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 17:09: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基于网络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步出现并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还没有非常准确的定义, 但普遍认为, 第三方支付就是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 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在交易中, 买方选购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 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 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面对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优厚利润,国内和国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出现,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一拍网的“e拍通”、慧聪网的“买卖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 在网上商家和银行的连接、监管和技术保障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问题将阻碍第三方支付的进一步发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这些风险,是目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2.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 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 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 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 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 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 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资金沉淀。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支付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将可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缺乏有效资金管理,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3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从业务上来看,这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服务,但是它同时又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性质,但是却不受银行相关法律的控制,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约束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范围。通过尽快出台一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清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2改进网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 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 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 而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 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的出入口, 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 因此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另外还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 严惩逃税行为。
3.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 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 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 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 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 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 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 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3.4 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规章。一些不成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赢利或“抢地盘”,放松了对公司内部的制约与管理,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如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使清算组织的信誉受损。而且,除了内部少数人之外,外界很难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和政企业分开的要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并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激励和惩罚制度,独立的财务制度等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 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因此,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应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 促进整个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满,陶牡丹,吴波.电子商务参与下的交易信用[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33-35.
[2]陈力行.关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08):94-95.
[3]吴剑东.基于第三方的网上支付风险性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36).
[4]李二亮,刘云强.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J].电子商务,2005,(9):92-94.
[5]杨国明,李保华.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当议[J].金融经济,2007,(1):141-142.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资金沉淀 合作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的内涵
第三方支付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发展历程也相对短暂。王晓毛等(2010)认为第三方支付利润丰厚、前景乐观,有望成为未来最主要支付手段之一,第三方支付的繁荣方兴未艾。狭义的定义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是电子商务中的关键环节,是使得买卖双方在更加安全的环境下完成网络交易的交易支持平台(徐明(2010))。广义的定义认为第三方支付不仅包括网上交易支付平台,还包括商家、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个主体在内的系统。戴佳娴(2009)第三方支付,即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
二、不同角度下的第三方支付
从信用的角度来分析第三方支付的作用是国内研究的重点。陈艺云(2007)将第三方支付称为“信用缺位”时代的“补位产品”。王利锋(2010)从货币信用体系考察了第三方支付对我国金融体系,尤其是货币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影响,认为第三方电子货币对现金通货具有高替代性,一方面会影响货币乘数,另一方面会降低现金漏出率、降低超额准备金率引起货币乘数的不稳定。第三方电子货币的高速流通性还会使货币价值放大化而大大减少公众对货币供给的需求。同时,博弈理论被广泛应用在第三方支付信用中介领域,使得对于第三方支付解决信用问题的研究增加了行为学的成分。李二亮(2006)引入博弈论二叉树模型考察了第三方支付对网络交易信用问题的解决能力。黄长宇(2006)在无限期多重博弈框架下存在一个合理子博弈的纳什均衡,说明第三方支付中介对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最近用博弈理论解释第三方支付的是凌屹(2009),他运用了博弈论的各种方法,从一次博弈到多重博弈等等,系统性地解释了第三方支付解决信用问题的博弈论机制。
三、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与监管
在第三方支付短暂的发展历史中,已经显现出不少问题。其中,沉淀资金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最先明确提出沉淀资金概念的是李芳(2007),她认为沉淀资金问题可能导致偿付风险和金融风险。有报告对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进行了定量研究和法律属性分析,提出了基于沉淀资金估算的保证金制度和基于8种合意选择的事先协商模型。但是该模型没有考虑资金的停留时间,缺乏广泛应用的基础,有待改进。由第三方支付带来的套现和洗钱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吴晓光等(2010)认为由于网上支付行为的隐蔽性和网上交易记录的缺失,第三方支付构成对反洗钱体系的冲击。第三方支付的风险问题也是诸多学者研究的重点。吴越(2009)根据第三方支付的风险特质,把风险分为五类:法律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欺诈风险和盈利风险。而刘建伟(2010)则指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三类风险,并结合欧美控制经验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建议。李敏(2007)运用一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和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进行了量化分析。由此,如何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有效的监管已经成为困扰金融当局的重要议题。目前我国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一个办法”。 郭明(2010)重点分析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于控制第三方支付行业风险的作用,认为第三方支付具有的金融性有可能会造成潜在的金融风险,由此提出了第三方支付应该由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命题。
四、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关系
随着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其开始显现的金融性,源于与银行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银行业相关业务的发展。刘敏、王琴(2010)认为第三方支付一方面降低了直接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的量,更加促进在线交易,使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的拓展受到挑战,另一方面其资金划拨和清算对商业银行的依赖将通过促进网上支付的发展最终促使银行卡业务的增加,最终促进银行服务体系的提升。第三方支付也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不利冲击。范妙星(2009)指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消费者的免费服务存在信用卡套现的空间,对有迫切盈利目标的银行构成巨大冲击。于是,我国学者关于对其金融性的探讨逐渐发展到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竞合关系研究以及二者合作模式的探索。童卓超(2009)构建了第三方支付市场供应服务链,以努力程度和成本费用为变量,运用最优化理论建立了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利益分配模型,得出了两者利益分配的若干原则。张细松(2009)则全面分析了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中各自的优势和劣势,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是未来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合作的有效模式。
未来关于这方面研究在以下方面可能得到突破,包括从成本收益角度实证分析银行和可信第三方的合作模式,实证角度分析资金沉淀对于我国基础货币结构的影响,研究开发基于银行、保险、IT等多领域的新型综合性机构。
参考文献:
[1]李育林,第三方支付作用机理的经济学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9(4):11―17.
[2]吴越,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与对策建议[J].时代金融,2009(4):26―27.
[3]张劲松,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链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4):87―89.
关键词:支付宝;Apple Pay;风险分析;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TP393.0;F83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6-51-2
1 支付宝风险分析
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组成如下:支付宝69.9%,财付通19.2%,拉卡拉2.2%,联动优势1.4%。在支付宝迅猛发展的同时,暴露了支付宝的许多问题,其风险问题尤为受公众关注。
1.1 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个人信息泄露是广大用户非常关注的风险问题,那么个人信息是怎样通过支付宝泄露的呢?其一是当用户淘宝购物支付时,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以及购物信息将记录在手机的存储卡上,不法分子会通过木马病毒侵入到手机内部,从而获得存储卡上的信息,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这一泄露是由于支付宝的技术存在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其二是当用户通过淘宝购物用支付宝支付时,会将个人的信息传递给商家,而一些商家在获取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后会在网上散步或者卖给他人以获得利益,这一信息泄露是由于商家的信用不良导致的。
1.2 资金被盗风险
许多支付宝用户认为资金被盗是支付宝技术不过关造成的,其实不然,不法分子大都是利用消费者对于自身安全信息保护意识薄弱来进行的,他们可能通过给消费者发送相关的活动链接,诱使消费者进入从而使得各种木马病毒趁机侵入消费者的客户端盗取相关的信息,从而实现资金盗取。
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第三方机构有责任制定相关的政策来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实施,保证用户资金的安全。用户因为使用支付宝从而导致自己账户资金被窃取,支付宝依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支付宝系统的设计目前首要解决的是在用户点开了诈骗链接后不法分子还依旧不能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从而进行资金的窃取,这一技术是目前支付宝开发商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长久以来用户最关注的焦点。
1.3 资金沉淀风险
支付宝资金沉淀有两方面的来源,一是在途资金的沉淀,支付宝作为信用中介进行资金沉淀,买家选购商品后先将款项转入支付宝账户内,同时支付宝通知卖家发货,待买家确认付款时再将款项转入卖家账户,这个过程中支付宝充当了信用中介的角色。这一部分沉淀的资金,支付宝可能挪作他用,很难确保这部分资金的安全。二是用户在支付宝内设有个人账户,这个账户就相当于在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用户可以随时存取,而当用户不用于交易和转账时,这个账户内的资金就会沉淀下来,而沉淀下来的资金可能被支付宝挪用,并且这一来源的资金沉淀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支付宝2016年9月12日宣布公告称从2016年10月12日起,支付宝将对个人用户超出免费额度(累计两万元)的提现收0.1%的服务费,这一公告的出台,必然会导致诸多用户不愿意将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提现,尤其是那些已超过免费提现额度的用户,他们宁愿将资金放在个人账户内也不愿意提现,这样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会越积越多,其就像一个资金池,只有不断向里输入资金,而很少向外取出资金,这一块的资金沉淀越级越大,进一步加×俗式鸪恋淼姆缦铡
1.4 合规风险
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性质的界定有了权威的依据,即在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其管理运作正式纳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内。
2013年6月,支付宝首次推出了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其功能就相当于在银行的活期存款,只要在余额宝内存放资金,它就会每天计算利息给你,因此短时间内便打开了理财市场,由于众多用户会将存放在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纷纷取出,放到余额宝内,对银行的活期储蓄会造成不小的冲击。我国只授予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其他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均无权办理存款业务。余额宝的性质就相当于存款业务,但其并没有获得存款业务的许可,用户将钱存放到余额宝内很难确保资金的安全,而支付宝用这些筹集到的资金用做什么用途,我们也毫不知情。因此为了防范支付宝利用余额宝非法集资的风险,人民银行对这种金融创新进行了控制,也使人民银行加强支付宝监管,保证其合规运行的重要举措。
2 Apple Pay风险分析
Apple Pay采用NFC近场通信技术,消费者只要将手机靠近标识有“闪付”或“云闪付银联”POS机,就可以实现指纹刷卡,过程中无须输入与绑定银行的任何信息,过程仅需要一两秒。除了在用户体验度上,Apple Pay有所改进,更重要的是Apple Pay注重保证交易的私密性及安全性,为苹果公司在iPhone的安全芯片中承载两类java卡应用程序。Apple Pay虽在支付宝的用户体验度及安全性上有所改进,但其自身依旧存在险,这是需要我们探讨的。
2.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资金沉淀。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支付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将可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缺乏有效资金管理,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3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从业务上来看,这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服务,但是它同时又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性质,但是却不受银行相关法律的控制,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约束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范围。通过尽快出台一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清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2改进网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而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的出入口,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因此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另外还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严惩逃税行为。
3.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3.4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规章。一些不成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赢利或“抢地盘”,放松了对公司内部的制约与管理,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如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使清算组织的信誉受损。而且,除了内部少数人之外,外界很难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和政企业分开的要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并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激励和惩罚制度,独立的财务制度等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因此,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应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促进整个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满,陶牡丹,吴波.电子商务参与下的交易信用[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33-35.
[2]陈力行.关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08):94-95.
[3]吴剑东.基于第三方的网上支付风险性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36).
[4]李二亮,刘云强.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J].电子商务,2005,(9):92-94.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1998年11月12日,由北京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内贸局等共同发起的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启动,确定首都电子商城(首信易支付的前身)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1999年3月,具有半官方性质的首信易支付作为最早的实践者开始运行,标志着我国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的实践拉开了序幕。紧随其后,环迅支付也于2000年在上海开始运营;2002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央行批准,中国银联成立。同年6月,中国银联控股的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ChinaPay)揭牌。从2005年起,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迅速扩张,每年增长幅度都在100%以上。2005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为163亿元,到2009年猛增至5808亿元。2011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整体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位列中国互联网细分行业规模增长首位。走过2011年的“牌照年”,法律地位的确立,让第三方支付企业走向了新的发展阶段—平台经济阶段。
相对于传统的资金划拨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有效地保障了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双方进行了相应约束和监督。在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中,第三方支付为保证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并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也步入发展的快车道。同时,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逐步显现市场细分的市场竞争态势和多元化格局,开始由早期单一的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竞争,向结合自身发展优势,面向航空、理财、保险、基金、物流、教育和直销等多个领域渗透的方向进行转变。
(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随着网上支付的普及,对网上支付的监管提上日程,如图1所示。从2005年央行《电子支付指引》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向市场表达要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的意图以来,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最终颁发给了27家公司,明确了支付企业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法律地位。2011年8月央行又公布了获取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第二批名单,全国共有13家企业获得牌照。2011年12月又有65家企业获得牌照。至此,全国共有105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2012年1月央行又《支付机构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对于中国金融结算市场发展以及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有着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营、监管等问题越来越关注。
(三)第三方支付的分类
按照业务类型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依托大型B2C(企业与各客户之间的交易)、C2C(客户与客户之间交易)等网站的网关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二是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的线下支付,如拉卡拉;三是储值卡等预付卡服务。随着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
按照平台主体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另一类则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做大做强。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
(一)竞争乱象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同质性较强,竞争激励,行业利润率不高,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率,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始转向和赌博等网站获取收益,成为网络赌博中赌资流转的一个主要渠道。如:2008年6月欧洲杯足球赛期间,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先后被曝为网络提供资金流转服务;2009年9月,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上百家境外网站和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消息曝光,该公司70%以上收入来自于非法网站的业务提成。
(二)沉淀资金存在风险
由于买卖双方在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交易过程中资金收付存在时间差,造成资金沉淀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并且沉淀资金随着业务量的扩展将会非常庞大,而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虽然规定每个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客户在途资金的风险,但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仍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同时部分第三方支付在银行开设了专门的无息账户保存这笔资金,而大多数企业未设置专门的无息账户,有的甚至把这笔资金产生的利息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三)洗钱和信用卡恶意套现风险
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难以确切核实,不掌握交易的因果性,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如果缺乏严格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非法转移资金、套取现金及洗钱的便利工具。此外,许多信用卡支持虚拟账户充值功能,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由付款方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收款方收到款项后提现,从而规避有关的利息费用,无偿占用银行的信用资金,而且这笔贷款无任何使用限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个人隐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
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数字化等是网络隐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重要根源。由于从事网络活动而留下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资料就具有了隐私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一旦资料被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如,2007年6月,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信用卡的资料被泄露。在网上交易中,由于消费者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并没有直接接触,在第三方网上支付环境下,如果资金转账出现错误或收到的商品与商家描述的严重不符等,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为困难。
(五)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为依托,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和存储,因此容易遭受病毒和黑客的恶意攻击,出现假冒客户身份、非法窃取或篡改支付信息等问题。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一直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攻击者可以通过修改互联网传输中的支付数据,如修改付款银行卡号或密码、支付金额、收款人账号等,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或套现等,达到非法谋利目的。
(六)经营风险
向接入商家收取手续费的固定盈利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的基础,多年来一直仅限于此种盈利模式。由于第三方支付必须要走银行通道,成本受制于银行,市场受制于银联,一些金融衍生品和用户经营受国家政策管制,金融创新举步维艰。同质化的经营,导致价格战升级,企业往往使用非常规的竞争手段以争夺更多市场份额,忽视了产品创新和增值服务,进一步挤压了支付市场有限的盈利空间,这使得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几乎没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就难以为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服务。同时随着银行间竞争的加剧,部分银行业与第三方企业联手或独自进入电子支付领域,使得第三方支付企业生存更加艰难。
三、对策建议
(一)创新产品,规范竞争
现在,第三方支付行业整体仍处于“微盈利”状态,像支付宝、财付通等,他们有淘宝和拍拍作为依靠。但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在行业寻找细分市场,发展出自己的强项和优势,加快向其他行业的服务渗透和拓展,不断探索、开发新的产品业务模式,从而获得更强大的用户群体基础。全面同传统企业相融合,进行“多业务、多银行、多渠道”的服务创新。
(二)明确沉淀资金性质,加强沉淀资金管理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沉淀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严格规范其经营业务的开展。同时可考虑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在严格监管的情况下盘活沉淀资金,加快资金的流通,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和银行共赢。
(三)加强行业合作,实现动态监管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沟通联系,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整体效能。要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预警信息。要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和诉讼案件报告等开展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窗口指导。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风险、业务经营风险、沉淀资金风险等方面的现场监管,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定期开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提示其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控制。
(四)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范围的,超越国界、地域界限的网络信息系统。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国际信息交流越来越频繁,各国、各地区通过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犯罪也随之国际化。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流动性和不确定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国政府对网上交易监管控制的能力。因此,仅靠一个国家的努力是无法防止网络犯罪的,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立法接轨。
(五)提高效率,安全运行
由于第三方支付是一个中间平台,需要银行、商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服务商、物流业和谐发展,才能提升社会整体营运效率。因此,可考虑通过对资金、信息、物流等行业进行的有机合作或整合,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乃至相关连带行业的运营效率。同时要将效率的提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在构建资金流转平台同时,也要重点强调安全支付和便捷支付的统一,给用户以最大的保障。
(六)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隐私和权益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适用于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而没有专门对远距离交易或在线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此方面应尽快予以完善。同时,加强对网络和电子商务领域中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为我国网络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刘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刍议[J].商业经济,2011(9):56-57.
[2]张冉,吴国栋.我国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J].巢湖学院学报,2011(5):24-28.
[3]李剑,王妤.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研究[J].中国商贸,2011(10):154-155.
[4]刘建伟.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控制问题的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64-67.
关键词:支付宝快捷支付;法律风险;互联网
1第三方快捷支付的发展
随着电子支付形式的日趋多样,民众对家庭财富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在财富管理上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为了使资金使用更加方便,支付更加便捷,达到随时使用、随时支付的目的都会将自己的资金从金融机构转移到余额宝中,余额宝就是互联网平台下的一款支付宝小额“快捷支付”方式。使用的基本流程为:先以个人名义将支付宝开通;将个人银行账户与支付宝绑定,对支付宝内一定金额的快捷支付功能进行授权,以手机短信验证码方式对本人消费情况进行验证,节省了到银行输入电子密码的时间,减少了使用U盾的繁琐步骤,使交易更加方便,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欢迎。鉴于网上购物的兴起,人们使用支付宝的次数也在增多,很多用户都使用支付宝支付,借助移动设备可以达到随时购买、随时付款的效果,简化了各种繁琐的支付手续,进一步推进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但一些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下面就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1]。
2支付宝快捷支付的法律风险
支付宝快捷支付不仅能为人们带来便捷的支付,也存在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或者漏洞,如果客户重要信息被别人窃取,比如,银行卡账户密码、交易密码等,银行卡将存在被别人盗取刷卡的风险。
2.1案例说明
银行卡现金无故被盗:王先生某天去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账户内10万现金不翼而飞,警方通过查找王先生的资金流向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注册了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移走了大笔资金,作案过程如下:先找到移动运营商的技术漏洞,冒充10086发信息给王先生,催办其各项业务,并让其填写个人资料,然后利用王先生的个人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查找银行信息,将银行卡与已经注册的支付宝绑定,将快捷支付功能开通,最后,使用快捷支付方式与拦截的短信验证码划走了王先生账户内的10万元现金[2]。
2.2法律风险分析
2.2.1支付宝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从当前的网络支付手段上看,支付宝与客户是一种契约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第三方支付存在吸收贷款业务,银行标准中有结算与贷款业务,但并没有独立贷款权利,并且最终由银行来完成支付宝支付功能,支付宝依附于银行开展业务,由此,客户与银行间存在法律关系,客户与支付宝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两者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犯罪嫌疑人盗用了王先生的个人信息开通支付宝,但王先生与支付宝并没有确立合同关系,并且两者契约关系最终没有成立。用户注册支付宝过程中需要谨慎、科学,这样才能使客户信息更加可靠、安全,如果不是王先生本人注册的账户,也要经过本人授权。由此,用户首次注册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还要申请法律保护,这是保障个人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
2.2银行与客户存在法律关系: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法律关系中,银行扣款缺失与客户间的合同依据,银行直接从用户账户中扣除支付宝支付的款项,不会去验证客户支付指令是否真实,也没有提前争取客户同意,就直接扣款,此交易过程银行与客户有合作协议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一旦客户提出银行扣款并非本人意愿,银行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快捷支付风险的防控方法
对于使用支付宝快捷支付的用户来说,同时也要对银行存放的资金加强管理,提高风险防控的力度,比如,开通短信验证功能、开通电子银行查询功能,以明确资金流向,对以后资金监控与取证提供重要凭证。与此同时,注重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鉴于互联网中存在很多漏洞,会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由此,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辨别真假信息的能力[3]。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快捷支付已经成为一种最新型的电子支付方式,与客户便捷、可靠的支付需求相适应,也是决定市场价值的重要因素。但这种方式在支付上依然存在很多风险,对银行的业务流程与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鉴于快捷支付等同于第三方机构代扣业务,也会产生上述风险,除了加强安全验证以外,还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与银行签订客户身份验证与授权扣款协议,保障客户账户安全。本文主要对支付宝快捷支付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可见,第三方作为一种新型支付方式,即使在法律上、资金上存在风险,但这种交易模式方便、及时、成本低,成为全球性电子商务发展新走向。由此,加强法律风险防范、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至关重要。
作者:杨雪铭 单位:郑州外国语新枫杨高三(25)班
参考文献:
[1]郭一璟.从“支付宝事件”析VIE模式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2(2):51-55.
关键词:物流外包;风险分析;策略
一、引言
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得企业为了巩固核心优势,开始利用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进行非核心业务的外包活动。物流业的兴起也使物流外包的作用突显出来,物流外包已经成为一种有效运作模式并逐渐被供需双方所认可。虽然企业物流外包具有多方面的价值贡献,但同时也存在着较高风险。
二、企业物流外包风险浅析
(一)环境风险
物流外包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暴风、雨雪、交通事故甚至地震、火灾等这些自然界的不可抗力因素,会使物流外包的过程受阻或中断,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损失。
(二)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是首要风险。根据物流外包业务来设计外包合同,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任务,或者物流委托方不能按时、按合同支付费用等,从而带来合同风险(周立军,2010)。
(三)信息风险
在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获得服务时,往往面临对有价值运营信息失控的风险。具体而言,企业为了更好的迎合顾客需求,适应市场需求私自调整产品结构,而第三方物流供应商仍然按照原有的模式进行物流活动,在物流运作过程中可能会使某一环节出现差错,影响到预期的物流绩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发生在工业或流通企业与物流供应商合作过程中,由于管理方式、企业文化等存在着差异,因而会造成合作上的管理风险。
(五)财务风险
由于将部分业务外包,企业所处的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导致投资回报低于预期,这时就会产生财务风险。另外,企业还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来寻找合适的物流提供商,在谈判和监督服务水平的过程中会产生隐含的交易成本。
三、企业物流外包风险控制模型及相应策略
针对企业物流外包所存在的一系列风险,本文在周立军(2010)所提出的物流外包风险控制的模型的基础上,对模型进行了适当修改,具体如图1所示。在控制模型中,首先分析了物流外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在此基础上通过两大战略决策制定具体策略,这些策略与风险相对应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一)战略层的相关策略
(1)以“双赢”为原则
物流业务的外包意味着双方是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合作良好将使双方共同受益,反之将使双方受损。这需要企业以长远的、发展的战略思想来对待物流外包,达到供需双赢的良好局面。
(2)识别企业的核心能力
区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明确自身的核心优势,分析物流外包是否能够推动企业快速发展并获得战略经济利益。
(二)具体的实施策略
(1)选择合适的外包伙伴
选择外包伙伴需要企业依据自身的发展状况、所拥有的资源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需要,综合评价找出最适合企业的供应商。
(2)深化战略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起信息共享系统,提高物流外包的信息共享程度和水平。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实行长久互利的合作。
(3)规范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企业要对外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进行规范要求,例如,建立合同跟踪管理体系与矛盾协商章程,以期在签订和管理合同的环节中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4)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企业应该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物流外包进行绩效考核。要根据相关的物流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指标对其管理绩效进行考核,并着重分析财务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5)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
为适应物流外包的需要,企业还要考虑对组织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便选择最优合作伙伴,并与合作伙伴一起建立一种适合双方的健全的管理体系,来取得物流外包的顺利实现。
结论
本文通过对企业物流外包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环境风险、合同风险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物流外包风险控制模型,并以此为依据,介绍了具体的应对策略,以期有效降低物流外包中的风险,为企业提供有益参考。(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周立军.企业物流外包风险分析与控制研究[J],物流技术,2010,11:120-121.
[2]刘萍萍,裴葆春.企业物流外包风险的理论基础解析[c].商业时代,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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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晓林.关于企业物流外包风险的定性分析[[J].民营科技,2007(7):54.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防范金融监管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科技飞速发展,使得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最早出现于于21世纪初,从2013年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互联网金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然而由于相关监管制度不完善,其野蛮式发展、监管缺位、风控缺失等问题也相继暴露。因此,分析互联网金融中产生的主要风险,并且提出一些风险管理措施也是相当必要的。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模式最早出现在美国。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雏形自从互联网刚刚进入我国就开始出现,随着2013年以来我国移动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而呈现大规模发展,随着2015年以来相关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的出台而走向理性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很多人开始尝试在网上买理财,作为自己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之一。
另一方面,传统金融领域及社会各界也在探索互联网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的探索、互联网相关企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探索和创新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践。其中,几乎所有的传统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网上银行平台,其数量庞大,是互联网金融“大军”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传统银行尝试将线下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相结合,不仅建立可以进行查账、转账等基本功能的网上银行,更尝试“银行自建线上信贷平台”模式,利用互联网提高资金配备效率。与此同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迅速发展。另外,则是各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与飞速发展,平台数量逐渐增多。
从交易额的增长也可看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2009年到2014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额从3万亿元涨到了23万亿元左右,P2P交易额则从1.5亿元涨到了3292亿元,平均增速为每年200%左右。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建立的网上银行平台外,主要包括支付模式、理财模式、融资模式这三种形式。
(一)支付模式
支付模式主要指的是第三方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定义第三方支付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指的是非金融机构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一般而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指用户使用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智能手机登设备,通过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非语音方式的货币资金转移支付。目前,我国排名前三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支付宝、微信支付和银联在线。有数据显示,近两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金额的增长速度都在30%以上,交易规模高速增长。
(二)理财模式
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是指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包括基金、保险、国债等理财产品的交易和销售。这种理财模式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理财产品的线上销售,在这种方式下互联网平台提供各类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并提供代销服务。另一种则是与互联网特点融合生成的新型理财产品的销售,这种方式有机结合了理财产品与互联网平台,如余额宝就是典型的新型理财产品。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其产品运作载体为支付宝。相比传统的银行定期理财,余额宝能够让用户随时转进和转出资金,因此自从产品上线以来广受好评。余额宝的火爆催生了更多类似的货币基金产品。如微信推出了“微信理财通”,苏宁云商推出“零钱宝”。
(三)融资模式
融资模式主要包括P2P网贷和众筹模式。在P2P网贷模式下,P2P公司充当服务中介,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目前我国大多数P2P公司都进行线上担保模式,同时辅助线下认证模式。线上评级及担保模式主要是指网站通过网络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线下认证模式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目前不完善的征信体系,降低违约风险。与传统民间借贷活动相比,P2P网络借贷的最大特点是“量少”及“人多”,单笔借款中的贷款人可以达到数十甚至上百人,单笔单款金融仅可以低到几百元。如此一来,借款人可以短期内从人数众多的网友中得到多笔小额资金,从而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也降低了每月还款压力。贷款人也可以通过投资不多的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目前,我国主要的P2P平台有人人贷、合力贷等。
众筹模式是小微企业或个人借助互联网展示所运营的项目或从事活动的投资价值,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2011年我国才上线了第一家众筹网站。不过众筹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增长速度较快。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行为,其本质上还是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的一切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金融风险和产品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将金融发生和交易的平台搬到了网络上,还可能会面临着信息技术风险等一些非金融风险。
(一)金融风险
不管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互联网金融,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约规定还本付息而给企业的盈利和资本带来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的来源有信息不对称、调查人员技能不够、数据失真等。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地域限制,不同地域的消费者都可以通过网络获取金融服务,然而这也使得企业无法面对面地与客户进行联系和交流,不易核实客户的相关信息,对客户信用及相关抵押物的核实带来更大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同样面临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的是有偿还能力,然而由于资金流动性较差暂时得不到资金而无法偿还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平台短期内大规模挤兑提现、存款与贷款期限错配、大量不良贷款等都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下,谣言和恐慌情绪的扩散速度更快,也易遭受流动性风险。
此外,互联网金融也会出现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股票风险等。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遇到此类风险的概率较小,但也不能排除。如,当利率波动变化较大时,货币基金回报率相对存款收益来说更小,则用户更容易退出货币基金。
(二)产品风险
由于互联网产品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会遇到以产品为视角的风险,如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一些人为操作失误或系统被攻击都会造成用户隐私及交易密码的泄露,从而给用户带来损失,加上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尚属新鲜事物,很多用户操作起来不甚熟练,更加剧了隐私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市场风险则是一些互联网财务管理型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无论何种互联网金融产品,最终都要进入金融市场,开展各类投资融资活动。一旦市场出现动荡,产品的收益与预期可能出现偏差,消费者可能会同时赎回,造成风险。
(三)非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非金融风险包括信息技术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风险来源于内部和外部,对系统的非授权入侵会将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引发犯罪活动。法律风险则是由于企业业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原则,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2013年以来,大量P2P平台出现“跑路”现象,造成用户利益的极大损失。在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或征求意见稿后,这种现象得到了缓解。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为互联网金融营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针对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应该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的方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按照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进行分类监管,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区分原则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不同业务模式的适用性。不宜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等设立过高的条件,但必须对其内部风险控制作出严格要求。对于行业内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惩治。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相关实践经验不丰富,急需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之后又相继出台相关意见征求稿。然而这还远远不够。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的特征,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单一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而是要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一旦发现异常,要尽早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同时,要尽快出台各类指导意见和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三)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
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工作,提高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如,对于一些收益明显过高的P2P平台,应意识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贪小便宜,不在这些平台上投资。个人投资者还应该在投资前仔细地查看网站上的项目情况、网站运营方等相关内容,减少上当受骗的可能。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要加强风险管理措施,构建符合网络银行特点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认证、网络金融犯罪等问题的前瞻性研究,适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则,加强风险管理。
五、结语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金融环境的不断开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也不可阻挡,给越来越多的人带来便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并有望在未来发展出更多的形式。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问题也不容小觑,这就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法规的建设,并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才有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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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103-118.
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大宗商品
中图分类号:TP399
1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现状
1.1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分类
以运营主体为标准区分,目前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可分为两类,即第二方平台和第三方平台。第二方平台的运营主体一般是大宗商品制造商或者是较大的大宗商品贸易商,交易平台由商家自行建立,且自己运营,目标是拓展自身销售和采购渠道的广度和深度。
第三方平台的运营主体又可分为多种情况,大致分为三类:
(1)依托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中心、交易所、产业园区以及港口)的运营商,可充分利用当地资源进行业务扩展,包括运营初期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和经济补贴,此类电商平台在运营上有较强的区域性,是交易市场的延展;
(2)依托大宗商品制造或贸易商建立的合资运营商。此类交易平台的运营商主要由大宗商品制造商或者较大的贸易商和一些专业的电子商务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建设和运营,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使大宗商品制造商或者贸易商甩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帽子;也可使电子商务公司摆脱有信息化技术但没有业务和金融资源的尴尬;
(3)第三种为纯第三方运营商运营的电子交易平台,只提供服务,不直接参与交易,类似商场和商家的关系,运营商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的服务(包括展示、信用、结算、物流和融资等)。
1.2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风险分析
无论是第二方平台还是第三方平台,对运营商来说,都存在着建设和运营风险,企业在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时,应根据企业的资源和技术情况,选择相应的建设和运营方式。
(1)现有第二方平台的运行情况。第二方交易平台存在着天生的缺陷和短板,主要表现在:1)货源有限,除了企业自身货源不足外,有的企业只是把积压、滞销的产品放在电商平台上,这无疑让新兴的电商平台的发展雪上加霜。2)服务不全,重开发、轻运营和服务就是中国许多企业的通病,不少二方交易平台上提供的仓储、物流、金融、售后等服务不全,无法让客户体验到电子商务的便利。3)不少二方交易平台匆匆上线,速度慢、功能不全,易遭受病毒攻击,胎死腹中。4)企业间具有同质排斥性,业务不易扩展,规模很难做大,限制了平台的发展。例如宝钢的电商平台东方钢铁在线,就很难融入其他钢厂资源,其他钢厂也不会进入宝钢的交易系统,利益的冲突,导致这个矛盾无法调解,从而平台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2)现有第三方平台的运行情况。第三方交易平台在运营上存在着资源管理、支付管理、物流仓储管理和信用机制建设等方面的难题。1)资源管理。由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是众多卖家与众多买家在平台上集中交易,各卖家的资源五花八门,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则很难管理,这会导致平台资源报价十分混乱。2)支付问题。与淘宝、京东电商平台上交易的商品不同,大宗商品基本属于大额交易,所牵扯货款少则十多万,多则几百万,这些商品的天然属性决定了交易平台即要解决支付的安全性问题,还需要考虑客户在线进行大额度支付的可能性。3)仓储物流服务问题,对于大宗商品而言,运输工具通常是卡车、火车和轮船等,类似淘宝、京东的简单快递物流服务是无法满足客户要求的,同时,在产品销售辐射半径内的大宗商品运输相对容易解决,而跨区域运输与仓储可能会存在很大的问题。4)信用机制。平台必须建立起用户对平台的有效信任机制,确保客商之间不相互怀疑,这样才能确保平台的有效运营,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需要平台运营商投入相当的多的精力进行建设。
2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思路
2.1 大宗商品运营思路选择
针对第二方运营和第三方运营的风险,最好的办法是由易到难,先将容易的可实现的业务放到平台上,建议分成伪第三方交易和纯第三方交易平台两个阶段进行建设。
(1)伪第三方交易平台阶段,该阶段为平台建设和运营的初期阶段,也是运营经验的积累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利用公司已有资源,增加平台用户数、做大平台交易量,提高平台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培养潜在用户的信任感,吸引更多与运营商有业务来往的企业入驻和使用平台;
(2)纯第三方交易平台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利用初期阶段的建设运营成果,深度推动平台建设和应用,建成国内一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方后续上市经营积蓄力量。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可包括:1)依托平台,建设企业联盟,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和使用平台,与联盟企业共享平台收益和共担平台经营风险;2)依托平台,吸引投资商,共同建设和运营平台,进一步提升平台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建成国内一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2.2 开方方式选择(自建或外包)
企业进行交易平台建设时,是自主开发还是委托第三方开发会让很多企业困惑,对IT能力和商务能力不足的企业来说是个两难的选择,但企业必须进行决择,其实无论采用哪种开发方式,企业必须明确自己的核心要求:那就是在满足既定业务模式、既定交易功能和项目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风险控制最好的建设目标。
(1)自建风险分析。企业自主建设开发平台,要求企业有非常专业的技术人员,在软件开发全生命周期各阶段配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有经验的IT人员,同时配备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商务人员,上述要求是一般中小规模的企业所不具备的,而且软件开发有开发周期长、见效果慢、知识产权保护不容易等相关问题,互联网时代的生存法则是大鱼吃小鱼,快鱼吃慢鱼,如企业自建平台可以规避上述问题,则企业自建平台是个不错的选择。
(2)外包风险分析。如果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开发,就涉及到与第三方平台集成的问题,首先外包方的技术架构或者开发平台必须能满足基本的交易功能,其次外包方必须具备持续的技术支持能力,国人对高科技的崇拜、及一些无良软件公司的自吹,使得多数企业选择外包商时,对一些本应由业主单位负责把关的工作全部托付给了软件公司。极端的企业甚至不设置任何技术岗位和人员,于是从项目建设开始就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所以如果采用外包方式,业主方需要有与外包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清楚的确认项目各阶段的建设需求,对里程碑工作节点的交付物组织验收。
其次,软件厂商的咨询服务能力 也非常重要,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的关键是业务而不是技术,如果把这两个因素弄反,多数建设单位的下场会很惨,对一些行业经验能力不足的软件厂商,也许他们对业务的理解还不如业主,这种情况下下,业主的项目很可能被软件厂商作为学习、研究的个案,业主成了试验品。
所以选择外包还是自建是与企业自身业务定位,项目进度要求,交易模式定位,IT团队的能力等多个因素相关的,企业需要的是最小投入和最大产出,同时风险可按,把握住这些原则,企业就可以得出平台建设的最佳解决方案。
3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功能分析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功能建设除了满足主要交易群体(如厂商,贸易商)的需求外,还应考虑其他参与方如银行、货代、物流、第三方仓储公司、保险公司的交易需求,只有满足了上述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才能真正承载业务的运行。
目前虽然有不少企业在进行二方和三方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但总体看,有真实交易的成功案例并不多,不成功的原因包括平台商业模式定位不准,平台运营能力缺失,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平台提供的基础交易功能和服务功能不足。
有许多企业在软件厂商的忽悠下建立过自己的所谓“企业门户”甚至“行业”门户,不少成了活着的“死网站”,主要原因是企业不能理解交易平台与普通网站的区别,不能理解第二代电商平台与第三代电商平台的重要区别,平台的交易功能建设不全,完全按理想的状况设置交易功能,困此无法完成全流程交易。
拥有丰富的、可供交易的资源是交易平台能否成功的前提,必须能采取多种办法、整合多渠道的资源――这是电商平台规划的原则。一个好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应该由在线交易系统、及支持在线交易的仓储物流系统、资金结算系统、门户系统和金融服务体系构成,提供如下完善的、配套的功能或者服务:
必须支持多品种商品的现货交易需求,包括:现货挂牌交易、竞价拍卖交易、竞价招投标交易、专场交易、现货远期交易等多种不同的交易模式,能够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的采购、销售需求。
提供资金账户管理功能,支持在线交易结算功能,满足客户对于资金结算的需求,保证交易双方可以安全、及时的履行合同规定,完成商品交易。
支持与仓储物流合作机构公司的信息对接和传递,提供准确、实时的仓储物流服务,实现商品货单的电子转移与验证,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交割。
提供便捷、完善的在线金融融资服务,通过搭建客户、平台、银行、保险四方之间的金融信贷关系,解决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于资金的需求。
除上述服务外,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应该可以提供完备的全流程交易信息服务功能,保证交易信息的有效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4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考察建议
由于大宗网承担的业务的重要性,如果采用第三方外包方式进行平台建设,如何选择一个合格的外包商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以下列举了一些对软件厂商进行考察的建议:
(1)应具有大宗商品交易相关的全部功能,包括:资讯管理、现货交易、挂牌交易、竞价交易、电子支付、在线融资能、物流仓储、电子制单以及商业智能;
(2)有资深的行业背景,具备高级别的业务咨询能力,有众多成功的行业成功案例;
(3)软件license限制少;
(4)软件能力和成熟度通过相关机构认证。
5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技术要求
无论是自建交易平台,还是采用第三方的软件平台,一个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都应该满足如下技术要求,才能支撑起多品种的网上交易、物流、结算、仓储融资功能要求。
5.1 满足高并发要求
该平台必须安全,稳定,可靠,平台的技术架构必须为主流技术,平台可以满足高并发要求,为满足高并发,系统架构必须支持模块级别的物理分部部署,同时内部必须提供一套安全的数据交换验证标准和机制,保证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可靠性。
平台应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试,包括安全性测试、可靠性测试、高并发性测试以及功能测试。
5.2 必须支持配置化管理
产品必须支持可配置化管理,为适应市场和用户的需要,商品的交易模式和商品属性必须可灵活配置,流程必须支持可配置开发,商品属性变化也必须可配置化编辑,如这些功能调整还需要二次编码开发的话,交易平台也许就错失的宝贵的市场机会。
5.3 交易平台必须支持流程配置开发
可根据实际需求对已有流程的灵活配置。
5.4 交易平台必须支持移动应用
可跟踪实际需求开发移动应用,微信。
5.5 交易平台必须具备可扩展性
由于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不是一个孤立的信息系统,在实际运营中需要和多个关联的系统进行交互,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前端,会将前端的定单传导到后台业务管理系统执行,所以需要与客户的ERP等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互,还会跟银行系统、信保系统、物流公司系统、海关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所以交易平台必须具备较好柔性,开放性,可以二次开发和扩展,包括:
(1)支持CA认证集成;
(2)开放数据库;
(3)提供基础服务接口;
(4)提供业务组件接口;
(5)提供丰富的开发API,用于对已有功能的增强和扩展开发,且后续能不断提供新的API;
(6)提供报表开发工具,可根据需求进行报表设计和开发;
(7)提供流程开发工具,可根据需求进行流程设计和开发;
(8)开发平台应具有开放性,提供标准的开发环境和框架,支持JavaEE、JDBC、web2.0、XML、BPM等技术规范,支持新应用的开发。
(9)上述内容是对企业建设、运营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方法概述,虽不能解决企业在建设运营中的全部问题,但我们会发现,如能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实施项目,建设一个高效,稳定的电子平台并不是一件难事。
参考文献:
[1]花永剑.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风险防范机制浅析[J].特区经济,2013(09).
【关键词】余额宝,风险,管理,经营
正文
一余额宝简介
余额宝又叫增利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推出的一项增值业务,于2013年6月17日正式上线,是集增值功能和支付功能为一体的货币型基金新产品。通过将资金转入余额宝, 来实现对特定基金理财产品的购买,用户可以获得比同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更高的收益;不仅如此,还可以随时将余额宝内的资金用于网购、支付宝转账以及银行卡转账等,免费实现支付和转账的功能。
二余额宝发展趋势分析
(一)支付机构竞相效仿,通过提高收益率进行揽存。目前,支付机构的盈利主要来源于手续费收入、备付金利息和增值业务收入。由于支付市场各支付机构之间竞争激烈,手续费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备付金管理严格,唯一能大幅扩大盈利的来源为增值业务收入。
(二)对银行机构传统存款业务将形成显著冲击。由于现有的支付宝客户有较为现实的余额管理的需求,所以用户数量快速增长。但“余额宝”是立足于淘宝客户开展的业务,在短期内吸引支付宝体系外的大额业务客户利用“余额宝”理财的可能性不大。对普通客户而言,在银行购买货币基金,无论从信任度还是从收益率来看,都比支付宝更有吸引力,选择面也更宽、更便捷。但是,支付宝吸收存款成本低,提供的理财产品收益率高且流动性大。
三余额宝在发展中所产生的影响
(一)“余额宝”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理财选择。“余额宝”的推出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理财选择。“余额宝”在金融市场中引入了竞争,对消除银行机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二)向监管机构提出了跨界监管的新课题。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开立账户的余额属于备付金管理范畴,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
(三)支付机构风险警示不足对用户容易造成误导。支付宝对“余额宝”的风险提示不足,重点宣传该产品的收益率,而忽略了收益与风险并存,对用户容易造成误导。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并不对资金投向负责,只要有备付金这项资源,各类机构就会为其定做各项理财项目。为了支撑较高收益,资金势必流入房地产等行业。
四余额宝面临的管理风险分析
(一)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由基本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引起的,因而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就是对国家一定时期内宏观的经济状况作出判断。总的来说,购买货币基金的风险比直接购买股票的风险要小,主要是由于基金是分散投资,不会出现受单只股票价格巨幅波动而遭受很大损失的情况。因此,基金的波动情况会和整个市场基本接近,基金能够有效分散的其实是非系统性风险,但却不能分散系统性风险。货币型基金的收益并不是固定的,相反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率波动较大,尤其是受利率等宏观因素影响。
(二)金融监管风险。按照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支付宝余额可以购买协议存款,能否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监管方面的限制,第三方支付公司不能代销基金,因此名义上来说,这个货币基金是由天弘基金直销的,支付宝在整个链条上的角色只是支付工具。余额宝借助天弘基金实现基金销售功能的做法,实际是在打球。因此从监管层面上来说,余额宝并不合法,但照目前情况看,监管部门没有叫停余额宝,但一旦监管部门发难,余额宝有可能会被限制或叫停。
(三)网络技术风险。作为一项收益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挂钩的金融理财产品,且由支付宝代为保管、管理的互联网账户,余额宝收益风险与网络技术风险并存,加上众多网络不可控因素,余额宝并非“万无一失”。国内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也信息称,来往平台会导致淘宝账号可被破解,从而威胁支付宝和余额宝的安全。也就是说,用户选择通过淘宝帐户登陆来往后,由于应用本身设计的缺陷,可能导致黑客通过来往破解用户淘宝账号,从而波及到支付宝余额宝的安全问题。
(四)收益性风险。高收益一直都是余额宝吸引广大客户的一大杀手锏,官网上更是将其与2012年活期存款进行比较,10万元的活期利息350与余额宝收益3000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直接用“余额宝”和银行活期存款比较显然是不合适的:一方面,“余额宝”的收益并非利息,而是投资货币基金的收益;另一方面,尽管货币基金的风险很低,但还是要比法定付息的存款风险要高,银行存款具有国家信用担保,余额宝却无法保证收益一定实现,金融市场中风险越大收益自然越高。因为余额宝的收益是一项投资收益,所以收益高低主要取决于基金管理方能否实现这个收益。
五政策建议
(一)建议明确支付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目前,全国已有223 家支付机构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牌照,支付机构在从事支付业务的同时,也在积极向其他领域拓展业务。但是,对于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牌照的机构可否从事其他领域业务无明确规定,不利于支付机构的长远发展。
(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研判和监管。支付机构创新拓展了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其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社会支付需求,其服务对象众多、影响面广,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在某项创新产品推出时,对其业务发展趋势预先研究,及时调整制度办法以及明确监管边界,形成一致的市场预期,使得创新业务从一开始就规范发展,将风险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黄奇鑫.SAP系统在TE公司的应用研究[D].兰州大学,2010.
[2]王琪.我国ERP应用现状及其发展前景[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1).
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产生的,依托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在短时期内开拓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币、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和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2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以及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善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对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三方平台。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15年第一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了24308.8亿元,比2014年同期增长了29.8%。[1]P2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根据谢平的定义,P2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括信息沟通、信用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2]P2P平台近年来发展异常迅猛。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028家,比2014年底新增了28.76%。2015年上半年P2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达到了3006.19亿元。[3]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利用其互联网门户和移动终端,将对第三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达到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2015年2季度末,余额宝规模为6133.81亿元。[4]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共享性、普惠性和风险性。[5]互联网金融主要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币或虚拟货币,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成本。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资源共享性反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映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个人以及小微企业存在一定的金融排斥行为,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共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含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特征及来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具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又具有互联网金融特性决定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因素、制度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5]1.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由于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出现问题未按要求履约而形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和失误导致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其中信誉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信誉不良而引发的经营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制度缺陷或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的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是消费者失误而引发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违反内控制度操作而导致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由于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2.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某些缺陷不可避免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露、程序设计漏洞,以及软件设计缺陷、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扩散等都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3.法律和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和监管条例,也没有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这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目前,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槛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参与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加,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根据网贷之家的报告显示:2015年上半年新增加的问题平台达到419家,是2014年同期的7.5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具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和复杂性。[6]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应用大数据技术与信用网络联动,一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发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种传染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限,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散也是在网上进行的,具有虚拟和隐蔽性,增加了防范和治理的困难。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象、交易过程模糊,增加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和人为的操作不当都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通常是不易觉察的,具有超复杂性的特征。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几乎渗透到经济的每个角落,参与的消费者规模也迅速膨胀。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入探究,有利于我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第一,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生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初期阶段,已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鼓励或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比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槛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破产或跑路的企业也没有合适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由于没有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法规,致使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时有发生,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产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形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一站式服务方式,因而,除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态,没有外部约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和收益的选择方面,更注重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加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在于其对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和应用能力,而在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开展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括信息安全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和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驾驭风险的能力。第四,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传统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主要依赖的是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多融资行为是建立在小额、信用、分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用情况,从而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式、特点和来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采取以下的治理对策:[7]
(一)完善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为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和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定统一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约束与监管的外部约束互相配合,达到防范和治理风险的目的。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五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最终实现规范发展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否能够有效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硬件的建设和维护、对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信息系统的保护,也包括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身份认证以及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善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二,我国要努力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由于技术引进带来的妨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三,在宏观层面上要建立起创新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定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和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和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建立风险分析模型和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态,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建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心和重视的问题,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定期向用户披露相关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帮助消费者维权。三是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应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的评价与查询、信用信息的动态跟踪与反馈。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主要采集对象是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用户信用信息状况的机构。采集后的信息可用于查询,信用体系管理机构还应建立起信用信息分析模型,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最后对信息对象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2015Q1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2.4万亿.艾瑞网[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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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
[5]熊欢彦,刘剑桥.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防范研究[J].金融视线,2014,(12).
[6]何文虎,杨云龙.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4,(8):48-54.
一、 技术项目引进谈判的过程与成果
(一) 引进谈判背景
Z公司(中方)为国内某一大型石化企业,建有多家炼油厂和化工厂,并拥有自己的情报信息中心、科学研究院和工程设计院。Z公司高度重视石化技术进步,长期关注世界技术发展趋势,与国际同行保持着密切接触。由于石化领域中以费托合成技术为核心的合成油路线是将含碳能源转化为液体运输燃料的重要工艺路线,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Z公司对此一直保持高度关注。
W公司(外方)为国外一知名石化技术公司,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致力于先进费托合成技术研究,拥有上百项国际专利,在费托合成浆态床反应技术上保持国际领先水平。在2010年前后,由于W公司对技术成果应用重视程度不够,市场开发效果不理想,管理层决定转型到非石化行业发展,因此准备出手现有费托合成技术资产,以获得现金收益支撑公司转型。
Z公司通过对石化技术情报的收集分析,了解W公司拥有技术的先进性,认为该技术研发体系完整,特色鲜明,在目前高油价的市场环境下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在获知W公司有出售技术需求后,Z公司迅速联系W公司表明采购兴趣,双方启动技术项目的引进谈判。
(二)引进技术的谈判过程及成果
由于W公司的技术较为先进,潜在购买方较多,存在“待价而沽”的心理;同时W公司了解Z公司对技术的迫切需求,因而在谈判初期提出了较多的苛刻条款,表现出相对强势的谈判地位。出于技术储备和发展的需要,Z公司确实对该技术志在必得,但也认为,对于这样一个金额高达数千万美元的国际技术采购合同,不能全盘接受W公司的交易条件,否则将在合同执行中面临诸多风险。为扭转被动局面,Z公司选派得力人员组成谈判团队,认真梳理分析技术采购的风险,精密筹划应对措施,在前期谈判中争取主动,最终获得了较好的引进谈判成果,最大限度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利益。
引进谈判中W公司提出的条件和最终达成的合同条件摘要对比如下:(下文中统一用外方、中方表示)
该国际技术采购合同在完成谈判后,报经双方管理层审批,并履行相关的手续后,得以迅速签约并顺利执行,效果良好。
二、风险分析及其应对
一是供应商信用风险:在本项目中外方远在美国,虽然为知名技术公司,但中方对其公司内部运行缺乏足够了解,也没有合适的制约手段,分析和应对外方信用风险显得非常重要。中方在谈判前积极从不同渠道开展调研,了解到外方作为美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由于市场效益不佳、股票市值低迷而濒临退市,急需重大利好消息改善其股市形象,同时迫切需要大量资金改善其财务处境。中方由此判断出外方有急于签约并切实履约的意愿和能力,强势的谈判态度更多是为了获取谈判利益而做出的姿态。据此中方确定了谈判立场,即在不使谈判破裂的基础上,在重要条款上据理力争,核心条款不做让步,非核心条款做出合理退让,争取外方认可。在谈判阶段中方按此推进谈判,效果良好。
二是合同标的不明确风险:外方提出,以技术资料为载体向中方转移专利技术,但未明确应提供技术资料的具体范围。如果不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中方在接收技术资料时将无据可查。为控制该风险,中方在谈判前安排专业人员对技术价值认真评估,梳理出技术资料需求条目。在谈判中中方坚持首先明确技术资料交付内容,在明确了合同标的后,再启动其他合同条款的谈判。最终外方接收中方条件,中方考察组到外方所在地对技术资料清点核对,并将详细清单作为附件补充到合同中。
三是资金支付风险:外方提出,中方首先向其支付全款,之后外方再向中方提供技术资料。中方认为这样将存在较大资金风险,不能接受。经谈判,改为按合同执行阶段的不同节点分三次付款,且尾款在中方充分控制之下。这不但使中方整个付款向后延伸,改善了现金流,而且控制了资金风险,避免了全款付讫而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四是资料交付风险:外方提出,在收到中方全额付款后,再发送技术资料给中方。中方认为,在这样的资料交付条件下,如果发生延迟交付或质量不符,该风险无法控制。经谈判,改为“支付预付款后,双方在外方办公室对技术资料进行清点打包,中方在确认无误后支付第二笔付款;外方将打包的资料寄送给中方,中方收到全部资料并组织审验,判定合格后支付第三笔款项。”通过这种调整,防范了资料交付风险,使中方具有了验收技术资料的主动权。
五是引进技术质量风险:引进技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技术的价值和后续应用推广前景,在技术采购合同中常通过设定技术保证值来予以保障。但在引进谈判初期外方提出,其打包出售国际技术,有已经工业化的技术,也有实验室阶段的技术,因而不同意提供任何保证值。中方对此列举技术采购的大量事实,深入说明保证值在技术贸易中的合理性,最终迫使外方同意接受中方提出的技术保证值,并承诺在不能达到保证值时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对引进技术质量风险做出了防范。
六是技术侵权风险:外方提出,对于该技术是否为该公司所有,业界有所共识,同时中方在采购前应该自行进行专利调研,因此不同意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不肯承诺任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中方认为,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一旦第三方就引进技术提出诉讼,中方将被迫承担技术侵权风险,后果可能极其严重。为规避技术侵权风险,中方组织法律及知识产权专家及时介入,逐条审查外方专利清单,提出专业意见和要求。在谈判阶段,中方把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作为底线,强烈要求外方承诺转让技术的合法性,并在发生第三方诉讼技术侵权时承担后果,保护中方免责。经过艰苦谈判,外方接受了中方的要求,在合同中保证其合法拥有技术并有权对外转让,并同意发生技术侵权时保护中方免责。
七是技术改进滥用风险:外方提出,出售该国际技术后,外方有权免费使用中方的后续技术改进,并且在和中方分享收益的前提下,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技术。中方认为,上述条件存在外方滥用技术改进、产生对中方利益侵害的风险,经谈判,改为“外方采用中方改进对第三方转让时,仅限于商业化的技术,同时转让前必须得到中方的同意,不得转让给与中方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以此对技术改进滥用风险进行了防范。
八是合同合规风险:外方提出,其对中国的税法不熟悉,也无兴趣了解,所有在中国应交付的税款都应由中方承担,外方收取固定净收益。中方认为,可以理解外方的想法和顾虑,但这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一致。经谈判和说服,改为“在中国国内的税款,应由中方支付的由中方支付,应由外方支付的由外方支付,并由中方代扣代缴”,避免了合同不合规带来的风险。此外, 外方还提出,按合同执行地点不同,引进合同分别适用美国、英国、中国等三国的不同法律体系。中方认为,多种法律体系并存,会带来理解上的混淆,经谈判,使用法律统一为新加坡法律。
九是合同文本风险:在谈判初期,外方提供了该公司起草的数十页英文合同文本,条款繁多,内容庞杂。中方在以往引进技术谈判中,已经多次发现外方利用其语言和经验上的优势,所起草准备的合同文本中常暗藏玄机,形成对中方的风险。在本次谈判中,中方下决心以我为主,组织专题小组,经多次讨论,形成了以英文书写的中方合同文本。在谈判中,中方争取到以中方文本为谈判基础,并经艰苦谈判,促使外方在重要条款上做出让步,也避免了合同文本风险。
三、几点启示
(一) 应对国际技术采购风险,要充分调研,细致准备
国际技术采购中风险较多,需要引起重视,进行充分调研和细致准备,以应对风险。在本例中,中方深入调研了解外方信息,判断外方的谈判意愿和履约能力,据此安排谈判计划,提前制订谈判策略和应对方案。通过认真研读MOU和外方合同文本,根据风险高低将条款分为必须改变、努力争取和可以保留三类,对于高风险条款逐一准备了应对预案。由于准备充分,中方控制了谈判节奏,改变了受制于人、风险无法把握的被动局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应对国际技术采购风险,要以我为主,争取主动权
合同版本是谈判的基础,一般由谁准备合同、以谁的版本谈判,谁就更有主动权。由于国际技术采购合同比较复杂,有些国内公司对风险重视程度不够,或者在开展国际技术采购谈判时,面对高达几十页、条款纷繁复杂的英文合同产生畏难情绪,以至轻易接受外方主导,结果丧失了谈判主动权。在技术保证值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也类似,如果以外方意见为主,则中方可能无法保证自己的利益。在本例中,中方在合同文本准备、技术条件确认、知识产权分析和保护条款等几方面都努力以我为主,最终掌握了谈判主动性。
(三)应对国际技术采购风险,要团队合作,协同作战
国际技术采购对谈判人员要求很高,好的谈判者应该是复合型人才,具备足够的工程技术知识、娴熟的商务技巧、适宜的法律和知识产权谈判能力,并了解基本的财务和物流知识。由于单个人或单个部门的专长有限,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重大国际技术采购时,需要团队合作,协同作战,这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在本例中,中方充分发挥了整体合力和团队作战优势。在谈判中国际商务专家发挥国际贸易和技术引进的专业能力,把握谈判节奏,协调谈判进程;技术专家分析技术价值,及时列明技术需求和资料清单,提出技术保证值;法律、财务和物流专家参与谈判全过程,在控制合同风险上严格把关,在合同条款谈判上提供专业支持。团队的协同作战使国际技术采购的风险及时得到识别和应对,也保证了合同谈判和履行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