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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内容

时间:2023-08-25 17:09: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公安消防机关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对策,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对国务院、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消防行为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根本没有对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组织法。这样,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机关会借口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消防法的内容而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防法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就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先进国家适时进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都相当困难,制定法律法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持续数年才能制定完成,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样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一旦开始实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便不再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同样如此。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主力军。但是,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以及施工要求的内容尚不健全,导致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无法可依,同时又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主要领导的干涉而无法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的是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这样也导致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进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对主要领导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大部分时候处罚力度也相当低。特别是在一些机关单位中,相关责任人一般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责任和消防责任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程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正是因为我跟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避免国家机关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确保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切实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按照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作用的消防组织法。在消防组织法,必须明确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国家机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程,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相适应;第二,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按照民主以及公开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专家消防立法机制,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反映他们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当前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互相协调,互相统一。第四,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方面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必然带来设计理念、建筑风格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以及现代化工厂消防方面,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保证消防法律法规能够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参考西方先进国家在消防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经验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

在我国,要想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主管领导首先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充分认识到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决不可凌驾于消防法律法规之上。在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设定和职责设定相一致,保证在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时责任追求的严肃性。

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还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大力加强防火设计的审核和验收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在建、新建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检查,避免出现在消防工作上的政企不分、灭火救援体系相对混乱的现象。

第2篇

关键词:消防;消防法;法律;法律体系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of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order to make our current system of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from the proposed several suggestions to reform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fire; fire protection; law; leg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追溯到几千年前我国消防工作就已经开始实行了,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也就随之形成。在1998 年 4 月 29 日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也是我国消防的基本大法,为后面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法律保障。到后来建立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有对现行《消防法》和公安部令规章进行了修改,又从消防工作全局和行政监督管理者的角度来规范了开展消防工作的具体法则。下到各地方的消防法规和规章,上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形成,共同组成了我国当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执法的层层深入,使得消防法律法规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突显出了许多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构建良好有效的消防环境,预防各种火灾及火灾隐患的发生已成为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有利保障。

二、目前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1、我国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不被重视。

消防法只是各部门中规定的特别行政法,主要是对国务院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建设、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所进行的消防行为进行规范,在我国暂时还没有一部可以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因此,在具体实施消防法规时很难进行,容易出现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违反了消防法而得不到相应法治的难堪局面。

2、我国消防法体系设置的内容不广泛。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涉及面不全,现行《消防法》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消防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机关、企业、团体、事业等单位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对于目前火灾隐患比较突出的“九小”场所则缺乏有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3、我国目前消防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某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太抽象,太过于笼统,真正实施起来相当困难。其次是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规定不科学,没有综合考虑各地经济主体的实际差异。再就是消防法中对各职能部门的消防履职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在对公共消防安全的建设、管理及维护上都没有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对策

1、重视消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中确定的民主和法制的原则,对任何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都一定要有法可依。所以,可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和消防工作的特点,并参照国外或台湾等地区的做法,加快制定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出台。要明确各行政机关和消防机构之间的职责和联系,要重视消防法在我国宪法中的重要地位,要制定出相关的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来适应行政机构改革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

2、进一步增加我国消防法体系设置的内容

从目前的消防法中得出,各行政单位内部也应该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责任机制,要进一步增加我国消防法体系设置的内容,尤其是在消防行政中相对人的职责要加强加大,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就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健全,总体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不管是各行政单位还是个人对消防安全不太重视,在履行消防执法时没有足够的安全职责,一旦出现消防安全隐患,单位进行行政追责的不多,再说一般要进行行政处分还得等消防部门查出相关的消防问题才能加以追究,这样就很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因此,要加大我国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立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并把消防教育也归于国民教育中去,要求各单位和个人能应付消防监管的工作,保证消防安全。同时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限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不力被处罚救济的时间、途径,制定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消防组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等。

3、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规章,提高监督执法水准

要想完善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就要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可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消防监督人员流动性大,稳定性差,在执法过程中监督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及大型工程建设等就很难开展,因为这需要一批较高专业素质的执法人员去进行,万一监督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不高,就很容易造成业务中断,发生不必要的矛盾。为了满足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需要,因此,对消防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也就越高,要不断完善监督执法的规章制度,还应提高执法监督的水平,来确保执法工作顺利有序的进行。

4、不断提高消防技术标准

按照行政立法实用化要求,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就要针对每一消防行为,确立每一行为的模式和消防技术标准,要出台相应的高性能化的防火规范,要使消防技术标准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可能的与国际消防技术标准靠拢,以此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5、建立相关的消防评估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除了要建立相关的法律,还应建立一定的评估法律文件。评估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很多,要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来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来为消防实践服务。一般的评估方法有:预先危险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事故类型和影响分析法等等。

总之,我国要建立健全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程,要一步一步来进行、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聂传红, 关于我国消防法规体系立、改、废的思考[J]攀枝花学院学报 2004.12.:27- 29.

[2] 孙辉, 韩杰, 关于消防执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J] 武警学院学报2004.10:23- 25.

第3篇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和省、市、区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现就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加强经济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性基础工作,真实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对于区委、区政府正确分析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的基本保障。深入开展统计法律行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关注度,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促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职责、优化统计工作环境、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区统计执法检查动员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学习培训内容,融入到普法考核验收工作中,精心组织,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为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注重特色,突出重点,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保障统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和准则。在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围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开展宣传,重点是围绕新修订的《统计法》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方法,不断提高社会各个参与主体的统计法律意识和贯彻落实统计法的自觉性、主动性,使《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各项要求能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平时的学法用法活动中,把《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作为领导干部“两月学一法”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系,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领导干部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的责任意识,自觉依法领导和支持统计工作,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要进一步加大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统计人员是推进依法统计的主体,要在统计系统内部深入持久地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开展学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知识竞赛和征文评比活动,不断提高统计人员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主动性,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统计、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要加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统计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联千家万户,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对于统计工作十分重要。要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到全社会年度法制宣传的整个工作中去,全面谋划,精心组织,运用多种形式,利用一些重要的节日,采取社会各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广范围、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各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明确其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和权利,自觉主动地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营造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紧迫任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以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

要集中力量,统一时段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举办学习班、专题讨论、征文评比、知识竞赛、开设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推动统计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持续掀起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的热潮,为顺利推进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领导,确保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第4篇

该情况被有关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热烈讨论,大家围绕Z公司调低利润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注册会计师向媒体爆料客户调低利润是否违反职业道德各抒己见,莫衷一是。为此,本文先对上述两问题谈一谈笔者的看法,然后重点谈一谈大家未能充分关注的,注册会计师遇到客户要求调低利润等违规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应对。

客户要求调低利润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根据该定义,对Z公司调低利润的通知究竟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大家得出了“是”和“不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

笔者认为,Z公司调低利润的通知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的工作计划或经营决策,应该属于商业秘密。但必须注意的是,该商业秘密仅是调低利润的一个计划或决策,Z公司并未实施调低利润的具体行为,所以,对Z公司究竟会采取何种方法调低利润还不得而知,因此,不仅不能肯定Z公司调低利润的计划或决策一定会实施,而且也不能肯定Z公司调低利润的方法一定违规,更不能判断违规的程度如何。但许多审计人员仅凭习惯思维认为调低利润一定属违规问题,并进一步推断出违规问题不应该属于商业秘密,或即使是商业秘密也不应该保密的结论。未能关注的是,如果Z公司调低利润的计划或决策根本就没有实施,或Z公司采取了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允许的会计估计方法来调低利润,或即使Z公司采取了违规方法来调低利润,但违规程度并不大,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通过适当方法予以解决(如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向媒体爆料客户调低利润的计划或决策明显不妥。

实际上,对客户调低利润的计划或决策是否属商业秘密对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职业道德并不十分重要,因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客户保密的条款中并未提及“商业秘密”的概念,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由于客户的商业秘密是理所当然的信息,可见,从CPA职业道德准则的角度讲,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客户保密的不仅仅是商业秘密,应该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信息。Z公司上级要求调低利润的计划或决策虽以口头形式传达,但注册会计师只需要判断出这是Z公司的信息即可,而无需争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所以,应该讨论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对获知的Z公司上级部门要求调低利润的计划或决策这一信息是否应该保密。

必须注意的是,职业道德准则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予以保密,但并未说明是什么性质的秘密,于是一些审计人员便主观认为,注册会计师应该予以保密的信息其内容必须合法,对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应该从对公众利益负责的角度出发不予保密。但笔者认为,职业道德准则不仅没有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应予保密的信息其内容必须合法,而且也没有明确注册会计师可以随便对媒体披露具体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实际上,职业道德准则已对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客户信息的三种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取得客户的授权;二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三是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而且,决定披露时,注册会计师还应该考虑是否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此可见,职业道德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披露客户信息的具体前提、情形、对象和后果都做了明确和严格限制及要求,未经授权,注册会计师不得披露客户信息,即使客户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也只应该向监管机构报告,而不是直接向媒体披露,并且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还必须是经注册会计师确认的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对于上述情况而言,要求调低利润仅是Z公司上级部门的一个通知,Z公司也仅是通知注册会计师暂缓出具审计报告,但并未实施调低利润的行为,所以,还不能明确Z公司究竟会采取何种方法调低利润,也不能肯定Z公司一定会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来调低利润。可见,此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将这一信息直接披露给媒体则明显不妥。笔者还认为,即使已确知Z公司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来调低利润,注册会计师也不应该直接向媒体披露,而应该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的规定,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如注册会计师应该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与Z公司进行必要的沟通看问题是否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后,再考虑是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还是向监管机构报告,如果决定了向监管机构报告而监管机构置之不理或不能秉公执法,此时,注册会计师从公众利益负责出发再向媒体披露,通过社会舆论对违规行为实施再监督就比较稳妥。

对客户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对方法

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应该保密,但如果获知的信息其内容属于涉嫌或即使是查实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也不可以直接向媒体披露,而应该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的规定,按照该准则规定的程序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方法。笔者认为,对执业过程中发现的客户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一般应该考虑并采取以下八个步骤。

首先,注册会计师应该从专业角度判断是否属于客户的信息,并判断该信息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判断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其他相关信息,以评价其对所委托审计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注册会计师要与客户管理层进行讨论,如果管理层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信息证明其确实遵守了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客户单位的律师咨询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及其对所委托审计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当认为向客户单位律师咨询不适当或者不满意其提供的咨询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向自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以确定客户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应该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第四,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注意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尽快与客户的治理层沟通,或获取治理层已获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审计证据。

第五,如果认为客户存在对所委托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客户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恰当反映。如果客户在财务报表中对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作出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认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客户未能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影响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因客户阻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是否发生或可能发生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如果发现客户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征询法律意见。但必须注意的是,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的必须是经注册会计师发现并确认的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类似于上述Z公司仅是有调低利润的通知但没有实施,更不知道违规严重程度的则无需报告监管机构。

第5篇

关键词: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课程改革

近年来,随着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因而,食品企业的生产和监管等岗位以及食品检验检疫机构都急需大量具有食品法律法规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应用人才。高职高专院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主要是培养具有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知识、食品质量与安全基础知识,能够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的质量检测、质量控制及质量监督管理的优秀高端技能型应用人才。所以,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等知识在该专业中的地位就凸显重要。但是,在课程教学上,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主要以标准介绍与法规解读为主,教学内容比较枯燥,方式单一,所以对该课程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一、根据专业需求,加强教材建设

根据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的主要条款,熟悉常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食品标准,能查阅、解读、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能编写简单的食品企业标准、食品流通许可等相关文件,了解国外食品标准与法规,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法制观念。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整合不同版本的教材内容,确定本课程的基本理论教学内容为:食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国际和部分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标准化和标准化的制定、中国食品标准、国际食品标准、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食品标准与法规文献检索。

二、紧跟时代步伐,更新教学内容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促使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顺应时代要求进行及时的修改,所以课堂教学内容不能拘泥于课本,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完善与更新。同时,要参考国内外相关网站的有关知识,丰富教学内容,注重知识的前沿性和实用性。

三、结合课程特点,创新教学模式

传统的课堂教学是教师单向讲授,学生被动听课,课堂互动少,授课效果较差。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采用多种授课方法,积极引导学生思考,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授课效果。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运用语言、音像、多媒体、教具等多种教学手段,选择典型案例并以恰当的形式在课堂上展示,启发学生对案例进行阅读、分析、讨论,甚至让学生作为案例定的角色进入实践场景进行体验,通过寻找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巩固和记忆。授课时可以案例开题,通过案例分析,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通过提问、交流,最后教师总结,得出结论,引出所讲内容。例如,在讲解《食品安全法》时,以“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为例,由事件造成的危害入手,引领学生分组讨论事件发生的原因、触犯的法律以及作为食品专业的学生应该如何培养职业道德等问题。通过讨论,学生收集信息的能力、剖析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团结合作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培养;通过发言,学生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也不断提升。

2.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多,在本课程中,主要指以模拟法庭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通过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律法规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在实践中良好运用的教学方法。例如,在讲解《产品质量法》时,以“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为例,提前把模拟法庭的任务布置给学生,学生根据分工查阅、整理相关资料,将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活龙活现地展现在模拟法庭的现场。此种教学方法,学生不仅熟练掌握了理论知识,而且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3.角色互换法。角色互换法是指师生角色互换,由“学生教师”完成课堂授课过程的一种教学法。此种教学方法不仅可以给学生极大的自主活动的时间和空间,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刺激学生的求知欲,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还可以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随机应变的能力。在讲解国际食品标准时,先把学生分组,给每组分配不同国家的食品标准,而后学生通过自己查阅资料,在课堂上以PPT的形式把内容展示给其他学生和教师。每组授课完毕,由台下的老师和同学对讲解内容、授课水平等进行点评,最后由教师进行归纳总结。

另外,教学过程中还可以通过企业参观实习、社会调查、情景剧表演、交互式教学等形式进行授课,提高学生参与课堂的程度,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四、改革考核方式,激发学习热情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传统的考核方式以“一卷式”的终结性考核为主,此种考核方式重理论轻实践、重分数轻能力、重讲授轻互动,忽视了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的培养,抑制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本课程考核方式以终结性考核和形成性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考核是在教学过程中基于对学生学习全过程的持续观察、记录、反思而做出的发展性评价,是一种动态、全面、客观的评价体系,兼顾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评价与反馈的多重功能。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设计终结性考核和形成性考核所占总分的比例分别为40%和60%,其中形成性考核的方式由平时纪律(5%)、平时学习表现(作业5%、模拟法庭15%、情景表演10%、角色互换10%)、社会调研报告(10%)、企业参观作业(10%)、自主学习(15%)、专题讨论(10%)等形式组成。

五、结论

根据课程授课任务和特点,通过整理教材资源、改革教学方式和考核方法,学生提高了学习的积极性,自我学习和管理能力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合作意识得到了很好的锻炼,课程改革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姚国荣.案例教学法在管理学原理教学中的运用探索.高等农业教育,2008,8(10):66.

[2]彭云业.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5(1):62-64.

[3]张毅辉,曲升霞,顾龙涛.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和应用.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1,5(2):61-65.

[4]陈新东,慕玉东,王娟等.角色互换法在分子病毒学教学中的应用.西北医学教育,2008,16(6):1169-1170.

第6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刑事法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纵观这些案件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规仅为政府规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惩罚和威慑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是以《食品卫生法》为制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的废止将使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质疑,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成为一个难题。虽然我国卫生部已明令废止了某些规章,但能否意味着未废止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应该以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重新构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对农产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以规定。《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与原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关系,这种交叉关系容易引起冲突。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域外实践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力图打造食品安全监管的“天网”。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销售食品和药品法》,这部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现代食品保护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比而言,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例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以及《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规。2000年欧盟颁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实践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施行都是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结果。但是这种完善是相对的,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间。例如,这两个法律与原有的那些依据《食品卫生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要进行协调。《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原有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所适从。因此对这些法律要进行适时地调整,必要时可以重新构建。不仅如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马虎,必须在现有的严格标准上不断提高。提高的过程是与国际接轨的过程。相比于国际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层次较低,虽然这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无关系,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的国际化标准看齐。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现有食品法律法规中的标准就要适时调整。当然,这种标准的调整不能任意为之,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其实施。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完善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惩罚犯罪人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最经典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欲对犯罪分子施以惩罚,必须使其行为的危害性为法律所认可。在此前提下,法律才能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所以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这种完善应包括犯罪化、特定化两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纳入到危险犯的范畴,即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以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无论是以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定罪,还是以销售金额的多少定罪,均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因此可考虑将上述罪名纳入到行为犯的范畴。另外,还可以把一部分尚未纳入到刑法中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畴中来。例如,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储藏、运输等行为纳入进来。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化。适当惩处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刑法介入时间的提前就扩大了犯罪圈。具体到食品安全犯罪,这种提前的最主要的表现是对一些犯罪预备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对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过程中购入问题原料的行为也可以犯罪化。当然,这种纳入并非没有限制条件,要注意考察其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特定化的含义是指将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特殊的法律规制。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类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例如,婴幼儿是一类特殊人,身体柔弱且不能言语。一旦遭受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其生命健康就会面临严重威胁。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这一标准为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罪名做了很好的铺垫。鉴于此,针对婴幼儿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罪名,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设立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伪劣食品罪及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针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除以上几点需要注意外,还应注意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及时性。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本身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大大降低了其规范和震慑作用。为了更好地防控犯罪,在法律法规完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性,尽可能地降低这种滞后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当然,对法律法规而言,稳定性也十分必要。法律法规不能朝令夕改,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然而,法律法规必须顺应时展,尤其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需要规范紧急约束的时候。食品安全犯罪的突发性对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三聚氰胺毒奶粉案件之后,香港政府的做法就颇有借鉴意义。“2008年9月12日,大陆发生三鹿奶粉事件后,香港政府紧急立法,禁止食品含有过量三聚氰胺,有关法例在9月2日刊登宪报,及时生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北京;102249)

第7篇

引言

消防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对消防信息进行采集、储存、处理、分析和挖掘,实现消防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高质量、高效益的共享与共用的过程,其实质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各项消防工作实践活动中对消防信息资源进行广泛而深入地开发利用,为防火、灭火等各项工作提供决策性地信息支持。在消防工作的实践中,随着消防标准化和法制化的长足发展,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显得越来越重要。然而目前,我国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的信息化建设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消防标准化和法制化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信息化管理机制不完善、数据库设计不合理、信息化平台不健全等方面。因此,为了有效解决消防部队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有力推动我国的消防标准化进程,促进法制化建设发展,亟需开展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方面的深入研究。

1我国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公安部消防局根据《“金盾工程”总体方案设计》的要求,并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国公安消防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的问题。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1.1推进消防标准化和法制化进程目前,我国形成以消防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为枝干,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工作已形成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为推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顺利发展提供了可靠依据。我国消防标准化工作中普遍存在标准和规范制修订工作不协调、标准体系不健全、标准制修订周期长和采标不及时等问题,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信息化建设不健全。无法及时了解最新的发展动态,更新已有的知识储备,难以将我国现状与国内外发展情况相结合,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安排,促进标准化的进程。同时,在消防法制化走进千家万户的今天,对于消防执法人员和消防主体来说,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是公正公平执法的必要手段。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能够快捷高效地找到适合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标准规范,为监督执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将大大加快消防法制化的步伐。因此,消防信息化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必将为推进消防标准化和法制化的进程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1.2提高消防部队工作效率消防信息化的目的是实现资源高度共享,信息高速传递,以提高工作效率。近年来,我国已完成了消防信息网络的基本建设,各地相继实现了消防三级网联网,建立了网站主页,开发应用了一批消防信息管理软件,并实现了网上公文收发、网上执法、网上数据传输和网上消防宣传等电子政务体系。以消防信息局域网为基础的消防信息化建设,大大增强了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了消防行政决策水平、灭火指挥能力和消防监督管理效率。然而,消防标准和法律法规作为消防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准则,是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实用性最强的法律标准依据。其信息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的准确查阅和优先选用,将极大地提高消防部队工作效率。

2我国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

2.1信息化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消防标准和法律法规是由不同的机关实施,缺乏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统一管理和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协调,无法形成合力,促使工作脱节。以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消标委”)为首的消防标准化组织成立了标准规范处,专门负责消防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宣贯、协调等工作。针对基层普遍反映消防标准规范资料查找不便、无法实时跟踪采标等问题,“消标委”及时转变传统管理模式,在公安网和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及时标准规范信息,为社会公众和消防部队提供标准规范制(修)订信息服务以及常用技术规范目录查询功能。然而,由于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消标委”开设的网站已经很少有信息更新,使公众对消防标准化的工作无从了解,特别是使消防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沿用传统印发、征稿等方式,落入繁琐低效的工作盲区。在我国,消防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主要包含制、修订标准的立项计划、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标准草案报批稿四个环节。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完成以后,将由项目组所在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审查讨论并修改后,印发到“消标委”相关的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及通讯委员和相关的科研、生产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在制(修)订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和分歧,对于该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绝大多数使用者来说,是不可见、不透明的,更无法有效参与到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过程中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2标准法律数据库不规范我国现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40余部,涉及消防管理、监督职责等方面。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270余项,涉及消防术语、符号、基础实验方法、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消防车泵、消防器具、个人防护装备、消防逃生救援器材、消防电子、阻燃防火材料、建筑构件耐火性能、火灾鉴定、消防管理、灭火救援工作等具体专业领域。公安部作为主编部门制定的消防规范共31部,主要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在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在共计410余部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中,涉及内容广泛,往往对同一问题进行多次规定。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汽车库规范》)为例。在《建规》第2.0.1条中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3.0.2条将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建规》第5.1.1条和第5.1.3条规定的建筑防火分区间每层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与《汽车库防火》第5.1.1条存在明显差异。消防部队在监督执法中,查阅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时,资料匮乏,查阅难度大,一般只能依靠于消防部队配备的标准规范图书和下发的法规文件。在《消防技术标准目录光盘》中,附有类似的软件。该软件普及性不够,与用户交互性不强,只能作为一个标准规范的简单查询之用。中国消防在线的消防规范网,标准范围较宽,且使用过程中提供的查询条件较为单一,仍需注册用户方可使用,查询便利性不足。因此,消防工作人员在遇到相对复杂的问题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难以进行准确查询和优先选用。

2.3消防标准及法律信息化平台不健全国外的消防信息化建设已经很完善。以美国最大的消防标准制修订机构美国消防协会(NFPA)为例。其信息化建设非常完善。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往往分散地在各个消防网站上。在消防实际工作中,难以快速查阅和准确选用,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监督执法不便。近年来,“消标委”很少动态信息,更新速度较为缓慢,不能及时反映“消标委”的工作动态和消防标准规范的制修订信息。在“消标委”信息化系统中,包含国家标准化动态、消标委动态、已颁布标准目录、标准制修订计划、新颁布标准等11个模块,但其中近半数为灰色链接,不可用;其他亦可归结为标准化动态新闻和标准制修订进程两个方面。网站更新速度缓慢,数据库内容单薄,暂时没有提供与访客交流的互动平台。可以说,我国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3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第8篇

【关键词】节能减排 法律保障机制 法律法规

能源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后盾,我国的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自然也就成为能源资源消耗大国。如果不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就可能面临资源与环境的严峻危机。我国能源资源利用率低下,与国外先进水平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度,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从而影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推进。基于此,本文以河北省为例,分析构建节能减排的法律保障机制。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过程中,我国虽然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但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其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各个地区法律法规的有效力度不一样,有的地区仍无法可依,对于浪费资源及随意排放废料废水的个体或者企业,相关部门没有适合的法律进行惩罚,从而导致个人或者组织对于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无视和淡漠。

其二,立法质量有待提高。一些地区尽管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但只是停留在口号的宣传上、文字上,没有实施的可行性,无法对违反者实施惩罚。

其三,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跟不上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节能减排是一个复杂而又持久的过程,其中包括的影响因素很复杂,如果对于当地节能减排工作中涉及的因素没有充分的了解,对于节能减排工作的现状没有具体的研究,那么即使制定出完美的法律法规方案,也没有实际价值。

可以看出,在推行节能减排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机制尚未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不能很好地适应节能减排工作的需求。因此,解决好节能减排问题,法律机制的建设还有待提高。

法律保障机制对推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性

针对国内及河北省内节能减排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不足,以及环境污染和排放的现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节能减排工作离不开法律法规机制的保障。目前全国很多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而且实施的法律效力也不够,同时,存在较多的违法行为,这些都阻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因此,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工作中,法律措施的作用日益凸显。

法律是解决矛盾冲突最强有力的手段,用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解决实际问题,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的一项关键性内容就是各个领域的平衡发展。目前,由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等主流能源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甚至全世界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各地在推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上都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如矿产资源的粗放开采、水资源的超采,以及工业、农业服务业中乱排废水、废气等,这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严重妨碍了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来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而节能减排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就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构建节能减排法律保障机制的基本思路

节能减排是我国政府关于环境规划和资源计划中的一项重点工程,为了完成好这个项目,需要在深入了解我国节能减排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基本思路如下:

首先,完善节能减排法律体系。这可从加快立法的步伐和提高立法质量两方面着手。立法的步伐要紧跟时代和人们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时,要重视先前资料的调查与分析整理,在充分了解当地资源实际情况后,再针对当前需求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提高立法质量,做到详细具体,语句没有歧义和漏洞,确保法律法规执行的有效性。

其次,完善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要同时考虑政府部门、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从而引导政府工作人员能给民众、社会树立好的榜样,提高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社会信誉。要以政府为中心进行节能减排法律的制定,明确落实各项工作,使法律法规在执行时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防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制度措施。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于受污染的区域或者浪费的资源,要让污染者付费;对于那些违法的个人或者行为主体,要按照造成的环境损害的价值来进行赔偿。这样既可引导污染者减少污染行为,减少对污染环境产品的生产和技术支持,也可为国家治理环境污染提供物质上的支持。

河北省节能减排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策略

河北省是资源禀赋较差的省份,资源紧缺,但又浪费严重,从而形成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紧缺之间的严重矛盾,使节能减排工作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对于河北省节能减排工作,既需要按照上文所述的三点基本思路迅速加以贯彻落实,又需要针对河北省的具体情况采取补充性措施。

河北省对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具有明显的“重政策轻法律”的倾向,对于国家已经出台的关于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河北省的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细则和补充,从而影响了河北省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工作的有序开展,与其他省相比,在构建节能减排的法律保障机制方面更显急迫。综合国内学者提出的一系列关于构建河北省节能减排法律机制的措施,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成立一个省级的排污权储备的交易中心,并根据河北省的实际排污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按照“减排量收储”的原则来构建河北省的排污交易的模式。为此,应充分了解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条例,并经过详细的调查与研究,设定出具体的方案,如关于补偿的对象、补偿的办法和经费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使河北省的节能排污机制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细化和完善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河北省在节能减排的法律方面的建设较为欠缺,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国家已经出台的关于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要针对河北省的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细则;对于河北省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涉及的,要制定河北省的地方法规,从而使河北省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体系得到完善。除此之外,在制定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时,要时刻关注环境与资源能源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到法律内部之间的和谐一致性,只有通过这样的合力作用,才能使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进而切实实现各项节能减排的目标。

第三,设置一定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除了对企业、个人的监督外,还要加强对政府内部人员的监督。对于监督工作实施不够的部门或者个人要实施一定的惩罚;对于欺上瞒下,不尽责的部门,要追究个人或集体的责任;要利用网络、新闻媒体、手机现代通讯手段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做好监督工作的透明化。

第四,法律控制与经济激励相结合。河北省应在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上渗入更多的经济手段,如奖励、减税等,激励个人或者企业投身节能减排工作。不过,在实施中要注意其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要防止的不正之风,而且也不能要求一蹴而就,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也可以在某些企业先尝试这种激励机制,如果成效显著,则大规模的实施,这样可以保障激励制度的可行性,并节省成本。

第9篇

关键词:建设法规;问题;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27-02

中国建筑业法制化进程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1998年3月1日才开始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与健全。目前,中国建筑法律制度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来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活动在建筑市场中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的内容正是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学生学习建设法规课程,可以从法律的角度重新认识所学过的专业技术知识,逐步培养其成为懂技术、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创新型,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化市场的专门人才。所以,学习建设法规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目前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式陈旧。在高校中,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以满堂灌为主,这样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学习起来枯燥乏味。

2.内容多、学时少。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内容也特别得多,如《合同法》共428条。建设法规作为一门课程,有的专业是必修课程,有的专业是选修课程,不同的学校所安排的学时也有所不同,不过一般在32学时左右,其学时是有限的,在课堂上不可能将每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款全部给学生讲解,这就需要教师来把握好重点。

3.不同专业的重点把握不好。涉及建设工程的专业很多,如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等专业都开设建设法规课程,但是建设法规课程的任课教师往往来自工程管理专业或土木工程专业,在教学中往往以本专业的特点来给其他专业讲授,这样对其他专业来说,重点把握不好。

4.教材建设相对滞后。一本教材从拟定编写到正式出版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有些时间会更长,教材的内容是按照编写时最新的法律法规来编写的。当学生拿到教材时,有些法律法规可能进行了修订,有些内容可能变化较大,这便不利于教学,也不利于学生课下自学、温习。

5.缺乏“双师型”教师。高校教师大多是在拿到相应的学历证及学位证后直接来高校担任主讲教师的,学历普遍较高,但是工程技术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少,这便导致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建设法规课程改革探索

1.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传统教学模式注重理论讲授,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缺点可用案例教学来弥补。通过工程实际案例分析,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并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案例教学也有弊端,其占用时间多,且不能将所要讲授的内容全包含在内。所以,为了在规定的学时内将所要讲授的内容讲完,不能单纯使用理论讲授或单纯使用案例教学,应将二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可以根据课程的具体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如采用课堂讲授理论中穿插案例,这便使难理解的条款变得简单易懂;或采用课堂中分组进行案例讨论,再由每组的代表发表本组的观点,最后教师进行总结;或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来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等等。另外,理论讲授部分应着重讲重点及难点,着重让学生理解条款,而不是死记硬背条款的内容。因为大学生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他们相对容易理解的就不必花太多的时间来讲授,点到为止。

2.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有很多优点:直观形象、通俗易懂,增大信息量、有效扩展课时容量等。尤其是针对像建设法规内容特别多的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相对板书教学而言,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3.注重因材施教。不同的专业所涉及建设法规的实践应用是不同的。所以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即使不同的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讲授的内容也要根据专业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将来学生就业本专业的工作较多,工作后为了发展很可能会参加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所以教师除了要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的特点之外,还应结合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中相关法规考试的内容来把握相关专业的重点。

4.讲授的内容应注重时效性。建设法规教材的版本很多,每一版本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在征订教材时尽可能征订更加全面、时效性更强且具有可读性的教材,使其起到很好的辅助教学作用。学生在学习建设法规时,教材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对教师来说,不能将教材的内容放在第一位,而应当把最新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放在第一位,一定要注重时效性。

5.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高校应根据情况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积极为任课教师提供进修、实践、顶岗锻炼、带薪培训的机会,培养“双师型”教师,以促使教师在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外,可以外聘一些具有实践经验的校外人员,如律师、仲裁员、项目合同管理专家等来讲学。

参考文献:

[1]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石心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02,(3):43-44.

第10篇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特别是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照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和不断变化的行政事项,作出的规定往往并不完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述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学者们的解释是不一样的。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从而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在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定事实和法律,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类型,规模,权限等选择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点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了自由决定管理某项事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约束。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复杂性造成的。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法定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它的存在必须是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否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无效的,是违法的。

二、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过于笼统

目前,我国立法条件相对不成熟,法律法规只是在形式上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让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一些简单的行政问题。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立法的语义上也显得含糊不清,缺乏标准的具体执行措施,在设定行政处罚上,处罚幅度也不完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中的处罚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成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规定的处罚幅度就显得比较大了。

(二)缺乏有效限制的程序规范

控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主要依靠的是行政程序法。然而,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一直不完整,尽管可以在法律法规中看到部分有关程序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程序法规仅仅是零零散散的,并没有强劲的法律约束力。此外,现有行政程序的设计在很多方面不合理。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程序建设环节上的薄弱。大量事实也证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被侵犯,主要原因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司法监督的范围有限

目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考虑抽象行政行为。事实上,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滥用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造成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重。

(四)司法审查标准粗糙

第11篇

1992年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既定方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相应地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以与修改后的专利法相配套。

2000年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规定协调一致,特别地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有企业的改革,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相应地,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8年,为了适应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模式,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相应地,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我国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核心,由与之相配套的专利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与之相关的国际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组成的。

1、专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防专利条例》、《专利条例》、《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专利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专利权保护问题的司法解释等。

《专利法》构建了专利制度的最基本规范,涉及立法宗旨、国民待遇、专利的种类、国家安全、权利归属、权利范围、权利行使方式、权利的限制、专利、专利行政管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的实施、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司法救济和行政保护并行不悖)、司法监督程序等。《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作出进一步可操作性规定或相关概念的解释说明,是执行层面的具体规定。《国防专利条例》针对国防专利的特殊性,对其申请、审查和授权、实施、国防专利管理和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2、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释等。

《宪法》从国家职能和公民权利两方面为制定《专利法》提供了立法依据。《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性地规定了保护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规定了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取得的专利权,才能受法律保护,就此指向了专门规定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等内容的专利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对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专利领域。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主要在专利权保护中的行政和司法措施,专利权实施中的技术成果转化、专利权质押入股,专利标记标注规范,专利权维权和救济程序等方面与专利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配套,构成完整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司法救济除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专利法律法规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法院专利纠纷的受案范围、诉讼管辖、诉讼中止、诉讼保全、解决权利冲突原则、损害赔偿和诉讼时效等。

3、与专利有关的国际公约:根据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国际公约的法律原则,对国际公约的规定,是通过对国内法作出适应性修改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因此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专利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法条约》、《实体专利法条约》。

4、与专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对外贸易法》、《刑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广告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

第12篇

1.1监督人员总体数量不足,专业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目前,全省开展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科等相关中医诊疗活动的机构有19589家,占94.80%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及个体医疗机构,而从事中医监督工作的监督员仅有268名,人均监管73.09家机构;另外,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少,从事中医监督工作的有85%为兼职监督员。地域广,被监管对象多,监督人员数量不足及中医药知识欠缺成为严重制约中医药监督工作深人开展的瓶颈。

1.2监管水平和手段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创新

目前,全省的中医药监督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监管内容侧重于对综合、中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中医药政策的核实和核查,以及针对一些数据而进行的简单统计分析,监督项目较为简单,监管水平和手段处于较浅层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各项中医药监督内容和监督指标,探索技术性监管手段和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中医监管水平和监督执法手段。

1.3监管对象差异性大,监督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中医药工作的不断重视,而医学发展进人发展壮大时期,现有的中医药法律法规不能紧跟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中医监管工作面临许多问题,很难从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层面进行限定和界定,极难做到依法查处,严重制约了中医监督执法工作的推进。此外,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以及中医辨证论治的思维方法,导致中医药不能够按照西医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如中医执业人员范围、中医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一些医疗技术方法的应用以及中医养生与中医医疗的界定等问题。中医药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规章制度不完善,给中医监督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障碍,不利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2建议

2.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指标体系

针对目前中医监督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间题,如中医执业范围与执业类别、中医养生保健是否属于中医诊疗活动等问题,建议从国家决策层面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标准,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界定相关内容。同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中医监管方面的监管指标,明确中医监管的具体内容和职责范围。

2.2加强中医监督队伍建设

在现有卫生监督体系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中医监督队伍建设。加大对卫生监督人员中医药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中医药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一方面加深监督执法人员对中医药行业特点的理解;另一方面加强监督执法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中医药执法水平。

2.3加大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目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经费缺口大、执法设备短缺等问题,中医监督体系建设过程中上述问题依然不可避免。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牵涉到中医监督队伍和监管服务中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监督机构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乡镇中医监督组织,保证中医监督服务能落到基层。同时,不断增加中医监督体制建设经费,逐级配置各种执法设备。

2.4加强科研创新和监管手段创新

加强中医监督队伍的科研创新能力,不断探索拓宽中医监督内容和监督指标,逐步在更深层面开展中医监督工作。此外,还要在技术性监管手段和长效监管机制方面做必要的尝试和创新,不断提高中医执法监管水平和手段。

2.5加强中医监督宣传工作,营造执法监督氛围

依托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举办中医服务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中医服务监管工作氛围。

2.6与卫生监督工作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共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