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5 17:09: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第2篇

1.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及其发展。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以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为目的,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也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或职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保障事业不断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的。1986年我国政府就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并于1991年国务院正式发文提出建立企业年金的前身――补充养老保险。1995年劳动部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了初步规定。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了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这一政策要点,此后企业年金开始逐步发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确立了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规则。2013年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2014年国务院正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至此,我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从制度上实现了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目标。

2.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特殊性。

2004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明确了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采取缴费确定型(definedcontribution,DC)模式。在这种模式的运行中,职工的退休收入取决于退休前的缴费额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因此,在缴费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就显得至关重要。企业年金基金是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质上是商业基金的一种,与证券投资基金相类似,但是由于年金基金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这一特点,其投资原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根据其特性加强投资管理。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在预测未来时期企业年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可以保证在相当长时期内维持收支平衡的总平均缴费率,并将基金积累需求分摊到计划参与职工的整个工作期,使在职职工把一部分劳动收入积累起来,并在职工退休后,用基金积累兑现当初的企业年金承诺。因此,计划参与职工在工作期间的缴费积累就会形成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储备基金。但在企业年金基金的累积期间,由于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的存在,必须要求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让企业职工“老有所养”。

3.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及投资管理现状。

随着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社保机构、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逐渐参与到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中来。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2011年修订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与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特别是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目前,我国使用的企业年金投资工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1年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47条规定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从年金基金的规模来看,自2000年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博时基金的数据显示,在2000年底,中国只有16000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560万人参加,但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已经积累了191亿美元。至2009年底,我国已有超过33,500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与人数达到1179万人,基金规模为2533.0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226.18%,年均增长率33.27%,远远高于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速度。人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30日,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72171个,参加职工2210.46万人,积累基金7092.39亿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金额为6855.99亿元,投资组合数为2689个。2014年三季度以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累计收益额为368.24亿元,加权平均收益率为2.46%,累计收益率为6.01%。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增长迅速,其投资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健全。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企业年金在我国开始运作已有十余年,但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却仍未完善。例如,我国法律法规中缺乏对自我投资的限制。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运作模式基本上分为三个部分,即企业自行管理、社保机构经办和保险公司经办,在这三部分中都会涉及到自我投资的问题,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除了规定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以及各种投资工具在投资组合中所占的最大比例外,并未限制企业年金的自我投资,即并没有对养老金投资于购买基金缴费人(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进行限制。而对企业年金的自我投资不加约束,一旦该企业经营发生危机,将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

2.企业年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年金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必须有由受托的投资管理机构提供的,作为风险补偿的风险准备金。但是风险准备金毕竟有限,从国际经验来看,我们还可以考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受托人在企业年金年度投资实现收益高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从高出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盈余准备金。当风险发生,企业年金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可以先用盈余准备金进行弥补,再用风险准备金弥补。

3.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涉及到财政、税务、劳动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部门,虽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监管法规,但规定比较分散,不够统一,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部门,企业年金协同监管协调的机制还不健全,这就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安全性得不到充分保障。同时,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风险分散主要是靠政策明确投资比例限制来完成的,这就使得风险分散机制缺乏灵活性,一旦出现政策性风险,风险分散机制必将难以迅速适应,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4.资本市场发展水平有限,投资工具可选范围狭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市场机制不完善等种种原因,我国资本市场存量远远小于世界水平,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发育均落后于发达国家,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债券甚至落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资本市场上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品种不多,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营运选择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金融监管水平不高,证券监管部门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等各种原因,使得本来已经受限的投资渠道变得更为狭窄。

三、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方式改进探讨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进行规范。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专门规范企业年金的法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市场的发展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不同的投资主体探索着不同的模式,市场存在无序状态。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政策和规定,从立法角度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进行规范,给予企业年金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实施办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基金投资方向、比例限制以及基金投资监管等方面做出更为详细、严格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严格界定企业年金同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及其保障范围,确立企业年金的组织体系和监管体系等。同时,注重有关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配套立法。其次,在完善律法的基础上,还应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与年金基金收益率低下是很多企业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巨大阻力,税惠政策的实施已经是刻不容缓。从国外实践来看,EET税制模式最为符合我国企业年金现状。第一,在企业年金缴纳时给予税收减免;第二,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给予税收减免或延迟征税;第三,在受益人领取资金时征税,以规避税收漏洞问题的出现。目前这方面已迈出了实质性步伐,2013年底实施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2.建立完整的企业年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

我国在《企业年金管理管理办法》中提出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概念,它是真正意义上的由受托的投资管理机构提供的风险补偿,但在欧美等国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会被要求建立投资储备和盈余储备两种储备金,以防止重大风险的突然发生。因此,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可以建立同时包括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准备金由相当于基金管理资产1%的自有资本构成,盈余储备金则由基金一年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所有的年金基金平均收益率的1.5或2个百分点以上的差额部分构成,是年金基金的资产,不属于基金管理公司。而当基金的年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所有的年金基金平均收益率的0.5到2个百分点以下时,基金管理公司首先要用盈余准备金弥补差额,如果不足,再用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弥补;如果仍然不足,则公司要被强制进行破产清算,由政府来弥补基金收益率的剩余差额,个人账户余额被转移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

3.加强投资管理人的监管,健全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机制。

3.1事前预防,加强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

第一,由投资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体上对投资策略进行把握;第二,投资组合经理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根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以及其自身对市场的分析判断,进行投资。投资组合原则上应由备选库选定的投资工具构建,超过此范围的也应由报请批准。

3.2事中监控,贯穿投资管理全过程。

第一,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的内部监察部门应实时、全面地对投资部门的投资业务进行监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出具书面反馈报告;第二,为防止操作风险,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应对一些投资品种做出限制,或者直接禁止;第三,借助一系列投资分析及风险控制软件,对投资风险做出定量化分析,做到对风险的提前规避。

3.3事后反馈,总结此前风险控制工作。

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监控报告制度,由内部监察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跟踪投资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并编制监控报告,这一环节不仅保证了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的完整性,而且也可作为对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评估和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组合。

4.1逐步增加权益类产品的投资比例。

从国外企业年金投资经验来看,股票及基金投资是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率的重要途径。适当提高权益类产品在企业年金投资中的比例可以增强企业年金投资的盈利性。我国经济正在稳定快速发展,我国股市也在向理性,成熟的方向迈进,因此,可以逐步加大股票及基金等权益类产品的投资,使企业年金基金充分获取投资成熟市场带来的收益。

4.2投资不动产、国家基础设施等产业经济。

以我国目前经济形势来看,产业经济方兴未艾。一般来说,当经济周期发展到成熟阶段出现通货膨胀时,债券、存款方等投资会有贬值的风险,但产业投资会出现上涨空间。因此,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可在对宏观经济形势做出正确的判断的前提下,投资技术含量高、产业回报率较好、继续发展和有市场潜力的产业,追逐其中市场潜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效益好、有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以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收益率。

4.3适当进行海外投资。

第3篇

关 键 词: 投资基金;治理;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2-0052-06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投资基金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的“珠信基金”成为中国设立最早的投资基金 [1] 。当时的投资基金投资方向不一,并非单一的证券投资基金,直到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中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才真正有了规范发展的法规基础。至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通过引进消化西方发达国家基金业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三大基础性制度基石――“组合投资、信息披露、资产托管”,保障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与证券、信托等其他非银行金融行业的生存竞争中,赢得了长跑优势与规范发展的声誉,成为惟一没有被监管机构实施全行业清理整顿的金融行业。目前这三大基石已逐渐成为中国资产管理经营活动的操作规范。特别是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正式实施,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有了规范与发展的根本大法。该法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地位,构建了发展的制度框架,制定了市场的基本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约束机制,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完善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机制和手段, 为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无疑, 此时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比较中赢得了制度优势, 并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2006~2007年的大发展奠定的坚实的基础。

但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三大制度基石在证券业资产管理及信托投资等金融行业中的广泛推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比较性制度优势已不复存在或不再明显。同时,伴随着作为证券业基础投资市场的中国股票市场一级市场的加速扩容、 二级市场股份全流通、产业资本加入竞争、金融综合经营竞争、监管套利竞争以及近年股价指数的阴跌不止, 在做空机制并不完善的二级市场中, 不仅股市缺乏赚钱效应,基金净值缩水严重,基金投资者大多亏损累累,而不少大型基金管理公司本身却获得较高的盈利水平, 社会对基金行业的怨言与媒体的负面渲染使基金业广受诟病。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深入思考我国现行基金治理结构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基于此, 本文在对国内现行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 通过对欧美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考察和比较分析,寻求改善国内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对策,希望通过对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为中国基金业发展赢得新的基础性的制度优势。

二、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的中国实践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

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当时的中国证券委员会正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规基础。1998年3月5日, 我国首批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同年3月27日基金开元、基金金泰两只封闭式基金成立,标志着规范意义上的中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启航。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次年9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获准发行,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了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初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中国基金业有了规范发展的根本大法。并在随后的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5年初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5月8日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06年6月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7年5月23日正式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2008年9月1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11年8月3日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等。

上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目前中国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基金本身在内的所有基金业务当事人的行为都必须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4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现状;措施一、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现状及存在的的问题

1.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不合理,投资报酬率低,抗风险能力低下

在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营运环节中,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监督管理原则为数量限制性原则。为了防止社保基金的挪用和流失,国家对省级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做了严格限制,目前社会保险基金只允许投资于存款和一定比例的国债,收益率极低,过去十几年平均收益率不足2%。根据一些数据研究可以看出,在最近的几年里,尤其是04年、07年、08年和2010年中,通货膨胀率超过了当期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有些年内中还是全部超出,假如社保基金在2004年和2008年中全部都存入银行,以5年期定期利率计算,这样下来也会造成社保基金贬值或缩水。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我过社保基金的另一个主要投资渠道,购买国债。从目前的数据来看,用于购买国债的比重还不是太高,但是从范围来讲,全国大多数省份和市都有参与,覆盖领域较广。在通胀最高的那几年中,凭证式国债的票面利率比同期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高,但核算下来还是不足以完全抵消通胀的风险。对于2001~2011年平均2.45%的通货膨胀而言,实际上是在不断贬值,相比之下,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下的参与了资本市场的“社保基金”,在2001年至2011年的11年里,共实现投资收益2847亿元,年均收益率为8.41%,比同期通胀高将近6个百分点。

2.投资运营管理主体分散。目前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主体多元化,统筹层次较多。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使得管理部门都没有较高的积极性。在基金结余有购买国债权利的前提下,很多省市的基金只采用了银行存款的经营方式。现有的管理体制影响基金存量规模的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链条和管理成本,社保基金的管理难度一片混乱。

3.缺乏有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的经营管理机构。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保基金运营机构,其次与社保基金营运有密切关系的证券管理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自身不硬,存在着许多问题,资产管理能力亟待提高。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措施

1.国家应制定一系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基金的投资。

社保基金关系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为了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正常的运行,对财务风险的防范是必要的,应该实行制度化、法制化方针,以避免出现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社会和经济和造成不利影响。

2.多种渠道的社保基金投资方案,加大力度拓宽投资渠道。

第一,社保基金是国家的一项久远的储备基金,应以长远投资收益为主。应把股权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作为第一个重要的选择。所以把良好业绩的基金和信托股份第一投资对象,也可作为一项分风险投资的补充性选择。

第二,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不断探索新的投资方式。社保基金是国家的一项久远的储备基金,因此,从投资组合的调配方式上,增加长期资产的比例,一定程度的降低短期银行存款的比例,选取良好业绩的基金和信托股份,确保养老基金的长期投资收益。同时积极探索又能赢利又能控制风险的投资方向,如投资于那些目前主要由央企垄断的资源性行业,让社保基金更多地掌握到这些央企的股权,通过稳定的股利分配来给社保基金输血,既可以打破围绕着央企所产生的已经固化的既得利益群体,也可以让这种垄断在保证国计民生安全性的同时,让全民来分享其所产生的利益,同时又可以解决社保基金的缺额,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提倡的投资方向。

第三,不断更新社保基金投资的机制与技术创新。关注各类社保基金管理计划在资产负债的各个方面的合理配置及其动态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保金基金投资的风险,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在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应用。

第四,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保金基金投资风险的补偿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由社保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提取的盈余准备金,管理费的一部分建立的风险准备金;第二,运用保险机制,由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社保基金担保机构,为社保基金受益人提供基本的保障;第三,当社保基金发生整体性亏损,前两个方面的风险补偿机制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最后由财政部门 出资弥补。

3.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各级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积极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控风险,重收益。另外各个部门之间应该互相监管,相互协作,但同时各行个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实施,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对投资管理机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正常的运转。(作者单位:荆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姜云鹏,《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研究》,[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第10期

[2]成学真,雷霄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问题研究》,上海金融,2007年第1期

第5篇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管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运用非公开方式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谋求股权增值后转让获利的经营行为。

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入股;

(二)股权受让;

投资内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从事对以国内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区域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现代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  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须坚持以下三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确保拟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

(二)谨慎性原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应当与各管理的基金的资产总额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资产总额的20%;

(三)效益性原则:促进资产有序运作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投资理念:主动投资收益良好、现金流稳定、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节能、环保、健康、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参与团队优秀、技术领先的高科技、高成长初创企业,最终构建一个主业突出、布局合理、回报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业务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给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  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战略研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开拓、策划、论证、实施、项目退出;负责投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项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控制;共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分类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信息等。

第三章 投资流程

第九条  项目筛选

投资管理部负责项目市场开拓、项目信息收集;投资经理对有意向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做出初步筛选。

第十条  项目立项

投资经理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一步调查的,由经办投资经理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总经理,同意后完成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调查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投资经理提出方案并报投资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至少由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调查辅助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法务和财务专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当。项目小组应在项目立项后15日内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根据拟投资项目材料和尽职调查结果,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附件二)。

风险控制部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调查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重大项目的实地尽职调查工作及投资方案设计、谈判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给出风险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投决会决策

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后,由投资管理部将《项目投资建议书》等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投决会各成员,召集投决会,根据投决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出具《投决会评审意见表》(附件三)。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

经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办理投资事宜,项目小组及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第十四条  拟投资项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资的,公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报投决会,并出具《项目撤销表》(附件四)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完成后,项目小组将该项目全流程相关文件及重要资料建档成册,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

第四章 投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投资后,由投资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投后管理小组,专人对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汇总、形成投后管理报告等材料提交本级审计风控部。

第五章 投资退出

第十七条  项目主体应根据被投资公司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资项目退出意见表》(附件五)。

第十八条  经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决会授权投资管理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后,投资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总经理核查后通报董事会,同时备案留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之投资全过程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使用,如与信息系统之要求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可根据具体业务指引或规范做调整):

1.项目立项审批表

2.项目投资建议书

3.投决会表决意见表

第6篇

关键词:铁路 企业年金 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是现代多支柱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随着铁路企业年金的推进和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第二大支柱功能已逐步显现,但是仍然有一些因素制约着铁路企业年金的发展,使其无法充分发挥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因此,推进铁路企业年金稳步、有序、健康发展已显得尤为重要。

一、铁路企业年金发展过程及现状

铁路企业自1995年起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对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起到了积极作用。2008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政策规定,铁道部下发《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建立健全铁路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根据指导意见,铁道部陆续下发了《关于铁路企业组建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指导意见》、《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通知》、《关于公布第一批铁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选范围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规定,开始全面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目前,铁道部下属18个铁路局已全部建立企业年金。

(一)铁路企业年金推进过程

1、清理原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做好企业年金推进的基础工作就是全面清理原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和基金资产,做好从原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向企业年金制度平稳过渡的个人账户信息移交工作。

2、建立企业年金方案

建立规范的年金方案,完善铁路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层面出发,考虑到员工的贡献大小,建立适应铁路企业特色的企业年金方案。多家铁路局自2009年起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完成企业年金方案和实施细则的拟定工作,明确了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操作流程,完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备案工作并取得企业年金方案批复函。

3、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铁路企业年金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依据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铁道部评审确定了第一批铁路企业年金基金备选机构。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从确定的备选机构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负责进行投资风险管理,提供投资业绩报告;托管人的主要责任是保管企业年金资产,定期提供资产报告;账户管理人负责对企业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4、建立企业年金各项管理制度

以规范管理、强化基础为主线,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内部稽核制度、企业年金理事会办公室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制定投资管理人考核办法等配套制度办法,加强企业年金日常管理。

(二)铁路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2009年1月,铁路企业年金正式建立。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铁路企业年金采用“1+2+N”的捆绑模式进行管理,受托人采用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由受托人选择一家同时具有账户管理和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选择若干家具有投资管理资质的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

全路各个铁路局和青藏公司、集装箱公司、铁道大厦等铁路单位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参加年金职工近百万人,年金基金资产达300多亿元。投资品种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铁路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肩负着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重托,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不足之处随着实践的推进也日渐显露。

二、铁路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据仍然不足

企业年金虽然在我国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至今仍然缺乏良好的法律和制度支持,这些相关制度的缺乏和不足严重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税收政策不到位,从而导致铁路企业年金从建立到管理、运营、监督的各个环节与国际的主流做法仍有较大差距。

(二)铁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体制尚待健全

由于铁路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专业监管部门,监管主体多,又未形成统一的监管部门,易出现多重监管或监管真空的情况,导致实际监管工作效率低甚至无效率。近年来,国家相继了一些对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的法规文件,铁道部在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铁路企业内部的相关管理办法。目前,铁路企业年金监督并未形成系统性管理,在监管上易出现遗漏或偏差。因此,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监管工作、保证铁路企业年金资产安全运营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管制度,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

(三)铁路局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治理结构不合理

按照铁道部相关文件规定,各铁路局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主管局领导担任理事长,人事、社保、财务、审计、工会、政策法规等职能部门领导及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担任理事。从年金理事会的人员构成来看,内部人员专业性不足,无外部专业人士、专家的参与,在进行年金投资策略的选择时,企业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这将可能会导致年金理事会决策失误。同时,铁路年金理事会全部由铁路局内部人员组成,理事会以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双重身份管理企业年金,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事实存在,人为干扰的因素易产生道德风险,进而影响到年金理事会的决策效果。铁路年金基金管理运营过程涉及到多个角色,流程复杂、系统多样,系统间存在数据交换和长期的数据、档案管理。因此,完善铁路企业年金理事会治理结构,提高铁路企业年金风险管理能力,必须予以重点关注。

第7篇

表面看,作为首只养老金标准化产品,这不仅开创了企业年金通过养老金产品渠道投资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先例,而且首创了信托公司与公募基金公司联合设计发行标准化金融产品的全新业务模式。

但实际上,这款产品仅简单借助了信托公司的通道,在操作模式上没有太大创新。

开创标准化模式

据悉,“海富通昆仑信托型养老金产品”定位为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存续期20年,主要投资昆仑信托发行的中石油管道项目单一信托。

与以往不同的是,产品改变了过去企业年金由企业招标,投资管理人竞标,再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的模式,而是由海富通基金公司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来发行,面向中石油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标准化产品,并结合了单一信托计划的模式。

在“24号文”前,企业年金并没有一个标准化的金融产品。

今年4月2日,人社部下发“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又称“24号文”),规定企业养老金产品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

这为改变企业年金的委托模式开了一扇窗,基金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备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企业,可以设计标准化产品,向单个或多个企业发起投资组合。

“毕竟是第一只标准化信托养老金产品,对参与各方都是全新挑战,预计未来将会有更多类型丰富的养老金产品以这种形式出现,更具有运营效率。”上海一位基金业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

投资范围扩大

监管层允许发起企业年金的“养老金产品”,将对行业格局产生深刻影响。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之外,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其被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国内,通常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选择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社部。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而4月2日,人社部《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

上述基金人士表示,首要影响是把市场上的养老金投资分为六大类:股票型、混合型、固定收益型、货币型,固定收益类型的养老金产品(包括运用信托、债券计划、特定资产管理等),以及商业银行理财类产品。归类对整个行业来说,节约了不少成本。

“其次有利于重塑基金行业,迫使一些公司专注一类或几类业务,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委托企业则有了更多选择,挑好企业、好产品。”

企业年金有待开发

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5.47万家,参加职工1847万人,积累基金4821亿元,基金规模年均增长30%以上;2012年企业年金基金新增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5.68%。

而随着近来非公募业务模式的创新,基金公司非公募业务也出现增长势头。

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数据显示,去年底,基金公司非公募业务规模为7564.52亿元,截至今年4月底,这一数据就达到9056.66亿元,增长1492.14亿元。从今年前4个月的情况看,每个月环比分别增加了602.06亿元、44.27亿元、62.87亿元和785.94亿元。4月份的单月增幅最高,达到9.5%。

但在业内看来,企业年金的市场仍未有效开发。

今年4月,海富通总经理助理何树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企业年金做了六七年,但无论从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还是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比例还是不高。“近两年企业年金的增长速度有所加快,但是也没想象中那么快,主因是近年来经济发展不好。企业不盈利,何谈做企业年金。”

业内猜测,本次投资范围的松绑可能是一个信号,而信托公司只是做了一个通道。

第8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一、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须具备的条件[1]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主要是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身份来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的,信托公司申请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牌照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受托人牌照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账户管理人牌照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6)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国信托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开展现状

中国社会正在走向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养老问题是我国现阶段急需解决的一个社会性问题。而企业年金正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66120个,参加职工人数为2056.29万人,受托管理金额6034.71亿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金额为5783.60亿元。然而目前仍保持或延续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信托公司仅有2家:华宝信托和中信信托。两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企业数仅321个,职工人数仅158972人,受托管理的资产金额为637850.98万元,占比仅在1%上下。

三、企业年金业务的主要运作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运营模式采取以受托人为中心的分类标准,具体可分为:

(一)法人受托模式

法人受托模式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职责。

(二)理事会模式

理事会模式是指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参加该年金计划的职工将企业年金的管理权和相关事务委托给企业内部年金理事会,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的相关职责。

(三)全拆分模式

全拆分模式是指企业年金受托人只担当受托人角色,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等业务分别委托给独立法人机构,并由这些机构行使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职责。这种模式的优点每个基金管理人行使一个角色,独立性较高,降低了企业年金运营的风险;缺点为各运作主体间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降低运营效率,监管的分散化可能会使联合监管体系出现漏洞;各管理机构之间协调的工作量大,成本高。

(四)组合模式

组合模式又称捆绑模式,指受托机构将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一项或两项委托出去,受托机构保留两项或两项以上业务的一种运营模式。这是目前企业年金运作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其优点是流程相对简化,降低了管理机构之间协调沟通的成本,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和管理积极性;缺点为同一金融机构承担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需要严密的防火墙、强有力的内控制度及严格的外部监管。

组合模式根据捆绑形式又可细分为“2+1+N”、“1+2+N”和“3+1”三种模式:“2+1+N”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捆绑,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及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1+2+N”是指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捆绑,选择一家受托人及多家投资管理人的管理模式;“3+1”是指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捆绑,选择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3]。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中信信托只具备受托人资格,因此其企业年金运营模式只能采取全拆分模式;而华宝信托同时具备受托人资格和账户管理人资格,因此其企业年金运营模式主要采取“2+1+N”组合模式。华宝信托为宝钢集团设计的企业年金信托计划就是以宝钢集团下属各公司为委托人、集团职工为受益人、华宝信托同时作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参与该项企业年金项目的管理。项目采用“2+1+N”运营模式,在其企业年金计算机管理系统成功建立的基础上,该项目做的非常成功:截止2014年上半年,累计收益率达到23.19%,平均年化收益率为4.86%,高于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四、我国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

由于企业年金追求安全性甚于追求回报率,而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最规范的主体当属信托公司,且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等特点在保障企业年金财产安全上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2],具体体现在: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性

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必须以维护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前提,不是为受托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他人利益而享有对标的物的绝对支配权。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具有独特的破产隔离优势,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破产影响,能实现信托财产与其他各种责任的隔离。在信托制度下,信托财产处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及范围之外,具有三个不可追及性。

(三)信托财产的有限性

信托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存在,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运用,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不能违背信托目的随意改变财产的用途,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或互换,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财产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也不因受托人的变更而影响其存续。信托财产在践行财产转移与管理功能时,受托人不仅担当 “媒介”的角色,更重要的是可实现财产增值。

四、对我国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相关建议

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确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以信托为基本模式,这对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是非常有利的一味“催化剂”。《办法》的实施,从长远看对信托公司有利,但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短期内还需面临一定的挑战:如信托公司在国债市场火暴的时候很难得到想要的国债产品;在股票投资方面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尽管如此,信托公司仍可着手准备做企业年金业务,因为对信托公司而言,企业年金是一块新的蛋糕,如果可以拿下,将为其带来长期稳定的利润。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关键在于如何在内部建立良好的机制,从人员配备、机制上为这个新的业务做准备。以下是对我过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几点建议。

(一)立足受托业务,建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行业特色

信托公司在企业年金业务中最明显的优势是受托,应该定位于受托业务,在对企业年金业务深入研究、积极进行技术准备和业务准备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相对完善的信托业务模式和管理体制。

(二)提高自身竞争力,定位高端客户

企业年金资产可以弥补信托公司缺乏期限较长、现金流稳增的长期资产的不足,但其低风险的特性决定了在初期资产规模不大的情况下,收益甚微甚至亏损。信托公司想要发展企业年金业务,须依靠较大资金规模的高端客户。信托公司只有提高自身竞争力,才有能力获得高端客户,从而获取一定的市场份额,使企业年金业务发展成为公司稳定的长期资产管理业务。在公司现有的条件下,应该适当放弃一些中小客户,采取服务于高端客户的市场策略。

(三)提高风控能力,完善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关乎企业职工的养老钱,因此企业年金资产须特别关注风险。为获得企业年金的稳健收益并严格控制风险,公司须不断提高风控能力,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四)在资产管理方面突出专业化优势

企业年金业务的客户多数是企业客户,尤其是特大型企业客户,他们对专业化的要求很高,横向比较的能力很强。信托公司要想赢得这些大客户,须在资产管理方面表现出专业化的优势――业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管理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只有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建立稳定的业务团队,才能保证信托公司的年金业务长期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3-6.

[2]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修订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

第9篇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10篇

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固定收益及低风险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专门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始终秉持“千世界,大作为”的发展理念,投资团队有过管理固定收益类资产超过300亿元的丰富经验,并在2012年至2014年连续三年获得“债券策略金牛奖”(第四、五、六届中国私募基金金牛奖),成为国内私募基金行业一颗新星。

私募基金行业初具规模,在整个大的资产管理行业中发挥着独特作用,行业地位初步确立。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和资产收益率下滑条件下,私募基金行业如何积极应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空间在哪里? 私募机构如何与银行、信托、保险等进行合作并实现共赢?本刊记者对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王林进行了一次深度的专访,以期挖掘本土PIMCO的发展路径和可能性。

《银行家》:我们关注到你们公司发展目标是“打造本土PIMC O”,对于国内金融业人士而言,大家对PIMC O不是很熟悉,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打造本土PIMCO”含义吗?

王林:在私募基金领域,大家对索罗斯管理的量子基金和KKR等比较熟悉或者有耳闻,其中:量子基金是全球著名的对冲基金,它主要通过私募在世界范围内的股票、债券、外汇和商品进行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类型的基金;KKR属于股权投资基金,它主要杠杆进行收购投资运作。PIMCO 是Pacific InvestmentManagement Company的简称,中文为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该机构由业界被称作债券之王的比尔・格罗斯(Bill Gross)创建,它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债券经纪公司,资产管理规模达到1.51万亿美金。PIMCO主要业务包括策略投资、国际并购、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以及IPO和RTO等,其金融综合实力雄厚。也就是说,PIMCO是一家以管理债券投资为标杆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模式为内部FOF管理人或外部管理人+内部基金的模式。

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固定收益及低风险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选择了债券投资领域作为专业化方向,必然要借鉴PIMCO成熟的投资与运作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特点,走出一条本土的债券投资与管理之路,也就理解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打造本土PIMCO”目标含义。

《银行家》: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起步相对较晚,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状态,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的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明显,整体实力明显增强,您能否谈一谈新形势下私募基金发展之道?

王林:私募基金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是为什么私募基金历来是投融资双方对接最直接、最灵活、最有效的方式。国内私募基金行业面临新的新形势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告别了粗放式“野蛮生长”的历史,逐步进入有据可依、有规可循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新时代。也就是,《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一系列行业自律规则先后出台,意味着基金规范运作过程中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募集行为管理、基金合同、风险监控等规则框架初步形成。

二是私募基金行业秩序重塑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有些私募基金机构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兼营P2P、民间借贷、担保等非私募业务。一方面私募基金行业只有自我革命,实现由乱而治,走规范化发展的路子,才可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日益加强,且募集成本、运营成本和合规成本等行业的隐形门槛不断提高。

三是私募基金行业两极分化加剧和集中度逐步提升。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环境中优质机构将会生存得更好,劣质机构将会被无情地淘汰。在协会登记的机构中,从2015年1月份到2016年8月份,50亿元-100亿元管理规模的私募数量从60家增长到160家,而100亿元以上管理规模的私募数量从43家增长到了140家,但同时相当数量的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很小;截至8月底,管理规模50亿元以上的有300家,占比仅1.76%;1亿元以下的有11618家,占比68%。

四是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是私募基金行业生存的王道。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起步时间不长,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投资者为什么选择私募基金? 归根结底和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甚至是较高的投资回报。只有为投资者创造价值,才能赢得信任,可以说,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始终是私募基金行业生存的王道。

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健而且可持续的回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对之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合规运作且守住底线。合规风控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生命线。依法合规运作是实现长期稳健回报的前提。所谓的守住底线,一是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要坚守私募原则,不得变相公募;三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二,“专业、专注”并提升核心能力。就投资领域而言,所谓的“专业、专注”就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走专业化道路,做到精耕细作,不能贪多求全,因为投资是一门技术性比较强的活,只有专注某一细分领域提升投研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精益求精和“小而美”是国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展路径之一。

第11篇

社保基金是人民的“保命钱”,因此社保基金投资必须全面考虑其安全性、增值性和流动性,三者不能偏废,其中最为根本的是安全性。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将控制投资风险,审慎进行股票投资,增加投资产品,改进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调整投资结构,逐步减少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积极参与对中央企业控股公司、地方优质国有企业和重大基础设施的直接股权投资,扩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这体现了社保基金以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责任投资为准则,安全至上、控制风险的投资理念。

长期以来,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较为单一,通常只依靠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得利息收入进行保值增值。除此之外,社保基金也可以用于债券、基金、股票等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例,《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社保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应控制在30%以下,绝对不能超过40%,又因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有10余年的时间,市场成熟和制度完善程度都还不高,因此系统性风险大于西方资本市场,由此导致社保基金的资本市场投资收益一直不够理想,收益率仅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远低于国外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率。

基于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的投资现状,为了避免在未来发生支付危机,社保基金寻求新的投资渠道已经迫在眉睫。

社保基金投资新方式

(一)拓宽海外投资渠道

社保基金在海外的投资机构的选择在初期最优方式是,在国际市场上甄选出富有国际投资经验和业绩稳健的国际专业投资公司来管理和运作社保基金。可以采取招标竞争的方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吸引国际上知名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竞标。但需强调的是,社保基金作为风险厌恶型的机构投资者,出于对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它在海外投资的品种和比例上初期应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二)参与助学贷款

有国家担保的助学贷款是优质的金融资产,因为国家对助学贷款进行贴息和担保之后,能将放贷银行的损失控制在平均坏账率之下,使其收益率得到保证且高于国债收益率。而社保基金机构拥有学生就业、薪酬、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障信息,拥有与用人单位之间密切的业务联系网,拥有与商业银行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可以有效地监控、跟踪学生状况及回收贷款。社保基金参与国家担保的助学贷款,既可以大幅降低还款违约率,又能使社保基金安全地保值增值,实现双赢。

(三)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

根据投资学的基本原理,收益与风险正相关,高收益伴随高风险,但通过投资组合可以有效降低组合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少、保值增值困难的根本原因是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可供投资的产品太少,难以构造出优质的投资组合,既控制风险又能最大化收益。因此社保基金可以参与开发资本市场具有潜力投资品种和金融衍生工具,如信托产品、优质理财产品等。投资渠道越多,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能力便越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也就越强。

(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众所周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时间跨度长、资金需求量大,会给国家财政造成较大的融资压力,而我国社保基金积累了大量资金,完全可以满足大型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周期长、规模大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一定比例投入到盈利前景好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中。由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回报稳定、风险低的特点,也能充分满足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因此,在保证充足偿付能力和流动性的前提下,社保基金可以作为一个投资主体介入一些盈利前景良好的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得长期较稳定的回报率。

另外,长期股权投资也是我国社保基金可以涉足的领域,自2008年以来,全国社保基金在此方面的投资取得突破,一方面争取到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还争取到全国社保基金权益10%可用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这些投资方式的探索,为我国社保基金在更为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实现保值增值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参考文献:

1.王国清,马晓,程谦.财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张宾.社保基金的投资与运营.社会保障,2008(1)

第12篇

(一)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模逐年增加到2011年5月底,浙江省已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有173家,其中管理机构有39家,管理资本总量达334亿元,居全国前列。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模逐年增加,民营企业投资占资本总额的比重从2009年的41%提高到2011年5月末的55%,个人投资比例也从15%提高到20%以上。但与江苏、广东、北京、上海和天津等省市相比,浙江省创业投资规模依然偏小。2亿至5亿元投资规模占总投资的比重为23.8%,居全国第9位;5亿元以上投资规模的比重为8.8%,居全国16位。规模偏小不利于通过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在股权投资中不具有引领投资方向的能力。从创业投资资本来源看,政府出资比重有所下降,占总资本的10%以下,但国有独资投资机构、银行等国有资本投资比重偏高,民间资本投资比重较之发达国家和地区偏低。

(二)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以民营企业为主民间资本主要包括私人资本(个人和家庭)、投资银行等机构的基金、养老基金、企业中的非国有资本及境外资本等。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投资资本构成中,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其他基金占绝大部分。在美国,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民间资本是创业投资资本的主要来源,2007年美国创业投资资本总额达294亿美元,其中,90%以上是个人资本、民营企业资本和民间投资基金。在英国,境外资本是创业投资资本的主要来源;欧盟主要国家和日本,银行业投资是主导性创业资本的来源。[3]2010年底,浙江省创业投资资本来源中企业资本达55%左右,来自个人、银行、境外投资的比例偏低,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及其他基金比例为0。可见,积极吸引个人投资、社会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及境外资本等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重要途径。

(三)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形式多样化,并以设立民营创司为主浙江省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形式,最初是参股风险企业,后来是购买创业投资基金,现在主要是设立民营创业投资公司,参与创业投资的路径越来越多样化。民间资本直接参股风险企业可降低部分交易成本,但对投资主体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既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又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才能。购买创业投资基金只需要支付一定的中介管理费,对资本金的规模及专业技术的要求不高。民营创业投资公司是创业投资最主要的直接运作主体,内部激励机制比较灵活,经营管理者也有较高的积极性。从浙江省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情况看,主要以设立民营创业投资公司为主。

(四)政府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效果明显目前,浙江省正努力打通民间资本对接产业资本的通道,努力改善创业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在政策支持上,相继出台《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举措。在资金支持上,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来扶持创业投资产业发展。2009年,杭州市设立5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7个项目出资1.75亿元,募资10亿元,实现了5.7倍的放大效应。2012年,宁波市设立1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被中国有限合伙人联盟评为2012~2013年度政府引导基金20强,位列全国第七位,引导基金对7个项目共出资1.1亿元,募资5.85亿元,实现了5.3倍的放大效应。温州市和其他城市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也先后启动,并取得不错的放大效果。

二、浙江省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瓶颈

浙江省民间资本比较发达,虽然近年来参与创业投资的规模不断增加,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以促进二者的融合,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面临许多瓶颈。

(一)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不高浙江省是我国民间资本最活跃、最充裕的地区之一。截至2011年底,浙江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3470.3亿元,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9840.6亿元,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464.3亿元。浙江省充裕的民间资本具备了为创业投资提供资本的实力,但由于民间资本缺乏引导,整体投资表现出较强的无序性和粗放性。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借贷及稀缺性资源,没有将投资取向与浙江省乃至我国经济转型对资本的诉求结合在一起。这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另外,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和外部经济性也弱化了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二)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浙江省虽然制定和实施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但到目前为止,仍缺乏较为完备的扶持性政策法规。主要表现为:第一,大多数促进创业投资的政策缺乏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第二,在税收政策方面缺乏扶持性政策。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多数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民间资本在企业生产和投资者环节被征收双重税赋。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一般对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倾斜,不利于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第三,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创业资本产权市场缺乏统一的规范,全国和地区范围内条块分割现象严重,交易机构间相互抵制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缺乏退出通道来实现资本价值。第四,在创业投资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等方面缺乏相关法律指导和规范。第五,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相对滞后。如,缺乏引导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

(三)创业投资高端专业人才匮乏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要想规避投资风险、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依托人才是关键。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不但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投资意识,而且要具有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目前,浙江省创业投资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学历层次也不断提高。2010年,浙江省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为704人,比2008年增长60%,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17%,硕士及以上学历比例为27.98%,但与国内外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另外,浙江省缺少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创业投资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创业企业家,而且缺少中介服务的高级管理人才。总体看,高端复合型人才的匮乏已成为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一大障碍。

三、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的对策

(一)培育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2010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这对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然而,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更注重时机的选择及环境成熟度和规范度。为此,首先,应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制定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政策法规体系,保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其次,充分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平等对待各类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主体。在基金扶持上优先考虑投资效果显著的创投机构,增强创投基金的放大效应。再次,出台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在税种方面可考虑统一征收资本利得税,并适当提高起征点和税率;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创投企业与民间资本投资者和投资机构同时纳入优惠范围;在优惠方式选择上以减免税等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使优惠落到实处,同时加强投资效益监督,避免出现税收漏洞。

(二)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和管理力度除进一步扩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外,政府还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引导基金的管理: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跟进投资管理办法的个别条款,简化跟进投资相关程序;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估办法,把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现在管理公司的考核办法中,分效能目标、对外推介、内部管理三部分进行评价考核,重点突出效能目标;以跟进投资为重点,通过跟进投资的开展,培养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能力。

(三)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意味着在项目的各组成部分间建立了专门的、畅通的服务网络,使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使各方获得更准确的市场信息,切实满足投资需求。因此,应建立和完善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这不仅能促进政府出台的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利好政策被创业投资主体更好地吸收,创业投资主体也能及时获得市场的最新动态,以便设计更好的创业投资方案。

(四)完善市场进入和退出制度完善的创业投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是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市场准入制度方面要做到:在准入执行过程中保障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且敢于接受外部监督;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准入范围的扩张或缩小;引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创业投资进行考核,拒绝经营不善、资信水平不高的创业投资主体,欢迎和接纳投资能力强、防范风险水平高的创业投资主体。在市场退出制度方面,努力架设创业投资的合理退出渠道,提高退出机制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五)完善引导和管理机制要促进和完善创业投资的引导机制,应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完善创业投资的激励机制,通过良好的报酬激励、声誉激励等机制给予经营者薪金、股权、职权等,以激发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并提高投资效率。第二,借鉴委托理论来解决创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创业投资主体更好地让渡经营权,使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投资企业拥有更有效的决策力和执行力。第三,进一步加快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步伐,不断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第四,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融资支持。第五,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的监督机制,通过创业投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体系,对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进行监管,使创业投资运营流程更为细致和透明,并努力维护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