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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规章制度汇编

时间:2023-08-25 17: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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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规章制度汇编

第1篇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 规章制度 合法性 问题与对策

前 言: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学管理效率的基础中提出的,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运用可行性手段和举措,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资源来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层次、高难度的复杂化性系统,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书育人、科研创新两大功能的基础与保障,是学校管理系统中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桥梁和纽带。然而,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来看,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将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纳入到自审、自查的范畴,以促进高校管理的全面发展和规范。而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上。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另一类则不属于法的范畴,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处理规章制度。这两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一、高校规章制定权概述

(一)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性质 公立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和约束。作为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则,是高等学校自治管理权的延伸和体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它本质上来说,虽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是作为内部管理范畴和自制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可被认为是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规范制定权的合法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根据行政法上两个重要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公立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否则就会失去其制定的依据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纵观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的体系,从法的效力层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几种:第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宪法第19 条第2款、第89 条第7款规定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国务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单行法,其第28 条、第42 条规定和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制定自己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还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41条、第53 条在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项权力, 同时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国家教育部2005 年3月25 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 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综上,我国从宪法到行政规章, 从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赋予高等学校校规制定权。

二、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状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败诉告终,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校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暴露出现行高校管理规范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才能减少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到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 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 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 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 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使得草案带病接受最终的审议;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 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 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严肃正规的颁布实施环节, 由学校为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简单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五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所以, 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随意,规章制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制定规章制度十分重要, 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 规章制度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 该修订的时候不进行修订或是该整合的时候不进行整合;规章制度已不执行但迟迟不正式废止;甚至有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执行过, 形同虚设;多年不进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规章制度, 查阅和使用也十分困难;等等。以上问题, 会造成学校规章制度混乱, 丧失权威性, 执行中有困难或矛盾, 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章制度的体系不完善 在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的作用, 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扩充, 各类机构不断增加, 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 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观的规章制度。比如, 学校的章程、议事规则, 对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 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 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 没有文字表述, 一直以来是老人传新人。而且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 很多停留在作为个案处理的层面上, 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 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另一种表现是重复或交叉制定规章制度, 属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除了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外, 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 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 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 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 某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是由教务处制定的, 缺乏权威性。甚至有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某高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时是经过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的, 但后来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订。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多数高校的规章制度中, 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 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 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 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 否则即使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但学校的管理行为或决定却不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问题。一个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是规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 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议 鉴于公立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规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以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为中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育者,应当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具体落实到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应确立以学生确立为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制度体系。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议高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管理行为也会因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归于无效。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包含: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送达、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当然,对于不同的事项,具体程序也不同。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但可以促进高校实施规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规范,而且更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目前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广义的比例原则,一般多细分为:适合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 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权衡高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而被校方处分为例,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从处分的适应性和目的性、处分手段的温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较这三个方面对校方的规定作出较好的权衡。比例原则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规章制度时亦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对学校相关权利的行使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 (三)注重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使将来自治规则受到适当的限制与监督,仍然需要确定法律保留事项、政府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自治事项。并在事项划分基础上,建构一种各层次规则有效运作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政府规定由其保留的事项,但绝对保留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可自行规定有关事宜,但以不侵扰学校自治为限;学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学校规则,只要在自治范围之内,学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留下的空隙内进行的填补,当承认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治范围,并非完全从实体上予以考虑,也绝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规章立、改、废程序 1.立项和起草。高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法制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2.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法制部门初审。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4.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第2篇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利救济;中学生

[DOI]10.13939/ki.zgsc.2016.35.221

1 高校管理中学生权利救济现状

公民权利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其具体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学生是公民的一种,享有法定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实体性权利以及听证、申诉、告知等程序性权利,毫无疑问,学生权利遭受侵犯,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决定学业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可以在法律、法规明文授权范围内对学生行使教育管理权。在管理工作中,高校可以决定一个学生是否可以拿到毕业证、学位证,对于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处理,通过行政文件通知公告的形式对于学生在校行为提出要求。在高校的管理行为中,高校的职权作为公权力作用于被管理者学生身上。学生是公民,是受教育者也是被管理者,那么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以及申诉平等对待等程序性权利。基于此,学校的管理权和学生权利之间必然存在冲突的现象。当然高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高校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高校与学生地位平等,一般包括学生在学校住宿、就餐、购物时与高校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高校管理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管理中学生权利救济针对的是高校与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作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学生发生冲突情况下对学生权利的保障,二者之间平权性民事法律关系不赘述。

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也逐步健全,但涉及教育的法律法规内容散见于《教育法》和相关教育法规中,各规定法律效力层级不同,会存在法律盲区和法律冲突。同时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的行政组织,长期以来受传统思想影响,奉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片面理解学生作为被教育者、被管理者的角色,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受教育权利,导致管理权被无限放大,而间接侵犯了学生权利。甚至国内极少数高校机械奉行从严治校的理念,做出违反上位法的规章,例如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出“凡考试作弊者一律开除”,这显然违背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内容应该为无效条款。实践中,学生的程序性权利一定情况下同样得不到重视,部分高校做出对于学生的处分决定,忽视学生的听证权、申诉权,而导致学生诉学校,学校败诉的案例。

当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法律冲突的时候,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学生一般可以选择向学校相关学生权利保障部门或者学生自治团体寻求救济。这在实践中解决学生校园伤害、学生与学生纠纷、学生与社会其他成员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解决高校管理中和学生作为主体的纠纷时往往不尽如人意。目前高校学生权利保障部门不够健全,高校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中设置的学生权益保障部门往往会对于学校作为主体的纠纷畏首畏尾,效果甚微。

2 高校管理中学生权利救济的困境

2.1 权利救济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涉及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立法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些法律法规是其权力的来源。这些法律本身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具有严谨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上述法律文件的精神源于20世纪90年代,不少法律条款仍体现出计划经济的痕迹,概括确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渗透了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立法理念,其内容本身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学生权利救济的内容少之又少。

高校为实现其职权,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较为详细的具体规范。制定规范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但因上位法的规定比较笼统,现实中会出现学校学生管理规范僭越上位法而引发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同时学校长期奉行“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思想,忽视了法治社会的规则意识,常常发生因“严爱”而生“大恨”的违反教育初衷的事件。南京林业大学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设置校园红袖章干涉情侣校园亲昵行为,无疑这还是对学生隐私权等相关权利的侵犯。国内高校学生管理规范还有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特征,如果说管理者不按照规定程序行事,那必然是与依法治校相违背的。而在外部法律不够健全、内部校规不够优良的情况下,就得依靠执行管理职能的管理者的法治理念了,本身人的观念就参差不齐,同时没有标准化的统一规范,每个人对规定理解不同,必然会导致在管理中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矛盾。

救济以权利受到侵犯为前提,救济本身也是一种权利,救济是权利实现的重要环节,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从立法层面加强学生权利救济非常必要,正所谓正本清源,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是学生权利救济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强化控权机制,加强高校权力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避免因权力被无限放大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完善学生救济制度,从权利内容、救济途径、救济程序等多方面给予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实践中学生权利救济的机制亟待完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等,而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等。高校学生管理中引入正当程序不仅是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ZW(]周兰君.美国大众体育管理方式管窥[J].体育学刊,2010,17(09):45-49.[ZW)],同时这也是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有效制衡的重要武器,对于学校而言有效发挥职权,同时保证学生权利不受侵犯,就必须建立学生处分事前程序、事中程序、事后程序为内容的一整套权利救济机制。

学校应该设立学生权利保障机构,学生权利保障机构应该有两部分,第一部分学校设置学生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生权益投诉的处理。第二部分即为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职能而建立的学生组织的学生权益保障部门。目前国内很多高校的学生权利保障往往由相关学生工作部门、辅导员等进行出面解决。近年来,社会法治进步,学生维权意识增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发生率逐年提升,现实中的机构保障确实无法满足权利救济的需要。同时高校管理中因思想重视程度不到位,长期按照固有模式解决问题,措施不到位而导致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没有有效的校内救济机构和救济路径,学生往往通过诉讼由司法机关来进行权利救济,增加了诉讼成本,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建立完善的校内学生权利救济机制非常必要。

2.3 学生权利救济意识有待加强

大学校园是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最后一阶段,学生的自主意识、独立意识开始慢慢形成,作为国家大力培养的人才,与同龄的其他阶层相比,他们一方面有知识储备优势,但是社会阅历尚浅。一般而言,权利救济可以分为公力救济或者自力救济,通过向教育部门、司法机关进行申诉,寻求公力救济,或者针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和处分行为与学校相关部门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力救济借助的是公权力,相对而言成本高、周期长,并且在管理工作中,学校与学生地位相差悬殊,学生维权力量相对薄弱,加之被告是自己的学校,学生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而在自力救济中,学生往往比较容易冲动,不善于理性思考问题,动辄出现“以死相逼”,父母家人越过院系、学校职能部门直接找校领导,甚至发生围堵、静坐等不和谐校园安全事件。而学生自治的学生组织权益保护部门,朋辈维权的能力较弱,国内依靠学生组织成功维权的案例非常少,也很容易向群体性校园安全稳定事件转化。同时在教育活动中,对于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对学生权利救济能力提升的教育内容较少,相对于国外大学,我们的学生权利意识相对薄弱,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3 高校管理中权利救济完善建议

3.1 宏观层面加强立法,同时完善校内规章制度

我们呼吁从国家层面加强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按照宪法权威高于一切的原则,按照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废除不合理的旧法律条款。从立法层面,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法律、法规与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关系,加强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树立校内规章制度的权威。高校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废除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法依法治校理念的规章制度,从学校实际出发,以学生为本制定相关规范。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各高校建立相对完备的申诉、听证、申辩制度。建议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管理中学生权利救济专门条款,明确界定学生实体性、程序性权利,告知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权利,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的救济程序。

3.2 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畅通救济路径

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背景下,作为高校应当从多视角审视学生权利,重新认识和定位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保障。因此学校应设立专门学生权利保障部门,学生权利保障部门应独立于学生管理部门,独立设置,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高校管理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充分发挥学生自治组织在学生权利救济中的作用。实现学生权利救济,有法可依,有路可走,有组织保障。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申诉委员会是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该由管理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三方面构成,代表应该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尤其是委员会负责人应由学生纪律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要建立畅通的工作机制,对于学生申诉案例有问责机制、调查行为、处置决定、结果等内容,而且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案例汇编,为学校依法治校提供决策依据,为学生维权提供参考范式。

3.3 提高学生维权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学生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的正确观念。要加强对实践的学习,关注维权案例,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要提升维权意识,当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增强处理问题、理性思考的能力,避免极端化、克服与学校作为当事人纠纷的畏难情绪。

作为学校而言要加强对学生普法的教育,通过开设选修课、人文素质教育讲座、普法宣传等形式开展专门提升大学生权益保护意识的活动。同时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转变自身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片面地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错误思想,加强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同时与时俱进地加强自身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管理行为做到合法、合理。学生提起维权请求的时候,作为高校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要把过程和结果全程向学生公开,接受学生监督,既宣传了学校对问题处理的科学合理性,又对学生进行了维权教育,实现学生敢于提出诉求、学校能够积极应对的良好互动,从而营造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第3篇

摘 要:目前,高等院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基建工程和各类物资采购正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但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长,经验不够丰富,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从政府采购的国内外现状入手,分析了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 问题 对策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和为公众提供社会公共成品或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国内、国际市场上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竞争的原则,其主要目的是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下的交易,增加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国,政府采购是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高校作为政府采购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行政府采购很有必要。

1.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始于1996年。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已经全面展开,取得了明显效果。政府采购范围迅速扩大,基本上覆盖了县(市)一级,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实现了与地方同步增长的目标。据统计,我国实行公开竞争采购方式的采购规模1998年约为31亿元,1999年扩大到约130亿元,2000年达到328亿元,2001年扩大到653亿元,2002年则达到1009.6亿元,突破了1000亿元的目标。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1135.4亿元,实际采购金额1009.6亿元,节约资金125.8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1.1%.[1]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各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如湖南省就制定了11个招标投标法规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使政府采购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增强,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在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有效防治腐败、发挥政策性功能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2.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由于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从理论上讲, 高校的所有采购计划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预算范围。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高等院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基建工程和各类物资采购正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但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长,经验不够丰富,加上相关法规制度出台时间不长,还有一个摸索的过程,因此,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府采购周期长,不能及时满足学校对所需商品和服务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招标工作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招标方式的送审与报批、招标文件送审、招标文件报批、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及评标、评标报告送审及备案、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评标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与业主签订合同。政府采购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运作,采购周期一般长达3个月。随着高校的扩招,对教学仪器设备和工程物资的需求与日俱增,对基建项目的完工时间要求快,出现政府采购周期长与高校对所需商品和服务时间要求紧的矛盾,由此导致有的高校对政府采购积极性不高。对政府方面而言,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各高校所需物资设备采购数量的信息后再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不得不往后推,造成学校急需的物品不能及时采购和供应。

二是政府采购的规模小、范围窄,无法满足学科建设的需要。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支出为1009.6亿元,只占到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4.6%和GDP的0.99%左右,[2]规模显然偏小。从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上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共分三大类: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每一大类下只有十至十一个小类,自然无法把学校所需的品种全部包括进去。从项目构成看,政府采购项目主要为各种货物类采购,其次为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货物采购集中在计算机、小汽车、复印机等大宗通用商品上,国产品牌占绝对优势,占采购总量的90%以上。事实上,许多政府机构在组织高校所需物品采购时,把重点放在使用量大面广、技术指标单一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方面,而对大宗办公用品、大批量图书资料、基建工程所需物资、科技含量较高的计算机校园网以及高校后勤生活保障物资等方面的采购关注较少。高校高科技科学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复杂,有些性能指标精度要求高,渠道相对单一,而政府部门采购人员由于对某些专业技术指标缺乏了解,加上采购前没有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忽视用户的实际要求,单纯依据上报的技术指标购买,导致采购到的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与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的指标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是政府采购的价格与学校的期望值存在一定的差距。政府采购因为是批量采购,采购成本低,价格相对而言要便宜,我校期望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达到采购成本最低的目标。实际上,由于没有选择好供应商,有时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某些商品,政府采购的价格比比学校自己采购的价格要高一些。致使政府采购的价格与我校的期望值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选择好供应商非常重要。因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价格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学校对政府采购的价格满意,即从政府采购中真正得到了实惠,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

3.改进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第一,完善法规制度。政府采购中的腐败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要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只有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双管齐下的方式,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近40个。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定法规时没充分考虑是否与国际惯例接轨、相关问题制度不配套、对同一问题上下口径不一致等问题。所以,学校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总结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经验,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办法,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同时,加大政府采购中腐败的惩处力度,只有这样,政府采购工作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腐败问题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第二,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应调动政府和学校两方面的积极性。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大中型基建工程、大批量教学仪器设备以及大宗物资采购,要编制采购明细表,注明时间、生产厂家、商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以及经费来源等内容。这样便于财政部门将学校政府采购商品所需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政府采购机构,由采购机构直接与产品供应商结算,从而加强预算约束。同时,学校要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多沟通,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对采购数量大、时间要求不高,且通用性强,技术指标简单的教学仪器设备,如办公用品、计算机、空调等,由政府采购完成,以便充分发挥政府批量采购的优势,节约资金;对教学、科研急需,且价值较高的教学仪器设备,可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完成,以便节省时间;对数量较小,来源单一的教学仪器设备可由学校自主采购,以缩短供应链,减少采购费用。这样才能解决好政府采购周期长与学校对所需商品和服务使用时间要求紧的矛盾,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科研工作能顺利进行。

第三,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制。对高校而言,教学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的物质前提,其采购的好坏,关系到教学和科研能否正常运转。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教学仪器设备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制。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可实行以招投标为主要形式的政府采购运作机制。此外,要好做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的前期论证工作,强化物资设备管理工作责任制,把好评标关。

第四,加强监督检查。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首先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即学校的物资设备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及操作程序,然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行事,避免人为干预。根据《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政府采购程序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如采用招标方式,应通过网络等媒介招标公告、出售标书文件、初审投标商投标资格、召开公开开标大会、组织专家评委进行商务评估、价格评估、技术评估和综合评估,评标委员会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能够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评估最低且综合评估最高的投标商。

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产。监察部门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投资力度也将不断加大,在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将越来越重要。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高校物资采购工作的效率,相信高校的政府采购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参考文献:

[1]鞠颂东,徐杰.采购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5-21.

[2]姚国章,彭金智.电子化采购的优势与策略[J].江苏商论,2003,(9):8-11.

第4篇

关键词:助学金;问题;原因;解决方案;隐性作用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9-0282-02

高校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了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而设置的政策。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大学生的经济问题。但是笔者从事辅导员工作以来,参与了助学金的评定过程,发现在助学金发放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虽然评定工作都是按照学校管理汇编的文件进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性和合理性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确实让每个辅导员都感到力不从心,下面是笔者对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中问题剖析和解决方案:

一、国家助学金中存到的问题

1.部分学生诚信意识缺失。由于学校和社会结合的日益紧密,许多学生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诚信意识薄弱,为了得到助学金伪造家庭情况贫困证明,更甚者想办法开低保证明、残疾证明,这种行为后果非常严重,一方面让助学金流入非贫困学生的口袋中,让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没有得到资助;另一方面对于学校诚信教育和社会诚信工作都是很大的挑战。

2.助学金发放与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我国各种大学开学时间大概集中在9月份期间,开学后学生进行军训和入学教育,在此期间辅导员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真正交流的时间很少,而此时助学金评定开始了,班级民主评议和评议小组评议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唯一起作用的就是《贫困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由于现在各个家庭的收入多元化,民政局无法做到对每位去盖章的学生进行真正的了解,盖章的随意性很强,从而辅导员在了解学生时根据此表必定存在误差。

3.班级民主评议过程存在争议。在学校管理汇编中提到进行民主评议,但是没有具体的方法借鉴,在评议过程中申请的人数往往多于限定的名额,贫困的认定往往很难以比较,尤其在家庭情况几乎一样的情况下,做到真正地民主很难,再者,在申请助学金时,有的学生善于向同学倾诉家中的不幸,赢得不少同学的同情,有的学生家庭情况很不好,但是由于不爱向任何人诉说,在这种情况下民主评议也存在争议。

4.助学金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班级和谐。每个班级获得助学金的人数有限,使得没有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心理很不平衡,尤其在临近点的学生心理落差最大,比如每班名额有17名,那么在贫困认定的第18名就没有获得助学金,这位同学很是想不开,总是和第17名进行比较,觉得我们贫困条件差不多为什么我没有得,这样情况下有些学生就觉得班级没有温暖、同学没有同情心等等心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班级增加了不和谐的音符。

5.助学金评定在不同的专业金额发放需调整。助学金在不同的专业发放中要考虑学生的学费问题,在各个专业中有的专业学费很少,有的专业学费很高,在这种情况下,比如学费很少的专业如果按照一刀切的形式发放助学金,那么按三年都要得助学金的话,不仅能够交清学费还有剩余,而对于那些学费很高的专业,助学金远远不够解决学费问题,基于以上情况出现,笔者认为助学金在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不同的专业按学费比例进行发放。

6.国家助学金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过于低。国家助学金目的是帮助大学生完成学业在这里没有对成绩的要求,也没有对其他素质的要求,这样的做的目的是可以资助更多的贫困大学生,但对学生获得助学金的要求过于低很容易让学生失去奋斗的动力,“温水中的青蛙”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而且助学金的总金额数比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要大的多,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学生开始萌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学习不必积极,勤工俭学付出多收获少不如申请助学金”,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学生的惰性。

二、基于以上情况的解决方案

1.家、校结合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学生诚信问题不仅仅是学校问题也是每个家庭应该注意的问题,作为家长我们要对孩子的造假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在助学金申请过程中免不了家长的参与,在参与其间家长要对孩子进行诚信教育,不要为了得到有限的资助金,让孩子在未来工作中失去诚信,基于以上问题助学金申请不仅要学生填写诚信书还要家长填写诚信承诺书,这样为助学金申请加了一把关键的锁。再者,学校的诚信教育也要工作做到位。家、校结合层层把关,助学诚信才能有保障。

2.助学金发放与地方政府审核上下衔接。由于助学金金额的不断增长,各地有关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贫困情况认定小组负责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审核,这样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的公平性。

3.每年助学金申请前建立家庭情况问卷档案。学校方面也要每年在申请助学金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新生入学报到完,给学生印发家庭情况问卷,并且附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试卷的问题如下:①家中有几口人,分别从事什么工作,月收入多少?②家住在农村还是城镇?③家中父母是否健康,若否,请说明?④爷爷、奶奶的赡养如何处理的?⑤家中是否有人享受低保,什么原因?⑥本人学费来源,是否有亲属资助?⑦你觉得你家贫困吗?请陈述理由。

通过回答此问卷基本上可以了解每个学生的家庭情况,辅导员可以把这些问卷作为第一手材料存档,并在军训期间进行对部分学生进行抽查即和家长联系询问家中情况,从而确定材料的真实性。这样可以避免学生在开证明时的弄虚作假。

以后每年在评助学金前期,每位申请的同学都要把家庭情况变化以《家庭情况汇报》书面形式交给辅导员,辅导员结合家庭问卷进行相应的调整。

4.民主评议前期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我们在民主评议时,首先,以宿舍长牵头的评议小组,对宿舍申请贫困的同学进行电话采访,询问家长情况和每月寄给学生的生活费,做好记录;然后,宿舍同学联名推荐(若弄虚作假给处分)。

5.解决助学金中的不和谐因素。助学金评定之所以存在不和谐因素,在于金额客观而且是不劳而获,这让很多学生心理落差很大。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除了要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我们在助学金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扩大助学金的覆盖面,让更多的学生获得资助,这样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班级的不和谐。

三、助学金发放与学校管理相结合

助学金发放帮助了很多贫困学生完成了学业,把助学金发放和学校各项管理相结合,让助学金在资助学生的同时加强学校的学生管理和教育工作,从而发挥助学金的隐性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结合:

1.助学金发放和勤工俭学相结合。助学金和勤工俭学相结合即从助学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来增加勤工俭学的金额。现在各学校勤工俭学的金额远远低于国家助学金的金额,许多家庭困难的学生把解决家庭困难的中心放在了助学金上,对于学校的勤工俭学不愿参与,这让一部分同学在助学金这张温床上滋生惰性,不利于学生的自力更生意识的培养。

2.助学金和学生综合测评相结合。助学金目的是帮助贫困的学生,这些贫困学生必须是积极上进的,这样才正在体现助学金的积极意义,把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作为一个基本的参考依据,综合测评成绩由50%的智育成绩+20%的品德行为成绩+30%的职业技能成绩,是学生综合能力的考察,用综合测评成绩对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学生进行一次筛选不是为成绩论,而是在激励想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要积极主动的培养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使助学金起到“即授之于鱼,又授之于渔”的作用,让学生在得到资助的同时增长自己的能力,综合测评可以为这点把关。

2.助学金和学生管理规定相结合。助学金发放在资助学生的同时应该起到对学校管理方面增强的作用,助学金和学校管理相结合,可以培养在学校外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学校内部培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好学生。最后,对于那些积极参见勤工俭学的学生我们在评助学金时优先考虑,让每位同学知道“不劳者不获、劳有所获”的道理。

总之,助学金是造福学生的一项工程,是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关怀,我们在认真学习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文件精神下,认真了解学生,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在保证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积极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完成助学金的发放,先在实施助学金评定过程要针对不同的问题找出解决的方案,不仅要自己思考还有和不同的系、不同学校的辅导员进行交流,集思广益才能让助学金评定工作日益完善,让真正贫困的学生得到资助,激励学生进步,顺利完成学业。并且借助助学金的隐带动学校的学生管理和教育工作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郭莹.关于国家助学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思考.学理论.

第5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实验室;实验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40-02

为实现学校总体目标: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对学生全方位的培养目标:厚基础、强实践、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社会英才,学校不仅要以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为依托,更需要有高素质、高水平、稳定的实验师资队伍作支撑,进行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共同构成完整的人才培养教育体系。

实验教学在增强学生独立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其创新性思维和创新精神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专业实验中心师资队伍建设来看,在相当程度上已经阻碍了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发展,因此如何建设并稳定好一支具有高水准的实验师资队伍,是我校实验室建设与改革中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从本学期我校专业实验中心师资队伍建设调研情况来看(见表1),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着很迫切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解决。对我校实验师资队伍建设的问题与思考归纳为两方面(见图1和图2),即:保证有一支实验师资队伍,保证高质量实验师资队伍。

表1华东理工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调查

实验教学

中心机械实验

教学中心电信实验

教学中心化学实验

教学中心材料实验

教学中心发酵工程实

验教学中心专职实验

人员总数101629149年人均实

验学时数518013675137935387122245岁以上

人数比例90%56%41%64%89%高级职称

人数比例10%6%24%14%0中级职称

人数比例50%75%52%50%67%初级职称

人数比例40%19%24%36%33%本科大专

人数比例100%81%48%72%87%硕士人

数比例019%48%21%13%博士人

数比例004%7%0图1图2一、问题之一:保证有一支实验师资队伍

(一)硬件投入大软环境未跟上

国家经济实力增强,教育投资的加大,高校办学条件也将全面改善。就我校实验室而言,近二年修购基金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投入量之大是前所未有的。但硬件投入的同时往往会增加软件环境建设,即实验课程内容设置、课时安排以及配套服务与合理的实验室管理。而软环境的核心是人,即实验师资队伍建设的状况。软环境配套建设未跟上,就不能最大发挥硬件投资效益。

(二)实验师资队伍老龄化严重

从调研情况看,机械实验教学中心和发酵工程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师资队伍老龄化最严重,两年之内退休大批实验技术人员,尤其机械实验教学中心两年之内退休40%实验技术人员,五年之内退休70%实验技术人员,造成了实验技术人员严重缺乏。

(三)实验师资队伍稳定性较差

从调研情况看,由于实验中心师资待遇低,高水平的教师留不住、调不进,造成高学历、高职称偏少,断层状况比其他教师更为明显,实验师资队伍不稳定状况比较严重。

二、问题之二:保证高质量实验师资队伍

(一)实验师资队伍定位降低

实验室队伍定为教学辅助人员,其弊端显而易见。首先,与理论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相比,实验室师资队伍建设摆在了次要的地位,这样不利于实验队伍的建设、培养和提高。其次,忽视了实验室队伍在教学及科研中的作用,实验室工作人(下转第42页)遵循师专育人规律发挥文化传承创新功能

黄解瀚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黑龙江鹤岗154107)

摘要:高校是先进文化的引领者,其重要职能就是要发挥文化传承创新作用。作为师专发挥文化传承创新的功能必须要遵循育人规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引领文化传承创新的方向;建设高品位的校园文化,营造文化传承创新的良好氛围;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夯实文化传承创新的基础;以先进的文化引领地方文化,为地方文化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拓展多种有效途径,打造文化传承创新的平台。

关键词:高校;文化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41-02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引领文化传承创新的方向

文化传承创新的含义是掌握前人积累的文化成果,扬弃旧义,创立新知,传播到社会,延续到后代。文化传承创新是以价值体系为中心的思想文化的传承创新,文化的核心是价值取向。高校是文化传播和价值整合的重要载体。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社会中,一方面要教育学生消除价值冲突,教会学生如何选择主流价值,另一方面,要不断为社会塑造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新价值取向。因此师专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必须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坚持的指导地位,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我校近年来的探索是:将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式与政策课有机结合起来,抓住必修与选修、课内课外等环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深化教学改革,先后完成了四项省级课题研究,并完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校级精品课的建设,努力使思政课校本化,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促进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在明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础上,能够指导自己的言行。

二、以建设高品位校园文化为主线,营造文化传承创新的良好氛围

大学文化是大学的灵魂和血脉,是实现大学功能的动力源泉和建设力量,也是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载体。和许多的高职高专院校一样,我校的建校历史较短,大学文化底蕴较弱。因此我校特别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并以此凝练学校核心教育理念。将“厚德博学求实创新”确定为校训,并创作了《鹤岗师专校歌》,制作了鹤岗师专校徽,编写了《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规章制度汇编》,同时强化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等物质文化建设,从理念、制度、物质三个层面强化校园文化建设,为提高师生的科学素质、社会公德、职业意识、人文素养树立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风范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宏观环境。同时通过学生二十四个社团组织的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以及举办的“鹤师学生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将教育内容融于其中,丰富了学生的文化生活,使其在特定的文化氛围中受到潜移默化的精神感染和文化熏陶,最终达到学生自我教育目的。

三、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夯实文化传承创新的基础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高等教育永恒的主题,是师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指出:“不断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必须始终贯穿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各项工作之中”。我校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小学教师为目标,自建校以来,我们坚持素质教育新理念,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不仅重视提高学生学习成绩的,而且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从教能力的,不断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一)加强课程体系的改革与整合

课程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基本保证,是学校一切教学活动的中介。高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依靠课程的改革来实现,而每一次课程的改革又必然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高校在文化传承创新中育人,同样需要课程改革来实现。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我们一是对所有三年制及五年制的课程计划进行了调整,理论课与实训课进行合理的匹配,目前实践、实训课程的比例达到44%;二是对课程的样式进行了调整,构建了模块式课程体系: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职业技能课程、选修课程等模块,提高学生课程选择的自由度,强化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三是重视素质教育,将音乐、美术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形成了校本化色彩浓厚的十余门必修、选修公共艺术类课程,拓展了学生人文艺术视野;四是重视“一课”和“二课”有机结合,强化实训类课程,狠抓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使学生通过实践,学习活生生的文化,了解社会,认识自我,从而更好地体悟文化、创新文化。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注重正确处理知识育人和德育育人的关系

文化的基础是道德。“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大学正是通过明德与求善,引领和示范一个民族文化的基础的形成。文化的纽带是知识,当赋予知识以灵魂时,知识才成为文化。我们历来注重德育在各学科教学中的潜移默化的作用,教学中将各个学科教学目标的确定分为知识的传授、能力的拓展与训练和德育三方面,并把德育放在首位,使各学科的教学都重视人文知识和德育的渗透,最终实现文化育人。

(三)加强精品课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我校根据教育部“五个一流”(一流教材、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管理)的建设标准积极推动精品课程建设。通过组织校本教材编写、精简教学内容、推广先进教学方法、举办教师优质课和现代教学技术应用大赛、实行学分制和学科教学流程监控管理等诸环节的严格监管,使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高,目前学校有3门省级精品课程,5门校级精品课程,精品课程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据统计,两年来我校学生获全国高职高专英语能力大赛二等奖一项,获全省高职高专艺体能力比赛一等奖5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8项。

四、以先进的文化为依托,为地方文化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

高校是阐扬创新思想、研究高深学问、传播先进文化并育人养人的教育机构。在用先进文化培养各种优秀人才的同时,又将其所蕴含的文化底蕴、人文科学及创新精神源源不断地传递到社会,对社会文化起着积极向导和辐射作用,成为引领社会文化向更高层次发展的积极力量。近年来我校教师参与了黑龙江流域历史文化的研究,参与了鹤岗经济转型和发展战略的研讨,参与了鹤岗城市精神的研讨和凝练,在鹤岗市文艺界、美术界、文学界,法律界,理论宣传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全市各种大型活动中用有品位的高雅文化为鹤岗市的文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五、以拓展多种宣传媒体为途径,打造文化传承创新的平台

做为师专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应以课堂教学为主阵地,以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为主要内容,还应在拓展多种渠道上下功夫,以此强化教职员工的师德师表意识,强化学生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育,形成全员育人的校园环境。一是通过创办校报、校园广播站、宣传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二是创办师专讲坛聘请专家学者进行系列专题讲座,使之成为师生接受思想道德教育和弘扬人文学术精神重要阵地,师专讲坛创办以来,已进行各类讲座50余次,受到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三是精心打造校园网,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先进文化广为传播。通过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研究博客(师生点击率达32万7千次),旗帜鲜明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核心价值观,打造多种文化交流的平台,使广大师生加深理解,明理践行;通过建立师德网页引导师生践行校训,扬善除弊;通过在校园网开辟校务公开、校园之声栏目,引导广大师生参与学校管理,使科学、民主、和谐的文化理念植根于校园,植根于师生的心中。

参考文献:

\[1\]田建国.以文化之魂引领学风建设\[J\].中国高等教育,2011,(22).

\[2\]王树国.构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引领模式\[J\].中国高等教育,2011,(22).

\[3\]孙家学.提升大学文化内涵建设、强化文化育人功能\[J\].中国高等教育,2011,(22).

\[4\]纪宝成.深刻认识大学文化传承创新职能\[J\].中国高等教育,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