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 17:10: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校园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校园中的学生无时无刻不与现实社会发生着各种联系,同时,难免面对各种意外事故。我校大部分学生安全自护意识比较淡薄,校园安全事件在学校时有发生。为此,学校近三年来努力开展研究,认真探究导致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师生共同发现安全问题与隐患,帮助学校完善"校园安全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的过程中,切实提高我校学生自护自救能力,使学生获得适合他们生理、心理、年龄特点的生存知识经验和技能;激发学生主动参与“自我安全教育”的兴趣;增强小学生抗灾避害的能力,切实减少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二、过程简述
(一)调研入手,构建框架
2011年12月-2012年3月,根据我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现状调查,我们发现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事故频发,2009年1至2012年1月,平均每学因意外伤害需要到医院就医人数见下表:(表略)
针对本校现状,我们根据科学性、发展性、全面性、可行性原则,制定“校园风险防范体系框架”,此框架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具体细分为:预防阶段、发生阶段、结束阶段。
(二)依据“框架”逐步实施
2012年3月-2013年7月。
1.让全校师生了解框架目的及内容。在全面培训教职工,加强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基础上,由任课教师结合本学科特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注意在课堂随机生成的风险过程中及时提示和处理,不断强化学生的自护意识。此过程已经由教师体现在备课环节中。
2.各班,召开安全教育班会,集中了解学生自护能力现状。
3.立足于学生实际,开展“安全一刻”校本课程教学,结合与各种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一系列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学生主动避免校园意外伤害的自护能力。
(三)出台“体系”强化自护意识
2013年9月--2014年1月,学校出台“校园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营建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良性氛围,切实将学生的自护意识培养落到实处。
“地坛小学校园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简要内容如下:
预防阶段:
1.学校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1)校园安全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安全岗位责任落实情况。(2)是负责校园安全的专、兼职管理人员,都具有相应的资格,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有爱心、有奉献精神,始终参与到校园安全建设中来,同时,学校有健全的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使学校安全建设工作的各个环节均有章可循。
2.事故预防
(1)根据校园安全事故一般分类法,分为挤踏伤害事故预防、交通安全事故预防、中毒安全事故预防、活动安全事故预防等。事故预防要求对每类校园安全事故都建立详细的安全标准,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习。(2)对学生进行“内隐冒险态度”心理检测,尽量减少突发伤害事故。
3.整合教学资源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监控,最大限度减少校园安全伤害事故
(1)校园安全教育校本教材《安全一刻》,利用班队会时间进行自护教育;(2)做好自护体验,鼓励学生进行安全自护排查,寻找安全隐患并远离隐患,主动参与安全行动;(3)对学生家长进行安全自护教育指导,强调家庭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在让家长了解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及意义的同时,提倡家长将安全教育游戏带入与子女日常生活中。
发生阶段。
1.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校园安全事故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迅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2)有处理安全事故的物资保障,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3)组建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
2.协调控制
(1)校园安全领导机构接到报案后,会立即派人到现场指挥协调,对现场局面进行控制,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2)建立各种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结束阶段
1.信息交流。首先保证信息畅通,信息能及时反馈到校园安全领导机构,信息全面、客观、准确、及时。
2.学校定期进行自我检查与外部审查。学校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校园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各项计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3.评估调整
(1)学校安全管理机构根据检查组的检查结果,伤害数据统计工作小组上报的数据分析结果,以及外界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校园安全建设项目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2)对学校安全整体目标进行评审,确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及时制定新的计划与实施方案并予以实施,从而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三、研究收获:
1.规范了学校的安全管理。完善了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界定安全监管范围,锁定安全教育对象,签订各类“安全责任状”,做到责任到人。建立了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加大了督查力度,及时总结和改进安全工作;完善了《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了校内安全防范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促进了安全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减低了校园内的安全隐患。
2.增强了教师的责任感。通过研究,加强了教师自身的法制观念,要求教师多看法律刊物,吸取法律知识,加强法律观念。为了坚决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调:“安全不保何谈教育”!教师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挂在嘴上,处处讲安全。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当进行签收,签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采购交由学校使用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将采购安全台帐同期交付。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应当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 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
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