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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人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7 15:10: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产经纪人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产经纪人法律法规

第1篇

他使用了一款叫作有房有客的App,上面有着上海各区域的房源。作为一名房地产经纪人,过去他只能聚焦一个片区,精耕细作,但是有房有客App的背后是一套房源共享体系,不但丰富了李文峰自己深耕片区的房源量,在面对顾客跨区域的需求时,他也能从容应对。

有房有客App是房产中介开放平台悟空找房开发的,这家公司由钱建国在2014年创立。作为一家开放型中介平台,悟空找房将完整的中介管理方式、房源、培训体系以及品牌输出给其他第三方中介。发展至今,悟空找房已经覆盖近50个城市,平台上的经纪人数量达到了数万名。2016年它实现了千亿元交易额,季度收入环比增速在50%以 上。

2017年4月,这家平台型公司完成了千万美元的Pre-C轮融资,由中华开发领投,北极光创投、挚信资本、SIG等机构跟投。在此之前,它已获得来自挚信资本领投的A轮融资和SIG领投的数千万美元的B轮融 资。

钱建国1992年大学毕业,在高校做了一年半物理老师后加入了信义房屋。这是一家总部在台湾的地产中介公司,当时在内地主要做新房销售、二手房中介以及租赁业务。钱建国后来成为信义房屋上海地区的负责人。

在地产中介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后,2002年他想创办自己的公司,目标是提升房屋中介的服务质量,改变大众对房屋中介服务的印象。

国内的房屋中介行业一直以来给人留下“暴利”印象,经纪人的水平参差不齐,而且无论房产的价值高低,中介所提取的佣金比例永远都一样。但是“房产交易需要专业服务”。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晟告诉《第一财经周刊》。在陈晟看来,房产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交易其实风险很大。房屋经纪人需要为买家做好尽职调查,包括房子的房龄、是否有拍卖以及抵押情况、是否属于学区房、未来的增值空间等维度。此外作为中间方,房产经纪人需要扮演咨询角色,可以做到根据业主目前的收入、年龄以及婚姻状况推荐合适的房子。特别是当下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的二手房交易量达到一手房的1.9倍甚至是3倍,亟需好的中介服务。但是国内地产经纪人的整体服务水平还远远达不到较高的水准。

钱建国当时就意识到了这点,于是在自己创办的房屋中介公司内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培训体系。新入职的员工会接受一套完整的培训,包括法律、合同、贷款、金融知识、业务销售技巧、心态建设等多个方面。

他的中介公司业务发展得不错,但是慢慢地钱建国发现业务发展节奏有些跟不上,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开始介入各行各业后,地产中介这个行业也进来了很多“搅局者”。2014年开始,随着资本的推动,各类打着“互联网+地产中介”旗号的新型创业公司纷纷进入这个行业。

“但是所谓的互联网思维解决不了房地产问题。”钱建国告诉《第一财经周刊》。在他看来,互联网行业强调打折、补贴以及去中介化,非常看重线上流量,但是这些操作方法都不适合房产交易。现在的住宅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价值极高的非标准化产品,因此补贴打折这种思维根本不适用。其次,房产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交易的手续很复杂,需要一位熟悉流程的中介处理各类问题。而且好的中介会分析买房者的需求并且帮助他们定位,给予分析和建议,还会处理购房后一系列关于税收、交易流程、法律法规方面的琐碎事,因此“去中介化”基本不可能。

更何况,中介掌握着二手房的房源,作为中间人,他们有着特殊作用。“其实二手房买卖,卖方的心态很复杂,最好有一位中间人在其中调停。”沈菁说。她刚刚通过中介卖掉了自己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住宅。

互联网显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它是一个不错的提升效率的工具。2014年,无论是培训员工,还是在获取客人、增加房源上,钱建国觉得传统中介的很多做法和流程都应该升级了。因此他决定升级运营以及管理体系,将积累好的管理方式、房源、培训体系以及品牌输出给其他中介,做一家开放型的中介平台,这便是悟空找房。

和很多创业公司一样,钱建国所做的第一件事是建立团队。他找来了易传媒的创始人闫方军,以及曾经在爱屋吉屋技术团队工作的李磊。钱建国和闫方军俩人的孩子是同学,两人因此结识,过去几年他们也会聚在一起聊聊房地产的事,“他给我留下的印象是,虽然他是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但他不教条。很多人喜欢抽象互联网行业的规律,但很多时候这些规律已经背离了行业本身。”钱建国这样评价闫方军。 >> 悟空找房创始人钱建国的计划是在原来的体系上不断精细平台运营,同r将房源、客户以及运营方式推广给更多的房屋中介。

核心团队成立后,接下来他们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利用互联网的渠道和信息扩大房屋来源。在此之前,中介都是通过线下走访小区、社区摆盘等方式来获取房源,这种传统的方式效率低、也容易出错。互联网渠道不能完全替代人工,因为房子这种复杂、价值高的标的还需要采用人工的方式花时间确认,但是短短数月内,悟空找房的房源数量也增加了10倍。

紧接着就是获客端的效率提升,他们使用微信以及App去获客,还在App中嵌入了房屋的视频。在确认房子时,房产经纪人会上门拍摄实际情况随后上传,“视频不可能决定买,但是可以决定不买。”钱建国 说。

有了房源和客源后,精准匹配也不可或缺。因此悟空找房的线上软件还能精确分析注册用户,从而精准地匹配地产经纪人和用户。一般而言用户自己在注册时能够选择预算以及对房子的偏好:几居室、房屋朝向、地段、房龄等。如果顾客没有在注册时填写这些项目,后台也会根据用户的浏览轨迹分析消费者倾向什么地段、什么房型的房子,从而把客户推送给合适的经纪 人。

房源、客源以及匹配都有了提升,地产经纪人本身的服务水平才是成交生意的硬实力。虽然在之前的创业过程中,钱建国一直注重给自己的经纪人团队做培训,但是在悟空找房,他进一步完善了培训体系,并切割了经纪人的职能分配。

此前的培训都在线下,现在钱建国把2/3的培训内容都放在线上。经纪人在接触客户之后,各个环节应该怎么做、如何跟客户交流、交流中要注意的各类事项都被拍成了短视频放在App中,方便分散在各个门店的经纪人随时观看和学习。但是面对面的培训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更加能够把控标准,因此依旧有1/3的培训内容维持在线下。

除此之外,房产销售人员和后端法务人员的职能也被切割开了。在行业中,地产中介前端销售人才和后端法务人才的职能界限往往不是太明显,很多销售人员也会介入后端流程。这种模式除了分散销售人员的精力,对于服务质量的提升并无助益。此前在创办自己的房产中介时,钱建国就一直想切割,但是直到悟空找房成立后,这种想法才真正落实。现在,悟空找房平台的前端销售人员负责销售,法务团队的成员负责产权调查、贷款操作以及核实买家的购房资格。法务团队的人一般是相关专业毕业,有多年的房产交割经验,一位法务人员会支持多家门店的房产最终交易。

做好了这些提升后,钱建国想把这一套体系推广到整个市场,让其他中介加入悟空找房平台。“给它们提供品牌、房源、客人、培训等各方面的支持,让它们成为精品中介。”钱建国说。

“合伙”中介的拓展工作由一位曾在阿里巴巴公司工作的成员负责,现在悟空找房平台已经在杭州、南京、苏州等50个城市有了加盟中介。这些线下传统中介大多在房源上比较弱势,特别是在一手房上,有些因为服务能力有限、规模太小,根本不具备售卖一手房的资 格。

它们希望有平台可以帮助它们开拓二手甚至新房的房源,因此主动来咨询的中介不在少数。由于悟空找房平台上的中介数量越来越多,吸引了更多地产开发商的关注,并且纷纷委托平台作为新的网络销售渠道。而越来越多的新房房源又吸引了更多本无销售资格的中小中介机构。

但是平台一般都有规则,也有相应的准入标准。悟空找房的团队通常会花费15天时间考察这些想要加入的中介是否具备加盟资格,比如是否合法经营、是否有执照、门店的面积、经纪人人数等。现在平台上的中介基本有3类:本身有四五家门店的房产中介、第一家加入平台后自身不断拓店的中介,以及少数质量还不错的夫妻店。悟空找房给它们提供房源体系、经纪人管理体系、培训体系以及门店UI升级规范。钱建国表示,悟空找房的新房交易排行在上海已经进入前三甲,在南通、宁波、嘉兴、海宁的排名也处于领先位置。根据平台的最新数据,一手房的销量已经占到了全平台成交量的 40%。

第2篇

摘要: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详细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诈行为有: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些建议:

在房产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一、目前房产中介发展现状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上海市房产中介企业已迅速发展到了8万余家,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进行了定义: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包括了以下——

1.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2.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3.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可以说大部分的房产交易行为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沟通买卖双方起到了一个桥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中(即二手房转让),由于很多买方与卖方互相不认识、不了解,可以说信用无从谈起:买方担心给了钱,拿不到房;卖方担心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如要办理银行贷款),分几次支付,会不会拖泥带水拖延付款等等。这时,房产中介机构出现,中介方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并且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具备经营资格。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中介方作为第三方来沟通信息,调停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等手续,更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办理。因此房产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产中介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中介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了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诈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二、房产中介市场现实存在的欺诈行为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委托人一般分两种:房产开发企业和私有房产权人(自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同样,自然人委托房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也应当参照上面开发企业委托的方法办理。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从法理上说,房产中介机构主要是房产经纪人,对委托购房和销售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行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纪行为。经纪人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外,表明收取佣金,即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5%之间提取佣金。

而现实上,很多房产经纪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说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或者误导购房者“免佣金”。实际上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786号规定:“三、各类经纪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居间介绍、和提供咨询等业务;不得挂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产网站、刊物等信息载体登载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信息。”

目前,上海可进入市场买卖交易的房屋既有产权性质的房屋,也在使用权性质的房屋,这里的使用权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房。由于权属性质不同,其市场价格及法定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区别。

区分拟购房屋的权属性质,应以验看凭证为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的即为产权性质房屋,凭证为公有房屋租赁凭证的即为使用权性质。可售公房是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引出地房屋属性概念。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规定,职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价格及优惠政策出资购买的产权的房屋。是指“成套独用”的原公有住房。

现行法规不允许可售公房以使用权的性质进入市场买卖,可售公房买卖必须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办理完毕买房手续后,再以产权的性质卖给购房人的程序操作。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颁发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界定为:

(1)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3)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龄及超面积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购买价格差异很大。因此对购买可售公房的购房人须特别注意双方所约定房屋成交价的含义。成交价的含义为产权性质,则无纠纷可言。成交价的含义如为对方“到手价”,则差异很大。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有些房产中介不申领营业执照就开展业务,所发的名片、所的广告宣传,只有所留的电话可以联络到其人,如同打游击战一般。遇到问题,则无音无讯了。

还有些房产中介为了税收或注册等问题,在经济园区注册而在市区进行营业。按照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非注册地营业必须在营业地工商部门再进行注册登记并备案。但不少公司未按此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却又在正常营业。

根据工商部门所发放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咨询与房地产经纪有很大的区别。房地产咨询是无权进行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而房地产经纪则可根据其注册资金及申请的范围从事房地产咨询、租赁、买卖等交易。但是在现实交易中,人们往往忽略或不了解这个区别,而某些房产中介机构为了获取利益又故意进行隐瞒。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同样法律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事实上有很多房产中介公司在申请注册成立时所提供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都有借用他人的证书来充数现象。

5.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面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实际上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往往利用消费者不熟悉有关交易细节和法律法规,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限制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企图以合同条款形式玩文字游戏,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据此百般抵赖逃避责任。夸大了合同行为的“合意”,将不平等的条件强加于人。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正)(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2001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而有不少中介组织根本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以为只要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业,根本没有把备案手续放在心上。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而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体上广告信息,如对所谓“特价房产”,注重说该房产或是地段繁华、或是全新装修、或是价格优惠等其他吸引消费者的地方,而没有将该房产真实情况进行核实。甚至对上面所说的“使用权房产交易”没有去标注其产权特点,等到消费者交付款项准备办理手续时才明白过来。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产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费者受骗上当。

三、关于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建议

由于上述欺诈行为的存在,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房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这些行为阻碍了相应的国家机关对房地产中介组织正常的管理和监督,因而又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上述行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呢?笔者提供下面几个建议:

1.在房产交易中心免费发放有关房产交易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的宣传单,以特别提醒消费者引起注意。

2.提醒消费者在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了解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间人进行订约中介活动的合同。居间人不是订约的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人,是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而穿针引线的人。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财产交易等事务并直接对第三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3.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应当取得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验证;

4.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是否属于规定的可转换的“使用权”与“产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方拒绝该条款,则对该房产的“可转产权”性质怀疑,避免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