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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管理

时间:2023-08-25 17:09:43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

Company's mountainous foreign investment audit and strengthen the foreign investment management thinking

Huang jiao jiao suzhou auditing bureau foreign use his place

[abstract] salt management company's foreign investment in relation to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leading role and the value of state-owned capital, salt management company foreign investment of the audit goal is not only the investment scale and the income increase and decrease, more should be the direction of investment, investment approval, between enterprise financial guarantee and lending, investment income and the subsidiary company contacts and interests, so as to attention, and on how to strengthen company's mountainous foreign investment supervis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points of thinking.

[key words] salt management company; Foreign investment; audit

国资经营公司是特殊的国有企业法人,如何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家审计的重要使命。本文从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中对投资方向、投资管理 、投资效益等方面应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了探讨。

一、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特点

国资经营公司是我国在经济改革调整中,经过产业布局和结构的不断优化而形成的,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产物,它既是国资管理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国有资本经营的一个重要载体,既对上接受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的监管,也对下属国企行使国有出资人的权利,它是集投资、监管、经营于一体的特殊的国有企业法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是其运用国有资产的基本方式之一,其特点:

1.具有双重目标,首先是政府目标,即必须承担起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引导产业发展等政府职责;其次是市场目标,即必须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

2.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按国有经济发挥不同的主导作用分类,可分为公共性作用、功能性作用及经营性作用。公共性作用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性公共服务的功能;功能性作用体现在为培育、引导、重组产业提供阶段性的资本供给与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经营性作用指在投资新兴产业、经营性产业和均势产业中的优势企业中发挥的作用。

3.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性投资和金融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等非盈利性项目;股权性投资是指由国资经营公司出资成立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行为;金融性投资是指国资经营公司利用间隙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申购新股、委托贷款等行为。

二、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的关注点

综上所述,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关系到国有经济布局和调整、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审计目标不仅仅是投资规模和收益的增减,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关注点一:投资方向

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方向关系着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是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向是审计首要关注点。有迹象表明,目前国有资本有向房地产、餐饮业等一般性竞争领域集中的趋势。根据某地级市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审计调查,该市国资经营公司对公共性领域的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2006年为 62%,2008年为58%,下降了4个百分点;一般性竞争领域的投资比重保持在19%左右,但其中对房地产业和餐饮业的投资剧增,房地产业投资总额2007及2008两年比2006年增加了3.8倍,餐饮业的投资增加了8倍,有明显向一般性竞争领域集中的趋势。通过对投资方向的审计,要及时发现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向性偏差;揭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与国家产业政策的一致性,关注国资经营公司在公共、民生、事业性及一般性竞争领域的投资规模变化趋势。在审计实践中,应将国资经营公司投资项目按行业正确归类,将数年的投资额进行比较,观察其中的变化,并与相关的国有经济调整布局及发展规划进行对比和分析,确定对外投资的方向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关注点二:投资审批

在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很多地方法规都规定了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国资经营公司的对外投资越过了这些批准或备案程序,使得对外投资业务脱离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加大了监管部门日常管理的难度。有些投资项目甚至只是少数领导人的决策并未经过集体或会议讨论。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出资近3000万元收购原五个自然人所拥有的股份,比原1100万元股权溢价了近2000万元,且其溢价的合理性争议较多。通过对投资审批事项的审计,可以督促国资经营公司按程序报批投资项目,规范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被滥用和挥霍。

关注点三:企业间资金担保和拆借

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过程也是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企业相关联的过程。关联企业间资金担保和拆借的问题很值得重视,其背后往往是利益的博弈,稍有不慎极有可能造成国有资本的流失和滋生腐败现象。2008年10月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并在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据了解,目前部分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因在资金担保和拆借的具体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对此并无相应的具体措施,国资经营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出借资金成为通常概念的企业行为,审计调查发现担保或有风险已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在帐面并无反映,在审计中,应注意收集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资料,除了解担保和拆借资金的总量,还要对涉及企业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跟综,了解资金担保和拆借的真实原因,分析担保和拆借资金是否超越企业本身的实际能力,尤其要关注长期未收回的借款,从而体现审计提前介入的理念,提示可能发生的隐患。

关注点四:投资收益

对外投资收益是衡量一个企业资金运用效率的标志,也是国有资本增值的体现,不仅能通过投资收益的大小判断投资项目的优劣,还能从中观察有无假借投资转移资金的问题。我们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投资收益的核算中往往隐藏着企业人为控制利润、转移利润的行为,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权益法或成本法正确反映投资收益,使投资收益失真,其原因有的是工作失误造成投资收益核算不正确,有的则是为了控制利润高低而人为调节。二是帐面反映的投资收益长期未收回,资金被其他企业长期无偿占用,造成国有资本的损失浪费。三是假借对外投资而转移资金,有些企业为了对方借贷资金的需要,或是为了新办企业验资的需要,随意将资金外投,有些企业名为投资实为借款,这些投资项目通常均反映出长期无收益或亏损的现象。在审计中要注意收集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逐项核实投资收益核算的准确性,同时还要关注那些长期挂帐的未收回的投资收益,对长期无收益和亏损的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真正的原因,揭示存在的问题。

关注点五: 与下属子公司的往来及利益关系

近年来随着国资经营公司的不断扩张,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在不断增加,且子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又组成新的子公司,国有民营合资现象在不断加剧。在人事上,一人身兼多职现象普遍,有的既是母公司部门领导,又兼子公司法人,形成了错综复杂的资金链和人事关系网。而目前国资管理部门对国资经营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体系并未真正建立,母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孙子公司违规违纪也并不鲜见。如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某集团公司以预付工程款名义将资金通过多个子公司帐户打入股市,最终因亏损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加强对这些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成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在审计中,一是应关注国资经营部门内部是否建立对下属子公司在投资、经营等方面的监督制度并有效执行;二是应从母公司的资金走向为出发点,延伸至子公司、孙子公司,搞清来龙去脉不留死角;三是要关注有否利用设立错综复杂的多元化投资结构的子公司,实现利益输送,侵吞国有资产。

三、加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监督的思考

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如何提高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的质量,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探索。我们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监督:

1. 督促国有资本进一步发挥引导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针对目前有部分国资经营公司投资主业不清,方向不明确的情况,国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每个企业的特点和基础,分门别类的进入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的功能性产业,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产业引导效应。在当今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更要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主导作用,带动民营企业走出困境。另外还可以尝试与外地国有资本进行强强联合,通过互相参股,或者组成大型集团,在水、电、气等领域可以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与外地国资进行合作。

2.对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类管理。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有政府行为也有企业行为,对这两类投资的监管要区别对待。政府性投资主要是公益性项目,其目标是提供公共服务而非营利性,则这类投资主要是强化投资及建设程序的规范化,建设成本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而对经营性投资则要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可行性研究管理,投资能力评价,投资风险测评,投资比例审计主张要保持控股地位,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企业的掌控能力。国资的对外投资行为要实行集体会办制,应设置由国资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体专家论证制度,使经营性投资不失企业的同时强化监管。

第2篇

物业管理是一个高知识、高风险的行业。灾害风险、服务风险和财务风险是物业管理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其中财物风险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影响最大。以下笔者重点谈一下如何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

一、投资风险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意义

在现代物业管理企业中,投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涉及到企业的增量资产管理问题,还涉及到企业存量资产的管理问题。投资管理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对投资的有效管理,一方面可能尽快扩张企业规模,另一方面企业有效投资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充分利用与高速运转。

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特点看,正确把握对外投资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促进生产经营和物业保值增值。如果没有正确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很容易陷入困境甚至破产。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特点来看,物业管理企业赢利空间小、利润低、投资回收慢,因此对外投资是必要的。而且投资可以有效利用闲置资金,将闲置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可获得较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收益,并有良好的变现能力。同时积累整笔资金满足未来特定的用途,还可用于对物业的维修和保值增值,并参与其他企业经营决策,控制其他企业业务,配合自身经营。还可以扩大企业经营范围,分散投资风险。物业管理企业合理、科学、高效地选择对外政权投资,将是规避企业风险、弥补行业劣势、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目标的最佳途径之一。

二、物业管理企业合理控制投资的计划

1.明确对外投资的目的,合理利用闲置资金。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性,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时出现资金短缺,有时也会出现资金闲置。这时就要认真寻找对外投资机会,以避免资产闲置,不断增加企业收益,使企业的总价值最大化。

2.分散投资资金,降低投资风险。现代企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使资产分散化,降低风险或把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几种投资方向的盈亏相抵,可以避免企业出现较大的损失,政权投资为物业管理企业实现多元化经营开辟了道路。

3.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增加企业偿债能力。资产流动性的强弱是衡量企业安全性主要指标之一。物业管理企业将大量流动性弱的闲散资金进行对外证券投资,可能化为流动性强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以提高偿债能力,维持企业安全、持续运转。

4.企业遵循的五项原则。根据对外投资的目的,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要遵循五项原则,即效益性原则、分散风险原则、安全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互补性原则。这些原则既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整体经营目标相一致,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外投资的目的。

5.

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运用现代决策手段,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模型,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周密的可行性研究并提报研究报告,并根据资料,运用现代决策手段,提出市场规模、投资估算、合作意向,资金筹措方式等报批。

6.物业管理企业对外证券投资必须制定确保资金安全的措施,避免资产流失。

(1)企业对外投资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购买股票债券。对外投资中以设备、土地、产权等非现金资产作为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不得随意低估作价,避免资产流失。

(2)企业对外投资后,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投资管理

制度。要积极主动参与经营管理,了解项目运作详情,切忌“重投资、轻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内部监察和审计部门的职能,定期开展投资情况和投资效益的监察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出改进措施,从而达到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最终目的。

(3)物业管理企业对外短期投资。投资必须注意,短期投资不以长远收益为目的,应选择收益快、风险小的证券;保持资金的流动性,维持企业的支付能力,应选择随时可变现的证券。同时,不妨碍企业的其他经营能力。

7.物业管理企业对外证券投资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资金平衡工作,充分发挥资金调度作用。

首先,为了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企业必须把有限资金合理分配、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实行财务统一管理,资金统一安排,严格用款计划。其次,企业的资金由调度会统一管理,由资金调度员根据会议商榷结果统一安排,确保资金的有效运用。同时,为了解决企业内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可实行内部银行结算办法,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也是加强企业财

务管理的一条好的途径。

总之,要规避物业管理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除做好公司的财务风险防范外,物业管理公司还需要策划和实施好同业主和其他相关方之间多方位、多层次的责任约定,做好“预防性提示服务”,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和遵守各项公众管理规定,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向业主宣传并增强业主保险意识,以及有效发挥维修基金的作用,也是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有效途径。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要注重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尽量做到周到、细致、完善,增强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为业主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1.《“九五”物业管理的发展趋势与战略决策》,《中国房地产》,1996年第9期

第3篇

[关键词]电站投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

[DOI]10.13939/ki.zgsc.2016.16.176

1 海外电站投资项目常见外汇风险

1.1 什么是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一个公司、企业组织、经济实体、国家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外经济、贸易、金融、外汇储备的管理与营运等活动中,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债权、权益)与负债(债务、义务)因未预料的外汇汇率/利率的变动而引起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的可能性。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电站类项目中所遇到的因汇率/利率变化导致投资收益损失的风险。

1.2 外汇风险在海外电站投资项目中的表现

1.2.1 海外电站投资项目的主要阶段划分

海外电站项目通常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实施投资以前的项目开发期、投资后至电站投入运行前的建设期、建设完成后的运营维护期、电站运营期结束或电站转让后的退出期。这几个阶段项目的不同特点,也带来在各阶段不同的外汇风险。

1.2.2 各阶段外汇风险的主要体现

总的来说,在海外投资项目中,导致外汇汇率变化的因素主要有该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以及在其共同作用下的外汇政策,和世界经济总体形势。具体看来,上述各个因素在项目不同阶段的作用,又使得外汇风险有不同的表现。

在项目开发期,外汇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经济回报预测,项目融资涉及的汇率/利率风险;在项目建设期,外汇风险则更多表现在建设期资金收支币别不匹配带来的汇兑风险;项目运营期外汇风险将体现在融资币种汇率/利率的波动;电费收入与主要货币的汇率波动、利润汇出的汇兑风险等。最终,在项目的退出期,要考虑不同国别对资本汇出的外汇监管。

2 海外电站投资项目外汇风险管理方案

海外电站投资的外汇风险管理,是要依据不同国别政治和经济特点,结合电站项目各主要阶段的特点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汇率风险对抗体系。由于导致汇率和利率变化的因素多而复杂,汇率风险管理方案的建立既要有针对性,又要具备灵活性;风险管理的总目标既要清晰,又要设置随时可调整的灵活机制,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下面将从汇率风险管理的目标设立、方案实施、评价和调整这三个方面,分别阐述外汇管理方案在海外电站投资项目中的实际运用。

2.1 建立外汇风险管理的目标

外汇管理体系首先要树立明确的管理目标,管理目标是将因汇率或利率波动所带来的对项目总体外汇收入的影响控制到最小。管理目标的制定要考虑定量和定性双重指标的结合。

定量通常指对汇率和利率锁定的外汇收入占项目外汇总收入的比重。有时候,因国外工程建设项目面临的政治、经济乃至气候等复杂因素,常出现工期拖延或业主付款时间不明确的情况,此时可根据每个时期的资金流状况预测,直接制定需要锁定的具体金额,相较于统一的比例目标更为灵活。

定性目标有两层含义:一是目标币别的确定。可以是当地币兑美元等主要货币的锁定,或是美元及其他主要货币对人民币的锁定,或是多个币别之间的锁定。定性目标要根据公司资金运用的实际情况以及财务报表反映要求考虑。二是对汇率锁定的程度。运用不同的金融工具将达到不同的锁定效果。比如,使用远期结售汇金融工具在固定的期限以固定汇率交割,收入将以固定汇率锁死;而使用期权类产品,是否要行权锁汇则取决于到期日的具体情况,锁定的不仅仅是一个固定汇率,而是可以规避风险的权力。

无论是定量还是定性目标,其制定的方案均需取决于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项目收入面临的实际外汇风险;二是企业整体外汇管理战略。既要根据不同的项目阶段制定不同的外汇管理目标,又要从企业整体经营的宏观层面出发,将外汇管理目标作为宏观战略实施的一部分,与企业整体规划相协调和统一。因此,外汇风险管理目标的制定需根据企业战略在一定时间内设定大的方向和总体任务,再依据时间段或项目分设具体子目标,以便控制和操作。

综上,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目标应该是明确清晰的,既有定量又有定性的任务,既要体现企业整体战略又要照顾不同阶段需要,是企业外汇管理的重中之重。

2.2 外汇风险管理的实施方案

在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目标的框架下,必须采取具体的方案实现目标。如前所述,根据电站项目不同阶段的外汇风险,外汇管理方案应量体裁衣,采用适合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对汇率和利率进行风险规避。

第一,电站项目在实施投资前。需要建立项目经济模型、估算投资成本、预测未来收入、获取投资回报等指标以便决策。在估算成本时,融资成本的估算往往要牵扯利率的变化。可根据专业机构对贷款币别的长期走势判断,通过金融工具对贷款的利率进行掉期,以锁定贷款成本。由于项目的执行周期长,在预测项目收入时,需要对计量货币的远期报价有所了解,并结合项目所在国的通胀因素,综合考虑汇率变化。这个阶段可以借助一些专业机构数据,如彭博、路透、经济学人智库等。在经济模型的建立中,适当参考汇率远期价格和利率掉期价格,将有助于项目经济回报更为准确的预测,从而有利于企业投资决策和后期执行。

第二,电站建设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合同结算货币与工程收支币种的匹配。一般而言,建设合同以美元等主要货币为结算货币,极少以当地货币结算。但比较常见的情形是部分合同款项因涉及当地分包,需要以当地货币结算。中资企业“走出去”的市场多集中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前独联体国家等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货币总量小、市场流动性低、外汇管制严、汇率波动大。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锁汇工具,更便于操作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合同签署条款中引入汇率调价公式,即规定在该国货币兑美元等主要货币波动超过一定范围时要调整合同价格,以防企业收入因汇率变化降低;二是将当地货币收入就地消化,解决项目办公设施、人员住宿安排、场地建设等开支,或由企业统一调配同一国别的其他项目日常开支需要,通过内部对冲解决小币种货币的汇率风险。

第三,电站建成后的运营阶段。潜在的主要汇率变化将发生于电费收入。通常电费以当地货币结算,也有少数国别以美元结算。在本国货币与外汇不可自由兑换的国度,滞留在当地的电费收入会在一段时间内累积较大的汇率风险,必须考虑与当地银行开展货币汇率锁定和对冲交易。在非洲、拉美、南亚等中国企业投资的热点地区,诸如花旗、渣打、法国巴黎、德意志等大型国际银行均设有当地分支机构,在绝大部分地区可操作一年期左右的远期锁汇、利率掉期及货币互换等业务,可以帮助企业有效规避部分滞留资金的汇率风险问题。

对于通过银行融资筹集资金的项目,在建设期结束后也进入了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阶段。一般借款均为长期,而海外筹资多以美元为主,浮动利率计息。此时也要考虑通过利率掉期将还款成本固定。由于电站项目的借款期限可长达8~10年,掉期时间越长掉期价格越高,同时考虑到市场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建议可将贷款利率部分开展掉期,或在短期限分阶段开展,以更低的成本规避利率风险。

第四,项目退出期。处置资产得到的收益要汇出项目所在地,除了缴纳必须的税负,必须符合当地外汇政策的要求。对于有汇兑限制的国家,由于汇出时间和规模的限制,难免出现资金滞留在当地的情况。可以结合集中调拨、就地消化和利用当地银行开展货币互换和远期交易相结合的方式规避汇率风险。

2.3 建立动态科学的持续调整措施机制

拥有了明确的外汇风险管理目标,根据海外电站投资项目的不同阶段特点制定了详细的汇率管理方案,还需要对整套外汇管理方案做定期的调整和修改。调整的依据是对比实施结果和管理目标的差距,实施结果和目标差异较大的,需要分析差异的原因,并着手调整实施方案。这就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汇率风险监测体系,这也是确保外汇风险管理措施到位的必要手段。

监测的时点最好定期和不定期结合。定期监测便于检查分段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协调一致,对未按要求覆盖的外汇收入及时纳入抗风险机制。不定期监测则是基于汇率对市场波动的敏感性特征,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突变,或项目所在国出现重要事件,可能对汇率/利率造成影响时,管理人员就需要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借助专业机构预测分析对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做出初步评估,当评估结果超过预设的管理目标一定范围时,需要立即调整原方案并做出相应修正。

外汇市场瞬息万变,外汇风险也在随之变换,对抗风险的手段不可能一成不变。企业只有在不断尝试中总结经验,建立完备的监控和调整机制,才能积极面对变化,有效防控风险。

3 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任凭企业为对抗外汇风险制定了多么精准的目标,翔实的规划,准备了多么先进的金融工具,没有制度的保障,就无法将这一切贯彻到实处,并在企业中建立真正行之有效的风险对抗机制。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经历中,因汇率变化导致投资受损甚至项目中止的例子遍地皆是,大多数企业制定了各项完备的投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但却没有建立外汇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总是在外汇市场巨变时匆忙应对,既没有制定长期管理目标,也没有落实形成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方案,更谈不上追踪调整。对以海外为主要市场的企业而言,存在大量外汇风险敞口,无疑是企业经营的巨大威胁。当务之急,企业管理层必须高度重视外汇风险,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合本企业的防控办法,并坚决予以贯彻执行。只有将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化、体系化,才能将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到新的台阶。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各类经营业务所面临的各类外汇风险,通过建立自身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量体裁衣式的汇率风险管理方案,通过制度化予以实施落地,才能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走实走稳。

参考文献:

[1]赵婷.浅议胜利油田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外汇风险管理[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5(1).

第4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投资管理 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总路线以来,传统的以高度集权为特点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了市场化改革进程,与此同时,国有企业也要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转变,这意味着国有企业要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在自由市场中竞争,尽可能地合理利用自身拥有的资源,以获取最大利润。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国有企业较一般企业而言拥有更多的资金、劳动力及土地等资源的使用权,这虽然使其在与其他商业企业的竞争中有较高的起点;但另一方面,过多的劳动力往往使国有企业不堪重负,而富余的资金若不加以合理利用也只能成为其负担。鉴于此,国有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兴起了对外投资 浪潮,将富余资金投资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在合理运用富余资金的同时,解决一部分闲置劳动力的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对外投资的首要目的自然是获取投资收益。然而,由于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并未如一般商业企业那样取得显著的投资收益,甚至由此衍生出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等相关问题。关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问题产生根源的分析,据此提出一些改进建议,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过程可以分为投资决策、融资支付以及运作调整这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的管理中都有或多或少的问题存在:

(一)投资决策过程。

投资决策过程主要包括“是否要进行对外投资”以及“如何选取对外投资项目”这两个问题,在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类问题:

1、过度投资。

这是在对“是否要进行对外投资”这一问题进行决策时容易出现的现象。有些国有企业可能在本身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急于对外进行投资扩张,可能主要以流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这导致企业自身的短期偿债能力大幅下降;甚至有些国有企业一味追求“多元化投资”,采取从外部借款融资的手段筹集资金投入投资项目,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一时的资金需求问题,但却使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大幅提高,从而抵御风险能力下降,甚至可能因无法抵御自身业务或者投资项目后续运行过程中的一些小风险、小波动而遭致巨大损失。

2、盲目投资。

在确定要进行对外投资之后,还应对具体的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进行考察,这一阶段稍有不慎就会投资于不适合的项目。一方面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通过“裙带关系”与一些实力弱的单位合作,或是投资一些不具有盈利性的项目,这样做只是使少数人获利,但付出的代价却是国有企业的亏损;另一方面,有些国有企业选取投资项目前并未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了一些看上去前景很好的项目,结果在实践中问题不断,企业因此蒙受损失。

(二)融资支付过程。

这一过程是指国有企业以现金或资产出资,对目标企业或目标项目进行投资。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汇率风险需引起足够重视,如果投资的是国内的企业或项目,这一过程看起来并无太大风险,但由于我国处于特殊的改革阶段,各种制度规范尚未形成,很多借“对外投资”之名进行其他资金运作的现象就出现在这一阶段,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国有资产流失。

这种现象一般出现在以国有企业资产进行出资的情况,虽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对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时进行评估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尚未健全,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资产评估对于一些国有企业而言只是走过场,往往导致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流出国有企业,使少数人获益。

2、逃避银行债务。

一些银行债务较重的国有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将企业资产转移到另一经济体,即组建一个新企业。这种做法违背了市场经济中的公平性原则,阻碍了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还造成金融体系大量的坏账无法收回,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更为恶劣的后果是,一些成功的先例会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面对经营效益不佳无法还账时,会把精力集中在如何逃避债务而不是努力改善企业经营业绩上,这对于整个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

3、企业非法借贷。

我国《贷款通则》中指出:“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 。但一些国有企业为获取收益,借对外投资之名进行资金借贷。这种非法资金借贷,容易引起企业间的纠纷,也与间接融资体制下的风险分析相违背,容易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分辨是否进行对外投资,重点是看回报的获取是否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情况正相关,是否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做到了风险共担。

(三)运作调整过程。

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完成了前两个阶段以后,认为对外投资已经完成,对投资资金的具体去向毫不关心,却忽视了市场化经济中的对外投资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也就是说,如果合作单位资金运用不当致使项目亏损,国有企业也要遭受损失。这一阶段的问题集中体现为后续管理不到位。

如有些国有企业投入资金后便对项目不管不问,任由合作单位或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此时很容易产生“委托-”冲突。而在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的国有企业中,由于大部分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冗杂,可能有多个部门同时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一方面在日常管理意见上很难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出了问题容易相互推诿。

二、问题根源分析

其实纵观这六大问题,其所导致的后果基本是一致的,就是使国有企业利益受损。虽然“企业间非法借贷”“逃避银行债务”等做法看起来会使国有企业获利,但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使国有企业为获取有限的收益而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不利于国有企业的长久持续发展。再者,以对外投资的名义从事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各方面利益集团的相互配合,其收益很有可能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被瓜分,而国有企业只是白白承担了风险。

对外投资本是使企业闲置资金达到最大化利用,从而为企业创造利润的一种方式。为何国有企业运用这一方式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反而为个人侵吞国有企业资产这种不正当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要回答这个问题,要从国有企业的制度设计找原因。

在经历了三十余年改制进程之后,国有企业在制度设计方面与一般商业企业仍有很大不同。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上层级繁杂,指令的传达需经过很多级别,信息在多次传递中容易被损耗或扭曲。当国有企业领导层下达进行对外投资决策或相关管理制度时,很难将精神完整地传递到各部门,而各部门在不了解企业领导层的本意或企业自身运行状况的情况下,进行对外投资决策选择就容易产生过度投资和盲目投资的问题。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员工很多是子承父业,且形成了较为松散的工作环境,这导致国有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极为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打着“对外投资”的旗号,通过财务造假等手段将企业财产转移到个人手中就非常容易。加之国有企业内部仍沿袭高度集权制的领导阶层,部门领导往往具有绝对权利,这就削弱了内部职工监督的作用。即使有少数敢言之士指出来,国有企业内部信息的不流通也使问题很少得到关注,因此国有资产流失、逃避银行债务以及企业间非法借贷等现象层出不穷。

再者,由于国有企业内部各部门直接并无明确的权责界限,这导致对外投资没有明确的负责部门,投资项目运作好坏只与整个企业相关而与单个部门无关,自然不会有部门尽力推动项目顺利发展。且投资项目出现问题后,在向上级反馈的过程中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进一步降低了问题得到解决的可能性,这就使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在后续运作过程中管理极为不完善。

三、改进建议

国有企业内部制度的改革要从两个方面下手,首先是精简机构设置,其次是完善问责制度。但再完善的制度设计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因此还需在改革内部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吸取一些对外投资效益突出企业的成功经验,并加强监管以保证各项措施顺利落实。分别论述如下:

1、精简机构设置。国有企业冗杂的机构设置源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森严的等级制度,但却不适合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市场经济制度下,很多商业企业实行扁平化管理,较少的层级设置便于信息的传递和反馈,也利于指令下达;一般商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上权责明确,如财务部和项目执行部门分离,这就增加了别有用心人士侵吞企业资产的难度,也避免了各部门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

2、完善问责制度。对外投资项目的责任要落实到各部门、甚至项目负责小组,相关人员的收入与投资项目效益挂钩。这一方面便于相关项目出现问题时可以尽快向决策者汇报,避免出现问题无人解决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也使相关部门或小组有动力推动项目顺利进行,国有企业可以从中获取尽可能多的投资收益。

3、制定管理制度。很多商业股份制企业在企业内部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状况、资金盈余状况制定合适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从公司领导层角度分析当前经济热点,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优势,领会政府部门产业政策趋势,以制定更具发展前景的投资战略。

4、不断调整投资。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自2000年以后,对一些效益较差、无发展前景的投资企业实施“关停并转”,收回大量资金;同时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积极调整企业战略结构,大力发展国家政策扶持产业。此举无疑有利于优化企业对外投资结构,保持对外投资项目盈利的可持续性,值得国有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学习发扬。

5、加强相关监管。各项措施能否有效关键在实施,一项好的措施,实施不力或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都不会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根据以上四点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后,严格监管以保证其顺利实施也就尤为重要。强有力的监管要做到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并进,企业在做好内部自我监管的基础之上,应大力配合外部公共监管;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审计税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等都应强化对国有企业相关业务的监管,对国有企业和一般商业企业一视同仁,打造一个真正公平的竞争性市场。

(作者单位:厦门万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释:

从相关文献看,对外投资有两种不同的界定:一种是指境外投资;另一种是指对除本企业以外的境内外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本文采取第二种界定方式。

张福康.国有商业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参考文献:

[1]张福康.国有商业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贵州商专学报, 1998(12)

[2]张文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分析.经济研究导刊, 2011(20)

[3]陈晓园、刘淑芬、张秀珍.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探讨.工业技术经济,1999(18)

[4]胥兆庆、李宗杰.国有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山东经济,2002(2)

第5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审计;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7. 019

[中图分类号] F2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7- 0033- 03

1 引 言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依法运用自身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的投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根据投资期限长短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对外投资业务可以提高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盈利水平,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除对自身的影响较大外,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但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业务在获得经营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也存在着影响企业经营的可能性,可能造成企业的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审计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有助于保证国有资产投资安全性,预防投资风险,能够为国有企业资产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手段,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 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审计的内容

2.1 评价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国有企业投资业务的审计,包括审计企业投资行为达到一定金额,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审批,若涉及境外投资,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以对外投资的名义将外汇存放于境外的行为。在进行审计时,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也属审计内容之一,要审查企业的对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从事的行业,是否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持续发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审查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业务内控制度

对外投资业务的审计还包括对相关内控制度的了解和评价。如:审查非货币性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的保管方式,是否委托独立的专门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进行保管,或由企业自行保管。若由企业自行保管,是否由两个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存入取出登记制度,将存入取出情况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审计内容还应包括金融资产盘点制度,企业是否账载是否账实一致;企业对外投资业务是否已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对各项对外投资项目是否正确核算,对外投资资产增加、减少及投资收益是否进行准确核算,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信息是否值得信赖。

2.3 审查企业投资的经济性和效益性

对外投资业务的经济性审计,主要是对于对外投资项目的成本耗费情况进行审计。应重点审计对外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量与各项费用的核算情况是否准确,数量是否正确,计算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审计对外投资项目预算与项目决算结果之间的差异大小,差异是否在正常范围内;项目设计是否进行变更,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办理工程决算等。对外投资的经济性审计注重对投资项目整个过程进行完整的审查,主要是采用跟踪审计等方式进行,通过对投资经济性的审计,能够及时纠正和消除不利因素,避免不当费用和成本的发生。

对外投资效益性的审计主要审查对外投资经营活动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的对比关系,以评价对外投资业务的投资效率。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外投资投入成本和产出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影响对外投资业务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审计应主要以资金运用为中心,对资金支出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实行动态的、持续的审计。

3 对外投资审计中的常见问题

3.1 对外投资项目不合规

部分国有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并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将合作经费、专项资金等不应进行投资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资金投资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导致对外投资活动不合规。避免未经批准的这部分投资业务,由于人员变动和机构改制等原因,使这部分投资失去控制,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2 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不足

投资可行性论证是国有企业对外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投资可行性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决定了对外投资成功与否。部分企业未进行充分的投资可行性论证便进行了投资,最终造成投资决策失误。例如:有的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中,预计公司投资收益为2 000万元,但该投资项目实际投产后,年平均销售额仅为300万元,与可行性分析严重不符,导致企业投资失败从而出现巨额亏损,在项目投产后无法继续经营,使得企业倒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3.3 对外投资收益不足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中,最基本的原则是首先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获得对外投资的收益。部分国有企业进行投资时,过度乐观估计投资效益,在对外投资项目的经营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使投资项目出现亏损,投资收益不足,甚至没有收到收益,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3.4 利用对外投资达到非法目的

第6篇

[关键词] 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一、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成为国有资产流失之新渠道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0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占35%。对于这些在境外直接投资中流转的国有资产,国家设定的目标是: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然而,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经营现象,投资效益也不尽人意,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伴随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高速增长态势,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新渠道。

1.国有企业境外违规经营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原因。目前,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的违规现象主要包括:一是违反国家境外投资审批规定,未经外汇和商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境外投资,所需资金以进口的名义汇出或截留境外出口贷款。二是违反国家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将大部分利润留存境外,汇回利润较少。三是“返投资”现象较多。所谓“返投资”,是指我国的境外企业利用其所得利润或本金再返回到我国国内来投资,举办三资企业,以获取国家优惠待遇。它实际上是一种为牟取“私”利而欺骗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境外投资利润和外汇管理的规定。此外,还有通过境外投资洗黑钱的情况。例如,部分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或从事走私、诈骗、偷漏税等活动获取巨额财富后,在国家加大金融监管和反腐力度的背景下,为了转移非法财富而通过名义上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将黑钱洗“白”。以上种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甚至损害了我国境外企业乃至国家的整体形象。

2.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亏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间接原因。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很难令人满意。据抽样调查,亏损的投资项目有1/3左右。导致境外投资效益不好的主要原因:一是投资具有一定盲目性。非理性的“头脑发热型”境外投资在国内一些国有大企业身上时有体现。它们往往追求所谓的“国际化经营”,好大喜功,仅凭一股冲劲与热情就冒冒失失地涉足境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是根本缺乏国际战略考虑,前期工作做得不充分,对商业风险、政治风险也估计不足,投资的失败结果就可想而知了。二是投资缺乏业内的协调。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大多是孤军奋战,各个境外项目的投资互相独立甚至相互竞争,缺乏战略性的联合和协作,致使境外直接投资形成不了“联合舰队”式的战斗力,无法产生规模优势和效应。三是境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我国境外企业的管理模式大多是将国内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略加改良而成。有的企业甚至完全是国内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翻版,未转轨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弊病很多,如管理体制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制约与监督机制、缺乏风险控制机制等。这些都为经营亏损埋下了伏笔。既然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很难盈利,甚至难保持平,其国有资产也就难以保值、增值,这应视为国有资产的间接流失。

二、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之本源: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出现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一是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现代管理系统;二是外部的管理制度不科学、不规范。笔者认为,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后者是最根本的原因。具体表现为:

1.境内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国家对其以国有资产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缺乏明确的思路。长期以来,境内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归属模糊,出资人代表不明晰,导致政府社会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职能难以有效分开。即使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这种产权关系不顺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国有企业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政府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不清。由于国家对国有资产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实则是政府代为行使,在政府的相关权责尚未明确化、法定化的背景下,国家的管理思路也是模糊的:时而强调政府管理者职能,对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管;时而又放弃政府所有者职能,对境外投资后的境内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不闻不问,放任自流。致使一方面,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的经营创造性和发展主动性受到限制,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有时又处于无序状态,其投资及经营缺乏国家的适当调控,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

2.国家对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多元化管理,相关企业反而无视管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的是综合性归口管理、专业性管理和行业性管理相结合,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相结合,境内机构管理和境外机构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体制。就境内中央管理而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各行业部委等依据各自职责各管一块,权力是重叠和缺乏协调的,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譬如,在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时,有关管理规章就有原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布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多项。在这些规定之下,其审批和登记程序相当繁杂,耗时过长。为避免贻误境外直接投资的良机,境内某些国有企业就索性规避政府审批,私自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且未及时办理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这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埋下了隐患。

3.国家对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更注重事前审批和产权登记工作,事后的实质监管乏力。我国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是投资事前阶段的资产评估、审批、产权登记等程序性措施,对投资后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保值、增值等方面的实质性监管较少(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只涉及一些绩效报告等程序上的规定),即使是对亏损的境外企业,也较少适用有力的惩治措施。在这种管理模式之下,国有企业一般重点关注能否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对投资后出效益所做的努力不够,还普遍存在一种“堤外损失堤内补”的想法,不积极随国际市场的变化更新传统的经营管理策略,对境外企业基本上放任不管,加剧了国有资产的亏损、流失状况。

4.国家对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内容上过于死板,导致某些国有企业不敢、不愿境外直接投资,境外企业也往往绕过国家管理而违规投资、经营。我国目前的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管制为主要内容(包括严格的资产评估登记、审批、外汇汇出和汇回、融资限制等制度),鼓励与保护性规定不足:鼓励性规定仅包括有限的外汇留成制度,小范围的税收减免、抵免制度,不完全的投资国别、产业指导目录制度,少许的海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和资金扶持规定等;保护性规定除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有关内容外,在国内法层面更只有零星的内容(如国别投资障碍报告制度),最能体现保护功能的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立法上还是空白。在这种管理取向之下,一些国有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犹豫不决、望而却步。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成功“走出去”的境外企业也往往会由于国家管得太死而干脆绕过国家管理违规投资、经营。例如,我国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自行筹借和运用资金时,未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转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境外投资企业也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这些规定给境外企业的筹资、用资和担保设置了很大的障碍,为寻求发展,境外企业只好私自在境外筹借和运用资金,部分国有资产因此而流失。

三、改革相关管理制度,促使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理顺政府、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明确管理思路。首先,必须在法律上确立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如国资委)的特殊法人主体地位。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并没有从法理上明确概念的逻辑内涵。笔者认为,今后要在法律条款上明确写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确立其特殊法人主体资格。据此,他们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甚至境外企业)的关系就是出资人与受资人、特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如此定位之下,国资监管机构可以顺理成章地行使其作为出资人(或称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如对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奖惩、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派出监事会等等。至于政府其他管理国有资产部门(如商务、财政、外汇等管理部门),则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者的职责,处于配合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管理的地位,行使其相关领域的权利。其中,商务管理部门又处于中心地位,研究与制定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发展和协调战略,并实施必要的审批制度;财政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的投资资金和国家资金,成本的核算管理,工资的核算管理,利润的分配管理,企业亏损的处理,中方职工奖金等方面的问题;外汇管理部门则协助进行外汇风险、来源的评估和审查,关注外汇能否安全、及时、有效地收回。如此管理模式有主有次,互相协调,能适度克服原来部门管理中心不突出、权利重叠的弊端。其次,政府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要适当保持距离,该管的要管,不该管的不管。也就是说,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企业投资及经营的适当调控与监管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扩大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公共信息服务等扶持措施以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另一方面,政府不宜再采取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直接干预手段,如取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程序;给予投资企业充分的筹资、用资以及用工自主权等等。

2.在加强国有资产境外直接投资事前审批和产权登记工作的同时,更注重其事后监管和惩治。首先,尽早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以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对境外企业进行效绩评价的做法是:境内投资国有企业自己做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如此程序虽然体现了“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但通常境内投资国有企业与境外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之间容易相互“沟通”以规避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例如,最常见的手段就是杜撰、更改内部业务往来而隐瞒应该上报的国有资产流失。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实质上理顺境内投资国有企业与境外企业的法律关系,建立两者间的独立企业经济往来制度,真正从源头上强化境内投资国有企业的监管,从而改变现有的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只重报告而轻实质监管的弊端。其次,实质上赋予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境外企业重大国有资本运营决策事项的权利。《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企业增、减资本金,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应由境外企业的境内母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境外企业发生的涉及减少国有资本金的损失,也应及时报告国资监管机构。但备案、报告后,国资监管机构有哪些实质性权利?他能否直接阻止或限制这些活动?又如何参与境外企业的经营决策?这一系列问题,该《暂行办法》没有作出规定。为防止、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以后应予补全。再次,更多地授予驻外使领馆商务参赞处(室)调查境外企业是否有非法行为,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权利。由于境外企业位于我国国土之外,我国对其的监管往往鞭长莫及,还要受到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种种限制。因此,对境外企业经营及守法状况的了解不能仅仅依赖国内监管机构,应适当发挥位于境外的驻外使领馆商务参赞处(室)的功能,实质性地交与其一部分调查和监督权,包括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报告书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内资产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投资事业、清账情况及投资事业终结时的财务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调查监督等等。这种境内与境外的结合监管模式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最后,健全相关国有资产流失的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制度,使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服从监管。在这方面尤其要加大对“境外直接投资后亏损”的处罚力度。

3.修改对相关国有资产过于死板的管理规定,以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首先,在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对境外直接投资的鼓励与保护,使国有企业有信心有条件走出去投资,获得国有资产增值的机会。具体包括:一是制定较系统的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指南和产业、地区指导目录,以帮助国有企业做好境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论证,防止出现盲目投资现象;二是扩大境外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措施,如可效仿日本等国建立境外直接投资准备损失金制度,让境外直接投资者在投资初期3年内将其投资总额全部或部分划为储备金,并在其应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三是适当放松投资者外汇资金来源限制,允许投资者将合法来源于更多渠道的外汇资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四是组建一个专门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金融援助方面的业务范围:给符合条件的境外直接投资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为境外直接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担保,协同商务财政部门对境外直接投资前期活动提供资金或贷款支持等等;五是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对境外直接投资者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其次,修改、取消现有的对境外企业管得过死的规定,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让境外企业有适度的用汇、筹资、用资和担保权。

参考文献

[1]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文杰.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若干思考[J].律师世界,2003,(1).

第7篇

关键词:风险防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

一、我国国有企业进行对外投资风险防控的背景

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必然会遭遇一些投资风险,由于对外投资与在国内进行投资的环境有一些区别,因此,对外投资风险与在国内进行投资的风险也有一定的区别,国有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有针对性地处理对外投资风险,开展对外投资风险防控工作。从我国国有企业当前的对外投资管理现状来看,一些企业仍是没能充分考虑对外投资的风险,对于其风险并未良好处理。

二、基于风险防控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现状

(一)进行投资决策之前,一些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管理上规划性不足

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决策之前,在对外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划性不足,从投资之前就蕴含了一定的风险,当前,这方面的风险防控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管理上规划性不足,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决策之前,部分企业对投资项目了解程度不够,未能深入了解对外投资项目的情况,个别国有企业甚至缺少实地考察这一项。由此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方面是过度投资,另一方面是盲目投资。当国有企业面临生产经营转型或扩大生产的时候,容易把目光投向于对外投资领域,在这时某些国有企业由于在对外投资管理上规划性不足,将过多的投入资金在某个领域的项目中,导致企业资金投入过于集中,不好开展后期的生产转型。同时,国有企业在选择投资哪个项目的时,存在盲目投资的情况,在不了解项目内容的前提下,将资金分散至各个领域,缺少对外投资目标,不利于企业利益的实现。

(二)国有企业由于对外投资经验不足,存在一定的管理经营风险

我国的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时间不长,一些对外投资管理的经验不足,缺少在对外投资管理经营上某些关键部位的关注,不能很好地对管理经营风险进行防控。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管理涉及到非常复杂的内容,最为重要的两部分,一是业务方面的管理,二是财务方面的管理。在业务方面,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时有可能涉及的是企业了解较少的领域,因此企业可能在产品的定位上未能呈现出更接近需求的产品,产业链的构建上也稍显不足,在如何打开市场进行销售部分,国有企业的办法比较老套。在财务方面,因为缺少一定的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方面的财务的预算以及支出未能在有效的监督机制下行使,在对外投资的融资、借贷上,监督机制存在一定的漏洞。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非常有可能受到东道国市场影响,产生市场风险

国有企业的一系列对外投资必须在东道国的市场环境内开展,那么,国有企业非常有可能受到东道国市场的影响,产生一定的市场风险。在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管理方面,国有企业对东道国的市场风险开展管理仍受到一定的忽视,在处理这类市场风险上,国有企业的相关措施还不够成熟,不能很好地进行风险防控。具体来说,东道国的市场风险是由于东道国的政治情况、自然灾害等各种客观因素和一些人为主观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的企业无法实现预期的收益,给这些企业带来的风险。只要东道国的情况一变化就会产生新的结果,这种结果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不安全性,就是市场风险。

三、基于风险防控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对策

(一)做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规划,尽可能减少对外投资决策上的风险

相比较在国内进行投资,由于对外投资有着更广大的市场和机遇,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所带来丰富利润和利益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国有企业,当前在看待对外投资时,更容易立足于对外投资的优势,而对于对外投资的风险不是非常明确。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内容很多,所包含的领域也很广泛,因此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管理,本身就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国有企业要想做好对外投资,那么必须要在对外投资管理上下一番功夫,将风险防控做深做透。国有企业必须做好对外投资管理上的规划,简单来说,就是要明确企业的定位,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目的,同时也需要明确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周期和资金。对外投资要与企业特点相符合,并适应企业发展的基本战略,投资方向要合理,要与国家政策相符合,投资规模要在企业承受范围之内,并且与企业驾驭能力相符合,一般来说驾驭能力包括化解风险的能力、控制和管理的能力、资金支持的能力,最后,在企业的对外投资政策规划和制定好之后,要合理建立投资制度,明确投资的处置、管理、决策和调研,对其中比较重要的事项要进行特别安排,例如,在投资、资产处置、管理者委派、经营方针等,企业内部负责人的职责明确,相互牵制、程序清晰、有效运行。[1]同时,国有企业也必须对外投资项目的各项内容了解透,有条件地需要多次实地考察项目,以事实为根据,再进行对外投资决策,能良好防控决策上的风险。

(二)进一步深入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工作,完善其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下定决心开展对外投资,其根本是由于对外投资的丰厚利润。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就是想实现对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的把控,更好地抓好企业的对外投资的工作。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领域所涉及的范围是很广,如海西州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示,其对外投资项目包括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公司、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以外,还包括发放委托贷款、对外借款、可转债等债权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项目投资,证券、期货投资,保本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投资,以及其他形式的投资。由于开展的对外投资类型较多,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管理的压力也很大,特别是在业务上和财务上。在业务方面,国有企业要想将对外投资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吃透,那么必须要设立规范的业务流程,做好产品的定位和市场销售工作,需要引进专业的人才和借助外部力量,要让国际市场认可企业的业务。在财务上,每一项财务流程需要落实在每一个责任身上,让财务工作每一项有专人负责。同时,需要完善其监督机制,对于业务和财务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各项措施能否有效关键在实施,一项好的措施,实施不力或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都不会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加强相关监督机制,严格监管以保证其顺利实施也就尤为重要,强有力的监管要做到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并进,企业在做好内部自我监管的基础之上,应大力配合外部公共监管。[2]

(三)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法律健全、市场波动小的东道国进行投资

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并进行对外投资管理时,将与东道国产生密切相关的联系,这种联系在市场环境上有着突出的体现。虽说在开展投资之前,国有企业会对东道国市场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即使分析的结果是此项投资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但国有企业都一直都需要面对的一个变化的环境,包括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因此,国有企业应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法律健全、市场波动小的东道国进行投资。西方法律制度较为健全,但是相对而言就是其对外来投资的限制也较多,在选择东道国进行投资时,首要利用各种渠道,包括我国本国机构,对其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做充分的调查分析,并对相关应对政策做好规划,虽然法律健全的国家有比较多的限制,但就风险性来说,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还是能规避不少风险,当争端出现时,可以采用谈判、司法诉讼、仲裁解决的方式来处理。[3]以这种方式,尽可能的减少东道国情况变化所产生的市场风险,有限防控这类风险对于国有企业的影响,使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时更加有底气。

四、启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步伐也逐渐迈向新的台阶,当前,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参与到了对外投资中来。作为国有企业来说,地位比较特殊,其又好又快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坚实后盾。基于风险防控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简单说就是需要在对外投资管理中时时刻刻注意风险防范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对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防止和控制,在这个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进一步开展对外投资管理,进一步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为企业获取利益。

参考文献:

[1]唐彦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的问题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3,20:123-124.

[2]张颖洁.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分析[J].现代商业,2015,12:56-59.

第8篇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与一般的内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同,由于其涉及到外资,因此会比照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存在对不同行业的投资限制。实践操作中,由于投资行业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受诸多监管限制。结合实践情况,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部分问题作如下分析。

主体资格条件

主体资格条件限制废止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及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需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再执行上述限制性规定。

行业资格条件限制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在同一领域的,应无过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在与其自身经营范围不同的领域,则会存在限制,一般要求其具有相关行业直接或间接经验,在某些特殊领域尤其如此。

如在医疗行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要求中外双方均应具有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而设立中资医疗机构,则无该要求。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应需比照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关于外方投资者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若无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则较难以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特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主体资格条件

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为专门从事投资的企业,其设立和投资均适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目前,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对其设立及投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尚未颁布全国性的规定,仅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地方出台了部分地方性规定。

投资领域限制

禁止类

《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进行确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4月1日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前正处于修订中。

限制类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于限制类领域的,需向商务部门申请审批;且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会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某些领域的问题,一般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该等领域的,是否需参照该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

如在医疗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限于合资、合作,并未规定股权比例限制。但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只需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对于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是否需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鉴于目前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暂行规定》,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需经商务部门审批,且商务部门会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会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不仅需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践操作中,仍需参照该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外商直接投资该领域的相关规定。

鼓励类和允许类

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再投资,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可,而不需商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于该等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可能出台相关的规定。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于该等领域是否需参照适用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亦无法在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任意进行投资。

如在广告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要求外方需具有经营广告业务的经验等条件;但设立中资广告企业,则无该等要求。因此根据《暂行规定》,由于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应只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而不需行业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但实践中,如不需参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则将存在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方式规避上述监管要求的情形。

资金来源

对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影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以下简称“14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资金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慎重考虑其资金状况。对于人民币资本金或人民币利润不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内再投资存在投资资金限制。

对特殊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影响

总体而言,上述外汇资金本结汇用途限制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境内投资存在较大障碍,但在某些方面和区域,也有相对放开的趋势。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

[2008]125号),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根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lO年12月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获准在上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可至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事宜。

据报道,目前北京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本结汇问题,也已获得与上海相当的结汇额度,可在经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利用外汇资金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直接投资问题

商务部于2011年10月12日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该规定突破了目前外国投资者只能以外币进行投资的法律限制;根据该规定及上述142号文,若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直接在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则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应无上述资金来源的限制。

外资并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同时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方式规避上述要求。因此该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要求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6号)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之一,根据其投资行业的情况需经商务部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第9篇

在新常态背景下,地勘单位市场化经营越来越明显,对外投资收益是提高经营管理的重要保障。地勘单位对外投资不断扩大,不仅顺应了时展的要求,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加强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及风险防范是提高地勘单位投资效率的重要保证,更是提高地勘单位综合竞争力的中坚力量。本文简述了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现状,进一步分析了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及风险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

地勘单位;对外投资;投资管理;风险防范

一、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现状

近年来,地勘单位对外投资不断增长,市场化经营战略顺利实施以来,成功的矿业投资项目不仅是高投资回报率的重要保证,更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地勘单位就是地质勘查单位,是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国防要求、科学技术等发展的需求进行一系列地质工作的调查研究单位。在我国新常态环境发展下,地勘单位除了完成国家地质勘查工作的研究要求之外,还必须开拓对外投资市场,提高自身收益和综合竞争力,将我国地质勘查事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地质勘查单位是我国计划经济发展下的产物,是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资源的重要来源,随着地勘单位进入市场经济,地勘单位要持续发展就必须增加投资项目,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要保障投资决策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投资项目决策合理和规范是提高地勘单位收益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我国地勘单位普遍规模不大,在对外投资管理中难免出现不合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合理、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等等,因此重视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理清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的设置对外投资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对提高地勘单位投资效率来说尤为重要。

二、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和管理问题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地勘单位对外投资不仅仅是在矿业领域进行资源的勘察和研究,也逐渐向不同产业扩展,如施工建筑业、经营管理、加工生产以及房地产业等领域。随着地勘单位对外投资规模的发展和壮大,只有识别地勘单位对外投资风险和管理问题,才能提高投资效益,实现稳定持续发展。

(一)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分析

地勘单位在对外投资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尤其是矿业项目本身的矿产资源风险和开采风险等等,此外还包括地勘单位内部管理和财务的一系列风险。

1.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存在外部风险,矿业投资项目主要是针对地下的矿业资源,这种投资直接受到地质环境的影响,地质环境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矿业投资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就外部风险来说,一是矿产投资项目本身的风险性,主要是矿石储量和耗竭情况,同时矿床的位置、可开采程度和矿产含量等都是地勘单位对外投资中的重要外部影响因素,也是主要的矿业投资风险因素;二是外部政策和环境对矿业投资项目存在风险性影响,进行矿业活动不仅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也会受到国家矿业投资政策的影响,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资源,矿产资源的开采量和开采情况都需要国家进行综合考量和安排,同时矿产资源的开采还需要综合考虑国家资源结构和国内生产需要,只有满足国家国防和经济社会建设需要的同时,才能顺利进行对外投资的矿业开采项目。

2.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的内部风险,也就是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存在的财务风险,地勘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受到影响使财务状况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财务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地勘单位财务风险主要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风险等,地勘单位筹资风险主要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大量资金容易让地勘单位陷入财务困境,最后导致资本结构不合理,同时在投资方面缺乏有效的决策程序,地勘单位容易出现投资决策失误,进而产生财务风险,最后地勘单位会计核算并不是简单的记录经济活动,而是一项活动的综合管理,既是财务会计,也是管理会计、经济责任会计等内容的综合,而地勘单位没有充分运用会计管理职能,容易引起单位财务风险。总之,地勘单位存在内部财务风险,这与筹资、投资、会计核算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有着极大关系。

(二)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新常态环境条件下,我国地勘单位对外投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管理水平和能力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大多数地勘单位对外投资业务零散且规模较小,还存在不少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控制管理方面,虽然我国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发展良好,但是依然有着产权不清、投资解雇不合理、盈利能力不稳定等问题。我国地勘单位由于本身条件的局限性,还没有系统的对外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在对外投资前期准备上也没有系统的决策程序,更加缺乏具备风险管理技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支持,伴随着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地勘单位进行对外投资面临的矿产资源风险越来越大,而自身的内部管理和技术方面还难以有效规避对外投资存在的这些新风险和管理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地勘单位自身管理水平有限,其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完善,相比较发达国家地勘单位来说,我国地勘单位的管理能力和内控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对外投资项目管理中,各个项目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不够,因此难以充分发挥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管理作用,这也影响了地勘单位对对外投资风险的控制和预防,因此地勘单位无法在内、外部风险发生之前实施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和预防措施。

三、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及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完善对外投资风险评估和预防机制

由于地勘单位本身的局限性,在复杂多变的内、外部风险中,要提高地勘单位投资效益,就必须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投资风险评估和预防机制,只有在对外投资风险评估机制下,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和防范,并提出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充分重视会计管理方法和管理职能

地勘单位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会计核算系统,提高会计管理水平,为投资风险防范提供数据支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管理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体系,重视会计管理方法是履行会计管理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地质勘查单位要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的管理职能必须建立会计管理方法体系,会计管理方法体系不仅是一种经济管理方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还是会计分析、检查、决策、控制和组织方法的综合。地质勘查单位由于本身决策的特殊性,要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的管理职能效果,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会计管理方法,此外地质勘查单位会计管理系统是经营决策、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信息最集中最准确的系统之一,会计管理人员参与编制各项经济、业务计划,只有这样地质勘查单位的经济管理才能按照规定和预期计划进行,避免出现偏差,促进地质勘查经济稳健发展。

(三)强化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地质勘查单位是国家事业单位,一切费用都是财政支出,强化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不仅是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效率的需要。人才是单位发展的重要资源,更是投资管理发挥管理效应的重要基础,强化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仅能够保证会计核算的管理水平,还是规范对外投资管理决策程序的重要保证,更是保证事业单位朝着预定方向发展的保障。因此,提高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保障对外投资管理效益、保证对外投资管理决策程序规范的需要,也是发挥投资风险防范管理职能的重要基础,更是保证事业单位朝预期方向发展的保障。总之,定期对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才能实现对外投资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作用。

作者:许军盛 单位:江西省地矿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

参考文献:

[1]陈晓英.关于加强地勘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5(21).

第10篇

【关键词】境外投资;项目审批;企业审批;外汇审批;国资审批

当前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行政审批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及境外投资国资审批四个方面,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本文对有关主要规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适用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20号令修改,简称“境外项目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201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至5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该项修订尚未正式和生效执行。

(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执行

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由国家发改委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该办法。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需报国务院核准的规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前段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该办法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由于国家发改委确认函需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获得,因而该等确认函在业内被称为“路条”。当前办法中,国家发改委对是否出具“确认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确认函。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业界解读,意即无需“确认”,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不再限定有竞争性的境内投资主体数量,体现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和不限制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监管导向。

3、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提出审核意见后”删除,意即只需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可、而无需再提出审核意见);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删除);(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4、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属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按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程序进行备案。

5、核准和备案后的变更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6、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二、境外投资企业审批

(一)境外投资企业审批适用规则

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管法律中,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证券法》(2014年修正)、《保险法》(2014年修正),对金融行业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均分别有所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二)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该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来看,我国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需分别获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我国金融行业企业接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监管,境外投资企业监管审批只是各金融企业接受的众多监管审批之一,因而本文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执行不再作进一步详细介绍。

(三)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主管机关及权限

该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该办法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3、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4、核准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5、备案和核准后变更、及证书时效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三、境外投资外汇审批

(一)境外投资外汇审批适用规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有所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规则对境外投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当前有效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二)境外投资外汇审批的具体内容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允许境内企业向其投资的境外企业放款,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还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境外投资国资审批

(一)境外投资国资审批适用规则

按照我国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境外投资国资审批权力。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与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一起,构成了当前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地方国资企业遵循各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对境外投资的具体管理政策和规定。

(二)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国资审批的具体内容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国有产权新增或变动的,应当遵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的规定申报国有产权登记。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及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

(三)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的国资审批

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国资审批,与中央企业国资审批大致相近,具体适用各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有关的政策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13日)

[6]《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7]《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证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险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11]《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5]《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通过)

[1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1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

[1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1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

第11篇

(一)审计中发现的

1、对外投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部分事业单位及下属部门利用赠款、试验费、合作经费等对外投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由于机构改制、人员变动等原因,事业单位对这部分投资失去控制,造成单位的国有资产流失。

2、“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严重失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是“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客观、真实、可靠,决定对外投资的成败。在具体的审计实践中,一家事业单位的“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计公司投产后的年销售额为20000万元,公司实际投产后3年的年平均销售额为180万元,不足“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计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一。该公司由于出现巨额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于投产3年后倒闭,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3、对外投资未列入单位的资产总额。事业单位应设置“对外投资”科目,所有的对外投资应记入此科目,作为单位的资产组成部分。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的对外投资记入“科研成本”、“其他应收款”、“合同预收款”中,未按规定记入“对外投资”会计科目中,不能反映单位真实的对外投资和资产组成情况。

4、对外投资无收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目的是在保持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获得对外投资收益。在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投资无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存在各种舞弊现象。审计中发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中存在隐匿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体外循环、小集体和个人占有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通过借款转移投资、改制时低估资产等舞弊现象。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1、对外投资不谨慎。部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不谨慎、随意性较大,不重视“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客观性。对外投资项目论证不充分,决策程序不规范,缺乏监督。存在盲目投资、感情投资、关系投资的现象,许多对外投资项目因此而失败。

2、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疏于管理。部分事业单位存在重投资、轻管理的现象,对投资项目的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经济效益等情况重视不够。未建立投资项目后期跟踪管理监督机制,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缺乏管理人才和经验。在事业单位全资或控股的投资项目,由于单位选派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经验,不懂市场行情以及如何进行市场运作,导致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投资项目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出现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经营者责任心不强。由于多数事业单位未对全资或控股的投资项目规定实现销售额、上缴利润等具体经营指标和严格的奖惩制度,事业单位选派的经营管理者工作无压力,经营责任心不强。

(三)建议和对策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1、加强“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期决策是决定投资效益的关键,对外投资项目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应根据项目性质,组织有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编制可行性报告,对投资项目在技术和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的、的分析和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和评价。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评估制度,通过设立投资评估小组,要求有关业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等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单位内外的有关专家,审核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要进行咨询,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投资评估小组在对可行性分析报告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是否投资的倾向性意见,为领导的最后决策提供依据。

2、完善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审批制度。首先,单位领导成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投资事项通过有投资评估小组成员参加的行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认真研究,在充分讨论“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认真听取投资评估小组提供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单位相应的投资决策权限,对投资事项实行集体决策,确保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决策的合法、科学、合理。其次,要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审批的投资项目,各单位应按投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3、使用合格的管理人才。对全资或控股的投资项目应选派思想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精通业务、懂经营、善管理的人员担任主要经营者,由单位财会部门推荐熟悉业务、善理财的人员担任财务主管。必要时可外聘优秀的管理人才协助进行管理。

第12篇

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加快,资本项下直接投资、跨境信贷可兑换程度已显著提高。在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过程中,个人资本项目的逐步放开必然是我国要面临的一大考验,其中个人境外投资更是首当其冲。本文通过分析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现状,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内蒙古边境地区个人境外投资的实际,提出了拓宽个人对外投资渠道、完善管理体系的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资本项目

一、个人境外投资现状

(一)管理现状。目前,我国监管层面对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2007年2月1日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设置专门章节对规范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则进行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指出,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我国境内居民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个人境外投资方式和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二是股权激励计划。三是QDII项下的境外投资。相较于机构法人,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法规基本空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狭窄。

(二)内蒙古个人境外投资现状1.通过合法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情况。近年来,全区个人跨境资金流动总量呈持续增长态势,2014年全区个人跨境收支16.4亿美元,同比增长34.4%。其中收入7.0亿美元,同比增长34.2%;支出9.4亿美元,同比增长33%;逆差2.4亿美元,同比扩大21.7%。个人购汇用途则始终以自费出境学习和境外旅游为主。目前,内蒙古境内个人经外汇局登记开展境外投资主要涉及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两方面内容。外汇局数据显示,内蒙古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个人达96人,注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21家,个人累计汇出资金20万美元,调回资金达15.24亿美元。辖内两家企业集团所涉1352名员工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累计汇回资金1.23亿美元。长期以来,受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空白以及由此导致的个人境外投资流出渠道不畅等影响,个人境外投资项下资金呈现绝对“净流入”状态。2.边境地区个人境外投资情况。自上世纪90年代初起,借助边境贸易,个人前往周边国家从事投资经营陆续出现。现已由初期的商品批发销售、农产品种植、小型皮毛初加工、餐饮等“轻资产”行业,逐渐扩展到资源能源、房地产开发等投资规模较大的行业。受个人境外投资限制、与毗邻国家双边贸易交往与资金结算习惯等因素影响,内蒙古边境地区个人采取“地下”或“隐形”方式进行投资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已具有一定规模。口岸地区众多个人境外投资游离于监管之外,未纳入统计之中,情况与数据难以准确获得。个人境外投资资金的流动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账户行人民币汇出。由于内蒙古与蒙古国建立的双边本币账户行结算模式,经常贸易项下以个人名义汇出人民币非常便捷,个人只需提供承诺函即可汇出资金,没有任何真实性审核的要求。工作中发现辖区存在大量以货物款、皮毛款名义汇出巨额资金的个人业务,但一直未发生相应的货物进口,初步估计这些资金的真实用途可能为境外投资。二是地下钱庄。由于边境地区民间外汇交易市场和地下钱庄较为活跃,境内个人投资者能够绕开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快速完成资金跨境汇划。三是分拆汇出。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政策分拆购付汇,以境外邮购、留学、旅游等名义陆续出境用于境外投资。四是直接携带现钞出入境。

二、国际经验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主要经验。美、英、法、德等发达国家一般不对个人境外投资进行事前审批。在美国,个人国外汇出资本、进行投资无需经过事前批准,但投资主体要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投资收入纳税;英国对个人的资本转移没有管制,但若涉及到对英国产业安全或重要工业企业产生影响时,要接受一定程序的审查或限制;德国、法国个人的对外投资活动不受限制,不必经过事先核准,也不必将外汇收入和持有的外汇调回国内或结汇;日本资本易通常无需经事前批准,但须履行必要的备案手续。只有在资本易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引起汇率剧烈波动或资金大规模流动等特殊紧急情况下,需经过事前批准。上述国家对境外直接投资实施较开放的管理,机构和个人按照统一标准管理,适用相同的规范。

(二)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经验。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大部分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陆续放开了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活动的限制,采取限额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泰国政府规定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年内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无需批准,1000万美元以上需经中央银行批准。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设立了500万美元的限额。菲律宾政府规定个人购汇对外直接投资需经事前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综合各国(地区)情况看,逐步放松对个人跨境投资的限制已成为普遍趋势,成熟的发达经济体将个人与机构统一管理,对境外投资行为不进行限制。而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则在逐步放松管制的同时,对个人境外投资实施限额管理,以防范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动对本国(地区)经济安全产生冲击。

三、进一步放开个人境外投资条件基本成熟

(一)个人境外投资需求旺盛。个人财富积累为资本输出提供了基础条件。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个人财富跨境资产配置提供了资金基础。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私人财富仍将保持增长势头,2014年末中国个人总体可投资资产达112万亿人民币,2015年将达到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6%。2014年末,高净值人群①规模突破100万人,2015年将达到126万人,同比增长22%。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到37万亿元,同比增长17%。高净值人士境外投资的热度持续上升,已拥有境外投资的高净值人群占比从2013年的33%上升到37%,且未来超过半数将会考虑增加境外投资。

(二)外汇储备充裕。2004~2014年,平均每年新增外汇储备超过2500亿美元,截至2015年8月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56万亿美元。充足的外汇储备能够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汇兑支持。同时,放开个人境外投资,能够增强民间持有外汇的意愿,实现“藏汇于民”的目标,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三)法理依据充足。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与法人相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个人以自身财产进行境外投资的行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是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框架为开放管理预留了空间。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外汇管理法规,从制度上为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留出了空间,但由于相应的配套细则未及时跟进,导致个人境外投资难以实施。

四、政策建议

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将提升我国外汇资产投资效率,为居民日益增长的资产投资和配置需求提供有效的释放渠道。

(一)理清思路,消除政策障碍。重视和顺应国际收支形势变化和个人合理的境外直接金融投资需求,为境外投资提供合法的途径,使个人境外投资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协同建立职责分明、运转有序的联合监管机制,对个人境外投资的规模、资格以及资金汇兑等进行管理和监测。

(二)完善政策,构建管理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总量控制、登记为先、逐步推开、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分层次逐步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体系。一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对个人境外投资资格和额度逐步放开。设置个人资产门槛,初期可允许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境外投资资格。同时,可考虑设定个人境外投资购汇及对外付汇限额,允许个人将购付汇额度内的资金通过银行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其后根据个人投资实际规模及国际收支形势逐步放宽额度限制。二是投资领域分类管理。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实行事前登记制,对在境外购买不动产以及金融类投资,则可适用事后报备制。

(三)区域试点,促进边境地区个人境外投资合法化。针对边境地区在毗邻国家形成的事实个人境外投资,建议在内蒙古二连浩特、满洲里两个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放开个人向毗邻国家蒙古国、俄罗斯境外直接投资的管制,口岸试点地区个人在一定金额内的境外投资无需进行事前审批登记,只需在资金汇出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申报在境外投资交易编码项下即可,以此促进口岸地区事实已存在的个人境外投资合法化。

(四)强化监管,做好日常管理与监测。建立个人境外投资管理“事前审核、事中管理、事后监测”的监管体系。一是事前审核,主要规范个人境外投资的资格和资金来源,防止异常或非法资金通过个人投资渠道“外逃”。二是事中管理,建立年度个人境外权益报送制度及变动信息采集机制,与现行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日常管理保持一致。三是事后监测,通过建立有效的个人境外投资监测体系,做好对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记录的筛选和预警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