崛起、“两型”社会、东湖国家创新示范区三大国家战略聚焦湖北,吸引了大批境内外实力股权投资机构进入我省寻找优质项目。与之相比,我省本土投资机构竞争力普遍薄弱,除湖北高新投、武汉东湖创投、华工创投等少数几家官方或高校背景的创司稍有资金与管理实力外,一些民营创业投资公司由于筹资渠道狭窄,管理资金规模较小,募集资金不规范,普遍使用“灰色”操作手法,采取推销理财产品的模式,有非法集资之嫌,投资的对象也往往集中在Pre—IPO项目上,高价突击入股现象明显,违背了股权投资引领产业升级的初衷。我省迫切需要打造类似深创投、弘毅投资、中信产业投资基金这样的管理基金规模高达百亿元以上,能帮助和支持区域企业健康成长,提升企业价值的大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3.专业化管理人才缺乏

股权投资基金是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高度结合的产物,人力资本的获取是股权投资基金有效运作的前提。

股权投资基金的专业管理团队除了需要具备金融、财务、管理、谈判等多种能力和知识外,同时要对产业技术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和眼光,具备创业投资理念、团队合作精神和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而这样的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和团队是目前股权投资行业最缺乏的资源,对于湖北这样的内陆省份尤其如此。

4.中介机构配套服务能力欠缺

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尚属新生事物,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无论从结构还是功能上都远不能适应当前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需要。以湖北为例,社会中介机构官方色彩浓厚、资格严重失范、法律法规滞后、自律不足、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专门机构不健全等问题长期存在。一些专门的股权投资中介组织,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缺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决策成本和决策风险。

5.退出渠道狭窄

近年来,湖北企业上市的步伐虽有所加快,但股权投资的退出往往集中在国内上市这一途径上,鲜有海外上市与并购退出案例,退出渠道相对狭窄。

二、政策驱动与软环境建设相结合,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湖北要真正实现中部崛起,建成武汉国家级中心城市和区域金融中心,需要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充分利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度优势,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正是建立完善的区域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湖北有必要在已出台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基础上,提出一揽子针对股权投资基金业的支持优惠政策和措施,力争将省会武汉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股权投资中心和财富管理中心。

湖北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思路不应是单纯的政策推动,不是片面的复制外地优惠政策,而是政策驱动与软环境建设相结合,打造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产业链条。具体措施可考虑为:

1.制订《湖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办法》

《湖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办法》要涵盖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规范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类型,相应出台税收政策、工商便利、落户奖励、住房补贴、人才引进和培训、项目对接、产业园区服务等一揽子支持优惠政策和措施,在每项政策上注重政策尺度的把握和可操作性。重点突出服务,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营造最佳的发展环境,打造一个“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服务平台,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并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湖北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

2.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体系

打造一流的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地,核心在于建设一个良好的软环境,能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强化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模式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生存、发展、退出的良好外部环境。服务体系的创建可采取如下步骤:(1)在已有的湖北省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基础上组建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服务平台——湖北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由政府、机构、业界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团队,提供全方位、系统服务,服务内容涵盖从基金的前期设立策划到后期业务运作的整个过程,提供如资金募集、项目对接、交流培训、政策和法律咨询一揽子服务等;(2)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打造湖北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地,吸引国际国内一流的基金企业在基地落户,统筹各类资源,制定基金集聚地发展规划和政策。(3)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与国内乃至全球财经资讯媒体密切联系,适时投资信息,建立常规的基金信息交流平台。(4)建立股权流转平台。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依托,推动设立湖北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所,在省内畅通股权投资基金流转通道。(5)完善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为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搭建高效平台。通过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条。

3.大力培养股权投资基金专业人才

为确保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收益,必须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提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湖北基金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依托武汉知名高校众多的资源优势,与国外高校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培训班,为国内从事基金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提供专业化训练和与国外优秀基金管理机构交流学习的机会。要发展外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合资方式学习境外管理人的专业技术,培育本土管理人,同时逐步形成职业基金管理人市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完善投资基金评价方法,规范基金管理者项目评估标准。

4.促进股权投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提高与股权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如知识产权评估,法律、财务审计等机构的市场化运作程度,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保证体系,加强中介机构行业自律意识,构建中介机构诚信经营文化,提升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大力加强中介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中介机构的服务,不断完善诚信为本的中介市场体系,切实降低股权投资市场的运行成本。

在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上,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虽然必要,但不能取代市场的基础性选择机制。事实上,实践证明市场选择的效率也远高于政府政策扶持的效率。在湖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发挥的是其引导作用。在项目的选择、投资管理及资金退出方面,应更多地发挥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作用,发挥市场对企业的选择作用,经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惟有如此,才能使湖北省内真正优秀的企业依靠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得以成长;也惟有如此,才能使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真正能推动湖北经济整体发展,最终实现中部崛起这一伟大目标。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清科研究中心:中国创投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2012年全年数据回顾。

参考资料:

[1]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国创业投资市场研究报告[R].北京: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2012.

[2]张洁梅.私募股权基金与我国的产业发展问题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9(09).

[3]安国俊,李飞.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1(03).

[4]顾海峰.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业态演进与金融支持[J].证券市场导报,2011(04).

[5]江振华,王聪.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产业发展的促进效应[J].中国金融,2008(08).

[6]覃家琦,曹渝.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07).

第5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已于7月1日实施,现将实施《运作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认真学习贯彻《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运作办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格式与内容》(见附件)的规定报送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和《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草案。

三、《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契约下列内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应当在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将原基金契约修改为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规定的基金合同。

(一)原基金契约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约定不符合《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五条、《运作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原基金契约的有关约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原基金契约中有关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约定不符合《运作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约定,将开放式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明确为现金方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四、鉴于《基金法》、《运作办法》对基金财产投资于国债的比例、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的合计比例以及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比例未做限定,《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拟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基金投资比例、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约定的,应当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后,方可变更原基金契约的相关约定。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拟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

(二)封面

1、标有“XX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字样;

2、拟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或者1-4-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请的原件留存中国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一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

公司承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文字简洁、内容清楚。

(二)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募集基金的基本情况;拟募集基金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拟募集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章。

(三)基金合同草案

(四)托管协议草案

(五)招募说明书草案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基金募集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基金产品方案

1、关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的说明材料;

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3、关于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4、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5、基金的模拟投资分析或实证分析;

6、基金投资风险的管理工具及防范措施;

7、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同类品种的国际比较、市场需求、流动性分析等。

(十一)募集方案

1、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销售机构及销售计划;

3、本次募集的合规控制制度。

(十二)准备情况

1、说明基金人员准备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基金运作各环节中的分配情况,并就拟任基金经理及研究人员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2、说明基金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及开放式基金危机处理计划;

3、说明基金为投资人服务的措施,如有关材料送达方式、投资人投诉处理方式等。

第6篇

概括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主要对未上市企业和公司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资制度,是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本分成的投融资方式。通常,基金发起人会联合主要投资者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担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同时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以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用这种投融资方式。

根据有关研究,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总体目标是成为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产业,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仅次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业结构比重,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应占金融业资产规模的1%—3%。按中国现有金融资产规模约40万亿元匡算,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应在4000亿元到8000亿元,最终达到占金融资产3%的目标。在影响上,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将改善我国企业的融资格局,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活跃的时期,投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私营部门。一方面,是国内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显著增长,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和职能转变,需要减少债务,并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相对较高的估值推动更多的资产转手,进而促进了较快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资金被吸引到国内高新技术,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资产已成为具有长期投资等级,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且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股本投资将产生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杆实现增长,并与通货膨胀挂钩。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本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机会,也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所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架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

第7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立法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1)06-0039-05

[作者简介]谭建生(1959―),广东连县人,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兼职教授,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副理事长,研究方向:金融投资、法理学、新能源。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在我国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引入资金,投资方式一般遵循《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虽然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经过多年涅,已经拥有法律制度雏形,但缺乏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立法。立法的滞后,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在后续发展上存在很大风险,加快私募股权基金立法,加强对私募股权的监管,协调私募股权基金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更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

立法现状及立法缺陷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立法现状

我国PE立法相对滞后,虽然地方政府纷纷积极出台扶持性鼓励政策,但中央却缺乏统一法规和监管部门。

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对获得备案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等政策支持;2006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通过专业机构受托管理的“投资计划”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不仅降低了外资在华设立创投企业的门槛,还放宽了其经营范围,允许外资创投对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通过债权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能力,意味着中国将进一步促进境内外创业投资的发展;2007年,中国银监会批准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信托型股权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券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获得首批直投业务试点资格。至此,除了商业银行外,经国务院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各类金融机构都已经可以投资产业基金。

尽管现阶段的PE较本世纪初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监管股权投资的法规体系,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也是“政出多门”,同类性质的PE由不同监管机构分别监管。券商直投型股权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型股权投资基金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由发改委监管;保险基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相对于中央政策,各地方政府对于扶持本地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更有热情,纷纷出台更有力度的支持政策,激励的主要手段包括:降低合伙人投资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率,普遍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于购置、承租办公物业,给与补贴;对引进的高级人才给与补贴;税收的部分返还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缺陷

1. 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亟需梳理和完善。《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给PE资金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环境,一方面,诸多法规都只是零星的单方面的对PE进行了规定,很多地方存在法律冲突,缺乏系统性。

2. 基金进入和退出缺乏制度供给,严重阻碍产业可持续性发展。制度供给不足是我国PE发展所面临的非常紧迫的现实问题。与国际上其他PE相比,我国无论是在资金规模、投资者结构还是在退出的灵活程度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制约了我国PE的发展。在发达国家,PE投资的主力是养老基金、商业保险机构等投资实力强大的机构投资者,我国却是以富有个人和普通企业为主,这是因为我国缺乏上述机构投资者进入PE投资的制度保障。

3. 监管责任不明确,政策及监管缺乏协调。2002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等中小企业司、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部、科技部等组成的十部委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制定创业投资行业的有关问题。但由于PE涉及部门太多,形成“政出多门”,缺乏部际甚至超部际协调和统一。

二、主要国家私募股权基金立法特点及启示

(一)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

1. 美国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委员会属于准司法机构,具有广泛的执法权和制定规则的权力,全面监督管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所有证券经营活动。在美国的监管体制下,对PE的监管属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监管当局的监管范畴。但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并没有像英国金融服务局那样单独设立一个负责PE监管的部门。

2. 美国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案。其所约束规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根据美国《证券法》中的D条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如符合投资人数规定等,PE可以免于注册登记。二是对投资者人数和资格有所限定。三是对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但是禁止公开宣传发行。

(二)日本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

日本的金融管制较为严格,大藏省集中行使监管权,以《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法》为主要的PE规范法规。日本金融厅(FSA)和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兼顾了对专业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日本吸收了美国PE发行法律制度方面的经验,规定免于注册登记的私募活动大体可以分为两类:职业私募和少数人私募。日本关于PE发行构成要件的规定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行对象的人数要件;二是不能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人或其他社会公众转让其购买的有价证券。此外,日本证券法还对PE发行的方式、相关信息披露以及转售限制等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三)英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

英国是欧洲PE的中心,市场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其资本市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也较为成熟。

1. 英国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2006年起,金融服务局下设了“其它资产投资小组”,负责监管对冲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在该小组中又设有两个分组,分别为对冲基金分组和股权投资基金分组。这样的设置保证了监管者可以在对所有其它资产投资领域全局了解的基础上,关注某一特定商业模式的基金风险及监管。

2. 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对集体投资(Collective Investment)行为及其豁免做了规定,《受监管活动法令》(RAO)规定了监管范围,股权投资企业通常需要得到英国金融服务局的授权才能在英国境内或离岸开展受监管活动。(四)主要国家私募股权基金立法启示

综上所述,美国PE的监管模式是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主要特征是注册豁免。英国PE的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监管为辅。日本PE的监管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政府设立证券局集中行使监管权,仅允许构建信托方式的组织形式,对投资资金的投资范围有严格规范。从监管法规来看,美国、日本和英国都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来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对于PE的相关法规零散分布在各法案中。法规的重点集中在豁免条件的制定和转售的要求上。

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如美国,基金业成熟度不如英国,资金来源的单一程度不如日本。因此,在我国PE监管模式的探索中,应立足自身国情,参考英美日等国的先进制度,建立起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健全PE的法律体系,明确PE的监管主体,廓清PE的监管客体,设立PE的行业协会,强化PE的内部自律,力求做到发展与防范并重。

三、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立法对策

(一)明确监管机构职能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PE的设立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以及契约制,设立基础法律依据分别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而涉及到的具体监管部门包括:发改委、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众多部门。为提升监管的效率,笔者建议应明确由发改委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成立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委组成的部际协调机制,代表国务院构建统筹PE国家监管平台。其职能主要是负责部门之间对PE监管的沟通、协调和冲突的解决,负责组织及推动专门立法建议草案的起草、修改、审议,以及对相关政策法规立法批准发挥提议和审议的作用。

(二)制定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

在我国,对PE的规范处于刚起步阶段,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PE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制定一部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法,或者在正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专门设立关于PE相关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这部法律应对PE的合法化地位予以确认。PE的合法化,既包括对其合理性的认定,也包括利用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规范。PE的运行特性造成了其对于公众和政府监管相对不透明。由于法律法规缺失及PE内在特性要求,客观上容易出现因追求短期盈利而采取短视的行为。PE合法化之后,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其投资行为的理性化及长期投资的正当化。

当然,PE的合法化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无论是专门立法,还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专章立法,笔者以为应以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针对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三种PE的组织形式,对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法律框架完善之后,应当允许PE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其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高市场效率。

(三)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人,一般不需要政府过多的监管,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行为规范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基金管理人也会在市场上优胜劣汰。然而在我国PE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适当的监管审查也是尤为必要的,应主要采用资格认定和行业自律两种手段进行监管。

1. 明确基金管理人资格和监督。PE监管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最低资本证明、高管人员资质证明等。随着PE的发展,未来的基金管理人不应局限于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顾问机构和保险公司等也能够担当这一角色,这对提高我国基金业的合理竞争大有好处。随着证券市场发展,个人及其它非公有企业投资者同样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拥有强烈的参与资本市场的意识,具备较独特的创新意识,是基金发起和管理的不可或缺的活跃力量。

2. 强化行业自律。对PE的规范,应当在不增加行业系统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股权投资基金自治与监管的有效协调,即以保障自治、放松管制为基础的监管手段,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效率。在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基础之上,建立全国性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广泛吸收包括PE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基金托管人、社会中介机构、学术机构等主体加入。在政府不宜监督或监管成本过高的方面,由行业协会作为规制的主导力量。同时,在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下,通过全国性的行业自律协会,尽快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和声誉机制,对PE基金管理人形成多层化监管,促进基金管理人履行其职责,一方面提升优秀基金管理人的知名度,另一方面,有助于市场有序,淘汰不合格的基金管理人。

(四)加强对“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的准入立法和监管

1. 降低托管人准入门槛。PE与一般公募基金相类似的是,其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是分开的,因而需要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主要承担资产保管、会计核算和投资监督职能,有利于加强基金运营的相关信息披露,有利于防止基金财产被挪作他用,是基金风险管理的一道“防火墙”和信用基石。笔者建议参照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6条规定,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也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双重核准,同时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需要对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以最大程度地防范风险。

目前,我国对托管人的设立标准较高,最低要求为20亿人民币,香港要求1000万港币。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有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从立法初衷来看,该规定是为了保证基金托管人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但是,基金托管人并不负责投资运作,只负责保管和监督等事务性和程序性的工作,如托管人坚守专业操守和诚信这两条原则,其负民事责任的概率是较小的。目前基金托管人的高标准准入门槛,导致托管市场寡头垄断的格局,造成较高的托管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动力和压力不足。为了激发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动力,应当降低托管人的准入条件,扩大PE对托管人的选择范围。同时放宽基金托管人的主体资格,改变目前只能由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局面,逐步形成有效率的、以诚信导向为主的竞争性市场。

2.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定义。美国的法规规定,在PE的发行中,发行公司可以向不限数量的合格投资者以及不超过35名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证券。我国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通过限定非合格投资者的数量,可以有效地防范民间机构假借PE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在中国PE发展不足,民间PE鱼龙混杂的情况下,限制非合格投资者进入PE市场,能够引导其良性发展。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许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随着这个行业的不断发展,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大。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以法律形式建立起适合公司型、有限合伙企业型机构的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在金融和商业方面具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并且能够评估投资的潜在风险和收益。因此,只要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合格投资者,对其的监管就应该大量放松。合格的投资者应该具备如下条件:合格投资者的“合格”源自法定,不同法域之下规定的不同的资格或准入门槛条件的投资者,才可以拥有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前提;合格投资者中的投资者必须有别于普通的大众投资者群体,需具备有一定的净资产并拥有金融事务的投资经验与知识储备。我国应参考美国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根据实际国情提出适合中国自己的定义。笔者建议定义如下: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资产超过2000万人民币的慈善机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行政官或者合伙人;全部由合格投资者持有股权的企业;净值在500万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最近两年中每年的收入都超过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或者与配偶的收入加起来超过15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并且在本年度依然有合理的预期能够达到此收入水平;资产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信托计划(不是为专门加入股权投资基金而设立的),并且由成熟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3. 放宽机构投资者准入限制。为了扩大PE的规模,优化PE的投资结构,提升PE的市场活力,降低机构投资者进入PE的准入门槛是很有必要的。考虑到我国目前投资环境,以下几类机构可供选择:

养老金资金一般不存在流动性压力,是发达国家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2008年4月,经过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地方性社保基金还没有获批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这源于地方性社保基金在管理能力和规范上面存在漏洞,因此不宜马上放开地方性社保基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建议选择部分地区加以试点,依据试点效果,逐步审批推广。

国有企业除其获利性的内在诉求外,从战略布局动机上,也有必要通过PE的形式寻求和探索其新主业的布局,所以笔者建议大型国有企业可以设立或投资于其主营产业或相关产业的基金。这样,国有企业有望成为我国PE的重要投资力量。

对于商业银行投资PE应持严格控制态度,这是由商业银行的特性所决定的。为了保障经营的安全性,必须保障充足的流动性,这制约了其投资非流动资产的能力。笔者以为,对于那些经营业绩良好资产安全、稳健的商业银行,在严格限制其规模及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辟投资PE的试点。

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尤其是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投资PE,可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放松限制。

(五)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监管

1.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充分的信息披露是防范PE经营风险的关键环节之一。PE的投资人必须享有必要的信息知情权,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和频率,行使查阅权和其它获取信息的权利。对于拒不披露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诉或向法院。总体来说,PE基金管理人需要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情况、投资详情、资产质量和经营绩效;可能会影响到资产管理业务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发生的重大变化,如关键人员的离职、更替,管理人机构的合并、减资、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以及重大人动和重大诉讼等。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一定期限之前通知基金投资人和相应的监管机构。

PE发行过程不能使用公开广告方式,这与私募的本意是一致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型通讯技术、国际互联网络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证券发行中。从最近的PE违法案例中,也可以看出,互联网已成为现今常用的作案工具。网络的应用相当程度上偏离了PE的发行方式的私募性质要求。这就要求,在网络身份核实、信息加密等方面也应有针对性做出规定。

2. 进一步规范经营范围。在设定经营范围时,应注意PE的非可替代性,即不能投资于非并购类个案的上市公司的股权。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以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获得注册豁免,但实际上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此外,还应注意防范过高的投资风险,具体应包括限制经营过程中闲置资金的投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限制直接或间接从事高风险投资,例如金融衍生品交易。

3. 严禁保底收益。PE主要是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无法保证一个确切的保底收益率,因而PE的保底收益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容易误导投资者产生经济纠纷,甚至在局部地区产生恶性社会影响,威胁地区经济安全。而且,保底收益条款容易引发市场不正当竞争,使得那些运作规范的PE难以筹集到资金,阻碍PE的健康发展。因此,依据上位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在PE立法中明确严禁PE在有关投资协议中设置或变相设置保底收益条款,如有保底收益的PE应以非法集资名义坚决取缔并对相关人员绳之以法。

[参考文献]

[1]郑德,孙路,欧阳铭.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研究――以金融创新推进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新思路[J]. 金融发展评论,2008.

[2]刘斌.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

[3]高正平等著.全视角观PE―探索PE中国化之路[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张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9.

[5]王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模式及其法律服务.2010.

[6]张晓晴.创业投资制度新论[M].济科学出版社,2004.

[7]王文.论我国契约型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的完善[J].西南政法大学报,2009.

[8] 沈晨小园.私募股权合格投资者的法律界定[J].公司法律评论,2010.

[9]王忠民.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的演讲.2011.

On Loopholes in Legislation of PE in China and the way to Mend Them

Tan Jiansheng

(China Guangdong Nuclear Power Group, Guangdong Shenzhen 518000)

第8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法律体系;监管原则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难以健康发展

当前,虽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国家相关部门根据自身情况,也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不过现行监督管理规则的法律效力不足,目前,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以及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一些法律问题上,我国还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归纳汇总如表1所示。

在缺乏明确法律规范的前提之下,往往难以清楚界定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投资者对投资行为后果的预期也难做判断。因此,基金募集人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后,承担犯罪风险的可能性大,同时,投资者的既得利益也得不到到法律保障,这并不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二)多重监督、低效管理

目前,除以创业投资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外,还有大批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全缺乏监管,使得其设立和运作行为自由放纵。虽然不少试点地区的地方政府已经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引进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并规定可以由当地的发改委、税务局、财政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门对其共同实施监管。然而,也正是因为管理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明确的管理思路,任由各地多部门自行监管,严重导致操作过程中多头监管屡见不鲜,而在多头管理的部门中,常出现抢权避责的现象,难以实现监督管理,而其运行效率也始终不高。

(三)监管目标不明确定,对投资者的保护不足

在实践派和理论派之间,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需要监管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有的人认为,能否保障融资便利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宽松的市场经济环境是最重要的,也就不需要监管。但是,笔者认为这忽略了一个事实,那便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已经比较发达的美国,同样存在着对私募股权基金严格的监管制度,在《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富有个人以及机构投资者,与其他相关的条文一起,建立了相对健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和投资保护制度。

资金来源不足,资金募集难度大是我国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对的问题,在这种压力下,出现违反现行规则的自己募集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一种必然,而事实上也不乏这种情况,从而导致了许多并不具有足够风险识别能力的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者参与其中,最终或多或少蒙受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必须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从而避免将这项活动中的高风险属性扩散到普通投资这当中,进而造成系统性风险。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够从维护融资便利的角度,通过投资契约自由分配投资基金募集任何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国际监管趋势

以下主要是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微观和中观面层面的国际监管经验和趋势,目的在于提高投资者对该行业的监督力度和效率,提升行业自身的自律作用,以约束业内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从而使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一)基金筹集阶段

虽然通常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倾向与扩大基金规模,因为扩大投机基金的市场份额来获取更为丰厚的利润,但是这同时也可能降低投资者的收益率。

当前应对的方法有三个:一是投机基金管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入基金当中;二是以契约方式确定投资者收益率的范围;三是在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约定投资基金的规模上限,并规定如果违反这一约定,将降低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比例。

(二)投资阶段

复合策略型基金,有时存在多家基金投资于同一家企业的情况。而且,由于各投资基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上所处地位不同,很容易在该企业经营不善时,相互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可以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人事先约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决策事宜;其次,在保证基金正常运作时对部分冲突实行信息隔离;最后,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头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向投资者披露事件过程,以及是否有违当初的约定。

(三)管理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与被投资公司发生关系时,会产生各种可能由基金承担费用。缓解方法应对方法有三个:首先,事前协商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范围,明确费用结构和可用基金管理费冲抵的费用;其次,由独立第三方核实;最后,在费用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退出阶段

虽然依照惯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时间为5-7年,但是,为了让投机基金管理机构有充分的时间完成推出阶段,可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以延长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但这同样也给部分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故意延长期限以赚取更多管理费提供了机会。对此,文章认为应对方法有两个:一是申请延期需要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二是,在基金设立初期,就明确延期时的管理费用事项。从而增加管理机构以此牟利的难度,减少以此获利的可能。

第9篇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 风险 防范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发展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结合我国实际,主要以非公开流通的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张东生,刘健钧,2000)。产业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可流通证券,产业投资基金则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

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经历了三种形式的发展。首先是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经济由军工产业向民用产业转变,产生大量新兴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诞生。之前的创业投资是投资者个人直接投资于创业项目,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分散地投资于创业项目,而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创业投资。后来,“创业”的概念由“创造新企业”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也由最初主要投资于新兴中小企业,扩展到参与老企业的并购和重组,这时就出现了“企业重组基金”这种形式;当创业投资基金在80年代传入亚洲地区后,在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创业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情况简述

我国所要发展的直接从事产业投资的基金品种,比国外主要投资于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有更丰富的内涵,因而我国用“产业投资基金”来代替“创业投资基金”,更好地概括基金的内涵。

我国曾经成立过五支产业投资基金:中瑞合作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石油产业投资基金和渤海基金,基金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总体上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刚刚起步,问题还很多:从政策环境看,目前我国虽然对产业投资持支持态度,并已将发展产业投资正式列入政府议程,但缺乏对发展产业投资的有效激励措施,也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办法;从市场环境看,我国政府采购没有体现出导向性和政策倾斜;从法律环境看,目前我国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利于产业投资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析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是一项新事物,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引发风险,因此我们需要进行风险分析。

1、可能导致投资膨胀。我国的国情需要发展基础产业,搞基本建设,投资饥渴症、财政和企业财务预算软约束现象普遍存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能利用在推荐、设立、审批产业投资基金中的权力,从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出发,挤占基金拥有的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如果发起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屈从这种压力或采取欠稳健的投资政策,将导致投资膨胀,这样就会与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宏观调控的目标相冲突。

2、可能产生流动性不足问题。流动性不足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固有特性,与预期的高收益率伴随。加上目前国民投资意识不够,投机意识过盛,很容易产生流动性不足问题。

3、短期收益目标可能难以实现。产业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项目建设期长,投资期长,投资的项目可能三五年不见效益,这样前几年分红低甚至不分红的情况有可能出现。对基金投资者来说,短期内收益可能不好,机会成本太大,短期收益目标和长期收益目标存在着冲突。

4、项目论证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对项目论证的要求很高,如果国家项目计划或论证部门的论证程序出现失误,项目失败,则投资损失的影响可能很大。

5、对实业不控股,可能导致投资后被动。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不谋求对企业绝对控股权,不对实业项目控股,实业项目一般规模较大,产业投资基金在其中的份额较小,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决策能力弱,如果实业出现严重舞弊、亏损或倒闭状况,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基金投资者在实业中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侵害。

6、透明度不高,可能出现欺骗投资者的行为。由于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封闭式,信息披露较证券投资基金差,产业投资基金极可能出现内部财务核算混乱、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而且,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一般工程耗资大、建设周期长,这样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使用效果情况常常由于项目工程本身的特性不能得到及时的公开披露,这也可能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

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严格限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模、运作过程和投向,使之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一致。国家基金管理部门可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引导、监督,同时加快投资基金有关法规的制定,使基金管理有章可循。

2、产业基金的流动性包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基金本身的流动性两个问题。可以通过在基金封闭期满以基金上市、将股权转卖给其他合作方的方式结束基金以及允许基金公司保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和对外融资的方式来解决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同时可以通过基金上市来解决基金本身的流动性问题。不过,以长远眼光看,流动性问题较好解决。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到一定程度,投资者将会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对投资的流动性要求并不高,他们拥有较大量的可供长期使用的资金,投资的动机也比较成熟,在作出投资决策前一般都会对基金的流动性作出合理的评估。

3、短期收益目标问题。当产业投资基金不断发展成熟之后,投资者对基金的回报周期会有一个较为合理的预期,即使前几年不分红,只要他们预期到了长期的收益,也不会在短期内质疑基金的运作。

4、采取分散投资策略。为防止计划或论证失误,对大型项目可采取分散投资策略,进行投资项目组合选择,对有关部门的论证资料,也只能作为一种参考,基金进行项目投资前必须进行独立的论证评估。

5、对实业不控股可能产生的对投资者利益损害的问题。较合理的做法是成立一个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实业项目的股东大会中一般都占据咨询人的地位,加上众多基金投资者的压力,可以预防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决策。

6、增加透明度。通过建立投资者大会制度,增强基金的透明度,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定期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运作情况书,报送年度报表,接受投资者监督,接受投资者大会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参考文献】

[1] 杨光、越国杰: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浅析[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2] 张东生、刘健钧: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几个问题[J].工作研究,2000(3).

[3] 孙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有待改善[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5(3).

第10篇

关键词:投资基金风险管理

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26#8226;W%26#8226;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美]艾伦%26#8226;J%26#8226;马科思,亚历克斯%26#8226;凯恩著.投资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第11篇

关键词:投资 基金 风险 管理

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 “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W•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美]艾伦•J•马科思,亚历克斯•凯恩著.投资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第12篇

关键词:投资 基金 风险 管理

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 “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