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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5 17:10: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2篇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3篇

调研手记:

对于缺资金缺项目的中西部地区而言,当地国有创投机构的政策性使命非常艰巨,不论在投资项目决策还是团队管理和激励方面,市场竞争中自由发挥的空间都相对较小。而其所处行业的高度竞争性,又让这些机构必须探索体制框架下市场化运作路径。

作为西安地区老牌国有创投机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L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高投)近两年开始探索平衡之道,其在很多方面的做法值得称道,如分离运营市场化与政策性业务,创新激励机制等。西高投对发掘和协同地方资源,提升企业、区域和自身增量价值的探索,尤其值得中西部国有创投机构借鉴。

走 西高投董事长兼总经理宫蒲玲:根植与西安高新区的创新沃土,西高投的定位就是要发挥好链接科技和金融的平台作用。

进西高投,第一印象是进入了一家创业公司:开放的办公位,北欧风格的小会议室,投资团队年轻的面孔。很难想象,这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老牌国有创投机构。

西高投与深创投、上海联创同为国家批准的首批国有创投机构,曾一度是苏创投等后来者学习和研究的对象。但在东部沿海经济及自身创新机制的带动下,同为国有创投的江苏高投、苏州元禾等跑在了前面。

西安作为国家中心城市,集聚了大量优质科研和教育资源,在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中,却与成都、郑州和长沙等其他中西部城市有了不小差距。这只是硬币的一面。西高投地处西安高新区,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全国115个国家高新区的评级中显示,2015年西安高新区综合排名位列第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位居全国第三。

如何将区域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转化为有效的市场要素,推动经济发展?这对中西部地区来说尤为关键。创投机构作为协同生产要素的发动机,需要识别和推动创新创业主体创造经济增长能力。西高投的任务显而易见,整合丰富的科研和创新资源对接市场机制,实现企业、区域和自身的三重发展,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2014年,时任西安高科集团总会计师的宫蒲玲挑下大梁,担任西高投董事长兼总经理,西高投也由此走上了“二次创业”的征程。

在上级主管的支持下,甫一上任,宫蒲玲就对西高投原有国有管理机制进行了大幅松绑。一方面,分别成立市场化业务部和政府事业部,采取分开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实现市场业务和政府业务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推动股东会、董事会出台投资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初步实现投资决策和薪酬激励机制向市场化创投机构靠拢。

创投行业的核心是人才,国有创投的最大难点往往在于如何吸引和留住人才。在体制改革基础上,宫蒲玲将工作重心放到了构建人才队伍上。“进人是我最挑剔的,近一年来,我只要有时间就会亲自面试,几乎每个周末都在选人。”宫蒲玲说,通过与10多家顶级猎头合作,目前西高投已扩大为拥有4个股权投资部门、40余人的机构,其中有四分之三的新进人才来自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专业机构。

体制革新和团队重构的效果立竿见影。西高投自身管理的资金规模2014年不到10亿元,如今已突破百亿,还管理了总规模50亿的高新新兴产业投资基金、300亿的陕西省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100亿的西安高技术军民融合基金和20亿的陕西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4支基金,参股设立火炬创投基金、现代新能源基金、西科天使等多支基金,目前还正在设立规模100亿的并购基金等。

在项目投资上亦成果颇丰。截至2016年末,公司已累计投资项目近200个,成功退出30个项目,包括大唐电信、炬光科技、诺瓦电子、铂力特等一批优质企业都被西高投收入囊中。

国有创投的最大优势是资源整合能力,如何挖掘和集聚西部地区资源吸引和服务被投企业?西高投做了两件事。一是创建具有公信力的高新区信用金融平台,帮助中小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二是牵头组建创投联盟暨金服时空,为创业项目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投融资服务。

“国有创投不同于纯市场化创投,一定要强化代表国家队的社会责任和担当精神,用平台发挥更大的效应。”宫蒲玲说。

去年的创投“国十条”提出,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对此,西高投的经验有哪些启示性意义?

不久前,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财经国家周刊》、t望智库联合中国创投委组成“创业创新+创投协同发展”专题调研组,与西高投董事长兼总经理宫蒲玲及其管理团队进行了深入交流。

《财经国家周刊》:西高投近年来的发展为什么叫“二次创业”?

宫蒲玲:近年来,西高投和深创投、苏创投等机构差距越来越大。究其原因,一方面,西安地处中西部,创业投资并不活跃,整体经济发展与东部沿海城市相比差距也较大;另一方面,也与西高投自身发展不足有关。

2014年,国家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西安高新区领导认为风投对创业创新不可或缺,其作用应该好好发挥出来。

我曾在高新区管委会有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经历,对高新区企业发展情况及问题非常了解。此外,我当时任西安高科集团总会计师,作为外派董事代表高科集团经常参与西高投的投资活动,对西高投的情况也很熟悉。

这种情况下,我被任命为西高投董事长兼总经理。上任之初,西高投管理的资金规模不到10个亿。我们的“二次创业”就是从做大做强做优方面下功夫,重振西高投。

《财经国家周刊》:“二次创业”后,在体制机制方面有哪些改革和创新?

宫蒲玲:说到改革,上级主管领导的支持很重要。

西高投正得益于此。2014年,高新区领导给予资本金支持的同时,还说了一句话:鼓励走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路径。

于是,我们在董事会下面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薪酬绩效委员会,并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出台了投资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这三个办法将投资决策和薪酬激励两大K从原有纯国有的运作机制进行了松绑。

例如,投资决策方面,董事会授权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筛选、判断和决策,最后股东会做合规审查。这样的流程下,我们的决策效率很高,而且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好的项目。

《财经国家周刊》:人才方面,如何与沿海活跃的市场化创投机构竞争?

宫蒲玲:对于人才标准,我们定得很清楚,比如投资经理,一方面要具备产业背景,学的是符合投资方向的专业;另一方面要学过金融,懂投资,还要有一线投资机构工作经验。

这两年,我们和全国10多家顶级猎头合作挖人。除了以上标准,我们大多招的是陕西籍的,三四十岁左右的,这样对西安也有归属感。

只要有时间,我都是亲自面试,挑选在价值观方面也能与我们志同道合的人才。

目前,我们的团队已经从2014年接手之初的13人扩大到40余人,其中有四分之三的人是从北上广深的专业机构挖过来的。

《财经国家周刊》:既然是从市场化的创投机构挖过来的人才,如何通过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留住他们?

宫蒲玲:员工激励方面,一是完善了项目跟投机制,二是建立项目收益分配机制。

跟投这块,每个项目拿出5%的份额作为强制跟投,其中投资团队50%,30%左右给风控和投后部门,剩下的交给其他员工自愿跟投。

总的来说,我们在薪酬激励这块基本是按照市场化的标准来做的。但我自己不在西高投拿工资,守住底线。

《财经国家周刊》:作为地方国有创投,西高投如何平衡政策性需求和市场化发展?

宫蒲玲:我们采取相互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实现两块业务的协同发展。

具体而言,在公司成立了两个板块,一个是市场化业务部,一个是政府事业部。

政府事业部主要做政府引导基金这块,通过发挥国有资本的资源优势和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为中小企业发展建立良好的资本生态圈。

例如,2015年,高新管委会设立了总规模50亿元的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2016年3月,西高投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基金进行管理。我们还通过高新区科技企业“小巨人”计划,完成对近50家科技企业的投资,为高新区培育一大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企业小巨人。

政府事业部还承担项目评审及咨询的职能,负责开展入区项目评审、人才评审、政府各类资金扶持项目评审等评审活动,同时提供项目运作咨询服务,把控、提升项目质量,确保优质项目获得政府支持。在此基础上,我们建立了优质项目信息库,联动公司市场化业务发展。

《财经国家周刊》:与东部沿海城市的创投机构相比,西高投如何克服地理位置上的劣势?

宫蒲玲:西安和硅谷很像。大学和科研院所数量在全国均位于前列,有大量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拿到高新区的孵化平台上,经过创投机构的科技金融支持和专业化引导,逐步成长为非常有潜力和价值的高技术企业。

而且,西安高新区发展速度很快,在诸多国家级高新区中也是佼佼者。数据显示,高新区区内注册企业达4万多家,仅次于北京中关村,其中80%是军工企事业单位和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西安在科研实力、产业基础方面,完全有潜力和基础发展成为中国的“硅谷”,陕西也一定能够诞生“阿里巴巴”这样伟大的企业。但目前,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创投机构发展,在机制上给其松绑,让创投资本真正流到需要资金的实体经济中去。

《财经国家周刊》:作为地方国有创投机构,西高投如何协助地方政府营造良好的地区特色创业创新投融资生态环境?

宫蒲玲:根植于西安高新区的创新沃土,西高投的定位就是要发挥好链接科技和金融的平台作用。

2015年,我们牵头发起设立“陕西创业投资联盟共同体”,建设线下实体平台金服时空,旨在整合政府相关服务部门、各类孵化平台、投资与金融机构、服务中介及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7大领域主导力量,聚集相关领域优势资源,为创业项目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投融资服务。

第4篇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第八条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第三章出资及相关变更

第十三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定的协议自主制定。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如期出资的责任和相关措施;

(二)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如果占出资额超过50%的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10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的要求,经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可以减少其认缴资本额(但投资者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或在创投企业投资期限届满后减少未使用的认缴出资额不在此限)。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规定减少认缴出资额的条件、程序和办法;

(三)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四)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本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五)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此类分配构成投资者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并在向其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同时证明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义务的要求。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第十四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规定中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可替代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

第十八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在创业投资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第五章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第二十六条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条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第三十条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申请营业登记应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信证明;

(六)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二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

第三十四条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

(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二)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三)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所投资企业向创投企业回购该创投企业所持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会同登记机关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

第三十六条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应当凭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投资者投资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经审批机构批准,创投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所有投资均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投资者,则毋需上述批准即可进入解散和终止程序,但该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该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备案说明。

创投企业解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创投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三)清算报告;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五)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创投企业终止。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终止而豁免。

第七章审核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四十条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

(二)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创投企业投资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三条创投企业增加或转让其在所投资企业投资等行为,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创投企业应在履行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批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

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第5篇

为推进西部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建立与完善创业投资体系,针对西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所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分散风险,并适时予以转嫁和规避。

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转嫁这些策略在一般投资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在创业风险投资中,规避和转嫁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创业投资本身就是追求高风险、高回报,通过主动承担并有效控制风险来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于一般投资的回报,如果采取稳健性经营策略,回避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一般投资者主要是通过购买种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锁定投资收益、减少头寸暴露,从而实现风险转嫁。在创业投资中,很难或者几乎不可能找到符合条件的衍生工具,因此也就无法转嫁风险。相反,分散投资策略在创业投资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可以在保持收益的同时有效地降低,并且增加了一定的灵活性。

2、开辟多元投资退出通道,完善多层次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结合当前我国退出渠道的具体情况,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1)出售方式购并

从风险资本的购买和出售两个方面进行政策调整,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从购买方角度来看,可以研究是否允许购并高技术企业的购并支出相应抵减所得税征税额,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是否可以适当降低税率等。从出售方角度看,可以研究增设特种财产转移税取代营业税,提高创业投资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计算方法等。

(2)香港或海外创业板上市

放宽对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各项审批条件和有关限制性规定,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应对境外上市企业按国际通行的准则去引导和监督创业企业,实行严格审查和鼓励相结合的方式。

(3)破产清算方式

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清算运作的程序和管理办法,但企业清算除了需要合作双方在利益(损失)的分配上进行谈判协调外,还牵涉到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费时的工作。所以应改善清算条件,简化清算手续,加快企业的破产清查工作。

(4)主板上市方式对进入产业化阶段的创业投资项目或增长潜力巨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基本符合上市规定的条件下,优先安排直接上市融资,为国内证券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以此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结构。

3、建立信息网络,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创业投资的效率和创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效的信息。只有掌握了精确的信息,创业投资公司才能找到合适的投资对象,创业企业才能找到合适的创业投资公司的支持,只有掌握了精确的信息,才能针对市场的需求,发展创业企业,避免盲目性。政府应把为创业投资提供信息服务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轨道,解决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企业由于力量和经费有限,解决企业情报搜集和整理困难。

建立创业投资信息网络。由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建设高效、便捷、通畅的创业投资信息网络,并通过与Internet联网使供求双方及时了解国内外最新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和技术市场行情;定期公布创业投资信息,以满足供求双方联系,为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牵线搭桥。这既可以为创业企业的创业者寻找对路的资金和渠道,又可以为创业投资者提供备选的项目,从而资金流向更趋合理,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4、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发展创业投资业,需要政府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要加强外部环境建设。一要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法律要保护投资主体;二要尽快建立起诚信体系和诚信环境;三要加强宣传导向,使社会对创业投资的作用肯定和认同。要在舆论上进行必要的宣传,普及创业投资知识,介绍国内外成功的经验,使社会了解创业投资,知道创业投资的含义、特点,知道它的作用意义和发展前景,提高社会各个层面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其次要完善创业企业内部环境,建立有效创业投资的激励机制。这种机制一方面能积聚人才,留住人才,有较强的吸引力,使他们能看到创业风险背后的巨大收益,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水平,提高创业投资运营效率,弱化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6篇

近年来,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热度持续不减,外资人民币基金更是随着国际顶级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和参与而更加为业内所关注。然而对于人民币基金,特别是外资人民币基金,长期存在法律法规的相对不完善及监管相对不确定的问题。通过对外资人民币基金有关热点问题的法律法规梳理分析,本文将试图为外资人民币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提供些许建议和参考意见。

外资人民币基金相关政策

1、全国性的相关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具体性规定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2号)。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并无统一的全国性的具体性规定,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等地均颁布了针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的地方性规定。同时《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为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2、部分地方性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形式

外资人民币基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两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组织形式。外资参与人民币基金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

2、外资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3、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出资及结汇

1、外资管理机构对基金的出资结汇

(1)之前的结汇限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外资管理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无法用于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

(2)地方性规定的突破

根据北京市《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第十二条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基金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规定,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企业中,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虽然之前存在142号文的结汇限制,但上述北京、天津和上海的规定突破了该等限制。

2、外资人民币基金对外投资的结汇

(1)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142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规定,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在进行上述股权投资时,应由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其外汇资本金划转至被投资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对外投资时,可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外汇资本金结汇。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3)QFLP制度突破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均出台了QFLP制度试点,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和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该等境外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可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直接申请进行结汇。

第7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区域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引言

股权投资基金是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是一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例,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三大重要融资手段之一。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虽短,但在全球资本流动性过剩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创业板推出,一大批优质企业相继涌现,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更多可选择的投资对象,据统计,2012年投资于中国大陆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完成募集369只,数量较2011年同比增长57.0%;募集资本总量253.13 亿美元,较2011年同比缩水34.9%;2012年发生680起投资交易,与2011年基本持平,其中已披露金额的606 起投资总量共计197.85 亿美元①。

股权投资基金既是直接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沟通股票市场和信贷市场的重要桥梁。长期以来,中国企业股本融资和债券融资不足,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全社会融资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通过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平台作用,有助于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储蓄转化投资的效率。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不仅能够带来发展资金,推动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而且能够引入先进投资理念和管理方法,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创新活动。中国改革实践证明,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已成为各地引领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有力推手。因此,湖北省为抓住中部崛起发展机遇,大力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新型金融业态发展,在现阶段具有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湖北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域发展差距及制约因素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也已先后出台优惠政策,与国内外有实力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大力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逐渐形成区域股权投资中心,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的经济发展手段。

2011年5月召开的湖北省资本市场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把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作为当前全省资本市场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以此促进资本要素的集聚,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此次会议是湖北省首次将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下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武汉东湖高新区被纳入国家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试点范围,并被赋予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的初审权;这些举措无疑对我省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提供了契机。

根据工商部门信息,截至2011年7月,湖北省已登记股权投资类企业126户,注册资本合计140.08亿元;而同期在天津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已达1100余家,资本金约1990亿元。省内股权投资基金业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起步较早的省市相比,湖北省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偏少、规模偏小、市场参与度和活跃度不高、相关支持政策不明晰、缺少创业投资和管理方面的复合型人才等缺点暴露无遗,形成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具体表现为:

1.政策扶持力度滞后

北京、上海、天津等经济发达地区已制定地方规章,鼓励私募股权发展,公布了鼓励在当地设立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相关政策。如北京市于2010年1月4日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于2009年6月2日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天津市于2009年10月16日了《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上述办法为境内外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设立独资或合资的管理企业,募集设立纯人民币基金或是合资基金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优惠。即使河北、吉林等欠发达地区,也制定了切合自身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该省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的设立程序、登记注册条件和鼓励扶持政策,制定了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客观上促进了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与之相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虽明确提到“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但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政策没有出台,缺少配套措施,在区域政策扶持力度上明显滞后。

2.本土股权投资机构竞争力薄弱

中部崛起、“两型”社会、东湖国家创新示范区三大国家战略聚焦湖北,吸引了大批境内外实力股权投资机构进入我省寻找优质项目。与之相比,我省本土投资机构竞争力普遍薄弱,除湖北高新投、武汉东湖创投、华工创投等少数几家官方或高校背景的创司稍有资金与管理实力外,一些民营创业投资公司由于筹资渠道狭窄,管理资金规模较小,募集资金不规范,普遍使用“灰色”操作手法,采取推销理财产品的模式,有非法集资之嫌,投资的对象也往往集中在Pre—IPO项目上,高价突击入股现象明显,违背了股权投资引领产业升级的初衷。我省迫切需要打造类似深创投、弘毅投资、中信产业投资基金这样的管理基金规模高达百亿元以上,能帮助和支持区域企业健康成长,提升企业价值的大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3.专业化管理人才缺乏

股权投资基金是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高度结合的产物,人力资本的获取是股权投资基金有效运作的前提。

股权投资基金的专业管理团队除了需要具备金融、财务、管理、谈判等多种能力和知识外,同时要对产业技术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和眼光,具备创业投资理念、团队合作精神和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而这样的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和团队是目前股权投资行业最缺乏的资源,对于湖北这样的内陆省份尤其如此。

4.中介机构配套服务能力欠缺

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尚属新生事物,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无论从结构还是功能上都远不能适应当前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需要。以湖北为例,社会中介机构官方色彩浓厚、资格严重失范、法律法规滞后、自律不足、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专门机构不健全等问题长期存在。一些专门的股权投资中介组织,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缺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决策成本和决策风险。

5.退出渠道狭窄

近年来,湖北企业上市的步伐虽有所加快,但股权投资的退出往往集中在国内上市这一途径上,鲜有海外上市与并购退出案例,退出渠道相对狭窄。

二、政策驱动与软环境建设相结合,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湖北要真正实现中部崛起,建成武汉国家级中心城市和区域金融中心,需要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充分利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度优势,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正是建立完善的区域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湖北有必要在已出台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基础上,提出一揽子针对股权投资基金业的支持优惠政策和措施,力争将省会武汉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股权投资中心和财富管理中心。

湖北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思路不应是单纯的政策推动,不是片面的复制外地优惠政策,而是政策驱动与软环境建设相结合,打造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产业链条。具体措施可考虑为:

1.制订《湖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办法》

《湖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办法》要涵盖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规范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类型,相应出台税收政策、工商便利、落户奖励、住房补贴、人才引进和培训、项目对接、产业园区服务等一揽子支持优惠政策和措施,在每项政策上注重政策尺度的把握和可操作性。重点突出服务,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营造最佳的发展环境,打造一个“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服务平台,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并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湖北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

2.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体系

打造一流的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地,核心在于建设一个良好的软环境,能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强化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模式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生存、发展、退出的良好外部环境。服务体系的创建可采取如下步骤:(1)在已有的湖北省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基础上组建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服务平台——湖北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由政府、机构、业界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团队,提供全方位、系统服务,服务内容涵盖从基金的前期设立策划到后期业务运作的整个过程,提供如资金募集、项目对接、交流培训、政策和法律咨询一揽子服务等;(2)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打造湖北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地,吸引国际国内一流的基金企业在基地落户,统筹各类资源,制定基金集聚地发展规划和政策。(3)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与国内乃至全球财经资讯媒体密切联系,适时投资信息,建立常规的基金信息交流平台。(4)建立股权流转平台。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依托,推动设立湖北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所,在省内畅通股权投资基金流转通道。(5)完善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为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搭建高效平台。通过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条。

3.大力培养股权投资基金专业人才

为确保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收益,必须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提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湖北基金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依托武汉知名高校众多的资源优势,与国外高校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培训班,为国内从事基金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提供专业化训练和与国外优秀基金管理机构交流学习的机会。要发展外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合资方式学习境外管理人的专业技术,培育本土管理人,同时逐步形成职业基金管理人市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完善投资基金评价方法,规范基金管理者项目评估标准。

4.促进股权投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提高与股权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如知识产权评估,法律、财务审计等机构的市场化运作程度,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保证体系,加强中介机构行业自律意识,构建中介机构诚信经营文化,提升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大力加强中介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中介机构的服务,不断完善诚信为本的中介市场体系,切实降低股权投资市场的运行成本。

在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上,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虽然必要,但不能取代市场的基础性选择机制。事实上,实践证明市场选择的效率也远高于政府政策扶持的效率。在湖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发挥的是其引导作用。在项目的选择、投资管理及资金退出方面,应更多地发挥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作用,发挥市场对企业的选择作用,经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惟有如此,才能使湖北省内真正优秀的企业依靠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得以成长;也惟有如此,才能使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真正能推动湖北经济整体发展,最终实现中部崛起这一伟大目标。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清科研究中心:中国创投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2012年全年数据回顾。

参考资料:

[1]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国创业投资市场研究报告[R].北京: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2012.

[2]张洁梅.私募股权基金与我国的产业发展问题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9(09).

[3]安国俊,李飞.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1(03).

[4]顾海峰.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业态演进与金融支持[J].证券市场导报,2011(04).

[5]江振华,王聪.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产业发展的促进效应[J].中国金融,2008(08).

[6]覃家琦,曹渝.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07).

第8篇

2006年12月30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Bohai Industry Investment Fund)在天津正式设立,这是中国第一只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契约型中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日挂牌,其首期募集的60.8亿元人民币产业基金也正式投入运作。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由全体出资人以契约方式发起设立,总规模200亿元人民币,首期募集60.8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China Life Insurance Group)、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hina Life Insurance Co.Ltd)各出资5亿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出资0.8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China Postal Savings and Remittance Bureau)、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Bank of China Group Investment Limited)及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五家公司各出资10亿元。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15年,对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管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由中国银行行长、中银国际控股公司董事长李礼辉担任;中银国际聘请香港人士、新桥资本(Newbridge Capital Inc.)前合伙人欧巍担任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由交通银行托管。

网盛科技深圳上市 发股数量达1500万股

近日,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据了解,本次上市发行总量为15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融资总额达到了2.1135亿人民币。这是国内第一只互联网络股登陆A股市场。分析人士称,随着网盛科技的成功上市,将会有更多的互联网公司选择登陆国内股市。

网盛科技总裁孙德良告诉AVCJ,“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增强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加快公司发展步伐,为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利于保持公司在化工综合服务领域中的领先地位,同时也将促进公司原有‘会员+广告’商业模式的持续发展。升级后的信息服务,将为公司带来会员数目和广告收入的增加,使公司原有的商业模式保持持续发展的能力。”

上市后,公司的商业模式将有大的创新,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搜索服务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将采用新的商业模式实现盈利。新商业模式的运作将以公司的现有优势为基础,并和公司原有的业务进行有机整合,作为公司整体服务的一部分提供给客户,从而有效降低开发风险,提高盈利能力。

网盛科技是专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专业搜索引擎和企业应用软件开发的高新企业,目前已发展成国内最大的垂直专业网站开发商。同时,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互联网已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网络的概念,随着用户日益变化的需求,互联网已实现了网络层―沟通层―内容层―搜索层的分工演化,发展成为有别于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新兴产业。

网盛科技专业从事互联网业务,旗下包括中国化工网、中国纺织网、中国医药网等垂直B2B电子商务网站。“目前同行业的竞争者越来越多,而对网盛科技来说,‘化工网资源优势、客户优势、研究开发优势、品牌优势和营销网络优势’是网盛科技的绝对优势。”孙德良对AVCJ介绍。

温州民间资本进军创业投资

继“炒房团”、“炒煤团”、“炒油团”之后,温州民间资本开始转向创业投资。日前,上海首家以温州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首华创投(Sinohead Capital)落户徐家汇,创始人是上海温州商会的副会长林阿信。

据悉,首华创投已一次性到位3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其中大部分来自于林阿信旗下的实业资本及其他上海温州商会成员的投资,公司还受托管理欧洲温州华人华侨联合会基金的中国业务和那些动辄上亿美元的外资投资基金相比,3000万元人民币显得十分渺小,但这一温州民间资本的投资趋势却格外引人关注。林阿信告诉AVCJ:“政策空间的扩展使当前创业投资的风险性大大降低,正是温州民间资本进入的最佳时机;温州资本势力雄厚,且具备难以比拟的聚焦效应和金融诚信,一旦进入创投产业将为目前急需资金的众多中小企业提供支持。”他还表示,首华创投既看好高科技产业――特别是那些高成长性、颠覆性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同时也看重传统行业――特别是那些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融资方式的创业项目。

截至目前,中国本土的创司已近100家,资金规模80亿元人民币,其中80%以上具有政府背景,民间资本只占了7%。林阿信指出,让民间资本投入创业投资领域,除了政策的鼓励外,还应该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在这一点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据AVCJ了解,中国政府正在制定政策,旨在鼓励庞大而又分散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特别是科技投资领域,同时还将设立中央政府出资的各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让利与民”的原则参股扶持民间商业性创业投资。这对于目前主要以政府财政投入和国外创业公司投入为主的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来说,无疑是一针“强心剂”。

中国新能源产业基金有望年内诞生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China New Energy Chamber of Commerce)日前宣布,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即将出台,新能源商会将设立“中国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新能源商会会长、华睿集团(Farsighted Group)董事局主席李河君表示,争取在今年年内组建中国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

据介绍,拟设立的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将主要对未上市新能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促进新能源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初期打算在全社会募集资金10亿元,中期募集100亿元人民币。目前该投资基金尚未确定发行方式,但公募申请的可能性较大。

新能源商会聚集了华睿集团、力诺集团、尚德电力、新奥集团等新能源界共112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李河君透露,建立投资基金只是一个开始,商会预计打造一个名牌――中华新能源,今年新能源商会还将筹建新能源产业基地和产品交易市场。

北京将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

北京市发改委日前对外披露了《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十一五”期间,北京市每年将至少拿出5亿元人民币,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据北京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处处长郭俊峰介绍,融资难是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一个最大瓶颈。为了缓解这个难题,北京市正在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针对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和需求,北京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研究建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急需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十一五”期间,基金规模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上海浦东今年将设3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AVCJ获悉,上海浦东新区今年将投入3亿元人民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撬动总规模超过60亿元的投资。据了解,引导基金的使用采取市场化的操作办法,浦东新区内的高新科技企业可随时自荐申请。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浦东新区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与传统的政府无偿资助不同,该基金定位为创业投资的母基金。浦东新区区长张学兵表示,引导资金不直接投向项目,而是与海内外合格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合作,采取契约式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法人制和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等多种方式。

上海浦东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据其有关负责人透露,在生物医药领域,具体负责项目选择和资本运作的是百奥威达中国基金(BioVeda China Fund),电子信息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则由德丰杰龙脉中国基金(DFJ Dragon Fund China)来具体运作。按计划,引导基金今年将增加更多的创投伙伴,与这些知名的专业机构联合投资,或者直接作为出资人加入投资基金,扩大资金的杠杆效应。

上海牵手40家创投组建创投服务联盟

AVCJ获悉,刚成立不久的上海风险投资联盟日前与软银、IDG等投资机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至此加盟的创投单位已达40家。一个以风投单位为主、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辅,促进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项目有效对接的联盟体正逐渐成型。

上海风险投资服务联盟由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和上海的创业投资机构等单位共同发起。据联盟负责人郑维安透露,目前阶段在操作的融资项目已达30个左右,最近还有两个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项目正在进行集中推介,联盟将发挥资源优势,为更多的中小企业项目和更多资本对接发挥平台效应。

江苏创投机构助力创业潮

AVCJ获悉,江苏省江阴市日前特别设立了注册资本总额达1亿元人民币的科技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创业园、留学归国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处于孵化期至扩张期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这是江苏省创业投资助力创业大潮的最新动作。

至2006年底,由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GOVTOR)主导设立和参与设立的基金已达19家,管理的基金规模逾33亿元人民币。据了解,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目前正与国际著名投资商香港查氏集团(Cha Textiles Ltd.)联手组建一个规模为1.5亿美元的名力中国成长基金,以及一个1.6亿元人民币的高投名力江苏成长基金,同时还将在南通、无锡、镇江、苏州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形成遍布全省的创投网络。

截至目前,江苏省已经有创业投资机构30家,资金规模达到58亿元人民币。由创投基金扶持的三家上市企业尚德电力、苏州科达、南大苏富特,已成为行业内的领先者。

梁锦松加盟黑石任中国区主席问路内地

又一家私募基金公司将目标瞄准了中国内地市场。AVCJ获悉,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日前已经聘请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前司长梁锦松作为高级执行董事及中国区主席,负责开拓亚洲市场。

黑石集团新闻发言人Sophia Harrison表示,梁锦松将与另外一名高级执行董事Ben Jenkins联合扩建和管理其驻香港的办事处。该办事处主要负责为黑石开展和管理亚洲地区新的私募基金投资业务,同时协助管理黑石已经投资的亚洲企业或者正在进入这一地区的企业。

黑石于2005年在印度孟买设立了其在亚洲的第一个办事处,主要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去年又在香港设立了负责对冲基金运作的机构。黑石主席史蒂夫・施瓦茨曼(Steve Schwarzman)表示,“重大的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内地经济的持续增长意义重大,黑石希望能积极地参与这一进程。”

梁锦松表示,之所以加盟黑石,是看中其“在全球私募股权投资业的领先地位和金融实力”。而对黑石来说,聘请梁锦松助阵,无疑能增强其影响力。作为一家全球性的私人投资和咨询公司,黑石进军中国内地市场的脚步明显慢于KKR、凯雷和贝恩资本等华尔街同行。

黑石成立于1985年,核心业务包括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企业债投资等,管理总资产规模达到700亿美元,私募股权投资部门管理着超过330亿美元的资产,旗下正在进行投资的第五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为156亿美元。

需要指出的是,去年轰动一时的与美林旗下资产管理部门合并的黑石集团(BlackRock),并非梁锦松加盟的黑石集团(Blackstone),尽管两者总部都设在美国,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家公司。前一个黑石与美林合并诞生了管理总资产接近1万亿美元的资产管理巨头――黑石美林投资管理(BlackRock 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

张文东转战花旗 中国成投行必争之地

花旗集团(Citigroup)亚太区企业与投资银行部日前宣布,任命原瑞银集团(UBS)董事总经理张文东为其中国投资银行团队的董事总经理。此举显示,中国正逐渐成为各国际投行必争之地,相关人士频繁被“挖”证明了这一点。

张文东之前任瑞银集团董事总经理和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管,负责该部门在中国的业务发展和战略制定。在瑞银之前,张文东是罗盘风险投资合伙公司(Compass Venture Partners L.P)的合伙人之一,这家专注于中国市场的私募基金创立于2000年,密切关注媒体、电信和技术等行业的投资机会。在此之前,他是中国银行投资银行部门的直接投资主管。

对此,花旗亚太投资银行部主管马睿明(Mark Renton)表示,张文东的加入为花旗带来了在中国投资银行和私人基金市场运作的丰厚经验和理解。

为了拓展中国内地业务,各大投行巨头在“挖角”方面不惜重金。去年3月,花旗聘请赵竞为中国投行常务董事,而赵竞在加入花旗集团前,曾在摩根士丹利任职12年,任中国投行业务北京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也在去年2月,将花旗银行前投资银行业务主管孙玮聘为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Kirkland进军亚洲设立香港办公室

亚洲的并购交易仅仅是刚开始,现在正是拓展亚洲市场的时机。随着贝恩资本(Bain Capital LLC)等大客户拓展亚洲市场,美国第11大律师事务所Kirkland& Ellis LLP日前在香港设立了拥有3名律师的办事处,由大卫・艾希(David Eich)领导,这也是其在亚洲的首家事务所。

大卫・艾希对AVCJ表示:“1996年我来到伦敦,当时Kirkland在那里只有2名律师,而现在,我们在欧洲已经拥有一个85人的团队,随着欧洲和美国的私募基金进入亚洲,这一进程又将在亚洲重演。”他还说,Kirkland在亚洲无处不在,公司在韩国、泰国和中国都有业务。据悉,Kirkland最早的客户――贝恩资本正在募集规模达10亿美元的首只亚洲基金,将专注于投资中国与日本。

大卫・艾希还表示,Kirkland的目标是,到2007年末,将其在香港办公室的律师人数从目前的3位提高至12位,公司还计划2年内在北京或上海开设办公室,开拓大陆极具吸引力的私募股权市场。

中信资本聘请Nakano出任东京办事处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本直接投资公司(Citic Capital Partners)近日聘请中野博信(Hironobu Nakano)担任东京办事处董事总经理,主管日本地区投资业务。此外,还聘请Masahiro Ito和Satoshi Ishida为东京办事处副总裁,二人都是Nakano在日本产业振兴公司同事。

第9篇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规模为10亿元,投资人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创投,各出资50%。“设立的时候,还没有合伙制可以选择,只能是公司制。”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人徐清说,其他诸多方面就全靠摸索了。

两个投资人在2006年3月份就签了合作协议,但是到底怎么做,“请教了很多人”,9月份成立公司之前,制定了很多的规则和程序,实际运作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还是调整了很多”。

这支FOF基金在2006年成立后并无施展的空间,由于外汇管制的限制不能投向境外基金,而当时投向境内基金的条件也不成熟,“当时我们很郁闷,我们不知道怎么来投。”

但时间刚刚进入2007年,大环境就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币基金风起云涌,“这时候我们就一下又觉得有了很多机会。同时也看到一些问题。”

包括投向很多知名GP的问题。这些GP一方面在境内募集基金面临LP偏少的窘况,另一方面基金募资后,与现在管理的境外基金会有一些利益冲突。最后摸索的比较好的选择方式是 GP把境外基金拿一部分进来,与本土基金做JV(中外合资)的结构。该基金已参股软银中国、智基创投、盛泉创投等五个创投管理公司设立的创投基金。

投资JV结构的基金是“我们做的比较多的一种形式”。过程并不轻松,“依照的是商务部2003年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有一些明确规定。我们在这方面有些经验,于是就帮助GP一起来做架构,去跟商务部进行沟通,做了很多这方面的复杂工作。”

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关于JV基金的设置,徐清谈到了两个问题:其一,搭建了中外结构的人民币基金按照现在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对项目的投资还是被视为外资,这样,实际上对于这些基金的投资就受到很多限制,比如在产业投资方面肯定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因为要按照相关产业目录去做。其二,结构中加入了外资,基金设置程序也会比较复杂。

“GP目前也对在国内做JV结构的运作模式有点担心。”徐清点明了原因,她说:“相关的法规是2003年颁布的,新的法规到现在还没有出来,也就是说未来到底会是什么样、什么状态,大家还是疑惑的,在这方面会比较谨慎。国家的法规政策对投资影响特别大,所以要非常敏锐地去把握。今年,整个行情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在只能是慢慢地去调整。”

比如国内的税收问题就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按照2003年的相关法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模式是不作为纳税主体的,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有限合伙是比较类似的模式。但是2008年的新税法,规定所有的企业都必须交25%企业所得税,它排除了合伙企业和个人,但并没有把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例外出去。税务部门认为新法是覆盖旧法的,所以按照新法的规定,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也需要去交25%的所得税。

问题虽然使人有些“郁闷”,但“很多东西我们都在做,然后制定相应的流程,边做边调整。”

第10篇

Abstract: Zhongguancun venture guiding fund, China's first government guided fund, was established in 2002. During the past 13 years, the guided fund has turned into normative development with normative guidance from ignorant development. And government guided fund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LP in the market, other institutions are actively try to be raised to its partners. The advantages of government guided fund have been highlighted in investment projects and investment scale. In this paper,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government guided fund of Yunnan province are discussed, and it is put forward that government guided fund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financing way in Yunnan although with a backward situation when staring.

关键词: 政府引导基金;金融引资模式;金融

Key words: government guiding fund;financial investment mode;finance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35-0039-03

0 引言

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历程, 2002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支政府引导基金,即“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但这时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相关的规章制度,比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促进了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也为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不断完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此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2009 年出现的地区联合性的政府引导基金,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与七省市人民政府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七省市主要包括北京、上海、深圳、重庆、安徽、湖南、吉林,推出首批20 支创投基金进行试点,一共募集到的资金是九十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注资十亿元,其余七十亿元来自社会资金。七省市政府负责选定这20 支创投基金,然后结合当地研发优势、产业基础和地方特点来确定专业领域投向。

1 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

1.1 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起步落后于全国,但发展迅速

分析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全国区域分布格局发现,中国政府引导基金基本上是长三角、环渤海“双足鼎立”,同时向中西部全面扩散。有资料显示,我国自成立第一支政府引导基金到2012年年底,一共成立了超过96只(包括拟设)基金,金额已经接近七百亿元。其中我国引导基金设立最密集的地区是江苏和浙江地区,有35只政府引导基金是这两省设立的,占基金总数的6.4%。除此之外,环渤海地区中,北京、天津、山东、辽宁地区也是我国引导基金设立数量较多的地区。在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市场中,政府引导基金的数量和可投资本量,占比已经达到整个市场2%以上的份额,分别是2.7%和2%,具体数量是223 家和166.6 亿美元。根据中投集团下的产品CV sours统计,截至2014年底国内公成立209只政府引导基金,目标设立规模1293.39亿元,平均单支基金规模6.19亿元。

而相较于这些地区,云南省起步较晚。2011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引导基金管委会正式成立,截至同年底,已有7家股权投资基金正式申请省引导基金参股或跟投,预计通过对所投基金的强大增信作用,将使省引导基金产生不低于投资额10倍的杠杆放大效果。云南省政府将出资设立总规模为1亿元的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5年分期到位,投资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2011年4月21日,来自云南省金融办的数据显示,引导基金中已有4000万元到位,入库项目超过300项。2011年5月17日挂牌成立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为云南省省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

多支股权投资基金落户云南。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正发起设立瑞滇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已注册;云南省工业投资集团与香港惠理集团正开展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工作,赛弗基金拟到云南省设立独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云投集团发起设立泛亚产业投资基金、天佑集团拟发起设立并购基金,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均已申请省引导基金参股与跟投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于2014年开始受理第四次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2015年初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和省工商联成立的云南省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引导基金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正欲邀请知名投融资机构参与引导基金的运作。云南省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3000万元,逐年递增,3年内达到1亿元规模。将重点投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的项目;生物资源开发及精深加工项目;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和改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其他项目”。

1.2 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动机

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方式开展投资,以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并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云南“两强一堡”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吸引国内外优质股权投资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建立和完善我省股权投资体系,规范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加快发展股权投资事业。

1.3 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重点以参股方式引导发起设立一支综合性的股权投资基金,并根据发展需要,按照有关决策程序审批后,可发起设立新的股权投资基金。并且其合作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是在国内外市场上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较强、管理经验成熟、各项资源丰富,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和对外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和省工商联成立的云南省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引导基金就将重点投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的项目;生物资源开发及精深加工项目;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项目。

2 当前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后续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

引导基金设立初期为了招募到优秀的子基金GP加强宣传力度,而在投资决策后对子基金的运作情况公示力度有限,使得市场上对某支引导基金的实际运作水平了解有限。现引导基金的官网上仅有截至某年累计投资子基金数量、子基金累计投资项目数量,而对子基金所投项目是否有退出、退出情况却不得而知。按照2011年《关于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或跟投有管事项的公告》规定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应当在5年内退出;引导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且对1个项目只进行1次跟进投资,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在云南省有7家股权投资基金正式申请省引导基金参股或跟投可是截至到2014年底还未有数据指明子基金退出的时间与退出时的状况。子基金项目投向和在云南的投资比例上,很难从公开信息中了解到其是否符合引导基金最初的设立的70%投资于本地、将使省引导基金产生不低于投资额10倍的杠杆放大效果,此上硬性规定都从公开信息中难以获得。

2.2 由于金融发展落后于一线城市,在云南很难招募到优秀子基金

由于我国大部分的VC/PE机构都分布在那些一线城市,客观上导致了那些落后城市很难招募到优秀子基金,只有那些一线城市才有条件和机会招募到更多的优秀子基金,而且通过相关的专业人才也更愿意或者更多的留在一线城市,因此,一线城市不仅具备优势资源,还拥有很多优秀的人才,十分有利于自身的基金运作。有资料显示,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引导基金要远超与那些落后地区的引导基金,其中据2014年中投研究院统计华东地区累计成立90支引导基金,且目标设立规模超过了601亿元,是各地区最高的;西南和华北地区在设立引导基金方面也是相对比较活跃的,其中西南基金数量是18支,基金规模是248亿元,华北地区基金数量是35支,基金规模是144.6亿元;之后次活跃的就是华南地区,基金数量是23支,基金规模是114.785亿元。而西部的云南由于VC/PE机构数量有限,基金数量和基金规模要远远落后于上述地区,发展缓慢。

我国一线城市开展引导基金运作已经有一段时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云南在国家的政策召唤下,从2011年开始着手建立第一支政府引导基金,他们往往带着“时间紧、上层领导要求尽快设立运作”等诉求在摸索前进,在无奈的是云南省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员,无法使VC/PE基金良好的运作,在实际的开展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困难重重,难出成绩。例如云南XX投资有限管理公司,全公司人员5名,仅有一名经理原位国有银行投资部经理具有相关VC基金运作经验。在进行申请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的参股与跟投时,摸清政府基金的运作方式与退出机制就耗时9个月。

2.3 资源配置受政府引导使用效率低

在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运作的第一部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指导下国内引导基金设立也多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主,产业引导基金、战略引导基金为辅。云南省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投向云南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70%,且使省引导基金产生不低于投资额10倍的杠杆放大效果。2015年设立的云南省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引导基金也明确将重点投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的项目;生物资源开发及精深加工项目;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从市场的角度分析,这样的投向限制是不受GP与LP欢迎的,通常投资的原则是寻找最具投资价值的项目,但如果这时要求一定比例的资金必须投入到当地企业,那么寻找最具投资价值项目的投资原则必然不能很好的履行,客观上一定会影响到整个投入项目的质量,如此不仅不利于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还会导致资源使用效率低。

2.4 理事会的监督激励机制真空

2008 年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定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资质和职责,但由于各地区关于投资环境和项目资源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别,所以《指导意见》中很难做出一个统一的执行方案,只能允许各级地方政府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引导基金监管激励机制。然而,云南政府制定的监管激励机制方案存在很多弊端,无法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导致云南省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水平落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监督指导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收益分配、退出机制和绩效考核等制度,在激励机制中只说明引导基金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确定。

3 应对建议

3.1 完善退出机制与程序,保证引导基金健康运转

要想使政府引导基金能够真正的发挥其优势,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引导基金相关规范标准,并严格依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引导基金的健康运行。实践表明,通常一个项目要想获得收益需要七到十年的时间,只有保证引导基金的退出时间科学合理,才能确保项目的投资效果良好。因此,完善退出机制与程序,保证引导基金健康运转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应做到:对于那些重点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存续期;对于那些达到存续期上限后的投资项目,应该让利于民对项目进行强制清算,同时投资收益中的适当比例可奖励于合作基金。

3.2 弱化投资领域的限制

引导基金投资的地域限制是其发展的主要限制,若能够突破和弱化地域限制,将有利于落后地区的引导基金整体良好运作。可适当对合作基金进行注册地限制,把子基金注册地限制于本区域,不仅能提高基金的本地属性和税收来源,同时可以提高子基金投资于本地创业企业的积极性。

3.3 募资走市场化路线

如引入市场化的资金共同设立母基金,这样可使得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加倍放大,管理团队更加专业。如元禾已成功引入国开行作为其管理的国创元禾母基金(50亿元)、国创开元母基金(100亿元)的出资人,这两支基金中主要出资结构为国开金融50亿、社保基金50亿、华为集团5亿元。

参考文献:

[1]黄武俊.政府引导基金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新平台[J].新材料产业,2012(3):71-75.

[2]李洪江.政府导向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5).

[3]郭丽虹,赵新双.优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效益的策略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7(11).

[4]王利明,王吉林.国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0(2):112-114.

[5]杨大楷,李丹丹.中国引导基金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2(4):24-26.

[6]中投研究院.2014年政府引导基金报告[J].中小企业金融,2015(7):10-13.

[7]Robert T. Jensen. Do private transfers ‘displace’ the benefits of public transfers? Evidence from South Africa[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2 (1).

[8]Douglas Cumming. Government policy towards entrepreneurial finance: Innovation investment funds[J].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06 (2).

第11篇

关键词:海峡两岸 直接投资 法律制度

■一、两岸双边直接投资立法现状

目前,大陆和台湾地区都没有一部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典,海峡两岸在双

边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依据的是各自的实然立法和WTO的原则协议。下面笔者着重对两岸在双边直接投资立法中关于投资准入和投资待遇、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分别加以论述。

(一)大陆的相关立法

在资本输入方面,1988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后在1994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对台商投资给予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根据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目前大陆对外商投资的领域划分为鼓励、允许及限制类。从鼓励及允许类来说,目前外资和内资没有大的差别。但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涉及三大产业中的多个行业。在人员和资金流动方面,台湾投资者只要办理入出境的签证手续,就可以自由进出。长期在大陆供职的,资产和收入可以在允许范畴内自由汇出。

在资本输出方面,《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分别就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查、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二)台湾的相关立法

在资本输入方面,台湾地区1992年通过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根据其修订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转移不动物产许可办法》,对大陆赴台的人员、资金都做了明确限制。“入世”后台湾“陆委会”又宣布分阶段开放大陆企业赴台从事服务业投资清单,对大陆开放投资范围与项目多为竞争激烈、利润微薄的行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与《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规定了“陆资”来台投资政策具有采事先许可制、严谨管理门坎、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率视同直接投资、订定防御条款、建立后续查核机制等五大原则。

在资本输出方面,《对外投资及技术合作审核处理办法》、《奖励投资条例》(1990年为《产业升级条例》所取代)、《海外投资保险办法》、《创业投资事业实施细则》、《创业投资事业范围与辅导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若干鼓励条款。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多边投资公约的订立

两岸目前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陆加入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台湾地区没有加入。特别在协调税收管辖权、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偷漏税方面,双方没有订立双边协定。

■ 二、两岸双边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历史成因和现实困境

(一)两岸双边直接投资制度的历史成因

1、大陆方面的原因

在台资输入立法方面,改革开放初期,缘于经济基础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大陆需要引进外资、提高经济增长力,故而在立法方面给予包括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税收优惠为主的超国民待遇,但是出于国家整体经济运行考虑,在投资行业、信贷支持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对境外投资企业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给予次国民待遇。在对台湾的资本输出法律制度方面,同样由于前些年大陆经济水平不高,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原因,对境外投资以管理为主。

2、台湾方面的原因

在“陆资”输入的立法方面,台湾经历了由限制到放开的过程。在上世纪台湾资本储备不足时,由于政治因素,台湾立法机关没有就陆资入台做立法层面的考虑。近两年来,由于近些年岛内资金的缺乏和外来投资的减少,“陆资入台”将有效弥补台湾在有关领域的投资不足。在对大陆的资本输出的立法方面,从《对外投资办法》到《对外投资及技术合作审核处理办法》,同样可以看出由限制到开放的过程。在加入国际公约方面,由于台湾不是国家,不能参加诸如《华盛顿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国际公约,也就不能受到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多边投资保护。

(二)两岸双边直接投资制度的现实困境

1、投资准入存在不同程度限制

两岸在资本输入方面的法律制度中都有市场准入限制,特别是对经济上具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的产业。在台资企业看来,对比大陆境内的国内企业,台资在市场准入和股比方面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而台湾方面的立法则是从严格限制“陆资”入台到“循序渐进”开放“陆资”入台,但从营商成本来看,台湾的土地成本和人力成本相较大陆来说,没有优势可言。

2、直接投资合作缺乏依据

在台湾对大陆开放市场之前,两岸企业就已经在政策夹缝中进行了合作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两岸投资合作仍然缺乏实然的法律依据。在投资合作过程中,合作双方主要以合同法律制度相互约束和引以为据。其中,投资主体资格、第三方市场准入、投资实体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的立法缺失都凸显了出来。

3、缺乏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s)是由两个国家之间缔结的调整双边投资关系的条约,自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它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纳的、保护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度。我国大陆地区自1982年至1995年初,已与6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国际法层面上的保护。由于两岸目前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方直接投资的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利润转移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没有共识和法律依据。

4、双重课税问题严重

海峡两岸在税制上对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方面有差异:台湾地区以所得税法为统一法典,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中国大陆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此外,海峡两岸缺乏双边税收协调文件和情报交换机制、台湾的抵免规定和程序相对复杂,导致两岸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和跨境偷漏税问题严重。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已与世界上81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s),但海峡两岸仍未签定此类协议。

■三、完善两岸双边直接投资立法的途径

(一)加快“不歧视待遇”立法

在台湾地区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与《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时,台湾“经济部”表示,开放“陆资”入岛,将依据“先紧后宽”、“循序渐进”与“有成果再扩大”的原则进行检讨,并采取“正面表列”的方式分阶段开放。故而在台湾单边立法中,针对“陆资”入台的准入、待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修订,也应在陆商投资一段时间内进行。修订的基本内容和方向应是对“陆资”入台的待遇不得低于当时其他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待遇。

(二)签订双边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订的相互对本国境内来自缔约对方的投资者和投资提供保护的协定,旨在通过建立稳定、有序的法律框架创设促进缔约双方相互投资的良好环境。从短期来看,双边投资协议仍将在国际投资协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是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手段。与多边投资协定相比,双边投资协定更灵活,更容易依据海峡两岸的特殊利益诉求和共同关注的重要领域达成共识,从而更便捷和直接地维护两岸共同的投资利益。故而,海峡两岸在双边直接投资合作和投资保护方面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实现。

(三)建立投资税收合作机制

为了避免双重课税问题,笔者认为两岸可以采取完善单边税收立法规定、签订海峡两岸《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建立税务合作机构并予以法律确认等途径通过各自的立法和签订双边协议共同建立投资税收合作机制。

综上所述,在海峡两岸双边直接投资的实然法律制度框架中,大陆在台资资本输入立法方面以鼓励性立法为主,兼有不歧视性投资限制的规定;台湾在“陆资”资本输入立法方面有一定的投资限制。两岸在资本输出立法方面都没有单独立法,所依据的是根据各自经济情况不断修正的实然立法。由于在现有的双边直接投资法律框架中,存在投资准入有不同程度限制、直接投资合作缺乏依据、缺乏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双重课税问题严重的困境,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投资法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两岸可以就投资准入、待遇、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单边和双边的立法完善,从而解决上述困境。

参考文献:

[1]梁国扬.关于给予台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建议,台声杂志2009年第四期

[2]陈敏、陈燕.海峡两岸海外直接投资法的比较,上海金融,2005年第11期

[3]黄梅波.海峡两岸投资互动及其前景,《国际经济合作》,2002年7月

第12篇

独立经济学家谢国忠博士和高盛集团大中华主席兼董事总经理胡祖六博士在此次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谢国忠在演讲中重点突出了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现状与发展趋势,他表示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未来两年世界经济依然会处于波动期,除非债务性危机完全解决,否则难以实现全面平稳复苏。在谈到中国本土经济时,谢国忠认为中国经济尚缺乏自我增长的模式,一直以来主要通过房地产经济推动GDP的增长,而中国的房市以及股市都是非理性的。中国的基本问题是政府刺激远远超过经济增长速度,因此需要更多地推动民间消费。对于目前中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所进行的调控措施,他认为提高利率水平是根本,因为利息水平与GDP增长是成正比关系的。

胡祖六重点阐述对中国私募股权与中国经济未来的看法。他表示得益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开放与发展,中国的私募股权市场在全球市场中成为亮点,并且持续健康地成长。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帮助中国公司走向世界,从而实现全球化运作,并对中国的技术创新和持续性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他认为作为一个成长于新兴市场的年轻行业,私募股权仍需谨慎。中国市场的本土基金“野心有余,能力不足”,普通合伙人必须设定清晰的投资目标,并创造优良业绩才能在竞争中突显自己。在谈到中国市场如何选择投资领域时,他表示中国经济非常多元化,投资目标需要结合投资基金自身的策略和风格,而更为重要的是在投资前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在投资后为被司提供专业人士和附加价值。

交易重点:尽职调查

金融危机令全球经济蒙上阴影,私募股权这一资产类别也受到一定冲击。在此次危机中,一直被认为极具潜力的中国市场也未能完全独善其身,但在政府果断而适时的经济刺激措施之下、再配以城市化发展和监管政策的完善,中国市场相较西方市场显得相对乐观。但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中国依然存在着从政策到具体操作层面的各项风险。这就使得投资者需要将尽职调查提高到更为重要的层面。

贝恩投资(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竺稼表示,在中国投资意味着更多的尽职调查,以及更多的投后管理。此外,他还认为市场竞争将有利于行业发展,并且强调投资者应注重企业未来5-10年的发展潜力,并且要关注企业的基本面,也就是产生自由现金流的能力。

但是在中国,一般的尽职调查程序似乎并不完全适用于目标公司,而且也常常不适用于普通合伙人,投资需要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调查。Capital Dynamics亚洲投资管理董事兼主管Markus Ableitinger说:“我们需要对公司的运营、成立时间、人员的职业生涯以及所有权结构都进行深入了解。”他强调,“关键人物风险是一个大问题,如果在公司中有一个人任何事都由他做,那么你就存在关键人物风险的问题。如果他不能分配、委派或让其他人与他一起成长,那么这也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法律事务部合伙人朗杰(Jack Lange)则表示:“在中国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要进行真正有效的尽职调查的唯一方法就是,花时间了解管理团队、控股股东,并与他们建立并发展紧密联系。”他认为信息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点点零碎的积累起来,只有经过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来了解彼此,才能够清晰了解公司和私募股权投资者之间是否可能在本质上彼此兼容和适应。

持续热点:人民币基金

对于外资及本土人民币基金平台的设立,中国政府一直都持鼓励态度并积极出台有关政策法规。从2003年商务部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起,就对成立外资人民币基金所需的必要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草案则为外资参与人民币基金运作开辟新的路径。但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在本土成立外资人民币基金还存在着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针对外币基金与人民币基金的不同监管政策则形成了两者在审批效率、投资范围和税务责任等方面的不同待遇。

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古军华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本土及外资人民币基金的设立架构和法律程序,主要涉及三类模式:由境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本土人民币基金、外商投资创投企业人民币基金架构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人民币基金架构。古军华表示,理论上讲,那些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等地、根据当地相应法规设立的本土基金,为那些希望进行本土交易的普通合伙人提供了一个平台。针对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尽管法律规定这些基金应该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进行创业管理服务,但在实践中,这类公司还是可以做更多种类的投资。因此有很多已经成立的在岸基金通过“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的架构来构建他们的基金。

Capital Dynamics的Markus Ableitinger认为与美元基金平台并行运作的人民币基金是中国市场所特有的,目前尚处早期发展阶段,但鉴于中国大量中小企业的长期信贷不足,私募股权基金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巨大。但他同时提出警示:本土人民币基金团队尚缺乏有经验的投资者,尽管有些公司已开始提升管理标准以实现制度化管理,但这需要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才做得到,对于一个年轻公司来说,专业化运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