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 17:10: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招标;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流程;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动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招投标市场逐渐的规范化、系统化,投标单位要想在当下社会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环境和平台下,顺利中标。必须自身要具备良好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当然,对合同的管理也是相当重要,必不可缺的。
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的管理和控制,也是很重要的。
1、招标管理
首先,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的招标管理,项目管理方协助业主对招标活动进行协调和管理。
(1)确定招标方式,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项目情况,确定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2)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招标备案手续;
(3)提出招标计划, 确定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确定标段划分, 对本项目工程招标,采购的潜在投标人/供货商进行市场调研;
(4)协助业主委托招标机构;
(5)审查招标机构的招标文件,代表业主监督招标机构的工作;
(6)审查招标机构的书面评标报告,协助业主选定潜在成功投标人;
(7)接收招标机构移交的招标采购各种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8)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合同管理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具有合法性、严密性和严肃性。合同管理就是要在深刻理解招投标文件和和合同文本的前提下,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定义履行管理公司的职责. 如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异议,项目管理方组织,由业主、监理、承包商和供货商等单位参加,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如不能达成一致,可请当地法律仲裁机构仲裁。组成合同的文件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工程设计图纸;
(7)招标书及其附件;
(8)投标书及其附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健康,环境、安全和计划;
(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必须对全部项目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
2.2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合同管理:
(1)对合同的审查分析.从合同效力,完毕性,公平性,应变性等方面进行合同分析.合同审查完毕,对审查出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2)合同谈判,合同谈判可以解决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缺陷,漏洞,进一部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合同谈判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明确谈判目的,拟定谈判方案,重点谈判内容有: 工程内容和范围的确认,有关技术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合同价格,价格调整的约定,合同款的支付方式,工期和保修期的约定等;
(3)合同签订。通过合同双方的谈判,对新形成的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进入合同签订阶段,通过合同谈判,要形成合同最后文本。有时也可将合同谈判的结果的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同时具备合同效力;
(4)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有效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① 加强项目工期管理,按合同工期规定要求承包商开工前提出总工期计划,并审查批准,按照月(旬)进行实际检查,分析影响进度计划的因素,提出解决影响因素的具体措施,确认竣工工期的延误等;
② 加强项目质量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规范,规程和材料选型、监督、检验材料和施工质量,按合同规定程序验收工程质量;
③ 加强项目投资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的阶段验收,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对变更价款严格控制和确认,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同时做好合同的有关资料收集和管理工作。
(5)做好合同外的工程变更管理, 严格按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变更的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根据双方确定的合同的索赔程序和违约处理程序,进行合同争议调解,认真处理索赔和合同违约事件。
合同管理的程序:业主的要求—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机构起草—组织机构起草—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专用条款—与中标人(承包商、监理、供货商)进行合同谈判—报送业主审定—协助业主签订各类合同—合同履行管理—分析合同偏离情况—能否补救—组织双方协商—受理索赔申请?—协商—报业主审定—执行索赔结果。
合同争议调解基本程序:合同争议发生—合同争议一方或双方向管理公司书面提交调解争议的申请—管理公司组织调查取证—管理公司组织双方协商和充分沟通—管理公司主持争议谈判,做出调解决定,用书面形式通知争议双—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合同争议解决—双方对决定不满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法院判决。
违约处理基本程序:违约事件发生—受损失一方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诉报告—管理公司调查、分析、确认违约性质,并用书面文件通知违约方—管理公司评估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与双方协商处理意见—协商一致,管理公司签发相应文件—协商不一致,管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妥善处理。
费用索赔管理基本程序:【YES的情况下】承包商:报现场变更申请单附变更费用计算书,及变更依据,如: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图纸会审记录、招标图与施工图比照的复印件—报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审核:Yes由业主代表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监理公司审核:总监理工程师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及费用组成—管理公司:控制经理会同专业工程师审核工程量及费用组成,并与监理和业主沟通,确认增加费用数额,并经项目经理同意—业主:审核管理公司的审核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并回复给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将审核意见回复给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
施工阶段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时间跨度最长、变化最多的阶段。为此,我们将随项目的进展而展开动态跟踪审计。
1、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审查控制目标,使造价咨询单位制定的造价控制目标科学合理,能反映工程实际现状,避免漏算或高估冒算,预防性的规避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2、审查是否超概算,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是否有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是否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
3、项目变更审计: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否按合同条款的约定程序进行审核,手续是否完善;
3.1 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的程序是否经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授权的代表签字;
3.2 重大变更的变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对变更的造价进行了测算;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度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签署同意;变更是否控制在此单项分解的投资概(预)算指标之内;
3.3 变更、签证费用是否合理、准确;
3.4 过程中是否定期对已发生增减的费用进行统计汇总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变化进行测算,汇总出当期的项目预计投资额,同时与原项目投资控制计划进行比较分析;
4、对新增综合单价、乙供材料单价批价的审计,主要是审查核价是否符合内控制度,是否处在合理区间内。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完成的新综合单价、材料价格的审批价进行审查,该审批价是否高于概算标准或投标时的暂定价,根据对应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在市场上进行询价对比,如询价结果较审核价有偏差且超出正常市场价合理区间,将及时与委托单位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要求重新确定单价;
5、对甲供设备、甲供材料、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工程进行审查,重点主要集中在审查采购制度的落实,审查确定供应商及专业承包单位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采购招标程序及内部控制流程。同时审查采购设备、材料及专业分包工程所确定的功能标准是否与扩初批复相符,避免由于提高标准造成超概算情况;
6、对工程进展过程中隐蔽工程进行审查,防止隐蔽工程环节的偷工减料及高估冒算等问题,合理控制造价;
7、付款审计:对建设方支付的款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1 预付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前提条件;
7.2 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7.3 各阶段款项支付是否已按程序经过费用申请单位的申请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4 进度款申请是否提供质量确认凭证;
7.5 进度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法进行计量;
7.6 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额度的准确性,进度款支付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
7.7 审核建设单位付款流转审核表,合同执行支付管理台账。
(五)审核项目竣工结算
对建设单位确认的相关送审资料,按行业规定采用全面审查法进行检查与评价,同时对送审结算造价进行审核。
根据现场踏勘的施工实际情况和实际材料价格调整,结合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每月的签证、变更及甲方提供的结算资料确认单,审核工程结算造价,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方式与施工单位核对并确定工程结算造价。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是否系统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已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是否汇总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记录、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管理;
2、提出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的造价评估及扣款意见;
3、核对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组成单价包括的工作内容和实际施工工作内容是否变化;
4、审查原投标文件外新增的项目单价是否根据合同及投标原则计取;
5、根据竣工图和签证详细踏勘核对现场实际情况,审核划分甲供设备、材料的品种、数量、工作内容及施工界面,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6、详细了解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措施费内容,核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避免以签证的形式将属于包干措施费中的工作内容重复计取费用;
7、工程取费的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是否同投标文件一致,是否符合有关造价文件;
8、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投标含量或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9、设备、材料价格的取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双方确认的单价或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对涨价较大的主要材料严格合同和招投标文件执行;
10、审查整个计算过程和结果是否有误;
11、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明细表、汇总表;
一、每年10月份,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新建项目计划,并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报管委会审批。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概算。项目概算必须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总估算。投资总概算包括征地、拆迁、工程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设备、后期配套、附属工程、管理费用和其他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总支出。
三、有关国资公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量力而行、保证重点、节约资金”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草案),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实行。年度资金预算按竣工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三大类分别编制。
四、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明确中标价(合同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付款办法和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及违约处罚条款等方面内容。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强化现场签证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现场审核签字;工程设计变更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签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项目办论证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五、项目建设要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不得超支。
凡工程实施中因施工条件、地质勘察、设计等情况需作重大变更的,严格执行“先报批,后实施”的审批制度。重大变更超过概(预)算10%或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否则不予付款。
预算追加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国资公司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开发区审计部门审核。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一年内凭《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到开发区地税部门开具正式发票,并附开发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到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工程总额超过100万元的还必须送交工程档案接受证明。
七、开发区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如有违反,由开发区纪工委追究相应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全程介入审计模式,是指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审计,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2.分阶段介入审计模式,是指对工程项目的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实践中主要实施了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竣工决算阶段的全过程审计。理论上讲,跟踪审计介入到工程项目建设前期,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投资预算,防止或减少因决策和设计失误而造成投资损失。但在目前的全过程审计实践中,一方面由于项目前期决策权大多在领导层面;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在评价前期决策和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方面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所以,审计实践中决策、设计审计很难操作。不过审计人员可以向领导宣传决策和设计阶段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帮助领导树立风险管理的意识。总之,我们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审计资源等多方面因素,遵循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研究确定全过程审计模式。由于目前多数高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采取的是内外审相结合的分阶段介入审计模式,所以下面的内容均在该模式下进行分析。
二、高校建设项目审计程序
由于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审计程序不完全一致,分别从以下四个阶段阐述:
(一)招投标阶段审计程序
由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内审机构审计;内审机构接受招标文件后转发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招标文件并出具审核意见或报告送内审机构进行确认;内审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和报告进行确认并出具审计意见或报告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内审机构审查意见完善招标文件。基建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审计组(由内审人员和外审人员组成,组长由内审人员担任)派员参加投标预备会,参加开标、评标和定标。合同审核程序同招标文件。
(二)施工阶段审计程序
主要指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审计的程序。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等跟踪审计资料;建设单位将上述资料交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后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监理审核意见审查后送内审机构;内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送来的跟踪审计资料后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送审资料并出具审核意见或报告送内审机构进行确认;内审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或报告进行确认并出具审计意见或报告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内审机构的审计意见或报告通知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执行。
(三)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程序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程序同施工阶段。
(四)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程序
与施工阶段相比,报送资料主体变更为基建财务部门及建设项目负责人,另外无需监理审核,当然,不排除向监理人员咨询相关情况。其他程序同施工阶段。
三、建设项目各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一)招投标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招投标阶段审计主要包括招投标审计及合同管理审计。1.招投标审计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招标公告的、拟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接受投标资料、开标定标过程、招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的审查和评价。(1)招投标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笔者认为招投标阶段内控制度包括:招标公告制度、专家评审制度、评标保密制度、招标过程监督制度等。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采管分离、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对该阶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2)招投标风险分析根据多年积累的审计经验,笔者认为招投标阶段主要存在如下风险:第一,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如建设单位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故意缩短投标时间,缩小公告范围,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等。第二,串标导致投资增加。第三,低价中标,导致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或埋下质量隐患。(3)招投标审计控制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审计;对投标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原则是否为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对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审查;中标后的跟踪审计,中标后要对施工、监理、设计等方案的实施及采购物资设备的型号与质量等进行跟踪审计,看是否按合同执行,并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2.合同管理审计合同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这里所指的各专项合同包括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1)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查和评价第一,审查合同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包括:项目招标制度、设备订货招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会签制度、合同变更制度等。审计人员应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对合同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合同风险管理审核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有无建立健全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程序对合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2)合同管理审计控制点首先,审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资料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质量保修范围、违约责任等条款。其次,审查合同条款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合同条款中应详细列出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和方式、风险范围、工期奖罚和质量奖罚措施、水电费的支付、甲供材的结算、审计费用的承担等。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之间的叙述是否统一。
(二)施工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施工阶段的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1.施工阶段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施工阶段内控制度包括:工程监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计划管理制度、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审计人员应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对施工阶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2.施工阶段风险管理审核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有无建立健全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如设计变更带来投资风险、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投资增加、设计缺陷导致工期拖延、业主方履约不及时导致承包商索赔、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导致投资失控等等。审计人员应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对施工阶段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⒊施工阶段审计控制点(1)隐蔽工程记录的审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隐蔽工程,审计人员一定要深入施工现场,将实际情况记录下来,为科学、准确、客观地计算工程造价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也为解决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另外,所有的隐蔽工程都要经基建、监理、审计和施工四方会签后才能隐蔽。(2)工程变更的审计工程变更审计主要审查其必要性、合理性、时效性及变更价款的合理性。(3)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审计人员应广泛了解市场行情,对特殊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询价,通过电子网络等多渠道了解市场行情,特别是对新设备、新材料的采购要进行实地考察。(4)工程索赔的审计工程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工程索赔审计主要审查索赔理由是否正当,索赔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索赔计算是否准确等。(5)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计工程进度款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前业主工程投资支付的最主要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审查相关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其次,对已拨付工程款的使用加强监督,防止施工方挪为他用。(6)对监理单位的审查审计人员应检查工程监理执行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三)竣工结算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技术商洽、工程变更等资料为依据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全面审计。1.竣工结算阶段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竣工结算阶段内控制度包括:施工单位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初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监理审核结果签字确认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建立三级审查制度,即主审负责、复审把关、领导最终签字确认。审计报告必须由主审人员、复审人员分别签字,经内审机构领导原则同意后,送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审机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审计报告才正式生效;财务部门以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审计人员应根据规范的审计程序对该阶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⒉竣工结算阶段的风险分析竣工结算阶段的风险主要有: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或少算工程量;任意提高材料价格,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结算;违反取费规定和标准,乱计取费用,同一项工程不同专业按较高的取费标准取费等。上述这些问题将会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风险。⒊竣工结算阶段审计控制点(1)审查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工程量包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和设计、施工变更的工程量。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不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其工程量是原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作变动。变更部分无论增加或减少多少,其工程量均按实际计算。(2)审查材料价格是否按合同作为计价、结算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合同约定以同期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资料为依据;对没有指导价格的乙供材应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调研的市场价格作为结算依据。(3)审查包括索赔费用、点工费、包干费、施工配合费等在内的独立费用的计算是否合规。(4)审查定额套用和费用计取是否遵守定额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通常各种取费标准是由省级定额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另外地方定额管理部门也会出台一些针对本地区的费用标准。
(四)竣工决算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着项目建成后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现象,更谈不上竣工决算审计。绝大部分高校的固定资产都是暂估入账。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竣工决算审计已成为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⒈竣工决算阶段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竣工决算阶段内控制度包括:财务决算报表的计算和复核人员分离;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制度、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制度;预算调整制度、资产交付使用制度等。审计人员应根据规范的审计程序对该阶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⒉竣工决算阶段风险分析竣工决算阶段风险主要有:项目建设未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有超预算的风险;工程结算专项审计有误差;支出分摊得不准确,导致交付使用资产不准确;隐瞒、转移库存物资,虚列往来款项,隐匿结余资金的风险等。⒊竣工决算阶段审计控制点(1)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审计首先,根据上级批文、各类合同、财务资料及设计资料等,逐项对“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填列的内容和数据进行审核。其次,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主要审查编制依据及引用数据的准确情况。(2)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及损失浪费现象。);审查项目是否超预算并分析原因。笔者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践中就发现有资金被侵占的现象,如建设单位将未安排预算的一些维修项目发生的费用列入基建成本。(3)建设成本审计通常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都要实施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时只需抽查,重点抽查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及高额索赔费用等。(4)交付使用资产审计主要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明细账,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正确性;审查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等。(5)结余资金审计核实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资金;审查往来款项,债权债务;审查类似保证金性质的债权,如政府机构收取的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有无收回;审查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等性质的债务是否偿还;审查代缴的规费、劳保统筹费用等是否收回。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上述债权的处理很随便,直接结转进成本;经过审计后我们要求建设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收回此类债权,核减相应成本。(6)评价投资效果评价项目的投资效果一般从工期、质量、造价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方面来评价。工期评价主要把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进行对比,分析工期提前或延期的原因,分析工期提前或延期对投资效益产生的影响;质量评价主要根据竣工验收小组或质量监督部门的评定等级来对比是否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造价评价主要对照概算,说明节约还是超支,用金额绝对值和百分率相对值进行分析说明。
四、全过程跟踪审计取得的成效
科学的审计模式,规范的审计程序,再加上在内控制度评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审计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必定能取得很大的成效。审计实践中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效益
一是直接经济效益,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审计人员通过工程标底审核、合同价款谈判、变更及签证的控制、材料的招投标、索赔费用的审核等方式取得的直接审计效益。二是间接经济效益,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通过审计监督措施、审计合理化建议等获得的间接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标办法选用和招标控制价制定、合同进度款、设备、材料询价、索赔化解等技术经济活动的控制、管理建议取得的而且要通过一定方法分析、比较和计算来体现的经济效益。另外,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在实施过程中的控制,原来竣工结算中的虚增工程量、高估冒算、审计纠纷等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这种效益也只有通过跟踪审计才能体现。
(二)社会效益
通过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促使有关单位自觉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使整个工程实施处于受控状态,改变了过去建设、监理、审计和施工相互脱节,管理比较混乱的现象。
(三)化解的风险
关键词:大亚湾引水工程 设计监理
1、工程概况
惠州大亚湾引水工程是大亚湾中海壳牌石化项目的配套工程之一。工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境内,从东江、西枝江取水,输水到大亚湾石化区交水点,为中海壳牌石化厂及大亚湾经济开发区提供生产、生活用原水。引水工程主要建筑物可概括为“四站、三洞、两段、一库”组成,即由东江下源泵站、西枝江新湖泵站、永湖彩塘加压泵站、风田加压泵站、永湖隧洞、羊公坑隧洞、双流溪隧洞、风田调节水库及两段输水管道等建筑物组成,引水线路总长约56km,采用混凝土预应力管有压管道输水,风田水库以上47.74km为DN2000单管道输水,风田水库以下8.24km为两条DN1600管道输水。工程设计引水流量4.8m3/s,日供水量33万吨,工程总投资4.57亿元。
该项目由广东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设计,2002年5月开始初步设计工作,2003年9月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已基本完工。为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设计工作进度和工程投资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初步设计开始,大亚湾中海壳牌石化项目配套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了黄河勘测规划设计公司对项目设计过程实施跟踪监理,适时监控,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本文简要介绍惠州大亚湾引水工程设计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并对设计监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2、设计监理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
2.1 设计监理的主要工作任务
设计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监理,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对设计成果质量进行控制,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范、规程、法规,减少设计中的错误和遗漏,提高设计质量;二是对设计工作进度进行控制。督促设计单位按设计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满足工程进度要求;三是协调业主与设计单位的关系。按照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设计合同文件为准绳,协调、处理好双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其中最主要的任务是设计成果质量控制和设计工作进度控制。
2.2 设计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2.2.1 工程勘察监理
(1)协助业主编审勘察任务书。主要审查勘察工作计划,勘察范围要求、提交成果的内容和时间。
(2)审查勘察单位的勘察纲要。审查勘察纲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能否实现合同要求,即对其方案的合理性、手段有效性、设备的适用性、试验的必要性、进度的时间性进行审核。
(3)进度控制:监督勘察单位人员、设备是否按计划进场;根据实际勘察速度预测勘察进度,必要时应及时通知勘察单位予以调整。
(4)质量控制:监督是否按勘察纲要实施勘察工作。督查勘察项目是否完全;勘察点线有无偏、错、漏;钻探深度、取样位置及样品保护是否得当;检查试验条件是否具备,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操作是否规范等。
(5)审查勘察报告。检查勘察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以及对设计施工要求的满足程度。
(6)审核勘察费的结算。根据勘察进度,按合同规定签发支付费用通知。
(7)签发补勘通知书。
(8)协调勘察工作与设计、施工的配合。
2.2.2 初步设计阶段
(1)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收集设计监理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2)协助业主拟订设计委托合同或设计任务书;
(3)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大纲,专业大纲和项目计划;
(4)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参与设计方案的比选工作,促进方案优化设计;
(5)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6)设计进度控制。核查设计力量是否切实保障,项目工作计划是否切实执行;
(7)审核工程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工程初设概算投资一般应控制在可研阶段投资估算范围之内,如果突破概算投资,最多不超出可研阶段投资估算10;
(8)设计质量控制,审核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审查设计成果文件,必要时抽查设计计算书,提出设计监理审查报告;
(9)根据合同规定,签发支付勘察设计费通知;
(10)业主委托的其他相关业务。
2.2.3 招标设计阶段
大亚湾引水工程招标阶段业主聘请了招标机构,负责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由招标编写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内容,由设计单位编写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内容。设计监理主要工作是帮助业主审查招标文件。
(1)配合业主和设计单位,拟订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方案;
(2)协助业主准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条件;
(3)协助业主
审查招标委托合同文件; (4)审查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审查设备采购标书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5)协助业主组织现场勘察与答疑会。
2.2.4 施工图设计阶段
(1)审核施工图阶段设计大纲,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设计合同要求;
(2)主持编制供图计划,协调设计出图与工程施工用图的矛盾,设计单位有计划供图,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3)审核施工图纸质量。审核施工图是否符合相应规程规范要求,审查设计计算方法及采用参数是否正确,图面表达是否准确、清楚,各专业施工图是否协调一致,对设计图纸提出设计监理审核意见;
(4)审查主要设备、材料性能及数量清单;
(5)审核设计变更,对重大的设计变更提出变更设计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6)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图纸,按计划供图,保证施工用图;
(7)检查设计单位人员投入情况,包括人员素质、数量等;
(8)检查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
(9)协调设计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关系;
(10)根据合同规定,签发支付设计费通知。
3、设计监理工作实施
3.1 建立精简高效的现场设计监理机构
高素质的监理人员是搞好设计监理工作的根本。按照设计监理合同要求,黄河设计公司在现场组建了大亚湾引水工程设计监理部,抽调了各专业技术骨干和公司部分退休专家,进驻现场开展设计监理工作,参与设计监理的人员都具有教授级或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专业负责人一般具有从事大型水电工程设计的丰富经验,大多都曾担任过公司专业总工或专业室主任职务,具有专业技术成果审查把关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监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情况,明确了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责任。
3.2 编写设计监理工作计划书和监理工作细则
设计监理单位在接受业主委托后应编制设计监理工作计划书,一般由项目总监组织编写,报送业主批准并由业主转发给设计单位。大亚湾引水工程设计监理工作计划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工程概况;监理服务的阶段、范围和目标;监理的工作内容;监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设计监理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监理人员进场计划以及各种监理工作用表格式等。设计监理工作计划书是全面开展设计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经业主批准后,业主、设计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三方都要共同遵守执行。
监理部还组织编制了设计监理细则,根据设计阶段、工作内容、专业特点等,分阶段、分专业进行编写,使各专业设计监理工作实施和操作更详细、更具体。设计监理细则由设计监理专业负责人负责编写。
3.3 实现设计监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设计监理工作计划书中明确规定了设计监理管理制度、控制措施及监理人员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制定了设计监理工作用表。设计监理工作细则规定了各专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工作程序和流程,明确其管理点和控制点。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和责任分工负责,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时序传递文件和信息,按照规定的工作用表提交资料和成果文件。使得各级设计监理人员职责分明、目标确定、工作有序、成果规范,实现设计监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3.4 实施全过程跟追检查与阶段性成果全面审查相结合的控制措施
水电工程项目一般周期长,需要分阶段设计、逐步深化、不断优化、连续渐进的设计过程,相应设计监理也需要全过程的监控,跟踪检查,分阶段审查,对设计质量和设计工作进度进行全过程的控制。
设计监理通过设计方案技术讨论会,中间成果汇报会、监理工作例会等多种形式,检查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进度计划落实情况、设计方案及中间成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项目组沟通解决。对阶段性设计成果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出设计监理书面审查意见和建议。施工图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复核”和修改三种,并填写图纸审核意见单、签盖设计监理审核章,未经设计监理审核通过的图纸不能用于工程施工。
通过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控制,不但使设计工作计划得到落实,设计工作深度达到设计阶段要求,设计成果质量得到有效保证,而且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与项目设计人员沟通,避免了设计工作的返工和人力、时间等资源的浪费。
3.5 增强服务意识,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原则,处理好与建设各方的关系
现场设计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管有无直接的合同关系,都有一定的工作关系,必然要发生联系。设计监理必须坚持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以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待和处理好各种矛盾,协调好各种关系,建立和创造团结和谐的氛围环境,设计监理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3.6 编制设计监理工作月报和工作总报告书
设计监理部每月提交设计监理工作月报,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勘测设计任务情况、设计质量与工作进度控制情况,合同执行情况,重要事件、现场会议及来往信函文件情况,设计监理当月主要工作情况以及工程设计、设计监理、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提出专题报告报送业主。通过工作月报,业主可以全面了解掌握项目勘测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和设计监理工作情况。
设计监理工作全部完成后,编制设计监理工作报告书提交给业主,对各设计阶段的设计监理内容、设计监理结果以及设计监理建议进行汇总,对设计监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重视设计监理文件、档案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文档的整理、编制工作,设计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按规定进行文档移交和归档。
4、结语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投资额大、工程内容复杂、施工层次多、技术含量高、工期要求严、社会影响大,监理工作所涉及的专业范围大、相互协调多。因此,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合同执行实施控制的监理工作也就成为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对监理工作进行科学、严密、有效的管理,才能达到好的监理效果。但对监理的工作效果如何进行评价?各监理企业都有不同的方法,宁波市公平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对监理规范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工程内容赋予相应分值,最终通过评分的办法对各监理部的监理工作进行评价,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一、监理组织机构的建立
在公司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理部,由监理部与公司签定项目监理责任合同。同时为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理工作的管理,由公司总师办制订监理工作检查、考核与评价办法,对监理部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
二、考核方法
采用月度由监理部自检,季度由公司总师办巡查考核评分,年终公司总结,工程完工后进行一次总体评价的形式,具体步骤如下:
(1) 每月末由监理部自评,填报“监理工作检查、考核、评分表(自检评分)”。
(2) 总师办定期到监理部现场检查,结合各监理部的工作情况及自评结果,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填写“监理工作检查、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并将其连同“监理检查、考核、评分意见征询表”发至业主、施工等单位,根据反馈的信息调整和改进监理工作。
(3) 年终以季度评分表为基础,对各监理部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列出名次,通报给各监理部及职能部门。
(4) 工程完工后,以每年年终的评分表为基础,对各监理部进行总体评价,向各有关单位发出简报,并写出各监理部的项目监理工作鉴定,鉴定结果与年终奖励挂钩。
三、检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检查、考核内容
(1)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制度方面
1) 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主要人员的配备是否与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相符;人员是否到位;内部沟通和协作是否良好;是否能对下属进行有效管理。
2) 主要监理人员是否具有监理资格;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胜任所担任的岗位的正常工作。
3) 是否按业主、公司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违反纪律对工作造成影响及玩忽职守的情况;有无对上级规定或通知、指令不执行的情况。
4) 有无相互推诿、拖延或待办不办的情况。
(2)监理业务方面
1) 质量
① 测量工作:是否有完整的测量方案;是否对承包人的控制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是否对关键部位进行监控测量复核(检测手段齐备,检测频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效果如何。
② 材料、试验工作:是否对承包人的试验工作进行了有效管理并督促检查承包人健全自检系统;是否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试验进行现场调查,按规定独立抽查;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是否准确及时。
③ 监理程序执行情况: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的审查是否准确,提出意见是否及时;是否因此影响总监办对该方案的审查;是否起到预先指导的作用。
④ 旁站检查工作是否到位;现场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对关键部位的监理是否及时准确;能否预先发现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重大问题是否及时汇报。
⑤ 工序检验认可:是否对承包人完成自检合格的各道工序进行及时的验收签证认可。
⑥ 工程问题处理:是否按监理程序对施工质量问题或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上报。
⑦ 质量评价:各种质量检测指标合格;外观良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事故;未产生质量缺陷;尽量避免返工现象。
2) 进度
① 能否按时上报进度统计报表。
② 对承包人上报的年、季、月等计划的审批是否准确,检查和调整是否及时。
③ 是否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承包人的工、料、机的投入情况;是否对计划超前或滞后提出分析意见;对进度滞后的工程是否采取了措施。
3) 投资
① 是否按时审核计量支付报表。
② 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是否及时准确签证,有无漏签、错签;对承包人上报的资料的审核是否准确;对计量支付的理解是否透彻,计量方法、原则掌握是否严格、正确。
③ 工程变更处理情况:是否按合同及规定的程序对发生的变更问题及时处理;能否对承包人上报的费用、工程数量计算提出审核意见;对有争议的变更问题能否提出自己的意见。
④ 延期索赔处理情况:是否按合同及延期索赔程序执行;对事件及时作出反应并上报,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损失;是否客观、完整地做好现场情况记录;是否签认各种记录、报表,提出调查、初审意见。
⑤ 计日工使用情况:是否按程序处理,如实记录,正确签认。
4) 合同
① 对合同文件的学习、掌握情况;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界面问题。
② 协助承包人对各种保险的办理与理赔情况。
③ 分包工程的审查、报批及管理情况。
5) 管理
① 各监理部制订和补充的监理细则、规程、分项工程监理方案等内容及执行情况。
② 内部学习及对承包人的业务培训:对监理工作或工程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等。
(3)监理资料、表格规范化方面1) 监理文件传递是否按程序执行,有无错漏。
2) 资料是否完整、统一、规范。
3) 根据监理规范和工作程序要求,对特殊部位的质量检验表有无补充。
4)签认是否及时,有无迟签或误签。
(4)对上次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2、考核评分标准根据上述指标与标准分别赋予不同考核评分分值,对监理部进行评分后,依据总得分分别给予优良、合格和不称职评价。
四、考核效果及经验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不仅保证了各监理部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得到业主、承包方的认可,而且在各个监理部之间形成了互相学习、竞争的良好风气。
结束语
为加强开发项目的督查审计,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控制工程造价投资,结合XX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特点。浅谈跟踪审计工作体会。
跟踪审计目的。工程建设期间涉及工程造价的工作方法、程序、成果等内容的一切活动及上述工作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应列入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范围,由咨询服务机构委托单位就审计内容作出独立审计评价。
跟踪审计定位。开发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跟踪审计服务,发挥监控、咨询、参谋、审核作用。咨询服务机构的跟踪审计服务,是指对跟踪审计的工作以书面形式独立发表分析、询价的建议和审核意见,并完成各类内容、各时间段审计报告。
跟踪审计范围。第一,工程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工程建设前期土地受让、地上建筑物拆迁赔偿、地下隐蔽工程处置;建设项目的工程委托设计和其他内容的咨询服务;建设项目的前期报建审批和各项规费的缴纳;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预算编制、招投标、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造价审计等活动;工程建设前期“三通一平”、临时设施设备建设的投资活动;参与工程现场踏勘和补遗及答疑会议;参与工程各类合同条款编制。第二,工程施工期间阶段。监督合同签署、履约、转让、终止的行为;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量变更现场签证单;参与设计、施工、安全等实施方案及技术交底会议纪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合理、合法、合规性;特殊材料、无价材料、定牌核价材料的计量、计价、工料分析和综合组价依据;工程建设期间涉及工程造价变更的各类签证、洽谈纪要及证明书;审核工程进度用款计划编制、审核、拨付;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出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必要性;开发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有关的估价、审核工作;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缺陷的评估及扣款意见;工程造价预算、决算、结算争议及矛盾搁置议题。第三,工程施工竣工决算阶段。合同履行过程质量、进度、安全、违约责任和奖励措施的执行评估;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计算书、决算书、结算书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
跟踪审计方法。跟踪审计以“全面咨询、突出重点”为宜,遵循“跟踪咨询、分期报告、及时反馈、提出建议”的思路,根据阶段节点审计办法,依照工程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工程施工期间阶段和工程施工竣工决算阶段等建设全过程的三个阶段,抓住项目建设的过程节点和关键节点,采用定期审计和重点审计、定期审计和定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审计方式主要采用审阅法,并辅以事实过程的现场检查、核实计算、审核、调查相关意见和建议。跟踪审计现场主审人对委托人提出的联系单内容回复处理,一般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重要事项不超过2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超过2小时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单位在正式进入工作前应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并明确分工,建立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组组长每二个月组织建设方及相关人员主持一次审计内容的建议、意见及执行落实情况的专题例会,并完成审计双月度报告。
跟踪审计回顾。随着宁房公司开发规模的扩大、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新材料的应用,现有公司造价管理人员配置和业务的覆盖面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公司造价管理工作从业务型转向了管理型,侧重加强对审计方的协调工作。依靠跟踪审计单位信息资源的支撑对造价变化控制作出了较好处置,尤其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影响较大且事后不能审计或审计难度较大的内容,作为跟踪审计重点。另外把工程造价从事后决算向事前锁定转移,把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重心由事后静态控制向事前的动态控制转移。其次,实际工作操作中对与施工企业的焦点矛盾以及以往久拖未决问题在跟踪审计配合下得以迅速解决,跟踪审计人员的管理深度比以前自行管理明显加强。再次,为了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原因往往被忽视或减弱造价控制意识,通过跟踪审计的监管,工程造价变更的规范性、合理性做法得到改善。使公司内部自觉地对涉及工程造价的工作方法、程序、成果等内容纳入跟踪审计范围。
关键词: 承包商;工程变更;失误;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4-0094-02
0 引言
某公路建设项目中,因天气因素导致地质水文条件变化,引起一项工程变更。在发生该项工程变更时,由于承包商没有深入透彻地领会施工合同文件中关于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重新定价的条款,所以没有及时按照施工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约定的时间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对该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重新定价的意向。因此,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商丧失了本可以获得的工程变更正当利益。这是一起典型的承包商施工合同管理失误案例,承包商应当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
1 施工合同相关条款
在该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通用条款中,有以下条款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重新定价作出了相应规定:
1.1 2.1款,根据51.1发出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5%的,应取得工程业主的专门批准,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1.2 51.1款,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2.1款的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者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52条规定予以作价。
1.3 52.2款:“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
对根据第51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变更,应在监理工程师指令发出后最短时间内,并最迟不超过7天内在工程变更开始实施之前,发出下列通知:
①承包人将要求增加付款或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者②由监理工程师将变更单价或者总额价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若无上述①或②所述的通知,不考虑按52.1款或本款的规定对单价或总额价予以作价或重新定价。
2 工程变更情况
工程变更结算:在该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在工程结算中把挖出并废弃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的203,881m3土石方,按照挖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17.00元/m3计列工程结算价款3,465,977元。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结算审核机构把挖出并废弃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的203,881m3土石方工程结算价款,按照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元/m3,纠正为2,375,214元,审核减少工程结算价款1,090,763元。
承包商对审核结论提出申述意见: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是指挖出“水田淤泥”,只包含挖出、弃运工作内容,不包含石方爆破工作内容。挖出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的203,881m3土石方包含石方爆破工作内容,虽然因含水量高不能作为填方段路基的填筑材料,但是工作内容与“挖土石方”工程细目相同,所以仍然应当按照“挖土石方”工程细目计价,不应审减该项工程结算价款1,090,763元。
结算审核机构对承包商申述意见回复如下:
①在该公路工程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非适用性材料是指无法按照本规范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的挖出材料,并没有非适用性材料仅仅是指水田淤泥的文字定义和描述。判断非适用性材料的标准,是挖出后能否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不管土石方成份比例或者挖出工作内容是否包含爆破,只要挖出后不能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都属于挖出非适用性材料。
②在工程业主发出工程变更令后7天内,承包商只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对外借填方路基填料土方工程细目作价的意向,并没有根据挖出并废弃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土石方成份和工作内容,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对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范围内土石方采用挖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17.00元/m3计价的意向。
③工程业主按照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录A 重庆市县际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只批准了承包商提出的外借填方路基填料土方工程细目单价,并没有对挖出并废弃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土石方采用挖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17.00元/m3计价作出任何审核和批准行为。
承包商向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咨询后,无奈地接受了结算审核机构对挖出并废弃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203,881m3土石方的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核意见。
3 承包商失误分析
按照该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挖方路基段被挖出的土石方全部运至填方路基段用于填筑路基。由于挖方路基段有部分土壤含水量达到41%,公路工程质监站现场确定在土壤含水量达41%范围内挖出的全部土石方均不能用作填方路基段的填筑材料。工程业主和承包商执行这项指令,构成一项工程变更,涉及到两项工程细目。一项是挖出并废弃土壤含水量41%范围内土石方工程细目(以下简称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一项是外借填方路基填料土方工程细目。
但是,根据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成份和施工手段,采用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元/m3作为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的单价,不尽合理或者说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元/m3不适用于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
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2.2款的约定,“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承包商可以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元/m3对于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不合理或者不适用为理由,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重新商议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的意向,提请监理工程师在商定该项细目单价后,报工程业主审核批准。
遗憾的是,承包商根本没有意识到,由于该项工程变更,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2.1款约定,应当采用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元/m3作为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的单价。更没有意识到,由于该项工程变更,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2.2款约定,可以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元/m3对于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不合理或者不适用为理由,提请监理工程师与自己重新商定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的单价,报工程业主审核批准。而是想当然地认为,根据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成份和施工手段,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仍然应当按照挖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17.00元/m3进行计价。
因此,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变更令后7天内,没有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2.2款赋予的正当权力,以挖出非适用性材料工程细目单价11.65元/m3对于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不合理或者不适用的正当理由,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按照挖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17.00元/m3重新议定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的正当诉求,坐失了按照挖土石方工程细目单价17.00元/m3对挖出并废弃含水量41%土石方工程细目重新定价的机会,实际上是放弃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2.2款赋予的正当权力并因此丧失了可能获取的正当利益。
4 结论
从本文所述承包商对工程变更设计工程细目重新定价的失误中,所有承包商应当汲取以下两点深刻的教训:
①签订施工合同文件后,承包商应当全面领会施工合同文件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合同文件附录约定的,承包商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重新定价所承担的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力。当发生工程变更时,承包商必须认真分析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的单价,是否因工程变更而不合理或者不适用。对于因工程变更使得涉及的工程细目单价不合理或者不适用的,承包商必须在施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重新定价意向,提请监理工程师在商定后报请工程业主审批。
②对于因工程变更使得涉及的工程细目单价不合理或者不适用的,承包商没有在施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约定时间期限内履行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重新定价意向的义务,或者超出施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约定时间期限履行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重新定价意向的义务,承包商将失去施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所赋予的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重新定价的正当权力和正当利益。因为,承包商没有在施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约定时间期限内发出重新定价意向,工程业主依据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将维持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的原单价;承包商超出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时间期限发出重新定价意向,工程业主依据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将不会接受且不会批准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细目重新定价。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关键词】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
1.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作为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在合理搭配工程建设监理组织的人员结构,明确监理组织各个层次人员的职责。
2.监理单位的重要地位
通过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制,是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工程建设管理和国际惯例接轨,步入现代化的标志。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都具有很重大的意义。(1)可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由监理工程师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使工程质量多了一道保险。由于监理工程师都是各方面的专业人员,他们在技术上对建设过程进行把关,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提高工程质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2)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监理工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工程合同为依据处理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合同期间的实现,从而推动了工期进度的加快。(3)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通过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监理工程师有责任对每一次工程变更进行论证,测算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通知业主。另外,监理工程师还可以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的修改意见,从而降低工程造价。(4)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从市场经济角度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中介行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出现,相当于在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协助双方规范性地完成工程建设这一复杂的商品交易活动,实现各自的目的。毫无疑问,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对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承建单位双方的利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3.监理单位组成
监理单位的人员结构应当具有合理性,其应包括专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首先,项目监理组织应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结构,也就是监理专业人员配套。例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需要配备土建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装饰专业的监理人员;公路工程则需要配备公路专业、桥梁专业、测绘专业、给排水专业的监理人员等。其次,项目监理组织应配备适当的技术结构。合理的技术结构是指监理机构中各专业监理人员应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比例。一般来说,在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构成中占绝大多数,初级职称人员仅占少数。施工阶段监理的职称结构应以中级为主,高级职称人员和初级职称人员都较少。第三,项目监理组织应配备适当的年龄结构。年龄结构是指项目监理班子中老中青构成比例。老年人经验丰富,中年人对新技术掌握能力强,青年人体力充沛。适当的年龄结构,对发挥各个年龄层次监理人员的特点、顺利地开展监理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3.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各层次人员的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所授予的权限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主持制定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组织全面实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工作;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并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重要文件;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主持工地例会,签署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和文件;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及相关专题报告;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对于工程需要,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职责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主持制定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资料;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制定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工作;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意见;负责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试验与使用审批;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组织、检查和指导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记录,提出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及时、全面地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与本专业有关的监理文档资料。
(3)监理员的职责。监理员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履行检查、复核、记录和旁站的职责。监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检查施工单位人力、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投入和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参与进场材料、构件、半成品、设备等质量检查;参与工程计量并做好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按工艺标准施工、按进度计划施工,并对发生的问题随时予以解决纠正;参与工序间交接检查、验收;检查现场施工安全、防火;实施旁站监理,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坚持记监理日记,及时、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及时完成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工作。
3.2 监理工作开展
建设监理工作,是基于技术的一项管理工作,也是一项多目标的管理工作。为此,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必须满足几个原则:首先,监理工作要有据。这里,依据包括各种法规、规范、设计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建设规划等。其次,监理工作要及时。工程建设是一项有严密逻辑顺序的工作,如果监理工作不能及时到位,许多分部工程在隐蔽后将难以检查,工程质量也难以判断。第三,监理工作要有节。也就是说监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监理工作不是施工单位的技术和组织管理工作,监理人员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建议,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文件,但不是施工单位的技术顾问,不能越权。同样,监理人员必须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理职能,并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而不能代替建设单位。第四,监理人员要勤勉。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勤记录、勤检查、勤跟踪,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得到落实,保证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得到全面的、适当的履行。
4.结语
从实践情况表明,监理单位在对于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了有效地落实监理单位的作用,应当严格落实监理人员的职责,同时积极开展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凌家春 ,陈志坚.监理单位如何搞好建设工程的目标控制[J].科技信息,2009,28(12):118~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造价管理权限
第四章 造价管理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附则
附件1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申请表
附件2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和有效控制投资,维护股份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股份公司投资实施属于资本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非资本性投资的修理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职能部门、直属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造价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主要环节。
第五条 工程造价相关定义
(一)投资估算:在建设前期编制的,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总投资进行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初步设计概算: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的概略计算,包括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部建设资金,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合同价: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六)工程预付款: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七)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八)工程计量: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九)工程进度款:在合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十)竣工结算价: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十一)质量保证金: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十二)财务决算:由财务部门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十三)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十四)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十五)本办法“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二)负责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三)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造价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四)负责对造价咨询服务供应商库成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二)负责统计、报审和报备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信息。
(三)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股份公司规划发展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二) 负责下达投资项目立项计划。
第九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款项支付。
(二)财务决算管理、审核工作。
第十条 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造价管理进行纪律监督。
(二)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造价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金额和性质,股份公司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统一实施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1.股份公司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需进行规划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2.股份公司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建设项目。
3.经股份公司决策需要统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非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统一实施的项目分为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项目和自主实施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项目,是指直属部门、分公司投资金额为300万元以上,子公司投资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实施项目,是指直属部门、分公司投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子公司投资金额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3. 自行实施和自主实施项目实际金额界定以股份公司授权委员会批复权限为准。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造价管理主要权限包括:
(一)统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从投资估算至竣工结算全过程的造价管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项目,主要权限包括:
1.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2.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3.重大工程价款调整审核。
4.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主要权限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项目,负责除第十二条第(二)点以外的造价管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实施项目,负责从投资估算至财务决算全过程的造价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统一建立股份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供应商库。
(二)投资额4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在同级纪委监督下抽签选定供应商库成员提供服务,除此之外的项目按照股份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或《非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三)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从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到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除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结算审核外,其他造价管理环节,项目建设单位视项目复杂程度自行确定是否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第四章 造价管理
第一节 投资估算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按照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应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资估算(立项投资计划)范围内。
第十七条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投资估算(立项投资计划)批复后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也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依据基础。
第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向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提交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申请,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组织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时,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概算审核的请示。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纸质版一套,电子版一套 。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概算定额或指标等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气候、地质地貌、经济、人文等自然条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市场价等编制。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总概算是确定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所需全部费用的文件,由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预备费及应列入概算的有关费用组成。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按照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三级形式编制。单一的、具有独立性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二级形式编制,由单位工程概算直接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是根据立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初步设计概算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须向股份公司规划发展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应包含概算与批准估算的对比表格及相关分析说明。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初步设计要求。
(三)编制范围及规模是否与批准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或投资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规模一致。
(四)建设费用项目是否按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取费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有无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等。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审核的相关资料应作为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
第三节 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九条 达到招标规模的工程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第三十条 未达到招标规模的工程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可视项目复杂程度,委托或自行编制非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规定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能超过项目资金计划。
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市场价等编制。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四节 合同价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有关事项:
(一)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
(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金额及时间。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六)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九)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项目的需要可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误期赔偿费、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等奖罚金额、支付、扣除及其时限。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二)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以施工合同为准。
(三)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应以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第五节 工程预付款
第三十九条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在正式开工前,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四十条 申请资料包括:预付款支付申请、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等。
第四十一条 申请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如有)、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发包人审核并确认。
第四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高于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后余额的30% 。
第四十三条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第四十四条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各级财务部门凭借预付款支付申请批复办理工程预付款支付。
第六节 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十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申请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如有)、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发包人审核并确认。
第四十八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第七节 工程计量
第五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
第五十一条 单价合同计量
(一)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三)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四)当承包人认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五)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 总价合同计量
(一)除按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二)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三)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四)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第八节 工程进度款
第五十三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五十四条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合同没有约定的以月为单位。
第五十五条 签订单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第五十六条 签订总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如果合同是按照规定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在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时,直接按照所完成节点规定金额申报完成金额,但必须附所完成节点的典型照片。
第五十七条 承包人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日内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累计已完成工程价款、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本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本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五十八条 申请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如有)、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发包人审核并确认。
第五十九条 工程项目进度款不高于当期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第六十条 发包人、监理单位(如有)、造价咨询公司(如有)要掌握合同执行情况,预付款支付和回扣情况,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股份各级财务部门凭借进度款支付申请批复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九节 工程价款调整
第六十二条 合同履行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出现以下情形工程,可调整工程价款:
(一)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1)点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二)工程变更
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工程量偏差的相关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工程变更第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2)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工程变更第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三)项目特征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按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工程变更相关条款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相关条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列条款时,应调整合同价款: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司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 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 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出现上述1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六)计日工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给发包人复核。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1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工程变更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进度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
(七)物价变动
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应调整合同价款。
2.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3.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价格应予调整。调整办法参照《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4.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5.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八)暂估价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十一)误期赔偿
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 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己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十二)索赔
1.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6.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合同双方当事人最终结清时终止。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应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十三)现场签证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
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己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
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与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十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六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的(不含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程序调增合同价款:
(一)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二)发包人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三)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认可发包人提出的意见。
(四)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第六十四条 工程价款调增后投资总额超出下达的资金计划额度,或工程价款调增额达到资金计划额度的10%以上,或调增额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工程价款调增,应报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由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组织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六十五条 工程价款调增后投资总额超出下达的资金计划额度的,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计划调增申请报告,待下达调整的资金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六条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或审批后的调增价款,如超出合同价款(含暂列金额)部分须签订补充协议,超出合同价款部分在竣工结算时支付。
第六十七条 出现工程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第六十三条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双方确认的协商意见应在同期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体现。
第九节 竣工结算
第六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结算书编制并递交发包人。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如下时间内递交:
(一)5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递交;
(二)500万-2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5天内递交;
(三)2000万-1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20天内递交;
(四)10000万-5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递交;
(五)50000万以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40天内递交;
(六)特殊情况下,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如有)接到承包人送审的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审核,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如下时间内完成审核:
(一)5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15天内完成审核;
(二)500万-2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20天内完成审核;
(三)2000万-1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30天内完成审核;
(四)10000万-5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40天内完成审核;
(五)50000万以上50天内完成审核;
(六)特殊情况下,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十条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送审的经监理单位(如有)审核后的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尽快组织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在如下时间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一)5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20天内完成审核;
(二)500万-2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30天内完成审核;
(三)2000万-1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45天内完成审核;
(四)10000万-5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60天内完成审核;
(五)50000万以上建设工程项目70天内完成审核;
(六)特殊情况下,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十一条 固定总价合同,且没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结算不用送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按照造价管理权限自行审核确认,监理工程师(如有)和发包人要签字确认已完成项目与合同要求一致。
第七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会议纪要);
(三)工程竣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五)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七)投标文件;
(八)招标文件;
(九)其他依据。
第七十三条 送审资料应规范整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应提供电子文档。
(二)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除能在竣工图上准确计算的工程量或已经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等工程量外,其他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审核签字并注明工程量属实。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电子文档。
(三)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四)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
(五)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
(六)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七)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八)合同变更:要求根据合同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合同变更必须按程序经过报批。
(九)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十)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
(十一)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承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十二)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十三)综合单价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管理人员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确认。
(十四)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承包人、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承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的领料单及退库单。
(十五)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非常用的标准图集等。
(十六)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第七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向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提交《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审申请表》《结算送审资料清单》(见附件1、2)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因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报审造成相应后果的,相关责任由延期单位承担。
第七十五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在接收登记报审资料时,应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存在明显缺陷或不完整的,资料不登记接收,待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整后登记接收。
第七十六条 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向发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对意见,发包人应及时反馈承包人。
第七十七条 承包人收到核对意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同意核对意见的,应修改竣工结算书再次递交,造价咨询公司再次核对。不同意核对意见的,应及时提出异议。
第七十八条 核对竣工结算出现争议时,由发包人组织造价咨询公司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对调解有争议的,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也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 结算复审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均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对于以下项目,还须委托另一家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复审,审核意见经造价咨询公司与承包人协商后完成竣工结算最终修改。
(一)委托代建项目;
(二)属于政府或股份公司对工程造价管理有特别要求的项目。
第八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前,工程款的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5%。
第八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修工程项目发包人须在OA系统定期填报《工程项目管理信息表》,工程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表》审批,未经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的,不予办理结算。
第八十二条 竣工结算经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完毕,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竣工结算书上签字确认。股份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第八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节 质量保证金
第八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
第八十五条 发包人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直到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为止。
第八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包括缺陷责任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
第八十七条 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第八十八条 缺陷责任期(包括缺陷责任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金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第八十九条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节 财务决算
第九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 核
第九十一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情况检查,并对项目建设单位造价管理行为进行相应考核。
第九十二条 对发生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九十三条 依据股份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管控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申请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送审日期
承包人申报金额:
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审核意见
()核实确认结算支持资料真实、完备
()完成合同内、设计变更和甲方要求的全部内容
审核结算造价金额(元):
(附:监理单位的审核结算书)
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复核确认结算支持资料真实、完备
()完成合同内、设计变更和甲方要求的全部内容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建设管理部的审核意见:
()复核确认结算资料完备
复核并确认结算造价金额(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承包方填报,监理和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建设管理部审核。
2、()后的要求满足的打√,不满足的回退补充完善。
附件2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项目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造价咨询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计划文号
计划金额(元)
备注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元)
送审金额(元))
送审资料情况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份)
其中原件(份)
其中复印件(份)
有无电子文档
备注
1
工程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2
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3
资金计划文件
4
合同文件
5
工程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6
图纸会审记录
7
工程设计变更
8
现场签证
9
会议纪要
10
施工指令
11
招标文件
12
投标文件
13
中标通知书
14
开工报告
15
竣工验收报告
16
材料检验报告
17
产品质量合格证
18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9
隐蔽工程验收
20
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
21
材料设备单价审核单
22
综合单价审核单
23
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24
其它结算资料
【关键词】核电常规岛;工程资料; 管理
1.序言
随着国内能源战略调整和节能减排的实施,核电比重在今后将在国内电源建设中的比例增大。为此,火力发电建设单位将有机会参与到核电建设工程中,由于核电项目施工对安全的要求比火电项目高,核电项目竣工资料管理要求也相对比火电项目更加严格,对火电施工企业来说有必要探讨核电项目竣工资料的管理。
2.竣工资料范围
2.1土建专业交工资料一般由以下5个部分组成:
2.1.1施工综合管理文件主要包括编制说明、工程概况、中间交工验收证书等文件。
2.1.2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批复单及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单、现场变更申请、技术澄清要求等文件。
2.1.3施工质量记录文件主要包括测量成果报验单、地基验槽(坑)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现场见证记录等文件。
2.1.4施工质量保证文件主要包括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书、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灌浆料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灌桨料抗压强度报告、桩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回填土压实系统检验报告、混凝土强度的统计或非统计法评定、砂浆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水泥检验报告、砂检验报告、砖抗压强度检验报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报告钢筋出厂合格证、钢筋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报告、钢筋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检验报告)、植筋拉拔试验强度报告等文件。
2.1.5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主要包括: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计划等文件。
2.2机务专业(机械设备及管道)、电气及电气调试、仪控及仪控调试、暖通、化学、水工、防腐等专业竣工资料一般由以下5个部分组成:
2.2.1施工综合管理文件主要包括编制说明、工程概况等文件。
2.2.2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批复单及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及技术交底记录、施工图纸会检记录、设计修改通知单、工程变更单、现场变更申请、技术澄清要求等文件。
2.2.3施工质量记录主要包括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文件。
2.2.4施工质量验收文件主要包括质量计划、工程不符合项等文件。
2.2.5施工质量保证文件主要包括设备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按年度分类组成公用卷)等文件。
2.3焊接工程竣工资料一般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
2.3.1施工综合管理文件主要包括焊接技术总结、质量计划等文件。
2.3.2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主要包括持证上岗人员资格证书、施工方案批复单及施工方案、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分项工程一览表等文件。
2.3.3焊接施工质量记录文件主要包括焊接控制单、焊缝热处理报告、施焊记录、无损检测记录、无损检测(理化)记录等文件。
3.竣工资料涉及的主要责任部门及职责
3.1施工单位资料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提供《竣工资料归档范围》、负责按档案管理要求审核竣工资料,对发现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跟踪其整改完成情况、负责已关闭并审核合格的竣工资料接收、归档、贮存、负责子项/系统完工后竣工资料的组卷工作、负责将未随质量计划进行移交的施工方案、工作程序、特措在施工活动结束后按专业进行组卷、负责将未随质量计划进行移交的工程(设计)变更在施工活动结束后按机组号、专业及文件编码组卷、负责将完成组卷的竣工资料提交监理、管理方及业主进行审核、负责传递监理、管理方及业主发出的竣工资料审查单并根据审查意见规定竣工资料责任者完成修改的期限、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套数和载体要求,将合格的竣工文件移交给业主或管理方、配合施工技术部做好竣工图的编排、整理、编目及移交工作。
3.2 施工单位施工技术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编制竣工资料包清单、负责监督、检查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竣工时按系统和专业、设计出图尺寸编制竣工图、负责编制竣工图总说明及各专业的编制说明,叙述竣工图编制原则及编制情况、负责每个系统/区域/子项的竣工图电子版及带图纸号的EXCEL清单电子版向资料信息室移交、负责按要求加盖竣工图章(按国标或业主管理要求刻制),并逐张签署、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监理公司、管理方及业主提出的审核意见。
3.3施工单位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竣工文件中质量计划、测量报告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参与检查、考核技术文件包内资料收集情况,检查安装、验收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完整、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及竣工文件的组卷工作,协助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竣工文件的整理组卷工作、负责竣工文件的审核工作、参加竣工文件的验收工作,编制质量计划未关闭清单。
3.4施工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收集、保管自行购买的工程用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质保书、检测试验报告、进货检验记录等原始质量证明文件、负责对收集、保管的物项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整理汇总, 根据材料类别按年度整理组卷、负责设备开箱检验报告、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仪器清单的收集、整理、保管,并建立总目录台帐、参与将完成组卷的自行采购的交工资料提交监理公司、管理方(CNPE)及业主进行审核、参与自行采购交工资料的验收工作。
3.5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提供不符合项报告及相关资料、负责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组卷及竣工文件的归档工作。
3.6各专业施工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施工中形成的各类文件,保证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编制、负责在施工中应不断完善竣工资料,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按管理方、业主的要求进行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在施工结束时,编写工程概况,整理补遗相关文件。
4.结论
综上所述, 施工前期就要高度重视竣工资料管理工作,通过制订竣工资料归档范围,明确各部门职责,责任落实到人,才能做到竣工资料和施工同步,从而确保竣工资料保质保量移交给业主或管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