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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时间:2023-08-25 17:09: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第1篇

摘要:现在的很多高职类院校中电子商务专业都忽略了电子商务法规,没有开设《电子商务法规》这门课程,即使是开设了此门课程的学校也有很多苦恼。针对《电子商务法规》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在教材和教学上的各种优化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规;课程优化;实践

在如今信息和网络使整个地球变成地球村,数字化信息和网络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随着以电子商务为传动链条的新经济形态的变化,正在迅速而深刻地改变着。这种刺穿肌肤而深入骨髓的改变对传统的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其影响应该是全方位的、深刻的,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所以电子商务的学习者或者从事电子商务行业者应该也必须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高职院校中开设《电子商务法规》课程应该是电子商务概论、法律基础等课程之后再开设的一门综合性课程。它是一门集理论教学、案例分析、模拟体验于一体的综合性教学。这门课程是在学生学习电子商务概论、法律基础知识和电子商务法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再现分析并结合商务实践或者法庭模拟而进行的电子商务企业问题冲突、商务谈判、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活动。高职类院校开设本课程希望通过案例、商务交易模拟和法庭庭审模拟使同学们在学习中感悟如何在现实中卓有成效的工作,获得在法律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验。

据目前的了解,现在的很多高职类院校中电子商务专业都忽略了电子商务法规,没有开设《电子商务法规》这门课程,即使是开设了此门课程的学校也很苦恼:第一,《电子商务法规》的相关教材较少;第二,就是这些屈指可数的教材中,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的电子商务法教材,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因为不具备较强的法律基础知识。所以学起来非常吃力;第三,世界各国现在的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各项立法都不完善,中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制度也不完善,立法中的许多瓶颈没有能够解决;第四,此门课程的教授教师需要具有多门课程知识,如电子商务概论知识、法学知识、网络安全技术知识等等,否则很多问题都不能真正讲授清楚。因此要在高职类院校的电子商务专业开设好《电子商务法规》该门课程,就必须对该课程进行相应的优化和改革。我们的改革研究目的一是选取或者归纳出突出高职高专特色并符合我们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和特点的教材;二是有侧重点地深化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让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体系框架,掌握电子商务领域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法律适用。

本门课程的优化首先在于教材的选取。因为已经出版的《电子商务法规》高职高专教材较少,所以不仅需要大量翻译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借鉴,还需要花大量时间做教材体系的整理和规划。通过教学实践和对学院学生学情的分析,在坚持“突出高职高专特色;内容体系上安排适当;教学体例上能有新颖性”的基础上,确定将理论教学重点章节集中在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特定领域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次重点章节为电子商务法基础理论和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其余涉及的电子商务法律相关制度为学生自我拓展的学习内容,教师在课堂上不进行理论知识的教授。

在完成教材优化的基础上,其次是将教材转化到教学中去。在实践教学中,教材是实现整个教学目的的基础和前提,其具有间接性;而教学是为了达到效果,是实现教学目的的手段、方法、形式和中介,其直接决定教学效果的优劣。只有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教育目的。所以只有看清楚电子商务法规课教学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才能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具体而言。以下问题困扰着实践教学:一是有些教师对电子商务法规缺乏全面、科学、系统、准确的理解,容易导致教学上的偏差;二是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阐释和解释一些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但却实际存在的电子商务交易现象比较难以把握;三是从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和教师的专业背景等方面来看:现代社会高度专业化,学院的学生知识不够,但是还是具有一定的知识面,同时也有一定的思辨能力,面对这样的学生,无疑给教师的专业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电子商务法规这门课的情况也很特殊,其将法律知识、电子商务知识和电子技术知识合在一起,由于教师的学科背景不同,给教师通讲这门课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比如,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很多电子商务课的教师并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所以很多电子商务出身的教师在教学中往往采用淡化法律知识内容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与法律专业课相比,电子商务法规内容主要侧重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制度知识,教学必须是在有扎实的电子商务基础和法学知识基础上,法学或者法律出身的教师又会淡化或者根本没有电子商务知识内容,单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授知识;四是目前学院主要采用以学生评价为主的评价方式,这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部分教师为迎合学生喜好而脱离教材内容或教学目标,向学生讲授更容易引起学生兴趣和对教师产生好感的内容。另外,教学督导有时严格按照教材规定的条条框框评价教学,限制多媒体教学的使用,同时也限制了教师教学创造性的发挥,影响教学的效果。

所以,要真正上好《电子商务法规》这门课程,教师第一,必须从理论的高度去理解、吃透教材,按照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情况并结合实践选出需要讲授的重点章节,然后把握各章的重、难点以及各章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以一条主线贯穿这门课教学的始终。以确保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目标的一致性和高职学生的实践性要求。第二,要选好教学切入点,和社会发展、学生生活、思维特点、心理需求和专业特色、实践操作相结合,在整个选取的教材体系框架下去选择当前社会电子商务实际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这样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和兴趣。同时要把教材与学生实践操作结合起来,让学生感受到课程对未来实践的意义及作用。另外,要研究学生的思维特点和就业需求,充分发挥教师个人魅力和创造力,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引导他们。第三,要结合课程特点和学生需求创造性地开展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等多元化的教学方法,要运用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等方法和手段活化教学过程,吸引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第四,加入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在近几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如果教师每次上课只是自己站在讲台上一个人滔滔不绝地讲课,即使案例很经典、很有意思,教学效果也肯定是不佳的。但是教师在教学中如果将网络上的最新的、比较典型的案例改编以后,让学生来“演绎”或者让学生分组讨论、辩论的话,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通过对学生实施点、线、面,各阶段学习、经验的积累和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不仅获得必须的理论知识,而且提高了他们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实战本领,从而做到学校与企业的无缝对接。在目前的实践教学中,我们采用以理论教学为主,大量案例分析和商务交易模拟为辅的方法,进行该课程的教学。希望通过上述教学活动让学生自己去理解其中的知识和方法,同时让教授课程的教师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进行针对性点评,由此开展好此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因此建议在整个课时的分配上应该是1:1:1。其中113的课时用为理论知识的讲解,1/3的课时模拟商务案例,最后1/3做实践案例模拟分析综合训练。这种课时的分配模式可操作性强、学生的参与和互动性也加强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对于具体的考核办法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使其更加科学规范。第五,此门课程建议由校内专职教师和校外企业专家来共同进行教学。教学的理论部分由校内的专职教师来完成,而模拟商务案例和实践案例模拟分析综合训练两部分由专职教师和校外共同一起完成,这样能够部分解决由于教师的学科背景不同,给教师通讲这门课程带来了的相关困难,同时也利于积极推进“模拟与实务结合,实训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模式,但是其是否能彻底解决问题还需要实践探索以后才能知道。第六,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带来的教学教授困扰,有很多教师认为采取回避是最好的方法,没有规定的、规定不完善的制度就统统不进行讲解了。那么学习电子商务法规这门课程就根本没有必要,甚至会认为我们国家根本就不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自己所学的电子商务专业也失去兴趣,造成学生产生失落和厌学的情绪。甚至会造成学生逃学或中途退学。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一定要正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这个问题,清楚对比世界各国立法和中国立法现状。对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现实与部分法规相冲突、矛盾的地方一定要主动、明确地提出来。通过这种对比分析,告诉学生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的现实情况,让学生去主动进行深度思考,告诉学生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规立法的重任就落在了他们的肩上,进一步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同时也为学生大四的毕业设计或者毕业论文埋下伏笔。

总之,希望通过以上在教材和教学中各种措施的实施,能够形成有职业学院特色的《电子商务法规》教材教学授课体系,能让授课形式多样化,通过电子商务中案例分析和总结、分组讨论、电子商务交易情景演练、教师点评等多种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兴趣,确保学习效果。同时,大胆引入“课内与课外结合,校内与校外结合”的教学模式最大化利用学习时间,把课堂由课内延伸到课外,通过课内学习和实训与课外实践,达到课内与课外结合;最大化利用学习空间,把课堂由课内延伸到校外,通过校内仿真模拟实训与校外真实体验,达到校内与校外结合,达到职业能力的最大提升。

第2篇

关键字:电子商务立法;思路选择;法律地位;基本原则

0引言

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上的争论,都开始得到重视,权利和自由在新的环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个人都在互联网上呼吁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等,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挑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1.1先分别立法

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

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1.2先着手综合立法

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领带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防治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的立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仅仅在第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所以从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入手,起草我国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2电子商务法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它和经济法、商法以及民法的关系至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区别大于交叉。不能把电子商务法归入其他法律部门。

2.1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民法

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有共同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

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

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惯例的开放

在立法和解释时应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等优势,这一点体现在大量条款中。互联网先天具有无国界的优点,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网上交易的优点之一。如果各个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不能互相协调甚至互相对立,将极大地背离网上交易各方的预期,从而使得互联网这种高技术不能对社会资源的全球最佳配置产生其应有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应该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4.1.2技术上的开放

技术上的开放具体包括对待电子签名技术上的开放和电子商务媒介上的开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签名技术越来越成熟,以前价格高昂的签名技术的成本也越来越低。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歧视。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

法律应该对于采用各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视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一项默认形式,因此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介的地位和待遇。这样,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讯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不论采用纸质媒介进行交易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4.2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当事方的交易安全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国可以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内容做出取舍。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较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如果电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交易就会失去信心,电子交易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谁会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了,电子商务也就不会存在。所以,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更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以传统纸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护弱势方原则

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护弱势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要防止某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垄断市场,进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前者具体表现在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在网络中技术标准一旦建立,他方就极难进入的特点,限制他方的市场准入,从而使其具有实质上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都体现了这一点。至于后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越来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为此,各国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努力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均衡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规定,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都特别强调制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范。

总之,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越性,增强人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应该在电子商务立法时把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安全性、保护弱势方这三大基本原则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这样,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促使电子商务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王芸。电子商务法规。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梅绍祖。电子商务法规。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苏丽琴。电子商务法。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第3篇

因为电商业务已经不需要传统的国际贸易中的经销和寄售业务,电子商务消除了传统国际贸易中的时间、空间、物质等条件的限制,促进了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革

电子商务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分工的深化,贸易全球化、虚拟化的程度提高,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国际分工的基础不再是先天要素禀赋,而成为了信息资源,直接导致了世界市场成为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虚拟全球电子市场,这种转变引起了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国际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的商品不再是工业制成品,而是信息产品。国际贸易向信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信息技术贸易成为各国引进新技术的重要途径,最终是国际贸易出现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三分天下、齐头并进的格局。

中国贸易行业对策

(1)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国际贸易法规是基于传统贸易方式制定的,已经不适用于新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在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完善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因此,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长足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对现行国际贸易法的修改进程,及时制定、出台新的贸易法规。我国现有贸易法律法规实践基础主要是是传统贸易方式,而面对电子的蓬勃商务发展形势,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组织专家,加快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并且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快电子商务行业建设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无论哪个行业技术都将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电子商务亦是如此,电商技术问题是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基本问题,尤其是中国,技术研究力量相对比较薄弱,这一问题就更显得尤为迫切。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商务涉及商务部、银行、税务、海关、外管局、保险等多个行业部门,因此,其完善和发展依于各行业、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与共同的努力。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是互联网络,互联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决定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与提高,可以说,信息网络建设的是否成功决定了我们否能抓住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贸易形式,迅速融入世界贸易的机会。因此,我们当前应重点完善信息建设,普及网络应用,加强管理,推行与电商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管局、保险等多个部门和行业之间的信息互联,加强各行业间的紧密联系合作,同时还应加强互联网络的关键技术,个人信息保密技术、信息存储安全管理、CA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保证信息安全。

(3)寻求国际合作电子商务创造了超越时间和地域的全新的贸易形式,极大地推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也带来了诸如关税征收,电子支付与国际汇付,知识产权保护等新课题,这就要求各国积极讨论交流,展开合作。作为全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相关规则的制定将决定着电子商务参与国的话语权与贸易利得的分配,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寻求国际合作。

作者:陈阳单位:淄博职业学院

第4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律;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9-0222-02

0 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进程不断加快,企业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将电子商务纳入到企业发展的战略当中。电子商务是一种具有快捷性、虚拟性、全球性等特征的新型商务模式。成功的电子商务企业不但要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地调整商业运行策略,还要了解并掌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尽量运用法律规避潜在的经营风险。目前,在电子商务营销环境下,企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风险: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却不了解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法律的风险;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不够完善给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存在着电子商务设立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电子合同风险以及程序法上的风险等。为了在电子商务营销环境下稳健的发展,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对策,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方便了社会,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并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我们应该重视起来,同时也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正,并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对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 电子商务法律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1 法律对商业模式缺乏创新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处于对传统商业模式和国外经营模式的模仿的水平上,缺乏结合我国国情的创新模式。我国拥有不少电子商务网站,但大部分网站走的是“大肆炒作、吸引公众、争取广告”这样一条路子,2008年以来,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不少互联网企业出现了危机。在深刻的教训面前,电子商务法律要重新考虑自身定位,回归到“以利润为中心”的轨道上。

1.2 电子商务法律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影响没有形成 在市场经济中,我国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信用体系很不健全,信用心理不健康。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在网上交易中,如何保护企业的商务秘密?如何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可靠性?如何保证交易达成后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修改性?如何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网上交易发生纠纷怎么办?如何取得满意的售后服务?这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法律的信心和热情。

1.3 掌握电子商务法律知识和电子商务技术人才的匮乏 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涉及到计算机、经济、管理、法律等各个方面。电子商务人才实际上是一种复合型人才,目前社会上的电子商务培训班,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按照这门课程本身的内在规律和实际需求来进行科学系统的设计。以这样的电子商务的教学水平,要培养一批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有金融、商贸、物流、法律等知识的跨领域的专门人才、复合人才,存在很大难度。另外,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的教育和培训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

1.4 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很不健全 在宏观层面上,政策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以及商务实践的盲目性等显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政策法规,但总体来看,还是很不健全的,目前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还是空缺,尤其是在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国家计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政府部门均出台了有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报告,但由于侧重点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显得政出多门,难以落实。

第5篇

一、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度缺失相比较于传统购物的亲身体验,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尤其是在进行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活动时,企业与客户之间很难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对产品和服务没有一个具体的感受,这使得客户对产品和服务天生产生一种不信任感。由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电子商务,这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其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造成诚信度的缺失,比如说利用电子商务宣传一些虚假信息,出售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恶意骗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对客户实行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会深深伤害客户的感情,损害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使得人们对电子商务产生厌恶感,严重威胁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诚信度已经成为人们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首要原则,这就需要我们建立起一种可行的诚信机制来规范,约束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加交易双方的诚信度,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电子商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与传统经济活动有着天壤之别,人们在使用电子商务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难题和威胁,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就成了当务之急。现行的许多贸易法律、法规是基于传统的有纸贸易二制定的,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网络化、数字化的特点与现行的法律产生了矛盾,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引起的各种商业纠纷,已无法用传统的商业法律去解决,经济要发展,法律必先行。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专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客户的利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电子商务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了解互联网,越来越多的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时,有关电子商务犯罪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层出不穷。互联网络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弱点和安全问题,给电子商务的正网络病毒的恶意攻击,轻则造成网站系统瘫痪,用户登录不上,重则造成网站数据的丢失,造成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的外泄,给公司和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电子商务人才缺乏由于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商业活动相结合的产物,这就需要大量能够熟练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业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电子商务是否发达的应该重要依据就是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拥有这样大批的复合型人才。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电子商务人才十分缺乏,电子商务从业者普遍综合素质不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只是凭借自己的一些认识来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这深深影响着电子商务的长久发展。

二、促进中国发展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措施首先,我们要从自身做起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努力解决客户遇到的任何问题,建立起沟通的桥梁,使客户感受到我们的浓浓的诚意,增加交易双方的诚信度。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诚信机制,为每位使用电子商务的用户搭建一个信用查询平台,构建一个包含公司、客户、交易安全、售后、评价等大量信息的数据库,用来约束每位成员。当我们进行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活动时,我们可以利用信用查询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来查询有关公司、客户、售后、评价等情况,获得有关诚信度的信息,以帮助客户正确选择合作公司达成交易活动,有效降低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另外,我们要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对出售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恶意骗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对客户实行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及时地举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整体电子商务的诚信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中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传统的对外贸易方式来制定的,许多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对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带来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起一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必须要密切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来建立和完善。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和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国际接轨,能够适用于其他国家,争取达到国际标准。此外,我国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必须要具体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程序和行为,明确使用时必需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能够给日常的电子商务贸易纠纷带来处理方法,给予一定的判定标准,以保证电子商务能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国际贸易服务。

(三)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降低信用风险由于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涉及银行、税务、海关、外汇等诸多部门,如果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给电子商务带来严重的安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加大对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互联网的技术水平,规范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做好行业自律,从自身做起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在平时,我们要加强安全防范,给电脑安装安全软件,定期进行安全体检,增加其系统的稳定性。针对电脑黑客和网络病毒的恶意攻击,我们要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漏洞修复,第一时间安全补丁,实现资源共享,净化电子商务的环境,必要的时候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人才培养制度由于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对于人才的要求比较高,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才必须是熟练掌握计算机以及经营管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培养难度比较高。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和引进一批熟练掌握计算机以及经营管理技能的专业人才,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我国电子商务的建设中去,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建设步伐,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使我国成为电子商务强国。在平时,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鼓励各高等学校开设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专业课程,使更多的学校增加电子商务专业,向学生普及网络知识,培养高素质的电子商务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作者:朱伟辉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审计风险 审计范围

一、电子商务审计面临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

传统审计准则已经相当完善,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关电子商务签证的具体标准尚未出台,给电子商务企业审计带来实质性困难和风险。电子商务审计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尽管电子商务已有一段时间的发展,但在法律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二)会计记录资料发生了改变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财务会计信息的载体,使审计证据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经济业务产生的原始凭证以电磁信息的形式在网上传递并储于磁性介质中,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都集中由计算机按程序指令执行。

(三)审计范围发生变化

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范围已扩展到传统审计内容之外,传统的报表审计内容是指被审单位特定时期内的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电子商务环境下还需对系统硬件环境进行审查,包括各部件的兼容性,信息通道的畅通性等。

(四)审计风险加大

相对于传统商务方式下企业的内部控制而言,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内部控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计算机数据处理的集中性,使大部分控制作用基本失去作用,传统的会计岗位职责被打破,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的账簿控制体系失去作用,网络环境系统建立和运行的复杂性,导致内部控制的范围也相应扩大,电子商务引起的技术性风险可能使审计风险中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增大。

(五)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大多数工作在基层的审计人员虽然都接受了一些计算机知识培训,但一般多是初级程度的培训,远不能适应计算机审计的要求。此外开发实用性和通用性较强的审计软件所需的高层次、高水平的人员也很缺乏,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着我国计算机审计的发展。

二、对于电子商务审计挑战的对策思考

(一)加快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完善

制定我国计算机审计的各种规范化、标准化文件,包括计算机审计的法律准入规定,计算机审计准则,各类审计数据库或输出数据的标准格式等。应尽快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把电子凭证、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和保管要求,数字认证机构的管理,电子信息与网络系统的安全等相关内容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有关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立法要立足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上有关示范法或其他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立法,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电子商务审计的有法可依。

(二)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审计

实现电子商务以后,电子商务审计的内容包括对电子商务系统处理和控制功能的审查,以证实其对交易事项的处理是否真实、合法及安全可靠,这是传统审计所没有的。首先必须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审查结果决定抽查的重点和范围,通过网络对被审计单位财会数据进行收集审核,审计人员在网上通过被审计单位赋予的审查权限,可以完成大部分审计工作,利用审计软件抽取样本,进行各种数量关系的配比分析与数据查询,对异常项目通过调查和数据分析进行测试、检查、分析与核对,这样可以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三)加快审计的电子化应用技术

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加快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审计使用环境的建设。从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各级审计机关应对计算机硬件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对计算机设备和系统的投资,着重审计机关内部局域网和审计资料库的建设,促进审计事业的现代化。要让审计人员尽快参与审计软件的开发研制,使审计软件突出实用性即具有审计特色,以便于今后计算机审计方法的应用和审计信息化建设能顺利实施。

(四)采取措施降低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要了解网络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程序,系统中会计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岗位之间的牵制是否充分有效,根据自己处理传统舞弊案件的经验,运用相应的审计手段,对数据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审计,审查操作人员是否通过篡改程序和数据文件导致会计数据的不真实、不可靠、不准确或以此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利用审计法规管理软件对系统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验证,利用审计接口软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减少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利用审计抽样软件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审查磁性化的会计信息及其存储材料的完全性,计算机系统是否具有应急恢复功能,系统防火墙是否完备等,减少网络病毒的传播及黑客的攻击,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的外部风险。

(五)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要推动电子商务审计的发展,必须加强计算机审计人才的培养。因此审计人员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断完善个人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自身职业素质,以满足审计业务范围日益拓展的需要。并把计算机审计列为必修课,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为电子商务审计的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由以上所述可见,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审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但开展电子商务是国际大趋势所在,同时又给审计一个创新的机遇。随着我国审计法规的不断完善,审计人员素质的逐步提高,审计技术的逐渐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审计会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充满信心。因此,我们必须迎接挑战,把握机遇,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审计的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王晓东,蔡昌.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审计的初步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5(06).

[2]杨锐.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J].东北大学学报,2003(02).

[3]孙宝文,李辉.电子商务的风险管理与审计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05).

第7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 合法权益保护 对策建议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商务”是指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第三方主体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信息(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等)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如今,各大网站的营销活动都做的有声有色,例如淘宝(综合购物网站)、京东商城(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品网站)、亚马逊等等。

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开放性和虚拟性:

首先,开放性。网络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它的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20世纪以来,网上购物成为一种时尚与潮流,通过网络,消费者真正的实现了足不出户却知晓天下事的情形,也是许多宅男宅女的福音。他们可以通过电脑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通过货比三家来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是,这种开放式的购物方式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麻烦,这种远程式的购物方式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纵容了一些不法商家的不正当经营。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虚拟性。电子商务最主要是以一种虚拟化的形式进行交易。如笔者前段所说,淘宝、京东这类网上购物中心会在网站首页展现出各类商品,通过网页上的文字说明、图片以及使用过的顾客评价来体现其价值的高低。很多消费者也仅仅是凭借着这些虚拟的文字和图片来作判断,此乃第一点。其二,最终的支付方式冲破了传统的现金交易和当场交易,而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信用卡等形式支付,如果买家收到的货物与自己预想的差别很大或者商品有什么瑕疵,买家完全可以退货,并且拿回自己的资金。可以说,这种消费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旦运营的不好,消费者不仅退货难、收货时间拖延,甚至可能会钱货两空。正由于以上阐述的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两个特征,导致了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比较晚,但是速度比较快,所以我国也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主要有:197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与三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一条主要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条则是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它的则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的一般条款来对待,如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合同成立的地点等。

同时,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1]

另外,一些地方上这类行政规章施行的还比较少,仅在一些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有法律规范。广东省的电子商务与北京、上海并列为全国电子商务发展领先的三大地区。广东省互联网用户超过250万,居全国第二。现在,广东等地已制定了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如上海的 “电子认证条例”,广东的“数字签名条例”, 海南也在搞电子商务的地方法规。[2]

从上面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

在电子商务发展如此迅速的环境下,迫切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其活动,相比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并不完善,现有的法律并不能解决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甚至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空白,这需要我们通过不懈努力进一步加以完善。

3、我国的电子商务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

我国在电子商务法规方面的不健全显示了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

尽管国家的多个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由于彼此之间侧重点不同,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以及配合,所以在实施方面也有很大的障碍。

三、相关建议

虽然我国对网络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由于实施的力度不够,使得其保护的作用也没有最大化的发挥。中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自律公约有四十余个,但是这些规定对于网络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无法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我们主要应该立足于现在和未来。

一方面,从现有立法方面,《消费者权保护法》是现有的一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大法,其中没有对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专门的解析和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在里面添加新的章节,或者参考联合国贸法会的法律范本制定相关的章节。另一方面,从新立法方面,我们要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应依照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尤其在隐私和安全保护方面要规范。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电子商务专有的法律,地方上在不违背法律的原则下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的设立地方性法律规范,使得地方上的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获得最大的保护。

参考文献:

第8篇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网络技术的普及,大量新型贸易方式出现,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较为便捷、快速且成本较低的贸易方式被很多企业所接受。电子商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电子,也就是其贸易是通过电话、电脑等电子通讯手段实现的,另一个则是商务,指出其内容则是商务贸易活动。绝对的电子商务是贸易的双方或多方在不需要实际中见面的情况下,完全依靠电话、网络、传真等电子通讯手段完成整个的寻找贸易对象、进行询价问价、签订合同、发货收货以及售后等全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相关人员并不实际接触,也不相互认识或见面,所以信用在这个整个过程当中就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只要其中一方出现不诚信的行为,那么就可能将整个贸易中断,使对方产生巨大的损失,甚至会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

一、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问题

(一)网络欺诈

网上欺诈是当代电子商务当中信用缺失的最为典型的表现之一,受到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经营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的影响,不论是普通网民通过网络进行购物,还是企业通过网络完成的业务,购买者都有可能得不到产品的真实信息,有些不法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网络欺诈事件的出现。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的网络诈骗手段主要有:①利用网络交易中的虚拟性和间接性等特点,诈骗人们的购物款或预付款等款项,例如有些不法厂商在网上虚假的产品信息,当购买者将预付款或者全款打入其指定的账户之后,这些所谓厂商便携款消失。②一些厂商故意销售假冒商品,当购买者拿到商品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从而形成诈骗。③还有一些是购买者的欺诈行为,有些购买者在购买产品或签订合同的时候故意提供了假身份和地址,当厂家将产品送送至目的地之后却发现所谓的购买者并不存在,这样直接导致产品经营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会耽误与其它客户之间的商务活动,对其造成了巨大损失。花样繁多的电子商务诈骗频繁出现,必然会降低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失去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欲望,最终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隐瞒商品质量信息

受到电子商务自身特点的限制,购买者没有办法像在现实中购买商品一般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试用,而只能通过销售者的描述来进行判断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然而一些厂商为了提高产品的销量以及自身的利益,故意隐瞒一些产品的瑕疵或者弱点,或故意夸大产品的性能等,甚至以次充好导致购买者在购买时比价满意但实际收到商品之后无法正常使用,严重打击了购买者再次将通过电子商务进行消费的信心,甚至会最终放弃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买卖,不利于电子商务的长久发展。另外与现实中购物不同,电子商务中购物的产品很难得到应有的售后服务,当产品出现问题的时候,产品的销售商经常会找各种借口推脱,即便一些销售商设有专门的售后服务窗口,但是其服务却非常差,给购买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三)个人信息泄露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所有阶段都是通过电子通讯设备完成,不论是销售者还是购买者的信息都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拦截、窃取,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另外一些专门的电子商务网站需要人们进行注册后才能使用,那么这些网站在一定程度上就获取了人们的相关身份信息,甚至银行账号等重要信息。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交易一方,也可能会将交易对象的信息泄露给他人,甚至会将客户信息作为商品的一种进行贩售。根据我国相关调查显示,大约70%的人都怀疑自己是由于电子商务中的某一环节被泄露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收到大量垃圾短信等,甚至会损害人们的利益,例如银行卡被盗刷、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等。

二、构建电子商务信用机制

电子商务信用的缺失实际上是现实社会中信用缺失的一种投射,所以要想建立起电子商务诚信机制首先要在全社会建立起一个诚信大环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的信用危机。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虽然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中都对电子商务有着相应的规定,且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但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依然并不完善,缺乏较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对此我国可以参考西方先进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另外还要针对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间接性的特点来具体规定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从而满足电子商务的实际需求。

(二)加强政府部门职能

政府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应当起到其应有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首先要加大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人们能够更好的了解自身应尽的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其次政府应当加强对诚信的保护,政府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诚信管理系统,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注册、监管等服务,公安机关也可以设置专门的“网络警察”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督,并接受关于电子商务的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对于一些不诚信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充分的保护电子商务各方的利益。

(三)电子商务各方加强自律

首先应当在各行各业树立专门的电子商务行业规范,从行业角度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其次在电子商务业内可以设立诚信典范,例如阿里巴巴网站的诚信形象,行业内还可以组织各企业的管理人员加入专门的诚信俱乐部,聘请相关专家,定期进行信用机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的诚信意识,加强企业的自律。

三、结语

电子商务是我国近些年才逐渐兴起的贸易方式,在各方面都尚不完善,尤其在信用方面缺乏相应的机制进行约束和管理,针对这方面企业、政府和普通公民都要为建立起健康电子商务环境贡献自身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吕培培,王炬香.两个在线零售商参与的供应链收益分配问题研究[J].青岛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02.

[2]谢会芹,谭德庆,刘军.具有竞争关系的多参与人委托问题研究[J].运筹与管理,2011,04.

[3]徐洪,黄晓宁.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辅导员激励机制研究[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1,01.

第9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贾易;网络

     一、电子商务的涵义及其实现方式

    1、电子商务的涵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并完成的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它涉及信息交换、销售、支付、运输等整个贸易过程。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和应用,电子商务己成为网络技术应用新的发展方向。

    2、电子商务的实现方式。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3种形式,即edi形式、internet形式和intranet形式。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ce),即电子数据交换又称“无纸贸易”,它是贸易双方按照协议,对具有一定结构的标准贸易信息,通过数据通讯网络,在参与贸易各方计算机之间进行传输和自动处理。它注重数据结构的标准化,将贸易中重复使用或不同领域共同的数据进行标准化,目的是实现业务过程的自动化,减少手工劳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尤其适用于减少交易循环中的重复工作。

    二、我国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阶段分析

    我国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一般需要经过展示阶段、交流阶段、交易阶段和集成阶段。电子商务对企业流程的影响程度随着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电子商务应用的水平越高,企业流程受到的冲击就会越大。

    1、电子商务的展示阶段。大多数企业迈向电子商务的第一步是拥有一个公司的网址,为任何一个潜在的用户提供信息和一个单项的交流方式。这种以静态的方式提供企业的产品、服务、联系方式以及相关信息的阶段被称为展示阶段。在展示阶段,电子商务的作用一方面表现为在网上提供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吸引潜在的顾客;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对外的一个窗口,获取企业所需要的信息。展示阶段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低级阶段,信息技术并没有真正地融合到企业的流程之中,因此毋须变革企业流程。

    2、电子商务的交流阶段。该阶段可以实现企业同客户(销售者、消费者)或供应商的双向交流,企业可以通过网站为顾客或供应商提品或服务的信息,并通过网络获得订单、进行报价和谈判,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该阶段的另一个优势是供应商可以准确获取库存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在交流阶段还可以组建企业外部网。尽管交流阶段实现了双向交流,但还不能进行资金交易。该阶段,企业的网站变成了信息聚集、传播的工具,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营销和销售部门就需要进行相应的流程变革以保证定单能够得到及时处理。交流阶段要求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需要建立前台电子商务系统。该阶段在网上销售商品并不是主要的目标,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大都处在这个发展阶段。

    3、电子商务的交易阶段。企业在交易阶段面临着新的挑战,不仅要求具有较高的技术能力和较完备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而且对信息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交易阶段的电子商务活动会涉及到方方面面,除了买方和卖方外,银行等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都参与其中。数据加密和电子签名等技术也是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因素。

    4、电子商务的集成阶段。集成可以分为企业流程的集成、信息系统的集成以及流程与信息系统的集成三个方面,按照集成的范围,集成又可以分为企业内部集成和跨企业集成。集成阶段存在重要的技术障碍包括企业之间的流程和信息系统的不兼容问题。集成阶段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级阶段,从市场营销开始到订单获取、原材料供应、产品生产、货款结算、产品的提供以及售后服务等活动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商务系统来完成的。

  三、制约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所在

    尽管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外贸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电子商务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但是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电子商务的认识缺乏;2、电子商务本身的安全问题;3、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问题;4、电子商务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问题;5、外贸企业电子商务人才缺乏.

    四、完善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提高外经贸企业对国际电子商务的认知度,这是全面应用国际电子商务的一个必要条件。国际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对其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低,不利于它的发展。全社会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和外贸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特别要使广大外贸企业都能熟悉、了解国际电子商务,愿意采用国际电子商务方式。

    2、加强网络管理,维护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解决安全性和可靠性问题。网络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当白己的计算机被病毒侵害,被黑客人侵,造成数据丢失、硬盘烧毁,都会感到极度的痛苦和愤怒。如果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还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对电子商务的推行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使公众在电子商务前裹足不前。因此,政府应加强网络管理,维护必要的网络安全,减少网上犯罪行为,维护正当的商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

    3、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和安全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对原有的相关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要建立和健全关税、税收、支付、版权、专利、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保证电子交易的合法性,保护个人隐私和防范网上犯罪,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法律机制。

    4、加快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良好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成功发展电子商务的根基,这一根基必须能够支持不断发展、日益复杂的交易过程。想要促进电子商务快速的发展,就必须加大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人,使网络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必须根据本企业的市场环境、客户关系、产品创新、财务要素、企业资源、业务流程六个要素,因地制宜地选择能够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电子商务开展方式,才能对企业管理创新和传统企业战略转型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5、加强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针对我国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和国际电子商务所需要的综合性人才匾乏问题,应该建立起

人才培养体系。首先我国的高校应承担起培养这方面人才的重任,根据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增设电子商务专业,我国的教育部门也应建立起从初中即开始培训学生电子商务知识的体制,从而给这项人才培训计划以长期性、体制性的保证。其次,应充分发挥我国业余大学、远程教育、民办大学等社会办学力量,针对市场对这方面人才的需求,加大培养电子商务人才的力度。<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ce),即电子数据交换又称“无纸贸易”,它是贸易双方按照协议,对具有一定结构的标准贸易信息,通过数据通讯网络,在参与贸易各方计算机之间进行传输和自动处理。它注重数据结构的标准化,将贸易中重复使用或不同领域共同的数据进行标准化,目的是实现业务过程的自动化,减少手工劳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尤其适用于减少交易循环中的重复工作。

         二、我国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阶段分析

第10篇

有说“电商利益集团胜出的”;有感叹“细思极恐”的;也有称是“倒退”的,有说是“严重隐患”的。并且和眼下最热的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联系起来,看似问题非常严重了。

真的是这样吗?不急,不是有已经公开征求过意见的三审稿吗,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是吧。我们不妨梳理一下,这个电商法三审稿针对平台责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仅有一条的连带责任被改成了补充责任这么简单呢?

结果很快出来了,足足三十三个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请各位认真看一下吧,看来够“利益集团”们好好学习几天几夜的了:

一、审核义务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安全保障义务1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2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注:据报道,四审稿改为“补充”,但前一个仍是“连带”)责任。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四、配合调查义务

第六十一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藏或者拒绝提供上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说明:非电子商务经营者,不管是线上的还是线下的,没有这里描述的这样多、这样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堪称标准的歧视性条款。

五、不得滥用支配地位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六、退还押金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个人信息保护义务1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个人信息保护义务2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数据提供义务1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数据提供义务2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十一、网络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卖家身份审核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十三、配合工商登记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十四、数据保存义务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平台规则义务1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平台规则义务2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有关信息,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平台规则义务3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平台规则义务4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处罚公示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二十、自营业务区分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民事责任

二十一、信用评价管理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删除侮辱、诽谤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或者明显违背事实的评价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广告标注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

二十三、知识产权保护义务1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知识产权保护义务2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因通知错误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民事责任

二十五、知识产权保护义务3

第四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前条规定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保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将该经营者的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六、知识产权保护义务4

第四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二十七、知识产权保护义务5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连带责任

二十八、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二十九、履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承诺义务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十、投诉举报处理义务

第五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三十一、协助维权义务

第六十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三十二、依法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三十三、营销推广中的多选项提供义务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相应法律责任关键词:罚款、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到了吧,看累了吧。洋洋洒洒数千字,三十三个义务和责任,其中除了补充责任,更有两处的连带责任,两处的民事责任,还有罚款、限期改正,还有停业整顿,还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达十二处。

那么,对比其他法律法规如何呢?我看了下,消保法里的平台责任是三个;食品安全法里是两个;侵权责任法里是两个。连被称为小电子商务法的工商总局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里,平台责任也不过是十二个。

反过来,既然这么多的责任义务,平台和卖家有什么权利呢?对不起,没有一条;消费者有什么义务和责任呢?没有;政府有什么义务和责任呢?没有义务,责任有一条,即第85条。

这就是我们在这部电商法里看到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这就是有些人说的“电商利益集团的胜利”!

看懂了吧,区区一部电子商务法,三审稿八十六条,规定了三十三个平台义务和责任,说白了,这不就是一部“平台义务法”么!

而且我注意到,在一审稿里,相应的平台义务和责任大约是十二个,和我国现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基本相当,二、三、四审下来,一路狂加到三十三个。加了二十一个没人说什么“非电商利益集团”胜出,怎么在三十三个义务责任都保留的情况下,只是在一个义务里改了两个字,倒成了天下为之轰动的“倒退”、“严重缺陷”了?在我看来,这一点点的微调,最多算一种象征性的纠偏,但非常的不彻底,还是很偏。

还有,有知名法学家说,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居然是基于电商平台企业的建议,细思极恐!看到了我非常诧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怎么了?怎么那么见不得人,为什么就不能提意见?!

难道说证券法不允许证券公司提意见参与,公司法公司不能发声,税法纳税者没有权利表态?电商平台企业不仅战斗在治理一线,最明白电子商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千万卖家面临的问题和疾苦,而且对于这个法的贯彻实施他们也是任务最重的,不合理的规定当然不需要法学家们买单。他们应该是最有权利,最有理由提意见建议的吧,怎么还倒过来了?

最后,关于眼下最火的声讨滴滴责任与这部电商法的关系,我要说的是,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虽然滴滴一般被人们称为平台,而且是互联网平台,但既然是承运人了,就不可能再是电商法里的平台,不适用电商法里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属于电商法第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会计;障碍;对策

电子商务是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商务活动的新兴商务方式。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打破了传统贸易形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通过网络把贸易活动中的各方连接在一起,使他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更加便捷。电子商务会计就是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在传统会计基础上发展的会计新领域。但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会计和其他一切新兴领域一样,在发展中也受到各种各样的约束。本文主要针对这种问题,从电子商务会计特点着手,分析各种障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会计的特点

(一)信息共享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供需双方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直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流,使有关的会计信息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流动。这大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效率,降低了获取会计信息的成本。

(二)记录无纸化

电子商务会计在反映电子商务活动的记录、计量,直至最后生成报表的过程中,始终在网络上进行,改变了传统会计手工记录凭证、登记账簿等的方式,使得记录的纸张尽量减少到最少。

(三)计量手段多样化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很多企业的业务活动都是在网上进行,交易也更加迅速。传统单一的货币计量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活动。于是,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网上结算手段应运而生。

(四)成本最小化

电子商务会计作为网络经济的一部分,能充分发挥网络快速、方便的优势,缩短各种会计信息查找时间,极大降低各种会计信息搜集成本、交易成本、纳税申报成本等。

二、电子商务会计发展中的障碍因素

(一)传统会计理论对电子商务会计的阻碍

传统会计理论是建立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等基本假设前提的基础上的。但由于电子活动自身的特点,造成传统会计所赖以运行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使得传统会计假设前提已经很难满足电子商务会计发展的要求。如在传统会计中,规定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也就是会计所服务的实体对象一般要考虑在未来一直运营下去,

只有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传统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等方法才可以得以实行。但在电子商务活动环境中,很多网络上虚拟的公司是由于暂时的利益需要而短时期地结合,这些公司不仅不存在实体组织,而且随时都可能解散。这些特点迫切要求电子商务会计在传统会计假设的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对会计假设进行修正或扩充。但电子商务是近些年随着网络的兴起才得到迅速发展的,所以,在会计理论和实务的相关研究中还不能很好地体现这些需求,这对电子商务会计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作用。

(二)电子商务会计复合型人才需求跟不上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大部分会计人员还没有从传统会计的职能中适应过来。虽然我国现代会计人员都要进行会计电算化培训,计算机技术的使用使得会计人员能从传统会计繁杂的功能得到些许解放,但这些仅仅是用计算机来代替传统手工计账,会计人员只要掌握一些财务软件的使用就可以工作。电子商务会计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掌握财务软件的使用,而且要熟悉电子商务的流程,要懂得简单的网络知识。只有在传统会计知识、商务知识和网络知识等的结合的基础上,才能使会计人员能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会计的工作。我国现今电子商务会计复合型人才稀缺,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对会计人员的需求。

(三)电子商务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电子商务会计是随着电子商务活动发展起来的会计新领域。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时间相对不长,一些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及时制订出来,现有的也不是十分完善,这造成有些电子商务活动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电子商务活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带来了电子商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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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会计风险较大

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网络这个平台进行商贸活动,而网络是一种开放型的资源,尤其是在国际互联网上,很多信息传播速度非常迅速,获取会计信息也比传统会计容易得多。

现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不可能很完善,经常会发生系统漏洞,这可能会造成单位财务数据流失,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还有,在网络上,经常有一些病毒和黑客入侵,如果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随时都可能使企业面临艰难的境地。

(五)电子商务会计市场环境不稳定

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电子商务活动所依赖的网络平台自身的不完善等诸多原因,造成目前整个电子商务会计市场环境的不稳定。电子商务活动很多时候还是处于一种独立的状态,很难找到一种统一规范的标准,这种不规范对电子商务会计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阻碍。

三、电子商务会计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电子商务会计理论的研究

在传统会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对传统会计假设进行扩充和修正(如对会计主体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不仅允许实体主体的存在,而且允许会计服务对象中存在虚拟的主体对象;对货币计量的限制进行放宽,允许在电子商务会计中以虚拟电子货币作为会计计量单位;会计报告没有必要采取分期报告的方式,允许在网络上采取随时报告的方式,增加财务报告中有关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的内容的披露;加大会计监督功能的力度等等。只有加紧对传统会计理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不利因素的修正,才能为以后电子商务会计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电子商务会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和贸易活动的有机结合,在从事电子商务会计过程中,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掌握财务理论知识,而且要熟悉现代商务流程和网络知识。这就要求:一方面,社会要为会计人员营造进一步学习的氛围和环境,如可以请电子商务理论和实践专家,为从事电子商务会计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培训和辅导等;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在已有传统会计知识的基础上,抓住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遇,充分利用社会所提供的环境,不断加强对电子商务及相关知识的学习,使自己成为掌握现代会计理论知识、信息技术、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为今后电子商务会计进一步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三)加强电子商务会计法律环境建设

电子商务会计要发展,首先要有一个稳定健全的法律环境。这就要求除了会计法规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外,电子商务领域要大力借鉴一些发达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和制度,并结合我国自己的情况,加强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订与完善,健全电子商务合同的时间、地点及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监督机制,使得电子商务活动在法律的保护和监督下稳定有序地进行。公正、公平的电子商务环境将会大力促进电子商务会计的发展。

(四)加强电子商务会计安全防范意识

在电子商务会计环境下,财务人员首先应建立比传统会计更高的风险意识,加强对会计信息输入、输出的管理,管理好自己的密码,在处理财务问题的计算机上安装防火墙,禁止外部对本机信息的任意访问。同时,要养成备份的好习惯,对一些重要数据,要经常备份到另外的存储器上或打印出来,以防止数据的丢失。

第1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4-0102-01

一、整体教学方法――模块式教学法

1.模块式教学法

模块式教学法是按照教学过程的基本环节,把课程内容按多元目标进行系统综合的教学方法。它旨在把一个复杂、相互交叉的课程内容分成若干个基本课程或教程模块,把相互渗透的教学内容组成系列知识模块。通过各模块的优化组合,使教学尽可能适应不同层次和目标的需求,以达到提高教学效果为目的。

2.模块划分及模块法应用

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交易前(指买卖双方在Internet在供需信息)、交易中(指买卖双方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口头、书面或以、电子文件形式确定下来)、交易后(指买卖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三个环节。所以,《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模块相应地可以划分为:(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制度(交易前);(2)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交易中);(3)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制度(交易后);(4)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交易前中后)。

在电子商务交易前模块教学中,将交易当事人和交易参加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个网络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模块教学中,进一步划分子模块,从而形成一个层级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后模块教学中,讲授可以按照国与国之间的差异对比来组织,从而形成一个并列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前中后模块教学中,进一步划分子模块,如网络信息资源提供、数据电文以及电子商务安全等从而形成一个递进模块关系。

二、各组成模块教学方法

1.情景模拟法

情景模拟法把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代表一个企业,学生分别扮演企业决策者们和参加交易者的不同角色,训练学生将所学理论运用到实际中,学生和教师对情景模拟情况评说和总结。情景模拟法与单纯的说教相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大大地提高教学效果。

2.图片演示法

在真正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概念比较抽象,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钱包等,学生理解其法律制度较困难。以图片的形式展示其外观,让学生留下直观的印象,然后阐述相关法律规定,教学效果亦可以大大提高。

3.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将案例运用于教学,通过教师展示案例,组织学生讨论案例,教师归纳提炼,学生最后演练。优点是以互动的形式使学生掌握如同实际从业人员一样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4.PPT演示法

PPT演示法是利用计算机处理文字、图形、图像等,以替代传统板书教学的一种方法。优点是能将文本、图形、图像和动画有机结合,清楚明了。在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数据电文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均需要图文并茂,即采用PPT演示法,才能使这些学生更好理解这些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 黄筱调、郑莉,模块式教学法及其探索,江苏高教,1998年第4期。

[2] 杨路明,电子商务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 吴凌娇,《电子商务概论》教学方法探讨,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 Vol.3 N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