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法律法规的种类

法律法规的种类

时间:2023-08-25 17:09: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的种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法规的种类

第1篇

关键词:综合运输法律法规;体系;运输法

一、研究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现实背景

综合运输体系是指用最恰当的方式去最大限度地满足有效的国民经济运输需求的交通运输体系。不同于传统的交通运输业只是五种运输方式的简单总和,综合运输体系更突出各种运输方式的协作配合,有机结合,连接贯通,达到运输发展的协调和运输管理的协同。所以说,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不仅能提高交通运输总体效率和效益;同时增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促使运输市场更加协调有序的发展。原交通部撤销、铁道部并入,交通运输部新成立以来,大部门体制改革被提上记事日程,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作为体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其地位重要、作用突出。在2016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中,就如何实现“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在今后五年综合交通运输工作部署和规划中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治制度体系。交通运输法律体系本身作为交通运输管理活动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对运输活动当事人起到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作用。梳理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法规体系,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是大部门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

二、目前学术界关于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观点

目前就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研究展开了如下探讨:一、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二、在现有的交通运输法规规章中,对需要重新建立,以及修改完善和立即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判断、整理和说明。三、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的法律、法规应如何衔接以提升综合运输效率等等。这些都有待于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达到“及时性”要求。本文就关于“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问题,梳理出两种体系结构模式构建观点:第一种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5+1”模式即道路、水路、铁路、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各自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城市公共交通法规;第二种是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即综合运输促进的法规体系(“促进法”)。

三、对建立何种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两种观点的评析

在这两种不同观点下,研究结论或者完全倒向一边,或者完全赞成两者,或考虑如何协调两者,均对这两种模式的构建展开了理论分析和实际评析,力求找到一种符合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管理规律的模式。1.支持“5+1”模式。张庭柱认为交通运输部成立以后,提出了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想法。这并不是不是意味着要把现有的立法模式推倒重来,建立一套新的体系,而是在现行的交通法规体系基础上,将民航、邮政、城市客运的立法问题统一纳入进来,统筹考虑。交通立法还是应该遵循: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行业特征来制定的方式。我国按不同运输方式立法的做法已取得很大成果,不会也不可能制定一部能解决各种运输方式问题的法律,用一部综合运输法律调整几种运输方式几乎不可能实现。认为应该在保留铁路运输法规、道路运输法规、水路运输法规、民航运输法规、邮政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不专门增加综合运输促进的法规,而是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几个法规体系,将需要调整的综合运输衔接问题在各自的法规体系中予以明确。2.既支持“5+1”模式,又支持“促进法”模式。张迎涛等人认为既要考虑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又要考虑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3.考虑根据不同分类方法下选择不同模式(协调两者)。张迎涛等人提出对综合运输事项进行分类,认为在制定综合交通运输的法律时,可以根据上述分类进行立法,分别制定调整各种类型内部关系的法律和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a)类型内部关系法是指调整各种类型内部事项的法律,把综合运输事项按某一标准分为几种类型,相应地制定几部调整类型内部事项的法律。例如,根据运输路径、状态、空间、对象的进行划分,分别制定不同的运输法;b)类型之间关系法是指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将综合运输分为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等五种运输方式之后,从逻辑上讲,既要考虑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又要考虑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4.对建立何种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预测。综合上述观点可以预测,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立法基本格局一时不会改变,原因在于,《民用航空法》、《铁路法》、《公路法》、《海商法》、《港口法》、《邮政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多年,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加上各种运输方式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其管理依据的变更面临一些阻力,衔接还需要一段准备期和实验期。虽然这种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立法的基本格局暂时不会改变,但在一些法律法规层面,对管理方式的改进应予以进一步规定,如果加以改善将会更加符合现代道路运输管理的特点。如在对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方面、赔偿额度方面、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凭证方面等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差异和管理上不能有效衔接,政府部门实际管理工作和人民生活出行带来不便,应在这些方面予以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赵光辉.规制视角下的综合运输体制法规体系建设:基本立场与发展展望[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60-63.

[2]陈敏飞,张柱庭.大部制对交通法治的影响[J].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3:12-14.

[3]张迎涛,李忠奎,周艾燕,武君婷,程悦.如何完善我国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上)[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0,11:64-65.

第2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法规;管理能力

一、前言

随着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在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和带动下,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工作无论是在管理方式还是在管理理念上,都被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能力的高低有时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企业开设经营的整体运作是否能够有序进行。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能力,就成为了相关工作人员的重点研究内容。

二、我国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发展现状

法律法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繁琐的管理工作中较为主要的管理环节。一个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物内容管理水平的高低有时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这个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获得长足稳定的发展。我国是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对法律法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也是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严格遵循国家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象征。经过多年以来不断的借鉴学习和实践探索,石油勘探企业在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的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由于我国相关工作以及技术人员对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研究经历的时间较短、经验尚浅,在管理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和弊端现象。管理机构的配套设置不够健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有待提升以及管理工作协调方面的局限性等,都是我国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矛盾现象。

三、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1.法律法规工作的开展立足石油勘探业务与基层在职员工

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种类型法律机构在开设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通过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日常生产、销售以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是一个企业、尤其是石油勘探企业对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最终工作目标。

因此,企业内部负责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管理工作的工作人T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和加强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的工作能力,就要将相应法律法规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的立足于企业自身业务经营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之上。与此同时,以石油勘探企业工作于基层前线的在职员工作为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主体针对对象。必要时,负责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还可以对企业在职员工进行不定期的法律事务培训,为提升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提供强有力的前提保障。

2.建立健全符合石油勘探企业运作特点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除了准确掌握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工作开展的立足点之外,企业内部负责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想要更加直接有效的加强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的工作能力,就必须建立健全能够全方位符合石油勘探企业运作和发展特点的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核心机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经营规模较小、在企业内部发挥的作用以及占据的发展地位较为低下等,是在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之中石油勘探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最显著和突出的问题和弊端现象。个别的石油勘探企业甚至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可想而知。

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石油勘探企业内部,根据具体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涉及到的法律事务难易程度的不同,为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层次。各个管理层次之间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协调运作将最大限度的实现和保障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事务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

3.保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全方位发展

最后,石油勘探企业负责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企业自身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能力,就必须全面保障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朝高层次、全方位的方向发展。

企业内部法律法规工作管理工作的展开要以最终实现石油勘探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最终工作管理目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将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变成能够有效帮助石油勘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作出正确发展决策的辅助工具,并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一系列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只有相关工作人员以事实为最终依据、以法律为管理的准绳来开展自身的管理工作,才能最终实现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全方位发展。

四、结论

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是在企业整个管理和运作众多工作内容之中较为关键和主要的环节。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工作能力,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以及社会整体发展进程不断推进的带动和影响下产生的发展趋势。只有企业负责法律法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提升法律法规管理能力的重要性,才能全面贯彻落实正确的管理理念,最终实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徐祖华.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 中国商贸,2013,08:59-61.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完善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尚需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在加入WTO后,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享受“国民待遇”,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在金融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将会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

(二)忽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现有的金融法律尚不能包容规范所有的金融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四法一决定”的颁布实施使《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失去效用,《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监管职能因无实施细则而难于落到实处。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不能保证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金融监管。首先是配套法规不完善,主要是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与主要的法律法规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规普遍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实施中缺乏科学定量而导致不易把握尺度。最后是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缺乏有力地约束机制,使得监管不如预期。

(三)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设不到位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设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现行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规定过于原则,在监管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监管主体行使监管职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三是法律法规未对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未能做出明确要求,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四是金融监管的多元化影响了监管工作中合力的形成。除人民银行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审计署等,都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负责了一定范围的金融监管工作。这些部门的职能缺乏严格、科学的界定,相互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常常互相牵制,影响了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些看法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了我国金融行业能稳健运行,保持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必须加强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也为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提出了紧迫的任务。

(一)建立现行监管体制下的有效协作机制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分业经营的限制不断被突破,分业监管的制度安排将直接影响我国监管效率的提高。实施制度创新,建立金融监管一体化组织体制,提高金融监管的规模效应将是必然的选择。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中,建立协调机制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制度安排着手:首先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合作的框架内容和原则性要求;其次是通过机构之间签署备忘录,明确相关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再次是通过对协调组织机构的人事安排实施操作层面上的协调。

(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应着实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秩序以保证监管体制正常发挥监管作用。首先,制定《信托法》、《外汇管理法》、《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与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彻底清理、全面修改和完善,使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定性与定量明晰的双重目标,使体系自身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其次,修改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外资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与WTO和国际金融惯例不相适应的相关条款规定,以便在中国入世的大环境中构建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目前,金融业不同种类业务的交叉在我国金融市场逐步显现,如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拆借、债券回购等业务;债券市场中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回购交易等业务,对上述“混业经营,分业监督”的现状进行管理,需要完备的超前性立法、各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和进一步合作。

(三)建立健全完备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竞争越发激烈,中国金融行业大整合时代必然来临,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也即将面对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要充分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提升金融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1.央行核心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应因其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其主导带头作用。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天然职能和首要职能,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应该主动维护金融监管政策的公平性,构造有利于各金融分支机构公平有序竞争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各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合理安全的保障体系。

2.行业互律监管。应尽快在各类金融机构中成立金融同业公会,制定同业公会公约来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关系,并实现行业内部监管和自我约束监管功能。这样可以在政府无法触及的法律死角范围内,通过行业自律规范等规避金融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以促进各类金融机构的协作运行和共同繁荣。

3.金融机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在现今金融行业逐步国际化和资金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一整套金融业内部监控制度以落实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并借以控制各类金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监管当局的信息监管。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存在着金融分业经营,法律允许某些领域的金融交叉,因此应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建立整体的信息监管机制,使国家能及时、准确的获取金融运行的第一手资料,以提高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

参考文献

[1]张忠军著.《金融监管法论-以行为中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阿兰·S·布兰德:《银行监管的原则》,《广东金融》,1996年第4期.

第4篇

    1从高等医学教育现状分析

    纵观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临床教学阶段是最容易产生冲突和矛盾的教学环节。在此教学阶段,医学生需要逐步开始进行直接专门针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关于医学生在临床实践操作过程中的具体的工作范畴是哪些,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当前法律中有所体现。当前的临床教学要求都是根据医学教育培养方案和临床教学大纲制定的。如进行规范教学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练习书写规范大病历、基础临床实践操作、标准医疗文书的书写等。医疗工作以及何种程度的医疗操作是医学生可以承担的,我国目前的医疗法律法规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当前临床医学生医疗工作范畴上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医学生在紧急医疗出现的情况下能否拥有处置权;法律是否认可医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效力;一些应由执业医师进行的医疗诊疗操作如由医学生承担是否得到法律的允许。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以上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能否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对于医疗效果与教学质量有很大的影。这样的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也会为医患纠纷的产生埋下祸根。

    2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临床教学过程中面对的对象有主体有不同。这样的情况决定了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责任的承担是有着显着的差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何种类型何种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临床带教教师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都是有详细全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准的。但是,医学生在临床学习期间进行的医疗活动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的,只有通过对学生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都方面的教育来规范医学生的行为,这样的约束力度和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技术含量高、风险大是临床医疗工作的一大特点,风险因素存在在医疗诊疗活动的各个方面。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临床教育基地和临床带教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也给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临床教学管理针对现状的对策

    3.1加强医德医风

    教育当前,在医院实习的学生为独生子女的居多,不善于与人沟通、不会主动关心旁人、缺少人文关怀、以自我为中心成为了他们的通病。在对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与临床能力培养同样重要的是医德医风的教育。“保证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全心全意服务于患者”是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过程中最为基本的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要将对学生进行医德医风教育贯穿始终,不断强化意识,不断规范行为。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言传身教,要在进行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同时进行医德医风教育。选择临床带教教师就要求教师本身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情操,使医学教育尽可能的与德育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讲课过程中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潜移默化的融入日常教学过程中。临床带教教师要以身作则展现严谨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临床教学过程中的示教机会以身作则,保持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倡学生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观念。要让学生理解作为医生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解决患者的病痛是医生的天职。在医学生准备进入临床实践学习阶段之前,首先要让其树立感恩之心,要感谢为我们提供学习平台的患者,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道具而且临床学习过程中的特别教师,我们能够从中学习到知识与技能。尊重患者才能获得患者的信任、理解与支持,才能有机会成长为优秀的医疗工作者。

    3.2强化法制观念

    目前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所面临的问题,要求临床带教教师在教育教学方面要与时俱进。临床带教教师要强化法制观念,将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贯穿于整个临床教学过程中。临床带教教师应当定期接受医疗法律法规以及医院规章制度的相关培训及检测,使临床带教教师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使各位带教教师都能充分了解临床教学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能够做到知法懂法。临床带教教师要从始至终的将法制意识贯穿于整个临床教学过程中,着重落实临床工作规范,例如:医疗文书书写必须及时而且准确,以下行为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未经允许私自篡改病理、隐藏病理内容、伪造检查结果、未经允许销毁医疗文书材料、出具与本人执业范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对患者进行医疗诊疗活动时,要详细告知利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并严格按照流程要求患者以及其监护人确认签字,医疗文书的法律效力应当反复与学生强调。

    医疗文书的书写需要临床带教教师严格把关,及时纠正发现的错误并加以改正。带教教师的以身作则,使医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逐渐了解到自己在不同的诊疗工作中所能参与的范畴,在实践过程中,能够逐步摸索出与患者接触的分寸,逐步掌握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对问题进行全方面考虑,不擅作主张,不擅自行动,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总之,在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不断强化学生对医疗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的认识,强化其能够从法律角度严格约束自己的医疗行为,能够从道德伦理角度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谈举止,这些举措在如今医患关系紧张的医疗环境下有着重要的意义。医疗法规下临床医学教育的现况同时应该看到,众多新出台的医疗法律法规使医疗工作者的工作行为提供了准则和保障依据,但同时也针对目前医疗环境下的临床教学工作,提出了制定新的法律法规需求。维护在临床教学中,临床教师从事临床工作和教学、医学生学习临床知识和技能、患者接受临床诊断和治疗的多元权益,寻求临床教学的法律保障机制和建立有法可依的临床教学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5篇

【关键词】 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医疗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医疗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致使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和聘用非卫技人员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的健康利益。现将威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7-2008年立案查处的65起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找出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收集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两年威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有立案查处的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共65 起,进行分析。所有立案查处的案件均参照国家或山东省或威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均顺利执行。

2 结果

65例行政处罚案例违法主体分布见表1,案件案由见表2,处罚种类见表3,处罚程序及金额见表4。表1 行政处罚案例违法主体分布表2 行政处罚案例案件案由分析

案由案例数构成比(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医疗广告2843.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1624.6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1218.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710.8出借(或转让、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3.1合计65100表3 行政处罚案例处罚种类

处罚种类案例数构成比( %)罚款4467.7警告2132.3没收违法所得1015.4吊销诊疗科目35.7没收器械23.1吊销许可证11.5表4 不同程序的处罚金额分析

3  讨论

分析文中报告的65个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医疗机构中个体诊所和门诊部存在问题较多,处罚原因以违法医疗广告为主,占43.1 %,其次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

个体诊所和门诊部是医疗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有力补充,但由于个体诊所和门诊部在人员技术上和投资额上相对公立医疗机构有所差距,对有关法律法规重视和理解上也有距离,在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出现了较多问题,违法事实主要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出借或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和违法医疗广告等方面。医疗广告审批与管理分离,广告监管体系乏力,执法难度大,打击力度不够[1]。部分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忽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违规虚假医疗广告,利用名人的社会效应,宣称“专治疑难杂症效果显著”,夸大疾病的诊疗效果,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从案件案由来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仅为7例,占10.8 %,说明近几年关于打击无证行医的专项整顿已见成效,所采取的媒体宣传、社会公示、专项整顿、监督举报等举措非常得力。从结案来看,所有案件均自觉履行且完全履行,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说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的认知度较高。

鉴于威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的特点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现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较之现状相对滞后,有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2]。迫切需要对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或地方实施办法以适应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加强综合治理,特别是医疗广告的监管涉及到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他们在医疗广告执法中的职责和义务,各个部门需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从防范、查处、曝光3个关键环节入手,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3]。(3)创新监督机制,实行医疗卫生机构试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与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有机结合,加强卫生监督力度,强化医疗机构诚信执业建设,有力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4)充分利用媒体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法律知识,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卫生监督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黄世金.我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5):257-258.

第6篇

经历了多年的探索,我国证券市场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壮大,有效的政府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再加上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在当前的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对策完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这对加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加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在政府的监管下,证券市场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够给证券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②有效实现证券市场的功能:政府监管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与活力,从而实现证券市场资本供求双方的桥梁与媒介的作用,同时在健康、公平的环境下,证券市场能够充分优化资源、配合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③保证投资者权益:如果没有政府监管任由证券市场自由发展,则会出现市场混乱的现象,导致价格扭曲、投机过度等一系列问题,这对投资者不利,政府监管能够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正规化、合理化的管理,有效保证了投资者的权益;④防范和化解风险:证券市场由于证券产品的波动性是存在风险的,相较于一般商品市场,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较高,政府监管能够及时的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同时还能够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市场危机的发生。

二、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观念滞后

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政府的监管必不可少,但政府监管也要针对证券市场的特点遵循“松紧适度”的原则,要保证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和推动作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观念滞后,缺乏正确的管理理念。许多国家都以保证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为主要的监管理念,这是符合证券市场内在发展规律的,但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带有比较浓重的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国企保驾护航,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种监管观念是不正确的。

(二) 监管制度不健全

①政府干预过多: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应当保持一个合适的“度”,但当前我国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干预过多,这就会给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一定影响,政府的干预几乎涵盖了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政府应当更多地关注市场秩序和规范,而不能过多干预市场涨跌;②自律组织、舆论督察与制衡机制不完善:自律组织、舆论督察与制衡机制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并不明显,自律组织建设不完善、舆论督察、制衡机制缺乏公正性与客观性是当前政府监管的主要问题[1]。

(三) 监管强度过大

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是高强度的,对于分业管理以及行业准入的管理过于严格,由于银行不准许加入证券市场,致使许多证券公司只能通过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进行融资,当前对于入市的管制已经有了松动迹象,但审批制度依然严格,证监会的权力过大,致使整个政府监管的强度过大。这样会导致市场运行效率过低、守法成本增加、业务种类缺乏多样性和创新性等市场问题。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较低,这就使得一些投机者以及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来谋取自身利益,同时扰乱了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会使得证券监管部门无法对于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以及裁决。我国1998年虽然出台了《证券法》,但与之相配合的相关法规却没有及时跟进,这样就使得政府监管的力度在无形中下降,同时当前的法律法规过于注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于赔偿责任则有些失衡,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对策

(一) 树立正确的政府监管理念

投资者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保持活力的关键所在,一些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因此政府监管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这样才能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信心,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政府监管应当以保证市场公平环境为根本目的,以保证投资者根本利益为核心,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证券市场政府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才能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 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①加大对监管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监管人员、贪污受贿等行为要严加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从监管人员入手,提升政府监管的有效性;②管办分离: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市场的监管和发展要分开,设立两个单独的部门分别主抓监管和主抓发展,这样才能既保证市场活力又保证市场秩序;③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在政府监管过程中可以建立问责制度,防止权力失控,同时可以建立相关司法监督程序对于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 完善市场机制加强

①要强化自律监管:相较于政府部门的监管而言,自律组织的监管更加贴近市场,能够得到市场主体的大部分认同,且灵活性较高,一旦政府部门监管出现问题,自律监管能够有效的辅助政府监管,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2];②合理把握监管深度以及广度:政府监管应当主要以宏观调控为主,不要过多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行,控制适度的监管范围,应当从宏观上制定监管政策,此外市场监管应当突出重点,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的个人和行为严厉打击,突出监管的深度。

(四)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政府监管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国外先进的完善的立法范例进行借鉴和学习,适应世界市场的发展需求,同时要注重我国自身的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建立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的、符合世界证券市场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加强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性,对于《证券法》、《公司法》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要尽快完善,及时填补法制空白,解决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缺陷和问题。

第7篇

2008年以来,欧美国家贸易需求的骤减使我国的外贸环境越来越恶化,国外买方恶意违约以及拖欠货款的问题愈演愈烈,这使得出口信用保险这一可以降低出口企业风险的措施更为大家重视起来。现在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比例很低,有些出口企业甚至都不知道有这种保险,如何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关键词】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

美国2008年的次贷危机以及欧洲的债务危机令我国的贸易环境越来越差,出口的大幅减少以及人民币的不断升值都使得出口贸易竞争越来越白热化,我国出口企业面对的风险也与日俱增,国外买家的恶意违约和拖欠货款问题越来越突出,令很多出口企业蒙受很大损失,有些甚至因为流动性不足而濒临破产的边缘。如何应用出口信用保险来提高出口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使用范围,本文从三个方面给予阐述。

1 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主要面临着两种风险: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因为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以及法律形势的变化而对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产生影响,并可能影响到一国出口企业、银行或是投资者。国家风险是具有强制性的,与国家的政治形势有很大关系,是具有不可抗性。

商业风险具有很多种类,主要是外方在贸易中有意或无意的对出口方造成的损害。包括:

(1)故意欺诈:从一开始就存在恶意欺骗出口方,包括欺骗出口方的货款、定金等,对出口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2)合同不完善:利用信息以及法律环境的不对称,利用贸易合同中的疏漏来推脱责任、逃避付款;

(3)提高技术壁垒:进口国制定更苛刻的技术准入条件来保护本国企业,给出口方造成损失;

(4)进口方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支付货款,或是濒临破产,缺乏付款的能力。

当面临着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这两种风险时,出口信用保险这种保障出口企业权利、降低企业风险的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推广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我国的出口保险费率相对偏高

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出口保险费率,我国的出口保险的平均费率在1%左右,处于较高水平,对于一些违约风险相对较大的区域比如非洲、南美等,费率更有可能达到2%。出口保险在企业遇到损失时只能赔付承保额的80%到90%,这使得本来利润率就很低的出口企业真是望出口信用保险兴叹,很多企业只能放弃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2.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和法规还处于比较欠缺的情况,缺乏全面完善的法律法规,这必然会影响投保和承保双方的积极性以及双方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认识。我们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经济的巨大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滞后之间有突出的矛盾,这使我们意识到加快建设健全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2.3我国的出口保险种类不够灵活多样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不够灵活,保险品种也相对较少,不能应对出口企业日益增长的各种需要。纵观国外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特别是欧洲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灵活多样的保险品种和承保方式,方便不同情况的出口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不断创新的金融保险产品也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强了出口企业在面对国外市场时的竞争力。

2.4国家资金支持有限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攀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也在不断增加。但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资金支持并没有同步增加,这就使得我国出口保险的资金缺口不断增大,也使得承保的保险机构不敢贸然扩大保险业务和开发新的保险品种,并且降低了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提高投保企业的门槛。这也是我国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比例偏小的一个重要原因。

3 鉴于以上的分析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完善和提高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以达到扩大出口保险覆盖面的目的

3.1降低我国出口保险的费率

降低我国出口保险的费率,减少投保企业的投保成本,降低投保企业的投保门槛,让投保企业能更轻松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这样会扩大投保企业的数量,提高投保企业的积极性。而降低费率肯定会给承保企业带来压力,这就需要国家出台政策来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的支持力度。参考国际上的做法,一般是形成差别费率,对不同风险的进口方实行不同的费率。

3.2完善健全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

当前的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的缺少和不健全已经影响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扩大和实行。这与我国对外贸易的现状是不符合的。相关立法的进程应再加快一些,让不管是投保方还是承保方都能明确知道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出现贸易纠纷时也有法可依,能用法律来指导我们的贸易行为,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3.3增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和灵活性

出口信用保险也应该随着贸易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僵化、单一的出口保险类别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贸易环境。承保企业应积极开发新的出口信用保险品种,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灵活性。出口保险承保企业应该从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设计适用于不同规模企业、不同行业企业、不同经营情况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品种。

3.4国家应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企业也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境。这使得承保企业不敢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且对投保企业设置较高门槛。所以国家应该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的支持力度,并出台相关政策来保护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只有国家的大力支持才能使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放下包袱,充分发挥能动性,积极的参与到出口信用保险中去。

当前世界的经济形势并不乐观,美国以及欧洲的需求减少大大的降低了我国的出口额,对我国的出口企业形成了很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保障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和提高出口企业的积极性,是提高我国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的必要手段,所以出口保险业务显得更为重要。当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着很多问题,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金融形势和贸易形势,这需要我们认清当前形势和自身缺点,要从政策上支持出口企业,法律上保护承保企业和投保企业的权益,提高财政对出口保险企业的支持力度,并使承保主体多元化。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意义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查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对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进一步强化,有助于征收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进一步壮大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在我国,每年的养老、工伤等保险种类的稽核人数比实际的参保人数多三倍,要将用人单位、明星、大型的企业等参保个人和参保机构实际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实际缴费情况进行严格的核查,核查清楚参保人员和一些参保机构有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用,这些都是实现社会保险工作安全、稳定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强化社保稽核工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一种保障,可以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保障意识,让他们全面认识社会保险体系,让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如果参保机构或者个人不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造册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最后,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会刺激相应人员对缴费情况进行核定,让发放待遇的工作开展的更加顺利,也会有效遏制冒领社会保险等一系列不道德的情况发生。

二、稽核工作现状

首先,我国对自身的社会保险工作没有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细则,没有可供法律执行的操作内容。我国现已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指导社会保障工作,使其更加的规范和合理,进而在社保体系得到规范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应的管理措施的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之中,完善的社保法律体系对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什么程序对社会保险进行追缴,依照哪些法律法规可以让征缴的过程更加顺利,征缴的方式更加规范,这些问题都是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在我国各个地区起步的时间不同,实施的基础差异比较大,有的地方没能对国家社会保险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实施,全国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实施标准,这就导致了在一定情况下,很多行业的统筹情况不能和其各自的行业标准统一起来。在客观上,造成了用人单位在履行各自标准的时候形成了批次之间进行社保情况对比的攀比心理,对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对其进行有效执法的相关工作。大多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都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到位,难以让参保人员、单位、机构形成完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服心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相关法律实施的效果。

不能将主体稽核工作进行的相关机构设置到位,稽核工作的实施人员没有统一的个人素质,没有较高的执行政策法规的能力,整体执行人员的相关水平都还有待提高。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实施社会保险工作的主体,但是,每一个地方的范围内,难以设置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构里面的设置机构也随着地方的不同产生不同的设置内容,甚至有些地方的社会保障局就是由社会保险稽核机构转变而来的,大多数保险稽核机构都设置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这种情况导致社会保险的稽核机构的名称很难被统一起来。更难以形成统一的执法资格,导致很难强化执法力度,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人也不怕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权威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目前来看,我国政府机构和很多相关部门都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状态相当薄弱,但是它起到的作用相当明显,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对这部分工作提高认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工作人员也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从各方面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三、解决社保稽核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措施

(一)将社保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

我国相应出台了社保法和其他一些与社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种做法体现出了我国社保事业正走上规范和标准的道路。按照行政的方式进行执法、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工作是我国社保稽核工作的基本工作准则。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人口大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非常大,目前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因此,依靠现有的社保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本不能有效地实施稽核工作。同样,各个地区要进行社保稽核工作就必须结合各地区社保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实际情况来完善地区性的社保法律和法规,将实施的细则按照地区的差异性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强化我们的工作行为。依法完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加快社保稽核立法工作,建立起完善的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才能强化缴费单位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项业务核定的约束力以及严肃性。

(二)明确部门职权,强化执法能力

明确社保部门的相应职权,提高稽核队伍执法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强化法治的力度,规范社保的缴费行为。在社会保险的起步阶段,政府部门和法律部门要给予他们大力的支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体社会公民知道社保事业本身体现的积极意义,让执法部门也明确自己的执法权限。当相关政策被制定和完善之后,干部就成了政策完善和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之后,执法者就成了相应的决定因素。所以,对整个和稽核工作有关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行相应的提高就成了能否正常地实施所指定政策的关键因素。在进行队伍建设和选择的时候,第一,要选择思想道德素质高、基本业务能力相对较强,对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度,能够更公正和廉洁的处理事情、进行执法工作的人。第二,要选择专业素质较高的人,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才会呈现出较强的工作能力。我国正在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已经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社会保险法》要得到确定和出台,这样才能依靠法律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参加社保的单位、机构或者个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法律中还必须包括对冒领情况的责任追究,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具体细则,争取对不法现象进行严惩。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行政监管的完善等都是结合内部控制和专门监督的社保监督体系建立的依据。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形成社会威慑力,将社保的犯罪率降到最低。

四、结束语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当前状况分析及对策研究进行了论述。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要紧密联系我国经济的区域性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单位、机构也越来越多,为了保持社保稽核工作的可靠性,一定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政策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稽核人员的具体工作细则。因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跟社保稽核工作的联系比较大。因此,应该更加重视对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

(作者单位为山东招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 邢俊.关于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4(19).

[2] 黄礼爱.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下旬),2012 (9).

第9篇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措施建议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72-03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志码:A

自由裁量权是现行法制状况下之必然,也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中国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有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强金融行政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规范和监督不力,将会给腐败以可乘之,导致执法不公,直接影响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强规范和监督,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一、关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关的一种自行决定权,是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情势所需,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做出决定的权力也就是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从法律设立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来讲,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合理性原则。行政关必须在法定限度内,尽可能适当、合理地自由裁量。不适当、不合理的裁量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包括明显不当、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不符合惯例、不符合传统或违背公众意志等行为,严重违反合理性的行政行为则是。二是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之内。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活动中,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人民银行对所管理事项的状况和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认定酌情裁量,确认有关行为是否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是否需要按程序做出相应处理。如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金融构是否有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行为的认定,规定并不太明确。金融构报送的报表数据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差错或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也可能是故意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资料。对其行为认定的自由度很大,也就体现了自由裁量的问题。

(二)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违法情节。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许多法律、法规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但是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中国人民银行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工作实践中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对情节轻重认定的参考标准,如根据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笔数等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但这并非法律法规规定,也正是体现了实际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三)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此外还可以通过建议处罚权,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6条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构的违法行为在区别不同情形的基础上,可选择实施不同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均可选择。罚款处罚幅度也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分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和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两种情况。在现有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中,罚款是用得最多、最广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也是运用自由裁量权最频繁的一种。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不要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四)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在人民银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中均存在对时限选择自由裁量的情况。如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人民银行可以于当日对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也可于第二日审核批准,只要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决定核准或退回即可。这就体现了行政许可中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程序中存在大量的时限要求,也都为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空间。

(五)决定是否采取某种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授予人民银行某种权力,人民银行可以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做出选择。例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九种行为进行检查。具体的检查方式、要求等,有些法规、规章作了具体规定,但有些规定并不明确。同时,对特定金融构的检查频率、在什么情况下对哪些构进行检查也没有明确规定,也不便具体规定。这样,在工作实践中人民银行就拥有了很大的选择自,在开展具体检查时也就体现了自由裁量权。再如,《反洗钱法》第26条规定省级以上反洗钱部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是否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做出选择,这就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在采取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三、中国人民银行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在实际执法实践中,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往往会与关系案、人情案联系在一起,自由裁量权会成为腐败的突破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

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存在错误认识,或者为达到某种不当目的故意滥用自由裁量

权,从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立法初衷。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假公济私、等。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对某一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处罚种类,同一处罚种类又规定了处罚的上限和下限,或只规定了下限。在实施具体处罚时,出于多种原因,对同类违法行为处罚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反洗钱法》第32条区分不同情形对金融构处以20万-50万元的罚款,对致洗钱后果发生的,可处以50万-500万元的罚款。这个裁量弹性都很大,如果反洗钱执法部门不根据具体案情慎重考虑、综合权衡,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虽然并没违反法律规定,但违背了法律的公正精神,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

(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有的法律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规定不明确或未规定,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人员便可以自由裁量。对于有明确期限要求的,可能出于不正当的原因,行政关有时会选择在期限到期前履行。这都会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嫌疑,也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了行政管理中的效率原则,也不符合打造服务型关的要求。

(四)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法律法规并没有授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执法者误以为授予了并按他的理解进行了自由裁断,这就是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还有的因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理解不正确而错误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如《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但有的执法人员可能出于错误的理解,以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检查、整改措施较到位等为理由,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要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障人民银行公正执法、廉洁履职,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内部控制。

(一)缩小自由裁量权的选择弹性,从源头控制

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需要由人民银行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新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及有关实施细则要处理好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从源头上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出限制。通过加大立法解释力度,及时弥补立法缺陷,避免出现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省会中心支行可结合地域实际对辖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指导意见,可对罚款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行阶次制度,将违法行为分为不同等次,确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尽量缩小自由裁量的选择空间。

(二)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从主体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人员本身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依赖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时,领导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对单位的执法水平起着重要的影响。要健全学法制度、加强法制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使执法人员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条文,善于把具体案件实践与法律原则融会贯通,准确定性,忠实于立法本意。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促使执法人员以公共利益为执法的最高利益和最终目的,坚持对法律负责、对管理相对人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尽责,不谋私利,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从过程控制

设定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可以预防行政人员无故拖延行政行为,避免执法人员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行政权力客体的义务,可以防止凭借手中职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减少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观随意性。在行政活动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程序要求,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请求举行听证权、行政救济权等权利,通过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第10篇

【关键词】改制企业 资产评估 问题 对策

企业改制属于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在改制期间受一系列因素影响,使得企业资产面临很大程度的流失,企业利益遭受侵害。由此可见,研究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问题与对策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政府过多干预,导致资产评估价值缺乏准确性

改制原本属于企业在自身生存、发展基础上而自主实施的战略行动,由此,企业改制动因应当与企业战略目标相统一。然而现阶段,我国政府过多干预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企业动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企业改制,单纯考虑改制企业的承受水平,而不顾及企业资产实际价值,同时采取不同手段干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导致资产评估价值缺乏准确性。

(二)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不完善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原本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俨然无法满足市场经济背景下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实践需求,再加上我国改制评估理论发展相较于实践活动发展更为滞后,导致评估人员在开展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工作时无法有效执行,进一步面临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不利情形。此外,部分企业资产评估活动并不结合现行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展开,一些评估机构为了获取私利,“以身犯险”,做出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行为[2]。

(三)资产评估行业与市场不规范

现阶段,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唯有全面统一的健全法律文件,就评估种类展开的划分也存在科学合理性不足的问题,各式各样评估人员开展的评估业务分支交叉,极为混乱,对评估行业与市场发展构成不利影响。在评估中多种不同业务呈现出各种程度的交叉,引发十分严重的多部门管理、多资格并存的情况,进而使得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与市场全面发展缺乏有效性,使得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与市场难以与国际评估行业有效接轨。

(四)资产评估方法选取不合理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评估目的以确定资产评估方法的选取,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以及收益法等,此类评估方法有着不同的适用性,也有着各自对应的不足之处,可见选取对应资产评估方法开展评估最终获取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资产评估实践中,一些评估人员为了满足委托方一系列要求而选取对委托方最为有利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方法选取不合理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资产评估风险。

二、企业改制中强化资产评估的有效对策

如何进一步的强化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可以从以下相关对策着手:

(一)明确全面完整的评估范围

在企业改制中,全部资产均属于评估的对象,均应当全面完整地展开评估,尽可能做到不留有遗漏,做到账实相吻合。为了确保评估结合的科学准确,在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全面,明确完整的评估范围。在全面完整的同时,还应当明确重点,无形资产凭借其自身特殊性,应当被确立为企业资产评估中的重点范围,评估人员应当提升关注度,开展好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二)确保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科学合理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全面衡量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用效应及发展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发展转变规律等,系统运用一系列评估指标,构建较为完备的资产评估数据信息库,强化无形资产评估科学合理性。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评估人员在开展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应当全面权衡这一土地资产地理区域及区域内社会、人文等状况,唯有通过评估人员权衡因素科学、参数选取合理、方法采用可靠,方可获取可被接受的评估结果。

(三)健全企业资产评估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企业改制即便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然而时至今日,企业资产评估对应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依旧不够健全,不具备对应的立法,造成一些不法人员钻法律空子盗取企业财产。鉴于此,要想实现企业改制中各项工作开展的更加规范,就应当加速健全企业资产评估的对应法律法规制度,构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接下来企业改制运行给予有利的法律保障,保障不同地区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可于同一法律规范下有序开展。

(四)提升资产评估人员综合素质

企业改制中,不论是哪一项资产评估最终均要通过评估人员完成,即评估人员是实际资产评估工作中的工作主体。可见,唯有构建起一支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素质强的评估团队,方可在评估实践中,在处理一系列疑难问题时,评估人员能够选取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并尽可能确保评估工作客观、鼓励性,获取准确、公正的评估结果。提升评估人员专业水平,应当每年不定期组织培训继续教育,系统制定培训学习内容,开展具备一定深度、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学术探讨,确保每位评估人员均可参与其中,培训完毕可展开相应的考核,确保学习质量。其次,强化评估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现阶段,我国评估市场中存在诸多的评估机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而评估人员经济收入以提供评估服务为主,倘若评估人员不具备良好的自我约束力,便会为了获取利益而满足委托方任何需求,而造成评估结果失真。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改制属于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在改制期间受一系列因素影响,使得企业资产面临很大程度的流失,企业利益遭受侵害。而可观、工作、科学的资产评估服务对于解决此类问题,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相关人员务必要不断专研研究、总结经验,清楚认识.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必要性,全面分析现阶段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存在的相关问题,“明确全面完善的评估范围”、“确保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健全企业资产评估配套法律法规”、“提升资产评估人员综合素质”等,经济促进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乳制品;规制;法律法规

一、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乳制品的意识逐渐增强,乳制品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青睐,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乳制品的消费对象不再只是针对婴幼儿,而是大众群体。因此,乳制品的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安全。但是,随着乳制品行业的不断扩大,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2003年发生了“广州结核奶”事件,2004年发生了“大头娃娃”事件,2008年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乳制品的不安全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因此,这一问题在社会中非常重要,研究乳制品安全规制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二、中国乳制品安全规制存在的问题

1、规制机构协调不好

为了保证乳制品的质量,中国设立了乳制品监管机构。监管部门主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我国的乳制品监管模式是多部门监管模式,几个部门共同监督乳制品安全问题,各个部门有各个部门的职责。但是,这些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沟通协作,都是相互独立地完成事情,而且对于某些环节,职责划分不清,缺乏沟通会明显降低规制的效果。在这一方面,规制做的不好。

2、检测设备落后

与外国相比,中国的乳制品行业发展得很晚。我国并不具备自主研发先进检测设备的能力,许多优良检测设备都是来自外国。长期以来,我国用的设备非常陈旧,因此,有的安全问题检测不出来。

3、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乳制品行业的兴起,中国慢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从乳制品质量管理、加工设备、饲养奶牛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乳制品行业的产业链条很长,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有些环节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环节法律的缺失往往会使得乳制品发生安全隐患。中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有关乳制品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4、执法力度不严

中国的确有法律条文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但是这些处罚都是比较轻的,只是一些轻微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并不能警示违法者,有些违法者宁愿冒着风险继续造假。但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会遭受到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亿的处罚。因此乳制品企业都不敢弄虚作假,以免负担沉重的造假成本。此外,中国一旦发生了乳制品安全事故,就会有许多媒体对其频频报道。执法人员受到了舆论的压力,只好开始检查严查乳制品安全问题,这个时候违法人员会暂时收敛他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媒体的报道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执法人员的检查力度也会逐渐减弱,违法人员又会开始活跃起来。

三、中国乳制品安全规制失灵的原因

1、规制机构设置不合理

中国虽然设立了一些规制机构监管乳制品安全问题,但是设置的原则不够细致,仍然存在许多盲点。我国的乳制品监管模式是多部门监管模式,有些乳制品环节由几个部门同时监管,每个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这样就会出现监管部门之间发生矛盾的现象,会使得部门之间做事不协调。而有些乳制品环节没有一个部门监管。规制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会使得规制失灵,乳制品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2、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政府机关非常看重当地的经济效益和GDP,因此地方政府在对乳制品进行安全规制的同时,还会考虑到经济利益,对乳制品企业进行地方保护。三鹿奶粉事件曝光的时候已经有几千个“结石宝宝”存在,这就代表这个事件已经发生了一段时间,但是一直都没有在公众面前呈现,政府一直在为乳制品企业隐瞒着,直到最后事件一直在扩大,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事件被媒体曝光。

3、规制立法缺陷

乳制品产业链条比较长,包括奶牛养殖户、奶站、乳制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销售企业等等。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这个链条的每个环节都有详细规定。而且,规制立法对规制对象的约束程度不同。例如,乳制品安全规制方面的法律有关被规制者的法律规定很多,但是关于规制机构的相对来说少很多。此外,中国对于执法力度方面的立法也没有很严格,因此执法人员也不会认真地执行任务。

4、供给不足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乳制品的需求量非常大。我国存在着乳制品供给不足的现象,那么有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就不顾一切只追求产量而不追求质量。如果加大规制力度,必然要提高企业进入乳制品行业的门槛,这样合格的乳制品会变少,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供给不足限制了规制机构的行为,也限制了国家执行非常严格的质量标准。

四、完善乳制品安全规制的对策建议

1、规制机构改革

中国乳制品监管模式是多部门监管模式,规制机构之间应该协调好彼此的职责,每个部门划分清楚自己所监管的对象。像美国的食品监管模式就是多部门监管模式,每个部门有明确的监管对象,监管对象是按照食品种类划分的,有明确的乳制品监管部门,因此美国虽然是多部门监管模式,但是在乳制品监管这方面做得很好。

2、完善中国乳制品安全规制法律法规

中国乳制品安全规制法律并没有针对乳制品产业链条的每一环节,有些盲点区域没有法律的约束,大大影响了规制效果。另外,中国应制定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这方面可多借鉴外国的经验。在英国、美国,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出现了人命,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将会面临巨额的赔款甚至有倒闭的可能。因此企业都不敢冒赔偿及倒闭的风险,他们自身会加大对产品的监督。

3、加严乳制品安全规制准入制度

中国乳制品行业进入门槛的标准很低。2012年1月,在对中国乳制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查之时,检查机关查出了近乎百分之五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合格。这就证明,当初审批机构审查的不严,我国许多乳制品企业不应该进入到市场。因此,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要加严审查的内容,要专业化地对待每一条审查标准,只要有不符合标准的,就不能让企业通过。

4、建立乳制品安全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它可以约束规制人员的行为,让规制人员重视规制工作,提高规制的效率,有利于实现规制目标。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因为问责制度的存在,三鹿集团的董事长以及一些地方官员都要为这起事故负责,接受制裁。有些规制人员或规制机构会考虑到后果,而对乳制品安全进行把关。(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Shumei Chen. Sham or Shame: Rethinking the China’s Milk Powder Scandal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J]. Journal of Risk Research,2009,12(6): 725-747.

[2]陈杉. 浅析乳制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J]. 饲料博览,2011(5): 39-41.

第12篇

一、中国休闲观光农业的发展

1.中国休闲观光农业的发展概况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休闲观光农业逐步兴起,并得到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显示,1996—1997年,中国在建观光农业项目和计划投资建设的观光农业项目,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数量在7个以上。1998年国家旅游局开展了以“华夏城乡游”为主题旅游年活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农家乐,选择在“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作为休闲度假的首选。中国休闲农业随之得到迅猛发展。中国休闲农业发展较早的地区,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型城市的近郊。其中,尤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得最好。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广东省便出现了中国最早的果园观光旅游,休闲观光农业的雏形。广东省休闲农业发展至今,目前已建有观光果园80多座,每年可接待旅游者400多万人,为广东省带来多达10亿元的收入。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等许多大型城市,争相引进国际现代农业设施,丰富农业观光园农产种类,推广无土栽培技术,并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电脑自动控制农业观光园温度、湿度、施肥,形成了农业科普旅游基地。

2.中国发展休闲农业的有利条件(1)得天独厚、丰富的农业旅游资源。中国自然条件得天独厚,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体现在地理条件独特,地形复杂,四季分明,农作物种类多样。丰富的生物资源是中国发展休闲农业的有利条件。目前,中国已记载的脊椎动物约有2000余种,栽培作物约600种,种子植物就有3万多种。中国各区域生态资源分布存在差异,将生态资源转换成旅游资源,要针对各地区在景观和农业生产形式的差异,规划和设计符合区域特色的农业观光园。中国农业历史悠久,拥有优秀的水乡、平原、草原、高原、高山文化内涵,丰富的民俗风情,这些为中国各地区发展休闲农业提供有利条件。(2)消费时机逐渐成熟。①经济稳步增长,消费观念改变。党的后,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战略,社会主义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稳定增长,这为推动休闲农业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经济基础。伴随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消费者的消费观念的改变,同时,城市环境的恶化,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渴望田园生活,渴望感受乡村田野宁静、清新的空气和纯朴的民风。②假日经济的产生及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实施办法》方案,中国公民每年可享有节假日及双休日,共达114天。假日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约1/3。中国公民拥有较多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且许多人选择假日出游,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假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面对庞大的假日旅游群体,一些名山大川、名胜古迹的旅游资源负载过重,这种背景下为休闲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③日趋发达的交通运输条件。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交通运输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人们外出旅游、休闲更加便利。

二、马来西亚农业观光园发展对中国休闲农业的启示

1.因地制宜建设农村观光园,合理规划旅游资源马来西亚光热资源丰富,热带雨林广阔,植物资源中有近15000种的各类树木和花卉。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利用当地以其美丽的海滩、热带雨林、果园、商业区等有利条件,建设富有热带特色的渔村、少数民族居住地。借鉴马来西亚成功经验,在发展中国休闲农业时,要做到因地制宜。利用中国农村地域辽阔、物产丰饶、山川风景各异、少数民族众多,拥有悠久的农业生产历史和丰富的农业旅游资源的优势。整合风味独特的美食、形式各异的乡村景观、独具特色的乡村文化和风土人情,融入现代化科技和教育元素,增添了中国休闲农业区旅游吸引力。

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休闲农业发展提供保障马来西亚政府确立了农业观光园在国家发展计划中的重要地位,制定通过发展农业观光园来促进城乡之间的交流的法律法规。借助马来西亚成功经验,中国在发展休闲农业的过程中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一些常设主管机构进行辅助管理。制定以明确休闲农业职能规范管理的组织机构。保障国家和地方对休闲农业投入为目的的单行法律法规,各个地方政府也尽早制定出休闲农业发展的相关条例。使整个产业和实施部门形成层次分明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在发展休闲农业的问题中做好调查研究,真正起到扶持和监管作用。

3.加大政策和财政支持,推动休闲农业发展中国正处于休闲农业发展初期,且农村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民自我发展意识偏弱。休闲农业的发展,需要依靠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体制上的支持。中国在发展休闲农业时,应借鉴马来西亚的成功经验,加强政策和财政支持,特别是硬件设施建设上的支持。实现政府硬性支持与行业协会软性支持相结合,为推动休闲农业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作者: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