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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时间:2023-08-25 17:12: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第1篇

[关键词]装配式建筑;法律法规;对比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8.160

由于环保、节能等要求,我国的建筑与房地产行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这个转折点上,装配式工程成为了一个合适的选择。相对比而言,许多发达国家相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1]。因此,就我国装配式建筑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出的装配式建筑存在的问题,可适当借鉴装配式建筑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相关经验。

1我国装配式建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装配式建筑的现状

我国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研究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施工技术,发展至今形成了一系列装配式建筑体系。由于我国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研发水平跟不上社会的需求以及建筑技术发展的需求,因此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逐渐被全现浇混凝土建筑体系取代。[2]“十三五”期间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将重回重要的地位,国家将大力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在发展的过程中,国内随之制定了部分关于预制装配式建筑的规范,如:《CL设计规程》(2006年)、《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技术规范》(2009年)、《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10年)、《装配混凝土住宅体系设计规程》(2010年)、《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11年)、《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14年)等,与此同时,一些法律法规也在筹备建设当中。[3]

1.2我国装配式建筑存在的问题

1.2.1缺乏统一的专业标准

标准在建筑预制装配化发展的初级阶段有着相当的重要性。在我国,由于缺乏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和工程实践,致使许多技术标准仍处于空白,因此导致装配式建筑市场混乱、难以管理的现象。

1.2.2缺乏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

与传统式现浇建筑相比,装配式建筑有许多特点,如:装配式建筑需要在工厂生产预制构件,因此构件的质量需要纳入评估当中;装配式建筑中含有一些非定量因素,必须考虑到相关数据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因此相关规定中传统的评估方式并不能很好地适应装配式现浇建筑的评估。

2相关发达国家装配式建筑及其法律法规

2.1美国装配式建筑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的装配式建筑主要包括建筑预制外墙和结构预制构件两类。美国的装配式住宅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20世纪70年代能源危机期间开始实施配件化施工和机械化生产。现在美国每16个人中就有1个人居住装配式住宅,装配式住宅成为非政府补贴的经济适用房的主要形式。

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工业化住宅建造及安全法案,同年开始出台一系列严格的行业规范标准,逐渐与美国建筑体系相融合、趋于完善。由于预制/预应力混凝土协会(PCI)的长期推广,美国的装配式住宅的相关标准规范已逐渐完善,其编制的《PCI设计手册》及一系列技术文件保证了美国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2.2日本装配式建筑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日本1968年提出装配式住宅的概念,1990年推出了采用部件化、工业化生产方式、高生产效率、住宅内部结构可变、适应居民多种不同需求的“中高层住宅生产体系”,经历了从标准化、多样化、工业化到集约化、信息化的不断演变和完善过程。在此期间建造的预制混凝土结构经受了1998年阪神7.3级大地震的考验。

日本的相关标准包括建筑标准法、建筑标准法实施令、协会标准、企业标准等,其中日本建筑学会(AIJ)制定的装配式结构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为日本的装配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的主要法律法规有《预制建筑技术集成》丛书、《预制混凝土工程》(JASS10)、《混凝土幕墙》(JASS14)等。

2.3丹麦装配式建筑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丹麦自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有大量企业开发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部件。目前丹麦的新建住宅中通用部件达到了80%,既满足了多样性的需求,又达到了50%以上的节能率。丹麦推行装配式建筑工业化的途径是开发以采用“产品目录设计”为中心的通用体系,同时比较注意在通用化的基础上实现多样化。

丹麦是一个将模数法制化应用在装配式住宅中的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模数协调标准即以丹麦的标准为蓝本编制。丹麦地处欧洲,欧洲的《欧洲规范》《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统一标准》(EN13369)、《模式规范》(MC2010)等均为丹麦预制混凝土建筑行业的标准化发展提供了助力。

3我国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思路

3.1确定并落实相关的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是群体所确立的行为标准,作为行业准则,能使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相关流程保持健康、高效,促进其发展。在标准规范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及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原有规范、制定新的标准规范。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国内外骨干企业、国内外相关专家,对我国装配式建筑的实际情况进行基础性调查,并根据我国的现状,结合装配式建筑较发达的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提出和落实我国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等标准规范,为我国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相关依据。此外,还需结合新的政策等,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原有规范、制定新的标准规范。

3.2确定并实施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评估体系

一个良好的质量评估体系,能解决装配式建筑市场混乱、难以管理的现象,能进一步保证相关标准规范的落实,并保证建筑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对装配式建筑的重视,以促进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发展。

确定一个良好的质量评估体系,对于我国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来说刻不容缓。根据装配式建筑较发达的国家的质量评估体系,装配式建筑质量评估应充分考虑不确定因素以及随机性影响,从装配式的各相关阶段(设计、预制件制作、施工、验收等)进行质量考核,并符合系统性、客观性、全面性的原则。

3.3完成装配式建筑规范与我国建筑体系的融合

完善的建筑体系对于一个国家建筑行业的发展,以及建筑行业的协调性、统一性、可持续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将会陆续有一些规范出台,而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令这些规范与我国现有的建筑体系相融合至关重要。

所谓融合,首先要保证装配式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我国建筑体系不冲突,二者需在原则、实施、监督等方面协调一致。这就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思考并提出建议,保证最基本的协调。

第2篇

[关键词] 共建共享 可持续发展 信息资源

1 引言

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图书馆开展资源共建、共知、共享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图书馆的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目前,以中国国家图书馆、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简称NSTL)、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简称CALIS)、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NSL)、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简称CASHL)、上海图书馆、上海教育网络图书馆、江苏省高等学校文献信息保障系统(简称JALIS)、天津市高等文献信息保障系统(简称TALIS)等为代表的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已具备相当规模,并从整体系统框架的构建与部署转向面向全国或本地区的运行与服务,同时吸纳更多的成员馆加盟,加大共建共享的广度与深度。

目前,国内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已成趋势,是现代化图书馆必不可少的主要业务之一。但是如何保持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成果,建立有效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妥善解决可持续发展中的各类重大问题,需要业界和有关政府部门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来共同研究和探讨。

笔者调研发现,国家图书馆、NSTL、CALIS、文化共享工程、NSL、CASHL、上海图书馆、上海教育网络图书馆、JALIS、TALIS对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困惑主要有:

・对于纯公益的共建共享事业,如何建立一种可持续运行机制,是自我发展和滚动发展,还是主要依靠政府支持?共建共享事业是否可以通过商业模式和市场化渠道运行?

・对于以项目方式存在的共建共享模式,当项目结束后,经费的来源问题?项目如何正常地运转,对承担的建设和运行服务给予持续性支持?

・如何解决标准规范在具体实施、操作层面和推广层面的问题?

・如何站在国家的高度构建数字资源保存体系,解决结构缺失问题,推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和使用?

・如何利用自身拥有的资源和各方面条件尽可能地为公众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如何通过绩效评估和宣传,提高共建共享组织和项目运作模式效益的显示度,争取各方面、特别是管理层方面更多的认知及对持续增长的支持?

在提供或使用数字资源的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依然是最突出的。如何呼吁和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条例,对共建共享给予充足的法律法规保障?

・如何更有效地联合起来,在现有基础上,寻找有生机和活力的发展点,使我国的共建共享更好更快地发展?

・如何充分调动发挥各成员馆的参与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建立人力资源与技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

在分析上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中涉及到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笔者从7个方面,对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前瞻性的建议和需要重点关注的若干问题。

2 改革运行机制推广标准规范完善法律法规

2.1 建立多元化、立体的、综合的共建共享运行机制

为了解决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促使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可持续发展,加强共建共享的凝聚力,共享组织和项目应在对全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统筹考虑、统筹规划、统筹安排、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的、立体的、综合的运行机制,推动全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共享组织和项目在建立自身的运作机制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考虑共享组织和项目的未来发展。我国的共享组织与项目作为典型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靠服务收费来支持共享都是难以实现的。这就决定了在目前的发展阶段,要通过政府投资保障共享组织和项目有充足的发展经费,用于新项目的规划、新技术的研发、新服务的设计等,对成员馆可以起到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共享组织和项目的发展经费一定要争取国家的支持,同时加强与地方的沟通,中央及地方联合,充分发挥中央、地方的积极性。

・考虑共享组织和项目的日常运行与服务,包括服务支持、技术支持、设备更新维护、人员聘用、馆舍和办公条件等。运行经费的来源有两种途径:①纳入国家事业的常规经费,设立常规运行经费进行支持;②成立公司支撑运行,通过服务收费来支持项目的运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属于公益事业,建成后主要还是鼓励大家尽可能使用,提高全民素质。目前国家图书馆、共享工程、CALIS等未来的建设思路都向纯公益角度靠拢。因此,共享组织和项目的发展趋势是旗帜鲜明地走公益事业道路。

・考虑共建共享组织和项目之间的协调。目前,我国的共享组织和项目都有一定的行业与区域特点。在现有框架下,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提到国家层面上,考虑相互之间的协调,做好跨行业、跨区域的共建共享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在资源层面上,各共享组织和项目要加强沟通,互通有无,资源互补,分工建设;在服务层面上,除了共享外可以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复,服务的交叉和重复促进了共享组织和项目的竞争,激励大家提升服务效益,为最终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考虑信息资源无偿共享与有偿共享的关系。共享组织和项目应在与成员馆充分协商与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同时形成一个投入、贡献与共享的利益平衡机制,保证参加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活动的每个成员都能获得与其投入及贡献相应的利益,保持对共建共享的热情,提高其凝聚力。

・考虑共享组织和项目的研究机制。共享组织和项目要有更灵活的运作方式,用人制度,广纳贤才,吸纳更多不同行业、不同服务层次的人才参与进来,成立相对稳定的研发团队,长期跟踪国内外发展趋势,支持新技术的研发,对成员馆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将成员馆紧密团结起来,发挥共享事业的规模效应,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2.2 利用标准规范,促进共建共享全面开放

基于互联网的信息资源共享把标准规范的重要性推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标准规范不仅决定了各共享组织和项目本地系统的开放程度,或说可共享程度,还决定了某个共享组织和项目的共享资源在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能否持续地提供共享服务。因此,对于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标准规范的建设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关键部分。

・在标准规范制定时,首先应该考虑制定国家层面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行业标准规范,并尽可能与国际标准规范接轨。同时,要注意结合实际,并兼顾原有的标准规范。共享组织和项目应该积极参与进来,因为从某种程度上共享组织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也需要相应标准规范的可持续发展。

・在标准规范推广时,要有机构来推广维护标准规范。

有了标准规范还远远不够,需要在大的行业环境内运行和发展,其实用性与兼容性都需要有产业界的认可及支持。共享组织和项目应该担负起标准规范的大力宣传、推广、管理和培训工作。

・在标准规范应用中,信息资源共享总是在不同机构问进行,共同遵循的标准规范是能否有效地开展资源共享的基础。因此,任何共享组织或项目都要具有标准化意识,重视标准规范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标准规范的实践,投入专项经费支持标准规范的应用性研究和推广。

2.3 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共建共享行为

信息资源的重要作用日益显著,共建共享过程中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增多,由此引发对相关政策法律环境的呼吁。在研究分析国内外信息资源共享机构现状的基础上,笔者发现国内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可持续发展在政策和法律保障方面的主要问题是: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政策法规研究基础薄弱缺乏指导性、与国际接轨不够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从宏观着眼制定整体信息政策与法律体系,并呼吁专门的职能部门,给出指导性的原则与规定,使信息合作共享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国家制定共建共享相关的法律时,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和项目应积极参法律条文制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观点、看法,为共建共享事业寻求法律保护。

共享组织和项目要对相关的法律有充分的了解,并实时关注相应的司法实践。在可能的情况下,聘请法律顾问,规避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在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构还需要考虑资源的合理使用,尊重和维护著作人的权益,减少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与信息资源共享活动之间的矛盾,保证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平衡。

3 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与重视人力资源建设

3.1 考虑数字资源特点,保证共建共享可持续开展

由于基础设施的更新换代、法律约束、技术更新等问题,数字资源具有易失性的特点。而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不是单个图书馆所能承担的,共享组织和项目代表着成员馆的利益,凝聚着图书馆界的力量,所以共享组织和项目在进行建设和服务的同时,应及早把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及使用等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攻关对技术难题。数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存在许多技术难题,共享组织和项目应发挥核心作用,联合若干具备实力的图书馆,组建精干的技术攻坚团队,在共建共享数字资源领域建立数字保存和使用的先导和示范项目,制订数字资源保存及长期使用的标准规范,确保国家教育、科研等重要信息资源的有效保存和可持续利用,抢救正在流失的数字资源。

・争取法律保护。许可证制度是当前电子资源采购的主导形式,我国共享组织和项目在联合引进电子资源时,应充分发挥群体的力量优势,在与出版商的谈判中争取最优惠的条件,签订有利于数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许可协议。借鉴国外的做法,研究和制订许可协议的标准模本与规范,在成员馆及出版商的许可谈判中积极提供咨询指导,确保数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共享,维护图书馆、读者的利益。

・建立资源保存中心。资源保存中心可考虑对两类资源进行保存:①对已有长期使用权的商业资源进行保存;②对可以公开访问的有价值的免费资源,与相应机构沟通获得这些资源的保存权,并进行保存,以避免由于各种问题导致这些资源的不可访问。

・开展广泛的合作,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各共享组织和项目应联合起来,积极与行政、立法等机构及相关行业进行协商沟通,提供专业支持和政策建议,努力争取获得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支持。发挥群体力量,探索建立共建共享数字资源的保存和长期使用机制。同时,与信息技术部门和信息生产部门积极开展合作,探索建立关于数字资源保存和长期使用的行业技术标准。

・增加共建共享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和使用的经费。虽然共享组织和项目对数字资源建设的投入比例很大,但由于引进资源涨幅越来越高,自建资源运行维护成本加大,共享组织和项目如无法保持对一些数字资源资金持续地投入,会造成数字资源使用的断链。因此,政府和相应的资助机构应考虑加大对共享组织和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确保共享组织和项目联合引进与自建的、用于共享的数字资源可持续利用。

3.2 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壮大共建共享事业

人力资源建设是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该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对未来的发展有着决定性意义。在人力资源方面主要有以下建议:

・人力资源在共享组织和项目的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理念、技术、管理等,需要多层次多行业人员的参与,需要优秀的人才站在发展的前沿,引领大家参与到共建共享的事业中来。

・吸引各类人才。共享组织和项目除了用共享的理念吸引人才,同时也要为人才提供发展空间,既保证人才的专业发展,同时从经济上保证人才的利益。

・建立不同层次的人才梯队。人才梯队包括专职、兼职、合作等多种层次的人员。共享组织和项目尽可能创造机会为这些人员提供培训和指导,以便做好共建共享活动的人才储备。

・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降低人员成本,减少人员的不足,与合作机构实现人力资源共享。

・对于共享组织和项目的核心主力人才,应依托相关的事业单位设立独立的编制,保证人力资源的稳定发展,确保共享主力人才专注于工作。

4 加强技术创新,倡导绩效评估

4.1 重视技术创新,增强共建共享的竞争力

为了提高共建共享的竞争力,解决工作中面临的核心技术问题,实现异构系统的互操作和透明访问,提高网络环境信息组织检索的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效益等,共享组织和项目在开展技术创新时应考虑:

・以集成创新为主。资源共建共享建设中使用的技术创新主要有两个特点:①基于多学科;②把成熟的技术集成到项目中。为了加快创新速度,降低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更大的效益,建议共享组织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以集成创新为主,在不能利用已有的或成熟的技术成果的情况下考虑自主创新。

・重视合作。共享组织和项目应充分利用自身和成员馆已有的基础,积极与拥有技术和资源优势的研究机构、企业协同合作,开展原型和前沿性的研究。

・从人才上保证技术的延续性。建议共享组织和项目在项目管理上依托相关的研究机构和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研究部门,这样可以保证人员的稳定性,从而保证技术的延续性。

4.2 开展全方位的绩效评价,推动共建共享进入良性循环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国内共享组织和项目有各种类型与各种模式。但是从整体来看,目前对共享组织和项目的评估基本上都是侧重某个方面,缺乏对其在建设前后的管理、资源、服务和发展等方面的效益变化进行对比与分析,缺乏对共享组织及项目科学系统的、全方位的评价。

为了维持共享组织和项目的生机,了解其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对成员馆的贡献程度,以便制定共建共享持续发展的战略和策略,共享组织和项目及其成员的服务绩效应该从5个方面考虑:

・自我评价。共享组织和项目必须建立一套经常性的、持续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建设和服务工作进行检查,以检测它们的持续有效性与带给成员馆的效益。

・投资方评价。投资方站在战略的高度上进行评价,其评估结果有利于共享组织和项目的管理人员理解投资方的意图,同时体现投资方对共享组织和项目未来走势的预期,是共建共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成员馆对共享项目和组织的评估。通过这方面的评估主要反映共享组织的凝聚力以及共享是否兼顾到大多数成员馆,加强成员馆对共享项目进行监控的手段,保持成员馆持续长久参与共建共享的热情。

・最终用户对成员馆的评估。这主要反映用户对共建共享活动的认可程度,提高最终用户使用信息资源的能力。

・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有助于客观公正的评价共享组织和项目的服务效益,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也更有说服力。

因此,共建共享组织和项目需要根据投资方、成员馆和最终用户的需求,不断提高共建共享的服务能力,创造多种服务形式,动态管理服务内容,促进信息的生产、传播与应用,开展全方位的绩效评估,从而获得最长久效益。也就是说,通过良好的服务提高共建共享组织和项目运作模式效益的显示度,争取各方面、特别是管理层方面更多的认知及对持续增长的支持,推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第3篇

关键词:招标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工程知识 综合应用

工程招标作为现代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担负着为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选择好最优合格参建单位的重任,如何能达到招标的目标,除了程序上的严格实施之外,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工程知识的综合应用是能否顺利完成招标任务的保证,下面就某机场招标项目的实施来浅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工程知识等在招标中的综合应用。

某新建4C级民用机场主要包括航站楼、机场跑道、停机坪、其他附属设施等,招标范围涉及到了勘测、设计、监理、跟踪审计、施工等所有的招标类别。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招标人总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提出一些较高的要求,比如该机场建设项目的飞行区站坪地基处理试验段工程,造价约1500万元,在投标人资质审核上,招标人就要求投标单位需具备机场场道一级资质,拟任项目经理具备机场场道专业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

但是依据建建[2001]82号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第三十二部分――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飞行区指标4C级及以下机场的跑道、滑行道和机坪工程的施工(包括土基、基础、道面及飞行区排水工程)。因此此项目机场场道工程专业二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就可以符合要求,相应的项目经理也是仅需二级建造师即可。显然招标人提出的资质要求高出了该标准。

对招标人而言,都希望选择一家有过类似施工经验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同样在该项目站坪地基处理实验段工程招标公告中,招标方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有承接过造价1500万及以上类似工程的施工经历,并要求拟任项目经理有担任过类似及以上规模工程的项目经理的经历。

根据苏建招[2006]372号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重新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站坪地基处理实验段工程招标公告中设置了过多过高的条件,因此必须有不得少于九家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才可以进入下一程序。能否有九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并准时参加投标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一来,就增加了一次完成招标的风险,结果很可能就需要进行二次公告、资格预审,这不仅增加了费用支出,更延长了招标周期,对于工期紧张的项目甚至会因此而影响工期。所以资格条件的设置要慎重考虑。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中设置类似业绩的评分项,并对类似施工业绩进行分类分等级评分,这样既保证了招标的成功率又可以选择一个优质并有类似施工经验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每个建设单位都希望能将工程建设成一个优质的工程,该项目招标方也要求该项目能创鲁班奖。因此在评标细则的制定上招标方提出:拉开投标单位关于曾经得过有关奖项的评分等级,只对投标单位中获得过鲁班奖奖项的赋予分值,而对获得过其他优质工程奖的则不赋予分值。

而根据苏建招[2009]14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按以下规定增加奖项计分。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加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加1.5分,有效期三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显然,招标人只对获得过鲁班奖的投标单位赋予分值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按苏建招[2009]140号文的规定对获得过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的均给予一定梯度的分值。

无论是建设方、方、其他建设参与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权利相辖、义务对等是各方合作的基础。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总是有有关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提出一些不平等的要求。

在该机场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中标单位按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全面地履行工程招投标合同,在编制该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该工程的招标方多次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须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而从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和有关法律规定,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同时,招标人也应该向中标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保函。

一个项目的招标工作能否如期、顺利实现招标预期,招标工作的科学安排是成功完成招标任务的核心,也综合体现了工程知识在招标中的应用。招标工作的科学安排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合理的招标进度安排:根据建设方提供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将需要招标的所有项目进行分析汇总,根据实际进度要求合理安排招标的进度时间表。

标段划分:合理的标段划分既是施工工艺的要求,也是合理安排时间进度的需要,同时也为以后的项目实施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例如此次招标项目的总进度计划中有以下几项工作:航站楼设计;航站楼桩基施工、桩基监理;航站楼施工、监理;航站楼钢结构施工、监理;幕墙施工、监理;水电安装、监理;设备安装、监理等。

在拿到总进度计划以后,就要与招标方探讨标段的合理划分和招标进度安排。招标的时间流程为:公告备案审核1-2天,公示5个工作日,报名资格预审公示2天,招标文件备案审核2-3天,招标文件发放至开标不少于20天,中标公示3个工作日,一个流程下来即使很顺畅也需要40天左右,所以为了保证总工期要求,必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4篇

关键词 档案信息化建设 问题 重点

中图分类号:G261 文献标识码:A

人类进入信息社会以后,档案对人类认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对传承人类文明,对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档案信息化是档案工作向现代化迈进的必由之路,必须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是指人类社会各项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第一手的原生信息,因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人类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深深植根于人类社会生活,并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当前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档案信息化一般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标准规范建设、应用系统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

目前,许多部门在建设档案信息化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发展先进通信设备和购置高档计算机系统,忽视档案信息资源标准规范化建设,结果是有路无车,投入巨额资金建成的档案信息系统无法转化为经济和科学发展的催化剂。

具体表现在:计算机软件开发缺乏整体规划性,软件在通用性、实用性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计算机及其有关设备型号各异,设备档次参差不齐,没有形成统一的硬件环境:档案信息规范化统一的分类编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并且由于缺乏技术组织上的支持和系统管理、网络技术的支撑,缺乏统一明确的管理性、业务性和技术性标准;这些都制约着信息交流的范围和程度,直接影响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1.2档案管理人员知识结构“老化”,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

老的档案管理人员对纸质档案的管理理论、原则、方法和技术已熟门熟路,但不懂电子文件形成、信息的存储、传输、检索、利用等技术;而年轻的档案管理人员仅仅懂得电子计算机技术或数据通信技术,对档案管理的基础知识、管理原则和管理环节却懂得不多,这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同问题。目前各单位档案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仅仅是普通的微机操作员,他们既没有经过专业学习,也没有通过系统培训,只是凭借着几年的微机操作经验来管理系统网络,出现问题有时只能坐等专业技术人员前来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整个档案事业的创新发展。

1.3软件系统及其应用相对薄弱,工作基础较差

许多档案馆虽然购置了硬件设备,但其软件应用水平和利用效率不高,大多以单机和简单的网上操作为主,局限于实现简单的查询和利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另外,也没有考虑买到的新的信息化软件与原有软件之间能否兼容以及是否影响到以后的升级,

1.4数据保护存在风险

目前,我国数据安全的保障主要依靠技术上的不断升级,设置复杂的密码和防火墙,但是单纯从技术角度只能被动地解决一个方面的问题,而不能长远、全面地规范、保障数据安全。另外,从数据库系统本身的防范能力来讲,在快速变化的信息环境下,改进数据库保护方案不可能与时俱进,技术的改进不能完全防止计算机犯罪的发生,这也是风险所在。

2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方面

2.1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问题关系到档案工作数字化建设成败关键。档案信息化建设涉及数字化档案信息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建设、办公自动化和文档一体化管理,简言之,就是把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技术运用于文书工作和档案管理,可谓一项档案技术工程。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既要掌握档案学基础理论和档案管理知识,还要掌握一些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知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操作技能。

2.2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

(1)坚定的政治信念。档案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机密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方针、政策,严守机密,树立政治意识和政治信念。

(2)热情的工作态度。档案工作具有服务性强的特点,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要树立爱业、敬业、奉献的精神和不为名、不为利的价值观.在服务态度上,力争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力争把档案的潜在价值转化成有用性、可用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档案工作不仅是一项政治性、服务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细致、烦琐的工作,这就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这种工作作风,要求我们整理档案的区分全宗、分类立卷、编目、鉴定、确定保管期限、汇编、注释档集内容、利用档案的咨询等各个环节都要准确无误。

(4)较强的事业心。档案的收集工作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工作实践中培养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耐得住寂寞,愿为档案事业奉献精力与时间,不为一时的困难所吓倒,为档案工作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钻研业务。

2.3档案信息标准规范化建设

第5篇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条例》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年在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拟于年制定《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第6篇

重点对象:无证无照、证照不齐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条件恶劣、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又不主动整改的食品加工黑窝点;在近年来专项整治中,被责令停产、关停的小作坊等。

重点问题:生产经营中“脏、乱、差”和“无、散、低”等问题,具体包括:无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基本条件不符合《*市食品加工小作坊标准规范(试行)》要求;存在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食品标签不规范(如未加贴限制区域销售等行为);小作坊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以及未落实“三框一盒”、“两书一报告”等制度;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

二、工作目标

认真总结并推广20*年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进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工作,确保到2009年底,全市各镇(街道)基本完成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工作任务,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率达到90%以上。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3月1日-4月30日)

1、在去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动态变化情况,全面、准确掌握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底数、分布及基本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并完善监管档案,将有关统计数据报我局食品监管科(联系人:陈君斌;联系电话:*;传真:*;完成时间:4月30日前)。

2、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09年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全年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的整规工作机制,做到目标责任、机构人员、保障措施“三落实”。同时,对排摸情况进行梳理,按照整合提升类、整改规范类、关停取缔类等进行分类(完成时间:4月15日前)。

(二)完善标准,宣传培训阶段(5月1日-5月31日)

1、结合当地实际,对试行的《*市食品加工小作坊标准规范》提出修改意见(完成时间:5月15日前)。

2、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工作人员开展标准规范的宣贯培训,并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在此基础上,适时组织对食品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主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把关技能(完成时间:5月31日前)。

(三)全面推进,规范整治阶段(6月1日-10月31日)

根据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工作标准规范的要求,从基本条件、管理要求、从业要求等三方面对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整治和规范。积极扶持引导基础条件较好的食品加工小作坊上规模、上水平;改造提升基本条件较差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达到规范要求;关停转化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对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经营条件恶劣、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又不主动整改或屡次整改仍不到位的,坚决予以打击或关停。

(四)总结经验,督查评价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进行年度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送我局食品监管科。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主题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把握舆论导向,深入村居、生产加工单位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发动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整规工作,切实提高公众消费安全意识,为整规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协作,健全机制。

围绕整规的重点和目标任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合力,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加强日常工作的督促检查,共同查找解决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于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在阶段性工作完成后3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至我局食品监管科。

第7篇

关键词 药品市场 前景

1 我国药品市场上的管理制度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是药三分毒,药品能治病救人,保护健康,用药不当,反则会导致恐怖的毒副作用,对人体有很大伤害与生命安危。药品有严格特殊的专用与限制性,药品的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管理在药品生产的运用,药品的使用流程环节系列是我国行政管理与监督部门,从而保证消费者利益与健康。

管理制的法律与法规

国家、国务院发改委、医药卫生部、各药品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药品管理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点:

1.1综合规范药品管理制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1.2分环节具体规范药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3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

2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中央药品管理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发改委、国务院、中医药管理局等,国家医药食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并对药品的生产、研究、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职能。国家、国务院承担着制度有关药品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卫生部的职责是主要研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

药品的管理在药品生产开发和流通的过程中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质量管理制,价格管理制,流通秩序管理制。

2.1市场准入是指新企业进入特定产业(或市场)。

2.2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必须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管理。

2.3价格管制,观我国药品市场竞争性对药品的价格不能全以市场进行调整,必须对药品价格实行国家政府管理制,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4流通秩序管制,我国的药品一般都由厂家、商再到医院最后到消费者。

3 我国药品市场混乱剖析

制造伪劣假冒不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查处多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反应了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在深入的打击制列品的专项斗争,但还存在着一些不法分子制造假劣药品和无证经营等如“齐二药”、“上海华源”等厂家,未按国家要求生产,导致事故反复发生。

4 完善我国药品市场政策

4.1完善的药品市场信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建立晚上的信用法律法规,制订了信用信息公开保护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形式杜绝欺诈惩罚不良动机的投机商。

4.2药品流通完善在确保药品流通安全性的情况下,必须提高药品市场透明度,推进药品标准规范化,大力发展医药连锁营销方式保证安全用药,保证药品的质量,减轻消费者负担,维护正常的药品流通。

参考文献:

1 何静,药品市场的政府监管与有效市场的建立集团经济研究2006(15)

2 徐惠,刍议农村药品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对策江苏药学与临床研究2006(1)

第8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贸行业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16日

一、前言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正在全国各行各业如火如荼地开展,从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等高危行业到冶金、纺织、烟草等非高危行业,都向安全生产标准化迈进。

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势在必行,那么何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发展过程

20世纪80年代初期,煤炭行业事故持续上升,为此原煤炭部于1986年在全国煤矿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目的是通过质量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认为安全与质量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讲安全必须讲质量。有色、建材、电力、黄金等多个行业也相继开展了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2003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召开了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提出了新形势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容,会后出台的《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概念。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均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随后,除煤炭行业强调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与质量管理相结合外,其他多数行业逐步弱化了质量的内容,提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

“十一五”期间,国家加大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推进力度,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发办[2011]11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安委会提出:“十二五”期间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验收。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取缔和关闭。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

企业标准化工作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全部活动中,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地区、行业颁发的各项规程、规章、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按标准从事各项管理工作,按标准进行作业和工作,按标准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同时,要依据这些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起科学严格的企业内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及其他各项基础管理制度等,使企业的各项活动、每项工作和作业工序、环节、岗位及每个员工的工作都有标准可供遵循,都在标准的指导和约束下进行,从而提高企业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效益,进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而安全生产标准化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全部管理过程中,要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并将这些内容细化,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办法,并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中、全天候地切实得到贯彻实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并持续改进,使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使企业的人、机、环始终处于和谐和保持在最好的安全状态下运行,进而保证和促进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作用

目前,我国进入以重工业快速发展为特征的工业化中期,工业高速增长,加剧了煤、电、油、运等紧张状况,加大了事故风险,处于事故易发期,安全生产工作压力很大。如何采取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企业实际的安全监管方法和手段,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得以有效控制并稳定好转,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命题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将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全面贯彻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基本手段。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从管理要素到设备设施要求、现场条件等,均体现了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具体要求。以管理标准化、操作标准化、现场标准化为核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各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照章办事的良好局面,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从企业法人落实到每个从业人员、操作岗位,强调了全员参与的重要意义。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梳理工作,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和问题,以及与考评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从而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促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体现先进安全管理思想、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和中国人文社会特性,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强化风险管理,注重过程控制,做到持续改进,比传统的质量标准化具有更先进的理念和方法,比国外引进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更具体的实际内容,形成了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是现代安全管理思想和科学方法的中国化,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改善设备设施状况、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重在基础、重在基层、重在落实、重在治本。各行业的考核标准在危害分析、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现场设备设施提出了具体的条件,促使企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设备,特别是危及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素质问题,提高企业的安全技术水平和生产力的整体发展水平,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如浙江省在采石场考核标准中,将中深孔爆破等作为基本条件,极大改善了采石场的安全条件,伤亡事故持续大幅度下降。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预防控制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有效办法。通过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系统的识别、评估,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使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切实改变运动式的工作方法,对危险源做到可防可控,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了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程度,尤其是通过作业标准化,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控制了事故多发的关键因素,全面降低事故风险,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一般事故,进而扭转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被动局面。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建立约束机制、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强调过程控制和系统管理,将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行为过程及结果定量化或定性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处于可控状态,并通过绩效考核、内部评审等方式、方法和手段的结合,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减少伤亡事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了企业发展,加上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及宣传手段,以及全社会关于安全发展的共识和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认同,将为达标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声誉,赢得社会尊重。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的有力抓手。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企业各个工作部门、生产岗位、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种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要求,是一项系统、全面、基础和长期的工作,克服了工作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阶段性,做到用法规抓安全,用制度保安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于实行安全许可的矿山等行业,可以全面满足安全许可制度的要求,保证安全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最终能够达到强化源头管理的目的;对于冶金、有色、机械等无行政许可的行业,完善了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管缺乏手段的问题,提高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

五、结束语

要消除企业生产经营中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安全风险,达到本质安全水平,就必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个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有利条件和机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广泛动员,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第9篇

对交通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交通工程监理的意义进行简要概述,并就我国交通工程监理因监理单位与工程其他有关各方关系处理不当及监理单位自身体系问题而造成的困境分别进行了阐述,就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改善我国交通工程监理的建议。

【关键词】

交通工程监理;困境;改善

1引言

交通工程项目快速而高质量地完成是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有力保障,然而要想让交通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追求快的同时也拥有让人放心的质量,就需要一个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机构来维持平衡,交通工程监理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但目前我国的交通工程监理却陷入了一定的困境,论文中笔者结合自身的实践工作经验对我国目前的交通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了探讨。

2交通工程监理概述

2.1交通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

依法成立并取得了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所颁发的交通工程监理企业资格证书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到交通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合同文件,对交通建设工程执行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工程进度控制;对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进行关系协调;并对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法定职责进行服务活动履行,称为交通工程监理[1]。交通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有权对其所负责交通工程的施工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方进行举荐;有权确认或否认承包方所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有权协助发包方签订交通工程建议合同;有权对其所负责的交通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有权对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施工设计、施工技术采用、施工措施进行批准;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某名现场施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使用某种设备或叫停使用某种设备,并且发包方向承包方付工程款也需要有交通工程监理人员的签字。交通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效的有偿,交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公正和自主,维护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照相关政策和规范,做到严格而热情。具体而言,交通工程监理是要根据监理项目的合同条款、行业规范和设计图纸,在施工现场发现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掌握交通工程的进展信息。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计量数据进行复核及凭证签署,检查并记录承建方所采用的施工工艺、工序以及施工质量。

2.2交通工程监理的意义

在交通工程从合同签署到工程施工再到工程交付,都有相关监理部门存在的情况下,可以有效保证工程有关各方都遵守国家的交通工程法律法规和合约中的标准规范。施工过程中施工参与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可以得到绝对有效地落实,施工中出现的纠纷也能得到恰当的协调,工程的资金可以得到科学而合理的监管和安排,工程各项目的进度也能得到更为充分的掌控。

2.3我国交通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的交通工程建筑市场中交通工程监理已经取得了与工程承包商、业主相平等的地位,完全独立不受其他两者的干涉。交通工程监理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体系都正处于不断完善和进步的阶段,很多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还不具备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认识能力,无法对一些棘手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3我国交通工程监理面对的现实困境

3.1监理单位与工程其他有关各方关系处理中的现实困境

3.1.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关系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监理单位取得对某一个交通工程的监理权需要受到建设单位的委托,这就让部分建设单位总是希望监理单位能完全从建设单位的利益出发,完全根据建设单位的意愿对工程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但这完全背离了交通工程监理的初衷。监理单位应该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其存在就是要让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的规范标准、合同的各种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得到不偏不倚的落实。监理单位倒向建设单位或承包商中的任何一边都有悖于其公正、客观、独立的精神,监理工作的目标也就不能有效实现。不仅如此,国内的很多监理单位在交通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只参与了施工阶段,其有权参与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但都因为建设单位的保密或其他原因没有直接参与。使得监理单位人员直到展开监理工作的时候,不了解其所负责监理的交通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承包商的资质和能力水平。

3.1.2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关系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监理单位有对承包商的施工工艺和工序进行认可和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单位人员是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检人员。一般而言,承包商应该自己先对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验证,确认其达到了合格标准之后再请监理单位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很多交通工程的承包商对这一点是没有清醒认识的。加上监理单位人员对自己的地位和自己在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含混不清,使得监理人员完全代替了承包商质检员的工作,导致交通工程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难以得到有效地划分。所以这种承包商质检和监理单位职责混乱的情况,对交通工程建设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

3.2由监理单位自身因素而导致的交通工程监理中的现实困境

3.2.1监理单位人员对于交通工程监理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

一方面,监理单位取得收益需要建立在建设单位授权的基础上,部分监理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就把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放在了首位,而不是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另一方面,我国的交通监理单位员工待遇并不高,导致其人员流动量大,很多监理人员都是新手,根本就不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自然也不可能对交通工程监理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这两方面的原因直接导致了交通工程监理失去了其应有的效用。

3.2.2监理单位人员个人综合素质不高

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包含了学习能力、文化水平、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等,其对交通工程监理的完成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交通工程监理因为其工资待遇不高和工作环境较差很难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现在的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就目前情况来看,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纰漏疏忽的频率偏高,很多监理人员甚至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交通工程监理的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有时甚至还会对交通工程的建设起到负面影响并造成经济损失。

3.2.3监理单位缺乏科学而合理的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并未出台对于监理单位工作的科学而合理的管理制度,这也进一步增大了交通监理工作出现纰漏的可能。对于工程的质量验收,特别是像对交通缆索护栏的质量验收、对交通隔离设施的质量验收、对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质量验收以及对交通附属设施的质量验收,都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制。

4改善我国交通工程监理的建议

4.1改善监理单位与工程其他有关各方关系的建议

4.1.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相互关系的协调改善

从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初衷来讲,监理单位绝对应该是和建设单位平起平坐的独立主体。虽然在具体合作中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着被授权与授权,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但只要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委托合同已经签订,监理单位就有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不应该在工作过程中畏首畏尾,而应该做一个独立而公正的第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合同条款内容科学而诚信地对交通工程进行监理。

4.1.2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相互关系的协调改善

从本质上而言,监理单位和承包商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但两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着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两者既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监理单位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意识,那就是双方的共同目标都是要建设高质量的交通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人员应该和承包方施工人员保持较为融洽的关系,但是在对一些人员、材料及设备使用的批准上一定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中更是要秉承公正的态度,不得有一丝一毫的大意,以便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分清监理单位和承包方两者之间的责任。

4.2改善监管单位自身结构体系和工作水平的建议

4.2.1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学习以明确自身工作任务

(1)所有的监理单位人员应该在对某一项目开始监理工作之前,就认真学习与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职责,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2)监理单位人员要认真学习所负责监理项目的有关行业标准以及一些工程学术知识,明确自己在对一些人员、材料、设备及工艺进行审批时应该按照何种标准来执行,哪些可以灵活处理,哪些丝毫不能放松。(3)必须明确监理单位是独立主体的本质,在工作中虽然要尊重建设单位,同时也要和承包方搞好关系。

4.2.2建立完善的学习考评机制保证人员职业素养

监理单位人员流动较大,必须给予新人足够的时间进行学习。学习完成以后由专业人员进行考评,包括一些质量认可的边界问题的判断,材料、设备、工艺准入的判断,以及一些关乎职业道德的问答,考评不合格者应该不允许参加交通工程监理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每个在现场进行交通工程监理的监理人员都具备过硬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使交通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作真正起到作用。

4.2.3增加监理人员的福利待遇

从上述对交通工程监理的各种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施工现场对交通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求是非常高的,但是目前国内交通工程监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却较低。而且现场的监理人员工作环境也相对恶劣,这些均影响了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会造成监理单位的人才流失。

5结语

我国的交通工程建设正处速发展阶段,要在交通工程项目的快速建设和高品质建设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做好针对交通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我国的交通工程监理由于监理单位没有摆正自身与建设单位、承包商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监理单位自身人才体系存在的一些毛病,让我国的交通工程监理偏离了其初衷而陷入了困境之中。论文的探讨较为粗浅,但相信广大相关工作者在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之后,定能找寻到帮助我国交通工程监理走出困境的更好途径,并建立更为完善的交通工程监理理论。

作者:郭献博 单位:衡水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建筑业 安全管理 控制措施 

 

一、前言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人民生活的普遍提高,建筑业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得效益成为各企业竞争的目标,因此向管理要效益已经成为各企业家的共识。而安全却是效益的前提,因为安全的结果决定了效益的大小。为此,多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的就是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项目施工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表现在:一方面指生产必须安全,而另一方面安全可以促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但现在仍有许多企业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安全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项目领导在项目管理的同时,没有认清安全与企业效益的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在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应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创造效益,创建优良工程,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三、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安全意识淡薄。由于企业领导长期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抓安全生产形式主义严重,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不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肆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状态,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员工相应的安全意识淡薄,很容易引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淡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造成的。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用与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不同步等;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安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对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不懂.无法对施工队进行管理。 

(三)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落实其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 

(四)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目前,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难以深入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 

 

四、安全控制的措施 

 

(一)宣传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全体员工要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深思熟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克服单调枯燥的方法,变传统说教方式为寓教于乐,采用安全演讲、知识竞赛、报刊、安全漫画展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把基本精神广泛宣传贯彻。 

(二)加强培训教育问题。培训教育的重点是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各级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而且要加大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实现本质安全。 

(三)责任问题。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紧紧咬住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不放松。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制度执行问题。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因此,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没有安全许可证、没有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坚决不允许施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保障一线操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损失,分散企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还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例会、安全巡查和不良安全行为记录公式等制度。 

(五)治理问题。要控制事故的发生,就要从源头做起,搞好专项治理。从近几年各地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种类来看,主要是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等。故要定期开展企业项目部、班组检查制度,要做到查问题、找隐患、对存在危险源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牌、标志牌,发挥其警示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的作用。事实表明,针对薄弱环节实施的专项治理是遏止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手段。 

(六)监督问题。建设施工安全,加强监督是大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完善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执法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和专业齐全的执法监督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切实履行职责,监督人员要时刻牢记质量、安全重于泰山的神圣责任,努力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水平。要不断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强化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提升安全监督档次。 

(七)查处问题。对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并对其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凡有章不循,违规不纠,屡出事故的企业应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另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及责任大小,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执业资格或停止投标的处罚。典型案例要进行新闻媒体曝光,真正起到警示教育促进工作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焦红,王松岩.现代建筑施工技术与项目管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第11篇

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从广义上讲,包括国家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但目前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中普遍存在“陈旧和规格低、执行难、执法监督少”等问题,突出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出多门,法制统一性不强。目前有相当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着与消防法律、行政法规不相吻合的条款,绝大部份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土政策”都没有向社会明确公示,透明度不高,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二是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部分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三是消防法规体系不够完备。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消防法制体系本身还很不完备。有些消防法规己明显滞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消防法》就存在诸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够明确、具体,消防行政审批过多和行政处罚前置条件过多,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基层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等等。有的消防技术规范条文相互间有矛盾,不便执行,有的技术规范己不适应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要求。消防法还有许多条文需要修改,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出台。

四是绝大多数技术规范的溯及既往性。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溯及既往。特别是技术规范在不断修改和完善,而这些修改条文又都是强制性条款,要求新老单位都要立即实施整改,而没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要求,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

这些特点都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为加速与WTO规则的有效接轨,形成适应WTO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笔者认为,加快消防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迫在眉睫。

当前最紧迫的是抓紧修订《消防法》或出台《消防法》的实施细则,这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和上行法。《消防法》不修订,其他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无从出台。有的技术性标准规范可采取直接引用的方法,为我所有。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有冲突、有矛盾的,这主要体现在《消防法》、国务院344号令、公安部18号令、30号令、36号令、37号等法律法规之间,要抓紧修定,该删除的删除,该统一的统一,该延伸的延伸。不管怎样,无论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还是修订的法律法规都要提高立法质量,避免政出多门和与WTO规则相抵触,保持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稳定性、统一性、先进性、公开性。

其次要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消防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消防法制中的空白,要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与WTO相衔接的消防法规体系。

笔者认为,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在立、改、废过程中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完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审核验收法律制度

《消防法》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实施消防监督审核验收,这是我国落实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实施消防安全事前监督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消防法》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的范围的规定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这一标准过于原则,而且范围过大,在经济快速发展,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编制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消防机构越来越难以及时、有效地完成监督审核验收工作任务,同时也增加了一些社会单位(个人)的运营成本,因此,有必要对这项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并逐步缩小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审核验收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有限的警力集中在自动消防设施、重点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监督审核和验收上,并着重在“监督”二字上下功夫。二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防火设计责任,在工程审核验收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反国家强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一方面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同时还应当追究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要完善监督审核验收程序,对申报、受理、审核验收期限、法律文书的出具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通过规范程序,合理分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消防机构等单位(部门)对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完善消防安全检查法律制度

《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大型活动举办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消防监督管理的实践证明,设立这一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公众聚集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的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在程序上重复,实体内容也基本相似,从方便社会、节省警力的角度,将两者合并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比较适宜。二是法律没有对公众聚集场所明确定义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应当进一步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的内涵和外延。三是法律没有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不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这一事实,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年检和撤销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对场所进行一次年检,根据场所实际情况重新核发意见书。另外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抽查中一旦检查发现曾经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应当及时撤销曾经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四是通过修改《消防法》,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延伸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开业和使用,建立起对易燃易爆行业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消防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现行消防法规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消防法律规范要素不完整,只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或者只给行为人设定了义务,但没有对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致使法律规范得不到有效实施。二是《消防法》规定了大量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但对如何确保这类处罚的执行缺乏有效措施,大量“三停”处罚难以执行。三是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实施处罚的前置条件,与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形成逻辑悖论。例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才可以实施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但从法理上讲,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已经包括了责令停止营业和补办消防检查手续两方面的内容。四是一些处罚设定得不够合理。例如《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而实际上,像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等影响疏散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适当的罚款处罚即可,无需限期改正,处以停产停业则过于严厉。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三个月届满之后才可以提出,这一规定不完全符合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因为需要责令停产停业的场所,往往是火灾隐患比较突出的场所,随时都有发生火灾的危险。因此,要通过消防法规立、改、废,完善消防法律规范,避免因法律规范本身不完整造成执行上的困难。(1)取消或减少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2)减少停产停业处罚的设立,同时要明确“三停”处罚的执行手段和执行途径,授予公安消防机构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确保停业处罚及时、切实地执行。(3)按照合理、有效的原则,对不同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等等。

(四)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立法,加大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目前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方面,《刑法》对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不合理。《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是采取抽样性监督检查的方式,因此公安消防机构不可能对每一个公民或者单位都能够监督到,因而也就不可能去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如何处理呢?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违法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却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对《刑法》第139条有关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条文进行修改,规定只要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按照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而不把“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作为定罪的要件,这样就可以扩大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延,有利于火灾事故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从严设立行政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确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立法

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对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贯彻61号令,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用部门规章的形式给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定(或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其权威性受到局限,建议通过修改《消防法》将有关规定直接上升为法律。二是61号令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没有设立有效的处罚措施,不利于贯彻执行,建议通过修改《消防法》加以改正。

第12篇

但在实施过程中,尤其是一些企业和企业的负责人,在开展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认识问题,“联系一下安全服务机构,花点费用快过了就行了”,“安排安全科专门干,管理科长是老安全了,没问题”等。这些认识无一例外都反映了一个问题,在这些负责人的头脑里,安全生产标准化仅仅是一个工作目标,一个上边要求必须完成的任务。

说实在的,这样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管采取多大的措施,也不论增加多大的安全生产投入,他企业的标准化就是达到一级的分数,也不合格。原因很简单,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没有深入到头脑中,没有落实到企业的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和每一个工作岗位,没有落实到每一个从业人员的具体行为上。他们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仅仅局限在完成部门要求的任务指标上,却没有真正理解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实质,没有把安全标准化作为一种现代的安全管理方法体现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没有真正动起来。

安全生产标准化,就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中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这一概念,我们知道,安全生产标准化其基础在于建章立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重点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核心是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要求是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并持续改进,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所以,标准化建设不仅仅是目标,更是一种现代安全管理方法,一种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生产事故的治本之策。(来源:2011年12月19日安全文化网)(编辑/范朝文)

我国校车新标准要求比美国更高

陈伟

据中国之声报道,从今年1月11日开始,来自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国标委的技术专家和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各个校车制造企业技术负责人,聚集在北京对我国校车新标准进行审查。

11日,各位技术专家主要是针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这项国家标准进行审查。多位参加审查会专家透露,就目前他们所看到的技术标准,我国校车质量将得到非常大的提升。与欧美等国的标准相比,更加细致、全面。国家标准委员会的一位部门负责人着重提到,我国制定的这套标准并不是生搬硬套国外标准,里面有很多专门为中国国情而设定的技术要求,更加符合我国目前的交通状况和使用习惯。

12日上午,审查委员会首先通过了校车座椅及其固件的强度等国家标准,当日下午开始,委员会代表们又再次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这项标准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