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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5 17:10: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版权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版权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此案中,《见与不见》为社会上未发表的文学作品的典型。纵观时代背景,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催生了文学创作狂潮,像《见与不见》这类存在于社会但未能发表的优秀原创作品的数目增多,版权纠纷现象也随之增多。如今,日益加强的公民版权保护意识与版权保护低水平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由鉴于此,国家版权局的《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就明确指出要强化版权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参与体系,并把相关版权登记服务工作视为重点工作。

那么,在电子信息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多种方式的有机结合,做实做细社会未发表文学作品的版权登记服务,实现对社会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强有力保障呢?本一详细调研。

一、中美两国社会未发表文学作品版权登记数量比较

我们通过官方公布的数据,进行了精确的统计,可以得出近五年的中美两国未出版文学作品登记的概况,如表1。表中,将中国人口计算为13亿,美国人口为3亿。人均数表示中国或美国每一亿公民的社会未发表文学作品自愿登记数量。

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中国与美国在未发表的文学作品登记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第一,中国的未发表文学作品的登记数量水平远远低于美国。全中国登记总数最多的是2009年,为3509件,美国登记每亿人均数最少的是2008年,为6188.67件;中国最大的登记总数还远小于美国最小的人均数。第二,中国的登记数量呈现缓慢增长状态;排除不稳定因素,美国版权登记数量始终维持着较高的水平。

二、中美两国版权登记法律制度对比

比较中美两国版权登记相关法律制度,我们不难看出有以下区别:

1.相关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

中国是在1990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1994年《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美国早在1790年就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同年美国首创《联邦版权法》,登记制度开始实施,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1998年美国版权局开始实行电子登记、记录和缴送系统,取代手工登记。

显然,两国版权登记的差别,在于美国早于中国200多年开始推行作品登记制度。这种时间差,导致了两国版权登记制度方面的成熟与不成熟,以及在社会上的认可程度,也直接影响了公众是否信任登记制度。

2.版权登记部门的设置

中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而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美国版权局位于华盛顿独立大道,是国会图书馆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美国的版权登记管理,作品登记可以采用邮局寄送方式提交。2007年,在启用新的电子版权局系统、接受并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提交登记申请、以减少实物交接的同时,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原从事版权登记的相关部门改造成一个明确含有文学作品部的多分类登记审核。

美国将登记工作集中于国家版权局;中国则采用分区域办理的方式,同时带来了全国范围内办理程序不一样、授权证书不统一、登记材料互通困难等问题。

3.鼓励措施

中国通过培育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国家版权相关产业基地、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来推广作品自愿登记;美国作品在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后便可成为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公共资料,而且可在法庭作为初步证据。除此之外,美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法律优惠措施鼓励公民自愿登记,如美国的作品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前登记,可获得较高的法定赔偿及律师费。

从上述可以看出,中美两国版权登记相关法律制度的判别主要在于:其一是制度建立的历史长短决定了制度的完备性不一;其二是版权登记部门的设置不同,导致版权登记质量和登记效率的不同;其三,两国宣传和法律优惠政策的不同导致作者登记的热情不同。

三、对加强中国未发表文学作品版权登记服务工作的建议

由前述可知,中国未发表的文学作品自愿登记的现状亟需改善,做好社会未发表的文学作品自愿登记的服务工作是改善现状的最快捷、最有力的方式。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我们就政府开展文学作品版权登记的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2篇

【关键词】手机软件;软件侵权;法律规制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谈到手机软件,在多数人的大众化思维定式中,都会认为手机软件就是手机上使用的一种程序,这种理解是有一定道理的。从更专业来讲,手机软件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手机操作系统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专业的定义不是为了深入了解其中原理,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这个定义,要看到定义背后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如何更好的保护手机软件开发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如何更好的保护软件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如何更好的完善和创设新的法律。本文中,也将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我国手机软件发展出现的侵权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我国近几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发展迅速,尤其以移动手机终端发展最为迅猛,截止到2012年第三季度,中国智能手机用户达到3.3亿人,手机软件行业飞速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手机软件乱象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在国内权威网站有关软件规制的论文有六百多篇,通过我们研究分析发现关于手机软件规制较少,我国没有明确法律规范来规范手机软件行业,这与我们当今手机应用软件飞速发展的状况不相适应,在手机软件市场规范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我国手机软件市场规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我国对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二是对手机软件应用市场监管缺少法律保障;三是侵权法对手机软件侵权界定不完善;四是法律关于软件质量与三包服务不明确;五是对手机软件市场规制的专门研究较少。

相比国内来说,国外对手机软件市场规制方面比较完善。以美国为例,早在2004年3月,犹他州首先表决通过了美国第一部州立及间谍软件法;2005年一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一部针对间谍软件生效的法律;随后,美国其他州纷纷效仿。一系列法律法律相继出台,形成了较为完善系统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美国的联邦公平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处理高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隐患,在官方网站上广泛接受拥护的投诉,并根据投诉开展系列调查,对确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美国还成立“反间谍软件联盟”和“阻止不良软件联盟”,对打击恶意软件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除了美国,欧盟韩国匈牙利等国都有相关法律法规。

三、恶意软件的危害

(一)对著作权的侵害

我国是一个手机软件研发、版权保护较晚的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一些发达国家的保护方法,大多是以著作权的形式对手机软件进行保护,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都有所体现。

伴随着立法推进的同时,关于手机软件侵权现象也越发突出。例如最近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苹果AppStore中一款“唱吧”应用所属的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提起多起著作权纠纷案件,还有2010年,深圳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旗下‘手机QQ斗地主’侵权,以及最近的关于“今日头条手机软件侵权案”等,这些案件无一不涉及软件著作侵权问题。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同时《我国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非法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构成侵权”。

(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同时恶意软件也不光涉及到著作权,往往也涉及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高鸿股份开发的手机软件植入木马吸费,而且还会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而用户表示“删都删不掉”,这类案件表明手机软件已经涉及到除著作权人以外的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明确表明,侵犯公民的隐私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第四十一条也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我国民法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有涉及。

四、关于规范手机软件市场的立法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手机软件系统的立法监督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立法变动与手机软件发展相同步,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

二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体制,明确政府对手机软件市场的监管责任。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规范手机软件市场的科学,完善的发展。

三是建立规范的手机软件行业自律体系及行业自查自纠机制,形成完善的自律自查的律自查的法律机制,促进手机软件行业科学,良好的发展。

四是完善手机软件行业的竞争秩序,规范竞争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自由的行业竞争体业竞争体系,避免恶意竞争导致市场混乱。

五是建立反恶意软件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提高公众对恶意软件的认识防御能力。提能力。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是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立法对手机软件市场的规制,的规制,根据我国市场的国情,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使我国法律建设走上,民主民主化道路。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期刊, 2007(01).

第3篇

【关键词】字幕组;著作权;侵权

一、字幕组单纯翻译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规定:作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单纯的翻译行为可以认定为个人对作品的学习研究或欣赏,在这一层面并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任何损失,这种行为是不受《著作权法》控制的。

根据美国《版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更是印证了这一观点,该条并未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对合理使用进行规定而是给出了供以参考的四个因素:“使用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使用对于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在著名的索尼案判例中确立了合理使用规则,拒绝以作品的使用是否能够创造新的价值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决定性标准,而承认纯粹为个人欣赏而复制作品可以构成“合理使用”。而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早已满足合理使用的第一个标准,即创造新的价值,这种行为不管是以严格的索尼案少数派法官的“合理使用”标准或是多数派法官的标准而言,均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二、字幕组通过分散式P2P软件上传字幕文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字幕组“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即翻译字幕,在前文已经论述,是并无违法侵权一说的,而字幕组若上传的只是字幕文本供网友下载,这一行为亦不构成构成侵权。若字幕组上传的是字幕文件,而网友要观看看电影电视剧作品,需要自己从网盘下载无字幕的视频文件。以分散式P2P软件为例,字幕组分享字幕文件给指定的对象,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对著作权的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而真正对著作权人的版权等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片源的下载。美国MGM v.Grokster案的判决也说明了新型的P2P软件载体模式下,字幕组与影剧迷分享字幕文件的做法并未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也有不同的看法。此类情形主要涉及翻译权的侵犯。“对白是剧本和影视剧作品的组成部分,对剧本而言,其表现形式是文字作品;对整个影视剧而言,其表现形式是对剧本文字作品的表演。表演是根据剧本设计的对白进行的表演,归根结底还是与剧本密切相关。因此,对白涉及到剧本的著作权问题,也可能涉及到表演者的表演问题,其中的区别在于翻译素材是来源于剧本还是来源于表演。“在此情况下,未经剧本权利人和表演者权利人同意,翻译其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侵犯了作者的翻译权。”

同时,根据美国电影协会公布的2014年全球音像盗版调查报告,列出提供盗版下载的网站“黑名单”,包括了提供直接下载的网站、提供下载链接的网站、提供BT资源的网站以及P2P资源网站,从这就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字幕是否构成侵权是持否定态度的。

三、字幕组上传嵌入字幕的视频文件构成侵权

由于国内大部分网民不会自行加载字幕,字幕组不得不将制作好的字幕压制进片源同时。这一行为无疑是对著作权的侵犯了。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传播影视所应依法取得的许可证,包括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侵权情形不包括翻译行为,字幕组、网站等自行提供未授权的影视字幕翻译显然属于民事侵权。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但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字幕组上传嵌入字幕的影视作品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版权利益,并且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追求利益平衡

目前的字幕组所采取的规避方式是将制作完成的字幕嵌入片源,通过采用分散式P2P模式的软件进行传播。我国近年对引进外国作品的审核标准不断严格,审核时间不断拉长,国内影迷对字幕组的需求有增无减。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不考虑对版权人利益影响的情况下,规定“为个人欣赏”使用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在数字时代显然并不恰当。虽然我国与美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美国曾经历过的许多版权问题在我国并不突出。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数字技术在我国的高速发展不但将使我国的版权立法面临更大的国际压力,也会引发许许多多现有版权法无法应对的新问题。因此,审视美国等发达国家版权立法的历程、考察其版权法规则形成的背景和实施效果,借鉴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成败得失,同时加快修改和完善我国版权法的步伐,是我国的立法者在数字时代无可回避的选择。在立法的同时应当注意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帮助字幕组找到合适的定位,帮助其顺利转型。

参考文献:

[1]姜旭.《字幕翻译引发的一场版权之争》,《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10月31日,第011版

[2]王迁.《“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知识产权研究》2004年第04期

[3]刘晓静,《盗猎的游戏国内影视字幕组文化研究》,第38页

第4篇

四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

本报讯 为维护网络环境下健康、规范的版权秩序,有效遏制网络环境下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的高发势头,建立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由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开展的“剑网行动”近日在京启动。

据悉,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将针对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网站、提供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站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加强监管力度,以查破办结一批大案要案为目标。行动将持续到今年10月底,为期4个月。

2012年“剑网行动”将要开展5项重点工作。

第一,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将确定一批网络侵权盗版重点案件,集中突破、快速查办。处罚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关闭一批违法网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行政及刑事惩处力度。

第二,继续开展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将继续开展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加大对本地有影响的各类提供视频内容、搜索链接、存储空间服务的视频网站的监管力度,规范视频网站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三,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本地有影响力的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要求此类交易平台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和交易规则,通过提供相关经营者身份地址和交易记录等信息、断开或删除侵权盗版商品信息链接、取消相关经营者会员资格等措施积极配合版权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积极推动权利人及组织与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版权保护协作机制,方便权利人维权。对发现的各种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完善督办协调机制。国家版权局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挂牌督办一批网络侵权盗版重点案件,对列入督办范围的案件采取派员参加专案组、巡视督促、跨区域协调等方式,形成便捷高效的办理机制。

第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法律意识。加大网络版权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曝光一批网络侵权盗版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个人进行法律教育,使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李倩)

第5篇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国内微信发展概况及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现状

(一)我国微信发展的基本概况

微信(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微信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同时,也可以使用通过共享流媒体内容的资料和基于位置的社交插件“摇一摇”、“漂流瓶”、“朋友圈”、“公众平台”等服务插件,用户也可以将精彩的内容分享给好友或转发到微信朋友圈。截止到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已覆盖中国90%以上的智能手机,月活跃用户达到5.49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超过20种语言。微信可以说是亚洲地区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1]

微信作为近几年最热门的社交网络平台,因其及时性、便捷性、平等性等特点符合现代社会快节奏、高压力、重娱乐的特性而广受网民的喜爱。但随着微信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通过微信传播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作品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成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我国目前涉及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微信兴起于2011年并迅速发展壮大,但专门针对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相较于法律法规制定和适用的稳定性,网络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较短,司法实践一般根据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比照相对成熟的网络作品侵权的处理方法来解决。[2]

我国现行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立法主要有五大渊源:[3]第一,国际公约,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及WTO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二,法律,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4]第三,行政法规,国务院2013年1月30日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公布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2013年1月30日公布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司法解释,最高院2012年1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12月8日公布修改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第五,部门规章,2005年5月30日施行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6]

二、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判定微信公众平台上传播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必须先明确微信公众平台上的作品是否真正构成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只有确定后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要判定哪些行为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种作品传播行为,只有这二者都满足了,才能判定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一)侵权主体

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即指故意实施侵犯他人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造成原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侵权行为主体,包括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直接侵权人是直接实施侵犯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微信用户,间接侵权人包括网络服务商和过失侵犯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的微信用户。

微信用户在不知情时转发已经侵权的微信公众平台作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原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人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不构成侵权。但随着微信公众平台的日益完善,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若微信用户在已知该微信公众平台作品属于侵权作品仍然转发,并且使原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人产生严重损害结果则构成间接侵权。不过这一行为的主观认定比较难实现,所以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间接侵权人主要是指微信服务提供者。[2]

(二)侵权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所谓的独创作品应该包括“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两个特性,学术作品一旦完成,原创者对其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允许任何媒体、个人、平台在未经原创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私自的转载、使用其研究成果。[7]

微信公众平台作品只要符合以上形式和实质要求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微信上的内容大部分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信息,在形式上是满足《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再者,微信公众平台作品中文字类的作品可以直接复制,摄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等也可以通过下载等技术处理方式进行复制,故微信公众平台作品是具有可复制性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亲自创作,具有作品自身的个性表现,排除抄袭、复制、剽窃其他作品的表演方式,并与其他作品的思想表达明显差异。[8]判定独创性是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笔者认为微信用户将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加以个性化的构思组合形成的作品应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而不能以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的字数、题材篇幅等形式内容来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三)侵权的行为方式

微信因其开放性、共享性、数字化等特性,使得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被侵权的行为大量存在。这些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扰乱了著作权原有的利益平衡。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微信用户的侵权违法行为。首先是对他人微信的复制行为,对他人微信公众平台文字作品进行直接复制、截图或下载他人微信公众平台音频视频作品后于自己的微信账号并且没有注明出处和原作者或者只进行一定修改并于自己的微信账号并且没有注明出处和原作者,则构成侵权行为。其次是对他人微信的转发行为,转发是加工链接,载明了原微信的作者与出处,基于微信的特有性质,转发行为一般不侵权。最后,是对他人微信的转载行为,微信转载者的侵权行为就是微信用户或网络出版商对他人原创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直接原封不动的抄袭或者去掉水印,刻意隐去文章的来源与出处,然点击“发送”按钮或以商业为目的出版。[9]

2、平面媒体的侵权违法行为。平面媒体主要是指报纸、杂志、书籍等传统媒体。在当下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媒体在正面临着来自网络媒体的强大挑战。在这种挑战下,传统媒体有可能未经微信用户的同意,直接引用一些有经济价值的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用于商业出版以此牟利,这种行为同样也是侵犯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违法行为。[9]

3、微信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违法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主要是指提供搜索、连接服务以及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商。[10]通常情况下,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上大量的信息无法逐一鉴别,但若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通过微信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比如跨平台抄袭他们微信公众平台作品,或是通过微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将构成侵权。

三、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原因

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频繁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侵权人的主观原因,也有微信公众平台自身特点的客观原因。笔者将从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受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社会大众对数字时代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到位、微信公众平台侵权立法滞后法律依据缺乏、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遭侵权后维权难度大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受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

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都赋予了微信公众平台作品强大的吸引力和关注度。市场经济中的巨大利益的驱使是造成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被侵权的做根本的主观原因。这种利益一方面来自网友创造的微信公众平台作品对使用者来说是方便易取的“免费午餐”;另一方面则是知名微信公众号吸引的关注所引发的商业价值,这也是众多商业平台以及传统媒体所看重的利益。一些组织、机构可能会把微信公众平台上经典的作品进行整合和汇编,以便获取更多的点击率,或者是编辑成书出版发行,他们往往明知这是侵权行为,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

(二)社会大众对数字时代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到位

在当今互联网环境中,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没有得到社会大众充分的认知与重视。本文对当下关注度较高的微信公众号的运作人员进行了有关微信传播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调查。40%左右的运营者持较为明朗大度的态度,认为可以允许其微信公众号的分享与转载功能,并认为作品被转载不是侵权问题。29%左右的受访者对其作品被转载与分享持怀疑态度,但对这种行为是否侵权并不明确,并且对维权方法也不知晓。剩下小部分受访者把微信传播中出现的侵权现象归结为“国情”,并认为这种现象在社会文明没有发展到一定高度之前是难以改善的。[7]可想而知社会大众对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是不到位的。

(三)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立法滞后法律依据缺乏

相对于物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专门立法,也没有关于网络侵权的比较统一的成熟立法。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关于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著作权归属认定、侵权行为认定、合理举证、侵权赔偿标准等问题,也都影响了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发展。[11]

(四)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遭侵权后维权难度大

微信公众号的飞速发展可以说带来了各种信息在手机客户端的“爆炸式”推送,大量的转载与传播必然会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问题。腾讯公司作为微信网络服务供应商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对微信侵权行为进行了打击,比如2014年实施的《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为其打击侵权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但这些手段的最终效果显然难以令人满意,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仍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客观存在的根源在于微信作为一种网络媒介维权难度比较大,因其具有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对其进行监管必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但腾讯作为一家商业公司不具有执法权,也不大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监督和管理。[12]腾讯公司所给出的“原创声明”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明确微信内容著作权的问题,作者的授权实际上并没有转移著作权。并且“不是举报内容的权利人不得确认对他人的抄袭举报”这一规定,对于公众参与维权举报的积极性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7]

四、我国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当前进入司法程序的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案件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许多被侵权作者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大多数人往往选择沉默。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带来的损害通常是潜移默化,但微媒体上的著作权侵权带来的损害却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大。[13]为了维护微信公众平台的秩序,遏制移动互联网成为一片虚假繁荣,社会各方主体应当积极行动,共同为微信公众平台的良好发展做出贡献。

(一)微信运营商应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腾讯公司在减少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不过最近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所以仍有继续努力的空间。首先,腾讯公司应进一步简化版权的流转程序,降低维权者的维权成本。其次,在技术鉴定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投入,通过对抄袭内容的智能化鉴定来降低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发生频率。再次,可以设置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投诉平台[14],向用户提供侵权的救济途径。此外,微信也可以采纳这种预先预防的措施,在每条微信公众平台作品中都可以提供“原创”、“非原创”、“不得转发”、“无需署名”等版权表情作为备选,允许用户选择是否主张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的著作权。[15]

(二)提高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识

首先,是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人要有保护自己作品的意识,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微信公众平台作品,在转载复制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明信息的出处与原作者,若有特殊用途应取得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之后进行合理的使用。其次,广大微信用户乃至整个社会大众都应该提高这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这就需要政府加大普法教育,新闻媒体应进行相关法律意识的宣传,社会大众自身也应当去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

(三)完善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有不少关于网络侵权的立法,但多数都存在局限性,完善相应地法律法规可以说是迫在眉睫。首先,提高立法层次,立法者应认识到网络的特性,出台相应的法律以弥补司法实践依据不足的缺失。其次,可以根据微信独有的特点,借鉴我国博客的自律性规范来起草《微信自律公约》,对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的著作权给予更好地保护。再次,从司法实践和国外社交网络作品中总结相关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运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

(四)倡导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为了建设让网络用户信任的网络环境,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权益,应成立由微信用户、微信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具体的行业规范,在行业内部进行监管,提高行业的自律水平。如2009年56网、大洋网、网易等网络运营企业共同签署了“建立版权保护机制,落实保护知识产权”倡议书,提倡尊重知识产权,共同抵制侵权盗版。同时也可以创建一个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的统一数据库保护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以此来推动微信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

保护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是为了维护互联网背景下的智力成果分享的传播环境,为传统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作品创造了全新的发展空间。然而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事件每天都在发生,只有更好地保护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才能使得微信等互联网文化创作的价值得以实现。我们不能因为它具有劣势而不使用微信,而应从各方面去努力,全力营造和构建一个和谐、规范的微信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 http://

[2] 蔡永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与实务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312-322

[3] 陈景海、李祥莹.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J].世纪桥,2012,7(246):44-46

[4] 张灵敏.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J].经济与法,2012,7(39):182-184

[5] 吴敏、雷鑫.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J].湖湘论坛,2005,2(14):37

[6] 白庆武、刘晶.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5),55-60

[7] 张家铭.微信传播学术期刊作品中著作权侵权分析与防范[J].出版发行研究,2016,4:80-82

[8] 王烨.浅谈微博对著作权的侵犯与相关立法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3(下):240-241

[9] 苏玲.微博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硕士论文].湖南:中南大学法学院,2012

[10] 蒋强.著作权纠纷 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38

[11] 李青.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硕士论文].南昌:南昌大学法学院,2013

[12] 王超群.微信公众号转载侵权责任判定与对策研究[J].编辑实务,2016,4:64-68

[13] 陶海波.我国网络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硕士论文].沈阳:沈阳工业大学法学院,2015

第6篇

(讯)国家版权局于今年7月出台《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利剑高悬之下,国内音乐平台间达成版权合作的首个案例浮出水面。

曾经对簿公堂的老对手,现在将携手冲浪数字音乐。

10月13日,网易公司旗下网易云音乐与腾讯公司旗下QQ音乐共同宣布达成音乐版权转授权合作。双方此次合作所涉及的音乐版权达到150万首以上,包括QQ音乐独家版权的华纳音乐、索尼音乐、杰威尔音乐、福茂音乐、《我是歌手第三季》等内容,双方对此次合作都表现出了积极的配合态度,以及日后更多合作的意愿。

版权问题一直是困扰数字音乐发展的拦路虎。最近几年,在数字音乐领域内,围绕着“音乐版权”之争此起彼伏,争议不断。纷乱的行业环境为数字音乐的健康发展制造了诸多阻碍,这不仅损害了各平台的利益,也损害了用户的产品体验,使得整个音乐市场的进一步壮大和发展举步艰难。

“国家对于版权保护问题一直不留余力,尤其是电影、音乐等行业,版权问题关系着该行业全产业链各个节点。”北京光彩影业总经理韩轶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韩轶表示,随着国家对版权保护越来越重视,今后版权将逐渐成为稀缺资源,谁拥有了版权谁将会拥有谈判的砝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引导下,数字音乐行业的版权合作将会逐渐常态化。届时,一些无法获得版权的小平台将会面临高额的音乐版权费用,而抱团取暖的音乐平台的版权费用将会摊低,行业洗牌将会来临。

但行业之间的整合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无论是网易云音乐,还是腾讯的QQ音乐,抑或其他音乐应用产品,产品间更多的合作,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是有益的。在响应国家版权政策层面对于数字音乐行业发展的呼吁的同时,对于完善行业规范,提升市场形象,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更多产品间的合作,也让人们对于未来充满了更多的期冀和信心。

从行业发展着眼,从用户体验着眼,从互联网的协作精神着眼,加强合作,携手共进是互联网未来的必然趋势,是促成行业发展壮大的正确路径。网易云音乐与QQ音乐的合作,不仅仅是企业间的行为,更是整个中国数字音乐行业的一件大事,此次双方达成合作,为行业间各音乐平台的沟通协作做出了示范效应。

有业内人士表示,平台方与版权方之间原有的合作格局将悄然改变,逐渐通过合作联盟的方式对需要抑制的数字音乐版权价格进行调控,而影响数字音乐行业的竞争格局,逐渐从现有的以版权内容驱动转向产品研发,用户体验驱动的新格局。如履薄冰的数字音乐行业能否抓住这次改变,从相互竞争转变为相互合作,改变群雄纷争的局面,随着时间的发展将会得到验证。(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文/毛小北)

第7篇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日益严重的网络文学盗版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相关法规监管的缺位,一方面则是读者长期养成的免费阅读习惯。

行动:关停数千文学贴吧

百度贴吧文学目录下贴吧正在被全部进行整改。昨日上午,百度贴吧突然公告,表示为加大对正版内容的保护力度、维护原创作者权益,即日起发起百度贴吧的全面整顿清查盗版内容行动。

对于贴吧的整改活动,贴吧方面昨日向南都记者表示,采用动态处理方式,昨日早上已经关停几千个相关的网络文学贴吧,进行查处之后有部分已经于昨日下午开始恢复,后续还将有更多贴吧被关停。

南都记者昨日上午登录百度贴吧发现,包括《鬼吹灯》、《盗墓笔记》在内等多个知名网络小说贴吧都被直接封禁,若点击进入后跳转出的是“抱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吧暂不开放”字眼。而校花等贴吧则在此次事件中中枪,也被封杀。

昨天,作家求无欲告诉南都记者,他一早知道了百度贴吧关闭文学贴吧的事。“不过我的贴吧还开着。”求无欲说,贴吧里曾有人买了他的纸质小说后贴在贴吧上,“这是很严重的侵权行为,但没有办法,现在处理的只是风口浪尖的贴吧,更多的是没人管。”

作家:苦于盗版而转行

2009年就开始写书的孟婆一度因为网上的盗版苦闷不已。孟婆在圈内小有名气,她的第一本小说《蛇王的娇妻》连载10天点击量就破百万,后来她被17K主编邀请去签约,之后多部作品点击量过亿。虽然职业生涯开端很顺利,不过她两年后还是选择做回白领。

孟婆说:“侵权太多了,所以早就不看了。”今天她发现她写的作品贴吧已经都关闭了。

虽然已经关闭,但是孟婆认为:“这种一刀切的手法并没有什么作用,比起贴吧盗版,百度还有一堆的盗版连接,搜索引擎,这才是百度需要改正的。”孟婆更是直呼百度的行为就是甩锅。

孟婆认为,网友自主上传文学作品提供资源一事,百度应该都有审核编辑的,编辑可以查到关键字关键词,而且盗版的贴吧应该可以举报这些,但是之前的贴吧很明显没有这样正规的做法,就是放任自流,侵犯作者和网站的权益。

盗版之争:阅文集团状告百度

而此次百度的突然整改,诸多知名网络小说贴吧被封杀,也引起诸多猜测。其中有说法称,百度此举是受此前的阅文集团的盗版起诉影响。

昨日,南都记者联系百度公司、阅文集团进一步采访,对于上述说法双方均表示“不予评论”。百度贴吧方面则向南都记者否认了这一说法,并称不仅仅针对贴吧,包括手机百度等百度旗下产品也参与了此次行动。有百度内部人士则表示,历年来百度都有类似反盗版行动,只是今年力度比往年更大一些。

而阅文集团CEO吴文辉昨日在微博上相关言论,被指是间接回应百度贴吧封停事件。吴文辉在昨日中午12点45分发出的微博中写道:“完全没想到!19日的微博发出去之后,短短几天时间里,有数百位作家朋友或公开,或私信,鼓励、声援、支持我和阅文……我#对盗版SAY NO#到你了!”

除此之外,吴文辉也多次在微博上发表“吐槽”百度的相关言论,并于今年1月14日在微博上发起声讨活动“百度,你做盗版你无耻”。

阅文集团的另一高管在微博上的相关言论则更为直接———高级副总裁、起点中文网创始人@起点宝剑锋昨日发微博直言:“我们胜利了,也许这只是一场暂时的胜利,但是我们坚信正义终将得到声张!现在看百度肯关盗版几天。”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19日,因为涉嫌未经授权传播阅文集团旗下网络作家的多部作品,阅文集团将百度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其中侵权作品便包括阅文集团白金作家唐家三少作品《斗罗大陆》、起点中文网(阅文集团旗下网络原创文学平台)知名小说《傲视九重天》、阅文集团白金作家辰东的作品《完美世界》等。

不过,百度方面也表明了其在打击盗版的力度。根据百度贴吧昨日的公告显示,“在过去半年中,贴吧平均每月处理删除网络文学相关侵权链接近两万条”,从2015年8月至今,贴吧平台进驻的正版网络文学作品近千部。

在此次百度贴吧的盗版侵权内容整顿行动期间,文学目录下的全部贴吧也将分批次给予暂关。关闭后,百度贴吧将全面整顿和清查其中的盗版侵权内容。同时,百度贴吧增设全民举报吧和贴吧曝光台两条发帖投诉绿色通道,表示一旦接到举报查实后,百度贴吧方面会在12小时内清除相关侵权内容。

现实:法规监管缺位盗版猖獗

分析认为此次百度整改只是公司层面的自律,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更多是治标不治本。易观智库互联网娱乐总监姚海凤昨日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百度是一个非常大的流量入口,这种做法会起到一定作用,但不可能把整个盗版文学遏制,除了百度还有其他的搜索引擎和盗版网站,这块也需要大家的自律”。

姚海凤表示,百度封掉贴吧的做法是公司层面的自律,治本的话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限制盗版行为。“网络盗版文学很常见,但至今没有一家说去规避、下架所有盗版文学,因为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去约束。”姚海凤说。

作家求无欲也持有类似观点,百度贴吧上有不少网络文学内容是读者自主贴上去的,“并没有相应的监管法规,要向读者问责很困难。”

“读者盗版没有办法,不能控制读者的行为,暂时还是没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是说能禁止读者看。法律上也没有保障,国外非法下载也是犯法的,像国内对于版权还是不够重视”。对于这次暂关文学贴吧的行动,求无欲认为,“百度还是应付了事,没有认真的处理,盗版帖子还会依然存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读者认为,这次百度封文学贴吧多少能帮助作家维护权益,减少损失,他觉得从这个方面看还是很必要的。

“但是根据多年的看小说经历,我一般是在起点这些小说网站看,看到后面需要付费了才会考虑付费或者去贴吧找资源,不仅仅是贴吧上,还有很多网站上比较有名的小说都有资源可以很轻易地看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读者表示,这对于网络小说作家其实是很不利的,一个贴吧封了但其他网站还有很多根本拦不了,他认为百度封贴吧是好事,但还是禁止不了其他的网络盗版现象。

孟婆说,作为百度以及其他网站,“只有自身提高了版权意识,尊重创作者,才能真正杜绝盗版,也才能为原创留出一片美好的天空。我个人觉得一是网站本身的价值观要正,二是靠制度,说真的制度应该保护原创,一个不能支撑原创的行业是无法长久健康发展下去的。”

链接:南都独家披露百度贴吧侵权

4月25日,南都曾推出独家报道《贴吧疯狂盗版网络文学作家当不上作品的吧主》,披露百度贴吧存在大量对原创文学的侵权行为,引发广泛关注。

该报道指出,贴吧疯狂盗版网络文学,作家当不上作品的吧主。网络作家“愤怒的香蕉”发现,在百度搜索他的小说《赘婿》,百度推荐的是一个名为“赘婿dt(盗帖)”的贴吧,这是一个未经作者本人授权,擅自盗取、小说《赘婿》相关付费章节的贴吧。而当他点击进入与小说同名的“赘婿吧”,百度仍提示“可以去赘婿dt吧(赘婿小说最新进展)”。

南都记者通过百度官方违规贴吧举报反馈通道———“贴吧曝光台”,申请封禁“赘婿dt吧”,称其侵犯知识产权,并质疑百度搜索《赘婿》推荐的是盗贴的“赘婿dt吧”时,帖子很快被删除。之后,南都记者又对此作了申诉,但百度没有响应。

第8篇

【关键词】版权贸易;版权产业;环境分析;发展策略

为了进一步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大约在三百多年以前,西方国家就建立了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对于传承优秀的国家和民族文化,弘扬各国的人文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维持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作为现代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的重要性已经逐渐被更多的人所认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版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当前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版权制度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完善,内容也更加详尽。

版权,隶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具有交易的经济价值,可以给版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经济效益。近年来,国内外的版权贸易得到了较好的发展,版权产业逐渐形成一定的规模。下面,笔者将对我国的版权贸易和版权产业的发展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提出新形势下版权产业化的发展策略。

一、版权贸易与版权产业概述

1.版权及版权产业的含义概述

所谓版权,就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者对自己所著的文学、自然及社会科学、工程技术、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因此,版权产业属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上面所说的,版权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保护版权,实质上就是维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美国率先提出了“版权产业”的概念,并发表了题为《美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的文章。自此,每隔两年左右,美国相关部门将会针对其国内版权产业状况相关的报告。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版权意识的不断加强,近年来,国内外的版权产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2004年,世界知识产权的相关组织对版权产业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其指出,版权产业就是围绕版权而形成的一系列的经济活动,版权是主要的经营对象,在整个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十分显著的作用。版权产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体系,其下设多个子行业,既包括核心的版权产业,如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也包括部分版权产业,即为核心版权产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便利的产业,如电视机、电脑行业等,同时还包括与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产业,例如建筑行业、家具行业等。除此之外,版权产业还包括一些非专用的支持性的产业,如各种零售、批发行业等。

2.版权贸易的定义及发展演变

一般来说,版权贸易是围绕版权许可或者版权转让而进行的一种贸易活动。在这种贸易活动中,各种文化、艺术以及科学技术等作品是主要的商品标的,涉及到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及传播者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版权贸易是一种知识产权的贸易活动,以无形的版权产品进行交换,以货币的形式来表示其价值。

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活动,科学合理的版权贸易活动既有利于保护合法版权及其所有人的权益,又可以活跃市场,促进我国版权产业的繁荣发展。就目前而言,国外的版权贸易活动将会对版权人的经济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来说,这些经济权利包括图书版权的交易、翻译作品权的转让、影视著作权的转让、共同出版权的转让以及著作中形象使用权的转让等。由此可见,版权贸易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版权的转让及版权许可。而我国的涉外版权贸易活动中主要采用许可使用合同以及转让合同的形式。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版权贸易除了几种传统的形式以外,全方位的合作出版形式的使用频率也愈来愈高。目前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形式: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版权转让合同以及合作出版合同。

新形势下,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国内外的交流愈来愈频繁,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同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种文化、艺术产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知识经济贸易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版权贸易,已经成为促进知识经济时展和完善的重要力量之一。

二、国内外版权产业与版权贸易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国内外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其经济生产总值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的比重也越来越高,并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力产业之一。下面,笔者将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对当前国内外版权产业及版权贸易发展的现状进行简明的阐述。

1.国内发展情况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版权贸易及版权产业发展并不成熟,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阻碍性的因素。尽管很多人都已经意识到,版权的维护和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科学、文化以及艺术的发展,但却没有深入认识版权贸易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版权产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从出版方面来看,出版物的数量、种类都不断增多,图书发行产业规模已经达到1000亿元以上,各种影像出版物受到了更多人的青睐和关注。从软件开发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软件产业总产值在版权产业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攀升。根据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目标可推断,2015年我国软件行业的总产值将会突破5000亿元。软件产业已经成为我国战略性的产业之一。除此之外,我国的电影事业等发展迅速,为国内的版权事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就目前来说,版权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国民创造巨大精神财富的同时,也创造出大量的物质财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版权贸易及版权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2.国外发展情况――以美国为例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国外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及版权贸易发展水平较高。下面,笔者将以美国为例,简述国外版权产业及版权贸易的发展状况。

根据美国版权产业的数据研究资料不难发现,在2011年左右,作为美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的版权产业中的核心版权产业的发展就占国内GDP总值的6%左右,而核心版权行业的从业人数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3.5%。可以说,美国的版权产业近年来的发展态势良好。从版权贸易方面看,美国近年来对外版权贸易一直维持顺差的态势,该态势在未来还会得到进一步巩固加深。

事实上,对外版权贸易活动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交流活动,还是一种文化交流活动,是国内外交流的重要方向之一。但我们不得不注意这样一个现象,部分西方势力借助对外版权贸易活动,向我国人民传播一些较为腐朽的思想及价值观,从实质上说是一种文化入侵行为,不利于我国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慎重对待此种现象,采取积极的措施,遏制此种现象的发生。相信未来,版权产业及版权贸易一定能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我国版权产业与版权贸易的环境分析

任何行业的发展与进步都离不开良好的发展环境,版权产业及版权贸易的发展也是如此。我国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主要是因为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以及人们的意识不断提高。

1.环境分析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的版权产业及版权贸易发展势头良好。同时,为了为我国的版权贸易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法律部门已经完善了包括著作权、对外贸易法以及合同法等在内的基本法律制度,并提供了处理各种问题的思路及措施。从2001年起,我国就颁布了版权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8月2日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3年12月2日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8日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2009年颁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包括《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等。这些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确实为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为合法版权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国家法律部门也在不断创新,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2.新形势下我国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发展的新变化

近年来,我国版权贸易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不断的提升,同时版权贸易的范围及合作方式、途径等朝着多样化的趋势发展。尽管我国的版权贸易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来说,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我国的版权产业及贸易发展还不成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版权的贸易逆差较为明显,尤其是在图书版权方面。2010年,我国从美国引进的图书版权大约有5300项,而输出的版权仅有1200项左右,逆差比例十分明显,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我国版权贸易的输出地较为片面。大部分对外版权贸易都针对亚洲国家及地区,而对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版权输出量相对较少。第三,版权贸易的专业人才缺乏。很多工作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出版知识及对外贸易知识,并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严重影响了版权产业的顺利发展。第四,我国的版权贸易中并没有做好版权的保护工作,导致各种盗版行为随处可见,给正版商品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新形势下,我国版权贸易及版权产业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同样也面临着较多的挑战。我国版权产业及贸易从业者必须正视这些挑战,而后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合力促进版权产业及贸易的不断发展与提升。

四、新形势下版权产业化的发展策略

版权的产业化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与配合。下面,笔者将从四个方面,对新形势下版权产业化的发展策略进行简单的探讨。

1.加大政府对版权贸易的支持力度

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引导者,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对版权贸易的支持力度。首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版权行业的发展“有法可依”。其次,充分利用财政、税收等金融手段,给予出版社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减免税收、建立专项基金等,为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环境。再次,对于那些违反版权相关法律的行为,相关部门必须做出合理的处罚。

2.充分认识版权贸易的意义,挖掘原创精品

要促进我国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的向前发展,我们必须不断深化对版权贸易及产业的认识,明确其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并极力为版权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创新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在版权贸易的发展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加强原创精品的研发工作,从我国本土的优秀文化资源出发,进一步挖掘我国优良文化资源的发展潜力,保护我国的民族生态文化,营造良好的文化发展氛围,提高我国版权产业的生命力。

3.培养专业的版权贸易人才和版权人才

当今社会,行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各个企业都面临着较大的发展挑战。而从实质上说,这种行业间的竞争就是企业之间人才资源的竞争。只有拥有高素质专业人才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培养出版贸易人才和版权贸易人才,提升他们的版权意识及版权贸易的理念,并能利用先进的技术及手段,促进我国版权贸易的发展。

4.增强版权保护意识,打击盗版现象

盗版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合法版权及版权所有人的基本权益。同时,要加大对市面上盗版产品的审查及打击力度。一旦发现盗版行为,必须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处罚。

五、总结

版权贸易的发展深化了我国与其它国家的文化交流,有利于丰富国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使中国的文化走向世界,提高文化的价值。同时,作为版权贸易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版权产业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版权贸易和版权产业的发展相对缓慢。未来,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完善版权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加快版权贸易的发展与改革,充分发挥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的版权产业及版权贸易一定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永清,黄嘉涛.我国图书版权贸易运行现状及应对策略[J].商业时代,2010(11)

[2]董小麟,吴珊.美国电影产业贸易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电影贸易的启示[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1(04)

[3]韩卫东.充分认识版权贸易的产业价值大力提高国际版权合作水平――上海译文出版社开展国际版权合作的实践和思考[J].出版广角,2011(09)

[4]李晶晶.我国版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和未来发展[J].中国编辑,2014(01)

第9篇

一、置换内容:

置换条件:

甲方十月份准备制作第2期俱乐部期刊(a4大小,共16页,发行三万册),乙方想用其购物网站广告位交换。

二、明晰:

乙方负责提供其购物网站广告位一个给甲方,点击图片可直接连接到甲方网站,广告位使用期限为三个月,乙方愿意每星期为甲方跟换图片(图片由甲方自行设计制作)。

甲方负责在其俱乐部期刊上刊登一则广告。广告为单页形式,单页大小为a4的三分之一大小,两面印刷乙方优惠券,装订时订入期刊最后一页(单页内容由乙方自行排版)印刷制作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付款方式即价格

(一)、价格

(二)、付款方式

四、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xx仲裁委员会解决

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在本媒体的所有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 广告单位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如认为不妥,有权删改或拒绝。

三、 提供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件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四、 广告的日期、时长、规格等经双方协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广告单位可根据广告内容、性质和急缓程度统筹安排。

五、 如果设备正常播放率低于90%,广告单位按广告总金额的20%进行赔偿。

六、 提供的广告片必须清晰,广告字幕必须规范。如广告后与原广告片不符,广告单位负责对差错部分进行更正。如是原广告片有误,广告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置换物品须在广告前一次性全部给付,否则不予。特殊情况须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内给付完毕,逾期交付的按广告费的10%加收滞纳金。

八、 物品提供方应保障所置换物品的所有权,置换物品所有权在交付后转移,置换物品不得有第三方权利,如因所有权产生纠分由提供物品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九、 物品提供方应保证所置换物品为合格产品并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十、 置换物品由提供物品方负责运输到制定地点,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十一、 若以代金券的形式给付,广告客户须严格按照承诺向代金卷持有者履行相应义务,且保证持代金卷持有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十二、 双方签订协议后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 xxxxxxx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实施细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如有不明经双方协商后制定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告客户单位: 广告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第10篇

论文摘要:本文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在2006年I2月,北京市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正式《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从产业链的角度界定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即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此定义强调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之间具有密切关系。优秀的文化创意,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创作成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和消费,实现产品和服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知识产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动力。

1、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是创新活动,其产品内涵是一种设计、一种创意,产品价值主要体现在创意和创新环节的收益上,需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保障创意主体、创意企业的合法收益。同时,文化创意产品往往以数字信息产品作为载体,与传统产业的产品相比,数字信息产品更易复制,复制成本与开发成本相比接近干零。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中国区的一份资料显示,网上传播盗版音像制品给音像行业带来了每年至少50亿美元的损失。因此,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更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企业的创意、创新活动。

2、知识产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交易、许可、融资开发、合作等方式获得收益,文化创意产业的营利活动与知识产权利用紧密相关。文化创意中的诸多要素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标一旦成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就会产生独立于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生产等方法获得利益;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于转让、许可,也可以折抵投资与他人合作开发;著作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价值实现的基础、等等。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创造成本高、投人大,但复制容易,复制成本很低,在复制和网络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这个特征就更加显著。这一特性使得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很容易受到侵权伤害的产业,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没有收益,创意主体的创意动力会大大减少;而创意一旦丧失,文化创意产业则成为无源之水,发展难以为继。

从本质上讲,文化创意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司司长DimiterGantchev认为,狭义的创意产业,也就是版权相关产业。过去6年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35个国家研究其版权相关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一与就业中的贡献率。从目前已经出版的33个国家的研究结果看,这些国家的创意产业对其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率达5.6%,对其就业的贡献率超过了9%o`}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具体有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专门知识产权保护等模式。由于文化创意产业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对它的保护依赖于以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手段。

一、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北京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07年12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协办,完成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北京积极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服务体系,北京产权交易所、国际版权中心及时项目,帮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化发展,等等。这一系列知识产权措施,促进了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2009年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全年实现产业增加值1497.7亿元,占GDP比重为12.6%ao‘但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显不足,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随产品的产生自动取得,但如果要保全著作权产生的证据.作者就必须申请著作权登记,这就意味着作者要做多次著作权登记,这对创意企业资金和人力上都产生了不小的压力;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保护不充分,保护范围过窄,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等四项经济权利对于文化创意成果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真空地带,特别是广告、建筑、时尚设计等行业由于设计作品同质性强,对%r.窃、抄袭较难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在专利权、版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如何界定侵权等方面还留有空白。

互联网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在信息经济时代,互联网是信息传递的主要工具。但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与文化创意产业息息相关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由于数字作品易复制、侵权较隐蔽的特点,著作权人很难发现作品被侵权,即使发现也难于追究责任。而数字环境下的使用取证很难,损失常常难以估量,维权成本很高,成效很低,使著作权人、使用者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数字技术的发展把作品创作、传播以及使用带人了两难的困境,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联网在北京的普及率很高,在软件、计算机和网络行业这种问题比较突出,在这方面北京仍有提高的余地。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能力不足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北京市投资大、扶持优惠政策多、政府支持力度大,但落实到与创意产业发展最为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与完善L尚有不足

北京文化创意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目前,北京己有各类文化创意企业5万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近8000家。u大多数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偏小,创意企业中的创作团队常常只有几个人,尤其是在时尚设计、广告设计等行业显得尤为突出。企业规模有限,人数较少,就会把精力大部分放在创意成果本身的制作和销售,较少或没有时问关注创意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效果会受到资源制约的影响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小,一方面自我创新的能力需要提高,另一方面对自身具有的专项技术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不足,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效果受到资源制约的影响,同时缺乏必要的维权与反侵权能力。文化创意企业在其创意的素材索取和作品创作、传播过程中还不能全面考虑到尊重和保护相关方的知识产权问题。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创造时,没有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的理念,从而使创造者蒙受损失。

3.文化创意产业的不同行业遭到知识产权侵权形式不同,侵权现象严重

由于文化创意企业行业特征不同,其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形式也有所差异。如电脑软件与互动休闲娱乐、电影电视、音乐行业中遭受侵权最多的“盗版与非法下载”,时尚设计企业为“商标侵权”,手工艺行业中的“专利侵权”,广告、建筑设计行业中则存在严重的“剽窃、抄袭”和“强占作品”现象等。在北京,“剽窃、抄袭”,“擅自复制”,“擅自使用”及“盗版与非法下载”等著作权侵权是文化创意企业主要的被侵权形式,在时尚设计、建筑设计、音乐、出版、计算机软件等行业表现尤为突出。

4.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及市场监管能力尚待提高

文化创意产业走向产业化的过程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和政府提供相关的公共泪及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能力的提高,除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外,也需要借助社会中介的力量。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基本上处在起步阶段,需要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支持。与此相对应的是,北京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不成熟,既缺乏专业人员,也很难提供中小企业需要的规范全面的服务。

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涉及众多行业,参与管理的部门比较多,如在北京,涉及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版权局、一〔商局等部门目前这种各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将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二、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北京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必须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止盗版、侵权行为,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齐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文化创意产业更多地依托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着更多新的问题。针对新形势下我国法律中的不明晰地带,提请国家人大立法机构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具有优势的领域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互联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在基本在国家立法层面开展,北京市也可以考虑针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指导意见。

2.采取多种形式,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月前北京文化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有不足,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己成为中国企业加人WTO后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计。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文化创意主体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人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去,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从而不断激励人们的创意活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提升国际竟争力。

加强全民法律保护的意识,再好的政策和法规,如果没有民众的配合,任何事情都是办不好的。因此,培养北京市民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是解决目前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问题的根本出路。要积极、广泛地宣传并注意树立全民的保护意识。通过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实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逐步改变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的现状。只有市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对文化创意进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才有真正的生存与延续的空间。

政府应制定相关措施,注意促使文化创意企业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纳人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去,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增强其商标、专利等申请的积极性。

3.注意结合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进一步明确需要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需要重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很多类别,结合北京实际特点,应当重点加强以下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我国出版业市场需求强劲,出版业的发展呈现出持续增长的势头。北京是出版资源聚集之地,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的力度,保护网络时代的内容传播,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出版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工作方式、休闲娱乐观念的不断改变,游戏、动漫产品的需求市场越来越广阔,并逐渐发展成为新的产业方向。为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激励网络游戏、动漫产品的自主开发,提高国产游戏、动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影视创作活动也因此呈现活跃发展之势,加之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影视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针对新的发展环境,制定更完善的影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加强打击侵权行为的执行力度,鼓励影视制作业的发展。工业设计是创新的体现,包含了大量的知识产权,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设计产品应及时申请专利,以保障企业获得充分的利润;激励工业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提升工业技术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软件设计,软件设计作为软件工程中关键的创造性活动,需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加以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以便为软件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4.逐步完善行政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针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多头管理的现状,应该有效整合现有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尽快实行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合为一体,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效能,同时也利于与国外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对日交流和合作,更有效地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变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各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的现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率;结合出台的《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研究制定北京市专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监督力度,切实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第1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 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以违反权利创设目的的方式行使其合法获得的知识产权,但过分强调利益最大化,对其他经营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来,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权利人的一种专有性垄断权,这一制度的存在,为知识产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回报,较好地保护了他们的合法利益,从而起到鼓励创新,加快信息传播,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作用。但随着trips协议的生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强保护时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盲目将本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给发达国家“超国民待遇”,这为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联系越来越密切,这种知识产权滥用现象也越来越多。许多外国企业利用手中拥有的这种垄断性权利,损害有关主体的正当权利,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他们通过技术专业化,专业标准化方式,在我国的高科技新技术领域“布阵设雷”申请大量专利,对我国企业形成技术壁垒,以期降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或者借其技术垄断,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再或者滥用法律赋予的特权来分散耗费竞争对手的精力财力,并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一系列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或发生在权利申请阶段,或发生在权力行使阶段,让该权利创设的目的落空,让知识创新与科技发展受到了阻碍。有学者呼吁:“知识产权这棵疯长的大树,到了该修剪的时候了!让他为人类庇荫的同时,也能够让阳光渗透进来”。

二、出现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原因

探讨出现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原因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寻找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导致此现象出现的因素较多。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点:

(一)法律自身不够完善,对知识产权给予过度保护,脱离了中国国情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大部分是模仿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体制及相关国际公约建立,而这些制度是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和利益需求做出,更多地反映了其自身的要求。把这些法律制度拿来,并不一定适用我国的政治、经济现状。我国的多起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已说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发展存在不同层面的冲突和断层。因此,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二)我国企业科技创新不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许多生产研发的基础技术都为发达国家所有,并享有专利等知识产权,我国企业要想使用,就必须支付使用费,这导致生产成本大大提高,很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借助法律赋予的垄断地位,不断得给发展中国家设置种种知识产权陷阱,形成技术使用障碍,来维护其经济优势,获取巨额利润。他们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利用所握知识产权来主导合资变局,垄断市场竞争,根本不考虑这些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此外,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忽视了在国际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这些企业中,不注重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不注重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研究,这导致在面临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时,束手无策,出现了任人宰割的局面。

(三)发达国家主导知识产权市场,导致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失衡

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大部分是在发达国家的主持下修订完成的,主要体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通过这些条约,对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以维护自己国家企业的市场优势,从而维护其经济上的大国地位,更进一步来维护其政治上的大国地位。而发展中国家,迫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同时因为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匆忙将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给其过度保护,结果导致本国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本国经济发展受阻。实际上,发达国家把这种统一的标准不加区别地强加给各个国家,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

三、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曾经极大促进了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制度,屡被人滥用,该如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关键在哪?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坚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原则,这是解决知识产权滥用最重要的内容。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地规制,解决知识产权人的垄断权和社会公众合法需求这一矛盾。美国1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令报告曾宣传:“著作权立法需作如下考虑:除作品创作及专有的保护期外,国会尚需权衡公众对个别利益的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和取得的利益。版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激励作者,而在于保障公众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美国国内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对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处理较好,如果其能从人权的角度出发,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着想,去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可能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会得到较好遏制。

其次,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地、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国际交往竞争中,没有本国的法律支持是不行的。我们应在立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吸收别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的精华部分,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本着更好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的目的,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其既保护我们国家及企业利益又能保障国外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方面,已经相当完善,几乎与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TRIPS协议相一致,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却很少,因此,笔者主张:尽快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单独立法,解决目前无法可依的局面。在该部法律中,既要有原则性规定,还要有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原则性规定是为了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赋予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详细规定是针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让我们的司法执法更便利快捷。当然,在司法、执法的过程中,我们也可借鉴欧美的经验,以条例、解释等方式,跟据新情况,补充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

第三,加强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立自主知识产权。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没有得到很快提高。国外企业在几乎全部关键技术领域对我国实施了知识产权合围,而我国拥有的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大部分来自科研院所及个人,来自企业的很少,这导致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加大,逐渐沦落到全球产业链的末端。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塑造自己的知名品牌、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从根本上杜绝国外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滥用,企业就要大力发展科技,创造属于自己的技术并申请专利,不必再向外国公司购买专利使用权。在这一点上,可向二战后的日本学习。二战后的日本向欧美购买了大量知识产权,付出了沉重代价,但随后,日本人在这些专利的基础上,又加强研究,形成新的专利,最后结果是欧美又反过来向其购买这些水平更高的技术,日本企业从而成功走出了败局。

第四,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对国际条约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研究。面对知识产权纠纷,要积极应诉,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历许多惨痛的教训后,我国企业已经开始觉醒,在中美企业知识产权诉讼史上第一次“不审即判”,为中国企业赢得了胜诉的“马克曼命令”就是典型例证。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为自主创新与企业发展搭建公平合理竞争平台所提出的迫切要求。但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市场环境,仅有以上是远远不够的,要对其进行彻底规制,政府应继续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国情立法,要有针对性和前瞻性;政府要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市场环境,还要完善相关行政措施及进行专门执法机构的建设。在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磋商谈判中、努力改变当前的不合理状况、争取现实个人利益与全球公共利益平衡这一目的,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保障人权。■

参考文献:

①ABA.Section of Antitrust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 Misuse,Licensing and Litigation,2000,at 14。

②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现代法学》,2005(1)。

③丁茂中:《中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01-01。

④王渊、马治国:《知识产权滥用研究综述》,《高校社科动态》2008年第六期。

第12篇

第一条 合同项目:甲方负责购买服务器,购买相关软件使用权,并负责将服务器存放在电信(网通)机房。乙方负责该服务器的硬件故障的排除,(甲方负责硬件的采购费用)。及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软件故障的排除。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如果在服务器上安装其他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

2-1-2 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如甲方利用服务器开办电子公告栏目,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指定专人负责所信息的审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甲方对于在电子公告栏目当中出现的信息负责。

2-1-3 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服务器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甲方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1-4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信息安全负责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1-5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对服务器系统平台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对服务器上数据的进行配合备份工作,数据备份工作由甲方主要自行负责。

2-2-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2-3 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如导致系统无法使用,需要乙方进行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法

3-1 本合同的详细服务内容由附件描述。

3-2 本合同所涉及的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壹年服务器维护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其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3-3 甲方采取转账的方式付款。

3-4 在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即年 月 日前),甲方将________费用共计________元支付乙方;甲方于年 月 日前,将________费用共计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