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 17:10: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有效举措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核管理是整个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中,每一个细小的环节都会关系到大量的资金,任何疏忽都会造成大量的资金流失或资源的浪费,对工程的经济效益和工程的质量控制,带来十分严重的影响。因此,做好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管理,探究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技巧,对整个工程造价的管理,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内容
在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中,最主要的审核依据是工程的增减量,变更不为的定额套用,工日单价和应记取的费用等。同时,在这些主要依据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形状,内外设置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合同协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和国家通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细审核,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审核内容。
1.工程量计算审核
由于工程在实际勘察测量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误差,会出现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不相符合,出现漏洞项目等情况,因此,要在结合图纸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工程计量规则进行工程量的审核。首先,要明确审核工程量计算的范围和计算的限制范畴,比如基础与墙身划分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其次,要保证计算尺寸和图纸的尺寸相一致,防止因为疏忽而出现工程计算量的审核失误。最后,要严格依照标准计算方式计算,加强调研,规范审核。
2.套用单价的审核
工程造价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法律性,对各种指标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套用单价的审核标准。首先,要做好直接套用单价的审核,在检查审核项目名称,单位,日期等基础上,对材料的规格,类型,材料的等级做出审核,要审核是否具有反复套用的现象。其次。做好换算后定额的审核,必须重点关注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是否允许换算,允许换算的丁程内容中的劳动力、原料和设备中的部分还是全部,换算的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最后,是费用的审核。取费应根据当地的费用计量标准,计价规定等各种规程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进行严格计量,在审核时候,要对文件政策的时效性进行重点关注。
三.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存在的问题和审核准备
1.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很多施工单位都是在最低让利之后才能够取得工程项目的中标,为了保障自己的的利益,施工单位都会想尽各种办法在工程造价预结算时候多取得了利益,因此也会产生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是虚报工作量,通过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和不同的计量标准,增加工程量或工作的项目。甚至是重复报告工作量。其次,施工单位会一定程度的曲解合同条款,对协商的项目部分含糊不清,甚至会擅自修改双方协商的内容,使得合同的执行困难。最后对于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更改定额人工费含量造成工程造价的加大,这些情况都使得在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中会变得更加复杂,更具有挑战性,因而,也对审核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充分做好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是一项很细致很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好各种审核之前的准备,保证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首先,要收集齐全各种和预结算相关的资料,将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的各种资料收集,分类,详细整理,做出全面的了解。其次,要熟悉竣工图纸,这是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关键性依据,要对所有的工程图纸进行核对,清点,并一一认真审读,减少失误。最后,要对预结算的范围有明确的是认识,了解预结算的工程内容,同时,要选择合适的单位估价表,选用预结算表和单位估价表要符合工程的性质。
四.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的有效举措
1.采用合适的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技巧
(一)逐项审查法
逐项审查法是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重要方法之一。要按照预算定额顺序或者是施工的前后顺序,对每个好环节的工程造价都一一核对,进行审查。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工程量,并将审核人员的工程量计算结果和审核对象进行严格对比,同时,根据定额或单位估价表逐项核实审核对象的单价。这种方法比较全面细致,工程造价的结算误差小,但是工作量大,不适合快速审核进度的情况。
(二)分组计算审查法
分组计算审查法是一种加快审查工程量速度的方法,把预算中的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查或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方法。
(三)筛选审查法
筛选法其实是一种对比审核方法,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面积和高度,甚至是规格上都有很大差别,但是,工程造价的每一个环节和工序中,工程量,用工量在平均单位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利用单位数值变化较小的特点,在进行审核时候,将各种数据收集,汇总,分类,归纳,并综合分析,统计编制工程量,造价,用工量等几个方面的基本情况。针对不同的建筑标准,进行筛选,对符合标准的就直接采用,但是如果没有筛选下去的部分,就要重点详细审核,如果要结算的建筑面积标准和所编制的表有很大的区别,或者是适用的标准不同,就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这种筛选方法操作简单,便于迅速发现问题,适用于小规模的审核,不适合全面审核。
(四)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核法
结算项目数十、数百、数据成千上万,这些项目,数据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我认真总结、仔细分析,摸索出它们的规律。利用这些规律来审核竣工图结算,找出不符合规律的项目及数据,如漏项、重项、工程量数据错误等,然后,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审核。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核法实质是工程量计算统筹法在结算审核工作中的应用。应用这种方法,可使审核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2.要加强对各种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
现在的工程大量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很多没有现成可以套用的定额子目,需要编审人员收集有关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的基础资料,测算与此相关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编制补充预算定额,是做好编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3.要加强对工程造价预结算人员的素质提升
首先,要加强审核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的提升,加深对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的基本了解,熟悉各种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技巧,并能据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其次,要提高审核管理人员的的职业道德,要本着公正客观,严格严肃的审核态度,作出审核管理。
五.结束语
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是整个工程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成本控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做好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管理工作具有很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人员要本着客观工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认真负责,细心严密的工作态度,以图纸和相关文件为依据,严格执行各种审核计量标准和法律规范,提高自己专业审核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确保工程造价审核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熊静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的有效举措 [期刊论文] 《广东建材》 -2012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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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莫炎金 浅谈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的方法分析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36期
引言
建筑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是承包方根据与发包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在完成协议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后,并在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相关的协议条款和施工资料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结算,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后,再由发包方进行审核核查。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在进行结算时,都需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竣工工程进行结算,以确定最终的竣工结算价。
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依据
我国对建筑工程的结算工作有严格的相关操作依据要求[1]:一、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清单计价的相关法律规范条文;二、本文由收集整理承包方与发包方的相关施工协议;三、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相关的资料;四、承、发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五、承、发双方确认的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六、承、发双方确认的索赔方案;七、招标和投标文件;八、其他相关依据。
我国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以上依据的优先顺序,除了专用协议的其他约定外,一般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如下:一、承、发双方的协议书;二、冲标通知书;三、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四、专用协议条款;五、通用协议条款;六、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要求;七、相关的设计图纸;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九、其他相关协议。
2.做好竣工结算的基础工作
建筑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需要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保证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要深入到施工现场,积极了解和把握施工的全过程,保证现场资料签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积极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跟踪,保证因变更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的解决;再次工程造价员需要积极了解工程结算的相关依据以及协议文件的优先顺序,分析其内在的联系,保证工程结算的合理性、规范性。
建筑工程结算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其涉及的专业知识广,涉及的结算内容较大,对人员的要求也极高。这首先体现在对编制者的施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上,结算计划的编制者要有丰富的工程经验以及专业的施工知识,了解掌握施工的定额和规范,熟悉工程量的计算方法;还需要掌握定额子项目的组成内容,费用定额的计算方法,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等。编制者只有掌握了以上的能力才能保证签证手续的顺利编制,在编制和工程变更时需要注意:
2.1签证表内容的明确性。相关的数据计量要准确,要附有相关的计算公式;内容要清晰,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内容[2]。
2.2签证手续的完整性。签证内容需与协议内容相符合,并且签证的时间、地点需准确无误,代表双方都需到场。
2.3签证手续的及时性。严格按照相关的工程签证手续进行签证,不得在竣工后补办。
2.4隐蔽工程记录的完善性。对隐蔽工程和关键工程部分的工艺方法进行拍照、录像,保证工程记录的完善,为竣工结算提供参考依据。
2.5掌握工程变更的情况,保证变更工程的资料完善性,对于多次变更工程,需要记录其变化的次数和每次变更的内容,为结算工作提供参考。
3.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方法
在实际的竣工结算工作中,需要造价人员严格按照相关的工作流程和方法来进行,通常要根据以下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来进行:
3.1对结算的工程项目内容进行全面的清点,保证工程形象、工程质量以及实物数据与设计技术的要求的统一,将所有的数据资料和结算依据整理成册。
3.2以每个工程单位为基础,对预算的主要内容进行校对以及调整,计算材料价格和定额套用是否合乎标准,并计算其正确性;审核取费项目和相关工程标准以及计算程序的准确性,及时进行调整和重新计算;根据预算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的设计图纸来进行工程量的审核,防止出现重复计算和漏项情况。
3.3对设计的修改和变更进行清理,并且在这基础上归入相应的工程预算书内,补充和修正工程预算书,计算出金额小计。
3.4根据工程的施工顺序排列,把各单位的工程结算金额汇总成单项工程结算书。
3.5进行竣工结算书面文件的拟写,书面文书的内容要包括结算的范围、依据、相关问题以及其他说明事项等
3.6工程竣工结算草稿在经过承、发双方确认后,进行正式的文件打印,双方进行签字盖章,然后分别送到上级机关、施工单位、银行等机关。
4.竣工结算的内容
在通常情况下,竣工结算的内容(事项)会在承、发双方的协议条款上加以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3]: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抵扣方式和支付时限;二、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三、工程出现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时的解决方案;五、协议规定的风险承担幅度和范围,并且还要包括超出协议范围风险的调整办法;六、工程质量保证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限;七、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数额以及时限;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和安全防范措施的相关费用;九、工期延后或者提前的奖惩措施;十、支付价款和履行合同的相关担保事项。工程价款的结算通常情况下是根据双方的协议来进行的,如果协议未做约定则需要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和下辖的省、市级以及其它相关的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法律法规;三、建设项目补充协议条款、现场签证、变更签证或其它承、发双方认可的文件;四、其它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协议工期为准,如出现工期提前或者延迟时,承、发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奖惩的操作。
5.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验收工作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最重要环节。在实际的操作中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章流程,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且还需根据协议约定递交竣工图。通常情况下,竣工的日期是承、发双方的协定的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如竣工日期需要修改,要先有承接方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给发包方批示。发包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续根据施工设计图纸以及相关的文件、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积极的进行人员的组织,然后进行工程的验收[4]。验收的内容有:一、工程质量是否合乎国家规定;二、承包方的工程技术和工程经济资料的完整性;三、承包方是否拥有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报告。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是完成部分工程后,结合工程预算、工程协商和设计变更等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建筑工程结算环节很复杂,会涉及很多文件以及内容,还会牵扯到多方参建人员在建筑项目中所进行的工作。竣工结算始终都是建筑工程中的难点,如何做好我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这一工作,是我国各大建筑企业应该重点探讨的问题。
1我国各大建筑企业竣工结算的现状
1.1分包与转包造成结算难
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竞争越发激烈,开发商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迫切要求施工企业大量垫资,致使施工垫资情况越发严重。为了保证充足的后备资金,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出的垫资条件越来越高,总承包企业在拿下项目订单后,为了能够将垫资风险转移,采用了层层转包收取管理费用的方法来转移垫资风险。在后期结算中出现了问题,如:总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实施已过期的结算标准,但新标准的中结算费用,尤其是材料费单价、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等都比旧定额高很多,降低了分包单位的经济利润,但总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又是长期合作的关系,这种你愿打、我愿挨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对于分包单位而言,为了确保双方的利润,旧定额中定额单价与实际单价中的价格损差还需要分包单位承担,其施工质量、施工水平是否合格,就不知所以了。
1.2并未按照合同规定严格施工
施工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具体规定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费用都符合合同的规定,防止由于频繁调换施工企业引发结算冲突。如:某一个综合楼项目,在为期25个月施工中,建筑单位更换了施工企业三次,每一次更换施工单位,就出现一次结算的问题,在完成工程量后,三家施工企业在确认工程量上引发了很大的矛盾,导致结算出现了很多问题,不但伤害了彼此的关系,而且还影响了彼此的名誉,可以说得不偿失。再如:某14层住宅楼施工项目中,由于木工工人施工技能低,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模板支部不稳定,在浇筑混凝土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后期业主发现构件拆模后有很多缺陷,如:柱子烂根、缺角掉块等,业主强行要求总包企业协调分包企业将木工组撤换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所以施工企业很难结算已经完成部分的费用。
1.3施工资料不完整造成工程的漏算
在审计中先审查有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施工图纸为依据来确定工程任务完成与否,施工质量、工程期限、材料价格等规定都以承包合同的协议条款为依据,如:在施工某办公大楼室外踏步部分中,有的部分在完成施工后后续并未做成品保护,被第三方损坏了施工企业展开了维修,但在结算中原施工企业在结算价款中计入了维修费用,但在审核阶段中就没有通过。还有很多情况是施工企业并未将一些施工部位计入总工程量中,因为没有及时保存签证,在结算中缺少有关证据,导致在结算过程中很难准确的计量自身做的工程,工程项目漏算和多算情况十分普遍。
1.4套用定额单价中的问题
工程定额单价有完善的规定,在结算编制工程中只需要参照定额单价明细子目完全套用就可以了。但在套用定额单价时会出现很多差错,出现差错的原因具有如下几点:首先,施工方结算工作者想要提高或者降低规格;其次,错将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分离,出现了少估漏报或者多估冒报的问题;再次,在具体核算过程中,没有按照具体定额单价进行换算,引发了问题;最后,定额单价的补充没有科学依据,也没有通过批准就纳入到结算中,在定额单价套用中对不上账等等。因此,在实际工程结算中,各方主体都要秉持诚实、敬业的态度,做好自身该做好的工作,拿上属于自身的那份钱,不会损害到任一主体的经济效益,进而保证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
2提高建筑工程结算水平的对策
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竣工结算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科学确定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基础。想要确保工程结算与具体规定相符,需要做好几方面工作。
2.1依据工程资料计算工程量
工程量费用在运作中具有隐蔽性、弹性的特征,并且工程量是审核工程的难点所在。在结算中,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不符的现象经常出现,这一现象的出现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首先,施工企业为了确保利润最大化,有目的性的增加工程量;其次,已经出现变更的施工项目依然按原定项目进行结算;再次,多方施工主体共同施工中,在结算中出现了施工工程混淆不清的情况。在工程结算中,施工企业计算工程量应该严格的遵循施工图纸和施工文件,保证施工手续的完整。同时施工企业还需搜集好所有需要的工程资料,如:变更通知单、会议纪要、现场签证等,所涉及的机械使用费用、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等项目,这些项目在调整时都需要在甲方代表签字后保存好,便于结算工作的进行。尤其是涉及到楼地面做法、台阶饰面、台阶踏步等做法的样图,必须要依据工程量实际情况来计算并套取出各自定额子目,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无误,唯有做到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结算的完善、合理。
2.2结算人员要熟悉施工规范和施工流程
结算工作者应对已经完成的施工流程和设计图明确掌握,合理规划出施工过程中,并套取与之相符的定额子目,防止定额的误套。如:在某一项目中,对于在图纸中门窗名称有些类似的构件,如果建筑内部采用了两种门,一种门的命名是M2,共有20个,另一个是M2J,共有33个,由于结算人员粗心,将该两种门的标号没有详细区分好,导致套错定额,出现失误。
2.3套用单价和取费应科学准确
在最后工程造价中,虽然是结合定额执行的,但是最后的单价中包括了定额中没有而需要补充的或者需要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单价。这样结算工作者应严格遵循子目进行单价套取,防止出现套错。在调整价差中,要遵循定额规定或者双方协商来遵循当地造价主管部门提供的造价信息。直接套定额项目应保证准确无误,需要换算的需要确定出是材料费,还是人工费。补充定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单价制定合理,工程量计算要与实际规定相符,而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结算单价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并不需要调整综合单价。另外取费需要严格遵循当地费用定额,并根据当地费用定额并结合相关合同、标书来确定费率。价差调整、费率计算、费基要正确合理。
2.4正确处理好公共关系是搞好结算的重要手段
结算是多个因素共同发生作用的结果。想要做好结算工作,承包商在考虑自身因素外,还需要处理好与其他人员间的关系。承包商应根据项目施工过程中确定的组织结构关系,并与他们建立起经济合同关系,在具体工作友好合作,在各方面上互相配合和合作,在履行合同上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从而来结算各个环节,为搞好结算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结算对于推动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筑企业想要取得更好的发展,必须要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在结算中要严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在施工各个环节中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存档,保存好所有会议纪要和变更单等资料,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施工要求,工程计量正确,定额套用无误,建材价差调整合理,在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内与建设方沟通,为后续结算审核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张红侠 单位: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春丽,万瑞伟,郝艳丽.浅析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与控制[J].科技资讯,2010.
摘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大型工程施工设备的运输不同于普通运输合同。它具有运输难度系数大,设备价值高,运输条件多变,运输周期较长以及运输风险较高等特点。如果设备运输合同不能按时有效履行,将会对托运人产生相关的法律利益上的风险。本文将从托运人的角度对设备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施工设备;运输合同;法律风险;对策
一、施工设备运输合同法律风险概述
(一)施工设备运输合同签订阶段常见法律风险。
该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承运人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合同签订人与承运人不一致的法律风险;设备运输单价、总价不明确的风险;未对运输设备价值进行评估的风险;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合同签字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
(二)施工设备运输合同履行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
该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承运人转委托运输的风险;承运人履行不适当致使托运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承运人运输过程中不当留置、倒卖、变卖的风险;托运方相关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人身损害的风险;承运人丧失履约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的风险
二、施工设备运输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
作为施工设备运输合同的托运人,通常要注意一下一些法律风险
(一)承运方主体资质的法律风险。
1.合同履行能力的法律风险。
施工设备特别是大型设备的运输,通常需要相应资质和相关经验。因此,与不具备专业资质和从业经验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可能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设备损害、运输迟延及其他瑕疵履行、加害履行的后果。
2.责任承担能力的法律风险。
受施工设备运输自身特点以及施工项目的地点及施工环境等因素影响,施工设备运输风险较高。因此,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人员、设备损害,如承运人经济实力不足、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实际担责能力不足,即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或托运人后胜诉的,也难以挽回托运人的实际损失。
(二)运输时间方面的法律风险。
1.运输合同履行起始时间认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起始时间是确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前提。如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将无法或难以确定起始时间,存在无法认定承运方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义务的法律风险。
2.运输合同履行期限认定的法律风险。施工设备运输合同中的合同履行期限主要为承运人完成运输作业的时间段。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易对合同中履行期限约定的理解产生分歧,如:合同约定“承运方保证在8日内将货物运送到托运方指定的地点”,此处既可以理解为8个自然日,也可以理解为8个工作日。而对履行期限条文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设备运输是否超期的认定。
(三)付款结算的法律风险。
1.付款结算依据的法律风险。
付款结算意味着对承运人实施的运输作业的认可和肯定,其前提是承运方已经依约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如果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仅凭承运方出具的运输发票等单方的凭证材料就认定承运人已经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从而草率付款结算,对托运人不利。
2.付款结算方式的法律风险。
付款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汇兑结算、委托结算等多种结算方式。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除了经营成本的差异外,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风险。
(四)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承担的法律风险。
1.运输风险承担主体的法律风险。
除了前述运输时间方面的风险外,在施工设备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原因,还可能出现设备损坏、灭失或其他导致其价值降低的情况等。如果运输合同对不同风险由谁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上述风险的承担主体可能难以确定。
2.随车人员安全的保障的法律风险。
施工设备运输过程中,除了承运方人员随车外,托运方也可能派人随车押运。如果合同对责任承担主体、人身保险等方面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托运方人员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则可能产生一系列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三、施工设备运输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一)对承运方主体资格资质风险的防控。
1.建立合同签订主体的筛选机制。
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会对合同的履行、合同责任承担等方面产生不同影响,为尽可能防范相关法律风险,选择承运人时,应当尽可能选择有相应资质、资信好、商誉佳、规模大、承担责任能力强的企业法人,应避免选择不具备资质、规模小、责任承担能力有限的企业特别是自然人做为承运人。
2.核实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资质。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对选定的承运人的主体身份、相关资质进行核实外,需要核验的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以及拟投入运输作业车辆车主等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二)对合同履行时间风险的防控。
1.对合同履行起始时间、完毕时间认定风险的防控。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起始时间、完毕时间的准确时间点,或者约定起始时间、完毕时间的确定方法。运输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和履行完毕的时间均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予以认定,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以备日后查阅。
2.对合同履行期限认定风险的防控。建议将合同履行期限的时间单位约定为“日”,为保护托运人利益最大化,付款时间可以约定为“工作日”,运输时间可以约定为“自然日”,并结合上下文,尽量消除歧义。
(三)对付款结算风险的防控。
1.对于付款结算依据法律风险的防控。为确认承运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可以约定承运人将托运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经由甲方验收合格出具书面确认函后,才能付款结算。
2.对于付款结算方式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托运人统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且承运人必须出具运输发票,持发票及托运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办理。
(四)对运输过程中设备损坏或人身损害法律风险的控制。
1.对运输过程中设备损坏风险的承担的控制。
首先应当明确承运人的担责范围。在合同中约定所托运设备的价格,同时约明运输过程中设备损毁的,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格照价赔偿,同时赔偿托运人的其他一切损失。
其次是约明承运人的担责期间:自设备装运之日起至托运方收货人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确认函件时止。
此外,还应当约明承运人对不可抗力等风险的通知义务及保管义务等;购买保险分担风险。在合同中约定由承运人为其车辆及运输的托运人施工设备购买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合同履行时由作为托运人还应对上述保险购买情况进行核实。
2.对运输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的防控。
当托运人一方的随车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伤亡的,该押运人员依法可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托运人可在施工设备运输合同中约明,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托运人随车押运人员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完全由托运人随车押运人员身体健康原因造成或托运人随车押运人员故意造成的。同时,托运人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义务,具体工作保险补偿办法和标准适用相关法律及法规的具体规定,当然托运人亦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给予工伤、工亡人员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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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这种纠纷的前提,应首先明确产生纠纷的前因、性质及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总结出适合当前建筑市场现状的审判思路。
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4工程移交问题该类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为合同无效后,如无法进行继续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问题。因整个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设单位将与其他施工单位合作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作为前一个施工单位,应在撤离施工现场的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施工图纸和资料,以保证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这方面的工作,由于双方在诉讼中的矛盾较大,往往施工单位会拖延完成。法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诉讼之中主持这一步骤,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双方的诉讼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曾在此方面作过一些有益的尝试,效果较好。
关键词:监理;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监理对造价管理控制现状
1.1无力进行控制
现实中,国内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投资控制表现的软弱无力。部分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能改变原来的管理观念,认为项目投资应由业主控制,唯恐监理对投资进行监控后则消弱了自己的控制权,甚至部分业主管理人员本身不愿公开工程资金,怕监理过多参与影响了自己的直接利益,因此把监理作为一种形式或摆设甚至忽略其存在;国内实施监理制度时间尚短,部分监理人员是从设计、施工等方面转职而来,缺乏经济观念,在监理过程中把如何降低工程造价看成与自己无关的事情,这种主观上没能把项目控制观念渗透到监理措施中去的直接原因造成了监理只是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对工程造价置之不问的结果;目前国内在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监理行为尚未有完善的阐述导致部分人认为业主与监理之间的授权与被授权关系为简单的雇佣关系,监理必须对业主所言惟命是从,因此监理工程师往往迫于业主意图无意或无力进行工程造价控制。
1.2对造价控制先天不足
根据工程建设规律,工程建设监理应该以设计阶段为重点进行全过程监理,但目前国内建设监理主要集中在工程施工阶段,该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主要集中在工程新增费用控制、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方面,而忽视了对工程造价带来更大影响的设计阶段的控制。由于设计中经常出现结构与建筑图纸尺寸不符、位置偏差等现象,该类现象一旦在结构施工完成后需进行装饰或安装时才发现则需要对进行剔凿、补洞甚至拆除重做,既影响工程质量又拖延工期,同时增加了工程费用;设计过程中对施工要求大多采用选用各地标准图集的方式,但有些设计人员在索引图集编号时不细致明确,导致在施工时造成实际业主要求与投标报价标准不符,往往造成结算扯皮或产生索赔;部分设计人员施工经验匮乏,对实际施工工艺不了解,造成有时设计出来的图纸存在难以施工甚至无法施工现象,因此实际施工时不得不采取特殊措施,导致技术措施费用增加,或材料损耗增加,给工程结算埋下祸根等等。因此要切实做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就必须将建设监理范围至少扩展到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
1.3工程结算审核
在进行工程结算时业主往往不按照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的工程结算单进行结算,而是委托社会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之后与承包商进行结算,这种模式存在诸多弊端: 以监理审核签署的工程结算单作为业主结算依据是被法律认可的,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总监理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等等。而社会审计单位与业主签订的仅仅是合同委托关系文件,其审核结果对业主与承包商结算并无直接的约束力,且其缺少基本法律支持;工程监理的监理活动贯穿工程整个过程,对工程合同执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均比较了解,并其监理掌握施工中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格变更、索赔与反索赔等方面一手资料,而这些资料审计单位根本无法掌握、核对,所以其审核结算的准确性要大打折扣。
2.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作用
2.1设计阶段合理把握投资控制
据统计,工程设计阶段是对项目投资影响最大的阶段,该阶段对项目投资的影响程度可达70%以上。因此,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控制,以便于能够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采用经济成熟的施工工艺,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施工阶段出现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的出现。该阶段监理进行投资控制的主要方法为:建议业主选用招投标方式,并对初步设计总图方案以及单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通过计算比较经济指标等方法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减少施工中出现由于设计不合理出现方案变更现象;推行限额设计。在工程设计阶段,把工程经济、技术统一起来,积极贯彻“先算后画”模式,争取把定额的钱用在关键位置,彻底改变设计过程不算帐、设计完成见分晓的现状。
2.2建设发包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2.2.1认真做好招标文件
现有的建设发包体制是实行招投标制,亦即引进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队伍,同时降低工程造价。在招投标阶段中,对工程造价控制起关键作用的是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包括了双方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与设备供应,设计变更,竣工与结算,争议,违约与索赔等等的条款。施工管理与造价控制其实就是严格的合同管理,也即是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因此招标文件要尽可能考虑周到、写得详细、尽可能既有利于选施工单位,也有利于施工造价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工程造价纠纷。
另外,应坚持开工前确定合同价款,及时处理合同规定允许调整工程价款部分,及时增补合同值,加强合同的动态管理,才能做到心中有数,监理人员才能对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合同管理是控制和协调的依据,也是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条款要严格执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的愈细愈好,能事前预料和想到的问题,都在合同中明确,减少扯皮;语言上要严密,双方责任权利要明确,工程索赔条件必须清楚,合同价款的调整要明确规定。
以上这些对于编制招标文件的科学性、严密性要求,就需要我们编制招标文件人员具有相当的素质、能力。我想,这种素质和能力是需要通过长期的工作积累逐步形成的。当然,我们也可以走社会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通过有资质的招标机构,来实现这一目标。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加强合同的权威性,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2.2.2严格控制材料等可变价格
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供应对造价的影响很大,应单独招标。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的供应控制主要是价格和质量方面,招标前监理与甲方应深入市场调查,然后定下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指标及其质量,价格档次,由投标单位按要求自行报价,形成投标价格,签定合同时就形成了固定单价合同,这样工程主要材料及大型设备的价格和质量就有了保证。为防止施工单位以次充好,对其供应的材料应严格检查。
2.2.3施工阶段科学实施三大控制
首先要加强合同管理,切实履行合同。监理工作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的范围内,保证每一笔工程赋予的支付都符合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活动中,监理工程师处于主导地位,承包人与业主的货币收支行为是否准确和合理,取决于监理工程师所签认的工程费用是否公正。合同管理是控制和协调的依据,既是经济的手段,又是法律的手段,因此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条款十分重要。合同签订须交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并进行公证,以保证合同合理合法,保护双方权益。条款的完备和内容的严谨,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避免日后违约。实践证明,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提高投资效益。作为建设监理,确保合同条款的切实履行,是义不容辞的职责。
其二是设备、材料价款的控制。设备费、材料费在建筑安装工程中约占整个造价的70%左右,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监理过程中,不可忽视这一部分,要引进竞争机制,开展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以降低工程造价。
其三是施工阶段工程进度的控制。工程进度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的重大利益,是合同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为此,在工程进度监理中,一定要把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之间的差距作为进度控制的关键环节来抓。除满足工期要求外,还应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及费用要求。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控制,缺一不可,不能偏废,必须全面抓紧、抓好,从而达到高效、经济的工程施工目标。
3.竣工阶段严格审核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阶段,监理的主要任务则是对工程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因此该阶段是控制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阶段。由于该阶段工作结果涉及到承发包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监理在该阶段的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对工程结算书进行严格的审核,争取做到能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利益,真正体现建设监理的公平、公正。
4.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集技术、法律、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的智力密集型服务工作,因此要做好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具备较高的自身素质,并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同时要具备公平、公正的职业品德,才能实现“控制造价、合格工期、达标投产”的目标,出色的完成监理任务。
参考文献
正确处理这种纠纷的前提,应首先明确产生纠纷的前因、性质及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总结出适合当前建筑市场现状的审判思路。
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二、垫资建房的性质
垫资建房从表面上看是甲、乙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的做法及时启动工程。施工单位亦可在承揽到工程的同时,防止停产损失并获取施工报酬和利益。从总体来讲,垫资施工对施工单位而言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一些优势,往往施工单位无法对施工期间垫资款项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从表象上看,仅为一种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垫资建房掩盖了建设单位(开发商)资金不足的事实。国家有关规定明令指出,开发商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必须到达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许预售。躲避开工前的审计,不仅欺骗国家,且受害的不仅是垫资施工的施工单位,更主要的是广大消费者。其次,开发商建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本身应属其经营行为的生产环节,为其生产环节筹措资金建房是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第三,利用他人资金生产,又不承担风险及法律责任,带有的更大欺骗性还来自同行业的影响。一方面冒充经济实力雄厚,欺骗消费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占市场,挤垮同行,破坏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将其市场风险转移他人,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种方式的实质是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它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赘述。故垫资施工行为从根本上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三、审理实践中对垫资建房案件的处理的原则
笔者在对几宗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垫资施工往往会导致多种案件产生,也就会引起多方面问题的连锁反应。在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一)及时处理原则
由于诉讼期间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建设单位而言按时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将房产投入市场以获取利益;施工单位在审理过程中不免要承担停工损失等;银行贷款如不能及时返还会导致罚息的增加;材料商、劳务费等费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诉讼期间过长,难免使这些相关损失不断扩大。故法院在审理中应本着及时审理的原则。
(二)全面处理原则
在审理实践中,如果仅限于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会形成与施工有关的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难以实现。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类似问题而导致的冲突使施工单位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是法院通过将诉讼保全的部分款项(建设单位认可的欠款部分)先予执行并发放给债权申请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审理中应同时注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全面处理,就是指在审理中全面考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当然这是以其它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为前提。
(三)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案情的不同发展,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本着不同的处理方针。对于房地产案件这种事实复杂、争议内容多样的案件,在立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联建中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并非以无效合同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三种规定,对于实践非常有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建房合同的处理办法亦应根据合同的多种履行现状有特殊性、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四)审执结合处理原则
对于这类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除应保证一个案件顺利的审理完结,亦应尽可能地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社会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实现,这也是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重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房产(就是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具体做法应以既能保证施工单位垫资投入的金额,又不影响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为原则。单纯的冻结财产只会造成停工损失的无端扩大,原被告双方均会由此而产生新的纷争。审理期间的保全措施应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根本,不能代替执行。但如果审理期间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备,建设单位一旦将项目转让或将竣工的房产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他债权申请人的利益付诸东流,案件审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义。另外,笔者在审理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施工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占据施工现场及强占竣工工程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安定的结果,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问题仍难以平息。故在审理期间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护双方当事人、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审判工作的另一重点。
四、垫资建房纠纷的具体处理
根据上述审理该类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在解决纠纷时特别注重区别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在该类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确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为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垫资施工合同违背了国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关规定,显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单以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处理该类纠纷是否合适,是这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尤其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绝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处理。首先,作为房屋的建设施工,是投入了巨资完成的项目。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重投入,如果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恢复原状",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不言而喻。不单在垫资施工合同中存在这类问题,例如在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建设单位未办理合法齐备开工手续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故对于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办法绝不能也不可能使用这种"夷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案件审理的精神,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采用切合实际的处理办法。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复杂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会导致垫资施工合同处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笔者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4工程移交问题该类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为合同无效后,如无法进行继续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问题。因整个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设单位将与其他施工单位合作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作为前一个施工单位,应在撤离施工现场的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施工图纸和资料,以保证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这方面的工作,由于双方在诉讼中的矛盾较大,往往施工单位会拖延完成。法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诉讼之中主持这一步骤,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双方的诉讼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曾在此方面作过一些有益的尝试,效果较好。
【关键词】 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有效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俗话说的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建筑质量问题往往都是由于没能够及时发现一些细小的差错,导致错误就像雪球,越滚越大,最后毁坏整个建筑。所以有效控制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隐患,将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系社会的稳定;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则是需要在建筑的项目决策、设计与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对造价进行控制,及时纠正发生的价格偏差,从而保证实现项目管理的投资目标,让居民与开发商投资者都能获益。
一、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
(一)不同部门的质量控制
1、业主的质量控制
业主对于建筑质量的控制是由建筑本身的特点以及承包单位所决定的。不同的业主对于建筑的功能以及质量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业主亲自检查监督建筑的施工,确保质量合格,另外,工程建设是一个完整性很强的过程,不能够对工程进行解体,然后对其内部结构的质量进行检查,所以业主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要能够贯穿与整个建筑过程。承包单位是单品的生产经营者,他们所追求的利益是与业主存在异性差异的,很有可能,承包单位在为追逐经济利益的时候而作出有损工程质量的行为,所以业主一定要的履行合同的同时对工程进行全程质量监控。
2、政府的质量控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行政处罚机制,对工程的停工、整改以及处罚的通知过程太长,已经没有了约束与威慑力。在近几年的建设中,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逐渐来事推广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可是对于建筑的质量安全管理,招投标管理以及施工许可的管理等等都还存在着缺陷,没有能够形成统一有效的体系,所以政府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建立起系统的信用机制。
3、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对于施工单位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的最终反映就是工程质量,为了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单位必须要全面开展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控制那些能够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完善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推行质量标准化,展开计量工作,建立起质量管理责任制,将质量不达标追究到个人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
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还需要各个阶段入手,从建筑的设计、施工依次进行质量控制。
1、设计阶段。近年来,施工单位以及建立单位都对建筑的设计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于建筑的设计一定要通过招标,来选择有实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从而保证施工的质量。可是目前政府的建筑工程项目比较多,那些优质的设计单位也是任务繁重,这就会影响设计的质量,所以建设单位一定要在施工之前,对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技术交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仔细研究图纸,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进一步完善与确认图纸的设计。
2、施工阶段。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要在施工现场对施工人员的规范操作进行监督,随时抽查一些建筑施工项目,以确保质量达到要求,如果在建立过程中发现一些质量难题,那就需要与施工人员一起解决,不能够将责任推卸到施工人员身上。另外,在工程项目中存在着一些质量通病,例如屋面卫生间的漏水,墙面脱落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注意,对于该履行的责任绝不能推卸,这样工程质量才能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建筑行业才能够健康的发展。
二、建筑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1、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设置投标限价。在招投标阶段对于工程的造价的有效控制措施就是设置投标限价。对于那些公开招标的一些市政府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一定要投标进行限价设置,投标限价不是标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标底必须严格保密,不能透露给任何一家投标单位,而投标限价是需要在站标文件下达的前三天进行公布,让投标单位了解自己在投标的时候该出什么样的价格,对于那些高于投标限价的的标书一律无效。设置投标限价,能够有效的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现象的发生。建设单位应该要组织一些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来对投标限价进行审核和确认,让投标限价更加的合理,在审核通过之后,就将投标限价发给投标人,并且向相关部门进行招标管理备案。
2、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工程施工时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所以对这一过程的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将会提高建筑的经济效益。
(1)对设计的变更进行审查
在施工中往往会由于工程的变更而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所设计修改变更应该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的修改图纸,签字加盖公章。重大的设计变更应该经过部门审批,对于不符合变更程序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尽量减少工程的变更。
(2)做好材料价格的管理
在设计过程中,工程师应该在设计中标明主材的型号、材质,方便人员采购,另外结算人员还应该深入建材市场了解所需材料的价格、质量,做到心中有数,避免造成结算误差大。
(3)及时做好施工记录,为工程的结算提供可靠真是的数据。
建筑施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也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是施工图纸的问题,这就需要进行记录,这样工程在进行结算时就能够对这些图纸意外的造价进行管理和控制。
3、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竣工结算审核是控制工程造价重要的一个步骤,不仅涉及到建筑施工的安全,还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如果不能对它严格把关那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1)完善合同,确保竣工结算合理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是在合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结算的结果通常都取决于合同的完善程度以及条例表述方式。所以,在结算工程报价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的一系列补充条例和签证,对合同中的那些模糊不清有歧义的条款仔细辨别正确把我合同的本意。若发现合同有漏洞要及时回报施工单位搞清楚后完善合同。
(2)根据设计图纸核实工程数量。现在的过程一般都是经过招投标进行的,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发包的,需要与实际完成的施工量进行逐一核对,防止偷工减料,对那些清单以外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3)需要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审核签证内容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不能因甲方或者监工签了字就同意给予计价,一定要对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仔细分析辨识。
(4)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该对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和验收详情进行仔细查阅,确保隐蔽工程相关签证手续完整、工程量完成后进行结算。所有的隐蔽工程都要经过监理工程师的确认。
参考文献
[1] 赵惠英. 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方法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7).
[2] 朱镜雄.如何控制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工程质量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下旬刊),2007
【关键词】建筑工程;现场签证;成因;审核管理
签订工程合同之后,发、承包双方在法律上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若有违背合同条款规定则属违约行为,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建筑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不可预测的原因导致工程变更,这并非施工单位失职而引起的异常变动。从人性化角度来说,双方协商并且签认证明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为了确保现场签证的合法公正性,工程合作双方必须加强签证的审核管理。
一、现场签证的成因
现场签证是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由于报批需要时间,所以在施工现场由现场负责人当场审批的一个过程。也是指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正常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无需签证处理,只需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完成作业任务即可。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项目作业时会出现各种现场签证现象,出现签证的主要因素如下:
1、主观因素。发包方把工程施工权力授予承包方,施工单位担负起了完成建筑物全程建造的职责。如果承包方在施工中缺乏系统性的项目管理方案,便会带来多个小项目内容的签证变更,这是主观因素造成的现场签证。具体表现:施工单位内部管理失误,建筑工程未能按照图纸设计要求操作,致使现场作业方案需要调整变动;参与作业人员的技能条件不足,施工者未能获得职业技能证书则上岗操作,扰乱了正常的流程秩序,不得不修改原先制定的施工方案,主观因素是现场签证的直接性原因[1]。
2、客观因素。建筑工程中,由于在前期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假想在没有任何其他意外情况下顺利完成工程的。但是由于客观原因,例如基础工程由于遇到流沙现象,或者墓穴等,地基不能满足设计承载力的要求,所以我们就需要改变施工方案,相应的我们就需要做一个现场签证,并经过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签字盖章,这就成为了承包合同的一部分。还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我们也要签证,例如我们计划工期是一个月,但是由于从开工开始出现十天的雨天,我们无法正常施工,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签证申请工期顺延。
二、施工签证管理失误的影响
参照上述主客观条件,多种因素可能造成现场签证问题,基本上是施工单位无法提前预测的。建筑行业规定:“发包方、承包方必须认真对待现场签证问题,严格按照合同明文条款执行操作,不得出现有目的性、盲目性、随意性的签证活动。”现场签证管理失误给工程合作双方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牵涉到了各自的责任划分。
1、耽误工期。工期是工程合同中严格规定的一项指标,延长工期则属于一种违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随意性签证误导了施工人员的具体操作。这种情况会耽误正常的工期,使整个项目的交付时间往后推移,从而影响了业主正式使用的时间。一些人为管理失误也会影响工期,如:签证内容审核不详细等。
2、影响质量。建筑工程投入的成本额度较大,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谋取非正当利益而盲目地修改签证内容,标准的工程作业方案无法正常操作。这种情况造成的直接性后果是工程质量受影响,竣工后质量验收不合格[2]。如:签证中对建筑材料使用缺乏规定,损坏了建筑结构的局部性能,最终降低了工程建造的质量标准。
3、造成损失。建筑施工现场签证的内容复杂多样,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很大,各种管理失误都会给合作双方造成利益上的损失。如:工艺方案调整中,未对签证内容进行详细地审核,方案执行于现场操作后损坏了结构性能,返工返修数量增多而增加成本;材料消耗量增多,导致成本费用上升;均是签证管理失效的后果。
三、现场签证审核管理的几个重点
施工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上述提到,由于现场签证管理力度不足,对施工的工期、质量、收益等均造成了诸多的不利影响。为了彻底解决这些措施,工程双方需共同协商出有效的审核管理方案,避免签证失误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1、审核依据。法律是规范建设活动的重点依据,只有在法律约束下才能更好地加强签证管理,从审核环节避免签证失误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施工现场签证的相关操作,引导了审核人员严格参照标准处理问题。
2、审核内容。现场签证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工程合同进行的补充协议,原先合同里的部分条款将重新修改调整。管理人员在审核签证时必须详细地核对各项内容,弄清其与之前合同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避免工程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成本费用变动时,必须明确地标出修改后的费用额度,经过全面性地计算才能确定补充资金的多少[3]。发包、承包方委托人要审查清楚资金标准,防止协议执行后产生纠纷。
3、审核流程。对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还需注意其运作的流程,以保证审核所得结果的真实可靠性。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员先要了解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弄清现场签证的原因,调查是否存在私自签证变更的行为,由此可排除盲目性或主观性签证的可能。然后,签证之前对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核对确认,若存在异议应及时提出,由双方共同协商后重新签订。审核结束,对协议存档处理,供日后查询使用。
四、完善现场签证管理的其它事项
现场签证是对工程建造合同的一种修改变动,处理不当会引起许多复杂性的利益问题。尽管在政府及行业部门的指导下,我国建筑施工现场签证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4]。但是其在审核管理操作中面临着多项流程,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因此,为了彻底避免签证给施工管理造成的不便,工程合作双方还需注意:一是合同方面,签订合同时做好相关的准备,对现场签证给予适当地规定,对费用、工期、质量等限定明确的标准,减少了现场签证的次数;二是管理方面,综合改善现场施工的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现场作业的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三是人员方面,对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进行调配控制,将其分配在适合的岗位上参与建造活动,全面提升现场施工作业的效率,有效降低了人为因素引起的现场签证。
五、结论
综上所言,建筑施工期间发生现场签证是无法避免的,这是由其主客观因素共同决定的。鉴于现场签证审核管理存在的种种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共同协商制定出有效的改进方案。除了对审核流程加以优化调整外,还需注意合同管理方面的内容,降低签证审核的失误率。
参考文献:
[1]顾明.建筑项目施工中现场签证问题的相关研究[J].商业建筑,2011,24(12):7-9.
[2]孙寺俊.简论工程签证管理失误造成的不利影响[J].城市建设理论,2010,40(20):13-15.
一、施工合同管理的特点与作用
1.特点。
对于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本身而言,其存在着自身的特点,具体如下:第一,管理工作持续时间长。由于当前建筑行业施工项目通常都是以大规模的建筑项目为主,且在建筑结构以及相应施工工艺技术等方面上的要求较高,因此施工的周期较长,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因此而具备了周期长的特点;第二,所受影响因素较多、风险大且影响到工程的实际效益。在建筑施工项目中,其施工过程存在着一定的不可预见性,比如夏季因连续暴雨等恶劣天气难以施工等问题的存在,都会影响到施工计划的顺利进行,施工合同便需要进行相应修改等,这就给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难题,相应风险加大,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第三,具有综合性特征。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到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等一系列管理工作内容。
2.作用。
首先,能够为营造良好的行业市场竞争环境、提高施工企业竞争实力奠定基础。建筑施工合同内容的落实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与限制,这就确保了施工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能够在遵守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确保实现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与此同时,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建筑施工企业立足于市场的关键,而施工合同则是其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只有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来实现对成本的有效控制,才能够在保证履行自身义务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此外,面对当前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招投标管理工作日渐规范化,建筑施工企业要想赢得项目,就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打造良好的声誉,进而才能够具备竞争的优势。其次,顺应工程管理国际化这一发展趋势。当前,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国外承包商逐渐进入到国内的建筑市场中,而国内的承包商也逐渐走出国门,这一国际化的工程承包形势下,需要以FIDIC为基础实现对合同的规范化管理,进而才能够迎合国际工程发展需求,避免合同纠纷,促进我国施工企业的稳健发展。最后,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准。施工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控制,进而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而这一管理工作的内容涉及较广、周期较长,因此,这一管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体管理水准,不断强化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能够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质量。
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所呈现出的问题
首先,尚未实现合同的规范化签订。目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按照相应的规范文本进行落实,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无法将双方所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具体明确,甚至存在着口头委任取代签订合同的现象,致使整个合同管理工作缺乏开展的基础。其次,合同纠纷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由于合同文本不规范,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合同纠纷问题频发,而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通常采用的依旧是行政手段,其力度明显过弱,致使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缺乏法律的制裁导致施工方因此而遭受到经济损失。再次,尚未实现合同的完善归档,相应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要想实现对施工合同的完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就需要以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来实现合同的归档,并要重视相应的监管工作,以实现对履行情况的全面评估,但是,从目前实际开展工作的现状看,粗放型的管理方式下,管理手段过于滞后,相应的监管工作缺位。最后,管理人才匮乏。由于相应管理人才不足,现有人才能够素质偏低,致使无法按照相应法律规定来实现对合同的完善的管理,在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并没有全面的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随意修改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以实现工程成本有效控制的途径
1.实现对工程预结算、材料以及工艺设备的全面审核。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要想通过对合同的有效管理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需要全面落实对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工作,根据工程的实际设计规范,将其中因多算工程量等所增加的成本费用进行精简,确保相应的工程预算合理化。与此同时,由于建筑施工项目中材料与设备的成本费用所占比例较大,因此,要想在施工环节中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必须针对材料与设备的费用支出进行严格的把关,在全面了解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确保选择性价比高的材料与设备。
2.实现对工程量变更的有效管理。
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工程量变更同样会给相应的造价控制工作带来难题,通常情况下,项目设计以及施工进度的改变会直接致使相应工程量发生变化,而在这一问题上相应的决策因时间紧等因素的限制通常缺乏科学性,因此,工程项目的造价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为了尽量确保工程变量下决策的科学性,就需要通过强化合同管理工作来落实,根据合理变更下合同价格所发生的变化,以合同价进行计算,如果合同中不存在这一定价,就按照相似的合同定价来实现计算,如以上条件都不存在,就需要经过工程师的把关确认再实现合同价格的计算。而如果工程量的变化是因承包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那么其就没有权利来进行合同款的追加。
3.实现对合同索赔问题的完善处理。
从实际施工经验中可以得出:之所以索赔问题会屡屡发生,一方面在于业主自身在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以规范的合同文本来落实完善的合同内容,另一方面,相应合同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也是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而在建筑施工行业逐渐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要想确保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避免因合同问题而发生索赔事件,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就需要强化对合同的管理,在签订合同之前就需要将一切能够成为索赔的条件进行剔除,一旦发生此类问题,就需要按照相应索赔程序进行科学且完善的处理。在此过程中,要尽量以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索赔问题,避免仲裁诉讼,实现对工程成本造价的控制;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一旦发生索赔仲裁问题,相应的仲裁地点应在项目所在地。
四、结语
聘用人员劳务合同范文1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或年龄已超过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但其中有声明的
第二条 乙方工作岗位: 。
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
劳务内容: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双方约定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支付金额为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义务:
(1)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乙方
(2)根据乙方工作性质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
(3)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二)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劳动纪律及依法制定的各项规
(2)乙方必须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和方式全面谨慎去为甲方提供服务,不得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与单位业务性质相同的事情,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直接为其他同类单位提供服务。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在执行甲方任务或利用甲方的物质设备、技术条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注册商标、字号及其他标记的专用权、专有技术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熟悉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技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图纸、声像、文字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二、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或无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
四、乙方被查实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
五、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解除的,除第十一条约定的情形外,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对方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将有关工作、财务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乙方拒不交接或者移交不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返聘期间如果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的,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五条 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的。
第十六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首页甲方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聘用人员劳务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由于甲方承包的苍溪县嘉陵江大桥至兰渝铁路庙垭火车站连接路工程项目管理需要,满足施工组织机构需求,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和义务,本项目经理部特与参与本项目管理的所有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劳务合同,特聘请: 同志、小姐、(女士)在我项目部担任 一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对聘用者的要求:已凭项目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服从项目工程的一切管理,服从上级领导,服从公司安全教育和技术要求,对应职位的在职在岗人员绝对遵守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尽职尽责遵守和完善岗位职责里交代的各项任务;要求在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试验员、测量员等必须对工程技术认真负责,认真执行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以及上级规定的技术要求。要求所有管理者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对自己工作负责,严禁徇私舞弊,对成都路桥苍溪县嘉陵江大桥至兰渝铁路庙垭火车站连接路工程项目效益负责。
2、甲方对乙方的待遇:被聘用者的乙方,经过甲方认真考核和选用,确定聘用关系后,甲方将按照项目管理条例进行实施意外保险、福利和工资、奖励待遇。该协议中确定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不含福利和奖励待遇。 同志、小姐、(女士)在我项目部担任 一职,基本工资为 (元人民币)每月。
3、乙方日常生活由甲方担负,乙方在工地内的意外伤亡由甲方负责。其中因节假日或工地以外发生的生活费、意外事故甲方不与承担任何责任。
4、关于工资发放、出勤考核、请销假、奖罚、会议、安全管理等《项目管理规则制度》与《岗位职责义务》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与合同后面,确保人手一份,便于各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和运用。
5、 如遇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聘用人员劳务合同范文3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一、名词
1.服务平台:由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供甲方客户使用的指定语音互动服务平台。平台名称:ISpeak(以下简称为IS)语音软件ID: 7575 频道——花样年华
2.元宝:IS语音平台内虚拟游戏货币。1元人民币兑换1000元宝。
3.国家审批:包括“网络游戏经营许可、出版物许可”,本条所述之国家审批内容随国家政策改变而改变。
二、合作内容
1. 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为乙方提供语音、平台推广服务平台。
2. 乙方在甲方所提供之指定平台进行互联网在线服务,乙方同意甲方对其进行推广宣传,并根据甲方需求进行配合。
3. 乙方授权甲方在IS语音平台相关的运营中进行使用其肖像权。
4. 甲方同意乙方可用在甲方指定平台内获得的元宝兑换相对应价值的人民币。乙方根据甲方给予的指定帐号进行结算,第一个月指定账号收入元宝折合人民币低于500元的累计在次月一并结算。乙方结算的费用中不包括特殊礼物对应价值的元宝,同时,乙方帐号获得元宝后未经甲方许可不予转让出去,一旦在赠收明细中查询到元宝转让给其他账号记录该账号停止结算。
5. 本次语音合作具有排他性,乙方在合作期内不得与任何同类平台进行合作,甲方同类公司如:YY语音、9158虚拟社区、呱呱视频等语音、视频平台。同时,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允许为ISpeak软件中其他频道进行劳务服务,或在运营过程中引导甲方现有频道客户进入其他频道。
6. 在合约期内,甲方支付乙方经双方确认后的劳务收入,确认方式:乙方使用指定账号在每月25号左右统一结算元宝数据并由双方核对。
7.乙方使用指定账号在 甲方指定平台的在线上麦活跃时间不低于60小时。
8.双方需要暂时或者永久变更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的增加、减少、中止或终止、服务费率的变更,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需要就变更内容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因通知不及时产生的后果对方不予承担。
三、结算方式:
1)劳务收入结算方法:
乙方当月劳务收入所得为当月基础劳务费 八佰 元,以及乙方通过指定帐户获得的元宝数经过折算后的总收入的 80 %,为乙方的劳务所得。每天需保持2小时以上上麦时间。
2)劳务收入的结算周期为:
甲方应在次月 日前根据乙方使用指定账户当月(自然月截至)帐号实际所获得的总元宝数量,经过对账结算后结算给乙方。乙方当月账户内所获得元宝总数折合人民币不满 元的,仅结算最低保障劳务。若乙方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上线时间、多次不遵守甲方安排的时间表,或当月指定账户累计获得元宝数低于500000的,甲方酌情扣除基础劳务费。
3)如对账数据出现误差,双方数据误差在200元以内,以甲方数据为准;双方数据误差双方在结算后查明情况,多退少补,如仍有异议,双方可进行协商处理。
4)乙方自行花费帐号元宝甲方不给予返还兑现。
5)劳务收入结算形式:现金或汇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6)乙方所获得收入应交个人所得税由甲方统一扣除
7)乙方获得特殊礼物交由甲方统一处理(市场价的5折 飞机250 皇宫500)
乙方的开户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为乙方代缴纳其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四、商业保密
1. 双方有义务对本次合作双方资料予以保密。
2. 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财务数据、销售计划、技术文件、软件、供销渠道、客户资料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业务有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
3.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保密信息。
4. 各方应对本合同条款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
5. 商业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继续有效。
五、竟业条款
乙方在合同终止后 6 月内,不得在同类型语音平台(包含ISpeak平台其它频道)从事同类服务。合同在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由甲方主动提出中止本合同的,乙方不受竟业条款之约束。
六、声明与保证
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1甲方具备从事本合同中所规定之合作的合法资格,通过或拥有国家规定的全部国家审批;
1.2甲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均符合法律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1.3本合同对甲方构成有效的、带有约束力的法定义务;
1.4甲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1.5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1乙方具备从事本合同中所规定之合作的合法资格。
2.2乙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均符合法律规定及甲方公司章程以及《IS视频频道及用户行为管理制度简章》(附件一),如出现纯乙方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及责任;
2.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甲方商标、标志以及公司名、频道名、频道名等字样。
2.4本合同对乙方构成有效的、带有约束力的法定义务;
2.5乙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2.6乙方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双方声明及保证:
3.1除本合同规定之工作所需外,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承担任何义务或发生对外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3.2除本合同条款特别规定外,任何一方均没有权力以任何形式对另一方设置义务或加以约束。
4. 乙方了解,甲方在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可能需由其关联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理解并同意上述安排。乙方确认,只要甲方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得到履行,无论该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人为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均视为甲方已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乙方同意,如甲方的关联公司为协助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需要乙方提供协助,乙方应当直接向甲方的关联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导致甲方的合同义务未能及时履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部承担。
8. 本合同期内,乙方承诺在“语音服务”中的所有权利及相关文件、数据等将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对该些文件以任何形式复制、使用、出售、泄漏等,若乙方侵害甲方权利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应全部承担。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与终止
1.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期限为六个月。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连续两月指定账号元宝收入折合人民币低于 100 元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3.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合同失效:
3.1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作,在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终止合同后;
3.2当一方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经对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不能补救其违约行为,守 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3.3当甲方缺少全部标的物合法权利时;
3.4当乙方缺少提供语音服务的权利时;任一方遭遇破产;
3.6任一方连续不能或不愿履行本合同达三十天,守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4.若甲乙双方任一方在合同期内提出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在交接完成并签订书面”合作终止合同”后,本合同立即终止。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己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5.合作期间,如因政策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必须终止或修改本合同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共同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九、其他规定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在项目工程的造价管理领域出现了一些相关的研究造价控制的人员,分别提出了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造价控制管理的思想。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项目工程的造价控制的管理思想不断发展创新,这就使得我国的项目工程的造价管理的实践从简单的定额管理走上了更为专业化、更加科学的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探索的道路。为了能够使我国的项目工程的造价控制管理,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方面,取得新的进展,我国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做了大量的推动和引导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但是从当前的我国项目工程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造价控制的相关理论还停留在最基本的阶段,虽然有相关的人员对项目工程的造价管理进行了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系统的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体系。所以,为了使我国的项目工程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对项目工程的造价控制管理中的“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方法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同时利用现代先进的管理技术,对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管理方式进行创新。
一、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主要就是对于工程造价的竞争,在这一过程中,既能够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同时对造价能够进行良好的管理与控制,在获得大的效益的同时也节约了资本,这就可以说是一项成功的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其造价主要由五部分组成:设备购置费、主要材料费、安装费、建筑工程费、以及工程建设的一些其他费用。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就是运用经济以及法律的手法以及科学技术的原理来解决在工程中对于造价的控制与确定,进一步解决经济与技术、管理与经营等一些实际的问题,这样来进一步提高对于投资的经济效益以及投资效益。所以说,工程造价具有双重的性质,既是一种投资的控制管理又是一种市场的管理。所以说,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来达到管理职能。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有时效性、公正性、准确性、以及规范性的特点。
对项目工程的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对整个项目工程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实现对项目资源的充分利用,这样还可以使工程缺乏材料的矛盾得到缓解。同时还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从而实现一种现代化的管理。另外,它对于控制工程建设的产出与投资比,进一步扩大投资的收益率,增强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项目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进行合理的、科学的造价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工程结算超过施工图的预算、施工图的预算超过设计的概算、设计的概算超过投资的估算这“三超现象”,能够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
根据我国的相关调查发现,从上个世界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工程项目因为在投资阶段出了问题而导致的资金损耗高达160亿,占到了工程总投资的40%。项目工程的投资阶段是对项目工程的造价控制的初始阶段,具有最初的决定性,它对项目工程的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具有重要的影响。在项目的投资阶段只有通过对项目工程进行仔细、充分的调查、分析和比较得出最后的可行性分析表,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才能够在项目的全过程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同时,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对切合实际的并且具有一定质量的项目进行投资估算,这样就能够使造价的有效控制有了一定的基础。
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是一项工程的开始阶段,它对于工程的投资起着一个决定性的作用,投资立项阶段是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的阶段,也是工程从构想走向建设的第一步。立项阶段的决策对于工程投资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项目决策所涉及到的工作人员比较众多。主要的有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经济学家、设计人员以及技术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工程监理人员等等。造价控制要求他们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这一阶段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市场的分析与调查。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决定要投资之前可以对市场进行相应的调查与分析,这样就可以使投资的决策更加科学,避免盲目性,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对市场进行调查和分析,对做出科学的和可靠的设计任务书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还可以帮助相关的决策人员做出科学的、可行性比较高的投资决策。
在这个阶段中,投资估算是主要的文件,在投资估算中要求设计人员能够从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项目的内容上真实的反映设计的意图。选择的方案不仅要在技术上合理还应该做到在经济上的合理,所以对项目工程全过程造价的控制必须从方案的选择开始,按照项目工程造价的原则对投资估算中的各种不定因素进行合理的预测。项目的投资估算是实行工程限额设计的主要依据。对工程进行限额设计,对设计者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它要求设计人员在一定的投资预算范围内进行方案设计,从而达到对控制的项目建设和装饰的标准。
三、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设计阶段对造价的影响主要分为静态的和动态的两大方面。静态的主要是指设计的本身就是制定造价的过程,动态的影响主要是指设计变更对造价也能产生很大影响。主要的控制措施有以下两点;首先,建立设计竞争机制,选择最优的设计方案。工程的设计一般都是由设计院着手实施的,在工程建设中建立设计竞标机制可以很好的控制设计的成本以及提高设计的综合水平。目前的设计方案多侧重于技术指标,忽略了设计中经济价值的考虑。将设计与工程建设需要以及与实地情况有机结合才是设计的根本出发点。因此最优的设计是将工程质量与造价相结合或者说是对两者进行平衡考虑的方案。其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有着严重的影响。实践表明,越是设计变更多的工程建设其造价往往呈现上扬的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中应该一步到位,避免设计上的更改和错误。
从当前我国市场上对设计单位的选择方式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委托设计。公开招标的重点在于招标过程中有多家单位进行竞争,它具有一种竞争的全面性,同时也是一种最公平的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有利于提高国家建设市场的透明度和客观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在采购过程中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所以一些大型的项目都必须采用这种招标方式,但是这种招标方式比较耗费时间和经历,不利于提高设计单位的投标积极性。邀请招标主要是招标的一方根据自己掌握的市场情况或者项目本身的特点,对一些设计单位进行选择,同时向他们发出投标的邀请,这些被邀请的单位就会进行投标的竞争。这样的招标方式,招标人都对设计单位有充分的了解,有利于提高设计单位投标的积极性。委托设计主要是招标的一方根据项目工程的特点选择出一个比较合适的设计单位,把项目工程的设计部分交给这个单位,同时签订设计合同。
要选择出一个最优的设计方案,不仅要考虑技术方面的因素还应该考虑经济方面的因素,在能够满足项目工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对工程项目的造价实现有效的控制。
如果想要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实现对造价的有效控制,推行限额设计的方式是很有必要的。限额设计主要是指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投资估算进行初步的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的设计,另外还包括各个专业在保证能够达到使用功能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分配的投资限额进行设计,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总的投资限额不被突破。
限额设计具体的运用方法主要包括合理确定设计限额总值、提高投资估算的质量、运用价值工程进行设计限额的分配。我国的投资主体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当前我国市场主要的投资主体是一些比较大的国企和正在不断发展的民营企业,为了能够在竞争中取得更多的项目,会出现压低投资估算和故意漏项少算的现象。设计单位的设计对整个项目工程的具体施工具有重要的影响,在造价控制中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项目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估算工作的重要性,维护投资估算的严肃性。
四、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施工阶段如果要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第一步必须选择合理的招标和投标方式。项目工程中的招标和投标是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主要的目的就是尽量的为项目工程节省开支,用最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最佳的投标人,从而实现提高投标效率的目标。
建设工程科学的招标和投标制度是保证建设单位进行有效的造价控制的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招标和投标方式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还可以保证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使建设投资的回报周期缩短,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充分利用招标和投标的手段实现对项目全过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的造价管理对实现整个项目工程的造价工程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项目工程中经济工作人员的地位。只有具备合理的工程造价才能够实现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有一些招标和投标的单位只是注重施工的技术而忽略了项目工程所需要的经济费用,使得投资的效益没有达到理想中的目标。或者是只是注重经济费用,对施工技术有所忽略,这使得工程项目不能够顺利的施工,有时会出现工程变更的现象,工程变更会给项目工程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把经济费用和施工技术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够实现对项目工程全过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在完成对招标和投标工程造价的资料的收集之后,很多单位只是注重招标和投标的结果,对标底或者投标报价资料的积累有所忽略,这就造成了工程造价资料管理的混乱,严重的情况会出现资料丢失的现象。因此,必须严格做好标底的制作工作,标底是工程开发单位制定的工程底数,也是选择施工单位的重要依据。标底制作应该站在严格、谨慎的角度上,力求事实求实和制作准确。并且制作的过程最好是企业自己着手实施。另外,还应该慎重选择施工单位,杜绝暗箱操作。对于施工单位的选择上,应该在考察施工技术水平的同时考虑其服务的质量以及资金状况等企业的软件条件,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
为了实现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还应该选择最佳的承包方式。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承包方式,对于控制工程造价和保障业主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有的业主在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够全面的考虑问题,不能根据施工图纸和相关的技术材料的完善程度采用合理的承包方式,或者过分的强调总价包干的方式。另外,还需要签订严密的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主要是考虑合同中的风险对造价控制的影响。合同的签订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愿。在此过程中控制造价的主要方式是合同条款的制定。应当本着合同语言严谨、责任明确的原则来签订,避免因为纠纷或者是索赔造成造价的上扬。
施工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工程变更或者设计变更的问题。设计变更应该尽量的提前,设计变更发生的越早造成的经济损失越小,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变更,应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找出最佳的、经济适用的变更方案,把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缩小在最小的范围内。
在施工阶段实现有效的对造价的控制还必须加强技术管理的能力,技术管理中在考虑施工技术合理化的同时,还应该站在经济实用的角度上来考虑技术方案的选择,尽量避免因为技术失误造成工程造价的上扬;加强组织管理能力,对工程建设的过程实施项目化的管理,落实管理人员与职能划分。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按照实际标准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水平,施工过程中的物资采购也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因此加强物资采购的管理水平也是实施造价控制的重要内容。具体的实施方法有,首先,建立采购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网络为采购提供准确可靠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质量、供应商信息等。其次,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建立采购方案。最后,优化采购的方案并付诸实施。物资采购应该基于质优价廉的原则上进行实施,才能为造价控制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竣工阶段的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在工程的竣工阶段,应该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的进行结算的方法,对工程计价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使得审核之后的工程造价能够将工程的实际价格进行反映。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对以及竣工项目的造价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合于企业的工程造价体系。在我国,长久的存在着一些现象:概算的超低估算、预算中超概算、以及在决算中超预算等一些现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项目工程的投资效益与管理。因此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确定工程造价,进而为资金的优化使用,进一步降低投资的成本,保证造价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此外,在竣工阶段的结算过程也是对于整个的工程质量、合同以及施工的过程进行的一个综合性评价的过程,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对工程施工中的各种签证、单据以及账务进行一一核对,务必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确定单价和费用。对于工程的单价定额和费用标准除了要严格按照工程合同来实施计算以外,对于没有规定的项目应该进行双方磋商或者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结算。
3.做好工程量的审核。为了避免工程建设施工量与设计的工程量存在差别致使工程结算时造成造价上扬,我们应当加强工程量的审核。严格按照合同标准以及设计的工程量给予结算。
六、总结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动态过程,它始终贯穿于工程方案的确定、预算以及决算的认可以及编制、队伍的确定、材料以及设备的供应等环节中。相关的工作者应该积极的做好本职工作,在保证施工按时保质完成的同时做到成本的节约,达到效益的最大化。项目工程的各个环节的负责主体应该转变传统的观念,创造对造价控制的条件,促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参与整个工程的建设和造价管理,要实现对项目工程的全过程的造价控制,需要多方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另外,造价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不断丰富自己的造价管理方面的知识储备,这样才能够满足我国建筑行业造价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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