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 17:09: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开工令监理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工程资料;收集;整理
建设工程施工资料是工程质量的客观反映,是评价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处理工程的质量事故、合同纠纷等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做好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不同,我们可把资料的收集分为三个阶段,即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现针对这三个阶段资料收集过程中须注意的问题作简要阐述:
一、施工准备阶段资料的收集
本阶段的资料收集主要是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方面的资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施工图审查文件
施工图审查应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2、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指导性文件,是履行施工合同和监理单位监理的重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技术方案应有先进性。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并须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要求办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方可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
3、开工报告、开工令
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提交《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对于已停工程,则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的复工指令如能复正。对于工程规模较小或监理范畴以外,而未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在开程开工前,应填写开工报告,经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分包单位资格审批资料
涉及到需要分包的分项工程,在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提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证明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5、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进行报验,经监理批准后施工单位始能据以进行准确的测量放线,并填写测量放线记录。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还应报请规划管理部门复核建筑红线;
6、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设计交底、施工技术交底
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并提交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及针对施工图会审记录提及问题的回复意见等,并做设计交底纪要。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交底、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各种技术交底均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二、施工阶段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主要阶段,也是施工资料收集最集中、最全面的阶段,本阶段的资料是评价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本阶段资料的收集一定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应能客观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本阶段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工程的建筑原材料
凡用于工程的建筑原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均应填报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并附上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主要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质保书抄件和有要求检验的检验或试验报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证”齐全,部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材料(如水泥、钢筋、防水卷材等)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进场材料的“三证”均应注明使用工程的名称、部位、代表数量,质保书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地并加盖公章,质保书抄件应有抄件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每一批次的“三证”填写内容应一致,并应与施工日记记录的进场材料数据相吻合,任一材料的各批次进场数量之和,应为该材料在该工程的使用数量,这是资料闭合的一人要求。否则,资料就不完整。此外,涉及到见证取样的材料复试报告必须有见证取样章,复试报告才有效。所有见具材料复试报告的实验机构及人员均应有资质、资格,否则报告为无效报告。
新材料的应用应有鉴定和试验资料。进口材料还要会同国家商检部门检查验收并签证,对供货方及商检人员签署的商务记录予以保存;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隐蔽工程验收的全面性。有很多人认为,隐蔽工程验收就是钢筋安装的验收,实则不然。凡被下到工序、部位所隐蔽或覆盖的工序都是隐蔽工程(如基槽,基础、电线管道的铺设、铝合金窗的予理件和软填等等),均应进行隐蔽前的检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隐蔽检查的内定应具体,结论应明确。验收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需复验的需办理复验手续;
3、施工记录
施工记录主要是记录施工单位本工程施工情况的详细记录,主要有施工日记、重要分项工程(如桩基、混凝土等)施工记录、施工测温记录、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等,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记录的完整、全面、可追溯性,施工记录必须详细记录每天施工的工程部位,工程量、施工人员、“三检”和验收、材料设备进场等情况,施工记录的原则是能让未到过施
工现场的人通过施工记录对工程有全面了解,出现施工问题时能够通过施工记录追溯到该部位的具体施工情况,便以解决问题;
4、测量复核记录
测量复核记录也可称位线复核记录,这在施工中也不过容易让人忽视的地方,很多工程虽然实际操作中做了这项工作,但资料中却未反映。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要求施工至任一结构层(如基础、一层结构、二层结构依此类推) 均应进行轴线、标高、结构几何尺寸的复核,填写复核记录并报检,测量人、审核人、监理工程师均应签证。
5、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验收人员的资格问题。检验批、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验收并签证;分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三、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的收集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是参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该工程实施过程的总结和成品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本阶段的资料从数量上看不多,但实际上这些资料的编制却是建立在前期的资料基础上的。而且,该阶段的资料对该工程能否交付使用、尽快发挥效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收集时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根据资料来源的对象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参建的责任主体的资料
主要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总结、竣工图、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其它部门对本工程的验收资料
主要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推许使用文件,还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结语
总之,建设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为保证资料收集的及时、完整、真实、有效,这就要求我们从事资料管理的人员不但要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有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只有这样我们的工程质量才能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辛策,徐晓捷.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整理工作浅谈[J].山西建筑.2008(07)
[2]古利芳.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整理[J].河南省建筑业行业优秀论文集(2006). 2006(09)
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要编制“工程建设管理大纲”,监理单位要编制“监理大纲”,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这些重要文件是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对施工进行管理的依据。
一、业主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工作
1.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出任主任、相关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各专业人员任委员的工程安全委员会,对本工程进行领导集体和指挥,密切关注本工程的大略方针。安委会例会记录等资料及领导同志对工程的指导意见、指示等对工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2.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组建业主项目部的文件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文件时,编制《工程建设管理大纲》、《创优规划》、《基建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等相关指导工程施工的一般性文件,牵头下发《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基础、组塔、架线三部分)工程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
3.提出《处置电网建设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电网建设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工程创优规划》(220千伏及以上单线长:50Km,66千伏线路亘长:20Km)或《达标投产规划》。
4.受理工程监理项目部报审文件。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络单》及往来信函、工程进度周报、半月报、月报、组塔前、架线前、投运前省级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总结及各参建单位提报的《工程总结》及应归档的其他重要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1.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现场终勘交桩,编制工程相关文件,为工程适时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出图前,根据业主的《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编制《设计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编制工程设计创优、强制性条文、工代服务等相关文件,竣工前填报《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2.基础、组塔、架线分部工程设计技术交底纪要及会签单;做好设计跟踪服务,并负责任地给予回复;竣工时提报《工程总结》、《设计竣工图纸》;业主项目部要求提报的相关文件。
三、监理项目部向业主项目部报审的文件
1.监理公司根据业主项目部的《工程建设管理大纲》编制《监理大纲》,提交监理项目部指导全部监理工作的文件并具体实施。依据《监理大纲》和业主项目部《工程建设管理大纲》及《设计施工图》编制监理规划,经报审批准后予以贯彻实施。
2.监理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和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按三个分部工程编制),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填写《强条执行记录》,竣工前填写《强条执行汇总表》、依据建设单位下达的工程创优规划编写《工程创优实施细则》(220千伏单线亘长:50Km及以上,双回线或部分双回线线路折单后长:70Km及以上,66千伏线路亘长:20Km及以上)。
3.编制《达标投产实施细则》(不具备创优工程者)、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监理制度汇编、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控制措施、施工进度二次网络计划图表、施工验评项目划分表,依据业主《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编制《质量通病防治控制措施》,竣工前填报《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及《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按照《电力建设监理规范》和建设管理单位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填写、整理相关记录、报表、签证、总结、评估报告等。
四、施工项目部向监理项目部报审的文件及相关记录资料
1.基础工程开工前及施工中:工程开工报告报审(报业主单位审批);基础工程、接地工程开工报告报审及三级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报审及交底纪要;创优规划(或达标细则)及交底记录安全措施方案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报审;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报审;工程预付款计划报审;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施工进度调整计划报审;停复报审工报审,因故需停工时应报《工程停工申请表》、监理部下达《工程暂停令》,复工前报审《复工申请表》;承包商资质报审(监理部、建设部审批);分包商资质报审及分包商管理情况;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资质;特殊工种人员资格报审;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报审及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台账;主要测量、计量器具检验;线路复测记录报审;试验单位资质报审;按要求提供砂、石、水、水泥实验报告及混凝土配合比报告;钢材厂商资质及钢筋检测报告报审,钢材60吨以上的复试报告报审、焊接点超过300个点以上的复试报告;基础工程、接地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报审;图纸会审纪要报审;接地电阻检测结果报告报审;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报审;灌注桩基础的检测报告报审;《设计变更》的规范管理;基础工程中间质量验收申请;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执行记录及汇总表;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及记录、质量通病台账;安全通病防治措施及记录、安全通病台账;基础施工材料开箱检查申请表及监理检查结论;上述材料报审表;上述材料供应商资质报审表;工程创优实施细则;月工地例会记录及周会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提纲、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单、复检报告);质监站的组塔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2.铁塔组立工程开工前及施工中:铁塔组立施工图会审纪要;铁塔组立工程开工报告报审、组塔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报审及三级交底记录;铁塔组立施工作业指导书报审;铁塔组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特殊作业方案报审;特殊工种人员资格报审;仪器仪表报审;组塔施工材料开箱检查申请表;上述材料报审表;上述材料供应商资质报审表;铁塔工程中间质量验收申请;质监站的架线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桥巩水电站
中图分类号:TV547.3
1. 工程概况
桥巩水电站位于红水河下游广西来宾市境内,是红水河规划的十个梯级电站中的第九个,是一座以发电为主,兼顾航运、灌溉等综合利用效益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总库容约8亿m3,工程总投资约41亿元。
厂房内装设8台单机容量为57MW的特大型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56MW,保证出力195MW,多年平均发电量24.01亿Kw.h。水轮机运行水头范围为5.5m~24.0m,设计水头13.8m,转轮直径7.4m和7.45m,单机容量在已建成的同类机组中目前居国内第一、世界第二。电站以220KV一级电压接入广西电网,220KV出线3回。发电机机端电压为10.5KV,采用两台机组共用一台主变的接线方式。电站采用计算机监控,按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设计。
2. 机电设备制造及安装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工作
2.1 机电设备制造阶段监理工作
根据业主赋予监理单位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制造的监造权限,监理单位依据设备供货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国家有关法律、规程、规范及行业标准,编制了《桥巩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监造细则》报业主批准,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送制造单位执行。为了确保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制造质量,监理单位指派了有丰富监造经验的监理工程师进驻制造厂对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制造的全过程进行了监造监理。监造的目的是对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设计、制造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保证设备的制造质量、交货进度满足合同要求,保证投资效益。监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设备卖方的设计、制造文件是否符合供货合同的要求,并将审查意见书面报送给发包人。
(2)对设备卖方的分包及外购(外协)项目及其分包人、外购人(外协人)的资质、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提交给发包人。
(3)审查设备卖方的设计、制造进度计划、制造方案、加工工艺及措施、检验及试验方法,提出书面意见,提交给发包人,并按发包人审定的意见督促设备卖方在制造过程中落实。
(4)审查设备卖方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技术措施,核实质量检查记录文件。依据制造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制造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制造工序及资源投入进行检查与监督,对制造各工序进行质量见证及质量验收签证并作出评价。
(5)依据供货合同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批次及发包人批准的详细制造计划进度,负责检查、监督、跟踪合同设备的制造生产实际进度,督促设备卖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合同进度目标。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及时与设备卖方联系解决,同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发包人,督促设备卖方采取有效措施并预测交货工期,保证设备按期交货。
(6)负责清点设备卖方用于合同设备的实际投料量,经检查核实后,签署书面意见报送发包人。
(7)负责审查材料的代用申请,报发包人审批。
(8)检查监督装箱发运工作,确保设备装箱单与发运单一致,负责合同设备的出厂验收并签署出厂验收证书,合同设备经监造人签字后方可出厂。
(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联络会、出厂验收会。
(10)对已到货的合同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设备卖方尽快拿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处理意见,督促设备卖方及时处理并做好监造记录。
(11)对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与设备卖方一起联合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最终调查处理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12)做好监造监理质量记录及信息反馈工作,按合同规定编制监造月报或专题报告报发包人;对设备制造质量及其检查评价等档案资料进行编制和整理,并按合同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13)负责完成供货合同规定设备卖方应完成的其它工作的监督。
2.2机电设备安装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要求所有监理工程师必须全面熟识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熟识工程质量标准、熟识合同工期目标。
(2)以经提交给业主批准的监理规划为指导,并根据承建合同文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及产品说明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安装承包合同检查业主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设备制造厂家和设计单位是否按照计划供图,及时向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和设备制造厂家相关图纸,督促承建单位对业主提供的图纸、基准数据进行必要的复核和现场核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资源配置、施工准备和施工措施计划的编报。
(4)督促承建单位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检查承建单位是否设立了专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是否配有专职质量检测、专职安全工程师和各专业主管工程师,明确质量方针,确保质量、安全目标;检查承建单位对施工质量检查员、质量检测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情况;检查承建单位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是否持有经有关劳动人事部门考试合格并颁发的有效证件。
(5)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将通过审查的设计图纸和制造厂家图纸签发给承建单位实施,并组织、主持设计交底会议。督促承建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和批准。
(6)对由承建单位负责采购的进场材料根据施工合同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材料质量和储量,除要求承建单位提供必要的材料证明文件外,必要时进行材料抽样送检,确保材料满足工程需要的质量标准。不合格材料不予进场。
(7)对照已批准的设备清单,检查承建单位进场施工设备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需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适应性及设备配套要求。对检查不合格的施工设备,要求承建单位检修、维护、撤离或现场更换;对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设备,一律不予进场。
(8)对到货设备检查验收、开箱清点。组织设备供货单位、工程承建单位对已运输到工地现场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开箱清点并做好记录。确认首批到货设备应能满足工程开工需要。
(9)合同工程开工令。在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检查合格后,按照承建合同规定适时开工令,避免因前期准备不足引起索赔事件和工期的延误,合理承担风险。
2.3机电设备安装阶段监理工作
安装阶段监理工作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安全监督管理。
(1)质量控制
①设备安装前,要求安装单位技术人员认真阅读监理实施细则和制造厂有关设备安装说明书;熟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文件;掌握设备安装验收程序和质量验收标准;对需要安装的设备提前开箱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处理;对需要进行校验的仪表、仪器进行校验。②安装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装,文明施工,并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和整理。③设备安装必须依照有关规程、安装工艺导则和厂家说明书的要求及顺序进行安装。重要工序检查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④电气试验是电气设备安装过程中的重要工序,调试前要求施工单位编制调试大纲,按大纲有序进行。对于合同中规定应由厂方进行或在厂方指导下进行的调试工作,应在厂方到场后进行。⑤关键工序安装、重要数据测量、调整和主要电气设备试验时监理工程师实行全程跟踪和旁站监理。⑥严格控制工序施工质量,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成必须经监理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⑦主要部件或较大、较重部件安装前必须提供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建立质量控制点和主要工序验收签证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⑧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等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承建单位按照书面整改意见及时作出整改,同时做好施工记录。⑨对在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设备制造质量缺陷,承建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经监理工程师与制造单位现场服务人员联系,由制造单位现场服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设备制造重大缺陷,由业主、监理、制造单位现场服务人员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缺陷的处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能掩饰,也不能扩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无需处理的缺陷,通过分析、论证后也可作出无需专门处理的结论。⑩每一单元工程施工完毕,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安装资料及有关施工记录,及时根据相关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单元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根据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及时做好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工作。
(2)进度控制
①组织措施:加强与设备制造厂家的沟通,积极参与设备制造合同谈判、定时催货,做好出厂设备的验收和组织到货设备的接收工作并做好记录。对到货设备的质量缺陷及时协调处理;协调解决交叉作业时施工单位间出现的施工矛盾和解决施工单位自身的资源投入与进度、投资之间的矛盾。协调方式有当面交谈、会议协调、文件协调、现场协调。②经济措施:建议业主对重大关键节点及提前发电设立奖金,同时做好对施工单位的考核。③技术措施:严格审查安装单位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安装、试验及调试全过程的监理工作。④合同措施:以进度款支付、公正办理变更、索赔和处理争议为手段,促进施工进度。
(3)投资控制
监理工程师在安装阶段的投资控制,是以合同、技术规范以及施工图为依据,以量测核实为手段,公正、科学地行使“计量”与“签证”权利,以达到实现投资控制的目标。工程量结算时,根据合同及设计文件,实行单元工程量签证制度及以实际完成工程量逐月结算支付。对新增、变更项目,待签定补充协议或完善变更手续后给予计量、支付。对施工质量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予支付。
(4)合同管理
安装阶段合同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支付、变更、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等。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以合同为依据,力求作到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有效地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对承建单位提出的有关变更和业主、设计院的变更通知进行认真审核,在有利于设备安装质量和安全运行,有利于控制投资和工期的前提下,变更通知。对由于设计变更造成施工项目增加和工程量的变化,坚持以合同为依据,深入到现场核实计量,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开展监理工作。
(5)信息管理
为了做好信息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建立了完善的信息采集制度,信息编目分类和工作流程清楚,做到了信息的科学检索和传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6)安全管理
①抓好资格审查工作。要求所有参加安装人员都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专职安全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大型特种设备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方可投入运行,并将相关资料分别建立档案,经常检查,有效杜绝无证上岗和违规运行现象。②抓好各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对较大、较重设备吊装,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工程审批后才予以实施。吊装时监理工程师做好全程跟踪工作。③做好安全大检查和现场巡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除及时督促现场整改,还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利用书面通报等形式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7)关系协调
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始终本着对业主负责、维护业主利益、严格履行合同为宗旨,当好业主的参谋,为业主正确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监理工程师始终把自己当作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联系的桥梁,主动协调设备供货、设备缺陷处理、设计供图等各方关系,充分尊重设计意见,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设计图纸和有关规程规范施工。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业主、设计代表、设备供货单位现场服务人员、施工人员共同研究处理,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尊重承建单位的意见和施工经验,听取对工程的改进意见,既维护业主利益,又不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权益,以解决现场实际问题为着眼点,以大局为重,以工程的重大节点目标为目标,做好现场协调工作。通过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实际问题并使工程质量、进度达到预期目标。
3 结语
为了系统完整地的保存和科学地管理我所的建设监理档案,根据本所《监理工作管理规定》和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监理档案,是指我所在对受托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音像记录等技术文件的总称。是我所全体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也是我所对监理的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和科学控制的真实记录。它对我所的业务拓展和进一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向本所监理部移交;二是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条 监理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责任人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将根据本办法整理的监理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监理部,由监理部进一步编目、组卷、装订并保存。只有合格地完成了归档工作,项目的监理工作才算告一段落。
第四条 为便于监理档案的编制和查阅,监理文件的分类和编码统一规定如下:每一份监理文件均采用一组九位代码来表示,例如:
D J 2 0 1 0 2 0 1
第1位:D 含义是“档案”类,以区别于“图书”“资料”;
第2位:填写字母J或S。J 含义是“建筑安装工程”;S含义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3位:表示文件的大类,以数字来表示。“1” 代表工程准备阶段文件;“2” 代表监理文件;“3”代表施工文件;“4” 代表竣工图;“5”代表竣工验收文件;
第4、5 位:表示文件的小类,以阿拉伯数字编码。编制人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的附录A《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附录A)的顺序编号;如“立项文件”为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为2等等 。
第6、7位:表示文件属类,是小类项下的分项,依照附录A中“”的数字编写,如不划分属类时可分别填写“0”、“0”。
第8、9位:为文件流水号。
本例代码含义为:建筑安装工程挡案—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一份。
第五条 一切依法监理的证明文件和监理质量的证明文件及作为监理成果的结论性文件,均应属于归档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1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2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3 勘测设计文件;
4 施工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
5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6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7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8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9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开工/工程暂停令;
10 测量核验资料;
11 工程进度计划及控制资料;
12 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查、试验资料;
13 施工试验资料;
14 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资料;
1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6 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支付证书;
17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18 各种报验申请表;
19 监理日记、监理月报;
20 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文件;
21 检验批、分项(子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资料;
22 索赔文件资料;
23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4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5 监理工作总结;
26 鉴于每个项目具体情况不同,归档资料不一定都如上所列齐全,但绝不能少于附录A中规定监理单位应保存的文件内容。
第六条 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其幅面尺寸为A4幅面。
第七条 监理档案的保存期限和密级从《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
【关键词】 :地下连续墙、施工监理、钢筋笼吊装、维护结构、深基坑开挖、施工方法、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概况
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科教综合楼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市区,该工程为地下三层、地上十三层的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为35530m2,地下室基础底板埋深13.0m,建筑总高度46.0m,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该工程采用地下连续墙“二墙合一”基坑围护结构,即地下连续墙兼做地下室外墙,地下连续墙厚度为800mm。地下室底板与地下连续墙采用接驳器连接。西侧自然地面绝对标高7.600m,相对标高为-1.200m,其余各侧自然地面标高8.600m,相对标高-0.200m。墙顶设计相对标高为-2.000m,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C35,混凝土抗渗等级S8。
地下连续墙工程施工的内容为地下连续墙、墙底注浆、在两幅地下连续墙接头位置外侧打设3根φ800@500高压旋喷桩止水。地下连续墙的总施工长度为258延米。
二、工程施工的难点及特点
本工程施工现场场地狭小,工期紧,施工工艺较多,工艺要求高,综合性强,需对周边可能遇到的地下管道和地下管线加以保护,增加了技术难度和风险。
本工程南侧和东侧有旧沉管灌注基础桩(直径为377mm,桩长为18m),在地下连续墙施工前需要对其范围内的旧桩予以拔除,拔除旧桩采用套管加水汽法,并采用黄砂回填。拔桩对成槽范围内土体扰动严重,加之有断桩没拔净,将影响成槽质量。另外因场地内有旧建筑物,虽现已拆除,但局部可能有未处理干净的旧基础,西侧在地下5.4~7.4m深局部位置有古河堤。
本工程地下水位高,地质条件复杂,杂填土较厚,不利于地下连续墙槽壁稳定,成槽前需采用水泥搅拌桩对地下连续墙两侧的浅层土体进行加固。
三、施工监理的工作依据
1、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
2、基坑围护和地下室结构建筑施工图纸
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12)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0、《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J10036—2000)
四、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
(一)、事前控制
1、资质审查:在地下墙工程开工前,对地下连续墙施工单位(包括成槽、材料检测单位及商品砼搅拌站)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诚信记录、施工企业的业绩材料等。
2、设计交底:组织或参加设计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方案审批: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签署书面意见。
4、检查施工准备工作:
⑴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场地平整工作及施工机械行走的道路铺筑。
⑵检查泥浆循环系统的设置情况。
⑶检查挖机、吊机及其它辅助设备的配备和运行情况以及施工单位自检验收记录、专门检测机构的机械检测合格证。
⑷检查计量设备、测量工具、检测工具(测绳、卷尺、测槽仪、经纬仪、水平仪等)的标定情况。
⑸审查电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⑹审查原材料产品的质保书、合格证、准用证及砼配比,要求施工单位在见证人的监督下进行材料取样及送样复试合格。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砼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执行。
5、签发开工令:
签发开工令应具备的条件:
⑴施工许可证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⑵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⑶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⑷施工图已经审图部门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⑸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设备、材料已落实进场;
⑹现场已具备三通一平条件。
6、监理交底:施工前组织召开监理交底会议,就监理纪律、监理方式、验收程序、工艺环节技术要求等,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7、试成槽控制:施工前应先进行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性能指标、成槽机的选型并复核地质资料。
(二)、事中控制
导墙:
⑴要求施工单位在导墙放样自检后,分段填报导墙复核单,经复验后予以签证。
⑵导墙深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墙底必须筑于坚实的土面上,不得漏浆,深度根据实际,墙顶反口宜高出地面100~200mm,墙址厚度不宜小于200mm。墙侧不应回填垃圾及其他透水材料。
⑶导墙内侧墙面垂直度5mm,墙面位置的允许偏差±10mm,导墙净距为地下墙设计厚度加40mm的施工余量。
⑷导墙拆模后,要求立即做好墙间临时支撑,水平支撑间距为一般为2m,上下二道,上下间距60 cm左右,砼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吊机等重型设备禁止在导墙附近停置或作业,防止导墙位移或开裂。
⑸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和垂直度。
⑹施工机械作业道路应考虑到150吨覆带吊频繁行驶起吊,钢筋笼、锁口管等会对施工道路产生影响,所以施工道路必须坚固,设置一层网片ф12@200,施工道路与导墙翻边应构筑成一体。
成槽:
⑴地下连续墙要求预先在导墙上标出各槽段的范围和编号,正式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填报地下墙槽段开挖通知单,经验检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证。
⑵定位:槽段定位应准确;成槽机应平稳,机架应保持垂直。
⑶挖槽次序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槽段分幅图,合理安排挖槽次序,防止由于次序不当造成槽段失去稳定或局部塌落。在泥浆可能漏失的土层中成槽时,必须有堵漏措施,储备足够的泥浆。如槽壁局部塌坍严重时,应将槽段回填后重新成槽。
垂直度控制:导杆式成槽机在开槽和成槽过程中应用经纬仪进行导杆的垂直度控制。成槽时须时刻注意垂直度变化,做到随偏随纠。槽壁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槽段成槽结束后,监理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度、沉淤厚度及垂直度进行检验,重要结构每段槽段都应检查,一般结构可抽查总槽段数的20%,每个槽段应抽查1个段面,并应符合规范要求合格后方可吊放接头箱、钢筋笼,吊放时注意接头箱中心与设计中心线相符,接头箱外侧空隙应填实,防止砼倒灌。
成槽检查验收允许偏差
护壁泥浆在使用前,要求根据材料和地质条件进行室内性能试验。
关键词: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TV5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根据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模式可知,施工全过程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监理工程师在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中的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事前质量控制内容
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主要技术依据有:①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②水利工程施工验收规范;③已批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资料;④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⑤合同文件中的质量条款等。
施工现场的质量检验,验收,包括:①现场障碍物的拆除,迁建及消除后的验收;现场定位曲轴线,高程标桩的测设,验收;③基准点,基准线的复核,验收等。
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主要包括:①检查工程技术负责人是否到位:②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
工程所需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控制,包括:①审核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②某些工程材料(主要为装饰材料),五金还需审查样品后方可订货:③某些材料,制品使用前还需进行抽检,抽检范围根据工程性质和质量监理要求确定;④凡采用新型制品,新材料,应检查技术签订文件;⑤以重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措施和检测手段应实地考虑,设备必须在制造厂进行质量验收;⑥所有设备,在安装前按相应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查;⑦结构构件生产厂家,应检查其生产许可证,并生产工艺及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①凡直接危及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如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器等,应按技术说明书查验其响应的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②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应有相应的技术合格证,使用时应完好并未超过他们的校验周期。
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通过审查工作;①可保证工程质量有可靠的技术和组织措施;②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施工承包商编制重点分布,单元工程的施工工法文件,并应对编就的工法文件进行审核;③审核承包商提交针对当前工程质量通病指定的技术措施;④审核施工承包商为保证工程质量而提交的质量预控措施;⑤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标准施工工艺流程图。
改善生产环境,管理环境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起到:①协助施工承包商完善质量保证工作体系;②主动同当地质监站联系,回报在本项目开展质监的具体办法,争取当地质监站的支持和帮助;③审核施工承包商关于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④审核施工承包商指定的成品保护的措施,方法;⑤审查施工承包商试验室及工作人员的资质;⑥完善质量报表,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
把好开工关。监理工程师只有全面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并符合要求后才能颁布开工令。
事中质量控制内容
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协助并督促施工承包商完善工作质量控制,包括设立质量控制点,三检制。
严格工序交接检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署合格意见的工序完工后。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检验。隐蔽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承包商自检初验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报验通知单,报告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工程变更的处理。
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令。出现下这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有权停工令:①未经检验即进入下一道工序作业者:②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者;③擅自将工程转包;④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商进场作业者;⑤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冒然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⑥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⑦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要求者等。
负责质量事故处理。包括:责令承包商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并认定质量事故责任;②商定质量事故处理措施;③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和方案;④检查质量事故处理效果。
严格执行单位(单元)工程开工报告和停工后的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负责质量,技术签证。凡质量,技术问题方面有法律效力的最后签证,只能有监理工程师签署。
行驶好质量否则决权,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质量认证意见。
建立质量监理日志。应逐日记录有关工程质量动态及影响因素的分析。
组织现场质量协调会,及时分析,通报有关动态。
事后质量控制内容
审核竣工资料。
审核施工承包商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技术性文件。
整理有关工程项目质量的技术文件,并编目,建档。
【关键词】工程监理;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研究
在工程建设阶段,施工阶段并不是单一的,通过其它阶段对施工阶段的配合,从而保证施工质量。而工程建设监理就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好各个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是施工监理的任务,也是目的,也是整个工程建设的根本。通过工程监理对整个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1 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中的目的与任务
任何工程建设都不能缺少工程监理,是因为工程监理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只有监理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成业主交给他的任务,保证施工质量,监理部门才能存在,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监理的最主要的任务有以下三点: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包括对工程重点的监理、对隐匿工程的检查和办理签证,对施工测量和放样的检查;对分部分项工程的评定,对有质量问题的工程及时纠正,并做相应的记录;对材料和构件进行质量测验,并查看相应的报告单,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禁止进入场地使用;严格监督施工合同;适时地对工程的自检工作给予评价;对各种检测设备进行检查;按规定检查各类土木和混凝土;对严重事故应及时报告业主。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包括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施工;进行施工进度的动态控制;一定要做好的相应的进度台帐,以便于定期的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国。3.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监理在整个监理过程中还要进行投资控制。包括工程数量的核对,对月度和季度计量表的审查,为便于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应建立相应原计量台帐。所以说,工程监理控制着整个工程的质量,在施工阶段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一个工程建设的质量如何,全在监理工作人员,当然一个监理的态度也很重要。态度决定工程质量。所以说,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中不可缺少。总之,监理部门在明确监理目标值的基础上,制定和选出科学而合理的控制方法措施,从而保证施工阶段中各项目的控制目的。
2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中工程监理的原则及程序
把质量放在第一位是工程监理的工作原则,在整个监理过程中一定要把质量第一贯穿于始终。在整个施工中,禁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施工,禁止不合格的构件和材料进入场地。
在施工阶段,工程监理的监理过程是整个施工过程,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细节都要监理到位,才能保证施工质量。从工程开工到结束验收的全过程,工程监理对各子单位工程的所有材料及设备都要严格把关。
承包单位在做好所有开工前的准备后,同时提交相关的实验证明书及报告材不料,就可以开工了。监理要对承包单位开工前做的这一切进行仔细检查。当检查所有的材料及报告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才可以签发开工命令并报建设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后,监理部门负责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面巡视和检查。尤其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或者工程的重点部位要更加严查,必要时要安排旁站监理。对于其它单位送来的报验单,各相关检验结果应仔细检查,严格把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予以签认。
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隐患时,应下令让承包单位认真整改,并仔细检查整改结果,结果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面的工作。对于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更加小心检查,发现问题,不能放过任何一条可疑问题。当然,对于需要返工的工程,承包单位必须认真重整,并报送相关的报告,经设计单位的认可后,方可通过。对于质量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监理应保证对全过程进行全面跟踪,并对结果进行查验。另外,各子项目工程在结束工程后,必须填报分项工程报检单,并报送监理机构验收,监理工程机构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的质量检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总之,在施工阶段的各个子单位工程审查及完工后的验收结果中。工程监理通过亲自审查、核对相关数据资料,符合要求即可验收签认,一旦发现任何质量不达标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整改,直至整改结果符合要求后才通过。
3 施工阶段中工程监理的控制内容及方法
在整个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施工阶段是方面,即是对原材料及施工设备的质量控制到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系统质量控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监理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质量控制是施工准备阶段的控制。1.施工技术资料的质量控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监理应负责审查对各项书面资料,并检查主要的施工设备。对于不完整的资料应责令提供完整的资料,对于不合格的施工设备应返回让其提供合格的施工设备,并提供设备的技术性能报告。②施工测量的质量控制。对于专职的测量人员,工程监理机构应对其岗位证书和测量设备检定证书进行仔细审核;并对其专业知识进行测试。③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施工技术方案的质量控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相关的审查意见,经相关机构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第二,施工过程阶段的质量控制。首先,工程监理机构要对施工过程中要用到的原材料进行试验检查其质量,并且特别是对新材料应用的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其次,对于承包单位提供的计量设备,工程监理应该进行定期检查以便宜保证设备在工程中的正常使用。在施工的过程中,对于修改施工图纸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资料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项目监理机构后方可变动,变动后的图纸一定要经过工程师审查后交总由总监进行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最后,当遇到未经同意而变更施工方案,和对未经审核及审核不达标的材料使用,以及在施工中前道工序未经检验或者是验收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的等出现其中一个现象的就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第三,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对于已经结束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审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在项目验收阶段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先分析原因,然后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且要让责任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对于损失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到整改结果合格后,方可通过。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高质量水平,必须要严格控制验收质量,也就是说在监理工作人员在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加以完善。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任何工程都要把质量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那么不仅仅是投资损失,更主要的是它可能会人们带来更大的危害。所以说,在整个施工阶段过程中。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不能只停留在监督与检查的要求上,工程监理部门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及要求特点等方面,并结合以前的监理经验制定出系统而又科学合理的监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控制程序,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保证工程监理在质量控制上更加规范化和有序化。为了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必须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这是最终达到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过程中质量控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谷金明.吴天骄.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方法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4)
[2]曹兴丽.浅谈给排水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11)
[3]陈海.浅谈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理[J].当代生态农业,2011(7)
关键词:大型钢结构,工程监理,监理工作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d the steel structur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key, mentioned the preparation stage started, factory production stage, the hoisting stage, the key technology of acceptance stage, for we exchange and learning.
Keywords: large steel structure, project supervision, the inspection work
中图分类号:TU3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问题的提出
钢结构容易出现的问题,如:(1)钢材材质不符合设计和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2)焊接材料的材质不符合设计和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3)钢结构连接的螺栓材质及操作方式不符合设计和国家产品标准以钢结构操作规程的要求;(4)测量放线偏差导致预埋件位置偏移;(5)作为特殊专业工种的钢结构焊工包括手工操作焊工和机械操作焊工未经培训无上岗证;(6)钢结构构件的表面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7)安装尺寸偏差大,焊缝裂纹、咬边、气孔、夹渣;(8)螺栓连接时,装配面不符合要求、连接板拼缝不严、螺栓丝扣损伤等;(9)构件运输、堆放变形、构件扭曲、起供不准、焊接变形、跨度不准;等等。
2、钢结构工程监理的关键
2、1开工准备阶段的关键点
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应尽快熟悉工程图纸、项目有关情况和工程所选用的规范、工艺技术条件,充分理解消化设计意图。对于多个设计单位、制作单位还应当通过沟通协调,以达到标准、要求、做法上相对统一。在此基础上,制定较为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要对制作单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以某工程钢结构监理为例,我们曾对某制作厂开工前进行胎架检查,发现刚度不足、难以保证总段建造时变形的控制,于是提出较为明确的整改意见,限令整改完后才签发开工通知。
通常,钢结构监理组织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形式为直线式组织结构,与之适应的监理组按专业分工即总监配焊接、结构探伤、涂装等专业工程师,多适用于总包单位、钢结构分包单位、制作安装单位;而对某总体工程有数个钢结构分包、制作、安装单位,多采用矩阵组织结构体系,即采用总监下属驻厂监理工程师为主体,探伤、涂装等巡回监理。总监与驻场监理工程师充分发挥协调工作。如在中建大厦工程监理中,我们分为两个监理组各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上述两种组织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钢结构监理,必须监理工作责任到位,坚持关键控制点的旁站与实测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实现自检、互检、专业检验三级检验制度,以有效保证质量。这样就能保证以后监理中各种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2、2工厂制作阶段的关键点
在工厂制作准备上,监理工作主要是:审查工厂的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系统,建立与技术部门及质保部门的正常工作联系;审查工厂的质量控制方案,与技术部门及质保部门共同商定本工程实际质量检查的内容、质量控制点、监理验收内容;与技术部门、质保部门商定用于本工程的各类质检报告内容与格式;审查材料质保书,确定材料复查内容,参与材料复查试验,检查材料仓库收发制度,焊接材料发放台帐、焊条回收制度;审查工厂提交的焊接工艺评定任务书或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批准焊接工艺评定任务书或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参加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审查焊工资质及有效证件;审查无损检测人员资质及有关设备的鉴定有效期;审查用于工程的长度计量器具的鉴定有效期;检查除锈、涂装设备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其产品质量是否能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协助业主审核并签署开工令。
制作实施阶段钢结构监理进行监理的重点是:结构监理、焊接监理、无损检测(NDT)监理及涂装监理。其中:(1)结构监理:放样质量抽检,内容为草图、样板、样带、下料情况:小拼板及T字组合梁质量检查(拼板拍片),抽检后签证;槽钢加工质量抽检;腹板、顶板、底板外形尺寸、坡口切割质量抽检、底板轧角抽检;腹板、顶板、底板装配构件划线检验;分段就位与拼装质量检验;检查工厂提交的分段检验报告。(2)焊接监理:在工件施焊时,焊接监理加强巡视检查,查焊接材料使用是否正确,焊前准备是否到位,焊接工艺条件是否满足,工人是否持证有效,焊接是否规范等;对一、二类对接焊缝质量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签证,对全焊透角焊缝进行抽检。(3)无损检测监理:审查各类焊缝无损检测的类别及长度是否满足技术条件的要求。指定RT(X光拍片),核查RT检测部位是否符合技术条件,复证RT检验报告;审查UT(超声波探伤)报告;根据业主委托或业主请第三方复查部分焊缝。(4)涂装监理:检查除锈工装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条件;除锈是否达到等级;分段工程除锈质量检查;分段工程涂层膜厚、牢度等质量情况;检查并签署报告。
2、3现场吊装阶段的关键点
现场吊装是检验制作阶段工作成效的关键步骤,同时也是检验钢结构与土建衔接情况的重要环节。通常情况下,钢结构监理要做好的是:(1)现场吊装监理应在吊装前与制作厂一起对所有墩梁标高、墩梁间距、支承中心矩等有关数据进行复测,对焊接施工与变形控制方案进行认可。(2)在吊装过程中应统一指挥,密切协调,严格按专家评审的方案实施,吊装后对梁间装配状况与支座密贴情况进行检查,对现场主要受力焊缝进行表面质量、无损探伤、涂装等监理,并对梁面长度、宽度、拱度等主要尺度进行监理。(3)由于钢结构尺度往往以毫米计算,土建尺|考试|大|度往往以厘米计算,施工中易造成总体吊装不吻合或局部返工。为此应在制作接近完工时,事前进行最后尺寸的确认,以避免差错。
2、4竣工验收阶段的关键点
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监理参与工程初验、核验、终验、定级。在这之前监理应完成监理总结和质量评估,总结中监理应对整个监理过程的主要技术环节、主要技术质量、指标、监理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管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述。总结还应包含各项主要质量指标测量结果,及对监理单独复测结果进行表述,最后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估。
竣工验收阶段还包含工程资料。监理资料的验收递交,对钢结构监理而言,包括焊缝质量检查表、无损检测表、工艺评定表、分段组装表、总段组装表等。这些表式是竣工材料中必不可少的,能较全面、准确反映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质量。这些表连同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监理细则、监理总结、评估报告,及监理过程中的来往文件、技术文件、监理备忘录和整改通知单组合在一起,成为监理竣工文件。做到有据可查,可以追溯。
3、结语
钢结构以其独特的优越忧,在建筑业被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和应用,在大力发展钢结构政策的指导下,作为监理人员,应与时俱进,加强学习有关钢结构工程的专业知识与管理内容,特别是对钢结构工程设计方面以及施工安装监控方面的问题引起足够重视,推出高品质的优良工程。
参考文献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 元。
(大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38 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39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40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
3.3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 通讯联络
4.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5.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 发包人提供资料
6.1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7.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 事故处理
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专利权
10.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的责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 保障
12.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 财产
13.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 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1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
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
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
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 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
底。
(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6 &, nbsp;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15.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 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
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60条、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
索赔。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6.1
发包人应任命、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任命、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
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
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
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
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
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3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
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据第13.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
工场地。
(3) 根据第15.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 根据第28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29.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32.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4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55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5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8.7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
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
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
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3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 根据第55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 根据第6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4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应依据第16.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1.2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2 承包人劳务
22.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 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
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
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w、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22.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 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2.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
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
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止。
23.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3.4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3.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28日止。
23.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3.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23.8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
24 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4.2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 坏。
(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
25 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24条和第26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数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6条规定索赔费用。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
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27 保险
27.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
(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 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7.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7.3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27.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7.5 &, nbsp;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7.6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27.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7.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 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8.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 开工
29.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9.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
29.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4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30.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
30.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 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
工。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26条规定处理。
30.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30.3款规定处理。
31 工期和工期延误
31.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31.2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 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6) 工程变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造成停工的。
(9) 不可抗力。
(10) 发包人风险事件。
(11)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1.3
当第31.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1.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1.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2 加快进度
32.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3 竣工日期
33.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3.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 误期赔偿
34.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3.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35.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5.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5.3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6 质量目标
36.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6.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69.4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6.3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 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6.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
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
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工程的照管
37.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7.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8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8.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4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委 托 方:
服 务 方: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根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二条中所明确的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并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词语定义1.1业主: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项目管理单位:在协议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应资质的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委托人。
1.4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单位:指受发包人的合法委托,以发包人的名义实施项目或项目部分内容发包工作,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承包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造价咨询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指业主和管理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项目管理酬金:指管理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
1.11工程前期:指自工程立项起至工程设计完成止的阶段。
1.12施工准备期:自施工图设计开始起至签发开工令为止的阶段。
1.13施工实施期:自工程开工至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为止的阶段。
1.14竣工验收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提出交工至发包人组织验收通过为止的阶段。
1.15造价咨询:指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受发包方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控制的活动。
1.16施工监理:指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的监理活动。
1.17管理期限: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限。
1.18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文字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1合同关系:指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合同(协议)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关系。
1.22管理关系:指管理单位按业主授予的权力对被管理单位实施的管理。
1.23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或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5工程项目总投资:指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价款支出。主要包括土地费、设计费、勘察费、配套增容费、建安工程投资(包括设备)、二次精装修费、工程预备费等。
1.26项目建设周期:指从项目的立项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全部时间。
1.27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的项目全部任务,经验收合格,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活动。
1.28竣工结算:指承包方全部完成了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交工之后,向发包方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活动。
1.29竣工决算: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活动。
1.30竣工备案: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法规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活动。
1.31联动试车: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有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行。
1.3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1.3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5 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天是 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6审计:由国家规定的审计所或部门免费对工程各项费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1.37项目管理月报:由项目管理单位按月向业主
报告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1.39指定分包:指由发包方指定单位分包部分工程内容。
1.40竣工资料:指在协议中约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方应当提供的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书面、电子、影像资料)。
1.41重大变更:指业主或由于客观原因改变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增减建设规模15%以上,分期或合并建设或提前或推迟3个月以上实施的行为。
1.42业主代表:业主派出的授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事务的全权代表。
第二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本项目管理合同;
2、 附件: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若分列);
3、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合同文件。
第三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项目建安总投资(暂):
第四条 项目管理服务方式本工程由甲方委托乙方并在甲方领导下实施项目管理,提供全过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
乙方派出由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程师等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从对工程前期、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诸阶段,根据甲方确定的项目功能定位、建设标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管理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依据1、 项目管理合同文件;
2、 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 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合同文件;
4、 经业主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书;
5、 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法规、规范、验收标准。
第六条 乙方管理内容和职责6.1总则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应向甲方提交符合合同和甲方基本要求的项目管理计划书,主要包括拟达到的项目管理目标、项目概况、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实施总进度及节点实施计划,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拟采用的相应措施以及主要工作的管理流程等。
(一)工程前期6.2项目建设策划6.2.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列出项目建设流程。
6.2.2制定项目建设的轮廓计划。
6.2.3进行甲、乙双方工作界面及职责的划分。
6.2.4计算关键线路和关键节点的工作时间。
6.2.5对关键节点工作进行描述和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6.3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及市政配套的管理6.3.1办理立项阶段市政配套征询。
6.3.2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有关土地、规划、消防、通讯、环保、环卫、卫生防疫、交通绿化、劳动保护、人防、抗震、监测、工务所、上水、电力等部门审批。
6.3.3按工程开工条件要求办理施工场地,申办临时用水、用电、建筑红线、水准点等手续。
6.3.4选择符合资质的专业监测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监测。
6.3.5协助甲方审核监测合同及费用。
6.3.6申报地下管线监测保护,办理“绿卡”。
6.3.7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6.3.8联系与规划部门做好基地红线测放。
6.4组织、协调管理6.4.1联系、协调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社会配套单位的关系。
6.4.2对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协调,为招标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相关资料。
6.4.3协调勘察、设计工作,努力使设计成果符合项目的功能要求和满足甲方使用要求。
6.4.4组织或协助主管单位召开本工程扩初设计审批会。
6.4.5组织设计优化设计,及时将各方审核意见、专家咨询意见以及甲方使用意见提供给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
6.5合同管理6.5.1起草或组织起草设计合同、勘察合同。
6.5.2组织合同谈判。
6.5.3协助甲方对合同条款的最终确认。
6.5.4监理合同执行台帐,对合同进行跟踪管理。
6.5.5主持合同争议的协调,配合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
6.6工程投资管理6.6.1协助业主审核支付申请。
6.6.2审核各相关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6.3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核。
关键词:总包商;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在总包商承接后,会分别与水电安装、消房安装公司、土建施工建设企业等,进行合同签订,然后,再实施具体的施工安排;但是,从总体上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涉及到全国各地的大中小城市,甚至农村的房屋建设也涉及其中,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分包商”,事实上,由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民工”是劳动主力,因而,造成了具体施工中的众多问题,专业性相对较差,还有其它如施工单位资质问题等。
一、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特点
首先,从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总包商、分包商间订立的合同,不但属于单独的经济合同,同时这个合同也有重合同性质;要求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契约,与总包合同中的基本原则基本保持一致,包括义务一致,因为总包商—业主之间的关系,要求总包商履行职责、确保义务的实现;当事人的区别,要注分包合同有自己的特点与改变,并不总是对总包合同的某种“戏仿”或“抄录”。其次,在分包合同管理中,业主—分包商之间无合同关系;但业主—总包商之间的关系,要求自身对分包合同管理有批准权;第三,监理—总包商之间是建立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对分包商的各种工作无义务承担协调管理任务,但要求对施工资质、材料、工艺、质量、进度等等,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
二、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分析
1、合同签订
首先,分包商需了解所要承担的义务,并进行报价;总包商提供合同条件、图纸、技术交底、总承包合同副本等;对于总包商的报价单始终是保密文件,不得公示,通常分包商需根据市场价格、自身技术水准等,进行报价,然后总包商进行商榷;总包商应该承担监督、管理、协调,并进行管理费用的收取、质保金等;其次,需要以总承包商的利益为基础,确保违约后的赔偿问题得到明确,合理划分双方义务与责任;管理程序应该有明确的约定规范,双方共同遵行。
2、监督、协调管理
首先,总包商需要对合同、施工期进行计算,然后分包工程开工令;若遇到多个独立分包商同时施工,造成互相影响时,则需通过监理批准,进行开工令的;其次,在批准分包商施工计划方面,分包商在开工前,需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进行文件提交,获准后方可执行;其中,总包商可对这些文件内容进行专业审核,并进行协调管理;第三,质量监督方面,包括施工工艺、质量检验、修复督促等;注意分包商并不对总包商进行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四,在支付管理方面,分包商按照进度做出支付报表,由总包商审核后,然后提交监理批准,若总包商拖延支付,则需计算所需的利息,并做出合理解释;对于支付报表的审查、特殊情况下的扣发、缓发,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3、变更管理
当建设监理分包工程变更指令时,总包商需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分包商;或者,根据项目工程的调整进行自主变更指令;在变更商议中,分包商需参与工程计量、估价,并对补偿、延期等问题进行讨论,若不是分包商的责任,需给予补偿、顺延;若有赶工期的情况,则需支付相应费用。
4、索赔管理
在合同履行时,总包合同受到质疑、分包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提出索赔要求,并保持事件记录,通常情况下,在时间,索赔通知、报告时间,均小于总包商向监理提交时间;比如,在业主承担责任的索赔事件中,分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总包商(分析事件)—判明责任(依合同);以总包商名义递交索赔报告,并对事情进展进行跟进,此类事情包括,施工遇外界阻碍、图纸错误、业主违约、拖延支付、监理失职、补偿问题等;再如,对于总包商承担责任的事件方面,监理不参与,经总包商—分包商,协商解决,原因集中于总包商的违约行为,或者分包商执行了错误指令等。
三、合同管理中需注重风险防范
在经济方面,对资金供应、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量清单失误等加以观察、跟进;在工程方面,加强技术管理,在材料购进、使用,设备维护、工程返工等,各方面,都需要做好成本控制;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分包单位的转包、是否持证上岗、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等,进行细致考核;在管理方面,需要做到全面管理,包括财务、施工、质量、技术、合同各方面的管理;构建起一个合理的施工分包合同管理体系,并健全机制,使其制度化。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需要分清总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认识到总包商在总承包、分包合同中的地位,在具体的合同管理之中,双方都应该以事实为基础;总包商要进行区分式管理,还需要对二者间的管理关系、内容等进行明确化;另一方面,在签署的合同中,需要对经济、工程、管理方面的风险加以评估,给出具体的解决意见、明确责任,做好财务、施工管理控制工作;另外,最好是引人现代化的“统计管理”办法,利用与合同管理、施工管理、技术管理等相关的细致表格,改善考核评估制度,将二者统一起来,做好整体上的监督与防范。
参考文献:
[1]张立新,范卿泽,郭秀荣等.工程施工中分包商的合同管理研究[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14(’).
[2]李超.浅谈电力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分包合同交底[J].低碳世界,2013(14).
[3]湛柳.如何加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J].建材与装饰,2014(6).
【关键词】资料;规范;管理;监督
前言: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是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记录,它与工程实体质量紧密组合在一起,它既是反应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又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过程检查、质量评定、维修管理的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1、施工项目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作用
1)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立项到建成交付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文字记录、图纸、表格、影像制品等形式与载体的信息记录。
2)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监理资料、施工单位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资料主要完成的责任单位是建设、施工、监理三个单位,另外还有勘察和设计单位,各个单位应将工程施工资料的形式和积累纳入工程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内。
施工资料应以承包合同、审批文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为依据,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并按规程要求分类组卷,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齐全,认真书写、字迹清楚,有关责任方按规定签字盖章,使工程资料为本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和其他类似工程的施工提供科学依据、鉴赏价值和参考标准。
4)为了加强各项目工地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施工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建立好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档案,就必须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细节管理。
2、建设单位施工资料管理(A 类)
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文件的收藏、管理和组卷工作。
2)工程准备阶段主要收集、整理的资料主要包括五类文件: 建设用地文件 A1、勘察设计文件 A2、承发包文件 A3、工程开工文件A4、工程质量监督文件 A5。详细内容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说明、设计审查文件、勘察设计承发包文件和合同、施工承发包文件和合同、监理承发包文件和合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批复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和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及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注册证书和质量监督计划、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
3)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收集、整理的资料有: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工程竣工总结、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光盘等资料。
4)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形成竣工验收文件、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企业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要对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责任、费用、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等做出明确规定。
6)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7)建设单位要从工程开工到竣工过程中时刻责成专人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每一种资料办理的相关部门人员要了解清楚、资料填写内容逐条斟酌填写完善,细节内容一定要注重。
3、监理单位施工资料的管理(B 类)
1)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2)监理资料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监理管理资料 B1、进度控制资料 B2、质量控制资料 B3、造价控制资料 B4、分包资质资料 B5、合同管理资料 B6。
3)监理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联系单、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
4)监理进度控制资料包括: 工程开工竣工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通知回复单。
5)整个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资料是重中之重,要首要完成,主要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工程报验单、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见证取样记录表、混凝土浇灌申请书、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通知单、报审表、监理抽检记录、工程变更单、施工试验见证取样记录汇总表、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抽查记录表。
6)其他造价控制资料、分包资料、合同管理资料等应根据甲方授权、工程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收集、签字、整理齐全。
7)监理单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资料的形成、收集、归档工作,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4、施工单位施工资料的管理(C 类)
1)施工单位要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部门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各级施工资料的管理部门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施工资料主要包括六类: 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 C0、施工管理资料 C1、施工技术资料 C2、质量控制资料 C3、施工质量验收资料C4、工程安全及主要功能核检资料 C5。
3)C0资料主要包括: 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C1资料主要包括: 企业资质及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证书、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配套管理制度、施工日志。C2资料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审批表、技术安全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联系单。
4)C3质量控制资料根据各专业分部工程进行编制整理归档,一般工程主要按建筑与结构分部、建筑桩(地基)分部、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分部等分别组卷归档。该质量控制资料是施工资料中的核心部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
5)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C4按分部工程的不同分别进行编制,按规范要求对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进行编制、收集归档。工程安全与使用功能核验表要在竣工验收前按要求全部抽查检测,满足要求方可验收。
6)施工资料主要形成于施工阶段,施工项目部要设专职资料员,针对不同部位、不同时期应编制、收集、签字、完善的资料整理归档。特别是针对于工程的特殊部位、特殊做法要做详细资料规划,使施工资料反映工程现场施工的真实情况,如有设计图纸变更及时将资料按变更要求修改完善,把每个细节做到位。
7)施工资料要从工地最原始的现场检查数据记录、填写表格的细节入手,比如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测量放线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现场洽商记录、打桩记录等详细记录,反映工程真实现状,使施工资料符合设计图纸、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变更及标准图集等要求。
5、勘察设计单位资料的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参建方,应对工程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并将形成的资料组卷归档、移交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参考文献:
[1]王敬疆,罗静.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整理[J].科技创业家.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