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

时间:2023-08-25 17:10: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屋拆除相关法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

第1篇

【关键词】物权法 阳光权 相关法律、法规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204-01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此,建立和完善能够切实维护公民的“阳光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非常现实的重要意义,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参阅文献[1]~[10]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

1 “阳光权”的重要性

“阳光权”为什么这么重要?因为“阳光权”不仅是生存权的一部分,也是资产权的一部分。在城市小区,“阳光权”主要是通过建筑间距体现出来的。按理说,建筑间距是建筑工程中的一项重要指标,盖多高的建筑,就应该照规矩、按比例,留出相应的建筑间距来。但现实情况是,公民的“阳光权”不时遭到侵害并面临维权的尴尬。一方面,政府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是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阳光权”;另一方面,房地产商为了牟取利益,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却仍然强行施工,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阳光权”纠纷置若罔闻。

2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局限性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人们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阳光权”。从建筑间距的立法来看,目前也尚且没有一个全国范围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第83条中涉及到了采光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只是对于建筑的日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条只是做了如下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没有具体涉及到“阳光权”。

由此可见,《规划法》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太原则、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在实践中可能产生如下问题:

第一,不能有效避免、或制止非理性的违法建筑、违法设计、违法规划;

第二,不能有效惩处违法建筑、违法设计、违法规划的责任人;

第三,更不能给受害者以救济赔偿,且有关的法规、规章、标准等,因其效力不及法律或漏洞多、弹性大,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3 《物权法》对“阳光权”的规定及其作用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为重新界定和审视和谐的邻里关系提出了新的理念和标准,也将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诸多扰邻问题从道德层面上升到了法制层面。

《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在以往的司法案件中,居民在自身“阳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通常状告规划局,希望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来撤销开发商所取得规划许可证,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很少认定开发商所承建的开发项目违章,即使认定了违章,若想执行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筑难度很大,排除妨碍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在老百姓可以直接状告开发商,即使审批合法,只要侵权事实存在,法院若认定开发商侵权,老百姓就能得到相应赔偿。

4 修改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权法》,本文认为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修改:

第一,在“实体”和“程序”上修改。例如在“实体”上,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和《民法通则》保护生命健康权的原则,要规定:“为保护住居者的阳光权、采光权、通风权、视觉卫生权、消防通行权,居住房屋的间距应保证在大寒日或冬至日的8时至16时,房屋的任一窗户都有满窗日照3小时”... ...“违法建筑、违法设计、违法规划的责任人,对受害者都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 “赔偿金额按受害房屋市场价的双倍计算”...... 在“程序”上,规定......

第二,对《刑法》、《环保法》等法律也作相应修改,例如在《刑法》中增设“危害阳光权、危害消防通行权”等罪名,以彻底遏制违法建筑、违法设计、违法规划。

第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建立对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指导制约机制,构建完整的规划制度体系。

5 结语

物权法保护“阳光权”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再单纯依靠传统的道德力量来约束,同时也对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必要性、紧迫性要求,只有形成了完整的法规制度体系,才能在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的约束和规范下,建立起界限分明、权利平等、规范有序、相互尊重、和谐共处的良好人际关系,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科学发展提供完整、可靠的法律保障。

另外,“阳光权”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注意防范潜在的危害行为,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自己的“阳光权”,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诉讼。

参考文献

[1] 银新玉.徐富盈,阳光权催生居住区规划公示制度[J].社区.2005,15:27~28.

[2] 许佩琴.物权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法宝[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 8(4):106~111.

[3] 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 蔡敏.马姝瑞,高楼林立:“阳光权”追讨案攀升[J].中州建设,2007,1:36~37.

[6] 崔文华.《物权法》的制度设计与和谐社会建设[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7,5(7): 111~113.

[7] 周剑云.戚冬瑾,从“阳光权”案件反思政府与法院的角色定位[J].城市规划, 2007,31(5):62~66.

[8] 虞浩.鲍永红,采光权的法律和经济分析[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14(1): 59~62.

第2篇

关键词:违章建筑查处;法律关系;旧城改造项目;城市扩容建设;征地;房屋拆迁

1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违章建筑是当前社会中的难点问题之一,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对违章建筑进行清晰和统一的界定。在实际处理时,各级地方政府一般会根据现实情况加以设定。考虑到政府各部门智能的差异性,国土、交通、城管、规划以及房管等部门均具有认定和查处违章建筑的权利,这也是导致对违章建筑的认定不一致现象的主要原因,导致实际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工程”“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等多种说法。上述说法具有一定区别,如“违法建设”和“违法工程”描述的是具有动态性的行为过程。而“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描述的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具有一定的静态性。文章从行为性质、行为对象以及行为事实三个方面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

1.1行为性质

从行为性质的角度来说,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首先,违章建筑在其性质而言属于违法行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禁止性的规定,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克制违章建筑处于违法状态;其次,违章建筑是在经过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许可之前进行建设的;最后,违章建筑必须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假如建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则应由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影响程度的认定。

1.2行为对象

在判断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时对于违章建筑概念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影响。从行为对象的角度来看,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所造成的违章建筑的外延以及内涵均具有很大差异,据此而造成的对违章建筑的各种理解也存在很多争议。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对象描述都包含建筑物以及构筑物两个名词,但对其他设施的描述缺不尽相同。这是因为上述两个名词都属于设施,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而违章建筑的对象是否包括设施又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一定是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紧密相关的,并且在分离之后设施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电缆、关系等工程。而这些在法律上被称作是附着物,因此违章建筑的行为对象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1.3行为事实

1.3.1新建。新建指的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违反土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进行建设的项目,为获取相关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擅自建设等行为。

1.3.2改建。改建指的是将原有建筑物的一部分进行拆除改造。比如将民用住宅私自改为商业用房、破墙开店、将一个房间进行分割改造成多个小房间进行群租等项目。

1.3.3扩建。扩建指的是在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建设,以达到提高原有建筑的高度或加大占地面积的目的。

2违章建筑的查处

2.1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和查处方式

2.1.1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通常情况下,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影响认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以及执行等。在进行违章建筑的查处时,首先,应保证查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查处的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的法律正确;其次,在进行违章建筑查处时应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包括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救济等权利。

2.1.2违章建筑的查处方式。违章建筑的查处方式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没收实物以及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2.2违章建筑查处中存在的问题

2.2.1查处权责不明确,各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上文中已经提到,国土、交通等部门均具有认定和查处违章建筑的权利。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各大城市进行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绿化、市政以及规划等七个方面。而违章建筑却涉及了多个部门和领域,并且对市、县(区)、街道和社区的利益息息相关。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化现象,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不足,是造成违章建筑查处受阻的内部原因。

2.2.2违章建筑执法手段乏力,查处方式单一。我国多数城市在进行违章建筑查处时均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以拆除为主要查处手段。在违章建筑查处执行过程中,某些建筑在建设的初期阶段已经得到了用地许可以及工程规划许可等各类法律程序,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改建或者扩建行为。某些违章建筑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致使审批手续上部完善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活动等。上述违章建筑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城市规划造成不良影响,对该类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处理,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等成本,还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除此之外,部分违章建筑在做出拆除处理之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直接进行拆除,目前针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方法尚不完善。许多相关部门在查处违章建筑时通常会给予责令停止或限期整改,但是在查处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拒不配合、拒绝停工等现象,导致执法部门很难有效解决违章建设行为。

2.2.3执法环境不善,冲突矛盾时有发生。对于法制国家来说,其法制水平的高低与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等的发展息息相关,除此之外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法律环境。针对违章建筑这一法律环境而言,和发达国家仍具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在进行违章建筑查处时经常出现暴力执法冲突以及暴力抗法等现象,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矛盾的不断计划、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层次不齐等造成的。

2.2.4管理执法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属于事后控制。在进行违章建筑的查处和管理时,很可能会由于政府引导力度不够以及市场供给不足等问题使得查处过程中出现了审批、管理以及监督等环节出现脱节现象以及信息交流不够畅通。除此之外,没有严格贯彻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和审批备案制度。再加上某些执法部门存在消极执法、不作为甚至是乱作为的现象,监管力度不足,部门权利集中化等导致某些部门消极作为或不作为。

3违章建筑查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冲突解决

3.1违章建筑为第三人所占有

当违章建筑被第三人所占有,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占有之讼,也就是说通过代为诉讼来排除他人占有。上述诉讼是为了法院能够对违章建筑的实施和执行排除障碍,而不是处于让申请执行人得到违章建筑的占有权。占有并不是权利和物权,而是一种实施状态,但占有却凭借其实时状态展现出了财产的秩序,也就是说占有体现了社会生活的一种秩序。法律对占有的保护是为了对生活秩序和财产秩序进行维护,而不一定是为了保护真正的权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律需要维护占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各类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行为。

3.2违章建筑受到第三人不动产的侵害

如果违章建筑在遭受到其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被执行人待遇执行其权利这一前提下,申请人拥有代为诉讼的权利。这一行为可以帮助被执行人获得应有的赔偿,但是根据司法实务的有关规定,当违章建筑遇到不动产的侵害这一情况下,采取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这样说是因为发生相邻关系的主体是公司也好法人也罢,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亦或是所有权人,主体具有不动产的民法权利,但是违章建筑并不具有相邻关系要求的使用权以及所有权,所以相邻关系规定并不能用于处理此类问题。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违章建筑的具体毁损行为、违法程序、对合法财产受到侵害的严重程度和损毁行为人出现过程的程度来科学地对赔偿范围加以确定。上文已经到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所以一旦受到侵害并不能获得全额赔偿,赔偿数额也有一定的限制,而是对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3.3被执行人将违章建筑租赁给第三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明确指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作为合同中的出租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也明确指出违章建筑不能进行出租。法律只保护那些进行依法登记的出租房屋。被执行人将违章建筑租赁给第三人的合同签订内容不合法,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结语

文章首先从行为性质、行为对象以及行为事实三个方面对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进行了阐述;其次从违章建筑的查处程序和查处方式以及违章建筑查处中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对违章建筑的查处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违章建筑为第三人所占有、受到第三人不动产的侵害以及被执行人将违章建筑租赁给第三人三种情况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

作者:杨海霞 单位:东明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参考文献:

[1]夏雨.双拆语境下的违法建筑补偿——以法律关系为视角[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2).

[2]杨晓洁.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功能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5.

[3]许家庆.关于违章建筑查处的法律问题研究[J].江南论坛,2012,(10).

[4]吴伟,凌冰,姚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实施中的问题与思考[J].规划师,2011,(12).

第3篇

一、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

二、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③可以并处罚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目前,我国城市和农村均存在一定数量的违章建筑,由于城市违章建筑所引起的法律事务也逐步增多,对与违章建筑的处理也存在许多争议。本文首先分析了违章建筑和比例原则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城市违章建筑处理中比例原则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

城市;违章建筑;处理;比例原则

1.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违章建筑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那么到底什么是违章建筑,是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和分类的。

1.1违章建筑的内涵

1.1.1违章建筑的定义

1980年,国务院的《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占观测环境的通知》中首次提出违章建筑这一概念。严格来说,违章建筑是指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房屋及设施。

1.1.2我国现行的关于违章建筑的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违章建筑的现行法律法规是多效力层次和分散的,其适用范围也各不相同。根据效力级别的不同可以将相关法律法规分为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以及违反部委规章三大类。1.2违章建筑的分类目前,对与违章建筑的分类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地方性法规中针对违章建筑的分类较为详细。本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委规章对违章建筑的类别进行划分,主要包括程序性违章建筑以及实体性违章建筑两大类。

1.2.1程序性违章建筑

程序性违章建筑指的是建筑物本身并没有违反城市规划,只是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造成的非法建筑。通常情况下,程序性违章建筑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转变为合法建筑。常见的程序性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无证规划型、临时未拆除型、擅自变更型以及不当施工型。1.2.2实体性违章建筑实体性违章建筑指的是建筑本身违反了土地管理以及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该类建筑不能通过补办手续变为合法建筑。根据实体性违章建筑违反法律的效力级别,可以将其分为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以及违反部委规章三大类违章建筑。

2.比例原则的概念及判例依据

2.1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又被称为禁止过渡原则,该原则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同时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以及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假如实现行政目标的同时会损坏相对人的权益,那么应当将这种损坏降低到最小限度和范围内,两者之间应保持合适的比例及平衡。综上所述,比例原则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权力时不能对相对人造成超出范围的侵害,一旦超出就不符合比例要求通常情况下,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以及相当性。

2.2比例原则的“三性”原则

2.2.1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指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应采取有助于目标实现的方法或措施。假如所采取的方法或措施并不能帮助目标的实现,那么就违反了适当性。例如,某地区的规划部门长期不予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导致许多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许可证之前就进行施工,建成之后,规划部门通过收取罚款来处理该问题,导致出现变相收费现象。这种措施并不能促进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违反了适应性的要求。

2.2.2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也被称作最小损害性。指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具有多种方法和措施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优先选择对相对人的权益侵害最小的方法,并且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被视为违反了必要性。假如,公安机关在依法追捕赌博人员时,警察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来阻止赌博人员逃跑,如口头警告以及鸣枪警告,这时没有必要采取开枪击伤措施。这时因为口头警告以及鸣枪警告足以达到阻止人员逃跑的目的,因此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法。必要性要求执法人员采取最温和的手段来达到执法目的。

2.2.3相当性原则

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执法措施对相对人的权益所造成的侵害应当与所要实现的目标之间保持相对的均衡,如果两者之间显失均衡,那么就违背了相当性的要求。例如,警察使用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制服罪犯,如果警察采取鸣枪警告就足以制服罪犯,就没有必要开枪击伤罪犯。这时,如果警察采取开枪击伤的方法来制服罪犯就违反了相当性的要求,两者之间存在不均衡关系。因此,比例原则的使用是为了有效避免执法机关滥用权力。比例原则是为了要求执法机关善意行使权力,在行使权力时应慎重起见。

3.城市违章建筑处理中比例原则的应用分析

3.1比例原则

在城市违章建筑处理中应用的重要意义从我国的现状进行分析,我国的居住权保障意识淡薄,使得在拆除非法建筑时,公民的居住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在进行非法建筑的拆除时,经常出现野蛮驱逐、非法驱逐、“零补偿”等现象,许多居民在违章建筑被拆除之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和救济。上述均是目前违章建筑拆除时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比例原则在城市违章建筑处理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在进行城市违章建筑处理中普遍存在单一性,通常使用“一拆了之”的方法进行处理,而不是严格按照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也没有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这种处理方法无法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社会资源的保护以及建设成本的节约。为了有效解决上述单一的违章建筑的处理方法所带来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以防止处罚过程中存在歧视现象。除此之外,执法机关还应根据违法建筑的类别、危害、位置、行为目标及其他因素等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违章建筑的存在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历史遗留问题、社会背景、人均居住面积小、人口多就业岗位少、建设管理不规范、经济发展不均衡等。

3.2比例原则在城市违章建筑处理中的应用

由于城市违章建筑的违法严重性的标准有所不同,因此,根据比例原则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下面对比例原则在城市违章建筑处理中的应用进行分析讨论。

3.2.1比例原则下违章建筑的拆除

按照比例原则的相关规定,下述违章建筑应进行拆除:第一,经过检测部门的检定,建筑房屋的质量不满足国家以及当地相关标准,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和质量隐患,并且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应当拆除;第二,违章建筑所使用的是耕地,并且土地的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和农用地的违章建筑应当拆除;第三,违章建筑所占用的水源属于一级保护区的违章建筑应当拆除;第四,违章建筑占用河道、公共道路、压站地下管线、绿地的违章建筑应当拆除;第五,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土地的总体利用规划以及城镇规划的应当拆除;第六,违章建筑严重破坏风景名胜区以及文物保护区的应当拆除。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违章建筑的拆除应根据所在位置确定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来决定是否应当拆除。

3.2.2比例原则下违章建筑程序中的转正合法化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控制性程序的建筑,也就是没有行政许可文件,尚未领取相关证件或者是超出许可范围所建立的建筑物,即使该建筑并没有从实质上违反城乡规划,但是违反了程序性法律以及建造程序的建筑物同样为违章建筑。该类违章建筑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建筑执照的申领,使其成为合法建筑,及上文提到的程序性违章建筑。根据比例原则,从程序上来看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和相应达到的目标之间应当存在合理的对应关系。对于违反程序严重的建筑应当拆除,对于违反程序严重程度较小的建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转正合法化处理。

3.2.3比例原则下对产权房的处理

目前,我国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小产权房已经建成,并不能进行简单地拆除处理。尽管这些小产权房并不符合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的规定,也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但这些小产权房已经出售,强行拆除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此时,应根据比例原则的适当性要求,承认这些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但应补缴相关的税费。并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比例原则进行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属于违章建筑,原则上应进行拆除。结语违章建筑的处理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产物,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经过长期的过程进行完善。违章建筑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同时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比例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在我国行政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比例原则要求国家在行驶权利时应同时考虑到公共目标的实现以及公民权利的保护。比例原则在违章建筑处理中的应用有助于维护公民的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苏国华.中国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制度研究[J].经济法论坛,2009:494-524.

[2]李文溥,林民书,林枫.城市郊区外生型农村城市化研究——厦门市禾山镇的案例分析[J].东南学术,2003(4):109-119.

[3]秦晖.城市新贫民的居住权问题——如何看待“棚户区”“违章建筑”“城中村”和“廉租房”[J].社会科学论坛,2012(1):195-219.

[4]王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羁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解读[J].中国房地产,2012(21):7-10.

第5篇

关键词:小产权房;分类;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58-03

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严格限制了土地的私有以及流转,这就造成了小产权房产权不明的尴尬地位。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2012年2月16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在“全国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上表示,2012年全国将开始选择试点城市,妥善处理好现存小产权房的问题,已经成立了小产权房清理小组。2012年9月,面对中央部委的整顿,北京、山东、广东等地小产权房改头换面为“农业生态房”、“养老公寓”、“旅游地产”等,通过“以租代售”、“使用权代替产权”、“荣誉村”等方式逃避整顿。如何抑制小产权房的发展,合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明确法律规定,为小产权房合法化寻找出路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界定

当前学界对小产权房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相对于开发商的产权而言,认为开发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开发商一个大产权分割而得来的小产权。

第二种是以房屋再流转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无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叫做大产权,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因此我们就称普通商品房为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为小产权房。

第三种是以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大产权房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国家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签发产权证书的房屋。反之,没有法律依据,不由国家专门机关签发,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签发产权证书的房屋就称之为小产权房,又被称为乡产权房。

第一种和第二种小产权房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只要购房者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获得完全产权,进行自由买卖。而第三种小产权房因其法律存在模糊、矛盾之处,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其得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书,也是目前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

笔者认为,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面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出售的,其产权证书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颁发的房屋。

二、小产权房的划分

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有多种分类,目前学界针对小产权房的划分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一)以占地属性

此类划分标准为目前最主要的划分标准。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故小产权房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在农用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第二种建设用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第三种是在未利用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

建在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但是由于各种土地的特性以及位置,在耕地上更适合于建造小产权房。因此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小产权房是建立在耕地上的,甚至是在耕地中的基本农田上。

建设用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具体包含两种,第一种是在农村建设用地建设小产权房,第二种是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对于第一种的建设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建设所需的农村集体土地包括用于农民的宅基地、农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兴办的村企业或者联营企业用地。对于第二种可转化的建设用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虽然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不可抵押,但建设所需农村集体土地完全可能通过实现抵押权这种转化而取得。即《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36条第3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目前来看,我国小产权房大部分是在农村建设用地和可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

除了在农用地以及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小产权房,还有一部分小产权房是在未利用地上建造。但是由于小产权房主要是在大城市以及沿海城市的周边建造的,一般这些地方基本上已经没有未利用地,因此这部分小产权房的数额也相对比较少。

总体来说,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占大多数,而第三种情况就比较少,但是第一种和第二种却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规定不同,尤其对耕地、基本农田以及宅基地均有特殊规定,不同种类的土地在保护程度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在处理不同类型小产权房时也应该区别对待。

(二)以购买小产权房的用途

我们按公民购买小产权房的用途将其划分为三类:普通住房型、别墅型以及投资型。

1.普通住房型

十年房价的高涨造就了相当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购买完全产权的房屋供其生活居住,小产权房应运而生,其既在大部分中低收入者的购买力范围内,又满足了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该类小产权房实现了普通商品房的替代作用。

2.别墅型

小产权房大多建立在城郊、农区,其环境优美、远离城市的喧嚣,建造豪华。此类小产权房的价位一般昂贵,其购买者也多为高收入人群,其购买并非为了基本生活居住,而是为了享受田园风光。

3.投资型

此类购房者既非出于基本住房需求,也非出于对自然生活的向往,而是出于对城市以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考虑来大量购买部分地段和区位的小产权房。其购房目的是对于城市规划的土地的增值,希望通过购房进行投资,以实现其资本的增加。

此种分类是以小产权房购买者的购买用途为视角,可以清晰看透不同人群购买小产权房的目的,以及小产权房对于不同种人群的重要程度,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现实的住房供给矛盾,这种分类为我们处理小产权房产生的法律纠纷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三)以小产权房的建销进程

我们按小产权房建销进程将其划分为四类:筹建、在建、待售和已售。筹建是指尚未进入施工阶段,而只是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建是指已进入施工阶段,但房屋建设尚未完成。待售是指已经建设完毕,并正向外销售的房屋,尚未入住的房屋。已售是指已经由销售者流转到买受人那里的房屋并已经被购房人占有使用。

处在不同阶段的小产权房的影响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对该类小产权房的处理要考虑到其购买时间,小产权房的规模,小产权房流转的次数,小产权房的建设进度等情况。

三、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路径选择

(一)合理限制建设用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流转,保护农用地

从1999年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到2011年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均对集体土地流转以及小产权房发展进行规制。从根源上讲,小产权房的抑制就要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流转入手,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农用地是人类获取粮食的重要来源,维护农用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以占世界7%的土地养活着占世界22%的人口,人均农用地面积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农用地面积日益减少。不论是从经济建设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考虑,农用地的保持至关重要。因此对于占有农用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房应该严格制止,。

第二,对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应严格限制条件,限制小产权房的开发,严厉打击为逃避整顿而重装入市的小产权房,具体措施有几点:一是建设用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客体应当限定为集体建设用地而非指耕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依据,是落实“保护农用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从区域上看,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内,严禁各行其是,随意流转。三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建设用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依照法律,具备合法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四是符合用途管制的要求。土地使用权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保证“居者有其屋”

对于已购买小产权房的人群,我们不能一刀切,出于对购房者用途的考虑,从社会保障方面,有如下建议。

1.对普通住房型小产权房处置

购买普通住房型小产权房的人群,大部分属于“夹心层”人群(夹心层人群是指那些中等收入阶层,他们既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又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同时还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其购买的根本原因还是我国商品房高额的房价,大大超出了“夹心层”人群的承受范围,其购买的目的仅是为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对于该类购房者,其拥有一定经济收入,我们可以将其占有的小产权房纳入到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中,即将其住房转变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和购买者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相应租金,租金要比传统上的廉租房租金稍高,同时还要低于市场上的租金,并停止建设,将买房者进行妥善安置后予以分期拆除。在国家宏观调控方面,首先我们应控制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使房价处于国民承受范围内。其次我们完善我国住宅保障体系,扩大住宅保障的覆盖面,以求在最大范围内满足国民的基本住宅需求。

2.对别墅型和投资型小产权房处置

对于别墅型和投资型小产权房,其购买者大多属于中层阶级以上,以户型大小、数量进行区分:一是针对别墅型小产权房,应统一收回占有,若该地区别墅数量较少,可分批拆除,购买者与建设者之间纠纷可按各自过错程度进行分担;若该地区数量较多,统一拆除难免浪费资源,可予以开发利用,转换为旅游等产业,对于购买者损失,按各自过错进行补偿。二是针对投资性小产权房应统一收回占有,若该小产权房规模集中,房屋质量达到国家安全标准,可纳入住宅保障体系,若房屋质量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应予以拆除。

(三)均衡各方利益,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对处于不同建销进程的小产权房,从立法角度为出发点,以均衡各方利益为原则,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1.对筹建小产权房的处置

对筹建的小产权房,因其土地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尚未进入施工阶段,尚未发生大量的成本消耗,可直接依照《行政处罚法》确认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原状,对于情节轻微,可予以警告、罚款;对于相关责任人可予以拘留。

2.对在建小产权房的处置

对于在建小产权房,因其尚未建成,未造成较大损失,应予以拆除,对于阻碍拆除的相关人员可按照《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3.对待售小产权房的处置

对于待售的小产权房,因其已经完工,可按房屋质量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一是如果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未达到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的,应确认为违法,直接拆除,防患于未然。二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的,可由国家对相应土地进行征收,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相关法律颁发相应的产权证书,小产权房由此转化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用以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住房需求。

4.对已售小产权房的处置

对于已售的小产权房,尽管我国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小产权房的建造及买卖,但我们不能将其简单地确认为违法并予以拆除。这些建成的小产权房,已成为部分公民的私产,而且大部分已由购买者居住生活,强行拆除势必会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从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笔者认为应认可这些小产权房占有的合法性,但是需要严格相关的转换手续。该类小产权的转换应由法律规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明确缴纳的土地转让金或者房产税的标准、缴纳主体以及方式等,并由当地政府或者执法部门予以执行。

参考文献:

[1]万广军.“小产权房”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J].公民与法:法学版,2009,(4).

[2]芦丽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及政策建议[J].现代商业,2011,(8).

[3]雷颖.从保障性方面考虑小产权房问题出路[J].中国市场,2011,(9).

[4]程浩.小产权房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11,(28).

[5]汪泉泓.我国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8.

第6篇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自有座落于(地方),以及在租赁期内的*号,另有三间车库约*平方米,做厨房使用,现***(店名)出兑给乙方经营。

二、出兑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期间如乙方饭店不能正常经营,乙方可转租给他人。

四、租赁费的给付期限及金额:

1,合同生效后201*_201*年上述房屋的租赁费为(大写)万元人民币。

2,从第三年起,当年房屋租赁费为上一年度房屋租赁费的基础上递增8%.

五、除房屋租赁费外,甲方转兑的(店名)的装修及相应设备款为 (大写)万元人民币。除空调,壁画,灯具外与房屋墙体可分离但不能改变现有装修格局的物品均归乙方所有,即厨房中物品,桌,椅,展示柜,台布等可以独立移动而不影响房屋整体的归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须保证出租房屋,转兑的物品无权利瑕疵。

2,在乙方经营期间内,自行负责水,电,卫生,物业,取暖,税费等一切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水,电,暖出现的故障自行维修并安全用电。

3,在乙方经营期间内,注意防火,防盗,保护好房屋结构完好,如有损毁由乙方负责维修,恢复原样,如不能恢复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在乙方经营期间内,如对房屋进行局部装修,在不改变整体结构的情况,可以进行。合同到期后,对其装修不得拆除,如拆除必须恢复原样。

5,乙方经营期间,对其自号,名称,范围有其自,但用途为餐饮业不能改变,甲方对原御都食府予以注销。

6,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将自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出售或出租。

7,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拖欠相关费用,如有拖欠或违法行为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需甲方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或其它相关证件,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但不得索要费用。

9,本协议生效前,上述房屋以及甲方经营原御都食府相关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发生欠费情况,甲方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全部付清。

10,在乙方经营期间,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合法经营。乙方如不租房屋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否则承担租金损失。

七、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御都食府装修及相应设备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如违反,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大写)万元。

八、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双方在本协议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第7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全市县(区)、乡(镇)城镇(乡村)规划范围内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用地情况的监管,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效制止违规建房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71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7号)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对20*年11月1日以来全市县(区)、乡(镇)城镇(乡村)规划范围内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房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范围:20*年1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全市县(区)、乡(镇)城镇(乡村)规划范围内建房用地情况;*市境内国道、二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房用地情况。

内容:

(一)用地基本情况

1.用地单位(人):单位用地是指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用地;个人用地是指本地村民、异地村民或城镇居民建房用地。

2.土地取得方式:用地单位(人)是通过招拍挂、划拨、受让赠与房屋、法院拍卖、房屋(土地)抵押、购买土地、购买安置拆迁宅基地或购买私房等方式取得。

3.用地时间:用地单位(人)取得土地时间及动工建房时间。

4.用地面积:用地单位(人)的批准用地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

5.土地类别:建房用地是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包括山地、旱地、水塘、菜地、水田、基本农田等)。

6.实际用途:建房用地属于商服、住房开发、工业、农业或自住房用地等。

7.用地地点:建房用地位于国道边、二级公路边或是县(区)城区规划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城镇(乡村)规划范围内。

(二)用地审批办证情况

1.规划部门批准用途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还是其他土地。

2.国土部门批准用途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还是其他土地。

3.转征收批准机关是否是省人民政府。

4.供地批准机关是否是省、市、县级人民政府。

5.公路、交通部门是否出具建房意见书;规划部门是否已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是否已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

(三)税费征缴情况

1.土地取得费用,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开垦费(或菜地开发基金)、管理费等费用(含应缴费用、已交费用)。

2.建设规费征收,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建设规费的征收情况(含应缴费用、已交费用)。

3.税收征收,包括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收的征收情况(含应缴费用、已交费用)。

(四)违法用地情况

1.非法批地,包括越权审批、未报即批、未批即供、边报边供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镇村规划批地等情况。

2.非法占地,包括擅自改变用途或是骗取批准、超占用地、未批先用(含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批少用多)等情况。

3.非法转让土地,包括地下开发房地产、倒卖宅基地等非法交易土地情况。

4.其他违法用地情况(含闲置土地2年以上等情况)。

二、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总结提高四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09年5月下旬开始,至2009年9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20日?5月31日)

5月下旬,召开清理整顿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市县(区)、乡(镇)城镇(乡村)规划范围内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用地情况的清理整顿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各县(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及举报电话,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1日?7月20日)

各县(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采取看现场、验资料、查手续、明查暗访等方法,逐宗逐户、全面细致地进行清理。要仔细核查相关资料,认真填写《建房用地清理整顿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违法用地数据统计表》、《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及时整改各类违法使用和交易土地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及涉案责任人员。具体是:

1.对“非法批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①对越权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于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予以撤销,并于7月20日前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②对非法批地所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土地(分局)于2009年7月20日前追缴并上交本级财政;

③对非法批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①对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开天窗”建房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用地单位(人)下达处理决定书,责令用地单位(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拒不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法院、规划、国土、建设、公路等部门,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予以拆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②对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其他行为,已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缴相关税费并处罚款,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于2009年7月20日前给予行政处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违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予拆除的,没收实物。

③对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并已依法接受处罚且交清税费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意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④对正在违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向用地单位(人)下达停工通知书,其违法建设部分按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2009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拆除,并从严从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①对倒卖宅基地等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缴并交本级财政;

②对进行非法房地产开发的建设用地,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组织进行地价评估,并于7月20日前从新从高追缴用地单位(人)的土地出让金(当地村民受让宅基地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没收非法所得;对没有非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0元罚款。

③对违反规划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地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违规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予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④对依法接受处罚,符合建房条件并交清税费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意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4.对其他违法用地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闲置土地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达闲置土地整改通知书,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达闲置土地整改通知书,督促开工、竣工,并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5.对用地单位(人)已取得用地手续,但“未交、欠交、少交、漏交”税费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发缴款通知书,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缴上交本级财政,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对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税费行为,属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其违纪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自查自纠工作要在2009年7月20日前完成,并于2009年7月25日前将统计表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报材料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情况不及时,工作进展缓慢的,将被列为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重点检查县(区)。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9年7月21日?8月31日)

重点抽查阶段工作由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采取查资料、听汇报、暗访等方式,在各县(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重点乡镇、重点路段的违规用地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一是检查上报的表格是否准确、属实,是否漏报、错报;二是检查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违法使用和交易土地行为是否整改、处理到位;三是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是否到位;四是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不进行清理整顿或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的,由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组织清理整顿,并成立调查组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对清缴的税费全部上缴市财政,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区)、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制度,加强土地供应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以开展建房用地清理整顿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国土、监察、*、交通、规划、公路、林业、水务、财政、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努力遏制违法占地行为。同时,针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查摆发生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规范程序,创新方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动作规范、监督到位、行政合法,切实促进依法管地用地。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并于2009年10月5日前将建章立制情况和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

第8篇

关键词: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在逐年的减少。“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珍惜保护我国耕地是的基本国策”。但目前农村宅基地在实际用地及其管理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户建房出现用地的浪费问题;村庄建设零乱,缺乏整体观念,这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很不协调。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快速发展,农村人与地之间矛盾也愈加突出,农村宅基地管理也呈现出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结合自己在基层所工作时,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浅谈如下:

1 宅基地在农村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

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库房、厨房、厕所、畜禽舍等)占地,多以房屋滴水为界。当前农村宅基地虽在严格报批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化网络,加大执法巡查力度,狠刹乱占滥用宅基地歪风下了不少功夫,但农村宅基地管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1.1 宅基地浪费问题日见严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的增加,所以要求居住改善,向往城里人的生活。逐渐把家搬迁到城市居住。通过实地调查,农村居民搬迁到城里生活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大量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有的农民在城市赚到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破屋,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1.2 宅基地变相多占问题严重

在建平县农村,农民在新的地点建造住房,但旧房又不肯拆除,很多成为了破房、危房,形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心村。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各种特权人群利用各种关系和经济优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户多宅和超占、超标面积现象更为突出。有很大一部分村民中都存在有盲目攀比的现象,尤其是对住房,也已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主题。有的干部利用建设种植、养殖小区等条件,审批土地逐渐变成住宅基地现象严重。国家规定够条件农户可以无偿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建住宅,但是一些村干部仍然行使霸权主义,把持着宅基地审批权,以此作为的温床,利用职权或超越权批地,情节严重者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1.3 村庄布局分散,是造成土地浪费现象严重

农村缺少规划,村庄建设没有规则,布局混乱,街道不整齐,杂乱无章,没有现代化新农村气象。从而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有新房,看不到新村变化。村民建房没有计划,乡镇、村对村庄建设缺少长远规划,所以出现乱建、无规则建房问题;群众思想落后自私,只顾自己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所以在建房选址时,选择地势好、风水好,交通便利的道路两侧,整体观看村庄混乱,看不到村子的新面貌、新气象。

1.4 农村住宅用地违法违章现象严重

在建平县农村住宅用地违法违章现象主要表现在,有的边批边建,不批就建;有的已报畜牧养殖或种植大棚为名审批,用于其他行业或住宅;城乡接合地带,由于经济发展快,农民宅基地多占用道路两侧,或农民已占用宅基地为名多盖和加盖商店。有的农民在利益的驱动下,私自非法转让、出售宅基地、房屋,卖给没有本地集体使用权的人员。转让、买卖宅基地房屋等问题均为私下协议,没有合法手续,形成宅基地隐形交易,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

2 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造成的原因

2.1 村庄建设应该有长远统一规划

村庄应该以城市化建设为标准,让农民有城市舒适美观的感觉。由于农民思想落后,特别是村级领导没有长期建设村镇规划,或规划不科学,村庄始终向外扩展,把老村逐渐在放弃,又建新宅,占地面积越来越大,造成土地资源浪费。有的农户只注重新房建设,为了多占宅基地因地建宅;而有的为了搞商品与住宅一体化,扩大宅基地面积;有的农户子女或兄弟分家都去审批宅基地建房,造成一户多宅房屋没有翻旧盖新。以上是农村宅基地现实问题,所以要统一规划,要有长期的设计方案真正解决杂乱无章,乱建现象发生。

2.2 解决农村庄宅基地松散问题

农村工作比较复杂,村级干部水平低,对宅基地不重视管理宽松人情味太浓,没能控制住一户多宅违章建房问题。有些村干部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私自划定宅基地,以请客或个人感情随意提高标准,不按土地管理要求审报批准宅基地;还有些村干部在换届选举时,私下许愿,当上村干部后,为了还人情私自违法批地。或者是在换届时送人情,多占和扩占宅基地。所以,在宅基地管理审批过程中不按法律执行漏洞很大。

2.3 普及农民土地法律教育

农村宅基地的浪费和管理混乱,主要是农民对《土地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普及工作做得不充分。所以应该加强普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村级干部、群众懂得土地的真贵性及其宅基地合理使用。通过法律宣传使农村村民懂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还要懂得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土地是集体的。消除群众传统观念,新房建起来了,老房必须拆除。为了节省土地,也便于土地和规划部门执法。

2.4 加强农民思想觉悟教育,提高认识珍惜土地,在房屋、村庄建设中要有长远发展观

随着我国小康社会的快速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村社区化、农村居民城市化。改变旧的思想观念,珍惜土地,在房屋和村庄建设中按着小城镇化要求进行建设;不要把“迷信风水”观念带入新农村建设中来;不要搞违法违章建筑,搞乱了农民居住城市化的理想;不要私建乱建,搞乱了村庄的统一规划。

3 在实际工作中对宅基地问题的整改建议及体会

3.1 通过土地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严格依法行政

针对农村群众对《土地法》等相关法律认识不足,县乡村各级政府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有线电视定期搞讲座,印发各种宣传单,宣传画等进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通过网络上节约用地话题,鼓励在全社会进行讨论,从而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地意识。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使其在土地执法、宅基地管理中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村级土地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3.2 改进传统宅基地管理办法,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利

农民宅基地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有房屋所有权。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其登记发证工作;要让群众认识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在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进行;房屋与土地均为不动产,但房屋要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才能形成房屋土地一体,只有在土地完全私有的制度下才能实现。所以要充分保护农民是集体土地权受益者,农村村民无偿使用宅基地。村民个人依法分享集体土地和享有其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3 针对性制定宅基地使用及其管理政策,挖掘搞活农村多余土地

对于农民合理使用宅基地,节约土地,保护耕地树立人人有责和科学利用发展的观念。严格按规定审核属于本村农业户口,并且够已婚年龄,或已经结婚方可报批宅基地及建房条件。同时鼓励村民进城落户,并购置商品房定居。把原有的宅基地和住房转让或自愿退宅还耕由政府出资给予适当的补贴。农民放弃宅基地,其在本村还享有土地承包权,不影响其农民享有国家相关政策待遇。鼓励农民退出多余宅基地并享有补贴。新建住宅审批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将分散居住的农民按着统一规划集中起来,搬入新建的具有现代化气息房屋居住,逐渐实现农村居住城市化、别墅化优越条件。

参考文献

[1] 周洪亮.户的视角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7(05).

第9篇

【关键词】拆迁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基础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步伐的不断加快,由于多种原因许多已经被拆除的房屋没有及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这不仅会造成存量房统计数据不规范,而且还会导致无效的房产证越来越多的在社会上留存,严重影响了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和房产信息查询的准确性,也给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由此可见,加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了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对此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脚步。

一、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管理

1.1 注销登记管理的含义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指的是已经登记过的房屋权利,因为一些原因消灭之后,由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到相应的办理机构申请将已经消灭的房屋的所有权予以注销登记,从而使该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记录在登记簿中消除的房屋所有权管理程序,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相关法规中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在房屋灭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2 注销登记的几种情形

由于房屋所有权所产生的变更原因不同,导致注销登记也面临着几种不同的情形,最常见的就是房屋灭失和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两种情形。前者主要是指房屋由于拆除或倒塌而产生的不复存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也必然会随着消除;后者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一种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所有权人在申请放弃所有权之后,生效的时间应该的在登记之后。除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许多注销登记的情形,这里便不一一赘述。

1.3 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的区别

无论是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还是注销登记的部分管理人员,容易将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混为一谈,但是事实上,二者是有很大区别的。最主要体现是在启动程序上,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不同的是,撤销登记是登记机构为纠正原来措施的登记而采取的一项行政措施,是登记机构依照职权所作出的行为,没有必要由所有权人提出申请。而注销登记属于房屋登记的种类,是因原登记的房屋权利灭失,经原房地产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由登记机构以登记方式将原来的登记事项注销,属于正常的工作内容,毋须另外制作决定。

二、 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

注销登记的办理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到相关部门直接申请就可以办理完成这么简单,而是要经过一定的相关程序。一般来说,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和出具房屋所有权注销证明阶段。

2.1申请、受理阶段

在此阶段,申请办理的当事人要到该地区的登记机构领取《服务指南》和相关的申请表,也可以登录相关的网站查询申请办理时候所需要的资料。然后准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全套资料,到登记机构提出事前指导服务申请,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就会组织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申请人所送的资料进行预审,待到资料预审合格之后,才能够进行办理下一个程序。如果申请人送的申请资料不全,相关工作人员会通知申请人将所缺资料补送完全;最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构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2.2审核、记载登记簿、发放房屋所有权注销证明

在审核时至少需要两名工作人员(其中一位是登记官)进行实地查看, 对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坐落信息是否与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房屋是否已灭失,同时由工作人员对查看对象拍照留存,填写实地查看表,并应签名确认。经审核符合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将房屋已灭失的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根据原房屋所有权的人需求登记机构出具其申请的已灭失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证明。

三、由登记机构依职权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程序

目前被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到征收部门名下,就进行了拆除。房屋灭失是因为房屋倒塌或拆除而使房屋在物理形态上消失。大多数原房屋所有权人不会主动的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所有权如果不及时进行注销登记,那么就会导致同一地理位置新旧房屋登记信息的重叠,出现重复信息或无效信息。为了确保登记簿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对于这种情况,登记机构应该按照《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书,由征收部门予以配合,按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行驶注销登记职能,应受第三方主体的制约,以免权利扩大。

3.1根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部门凭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到房屋登记机构予以备案,登记机构针对征收房屋档案进行查询,做好备份记录,为注销登记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3.2被征收的房屋已拆除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填报相关被征收房屋拆除验收表,经房屋征收部门实地核查后填写验收意见,同时抄送给房屋登记机构。

3.3登记机构凭征收部门抄送的被征收房屋拆除验收申请表,派出工作人员对拆迁范围进行审核及实地查看。(具体操作同2.2,这里就不重复说明)经查属实的,登记机构基于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同时在登记簿上注记“依照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书予以注销登记”。

四、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由于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涉及到权力的涂销,对当事人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在注销登记管理的时候,不能严格依法操作,不能针对不同的情形把握好相关程序和依据,那么势必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注销登记管理人员在工作的时候,应该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根据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形不同,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也不尽相同。

4.1设有他项权利、法院查封注销登记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设有他项权利或法院查封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需要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或法院解封文书,同时登记机构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2放弃权利注销登记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放弃房屋所有权是权利人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虽然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多见,但还是存在的。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为了房地主体一致性原则,必须由房屋权利人提交放弃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声明书》。《声明书》需要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鉴证或经公证。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拆迁房屋的数量也必然会逐渐增多,为了从根本上做好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充分了解注销登记的全部流程以及其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质量,更好的为人们服务。

参考文献:

[1]谢彬.浅谈注销登记与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区别及适用[J].《湖南房地产》.2007(01)

[2]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2)

第10篇

租赁是我们工作和生活都有可能遇到的事情,那么这次租赁商铺前,也要多去了解一番合同哦!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铺出租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铺面租赁合同协议书1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业房屋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事项:

第一条:出租地址

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___场地使用,其经营范围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承租,租赁面积最终以产权管理机关核定的面积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从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_年__________个__________月。

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需要续租,须提前_________天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双方重新议定租金后,方可签订续租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再继续租赁。

第三条:租赁保证金

甲乙双方商定本房租赁保证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次性支付。

甲乙双方商定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正常终止后_________日内,若乙方无拖欠房租及其他费用时,对商铺无损坏,并且将商铺拆除的隔墙恢复后,不影响房屋的二次租赁,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息)

第四条:租金价格与租金交付时间

每平方米月租金单价为__________元,月租金共计(按产权建筑面积计)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支付,由乙方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_________日内预付下一期租金。

备注:甲方税款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办理。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商铺修缮和装修

1、乙方应按妥善使用商铺内的设施,保护房屋原结构和设备不受破坏(因室内装修、装饰需要,经业主同意拆除室内隔墙及墙内设施、设备除外)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可以对所承租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其装修方案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再向物业管理方申请施工。

乙方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装修并服从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租赁期满后装修物的权属处理,双方商定:

(1)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房商铺续租协议时,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室内固定装修物和搬离可移动设施、设备,乙方承担隔墙及室内设施恢复责任。

(2)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该商铺续租协议时,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室内固定装修物时,乙方应将承租范围内拆除的隔墙及室内设施复原。

(3)租赁期内,若乙方整体转让未到期的该商铺使用权时,需经甲方同意,并满足甲、乙双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件,并且租金不低于当年每平方米的单价。受让方需与业主重新签订房屋租租赁合同,装修物权归属乙方处置。

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相关物业管理文件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缴纳维修基金除外),在本合同期内,转由乙方享有并履行(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公共区域发生费用等各费用的交纳),甲方与物业公司已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4、乙方知晓甲方有意出售本房产,若乙方未在本协议生效______日内书面表示愿意承购本房产,则视为本条约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法定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5、乙方应遵守《用户手册》、《装修守则》以及本物业的其它管理制度。

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及其它物业管理文件,以上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6、该房屋的质量保险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乙方在租赁期间的人身、财产(货品等)的安全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造成的损毁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本房屋,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1)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的经营范围;

(2)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甲方利益。

(3)拖欠房屋租金累计______日以上。

2、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甲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双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但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装修损失。

3、乙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

乙方享有转让权。乙方转让,须告知并征得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

4、因业主转让房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乙方的经营权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八条:免责条款

如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毁,造成甲、乙双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而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多退少补,甲方退还乙方全额保证金。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本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1、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到期后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铺面租赁合同协议书2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使用面积__________㎡)。

第二条、租期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_____日交付商铺,如甲方延期交付商铺,则租期也相应的顺延。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每____个月缴纳______次租金。

乙方可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租金。合同租金为含税价,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租金。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_______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

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商铺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补足。

第四条、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水电费、煤气费: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3、电话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4、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造成租赁物内与商铺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

但甲方应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商铺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每逾期______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_______%的滞纳金。

如拖欠租金_______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

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乙方造成租赁商铺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天内补足。

4、乙方如在租赁商铺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5、乙方不得在租赁商铺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商铺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商铺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商铺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

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商铺的相关资料原件和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包括出租商铺的产权证、商铺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出租许可证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出租商铺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商铺,甲方应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甲方在租赁期内:

(1)对本合同约定期内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对本出租房所属的大厦或小区的安全和管理负责。

(3)负责租赁商铺的结构性维修。

(4)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商铺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随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商铺,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同意租赁商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如遇政府征收或者拆迁时,所有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但对于经营性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补偿、安置补偿、搬迁补偿、营业损失等)的补偿由甲方直接按照__________的标准(计___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

第九条、甲方配备的室内电器、家具的数量、型号和装修的标准,以附件确认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铺面租赁合同协议书3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路,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和押金

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经双方平等协商,预交半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必须按照约定向出租方缴纳租金。

不得无故拖欠租。

第四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电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电表底数为__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承租方不再负责缴纳。

2、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缴纳,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五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六条、续租

1、出租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停止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如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2、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七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八条、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九条、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第11篇

一、乱建简易房,必须拆除、损失自担

[案例]张某购买了某小区楼房首层的一套带小院的房屋。该小区前期开发公司明确告知张某小院内只允许业主种植花草、美化环境,不得违章建筑。张某入住后趁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机,在小院内一侧建简易房2间。开发公司发现后,多次要求张某拆除未果后,及时向城市行政管理局报告。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向张某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迫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压力。张某不得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其所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分析]楼房首层外的空间是小区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交界区域,权利界限相对模糊,一些业主以为自己的购房款中包括了小院。殊不知,即便该区域地盘在购房的小院内,但业主只有依约定植花草、美化环境之义务,绝没有私搭乱建房屋的权力。因为无论在何处建房,都必须由相关部门批准。因此,对于业主的行为是否属于私搭乱建行为的界定,首先要看是否有相应的许可审批手续,其次看是否违反相应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以及是否对其他业利或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如果是,则必须承担拆除责任,若因私搭乱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名人乱建,物业有权禁止

[案例]某媒体知名主持人李某购置阳光小区别墅房后,与物业公司签署《承诺书》中承诺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包括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等。可两年后,李某为自家方便,不仅加筑别墅台阶,还在别墅院一侧搭建简易健身房。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公约,多次要求其停止改建并恢复原状。李某以为该新建小区物业没成立业主委员会,且物业公司没有行政执法权,将物业公司的要求置于脑后,迟迟未予拆除。物业公司依法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约》是某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依据,该小区虽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业主主张权利。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限令李某于10日拆除违章建筑。

[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该条例表明,对小区业主的私自违章建筑行为,有两项管理权:“应当制止”、“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而依法就是制止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对名人私搭乱建,关系到社会价值引导问题。要从根本上消除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的现象,既需名人敬畏法律,自觉守法,更需要物业公司等有管理职权者依法履行职责。

三、私搭乱建,邻居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案例]宋晓、王辛均为某老旧小区一楼业主,二人东西相邻。后宋晓在未与王辛协商的情况下,在自家房屋门前、王辛家的西侧窗户外建筑高平台和玻璃房屋。王辛认为宋晓的行为侵害了其房屋的通风和采光,要求宋晓拆除、排除妨碍。宋晓虽口头答应,但迟迟不肯拆除。王辛多次理论后,宋某竟然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宋女士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宋女士的建筑为违章建筑,遂判令宋女士拆除其违章建筑。

[分析]《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讼。《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宋女士私搭乱建的行为明显有违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侵犯了其邻里的利益。此时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有权要求对方拆除违章建筑,以便排除妨害,消除潜在危害。

四、私挖地下室虽无后果,也涉嫌犯罪

[案例]刘某购置一处四合院平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为了扩大经营面积,刘某擅自将自家经营的平房内挖掘大面积地下室,当挖掘至1米深时,不仅自家的平房墙壁出现裂缝、倾斜,相邻多家住户的平房均出现裂缝。经邻居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某立案侦查。

[分析]我国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刘某擅自在低密度住宅和城镇居住区的楼间,大面积开挖超过1米深的基坑的行为,虽然暂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其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已涉嫌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刘某应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五、私挖乱建房屋导致他人损失,承担民事、刑罚双责

第12篇

完整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一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地址及使用面积

出租地址: 面积: ; (租赁房屋具使用位置见附件图纸)

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 ,不能做非商业或非法用途.乙方承担全部经营责任。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工程免租期为 天,自_20xx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20xx年 月 至20xx年 月 日期间为免租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两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支付方式

1、首年租金为人民币肆十捌万元整( 元),房租每叁年递增一次,增幅为原租金总额的5%,二次递增按前次递增后房租计算,不按原租金计算.具体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明细(单位:万元)如下:

2、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年全年租金。

3、租金收取方式为上打租,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下一年度租金交清,逾期甲方将收取乙方违约金日租金的三倍。

4、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伍万元整。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在租赁期内,该房屋的基础框架结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

2、如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需将装修、改造的书面方案报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甲方应于乙方提出书面方案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答复视为甲方同意,如甲方不同意,应在此期限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双方将方案签字确认后即可实施。

3、本合同房屋经甲、乙双方依交接清单(附件一)交接并签字之日起,除本条

第1款因该房屋的基础框架结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外,若因乙方装修及使用过当等出现的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对于房屋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及时的无偿维修。其它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该房屋出租产生的租赁税、租赁证的办理及经营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同时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水、电、暖气费、税金(租赁税、营业税)等。

第六条 在租赁该房屋经营活动中,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乙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甲方不得扰乱乙方正常营业秩序,如对乙方正常营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由甲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不准为乙方非法经营提供方便。

第七条 在租赁该房屋经营活动中,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有根据经营需要转租的权利,但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4、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扰乱甲方正常营业秩序,如对甲方正常营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租或转让。

2、如果出租方(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出租方出售房屋,须在对外出售三个月前告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指五年)出售物业,需保证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

第九条 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收到房租7日内将该商铺正式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保证该商铺交付使用时水、电不欠费。如超过十五天仍无法将该商铺交付使用,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无效,甲方需于当日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及全部费用。

3)、合同期满时,乙方须在租约期满之日退还房屋,同时经甲方验收该商铺无设备损坏及欠缴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后十天内,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乙方无须将房屋恢复原貌。

4)、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他人,若甲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须双倍赔偿。

2、乙方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擅自退租的。

4、需按约定将装修方案报于甲方擅自装修、改造。

第十条 续租及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房屋交接清单上标明的品项交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剩余租金不予退还:

1)、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2)、经甲方提醒后,乙方仍拖欠房租30天以上的,保证金不返,合同终止。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出租房屋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返还乙方剩余租金。

3、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4、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6、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8、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需退还预付租金。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交接房屋以经甲乙双方签字的房屋交接清单为准。(附件一)

3、在承租期内,如果甲方房产动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正式通知三个月内无条件腾房,甲方应当将未到期内租金于乙方腾房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4、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出租房屋若动迁,甲方获得房屋及土地的所有补偿,乙方获得装修设施、设备及经营部分的补偿;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后若动迁房屋、土地及装修经营赔偿全部归甲方,与乙方无关。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_________ 乙 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完整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用途

甲方将坐落于 的房屋(毛坯房)租予乙方作为 居住 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三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包括装修期一个月。

第三条:租金及保证金

一个月装修期内免收租金。装修期届满后开始计租。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于每季度开始前3日内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不足一个季度的按剩余时间一次支付。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向甲方预交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租赁期内责任的履行。本合同租赁期满,双方清算完毕,乙方无责退出当日,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此保证金。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时,自行负担装修押金及相关费用,并应严格遵守物业相关规定及要求。装修过程中造成自己或相关方损失的,责任自行承担。乙方装修后的附属物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于租赁期满时完好交予甲方。

(二)租赁期内,房屋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不能按时缴纳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三)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承担租赁房屋的修缮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四)乙方不得转租,并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五)乙方需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相应设施,并应承担房屋及相应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及相应费用。保证房屋及设备设施处于安全及可正常使用状态。乙方未按时按要求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造成自身和他人财务损失和人员伤害的,应承担赔偿义务。

(六)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并保证对房屋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七)租赁期满之日,在不续租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并将房屋及附属物归还甲方,不得向甲方请求退还租金,搬迁费等费用。乙方应将自用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对逾期不迁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一)若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二)甲方出卖房屋,须在一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退房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且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装修补偿。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也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乙方搬迁的补偿,并退还乙方未满租期的租金,还应按时间折现给乙方相应装修补偿。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逾期缴纳租金达一个月的;

第七条:续租

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在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议定合理租金并签订续租合同。如逾期不提出,视为双方不再续租。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的,应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二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但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未交租金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三)甲乙各方如有违约,在支付违约金后,还有其它损失的,还应赔偿其它损失。

第九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坏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完整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三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租赁甲方门头房从事经营,为保护双方权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门头房位于 , 层,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二、租赁时间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三、租金支付方式先交租金后租赁,第一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大写: ;第二年租金 元,大写: ;第三年 元,大写: ,3年到期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另订,租赁期间,乙方如提前退房,租金不退。

四、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双方权利和责任

1、合同期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拆迁、自然灾害等)外,甲方不得终止合同,否则双倍返还乙方租金。

2、乙方如对房屋装修需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施工,否则自果自负,所有装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乙方装修的内部设施不可拆除和拆除会对房屋造成损坏的(如地面、包门边、墙边、吊顶等)不得拆除,甲方不给乙方任何补偿,能拆除的如空调等)拆除后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影响整体美观。

3、租赁期间,房屋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要守法经营,要做好安全、卫生等工作,处理好邻里周边关系,不得从事违法及安全隐患的活动,如出现后果自负。

5、合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如乙方欲转租他人,需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租,需提前告知甲方,结清水电费等,办理交接手续。

6、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停租,乙方所支付的租金不再退回。

六、合同中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