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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征地;拆迁;矛盾;化解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063-02
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提速,征地拆迁矛盾不断激化,纠纷大量增加,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广州征地拆迁的规模较大,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难免引发一定矛盾和纠纷。为了提高广州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力,本文将根据对广州征地拆迁纠纷现状,结合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征地拆迁矛盾化解的策略。
一、当前广州征地拆迁矛盾状况
据调研,2008年广州发生的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医患纠纷以及物业管理纠纷、农村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主要社会矛盾和纠纷中,征地拆迁纠纷占9.7%,纠纷发生的数量和比例大致与前两年持平。征地拆迁纠纷不是所有纠纷中最为多发的,但因其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居住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对社会造成较坏的影响。而且,征地拆迁纠纷中往往牵涉许多人的利益,群体性的纠纷比较多,如果处理不当,更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广州征地拆迁矛盾突出表现为以下特点:因历史问题引发的征地拆迁纠纷比较多,而近年来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相对减少;征地拆迁纠纷多为群发性案件,多人集中缠讼缠访情况较多;征地拆迁纠纷的解决耗时长;因对征地拆迁纠纷解决不满意,导致在被征地拆迁人与政府或者与司法机关形成新的矛盾。
广州征地拆迁矛盾的原因主要有:政府、征地人和拆迁人、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法律制度不合理、不健全,对征地拆迁条件的界定不明确;征地拆迁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被征地拆迁人不能参与到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中,没有任何话语权;补偿标准低、补偿款难以到位;政府角色定位不当;纠纷解决渠道不顺畅导致征地拆迁矛盾的激化等原因。
二、减少征地拆迁矛盾发生和提高矛盾化解能力的对策
征地拆迁矛盾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矛盾的发生,需要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矛盾防患于未然。同时,也要完善相关制度,对于已经发生的矛盾及时地解决,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因矛盾带来的利益损失。
(一)科学发展,控制滥征地、滥拆迁
征地拆迁矛盾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加剧的,征地拆迁矛盾也是发展与稳定、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在当前提倡科学发展的背景下,征地拆迁工作也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在经济、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征地拆迁。不能只是考虑一方的利益、局部的利益,或者眼前的利益,而忽略另外一方的利益、整体的利益或长远的利益,要做好城市发展的规划,控制滥征滥拆。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以人为本,平衡各方利益
征地拆迁矛盾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征地拆迁活动中各方利益的冲突,因此,减少和化解矛盾的最核心的方法应当是平衡各方利益,强调以人为本,不仅要保护征地拆迁方作为强势群体的利益,更要通过法律规定加强对被征地拆迁方利益的保护,加强对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全面保障,在补偿和安置等问题的协商上赋予被征地拆迁人以平等的地位,充分考虑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对于商业性的征地拆迁活动,取消强制征收和强制拆迁的规定,让征地拆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三)健全和完善征地拆迁相关法规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有人称征地拆迁是一地一政策,各地都有许多不同的规定。要想减少征地拆迁纠纷的发生,就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各地特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地方的规章制度和政策。
我国土地征收的现有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等,其中对土地征用的条件、土地征用补偿、土地征用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但是,有些规定不够明确,有些规定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情况,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完善,明确一些模糊规定,如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另外,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应当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以保障被征地者的权利,保证其能够在失去土地之后维持至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生活,这样才能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对于征地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征地利害关系人能够在征地的过程中行使一些基本的法律上的程序权利。
对于房屋拆迁的法律,除了《宪法》、《物权法》有相对比较原则的法律规定之外,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就是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外,各地根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地方的拆迁管理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在广州市,1992年1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失效),1997年9月1日开始实施《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效),现行有效的是2003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综观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规范,立法层次相对较低,对于拆迁应当提高其立法级别,制定专门的拆迁法。
因此,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立法,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广州地方特点的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导广州市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严格执法,减少矛盾
在加强立法的前提下,制定符合现实的具有可行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导征地拆迁工作,在有法可依,有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良法可依的前提下,加强执法工作,做到执法必严,具体到征地拆迁工作中,也就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征拆工作,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改变当前存在的前紧后松、因人而异的问题,打消个别人头脑中存在的纠缠不配合工作可以增加补偿的错误念头和侥幸心理,要以严格执法来引导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
(五)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当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较低,无法满足被征地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征地拆迁补偿,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广州市经济相对发达、消费水平相对较高的特点,制定一些符合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至少可以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在失地搬迁之后能够维持不低于原来生活水平。《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百分之二十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最低补偿标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执行中,房屋评估的价格往往比较低,被拆迁人在搬迁后往往难以买到合适的房屋。2007年,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又制定了《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住宅房屋补偿的标准。2008年10月14日,又出台了《广州市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其中对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作出了更多的利民规定。因此,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切实考虑失地搬迁群众的利益,可以减少征地拆迁纠纷的发生,也可以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
提高拆迁人、拆迁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对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可以有效减少矛盾的发生和激化。广州虽然没有像其他地方出现“株连”拆迁的现象,但是也出现一些恶性拆迁事件,比如往被拆迁户处放毒蛇、砸锁等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权利,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提高相关人员素质,改变征地拆迁动不动就采取强制措施的思路,实行文明拆迁,既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也可以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广州近年来实施的对积极响应、遵守协议、按时搬迁的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奖励的政策就是一个很好的措施。
(七)完善信息系统,增加交流平台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掌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政策,正确对待补偿安置中的矛盾和问题十分必要。在征地拆迁之前,宣传征地拆迁工作的意义以及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让群众理解支持,通过沟通交流保护被拆迁者的知情权。
(八)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媒体被誉为第四权力,在信息时代媒体的监督作用很大。预防和化解征地拆迁矛盾,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征地拆迁相关规定、政策的制定进行监督,在政策法规出台之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及时对政策进行公布,为大家提供一个发表意见的平台,以保障政策能够顾及各方利益。对于违法征地拆迁,侵犯群众权利的行为,媒体要敢于监督。
(九)明确政府职能,优化组织机构
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应明确定位,依法行政,履行好行政监管的职责,严禁管拆不分,严禁政府部门以权为征地拆迁工作开道,破坏政府形象。
(十)多渠道化解矛盾
畅通上访、裁决和诉讼等利益诉求渠道,多渠道化解矛盾。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可以缓解矛盾。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把防范群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放到治本上来,切实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实际问题。大力推行领导干部下访群众制度,使领导干部亲自走访被拆迁户,倾听群众呼声;体谅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艰难处境,正视其困难和问题,努力化解矛盾。行政裁决应当公平、公正,不能因为裁决的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对于征地拆迁群众的诉讼,可以采用减免诉讼费的方法,方便群众进行诉讼。
(十一)制定有效措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广州市历史遗留的征地拆迁纠纷较多的特点,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盘活烂尾楼、烂尾地,重新启动开发项目。对无人开发或无力开发的,实施公开拍卖,由新业主负责补偿安置事宜。2008年,广州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帮助因历史遗留问题而长期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被拆迁人办理房产证,让大量回迁户拿到了房产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征地拆迁是事关百姓生存生活的民生问题,也是社会进步、城市发展不可避免的工作。征地拆迁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必须受到政府的重视,必须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和平衡各方利益,预防纠纷发生,采取多元化方法,畅通纠纷诉求机制,化解、消除已经产生的矛盾,在加快发展的同时,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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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充分调查原则。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是为了更好的制定方案,出台措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征地拆迁工作也不例外,在征地拆迁之前就必须根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区域组织专门队伍对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住户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普查。一是要做好人的调查。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摸清所涉住户的家庭人口构成、就业情况、收入水平、社会关系、在当地的身份地位、对征地拆迁的意愿等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充分利用好各类人员,摸清哪些人是属于在当地有名望有公益心,能主持正义,识大体顾大局的;哪些人是属于刁钻蛮横不讲道理的;在当地有多少党员、所涉及征地拆迁的群众总体意见如何等都要调查了解清楚,以便找准工作的突破口;二是要做好物的调查,就是要对区划内的土地和房屋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要征用土地的面积、土地性质、土地现状使用情况、要拆除的建筑物的数量、质量、类别、使用情况、装修情况,调查情况经村组和本人认可后详细登记造册。调查摸底工作是征地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这阶段工作的好坏将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必须选调工作耐心细致、有群众工作经验、懂征地拆迁政策的同志组成精干工作组参与此项工作,以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坚持广泛动员原则。思想是人行动的灵魂,只有让拆迁群众的思想通了,工作才可能顺利推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做好重地拆迁动员工作,一是晓之以理。要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地之前,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电视通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向被拆迁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拆迁政策,告知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告知他们应尽的义务,就是要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建设需要,顾全大局,按时搬迁。使拆迁群众在思想上产生共鸣,达到前期预备的效果;二是动之以情。对思想认识模糊,在拆迁工作中持观望或阻碍的群众,可以通过与其较为密切的亲朋好友对其劝说,动员其尽快做好拆迁工作,用其亲情使其信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帮助解决工作对象的家庭、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等拉近距离,做到有情拆迁,和谐拆迁;三是明之以义。中国人都有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的美德,也有从众崇权威的心理,大多讲个“义”字。因此,要充分利用群众的这一心理,组织当地有威望、顾大局、识大体的人组成征地拆迁理事会,协助政府工作,走群众问题由群众自己解决的道路,通过理事会的有效动作,达到、减震、催化的目的;四是激之以利。要在补偿、安置等方面出善鼓励政策,先拆先选、先拆多补,奖励先行者、鞭策滞后者,关怀支持者、打击顽固者。情法并用,两手皆硬,并把这一政策贯穿始终,使先拆先征者的利益得到完全保护。
三、坚持言之必信原则。从既往征地拆迁来看,群众普遍存在观望心理,事实上先行者的利益一定程度上确实受到过伤害,政府威信也受到相当程序影响。为此,必须重塑政府言而有信、言之必效的形象,要像拆除违章建筑一样,下大决心坚决维护法律和政策的威严。对支持征地拆迁户,不但要在经济上给予适应补偿,在其他方面也要给予适当关怀,使老实人受益,支持者温心。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妄图攫取不正当利益的投机分子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采取断然措施,依法严厉惩处,粉碎其图谋。弘杨正气,扫灭邪气。
四、坚持例会听证原则。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非常强的工作,是个复杂的动态工程,随时都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这些情况和问题如得不到及时解决,轻则影响工作进程,重则危害社会稳定。所以及时掌握了解工作动态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相当必要的。它可以起到调节器和降压阀的作用,使工作始终保持在和缓的环境中稳步推进。如何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坚持例会听证制度就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在征地拆迁进程中,定期召集征地拆迁户进行例会,由拆迁户在例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做到畅所欲言,畅通对话渠道。给群众一个发表意见或建议的机会和通道,理顺群众情绪。主持例会的人员应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征地拆迁户当中存在的问题和思想倾向,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理顺思路,做好决策。对征地拆迁户提出来的意见或建议,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根据法律、征策,可以当场给予解释的当场解释清楚。对可以解决的及时给予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贩要做好解释工作,稳定征地拆迁户的情绪,但要给出解决问题的时限。
五、坚持系统管理原则。补偿安置是征地拆迁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征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因此,补偿安置工作的到位情况直接决定征地拆迁工作的进程。如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一要制定好恰当的补偿政策。补偿标准过高,政府难以承受;补偿标准过低,损害群众利益。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延续性。建议补偿政策每年由固定的机构和工作组开展一次调研,根据物价、消费水平、周边县(市、区)标准等,提出建议性调研报告,便于政府决策时参考、使补偿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二是执行好标准。群众最忌讳、最痛恨的是不公平、不公正,暗箱操作。因此,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对制定出台的补偿标准要坚决执行好,不得有任何擅自变更的现象,做到一碗水端平;三要兑现好标准。就是要按照补偿标准及时做好兑现工作。否则,久拖不决必成后患;四要做好安置工作。参照经济发达地区的作法,在今后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建议采取“拆一安一”的方式,即拆迁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安置则按建筑成本价的标准进行安置,原则上不再给予土地安置。配套完善,形成小区化管理,使农民从意识、素质、身份上真正转变为居民。同时,要把安置工作延续至项目结束后,充分从产业布局等方面考虑全失地农户的就业安置。使拆迁安置为社会长治久安发挥重要作用;五要探索征地拆迁动作的新模式。可采用市场运作的方法,成立城司,作为运作主体,政府作为裁判逐步从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务中脱离,逐步引导征地拆迁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六要依法办事。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违法抢建以求补偿或安置的现象,对于这类现象不但要严肃制止,还要依法办事,坚决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抢建户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坚持长治久安原则。重地拆迁是发展经济,重塑城镇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入城镇,变成了城镇居民,开始了崭新的生活。但同时,失去土地的农民如何维持生计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现实。这个问题如得不到较好地解决极易产生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政府不妨在解决这部分农民的今后生计上给予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说:一是可以提供免费就业培训,由于这些人文化水平低,又无一技之长,通过培训,使其掌握新的谋生技能,取得新的生活来源;二是可以优先提供就业机会。就业部门可组织农民工专场招聘大会,安排农民优先进厂就业,以解决其今后的生计来源,消除其后顾之忧;三是可以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他们从事第三产业,走商贸兴家之路;四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按规划在相应地点划定返迁地,用于全失地农户的集体经济发展,使农户拥有固定的收入;五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开发项目与就业安置捆绑,让村民以地入股,共同发展;六是可以鼓励他们当中有积极性、有技术的能人走农业开发之路,向山上要效益及走立体开发之路;七是可以拓宽社保渠道。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保障补偿,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解决其老有所养、贫有所济问题。
总之,妥善解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问题,事关重大,意义深远,既关系到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又关系到民生的改善,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要做好此项工作,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始终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问题,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不与民争利,做到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稳步扎实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追赶与超越。
[关键词]征地拆迁;不稳定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 C916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旧城改造、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等大规模建设较多,征地拆迁成为当今社会中越来越普通的现象。虽然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征用土地、货币补偿、回迁安置等工作已经走上了较为规范化的轨道,但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群众的利益得失,围绕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呈明显增多的趋势。研究和分析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的能力和处置水平,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直面和思考的问题。
一、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其特点
近年来,随着项目建设规模以及一些旧城区改造加速推进,征地、拆迁力度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矛盾和不稳定问题多种多样。总起来说,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有明显的对抗性。参与者越来越多地采取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形式发泄不满情绪,行为的剧烈程度显著上升,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和破坏性。
二是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目的性。有相当数量的征地、拆迁类不稳定事件在酝酿之初,一般都有一个或几个“幕后”策划者,指使、煽动群众对峙政府,制造事端。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这些组织或骨干人员的控制和影响,策划周密,目的明确。
三是规模不断增大。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由于一些群众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只是采取错误的诉求表达方式,因此在特定情况下难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迅速处置。
四是处置工作的难度大。每起事件,都能在网络上迅速得到反映。网络舆论监督功能的增强,一方面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政府部门施策施政、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也存在着恶意炒作、泥沙俱下的问题,个别言论是非不分,片面过激,增大了事件处置工作的难度。
二、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的原因
(一)土地征用范围过宽,超出法律规定范围
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的,必须通过政府征用,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才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土地用途的转变会导致土地收益的急剧上升,而全部增值收益都被政府所占有,必然引发征地权的滥用,出现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现象。
(二)征地过程缺乏透明度
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农民通常被排除在外,而参与的主体仅仅是征地调查人员、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用地单位和农民集体个别领导,以至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无法了解到自己被征土地的实际面积、国家具体的补偿标准、乡政府及本集体领导是否参与了非法分配等具体情况。尽管目前出台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但执行的力度还不够,在执行中往往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
(三)征地补偿的非市场化
目前的土地补偿标准是一种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与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经济预期偏离较大。虽然集体土地因征收转为国有,但是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并不能随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变更而取消,房屋所有权人仍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征地拆迁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必然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征地补偿项目仅包括直接的损失,而间接损失未包括在内,从而引起农民的对政府征地行为的不满。
(四)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费截流严重
由于一些拆迁补偿措施是从单个项目拆迁推进考虑,缺乏区域的统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弹性较大,最后实际补偿到拆迁户手中的总额难免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征地补偿过程中,大多数农民完全不知道政府给集体的补偿费是多少,政府补偿中多大比例是分给村民或失地农户的。集体干部利用制度空缺和程序混乱可以截留土地补偿金、少报土地补偿金或将土地补偿变相转移等,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社会保障措施滞后,难于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是互动的,安置措施能否落实,直接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有些农民对失地后的生活条件、生活保障的心存顾虑,担心土地被征收后将居无定所;有些失地农民无法承担应缴的社保费用,而其自身所能享受的补偿又较低,无法解决养老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征地农民长期的隐忧。
(六)土地被征用后的巨额增值造成心理落差
现行征地补偿并不包括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一经征用并经市场化运作后,其价格不断上升,最终导致被征地的农民产生心理失衡,严重的还会引发农民和政府或企业之间的冲突。虽然有些地方政府或企业会相应的增加土地补偿标准,但这样又会引起过去被征用土地群众的不平衡心理,引起更多矛盾。而普遍提高补偿标准,不但超出地方财政承担能力,而且影响政府前期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使政府进退两难。
二、解决因征地拆迁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
每项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都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加快城市化建设,群众是最大受益者”观念,大力宣传大项目带动大发展、大开发带动大建设、城市化带动大提升的积极意义。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特别是要加大有针对性宣传力度,一对一地交待政策,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为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打好基础。
(二)坚持安置先行,体现以民为本思想
要切实从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前考虑被拆迁群众的安置工作,做到安置先行。争取做到先建后拆、先安置后迁移,以消除被征拆农民顾虑,破解征地拆迁难题。充分考虑居民的商、住、休闲、就学等因素,确保安置区内分配给农民的新住房面积质量超过原住房,店面不但较原来的保值,而且确保增值。尊重农村的传统文化习俗,还应在规划区内建设科技文化区和娱乐区。
(三)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目前,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普遍采用货币安置,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建房等消费性支出。一旦这些征地补偿费用完,由于受自身条件和职业转变成本高的影响,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较弱,大多数很难就业,就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要求一方面征地企业应优先考虑录用被征地农民,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力度,增强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技能,加速农民向市民转化。此外,政府也可以采取其他可行措施,如延长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安置被征地农民从事商业、服务等经营性活动,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四)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的引导和监管
一是要虚心倾听失地农民的意见。对于一些比较注重眼前利益,对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补偿方式不愿意接受的群众,要进行耐心地说服教育,宣传有关土地管理和国家经济建设方面的法规、政策,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示范带动作用。二是要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使用办法,规范农村集体组织合理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这笔资金被侵占和挪用。三是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村集体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费用,实现补偿款的增值。
(五)强化依法意识,规范拆迁行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一是严格监督拆迁人。要坚决禁止和杜绝违法拆迁,防止拆迁人受利益的驱动,采用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等不合法手段对被拆迁人施压。要始终坚持依法拆迁,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二要依法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钉子户”问题。对钉子户要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置,不能图一时之快而埋下不稳定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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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甘羽翔,许瑾.新形势下征地拆迁难问题的对策思考,桂海论丛,2010年第4期.
【关键词】水利工程;投资;征地;移民安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利工程也在逐步的发展壮大。水利工程是一项重大的长期的工程,是关乎到几代人生存发展的重要工程。发展水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水利大国非常必要,同时,兴水利,促进水利和人民和谐共存是建设水利工程的目标,而高质量的水利工程是发挥水利作用的重要保证。有效的、高质量的水利工程对于农业经济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水利情况较为复杂,水利相关建设难度较大,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自身生活与水利设施关系密切。对于水利工程的投资工作上,我国在管理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在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的问题上工作还有所不足。水利工程的建设对于我国的治理水灾、农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以及深远的意义。在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项目不断增多,整体行业的规模不断增大,作为项目管理团队,在管理工作上也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做好水利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水利工程中投资资金,做好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对于打造安全稳定的高质量水利工程,保证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维持社会和谐和稳定,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证有着重要的意义。征地移民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一环,要利用完善的监管工作对征地移民工作进行管理,对工程单位的经济效益提供保障,同时也保证拆迁地区居民的自身权益。
在征地移民的工作进行前,要进行良好的规划工作,做好合理科学的安置计划。在水利工程征地的选择上,大多数是农村地区的土地,所以,农民对于征地工作的影响非常重要,也是对整体工程进行和实施中较为重要的不安因素。在制定安置计划时,要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的对征地移民工作进行分析,做好前期规划工作,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1做好环境容量的分析
在对于水利施工的环境容量的分析上,要对整个安置区域中的人口、安置行业、安置方向、安置项目都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定向规划。在移民的安置规划制作中,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社会情况和经济情况,做好长期和中期的预想,根据整体环境容量指定科学的安置计划。利用环境容量分析,对整体规划提供相关的依据,促进规划工作的进行。在根据整体经济的发展规律基础上,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调整,保证规划与当地环境容量的适应性。在安置规划制定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当地的种植养殖等生产行业和其他产业的情况,对整体地区的整体产业和居民进行安置规划,做好安置环境的预留,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避免对整体经济情况和人民生活造成损失。
2做好土地承载容量的分析
土地是整体安置计划中的基础组成部分,是重要的资源,是整体安置计划的重要步骤。在农民移民生产安置上,要对农民进行土地安置,其他产业也要进行土地安置的规划。在农村土地安置规划上,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在一些偏远山区,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由于土地对整体情况的影响较大,所以在安置规划上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生产水平,人均收入和人均土地占有面积进行综合衡量,保证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的生活水平,减少移民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在生产安置条件较好的地区,要根据当地交通条件、整体布局和实际水平进行土地安置量的调整。在对于安置环境的质量管理上,要严格把关,避免征地环境容量收到影响,从而降低整体质量。在土地安置管理上,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退林退耕等问题上,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部门的指示进行执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地方进行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整体的生产力。
3对于搬迁安置计划的确立
拆迁的建房安置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生活的重要安置工作,也是整体移民工作的核心内容,整个安置工作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质量。在拆迁建房的工作进行中,要合理的建立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在拆迁安置工作上,对于集中建房的地区,要优先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根据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进行改善。在对待分散建房安置的工作上,工作人员要避免懈怠的态度,采取阶段性的安置规划,保证人均指标,深入整体安置工作。
4对于基础设施的规划
基础设施关系到整体移民安置工程的质量和最终完成效果,完善的基础设施可以保证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道路规划的工作中,要对人行道和机动车道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长宽设计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进行工程建设。在给排水建设工作中,确定家庭用水和公共用水总量,合理预留水量,保证整体基础设施的给水设施的建设。建立合理的排水设施,设立相关水质净化设施,做好移民安置地区的排水工作。对于电力行业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保证工业和生活用电的稳定可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设电网,合理配备相关设备,保证整体供电水平。在环卫规划上,要对安置地区进行良好的绿化设计,提高整体地区的人文景观价值,保证整体安置地区的形象。
5结束语
我国是水利大国,其中水利工程项目的良好实施对于我国整体经济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涉及方面较多,做好整体管理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其中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对于整体工程项目的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涉及到人民的基本利益、工程方的利益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多方面,整体工作进行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从事安置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责任感和公平性,利用高水平的素质对整体工作进行协调和施行,保持中立态度,对施工方和人民群众一视同仁,利用大公无私的精神做好安置工作,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集体土地 房屋 拆迁 安置 法律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本应宁静的乡村从此就不再平静了。在拆迁中因主体涉及多个方面,法律关系又错综复杂,再加上巨额利益的驱使, 土地承包、流转、征收和征用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的切身利益,威协到农村社会的稳定,由此而引发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问题受到极大关注,我们应该从法律的角度理智的思考。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立法需要
城市房屋拆迁在我国已有经验,并且也有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农村房屋拆迁是近几年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还没有成熟的法律条例出台,工作中,只有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能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作以指导,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实现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但是,农村房屋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明显解决不了的。所以,我国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还是缺失的。正是由于法律的缺失,工作中的无法可以,无据可循,导致农村房屋拆迁中引发的矛盾此起彼伏,不亚于城市,就其矛盾的复杂和尖锐程度,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目前,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条例,但是规定条件不同,标准不一,有的百姓满意,有的百姓怨声载道,影响安定,所以,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的现实问题,急需国家从国情角度出发出台合乎民意的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既要考虑到家庭中的户籍人口问题,又要考虑到土地房屋的价值状况,以保障农村多家庭人口户经济利益,只有通过这样详细准确的立法方可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理顺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各项法律关系,保障农村的合法权益,才会有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合理合法
农村房屋拆迁不但立法方面存有缺陷,在补偿方面也是标准不一,非常混乱,这也是导致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是国有土地,农村房屋拆迁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它们无论是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还是在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都有很多差异,因此不能完全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去执行。而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补偿内容不一致,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和纠纷。例如,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房屋装修费用、搬迁费用、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既只对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和区位价值进行补偿,而不考虑到庭院空地的利用价值、以及被拆迁房屋上存在的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损失等,这样补偿标准就会偏低,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相应的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因此,在土地征用方面矛盾就少得多。而对土地上的房屋征用补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计算标准,争议也主要产生在这里。所以,应考虑到出台对房屋等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细化补偿项目并确定补偿计算标准的详细规定,对拆迁补偿原则、补偿方式、拆迁程序、救济途径、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有了规定各地就可以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样更有利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矛盾。
三、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程序的合法性
拆迁工作中之所以矛盾重重,暴力事件频发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作程序不透明、不公开,所以百姓不支持,不理解,甚至产生怨恨。例如,被迁户只知道自己的家要被拆了,不知道他们的家在被拆的同时还会享有哪些权利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很茫然的情况之下不是漫天要价,就是暴力抵抗,致使动迁工作难以进行。同时,他们就更不知道自己应尽的义务了,不知道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不知道请求政府的帮助解决自己的实际苦难,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征迁任务,使征迁工作一拖再拖,不能顺利开展。所以,要完善拆迁程序,使拆迁各个阶段公开化、透明化。通过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来保障征地拆迁的公正合理。 例如,从土地规划阶段就让公众参与,并在拆迁过程的始终都体现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即在政府征地决策做出之前,应当征求村委会的意见,召集村民大会,与农民进行协商,征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使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这样群众才能理解和支持今后的工作,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就不会发生了。另外,拆迁前应加大宣传力度向被拆迁户进行广泛地宣传,让百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怎样拆迁和如何安置补偿等,建立公开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权利。同时,在拆迁安置具体操作中加强对参与征地拆迁工作有关人员的法律宣传,政策培训、监督管理,避免有些干部在拆迁中不遵法、不守法,。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迁工程成为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共赢工程。
四、总结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矛盾主要集中在相关立法不完善、漠视公民私有财产、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等方面。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房屋是老百姓用一生积蓄换来的最大财产,征用他们的土地,拆掉他们的房屋,没有相关的合理政策和合情的法律作支撑,他们是不会善罢甘休的。所以,要想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就要完善相关立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完善补偿机制等。
参考文献:
[1]陈文坤.新形势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10)
主题词:农村、征地、拆迁、措施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镇建设快速发展,城市框架不断拉大,给地处城郊结合部的农民生活和经济条件带来了新变化、新提高。全国各地对土地的征用越来越多,拆迁难度也随之越来越大。土地问题成为农村中矛盾频发的焦点,其中尤以土地征用问题比较突出。很多拆迁人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消耗在拆迁工作上,少则一年半载,多者三年五年。使得征地和拆迁称为“天下第一难”,备受各方关注。
拆迁难的原因比较复杂,有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发展水平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许多现实的具体原因。结合笔者在临安市泥山湾村、玲珑村、横潭村等多个村镇十多年的拆迁安置工作,认为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征地拆迁工作困难:
一、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所致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国有土地所有制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在现实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农村土地征用和拆迁的结果是土地所有制性质的变化,农民因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作为“农民”身份的依据,意味着融入城市社会的开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质上意味着城郊乡村社会的拆除,是乡村城市化的开端。从表面上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拆除了城乡间的隔离墙,拉近了农村和城市的距离,但实质上却集中和突出暴露了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的矛盾。在“农民” 完成向“市民”身份转化的长长链条中,要完成这个过渡,在中国的各项法规缺失、各种社会保障极不健全的情况下,拆迁难是自然的。一方面,城乡“二元”体制的某些历史遗留问题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凸显出来,如由户籍制度引起的“农嫁居”问题、子女上学问题等;另一方面,农民并没有因征地和拆迁变成真正享有5大福利保障的市民,而是沦为既非农民又非市民的“边缘人”,这在城乡结合部表现得尤为突出。拆迁矛盾突出的地方,几乎都是城乡结合部,有的甚至就是“城中村”。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没资金、没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一些中年农民,适应不了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论为无业人员。虽然说,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并非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够参与到这一产业中去,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缺资金或不懂经营等因素制约而长期失业。农村拆迁难,重要的是没有了衡量身份标准的土地。因此,集体土地征用和拆迁难实质上是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瓦解前的阵痛,是农民对被人为地分为“农村人”而区别于“城市人”并享受不平等待遇的呐喊。 二、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我国土地征用现有程序的规定仅是针对土地的保护,没有体现出对农民权利的保护。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农民和集体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完全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从土地征用的决定到争议的解决完全听任行政部门的命令,土地征用方案和安置方案均在批准之后才公告,这时农民不管有何理由,都不会 影响 征地方案的实施。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用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这种制度安排,给征用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用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
三、政府担当双重角色,造成“仲裁人”缺位,协调机制缺失。从各地的情况看,由于农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直接担当“受益人”和“拆迁人”,拆迁是为了土地出让,土地出让的所得主要归地方政府所有,因此当房屋拆迁补偿出现矛盾,农民新村建造出现质量问题时,政府无法居间调和。
四、补偿方式单一,片面强调货币化,同时,补偿方标准不合理偏低。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虽说有些地方在征地时,为失地农民购置了失地农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部分问题,但由于目前的现状,仅有的一点保险远未能解决失地农民生存养老存在的问题。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现行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价格是依据多年以前的市场物价水平制定的,已不适应现在的市场物价水平,同时补偿价格的组成也不是很科学、合理,能不能完全重置。农户对此意见很大,反响强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征地拆迁的工作难度。比如征地工作中最难得坟墓迁移工作,个别地方的补偿标准还是2000年制定的,农民搬迁一座坟墓仅能得到450元的补助,而迁一座坟所花费的人工及费用远远不止这点,特别是大家族的祖坟,仅仅迁坟时族人吃饭的钱都要几万,更不要说其他费用。而同时,征完的土地,拍卖的价格往往是村民所得征地补偿款的十倍、二十倍甚至更高,巨大的反差,给村民造成上当受骗的感觉,最终导致征地拆迁一次比一次。
五、被拆迁户博弈个人利益与拆迁执行者时间成本导致拆迁政策前紧后松,造成“好人吃亏,恶人占便宜”的局面。在目前的市、区、乡、村四级机构中,村委干部的行为往往对拆迁工作起着直接的作用。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村民房屋的拆迁又大多是在一个熟人社会里进行的,当地基层干部或其他乡镇(街办)甚至少数上级领导干部的家庭或亲朋好友很可能就是被拆迁人,工作压力、熟人关系、自身利益交织在一起,任何向基层干部及关联方利益的微小倾斜,都有可能给其他拆迁户授之以柄,成为其他拆迁户要挟获取个人更大利益的筹码。虽然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但因具体情况复杂且有的补偿标准本身就有一个浮动范围,所以拆迁方一般对补偿标准都设有一个可操作的弹性空间。而由于历史原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而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合法权属的登记管理,不够严格,征地拆迁中常出现手续不全现象,情况较为复杂,而是否认定相关权属将直接影响补偿利益,如有的拆迁户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无房屋建造合法手续,有的只有房屋建造手续,而无土地使用权手续;还有一些村民住户翻建的房屋,虽然按规定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在翻建时扩大多建的情况较多等。这部分的不确定性和难界定的现实,往往会造成弹性空间无尺度放大,将直接引发农民的攀比和悔约,引发拆迁难。小部分被拆迁户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常常有意刁难和从中作梗。这部分人,人数虽少,但“本事”和“能量”很大,甚至能呼风唤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拆迁放博弈,而拆迁方往往从自身的角度考虑,工期、进度、市场等等,特别是近几年企业资金链普遍紧张的情况下,拆迁方往往处于真真的弱者,息事宁人,提高补偿,一个个生生的例子使得先拆亏后拆赚的理论大肆流行,导致拆迁工作难以实施。
六、易发生群体性纠纷和暴力对抗事件 。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户文化水平总体不高,法制意识相对较低,发生拆迁纠纷后,易发生和暴力对抗纠纷。我市其他区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中,曾出现集体卧轨等恶性事件,特别是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矛盾更大。
存在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机制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因素;既有执法力度的问题,也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问题。
基于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因此,征地工作在今后乃至一段时间内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征地工作,既要使征地工作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又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农民的长远生计,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完善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征地中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征地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待征地农村居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防止有人多处批地,多头建房,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收回承包权。坚持规划先行,着力进行农村环境整治、旧村改造、新村建设。
二、建立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科学工作机制。从政府层面整合行政资源的综合力量,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宣传等手段,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管理。按照政、事、企分开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深化市、区联动、部门配合的征地机制,充实、明确政府及各部门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生于1983年10,西北大学硕士研究生,陕西省西安市人)
关键词:拆迁;未建房;奖励;数学模型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规模加速扩张,土地需求量也随之急剧增加,使得征地拆迁工作在我国如火如荼的开展。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在国家确定1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征地工作已经逐渐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征地拆迁是一种解决当前土地供应紧张的有效方法。由于拆迁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部门和领域,与大部分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因此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拆迁工作已经经历了30余年,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正在逐步的完善,各种拆迁政策的指导性文件也相继出台。然而,针对建筑面积较少的被拆迁户是否应该给予奖励,该奖励多少,如何制定奖励政策,至今没有一个可供参考的理论性标准,本文重点讨论针对农村未建房被拆迁户如何制定合理的拆迁政策。
一、未建房因素及未建房奖励政策的实施意义
文章所指的未建房是在原有住房面积的基础上,不实施抢建、扩建行为,没有因为拆迁而突击建房。
当前造成盲目建设的根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未建房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可能: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明确对未建房进行奖励,致使大量未建房被拆迁户在面临拆迁时为争取更多补偿款而“被动建房”;2、当地政府监管力度不足,不能彻底消除突击建房行为;3、宣传力度不够,即使个别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实施了未建房奖励政策,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彻底打消被拆迁户建房行为;4、个别地方实施的奖励政策奖励幅度太低,与建房后利润差距较大,不能有效遏制突击建房行为;5、被拆迁户无经济能力,借不来钱建房;6、被拆迁户不在当地、无时间和精力建房;7、其他因素。无论以上那种原因,如果未建房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与建房被拆迁户的差距较大,必将严重打击未建房被拆迁户的积极性,必将形成集中突击建房的现象。
当前绝大多数拆迁政策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在拆迁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被拆迁户为了更多的获取拆迁补偿款,不惜四处借贷甚至寻求高利贷,盲目的进行加盖、突击建房,耗费大量精力,同时建房工艺及质量大多不合格,致使施工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导致开发成本虚高,房屋拆除工作量增大,产生巨量难以处理的建筑垃圾。当前虽然也有相关法律法规也要求被拆迁户不得突击建房,然巨额的利益诱惑下,被拆迁户抱着侥幸、法不治众的心态,集中突击建房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只有制定未建房奖励政策,让被拆迁户觉得建房前后的利润差距不大,才能根本的杜绝突击建房行为。在制定拆迁政策时,各地应重视未建房奖励政策,这样既能顾及到未建房被拆迁户、提高拆迁工作效率,有效降低拆迁成本,同时又能减轻房屋拆除的工作量,减少因拆迁产生的巨量难以处理的建筑垃圾,减少因盲目建房产生的安全隐患。制定合理的未建房奖励政策,让被拆迁户拿到相同的利润,打消突击建房的念头,降低了拆除工作量和建筑垃圾产生量,同时也减少了开发成本,对维护区域稳定、和谐也有重要的意义。
二、未建房标准及数学模型讨论
如何确定未建房面积标准,如何制定奖励政策、奖励多少,至今没有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许多地方也试行了未建房奖励,而这样的政策出台,没有理论的知道、全部靠经验来完成,也不能科学地指导未建房奖励政策的制定,本文通过模拟,建立了一套关于农村未建房奖励政策的数学模型,并联系实际,对模型进行了分析讨论。
设:
原建房面积=a平米
新建房面积=b平米
投入建房成本=w元/平米
原房屋补偿价格=x元/平米
新建房补偿价格=y元/平米(突击建房质量和工艺绝大多数较差,赔付标准降低)
未建房面积标准=c平米(建筑面积低于c的被拆迁户享受奖励,高于c不奖励,奖励金额标准=n元/平米)
可建房面积=dm平方(d未楼层数,m为宅基地面积)
1、数学模型分析资金流向
(1)未建房奖励实施前
被拆迁户利润=x・a+ y・b-w・b
支付总额=x・a+ y・b
资金利用率=(x・a+ y・b-w・b)/( x・a+ y・b)
如考虑到垃圾处理费、拆除费及被拆迁户贷款建房利息,则:
被拆迁利润=x・a+ y・b-w・b-利息
支付总额= x・a+ y・b+垃圾处理费+拆除费
资金的利用率=被拆迁户利润/支付总额=(x・a + y・b-w・b-利息)/( x・a +y・b+垃圾处理费+拆除费)
(2)实行未建房奖励政策(c>a),则
建房被拆迁户的利润= x・a+ y・b-w・b
支付总额= x・a+ y・b
资金利用率=(x・a+ y・b-w・b)/( x・a+ y・b)
未建房被拆迁户利润= x・a+(c-a)・n
支付总额= x・a+(c-a)・n
资金利用率=( x・a+(c-a)・n)/( x・a+(c-a)・n)=100%
考虑到垃圾处理费、拆迁及被拆迁户贷款建房利息,则
建房被拆迁户的利润= x・a+ y・b-w・b-利息
支付总额= x・a+ y・b+垃圾处理费+拆除费
资金利用率=(x・a+ y・b-w・b-利息)/( x・a+ y・b+垃圾处理费+拆除费)
未建房被拆迁户利润= x・a+(c-a)・n
支付总额= x・a+(c-a)・n+原垃圾处理费+原拆迁费
资金利用率=( x・a+(c-a)・n)/( x・a+(c-a)・n+原垃圾处理费+原拆迁费)
结果讨论:
(1) 差额=(w・b+贷款利息)为被拆迁户的建房成本;
(2) 差额=(w・b+贷款利息+增加部分的垃圾处理费用+增加部分的拆除费用),是虚高的部分,资金利用率低,被拆迁户得到的实惠少,且产生不必要的支出;
(3) 当b升高时,利息、建筑垃圾处理费及拆除费也必然增大,资金利用率缓慢上升;
(4) 当c升高时,资金利用率也缓慢上升。
2、通过数学模型对奖励政策分析
以上分析得出,实施未建房奖励后,资金情况如下
被拆迁户利润= x・a+(c-a)・n
支付总额= x・a+(c-a)・n+原垃圾处理费+原房屋拆除费
被拆迁户利润= x・a+ b・(y-w)-利息
支付总额= x・a+ b・(y-w)+垃圾处理费+房屋拆除费
如果建房前后被拆迁户利润前后相差不大,则突击建房的积极性不大。
突击建设后,总面积=dm,则
未建房被拆迁户利润= x・a+(c-a)・n
建设后被拆迁户利润= x・a+ b・(y-w)-利息
当利润接近时,则有:
x・a+(c-a)・n= x・a+(dm-a)(y-w)-利息
(c-a)・n= (dm-a)・(y-w)-利息
结论:
(1)总建筑面积确定后,c与n成反比;
(2)奖励政策的面积标准与赔付单价和可建设楼层成正比;
(3)奖励政策的面积标准与赔付单价和新建房赔付价格成正比,与建房成本成反比。
考虑到房屋建成后单位面积的利润,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合理地制定出单位面积奖励价格,也就可以算出奖励面积的上限值。为了根本遏制因拆迁而突击建房的行为,制定奖励政策应该考虑本地区实际及房屋建设整体情况。
3、具体实例
以下结合西安市某远郊开发区实际情况做以分析
拆迁前大多数被拆迁户为一层,宅基地面积绝大多数在三分。突击建房后,其中被拆迁户绝大多数为三层以下,二层和三层比例接近,一层房屋较少。以下就此区域的未建房奖励政策进行分析。当地拆迁补偿政策为:x=410元/平米,y∈〔310~390〕元/平米, w∈〔150~200〕元/平米,以下计算y=320,w=180,经过大量调查,被拆迁户认为n∈〔120~150〕元/平米完全能够接受,n=130,忽略利息的影响因素,则有:
x・a+(c-a)・n =x・a+ b・(y-w)
410a+130(c-a)=410a+140b
130(c-a)=140b
c=(140b+130a)/130≈b+ a
由此可见,只要奖励面积标准与被拆迁户预期建房面积相同,则彻底打消村民建房。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奖励政策如果实行四层,则绝大多数被拆迁户将放弃建房,最大奖励金额为117000元。当地实行的拆迁未建房奖励政策为:奖励面积标准为600平米,不足部分按照200元/平米实行奖励,最大奖励金额为120000元。
以下结合西安郊区某城中村地区进行分析
拆迁前绝大多数被拆迁户为二层,宅基地面积绝大多数为三分。突击建房后,其中大多数为四层,有少数三层和五层。以下就此区域的未建房政策进行分析。当地拆迁补偿政策为:x=600元/平米,y∈〔400~600〕元/平米, w∈〔220~280〕元/平米,以下计算y=500,w=260,经过大量调查,被拆迁户认为n∈〔200~300〕元/平米完全能够接受,n=240,忽略利息的影响因素,则有:
x・a+(c-a)・n =x・a+ b・(y-w)
600a+250(c-a)=600a+240b
c≈b+ a
由此可见,只要奖励面积标准与被拆迁户预期建房面积相同,则彻底打消村民建房。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奖励政策如果实行四层,则绝大多数被拆迁户将放弃建房。当地实施的未建房奖励政策为:奖励标准为四层,不足部分按照240元/平米实行奖励。
三、结果讨论
(1)实施未建房奖励政策能够有效的防止突击建房行为,既能提高拆迁效率,同时又能节约开发成本,减少垃圾处理量、维护当地区域稳定;
【关键词】电力建设;输电线路;安全;施工管理
输电线路是否正常运行,是与我们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输电线路施工是一项比较特殊的建筑安装作业,虽然该项工作没有什么太高的技术要求,但是其受外界干扰因素较多、涉及面广、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专业性比较强。在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注意安全,注意细节,从而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1.输电线路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征地拆迁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施工安全管理
由于输电线路施工战线长,涉及范围广,牵涉的征地拆迁项目比较多。因此,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村民阻工现象也在所难免,这不但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还给施工安全管理带来极大的影响。
1.2不合理压缩工期给施工带来安全隐患
现阶段,各级电网建设如火如荼,一些输电线路工程的建设工期往往为了发电厂、变电站的经济利益而一再压缩,这就给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也为安全隐患埋下了伏笔。
1.3输电线路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现在,一般承接线路架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都将劳务作业进行了分包,同时还聘用了很多临时工。这些施工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业务技能更是参差不齐,有的甚至就是刚从农村出来的农民,由于缺乏系统的、专业的技能培训,这些施工人员劳动组织纪律较差,安全意识全无,因而,往往在施工时会发生一些安全事故。
2.输电线路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与原则
2.1全员抓安全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得管安全。要求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参与安全管理,使安全管理涉及项目活动的各方各面,贯彻于整个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2.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安全施工管理机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生产理念。安全施工管理的重点是预防、控制,将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全部堵塞,防范于未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3以法施工原则
将输电线路施工安全管理提升至法律的高度认识与实施。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省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文件达到一定的熟悉程度。施工时应该将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的主次关系,位置轻重搞清楚。若发生了安全事故,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4以人为中心原则
输电线路施工安全管理要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为中心来开展,其次就是保证电网以及机械设备的安全。人、物及环境因素是施工安全管理的内容,其中的重点便是控制好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物的不安全状态。所有的安全管理都与人的行为分不开。
3.输电线路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3.1确定安全目标
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就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单位的总体目标,制定一个安全目标。然后再将其逐层进行分解,使得各级、各部门、各施工队、甚至到每个员工,并层层分解至施工队和每个员工都能有一个明确的安全目标,并且以此作为其考核的指标。
3.2组织安全计划
在施工前,应该组织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对设计图纸文件进行详细、认真查阅、复核,全面了解该输电线路工程的信息,包括工程数量、基础类型、地形地貌、环境气候、穿越地区等情况。逐项分析可能存在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并提前做好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另外就是根据总体的施工工期,计划好人员、安全工器具及材料的投入,确保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3.3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建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根据项目初始制定的安全目标,将其逐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班组。制定各项安全管理文件,以及安全保障机制。
3.4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分部工程开工前,先由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各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最后,施工队在每天工作开始前必须由现场负责人将当日的工作任务、技术要求、安全注意事项等交代给每一位施工人员,明确工作任务,让每个人能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
3.5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该加强安全检查力度,定期对各个工点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查处违规违章作业,发现问题,立即按照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进行处理。要求各施工队配备专职安全员,对各个点的安全施工全过程盯控。另外项目部的安全工程师也要经常进场巡视工地,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整改后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继续作业。
3.6危险源识辨及安全预控措施
运用科学的方法将输电线路施工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的识别并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危险源,进一步制定相应的预控措施,提前进行防范,使施工安全管理在掌控之中。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主要有直接措施、间接措施及指示性措施三种。
3.7特殊条件下的安全技术措施
由于输电线路工程战线较长,难免需要跨越高速公路、河流、高压电力线等,在进行跨越施工时更应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当输电线路需要跨越高速公路时,一般是采用氢气球将导引绳跨越公路,然后利用导引绳将牵引绳牵引过公路,再利用牵引绳将导、地线牵引过公路,后挂紧线,完成跨越施工。在跨越施工时应该注意如下问题:①施工前应该报告高速公路管理局以及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跨越手续,请他们派人现场监护以及在施工路段设置车辆减速标志等;②任何施工人员严禁擅自穿越高速公路以及在公路上作业,以防发生交通意外;③跨越架必须牢固可靠,并且设置好醒目的警示标志;④施放氢气球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衣物,应派专人进行充气与回收放气,施工现场严禁明火,以防止氢气球爆炸;⑤为保证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必须保证施工绳、线距离高速公路路面的高度大于8米。
另外,遇到大风、大雨等天气时应该立即停止作业,将施工设备等保护好,确保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总之,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技术标准,组织贯彻保证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应当制订保证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对于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管理来说,应与施工单位主动配合,积极协作。
4.结语
在输电线路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抓住每一个工序,建设健全的管理体制,把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第一位。把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方管理人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参与到施工安全管理中,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同心协力将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从而提高工程的质量。 [科]
【参考文献】
关键词:南水北调工程;法治建设;法规体系
中图分类号:TV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683(2013)04-0171-03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中国北方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促进水资源整体优化配置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1-2]。工程涉及沿线众多的省(自治区)、市、县,涵盖水利、国土、交通、铁道、文物等行业[3]。如何协调兼顾多方利益,关系到工程的顺利建设以及完工后的良好运行,关系到国家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子孙后代的福祉
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会)的领导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了良好的法治工作机制。今后,随着工程建成通水、投入运行,应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采取行之有效的法治手段,为工程运行调度、移民帮扶、治污环保等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1南水北调工程法治建设的现状
1.1国家行政法规
国务院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征地移民、治污环保等方面,制定了一批规章制度。比如,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建委会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等。这些行政法规已经成为指导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4]。
1.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在部门规章方面,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颁布了《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以保证东线治污目标的实现。南水北调办颁布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在推行工程领域质量终身制方面进行新尝试。国家文物局、南水北调办颁布了《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此外,有关部门还协调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比如: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通知》;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段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就确保实现东线"清水廊道"目标作出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南水北调办还印发文件,部署专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南水北调办、水利部等五部门印发文件,共同部署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南水北调办还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公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治污环保、文物保护等工作规定。
1.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工程建设方面:北京、天津、江苏等省(直辖市)颁布基金筹集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颁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施行《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这是工程沿线首个经省级政府颁布的保护法规,为加强工程管护、确保输水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征地移民方面:河北省政府颁布中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办法;河南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颁发实施征迁安置工作奖惩办法、征迁安置工作督察办法等。
东线治污方面:山东省颁布《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国内首创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水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沿线流域内执行统一标准且严于国家标准,这是国内第一个流域性污染控制标准。
中线水源保护方面:河南、湖北、陕西等省颁布水污染防治条例或水质保护实施意见,并将治污项目建设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
2南水北调工程法治建设的有关问题
从目前法治实践来看,南水北调相关法规制度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为南水北调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创造了条件。但长远来看,南水北调工程法律法规尚有一些不足之处,如立法主体资格存在位阶低、建成后运行体制尚需进一步明确、与社会法规的对接等问题[5]。
2.1立法主体规格较低
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建委会属于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建委会颁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等,作为行政法规,有较强的约束力。而南水北调办颁布的《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对参建单位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有限。
2.2法规约束力不够
现存法律有些仍然停留在框架立法的层次,内容抽象宽泛,而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仍然大多数由政策文件予以规定。由于各种政策文件缺少规范性,且容易变动,导致工程建设实践中相关措施不稳定、不一致,影响工程推进的效率和质量,影响到各种利益主体权益的保障。例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关系到数以百万计的民众重大权益,但该办法属于典型的框架立法,仅规定一些大的目标和原则,需要大量的政策文件去填补。
2.3法规内容不协调
现行法律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导致法律执行时有差异。铁路、公路等工程在征地时,执行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而包括南水北调工程在内的水利工程则执行的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同样的国家建设工程,征收的同样是农村集体土地,然而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建设所执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和标准相差甚远。应该重新审视,通过法规修改进行统一。
2.4新情况需深入研究
南水北调工程是人工修建的跨省界、流域,涉及多个省份和数十个城市,沿线各地的利益纠纷需引起重视。主要表现在受水区与调水区之间的利益纠纷以及受水区沿线地区对水资源的争夺,以及调水区呼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受水区的对口协作等。应研究建立常态性、多层次的生态补偿制度,推进生态补偿的立法。对受水区而言,外调水如何充分发挥作用,如何与节约用水[6]、地表水开发、地下水控采[7]进行协调,都需要从法治高度来统筹解决。就工程而言,建成通水后如何运行、调度、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效益,也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3南水北调工程法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国外很多国家建立专门的较为完善的法规保障体系,对工程的目标和规划、筹资和还贷、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量分配、水价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和补偿机制等进行法律约束和规范,并在实践中严格依法执行。例如,美国为规范中央河谷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先后颁布十余部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国外许多著名调水工程成功建设和高效管理的重要保证[2]。从法治高度来推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确属必要。建议对南水北调进行专项行政立法,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和配套的行政规章。
3.1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
跨流域调水工程有关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加之规定比较宏观,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着手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立法工作,争取尽快颁布实施,为南水北调通水后的利用管理创造法治依据,必要时提高法制措施的立法层次,提升其法制权威性。完善法规体系需要考虑四个方面:一是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调度等需要从法律层面提供保障,进一步明确沿线各地在工程安全、设施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库区移民的后期帮扶、治污环保成效的巩固等,需要长远谋划、科学设计,以确保人民幸福、社会安定和环境优良;三是科学发展观需要在工程中得以体现,水量分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等精神亟待在法律法规中贯彻;四是采纳国内外调水工程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3.2健全法治工作机制
健全和改善南水北调建设、运行和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的责任,增进水利、环保、交通等行业的协同配合。完善征地移民、治污环保、文物保护等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中线水源保护对口扶持、东线水质达标排放考核等机制。加强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受水区节约用水、地下水控采、水资源调配使用等工作,促使各项工作常态化、法制化,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突出移民搬迁帮扶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济扶持政策,为移民群众长远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3.3加大工程执法力度
强化沿线政府对工程保护工作的考核,引导沿线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生产技术更新升级,并将考核情况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作为政府及部门干部工作绩效的考评成果。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拉入公众视野,形成保护工程人人有责的社会环境。加强对企业生产的监督,加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开展扎实可信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经营成果乃至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的评判依据。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
3.4做好法治宣传
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要大力宣传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意义和特殊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水工程意识、水成本意识、水安全意识。使沿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了解、掌握和熟悉南水北调工程相关法规,形成保护工程的良好社会风尚。抓住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使更多企事业单位树立责任意识,发挥其在工程设施保护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工程建设中的先进集体和事迹,使社会公众了解南水北调工程。
4结语
加大南水北调立法工作力度,对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发挥工程综合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和沿线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法治建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工程建设、运行管理、设施安全等工作力度,使南水北调工程尽早建成通水并造福于民,为沿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善同,许新宜.南水北调与中国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张修真.南水北调[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
[3]周海炜,邓玉林,屈维意.南水北调项目群集成管理研究[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9,7(6):62-65.
[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编.南水北调工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
[5]赵振宇,薛宾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若干问题问卷调查分析[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9,7(6):410-413.
公安社区民警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作为一名拥有七年党龄的老党员,在工作之余,系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的相关理论知识,受益匪浅。我认为,作为一名社区民警,“四个一”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最好落实和实践。
一颗平常心
我理解的所谓平常心就是具有乐观的精神和愉快的心境,成功时不过度兴奋,失败时也不过分忧伤和愁闷,心理健康、心胸豁达。在担任社区民警的道路上,我认为,有“一颗平常心”是干好本职工作的一个先决条件。20xx年10月,当我从分局巡警大队调整到××派出所担任毛家桥社区民警时。由于该社区是整个辖区内“最难啃的一块骨头”,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多,维稳工作压力大,一不小心就会出现“纰漏”。在工作中,我清醒地认识到社区警务建设与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处理日常警务工作中,调解事件纠纷中,维护辖区企业、群众利益中,都应该时刻以大局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时刻以一颗平常心去应对和处理。由于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20xx年是我所管辖社区矛盾激化最为严重的一年,各类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上访”等频发。面对突如其来的工作压力,我始终以一种平和、负责任、积极主动的心态去应对,积极协调村民、施工方、村委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对“钉子户”、“老上访户”等进行苦口婆心地劝解,真心实意帮助他(她)们解决实际困难,使其软化“对抗”心理,最终配合政府工作,终于使矛盾得到有效地控制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根本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建设平稳发展。“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我坚信,只要有一颗平常心,就会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进一步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在我的日常工作中,往往要面对各种类型阶层的人,其中有公司的老总,有外资企业的白领,有下岗的工人,有失地的农民,有工地上的管理人员,也有外来务工的农民工等等,我都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在一次处理中海国际社区工地劳资纠纷的事件中,二十多名三年来没有领到工资的农民工情绪激动,到施工单位办公室大吵大闹,施工方的负责人蛮横地要求警方立即采取行动将这些工人赶走,但我却很冷静地找到相关人员,将情况了解清楚后,没有草率地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分别与施工方的负责人以及讨要工资的农民工进行了交流,在交流中农民工的情绪逐渐地平静下来,接着我又针对他们的行为,指明了利害关系,同时又向双方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农民工经过再三权衡之后,接受了建议,最终事态得已和平解决。
一张婆婆嘴
社区警务千头万绪,在工作中,为了和谐警民关系,本着为社区群众做好事、解难事的心态,在社区警务工作中,我始终将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放在第一位,用心倾听群众的诉求,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做。只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很多事情就好办了。因此,我认为社区民警的工作很多时候是“靠嘴”来完成的。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麻烦事”,有维护辖区稳定的大事,也有家长里短的小事。但不管是“大事”还是“小事”,只要有一件事处理不好,就有可能酿成危害社会稳定的“祸事”。旺旺食品厂一个女职工因为收到同事发的一些暧昧的短消息,惹来丈夫不满,其丈夫甚至还带人冲到食品厂里面将那位发短信的同事打了一顿。当我得知这一情况后,将他们叫到了一块,首先对那位发短信的同事进行了批评,让他向那俩夫妻道歉,然后又严厉地对那位打人的丈夫进行了治安警告,使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接着又对他们夫妻俩进行劝慰,使得他们的生活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凭借一张婆婆嘴,化解了一件又一件象这样的“小事”。
一双勤快的腿
自20xx年到××派出所担任社区民警以来,从不熟悉到熟悉,历经多少汗水,多少辛酸。在四年多的社区警务工作中,我跑遍了毛家桥社区的每一个角落,走进了社区的每一个单位,访问了社区的每一个居民。把党和政府的温情送进千家万户。我所在的社区,共有八平方公里,有六个行政村,常住人口八千多人,企业二十多家,工地四十多家,应该属于“管得宽”的警察。为了搞好社区工作,我十分注重“预防在先”。只要辖区内新进场一家工地,我总会主动找上门去衔接,首先进行治安防范方面的宣传工作,然后通报治安情况,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对每一个工地,我都不厌其烦地重复着几乎是同样的话语,虽然辛苦一点,但使刚进入××区的企业第一时间就感受到了公安机关高效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多少还能增加他们的安全感,我觉得再苦再累也值得。旺旺食品厂因为工程款问题被承建方带人冲到办公区域,打乱了正常办公秩序,我及时赶到食品厂的办公楼,帮助处理此事件。食品厂的老总是一个台湾人,他十分感慨地说道:“你来得实在是太快了,太及时了,帮我解决了大问题”。
一双灵巧的手
我所在的社区,六个行政村全部都
涉及征地拆迁任务,当地部分群众因为对征地拆迁赔偿政策不满,开始串联、上访,甚至举行了游行示威。由于大量矛盾开始凸显,我感到维护辖区稳定的工作压力特别大。同时我也发现,大多数村民都是“跟着起哄”,只要做好“骨干分子”的工作,事情就好办了。于是,我把工作重点放在了对“骨干分子”的劝解、态度“软化”上面。20xx年4月,前锋村有名的钉子户和老上访户叶乃成因为与附近工地上的民工发生口角被打伤住进了医院,花费了不少医药费用,而对方却拒绝承担相关费用。当我得知这一情况后,连夜赶回派出所,针对叶乃成在当地特殊的影响力,我又及时地赶往医院看望叶乃成,并对叶乃成及其家属进行安慰,可叶的家属当时很激动,竟扬言称,如果派出所不尽快处理好叶乃成被打的事,他们就要把叶乃成抬到市委市政府门口去,而且还要发动村民到工地上去闹事,并称叶乃成被打的事是有预谋、有人指使的。针对他们这一想法,我一方面耐心地替家属分析案情,讲明厉害关系,暂时打消了他们想要借用此事把事情闹大的想法,另一方面积极与施工单位负责人衔接,要求他们按规定赔付相关费用。通过大量工作,我最终替叶乃成追回了医药费用2万多元,不但平息了此次危机,而且改变了叶乃成对社会的一些看法,增加了他对我的信任。以后,几次征地拆迁工作,他都十分配合我的工作。通过这次事件,我相信,只要我们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真诚细致的警民感情来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一步,我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理论,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我搞好社区警务工作的“指南针”,勇于实践,确保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取得实效。
一、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积极发挥“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保障作用
1、强化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宪法》的学习宣传。坚持把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手段,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作用。要继续开展宪法教育,大力宣传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积极引导干部职工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全局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性。
2、强化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以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为契机,大力宣传《法治建湖建设实施意见》,为法治建湖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营造氛围。继续做好依法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保障依法行政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地实施,增强全局人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强化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主动参与宣传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围绕我县“十一五”发展规划,着力抓好与工业经济、外向型经济、城市建设、服务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全民创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全局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为推进全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4、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做好党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引导全局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引导公民依法上访和理性维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围绕深化平安建湖建设工作部署,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打黑除恶等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注重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分层次全面推开“五五”普法工作
1、开展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能力。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落实局领导班子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年度考试等制度。坚持以考促学,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的考核,并作为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
2、开展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行公务人员学法积分制,严格执行公务人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15天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的规定,把公务人员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录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积极组织参加全县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
3、开展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为青少年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培养青少年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的行为习惯。
三、积极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切实提高全局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1、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
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使“法律六进”活动成为弘扬法治理念、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2、认真组织开展“一学三讲”主题活动。在全局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局人员维护稳定的意识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进一步在价格系统形成学法用法、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风尚。同时要结合“三八”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国际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宣传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宣传活动有声势、有效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完善组织领导体制。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三个文明”建设总盘子,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检查考核。要进一步加强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普法教育人员,理顺工作关系,强化协调指导。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普法专项经费,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三个文明考核。
2、推进法制宣传形式的创新。培育法治文化,促进法治文化建设。加强与广播、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的联系,开设价格热线,协同媒体搞好价格法制专题报道,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效果。加强法制阵地建设,进一步整合法制宣传资源,充分运用“18法制广场”、法制赶大集、法律一条街,举行各种类型的法律咨询活动。同时,发挥其他宣传载体作用。注意运用法制宣传资料、宣传栏、板报、横幅、《价格法》实施纪念日等形式,开展适合不同对象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全局形成知荣辱、守法纪、促和谐的新风尚。
前言
广佛、佛开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是广东省第一条进行大规模扩建改造的营运项目,须在确保原高速公路营运安全畅通的前提下进行改扩建,同时采用了区别于广东高速公路建设传统的自筹自建制的委托代建制建设管理模式。基于委建制下的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的实施对项目的建设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复杂性和难度明显高于传统建设管理模式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且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存在诸多的不定因素急需发现及解决,其中造价管理就是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因此,要做好本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首先应全面分析扩建工程的难点,了解委托建设管理的特点,发现造价管理工作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查找现有造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不足,其次须有敢于改革旧的工作模式和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的勇气,更新观念,创新管理体制。
一、委托建设管理内容与特点
(一)委托代建制的阐述
“委托代建制”是指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者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通过建立起市场合约关系,以法律手段使投资人与代建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形成刚性约束,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委托代建制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特点
1、委托代建制的项目造价管理的主体为代建人,即本项目的造价管理主体为管理处。
2、与传统的业主造价管理工作的区别,有:
1)代建人的造价管理工作将受到更多制约,如委托单位、政府管理部门、监督机构等。
2)代建人的造价管理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在业主委托或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对重大事项没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如对重大变更的审批、对项目规模及概算的调整等。
3)代建人属于专业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其造价管理水平普遍强于业主公司。
4)代建人的财务帐务增加,须按项目建立项目建设成本帐务和代建人的管理成本帐务。即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须分别建立广佛扩建项目、佛开改扩项目建设成本和管理处管理成本等三套帐务,为了实现项目建设造价的全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须按财务帐务的口径对等的建立三套造价及合同台帐。
3、由于委托代建制区别于传统自筹自建制建设管理模式,没有成熟的模式可套用,因此,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
二、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的特点和难点
在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中,既有桥梁路基拼接等技术难点,又有交通分流、施工组织管理难点,更有因珠三角经济发达引起地少人多而带来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难点,可谓困难重重。
(一)征地拆迁难
本项目纵贯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沿线用地资源稀缺,房屋密集,人多地少的问题突出。随着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加强宏观调控政策,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加快高速公路建设与土地资源供给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因此,征地拆迁工作是制约高速公路建设的第一难题,而扩建项目相对于新建项目更是难上加难。
(二)交通组织难
本项目必须在不间断交通的前提下实施,为最大限度减少交通对施工的影响,须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诱导及控制。且项目沿线的物流业发达,交通分流势必制约了地方的经济发展。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须根据施工组织方案及沿线交通状况配套进行全面的施工全过程的交通组织设计。由于国内可借鉴的扩建工程实施经验较少,没有一套系统的完整的交通组织方案可参考。随着工程建设的推进,交通组织设计方案须不断的更新及完善。另外,交通组织协调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多,由于高速公路建设属企业行为,在协调中存在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协调难度大。
(三)扩建技术难
本项目是在原高速公路的基础上进行加宽改造,除五座特大桥采用分离式加宽外,其余大部分桥梁及路基均采用整体式加宽。由于新旧高速公路的实施时间跨度大,技术标准和规范存在差异等原因,如何确保桥涵及路基拼接后的工程质量将是扩建工程最重要技术难题。如何解决好软基处理的工后沉降、新旧路基的差异沉降、新旧桥梁的均衡受力等技术难题需要在扩建实施时一并解决,大大增加了扩建的难度。
(四)工程变更多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扩建工程的特殊性,如忽略了边通车边施工的方案可行性、对须拼接的原高速公路结构物的勘察、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及地方发展规模摸底、交通组织方案的合理性等扩建项目特有的重要设计细节,造成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后续设计服务量大大增加,从而引起变更增多。
(五)工程施工组织难度大
本项目相对新建项目的工程施工组织难度大,主要体现为:一是须在不中断交通和确保原有高速公路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作业面狭小;二是须在原有高速公路两侧同时进行,工点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功效低。
三、造价管理目标及思路
本项目的造价管理目标是以合理的造价高效建设优质的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思路是积极倡导合理控制造价水平,达到业主和承包人共赢的局面,从而实现项目的造价管理目标。
四、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针对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的难点和委建制下的造价管理的特点,我们在合同管理、变更设计管理、招标管理等方面采用相应的管理措施,努力做好造价管理工作。
(一)合同条款完善
根据以往的项目建设经验教训,完善合同条款,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具体有:
1)对涉及风险因素的有关条款进行反复推敲和研究,按照合理的风险分担原则修订有关条款,避免所谓的“霸王条款”。如由于物价的波动和征地拆迁的进展属于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因此本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中均可就地材的物价波动而提出价差调整及可就由于征地拆迁原因造成的窝工提出费用索赔等。
2)对施工管理过程容易引起扯皮现象的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如明确变更单价的作价原则和提出索赔的范围及其费用的计算原则等。通过合同条款约束各方共同遵守,防止不规范操作现象的发生。
(二)广泛收集相关造价信息,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广泛收集项目所在地及相邻地区的工程建设行业的造价信息及相关取费标准;对一些无信息价可套用工程项目,管理处多次组织监理、施工等三方单位进行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相关信息价。通过最大化的充实造价信息库,使得相关费用的确定有规可循有据可查。
(三)加强变更设计控制
首先是制定变更管理程序,明确了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其次加强对变更方案的经济性和必要性分析及比对,根据造价台帐的实时监控数据合理的确定变更规模;再次,实行专家会审会议审批制度,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的随意变更。
(四)招标制度降低工程造价
根据国家关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形式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体工程施工等)进行严格的招标控制价把关,所有的招标项目的控制价均依据造价审核单位核定预算的基础上确定,通过竞争性投标确定合同价和实施单位,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且在合同谈判时,对承包人清单中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使之合理,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涉及该单价而增加工程造价。
除按规定公开招标外的部分技术难度高、专业性强或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如软基处理检测、高边坡监测、竣工文档编制等)通过竞争性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合同价和实施单位,从而达到有效的控制及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五)完善内部管理,控制建设管理和工程前期费用
重视对工程造价中的前期费用及建设管理费用的控制,完善管理处内部的职能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建设管理费进行开支;工程前期工作执行立项报批制度,合理审定相关费用并签订合同。
(六)征地拆迁费用控制
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过合同谈判合理的确定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单价及合同费用。针对管线拆迁工作,由于专业性质的差别,管理处缺乏专业的人才审核其费用,因此管理处委托专业的造价审核单位对管线拆迁的方案及预算进行全面的审核,再由管理处与管线权属单位通过合同谈判确定合同费用,合同费用严格控制在经审核后的预算费用内。
五、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造价管理的思路与建议
造价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根据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其往往表现为多层次及多方面性。造价管理工作应积极倡导合理的造价管理,即合理控制造价水平,达到业主和承包人共赢的局面。现就基于委建制下的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出几点思路和建议。
(一)从政府层面出发,进行体制创新,为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的实施创造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
1、加强《公路法》和《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
2、加强规划管理,提高规划水平。
3、转变征地拆迁工作的体制和方法。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1、吸取国际上先进的造价管理模式,及时对定额进行补充和更新。
2、建立扩建工程专用定额。
3、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指导,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作为项目建设管理者,企业应吸取国内外先行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确实把扩建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做好。
1、提早介入设计和工程变更管理。
1)项目业主应提早介入设计,督促设计单位摆脱既定的新建项目设计模式,充分考虑扩建项目的特点和难点,做到设计合理和工程可行。
2)加强设计咨询和审查力度,推行设计索赔及设计监理制度,确保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和质量。
3)加强对重大变更方案的经济分析和比选,对变更方案进行优化。
2、管线管理模式及拆迁模式的转变。
首先,营运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跨越高速公路的管线进行严格审批;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如因高速公路扩建需要,相应管线必须按时无条件进行迁改,从而减轻日后高速公路的扩建成本和难度;其次,应将管线拆迁设计与施工进行分离,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由项目业主聘请管线拆迁专业设计单位或方案咨询单位,对管线拆迁方案进行提前设计、统一设计。
3、加强合同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站公平、公正的立场,加强项目前期的合同风险分析,合理确定风险分担原则,尽可能消除所谓“霸王条款”,才能保证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造价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