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7 15:10: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什么是高标准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须达到哪些标准?建设过程中公众如何参与?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明确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原则、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等,首次从国家层面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规范》明确指出,高标准基本农田即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则是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规范》要求,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目标包括五方面:一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二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比重;三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五是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县。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行洪河道以及河流、湖泊、水库水面等区域则禁止建设。
《规范》强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
《规范》还规定了各项工程的具体建设标准,如耕作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6,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等。
公众如何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规范》要求,落实公众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确保公众参与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尊重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主体地位,鼓励群众全程参与;实行多方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
该项工作的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权属调整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后期管护措施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地质量评定。
按照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5年我国将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2020年力争全国建成8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为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特别是自2009年全国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来,中央财政更是对河南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截至2012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下达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3.18亿元,全省有84个县(其中第一、四批重复4个县)被纳入国家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范围,占全省158个县(市、区)的53.2%,95个产粮大县中已有77个县被纳入国家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范围,占81%。四年来,通过实施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建设,极大地改善了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有效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对河南省稳定提高粮食产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自2009年中央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来,河南省各级财政在不断加大投入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监督、规范管理,使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资金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轨道,取得良好成效。
(一)创新资金投入机制,有效提供财力保障。为支持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河南省各级财政努力拓宽投入渠道,推动形成农田水利多元化投入新格局。特别是在今年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形势下, 认真贯彻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设高标准粮田的实施意见》,积极履行职责,优化支出结构,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拓宽水利建设资金筹措渠道,较大幅度地增加了水利建设投入,为我省水利建设和全年粮食丰收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支撑。2012年,省财政筹措统筹相关专项资金122.2亿元用于支持高标准粮田建设,其中仅小农水重点县和专项县财政投入就达21亿元,是2010年投入的3倍。
(二)创新资金分配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政策扶持效应。为克服项目“一对一”单向式审批的弊端,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竞争立项暂行办法》,项目选择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同时,为确保项目县遴选公开、公正、公平,我们聘请省内外水利技术工程及财务管理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并邀请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对竞争立项工作进行全程参与,根据专家封闭评审得分和现场陈述得分对入围重点县进行综合计分,按得分高低依次确定重点县名单,并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财政资金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性机制,促进了财政性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合理决策机制,形成了科学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机制,有效提高了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利用绩效考评结果。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我们建立了绩效考评机制,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奖优罚劣。通过建立绩效考评机制,优胜劣汰,增强了重点县的竞争进取意识,改变了过去“只跑项目,不抓管理,只要资金,不顾成效”的做法,实现了由一般监管向绩效考评转变,形成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强化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通过竞争立项把关、严格日常监督、注重绩效考评等方式,积极推进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动态监督,把“小农水”专项资金检查常态化,为重点县建设保驾护航。为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采取了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监理制及县级财政报账制等六制管理,提高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实施四年来,共新增灌溉面积345.3万亩,恢复灌溉面积150.4万亩,改善灌溉面积351.25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98.8万亩,新增、改善除涝面积347.7万亩,新增节水能力2.8亿方,新增粮食生产能力100万吨。重点县项目区初步实现了“旱能浇、涝能排”,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逐步增强。
二、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政策建议
四年来,通过实施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建设,极大地改善了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有效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对河南省稳定提高粮食产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河南县区多、中低产田面积大,比较而言,我省在发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中仍存在投资力度不大、覆盖范围偏小、投资标准偏低等制约因素。为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步伐,推进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粮食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大局,确保粮食安全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河南省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和粮食大省,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相比而言,国家对河南省的资金投入总量明显不足,与我省农业在全国农业格局中的地位不相吻合,与我省占全国粮食产量的份额不相适应。2012年,河南省粮食总产达到1127.7亿斤,占全国粮食总产11791.4亿斤的9.6%。但是,中央财政对河南省的水利投入明显不足,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例,河南有88个县被纳入全国重点县范围,仅占全国小农水重点县1650个的 5.3%,与河南省粮食总产占全国的比重差4.3个百分点。2009年8月国家正式批准《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河南省将在现有1.08亿亩耕地中,规划7500万亩作为粮食生产核心区,确保到2020年,粮食产量由2008年的1000亿斤提高到1300亿斤。国务院在《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中央补助力度。” 同时,在财政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签署的“共同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备忘录”中也提出: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河南省现代农业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对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支持力度,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因此,为了保证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打造国家永久、稳固的大粮仓,建议中央在确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分配水利建设资金时,以农作物播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作为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加大对河南省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以促进河南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适当延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年限。目前,我省耕地面积为10816万亩(其中:中低产田面积6497.2万亩),其中95个产粮大县耕地面积9270.5万亩(其中:中低产田面积5525.5万亩),每县平均耕地面积98万亩,其中中低产田面积58万亩。根据国家小农水重点县目前的投资标准和建设期限,每个重点县每年可完成2―3万亩建设任务,连续实施三年能够完成的建设任务尚不足10万亩,与每县平均58万亩左右的中低产田改造任务相比差距很大,要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的目标,目前的投资标准和投资年限明显偏低,重点县的农业生产条件难以从根本上实现明显改善。为此,建议中央能够适当延长粮食主产区小农水重点县的建设年限,从3年延长到5年,这样再加上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则基本上能够实现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目标。
(三)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粮食主产区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从成本收益角度看,发展粮食生产很难增加财政收入,形成产量越高、财政越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低的困难局面。以河南省为例,2011年,全省95个产粮大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5万元,比其他县低1.6万元,仅相当于后者的61%;产粮大县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806元,比其他县低1316元,仅相当于后者的38%;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支出2717元,比其他县低1299元,仅相当于后者的67.7%。粮食产量越多,人均支出水平越低。95个产粮大县中,7个粮食产量在100万吨(20亿斤)以上的县人均支出2351元,比非产粮大县低1665元;25个粮食产量在60―100万吨以上的县人均支出2536元,比非产粮大县低1480元;其余63个产粮大县人均支出2891元,比非产粮大县低1125元。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没有财力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无力发展农村公共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在自然灾害频繁、农资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粮食生产成本不断增加,种粮效益远远低于打工收入,低于经济作物收入,不少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在粮食主产区也十分突出。农业基础薄弱是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最大的障碍。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业经济的发展。同时,粮食主产区为支持粮食生产,还要增加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地方财政需要承担减收、增支双重压力。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使粮食主产区和农民安心致力于粮食生产,建议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财力转移支付或者设立粮食生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明确要求用于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加大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中央财政统筹比例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加大惠农补贴力度,全面提升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四)倾斜粮食主产区,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长期以来,粮食主产区为国家粮食安全和支持城市及工业化地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形成了粮食生产越多,对国家贡献越大,农民增收越难,地方财政越穷,社会包袱越重的局面。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为例,虽然中央在相关文件中并未规定省级财政安排相应资金的比例,但在中央出台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中对“省级投入”指标的分值设定很高,中央财政在分配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时,绩效考评结果又是一个重要因素,在政策上没有对粮食主产区给予倾斜。从近几年中央小农水重点县绩效考评结果来看,获得优秀名次的,要么是经济发达地区,要么是非粮食主产区。考评结果主要反映出了地方投入占中央财政投入的比重,各地的项目资金管理水平和建设成效难以真实体现。因此,我们建议中央在制定绩效考评办法中充分考虑粮食主产区确保粮食生产政治责任大于经济效益的因素,对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制定不同的考评因素,分别进行考评,以体现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倾斜政策。
(五)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小农水重点县土地流转步伐。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小、成本高、效益低、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力弱的问题日益凸显。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全国从事农作物种植业的农户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不足10亩,河南更是不足7亩。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不仅增大了农业科技应用的推广和管理成本,制约了农业科技的应用和转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是应对当前农业经营方式面临新挑战的有效举措,是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此,建议中央财政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设立专项引导资金,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粮食主产区的土地流转进行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增加土地经营规模,给予其一定的奖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所申报的农业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加快粮食主产区土地流转的步伐,为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创造条件。
(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中非粮食主产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河南省共有158个县(市、区),2011年全省粮食产量达1108亿斤,其中:95个产粮大县1062亿斤,另外63个非主产县播种面积1545.4万亩,县均耕地面积近25万亩,粮食总产46亿斤,县均生产粮食7302万公斤。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小农水专项资金要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再加上河南县区本身较多,这些非粮食主产县基本排除在小农水重点县申报条件之外,即便如此,河南95个产粮大县尚有18个未纳入重点县建设范围。这些非粮食主产县也肩负着粮食生产的重任,相对于粮食主产县,这些县自然条件更为恶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落后,大部分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功能老化,配套不全,保障功能下降,不能完全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能满足农民持续增收需要。为此,建议中央在适当增加河南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同时,加大对河南专项县建设的投入力度,对这些耕地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通过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县项目来解决他们的农田水利建设问题。同时对专项县建设也可以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项目县一定三至五年,但投资规模可以适当偏小,这样可以通过适当的集中投入来初步恢复这些地区的小型水利设施的功能。
今年以来,我局贯彻落实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工作总要求,以服务全市发展大局为目标,以构建节约集约政策体系为主线,认真履行职责,创新工作思路,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用地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今年以来,面对经济下行的严峻形势,我局坚持以稳增长为首要任务,以项目为抓手,加快用地报批,提高工作效率,全力为经济发展提速增效提供服务保障。一是及时保障项目落地。上报省政府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42亩,为新庄双盾环境、西渚养老产业、丁蜀海翼飞机等重点项目落地保障了空间。二是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将以往阶段性的集中报批模式调整为常态化的日常报批模式,加强对上沟通协调,积极化解报批中的问题,压缩对上报批周期;同时,进一步简化内部流程,加快供地速度。1-6月份共申报9个村镇批次和3个单独选址项目,面积3689亩,目前已批准2812亩;共供应土地2891亩,其中工业用地510亩,经营性用地1993亩,为拆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等民生项目以及国际石材城、陶瓷创意产业园等重点项目提供了用地保障。三是严格规范土地市场。编制了2015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申领2015年储备土地融资规模卡。推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全程监管,批后巡查完成率在全省名列前茅,在市排第一位,有效遏制了闲置土地的产生。
二、耕地保护措施不断加强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最新要求,更加注重规划约束管控和耕地质量保护,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一是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认真编制“十三五”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探索推进西渚镇“多规合一”试点,逐步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相互融合,为下一步在全市推开积累经验。二是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全市基本农田进行调查,为下一步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零散基本农田归并探索路子。编制完成市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落实了下达的11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占到整个大市年度任务量的82%。三是推进土地复垦整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专门下发《关于落实责任强化土地整治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切实把好项目入库关、施工关,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今年共申报耕地占补复垦项目79个,目前已完成36个,新增耕地1338亩。申报挂钩复垦项目11个、面积473亩,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8个、460亩。在徐舍镇、西渚镇开展同一乡镇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
三、节约集约体系不断完善
以《市政府关于贯彻节约用地“1236”战略促进节地水平产出效益“双提升”的实施意见》为总纲,构建节约集约用地“1+X”政策体系。一是深化差别化供地政策。重点保障民生项目、基础设施和带动转型升级重大项目,一般工业项目和经营性用地原则上通过盘活存量或有偿使用调剂指标予以保障,高能耗、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二是建立产业项目评审评价机制。由发改委和我局牵头,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产业项目前期评审和后期评价机制的意见》,通过严格产业准入条件、发挥规划指标管控、规范后期考核评价等措施,提升产业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三是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出台了《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方案》,在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招拍挂制度、统一转让平台、收益分配机制、弹性出租制度等方面开展研究。四是启动工业性用地调查。经信委和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市工业性用地情况调查的工作方案》,全面摸清我市工业企业占地、规模、产出及税收等情况,建立土地利用效率共享数据库,探索“以地控税”。五是启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通过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单元的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目前各镇正在开展方案编制。
四、矿产资源管理不断规范
一是全面规范矿山开采秩序。继续加大清洁化整治力度,对专用通道、开采公示牌、界桩界址、电子监控等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顺利复工。继续加强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加强矿山现场动态巡查和月度监理,上半年共组织检查82人次。全市6家矿山企业、6只宕口开采情况基本正常。二是扎实开展环境恢复治理。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对旅游风景区内及主要交通要道沿线露采矿山加大环境整治力度,重点做好大觉寺边坡及湖父镇镇西路东侧边坡环境治理。目前大觉寺边坡复绿工程已完成施工。三是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下发了《市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重点防治区域的隐患排查,确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隐患点9个,完善群测群防组织,做好地灾明白卡发放、隐患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增加汛期巡查频次,做好雨前、雨中、雨后现场排查,严格落实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创建。
五、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为抓手,加大动态巡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新增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维护良好的用地秩序。一是稳步推进卫片执法检查。印发了《市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任务书的形式将整改任务下发到各镇(街道、园区),并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了全面跟踪检查,逐宗核查违法用地整改进度。二是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属地第一责任和部门共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全面应用视频监控系统及动态巡查信息系统,切实加强事前监管,有效制止违法用地12宗,面积56亩。组织矿山宕口动态巡查100多次,制止乱采滥挖20余起,暂扣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5台(辆)。三是高度重视涉土工作。定期召开会办会议,建立上下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今年我局共受理国土资源23件,量与去年略有下降。通过细致工作,基本化解了矛盾,没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坚持依法行政,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败诉,依申请信息公开均按规定时限进行了答复。
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防洪安全和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坚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大力开展以河渠清淤、堤防加固、兼顾泵站涵闸维修改造和水毁工程维修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组织领导
政委:
指挥长:
三、建设内容
1、跨村农田水利工程。重点解决跨村河渠疏淤加培问题。本年度跨村工程计划标工7.05万个;疏挖沟渠和加固堤防2条,长6.8千米,土方7.05万方;维修改造涵闸泵站3处。共折合资金42.2万元。
2、村内农田水利工程。由各村组织劳力,对村内沟渠进行疏洗、加培,每个村一般安排1~2个工程项目。镇指挥部负责任务布置、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市指挥部组织抽查。本年度全镇计划标工18.312万个,疏挖沟渠32条,长58.4千米,土方18.312万方,小型水工建筑工程维修4处,共折合资金155.9万元。
四、实施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20**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对全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镇设立了三个分指挥部,负责统筹各项建设中的协调、督导、检查工作。同时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纳入党政干部考核,作为考核镇和村组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掀起全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
2、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地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农村工作的重点,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性。并把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自己选择投工投劳方式,充分调动群众大干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营造比学赶超、苦干实干的良好氛围,把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3、统一规划,突出重点。
按照规划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地要明确目标,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4、实事求是,奖惩分明。
在小农水建设中,对积极性较高,建设任务较大且在规定时间内高标准完成任务的村进行通报表扬,镇将拿出5万元实行“以奖代补”。评出的一、二、三名分别奖3000元、20xx元、1000元。对施工质量不达标、进度慢的地方进行处罚和通报批评。
关键词:农田水利重点县;泵站;建设管理
1 农田水利工作甭站的现状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全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工程。甭站的区分有两种,灌溉甭站与灌排甭站。根据各个甭站的建设地址不同而有不同的情况划分。在原址上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及维护和更新是甭站建成花园式的独立院落,在场址的选择与设计方面要与周围的环境相互协调,通过甭房、变压器、管理房进行高标准改建,安装消防栓,在机组以及配电设施周围进行全部的更新,水泵台数可以选择4台,一般情况下运行1台水泵,2台水泵备用,动力采用并且相互匹配,配置专门的降压启动柜,进行安全防护、监测测量的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有一定的操作规划。水工建筑在外部采用嘉祥特色的锯时并且进行镶面,美观大方,防止垃圾以及杂草等缠绕破坏水泵。灌溉甭站对前池和水池设置拦污栅,引水渠和排水沟进行灌排甭站两个结合。严格按照建设的程序组织领导团队建设保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顺利实施。负责具体的项目工程建设,在运行管理和管护组织的制度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务局的每个项目都是乡镇排出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带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包办,在施工过程中,包保人员每天进行现场协调和监督,通过发现及时纠正并且帮助工程设施的解决工程中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加强参建人员的各个管理,根据相关的规定解决水库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重点项目的实施促进小型灌排甭站建设的有利运行。
2 加强甭站的施工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四项基本制度,在小型灌排甭站的施工过程中,进行严格的四项基本制度完成施工规划。作为一名项目法人必须全面履行建设管理的职责。并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公司全权负责投标事宜。选择水利水电施工并且进行三级或者三级以上的企业进行施工,各项施工企业严格按照组建施工的强度建设施工项目,项目经理常年驻扎在工地中,方便进行现场技术的施工以及技术管理。资料员随时做好资料的收集以及整编、汇总以及归档工作和严格执行投标书以及建设施工项目部,严格执行工程单元的企业设计,对企业的施工建设的单位工程人员进行验收制,质量等级在施工中受到企业自检和项目法人验收的评定,监理单位作为一个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进行全程监控,对重要部分和隐蔽部位进行监理,发现问题时需要及时沟通对企业进行严格的整改,不放过每一个环节。通过建设方的努力,对维修改建工程进行检查,其中有14座甭站工程被评定为优,尤其是纸坊镇代店排灌站、满硐乡阿城排灌站、万张乡梁海北提水站为代表的泵站建设受到省验收组的较高评价。
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在于项目建设质量达到一定程度的重视。结合农田水利设施对重点工程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满足对农田设施在水利项目中进行重点指导工作。对质量的考核以及考勤作出一定的控制,并且完成生产安全的文明施工,对设计重点进行一定的规划和实施完成项目的建设重点。规划工程建设,对施工进行合理化的建设,根据管理要求,建设一套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组建一个完整的质量监督体系,并且自上而下的进行改革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过硬和工程透明等检查目标。
3 农田水利管理机制的健全
建立管理机制,完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程序,提高科学管理工作者的业务水平,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规划整个环境布局,完善一定程度的水利设施,可以先申请再进行审批,完成施工设施后,对这方面的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开发,并且广泛宣传,进行科学有序的管理,使得中小型水利工程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建立农田水利的发展规划目标以及各项审批工作。规划水利工程的建设制度,搞好工程方面的建设,合理利用农田水利设施资源发挥更大的工程效益,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严格设计教师资格证依据审批工程的规模进行一定程度的资质制度认证,确保聘请有一定资质或者从事这项工作多年的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对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严禁没有资质就使用个人和单位中不正当的渠道获取水利设计的权利,设计图纸在加盖资质的过程中可以进行长久的使用。所有审批中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招办。招标工作中需要组织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准入证的三家或者三家以上的企业或者单位进行运营,依据设计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一定程度的工程投资,并且根据相关单位落实工程招标制度,引进竞争机制,规范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工程投资,对工程出现的腐败现象一旦发现,立即遏止。签定公司的合同并且进行一定的施工程序。
4 结语
总而言之,水利设施的建设还存在一定的生产质量问题,确保建设优质的工程建设要有一套合理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只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的程序,才能使施工过程合理化,项目管理严格化,经济费用透明化,只有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和面子工程才能保证农业生产不会成为人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优质工程,不会随时随地的加强工程项目的后期管理,做到不出事故使得整个项目工程能够长久的发挥助益,确保生产的顺利以及人民可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
参考文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17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争先达标”活动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长效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6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各街道(乡)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强化目标考核管理。每年街道(乡)、村逐级签定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措施、考核办法及奖惩兑现等内容,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执行情况列为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基本农田监管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切实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图、地块、村组和农户。由村民委员会向承包户送达基本农田保护监管通知书,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发动群众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日常工作。
(三)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四)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规划进行总量控制。坚持“三个不报批、一个从严”,即凡是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建设用地,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报批。从严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对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不予通过。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严禁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扩大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规模。
二、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一)加大基本农田建设的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国土和财政部门要精打细算,使用好土地开发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专项资金,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耕地开垦费,杜绝挪用、浪费,保证所有资金全部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和地力建设,确保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二)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妥善安置失地农户,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今后凡没有征求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征地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核报批。
(三)严禁撂荒耕地。对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撂荒一年以上的、一般耕地两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要收回其承包经营权,依法追缴土地闲置费。
(四)实行耕地肥力保养制度。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激励耕种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增加对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土地,防止土壤污染,逐步增强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对因掠夺性经营而造成地力下降者,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地力,逾期不恢复的,要收回其承包权,另行发包。
三、严肃执法,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2号)精神,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批地、违法管地和非法占地行为。对未批先占、批少占多、占而不建的,要采取强硬措施,该收回的收回、该罚款的罚款、该拆除的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达到原耕地质量。对征收、征用基本农田闲置一年以上、一般耕地两年以上的项目用地,要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挖沙、取土或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土地管理部门要与纪检、公安、检察、法院等执纪执法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办案,对违法占地和严重浪费耕地的大案、要案,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以“争当林业建设排头兵”活动为契机,以“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为载体,围绕“绿色××”建设目标,积极履行部门职能,大力实施造林绿化,严格林业执法,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努力提高林业科技服务水平,各项林业建设稳步扎实,卓有成效。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林业生产完成情况
截止到目前,上半年共完成造林13050亩,其中防护林10600亩、经济林1650亩、用材林800亩,绿化村庄35个,四旁植树20万株,封滩育林20000亩,新建林网65000亩,新建绿色通道58.6公里,新育苗2500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效果显著,全县没有发生一般以上森林火灾。
(一)实施重点绿化工程建设,提升全县林业建设水平。一是大力实施了精品绿色通道建设。按照高标准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验收的“三高”原则,对永莘路、新博路、东郑路、庐山路、宁崔路、胜坨镇北路等路域进行高标准绿化,新建绿化带58.6公里,动用土方577.24万方,植树41.5万株。二是加大了重点水系的绿化建设。对永丰河永安镇段、溢洪河胜坨镇段、广蒲沟郝家镇段水系进行绿化,新建绿化带21公里,动用土方22万方,植树12万株。三是实施了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与全县土地开发治理相结合,按照“小网格、宽林带”的标准要求,重点对黄河口镇利林片、永安镇五村片、胜坨镇巴东皇殿片、郝家镇耿薛片、董集乡胡家片、西宋乡五七片等土地开发片进行林网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林网6.5万亩,动用土方155.6万方,植树32.1万株。四是大力开展村庄绿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绿化村庄35个,植树10.4万株。五是精心组织了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印发了《20*年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通知》,安排布置了县直义务植树现场,组织县六大班子领导和县直部门干部职工2000余人进行了义务植树。抓好重点绿化工程建设的同时,完成了全县林业贴息贷款营造速生丰产林情况的调研、20*-2015年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发展林业建设项目编报等工作,编制了具体项目建议书,计划在20*—2011年新建森林资源3.14万亩,使全县林业建设再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加大林业科技培训与推广,不断提高林业科技服务水平。一是大力开展了林业科技培训。以千村万户林业科技培训工程为载体,采取技术人员包乡镇与内聘技术员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和林业生产一线,通过举办培训班、田间地头的现场指导、发放科技明白纸和科技光盘等形式,加大林农群众培训。目前为止,已举办科技培训班22期,培训林农2800余人,印发科技明白纸4000余份,完成了全年任务的64.2%。二是加强林业科技服务网络建设。按照县有专家、乡镇有技术员、村有技术能手、户有明白人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林业科技服务网络,增强了林业技术服务的及时性、机动性和实效性。三是积极组织群众外出学习。先后组织全县10名林果大户到山东农业大学进行培训,21名有林果业发展潜力的村支部书记到沾化、蓬莱考察学习外地林果业发展经验,取长补短,推动我县林果业发展。四是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频振式杀虫灯、苹果套袋和果品保鲜库技术,杀虫灯推广面积达到1300亩,新建果品保鲜库10座,提高了林业科技水平,促进了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森林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巩固全县绿化成果。一是以“林业执法年”活动为载体,结合全民义务植树节、“四五”普法宣传日和专项执法活动,通过电视、广播、宣传单、横幅、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加大林业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全民爱林护林的自觉性,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执法大环境。二是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作用,严打涉林违法行为。在加强日常巡逻检查的同时,大力开展专项木材整顿活动,严厉打击盗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50余起,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在3、4月份集中开展的打击无证运输冬枣苗的行动,有效震慑了涉林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三是加强了苗木检疫,严防病源入侵。组织局森保站和种苗站的技术人员,加强外调苗木的检疫和消毒,严格苗木质量关,共检疫苗木20万余株,查处不合格苗木7000余株。四是严格办事程序,强化林政管理。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严格林木采伐管理,上半年共办理林权证43份,转让、分割林权证11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12份,间伐面积875亩,间伐蓄积2324.85立方米,做到了能不伐的不伐,能少伐的尽量少伐,促进了林木的有序开采,可持续利用。五是大力开展美国白蛾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在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印发了《20*年美国白蛾防治预案》,新建有害生物标准测报站1处,投资70余万元订
督导力度,进行森林防火检查10次,排查隐患8处,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平安运行。
(四)不断加大机关建设力度,努力倡树部门新形象。积极争创省级文明单位,将其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议程,强化措施,加强建设。一是在林业系统内部,组织开展了“勤于读书、乐于学习”活动,营造学习氛围,倡树学习理念,不断提高机关队伍干事创业的本领。二是深入开展了“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当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排头兵”活动。把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局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先后举办了科学发展观专题报告会,组织干部职工到桓台县参观学习了林业建设,并注重活动与工作的有机结合,实现了两者的互促互进。三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同时,狠抓公款接待制、民主集中制和“五不”规定的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四是积极开展“五型机关”建设。在市级文明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机关建设力度,积极打造学习型、创新型、效能型、节约型和廉洁型机关,进一提升机关建设层次。同时,大力开展“平安单位”、“三无单位”创建活动,确保了林业系统的安全稳定,树立了林业部门廉洁勤政、干事创业的良好形象。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各项林业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进展顺利,但同时也看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与现代林业建设的要求相比,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厚,社会化造林的积极性还没有被充分激发。二是美国白蛾代数多、繁殖力强、破坏性大,虽经几年有效防治,疫情有所减缓,但整体防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三是经济林产业化发展、林业实用新技术推广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扶持政策少,不利于调动群众投资投劳、扩大产业规模的积极性。四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林业执法难度大,尤其是油田涉林案件的查处难度更大,对依法保护全县森林资源提出了新的挑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措施,对症施治,确保全县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下一步林业工作打算
一是全力抓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落实防治责任,强化防治督导与检查,大力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提高生物防治率。坚持专业队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加强疫情监测与查防,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清除,确保实现有虫不成灾的防治目标。二是认真组织好20*年度全县造林实绩自查工作,并提前规划秋冬林业开发会战内容,编制具体的林业开发会战实施方案。三是在认真学习好上级关于林权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基础上,结合全县林业建设实际,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林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四是加大林业科技培训。通过举班培训班、赶科技大集、专家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加大冬枣管理、蜜桃绿色无公害生产、桑蚕标准化生产、果品保鲜库建设与管理、果品市场营销等先进的管理技术和市场知识,提高群众的科技水平和把握果品市场的能力。五是全力抓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执法工作,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森林资源。
1 研究区概况
1.1 自然条件
研究区位于都兰县城北郊约15 km处的下滩村至西河滩下村之间,109国道西侧。区内仅发育有Ⅰ级阶地,地处冲洪积平原。研究区南北长约4.8 km,东西长约5.5 km,地势总体东南高,西北低,自然坡降在1/100左右,海拔3 079.68~3 135.98 m,相对高差56.30 m,地势较平坦。研究区现有耕地土壤类型主要分为2个亚类,即棕钙土、盐化棕钙土。表土层0.5~2.5 m。经土质分析,速效磷含量为2.97~6.27 mg/kg,速效钾含量为87.67~215.67 mg/kg,有机质含量为8.23~12.14 g/kg;土壤pH平均8.69,属碱性。分析表明,区内土壤总体养分较差,基本适宜种植农作物。新增地主要位于下滩村,现状均为其他草地,土质为砾石地,部分区域需要覆土后方可种植农作物。
1.2 水文与水文地质
研究区属于都兰县察汗乌苏河流域,该河流为内陆河,属北霍布逊湖水系,位于柴达木盆地东部,发源于鄂拉山西南源的约根涌,河源海拔5 092 m,由东南流向西北,进入盆地后,与夏日老哈河汇合后,以潜流的形式注入柴达木河,最后流入北霍布逊湖。该河流是以降水补给为主,融冰融雪补给为辅的混合型补给河流,河床为沙砾石。察汗乌苏河长123 km,落差1 912 m,河道平均坡降12.6‰。
1955年8月在察汗乌苏河干流曾设有察汗乌苏水文站,该站位于都兰县察汗乌苏关角牙合,距上游河源123 km,控制流域面积4 384 km2,有1956~1967年的径流和洪水资料。1968年1月1日基本测流断面向下游迁移约1 000 m,设临时断面观测,同年3月14日又向下游迁移约800 m至察汗乌苏大桥处,即该站距上游河源124.8 km,控制流域面积 4 434 km2,有1968~2007年的径流资料(包含1968~2007年渠道引水流量)。察汗乌苏水文站与察汗乌苏河流域各引水口的位置关系详见图1。
依据《都兰县哇沿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计年径流分析成果,察汗乌苏水文站不同频率(P=25%、50%、75%)的年径流成果Qp分别为6.28、4.52、3.18 m3/s,得出察汗乌苏水文站多年平均流量Q为4.92 m3/s,同时确定Cv=0.50、Cs/Cv=2.00,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55亿m3,根据察汗乌苏水文站不同频率的年径流成果得出年径流月分配成果,见表1。
区内地下水为松散岩类孔隙水,主要赋存于河漫滩、Ⅰ级阶地中,为潜水,含水层为卵砾石层,厚度5~30 m。孔隙水主要为河水与大气降水及冰雪融水补给,潜水埋深一般0.1~1.3 m,卵砾石层中孔隙潜水水量丰富。研究区内灌溉水源全部为地表水,可不考虑地下水的影响。
2 研究区水资源分析
2.1 供水量分析
研究区灌溉水源为察汗乌苏总干渠,属察汗乌苏河流域。本次水资源分析主要是针对察汗乌苏河全流域内水资源进行平衡分析。察汗乌苏河全流域现状供水工程主要有西台水库、热水灌区引水口、察汗乌苏灌区引水口和察汗乌苏城镇引水口;供水区域分为热水灌区、察汗乌苏灌区和察汗乌苏镇城镇,并将供水区域分为一区、二区和三区共3个区,其中三区包括察汗乌苏河流域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一期)、察汗乌苏河流域土地开发整理(占补平衡)项目一期和察汗乌苏河流域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二期),各区水土资源分析时采用相同的径流资料、灌溉设计标准、用水定额及灌溉制度,各区灌溉面积统计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近10年新增耕地已达18%,由于流域灌溉期用水都比较紧张,需要通过各行业节水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为此规划水平年需量对灌区进行节水改造。通过灌区节水改造、改进作物灌溉制度、推广先进灌水技术和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等措施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基准年2010年供水工程可供水量见表3,规划水平年2020年供水工程可供水量见表4。由表3、表4可知,基准年2010年供水工程可供水量约为5 800万m3,规划水平年2020年供水工程可供水量约为4 667万m3,西台水库可调节供水量为200万~800万m3。
依据国家《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12)[3]灌溉工程的规定,干旱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为50%~75%,根据研究区的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水方法等因素,灌溉保证率为75%。
2.2 需水量预测
根据察汗乌苏河流域国民经济现状和《海西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都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相关的规划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进行预测[4]。察汗乌苏河流域不同水平年各分区国民经济发展指标预测结果见表5、表6。由表5、表6可知,①人口。2010年察汗乌苏河流域总人口为2.92萬人,拟定2010~2020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9‰,经预测2020年察汗乌苏河流域总人口为3.16万人。②国民经济指标。2010年察汗乌苏河流域第一产业增加值为8 095万元,工业增加值为13 342万元,建筑业增加值为3 617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为3 935万元。拟定2010~2020年第一产业、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分别为8%、12%、9%、9%,经预测2020年察汗乌苏河流域第一产业增加值为14 882万元,工业增加值为31 460万元,建筑业增加值为7 230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为7 866万元。2020年察汗乌苏河流域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1 439万元。③农业发展指标。察汗乌苏河流域气候条件相对较好,具有进一步发展农业的资源优势和物质基础。考虑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灌溉面积,进而提高农牧民收入。2010年察汗乌苏河流域农田灌溉面积约0.42万hm2;到规划水平年2020年,察汗乌苏河流域农田灌溉面积发展到约0.49万hm2(包括一期整理和开发)。④牲畜。2010年察汗乌苏河流域牲畜数量为10.488万头(只),考虑到流域承载能力和生态状况,规划水平年流域牲畜数量将维持现状,不再增加。
1)居民生活。2010年城镇居民生活毛用水定额为120 L/人·d,农村生活用水定额为50 L/人·d;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青政办[2009]62号),拟定2020年城镇居民生活需水毛定额为140 L/人·d,农村生活需水定额为70 L/人·d(表7、表8)。
2)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需水定额。2010年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取水定额分别为160、40、38 m3/万元。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青政办[2009]62号)及相关规划,拟定2020年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定额分别为100、18、16 m3/万元(表7、表8)。
3)农业灌溉定额。根据《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12)、现场实地调查和《青海省用水定额》(青政办[2009]62号)等,整个察汗乌苏河流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采用相同的灌溉制度,灌溉设计保证率采用75%。
现状年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4,依据《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12),确定规划水平年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6[4,5],具体灌溉制度见表9。
由表9可知,区内综合公顷净灌水量为5 077.5 m3,最大净灌水率为190 m3/s·hm2,设计净灌水率为182.67 m3/s·hm2。根据灌溉水利用系数计算得出,基准年2010年和规划水平年2020年农业灌溉毛定额分别为12 690、8 460 m3/hm2。
4)牲畜定额。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青政办[2009]62号),大牲畜定额拟定为40 L/头(只)·d,小牲畜为10 L/头(只)·d(表7、表8)。
5)国民经济需水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需水定额,计算基准年2010年和规划年2020年需水量,其中察汗乌苏河流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期)耕地总面积约0.16万hm2已于2013年3月开工,目前正在实施,本次水量计算时将其视为已整理区,灌溉水利用系数按0.6进行计算[6,7]。经计算,基准年2010年察汗乌苏河流域总需水量为5 800.74万m3,其中居民生活需水量为74.50万m3,城镇生产(包括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需水量为242.89万m3,农业灌溉需水量为5 442.12万m3,牲畜需水量为41.23万m3。2020年察汗乌苏河流域总需水量为4 666.95万m3,其中居民生活需水量为103.85万m3,城镇生产(包括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需水量为340.19万m3,农业灌溉需水量为4 181.72万m3,牲畜需水量为41.22万m3(表10、表11)。
2.3 水资源供需分析
基准年2010年水资源供需分析见表12。由表12可知,在保证察汗乌苏河控制断面(察苏水文站)河道生态需水的情况下,察汗乌苏河流域国民经济用水基本得到满足,仅在7月出现缺水现象。
在现有工程条件下,实施节水措施后,2020年水资源供需分析见表13。由表13可知,2020年在保证察汗乌苏河控制断面(察苏水文站)河道生态需水的情况下,察汗乌苏河流域国民经济用水得到满足。
3 小结与讨论
通过上述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可知,察汗乌苏河流域在75%天然来水年份2020年总需水量为 4 666.95万m3,其中农业灌溉需水量为4 181.72万m3。结果表明,西臺水库和引水工程的可供水量为4 666.95万m3,可供水量满足研究区项目实施后的农业灌溉需水量,水资源供需平衡。本研究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方法是基于人工数据试算的一种优化模型,此方法便于处理数据量适中的土地整理项目水资源分析。后续工作将继续深化对水资源供需平衡基础理论与技术的研究,提出更加实用的水资源供需平衡模型,为项目规划设计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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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B 50288-201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S].
[4] 郭友红,韩丽萍,李津立,等.曹妃甸湿地水资源平衡分析[J].湖北农业科学,2014,53(5):1048-1050.
[5] 陈 迟,邹自力.土地整理中的水资源分析——以高安市杨圩镇土地整理项目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11):6907-6908.
一、机构人员要“联网”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首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不动产登记局,根据不动产登记类型下设国有土地房屋登记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科、林权登记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其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还要保留原来的不动产登记科室。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实质性审查的登记办法,工作面广量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里的不动产登记局不可能负责起所有不动产登记的全过程。而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掌握了大量的不动产基础信息,可以较好地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资料收集、鉴定等基础工作,因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非常必要保留原来的不动产登记科室,其机构和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即,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属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升迁或变动要征得同级不动产登记局的同意,且允许根据工作需要人员单向向不动产登记局流动;工作上要绝对接受同级不动产登记局的业务指导。这样的组织架构可以较好地保障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两头――指导和监督的要求,并体现了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内在联系。组织“联网”形成了不动产登记的共同责任机制,也为信息联网、信息平台建设提供安全保障。再次,政府成立不动产登记委员会。不动产登记的大量工作都在市、县这一行政级,因此市、县人民政府须成立不动产登记委员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合、协调,这样才能保障不动产登记的“组织网”、“信息网”平稳顺畅运行。
二、统一技术标准
统一不动产登记部门是表象,体现不动产的整体性,不动产内在逻辑的统一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真正内涵。目前各类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内容、要求都是各行业管理部门自己搞的,登记簿册、权利证书不一定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建议在今年我国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前,适当停止相关工作,留下空白以待完善。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现况,统一技术标准应明确下列问题。
(一)整体性原则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土地和定着物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同的不动产的区别主要在定着物的不同,土地在其中主要发挥承载力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以土地为核心的登记,只要定着物,比如建筑物,需要登记,那么土地和定着物在一起登记就行了,即,一个登记簿册,一个权力证书。比如,目前城市里的单位都有两个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由于两个政府职能部门登记办证,互为独立、互不衔接,原本是一个整体的不动产被人为地分裂为两个部分,给经济社会运行增加了许多成本。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的评估机构也应该整合,现在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屋评估机构是分开的。不动产是一个整体,市场上只能是一个整体价格,不动产价格等于土地价格加上房屋价格,但如果说土地价格加上房屋价格得出来不动产价格,这个逻辑是不对的。由于长期沿用这个错误逻辑,致使土地、房屋评估市场混乱,不动产的公允价值得不到体现。对于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先进行预登记,等建设工作完成后再进行正式登记,这样也有利于批后监管工作的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整体性原则主要是针对土地使用权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当然可以单独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二)土地分类标准与行业管理分类标准的衔接
2007年国家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 200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在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执法等工作中执行了这个标准,但是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由于自己行业管理的需要或工作惯性使然,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执行得不好。行业管理部门的分类,大多从定着物的用途角度进行分类,便于行业管理,一般与土地分类能够进行衔接,比如,住建部门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就比较细致。再比如《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而土地分类的林地则分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之后,土地分类必须按照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进行登记,行业管理部门的分类在保证能够与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进行完全衔接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登记,因此各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做好衔接完善工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需注意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也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目前农业管理部门主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规范和完善;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好完善好,对于能否顺利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至关重要,从目前的工作实践来看,有些问题需要注意。
1. 必须标注地类
对于口粮田采取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虽然大家都知道是耕地,不规范标注或不标注会对不动产统一体系的建设带来麻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都是耕地。
2. 重新审核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
比如,按照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这类承包一般都没有公开,更没有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很多都是村委会主要领导私下里以极低的价格承包给了关系户,老百姓意见很大,如果予以登记,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这类登记应暂缓进行,待按照程序修改完善承包合同或收回重新发包后再登记为妥。
3. 实地测量形成承包地地籍图
原来承包土地时都是村里组织人员使用皮尺放线定界的,现在改成GPS精确测量,测量的土地面积与土地承包合同上记载的面积不可能一致,面积多了老百姓没有意见,面积少了老百姓就不同意了,而恰恰大多都是面积少了,这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力。虽然如此,在保证四址、拐点准确的前提下,实施精确测量必须坚持,不然就无法建立信息数据库。可以加大向农民朋友解疑释惑的力度,无论面积大了一点还是小了一点,地块还是那个地块,一点儿也没有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永久性基本农田,虽然只在基本农田前加了“永久”二字,但是彰显了其刚性、权威性、约束性和不可变更性。
何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其功用就是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最基本的需求。永久性基本农田建立在基本农田之上,它的基本功用应与基本农田一致。它有别于基本农田的地方又表现在哪里呢?
――从功用上看,突出对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基本农田保障的是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永久性基本农田所保障的应是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粮食的需求,不仅要解决区域内人口吃饭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保证国家对商品粮的需求。
――从质量上看,突出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永久性基本农田既然要起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作用,它必须是基本农田中农业设施配套最好,地力最肥沃,抗灾能力最强,并且是主要生产粮食作物的这一部分耕地。
――从保护上看,突出措施的严格性和时效的长期性。基本农田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划定的,保护时效一般为10年或20年。永久性基本农田既然突出了“永久”二字,就应该在长期一段时间内绝对不可以减少、不可以调整,面积只能增加,质量只能提高。
因此,可初步设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概念为: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划定出农业配套设施完善、土壤肥沃、地力上等、抗灾能力强的一部分作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用于保障一定时期商品粮供应和辖区内人口对粮食的需求。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实行农田用途管制,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土壤地力实施综合保护。一经划定,长期不变。
怎样划定和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
如果以上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概念成立,那么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前提是通过一定的评价方法把永久性基本农田从基本农田中分离出来。因此,划定并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应分为:评定等级、划分片块、建立资料、健全制度等环节。
(一)评定基本农田等级。指对一定区域或片块内基本农田的耕地地力、生态环境、交通环境、水利环境、产出效益等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划分等级。基本农田可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基本农田:指土层深厚、质地适中、地力上等,有完善的排灌设施、旱涝保收,田块规整、集中连片、复种指数达到200%以上,产量水平较高,单季粮食亩产达500公斤以上,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的基本农田。
二级基本农田:指土层较厚、质地适中、地力较好,有基本的排灌设施、能基本保证灌排,集中连片、复种指数达到100%以上,单季粮食亩产达400公斤以上,没有生态环境污染的基本农田。
三级基本农田:指土质一般,地力较差,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存在一定程度环境污染,易受到非农业建设占用影响,粮食作物产量较低的基本农田。
(二)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片块。指依据基本农田等级评价结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规划的影响,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原则上以原有保护片块为基本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等级标准适当拆并片块,突破村组界线。划定的标准及范围可定为:
对片块面积大于100公顷的一级基本农田、片块面积大于200公顷的二级基本农田,且非农业建设用地规划期内基本不会占用,适宜于种植粮食作物,经营权相对集中的划定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实施过高产农田建设、农业土地综合开发等项目的、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应当优先划定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三)对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的措施:
――实行农田用途管制。在基本农田“五不准”的基础上,规定或者倡导农民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种植水稻、小麦、油菜等粮食作物。目前,只能倡导,因为有诸多法律的、经济的障碍,在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可实行真正的农用地用途管制。
――定人、定责实施保护。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做到县级有领导小组,乡镇有保护专班,每村有协管员,小组有信息员、户户有责任义务明白卡。同时,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保护,可像“护林员”一样,以乡镇为单位聘请2~3名专管员。
――加大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设力度。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大力推进高产农田建设,力求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在实际工作中,资金用于建设的多,用于保护的少。湖北省的做法可以借鉴,即按每年每亩2元的标准列出基本农田保护经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业务建设、保护网络建设、动态巡查及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对建立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议
(一)统筹规划布局,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既然永久性基本农田是全国13亿人口粮食安全的保障,在其划定范围和比例上,就应打破传统基本农田划定方法的局限性,采取全国统筹或者是以省为单位统筹安排。要充分考虑粮食生产的适宜性,突出集中连片,把重点放在粮食主产区。可以按一定时期的粮食需求,以全国或省为单位来测算一个保护面积和划定比例,依据各地的地理条件、气候条件、农业特色、产出效益、耕地面积等因素来合理分配划定指标。
(二)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以经济杠杆来调节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当前,限制粮食生产发展的主要原因,除配套设施落后抗灾能力差、粗放经营产出效益低以外,很大程度是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低,地方政府和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不高。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支农、惠农政策,《决定》中提出“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正是中央的高瞻远瞩。建议尽快出台具体的办法落实保护补偿机制。在补偿资金筹集上,可以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上缴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统筹,提取的资金量可以按城镇人口数量等因素来测算。在补偿资金分配上,可以采取以永久性基本农田面积、生产粮食多少等因素来综合制定补偿标准。在补偿资金的用途上,一方面对种粮农民、地方政府进行资金补贴,以此改变“种粮越多越穷,耕地保护越好越难发展”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加大对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以及设施管护的资金投入,以确保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和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土地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资源和资产以及进行土地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逐步培育、完善、规范土地市场。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土地(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拨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未拨用的林地、草地、水域等;
(三)国家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四)国家依法征收、没收的土地;
(五)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 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已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塘;
(三)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的权属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跨县(市、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按行政区划分别到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在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须在地上附着物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二条 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合法收益权,同时承担合理利用和保养土地的义务。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其管理权限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有争议双方分属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需调整,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各类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乡(镇)村建设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
在江河、湖泊管辖区、各种类型的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该区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其自行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开发规划,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加大土地保养措施,防止土壤退化。整治废弃地,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荒山、荒地。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者使用。
第十七条 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2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200公顷以上333公顷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333公顷以上666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666公顷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控制本辖区内各项建设用地总量。
建设用地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监督实施。
指令性建设用地计划不得超出本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依法按最高标准收取土地税费。
第二十条 从事砖瓦和其他建材业生产,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第二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选址、用地应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严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承包经营土地造成荒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包者征收荒芜费。其标准:荒芜1年的,按该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计收;荒芜2年的,按该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收,并由原发包单位收回土地。
征收的荒芜费应由县级财政专户存储,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农业生产。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经营活动占用耕地或者造成耕地破坏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对土地复垦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复垦保证金。
复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所在乡(镇)粮食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第二十四条 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征用城市郊区已开发的菜田,应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每亩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加倍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12-14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浑江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珲春市为8-12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6-8倍。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土地管理部门收缴,财政专户存储,用于缴纳此项基金所在市、县的新菜田开发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单位自办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停办、无力自行耕种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以及承包的农、林、牧、渔、参、苇业等土地上,建造住宅、取土挖砂、开矿建厂、脱坯烧砖。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批准使用土地。
第二十八条 居民的宅基地应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乡(镇)村农业户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330平方米;城市郊区、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的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70平方米。
(二)市区和县城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120平方米;市区和县城以外的非农业户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20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7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土地开发利用和进行城乡建设使用土地,要遵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不得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在其批准建设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的,应先办理建设用地审核手续,竣工后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批给建设用地:
(一)使用土地超过用地定额的;
(二)已划拨的用地,未使用或者尚未全部使用的;
(三)积欠土地税费的;
(四)非法占用土地尚未处理的;
(五)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尚未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人员,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管理监察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检查权。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国有土地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权限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667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6670平方米以上33350平方米以下;其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6670平方米以上20010平方米以下;省人民政府批准20010平方米(对长春市33350平方米)以上1334000平方米以下。
在城市规划区外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权限,按照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 新增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及其他经营性用地,主要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平等竞争的出让方式取得。
国家投资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及福利性住宅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城镇临时占用国有土地,应当按《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的一次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及时归还。需要继续使用的,要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土地原使用状况造成破坏的,由占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
第三十七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出租、抵押和其他形式的交易活动前,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十八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有偿兼并或者被拍卖,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原土地使用者应按一定比例补交出让金,同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入股或者联营。入股或者联营前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先行评估(涉及房产或市政设施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联合评估),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出让金。入股和联营各方按相应份额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地上联合进行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参建方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及其他人员使用该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建造住宅的,须经该单位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军队以及铁路等大中型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法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使用集体土地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凡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土地管理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许可证,并划拨土地。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还须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许可证,到财政部门依法纳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财政部门开具的纳税收据或免税证明,划拨土地。
第四十五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的实际地类,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根据总体设计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土地,不得先征待用;修建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建设用地单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由原批准机关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下。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3335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下133400平方米以下;其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2001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66700平方米以下。
(三)长春、吉林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开发区范围内批准耕地20010平方米以上667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0平方米以上133400平方米以下。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耕地20010平方米(对长春市33350平方米)以上667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0平方米(对长春市133400平方米)以上1334000平方米以下。
乡(镇)村企业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位置,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的,应当征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其他临时使用集体土地超过两个月以上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使用年限和要求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5倍;
(三)旱田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鱼水域,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
(五)其他土地,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第四十九条 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0倍。征用空闲地和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第五十一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该作物一个栽培期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树木以及其他附着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约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征用土地协议书签订后,在协议书中标明的拟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种的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给付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十三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劳动力的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第五十五条 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地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用地单位应向征地工作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第五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对无理拒绝、妨碍、阻挠或者拖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强制执行。因无理拒绝、妨碍、阻挠或者拖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赔偿。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乡(镇)村农业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应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使用耕地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迁居等原因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五十九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华侨和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外侨,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参照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六十条 乡(镇)办企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参照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稳层问题
原在徐州矿务集团征迁科工作的车贤桥、骆兴鸽指着307省道南侧的一片土地向时代周报记者介绍:这里就是采煤后产生的塌陷区,但是你看它比周围的土地实际上还高出一段。
车贤桥介绍,之所以塌陷区比周围正常田地和公路还高出一截,是因为矿务集团在土地还没有开始塌陷时,预先将土壤挖出,在其位置埋了很多煤矸石,然后再将土壤回填在煤矸石上面,导致此块地面比其他地面要高出许多,这样它在今后的一些年里,慢慢沉降后就不会塌陷得比周围的土地低。
“在我们采煤行业,有个术语叫稳层。”徐州矿务集团征迁处副处长钱庆高向时代周报记者介绍,稳层就是等采空区导致的塌陷土地慢慢沉降下去,逐渐压实下面的采空区。这个通俗的说法就是“塌实了”。
他们说的是近年屡屡引发矿产灾难的采空区导致的塌陷区治理。有着129年开采历史的矿务集团,历年来因采煤造成的塌陷区有22万余亩。
坐落在五省通衢的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是江苏省和华东地区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由于煤炭资源减少,集团的员工从最高峰的12万多,已经减少到6万多人。加上国家对采矿业安全作业的整顿力度加大,关闭的煤矿越来越多,徐州矿务集团也面临着减员增效和产业转型的诸多困境。
钱庆高向时代周报记者介绍,徐州矿区曾经是中国10个千万吨以上矿区之一,俗称十大矿,曾经产量位列全国前十名,上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资源储量逐步减少,去年的产量是900多万吨,从今年开始就逐步下降了,整个徐州矿区是238平方公里。这100多年的开采,不可避免地对徐州地区的村庄地貌产生破坏,这是客观事实。
据钱庆高讲述,徐州矿务集团对塌陷区的治理一般是土地征收和复垦两种手段,从开采到现在,总共因采煤导致的塌陷的面积大概有22.5万亩,已经通过征收这种方式来处理的,有122744亩,通过土地复垦的有50450亩,还有5万多亩没有治理。
“我们对采煤塌陷区的治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土地要稳层,它不再继续塌陷了再去治理。”钱庆高说,“由于有一些矿井还在继续生产当中,所以土地的不稳定还在继续,所以得等到它稳层下来,还有5万多亩土地没有整治就是这个原因。”
“由于徐矿地区大多数是平原,与山西煤矿所处的地形不太一样,山西不需要在塌陷的平原地方处理塌陷问题”,钱庆高说,“除非他把人家的窑洞给挖塌了,塌裂了。我们这个地方要处理,那是因为我们这里都是一马平川的平原,村庄密集。”
“一般情况下,3年以后就稳层了。”钱庆高说,“这是自动的,采完以后就塌下来了,没有山区那种在地下形成空洞的现象”。
复垦和征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等5个部门在2009年发文给各市及徐州市所辖职能部门,要求调整徐州等老工业基地的煤矿塌陷区征迁补偿标准,规定征地标准按20000元/亩补偿。
钱庆高说,徐州矿区和国内其他矿区不大一样,江苏省专门为徐州矿区治理下过文件。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到现在,从计划经济时期到现在,都规定徐州地区采煤怎么处理。
江苏省的规定有2种方法,一种是征收,在采煤塌陷区叫征而不用。钱庆高介绍,在90年代以前,没有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土地仍是集体使用的时期,它都是生产队,大队里的。我们煤矿也是国有企业,也是国家的,这就是国家内部的关系,当时江苏省就规定,凡是煤矿造成土地塌陷的,由煤矿根据一定的标准(当时的标准很低了),由当地煤矿征收。
在90年代以前,征收手续很简单,由当时的徐州矿务局跟村里订个协议,只要村里同意就可以征过来。矿务局把钱给村里,地仍然给村里使用,农民可以继续耕种,只是把土地性质从集体所有制变成国有土地。
一般情况下,凡是徐州矿务局征过的土地,经过稳层以后,村里稍微加以整治,继续耕种或者作为其他用地。在徐州矿区可以随时见到这样的土地。后来国家在1990年出台了一个《土地复垦条例》,要求采矿塌陷企业对土地进行复垦。
钱庆高介绍说,此后江苏省又出台了一个文件,要求煤矿采煤塌陷大于1.5米的,继续征收,深度小于1.5米的,必须复垦,征收的费用高,复垦的费用低。
在90年代时,一亩地分别是2000、3000、4000元档次的一次性补偿金,后来逐渐调整,现在是一亩地5000、6000、7000元的标准,如果塌陷深度大于1.5米的,就2万元/亩征收。
钱庆高介绍,这个征收的钱由徐州矿务集团交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把它作为失地农民保障金用起来,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发放。
而在土地复垦和征收之前,农民亦可获得相应补偿,最高标准是每年每亩900元。“从影响土地开始,矿务集团就付农民农作物补偿。按照江苏省的文件,矿务集团工作人员就和农民到地头,一年两季去看看农民的损失是多少。如果农民的收成只是5成,矿务集团就赔5成。”钱庆高说。
治理阻力
车贤桥原来的权台矿已经由于透水事故被关闭,工人被各自分流到集团的各个部门,他本人被分派到附近的一个矿区。
他向时代周报记者指着路边的一排停工的小区楼房说,这是矿务集团赔偿当地农民的钱建设的安居房,不过最近好像因资金问题停工好久。他说:“我们给的钱是按照规定给足了的。”
当地的一个农民向记者介绍,这里面涉及到赔偿金的分配问题,矿里以前把钱给的是村里,不是给农民自己,有的钱就部挪用了。现在的楼房盖不起来,更是村里干部的问题,矿务局把钱给了,但是村里的钱不能到位,只能看着楼房烂尾在那里。
该农民说,农民自己也有一些自私的想法,所以这些年,在与煤矿的利益斗争中,陷入了一些僵持的怪圈。
这位村民的说法,在钱庆高的话里得到了印证。
钱庆高说:“一亩地补偿一年最多拿900元,假如说他家里有10亩地,他一年农作物损失补偿就是青苗补偿拿不到9000元也可以拿到8000元。这十亩地他不要种,不需要投入任何劳力,就是说,如果这十亩地是好地,他正常耕种的话,他的净收入可能达不到8000元。”
钱庆高认为,这导致在土地稳层完成后,农民不愿意复垦,“他们认为,你只要煤矿开一年,你就应该给我一年钱。”
徐州矿务集团的打算是,他们的土地稳层工作已经完成了,已经不影响农田了,于是计划一次性给农民一亩地7000元的补偿。
“农民一算,只要煤矿开20年,我就拿20年的补偿,关井的时候,你还要一次性赔偿我7000元,那我何乐而不为呢?”钱庆高这样认为,“所以我们现在在土地复垦这个过程当中,就碰到这么一个大的阻力。”