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 17:10: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微观经济学核心思想,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關键词:微观经济学;理论应用;会计学领域
Keywords:microeconomics;theoreticalapplication;accountingfield
中图分类号:F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8)01-0187-02
0引言
微观经济学最早发源于西方,二十世纪初才渐渐传入我国。微观经济学理论的中心问题就是价格问题,并且主要研究个体或者个人的经济行为。微观经济学对所有权状况以及资源配置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并且在学术研究的深入下,微观经济学理论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实际的经济问题当中,例如:会计、金融、人力资源等。当前,着重讨论微观经济学理论在会计学领域中的应用。
1微观经济学理论研究
微观经济学又称小经济学,即所谓的个体经济学,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主要是研究以个体或者个人为单位的经济行为。在此基础上,还深入研究了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市场机制和资源配置,并且提出了微观经济学理论对市场失灵的看法和纠正,积极关心社会中的个人和个体的经济过程。总的来说,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中心思想就是使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其中,微观经济学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了均衡价格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者行为理论、成本理论、市场均衡理论、分配理论、一般均衡理论、市场失灵和微观经济政策等。
微观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方向主要是市场中个体的经济行为,其中包括单个家庭、单个厂商和单个市场的经济行为以及相应的经济变量。总的来说,微观经济学的本质问题就是对于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并且能够解释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科学的优化配置,来尽可能的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消费的欲望,从而提高人们在生产方面的作用。在微观经济学中,不论是消费者理论还是生产者理论都是根据资源优化配置联系在一起的,而市场理论也充分的证明了政府无形的手的有效性,同时也讨论了市场失灵与政府的关系。在微观经济学主体中,主要包括了消费者理论、生产者理论、福利经济学、市场失灵等模块,这样分析就可以大体得出微观经济学的脉络。微观经济学从资源稀缺的方面考虑,认为所有个体和单位的经济行为准则都应该在充分利用有限资源的基础上,并且使有限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从而获得最大的效益。当然,要想获得最大的效益也必须考虑个人和单位所需要的条件。在商品和劳务市场上,消费者及其家庭都要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价格来进行选择自己适合及偏爱哪一种产品,在自己有限的收入的条件下,能够有能力购买该商品,并且获得一定的收益或者说能够满足自己一定的需求和欲望。消费者及其家庭对商品的选择过程和结果都会影响商品的价格,而市场价格又处于一个波动的范围,因此,市场价格的变动又会对商品的生产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各种商品及其劳务都是由厂商决定的,因此厂商是商品的供给者,厂商的目的就是在于利用最小的投资和成本生产出最大的产品量,从而获得最大的收益,促进厂商的发展。一般来说,厂商的决策又会影响到生产要素,即生产要素在市场上的价格变动,从而间接的影响到家庭及个人的收入。不管是家庭和个人还是厂商都是根据市场的变化来执行最终的决策,也是这种决策在市场上通过供求关系表现出来,通过价格变动进行有效的协调。因此,微观经济学的最终任务就是研究市场机制和作用,均衡市场价格,考察市场机制是怎么通过个体和单位来进行资源最优配置并且取得一定的效益。微观经济学也是市场机制的经济学,以价格变动为中心,称为价格理论。除此之外,微观经济学还考察了市场机制失灵,政府是如何发挥其作用进行有效干预。例如:在经济学历史上,马歇尔计划,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和凯恩斯主义都充分的说明了政府的干预对市场机制的影响和作用。
2微观经济学理论在会计学领域中的应用分析
2.1产权和市场失灵在会计学领域中的应用
根据上文所述,在微观经济学的原理中,市场理论在理想的假设条件下对市场资源进行最优化配置,以便达到最大程度的收益。但是,在现实情况下,那些理想的假设条件往往是不存在的,所以市场机制也不能够正常运行,也不能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实现最大收益,同时也导致了生产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一般来说,最严重的市场失灵源于有限的资源不能配置和资源的产权不够明确,产权理论的相关专业研究人员表明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基本条件就是明确产权,使产权能够明确并且可以转让。产权是有效利用、交换、保存、管理资源对资源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产权理论表明,私有企业的常人有权享有剩余的利润,并且利用激励机制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低下、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的社会。当然,能够保证经济高效发展的产权具有明确性、专有性、可转让性、可操作性。
合理利用产权原理,能够清晰分析出企业中会计造假的一定原因。从企业的产权关系来看,我国国有资产处于一种特殊的状态下,整个企业没有明确的投资主体,也没有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更沒有使资产、人、事之间进行合理规划的管理。由于产权关系界限的模糊,绿色会计理念应运而生,所谓的绿色会计就是将会计要素记录到会计报表中。绿色会计可以根据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利用机会成本、边际成本等理论,采用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法来进行会计表达。绿色会计的重点在于会计报表的记录上,只有进行严格的绿色会计披露,才能有效的对企业的资本支出和收入进行记录,并且综合分析。
会计市场的交易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即会计信息的交易。会计市场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主要有三个原因,包括:会计信息的公共性;会计信息的外在性;会计信息的不充分性。其中,会计信息的公共性,就是指会计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属于公共物品,可以供所与人使用的东西。会计信息的公共性在证券市场上表现的尤为突出。另外,会计信息的外在性,也叫做外部经济的影响性,是指一个经济行为对其他的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最后,会计信息的不充分性是指市场机制提供的信息,对交易事项能够有所帮助的信息要素。由于会计信息的特点和属性以及市场本身所具有的不完善机制,就要求政府必须进入会计市场并且充分发挥其作用,弥补市场的不足,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
2.2委托在会计学领域中的应用
在会计学领域中,委托关系是从事某种活动而产生的一种契约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主体是人们,因此,在互相依存的经济整体中,需要某一个决策者做出相应的决策并且彼此产生影响。而在经济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在会计学领域中的应用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与财务会计相关的委托关系;第二,是与管理会计相关的委托关系。在管理会计中,通过各个单位、成员和委托关系来充分发挥会计的作用。委托在会计理论中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是表明了会计学在激励机制中的重要性以及对会计信息方面的能动作用,激励问题在委托中处于核心地位,包括了对人的激励,也包括了对委托人的激励。只有在委托人和人之间进行合理的激励,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双方的经营成果,达到最大收益,实现双方的共同目标;第二是在会计的相关制度中强调的风险分担的重要性,委托具有分享原则,也就是委托人与人之间必须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但是,风险一般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很难被人们所预测或者控制,一般都是在人们完全没有预测的情况下发生。所以,当委托人把经营风险交给人时,要积极调动人的热情,不能对人实施压力作用,使人心理发生变化。正确的做法就是使风险和收益之间达成科学合理的平衡。另外,委托关系在管理会计中的具体应用有责任预算的编制、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间接费用的分配、责任中心的业绩考评。总的来说,委托就是将左右着的资产根据其意愿和相关的条件委托给人经营,实质也展示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事实。
3结束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稳定发展,对经济的学术研究力度也在不断地加深,不管经济是衰败还是繁荣都属于一种经济现象,并且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经济程度和经济发展状况。学术领域间存在着相互交融的现象,对于不同的经济情况和现象有着不同程度的融合和相互作用,在新形势下,微观经济学理论在会计学领域中更是相互作用、互相影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且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作者:周一然
参考文献:
[1]陈淑华.会计信息的经济学分析[J].财会通讯,2010(06).
[2]王铁林.论会计信息质量研究与信息经济学理论的借鉴与融合[J].财会研究,2010(05).
[3]陈汉文,董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述评——基于信息经济学的研究范式[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3).
奥地利学派奠基人
在经济思想史上,门格尔1871年的著作与杰文斯(jevons) 1871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和瓦尔拉(walras)1874年发表的《纯政治经济学要义》,都被认为是“边际主义革命”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多数情况下,思想史学家所强调的,是门格尔著作中与杰文斯和瓦尔拉相同的一些特征。近年来,特别是w·贾菲(w.jaffé,1976年)的后,学术界的注意力开始转向门格尔思想中与他同代人不同之处。一系列最新的研究,如w·格拉斯尔(w.grassl)和b·史密斯(b.smith),(1986年),则将门格尔及早期奥地利经济学家的独特思想与19世纪后期奥地利更为广阔的思潮和哲学思想联系起来了。
门格尔著作的锋芒所向毫不含糊。他的《原理》着力于重建经济科学的基础,即在保留经济学抽象与理论特色的同时,对价值与价格提出一种与古典派学说截然相反的理解。古典派经济学家们认为,价值受以往资源成本的支配;门格尔则认为,价值是对今后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实用性的判断。门格尔的著作虽是奉献给德国和奥地利说德语的学术界的,但它在方法、风格乃至本质上,都与当时德国各大学的研究大相径庭。后者的研究虽也尖锐批评古典经济学,但它抨击的是其理论特征,其主张主要是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在门格尔著作发表时,以古斯塔夫·施穆勒(gustav schmoller)为首的新历史学派正开始取代以罗雪尔(rosoher)、克尼斯(knies)和希尔德布兰德(hildebrand)为首的旧历史学派。年方31岁的奥地利公务员门格尔显得小心翼翼,尽量不与德国经济学界冲撞。事实上,他以“恭敬之心”将《原理》一书题献给罗雪尔,并“作为一个奥地利伙伴的友好问候以及作为对德国慷慨恩赐我们奥地利人以科学启迪的菲薄报答……”(门格尔,1871年,前言)。门格尔显然希望人们会认为他的理论创新证实了德国学者从历史研究中得出的结论,献出一种新的经济学以取代备受怀疑的英国正统古典学说。
但门格尔注定要大失所望。德国经济学家对他的著作不屑一顾。即便一些德语学术刊物注意到它,也是或被完全曲解,或被一笔带过。在《原理》出版后整整10年中,门格尔完全是孤立的;当时不存在什么奥地利“学派”。19世纪80年代,当庞巴维克和维塞尔热情洋溢的著作开始问世时,这一新学说虽被冠以“奥地利学派”的称号,但与其说是一种尊称,倒不如说是傲慢的德国经济学家对它的蔑视(l·密塞斯(l.mises),1969年,第40页)。在门格尔发表了有关方法论的著作(门格尔,1883年),向历史分析研究法提出挑战后,奥、德学者间的裂痕大大加深了。门格尔1871年的著作在德国受到冷遇,这使他确信只有正面抨击历史学派才能拯救德国经济学,他显然是为此而撰写此书的。此书引起的激烈的方法论之争,通常(但不总是,参见博斯塔夫(bostaph,1978年)被经济史学家们认为是学术精力的可悲浪费。然而,这次恶言相交的学术论战肯定有助于国际经济学界注意到奥地利学派的存在,并把他们视为一伙赤诚的经济学家,他们提出了大量令人振奋的理论观点,补充和加强了新生的边际主义文献,深刻地修正了当时仍占统治地位的古典价值理论。庞巴维克、维塞尔、j·科摩琴斯基(j.komorzynski)和r·朱克坎德(r.zuckerkand)等人的著作,详尽阐述或探讨了门格尔在价值、成本与价格方面的核心思想和主观主义观点。v·马塔亚(v.mataja)、格罗斯(gross)、萨克斯(sax)以及r·迈耶(r.meyer)等人,则提供了有关纯利润理论及其在财政理论上应用的著作。维也纳大学教授e·菲利波维奇(e.philippovich)虽然较为赞赏德国学派的贡献,但他广为使用的教科书在讲德语的学生中起到了传播奥地利学派边际效用理论的重要作用。
与杰文斯及瓦尔拉的研究方法一样,早期奥地利学派的学者对价值和价格理论的贡献,既强调边际主义,又强调效用。但一些重大的差别使奥地利学派的理论与其他早期边际主义理论分道扬镳。奥地利学派没有试图用数学方法表达他们的学说,因此,他们的边际概念与杰文斯和瓦尔拉的多少有点差别。对后者和后来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家来说,一个变量的边际价值是指“整个”变量的瞬间变化率。但奥地利学派的学者却故意采用了离散变量(k·门格尔(k.menger),1973年)。更重要的是,边际效用概念及其递减的观念对奥地利学者来说并不是指心理满足本身,而是这类满足依次的边际“评定”(麦克库洛赫(mcculloch,1977年)。总之,正如e·施特赖斯勒(e.streissler,1972年)所极力主张的,对奥地利学派来说,“边际效用”中重要的不是前面的形容词(边际的),而是后面的名词(效用)。门格尔认为,他的理论显示了主观的“效用”考虑,在决定经济价值时,起到了独特的作用。价值并非如马歇尔经济学所说由主观的(效用)和客观的(有形成本)考虑“共同”决定的,而是由消费者行为(在既定的现有商品和(或)生产可能性的框架内起作用)“单独”决定的。对于门格尔,尤其是对于维塞尔(他的名字常与这方面的观点紧密联系在一起),成本只是一种为了获得更高的偏好效用而被有意牺牲的预期效用。在其他边际主义理论发展过程中,人们几乎化了整整20年才认清边际效用价值理论直接表明了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而门格尔至少能立即觉察这一本质。他的“订货率较高”(higher-order)商品理论强调了生产要素部门的经济特征和价值是如何完全地从消费者对消费品的评价中得出的,而订货率较高的商品最终将促使消费品的出现。庞巴维克的贡献不仅阐发和传播了门格尔的基本主观价值论,最杰出的还是他的资本与利息的理论。在学术生涯早期,他发表了一部学术史上的巨著(庞巴维克,1884年),对以前所有的利息(或“剩余价值”或“正常利润”)理论作了包罗万象的评论。数年之后,他又发表了另一著作(庞巴维克,1889年),阐述了他自己的学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奥地利学派的声望至少部分来自这些著作。我们下面将会看到,一些后来的和当代的作者(如希克斯(hicks),1973年;费伯(faber),1979年;和豪斯曼(hausman),1981年)都确信,庞巴维克的这些观点构成了奥地利学派的不朽贡献。另一些学者从门格尔反复受到的批评(熊彼特(schumpeter),1954年,第 847页注 8)中得到提示,认为庞巴维克的资本与利息理论偏离了门格尔滥觞的奥地利学派传统内核,甚至与之有些矛盾(拉赫曼(lachmann),1977年,第27章)。不过.庞巴维克本人认为,他的资本与利息理论是基本主观价值论无懈可击的延伸。在消费者和生产者决策的分析中引进了时间因素后,庞巴维克发现有可能对利息现象作出解释。由于生产要耗费时间,由于精于计算的人总是有序地选择较早的收益而不是(本质相同的)较晚的收益,因此耗费资本的生产过程(即便将竞争的销蚀力量考虑在内)总是会将一部分现行产出让与先期就对耗时与迂回的生产过程作出投入的那些人。
在一次世界大战前,庞巴维克已是奥地利学派的杰出代表,而且主要是因为他的著作,者把奥地利学派看成典型的资产阶级分子和经济学的思想敌人(n·布哈林(n.bukharin),1914年)。庞巴维克不仅提出自己的理论来解释利息“剩余”,使资本家的这一收入失去了任何剥削性,而且还有力地和无情地驳斥了的剩余理论。在1884年著作中,他系统地应用了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价值论,对剥削理论基础的劳动学说进行了致命的批判。10年后,他耐心地但又无情地和毫不妥协地详细阐述了这一批判,剖析了那个断言,即马克思逝世后出版的《资本论》第3卷与构成第1卷基础的简单劳动学说是一致的。和奥地利学派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一直持续到1920—1940年的大战间年代,当时,奥地利学派的第三、四代传人密塞斯和哈耶克(hayek)还与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就中央计划经济中的经济计算问题进行争论。
1903年,门格尔从维也纳大学的教授职位上退了下来,由维塞尔继承。人们公正地称:
“(维塞尔是)奥地利学派的中间人物:时间上处于中间,他所阐发的观点处于中间,他的才力也处于中间。换句话说,他既不是最杰出的天才,也不是要提到才能想起的人。……他有着最长的教学经历……”(见施特赖斯勒,1986年)。
维塞尔是门格尔价值理论的早期和多产的阐述者。他有关经济学的综合性论著总结了他毕生的贡献。(维塞尔:1914年)。该著作被一些人(但肯定不是所有人)赞誉为重要的成就。哈耶克(1968年)把这篇论著看成是个人成就,不是奥地利学派代表作。在第一次大战前的10年里,庞巴维克的学术讨论会(他当了几年奥地利财政部长后重新投入学术生涯时开始主持的)才是奥地利学派著名的学术中心。参加这个讨论会,此后成为著名经济学家的有约瑟夫·a·熊彼特和路德维希·冯·密塞斯,这两位在战前就发表了著作(熊彼特,1908年、密塞斯,1912年)。
第一次大战后的奥地利学派
第一次大战后,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处境与以前大不相同了。1914年,庞巴维克与世长辞。门格尔在退休后的长期隐居中,曾不时在校接待青年经济学家的来访,但他也于1921年逝世了。虽然维塞尔一直从事教学工作,至 1926年去世,但学术中心已转向年轻一辈经济学家。其中突出的有庞巴维克的学生密塞斯和维塞尔的学生及教授职位继承人汉斯·迈耶(hans mayer) 。密塞斯只是维也纳大学(不领薪俸的)“特约”教师,从未真正取得过教授职位。他的学术影响主要在大学圈外(密塞斯,1978年,第9章)。在20年代,其他(在战前受教育)著名学者包括理查德·施特里格尔(richard strigl)、埃瓦尔德·沙梅斯(ewald schams)和莱奥·舍恩菲尔德(leo schonfeld)(以后还有伊利(illy))。面对这些变化,奥地利学派传统得到了发扬光大。新的著作发表了,一大批年轻学者走在了前列,其中许多人在以后的数十年中成为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f·a·哈耶克、戈特弗里德·哈伯勒(gottfried haberler)、弗里茨·马克卢普(fritz machlup)、奥斯卡·莫根施特恩(oskar morgenstern)和保罗·n·罗森斯坦-罗丹(paul n.rosenstein rodan)便是其中的佼佼者。在整个20年代和30年代早期,奥地利学派在两个相互交叉的团体里展开了热烈的经济学讨论。一个在维也纳大学以汉斯·迈耶为首,另一个聚集在密塞斯周围,在他的商会办公室举行著名的“私人讨论会”。密塞斯的讨论会不仅吸引了一批才华横溢的年轻经济学家,也吸引了诸如费利克斯·考夫曼(felix kaufman)、艾尔弗雷德·舒茨(alfred schutz)和埃里克·沃格林(erik voegelin)等哲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就是在这一时期,维也纳的学术热情对英国经济学家莱昂内尔·罗宾斯(lionel robbins)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这种接触的极为重要的结果是罗宾斯1932年发表的一部影响深远的著作(罗宾斯,1932年)。主要是通过这部著作,奥地利学派的好些基本观点被汇入了20世纪英美经济学的主流。1931年,罗宾斯邀请哈耶克去伦敦经济学院讲课,此后即受命主持该学院的图克讲座。
哈耶克来到伦敦促进了“奥地利学派”周期理论的发展,并使它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早在1912年,密塞斯就对该理论作过概述(密塞斯:1912年,第396—404页)。该理论认为,经济周期的高涨阶段是因利率过低引起暂时性资源错置而造成的。而形成资源错置的,是生产者预期一部分公众愿意将消费推迟到与时间偏好的真实格局实际上相违背的程度,于是便发起新的生产过程。而继后放弃难以维持的生产项目就构成了周期的下降阶段。密塞斯强调,该理论来源于威克塞尔(wicksell)和更早的英国货币学派。事实上,密塞斯很难为这一理论被贴上奥地利学派标签提出申辩(密塞斯,1943年)。但正如他所看到的,这个理论已经牢牢地贴上了奥地利标签了。哈耶克热情阐述并广泛发展了这一理论(哈耶克:1931年、1933年及1939年),他还(通过这一理论)向英国公众介绍了庞巴维克资本学说的远见卓识,这无疑使这一发展完善的学说中留下了哈耶克自己的印记,并使经济学界认识到该理论是奥地利学派的重要贡献。鉴于所有这些发展,我们显然必须认定:从许多方面讲,30年代初期是奥地利学派对整个经济学界影响最大的时期,然而,这种辉煌的业绩却是短暂的。
事后作些思考不无裨益。这可能会帮助我们理解,同一个30年代初期,为什么和怎样成为决定奥地利学派命运的几乎是致命的转折点。在短短数年中,除了作为经济学派史上重要但已过去的一页,独树一帜的奥地利学派学说竟从经济学界销声匿迹了。虽然汉斯·迈耶在维也纳大学担任教授直至二次大战后,但那些曾聚集在密塞斯身边的杰出青年经济学家们不久便散伙了(出于政治或其他原因),其中好些去了美国大学。1934年,密塞斯移居日内瓦,以后到了纽约。由于哈耶克去了伦敦,维也纳再也不是生机勃勃继承奥地利学派传统的中心。而且,该学派中的许多学者确信,奥地利学派的主要观点已被经济学主流成功地吸收。理论经济学优势地位的出现,以及历史学派和反理论学派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失势,无疑使奥地利学者相信他们已取得了最后胜利,因此没有必要再发展独立的奥地利学派经济理论了。密塞斯在1932年说过的话道出了这层意思。在谈到通常把经济学理论分为三派,即:奥地利学派、英美学派和洛桑(lausanne)学派时,密塞斯引用莫根施特恩的话强调说,这些学派的“不同在于他们表达相同观点的方法,他们的分野更多在于使用的术语和特殊的描述,而不在于学说的本质”(密塞斯,1933年,第214页)。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奥地利学派传统得到保存并发展,是值得和需要注意的,而这主要是通过密塞斯本人和哈耶克的工作。
弗里茨·马克卢普曾几次(马克卢普,1981年)列举二次大战前奥地利学派的6个主要观点。有充分的理由使人同意,这些观点确实表达了1932年时人们所理解的奥地利学派研究方法。这些观点是:(1)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请不要与政治上或思想意识上的个人主义混淆,而是指它主张经济现象的解释应该回到个人行为中去探寻);(2)方法论上的主观主义(承认只有参考有关个人的知识、信念、知觉和期望,才能理解他们的行为);(3)边际主义(强调决策者所面临的数量的预期“变化”的重要性);(4)效用(和边际效用递减)对需求和进而对市场价格的影响;(5)机会成本(承认影响决策的成本是指,为某一目的而使用生产要素时所放弃的最为重要的选择机会,而不是指已被放弃去选择其他目的之机会);(6)消费和生产的时间结构(表明时间偏好和生产率的“迂回性”)。
不过,对上述观点作进一步评论似乎是适宜的。(1)大多数现代微观经济学都吸收了这6个观点,只是侧重程度各有不同,因此,(2)这6个观点证实了前面引证的莫根施特恩—密塞斯和哈耶克论断,即“所有”的经济学流派有共同基础。然而,(3)密塞斯和哈耶克后来的研究却暗示,这6个观点并没有“真正”全面概括奥地利学派。虽然,在当时(20世纪30年代早期)奥地利派学者中很少能证明奥地利学派还有其他观点,但在该学派的传统学说中事实上已隐含着这些看法,留待后人著作加以明确阐述。由此来看,(4)一些重要的“差别”使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理论有别于微观经济学的主流,特别是因为后者是在30年代之前发展起来的。说明这些区别有待密塞斯和哈耶克来阐述,这就使奥地利学派在经济学界仍保留其与众不同的“风貌”。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后期发展
汉斯·迈耶1932年撰文批评“功能价格理论”,并提倡使用“遗传因果”方法。这篇文章早就表明了在怎样理解经济学理论方面,奥地利学派与其他学派之间的差别。在此文中,迈耶批评价格均衡理论没有解释导致市场价格的行为“顺序”。要理解这一顺序,就必须理解构成这一顺序的行为的最初原因。根据密塞斯和哈耶克后来撰写的论著,有理由认为迈耶当时是一言中的,道出了奥地利学派思想中重要和与众不同的含义。但是,在本世纪20年代,奥地利学者本身(和研究他们著作的人,如l·罗宾斯)似乎都忽略了这一点。看来,发生在两次大战间隔时期的那次著名论战,即关于中央计划经济中经济计算可能性的争论,帮助哈耶克和密塞斯阐发了这一当时被忽略了的含义。仔细阅读一下这次论战的文献就会发现,密塞斯和哈耶克是在回击他们的论敌——“主流”均衡派的论点时,阐明了奥地利学派在理解市场时强调过程、学习和发现(拉维(lavie),1985年)。
密塞斯曾说过,经济计算需要有价格提供指导;由于中央计划经济没有生产要素市场,所以不可能利用要素价格来指导。奥斯卡·兰格(oskar lange)和另一些学者反驳说,价格不一定仅指市场价格;由中央政府公布的被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经营者作为“参数”的非市场价格(就和企业理论中生产者在完全竞争的要素和产品市场上把价格作为参数一样),也可以指导经济计算。在驳斥这种说法时,哈耶克阐发了他对竞争性市场过程的解释,提出竞争性市场过程是利用分散信息的发现过程(见哈耶克,1949年,第2、4、5、7、8、9章)。在同一时期,密塞斯提出了基本相同的市场过程特征(他没有像哈耶克那样强调知识的作用,而是强调了在开放的不稳定的世界中企业家的行为(参见密塞斯,1940年和1949年)。根据密塞斯—哈耶克对市场过程理论的发展(并且承认这些发展揭示了早期奥地利学派传统理论中隐含的思想。见:柯兹纳(kirzner),1985年,及贾菲,1976年),我们有理由在马克卢普提出的奥地利学派传统观点后面再加上下述几条:(7)市场(和竞争)是学习和发现过程;(8)个人决策是在不稳定环境中的一种选择行为(此处认定有关选择机会也是决策的一部分)。上述两个观点在奥地利学派的传统中得到了发展,并成为由密塞斯和哈耶克的著述而引起的对奥地利学派传统学说再度重视的中心问题。在最近几十年中,美国学者再度重视该学派的传统学说。
今日奥地利学派经济学
由于 1930年以后奥地利学派历史上这些多变的发展,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一词在当代经济学讨论中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含义。其中一些含义至少是部分重选的,另一些则至少是部分矛盾的。为了理清楚这些不同的理解,列举80年代赋予“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一些不同含义,不无裨益。因为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目前的地位,不论是好是坏,完全是由时下这些理解体现的。
(1)对许多经济学家来说,“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严格地讲,只是个历史名称。按此理解,奥地利学派只存在至30年代早期,以后,部分被微观经济学主流所吸收,部分为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所取代。在很大程度上,今日的奥地利经济学家也持有这种观点。当今的奥地利经济学家(和其他学者)完全了解早期奥地利学派,并引以自豪。晚近在奥地利举行的几次纪念大会和一些论著(希克斯和韦伯(weber),1973年;莱塞(leser),1986年)都证明了这一点。但他们都把自己看成是整个专业经济学家群体的一份子。曾由门格尔、维塞尔和迈耶担任过的教授职位,现由埃里克·施特赖斯勒继承,他著作等身,学识渊博,深受奥地利学派传统的影响,其论著涉及了奥地利学派的众多方面及其代表人物(施特赖斯勒,1969年、1972年、1973年、1986年)。
(2)对有些经济学家来说,“奥地利学派”是个定语,用来表达再度出现的对庞巴维克资本与利息学说的兴趣。这种复兴特别强调生产的时间尺度和生产率的迂回性。曾为此著书立说的学者有希克斯(1973年)伯恩霍尔茨(bernholz,1971年、1973年)、费伯(faber,1979年〕和奥洛塞尔(orosel,1981年)。这一派观点认为,“奥地利学派”一词与一般的门格尔主观主义传统不相干(如前述,该传统对庞巴维克的理论有所保留)。
(3)对于其他经济学家(和非经济学家)来说,“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与其说是一种独特的方法论或特殊的经济学,倒不如说是政治和社会学说中的自由思想。这类观察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意味着崇尚自由市场。马克卢普(1982年)注意到(并部分赞同)对“奥地利学派”作如是观。他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密塞斯论著的影响。密塞斯以鼓吹市场起因说而出名,同时他是无可争辩的奥地利学派学者。因此,他支持不受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强硬政策主张,很自然地被认为是现代奥地利学派的核心思想。密塞斯在美国的主要追随者默里·n·罗思巴德(murray n.rothbard)的论著加强了这一看法,他也竭力主张和鼓吹自由主义。但是,另一些观察者会对如此定性奥地利学派提出疑问。虽然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奥地利学派的早期论著被认为是与马克思学派思想尖锐对立的,但总的来说该学派保持一种超政治的姿态。在该学派的奠基人中,维塞尔事实上明确赞同德国历史学派提出的干预主义的结论(维塞尔,1914年,第490页)。虽然密塞斯和哈耶克对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效率公然提出怀疑,他们也强调他们经济学的无价值(wertfrei)特点。他们都认为,他们在政策方面的自由市场主张与信奉奥地利学派有联系,但并不是该学派的核心思想。
(4)对于经济学界的许多人来说,“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自1970年前后起,指的是对卡尔·门格尔以及早期奥地利学派思想,尤其是经米塞斯和哈耶克发展的那些思想再度出现的兴趣。这种兴趣主要出现在美国,一些美国经济学家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主要包括默里·n·罗思巴德(1962年)、伊斯雷尔·何兹纳(israel kirzner,1973年)、杰拉尔德·p·奥德里斯科尔(gerald p.o'driscoll,1977年、1985年)、马里奥·j·里佐(mario j.rizzo,1985年)以及罗杰·w·加里森(roger w.garrison,1978年、1982年、1985年)的著作。这一派的目标是突出奥地利学派关于市场是一种过程的解释与主导现代经济学的均衡理论的不同之处。其结果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一词常常被理解为只有部分是准确的(见怀特(white),1979年,第 9页),拒不采用现代数学和经济计量技术。而规范经济学则主要因均衡为方向而广泛采用这些技术。现代奥地利学派中的这批经济学家(有时被称为新奥地利学派),确自认为早期传统的继承者。他们和主流新古典经济学一样赞赏市场有秩序的结果,但在理解这种结果实际是怎样取得时,又与新古典主义有分歧。正是由于这批学者的努力,早期奥地利学派的许多著作的原文和译文得到再版,在经济学界内外吸引了大批读者。
【论文摘要】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它的基本内容是用经济研究制度现象。现在已有人把它与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并列为经济学的三大基础。新制度经济学研究领域广泛,内容涉及 政治 学、 法学 、 社会 学 及管 理学 等学科。本文对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介绍。
20世纪40年代,由于凯恩斯主义的兴起,制度学派及其他一些学派被忽视,直到60年代,制度主义重新兴起。这一时期出现了两个“新”制度经济学,分别是以加尔布雷思等经济学家为代表的“neo- institutional economics”,及以科斯、诺思等为代表的“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为区分这两支制度学派,国内一般将以加尔布雷思等为代表的制度学派称为现代制度经济学,而将以科斯等为代表的制度学派称为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从20世纪70年代起步发展,到逐步成长为当代经济学研究的前沿领域,前后也不过30年的时间;然而新制度经济学一诞生,就在西方经济学界掀起了轩然大波。迄今为止,新制度经济学虽然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完整而严密的科学理论体系,但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契约 经济学理论 、委托—理论,对新古典经济学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1 新制度经济学的起源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资本主义 世界出现了全面的滞涨现象,凯恩斯主义学派在结实资本主义这一痼疾面前却显得无能为力,逐渐失去了人们的信任。这就使一贯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学说遭受重大挫折。人们开始厌恶国家干预,渴望自由 市场 的回归,并把目光纷纷投向崇尚经济自由化和个人理性的新古典经济学。但是由于新古典主义理论在接受实践 检验 的过程中,自身存在的许多弱点暴露无遗,如新古典主义理论的基本假设——“零交易费用”假设和“理性经济人”假设不符合实际;新古典主义理论的研究方法不尽科学;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范围较为狭窄等等。此外,新古典主义理论还倾向于把个别范畴一般化,绝对化。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以科斯、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应运而生,掀起了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革命,并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
科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奠基人,他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木问题》中提出的“产权”和“交易费用”己成为该流派中的核心概念和中心思想。围绕这两个概念的分析,从70年代开始,有关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献大量涌现,由此产生了许多对现实具有很强解释力和 指导 意义的相关理论,如产权理论、企业理论、委托——理论、寻租理论、法与经济学理论等等。科斯在其1937年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企业为什么会存在以及企业如何确定自己的规模等问题。他认为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来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企业的规模被决定在企业内交易的边际 成本 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或等于其他企业的内部交易的边际成本那一点上。科斯用以解释企业存在的交易费用概念被后来者广泛应用于诸多领域,从而使交易费用概念被逐步地一般化。这篇文章也被公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流派的开山之作。
2新制度 经济 学 的主要内容
2.1 关于交易费用的一般化。
科斯最早将风险因素、信息因素、垄断因素和政府管制囊括起来考虑并转为交易费用概念,此概念现在扩展到包括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讨价还价订立交易 合同 的费用、执行交易与监督违约行为及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即制度运行费用的总和。新制度经济学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组织出发,把现实世界中远不为零的交易费用与转换费用(transformation costs)一块计入,纳入经济分析体系(诺斯,1992)。
2.2 关于制度的起源与构成。
制度是一种稀缺性资源,是合作的前提和沉淀。从降低交易费用角度理解制度起源是科斯制度理论的一个特点。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安排规定了人的选择的维度,提供了具有经济价值的激励或限制。人类把非正式制度逐渐提升为正式制度,规则逐渐硬化(诺斯, 1994)。
2.3 国家与产权理论。
诺斯把国家当作一种行使暴力上有比较利益的组织,它处于规定和强制实施所有权的地位,潜在地利用暴力来实现对资源的控制。国家有充当使 社会 福利最大化和使统治集团收入最大化的两面性,其授订的产权安排就可能偏离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
2.4 制度变迁模型。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资源、技术、偏好与制度的配置是一个联动的体系,制度变迁意在实现更高的制度效率,表现为制度均衡的动态寻找。初始制度既限定了当期资源、技术与偏好,又使制度变迁产生某种依赖性,即“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发生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
2.5 制度供需及均衡。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经典供需分析可拓展到制度分析领域。制度需求受制于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 宪法 秩序、技术和 市场 规模等;制度供给受制于现有知识积累、制度设计实施 成本 、制度存量和宪法秩序及意识形态等因素。
3结论
新制度经济学试图通过使新古典 经济学理论 在方法上更具现实、更具社会性、更具 历史 性而挽救它,并提出私有产权安排对你经济效率有决定性意义,最近30年来它逐渐成为热门的研究领域。我国的经济制度转型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好的实践 环境 。
参考文献:
[1]孙绪娜,《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概述》,《资料通讯》,2007年第7期。
[2]胡泓,《新制度经济学简介》,《党政论坛》,2006年4月。
[3]王玉海,《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演进及其 逻辑 起点》,《东方论坛》,2006年第2期。
[关键词] 自由主义;历史演进;经济思想
[中图分类号] F0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4-0036-02
在西方国家重视并实施市场经济的近300年时间里,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作为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而备受关注。我国作为目前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带一路”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历史背景下,完善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显得尤为重要,梳理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历史演进对我们借鉴其合理经验理论、警惕其可能带来的危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前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
自由主义经济的思想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前古典经济学时期形成了主张重视农业生产、经济放任自由的理论思想。色诺芬在其代表作《经济论》中最先提出“经济”一词,这里的经济主要指的是“家庭管理”,他重视农业生产,初次探究了劳动分工的现实意义。玛尔库斯・特伦提乌斯・瓦罗将农业置于一切行业之首,奉劝奴隶主应该经营土地、从事生产的行业。他强调农业不仅仅是一种技艺,更是一种关乎生存的重要技艺。
二、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
古典经济学时期以反对专制、限制政府权力以及主张经济自由为核心,这一阶段以魁奈、亚当・斯密、李嘉图和萨伊为思想代表。
魁奈是法国重农学派的创始人,他也是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经济学家之一。他在代表作《经济表》中提出国家的一系列干预政策应当取消,行会制度、工业法规的实行也是没有必要的,应该采取自由竞争的方式来发展经济。他对于工商业的自由竞争理论,就是他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直观体现。
亚当・斯密作为经济学的鼻祖,其以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基础的“看不见的手”理论作为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核心,主要强调了价值规律和自由竞争对市场的作用。他反对国家做出干预经济的政策决断,主张自由生产和经营。他认为在理性人的假设下,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会自发地促使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资源会得到最优配置。
李嘉图发展了斯密的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学说,从供给的角度提出了比较成本学说。他认为,只有商业自由,才能够实现最有效、最合理的分工,个人才能更高效地利用资本和劳动;国家才能更高效地发挥资源禀赋,以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增加。他的比较成本学说就是倡导各国应分工生产对自己有利且成本最低的产品,以实现互利共赢。这一理论被认为是古典学派成熟的国际贸易理论,至今仍是各个国家推行的贸易准则。
让・巴蒂斯特・萨伊不仅仅继承并发扬了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并且使其更加通俗化和系统化。他提出的“三分法”以及“萨伊定律”等无不体现了他对于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认可和推崇。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主张经济自由放任,市场会自发地达到供需平衡的状态,强调“供给创造需求”。“萨伊定律”旨在论证供给会创造需求,自由放任的市场会凭借市场机制自发地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旨在强调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是没有必要的。
三、新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
新古典经济学派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逐渐发展起来,其发扬了边际主义的理论思想,以供求为载体,弘扬了自由主义思想。马歇尔为这一时期的代表,他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中对于自由主义思想进行了淋漓尽致的探究和描述。他强调自由竞争,提倡自由竞争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最大化的效用,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他认为只有经济自由才能保证生产要素投入和消费者支出的均衡,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经济增长的基础。新古典经济学派以马歇尔作为其代表,提出的全部理论分析均是以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作为理论依据。
四、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
随着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的爆发,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思想取代了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主导地位。但是凯恩斯所提倡的干预经济政策与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并行不悖,他并没有完全否认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他强调的是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市场的自由运行提供调控和指导。这一时期的经济学派众多,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也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进入了新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个新阶段。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是伦敦学派,以哈耶克为理论代表。广义的主要有伦敦学派、理性预期学派以及货币学派等等。下面就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经济学派进行论述: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作为伦敦学派的新自由主义代表,他的著作《通往奴役之路》标志着新自由主义的诞生和确立。他的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或者计划经济的实施,会使经济发展收到制约,会导致国家权力专制,明确地表达了他对于自由主义经济的认可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摒弃。他认为市场就应该是自由放任的,强调自由的市场、生产和经营。他认为国家干预、计划经济和垄断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所以坚决反对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他强调私有制是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前提条件,认为只有独立的个人拥有生产资料才会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新自由主义其他学派的理论观点都是以哈耶克的思想作为核心基础,哈耶克的理论对新自由主义兴起和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罗伯特・卢卡斯作为理性预期学派的新自由主义代表,在《预期和货币中性》中提出了他的思想主张,强调市场自由运行、提倡经济自然发展。他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为公民提供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不应对经济进行过多的干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越少,经济发展就越繁荣。其经济自由主义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反对政府过度干预,崇尚市场自由放任
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有自发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能够长期稳定的通过自发调节得到发展,市场利用配置的资源完全可以规避经济危机发生的风险。(二)完善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保证政策的适宜性和连续性
政府为达到短期经济效果而做出的经济政策往往会带来影响范围更广更深的经济波动,可能会带来更加棘手的经济问题。(3)提倡政府应以追求经济发展的自由水平为政策目标。政府通过强硬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进行经济调控,会打破经济发展的平衡状态。
米尔顿・弗里德曼是现代货币学派的新自由主义代表,他站在货币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他提出如果政府对经济没有进行任何干预,市场的稳定程度要高于凯恩斯主义所描述的程度。他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只会造成经济的动荡和不平衡,政府不应该试图在短期内影响经济的自由运行,应该首先保证货币总量的稳定。货币总量能够以稳定的态势持续增加,那么价格就会稳定,价格的稳定就会带来整个市场的稳定,促使经济稳健地增长。他认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唯一的手段就应该是货币政策,通过对货币供给量的控制稳定市场,而并不是靠强硬的政策企图实现短期的经济效果,例如调控失业率以及物价水平等等。
综上所述,不同时期的经济学家们所倡导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核心即为推崇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强调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因为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背景不尽相同,所以对于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理论我们要客观的分析,考虑到多重影响因素的作用。我国进行政策制定应借鉴其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理论思想,规避其对我国经济发展可能造成不利的危害。充分发挥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 考 文 献]
[1]陈莉.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J].经济科学,1995(5):75
关键词:知情同意 法律经济学 权利配置 替代决定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053-03
上世纪60年代,作为生命医学伦理四原则之一的尊重患者自主原则,逐步取代医疗领域的父权主义思想,成为医学伦理的核心内容。该原则是指医生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活动前,先向病人说明医疗活动的目的以及可能后果,然后征求患者意见,听由并尊重病人的决定,除非病人的决定超越了法律所容许的范围或有悖公序良俗,否则不得加以干涉。这一原则在医学伦理学上确立之后,逐渐扩展到法学领域,其核心内容就是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制度。心智健全的患者或其他知情同意主体在此基础上,在非强制状态和充分理解的情况下有自主作出选择的权利。最早因未履行知情同意而发生医疗纠纷的案例是1957年美国加州上诉法院的Salgo诉Leland Stanford University Board of Trustees一案。该案判决不但为美国其他各州所接受并“输出”到国外,使得“Informed Consent”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一、知情同意制度的本土化特色
知情同意制度是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有其产生的特定的文化土壤。美国文化作为西方近代思想的交汇点,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其文化核心,并以其特有的创造性法院判例创造并发展了知情同意制度。“个人主义赋予个体比赋予团体更高的或社会更高的道德价值,因而它提倡个人随心所欲地做他们认为最有益于他们自身利益的事。”在各国的知情同意制度的实践中,又会打上沉重的历史与文化烙印。与美国不同,儒家文化在中国传统社会取得长时期的统治地位,并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领域。儒家文化以宗法家族为背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利益为目标,强调个体服从于群体。家庭主义的文化价值观所折射的权利观更为强调家庭甚至是家族权利。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延伸,集体主义成为我国社会意识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当生成于西方个人主义文化背景下的知情同意制度传入我国之后,因较大的文化差异和路径选择,面临种种尴尬境地。
我国的知情同意制度不是“源发性”的,而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即首先在法律制度中引入,而后贯彻到医疗实践当中去。中国现阶段规范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6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4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4条、《品、处方管理规定》第14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9条等。就权利主体来看,法律文件之间并不协调,有的规定为仅是患者,有的规定为患者及其家属,或者患者及其关系人,有的规定为患者或其家属。就法律规定来看,这些法律文件强调了通常情况下中国知情同意权的主体的二元化:即患者及其家属,这区别于西方国家权利主体的一元化现象。因此,我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家庭主义及现代社会所倡导的集体主义,决定了知情同意制度必然打上中国特有文化的烙印。这与知情同意制度的本意即强调患者本身的自具有一定的矛盾。就我国医疗实践来看,不论是医生的说明义务还是医疗行为的决定上都赋予家属广泛的权限。知情同意决定权问题是知情同意理论的核心问题,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其本质是为了在患方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本文以权利主体为分析视角,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路径,探讨知情同意制度的权利配置与替代决定之制度设计。
二、法律经济学对于研究知情同意制度的意义
随着20世纪70年代法律经济学理论的诞生,该流派因其理论体系之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出现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这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的趋势。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它认为法的宗旨是通过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来分配和使用资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主要运用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和观点来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功能和实效,并力图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来改革法律制度。由此确立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科斯定理”对这一分析方法作了具有奠基性的理论概括。它是由两条具体的定律构成。第一定律的表述方法是: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则不论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如何,不会影响经济效益。这一定律说明,只要法定权利界定明确,权利可以自由交换。主体积极合作,则无论权利归属于谁,权利的配置都会发生有效益的结果。然而,实际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这时应该适用第二条定律:如果存在实在交易成本,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此时,理想的法律规则是选择那些使交易成本降至最低而使效益导致最大化的规则。法律经济学理论的一大特色和魅力就是其方法论上别具一格。它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法律进行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加趋于准确。科斯的上述理论不仅适用于产权的配置,也适用法律价值的选择,法律权利的配置。对于解决知情同意制度下的权利冲突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就法律制度而言,重要的不仅是承认权利,更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知情同意”作为患者的一项权利,是由患者的自和生命健康权共同派生而来的,两者都是公民人格权的体现。患者通过自由意志的选择、决定,来表达其价值观和维护个人尊严,并使其生命健康权得到保障,两者是紧密联系、同等重要的。当患者具有充分的决定能力,很好地理解了医疗相关信息、医疗决定的后果,并基于自己的生命健康自愿作出医疗决策时,其实现了自和生命健康权的统一。但自和生命健康权有时也会出现权利冲突,即只要保护一种权利时,实质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冲突可能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比如患者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患者的权利与家属权利的冲突,也可能发生于同一主体即患者身上。由于文化、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不同主体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从而作出不同的决定而不利于自身生命健康权的实现。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解决上述权利冲突将会取得更加具有说服力的研究结果。
三、医患双方权利配置的法律经济学考量
1.肖志军案件的思考。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医患关系中,患方最后决定权对医方权力是一个最好也最有效的制约。此处的患方是指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所形成的共同体,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007年11月发生的肖志军案件触动了很多人的敏感神经,许多媒体和学者反思、质疑了手术知情同意制度以及医院坚守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很多人都道貌岸然地指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医方应当强行救治。甚至有一些专家建议修改法律。学者们引用最多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本案中,患者李丽云当时清醒、有行为能力,但她授权肖行使知情同意权;肖作为李的同居者或者胎儿的父亲至少可以“关系人”的身份并且有能力签字,但肖令人不解地签字拒绝了手术。此处我们需要认真考量是否属于该法条中的“特殊情况”。尽管肖的举动很反常,但按照法律解释的同类规则,当一法条列举若干情况之后跟随以及“其他”的字样时,这一“其他”只能包括未列举的同类情形而不能包括不同类情形;签拒与无法获得签字显然不同类。前者若手术将直接违背患方明确表达的意志;后者仅仅是真实表达缺位,手术不直接对抗,相反,符合推定的患方意思表示。因此,肖的签拒(注意不是拒签)行为不属于“特殊情况”。医方的措施并无不当。
2.法律经济学对于医患双方权利配置的意义。虽然上述事件的发生是一个悲剧,有人建议修改甚至废弃这一制度。但是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进行理性的分析,应该充分理解知情同意的制度意义。制度的存在目的是处理常规问题,而非像本案之类的特例。制度化治理是现代法治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而制度化的核心是处理社会常规问题。由于具体问题千差万别,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也不应当事先一一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为无论从经验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规则一旦复杂繁多,即使看起来严格全面,也会留下更多漏洞,容易被人上下其手,追求不正当利益。因此,尽管世界各国都强调严格依法,但实践中总是试图而且必须平衡法律的细密和粗略。法治追求以简单规则来应对复杂世界。否则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会大大提高,不符合效益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时至今日上述法律条文仍然没有废弃也没有修改。该案应受到追究的是作为家属或者关系人肖志军的责任,而非制度本身或者是严格遵守该制度的医方。
坚守知情同意制度,对于当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利大于弊。尽管每个社会都会通过各种非正式制度,包括道德、职业伦理甚至社会的意识形态激励医生以患者利益为重,但医患双方在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具有利益冲突。上述非正式的制度措施都不足以保证医方任何时候都以患者利益为重。唯一的出路在于强化患方的知情和最后决定权,防止并制约医方牺牲患者利益,从而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
四、患者知情同意替代决定的法律经济学考量
基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患者“知情同意”决定权的享有者应是患者本人,因为一般情况下,患者本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代表者与归属者,但有时基于实现患者个人权益最大化或维护社会更大多数人利益的考虑,由患者以外的人替代患者行使决定权恰恰是更符合效益要求的。但应该对替代决定作出严格的限制,避免其滥用和过度膨胀。笔者认为,在以下五种情况下“知情同意”决定权的主体发生转移符合法律经济学的效益价值理念: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患有特定种类的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与及其密切接触者,都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留验等。另外,对精神病人、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治疗时,此类病人也不得以自己享有知情同意决定权加以拒绝。因为此时需要权衡的是患者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而不仅仅是患者个人权益能否达到最大化,价值取向应以社会利益为重,但强制治疗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患者不具备同意能力时的替代决定。不具备同意能力的患者一方面是指没有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处于发病状态的成年精神病人,他们的“知情同意”决定权一般由其监护人行使。关于替代决定人的顺位可以参考《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人的设立的规定。另一方面是指无意识的患者,国外法律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利用先前预嘱或委托医疗人的方式,希望尽量通过患者在有意识时的指定来解决其无意识时的难题。如果当患者无任何指定时,则由法院代其指定一名医疗人,由医疗人来代患者进行知情后的决定。此时,由相应人员来替代决定有利于实现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效益原则。
3.患者具有同意能力时家属的替代决定。在现代医学模式中家庭本身并不受到尊重,家庭的完整性和利益总是次于患者的利益。在这种模式当中,医疗被假定为应该满足患者的利益,家庭成员的利益被认为与医疗决定毫不相干,至少不应优先于患者的利益。如前所述,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医疗实践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医疗决定在患者本人具有同意能力时应由患者本人和家属的共同作出,甚至很多情况下由家属单方面作出。因为东方文化倾向于以整个家庭为病人作出医疗决定,并不认为这种方式是剥夺患者的医疗决定权,相反,家属的介入被视为是代替患者承受了作出决定的负担,而这种负担对于患者往往是难以承受之重。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这也符合患者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为,患者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如病患自主理论所预设的前提一样是一个自由且理性的选择者,通常情况下,患者家属最为了解患者的情况及利益诉求,会选择最有利于患者利益的决定。从博弈论的角度,由患者及其亲属组成的群体因其具有一定医学知识,为同医师平等协商参与医疗决策提供了可能。另外,在我国目前的财产制度与医疗保障体制之下,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一旦面临严峻的病患风险,家属往往是其医疗成本以及医疗后果的直接承担者。当医疗决定牵涉到家庭成员的重大利益时,患者自应该受到家属决定权的制约。当然,家属的替代决定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此不赘述。
4.医方医疗干涉权的行使。在特定情况下,医生需要限制患者的自利和家属的决定权,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病人尽义务和对病人根本利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即为医疗干涉权。有的学者称之为医生特殊干涉权。
笔者认为,医疗干涉权作为一种权利让渡的结果,具体存在于下列情形: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精神耗弱的情况下,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又无家属及关系人在场;或有家属或关系人在场,但其不具备意思能力。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无法理解医疗行为,无监护人在场,或虽监护人在场但其不具备意思能力。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在场,或虽监护人在场但其不具备意思能力。第四,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滥用。作为权利的一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如拒绝治疗。一般认为,患者具有拒绝医疗的权利。前提是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在是否接受治疗时所需要的一切信息。但这种拒绝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医方要考虑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时要考虑到拒绝治疗对社会和家庭产生的影响。第五,家属决定权有害于患者的生命健康。在特殊情况下,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可能完全由家属决定。但如果家属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低下或出现心理障碍,就会对患者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如果家属有恶意倾向,其危险性就更大。
5.医方采取保护性医疗。保护性医疗制度是根据前苏联巴甫洛夫学说而建立起来的,已在医疗界实行多年,它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条件反射的因子,而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其基本精神是使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完全处于轻松愉快的自然休养环境中,从而提高医疗和康复效果的一项措施。如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病情保密、为患者保守个人隐私及保证病情不外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规定:向患者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时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1970年美国在夏威夷州Nishi V.Hartwell案确立了医疗特权的标准。即只有从医学角度看,告知患者治疗的危险会带来对伤害患者的威胁而使告知不可行时,适用医疗特权才是适宜的。并指出,即使可以适用医疗特权,医生也必须向患者提供与治疗有关的对治疗无害的信息,并对其家属作出说明。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医疗干涉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J10WB02)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姚嘉.“知情同意”决定权的经济伦理分析.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8)
2.汪丽青.医疗干涉权的行使条件、法律困境及其完善.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11)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246.
4.聂文军.论知情同意的道德性质及其限度[J].自然辩证法.2006(6):38.
5.[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65.
6.董延林,贺治忠.法律经济学与我国卫生法体系的构筑[J].中国卫生经济.1998(2):17.
7.时显群.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影响及其变革意义[J].政治与法律.2008(3):158.
8.苏力.医疗的知情同意与个人自由和责任[J].中国法学.2008(2):7.
9.薛满全,赵继顺.临床医疗中知情同意的实践与思考.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9)
10.Joseph H.Howell & William F.sale,Life Choices:A Hastings Center Introduction To Bioethics,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WSAHINFTON,D.C,2000.145
11.张涛.病人的知情同意与医生的特殊干涉[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2):8-10.
关键词:招标投标;博弈论;工期;质量
一、国外的招投标理论研究
自从Lawrence Friedman的论文‘A Competitive-bidding strategy’发表到现在已经有五十年了。Friedman(1956,1957)传达了一个简单而清晰的信息:每一个投标者同时提交一份密封性投标以最大化其期望利润,投标者应该选择最大化其利润水平的成本上涨系数,也就是说要保证中标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的利润水平。这篇文章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它讲述了什么,而在于它引起了研究的兴趣,现在招投标已经成为建筑经济中研究最为频繁的一个领域。
主要的投标理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67年,当时Gates出版了他的文章‘Bidding strategies and probabilities’,在这篇文章中,把Friedman的单一投标转化为一般化的利润最大化的投标定价模型。直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虽然有大量的关于这一理论的研究,但主要的研究都集中在相对于其他投标者的获胜的可能性的不同上,其中Park and Chapin(1992)的文章是最复杂的。为了避免这一问题,Sugrue(1980),Carr(1982,1987a),Seydel and Olson(1990)以及Griffis(1992),在没有改变重要的连续的投标报价可能性密度函数的情况下,把这一问题转化成胜过投标报价最低的竞争对手。
许多的作者已经把基本的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引入到这一模型之中。de Neufvilleetal.(1977)、Carr(1982)以及Willenbrock(1973)提出最大化期望效用理论来代替最大化期望价值,Goodman和Burmeister(1976)以及Knode和Swanson(1978)引入了可能的资金约束,Carr(1987b)应用机会成本代替货币价值。Seydel和Olson(1990)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他们建立了一个包括风险、工作的连续性以及利润在内的一个更加复杂的函数。Drew和Skitmore(1997)分析了合同类型及规模对投标竞争的影响。Flanagan和Norman(1982)检验了根据增长的边际成本应用资金限制方法的结果,在他们的文章中把资金限制规定为边际成本等于边际利润。Gates也提到可能针对不同的评标者,投标策略也可能不同(Gates, 1976a)。
一些或者说所有的这些模型都可以被检验,并且和最初的投标理论具有相当的一致性,这一理论最初由Friedman的模型提出,Park、Gates以及其他人把它发展为一般性的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是:假定竞争者的投标报价的差异是成本估计或者是上涨水平的非系统差异的结果。Flanagan和Norman并没有受约束于这一核心思想,并且不认为每一个投标者都是为了实现金钱的或者是效用的最大化。在最近的相当复杂的投标理论论述中,Park和Chapin(1992)提到这些理论的发展并不可以合并。
Beeston(1982)以及Grinyer和Whittaker(1973)提出了更加经典的变革。Beeston提出当计算可能的分布函数时,对最近的事件赋予较高的权重,对较早发生的事件赋予较低的权重。这等于是说Gates所提出的投标理论有基础上的不足,但是如果我们改变形成规则,并且降低变量的可能性假设,我们就能够得到一个最简单的模型,并且能够发现存在的趋势。
二、国内的招投标理论研究
江伟(2004)应用博弈论思想对最低价中标招标机制下业主如何达到其招标目的,以及投标人在此招标机制下如何投标报价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邹锐(2005)针对无标底投标报价,引入博弈论作为分析手段,建立了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报价模型;徐雯(2005)通过运用非合作博弈模型及静态贝叶斯博弈模型,分析了投标者应采取的最优投标报价水平;袁剑波(2005)分析了企业如何在复合标底投标中做出正确决策而获得最大收益;张雪武(2006)阐述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投标模式下投标报价的均衡问题;马俊考虑了投标商人数为随机时的投标决策问题,并用牛顿法求得了最优策略,而且在投标商人数为对称情形时,得到了一形式简单的报价方程。
三、影响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因素研究
Drew和Skitmore(1997)分析了合同类型及规模对投标竞争的影响,认为合同规模对承包商之间的竞争比合同类型的影响要大。业主的类型、项目资金来源、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现存的合作都会对投标产生影响(Dongping Fang et al,2004)。W.K.Fu. et al(2003)研究得出承包商的经验对投标报价也会产生影响,有经验的承包商比没有经验的承包商间的竞争程度更加激烈,承包商被划分成有经验的和没有经验的,经验水平又被划分成有投标经验和既有投标经验又有建设经验。
四、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通过对招投标理论的研究综述,可以发现:目前对招投标理论的研究,国内和国外走的是两条不同的路线,国内往往就某一种投标方式,做投标报价的博弈分析,而这种分析,只是基于成本因素,并未考虑其它因素可能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所产生的影响。国外则主要对投标理论加以研究,对承包商可能造成影响的因素,国外虽有研究,但只是就个体行为进行分析,并未就多个个体相互之间的影响,进行博弈分析。而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或者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谭德庆,2006)。在招投标活动中,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必然要考虑竞争对手的报价策略,同时在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水平,又必然要考虑业主的影响,这些完全符合博弈论的特征,因此,应用博弈论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非常必要。
另外,根据寿命周期成本理论,项目的建设成本和使用成本是此消彼长的,投标时所显现的工程造价的降低,往往隐含着使用成本的增加,我们不能仅仅注意投标时的情况,应具备全寿命周期成本的思想,从全局把握工程成本,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作者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Kumaraswamy M M, ChanD W M. Factors facilitating faster construction[J]. Journal of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 1999,5(2):88-98.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 效益 资源配置 法律现实运动 法学泛经济化 法律的经济价值 定量分析 事前分析
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B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1]
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2]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因此,有人称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与无能,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1958年,芝大法学院经济学教授阿隆•迪莱克特(Aron
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被人称为“旧的”法学与经济学。[4]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学院高级研究员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被认为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领域。到了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芝大法学院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发表。该书后来多次再版,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在该书中,波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并且几乎对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进行了经济分析。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并为人们所接受。
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的几十年里就象是“澳大利亚的兔子”,在“知识生态学”中找到了一块真空地带,并以惊人的速度填补了它,其发展与成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瞩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日益繁荣与深入,法律经济学的影响日益增强,其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已由最初的“一枝独秀”到进入“春色满园”,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商学院开设了“法学与经济学”课程,有关论著接连问世,学术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学与经济学杂志》外,又创办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法学与经济学评述》、《法律、经济学和组织杂志》、《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刊物。法律经济学也不仅仅囿于学术研究的“闺房”,而开始向司法渗透并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如在威廉诉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为了支持自己的判决,“在判决中将平均可变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以及有关它们同确定掠夺性定价的做法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也包括进去了”。[5]⑤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6]
法律经济学最早诞生于美国,但其迅速在各国传播,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在我国,近几年来,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虽相对于美国等国家,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正如专家指出:“我国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为此,加强对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论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是完全必要的。”[7]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经济角度对既有的法律重新评价分析,同时设计出以效益优先,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法律经济学的几点认识: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发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随赞誉与诋毁,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本文试图从价值观与方法论上对其作简略评析:
无疑,发展经济与弘扬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法与经济作为社会的两大主题,已构成时代的基调。如果用单纯的法学或经济学的原理去评价某种经济现象或社会现象,无论如何都是只窥一斑。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8]但另一方面,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经济学理论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这种方法大大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但认为经济因素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以经济学概念将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法学概念取而代之,将法学泛经济化无疑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实事求是地说,经济学方法只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种法学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适用界限。但必须有一点明确,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不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页。
[2]《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3]《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4]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 ,第21页
[5] 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政府、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77页。
[6] 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20-22页。
[7]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4页。
[关键词]财产,合同,侵权,经济分析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学理论和现代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是政府并不公开管制的法律领域,即普通法的中心内容-财产、合同和侵权。(注:理查德。A.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二版序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中译本。)本文的目的旨在对法律经济学中有关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理论做出简要的介绍和评价。
一、财产的经济理论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财产是“一组权力”,这些权力描述了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包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和阻止他人的侵权等。或者说,“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注: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125页。)。
法律经济学有关财产的经济理论,主要集中在关于财产法的四个基本问题上,即:(1)私人可以拥有什么财产?(2)所有权是怎样建立起来?(3)所有者如何合法的处置其财产?(4)如何保护财产?如何赔偿对财产的侵犯?
法律经济学是依据微观经济学中有关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区别来分析和回答“私人可以拥有什么财产”这一问题的。由于私人产品具有个人排他使用的特点,或者说,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因此,对具有私人产品特性的资源建立和履行所有权(私人财产权)的成本比较低,而通过建立所有权带来的利用资源效率将会提高。例如,土地(无论是耕地还是牧场)的使用是具有对抗性的,如果不建立土地的私人财产权,则将会出现“公地的悲剧”,损害了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土地的私人所有权确立,将对土地所有者产生一种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激励,从而有利于改善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
对于“所有权是怎样建立起来的”这一问题,法律经济学是根据自愿交换的谈判理论和博奕论的研究方法来进行分析的。经济学的谈判理论表明,自愿交换的利益基础在于,交换的参与双方都有可能通过交换来增加各自的利益,或者说,交换将带来一种“合作剩余”。所有权的建立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通过谈判来建立起一组有关资源配置及资源配置结果分配的“社会契约”的过程,只要有关建立所有权的谈判成本及所有权的建立和运作成本小于所有权的建立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改善的收益,并且这种收益能够合理地分配于有关谈判各方,所有权的建立就自然而然地作为谈判的结果出现。法律经济学在研究所有权建立问题时,提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财产法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被称为“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注: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136页。)第二个原则被命题为“规范的科斯定理”, 即:“建立法律以消除私人协议的障碍”。(注: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138页。)这两个财产法原则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建立所有权的目的是有助于私人的谈判,从而促进资源配置的改善。
对于“所有者如何合法地处置其财产”和“如何保护财产及赔偿对产权的侵犯”这两个问题,法律经济学主要是根据经济学的外部性概念来加以分析的。首先,所有者在利用其财产时,不能因为其利用财产的行为而导致出强加给别人一种非自愿成本的结果,或者说,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如果说出现了这种损害,也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其次,当产权受到侵犯时,法律对侵犯权行为的制裁,必须视对产权的侵犯的不同性质而采取不同措施。具体地说,当对产权的侵犯是一种“私害”(指只对极少数人的损害)时,应该选择禁令这种衡平赔偿;当对产权的侵犯是一种“公害”(指会对许多人造成损害)时,则应该选择损失赔偿(或者币赔偿)这种法律赔偿。(注:有关“私害”和“公害”与“衡平赔偿”和“法律赔偿”的分析,可进一步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期。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四章《关于财产的经济理论》的有关内容。)法律经济学有关“私害”适用于衡平赔偿和“公害”适用于法律赔偿的研究结论,也是以“科斯定理”作为其分析基础,其核心思想是产权的保护也必须考虑交易费用,法律的实施必须以改善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
二、合同的经济理论
法律经济学中有关合同的经济理论在利用经济学的理论及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学经典的合同理论(交易的合同理论)的基础上,试图来回答以下三个问题:(1)合同法的目的的是什么?(2)应该履行什么样的合同?(3)如何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给予补救?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可以依据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区分为瞬间交易和缓期交易。缓期交易是一种承诺交易,从承诺的作出到承诺的实现之间存在着一段完成承诺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因此,承诺交易一定涉及到未来,承诺意味着约束交易参与人的未来的行动。因为承诺交易涉及未来,所以会出现不确定性及风险问题,也会更容易出现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合同是完成承诺交易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合同的订立必须考虑到承诺交易中的两个重要问题-分配由不确定性所造成的风险损失和促进信息交流的顺畅,从而有助于交易双方顺利达成交换目的。相应地,合同法的目的就是“通过强制履行承诺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注:罗件特。考特,托马期。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314页。 )而有关合同的经济理论的研究重点则是如何通过人们所达成的自愿协议来促进人们对私人目标的追求。
既然合同法的目的是通过强制人们履行承诺来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承诺)应该是按其条款严格履行的呢?法律并不是不加区别地强制人们履行合同,而是强制人们履行有效的合同。从帕累托效率的角度看,如果一份合同经过修改有可能在双方不受损的条件下至少使一方受益,那么原来的合同就是无效率的;反之,如果不可能出现上述合同修改的结果,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效率的合同也就是一份完备的合同,合同的经济理论把“完备的合同定义为假如可强制履行,那就能理想地适应实现立约人和受约人目标的一种承诺”。(注:罗件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译本。第317页。 )合同的经济理论的研究表明,一份完备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合同的订立者必须具备个人的理性;二是签订合同的环境必须是一个类似完全竞争的环境。
有关完备合同的经济理论,为由于个人理性和市场环境的缺陷所造成的合同纠纷之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基础。例如,当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时,原告会对被告(违约方)提出起诉,被告则可能会提出辩解。被告的辩解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立约抗辩”,即被告声称在合同订立时就存在不正常的因素,使得合同不完备,妨碍了合同的合法性;二是“履约抗辩”,即被告声称在准备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竟外的情况,导致他无法履行合同。被告抗辩的目的自然是要求法院免除其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效率的原则,将依据合同是否完备的有关标准,来判定违约方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以此来作出是否应该免除违约方合同义务的判决。如果合同是完备的,法院可能会判决违约方赔偿违约受害者所承受的实际损害,即违约补救的“法律救济”(亦称“法律补救”);法院也可能会判决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即违约补救的“特定履行”(亦称“衡平补救”)。
三、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
法律经济学在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来分析侵权行为时,主要是研究三个问题:(1)侵权行为的特征;(2)侵权行为的责任;(3)侵权的赔偿。
根据传统的法学理论,侵权是一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失职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要素主要有:(1)被告对原告没有履行法定的责任, 被告的行为有“过失”;(2)原告受到了伤害, 且这种伤害是可估量的伤害;(3)被告的“过失”是原告遭受伤害的近因或直接原因。 法律经济学的侵权行为经济理论,在传统的法学侵权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表明,侵权是一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失职行为,且对这一种行为的后果,受害人无法通过求助事先的合同来解决赔偿问题。根据经济效率标准和交易费用理论,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始料不及”的。因此,就侵权的伤害即赔偿在事先进行谈判并缔结合同是不可能的,或者说,谈判的成本将是非常昂贵的。以交通事故这一类侵权行为为例,就不可能通过行人和司机事先谈判订立合同来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及赔偿问题。
侵权行为发生后,首先要解决的是侵权的责任问题。侵权的责任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严格责任原则”,二是“疏忽原则”。严格责任是指只要发生侵权行为,施害人无论如何都必须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完全负责;疏忽原则是指施害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与一定的法定标准有关,施害人的行为在参照法定标准时,施害人可能负完全责任,也可能只负部分责任,也可能不负责任。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表明,之所以在发生侵权的场合不能一律运用“严格责任原则”,原因在于这样做的社会成本将大于社会收益,从而使得许多有益的社会活动(包括生产活动)成为不可能,结果是降低了社会的总体福利。
当“疏忽原则”是不可缺少时,与此相关的法定预防标准的确定就成了一个问题。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已广为接受的有关侵权行为法的规范性效率目标,是卡拉布雷西提出来的,即:侵权责任原则的构成应该能使预防费用、事故费用(损失)和行政费用减低到最低到限度。据此,法定预防标准的确立原则是:法定预防标准应确定在使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标准上。设W为单位预防成本,X为预防标准或程度量,则WX为预防成本,且是X的增函数;同时设P(X)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A是侵权所造成的潜在受害人的损失费用,则P(X)A 为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费用,且是X的减函数。据此,可以得到侵权行为的社会成本(SC )公式:
SC=WX+P(X)A
最佳的法定预防标准确定必须使得社会成本最小化,即
SC‘=W+P’(X)A
或者:
W=-P‘(X)A
上述方程表明,当侵权行为预防的边际成本(W )等于预防的边际收益(P‘(X)A,可理解为预防所避免的边际损害费用)时,所确定的法定预防标准的社会成本达到最小化。利用上述方程即可解出最佳的法定预防标准(或法定预防程度量)X[*].
当侵权的责任明确后,下一个问题就是侵权的赔偿问题。法律经济学的侵权行为经济理论在“享德法则”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讨论了侵权的赔偿问题。(注:关于“享特法则”的内容可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与经济学》。第八、第九章中的有关论述。)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认为,无论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还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都必须考虑到一个重要的效率原则,即通过损害赔偿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外部损害内部化,以促使人们注意遵守法定预防标准,或通过增加故意侵权行为的预期成本来减少各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以上有关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表明,法律经济学在研究方法方面具有两个十分重要的特征:一是非常重视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确立和突出“经济效率”标准,强调法律制度安排及运作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并以此为前提来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二是非常重视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用成本-收益分析来研究法律规则的制定及经济主体对法律规则的反应。正如R.P.麦乐怡教授所指出的,“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注:罗宾。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中译本。第2页。)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文版。
[2]理查得德·A·波纳斯。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蒋兆康译)[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009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高效生态经济成为热点。高效生态经济是指具有典型生态系统特征的节约集约经济发展模式。其在产业类型上形成由清洁生产企业组成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在产业布局上形成由若干生态工业园区组成的生态产业群;在生产工艺上做到无废或少废,实现生产过程再循环、再利用,最终表现为整个经济体系高效运转,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一方面是高效生态经济,另一方面是低碳经济,厘清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对具体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经济发展目标的可实现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高效生态经济和低碳能力建设之间存在耦合关系。耦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相互依赖于对方的一个量度,且通过良性的互动实现各实体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高效生态经济系统与低碳能力建设系统之间通过不同层面的耦合机制而产生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相互协调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世界经济在经历了工业化、信息化之后,正在走向低碳化。能源结构改变、产业结构调整、管理、法制、科技、教育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就构成了低碳发展战略的支撑体系,这些能力在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低碳能力建设主要通过企业、区域和社会三个层面来促进高效生态经济发展。
一、低碳能力建设对高效生态经济的作用机制
(一)企业层面上低碳能力建设对高效生态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
低碳能力建设会促使企业建立生态型企业文化,通过生态技术的创新、开发各种节能生态产品、提高原材料和能源的利用率、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来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提升环境绩效进而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要正视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进行生态营销创新、抢占潜力巨大的绿色产品市场、提高企业的生态形象和塑造企业的生态品牌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企业层面,低碳能力建设对高效生态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企业发展机遇、企业成本、企业效益及企业核心竞争力四个方面(见图1)。
1.发展机遇
发展低碳经济,对我国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目前,我国的经济支柱产业不少属于高能耗产业,对碳的依赖性很高。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经济形态。而这“三低”技术,对于我国企业特别是那些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没有品牌、以物质资源消耗为主、简单加工而处于价值链低端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来说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压力。而且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维护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必然会对进口的高碳产品设置种种障碍,如碳关税、碳配额购买、碳准入、碳审计与信息披露等。因此,目前阶段是中国企业存在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是中国企业选择低碳产品的市场机遇。巨大的市场机遇将推动我国节能环保型企业的跳跃性发展。向低碳方向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必将加大对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以及低碳技术研发的投资。因此,企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低碳产品,并通过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集聚经济的形式,逐步形成低碳企业的集团化、集群化和国际化,促进具有低碳经济特征的新兴产业群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发展低碳经济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倒逼机制,逼那些没品牌、没知识产权的粗放型生产企业,抓住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低碳产业兴起的时机,加大科研投入,开展低碳设计,开发低碳产品,满足市场需要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只要善于把握,低碳经济将为我国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2.企业成本
发展低碳经济,必然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从短期看就会增加企业成本,但是长远并不一定如此。首先,如果不发展低碳经济,带来的损失将比发展低碳经济投入的成本更大。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斯特恩的报告认为,气候变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可能达到全球每年GDP的5%-20%,对发展中国家影响尤为严重。但若现在就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所需成本仅为全球每年GDP的1%。据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经济与管理系主任邹骥预测,中国若在2030年后采取更激进的措施抑制排放增长,那么2050年前每年的成本估计将达2840亿美元,2050年后每年的成本估计将高达5080亿美元[7]。其次,发展低碳经济并不是必然要付出成本。麦肯锡的研究表明,约75%的减排能通过非技术措施,或现有成熟技术措施实现,约25%的减排潜力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成本为零,甚至为负。最后,发展低碳经济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在企业中推行节能评估、清洁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生产流程与设备等。同样的产出,但原材料、能源消耗减少了,劳动力成本减少了、污染排放物减少了,对企业来说就是生产经营成本的降低。因此可以说,应用减排技术、发展低碳经济为我国企业创造了一个“弯道超车”的机会。
3.企业效益
我国企业的低碳实践不仅有助于环境改善和应对气候变化,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例如,河南同力水泥2006年以来投入2800多万元实施余热发电工程和40余项低碳技术改造,取得了1.04亿元的经济收益,相当于其全年销售收入的4.4%,全年净利润的50%。如果考虑由此带来的外部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低碳企业的收益无疑会更大。今后,污水、废气等排放权将像股票一样可以自由买卖,这无异于天上掉下个“金”馅饼,减少的“垃圾”排放还能卖钱。因此,低碳能力建设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可以取得经济、环境和社会综合效益的最佳选择。#p#分页标题#e#
4.企业竞争力
在经济活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发展不仅要面临国内的竞争,还要应对国际的竞争。现在的全球贸易中,越来越多的是以倾销和反倾销来作为贸易应战方式,未来碳标准可能冠冕堂皇地成为贸易自由流动的工具。因此,中国企业要想保持行业增长以及在国际市场上的位置,尤其要注意碳成分的含量。否则,发达国家间可能形成“低碳共同体”,设置碳排放国际规则,形成“中国制造”走出去的新壁垒。现在,欧洲的一些超市开始推行商品的碳排放标识。消费者的行为选择必然最终传导到商品的生产过程,高排放高耗能的生产方式会被市场拒之门外。因此,企业不能把低碳发展看作额外的负担,而应该把低碳发展变成我国企业增强自身实力的竞争王牌。高效生态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的高效率的和谐发展,而从企业层面来看,低碳能力主要体现为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低碳生产的选择、经营、盈利和竞争能力的高低。若企业能够把握机遇发展低碳产品,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和增强竞争力,而且还会在微观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环境生态效应,从而促进高效生态经济的发展。
(二)区域层面上低碳能力建设对高效生态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
低碳能力建设是我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内在要求。我们不能再以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来换取一时的经济数量的增长了,而是要更多地关注区域发展的质量。在区域层面,低碳能力建设对高效生态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区域能源消费结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区域产业结构及区域经济政策四个方面。
1.区域能源消费结构
区域经济系统有投入才会有产出。能源投入是所有经济活动的基本保证。当前生产经济活动的能源投入以煤炭和石油等高碳化石燃料为主,因此,区域的能源消费就成为主要的碳源。这就是意味着区域低碳能力建设的本质是能源技术创新和能源结构调整问题。所以,积极推进各类能源技术的研发和采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合理调整区域的能源消费结构、减少区域经济活动的碳排放,对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过度追求经济总量和速度,经济以资源、能源密集型的粗放性增长方式为主,过度依赖高耗能、高排放的重化工业拉动。以重化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化进程大量消耗资源和能源造成对国际资源、能源市场的严重依赖,经济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而抵御国际风险的能力逐步减弱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的稳定性。高碳模式造成的资源耗费和环境问题使整个社会在生产、环境、经济等各个方面都遭受了很大损失。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碳排放正成为发达国家新的绿色壁垒,限制我国传统优势产品的出口。因此,如果不及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有可能出现资源和能源难以支撑、环境难以承载、社会难以接受的困境。
3.区域产业结构
区域产业结构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实体支撑。目前,中国各区域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加速发展的阶段,以第二产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决定了经济的高碳特征。因此,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打造新的低碳产业链和构建低碳产业体系成为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低碳产业体系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新能源、清洁能源以及节能产业。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潮汐、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智能电网业务、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等;二是环保产业。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固定废弃物的处理等;三是减排产业。包括余热回收、余热循环与余热发电等循环经济产业等。
4.区域经济政策
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和产业结构的地域差异使得我国在低碳发展时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区域经济政策的合理制定与实施则可以促进低碳经济的有效发展,同时也有助于缩减区域差异。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将导致能源开采产业和高排放产业出现明显的产量下降,促使产业结构朝着低碳经济方向转变。而差别碳税可使碳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产业份额减少趋势有所缓和,碳税税率较高的地区情形正好相反,从而区域间人均GDP的差异趋于缩小。
总之,在区域层面上,低碳能力建设要以区域经济政策为激励,转变区域发展方式,减轻单位GDP的资源和环境代价;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和工业结构,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经济的碳强度;调整区域能源消费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有效地降低一次性能源消费的碳排放。这样,区域发展就可以做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从而促进高效生态经济的发展。
(三)社会层面上低碳能力建设对高效生态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
“两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思想是以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提高资源和环境的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获取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并最终推动社会经济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与发展低碳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发展低碳经济旨在针对包括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内的资源要素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体制下,通过低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实现能耗降低、能效提高、低碳排放甚至碳捕获与封存,进而推动节约型社会的顺利建设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因此,低碳能力建设有助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顺利建设。在社会层面上,低碳能力建设对高效生态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意识、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生活方式及社会制度四个方面。
1.社会意识意识
是行动的基础,因此个体低碳意识的合力是社会低碳发展的重要保证。许多调查显示中国居民对低碳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因此,政府应该加大环保教育和宣传的力度,以引起市民对低碳生活的高度认可。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阶段可增设环保知识教程,并将其列入必选考试内容;也应在学龄前教学内容中增设环保知识教程。建议通过新颖的城市规划建设在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处设立专门的环保宣传教育展室,为吸引和接待儿童、学生以及来自社会公众的参观和学习服务。除了加强在校学生的低碳知识教育外,还应开展多层面、多渠道的“大众”环保教育。可借助博物馆、科技馆、电视等传媒加大专业低碳知识的宣传力度,使群众环保活动从自发走向自觉、从无组织走向组织性。
2.社会生产方式
#p#分页标题#e#
低碳经济是一种能够改善地球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的可持续性很强的经济。它是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在内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的经济活动低碳化,把二氧化碳(CO2)排放量尽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乃至零排放,获得最大的生态经济效益,形成低碳能源和无碳能源的国民经济体系,保证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的清洁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因此,低碳能力建设要求社会生产方式着力构建以绿色产业为核心的低碳产业体系,壮大以生态工业园、绿色农业、低碳服务业、低碳旅游业等为主导的低碳产业支撑体系,建成以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为主导的循环经济框架,全面推广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8]。
3.社会生活方式
低碳既是一种经济发展方式,也是一种生活方式。要采取有效的宣传推广手段在城乡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养成文明、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习惯。在城市要重点加大节能灯具的推广,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深入开展公共机构及交通节能。在农村要重点推广沼气使用和节柴改灶,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利用,秸秆优质化能源利用,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减少化石能源和薪柴消费。倡导人们在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用等方面从传统的高碳模式向低碳模式转变,尽量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以步代车。倡导生活简单、简约化,尽量减少“面子消费、奢侈消费”。推进住房实施节能装修。引导采用节能的家庭照明方式和科学合理使用家用电器。倡导使用消费地生产的产品。
4.社会制度
制度经济学认为,社会制度是保证社会有序发展的基础。因此,低碳能力建设离不开社会制度的保障。这首先要以建立健全发展低碳经济的领导体制、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为基础,强有力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其次要完善激励约束法规、政策,形成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制定完善新能源、节约能源、节能建筑等方面的法规,在能源、节能、农业、林业相关法规中增加发展低碳经济的有关内容,对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制定清晰、稳定的鼓励政策,通过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资源能源节约以及发展低碳产业的财政税收政策体系、贷款优惠担保措施,以加快建立低碳产业经济体系。
总之,宏观层面上,低碳能力主要体现为整个社会观念、技术和制度等因素表现出来的能力的高低。人类社会的发展要以人为本,人类生产和消费的双重属性决定了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存在。既然目前的发展方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首先要意识到这种危险性,提高社会责任感;其次要改变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追求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要制定严格的社会制度,激励和监督人类行为。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正是经济、环境和社会和谐的大家庭,人类在地球上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下去,而这正是高效生态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
二、高效生态经济对低碳能力建设的作用机制
高效生态经济是整个经济体系高效运转,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并具有典型生态系统特征的节约集约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模式。由此可见,高效生态经济是低碳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它以清洁生产的企业、生态工业园组成的生态产业群和区域间的经济循环为依托,从而实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低能耗、低排放和低污染。
(一)高效生态经济对企业低碳能力建设的作用机制
高效生态经济对企业低碳能力建设的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上。清洁生产是以节约资源和能源、减轻消耗和污染为目标,通过排污审计、筛选工艺并实施防治污染措施等技术和管理手段达到防治工业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双重目的的生产过程。高效生态经济可以促进技术创新。技术创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单位产值物质材料和能源的使用,即降低能源强度减少碳排放;另一方面采用新技术替代传统技术可以改善能源结构和降低单位能耗的CO2排放强度。冯相昭等实证研究表明中国在1971-2005年间约89%的CO2减排量来源于单位GDP能耗的不断降低,一次能源结构的逐步改善对CO2减排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源技术创新和清洁能源的利用不但能增加产出、提高碳生产效率,从而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而且能有效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这无疑是驱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清洁生产是通过对工艺和产品的持续不断改进来达到节省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它强调在生产、使用、处置全过程中预防污染而不是某一环节的权宜之计。许多企业用技术创新和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的办法降低原材料用量、节约管理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致力废物利用、实现效益增长,从而大大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
(二)高效生态经济对区域低碳能力建设的作用机制
高效生态经济对区域低碳能力建设的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生态产业园区的建设上。生态产业园区是包含若干工业企业,也包含农业、居民区等的一个区域系统。它通过产业园区内物流和能量的正确设计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形成企业和产业间的共生网络。在生态产业园区内的各企业内部实现清洁生产,做到废物源减少,而在各企业之间实现废物、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以达到尽可能完善的资源利用和物质循环以及能量的高效利用,使得区域对外界的废物排放趋于零,达到对环境的友好。生态工业园综合地运用了生态经济学和循环经济理论,把经济增长建立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是21世纪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生态产业园区实现局部的低排放、低能耗和低碳发展,以此为依托,区域整体的低碳能力就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高效生态经济对社会低碳能力建设的作用机制
高效生态经济对社会低碳能力建设的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各个区域之间的循环经济发展上。循环经济要求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具体操作是,在资源开采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在资源消耗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废弃物产生环节要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在社会消费环节要大力提倡绿色消费。循环经济促使整个社会的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实现资源、能源的再利用,有助于减少碳排放和环境保护,有助于加快低碳能力建设步伐。#p#分页标题#e#
总之,高效生态经济的实践发展,首先是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实现微观区域的低碳生态发展,然后是依托生态产业园区的建设实现中观区域的低碳生态发展,最后是通过各区域间的循环经济发展实现整个社会的低碳生态发展(见图4)。通过微观———中观———宏观高效生态经济发展,可以促进企业———区域———社会的低碳能力建设水平的提高。
三、高效生态经济和低碳能力建设相互作用机制的耦合
前面分析表明,低碳能力建设有利于高效生态经济发展,反过来,高效生态经济的发展又促进低碳能力建设,即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的。因此,高效生态经济和低碳能力建设之间存在着耦合机制(见图5)。
(一)微观层面的耦合
微观经济学认为,企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全球低碳经济背景下,哪家企业抓住发展机遇,顺应时代潮流,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否则,企业面临的发展空间在其他低碳企业的挤压下会越来越狭窄。因此,企业低碳能力建设决定着企业未来的存在与发展。如果企业连存在和发展的机会都没有,何谈利润最大化。企业一旦决定了低碳发展方向,下一步的目标就是如何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收益的问题了。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生产技术的选择,而高效生态经济在微观层面的基础内容就是清洁生产技术,所以企业低碳能力建设促进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从而获得最佳利润,而利润的增加可以反过来促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这样就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积累因果机制,这就是高效生态经济和低碳能力建设在微观层面的耦合机制。
(二)中观层面的耦合
中观层面的经济体就是区域经济,其内部的能源消费结构、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政策都在不同侧面影响着其综合竞争优势,而且其中任何一项的变动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区域经济低碳能力的高低。比如能源消费以煤炭石油为主,碳排放就高;经济发展是粗放,资源消耗就多;产业结构低层次,技术采用低档,环境污染就严重,经济竞争力就弱;经济政策不支持低碳产业,碳排放就难以降低。因此,区域的低碳能力建设决定着区域的综合竞争优势。而能将能源消费结构、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政策等综合采用、进行有效组合的就是生态产业园区,它恰好就是高效生态经济中观层面的支撑体。在生态产业园区,通过低碳生态产业链将区域的低碳能力建设和高效生态经济发展融合在一起。低碳生态产业链可以实现资源在上、下游链上企业之间的循环利用、变废为零,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投入与环境污染,这样既增强了区域低碳产业发展能力,又促进了区域高效生态经济的发展。
(三)宏观层面的耦合
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由于能源等投入要素的使用必然产生碳物质等的环境排放。高效生态经济的发展目标是整个经济体系高效运转,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尽量做到无废或少废而有助于低碳能力建设;而碳排放反过来要影响经济发展的外部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质量,低碳经济发展要求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有利于高效生态经济的发展。
我国经济正处于以资源密集开采和快速消耗为特征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进程中,能源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在2009年9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我国政府提出,争取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即国内生产总值的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有显著下降。为实现这一目标,整个社会成员都要秉承低碳理念,在自己的所属范围和领域内实施低碳行为;由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人类本身生产和消费的双重属性影响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这两个方面决定着社会低碳能力建设水平,社会制度则是为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所制定的准则,激励和保证社会低碳能力建设的实现。由于地球的资源有限、生态环境承载力有限,社会发展又离不开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废物排放,循环经济发展通过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资源减量化有效节约利用以及废物回收再利用化来降低资源的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因此它的发展可以促进社会低碳能力建设,而社会低碳能力建设水平的提高又可以进一步促进高效生态经济的发展[9]。由此可见,低碳能力建设和高效生态经济在宏观层面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耦合机制。
通过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耦合作用,社会的各区域间会逐步一体化。区域相互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将逐步降低或消失,进而形成一个超越区域界限甚至是超越国界的商品、资本、人员和服务自由流动的统一经济区域。推动高效生态经济和低碳能力建设有利于增强区域合作意识,促使区域各地区按照各自的区位特点、资源优势、产业基础积极开展产业分工协作,加强横向联合,共创区域发展新优势。区域内的产业集群通过统一布局、统一管理来实行区域内各类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增强区域整体优势和竞争力。
去年4月份以来,县委、县政府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抓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应该说取得不少成效,大家都感觉效果很好。但今天各位企业家和我们县几个班子的同志在一起座谈,不是为了唱赞歌,也不是为了听赞歌,的发展和工作还远远未到总结庆功之时。今天把各位请来,就是想请大家对县委、县政府及各个部门的工作提提意见,诉诉牢骚,吐吐苦水,大家平常都很忙很辛苦,在春节前夕这个特殊的时刻,给大家一个倾诉的机会和平台,就是希望大家能把心中的向往、所思所盼和愁苦悲愤讲出来,这样既有利于促使我们改进工作,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从企业家个人心理健康的角度讲,一吐心中块垒,一展胸中抱负,心情舒畅,精神振奋,也有利于大家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充满希望的春节。
刚才,有10位企业家作了交流发言,主席的发言虽然很短,但是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确实,一个企业家的气度有多大,志向有多远,他的企业就能做多大、走多远。这是我个人的一点认识,也是我的心里话。其实,企业发展成长的规律与家庭生活起居这类小事情所反映的道理如出一辙,朴实无华,可谓“真水无香”。在桌子很脏的时候,拿块抹布抹一抹,马上就能见到效果,但是怎样保持桌子天天干净就很难。大家可以留心一下国际、国内、省内、县内的企业,这些年来,各个企业各领三五年的不少,但真正做大做强的企业寥寥无几。许多上个世纪80、90年代在全国叱咤风云、名噪一时的企业,所以一个企业要想长盛不衰并不断做大做强很不容易。
由于时间关系,还有不少企业家今天没能发言,已经发言的同志也没有完全放开,讲出实实在在的心里话。但没有关系,我曾经多次在多个场合说过,乡镇和县直单位的负责同志找我汇报工作,需提前电话预约,但企业负责人例外,各位企业家可以随时到办公室或打电话进行交流,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要求。这是我今天的郑重表态。
下面,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我讲三点意见。
一、企业最重要,企业家最光荣
为什么说企业最重要呢?按照经济学理论,无论是宏观经济学,还是微观经济学,企业都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就像人的身体一样,由细胞组成组织,组织组成器官,器官组成人体。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如果没有企业,整个社会经济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无法开展;企业是发展的根本,如果没有企业,一个地方、一个经济体就没有生产、没有销售、没有增长、没有发展,所以说企业非常重要。对我们来说,一定要树立企业最重要的理念。
就当前的企业情况看,能够称的上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正规的企业为数不多。上个世纪80、90年代,的乡镇企业曾经辉煌过,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起起落落,到目前为止,我们的企业发展还没有达到或者说恢复到上个世纪80年代的水平。为什么的企业发展慢、大企业少?我想,最主要的有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许多年来县委、县政府重视企业不够,或者重视了而抓得不力,抓了而没有落实。10年前、20年前,的造纸、脱水蔬菜、皮革加工、肉食冷冻等产业,曾经都是周边县市乃至附近省市的佼佼者、领跑者,可如今别人发展了,我们却萎缩了。如脱水蔬菜,山东沂、江苏兴化发展壮大了,规模和总体品质超过了我们,而实际上是他们的老师。这是为什么?一个根本原因是我们抓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出现了问题。当上级加强环保、控制土地的政策来了,我们不是想办法维护企业发展,指导企业顺应政策导向按照要求整改,使企业生存下来,而是简单地落实政策,机械地用上级标准、要求去套,不符合的就砍头削足。如此这般,上级政策落实了,对上面有交待了,但对经济、对企业的伤害却是巨大的、深重的、长久的。以至于直到今天,很多企业不愿报产值、不愿报税收,除了企业经营者个人的自私自利外,是否也有阴影在留存和影响呢?我们党委、政府班子的同志和各个职能部门的同志都要深入反思和躬身自问,这许多年来,我们为企业服务了多少?我们帮助企业解决了多少难题?甚至可以说,有极个别部门和个人,不仅没有服务,反而视企业为“唐僧肉”、“储蓄罐”,利用手中的权力,挑企业的毛病,变着法的吃拿卡要。所以的企业又怎么做大?怎么能做大!第二,企业自身的问题。我们中国人办企业,常常有一种很荒唐、荒谬的经营理念,说到某行某业,爱说某某企业是百年老店,而百年老店却总守着一个地方不愿发展扩张。美国的肯德基、麦当劳、假日酒店,从创立到现在不到100年,可已经扩展到全世界,在全球拥有成千上万家分店。我以为,对于企业而言,名气声誉是招牌,效益规模才是最本质的追求。百年老店只应是一个企业的外在品牌,而不是做了百年还在几间古董房子里。我们有很多80年代、90年代的企业,可10年、20年过去了,山还是那个山,水还是那个水,至今做不大做不强,并且还存在一个相互嫉妒、争斗打压的问题。你告我占用耕地,我告你污染地下水,甚至捕风捉影的告、无中生有的告,总之不让你好过,早晚让监管部门把你查趴下。例如,年脱水蒜片的价格下跌,众多脱水蔬菜企业面生存竞争,一些企业不是想方设法为产品寻销路、调结构、上档次,而是把心思用在了动歪脑筋上,有事没事写信告状,想把对手全部整垮掉,就剩下自己搞独家经营,仿佛同行少了产品的价格就会由他自己说了算,这是一种什么思想和心态。和大家讲一个经济学现象,一群人住邻居,每个人都想自己门前最干净,每个人都偷偷把自己门前的垃圾往邻居门前倒,大家都想一想,最后哪家门前最干净?都不干净!视野窄,心胸小,看重眼前利益,爱争鸡毛蒜皮,这也是我们的企业做不大做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什么说企业家最光荣?当今社会,我最佩服两种人,一是科学家,一是企业家。也许我讲的比较武断,但或许大家都不会否认,从事这两类职业的人,都不是普通人,都有不可替代性。有人说党政领导干部是精英,但我认为,如果选领导干部,在党政干部中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选一个人,就能胜任。但是要找一个企业家很难,现在这个企业家在那个企业,那个企业办得红红火火,但如果换一个人,那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可能很快就会掉下来,供货没有了,销售渠道没有了,产品质量下降了,生产资金也流动不起来了。所以从一定角度讲,企业家要比官员宝贵得多,企业家是不可替代的,是社会最可宝贵的财富。企业家是社会经济发展最主要的拉动者,根据经济学理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具备四个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和企业家才能。这四个要素里面,企业家才能是最关键的要素,因为只有它是动态的、主观的,只有它能把劳动力、土地、资本等其他三个要素很好地结合起来。换一个角度看,上述观点同样成立。一个成熟健全的社会,应以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来评定社会价值。企业家一能提供劳动岗位,吸纳社会就业,二能贡献税收,是社会最主要的纳税者。三能济困扶贫,促进社会和谐。大家可以看一看、排一排,年特大洪涝灾害、汶川大地震以及印度洋海啸、海地地震,企业家都始终是社会救济的主体。所以说企业家最光荣。这个理念也理应成为公民社会的最大理念。
二、对企业家的几点希望
第一点希望,希望企业家们能够坚持学习,转变观念。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学习型政党,并倡导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是一项很重要的生存和增长本领的基本技能。学习,不能片面地理解为青少年时期的学校学习,人的一生要始终处在不断的学习中,学习应该成为我们终身的任务。作为一名企业家,应该加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握政策导向和走势,顺应时势,做到顺水行舟;应该认真研究一时一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寻找商机,做到观鱼撒网。这方面我们应该向浙江的企业家学习。前一段时间我们到浙江东阳招商,东阳的企业家把县委、县政府2010年要做哪几件事、修哪几条路讲得一清二楚。他们为什么研究这些,因为这其中蕴藏着商机、隐藏着项目,如果他们要到投资赚钱,就不能不研究寻找商机。天上不会掉馅饼,机会不会像一头撞死在树桩上的兔子,不会傻子一样等着我们,一切都要靠自己去寻找、去把握。由此,也让人不能不感叹浙江人的经济头脑和精明。
学习干什么?最主要的是要转变观念。一要有大视野。在座的都是工商界的佼佼者,都是从一砖一瓦的小企业一步一步做起来的,对企业的创业、成长和发展,有着比我们深刻得多的理解、思考和感悟。但作为一名现代企业家,一定要有大视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竞争无时无处不在,只有立足高远,才能不被发展竞争中的歧路和假象所迷惑。在企业发展顺风顺水时,才能克服自满自得,勇于乘势跃升,“鲤里跳龙门”;在企业处于逆境低潮时,才能坚定信念,保持良好心态,蓄力谋突破。大家都知道,企业发展好似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企业经营状况好、产品行情好的时候,要抓紧做大做强,力争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规模、产品、管理上台阶,不要等别人都追上来了,都挤进这个行业里来了,再想着快跑。到那时,就会面抢道跑的问题、合理竞争冲撞的问题;到那时,利润摊薄了,成本提高了,投入付出很多却不一定会有很好的结果,这就是不进则退。当企业发展处于低谷时,要克服小我思想,小富即安,小进即满,克服急躁嫉妒、互相拆墙的心理。发展寒流来了,我们的一部分企业家有的满足于已经赚到的几百万,没事做就打打麻将,休闲娱乐,有的急躁嫉妒,因妒生邪,造谣中伤。作为同台竞争者中的一方,可以羡慕别人,可以不服气,可以立志超越,但要用正常手段来超越,而不是写举报信,四处诬告诽谤。二要有大气魄。要敢于与同行业的企业比,敢与全市、全省、全国的企业比,如果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此连想都不敢想,还能做出什么呢?所以希望各位企业家要有大气魄。有一句广告词说得好,“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我很赞同和欣赏,在此引用与各位企业家共勉。三要有大手笔。我县有一些企业厂房设计和建造的甚至不如普通住房,客商到厂房里转一圈简单看一下转身就走掉了。当前已经不是过去的短缺经济时代,现在是“酒香也怕巷子深”,企业鳞次栉比,产品目不暇接,一切都讲营销,要脱颖而出就必须要能够吸引别人的眼球,做企业就要树立现代经济和市场营销的理念,山羊集团在工业园区的厂房建的就比较大气,这就叫大手笔。四要大合作。企业家之间要相互帮助,几个相关企业在一起,互相合作就是一个产业链,既节约资源、降低生产成本,又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和抗风险能力。我县酿酒业是一个支柱产业,但是,酒瓶、酒瓶盖、酒瓶外包装还没有形成产业链,希望相关企业和有关招商部门对此都做一些努力。总之,希望大家能不断的学习,向书本学,向专家学,通过电视、网络学,企业家之间相互学,要不断地学习接受新观念、新知识、新事物、新经验,树立大视野、大气魄、大手笔、大合作的思想。
第二点希望,希望企业家勇于争先,做大做强。属中原文化圈,是儒文化的传播流行之地,儒文化的核心是中庸之道,简单地说就是不偏不倚、不出头不当尾。或许这对企业经营多少也有一点影响,“人怕出名猪怕壮”嘛。但现在不一样了,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讲究的是竞争、开放和实力,需要企业做大做强。风浪来了,小舢板一下子就会被掀翻,但却不能掀翻航空母舰。所以,企业一定要以做大为方向,要以做强为目标。但任何企业都有一个适度规模,叫做规模经营,也并不是企业规模越大越好,大而不当,则会有规模不紧凑,反而制约企业发展。但是从目前企业的总体情况看,还根本谈不上规模过大的问题,当前最紧要、最主要的还是要做大做强。
企业做大做强,一要追求企业规模、数量的扩张,二要追求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三要打响品牌,提高品牌知名度,追求品牌效应的最大化。现在除了化、文王的产品,以及山羊集团的“四海牌”羊肉外,基本还没有其他什么品牌能在全国打得响。脱水蔬菜是我县的一个特色产业、规模产业,有几百家企业,但在产品外销方面,直到现在,绝大部分产品还要先销到浙江、合肥等地,借助他们的企业和品牌出口,干了20多年还只是人家的一个生产车间,赚取一点低廉的劳务费,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品牌,所以尤其需要做大做强。过去,有那么多皮革加工企业,现在有那么多脱水蔬菜企业,但都是孤军奋战,各自为政,各顾各的原料购进、生产加工、产品营销,各个企业散布四方,你3亩地,他5亩地,环保问题、销售问题解决不了,就在一起互相打原料战、打价格战、打销售战,成立的脱水蔬菜协会也基本上没起什么作用。为什么不能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呢?这不也是做大做强的应有之义吗?许多年前,台湾作家柏杨在《丑陋的中国人》中,说我们中国人每个人是一条龙,加在一起是一条虫。有时我也常常在想,人吃苦耐劳、坚忍不拔、智慧能干,特别是我们的企业家群体,每个人都是一条好汉,但为什么只有竞争没有合作呢?仍以我县的脱水蔬菜产业为例,完全可以改变现在各自为战的发展格局,形成产业链式的生产模式,有的做原料供应,有的做初级加工,有的做深度加工,有的做营销出口,大家可以合力打造一个或几个品牌,这样,规模有了,品牌有了,利润效益提高了,还节约资源,便于治污,所以的脱水蔬菜完全可以整合资源,做大做强。今年,县委、县政府将出台一个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文件,从今年起,每年评选10-20名优秀企业家,给政治荣誉,给经济待遇,给土地、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子女上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总之一句话,企业越做大做强,我们支持的力度就会越大,奖励就越多,要努力在全县形成一种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强大导向和社会氛围。
第三点希望,希望企业家能关注社会,多尽社会责任。我们有很多企业家在回报社会方面做得不错,去年我县承办首届省民间杂技艺术节,在座的很多企业家都为杂技节做了很多贡献。在此再次向大家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时,也希望企业家在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方面,在帮扶社会弱势群体方面,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的发展还很落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欠帐太多,近几年还要实现追赶跨越式发展,需要解决的矛盾问题也很多,而政府财力是有限的和远远不够的。为了的加快发展,为了社会的和谐,希望我们的企业家能更多地发挥使用,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例如,在关注弱势群体方面,近几年考上大学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和白血病患者比较多,企业家可以在这方面多出一份力、多尽一份社会责任。长远方面,可以以企业家协会名义成立一个慈善基金会,以企业家名字来命名,建立一个企业家回报社会的长效机制。当前,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上仇富、仇贪的心理非常严重,如果我们的企业家能多尽一些社会责任,不也是消除这种仇视心理的一种好的途径和方法吗?
三、对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要求
第一,要始终心里装着企业。什么叫心里装着企业?一要联系企业,二要了解企业,三要和企业家交朋友,四要经常深入到企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各个经济主管部门。只有认识提高了,心里想到了,才能反映和体现在行动上。我们提倡和要求各位党政干部和企业家交朋友,但是我们说的交朋友不是在一起沆瀣一气、营私为己,而是互相支持帮助,促进发展。县委、县政府这样要求的初衷,就是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将行政资源和企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优化组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要一切为了企业。当企业向部门提出需要帮助解决困难的时候,永远不能说不能办,而是要回答怎么办,这也是今年创建“效能”对各级干部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另外,所有审批和办理的事项都要有限期,要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或办结,到期不答复或不办结的,视为同意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请县纪委、督查局制定出台相关文件。一部分群众反映,到派出所、计生部门办证照,手续都齐全,可就是推推拖拖不给办。这是典型的吃拿卡要,对类似情况一经查处,严惩不贷,务求坚决杜绝,同时也希望各位企业家当好县委、县政府的机关工作作风“义务监督员”,勇敢地斗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当“老好人”忍让退避,否则的经济环境永远不可能好起来。这里顺便向各位企业家做一个宣传,去年县委、县政府已经出台了《效能投诉一次查实待岗办法》,大家在办事的时候如果有单位刁难你,可以打电话向综合投诉中心反映,或者直接打电话向县四大班子的负责人反映,县四大班子负责人的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全部公布在政府网上。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一定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企业的理念,管好自己人,办好份内事,切实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关键词】: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制制度
一、前言
(一)研究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尽管此相关的很多研究早已存在,但对于这一理论的系统性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的事。1984年,英国经济学家BobTricker在《公司治理》中首先论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并首先提了公司治理这个概念。在我国,公司治理研究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公司治理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我国理论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公共企业是指持续存在的、以为社会提供具有公共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且具有一定盈利目标、受到政府特殊管制措施制约的组织化经济实体。对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来自于对公司治理的演绎。而我国公共企业治理结构产生的独特的背景,决定了其采取的治理机制重点与西方国家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产生公司治理问题的背景是上市公司股权大规模分散的条件下,产生了两权分离的要求,并在实施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广大中小股东与大股东需要解决如何监督和奖励管理人员为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问题。而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绝大多数公共企业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事实,即国有股作为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仍在操纵上市公司。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任务首先要解决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圈钱的问题,解决如何能使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真正独立,管理人员能独立于大股东而为广大的中小股东利益服务。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业的设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产品,对市场供给不足或供给不够有效的产品予以补充,由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为了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资源浪费,就需要制定公共领域的具体法律来规范各种公共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并通过公共政策针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某些保护性和限制性的经济规制,以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又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
(二)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逻样框架
就我国公共企业的法律调整现状看,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的或不是按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主要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本文论述的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暂不涉及此类企业。第二类是已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的或按照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由《公司法》调整。第三类是已进行公司制改造或按照公司制度设立并以上市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因而,我国的公共企业目前呈现出由现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的状况。然而这两部企业法律都已不能适应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现状,满足我国公共企业企业公司治理发展的需求。
(三)本文的结构
“公司治理”一个内外相互弥补的系统工程,是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有机统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基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制衡关系。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公司治理过程按照公司治理权力是否来自公司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直接赋予,可分为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本文将简单介绍目前关于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理论并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方面来具体论述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二、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理论
(一)政府有限理论
有限政府是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关于有限政府的理论在西方社会由来已久。荷兰著名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政府的权力源于自然法,并受自然法制约,这是权力应该受到束缚的较早阐述。洛克在《政府论》将有限政府的核心要素第一次提炼为一套知识传统,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并希望通过分权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有限政府论的经济学渊源主要表现为经济自由主义。亚当·斯密认为,市场是富有效率的,并且具有自我调剂的功能,政府不应当以自己的干涉行动来破坏自由市场机制的运行。这一思想逐渐从经济领域被推广到其他领域,由经济理论变成了西方公家公共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
国内学者对有限政府的冷静的学理分析,主要的就包含在对自由主义的客观分析中。李强的《自由主义》一书以专章讨论了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有限政府是自由主义理想的国家组织原则。台湾学者张明贵的《自由论一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把有限政府视为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施雪华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发表的《政府权能理论》,主张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定在某个界限内,不损害个人与社会的权力和利益。张贤明的博士论文《论政治责任一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在论述政治责任的有限性时,也讨论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问题。这些论述在公共企业公司治理领域依然值得借鉴。公共企业公司治理需要政府的干预和监督,但这种干预和监督不能是无限制的,而是合理的、有限度的。
(二)公共企业利润合理化理论
从行为目的或动机来看,公司就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必然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般微观经济学将公司看作是等价于“理性人”的组织,从“理性人”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就必然决定了公司的存在和所谓的“社会责任”相背离。公共企业是具有公共性的经济实体,具有公共性与盈利性双重特点,既不同于政府这样公共组织,又不同于所谓的非营利组织,更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文章设想,在政府的法律规制和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的双重作用下,公共企业是否可以用一个全新的“利润合理化”理论来取代传统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原则。实现利润合理化,首先要肯定公共企业是追求利润的。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必然导致了公共产品经营的效率低,供应数量少、服务质量差、资源浪费大、严重等许多弊端阴。其次要强调公共企业的社会责任。公共企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占据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共政策的优势,本来就应当承担起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强调公共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否认企业的盈利性,而是企业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第三,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必须以社会的合理成本为最低经济界限;上限是商品的价格不能高到消费者或使用单位不愿购买的水平。在我国,公共企业大多从事在国内或一定地域内具有垄断性的行业,为防止公共企业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垄断地位任意提价损害公众的利益,政府保留定价权调价权是必要的。对公共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定得太高,而应该使一般消费者都具有支付能力。当然,也不可过低,以免造成企业负债经营、资源浪费或其他社会问题。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据考证,公司应当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念最早出现于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由当时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欧文·D·扬((OwenDYoung)经理在一份演说中反映出来。他认为,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和公司存在利益联系,公司经理层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而有关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经典著作是3年之后由伯利和米恩斯共同出版的《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一书。战略竞争之父迈克尔·波特也提出了应该给予主要顾客、供货商、职工代表在董事会发言权的主张。
对于公共企业来说,由于其提供的产品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与千家万户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因此公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基于个体的利益要求,会更关心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引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应然选择。
三、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法律制度
公司的内部治理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两部分,分别构成了内部治理的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本文关于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法律制度也是从这两方面来论述的。
(一)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共企业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延伸,当然也不例外。公共企业的治理结构狭义上是指,在公共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上是指,关于公共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我国政府2003年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改革取向就是谋求解决我国公共企业的治理问题。其中,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包含两层制衡关系:一是企业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主体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这两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第二个是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第三个是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四个是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关系。
(二)公共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通说认为,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但鉴于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其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指来自公司内部的监督,其大致可以通过以下两大手段予以实现:(1)通过重构公司内部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企业管理者在享受决策权的同时,亦肩负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在违反时承担相对应的责任;(2)通过把独立于企业管理者的主体,加人到公司管理层架构中,参与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例如:让职工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在体现股东利益的同时,亦能兼顾职工的利益。
建立监督机制不仅是解决委托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有效的监督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有利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监督机制有内部监督机制与外监督机制之分。其中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应包括。
(1)组织监督。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建立现代公司制,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构成权力相互分离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从而建立起对人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的组织体制。
(2)人自我监督。通过人个人持股,设立资产增值奖和人风险抵押金等措施使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起来,促使人加强自我监督。
(3)高级管理人员监督。通过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对人进行监督和相互监督。
(4)企业职工监督。通过职工个人持股,促使全体职工与企业同生死、共命运。同时,为保护其自身利益,他们会积极地监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
(三)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机制的互动
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是通过公司内部结构发生作用的。完善的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提高公共企业的绩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委托冲突问题的存在。公共企业同样存在企业管理者的目标往往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相背离。是否能真正保护股东利益已成为衡量管理层业绩的基准,也成为反映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在我国,公共企业内部监督与控制机制不完善。从我国公共企业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董事会和监视会均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一,董事会独立性不强。从形式上看,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但实际上,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公众股东的分散,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与决策机制。第二,监事会的作用有限。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力量,在规范董事、经理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方面应具有特殊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公共企业比较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相对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在我国,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层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定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第三,股东大会尚不足以成为股东行使权力、参与公司治理的场所。在股权结构不合理和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我国公共企业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足够的保障。
四、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外部法律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化的浪潮,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由“股东至上”向“共同治理”转变。“共同治理”不仅要求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更重要的是突出了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共企业外部治理结构
上文已经谈到,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相应地,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实现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对公共企业的治理。以公共企业上市公司为例,我国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股比例偏低。在我国,大多数公共企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的控股地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很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公司治理上形不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其次,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财务数据。第三,公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是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准,而是以本行业本企业的意志为准,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体现不出权力制衡,更谈不利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第四,公众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其代表者,来自出资者的约束严重弱化,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决策、信息披露等重大公司治理问题上经常出现不正常行为。第二,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共企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从需求层次和受托责任上又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者向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进行信息披露或说明责任;三是公共企业向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利益相关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共企业外部治理机制
尽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在监督管理者方面已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这种机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多半是流于形式而已,独立董事无论在时间上或在薪水来源上都很困难认真地履行其保护小股东的职责。鉴于此,发展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将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机制的不足。
与前文相对应,公共企业外部治理机制在这里主要论述来自公共企业外部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管理者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滥用其权利。长久以来,公司外部监督一直有许多渠道。有些公司的外部监督,较着重于公权力的行政监督,有些则比较强调市场监督,包括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要素市场(例如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等。
有效的资本市场可以对管理阶层施加压力,以保证公共企业的决策过程有利于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经营不利时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办法对公司管理实施制衡。
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可以甄别有能力和尽取的经理与没有能力和不尽职的经理。经理人之间的竟争能够约束在职经理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激励他们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可以激励经营者改善管理、提高公共企业的经营业绩,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桂,给予劳动者全面发展和潜能发挥的空间,留住人才。
由于公共企业大都是垄断企业,产品市场通过替代产品供应商对企业施加压力来实现的。
控制权市场主要是指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取公司控制权从而实施对公司的资产重组或董事会、经理层的改组变换,它是一个重要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因素。
(三)外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机制的互动
与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相对应,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也是通过其外部治理结构发生作用的。但是由于我国公共企业外部治理结构的种种缺陷,导致了其外部治理机制很难发挥作用。第一,流通股在公共企业上市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有限,不流通的国家股粕法人股又高度集中,因此很难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流通殷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和权争夺没有真正约束经理层。所以公共企业的控制权市场也难以形成。第二、我国目前的经理市场还十分落后,没有有效地聘选机制,甚至没有形成严格富有进取心、具备高素质的经理阶层。这就导致了缺乏有效的经理人才市场。第三,作为大债权人的银行由子受到种种限制,对公共企业实施的外部监控作用较小。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新兴市场不规范,机构投资者作用很有限。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小,机构投资者缺乏。这些就使通过资本市场对公共企业实行外部监督变得很难实现。最后,由于目前我国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人员和董事的法律责任机制十分不健全,违规的私人成本很低。一旦出现大股东、管理人员和董事违规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处罚不足以起到警戒作用,特别是对股东的民事赔偿力度坯远远不够。而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在监督过程中常常处于被抑制状态,这种情况无疑不利于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这样就出现了缺乏良好的法律责任机制,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力量不足的困境。
五、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法治构架
(一)立法例、原则与路径
1.立法例
对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立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制订统一的专门法律。如澳大利亚1994年颁布的《联邦公营企业法》,该法将这类企业定义为政府拥有资本金、为了公众的利益依据政府法令或有关条令设立的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并通过严密的报告制度、审批公营企业发展计划、委派公营企业管理人员并规范其行为、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等对这类企业实行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别规范。第二种是“一对一”的立法。如日本对103个国有企业特殊法人分别制订103个特殊法进行个别规范。第三种是特殊行业立法。这种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普遍。如美国在1976年至1982年先后颁布了《铁路复兴与铁路管制改革法》、《航空货运放松管制法》、《航空客运放松管制法》、《汽车运输法》、《铁路法》和《公共汽车管理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对美国的交通运输产业的政府管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89年,英国在自来水产业制定《自来水法》,该法不仅规定了建立“自来水服务管制办公室”,还建立了“国家注河管理局”,各自从不同方面对自来水产业实施管制。
2.立法原则
由于公共企业具有双重性的特点,即公共性和企业性,在立法中应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公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债权人、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基于个体的利益要求,会更关心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他们比股东更真切的希望企业能维持正常的良好的经营。如果能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将更有利干预和监督经营者,防止权力滥用并失去监督,实现公共企业的良性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是公共企业治理的应然选择。
第二,监督原则:公共企业承担着众多的社会公益功能,必须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公共企业的各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可建立起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具体途径包括政府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等。
第三,司法保护原则:众多利益相关者作用的发挥很多时候受制子政府。所以要更好地规制公共企业,除了贯彻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和监督原则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来实现对公共企业治理的监督。
第四,规制程序的透明和公开原则:“法律的含义是解决社会上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因而反映在立法程序上应是兼听各方面的意见。在很多国家,法律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法规及法规以下的行政规章虽然由行政机关制定,但制定的过程都采用公开的听证程序,给管制相关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尽量避免管制政策的不公正。因此,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保证广泛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各方面利益在立法中得以充分体现。特别是由于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公共企业的有关立法的制定过程更需要充分的公众参与。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完善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各有关当事方在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充分表明自己利益需求,同时理解其他各方的各种困难和理由。这样能减少规制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利益摩擦,确保规制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公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仰赖于一个透明和公开的规制程序的建立,而这种程序必须要由明确和稳定的立法来确定。这是法律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
3.路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企业立法体系,具体包括一下三点:
第一,制定统一的《公共企业法》我国目前对于公共企业并无一部专门法律进行规制,对公共企业的治理大部分沿用《公司法》。然而,由于公共企业投资主体、经营行业以及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注定了它有别于一般商事公司,因此不应将其与一般商事公司放在同一部私法性质的《公司法》中来规范,而应当对其另行立法。从我国现状来看,公共企业数目较多,对其分别立法成本过高,因此,规制公共企业可以考虑制定统一的《公共企业法》。
第二,完善竞争法,突出竞争法的重要地位,确保公共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可普遍获得性和其他市场主体之公平利用。在这一点上,国外立法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制,其核心思想便是:抑制强者,容忍和保护弱者,给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强加特殊的义务,以保护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因此,竞争法在公共企业的规制中需将这些歧视性的和强迫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确认为非法,既授以消费者以私法救济的权利,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竞争法的实施机构予以公法上的救济。
第三,完善特殊行业立法,确定政府作为公共企业的规制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规制目标和规制方式fuel。大量特殊行业立法是我国现行公共企业立法的主要形式。虽然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在立法的层次参差不齐,行政法规多于基本法律,同时在具体的立法内容安排方面也存在欠缺。但是,特殊行业立法在公共企业规制的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仍不容忽视。
(二)监管与执法
OECD的经验证明,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共企业有效发展的先决条件。在对公共企业的监管与执法问题上,国外的很多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法国,国家对公共企业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议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及类型。其中的行政监督是由政府实施的监督,包括财政监督、技术监督和专门目标监督等具体形式,主要通过经济和财政部、技术主管部门和各种专门委员会实施,以事前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即审计监督,由审计院负责,是对公共企业经营结果的稽核、检查和评估,故在法国又称之为事后监督。议会监督是由议会对公共企业所实施的一种监督,其监督的内容与途径包括审核和表决企业财务预算任命报告员,负责关注和评价公共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成立调查或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或检查公共企业某个方面的情况事实听取有关部门对公共企业经营活动所作出的说明或汇报,等等。
在新加坡,政府对公共企业的监控主要是通过对董事会及主要经理人员的任命来实施。董事会的职责是制定大的长期战略方针,挑选管理人员,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以保证资产增值的责任,若其职责不能有效履行,则会被政府罢免。公共企业还要定期向财政部报送财务报表,使财政部随时了解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政府作为所有者或控股者,也可以随时对公共企业进行检查固。
依法治理公共企业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征。从我国公共企业治理现状来看,强化法制是当务之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既制定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又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
(三)利益救济机制
传统的民法理论将的民事权利救济方式分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在现代文明社会,诉讼制度是公力救济的最有效手段已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在公共企业治理中,对各种利益的救济主要也是通过诉讼实现的。
公共企业出现任何状况,都会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最直接的影响。文章认为,应建立以利益相关者诉讼制度为核心的利益救济机制,最大限度地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按照各诉讼主体与企业利益的相关度不同建立起相应的诉讼制度。包括:股东诉讼制度;职工、债权人、垄断企业用户等为主体的第三方诉讼制度;纳税人诉讼制度。
1.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公共企业由中央和(或)地方各级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投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出资人身份对公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充当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是当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